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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農村金融監管現狀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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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農村金融監管現狀

    第1篇:農村金融監管現狀范文

    一、我國現階段農村中小金融機構監管現狀和問題

    現有的對農村中小金融機構的監管主要是銀監會對其監管。根據銀監會現有的發文認為我國的農村中小金融機構包括農村合作金融機構和新型農村金融機構兩類。貸款公司,農村資金互助社和村鎮銀行被列為新型農村金融機構。銀監會對農村中小金融機構的監管內容主要有三個方面:市場準入方面的監管,業務運營監管和退出機制上的監管。在市場準入方面包括準入門檻的設置,對于成立所需要的準入材料、持股結構等細則做出了具體要求。業務運營方面的監管包括要做好非現場監管工作,提升資產質量,增加資本,保證資本充足率達到監管要求等。退出機制方面的監管有規定了破產倒閉或撤銷要求。對于達不到要求的機構要依照規定進行破產或撤銷。

    (一)信息不對稱,監管難度大

    農村中小金融機構大多設在偏遠的鄉鎮地區,監管機構大都設在城市等繁華地區,兩地距離較遠,溝通和聯系非常不方便。同時存在“山高皇帝遠”的問題,實施現場檢察和實地調查的難度增大,頻率降低。同時農村中小金融機構的業務較為復雜,規范程度也不能和大型國有銀行比較。一些偏遠地區的農村中小金融機構現代化設施落后,與監管機構信息互通不夠暢通。同時一些農村中小金融機構的信息披露也不夠透明,造成監管困難。

    (二)缺乏具有針對性的適合市場特質的監管制度和體系

    我國農村金融機構數量眾多,農村金融市場復雜,現有的銀行業監管法律法規具有普適性,并沒有考慮農村中小金融機構特殊的市場定位、服務對象,并且資產規模較大的國有商業銀行和小型農村中小金融機構適用同樣的監管法律。監管制度體系沒有具體問題具體分析,缺乏針對性。

    (三)基層監管力量相對不足

    與眾多的農村中小金融機構相比,基層監管人員較少。監管人員高學歷者較少,且缺乏監管經驗。大多沒有經過系統培訓缺乏分析判斷金融風險的能力沒有足夠的理論功底和實踐經驗,同時缺乏能夠熟練運用網絡信息技術的高素質人才。

    二、國外農村中小金融機構經驗借鑒

    (一)國家政府提供資金支持

    農村金融主要是為“三農”服務的,國外政府對于農村中小金融機構采取保護與監管并重的措施。通過立法來保證農村金融對農業經濟發展的支持。在農村中小金融機構立足于農村服務于“三農”的前提下對農村中小金融機構提供稅收、信貸等方面的優惠。這種監管與保護并重的方法可以促進農村中小金融機構的可持續發展,從而進行監管也會更加便利。

    (二)建立保護網

    一些發達國家實行了存款保險制度和緊急救援制度,增加了金融機構應對風險處置的平臺,形成了保護網。我國的農村中小金融機構資產質量不高,資本充足率難達到監管要求,資產種類以對農貸款為主,資產結構單一。由于農業經濟受自然因素的影響較大,進而導致農村中小金融機構引發金融風險的不確定性較大。2015年我國正式發文實行存款保險制度農村中小金融機構應該積極參保,以增強應對系統性金融風險的能力。

    (三)行業協會的自律監管

    一些國家在農村中小金融機構的監管上充分發揮了行業協會的自律監管。協會頒布制定了一些同業公約及獎懲制度,通過自律組織進行自律監管是農村中小金融機構實行內部自律監管的好辦法。我國應嘗試進行行業自律組織的建設。

    三、對我國農村中小金融機構監管建議

    (一)加強隊伍建設提高監管水平

    加強基層監管隊伍建設。從人力、物力、財力三個方面加強基層農村監管隊伍建設。人力方面教育培訓現有的基層監管人員,充實監管知識、監管方法,提高監管的工作能力,同時引進高素質的專業的有能力的金融人才加入基層監管隊伍,以此來增強監管隊伍的建設。物力方面要建設現代化的監管網絡,加強監管的基礎設施、設備,保證現場監管和非現場監管的水平。財力方面,國家要給予政策支持充分保證監管活動的順利進行。

    (二)健全和完善農村金融監管制度體系,創新監管方法

    由于我國農村中小金融機構的主要服務對象是“三農”,農村經濟特別容易受到自然條件影響,有特殊性,農村中小金融機構在資產規模,資產質量,資本充足水平和抵御金融風險的水平上與國有、股份制大型商業銀行不能相提并論。所以要創新出一套適用于農村中小金融機構的監管體系和監管方法。實行差別監管。在市場準入,業務營運和退出機制上要充分考慮農村中小金融機構的特點,制定具有針對性的監管內容。同時在農村中小金融機構內部,要充分考慮農信社、村鎮銀行、農村資金互助社,等不同機構的特殊性。實行差異化監管,細化監管內容,監管措施,監管范圍靈活監管。使得能夠形成完整合理的監管層次和體系。

    (三)農村中小金融機構要實行自律管理并加強自身建設

    借鑒國外先進的經驗,農村中小金融機構之間加強聯系和交流,成立行業協會或自律組織,組織內部可以通過公約的辦法制定統一的行業規范,業務規范,獎懲措施等,以增強應對金融風險的能力。同時要加強自身建設,完善股權結構,提升資本、資產質量。增強風險控制能力和應對危機的能力完善內控機制,信貸審核機制,開展崗位交叉檢查。(作者單位:西南民族大學經濟學院)

    基金項目:本項目得到西南民族大學研究生創新型科研項目資助(項目編號CX2015SP226)

    參考文獻:

    [1] 宋彤、紀艷梅.后危機時期我國農村金融監管政策展望[J].農村金融研究,2009(11):2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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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楊培文、李文元、梁雨田.農村中小金融機構差別監管芻議[J].青海金融,2010(10):54-56.

    [5] 鄭良芳.國外農村合作金融體制對我國的啟示[J].中國農民合作社,2010(3):60-62.

    [6] 劉曉.農村中小金融機構監管問題研究[D].河北經貿大學,2013

    [7] 鄭曉燕、樊麗娜、黃海林.美德日農村合作金融監管體系的比較[J].江西農業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07(4):57-59

    [8] 張臻.農村中小金融機構監管的有效性研究[J]時代金融2014(6)

    第2篇:農村金融監管現狀范文

    [關鍵詞] 農村金融 現代農村金融制度

    農村金融是現代農村經濟的核心,是推動農村經濟社會各項事業建設穩步前進的重要因素,在我國總體上進入以工促農、以城帶鄉的發展階段,進入加快改造傳統農業、走中國特色農業現代化道路的關鍵時刻,進入著力破除城鄉二元結構、形成城鄉經濟社會發展一體化新格局的重要時期,加快農村金融體制創新,建立商業性金融、合作性金融、政策性金融、民間金融和諧發展,資本充足、功能健全、服務完善、運行安全的現代農村金融體系,推進現代農村金融制度建設,以農村金融的健康快速發展促進我國農村經濟社會的大發展。

    一、構建全方位、多層次的農村金融供給體系

    我國農村金融市場中目前最突出的問題就是金融有效供給不足,這個不足既包括結構上的不足,也包括數量上的不足。要構建現代農村金融體系,首要任務就是要構建一個全方位供給、多層次服務的農村金融供給體系。

    第一、采取有效措施切實增加農村金融的資金供給。要進一步降低農村金融機構的準入門檻,采取差異化策略鼓勵產業資本和民營資本在農村興辦對應不同層次金融需求的農村金融機構,廣泛吸引社會資金參與農村金融供給;加強對民間金融的立法和培育工作,調動并尊重農民參與農村金融交易的積極性和主動性,在保護民間金融合法利益的基礎上,引導、規范其科學發展。第二、激勵扶持引導農村金融機構創新金融產品,滿足農村不同層次的金融需求。不同類型金融機構的金融服務范圍應有所側重,使農村的金融需求都有對應的金融機構提供服務來滿足,避免出現金融機構扎推利潤高的金融項目而利潤低的項目無人問津的現象,其中,政策性金融應側重為農村中具有公共產品或準公共產品性質的融資需求提供金融服務,確保農村公共產品的穩定供給。第三、要逐步建立起覆蓋全部農村地區的金融機構與金融網點體系,確保農村地區金融全覆蓋。根據我國各地的地理環境、人口密度、經濟水平等條件,因地制宜的建立起覆蓋城鄉的農村金融網點體系,確保農民能就近獲得存儲、信貸等金融服務,切實消除部分農村地區金融零機構零網點零服務的現象。

    二、優化農村金融生態環境

    農村金融生態環境是與農村金融運行發展交互影響相互作用的社會、經濟、法制、文化等一系列因素的綜合,是農村金融良性發展的首要條件。

    第一,在統籌城鄉、以工促農的大背景下,進一步加快農村經濟的發展,提高農民收入水平,增強農村經濟實力,夯實農村金融發展的經濟基礎。加快現代農業的建設步伐,發展規模農業和效益農業,延伸產業鏈,提高農業科技的創新和轉化能力;加大對農業生產設施的投資力度,加大對農業公共產品的供給力度,提高農村勞動者的綜合素質,增強農業綜合生產能力;加快推進城鎮建設,提高城市化水平,促進農村勞動力的非農轉移,增加農民收入。第二、健全農村金融法治體系,建設農村金融的法制環境。建立和完善有利于金融機構自愿交易、平等競爭的農村金融法治體系,以完善農村金融產權制度為中心,突出農村金融機構的主體地位,切實保護農村金融機構作為股東、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完善農村金融機構市場退出機制,建立農村金融機構存款保險制度,完善農村金融穩定機制,督促農村金融機構穩健經營,保護儲民、債權人的合法利益;處理好政府與農村金融市場的關系,強化依法行政和合法競爭意識,為農村金融機構營造良好的行政執法環境。第三、建立健全農村征信體系。充分發揮政府在社會信用體系建設中的主導作用,通過協調工商、稅務、財政、審計、銀行、公安、法院等職能部門開放數據,組織建立基礎數據庫和檢索平臺,形成大規模的征信數據共享網絡;推進信用法制體系建設,為農村金融機構開展企業和個人信用信息的搜集、保存、評級、服務等業務提供基本的法律保障;修改和完善涉及信用方面的法律的有關內容,特別要強化其中的懲罰性條款,建立社會失信懲戒及守信激勵的長效機制;加大對農村居民商業信用意識的宣傳和培養,強化有償金融服務意識,采取金融聯結等方式培育發展鄉村征信中介,建立以生產小組、隊、村、鄉為平臺的農村居民征信系統。第四、積極推進農村擔保方式創新,擴大有效抵押品范圍,探索建立政府支持、企業和銀行多方參與的農村信貸擔保機制。積極推進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的合法流轉,探索農村土地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林權、農業保險等物品的抵押方式,擴大有效抵押物范圍;積極創新擔保模式,探索建立由政府出資組建的政策性的、以龍頭企業為主體的商業性的、以農民合作經濟組織為主體的合作性的農村信用擔保機構,探索建立以農業保險為抵押載體的保險抵押模式。

