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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關于業務招待費支出的建議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43條規定,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
上述規定改變了過去只對最高扣除限額加以規定的情況,同時還增加了扣除比例的規定。但筆者認為,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的規定,可能使企業虛增業務招待費數額,這是因為:首先,對于盈利企業,即使業務招待費較少,為了抵減利潤,也會盡量使業務招待費能夠接近最高扣除限額,而虛列業務招待費;其次,虛列業務招待費可以使投資者套取現金,而不必通過利潤分配取得現金,投資者為了使業務招待費能夠接近最高扣除限額,需要虛列更多的業務招待費,這樣會套取更多的現金;最后,在扣除限額內增加業務招待費可以抵減25%的企業所得稅,投資者套取現金而不必繳納個人所得稅。因此,60%扣除的比例限制,反而會增加企業業務招待費的數額,使投資者在報銷業務招待費的過程中套取更多的現金。筆者建議取消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的規定。
二、關于廣告費支出的建議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44條規定,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上述規定雖然統一了內外資企業、不同行業廣告費稅前扣除口徑。但筆者認為,采用統一的扣除比例,沒有考慮各行業的自身情況,對于一些需要大量進行廣告宣傳的企業,15%的扣除限額可能會增加企業的廣告負擔;對于一些不鼓勵行業卻沒有廣告費的限制,不利于各行業的平衡發展;總體廣告費扣除限額的增加,會使企業增加廣告費支出,在資金相對有限的情況下,可能忽視自身經營能力的培養,不利于企業長遠的發展。因此,對于廣告費用支出,筆者建議應該按行業規定扣除限額,增加一些對不鼓勵行業廣告費的限制規定。
三、關于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免稅的建議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83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26條第(二)項所稱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是指居民企業直接投資于其他居民企業取得的投資收益。企業所得稅法第26條第(二)項和第(三)項所稱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不包括連續持有居民企業公開發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個月取得的投資收益。
上述規定明確了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免稅的條件,有利于優惠政策的實施。但筆者認為,該優惠政策應增加對非上市公司直接投資的限制規定。這是因為,《企業所得稅法》第26條規定,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為免稅收入,而居民企業之間的資金借貸,取得利息的一方為利息收入,并入應納稅所得額,支付利息的一方,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允許稅前扣除。由于居民企業之間的資金借貸利率往往高于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而取得利息的一方按全額納稅,而支付利息的一方只能有一部分利息稅前扣除,因此,雙方可能把資金的借貸虛列為投資,以享受稅收優惠。因此,筆者建議,對非上市公司直接投資應該加以界定,規定投資者投資入股后,參與接受投資方的利潤分配,共同承擔風險的行為為直接投資,并且要求投資期在12個月以上,中途不可轉讓,投資后應該驗資并增加注冊資本。對于只取得固定收入,不承擔風險的投資,不認定為直接投資。
四、對小型微利企業的限定的建議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92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28條第1款所稱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并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
(一)工業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1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3 000萬元;
(二)其他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8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1 000萬元。
[關鍵詞]企業所得稅法;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稅前補虧期限;稅額抵免;直接抵免;間接抵免
企業所得稅新法體系日趨完善,征管規范日趨細化,納稅人及其會計亟待省時節力地透徹領悟相關規定、探尋合法納稅操作空間、合法納稅節稅。企業所得稅匯算明晰化研究,實務力呼之。本文擬結合企業所得稅法有關規定,聚焦匯算調增調減課題,揭示企業所得稅“五年限制”之奧秘。助推稅收征納和諧化進程。
會稅人士均習慣企業所得稅“五年限制”:一成不變的稅前補虧期限;專用設備投資額稅額抵免;境外已納所得稅抵免稅額……。如何在慣性思維里求發現、關注“老樹發新芽”式規定,研究結論能有力指導實踐,乃文章的立意所在。
一、一成不變的稅前補虧期跟――有金可掘
《企業所得稅法》第十八條規定:“企業納稅年度發生的虧損,準予向以后年度結轉,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彌補,但結轉年限最長不得超過五年。”其實質含義如圖1。
實務里,納稅人之管理層及會計務必注意:如果資產負債表上之盈余公積不為零。則應先用盈余公積彌補以前年度虧損,不要先用當年按稅法計算的盈利補虧;否則,可供分配給股東的利潤就會因補虧順序顛倒而人為減少、損害投資者利益,從而影響會計聲譽和飯碗。然而,恰恰很多會計因忽視系統地領悟《公司法》而頻發重大業務失誤。
鑒于此,有必要思考并深入研究《公司法》有關規定。《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七條明確規定:“……公司的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的,在依照前款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其實質含義如圖2。
顯然,盈余公積之法定公積金彌補以前年度虧損順序在先,法定公積金不夠時才需要動用當年按稅法計算的盈利補虧;正確的補虧順序能增加可供分配利潤,讓股東落袋為安成為可能。值此經濟危機之時,增強投資者的信心會計本可以有所貢獻,只需要會計別對經濟法條款“視而不見”即可。
上述研究證明,即使是一成不變的稅前補虧期限,也有金可掘:僅需不孤立地看待企業所得稅法,能想到其實施的基礎――公司法律即可。實務里切記:五年稅前補虧期內。每年須看盈余公積有余額否。
二、專用設備投費額稅額抵免――含金度高
