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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品房認購書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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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篇:商品房認購書范文

    甲方(出售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

    乙方(認購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件號碼/公司注冊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

    丙方(經紀機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

    乙方經過了解,有意向購買甲方開發建設的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物業(以下簡稱“該物業”)。其建筑面積___________平方米,套內建筑面積____________平方米,認購價¥____________(大寫:______________________)。《商品房預售許可證》號:________________。經與甲方協商,達成以下協議:

    1、甲乙雙方在簽訂本認購書時,乙方愿意支付¥__________ (大寫:____________________)給甲方作為認購該物業的訂金。

    2、乙方應于本認購書簽訂后______日內(即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并帶上如下證件和資料:

    (1)本認購書;

    (2)身份證明原件和復印件;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訂金退還與不退還的約定。如甲乙雙方在約定的時間內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訂金抵作購房價款;如甲乙雙方在約定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時間內,甲方已將物業另售他人,甲方應雙倍返還乙方已付訂金;如乙方在約定的時間內不前來協商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訂金不予退還,甲方可將該物業另售他人;如甲乙雙方在約定的時間內,對《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條文未能協商一致的,甲方應將訂金退還乙方,甲方可將該物業另售他人。

    4、甲乙雙方如需變更本協議內容,應協商一致,并簽訂書面補充協議。

    5、乙方如對所購物業了解清楚,有購買意向,甲方或乙方均可要求與對方直接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

    6、甲方如委托房地產經紀機構銷售的,經紀機構應作為丙方在本認購書上簽章。

    本認購書一式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其中甲方持____份,乙方持____份,丙方持____份。

    甲方(簽章): 乙方(簽章): 丙方(簽章):

    第2篇:商品房認購書范文

    關鍵詞:商品房認購書; 預約款 ;定金

    Abstract: housing offers is to confirm the prospective buyer at a future time to negotiate the purchase contract with the developers of the appointment. The two sides will negotiate an appointment to determine the rights and obligations of the contract. Offers real estate purchase contract is not, nor is it the purchase contract from the contract. It should be based on the principle of fairness appointment to determine the rights and obligations. An appointment could not be seen as a simple deposit. 

    Key words: real estate offers; appointment paragraph; deposit

    引言

    隨著我國房地產市場的迅猛發展,商品房糾紛也逐年增多。由于法律的完善滯后于經濟發展,導致了司法適用中的困難。例如,很多開發商在和準買受人簽訂購房合同前,與其(以下稱為準買受人)簽訂一份商品房認購書(實踐中使用的名稱不一,例如稱為預訂書、確認書等),要求準買受人交納定金,準買受人將在將來某個時間和開發商簽訂購房合同。這種商品房認購書在法律上沒有明確的規定,但在實踐中卻廣泛存在。最高人民法院最近出臺的《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商品房解釋)中對商品房認購書做出了一些規定,但由于其中僅有兩個條文涉及這個問題,內容簡略,故仍有進一步探討的必要。

    一、商品房認購書的意義及性質

    (一)商品房認購書的意義

    商品房認購書,是開發商與準買受人之間確認準買受人在將來可確定時間與開發商洽談購房合同的約定。通過商品房認購書,確定買賣雙方有洽談購房合同的義務。

    商品房認購書的通常內容是,準買受人向開發商交納一定金額的預約款,享有在將來某個時間購買開發商某處房屋的權利。準買受人如果不在約定時間與開發商洽談購房合同,開發商有權解除商品房認購書,將預訂的房屋轉售他人。有的商品房認購書還約定,開發商有權扣留準買受人所交納的預約款作為違約金。很多商品房認購書內容比較簡單,但一般都會寫明認購的房號,約定的購房單價等。也有的商品房認購書內容很詳細,基本涵蓋了法律規定的購房合同的主要內容。

    (二)商品房認購書的法律性質

    商品房認購書的內容,是約定雙方有義務在一定期限內洽談購房合同,這種意思表示是明確的,具備合同法規定的合同成立的要件,因此商品房認購書本身就是一種合同。從法律性質上分析,商品房認購書是一種預約合同。根據民法理論,預約是約定將來訂立一定內容合同的合同。將來應訂立的合同稱為本約。史尚寬先生認為,預約生效后,發生將來訂立一定合同的債務,原則上應當適用關于債權合同的一般原則。根據預約產生的債權,與普通債權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即預約義務人如不訂立本約,預約權利人可以請求其履行。史先生的觀點是針對一般意義上的預約合同而言的,這些性質是否能完全適用于商品房認購書呢?下文會逐一加以分析。

    在實踐中,很多商品房認購書約定的是準買受人應當在約定的將來時間與開發商簽訂購房合同,但是,商品房認購書是一種雙務合同而不是單務合同。商品房認購書簽訂后,只要準買受人按時支付了預約款,開發商就有義務保留目標房,并按照商品房認購書約定的義務與準買受人洽談。但是必須看到,購房合同的內容是很復雜的,商品房認購書通常并不具備購房合同的全部主要內容。雖然雙方在商品房認購書中約定的是將來訂約而不是將來洽談,但是,雙方仍然保留著就商品房認購書未約定的內容進一步商談的權利。因此,無論是開發商還是準買受人,均不能根據商品房認購書強制要求對方與自己簽訂購房合同。也就是說,商品房認購書約定的是雙方在約定的將來時間洽談的義務,只要雙方到期前來洽談,并對認購書約定的條款都同意作為購房合同的條款,并且沒有惡意不簽訂購房合同的行為,就已經正確地履行了商品房認購書約定的義務。在一般預約,預約義務人如不訂立本約,預約權利人可以請求其履行。而一般情況下,商品房認購書卻不具備這樣的效力。這就是商品房認購書與普通預約合同的區別。

    二、商品房認購書與購房合同

    (一)商品房認購書是不是購房合同的從合同

    商品房認購書約定的是一種行為義務,并不依賴于將來可能洽談的購房合同的效力。將來雙方不洽談購房合同,也不會導致商品房認購書的無效,不影響雙方應當履行的善意洽談義務的存在,所以它是一種獨立的合同,而不是購房合同的從合同。