    三、建立現代農村金融企業制度

    金融企業是農村金融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農村金融資金和服務的供給主體,對農村經濟的發展發揮著重要的促進和支持作用。現代金融企業應具備明晰完善合理的產權結構、完備的公司治理結構、創新型的人力資源機構,財務上的可持續性、健康團結向上的企業文化也是現代金融企業應有之義。

    第一、現代農村金融企業要求農村金融機構必須具有明晰完善合理的產權結構。在國家廣泛吸引社會資本參與金融的大背景下,積極引入社會資本、民間資本、國外戰略投資者參與農村金融機構,不僅有利于動員資本和擴張農村金融機構資金實力,而且有利于農村金融機構保持靈活的經營機制,增強企業的活力和競爭力。第二、現代農村金融企業要求農村金融機構內部要具備完善的治理結構,擁有有效的激勵約束機制。金融企業內部要設置權力制衡機制,使控制權處于均衡狀態,形成良好的約束機制,使農村金融機構的決策行為不至于扭曲。第三、現代農村金融企業要求農村金融機構必須擁有良好的、有競爭力的人力資源結構,使之不僅能夠滿足當前農村金融市場競爭要求,而且要滿足未來金融創新的要求。第四,現代農村金融企業還要求農村金融機構在財務上必須具備可持續性。農村金融機構通過自身業務結構的合理調整、不斷的金融創新、提供各種符合農村需求的金融服務,實現財務上的盈利,實現自身的可持續發展。第五、現代農村金融企業還要求農村金融機構擁有健康團結向上的企業文化,借助企業文化提高企業的凝聚力和競爭力。

    四、完善農村金融監管體系

    我國農村金融經過三十年的發展,已經形成了比較完備的農村金融監管體系,但是,農村金融機構持續不斷的創新與風險管理要求農村金融監管體系與時俱進,規范并引導農村金融的創新和發展。

    第一、構建以控制風險為核心、適度監管的農村金融監管體系。以控制風險為核心,構建由農村金融監管機構、政府、金融行業自律組織和中介組織構成的外部監督與管理,金融機構自身的內部控制以及輔助監管相結合的立體式、多元化的農村金融監管組織網絡體系,分別從行政規范、社會指導、自我約束和市場約束四個層面構成正常、有序運行的農村金融監管網絡;監管當局應根據被監管的農村金融機構潛在影響的大小對其進行分類,并賦之以不同的關注程度,合理分配監管資源;適度監管,在監管原則和監管規則之間尋求平衡點,避免過渡監管抑制農村金融機構的創新。第二、構建與金融混業經營相適應的農村金融監管模式。混業經營是當前金融發展的必然趨勢,隨著證券、保險在我國農村的快速發展,分業經營、分業監管的監管模式勢必被混業經營模式所替代,構建我國農村金融混業監管模式,協調、整合、共享各個監管主體的信息和資源,避免政出多門所導致的政策不一致和監管中的重復與遺漏。第三、建設農村金融監管的外部大環境。金融監管能否取得成效不僅僅取決于監管者的主觀意愿,它還取決于一些外部因素或前提條件。當前要做的主要是培育穩健的宏觀經濟政策和環境,減少直至杜絕行政對農村金融正常經營活動的干涉;修定與完善有助于公平解決爭議的長期實施的商業法律體系;建立有效、獨立的司法部門和接受監管的會計、審計和律師行業;建立安全、有效的農村金融支付和清算系統,確保農村金融交易的清算;完善農村金融機構信息披露制度,培育有效的市場約束機制;培育適度的系統性保護機制,建立與完善最后貸款人制度、存款保險制度,對農村金融機構在出現經營危機時進行適當保護,避免發生金融風險。

    五、建立健全農村金融扶持政策

    為弱勢產業和弱勢經濟主體提供金融服務,勢必決定了農村金融的弱勢金融地位,內生決定了政府對其必要的政策扶持。

    第一、政府要繼續完善對農業的扶持政策,加大對農村基礎設施和公共事業的投入,切實提高農業綜合生產能力,增加農業產出和生產者勞動剩余,確保農業收入穩定增長,從而提高農業的信貸效益。各級政府要承諾保證財政對真正惠農而非惠全民的農業投入的增長幅度要高于經常性財政收入的增長幅度;政府要本著公共服務城鄉公平的原則加大對農村公共產品和公共事業的投入,尤其是加大對農村教育和公共衛生事業的投入,提高農民創造財富的素質和能力,降低其因病致貧返貧的概率和風險。第二、政府要加大對農村金融服務的支持力度,對真正的涉農貸款實施稅收減免、費用優惠政策,優惠政策只針對涉農貸款項目實施,不管發放涉農貸款的金融機構是否為政策性金融機構;要繼續完善農村金融的統計政策,完善農村金融績效激勵相容機制,加大對涉農貸款的統計和監督,確保該項政策的有效運行。第三、建立農村金融服務的普責制。農業和農民的弱質性決定了農村金融服務的低效益,低效益的金融服務由農村金融機構獨自承擔,有悖于金融公平,也不利于農村金融的健康持續發展,其結果必然造成農村金融機構的離農和遠農,因此,要建立農村金融服務的普責制,通過法律手段確定全部金融機構的金融支農責任,規定金融機構必須拿出一定比例的資金用于支農,金融機構可以直接發放涉農貸款,開展涉農金融項目,也可以通過購買發放涉農貸款的金融機構的股票或債券等方式間接發揮金融支農作用,這既有利于實現金融公平,又有利于農村金融持續健康快速發展,有利于現代農村金融體系的構建。

    參考文獻:

    [1]吳曉靈:建設現代農村金融制度,促進農村金融發展[J].農村工作通訊,2009(1)

    [2]甄朝黨:創新農村金融體制,建立現代金融制度[J]. 云南民族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09(1)

    [3]王 樸:我國新農村建設中農村金融生態環境建設探析[J].特區經濟,2008(8)

    第3篇:農村金融監管現狀范文

    關鍵詞:農村金融體系 改革

    一、面臨的困境

    新農村建設,需要大量資金。資金來源,一個是農民的資金,金融的支持,另一個是政府的主導,財政的投入。然而,以財政投入為主的新農村建設,一邊是財政資金的不斷注入,一邊是金融渠道資金的大量流出。解決農村金融缺位問題,使農民的資金用于農村,是當務之急。

    中國農業正實現由小農經濟向現代市場經濟的轉變,金融的支持,愈加必要和緊迫。然而,目前我國農村金融以減少不良資產,防范風險為主。強烈商業化趨向的改革,難以解決金融缺位的問題。以縣為基礎的農信社模式容易使農村金融向縣城經濟,向工商業靠攏,導致農村金融缺位愈演愈烈。

    在農村金融市場上,一邊是農民的金融消費得不到滿足,一邊是可能滿足其需求的民間金融找不到生存空間。更好滿足農村的金融需求,就必須通過改革,構造一個高效競爭的農村金融體系。農村金融體系改革滯后嚴重制約著我國農村經濟的發展,具體表現為:

    1.供給不足。目前,農村金融體系由正規性的和非正規性金融組織構成。非正規性金融組織主要指民間借貸組織,多為私人間借貸,地下錢莊等。正規性金融組織主要包括農村信用社、農業銀行、農業發展銀行和農村郵政儲蓄等,但受其業務規定的制約,為農戶和農企提供金融服務的資金非常有限。

    2.政策抑農。農業貸款的自然風險和市場風險高,農業銀行實行多存少貸或只存不貸政策,郵政儲蓄只儲不貸。農村信用社虧損嚴重,貸款能力下降,雖有人民銀行對其采用輸血型的再貸款政策,但資金遠不能滿足需求。中國人民保險公司的農業保險也因虧損而減少了對農民災后的資金供給。上述政策,都減少了農村資金的供給。

    3.管制嚴格。國家實行金融管制的政策且城鄉有別。農村比城市的金融管制更加嚴厲。例如允許城市辦民間銀行,但不許農村辦;農村取消合作基金會、取締地下錢莊,又禁止成立新的金融機構。這種歧視性的雙重標準,使農村資金外流增加,減少了農村資金的供給來源。

    4.體制缺陷。農村金融組織制度,在政府主導型金融模式下,既受外部經濟體制的影響,也受內部產權制度的束縛。外部同時受中央銀行、農業銀行及各級政府的領導,內部產權模糊,缺乏所有者的有效監控制,又存在信用社內部控制的問題。農村信用社在行社脫鉤前由農業銀行負責管理、監督和人事任免。行社脫鉤后,建立了市縣鄉三級法入社(省級有行業管理辦,少數省設聯社),自下而上控股,自上而下管理。從法律上講,信用社擁有聯社的產權、管理權、收益分配的決定權,是上級聯社的所有者,但實際上,行業管理部門制定管理制度,被管理者的法人地位無法真正體現,所有者權益受到侵犯,同時帶來尋租現象。農村金融體系的重構應遵循市場運作規則,農村信用社的改革應向地方性股份制農村商業銀行的方向發展。與此同時,應完善監管體系,加強和改善監管。