尋遍企業所得稅新法體系,什么事項可以合法地不在稅基(應納稅所得額)上調減而干脆直接減少應納稅額?僅有兩例:特定專用設備投資額(條款稱“稅額抵免”)、境外已納所得稅款(條款稱“抵免稅額”)。境外已納所得稅款在后面專題分析,本部分聚焦特定專用設備投資額問題。
《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四條明確規定:“企業購置用于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的投資額。可以按一定比例實行稅額抵免。”其實質含義如圖3。
綜合分析企業所得稅新法體系之規定,稅收優惠力度最大的莫過于免稅和稅額抵免(或稱抵免稅額),干脆不征、繞過應納稅所得額。這是因為,應納稅所得額乘以適用稅率后稅收優惠力度就會大打折扣。實務里切記:無論是稅額抵免,還是抵免稅額,其實質是一樣的:稅收優惠不打折。
當然,細節決定成敗。納稅人管理層和會計務必注意:特定專用設備投資額稅額抵免政策的細節所在。論項目不論企業:不論是誰、不論是否居民企業;論設備不論國貨:不再論是否國產設備、進口的已一視同仁;論自用不論自買:買而又賣、買而復租、想鉆空子的沒門。最后,勿忘五年限制:太大的投資企業自己也分擔著點,國家財力有限。不要你五年的企業所得稅,設備投資的10%都抵免不完……
三、境外已納所得稅抵免限額一間接納“金”
實務里,納稅人之管理層及會計應重視抵免稅額的節稅作用。為直觀起見,且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二條明確規定:“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乘以適用稅率,減除依照本法關于稅收優惠的規定減免和抵免的稅額后的余額。為應納稅額。”其實質含義如圖4。
正如前述所言,本部分聚焦境外已納所得稅款問題。企業所得稅新法體系不再拘泥于直接抵免,拓展至間接抵免。直接抵免涉及居民企業和非居民企業之非預提稅情形,間接抵免僅涉及居民企業;直接抵免適用于直接的境外所得,間接抵免適用于境外投資分回的股息、紅利所得。現分述之。
(一)直接抵免
《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三條明確規定:“企業取得的下列所得已在境外繳納的所得稅稅額,可以從其當期應納稅額中抵免,抵免限額為該項所得依照本法規定計算的應納稅額;超過抵免限額的部分,可以在以后五個年度內,用每年度抵免限額抵免當年應抵稅額后的余額進行抵補:一是居民企業來源于中國境外的應稅所得;二是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取得發生在中國境外但與該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應稅所得。”其實質含義如圖5。
(二)間接抵免
《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四條明確規定:“居民企業從其直接或者間接控制的外國企業分得的來源于中國境外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外國企業在境外實際繳納的所得稅稅額中屬于該項所得負擔的部分,可以作為該居民企業的可抵免境外所得稅稅額,在本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抵免限額內抵免。”其實質含義如圖6。
四、結論與啟迪
茲將本文論證之“五年限制”之含金政策列表總結如表1所示,希望切實幫助普及稅法知識,按稅法規則節稅,于國于民于會計自身,均和諧之利莫大焉。
最近,某檢查組到甲公司進行例行檢查。甲公司被檢查年度實現營業收入1895萬元,應扣除的營業成本、費用及稅金(非增值稅及附加)等共計1415萬元。取得購買國債的利息收入90.6萬元,按照權益法核算的被投資方的虧損83.51萬元;營業外收入54.80萬元,營業外支出196.3萬元(含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63萬元);在發生的管理費用中,為開發新產品發生研究開發費用47萬元(未形成無形資產),業務招待費13萬元。公司按照賬面實現的會計利潤345.59萬元(1895+90.6+54.80-1415-83.51-196.3),適用25%的企業所得稅稅率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86.40萬元。
根據上述數據,檢查組作了以下6項納稅調整:
1、因企業取得的國債利息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調減計稅所得額90.6萬元。
2、因從被投資方分擔的權益性投資損失不可以稅前扣除,調增計稅所得額83.51萬元。
3、因公益性捐贈超過可以稅前扣除的標準,調增計稅所得額21.53萬元(63-345.59×12%)。
4、因開發新產品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符合加計扣除50%的規定,調減計稅所得額23.5萬元(47×50%)。
5、按照業務招待費實際發生額60%的比例計算,可扣除的業務招待費最高限額為7.8萬元(13×60%)。按照業務收入5%。的比例計算,可扣除的最高限額為9.475萬元(1895×5%。)。因7.8萬元<9.475萬元,按孰低原則,故可列支的業務招待費為7.8萬元,超支額為13-7.8=5.2(萬元),調增計稅所得額5.2萬元。
6、發現多轉產品銷售成本93.01萬元,調增計稅所得額93.01萬元。
以上6項調整共調增計稅所得額89.15萬元(83.51+21.53+5.2+93.01-90.6-23.5),該企業應補繳企業所得稅22.29萬元。
檢查組按照上述調整事項撰寫檢查報告后送交審理組審理,審理組仔細復核后,對其中因公益性捐贈超過可稅前扣除標準進行的納稅調整提出質疑。審理組認為,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三條的規定,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不超過年度利潤總額12%的部分,準予扣除。年度利潤總額,是指企業依照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計算的年度會計利潤。檢查組依據的345.59萬元利潤額雖是甲公司自行計算,但由于甲公司沒有嚴格按照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進行計算,多轉商品銷售成本93.01萬元,造成利潤不真實,不僅需要調增計稅所得額93.01萬元,而且需要調增會計利潤93.01萬元,同時應該調增作為計算公益性捐贈支出的利潤基數。但檢查組認為,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三條的規定,年度會計利潤必須由企業按照企業會計制度(包括會計準則)的規定自行計算,如果企業計算有誤或因弄虛作假造成會計利潤不真實被納稅檢查發現并調整,則不屬于企業自行計算的范疇。所以不應該根據納稅檢查中發現的情形重新計算公益性捐贈支出會計利潤的基數,就像納稅檢查發現隱瞞的利潤額不享受企業所得稅免稅優惠一樣。
針對檢查組的解釋,審理組認為,《企業所得稅實施條例》第五十三條對“年度會計利潤”規定為“企業依照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計算”,其主語雖是企業,但如果企業計算的會計利潤不符合會計制度的規定,此時即使依據企業自行計算的利潤,也因為企業沒有按照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核算利潤而同樣不符合稅法規定,因此,不應該依據錯誤利潤額作為計算公益性捐贈的基數。此外,納稅檢查發現隱瞞的利潤不享受企業所得稅免稅優惠有明文規定,而少計算會計利潤不可以調增計算公益性捐贈支出的利潤基數沒有稅法依據。檢查組同意了審理組的意見,調增甲公司計算公益性捐贈支出的利潤基數93.01萬元。
關鍵詞:境外所得稅;間接抵扣;稅收饒讓