    有種觀點認為,商品房認購書約定了定金條款,也就是一種定金合同,是一種設立擔保的行為。商品房認購書應當視為擔保購房合同履行的從合同。筆者認為,首先,定金條款并不是商品房認購書的必要條款。雖然實踐中商品房認購書大都約定了準買受人應當交付預約款,但預約款的性質仍需進一步研究,并不一定就是定金。其次,即使商品房認購書約定的確實是定金條款,但沒有定金條款也不會影響商品房認購書的成立和生效。應當明確的是,定金是為了擔保債務的履行而成立,但是這種債務并不是購房合同的債務,而是雙方去洽談購房合同這樣一種債務。因此, 定金并非購房合同之擔保,而是商品房認購書約定的洽談義務的擔保。商品房認購書不是訂立購房合同的定金擔保。

    第3篇:商品房認購書范文

    樓市中購房定金糾紛一直高居眾多投訴之榜首,而該糾紛產生的最主要原因就是在簽約購房合同之前要簽一份認購書并交納數額不菲的定金,如買受人不能在出售人限制的期限內與其簽約購房合同,則出售人有權沒收定金。筆者就該認購書的法律效力及其存在意義在此作一番探討。

    第一,筆者以為認購書是一種雙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簽約的預約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其存在也符合我國現有法律規定。

    按照民法理論,合同可分為本約和預約。預約是指當事人雙方約定將來訂立一定合同的合同,將來應當訂立的合同稱為“本約”,而約定訂立本約的合同,稱為“預約”。在預約中,本合同在預約成立時尚未成立,預約合同的成立和生效,僅僅只是使當事人負有將來要訂立本合同的義務。兩者之間具有不同的性質和法律效力,不能混淆。預約合同當事人的義務是訂立本合同,所以,當事人一方只能請求對方訂立合同,而不能依預約的本合同內容請求對方履行。

    認購書的成立與生效只是對當事人在可預見的期限內有簽約購房合同的義務,其“本認購書簽約之日起十日內正式簽約”,只是預售人向買受人發出了在十天內其有簽訂購房合同的義務,而不是向買受人發出簽訂購房合同的要約。約定在一定時期內有簽約購房合同的義務,只是對一個后啟簽約行為來時要有簽約意圖的約束,而不是對將來要簽約的內容進行先期肯定。因此,筆者認為,認購書其實是一份預售人向買受人發出的訂立本合同的預約,屬于債權合同,適用一般合同法的規則。

    簡單地說,某人簽約了認購書,只要其在規定的期限內根據認購書的條款去和預售人洽談購買的具體事宜,即可認為買受人已經履行了義務,至于是否洽談成功并簽訂合同則是另一新的合同事宜了。

    另有觀點認為,預約是一種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為。所謂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為,是指當事人在法律行為中規定一定的期限,把期限的到來作為法律行為生效和失效的根據。從表面上看,“本認購書簽約之日起十日內正式簽約”,這似乎約定了一段合同正式生效的時間。但實際上并不以然。因為在附期限合同中,合同已經成立,只是因為當事人在合同里約定了在一定時期,在該期限到來后合同才生效。但在認購書簽約之時,當事人之間根本沒有成立正式的購房合同關系,故也就無所謂附期限的合同了。

    其實,在現實生活中,類似認購書的預約合同是經常化的,如簽訂廣告合同時需要預約廣告版面、想投資證券業務的則需要預約開戶、讀者預約借閱熱門圖書、預約專家看病、商人在洽談投資之前的預約面談等等,其法律性質其實與認購書是一樣的,都是為后一個正式合同的預先約定。只不過一般的預約由于涉及標的數額小,雙方權利義務簡單明了,沒有認購書這么引人矚目而已。

    第二,認購書成立且有效的法律條件。

    當前,絕大多數意見認為,認購書只有包括以下條款才能算是有效的:第一,約定特定商品房不得再向第三人出售;第二,按照認購書約定的主要條款簽約購房合同;第三,在約定的期限內洽談訂立買賣合同;第四,在雙方不能就此主要條款達成一致時,按照雙方約定或法律規定或交易慣例或公平原則解決簽約糾紛。

    誠然,合同成立的核心條件是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但這并不表明認購書必須內容清晰、明確且對將來要簽約的購房合同的主要內容要有約定才算成立。

    根據我國合同法規定: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時生效,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生效的,依照其規定。一項要約要有法律效力則其須有確定的和完整的內容,也即具備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條件。但究竟怎樣才算是具備了使合同成立的基本條件,法律對此并無強制性要求。《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第14條中規定:“向一個或一個以上特定人提出訂立合同的建議,如果十分確定并且表明發價人在得到接受時承受約束的意旨,即構成發價。一個建議如果寫明貨物并且明示或暗示地規定數量或規定如何確定數量和價格,即為十分確定。”根據此條之意,很顯然,要求貨物是明確的,數量和價格只要能夠確定即算是滿足了要約的條件。而美國統一商法典的規定更是簡單:一個貨物買賣合同只要有標的和數量就是一個成立生效的合同,價格、履行地點、時間及違約責任都可以事后確定。

    買受人根據預售人公開發出的要約邀請前來考察其所出售的標的(即預售的商品房),這時候買受人向其提供事先早就擬好的認購書,這行為顯然是預售人向買受人發出了要約,因為其希望買受人能根據其提供的認購書的內容與其簽約即承諾。而一旦買受人表示愿意與其簽約則表明其發出了承諾即接受了認購書對其的法律約束力。這時候預約即宣告成立且有效,而無論是否書面簽約或口頭承諾,也無論是否認購書內容是否完整,只要其具備了特定的商品房即可。至于數量多少,筆者以為也可以省略。首先,購買商品房不同于動產貨物,每個都可以相同且相等,所以如果沒有約定數量,從一個到一千個,其對出賣人產生的利潤及費用相差會很懸殊的。但商品房屬于不動產,其在預售時通過效果圖很明確地向買受人表明其能夠提供的所有商品房,同時通過空間坐標表明了某個特定的商品房座落在哪個層次、哪個位置、哪個朝向,即每個商品房都存在于某個特定的空間,我們也可以理解為不存在完全相同的商品房。其次,由于商品房的售價巨大,現實中很少有買受人會同時購買2個商品房以上的數量。退一步說,此時,由于商品房的質量、價格、面積、交付期限等最主要的條款都沒有涉及或者說大概涉及,因此細談商品房購買數量也是毫無意義的。