    二、農村商業銀行的組建與發展

    金融發展與經濟增長是相互促進的。經濟增長對金融發展的作用是通過金融需求的變化實現的。在經濟發達的農村,產業結構已由第一產業轉向第二、三產業,農民收入中非農收入比例上升。這意味著農村市場需更多的融資服務。因此,將農村信用社改制為農村商業銀行,組建農村商業銀行,以滿足農村金融市場日益增長的融資需求,非常必要。

    (一)內部機制

    農村商業銀行是轄內農戶、個體戶、各類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自愿入股成立的地方性股份制銀行。它可由原農村信用社改制而成,重新募股組建。農村商業銀行的股東除自然人、法人外,還包括原農村信用社的全體員工。它可以縣(市)聯社為單位組建,在城市可在市聯社的基礎上創立,沒必要也不可能組建一家全國性的農村商業銀行,與四大國有商業銀行和全國性股份制商業銀行競爭。

    (二)經營運作

    1.消化歷史包袱。在農村商業銀行組建過程中,農村信用社的不良資產及風險問題,主要由政府救助工程解決。可根據其不同成因和責任,采取中央財政補償,地方政府注資,不良資產剝離,呆賬核銷,無息或低息再貸款,優惠政策,追究當事人責任等措施。

    2.整合經營內容。國有商業銀行的收入大都來自存貸利差。在經濟全球化的時代,收入來源的單一化必然會削弱贏利能力,增加金融風險。農村商業銀行尤其要拓寬贏利渠道,改善收入結構,增強整體贏利能力。

    3.準確定位市場。農村信用社是中國農村金融體系的基礎,其網點遍布鄉鎮,在農村有其他金融機構不具備的優勢。農村商業銀行應該主要定位于農村,以農為本,服務于“三農”。農村信用社的發展空間是廣大農村,而不在大中城市。

    4.激活人力資源。組建后的農村商業銀行要適應現代商業銀行的競爭需要,引進現代人力資源管理科學,改革用人制度和分配制度,拓寬用人渠道,實行職業經理制,優化多層次的人才結構。

    三、農村金融監管體系的改革

    低水平和非均衡是農村金融監管的現狀。制度供給晚于和低于微觀金融主體對金融安全、效率和監管制度的需求。過時和無效的制度增加金融風險,抑制農村金融創新,降低農村金融效率,助長金融尋租。改革金融監管制度,已成為防范和化解農村金融風險,提高運行效率的一個關鍵因素。

    (一)創新機制

    為解決農村信用社體系中存在的問題,可取消省級聯社,政府對轄內的農村金融機構進行內部監管,銀監局則進行外部監管。建立多頭監管機制,同時加快修改和完善對監管制度,規范監管準則、規則、標準、程序及措施等,建立與國際慣例接軌又符合我國農村金融實際的監管法制體系。

    (二)更新觀念

    農村金融的高風險性和不規范性,決定了對其監管的復雜性。因此,監管既要借鑒現代金融監管的新思想和成功經驗,引進國際規范的監管方式方法,又要立足農村金融實際,合規性和風險控制并重,集約化和制度化共建,由封閉控制走向開放透明。健全同業公會,加強行業自律,完善內控制度,有效避免各金融主體之間的不正當競爭,與監管機構共同維護金融體系的安全與穩定,構建依法經營的良好金融秩序。

    第4篇:農村金融監管現狀范文

    新型農村金融機構發展過程中存在的問題

    (一)金融監管難度加大

    目前,銀行監管部門對新型農村金融機構采取的是“低門檻、嚴監管”的管理模式,適當降低了金融機構市場準入的門檻和開展業務的條件,增加農村地區正規金融機構的覆蓋面。與此同時,采取監督措施,實行剛性的市場退出約束。但是,在實際操作過程中,要真正實現“嚴監管”的目標還存在著一定的難度。一是新型農村金融機構的市場準入門檻降低以后,新增加的金融機構數量較多,使銀監機構的監管責任大大增加,很多監管人員往往身兼數職,可能造成監管不到位。二是新型農村金融機構服務的范圍主要集中在鄉鎮和農村地區,開展現場監管和實地調查困難重重。三是由于金融監管政策和銀行經營業務不斷變化,監管人員的知識更新滯后,監管工作到位難。

    (二)經營成本相對較高

    新型農村金融機構的客戶主要是分散的農戶和農村微小企業,以種植業和養殖業貸款較多,利潤率本身就很低。同時,農民居住往往具有偏、散、遠的特點,導致新型農村金融機構經營成本較高。作為正規化的金融機構,無論是村鎮銀行、貸款公司還是農村資金互助社,都要求有一定的硬件和軟件支持,經營成本都很高。通過對我國第一家資金互助社的調查發現,資金互助社沒有“正規化”之前,在農戶的家里就可以直接辦理存貸款手續,簡單方便,安全有效。“正規化”之后,資金互助社租用了正規的營業場所,聘請了專業的會計人員,購置了保險柜、防盜門等硬件設施。這些軟硬件設施使資金互助社的經營成本大大增加。每年高額的房屋租賃費、人員經費和水電費等成本都要靠資金互助社自身內部去消化,外部沒有任何的化解渠道。

    (三)信用風險問題突出

    新型農村金融機構信貸的主要投向是種養業的簡單再生產和小規模擴大再生產。傳統的種養業對自然條件的依賴性強,抵抗自然災害的能力較弱,一旦發生自然災害,農業生產歉收,農民收入減少,就很難還貸款。同時,由于其貸款的迫切性,貸款人在向新型農村金融機構申請時,有可能對自己的資產作假和偽造,致使其在之后的還款過程中無法拿出足夠的資金償還貸款,對金融機構造成很大的信用風險。

    (四)從業人員素質偏低

    從業人員素質偏低是當前新型農村金融機構面臨的現實問題。新型農村金融機構大多設在經濟相對落后、貧困的農村地區,由于工作環境差、薪酬低,很難聘到學歷高、工作經驗豐富的高素質從業人員,再加上交通不便、生活環境艱苦等因素,絕大多數從業人員是在當地聘任的。盡管按照《村鎮銀行管理暫行規定》,大多數村鎮銀行的高管素質尚可,但客戶經理等從業人員往往是在當地聘任的,他們大多學歷偏低,工作經驗不足,規范操作能力較差,風險管理意識淡薄。這就不可避免地造成從業人員素質相對較低,專業知識缺乏,業務經驗不足,從而導致較高的操作風險。

    (五)資金來源渠道狹窄

    受經營環境、制度安排及自身信譽等因素的影響,新型農村金融機構普遍存在著資金來源不足的問題。從經營環境上來看,新型農村金融機構主要設在經濟比較落后的鄉鎮和農村地區,農民收入水平普遍不高,手頭閑置資金不多是造成資金來源不足的主要原因。從制度安排上來看,新型農村金融機構也受到了種種限制。比如,村鎮銀行不得跨縣(市)吸收存款,農村資金互助社不得向非社員吸收存款,貸款公司不得吸收存款等規定,直接導致其后續發展資金嚴重不足。從自身信譽來看,新型農村金融機構自成立以來雖然也做了大量的宣傳工作,但由于成立時間不長,社會認知度不高,客戶認同感較低。農民存款還是偏好農村信用社、郵政儲蓄銀行等金融機構。

    (六)金融服務質量提升乏力

    中國農村金融不缺“大血管”,缺的是“毛細血管”,即能夠有效在村一級、在基層提供金融服務的多元化金融機構,農村金融改革最重要的就是要制造一個很好的“毛細血管系統”。但是,就已經設立的新型農村金融機構看,除農村資金互助社設在村一級外,村鎮銀行和貸款公司大多設在城區或郊區。由于目前設立數量少、規模比較小、輻射范圍有限,市場主要還是集中在縣城內,邊遠地區的農民難以獲得金融服務,能享受到的金融服務十分有限。同時,村鎮銀行和貸款公司目前僅開辦了儲蓄存款、質押貸款、小額信用貸款和票據轉貼現等業務,幾乎沒有什么中間業務,其資金流向主要是農業生產資金貸款,對需求量較大的養殖業貸款、勞務輸出、婚喪嫁娶、住房等消費類貸款業務,還有待于進一步開發。

    促進新型農村金融機構發展的對策措施

    (一)增強金融監管的有效性

    銀行監管部門要針對新型農村金融機構的特點,在廣泛調研和充分論證的基礎上,加強有效監管的力度,完善監管制度、操作流程與方法,積極給予服務、指導及幫助,促使其健康規范發展。一是要引導并督促新型農村金融機構完善法人治理結構,建立健全科學合理的組織機構和風險管理框架,建立規范主要業務的內部控制制度。二是銀監部門要按照審慎監管要求對新型農村金融機構進行持續、動態管理。監管內容包括資本充足率、資產質量、風險管理、內部控制、交易關聯等方面。三是要實行分類監管。對村鎮銀行要比照其他商業銀行全面實施審慎監管。對貸款公司要著重發揮投資人的監督制約作用,同時要強化對投資人的并表監管。對資金互助社則主要實行社員自律管理,要積極探索建立以自律管理為基礎、銀監機構管理為主體、地方政府風險處置為保障、社會監督為補充的分工協作、相互配合的監督管理體系。

    (二)加大政府扶持的力度

    健康的金融機構的建立,良好的金融秩序的維持,需要有外部環境的大力支持。目前,新型農村金融機構正由試點進入快速發展期,很多方面亟待政府的扶持。一是制定并完善我國的金融法律法規。針對新型農村金融機構融資成本高、渠道不暢等問題,國家應出臺支持性政策,在新型農村金融機構建立后的2~3年內給予一定的補貼,使之盡快實現盈虧平衡進入盈利創收的發展期。二是金融監管部門與地方政府要綜合運用財稅杠桿和貨幣政策工具,發揮法定存款準備金率、支農再貸款、利率等貨幣政策在鼓勵農村金融發展中的作用,落實財政部與國家稅務總局對新型農村金融機構的各項稅收優惠政策,實行定向稅收減免和費用補貼。三是各級政府要集中部分財力優先投入到農村公共基礎設施建設,為新型農村金融機構的健康發展創造一個良好的外部環境。