中圖分類號:F810.4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3)09-0-02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在2009年12月31日財稅[2009]125號《關于企業境外所得稅收抵免有關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的文件,并從2008年1月1日開始執行。同時財政部、稅務總局于1997年財稅字[1997]116號關于《境外所得計征所得稅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的通知文件自動失效。
隨著全球經濟一體化的迅猛發展,越來越多的企業積極響應走出去的號召,到境外投資建廠開辟國際市場,而國際化的拓展離不開國內法律法規的規范與支持。該文件是在一系列背景下頒布實施后出臺的,是新企業所得稅法一個重要的配套文件。
一、通知對我國境外投資企業的積極作用。
1.鼓勵境內有實力的企業堅定走出去的信心
近幾年來,隨著我國經濟實力的不斷發展壯大,國家不斷鼓勵國內有實力的企業走出去,開拓市場,提高國際市場占有率和知名度。但相關配套文件的出臺一直較為滯后,通知的出臺表明國家支持企業繼續走出的態度,對企業加大走出去的步伐起到積極推進作用。
2.給企業正確核算境外抵免企業所得稅提供指導
企業所得稅是與境外投資企業聯系最為緊密的稅種。在2007年3月通過了新的企業所得稅法后,一直未出臺與之相配套的境外所得稅抵免文件。使境外投資企業在使用新企業所得稅法時缺乏相關文件的支撐,通知的出臺為企業正確核算應納稅額抵免在境外繳納的所得稅額提供指導依據。
二、對通知的解讀和實務應用
通知對境外所得稅抵免制度不是原制度的修補,而是從適用范圍、收入確認時間、所得來源地、境外所得稅計算、抵免限額等做了詳盡周全的講解,兼顧國家財政和納稅人各方面利益,體現立法的平等。
1.明確所得稅征稅范圍
通知在所得稅的征稅范圍作出調整,新納稅范圍除了居民企業發生的境外應納稅所得,還包括非居民企業發生在境外但與境內所設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各項應稅所得。所謂實際聯系是指,據以取得所得的權利、財產或服務活動由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的分支機構擁有、控制或實施,如外國銀行在中國境內分行以其可支配的資金向中國境外貸款,境外借款人就該筆貸款向其支付的利息,即屬于發生在境外與該分行有實際聯系的所得。
2.盡量消除重復納稅
通知進一步明確和完善境外所得稅抵免制度,盡量消除對中國企業境外所得的重復征稅。新企業所得稅法在境內、境外成本費用的扣除、稅率設置等趨于平等,在很大程度上體現了中外企業在繳納所得稅方面的平等性。作為企業所得稅法的配套文件,通知同樣體現出內、外資企業“一視同仁”,取消差別待遇的精神。在第七條中明確居民企業從與我國政府訂立稅收協定的國家(地區)取得的所得適用稅收饒讓制度,避免境內、境外經營中雙重征稅。
例1:我國居民企業A境內應納稅所得1000萬元,適應所得稅稅率25%;甲國分支機構B應納稅營業所得400萬元,甲國企業所得稅稅率為20%。假設甲國為鼓勵國外企業投資給予B免稅待遇,且兩國簽訂的稅收協定有饒讓條款,A國境外所得稅收抵免:
(1)饒讓情況下:
抵免限額:1400萬元×25%×400萬元÷1400萬元=100萬元
可抵免所得稅稅額:400萬元×20%=80萬元(視同已繳納)
實際應抵免:80萬元(80萬元
(2)非饒讓情況下:實際應抵免0萬元
3.體現收入、費用的科學配比
配比原則是指營業收入和與其相對應的成本、費用應當相互配合,以正確計算某一會計主體在某一會計期間所獲得的凈損益。通知第三條第四款指出對企業為取得境內、外所得而在境內、境外發生的共同支出,與取得境外應稅所得有關的、合理的部分,應在境內、境外(分國(地區)別)應稅所得之間,按照合理比例進行分攤后扣除。這為準確核定應抵扣境外應納稅所得計算境外已繳納所得稅奠定了基礎。
4.豐富完善了境外所得稅抵免方法
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在直接抵免的基礎上增加了間接抵免的有關規定,建立起了分國不分項的直接抵免、間接抵免等在內的境外所得稅抵免制度。間接抵免是指,境外企業就分配股息前的利潤繳納的外國所得稅額中由我國居民企業就該項分得的股息性質的所得間接負擔的部分,在我國的應納稅額中抵免。間接抵免有其適用限制,即:
①居民企業直接或者間接持股外國企業合計20%(含20%)以上股份
例2:中國居民A企業直接持有甲國B企業20%股份,直接持有乙國C企業16%股份,并且B企業直接持有C企業20%股份,如圖一所示:
分析:
(1)B企業:中國居民A企業直接持有20%股份,滿足直接持股20%(含20%)的條件。
(2)C企業:中國居民A企業直接持有16%股份,間接持有股份=20%×20%=4%,但由于A企業直接持有C企業的股份不足20%,不能計入A企業對C企業直接持股或間接持股的總和比例之中,故未滿足居民企業通過一個或多個符合規定持股條件的外國企業間接持有股份總和達到20%以上的規定。
②限符合規定的三層企業
境外所得稅抵免制度是一個原理復雜、操作繁瑣的制度,即便是世界稅制發達國家有關境外所得稅抵免的立法也不盡完美。通知在解決現有境外經營企業實際工作中遇到的問題,鼓勵企業走出去的同時也存在一些待完善的地方。
首先是發生在境內、境外共同支出的分攤方法未明確。兼顧收入支出配比本是通知的亮點,但因各國的會計賬務處理和稅法操作不盡相同,在相關成本費用扣除口徑上存在偏差,勢必會產生重復扣除或不得扣除的問題,造成重復征稅或稅源流失。其次對境外分支機構虧損彌補時間要求不明確。所得稅法一直主張居民企業發生的虧損可以用以后年度的盈利彌補,但彌補期限不能超過五年。通知對境外分支機構也提到了虧損彌補,但文中并沒有明確可以彌補的期限,是按照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以5年的期限進行彌補,還是無限期彌補,如果是無限期彌補可能會給一些企業偷稅漏稅提供漏洞。
三、境外經營企業應采取的措施
經過多年的摸索實踐,中國境外所得稅抵免制度的框架已經基本搭建成功,但具體實踐中仍是一項計算復雜、過程枯燥的工作,需要企業擁有相應完善的內部基礎:
1.加強財務人員學習
現代社會日新月異,新事物不斷涌現,為更好的確認計量交易和事項,不斷有新的政策法規出臺,為此財務人員要時時關注這些政策的出臺和應用,以便為企業節省成本,提升企業競爭力。
2.熟悉相關稅法條文,掌握具體操作細節及流程
通知新增了很多知識條款,例如強調不具有獨立納稅地位的中國居民企業境外分支機構的境外所得,不論是否匯回,均應計入該居民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不具有獨立納稅地位的分支機構的虧損,不得抵減其境內或他國(地區)的應納稅所得額,可以用同一國家(地區)其他項目或以后年度的所得按規定彌補等都需要企業納稅人員仔細研讀,以便在實際納稅中操作使用。
3.合理利用政策進行稅收籌劃
通知對企業走出去帶有一定的政策導向性,企業應合理利用該通知,降低稅負。當境外項目所在地的實際稅負(包括公司所得稅和利潤匯出預提稅)低于中國時,選擇不同的境外項目公司組織形式,會帶來不同的稅務影響。如果設立為分公司,其取得利潤應在當年計入中國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需立即按稅率差補繳中國企業所得稅。相反,如果設立為子公司,子公司的稅后利潤在匯回中國時才需要按稅率差補繳中國企業所得稅。因此,若投資者暫時將子公司的稅后利潤保留在境外,可有效遞延中國所得稅的納稅義務。對于居民企業持有多于三層外國企業的控股結構,可考慮進行集團結構重組,以達到通知中間接抵免辦法對層數的要求。
總之,本通知作為企業所得稅法的補充,既體現了法律條文的嚴肅嚴謹性,同時兼顧外經企業實際工作中的問題做出有針對性的調整。對于我國境外經營企業準確計算境外已繳所得稅抵免境內所得稅額是有效補充和指導。
參考文獻:
一、納稅人的界定