    第三點是如何界定認購書的違約責任。

    對于購房過程中不履行認購書義務的違約責任,一種觀點是:在雙方不能訂立購房合同時,一方可以將認購書的內容視為買賣合同的內容,可以請求對方履行,或訴請裁判機關裁決并以裁決書作為買賣的依據。如果違約方不能履行,則違約方要賠償守約方的損失,損失包括守約方的期待利益損失。

    筆者認為,認購書只是一份預售人向買受人發出的訂立本合同的預約,其法律效力僅僅只是使當事人負有將來要訂立本合同的義務。購房者只要在一定期限內根據認購書約定的條款和日期有來和預售人簽約購房合同的意圖且真實地履行了其意圖,則其行為實際上是履行了認購書予其約定的義務。至于購房合同雙方有分歧無法達成協議,則屬于另一法律行為,和認購書無必然的關系。認購書約定的定金,如果屬于購房者無意前來和預售人根據認購書約定的主要條款洽談購房合同簽約,則預售人有權不予以返還。除此之外,預售人沒有扣押定金的法律依據。此時的定金性質應屬于解約定金,本質上也就是違約方向守約方賠償的信賴利益損失。這種定金最大的特點就在于通過定金的放棄和加倍返還而給予了當事人解除合同的權利和機會。

    我們顯然不能認為因認購書中對將來簽約的本合同主要條款包括價款、付款方式、房屋面積、結構等都有明確約定而視為將來簽訂購房合同是對其的細化、補充或變更。如果真是具有這種功能,則認購書就成了合同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將來要簽約的本合同其實只是對認購書的條款更詳細的修改和協商而已。如真是這樣,則豈不是將簽約購房合同時間提前了么?預售人在提供購房合同同時標明購房合同簽訂后認購書即失效的條款又如何解釋?

    比如說,某買受人與預售人約定了在10日后要向預售人購買5個商品房,價格每平方米3000元。10日買受人如期前往與預售人洽談,雙方對數量和價格都沒異議,但對違約責任卻無法達成協議。此種情況下,預售人如因此以買受人違約而沒收定金,則顯然是缺乏法律支持的。

    簽約購房合同本身是一個獨立的法律行為,當事人在合同的條款上當然可以反復磋商。如果由于合同的條款意見不一致,可視作無法達成一致而無法簽約,約定的定金就應該退回,這并不影響購房書的法律效力。因為當事人已經履行了認購書約定的簽約義務,只是因為雙方就有關條款存在爭議而無法達成一致協議,根據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是合同成立的核心條件,當事人當然有權放棄簽約的權利。

    基于上述認識,筆者以為在認購書中規定“因認購人過錯不訂立買賣合同時,定金由預售人沒收”,以及“因預售人過錯不訂立買賣合同時雙倍返還定金”的定金條款并非一定有效。因為此類約定含糊不清,且太過于概括性,實質上是抹殺了違約的種類、程度,根本無法起到督促當事人簽約合同義務的特定目的,反而會給不法者有乘機預設定金陷阱之機會。之所以說并非一定有效,是因為這樣籠統的約定,有可能把認購人無正當理由不與預售人簽約購房合同的行為也包括其過錯在內。如果確實存在這樣的過錯行為,則守約方當然有沒收定金的權利,這點前面已經分析過了。

    第四點,內部認購書的法律效力分析。

    預售人在樓盤項目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前就開始進行認購,并與客戶簽訂認購書,這種做法被稱為內部認購。在這種情況下訂立的認購書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是無效的合同。

    根據《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四十條規定,預售商品房應當符合的條件中包括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形式條件與其他實質條件,即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是預售商品房的強制性規定。根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合同無效。因此,未取得預售許可證明前所訂立的認購書屬于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的無效合同,自然無法律拘束力。

    認購無效時,預售人應當向認購人返還定金,同時預售人還應承擔締約過失責任。此時購房人是否應承擔責任要再分析。如果預售人事先隱瞞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這事實卻依然以“優惠政策”誘惑購房者簽約認購書,則顯然有欺詐之嫌疑。此時認購人并無過錯,其所受到的損失(如利息損失、購買機會損失等),預售人應負全部責任。

    如果認購人事先知道或者預售人已明確告之,則認購人也有過錯,應負一定的責任。但筆者以為由雙方各自對半承擔或分擔責任,有失公平合理原則。因為,認購書是由預售人一手制定且強制實施的,且其在出售其房屋之前有義務把法律法規規定的法定程序都履行完畢以保證其出售的房屋沒有法律上的權利暇疵。這也是合同法規定出賣人應承擔的義務,且他也應知道簽約違背法律強制性的合同是沒有法律效力的。在這種情況下,他依然與購房人簽約一個無效的認購書,這首先就違背了誠實信用原則。因此,認購人只能承擔次要責任,而主要責任應由預售人承擔。此外,根據《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三十八條及四十二條規定,預售人還要承擔行政責任。

    第五點,簽約認購書并非是法定程序,而是基于雙方平等自愿之上的諾成合同。

    預售人要求簽訂認購書這一程序,沒有任何法律依據。有人以為《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第二條和第十條之規定即是,但實際上以上規定是對商品房預售合同簽約之規定,且只針對期房而言。相反,根據《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十六條規定:“商品房銷售時,房地產開發企業和受買人應當訂立書面商品房買賣合同。”該條文并沒有規定簽訂認購書是商品房買賣的必要程序。《合同法》和其它的行政法規對此也沒有強制性規定。

    第4篇:商品房認購書范文

    甲方(銷售方):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認購方):_______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

    為了保護商品房交易雙方的合法權益,經雙方協商,就乙方認購甲方的商品房一事達成如下協議:

    一、認購房屋基本情況

    1.乙方預定甲方建設開發的______項目,位于______區______路______號院______號樓______單元______層______號(戶)房屋,戶型為____________.該房屋暫測建筑面積______平方米(該認購協議書所簽建筑面積最終以產權登記部門實測面積為準)。

    2.房屋建筑面積每平方米/人民幣______萬______仟______佰______拾______元(¥____________元/平方米),總房款人民幣______佰______拾______萬______仟______佰______拾______元(¥____________元)。

    3.認購方共有人:

    _____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

    二、認購有效期

    甲方承諾為乙方所預定房屋的保留期限自該認購書簽定日起15日(含15日)止。

    三、認購訂金

    本協議簽訂時,乙方向甲方支付訂金人民幣______佰______拾______萬______仟______佰______拾______元(¥______元)。乙方須在上述房屋保留期限內,攜本協議到甲方售樓處,與甲方協商簽定《商品房買賣合同》有關事宜。上述訂金____________在甲、乙雙方簽定《商品房買賣合同》時,由甲方退還或抵作該房屋的購房價款。

    四、付款方式

    乙方同意選擇下列第______種付款方式,在與甲方簽定《商品房買賣合同》后向甲方支付購房價款。

    1.一次性付款

    2.分期付款

    3.按揭付款

    五、證明文件

    甲方應向乙方出示下列證件及其相關材料。

    1.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證號:__________________

    2.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證書證號:__________________

    3.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書證號:__________________

    4.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包括附圖)證號:__________________

    5.房屋預(銷)售許可證證號:__________________

    六、甲方承諾

    1.如果甲方提供虛假材料,此協議無效,甲方除退還訂金外還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2.自本協議簽訂后,為乙方保留該房屋15日止,不得與第三方簽訂該房屋《商品房認購協議書》或《商品房買賣合同》;并承諾在乙方攜本協議與甲方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時,甲方將完全履行本協議中約定的房屋位置、面積、價款、戶型等條款。如甲方違反上述約定,需向乙方雙倍返還訂金,同時本協議自動失效。

    3.乙方需要變更商品房認購協議內容的,經雙方協商一致后,甲方應予配合。

    七、乙方承諾

    1.本協議簽訂后,在上述約定的時間內到甲方指定的地點與甲方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并承諾在甲方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時,乙方將完全遵循本協議中約定的買受人、房屋位置、面積、價款、戶型等條款。

    2.如買受人不能履行本協議書確定的義務,視為乙方自行放棄該房屋的保留權,甲方有權終止本協議的履行,同時乙方已交付的訂金不予返還。

    3.甲方需變更商品房認購協議內容的,經雙方協商一致后,乙方應予配合。

    八、其它補充協議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九、雙方應保證其聯系方式真實可靠。

    十、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甲乙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簽章):____________乙方(簽章):_________

    第5篇:商品房認購書范文

        實踐中也有這種情況,開發商與購房者簽訂了認購書,或預訂書,但由于商品房價格上揚,所以有的開發商以種種理由拒絕與購房者進一步簽訂《商品房預售合同》。

        從傳統法理角度分析,認購書、預訂書是一種約定簽署合同的合同,也就是說,商品房認購書是,開發商與購房者約定在某一時間,或在某一條件成就時,簽署商品房預售合同,悔約不簽,則需承擔某種違約責任。但《解釋》第五條也作了較重大的突破,第五條規定:“商品房的認購、訂購、預訂等協議具備《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的主要內容,并且出賣人已經按照約定收受購房款的,該協議應當認定為商品房買賣合同。”

        那么是不是真的會發生認購書具備了商品房買賣合同的主要內容這種情況呢?的確是有的。最初的開發商制作的商品房認購書一般都比較簡單,購房者在簽署認購書時支付一定比例的訂金。但也發生了購房者悔約退訂的情形,而且購房者為了訂金不被沒收,其往往不說自己悔約,而是說自己和開發商在簽署預售合同過程中重要條款不能達成一致,按照市房地局的有關規定,應獲全額退訂。

        針對這種情況,開發商也有相應對策,就是將一份認購書制定得十分詳盡,其目的是為了避免在預售合同簽訂時產生重要條款不能達成一致的情況。那么,這種合同應該說已經具備了《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規定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的主要內容。對于這種認購書,在出賣人已經按照約定收受購房款的情況下,第五條規定“應當認定為商品房買賣合同”,也就是說,對于這種認購書,如果價格上揚,開發商拒絕與購房者進一步簽署商品房預售合同的,則該認購書就是一份預售合同約束于開發商。

        當然,如果深入討論,個人認為這也僅在司法實踐中可以應用,也就是最終該認購書是否可認定為是一分預售合同,需要從程序上由法院或仲裁機構來認定。如果以此認購書向房地產交易管理部門申請產權證,可能會不被接受,當然也不能以條款認為房地產交易管理部門行政不作為。

    第6篇:商品房認購書范文

    關鍵詞:商品房認購書;商品房預售合同;商品房買賣合同

    1商品房買賣中的合同

    1.1商品房認購書的基本內容

    1.1.1商品房認購書的概念在商品房買賣過程當中,開發商一般先與購房者簽訂認購書,作為買賣合同簽署前雙方行使權利承擔義務的書面憑證。商品房買賣認購書,是指房屋買賣雙方在訂立正式的房屋買賣合同前所簽訂的文書,約定將來訂立正式的房屋買賣合同的合同。[1]簽售的目的在于對雙方交易房屋有關事宜進行初步的確認,買受方往往以一定數額的定金作為協議的擔保。商品房買賣認購書在實踐中稱謂不一,如認購意向書、購房訂購單、購房預訂單、訂購房屋協議等。

    1.1.2商品房認購書的特征商品房買賣認購書的內容一般包括:雙方當事人基本情況;房屋基本情況(含位置、面積等);價款計算;訂立正式購房合同的時限約定。認購書是買賣雙方就簽訂商品房預售合同相關事宜進行的約定,不是對商品房買賣結果進行直接確認。商品房認購書的訂立相對比較簡單,一般是購房者與開發商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該合同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蓋章時合同成立。當事人簽約的目的在于為將來訂立正式房屋買賣合同作約定。