    (三)加強金融風險規避機制建設

    建立并完善新型農村金融機構的風險預警體系和規避機制,保證農村金融的運營按照制度辦事,避免工作的隨意性,有利于優化農村金融環境,提高新型農村金融機構抵御風險的能力。一是建立有效的金融監督制衡機制。不設董事會和監事會的,可由利益相關者委派監督人員,也可聘請外部機構行使監督檢查職能。二是要加強新型農村金融機構與其他職能部門的協調合作,建立健全農戶及農村個體工商戶的信用和經濟檔案,建立農村企業及農戶的信用信息庫,為農村信貸風險控制提供依據。三是要科學確定客戶的授信額度,根據客戶的收入狀況與信譽度,結合金融機構自身的風險防范能力,確定合理的授信額度。

    (四)提高從業人員的整體素質

    針對當前新型農村金融機構的從業人員普遍存在的學歷偏低、缺乏專業知識與工作經驗等現實問題,從業人員素質的提高需從以下幾方面入手:一是要提高現有從業人員的業務技能。實行從業人員資格認證制度,建立系統、完整的培訓機制,制定科學、合理的培訓計劃與目標。培訓的內容可根據農業的特點及新型農村金融機構的信貸管理要求來安排,包括有關金融行業的基礎知識、與金融機構尤其是新型農村金融機構相關的法律法規、國家對“三農”問題的宏觀調控政策及銀行監管部門對新型農村金融機構的優惠政策規定等。二是要構建一支高素質的從業人員隊伍。新型農村金融機構應遵循尊重人才、愛惜人才的原則,不惜重金高薪聘請熟悉農村金融業務、工作經驗豐富、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善于管理的金融專業人才。

    (五)拓展資金來源渠道

    新型農村金融機構必須按照建立現代農村金融制度的要求,創新機構,從多種途徑引導更多的信貸資金投向農村,實現資金來源渠道多元化。一是要進一步擴大銀行資本,充分發揮各類金融機構特別是大中型銀行及非銀行金融機構的作用。要鼓勵他們到農村設立新型機構,以更好地豐富農村資金來源渠道。二是要大力培育和發展產業資本和民間資本,適當增加民間資本投資者的持股比例,激發他們的投資熱情,積極引導民間資本進入新型農村金融機構。要大力培育由農村其他居民、企業法人或社團法人等發起的貸款公司,引導農村地方企業、自然人與農村資金互助社建立資本聯結關系,擴大新型農村金融機構的資金來源渠道。三是要加強與其他金融機構的合作。新型農村金融機構要注重與當地農業發展銀行、農業銀行和農村信用社等機構的橫向合作,通過短期拆借等方式,補充臨時資金的不足。四是積極開展業務創新。新型農村金融機構尤其是村鎮銀行,要針對所在地區的實際情況,開發適應當地經濟發展、滿足客戶個性化需求的金融產品和服務,擴大存款的吸收。

    (六)創新金融服務工具

    第5篇:農村金融監管現狀范文

    與我國現階段縣域金融的深入發展不同,我國縣域金融的監管體系存在職能發揮不到位以及監管不全面的情況。縣域金融機構數量多,規模小的特點更進一步加大了監管難度。為了穩定縣域金融機構,提高對金融機構的監管能力,同時進一步有效地規避金融風險,構建縣域金融監管體系同時促進縣域金融監管體系的良性發展是當前亟待解決的問題。

    一、縣域金融監管的現狀

    1.機構設置不完善,監管缺位

    縣域金融機構主要由各銀行業金融機構在縣域的各個分支機構、各縣成立的農村商業銀行或農村信用聯社、以農村資金互助社以及村鎮銀行和小額貸款公司作為代表的新型縣域金融機構、保險公司和證券公司等非銀行類金融機構、融資性擔保公司和典當行等其他機構這五類共同組成的。

    目前,人民銀行主要負責貨幣政策窗口的指導以及金融服務功能,雖然其中也包括一小部分的監管職能,但主要是核查制度的相關執行情況,并沒有相關金融機構的經營管理是否合規這一方面的監管,導致的結果就是無法對各個金融機構的經營狀況進行深入的了解。

    銀監會主要負責銀行等金融機構以及其他新型的農村金融機構的經營管理過程的監管。但銀監會在縣域設置的機構辦事處多數都存在著人員過少、對法人單位監管力度薄弱等問題,縣域又存在著眾多的保險機構,導致監管達不到應有的效果。縣域金融機構在長期處于這種缺乏監管的情況下,必然存在發生系統性金融風險的可能。

    2.監管法律不合理,權責不清

    我國現行的金融機構的監管主要依靠人民銀行、銀監會以及地方政府三個監管機構。但是在這三部分的監管機構間存在著監管界限不清晰的問題,相互之間的監管權責也不夠明確。同時,對于新型小微型企業的監管方面也存在著漏洞,有目前缺乏法律依據的原因,同時也是因為各個監管部門之間的監管工作缺乏配合。縣域的監管部門缺乏專業人才,沒有形成規范的體制,出現了多頭監管和監管空白等嚴重的問題。

    二、完善縣域金融監管的措施

    1.制定和完善扶持縣域金融體系的長效政策

    縣域金融監管體系的對象是縣域金融體系,只有一個完善的金融體系才能使金融監管有章可循,一個規范的縣域金融體系是制定金融監管體系的意義所在。農村經濟是沒有發展完整的市場經濟。應從政策根本上彌補其中的不足。我國作為發展中的農業大國,現階段還無法做到完全依賴市場機制,或者是金融機構自身的社會感來解決農村的金融體系問題。

    在政策上,首先,可以通過實施稅收優惠政策、適當降低貸款政策等方式降低縣域財政負擔;其次,加大財政方面的獎勵和補貼制度,擴大財政獎補的范圍,延長新型農村金融機構的定向補貼費用的期限,提高位于金融薄弱地區的金融機構網點的補貼比例。最后,拓寬縣域資金貸款的資金來源,改進農業方面的貸款管理,適當調整存款準備金率。同時,在保證資金安全的同時,鼓勵政府將社保基金、公積金以及醫保等存放于農村中小型金融機構中,增加縣域金融體系的資本。

    2.加強縣域金融機構的監管治理

    為了對縣域金融體系實現全面監管的目標,需要金融監管部門的協同合作,通過合理分配監管資源,運用完備的監管措施,創新監管方式等,全面實現縣域金融的監管。

    在監管方式上,針對縣域金融的實際情況來合理布置監管網點,在實際監管方面,完善監管系統,同時加強縣域金融機構的互聯網建設,使得縣域金融體系能夠完善的對縣域金融體系進行監督,同時使縣域農村監管機構能夠及時、準確的上報監管數據,把握縣域金融機構的管理和建設,最大可能的減少監管指標數據與實際監管過程中的實際風險的偏離度。

    在縣域金融監管的組織結構和資源分配方面,應該明確各部門的職責定位,理順相關上下級之間的聯動機制,合理增加監管力量,改善農村金融的服務質量,嚴守監管底線,促進縣域金融協同發展,同時維護縣域金融體系的穩定。

    監管水平方面,應該建立完善的縣域中小型金融機構的監管收費制度,同時做好專項資金的預算工作,提高預算資金使用過程中的透明度和配置效率,實事求是地考察當地的物價水平和其他定價因素,科學的核定費用水平。另外,還要加強人民銀行、保監會、銀監會等機構之間的協調監管,提升監管有效性,為縣域金融監管提供必要的支持。

    3.優化縣域金融機構監管的外部環境

    有效的金融監管體系,很大一部分都取決于很多外部因素,比如宏觀經濟對策、公共金融的基礎建設、市場現狀等。這些外部因素都對金融機構是否能有效監管有著直接的影響。而各監管體系的問題出現在缺乏法律依據、信用結構建立不完善以及監管范圍和職責出現交叉等方面。

    應首先完善縣域金融機構監管的相關法律法規,并對監管部門作出適當的授權。建立健全協調管理機制,加強縣域金融體系之間的信息共享和相互協調,從而明確各個監管機構的職責和權限邊界,防止出現職責交叉和監管真空等現象的出現。加強縣域金融市場的基礎建設,完善評級制度和信用體系,推動會計師事務所等相關中介機構的發展。

    第6篇:農村金融監管現狀范文

    關鍵詞:農村金融;農村金融組織;農村金融法律制度

    中圖分類號:

    D9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2.3198(2013)03.0155.02

    1我國農村金融概述及其現狀

    1.1我國農村金融

    我國農村金融組織存在兩種――正規金融組織與非正規金融組織,屬于典型的二元制結構。其中,正規農村金融組織以農村信用社為主,農業發展銀行和農業銀行次之,郵政儲蓄、新型農村金融機構等為輔。非正規農村金融組織又稱為民間金融,主要以民間借貸、高利貸、合會、合作基金、集資以及私人錢莊等形式存在。

    現階段,由于農村建設資金的短缺、正規農村金融組織越來越邊緣化,這使得非正規農村金融組織逐漸成為農村建設的重要金融資源。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進一步提速,農村金融需求日益增加,這就需要農村金融創新,完善和構建新的農村金融供給組織和農村金融供給方式,以破解新農村建設的資金難題。

    1.2我國農村金融法律制度

    農村金融法律制度是指有關農村金融組織的地位、職能、權利和責任以及他們彼此間關系的正式安排和行為規則。目前間接金融在我國農村金融活動中處于主導地位。我國農村地區從事金融活動的正規金融機構有四家,中國農業銀行、農業發展銀行、農村信用社和郵政儲蓄銀行。