現行企業所得稅制規定,只要是獨立核算的經濟實體,在稅收方面均作為獨立的納稅主體,至于企業經營者是法人還是自然人,并不在考慮之內。這樣界定納稅人,勢必產生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兩個所得稅課稅主體交叉征收所帶來的重復征稅問題。
我們認為,統一后的企業所得稅,應以《民法通則》等有關法律中民事法律主體的規定為依據,界定“法人”作為基本納稅單位,并兼用注冊登記標準和住所標準認定居民法人和非居民法人。對按我國法律成立和住所設在我國境內的法人,認定為中國居民法人,對其來源于我國境內外的全部所得課稅;否則為非居民法人,僅對其來源于我國境內的所得課稅。而對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合伙企業和個人獨資企業視同“自然人”征收個人所得稅。這種界定方法有以下優點:
(一)保證了稅法與民法的統一
《民法通則》中規定“法人”是指依照有關國家法律成立,有必要的財產和組織機構,獨立享有民事權力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社會組織。引用這種意義上的“法人”概念,將使稅法條文更加嚴謹。
(二)符合國際慣例,代表了國際稅制發展趨向
據統計,截至2000年底,世界上實施企業所得稅的國家和地區中有60%將“法人”界定為基本納稅單位。隨著我國所有制結構的調整,國有企業管理體制的改革、法人治理結構的形成,應實行法人所得稅,并以此約束所得稅對法人企業征稅的內涵和范圍。同時,推行法人所得稅是區分直接抵免法與間接抵免法的理論前提,對無法人資格的分公司,規定由其法人總公司匯總繳納所得稅,宜采用直接抵免法;而對母子公司,雙方都是獨立的法人,對母公司從子公司分回的稅后所得,宜采用間接抵免法。這種做法不僅符合國際慣例,也解決了我國現行稅法中總公司與分公司、母公司與子公司納稅主體難以界定的問題。
(三)使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的界限更加分明
現行企業所得稅納稅人的界定受制于登記管理或會計報表的編制,而這些因素是可以人為改變的。統一后的企業所得稅以法人作為納稅人,以自然人作為個人所得稅的納稅人,這種劃分標準不僅可以涵蓋各種所得的征收面,而且也有利于與個人所得稅的銜接和簡化稅制。
還應強調,以法人與非法人為界限確定企業所得稅納稅主體,將目前列入企業所得稅課稅主體中的自然人(個人獨資、合伙企業),重新劃入個人所得稅征稅范圍內課征,可以消除由主體范圍交叉帶來的稅負不公矛盾。但是,鑒于我國民法規定的法人,除具有法人資格的全民所有制企業、集體所有制企業、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和外資企業以外,還包括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等在內。因此,這樣確定名稱,難免又會帶來課稅主體擴大的新矛盾。我們認為,應將法人所得稅的課稅主體限定在以營利為目的的法人范圍以內。營利和非營利的劃分,應以生產經營的目的為依據,凡是經營目的不是為了任何個人的私人利益,則其經營收入免稅,否則應予以征稅。這樣做,至少可以使稅制本身實現“現實優化”。
二、稅率的選擇
在企業所得稅的稅率設計方面,面臨著兩個基本問題:一是稅率水平的確定;二是稅率形式的選擇。稅率水平的確定,體現了征稅的深度,表明了財政承受能力和企業負擔能力;稅率形式的選擇,體現了征稅的目的,實質是對公平與效率原則的選擇。
(一)稅率水平的選擇
關于企業所得稅稅率水平的設計,我們認為,應重點考慮如下幾個因素:
1.從現實國情出發,保持政策的連續性和前瞻性。我國現行內外資企業兩套所得稅的法定稅率均為33%,但由于大量稅收優惠政策的存在,使名義稅率和實際稅率相差很大。應該說,內資企業目前的實際負擔水平是比較合理的,與世界平均水平相差不大。考慮到政策的連續性和經濟對稅源的影響,統一后的企業所得稅的法定稅率應在內資企業實際負擔水平的基礎上適度降低,并暫時對外資企業保留部分引導性優惠政策,明確過渡的期限,使其總體稅負在短期內不會有過大的增幅。
2.發揮調節經濟的作用,保證所得稅的收入水平。1994年稅制改革以來,我國所得稅占稅收收入的比重大約保持在20%左右,大大低于發達國家35%的水平,也低于發展中國家29.4%的平均水平。相對而言,我國目前稅收結構中所得課稅的比重偏低。考慮到所得稅對經濟調節作用具有自身優越性,統一后的企業所得稅稅率水平應在維持現有所得稅總體收入水平的前提下,適度降低稅率,但不宜降幅太大,以保證所得稅調節經濟的能力。
3.加強國際競爭與合作,保持與周邊國家稅率相當或略低水平。理論上講,一國的稅率不應與其主要的貿易伙伴國差別太大。從我國主要的周邊國家和地區來看,企業所得稅稅率最高的印度為40%,最低的我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為16.5%,其他大部分周邊國家如日本、馬來西亞、韓國、泰國和新加坡等國的稅率均在30%上下。世界上其他國家的稅率大多在25%~45%之間。另外,從世界稅制的發展趨勢看,降低公司所得稅的法定稅率是必然趨勢,因為法定稅率不僅影響納稅人對實際稅率的感覺,而且影響跨國企業的稅基在國與國之間流動。因此,統一后的企業所得稅稅率應保持與周邊國家稅率相當或略低水平,這也符合我國經濟發展的戰略要求。
(二)稅率形式的選擇
所得稅的稅率形式設計主要有兩種:一種是比例稅率;一種是累進稅率。統一后的企業所得稅應根據我國大中小企業并存、現代化工業與手工業并存的格局,實行差別比例稅率,并且應采用相對較低的稅率。內外資企業一視同仁,再加上與寬稅基搭配,降低稅率對財政收入的總量影響不會很大。考慮到歷史因素、周邊地區情況、當前各國公司所得稅稅負逐步下降的發展趨勢以及我國加入WTO后的前景,可以作如下初步設想:將新的企業所得稅法定稅率定為25%的比例稅率,另設兩檔較低的全額累進稅率20%和15%.具體為:年所得額超過10萬元的,全部所得按25%的稅率征收;年所得額超過3萬元但未超過10萬元的,全部所得按20%的稅率征收;年所得額不超過3萬元的,全部所得按15%的稅率征收。
三、稅基的確定
企業所得稅的稅基,即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現行的內資企業所得稅條例沒有專門對稅基的確定作出明確規定,在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對財務制度有很強的依附性。外資企業所得稅法雖然在稅基的確定方面規定得比內資企業詳細,但仍未列全。由此造成了現行所得稅制的稅基彈性較大,所得稅收入的隱性流失較為嚴重。另外,由于內外資企業分別采取兩套所得稅法所帶來的稅基不統一、不規范的問題,也有悖稅收的平等競爭、公平稅負原則。
統一后的企業所得稅法,在降低稅率的同時,應堅持寬稅基、便于管理的原則。可以考慮在原外資企業所得稅稅基規定基礎上,參照內資企業所得稅條例的部分程序性選擇,適當作規范性調整,并充分體現以下幾個方面要求:
(一) 體現稅法與財務制度適度分離的趨勢和要求
按市場化設計的新會計制度傾向于將財務管理的權限還權給企業的管理者,這在客觀上加大了所得稅法與財務會計核算結果的差異。而且,財務報表的編制與課征所得稅的目標背離,也加大了企業所得稅的征收管理難度。因此,統一后的企業所得稅制應將稅法與企業財務會計制度適度分離。我國長期的稅收實踐經驗也表明,以稅收法規的形式規范計稅所得能確保所得稅的稅基最大化。
當然,稅法與財務制度適度分離,并不意味著稅法完全獨立于財務制度而存在。無論如何,財務會計為稅務會計提供了一個起點,現在雖然有必要將它們適度分離,但在收入確定、成本費用列支、資產處理等財務核算性差異方面應盡可能保持一致,分離的只應是在政策上需要限制或鼓勵的項目,如免稅收入項目、費用列支標準、加速折舊方法等政策性差異。因此,對于統一后的企業所得稅稅基的確定,應在稅收與財務會計之間的政策性差異上作出具體規定,并在稅法實施細則中專章全面列出,以增強透明度,使其在征納雙方共同監督下得到規范化的執行。
(二)體現結構性減稅的趨勢和要求