    1.1.3商品房認購書的法律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出賣人通過認購、訂購、預訂等方式向買受人收受定金作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擔保的,如果因當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應當按照法律關于定金的規定處理;因不可歸責于當事人雙方的事由,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未能訂立的,出賣人應當將定金返還買受人。”[2]該條規定承認了商品房買賣認購書的效力,規定了定金條款的適用,即接受定金一方違約,雙倍返還定金;支付定金一方違約無權返還定金。但若是發生不可歸責于雙方當事人的事由導致合同未能訂立,接受定金的一方要返還定金。

    1.2商品房預售合同

    1.2.1商品房預售合同含義商品房預售合同,是商品房買賣合同的一種類型。商品房預售合同是指:房地產開發企業將尚未建成的房屋向社會銷售并轉移房屋所有權于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3]

    1.2.2商品房預售合同特征商品房預售合同是遠期買賣合同,其標的物為非現實存在的物,而是將來的物,商品房預售中出賣的標的物為在建房屋,很多甚至為未建房屋。如果對預售交易行為放任自流,買受人(預購人)承受的風險將大大高于現房買賣的風險,并極易引發房地產交易中過度投機、欺詐等違法行為。

    1.2.3商品房預售合同的法律規定在我國,商品房預售是被許可的,但對商品房預售行為進行了特別規制進行較強的國家干預。規定了專門的《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還在《城市房地產管理法》規定:商品房預售,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二)持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三)按提供預售的商品房計算,投入開發建設的資金達到工程建設總投資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經確定施工進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四)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產管理部門辦理預售登記,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商品房預售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預售合同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產管理部門和土地管理部門登記備案。商品房預售所得款項,必須用于有關的工程建設。”[4]

    1.3商品房買賣合同

    1.3.1商品房買賣合同《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解釋》規定:“本解釋所稱的商品房買賣合同,是指房地產開發企業(以下統稱為出賣人)將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向社會銷售并轉移房屋所有權于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5]商品房買賣合同包括商品房現售合同。商品房現售合同是指:房地產開發企業將已竣工的房屋向社會銷售并轉移房屋所有權于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

    1.3.2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法律規定買賣合同屬于《合同法》中規定的一類,所以商品房買賣合同適用我國的《合同法》;另外,由于對房屋進行交易是買受人一項特別大的家庭開支,該類合同大量存在且很復雜,在我國該類合同僅適用《合同法》還不足以對買受人做到很完善和充分的保障,所以,除過《合同法》還有其它的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進行補充,如《城市房地產管理法》、《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等。

    2商品房買賣中的合同之間的關系

    2.1商品房買賣中合同的相同之處商品房買賣中的合同都是民事合同,是買賣合同的一種,以不動產為標的物,都是要式法律行為,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是對等的,各方都以履行一定的給付義務而取得利益,都是雙務,有償合同。買受人支付一定的對價取得一定的權利,賣方獲得定金或房款,自己的權利受到限制,合同中買受人處于弱勢地位;國家對這些合同都進行干預。出售方在簽訂這些合同必須具備《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和《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證書》、《土地使用權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開工許可證》、《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等證書。

    2.2商品房買賣中合同的區別

    2.2.1合同簽訂的階段不同商品房認購書是商品房預售人與買受人簽訂正式商品房買賣合同之前,為了對交易房屋的有關事宜進行確認而簽訂的,它先于商品房預售合同成立。這之后簽訂正式的房屋買賣合同,即簽訂商品房預售合同或者商品房現售合同。

    2.2.2出賣方所具有的條件不同商品房出售方在買受方簽定認購書必須具備時前面所提及的各種證書;商品房買賣合同其中的商品房預售合同出賣方還必須提供預售的商品房計算和確定施工進度及竣工交付日期說明;而商品房現售合同出賣方必須具備的條件:“五證”、“二書”、“一表”。“五證”是指《國有土地使用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建設工程開工證)、《商品房所有權證》;二書"是指《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一表”是指《竣工驗收備案表》。“兩書”可以作為商品房買賣合同的補充約定,并且是房地產開發企業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時,向購房人提供的對商品住宅承擔質量責任的法律文件和保證文件。

    2.2.3合同的內容不同商品房認購書不同于房屋預售、買賣合同,其本身沒有詳盡的條款,僅僅是確定買賣雙方的意向。一般包括以下內容:①認購物業的名稱;②房價,包括戶型、面積、單位價格(幣種)、總價等;③付款方式,包括一次性付款、分期付款、按揭付款;④認購條件,包括認購書注意事項、定金、簽訂正式條約的時間、付款地點、賬戶、簽約地點等。商品房買賣合同分為商品房預售合同和商品房現售合同。而房屋預售和現售買賣合同則必須要具備詳盡的條款,國家法律對此有明確的規定。

    2.2.4合同的法定形式不同法律規定商品房買賣雙方簽訂認購書時不需要到國家有關機關登記,雙方只要簽字就可生效;但是,如果雙方簽訂的是商品房預售合同,則可以進行預售登記,以保護買受人的優先購買權;如果雙方簽訂的是現房銷售合同,買賣雙方必須到房屋所在地房管機關辦理產權過戶登記手續,即使房屋已實際交付也不行。

    2.2.5法律后果不同認購書是買賣雙方就簽訂商品房預售合同相關事宜進行的約定,不是對商品房買賣結果進行直接確認,所以不屬于商品房預售合同。如果雙方當事人在簽訂正式的房地產買賣合同前訂立《認購書》,確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權利義務內容不違反現行法律、法規的,該《認購書》對雙方均有法律約束力。認購書是獨立存在的合同,其成立和生效不依賴于正式的商品房預售合同。認購書雙方當事人的義務是盡最大誠信進行談判磋商以締結正式合同,因此只要當時人如期來洽談,并將認購書約定的條款作為正式商品房合同的條款,并且沒有惡意不簽訂購房合同,就認為已經誠信履行了認購書的義務。