    近年來,隨著中國農業銀行逐步撤出農村金融市場,農村金融供給處于大量減少的狀態,而農業發展銀行對農業投入的資金聚集效應并沒有得到有效發揮,農村信用合作金融機構由于自身局限難以滿足農戶和農村中小企業的資金需求,相反民間金融活躍,一直都沒能獲得合法地位。由于農村金融制度缺陷,直接加劇了農村金融供給與金融需求的矛盾。

    2我國農村金融法律制度存在的問題

    2.1農村金融立法嚴重缺失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農村經濟一直處于一個高速發展的過程中,隨著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逐步加深,農村金融改革的逐步推行,農村金融立法的滯后問題凸顯出來。當前,我國調整農村金融的法律主要有《中國人民銀行法》、《銀行業監督管理法》、《商業銀行法》等基本金融法,其中并沒有專門調整農村金融市場法律關系的立法。日常農村金融的法律關系調整主要還是依靠相關部門的行政法規和規章。而作為農村金融主體的農村信用合作社也沒有專門的法律進行規范,依然處于多頭管理的局面。同時,現今較為活躍并逐漸成為農村金融強心劑的農村民間金融也缺乏法律規制,這嚴重影響到其功效的發揮和農村經濟的發展。由此可見,農村金融立法加強迫在眉睫。

    2.2農村金融法律體制缺乏科學的體系

    由于我國農村金融屬于典型的二元制結構,由正規金融組織和非正規金融組織組成。因此,農村金融立法應當將兩者都包含進來。但是現今的農村金融相關法律主要還是只調整諸如農村商業銀行、政策性銀行、信用合作社等正規金融組織。而民間借貸組織、民間互助合作金融組織、私人錢莊等非正規金融組織缺乏相應的法律來規制。從當前農村金融法律制度整體來看,并沒有一部對農村金融立法進行宏觀和總體性規范的基本立法,大多的立法還是以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地方性法規的形式體現,層次較低,無法形成一個有機聯系的整體,從而導致大多數的農村金融法律制度缺乏應有的執行力和實效性。

    2.3農村金融法律體制的價值取向落后于時展需要

    金融監管與金融創新從來都是一對矛盾體,過強的金融監管體制會嚴重影響金融創新,從而制約金融體系的效率與發展;而太過激進的金融創新,又往往會導致金融風險的提高。我國在這一方面采用的是“安全至上、國家利益優先”,實行金融抑制政策,對非正規農村金融組織嚴格禁止。雖然此政策在初期起到了穩定農村金融市場的作用,但隨著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加速,此政策導致的農村金融壟斷與資源配置低下的問題大大的阻礙了農村經濟的發展。現階段農戶與農村中小企業融資成本高,農村金融服務質量低下,經營效率不高,這都直接影響到農村經濟與社會的發展。因此,及時轉變農村金融政策的導向顯得非常必要。

    3我國農村金融法律體制的創新構想

    3.1完善立法

    隨著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進一步加深,國家逐漸開始放寬農村金融組織的準入條件,出現了很多新型的農村金融組織。對于這些新型農村金融組織,我國目前還沒有統一、專門的法律。這不僅不利于國家對這些新型農村金融組織進行監督管理,也不利于這些組織自身的經營。如果不及時進行有針對的立法,那么這些新型的農村金融組織很難在法律的框架內進行金融活動,其合法的地位也得不到社會的承認,這對于農村經濟的穩定發展是有百害而無一利的。

    現階段,我國關于農村金融體制的正式規定大多來自中國人民銀行指定并負責實施的一些規定,此外,各級農村信用合作社在中國人民銀行指定的權限范圍內也制定了一些臨時規章。這些部門規章與地方性法規顯然不能替代正式法律的作用。從現有法律的修訂上打開缺口不失為一個好方法。可以對《商業銀行法》中的農村金融機構市場的準入門檻進行調整,適當的降低其進入市場的難度。同時,出臺專門針對農村金融組織的法律,明確農村金融組織的法律地位、組織架構以及功能和宗旨。對于正規的農村金融組織,可以制定相關的法律來明確其支農職責、擴大農村金融的市場。對于非正規的農村金融組織,要對其民間融資、借貸、利率以及監管方式進行統籌規定,將其納入法律調整的范圍內。

    3.2農村民間金融的法制化

    雖然在農村金融發展初期,諸如中國農業銀行、農村信用合作社、農業發展銀行等正規金融組織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但是從金融制度的發展來看,內源型的農村金融才是解決農村經濟發展的關鍵點。農村經濟真正要實現健康穩定的增長,農村金融的自我造血功能才是真正要素。目前,我國農村正規金融組織對整個市場的供給嚴重不足,農戶、農民合作經濟組織的金融需求得不到滿足,在此情況下,農村非正規金融組織即農村民間金融組織的作用顯得尤為重要。

    對于這些農村民間金融組織,政府不應當本著“農村金融抑制”的政策簡單粗暴的限制與禁止。而應該適當的放松農村金融組織的準入門檻,鼓勵一批正當、健康的農村金融組織進入,對其進行正確的引導和監管,使其更好的服務于農村金融市場。正規的農村金融組織有著其天然的缺陷,而這些不足的地方,農村民間金融組織能起到一個有效的補充,從而滿足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需求。政府應當合理的對兩者進行調配,并輔以相應的法律制度,使得兩者有機的結合起來為農村經濟的發展提供源源不斷的金融支持。

    3.3完善農村金融的監督與管理

    農村金融監管是政府、企業、社會共同的責任,以法律的手段引導和規范無疑是最有效的手段。農村金融與城市金融有著很多不同點,對農村金融的監管模式不能直接套用城市金融的監管方式。應該根據農村金融自身的特點,對傳統的金融監管模式進行創新與完善,使其符合農村金融的特殊性。首先,應當還是以銀監會與中國人民銀行為核心不變;同時,各個農村金融組織內部建立完善的風險核查機構進行自查,再輔以政府審計部門的監督,三者形成一個信息共享及時反饋的有機整體。對于不同類型的農村金融組織進行科學的劃分與調配,確定一個明確的監管主體,做到權責分明。對于一些地方的農村民間金融組織、可以考慮由當地合適級別的人民政府進行監管,這樣不僅有利于整合分散的農村金融組織,更有利于根據各地農村經濟的發展情況進行科學的調配。

    農村金融的監管模式依然還是以強化審慎經營為主,強化風險預警制度,建立農村金融市場的約束機制,完善農村金融保險制度,降低農村金融風險,減少因農村金融經營帶來的社會問題。

    參考文獻

    [1]陶廣峰.金融創新的制度機理[J].現代經濟探討,2006,(12):3.

    [2]崔西營.論我國農村金融組織法律制度的完善與創新[D].成都:西南政法大學,2007.

    [3]付振全.我國農村金融法律制度研究[D].北京:中國政法大學,2008:20.

    第7篇:農村金融監管現狀范文

    由于我國新型的農村金融機構還不足以滿足農村金融和經濟發展的需要,為了新型農村金融機構未來長遠的發展,還需研究出適合新型農村當前發展的解決策略。比如,開辟新型農村金融資金的來源渠道,加強風險的控制能力,構建健全的監督和管理體系等,以可持續發展為衡量指標,解決當前新型農村金融機構中存在的問題,因此,國家和領導還需重視新型農村金融機構的發展,進而有效促進農村金融和經濟的發展。本文主要將我國新型農村金融機構的持續發展作為核心來分析目前我國新型農村金融機構的現狀及相關問題,同時也提出了一些對策。

    1 新型農村金融可持續發展的概述

    新型農村金融機構可持續發展,顧名思義,是新型農村為了增加信貸資金的有效供給而采用的一種策略。中國當下的農村金融體系不僅局限于傳統的商業銀行、農村信用合作社,也包括村鎮銀行、小額貸款公司等,具體表現在銀行的信貸業務、理財規劃和固定資產的投資方面等。新型農村金融機構機構常出現金融供給不足、競爭不充分、資金大量外流等問題,這不符合構建新農村和諧社會的經濟發展要求,而新型農村金融機構可持續發展要求農村建立成熟完善的理論體系[1]。對于農村內部出現的一些問題要及時發現并想著解決的方法,實施和健全一定的激勵機制,還需配備一系列的配套措施,綜合運用這些改革措施,進一步加快適應社會的現代化新型農村金融機構可持續發展的基本框架等,最重要的還是謀劃出新型農村金融機構的?L期發展戰略。

    2 我國新型農村金融可持續發展的現狀

    2.1 新型農村金融可持續發展的現狀

    在經濟高速發達的今天,新型農村金融的可持續發展成為了研究的重點和熱點。我國自1978年實行改革開放以來,國家的經濟有了突飛猛進的增長,我國的金融市場的份額和范圍也越來越大,新型農村的金融機構是一種多元化的金融服務,服務內容主要有村鎮銀行和小額貸款公司提供資金、集中支付、風險管理等。雖然新型農村金融機構在在金融市場中發揮著日益重要的作用,但是我國新型農村金融機構的市場準入門檻過低,資金來源不足,控制風險的能力較弱,金融監管工作的難度較大等,還需采取相關策略進一步進行完善。通過對新型農村的發展戰略的分析與評價來探討目前新型農村金融機構可持續發展的現狀、存在的問題以及成因分析,這對于新型農村金融機構未來健康、穩定的發展具有積極作用。

    2.2 我國新型農村金融可持續發展存在的問題

    經濟全球化和經濟金融化的快速發展是世界發展歷程中的飛躍和轉折,是經濟發展的必然結果,我國新型農村金融正在經歷一個令人興奮的時代,新型農村金融可持續發展的發展越來越顯示其重要性。我國新型農村金融可持續發展在享受很多便捷服務的同時,也存在很多問題[2]。由于新型農村金融可持續發展起步晚,發展時間較短,還存在很多不足。我國新型農村金融可持續發展存在的問題主要有四個,一是市場準入門檻低,普遍低于其他銀行業金融機構;二是資金來源不足、信貸風險大;三是風險控制能力較弱,貸款對象的收入不穩定;四是金融監管工作難度系數大,監管不到位等。為了確保我國新型農村增加信貸資金的有效供給,還需加強對金融市場的建設與管理。因此,在現階段我國新型農村的金融可持續發展中還存在很多仍需解決的問題。