當前,弱化直接減稅措施、發展間接減稅措施,是世界所得稅制改革的趨勢,而且間接減稅政策有助于外資企業在稅收饒讓協定中得到實際利益。因此,未來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應傾向于產業優惠為主,并逐步由降低稅率、稅額減免等直接減稅向加速折舊、稅前扣除、投資抵免等間接減稅轉變。統一后的企業所得稅制應充分考慮結構性減稅的趨勢和要求,為企業可支配利潤及投資增長創造必要條件。比如,在稅基抵扣內容上,適當增加企業用于研究開發和人力資本投資方面的費用;對高新技術產業的支持和鼓勵,也應在新的稅法中有所反映。
(三)體現依法治稅、規范稅制的要求
現行所得稅稅前扣除項目中,以法律、法規形式和單項規范性文件形式公布實施的規定約各占50%.隨著企業財務制度與稅法分離趨勢的進一步加大,統一后的企業所得稅制應以法律、法規的形式對稅基加以定性和量化。如果由于經濟發展的變化和實現稅收政策目標等原因,需要對相關稅基進行修訂、補充,也應通過法律途徑作出調整。單行規范性文件只能在遵循法律、法規原則的基礎上,制訂具體的管理辦法,而不能作出違反法律精神的規定。為此,應提高稅收法制化水平。
關鍵詞 長期 待攤費用 會計 稅務
中圖分類號:F234
文獻標識碼:A
一、 長期待攤費用理論及其新舊差別
長期待攤費用是基于攤銷期限來定義的,一般來說是指超過一年的攤銷費用。
在《企業會計準則》會計科目的新舊交替過程中,對長期待攤費用的規定也發生了變化,舊會計科目規定長期待攤費用為企業的已支出部分中,攤銷期限在1年以上的費用。相對來說,新的《企業會計準則——應用指南》規定長期待攤費用在舊準則基礎上將攤銷費用分為本期和以后各期負擔。而且相應的人管理費用核算部分主要是指企業在組織管理和生產經營過程中所發生的費用,如企業籌建期開辦費。而在新準則下,籌建期內的各項費用,不再列示于“長期待攤費用”中,而直接納入“管理費用”中。且新《企業會計準則第4號———固定資產》會計科目規定,由固定資產所發生的修理費用支出須如數計入當期的費用中。
在稅法方面,舊《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有條目規定不能全部計入當年損益而在以后年度內分期攤銷的費用稱為遞延資產,主要有租入固定資產的改良支出和開辦費等。其中納稅人可在發生當期直接扣除固定資產修理支出;而對于固定資產改良支出,納稅人可根據固定資產是否提足折舊,決定是增加固定資產價值;還是將長期待攤費用作為遞延費用,并使其平均在不少于5年的期間內攤銷。”而新《企業所得稅法》則規定在應納稅核算時,一般把企業發生的已足額提取折舊或租入的固定資產的改建支出、固定資產的大修理支出和其他應當作為長期待攤費用的支出作為長期待攤費用,并按照規定攤銷的予以扣除。
在稅法方面,舊《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有條目規定不能全部計入當年損益而在以后年度內分期攤銷的費用稱為遞延資產,主要有租入固定資產的改良支出和開辦費等。其中納稅人可在發生當期直接扣除固定資產修理支出;而對于固定資產改良支出,納稅人可根據固定資產是否提足折舊,決定是增加固定資產價值;還是將長期待攤費用作為遞延費用,并使其平均在不少于5年的期間內攤銷。”而新《企業所得稅法》則規定在應納稅核算時,一般把企業發生的已足額提取折舊或租入的固定資產的改建支出、固定資產的大修理支出和其他應當作為長期待攤費用的支出作為長期待攤費用,并按照規定攤銷的予以扣除。
二、 新準則下的長期待攤費用的會計處理
在新準則下,長期待攤費用的會計處理方法因其種類不同而有所不同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新準則下,固定資產發生的修理費用支出,屬于銷售部門的計入到“銷售費用”,其他的都作為“管理費用”核算。對于這一科目的處理新舊準則下的差異性很大,新的準則下進行會計處理時盡量簡化了對修理支出的核算,而舊的準則嚴格遵守配比原則,更容易理解一些。尤其是固定資產發生更新改造等后續支出時,須按其原價或已計提的累計折舊和減值進行賬面價值轉銷入在建工程,并停止計提折舊,再通過在建工程進行科目核算,改造完工可使用時方可轉為固定資產,并按照重新確定的預計凈殘值、使用壽命和折舊方法來計提折舊。
根據新的《企業會計準則應用指南》關于“管理費用”會計科目的核算內容與主要帳務處理辦法的規定可以看出,企業籌建期的開辦費不再是“長期待攤費用”或“遞延資產”,不再沿用過去的資產處理作法,而是直接將費用化。而且新的資產負債表不再披露開辦費信息,統一了開辦費的核算范圍,規范了開辦費的帳務處理程序;這樣不僅使得會計核算更為簡化,會計信息更為準確;同時還使得會計處理內容更為安全,實施起來更為方便。
三、新的長期待攤費用的稅務處理
相對于老稅法而言,新的稅法對四項基本的長期待攤費用的稅務處理措施作了更為規范化和科學化的要求。
新稅法規定對已足額提取折舊的固定資產的改建支出中的“固定資產”的可利用價值進行全部轉移 ,使其賬面凈值僅剩凈殘值。對于之后發生的固定改建支出而言,因其失去了附載,應作為在固定資產的受益期限內平均攤銷的長期待攤費用。
新稅法規定租入固定資產的改建支出中的租入固定資產包括融資租賃和經營租賃;其改建支出包括改變房屋或者建筑物結構、延長使用年限等兩種無須同時具備的情形,且要按照合同約定的剩余租賃期限分期攤銷。而對于會計制度明確規定的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的固定資產所發生的改良支出,按會計制度處理予以資本化,按剩余租賃期限攤銷長期待攤費用,而且可以一次性扣除租入固定資產的修理費支出。
新稅法規定大修理支出中的“固定資產”主要有不動產和動產;對于固定資產的大修理支出,我們也應針對具體情況區別化處理:在企業進行大修理支出時,我們把符合改擴建確認條件的部分計入固定資產成本,并將其在該固定資產的剩余使用年限內,以計提折舊的方式在稅前予以扣除;而把不符合改擴建確認條件的計入長期待攤費用,并在下一次大修理前的期限內進行平均攤銷。
新稅法規定其他應當作為長期待攤費用的支出,包括固定資產的后續支出和開辦費等,要求自支出發生月份的次月起進行分期攤銷,且年限應在3年或以上。
而對于改造支出和改良支出等未作出規范改良的內容,可以按照會計制度資本化的規定進行處理,此時無須作長期待攤費用的稅法規定處理。
長期待攤費用的稅務處理是企業所得稅法中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新稅法將其放在正式的法律中,舊稅法是放在實施細則中具體規定的,新法對長期待攤費用級次更高,也更能突出其重要性。
新稅法不僅統一了內外資均適用的所得稅法、降低了所得稅稅率,而且在資產處理、稅前扣除等與會計核算密切相關的諸多方面有了重大變化與突破。
四、長期待攤費用的會計與稅務處理的差異性分析
四項基本的長期待攤費用的會計與稅務處理具有著一定差異性,主要體現在會計上在原價值上增加了固定資產價值,租入固定資產的改建支出在會計上和稅務上的名稱差異,固定資產的確認條件差異等三個方面。
從四項基本的長期待攤費用的會計與稅務處理方面來看,新準則和新企業所得稅法相關處理規定是存在差異的。租入固定資產的改建支出在會計上叫“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的固定資產發生的改良支出”,稅務上稱“租入固定資產的改建支出”,其名稱的差異并不影響其內容和本質,以及會計與稅務處理作為長期待攤費用處理的一致性。固定資產的大修理支出,在新稅法條件下要求以固定資產確認條件為依據,進行分類處理,對于不符合確認條件的要費用化,并計入當期損益;而對于符合確認條件要資本化,以增加固定的資產成本。
對于固定資產的后續支出,要求將符合資本化條件的計入固定資產成本進行資本化,并以計提折舊的方式在該固定資產的剩余使用年限內實施稅前扣除;否則要求計入在下一次大修理前的期限內進行平均攤銷的長期待攤費用。相對于會計上的一次性處理方式,在稅務處理上長期待攤費用則是按照收支配比原則進行一次性支出的,并在企業的受益期間內將該費用支出進行平均攤銷。對于新準則與新稅法產生會計與稅務上處理的“暫時性差異”,新準則要求采用“資產負債表債務法”核算,其所得稅的會計處理將更為煩瑣;因此我們完全有必要考慮資產賬面價值與計稅基礎的差異性對所得稅費用的影響。
開辦費在會計上計入當期的管理費用,在稅務上從支出發生月份的次月起進行分期攤銷,以記入管理費用,而且對于攤銷年限在3年或以上的還需作納稅調整。