    當事人簽訂的商品房預售合同屬于商品房買賣合同的一種,但簽訂了合同并不必然取得房屋所有權,為了保護買受方的權利,我國《物權法》規定了商品房預售合同登記。[6]根據這一規定,購房者簽訂商品房預售合同后,假如未辦理登記備案手續,開發商又將該套房屋預售給第三人,而第三人的預售合同辦理了登記備案手續的話,則第三人將依法取得該套房屋的所有權。雖然第一個購房者買賣合同在先,但因未辦理登記手續,所以無法取得房屋所有權,要獲得救濟則只能追究賣方的違約責任。

    3簽訂合同時的風險防范

    3.1簽合同時要注意的共同事項

    3.1.1審查賣方的資質證書房屋認購方或者買受方在簽訂合同時一定要審查賣方的資質證書,以確定賣方有出售房屋的資格。

    3.1.2將賣方宣傳的優惠盡量寫入合同賣方為了促銷房屋會使出渾身解數進行宣傳,如“優惠價格”、“小區配套完善”、“超大樓間距”、“60%綠化率”等口號,但可能最終難以實現。購房者應當為防止口說無憑或者對方無法兌現要求將這些內容都明確寫入所簽訂的合同中,并明確約定一旦這些約定無法實現的后果。

    3.2不同合同的風險防范

    3.2.1防止被商品房認購書套牢的防范①交錢之前請多考慮。為了最大限度保護自己的利益,建議您在把錢款交出去的時候一定要“三思”。而且在定金交付之前,《商品房認購書》中的定金條款并不生效,因此如果您在已經簽訂了《商品房認購書》之后,但是尚未交付錢款之前改變主意,《商品房認購書》又沒有約定其他懲罰性條款的情況下,您還可以選擇及時抽身,這個時候開發商或銷售公司無權要求或您支付錢款。②簽訂商品房認購書并非必經程序。雖然很多樓盤都要求購房者簽訂《商品房認購書》,但從法律上講,簽訂《商品房認購書》并不是房屋買賣的必經程序,購房者可以爭取直接與開發商就《商品房買賣合同》及合同全部附件(包括補充協議)等內容進行協商,雙方達成一致意見后直接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③約定《商品房認購書》“退出”條款。由于簽訂《商品房認購書》時,樓盤的一些細節尚未明確,《商品房買賣合同》的很多條款都沒有明確,很多不確定性因素都可能導致難以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例如申請貸款不被批準等,因此必須約定“退出”條款,以保證在自己沒有過錯的時候能夠隨時“退出”。具體條款可以這樣擬定:如果購房者與開發商因商品房買賣合同或者補充協議的具體條款存在分歧,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或者由于購房者其他合理原因致使購房者不能購買認購房屋的,購房者有權放棄認購房屋,開發商應在收到購房者發出的書面通知之后的幾日內將購房者所交認購金或定金全部返還。④盡量不交定金,避免“沒收”條款。尤其是如果您還沒有下定最后的決心要買這套房子的話,一定不要交“定金”,可以交訂金、預付款、預訂款、誠意金、擔保金、保證金、訂約金、押金等。一定要注意房地產開發商在“定金”和“訂金”上玩的花樣,故意把“定金”寫成“訂金”。“定金”是指當事人以定金形式擔保債務未履行時,對違約方在定金方面的處罰,若收取定金方毀約,應雙倍返還定金。“訂金”則屬于預付款性質,它不起擔保作用。為了更容易“抽身退出”,盡量不要交“定金”。盡管沒有約定收取定金,如果《商品房認購書》中約定一旦您不簽訂“所收預付款將不予返還這種“沒收”條款依然會導致您無法拿回自己所交的錢款。通常,在《認購書》中有這樣的約定,在簽署《認購書》后若干時間內簽署正式預(出)售合同,逾期則視為購房者違約,房地產開發商有權沒收定金。但由于認購書缺少房屋買賣合同的必要條款,從而造成購房者在這段時間發現問題時,面臨簽約后的風險和終止簽約喪失定金的兩難局面。因此雙方要在協議中明確什么情況下客戶有權要求終止協議,索回定金。⑤抓住對方違約要求返還款項。一旦開發商或銷售公司出現違約,一定要抓住機會,要求開發商或銷售公司解除《商品房認購書》,并全額退還已經收取的款項,如果是定金,還可以要求雙倍返還。為了能夠順利抓住開發商或銷售公司的違約行為,需要您在《商品房認購書》中詳細約定開發商或銷售公司收取“定金”或“預付款的目的,并把銷售人員的承諾寫人,這樣一旦出現違反約定的情況,您才能夠底氣十足地要求對方返還款項。

    3.2.2簽訂商品房預售合同的風險防范①審查是否具備預售資格,即審查是否具備“五證”。除具備之前論述的“四證”外,還應當具備《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房地產開發商只有具備這“五證”,才可以進行公開銷售,簽訂商品房預售合同。《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是在具備了其他四證的基礎上予以核發的,是開發商具備預售資格的最后條件。有些開發商就可能會進行違法操作,在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情況下與購房者簽訂商品房預售合同,將有可能導致購房合同無效。對該證的審查是預防購房風險的關鍵環節之一。②對開發商“一房二賣”行為的風險防范。由于在預售商品房合同簽訂后到房屋交付使用要經過很長一段時間,如果房地產價格暴漲,開發商就可能在利益的驅使下,將已經出售的預售商品房再次售于第三人。為防范此風險,購房者可以在合同中與開發商約定向登記機關申請預告登記。根據《物權法》規定:預告登記后,未經預告登記的權利人同意,處分該不動產的,不發生物權效力。[7]