    3 促進我國新型農村金融可持續發展的策略

    3.1 嚴格審批程序和市場準入

    為了促進新型農村金融的可持續發展,確保新型農村金融的正常運行,還需不斷強化市場準入及嚴格審批程序,在不穩定的環境中來營造出更好的氛圍,在一定程度上能有效防止資質較差的金融機構涌入,降低金融風險的隱患等。農村金融的發展離不開進行嚴格的審批程序,構建健全的市場準入體系,要在協調發展、相互制約的原則下進行,不僅要在金融方面,還應包括其他各個方面的金融審批和管理,以防止投機性資本流入農村金融市場。嚴格審批程序和市場準入能有解決我國農村金融管理中的安全風險問題,它也是降低農村金融管理中風險的有效策略之一。

    3.2 開辟新型農村金融資金的來源渠道

    開辟新型農村金融資金的來源渠道對于我國新型農村金融可持續發展來說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是解決資金來源不足等問題的有效途徑。比如,可以發展縣域的經濟,促進農民的增收;規范和引導民間資本的投入,擴大金融機構的資金規模;加強與其他金融機構的合作,以便有效補充臨時性資本的不足;對于村鎮銀行要積極開展業務的創新,制定出能有效滿足客戶個性化需求的金融產品等。領導層需要重視新型農村金融的安全管理工作,改變陳舊的觀念,通過強化科學的操作管理和加強風險的控制能力來將新型農村的金融作用發揮到最大。

    3.3 強化科學的操作管理,加強風險的控制能力

    由于我國當下新型農村金融的管理狀況并不安全,所以,需通過強化安全運行,實施科學的安全管理措施,采用規范的方法,加強風險的控制能力來推進我國新型農村金融機構的建設[3]。比如,建立有效的監督制衡機制,實現從業人員資格認證制度,結合自身的風險防范能力科學確定客戶的授信額度,建立規范的資產分類制度等。此外,就新型農村金融機構來說,引進、管理、利用好人才對機構未來的發展非常重要,從金融信息、運用新軟件方面分析,科學合理的配置,有規范的操作,全面的核算處理,進而為新型農村經濟效益提供保障,從而促使新型農村全面發展。

    3.4 構建健全的監督和管理體系

    采用有效的途徑和方法加強金融內部監督和防范風險,構建健全的監督和管理體系可以提供完善的金融信息,推動新型農村金融機構的長期發展。構建健全的監督和管理體系還需建立長期有效的牽制制度、完善新型農村金融運行的手段等。在相互制約的原則下進行,適時的構建監督機制會逐漸實現了對金融工作中決策權、執行權的監督與管理,防止在金融工作的管理中中出現失誤、提高工作的質量與效率,還能保障對相關人員合理的分工和配置。監督人員和其他人員也要充分發揮自身積極性,這樣才能確保各項工作的穩定進行。現代金融控制制度是一個比較系統性的管理模式,新型農村金融機構的管理者需高度重視金融運行的相關手段,比如,監督、檢查、控制、糾正等,根據新型農村的實際情況和科學的基本原則來確保金融內部的每個環節的正常實施。

    4 結束語

    第8篇:農村金融監管現狀范文

    關鍵詞:金融體系;完善;農村

    中圖分類號:F83文獻標識碼:A

    農村金融是農村經濟發展的重要推動力,農村金融的發展直接關系到農村經濟的發展。隨著我國經濟發展,農村金融發展滯后問題日益凸顯,嚴重制約了農村經濟的發展。建立完善的農村金融體制,加快農村金融體制改革,成為我國農村經濟結構調整和金融體制改革的重點。

    一、我國農村金融發展現狀

    1、信貸資金嚴重不足。第一,農業銀行轉制后,出于自身盈利需要,逐漸淡出了農村金融市場,農業發展銀行受到政策限制,只是一個供應和管理糧食收購資金的銀行,用于農村信貸的資金相對較少;第二,農村資金通過信用社和郵政儲蓄等機構流出農村地區,導致農村地區資金總量缺乏,可用貸款總額減少;第三,缺乏資金回流機制,農村地區資金大量外流后,卻沒有吸引資金流入農村的機制,農村金融市場日益萎縮,資金缺口嚴重。

    2、信貸供給主體類型較少。第一,隨著農業銀行商業化改革進程的加快,農業銀行等金融機構的網點逐步從農村收縮,向農村農業貸款的比例開始下降,業務日益向城市和工業靠攏;第二,農業發展銀行只是一個供應和管理糧食收購資金的銀行,不能有效地提供政策性短期融資、長期融資和對欠發達地區區域發展所需的資金支持;第三,農村金融機構信貸能力較弱。農村信用社作為覆蓋農村,進行農業信貸的主體,因為歷史和管理等原因,不良貸款所占比率較大,金融監管和金融服務缺乏兼容性,能夠提供的信貸額較小,不能滿足農村信貸的需要。

    3、金融機構業務單一。農村信用社作為農村金融市場的主要機構,沒有形成完備的體系,經營業務主要集中在辦理存款、發放貸款等傳統功能上,對農業保險和需求量較大的小額信貸缺乏創新,盈利能力較低,可持續發展能力嚴重不足。此外,農村信用社經營方式缺乏金融產品的創新功能、抵押和擔保功能、政策性救助功能和有效的金融監管功能。而郵政儲蓄作為農村金融市場的補充,主要業務以吸收存款為主,金融服務單一,對農村金融市場的發展作用有限。

    4、農村金融市場體系不完備。目前,農村金融市場沒有形成有效的市場體系,市場競爭主體缺乏,僅僅依靠農村信用社還不能構成農村金融市場體系。農業生產受到自然風險和市場風險的雙重因素影響,不確定性因素較大,制約了農業保險的發展,甚至很多地區沒有與農業保險相關的金融服務;另一方面農村經濟發展水平相對較低,金融產品的回報率較低,金融投資機構和信貸公司對農村金融市場投資較少,大部分投資機構和信貸公司選擇在城市投資,沒有進入農村金融市場領域。

    5、非正式金融受到抑制。農村非正式金融的基礎是農村熟人社會體系,而建立在這種基礎上的借貸行為容易產生矛盾,政府對非正式金融一直采取壓制態度,民間借貸屢次遭到政府的取締和禁止,非正式金融只能轉向“地下”,發展規模較小,雖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緩解資金困難的局面,但作用有限。

    二、我國農村金融體系存在的問題

    農村金融市場的發展不同于城市金融,有其獨特的金融發展路徑。農村金融需求者居住分散、收入低下、生產季節明顯等特點,決定了農村金融市場風險大、信貸成本高等難題,從而決定了農村金融市場體制改革必須是以自上而下的方式為主。農村金融體系主要存在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

    1、信貸利率較低,吸引資金能力不足。農村金融受到“糧食重要、農業落后、農民收入低”等傳統思維的影響,認為金融應該給“三農”以較大的利率優惠和政策性信貸資金,以支持農村經濟發展。因此,農村金融市場信貸利率普遍低于城市的信貸利率,農村金融產品的收益較低,商業資本缺乏進入農村金融市場的動力,流入農村的資金極少;另一方面農村小額貸款筆數多、成本高,過低的利率無法發揮資本價格的調節作用,資金需求者可能會產生過度需求,有些企業在使用資金時“敢借、敢用、敢不還”,導致銀行呆賬大量增加。低利率、高風險的資金運行結果不僅使農村金融機構發展受到制約,而且還阻礙了其他金融機構進入農村金融市場,導致農村金融市場競爭主體缺乏,農村金融市場不活躍,信貸資金嚴重缺乏。

    2、金融服務滯后,資金大量外流。農村經濟經過很長時間的發展,尤其是農業生產得到很大發展,農村鄉鎮企業的發展已經取得了很大的成就,農村經濟的發展,對農村金融的要求也越來越高,大部分地區農民已經有了一定的儲蓄額,農民不僅僅滿足于農業生產,還有金融領域的投資需求。目前,我國農村金融投資機構嚴重缺乏,農村信用社經營業務主要限制在傳統的存貸業務,沒有金融投資業務,而郵政儲蓄銀行只吸收存款,農業銀行改制以后,逐漸從農村金融市場撤離,農業發展銀行雖然是支持農業的政策性銀行,但也沒有相應的農村金融投資業務。農村金融機構服務的“真空”使得農村大量資金流向城市,真正用于農村金融市場的資金較少。

    3、農村金融市場的監管組織體系不完善。經過多年的銀行體制改革,我國已經建立了一個分工負責、相對獨立的金融監管組織體系,防范和化解金融風險的能力不斷加強。但農村金融市場具有特殊性,受信息成本高、農業生產風險大等因素影響,監管的難度要高于城市金融市場,現有的監管體系還不能適應農村金融市場。從農村金融市場發展的實際情況來看,還存在以下幾個方面的不足:第一,風險主體缺位,難以實現監管的全面有效;第二,農村金融監管目標錯位,使得外部監管職能難以發揮應有作用;第三,監管理念落后,監管內容陳舊,監管效率低下;第四,監管法規標準、監管方式和技術手段不適應市場監管要求。

    4、非正式金融缺乏必要的規范和保護。非正式金融市場是農村金融市場的重要組成部分,對農村金融的發展有一定的積極作用,在一定程度上緩解了農村信貸的難題,在正式金融機構不能滿足農村資金需求的情況下,只能借助于非正式的民間金融。但是,非正式金融主要在農戶和個體借款公司之間發生,缺乏完善的監督機制及必要的政府引導,貸款程序過于簡單,大部分只是以口頭承諾和借款字據為依托,沒有相應的法律保障體系,一旦非正式金融規模化,從而失去對人緣、地緣和血緣關系的依賴時,就容易失控,容易產生糾紛和暴力事件,從而波及到農村政治社會的整體穩定。因此,我國政府一直對非正規金融的發展持懷疑、甚至是反對態度,政府對非正規金融的打壓和限制,導致“新”農村金融體系存在制度性供給不足等問題。