四、 長期待攤費用的會計與稅務處理的評價分析
根據我國長期待攤費用的會計與稅務評估的標準是評估時間一般選在評估基準日之后,評估目的在與其他評估對象沒有重復的資產和權利時為新的產權主體產生利益,在此基礎上將上述因素界定為評估對象,用來對長期待攤費用進行評估。
長期待攤費用的會計與稅務處理的基本評估依據是未來要產生效益的時間。如果會計與稅務處理數額過大常會使得評估基準日后沒有尚存的資產和權利,可采用分期攤銷方法,無須計算評估值。其中發生長期待攤費用時,預付會計與稅務費用的數額以及其取得某項服務權利持續的時間決定了其在未來單位時間內可產生的效益;而評估基準日后該項服務權利尚剩余的時間決定了可節約的貨幣支出額。而且我們還需根據新的產權主體在未來受益期的長短考慮長期待攤費用在評估基準日后產生效益與貨幣時間價值的關系。
所以,在進行長期待攤費用的會計與稅務處理評估時,應嚴格界定處理數額和時間范圍,以實現效益和價值的最大化。同時還要注意采用未來適用法實現長期待攤費用新舊準則的銜接。
五、結語
長期待攤費用的會計與稅務處理是財務管理的重點內容之一,而當前相關的研究還很有限,本文著力于會計與稅務處理的分類研究和差異性研究,并提供了相應的評估方法。
(作者單位:中國平煤神馬集團飛行化工有限公司)
參考文獻:
【關鍵詞】 會計;稅收;融資
我國的會計準則的改革以及新稅法的實施使得會計核算和稅法的差異有很大的縮小,主要體現在:1、會計準則對資產普遍運用了公允價值計量,與稅法的計稅基礎保持了一致,減少了60%以上的資產計量差異;2、會計準則將應確認為營業外收入的業務,不再歸為資本公積,減少了納稅調整;3、在收入確認方面與稅法保持了一致;4、新稅法也在與會計準則盡量地協調一致。
2009年,全國所有大中型企業逐步開始全面執行新會計準則。會計核算方法全部按新會計準則標準執行,稅務處理上也遵從新稅法條例做出了相應調整。筆者著重系統地歸納分析了新會計準則和新稅法環境下對融資性售后回租業務能夠享受到的優惠政策進行了比較,希望能給企業融資開辟一條新徑。
一、解讀融資性售后回租業務的發展前景
目前中國企業的主要融資渠道包括:銀行貸款、證券市場融資、發行債券、私募、民間借貸等。
由于目前中國資金市場管制比較多,市場化程度不夠,?銀行貸款是最主要的融資渠道,但也遠遠未達到市場化。近兩年來,央行銀根縮緊,在一刀切的政策下,企業獲得銀行貸款的難度加大許多,加劇企業了融資的難度。
證券市場融資,對大部分企業來說融資難度更大。首先需要達到一定的資質,就算達到,需要上證監會核準審批,需要聘請券商、會計師、律師,進行三年一期的審計,審批過程漫長,結果也難以預料。
但以前關于融資性售后回租的稅收政策不明確,對于出售資產行為,稅務上通常認為是銷售,需要繳納流轉稅和所得稅,使得企業的融資成本大為上升,因此該渠道受到一定的阻塞。
但2010年9月,國家稅務總局2010年第13號公告《關于融資性售后租回業務中資產承租方資產出售行為有關稅收問題的公告》,對承租方資產出售行為予以明確:
“……融資性售后回租業務中承租方出售資產時,資產所有權以及與資產所有權有關的全部報酬和風險并未完全轉移……根據現行增值稅和營業稅有關規定,融資性售后回租業務中承租方出售資產的行為,不屬于增值稅和營業稅征收范圍,不征收增值稅和營業稅。”
“根據現行企業所得稅法及有關收入確定規定,融資性售后回租業務中,承租人出售資產的行為,不確認為銷售收入,對融資性租賃的資產,仍按承租人出售前原賬面價值作為計稅基礎計提折舊。租賃期間,承租人支付的屬于融資利息的部分,作為企業財務費用在稅前扣除。”
“此前因與本公告規定不一致而已征的稅款予以退稅。”
國稅總局的這一公告,還原了融資性售后租回業務的本來面貌,減輕了稅負,將大大推動該業務的發展。同時,該業務較貸款業務,能有效降低風險,并提高提供融資企業的收益,也受到銀監會等監管部門的支持。
而新的會計準則中,會計核算方法也與稅收制度保持了一致。
二、從融資成本上比較融資性售后回租和銀行貸款
企業通過外部融資取得固定資產時,一般采用銀行借款和融資租賃是兩種常見的方法。將兩者進行對比分析,往往可得出一個表象的結論:與銀行借款相比,融資租賃對承租方而言成本較高。主要因為融資租賃利率通常高于銀行貸款利率,而且融資性租賃公司在期初會收取一定的手續費。然而,經過深入分析結果并非如此,在利用融資租賃的情況下,承租人企業可以享受國家加速折舊的優惠政策。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促進企業技術進步有關財務稅收問題的通知》(財工字「199641號文)第四條第3款規定:“企業技術改造采取融資租賃方式租入的機器設備,折舊年限可按租賃期限和國家規定的折舊年限孰短的原則確定,但最短折舊年限不短于三年。”而利用銀行貸款自行購置設備,不能享受該優惠待遇。
以一淺顯的案例將銀行貸款和融資租賃的融資成本作對比分析:
假設某設備價值12000萬元,法定折舊年限為15年,則在利用銀行貸款自行購置并以直線法折舊時,年折舊率是6.6667%,各年的折舊費用是760萬元,15年累計折舊是11400萬元,另有殘值600萬元(為原值的5%)。
若以融資租賃方式租入,則:若租賃期限為5年,則折舊年限也是5年,以直線法折舊時年折舊率為20%,各年的折舊費用是2280萬元, 5年累計折舊也是11400萬元,另有殘值600萬元(即原值的5%)。
按法定年限折舊時,5年的累計折舊是3800萬元,以5年期融資租賃合同租入設備時,5年的累計折舊是11400萬元。相比之下,折舊費用加大7600萬元。折舊費用加大,其企業所得稅稅基則等額減少。由于企業所得稅的稅率為25%,故在5年內減少的企業所得稅1900萬元。
因此我們可以初步的得出結論:影響融資租賃優于銀行借款購置設備因素有三:一是設備加速折舊的快慢;二是企業所得稅稅率的高低;三是融資租賃費率標準的確定。如果某企業注重的不僅是其財務報表的表面收益水平,而是希望能夠實際上減少企業所得稅稅負或延緩計繳企業所得稅,則利用融資租賃較之銀行貸款的經濟利益是顯而易見的。
三、融資租賃業務在大型集團企業中的優勢
對于同一集團內的兩家公司而言,如果處于不同的所得稅稅率區域,融資租賃也會帶來一定的稅收優惠。舉例如下:
同一集團公司內部,有A、B兩企業,A企業處于低稅率地區,B企業處于高稅率地區,B企業以售后回租的方式將生產設備賣給A企業再租回,A企業按照有關規定向B企業收取足夠高的租金,這樣集團內部就將利潤轉移到稅負低的地區進行納稅,最終使集團公司所享受的稅收待遇比稅法規定的還優惠,整體稅負最低。所以,資產租賃這種形式可以調節集團內部各企業的利潤水平,降低納稅。
集團公司內部有A、B、C三個企業,A企業購買設備后驗收記入固定資產賬,過一段時間后再以較為正常的價格出售給B企業,從而使該設備符合稅法規定的出售自己已使用的物品的名義出售出去;B企業再以較低的價格將該設備出租給C企業,這樣集團公司照樣可按規定提取固定折舊。B企業可按稅金收入的5%繳納營業稅,而C企業的租金支出則可計入成本費用減少應納所得稅,從而使集團公司整體稅負降低。
假以時日,融資性售后租回業務必將成為企業融資的重要渠道之一。因為它既能給企業拓寬融資渠道,又降低融資成本。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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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彭宏超,馬廣奇。論財務管理假設【J】.財會月刊(綜合),2007,(4)
一、會計人員面臨的挑戰
1.實體稅法的變革
近年來我國增值稅完成了轉型改革,于2009年I月1日在全國范圍內實行消費型增值稅。從2012年1月1日起在部分地區和部分行業開展“營改增”試點到2016年5月1日全面推開“營改增”,使會計核算中的增值稅業務發生重大變化,增值稅申報表的填列也更加復雜。企業所得稅方面,從2008年1月1日開始實行統一的企業所得稅法至今,企業所得稅制度不斷完善,企業所得稅年度申報表的填表說明已達到十萬余字。這些稅收制度的改革給會計人員的從業帶來了新的挑戰。一名稱職的會計人員,不應僅局限于會計法規。對于企業的各項經濟業務在進行會計核算的同時,應充分考慮現行稅收政策法規,對企業的各項涉稅業務進行及時準確的處理。
2.稅會差異的日趨加大