    3.2.3現房買賣合同履行中的風險防范現房買賣合同和預售商品房買賣合同的不同之處是一個是現房一個是期房,所以,買賣現房合同時不僅應注意預售商品房的防范注意事項,還應當注意其他的一些事項:①對《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表》、《住宅質量保證書》、《住宅使用說明書》進行審查,如果不具備,說明房屋不具備交付條件,購房者有權拒絕開發商的交付行為。如果具備上述三個文件,就要與開發商對房屋進行共同驗收。如果發現問題存在應暫時不接收。如果問題不嚴重,可與開發商進行協商由其維修,但是應當讓開發商進行書面確認質量問題的存在,并承諾維修期間及補償辦法。如果問題比較嚴重,則應根據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及時維權。②產權辦理過程中的風險防范。購房者獲得產權證是其訂立合同的主要目的,與之相對應,交付房屋后開發商的義務并沒有履行完畢,根據《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的規定,開發商應當在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60日內完成房屋初始登記。初始登記完成之后,由購房者自行完成分戶登記,此階段開發商還應到盡協助義務。[8]由于購房者對辦理產權事宜并不熟悉,最好在合同中約定由開發商全程辦證,這樣可以防止因產權證的原因而影響按揭貸款的辦理。

    參考文獻:

    [1]yezhu.info/shangpinfangrengoushu2/.

    [2][5]《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第一條.

    [3][8]《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三條、第34條.

    第7篇:商品房認購書范文

    出賣人(以下簡稱“甲方”):__________

    認購人(以下簡稱“乙方”):__________

    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乙方認購甲方商品房相關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一、認購標的的基本情況

    乙方所認購的商品房為甲方開發的位于_____市_____區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商品房)。該商品房的建筑面積為_____平方米。以上面積均以房地局測繪中心最終測繪面積為準。

    二、認購標的的價款

    該商品房按照建筑面積計價,單價為人民幣__________元/平方米,房款計人民幣__________元(大寫:_______________)。

    三、認購款

    乙方于本認購書簽訂之日,一次性向甲方支付認購款計人民幣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大寫:_______________)。該商鋪屬一次性付清款項,出賣人和買受人無任何爭議。且在簽訂本協議時表示甲方已收到該款項。

    甲方在取得預售許可證后,應立即通知乙方。乙方在接到甲方的簽約通知次日起_____日內,到銷售現場與甲方協商商品房買賣合同的相關條款,協商一致并簽署《商品房買賣合同》。

    甲方應在取得預售許可證____日內通知到乙方,因甲方取得預售許可證后未在規定時間內通知到乙方,因此產生的不利于乙方的后果均由甲方承擔。

    甲、乙雙方在上述約定的期限內協商商品房買賣合同的相關條款,但雙方未達成一致意見,自約定的期限屆滿次日起超過_____日的,本認購書自行解除。甲方應當在本認購書解除次日起_____日內將已收取的認購款返還給乙方,并承擔相關法律責任及乙方的一切經濟損失。

    甲乙雙方協商一致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的,乙方已交納的認購款抵作該商品房的購房款,無須再補購房款。

    四、其他約定

    在簽訂正式的《商品房買賣合同》時,變更認購人的,甲方應積極配合。

    買受人已一次清購房款,甲方不得將此房進行調換,同樣甲方不得將此房另出售給其他人,否則將作為違約處理。

    五、附則

    本認購書未盡事宜,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可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認購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認購書經甲、乙雙方簽字或蓋章后生效。雙方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生效后本認購書自行終止。本認購書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_

    授權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授權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

    證件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證件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8篇:商品房認購書范文

    購房合同基礎概念:

    1.建筑容積率

    建筑容積率是指小區規劃建設用地范圍內全部建筑面積與規劃建設用地面積之比。附屬建筑物也計算在內,但應注明不計算面積的附屬建筑物除外。房地產商不是根據小區的土地面積而是根據建筑容積率繳納土地出讓金,人防工程屬國家所有,不計算建筑容積率。房地產商為了少交土地出讓金,往往也不把地下車庫算入建筑容積率。建筑密度不同于建筑容積率,它是指小區所有建筑基底面積之和與規劃建設用地之比。規劃建設用地面積是指小區用地紅線范圍內的全部土地面積,包括建設區內的道路面積、綠地面積、建筑物(構筑物)所占面積、運動場地等等。

    2.綠化率

    房地產商通常在廣告中使用綠化率一詞,根據園林專家介紹,這也是一個不準確、不規范的用詞。在國家關于園林綠化的用語中,準確的應為“綠地率”和“綠化覆蓋率”兩種叫法。綠地率是指小區用地范圍內各類綠地的總和與小區用地的比率。距建筑外墻1.5米和道路邊線1米以內的土地和地表覆土達不到3米深度的土地,不管它們上面是否有綠化,都不計入綠地面積。綠化覆蓋率是指綠化垂直投影面積之和與小區用地的比率。樹的影子、露天停車場可以中間種草的方磚都可算入綠化覆蓋率,所以綠化覆蓋率有時能做到60%以上。購房人要注意房地產商在銷售樓盤時宣傳的綠化率實際不少是綠化覆蓋率。

    購房合同相關問題注意:

    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時,最好使用建設部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制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示范文本》。由于《示范文本》是政府機關制訂的,較好地平衡了開發商和購房人的權利和義務關系,因此,采用《示范文本》簽訂合同有利于保護購房人的合法權益。但切不可認為采用《示范文本》就萬事大吉,即使采用《示范文本》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購房時也應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1、認購書問題。

    在目前商品房交易過程中,許多開發商在與購房人簽訂正式商品房買賣合同前,要求購房人簽訂認購書,交納認購款。開發商要求購房人簽訂認購書一般兩種情況:一種情況是開發商所銷售房屋倘未取得預售許可證,以向內部職工認購的名義進行銷售,俗稱內部認購;另一種情況是開發商已取得預售許可證或者銷售的是現房,開發商為購房人保留預訂的房屋,作為交換,要求購房人簽訂認購書,并交納一定數額的認購款,如果在規定的時間里,購房人不想購買該房屋,就可能無權要回所交納的認購款。