    三、我國農村金融體系的完善

    1、創新農村金融服務體系。完善的金融服務體系,不僅要有傳統的存貸款功能,還要有金融創新產品、投資產品的供給。農村金融服務體系應該從以下幾個方面完善:第一,建立農村信用評價體系,對農民的信用進行記錄,形成良好的農村信用環境,在此基礎上,建立相對完善的農村風險預測機制,減少農村信用社的呆壞賬,提高農村信用社資金使用效率;第二,根據農村經濟發展對農村金融的新要求,遵循市場規律,深化農村信用社體制改革,建立符合市場新需求的農村信用社體系,在農村信用社設立資產投資業務,如建立國債、基金等買賣業務,滿足農村的投資需求,阻止農村資金流向城市;第三,加大政策性金融投資力度,農業發展銀行要進一步拓寬支農領域,要在農業開發貸款、扶貧貼息貸款等方面發揮積極作用,逐步將支持重點由農產品流通領域轉向農業生產領域;第四,改變農村郵政儲蓄經營體制,改變郵政儲蓄只存不貸的經營方式,拓寬郵政儲蓄經營范圍,取得適當的利潤,在此基礎上建立資金回流機制,將吸收存款的一定比例返回農村,減少農村資金流出。

    2、建立健全農業保險體系。農業生產收益低、風險大,在缺乏相應的風險管理下,將加大農村金融市場的不確定性,阻礙農村金融市場發展,農戶貸款更加困難。農業保險體系的建立有助于緩解這種矛盾,農業保險具有極大的公共性和外部性,可以提高農業生產經營的主體地位,吸引農村資金流入,分散農村信用社獨立承擔的農業系統風險和社會成本。農業生產的特點決定了農業保險體系必須以政策性保險為主,國家對農業保險的支持力度直接影響農業保險的發展,政府要加大政策性保險的投入,鼓勵和扶持商業保險進入農村,促進農業保險體系的形成。

    3、明確農村市場主體產權關系。我國農村金融市場發展滯后,一個主要原因就是農村金融市場缺少必要的信用基礎,農戶進行融資活動缺少必要的擔保。明確農村金融市場主體的產權關系,是建立完善的農村金融市場的關鍵。受我國土地政策的制約,農村土地產權關系不明確,導致房屋、耕地等資產缺乏擔保、投資功能,用于擔保和投資的資產較少。因此,加快農村產權改革,明確農村土地等產權關系,進一步擴大農村可抵押品的范圍,是建立農村信用的基礎。政府可以根據各地的實際情況,制定相應的農產品擔保制度,建立政府扶持,多方參與的擔保機制,解決農村信貸缺乏擔保的難題。

    4、構建新型農村金融市場機制。目前,農村金融市場金融創新活動少,其最根本的原因是金融投資機構嚴重缺乏。建立農村金融市場準入機制不僅可以解決貸款難的問題,而且可以活躍農村金融市場,促進農村金融市場發展。農村金融市場準入機制可從以下幾方面著手:第一,吸引小額信貸公司進入農村金融市場。小額信貸公司是金融市場的有效補充,能夠解決小額信貸問題,對形成競爭有序的金融市場有積極的推動作用。長期以來,受國家政策影響,小額信貸公司始終沒能進入農村金融市場。吸引小額信貸公司進入農村金融市場,是解決農村信貸不足,活躍農村金融市場的有效途徑;第二,減少農村金融市場進入政策限制。農村金融市場風險較大,進入農村金融市場審批制度繁雜,對資產質量要求較高,不利于一些小型金融中介組織進入農村金融市場。政府要積極探索新的管理方法,減小金融中介進入農村金融市場審批難度,鼓勵金融中介組織進入農村金融市場;第三,建立政策性金融的財政補償機制。農村金融盈利較低,農村金融市場的發展,必須依靠政府政策性金融支持,加大政策性金融對農村的投入,可產生資金聚集效應引導社會資本和商業性金融的跟進。中央財政和省財政應拿出部分預算,建立財政補償機制,對農村金融市場發展進行政策性補償,促進農村金融市場發展。

    5、非正式金融合法化。長期以來,農村非正式金融一直處于非法地位,非正式金融發展受到打壓。但非正式金融在近年來發展迅速,成為農村金融的重要力量,規范農村非正式金融,使非正式金融活動合法化,是彌補農村金融的有效手段。首先,政府改變對農村非正式金融的態度,制定非正式金融活動的相關法律制度,使農村非正式金融在法律框架下進行,減少違約風險。其次,制定公平的市場準入與退出制度,規范非正式金融活動,在政府的引導下,將農村非正式金融引向市場,參與市場競爭,成為農村金融市場的重要補充力量。

    農村金融體制改革是一個長期發展,動態變化的過程,農村經濟的發展對農村金融市場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農村金融市場的發展也將帶動農村經濟的發展,完善農村金融市場還需要一個長期的過程,內生的非正式農村金融和正式農村金融的共同發展,是今后農村金融市場的發展趨勢。

    (作者單位:西北師范大學經濟管理學院)

    主要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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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潘曉萍,吳華珍,楊麗媛.論新農村建設中的農村金融機構創新發展[J].商業時代,2008.8.

    第9篇:農村金融監管現狀范文

    (一)商業性、政策性和合作性的農村金融體系初步形成

    近年來,在國家相關政策的支持下,我國農村金融體系不斷完善,主要涉農金融機構深化改革效果顯著,農業銀行本著“整體改制、服務‘三農’、擇機上市”的原則于2009年順利上市,資金實力和管理水平不斷提升,并于2010年開展“三農”金融事業部改革,支農力度明顯加強,至2012年9月末,農行在農村地區的貸款總額已達1.98萬億元;農業發展銀行作為我國唯一一家農業政策性金融機構,自2004年以來進入轉軌和擴展階段,在單一政策性貸款業務基礎上,發展準政策性業務和商業性貸款業務,逐步形成以糧棉油收購貸款業務為主體,以農業產業化經營和農村中長期貸款業務為兩翼,以中間業務為補充的業務發展格局,至2012年末,各項貸款余額2.18萬億元;農村信用社改革取得可喜效果,近年來經營狀況明顯改善,抗風險能力顯著提升,涉農貸款投放大幅增加,2012年末,全國農信社涉農貸款分別達到5.3萬億元和2.6萬億元。新型農村金融機構迅速增加,截至2012年9月末,全國已組建村鎮銀行、貸款公司和農村資金互助社等三類新型農村金融機構858家,其中村鎮銀行799家。截至2012年6月末,全國已開業村鎮銀行貸款余額1782億元。此外,郵儲銀行、工行、建行和中行也加大了對農村的信貸投放力度。綜上可以看到,我國已初步形成了商業性、政策性和合作性金融為一體的農村金融體系。

    (二)促進農村金融持續發展的政策體系逐步建立

    為推動我國農村金融實現可持續發展,國家相關部委相繼出臺了一系列促進農村金融發展的政策。在財政補貼和獎勵扶持政策上,主要有通過向農行注資支持其股改,對農信社補貼以支持其改革,對新型農村金融機構給予定向費用補貼,對農業保險的保費不斷擴大補貼范圍。在稅收政策上,對農信社、村鎮銀行等地方性法人金融機構營業稅按3%征收,對特殊涉農業務實行稅收優惠,如對農戶小額貸款利息收入免營業稅,并對其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打九折計入收入總額等。在貨幣信貸政策上,對農村中小金融機構實行比大型商業銀行低6個百分點的優惠存款準備金率,不斷增加支農再貸款限額,擴大支農再貸款使用范圍,通過再貼現等工具引導金融機構加大涉農信貸投放力度。在金融業監管政策上,積極鼓勵民營資本進入銀行業,支持新型農村金融機構的設立,并鼓勵縣域金融機構將新增存款一定比例用于當地貸款,要求涉農信貸投放增速不低于各項貸款平均增速等。

    (三)農村金融服務體系得到不斷完善

    在國家的高度重視和相關部門的努力下,我國農村金融服務體系日益健全和完善。第一,農村金融基礎結算服務技術得到提高,非現金支付工具快速推廣,農村地區銀行卡和電話轉賬業務的普及率不斷提高,在較為發達地區的農村,支票、匯票的使用量迅速上升,部分地區在農村已經推出手機支付、網上支付等新型支付業務。第二,農村信用體系建設進展順利。在企業和個人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的基礎上,征信系統逐步覆蓋農村地區,農村地區信用戶、信用村、信用鄉鎮建設不斷推進,截至2012年末,共有1.5億個農戶建立了信用檔案,評定了9700多萬個信用農戶,8500多萬個農戶獲得了信貸支持,余額達1.7萬億元。第三,農村支付服務環境建設不斷加強。農村信用社、農村商業銀行等農村金融機構順利接入大額、小額支付系統和支票影像交換系統,農村金融機構資金匯劃渠道日益暢通。第四,農村金融產品創新不斷增加。2008年以來,在人民銀行和銀監會的推動下,金融機構加大了農村金融產品創新力度,各種結合當地農村發展具有特色的農村金融創新產品不斷推出,小額信用貸款和農戶聯保貸款廣為普及,農村擔保品的范圍不斷擴寬,新型基于訂單和保單的金融工具日益增加,對更好地服務“三農”、助推地方經濟發展發揮積極作用。