會計與稅收的目的不同是稅會差異產生的根本原因。稅收則是政府為了達到社會公共需求,憑借其政治權利取得財政收入的一種形式,其本質是一種分配關系。[1]隨著我國會計體系和稅法體系的不斷發展和完善,稅會差異日趨加大。經濟的高速發展之下企業的交易活動越來越復雜,會計人員面對每一項具體業務都要從會計規定和稅法規定兩個角度出發,并對稅會差異做出正確的處理,增加了會計人員的工作量和工作難度。
3.辦稅方式的改變
隨著科技的進步,會計工作越來越與計算機應用密不可分,例如財務軟件的操作和運用。最近,全國范圍內又推出了電子稅務局,會計人員可以依托遠程電子申報軟件進行納稅申報,并實現稅款自動劃轉入庫。這些都要求會計人員要熟練地掌握計算機設備的使用和簡單維護,以及各種電子軟件的操作和運用。而這些對于從事會計工作多年但未能跟上電子化腳步的會計人員來說,工作會變得力不從心,甚至面臨被淘汰的風險。
4.偷稅與合理避稅的選擇
稅收征收管理法規定納稅人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賬簿、記賬憑證,或者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是偷稅。合理避稅就是納稅人遵循稅法條例或者是不違背稅法本意時,通過安排企業經營、投資、理財活動來減輕或者延續企業稅負的行為。合理避稅又稱稅務籌劃,它的積極意義首先是減輕延緩企業稅務負擔。[2]稅收籌劃和偷稅的本質區別在于是否合法,偷稅和稅收籌劃的目的都是減少納稅人的稅款流出。[3]
在稅務部門的納稅評估程序中,由于企業會計人員非主觀故意而引起的少繳稅款,通常采取由企業自行補正,補繳稅款和滯納金的方式。而對于偷稅的,通常移交稽查,除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外,并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所以會計人員在進行會計核算時,應更加謹慎,嚴格遵守會計職業道德的同時也應遵守現行稅收政策法規的規定,從而降低企業的納稅成本和涉稅風險。
現實經濟生活中,有相當一部分的會計人員為了減少企業繳納稅款,采取少計收入、多列成本、偽造變造會計憑證等違法手段。這違背了會計職業道德,加大了會計人員的執業風險。同時也增加了企業不必要的滯納金、罰款等納稅成本,增加了企業的涉稅風險。也有一部分會計人員,他們通過準確的掌握稅收政策法規,在遵循稅法的前提下,通過稅務籌劃降低了企業的納稅成本。
二、稅務籌劃實例分析
隨著商品經濟的發展,企業之間的競爭越來越激烈。為了擴大商品銷量、為客戶提供方便,各大商場和超市的組合銷售行為屢見不鮮,例如買西服送襯衫。本文以常見的買一贈一業務為例,對稅務籌劃進行實例分析。
S商場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服裝區推出買西服送襯衫的優惠活動。西服的售價為1000元、價為700元,襯衫售價為200元、進價為100元(以上價格均為不含增值稅價格)。活動當日組合銷售西服襯衫100套,收到銷售貨款100000元。
1.會計處理
S商場采取買一贈一的方式組合銷售西服和襯衫,西服和襯衫均屬于S商場經營范圍內的商品,應該按照1000元的銷售金額按西服和襯衫的公允價值的比例分攤確認西服和襯衫的銷售收入。
西服應確認的銷售收入=100000*1000/(1000+200)=83333.33
西服應結轉的銷售成本=700*100=70000
襯衫應確認的銷售收入=100000*200/(1000+200)=16666.67
襯衫應結轉的銷售成本=100*100=10000
2.企業所得稅業務處理
根據企業所得稅相關規定,企業以買一贈一等方式組合銷售本企業商品的,不屬于捐贈,應將總的銷售金額按各項商品的公允價值的比例來分攤確認各項的銷售收入。可見,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與會計處理趨于一致,不會產生稅會差異,不需要進行納稅調整。
3.增值稅業務處理
目前,?務總局未出臺正式文件對增值稅的買一贈一業務加以明確。各地執行情況不一致,對買一贈一是否視同銷售繳納增值稅爭議很大。筆者認為在沒有特殊規定的情況下,應遵循一般規定,即:增值稅暫行條例的相關規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單位或個體經營者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行為視同銷售貨物。
然而,從另一個角度來說,買一贈一業務的贈品相當于實物折扣,而增值稅對于折扣銷售是有明確規定的。納稅人采取折扣方式銷售貨物,如果銷售額和折扣額在同一張發票上分別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銷售額征收增值稅。如果將折扣額另開發票,不論其在財務上如何處理,均不得從銷售額中減除折扣額。銷售額和折扣額在同一張發票上分別注明,指銷售額和折扣額在同一張發票上的金額欄分別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銷售額征收增值稅。未在同一張發票金額欄注明折扣額,而僅在發票的備注欄注明折扣額的,折扣額不得從銷售額中減除。由此可見發票如何開具非常關鍵。
企業可以在銷售時將商品、贈品的正常銷售價格開具在同一張發票上。將贈品的售價按商品和贈品的公允價值比例分攤,分別作為商品和贈品的折扣額,負數開具在同一發票上的金額欄內。折扣總額即為贈品的售價,折扣后的商品和贈品價值合計仍與商品售價一致。這種開票方式符合增值稅折扣銷售的規定,可按折扣后的銷售額計算繳納增值稅。發票金額欄內容如下:西服1000、西服折扣-166.67、襯衫200、襯衫折扣-33.33,金額欄合計1000。此種開票方式與會計和企業所得稅收入的確認金額能夠對應上,方便會計核算,同時可以避免贈品按視同銷售計算繳納增值稅。
增值稅銷項稅額=1000*100*0.17=17000
4.S商場銷售西服襯衫100套的會計分錄如下:
借:庫存現金 117000
貸:主營業務收入―西服 83333.33
主營業務收入―襯衫 16666.67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17000
借:主營業務成本―西服70000
主營業務成本―襯衫10000
貸:庫存商品―西服 70000
庫存商品―襯衫 10000
一個完整的會計循環包括憑證、賬簿和報表,每一個環節都與稅收政策法規密不可分。現行稅制對會計人員的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會計人員應摒棄那些粗淺的偷稅行為,通過自我充實不斷提升執業技能以勝任崗位,為企業進行稅務籌劃,實現合理避稅。
三、現行稅制挑戰下會計人員的應對策略
1.加強稅收政策法規的學習
我國現行稅制不斷變革并日趨完善,會計人員在學習會計理論知識和實務操作技能的同時,應多學習稅收政策法規,關注稅收政策的變化并及時學習、更新知識,將稅制的變化與企業會計核算業務相結合。在會計核算中準確使用涉稅會計科目,同一筆業務既考慮會計核算又考慮稅法規定,重視稅會差異并對稅??差異進行調整,及時準確的進行納稅申報。
2.提高計算機和電子軟件的操作和運用能力
從會計電算化到電子稅務局,對會計人員在計算機和電子軟件的操作和運用能力提出了新的要求,會計人員應提高這方面的能力以適應信息化時代、互聯網時代的要求。電子稅務突破了時間與空間的限制,會計人員可隨時隨地通過電腦直接向稅務機關申報、納稅,并可通過網站獲得相應服務,會計人員應充分利用這種便利,節省報稅納稅成本、提高工作效率。
3.加強與稅務本門之間的溝通
近年來稅務部門針對稅制變革面向廣大納稅人舉辦各種業務培訓班。企業會計人員應該積極參加。對稅收政策有疑問或不能準確理解的,應主動到稅務部門進行咨詢,或者撥打稅務部門咨詢電話,以便準確的掌握稅收政策并進行會計核算。
4.加強同行業之間的溝通與協作
信息時代為會計人員之間的溝通、交流提供了極大的便利,網絡、論壇、微信群為會計人員之間進行業務交流提供了平臺,會計人員應充分加以利用,互相探討業務、互相學習、共同進步。不同的行業具有各自的特點,在會計核算上也體現出行業特色,所以同行業的企業會計之間更應加強溝通與協作。