    第一種情況的認購書

    由于我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和《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都明確規定,在未取得預售許可證前,是不能預售商品房的,而依據我國《合同法》第52條的規定,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合同無效,因此第一種情況的認購書在法律上是無效的。但最高人民法院于20xx年4月28日公布,于20xx年6月1日起施行的《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最高法院解釋》)第2條規定:出賣人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與買受人訂立的商品房預售合同,應當認定無效,但是在起訴前取得商品房預售證明的,可以認定有效。根據該條規定,在取得預售許可證之前所簽訂的認購書,如果開發商在購房人起訴前仍未取得預售許可證,該認購書肯定是無效的;如果開發商在購房人起訴前取得預售許可證,那么該認購書的地位將和開發商已取得預售許可證或者銷售的是現房的情況一樣,即和下面要討論的第二種情況的認購書的性質相同。

    第二種情況的認購書,需要看認購書是否滿足了合同成立的要件,主要是看合同條款是否完備。

    《最高法院解釋》第5條規定:商品房的認購、訂購、預訂等協議具備《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的主要內容,并且出賣人已經按照約定收受購房款的,該協議應當認定為商品房買賣合同,肯定具有法律效力。但是實踐中大多數認購書都不具備《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的主要內容,這些認購書的法律效力如何?《最高法院解釋》并未作明確規定,筆者認為不能從《最高法院解釋》第5條的規定,反推出不具備《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的商品房買賣合同主要內容的認購書,就必然沒有法律效力。但是如果認購書僅規定了房號、面積和價格等條款,那么該認購書未滿足合同應具備的基本條款,不具有法律效力。

    2、補充協議問題。

    在商品房買賣過程中,開發商除和購房人根據《示范文本》所訂立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外,還要求購房人簽訂一份補充協議,該補充協議的內容很多,由開發商的專業律師事先擬訂好。這種補充協議常包含許多對購房人不利的條款,如交房時間的確定、不可抗力條款的解釋、共有面積的確定分攤、關于基礎設施和公共配套建筑的開發利用等方面,甚至包含許多針對開發商的免責條款。比如有些開發商在補充協議中規定:“政府部門有關文件批準的延遲、市政配套批準及安裝的延誤,導致開發商不能按期交付房屋,開發商有權按實際影響的時間而相應延遲交付房屋,而不用承擔延遲交付房屋的責任。”由于補充協議大多含有建筑、房地產、法律等專業術語,一般購房人很難完全搞懂。因此,購房人不要急于和開發商簽訂補充協議,先將補充協議拿回來,找專家進行咨詢,將補充協議中不合理的地方找出來,并對其進行修改。同時由于補充協議是由開發商擬定的,保護購房人的條款很少,因此,應在專家的指導下,在補充協議中增加保護購房人的條款。如果開發商不能滿足購房人以上的合理要求,那么,購房人最好不要和開發商簽訂補充協議。

    3、售樓廣告問題。

    開發商為宣傳、推銷其商品房,一般都散發售樓書,商品房銷售廣告,作出不少許諾。從法律角度來說,售樓書,廣告等都是開發商向不特定的對象發放的用以介紹其商品房的文字、圖片材料,主要是為了美化商品房形象、優勢,遠不具備商品房買賣合同的基本條款。此類廣告法律上一般視其為要約邀請,不能直接成為合同的內容。對于開發商的虛假廣告行為,購房人雖不能依據合同追究開發商的違約責任,但可以追究開發商虛假廣告的責任。根據《廣告法》第37、38條規定,虛假廣告,欺騙和誤導消費者,使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不僅要承擔行政違法責任,而且要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因此,購房人發現受了虛假售樓書或廣告的欺騙和誤導,就要及時向政府有關管理機關舉報,申請予以查處,或訴請人民法院要求責任方賠償損失。

    同時,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的《商品房廣告暫行規定》也對房地產廣告所應遵循的原則、事項以及禁止出現的內容作了規定,購房人也可根據該暫行規定檢查銷售廣告問題。不過為了避免不必要的麻煩,購房人最好在簽訂合同時,要求開發商將廣告承諾的內容寫入雙方協議中,使其成為合同內容的一部分,以便在廣告名不副實時告開發商違約。

    4、樣板房問題。

    目前在商品房銷售過程中,開發商都要設置樣板房或樣板間。購房人入住后,發現房屋和樣板房有差距,當購房人要求退房時,開發商卻認為樣板房不是“樣本房”或 “樣品房”,設置的目的是為了推銷商品房。在購房合同中并沒有約定商品房與樣板房不一致時,購房人有權退房,因此購房人無權要求退房。事實并不如此。《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31條明確規定,開發商設置樣板房的,應當說明實際交付的商品房質量、設備及裝修與樣板房是否一致,未作說明的,實際交付的商品房應當與樣板房一致。開發商未作說明,致使購房人因重大誤解而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的,購房人可以根據《合同法》關于重大誤解的規定,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撤銷購房合同(變更還是撤銷購房合同由購房人進行選擇)。

    5、質量問題。

    有些購房人認為,商品房竣工后已經過政府主管部門組織的竣工驗收,驗收合格后才允許交付使用,因此商品房不應當出現質量問題。而且根據有關法律規定,開發商在交付商品房時,應同時向購房人交付《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這兩書已對商品房質量的細節作了規定,是購房合同的重要組成部分,因此也就沒有必要在合同中約定商品房的質量問題。但事實并非如此。

    商品房竣工驗收,是以抽查的方式進行驗收,因而不能保證每一套商品房的質量都合格。而且竣工驗收的質量標準和購房人所希望的質量要求也可能有差距。至于《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關于房屋質量的規定,都是由開發商擬訂,側重保護開發商的利益,因此有必要在購房合同中約定房屋的質量問題。

    第9篇:商品房認購書范文

    1、撻定函意思是已付了定金而毀約,這就意味著要損失定金的通知書。

    2、商品房購房定金其性質對于商品房認購書為違約定金,對于商品房買賣合同為立約定金。立約定金并不能擔保契約得以成立,僅能擔保當事人積極誠實地訂立契約。只有在一方當事人違背誡信原則,存在違背商品房認購書或其他締約過錯行為時,方可對其適用定金罰則。

    3、對于商品房認購書未確定之內容協商未果而一方拒絕簽約,不應對其適用定金罰則。

    (來源:文章屋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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