    (四)涉農信貸投放和占比不斷提升,信貸資產質量較好

    在政策支持和金融部門的努力下,涉農金融機構信貸投放力度逐年加大,可持續發展能力不斷增強。至2012年末,我國涉農貸款余額為17.63萬億元,是2008年的2.56倍,占全部貸款的26.2%,比2008年高4.6個百分點,同比增長20.7%,其中農戶貸款3.62萬億元,同比增長15.9%;農業貸款2.73萬億元,同比增長11.6%。當年新增2.39萬億元,同比多增1489億元,占全部貸款新增的29.1%。各類金融機構在涉農貸款較快擴張的同時,保持了較低的涉農貸款不良率,初步實現了可持續發展。2012年末,全國農信社不良貸款率為4.5%,同比下降1個百分點。2012年6月末,全國新開業的村鎮銀行不良率為0.2%。

    二、我國農村金融發展中存在的問題

    (一)農村金融領域法律、法規缺失,相關制度仍然不夠完善

    一是農村合作金融法律缺失,有關規定僅散見于《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等金融法律。2007年7月1日執行的《農民專業合作社法》也沒有把合作金融納入其中。而美國、德國和日本早就制定了《聯邦信用社法》、《合作社法》、《農業協同組合法》,對合作金融有明確的保障。二是政策性金融法律缺失。三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農村土地承包法》等相關法規中相關規定也不夠完善。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明確規定,宅基地不得抵押,而農民的房地產主要是宅基地使用權和地上房屋住宅所有權,農民可抵押資產相對較少。此外,小額貸款公司只有《關于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的指導意見》文件為指導。

    (二)農村金融發展的整體水平滯后于“三農”發展程度

    近年來,在國家相關政策的支持下,我國“三農”經濟取得較好的進展,2004年國家從增加農民收入入手,從開展新農村建設,到建設現代農業,進一步推動農業基礎設施、農村水利和農業科技,再到支持農村城鎮化,可以說“三農”發展非常迅速,相應的農村金融需求也不斷升級,但我國金融部門對農村支持仍以提供小額信貸資金為主,無法適應當前農村金融需求的變化,更多的農村大額信貸資金需求尚無法得到有效滿足。同時,農村金融服務仍有待進一步提升,2011年末全國仍然有1696個金融機構空白鄉鎮,占全部鄉鎮個數的4.2%。此外,農村證券業、保險業仍處于發展的初級階段,農村經濟主體通過資本市場融資較少,保險保障服務仍然十分缺乏。

    (三)風險分散機制不健全極大地制約農村金融的支農力度

    一是農村擔保體系建設滯后。當前我國農村擔保業務開展時間較短,還處于摸索階段,農村擔保機構較少,擔保實力不強,管理運作尚不規范。二是農業保險發展緩慢。農業的高風險屬性使得商業保險公司對開展農業保險業務缺乏積極性,農業保險機構萎縮,農民參保意識薄弱,保險承受能力差,業務規模增長緩慢。三是農村信用體系建設不健全。農村信用體系建設是一個巨大的社會性工程,整體上我國農村信用體系建設時間短,仍處于初期發展階段,不論是對農村信用體系的整體規劃,還是具體實踐操作中都有所欠缺。目前全國農村信用數據庫建設仍處于建設中,相關信息收集部門缺乏有效的聯動機制,征信機構和評級機構發展落后,目前全國只有幾十家的征信機構和78家信用評級機構,而評級機構中只有5家獲人民銀行認可。

    (四)農村金融產品創新仍面臨諸多困難

    一是金融機構針對抵押品不足的農村地區創新產品的動力不足,未能認識到創新對其擴大農村市場份額和提升利潤水平帶來的效用。二是農村信用擔保體系的不健全,如果沒有政府相關部門的大力支持,農村金融產品創新可能面臨較大的風險。三是農村金融產品創新的層面仍集中于針對農戶上,而對于新農村建設、基礎設施等方面的融資需求金融產品創新仍是空白。四是農村金融服務創新面臨成本較高的問題。

    (五)縣域農村金融監管缺失

    一是監管主體不夠健全。目前“一行三會”在縣域的分支機構只有人民銀行縣支行和銀監部門縣監管辦事處,證券、保險未在縣域設立分支機構,人民銀行縣支行監管權主要集中在存款準備金管理、人民幣管理、金融統計、貸款卡管理、國庫經收、清算管理、反洗錢等領域,其監管權殘缺不全,有的僅保留檢查監督權,無處罰權。監管辦不是一級機構,且受人力財力等因素制約,只能做一些“站崗放哨”、收集信息等方面的工作,實際監管中,監管辦沒有行政審批權、現場檢查權和處罰權,責權不對等。二是監管基礎薄弱。銀監部門的監管辦監管人員不足,人員老化現象嚴重,根本不適應日益增加的新型農村金融機構和新業務。人民銀行也同樣是人員老化嚴重。三是監管合力缺乏。監管機構間信息不對稱,缺乏有效監管合力,機構間的信息難以有效共享。

    三、促進我國農村金融可持續發展的政策建議

    (一)適時出臺合作金融和政策金融等法律法規

    根據我國農村合作金融發展現狀和未來發展方向,擬訂《農村合作金融法》,明確農村合作金融的法律地位、目的和發展方向。理清當前我國政策性金融在農村金融體系中的作用和定位,目前農業發展銀行強化政策性職能,但商業性業務也在不斷開展,可以通過立法來解決其定位問題。認真研究小貸公司發展現狀和未來在我國金融體系中的定位,通過制定相應的條例明確其未來發展方向。對于日益活躍的民間融資,要及早出臺《放貸人條例》,使民間融資為農村金融需求提供更加規范的服務。

    (二)進一步完善我國農村金融體系

    美國、日本和法國的經驗表明,在實現農業現代化以前,農業的健康發展在很大程度上依賴合作金融和政策性金融,并得到政府的大力支持。因此,考慮目前我國“三農”發展階段和農村金融發展現狀,需要進一步強化政策性和合作金融的支農力度;結合國家的農業發展戰略,有效發揮農業發展銀行和國家開發銀行在支持農業基礎設施和大型低盈利農村項目的支持力度。同時,要進一步加快小型新型農村金融機構的建設力度,降低民間資本進入金融領域的門檻,增加村鎮銀行等機構的數量,擴大其在農村地區的金融影響力。此外,還要發展農村直接融資,推進農村證券市場、保險市場、期貨市場發展,建立功能完備、分工合作、競爭適度的農村金融市場體系。

    (三)全面加強風險補償機制建設

    一是繼續建立和完善農村信用體系,政府、人民銀行等相關部門要加強協作,149進一步推動農村信用體系試驗區建設,加大對當前農村信用信息庫使用的宣傳力度,推動正規金融機構加強與當地自助團體的溝通與聯系,最大限度地降低信息不對稱現象。《征信管理條例》出臺后,要進一步推進農村征信機構和信用評級機構建設,提高農村信用信息數據庫的使用效率。二是快速推動我國農業保險市場發展。美國的經驗表明,發達的農業保險體系能夠有效促進農村金融發展,2013年3月1日執行的《農業保險條例》確立了農業保險作為國家支持發展的政策性保險制度。因此,要抓緊建立互助保險組織初保、保險公司分保、國家巨災再保機構再保的聯動機制,提高農業保險能力,真正建立起我國現代農業的災害補償制度,為商業化金融加大支農力度提供充分的保障。三是繼續推進政府主導的農業擔保體系建設。推廣“重慶農業擔保”模式,由政府擴大出資和加強政策引導,為涉農主體提供融資擔保服務,并通過創新將涉農主體擁有的生物資產(種豬、種苗)、股權、債權、林權、農房和土地承包經營權納入反擔保的可行措施。

    (四)繼續加大政策的激勵和引導力度

    一是在財政政策方面,政府部門要根據農村發展資金需求變化,適時調整和完善相關的補貼和獎勵政策,有效發揮杠桿作用,同時以《農業保險條例》出臺為契機,加大對農業保險的保費補貼政策支持力度。二是在稅收政策方面,要繼續給予新型農村金融機構以優惠,促進其發展壯大,更好地服務“三農”。三是在貨幣政策上,要充分發揮貨幣政策工具在引導金融機構加大涉農信貸投放上的合力作用,優化政策工具組合,在對涉農金融機構實行較低存款準備金率和給予支農再貸款支持的前提下,科學對其支農力度進行考核。四是在信貸和監管政策上,進一步完善金融機構支農導向效果評估制度,提高對金融機構的涉農貸款不良率的容忍度,結合信貸調控的差別化措施,激勵不同類別的金融機構增加對“三農”信貸投放。

    (五)因地制宜開展農村金融產品創新

    因地制宜是農村金融產品創新的關鍵,要積極協調地方政府相關部門積極支持和配合涉農金融機構開展農村金融產品創新,提供相應的政策和操作便利;積極引導金融機構不斷優化信貸結構,順應農戶生產經營集約方式、多種形式新型農民合作組織、農業龍頭企業等市場主體不斷涌現的趨勢,探索擴大農戶、農民專業合作社和龍頭企業等借款人可用于擔保的財產范圍,創新各類符合法律規定和實際需要的農(副)產品訂單、保單、倉單等權利以及農用生產設備、機械、林權、水域灘涂使用權等財產抵(質)押貸款品種。支持在法律關系明確地區探索開展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農房等抵(質)押貸款業務。

    (六)全方位提升農村金融服務整體水平

    密切關注“三農”發展的新特點和新趨勢,引導金融機構積極探索推動農業現代化、城鄉一體化的金融服務模式。金融機構要繼續以《農戶貸款管理辦法》為準繩,切實按差異化管理模式開展農戶貸款,對農戶大、小額貸款需求采取不同的模式進行管理,規范業務操作流程,便利貸款辦理手續。繼續充分發揮涉農金融機構的作用,支持和鼓勵支付機構參與農村支付服務市場建設。有效推進銀行卡助農取款服務工作,提升助農取款服務覆蓋率,有序開展農村地區手機支付試點工作,切實解決依然存在的農村空白金融服務難題。推廣糧食收購非現金結算向縱深發展,提升農村金融服務水平。同時,隨著農村風險補償機制的完善,科學引導金融機構合理進行貸款定價,有效降低“三農”融資成本。

    (七)有效加強對縣域農村金融機構的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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