5.將稅務會計作為財務會計的一個分支
稅務會計是以稅收法律制度為準繩,以貨幣為計量單位,運用會計學的原理和方法,對納稅人應納稅款的形成、申報、繳納進行反映和監督的一種管理活動。[4]隨著企業的業務類型的復雜化和稅會差異的日趨加大,企業需要精通稅務的會計人員。稅務會計可以從財務會計中分離出來,作為財務會計的一個分支,對企業的涉稅業務進行核算,準確的計算繳納各項稅費;同時對企業納稅義務的履行情況進行監督,并對違法行為加以制止和糾正。稅務會計應在企業和稅務部門之間起到橋梁紐帶的作用,降低企業的涉稅風險、提高稅法遵從度,保障國家稅收政策的貫徹和落實。
關鍵詞:會計 “白條” 入賬
中圖分類號:F23文獻標識碼: A
一、什么是“白條”
所謂“白條”,在財務上指非正式單據,即不合法的便條,白頭單據。個人認為,“白條”與發票不屬于對立面,即不是說沒有發票的都叫“白條”。至于有些人關心的什么叫正式單據,什么叫不合法的便條等問題,因為每個企業對所謂的正式單據理解不一樣,因此在定義上有自由處理的權利。比如說,企業中出現的員工借支行為,要填寫的借支單在每個企業規范、樣式可能都是不相同的,那么這個借支單算不算“白條”?嚴格來說,只要是履行了公司的一定授權審批程序,就不再算是“白條”。
“白條”真正出現的情況應該是,在白紙上書寫證明收支款項或領發貨物的字樣,并以此作為發票來充當原始憑證的現象,這才是根本意義上的 “白條”,也就是用非正式單據來當發票用的時候才稱之為“白條”。從某種意義上說,白條上是一種逃避監督或偷漏稅款的行為。
二、“白條”入賬的常見業務
企業中“白條”入賬主要發生在以下幾種業務中:
(一)、涉及個人行為的。個人領取福利費、慰問費、喪葬費、出差補助費、會議費、個人勞務報酬、租用私人財產支付的租金,向個人借入資金支付的利息,在個體小商店購買各種貨物等,這些交易本質上是企業發生費用的行為,但由于支付對象是個人,在實務中要開發票是比較困難的,也是不太容易實現的,因此這部分行為也成了“白條”的主要源頭。
(二)、企業的零星無票行為,比如打車費、零星工程費、臨時工費、小額的維修費等,這些費用單價比較小,有可能才幾塊錢,因此很多也都是沒有票據的。
(三)、公司內部的無票行為。比如有些規模較大的企業可能有自己的內部食堂,這個食堂耗費的一部分費用可能是供企業員工福利而花費的,還有一部分可能是作為業務招待費,因此這部分費用支付不可能有票據,很可能就是白條入賬。最多是履行公司的授權審批程序進行賬務處理。
(四)、企業發生的大額業務行為,需要開具發票但是由于各種原因未取得發票的。
對于以上無票行為的發生,很多企業的做法都是找一些不相關的發票拿來報銷,這一點確實是稅法上很難堵的一個漏洞,但企業在稅務申報和接受稅務稽查的時候可能會面臨一定的風險。
在當今經濟生活中,使用“白條”報賬的情形較多,有的單位購進商品,支付勞務費用沒有取得正式發票,而以收據或手寫白條入賬;有的單位個人通過一些借口借用單位的現金或銀行存款,由于種種原因,錢花掉了,有無正式發票,為了彌補庫存現金或銀行存款出現的短缺,大都用不符合財務制度規定的白條(如有業務經辦人員寫一紙說明,有的甚至經辦人員都不簽字而由會計人員做一說明等)頂庫,對“白條”的真實性,合法性沒有嚴格審核和把關。例如有的單位為了給職工多搞福利,由經辦人以付給某公司勞務費2萬元的名義取出現金,直接發給職工,但并未從對方公司取得勞務費發票,二是由經辦人出具一份說明并加蓋總經理辦公章入賬的行為。
在實際工作中,有些單位存在“白條”問題,及用單位或個人開具的、沒有固定格式的,不具備固定內容的非正式原始憑證(如外單位有加蓋公章的借款單據等)。顯然,用“白條”充當原始憑證是不符合制度要求的,在會計工作中應當避免出現“白條”。
三、對企業“白條”審核認定的探討
新企業所得稅法在稅前扣除上確立了真實性原則與合理性原則。那么如何根據這兩個原則,處理企業“白條”稅前扣除的審核認定,是擺在稅務機關和稅務人員面前的難題。
1、企業“白條”支出的現狀透視。
從“白條”形式上看,有自制單據或者手寫的“白條”,有過期發票或者是超過適用范圍的發票等不合格發票。從反映事項的性質上看,有些記載具有經營性質的應納稅事項,有些記載的事項則是不具有經營性質的納稅事項或者免稅事項。
新企業所得稅法出臺之前,“白條”費用不得在稅前扣除,對稅務檢查中發現的“白條”支出構成少繳稅款的,要按偷稅進行補稅罰款,同時要根據發票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罰。
盡管有上述嚴格的規定,事實上并沒有也不可能完全制止企業的“白條”行為,“白條”現象不僅依然存在,而且五花八門。
2、企業“白條”支出的成因分析。
企業“白條”支出存在的原因多種多樣,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1)社會根源。有些商品交易處于原始落后的狀態,是稅務部門在發票上難以控管的盲區,發票管理很難規范。比如飲食企業從集貿市場的農戶手中采購原材料,取得合法發票存在一定難度。
(2)利益驅使。有些個人交易或者勞務如果到稅務機關代開發票,需要按規定納稅,必然增加交易或勞務成本,因此交易的售貨方或勞務的提供方個人不愿意到稅務部門開具發票。
(3)合理公允。有些的存在則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如個人領取福利費、慰問費,喪葬費,出差補助費等。
四、“白條”產生費用的稅務處理
由于是非正式單據,“白條”費用一般情況下不得在稅前扣除,否則,不僅要按偷稅論處,而且要按《發票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在企業中總有“白條”的出現,那么財務人員入賬時應該如何把握呢?
對于這個問題,個人認為應該要尊重《企業所得稅法》及其條例的精神。《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稱,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產經營活動常規,應當計入當期損益或者有關資產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根據這個法條來推理,只要是真實、合法、與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支出都是可以以據推理出即使是“白條”,在滿足這樣的情況下也是可以扣除的,不滿足條件的“白條”自然不可以在稅前扣除。
即便是只有“白條”沒有發票,違反《會計法》和《發票管理辦法》對企業可以罰款,可以處分,但依據《企業所得稅法》,這個支出確實還得稅前扣除,但對于可否扣除問題,很多稅務中介機構在稅務簽證或者稅務機關在征稅的過程中,仍然采取的是有無發票的方式。因為,企業在購買商品、接受外來勞務時,如果未取得對方單位開具的合法發票,證明對方單位未就此業務產生的成本費用在稅前列支是有失合理的,損害了國家的稅收利益。
根據上述所說,對企業發生的“白條”費用應分別以下情況進行處理;
第一、符合條件的個人費用可以扣除。如個人領取福利費、慰問費、喪葬費,出差補助費,青苗補償費,拆遷補償費、拆遷安置費等,重點掌握費用支出是否符合規定標準。其中,青苗補償費、拆遷補償費、拆遷安置費因數額較大,政策性強,應該有土地和房屋拆遷等監管單位的簽證材料。
第二、無法取得正規發票的特殊事項核定扣除。如飲食業在集貿市場購買的原材料。核定中可以從三方面進行把握;一是“白條”應有內部稽核簽字;二是原材料金額在營業成本的合理范圍之內;三是凡是具有經營性質的“白條”均不得扣除。對于合理的支出,可以在會計上做列支,但應注意的是在匯算清繳時應作出相應的納稅調整。
五、不合規“白條”的稅務處理
對“白條”和不合規的發票要采取如下措施:
(1)、企業負責人一定要重視,財務人員要向他們講明“白條”和不合規發票的危害及可能給企業帶來的經濟損失。制定費用報銷制度,明確責任,嚴格執行,堵塞漏洞。
(2)、對已經發生的能換發票的,一定要換。
(3)、對領導交出的難以說明的難辦的條子,要格外小心。不能報銷的要敢于說不,并說明理由,讓領導體會到這也是在對他負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