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濱海供電分公司是天津市電力公司所屬大型供電企業,是四個直轄市中唯一一家納入國家電網公司大型重點供電企業管理的區域供電公司。主要擔負著作為中國經濟發展第三極―天津濱海新區經濟社會發展提供電力保障的任務。服務范圍2270平方公里,服務人口200余萬。分公司現有110千伏變電站25座,35千伏變電站41座;35千伏及以上輸電線路1597.424公里,10千伏配電線路3854.7公里。
在“十二五”期間國家電網公司提出了“三集五大”的發展方式?!叭宕蟆敝福喝肆Y源、財務、物資集約化管理,大規劃、大建設、大運行、大檢修、大營銷體系。實施兩個轉變:轉變公司發展方式,轉變電網發展方式。按照集團化運作、集約化發展、精益化管理、標準化建設(簡稱“四化”)要求,實施“三集五大”體系,實現公司發展方式轉變。2014年,國家電網公司要求建成職責、流程、制度、標準、考核“五位一體”協同機制,就要重點解決職責不明、流程不順、管控不力的問題,使“三集”和“五大”緊密銜接,確保電網安全、人身安全、隊伍穩定和優質服務。
濱海供電分公司是天津市電力公司所屬大型供電企業擁有的資產種類多,數量大,這樣的企業就更應該做好“三集五大”及“五位一體”的建設。建設管理流程、技術規范和建設標準,強化建設關鍵環節管控,加強建設職能、工程項目和建設隊伍的專業化管理,提高電網建設安全質量和工藝水平,提升建設管理效率和效益,實現電網建設“國際同行業領先、國內各行業領先”目標。全面推進內部控制體系建設,要根據公司制定的體系框架,優化各項管理制度,完善企業標準,研究制定配電網建設的管理、工作和技術標準,逐步建立統一的制度標準體系;要注重開展全員培訓,使基建戰線員工掌握建設管理制度、技術規范。
二、電力企業資產保險內部控制現狀分析
電力企業資產分為自有資產和國網公司總部委托資產兩個大類。電力企業又分為發電企業:主要是從事電能產品的初加工,把水、煤炭、石油、天然氣、核能、風能、太陽能等一次能源轉換成電能這種二次能源。輸電企業:主要從事電能輸送、傳輸活動的企業。供電企業:主要從事電能供應、配售活動的企業,是直接面向用戶。電力建設企業:從事電力項目的施工建設、電力設施的安裝、調試等活動。如電力建設公司,電力安裝公司。電力修造企業:從事電力設備以及相關設施的產品開發、生產制造、維修服務等活動的企業。例如,電力設備制造公司、設計開發公司、檢修公司等。電力投資公司,電力咨詢公司。本公司為發電企業,下面我們就以發電企業為例對資產保險內部控制的現狀進行分析。
發電企業的財產投保一般是以“一刀切”的形式進行綜合投保,財產綜合保險主要投保資產包括:輸電線路、變電設備、配電線路及設備、用電計量設備、通信線路及設備、自動化控制設備、信息設備及儀器儀表、發電及供熱設備、水工機械設備、制造及檢修維護設備、生產管理用工器具、輔助生產用設備及器具、房屋、建筑物、車輛等,這樣的投保形式就能夠涵蓋我公司固定資產的總額的90%以上,能夠達到資產保全的目的。
三、電力企業資產保險內部控制的關鍵控制點完善建議
公司對固定資產的投保實行統一管理、分級負責專業服務的原則。
(一)資產投保
(1)控制點――保險經濟公司的選擇。公司總部通過招標方式,根據國家相關規定、企業相關制度對保險公司的經營實力、管理水平、行業影響力、對電網業務的熟悉情況、為公司提供保險服務的歷史情況、保險業務戰略合作、公司整體發展情況等因素,在全國范圍內統一選擇一定數量的保險公司為公司財產保險服務供應商,招標工作由財產保險工作指導小組負責組織,總經理負責確定保險經濟公司。
(2)控制點――年度國網公司保險建議書和保險方案的制定及審核。保險經濟公司制作《年度國網公司保險建議書和保險方案》經省公司保險部門,報經國網總部財產保險工作指導小組審批,確保保險方案經濟合理,投保范圍符合下一年總體保險方案。透白范圍包括輸電線路、變電設備、配電線路及設備、用電計量設備、通信線路及設備、自動化控制設備、信息設備及儀器儀表、發電及供熱設備、水工機械設備、制造及檢修維護設備、生產管理用工器具、輔助生產用設備及器具、房屋、建筑物、車輛等。
(3)控制點――資產投保方案及合同合法合規性審核。國網公司法務部門依據審定的保險方案,確定次年固定資產投保范圍,擬定《保險合同》《投保資產清單》等,報經本層級經法部對保險方案和保險合同相關的法律文件進行審核,確保保險方案和保險合同附件完備,履行招標程序,合同條款規范合法,操作程序合法合規。
(4)控制點――投保方案合理性審批控制。國網公司財產保險工作指導小組審批省公司投保方案合理性控制,與保險經紀公司簽訂委托合同,選定保險公司并依據國網總部審定的保險方案制定《省公司投保方案》,報經省公司總會計師及國網總部財產保險工作指導小組審批,確保投保方案合理,符合國網公司審定方案;所選保險公司隸屬國網公司財產保險工作指導小組公布的保險公司列表范圍之內;保險費率符合保險監管規定和保險公司的精算定價要求;保險費率的確定結合費率歷史水平、保險保障范圍擴展情況、投保資產的優化組合情況,符合市場化原則。
(二)資產索賠
(1)控制點――保險賠付協議合理性控制。財務部主任依據經審核的《索賠申請書》,與保險公司協商簽訂《保險賠付協議》,審核資產主管提交的保險公司賠付意見,審核賠付金額是否合理,是否符合保險合同條款。下一步總會計師審批經財務部主任審核后保險公司賠付意見,確認是否同意賠償意見,根據省自行設置審批權限,對于不同保險條款理賠或一定金額以上的保險理賠,還需要總經理辦公會議審批,對于地市/縣公司,還需要省公司財務部領導審批。
(2)控制點――保險賠付金額性質審批。依據經審核的《索賠申請書》,與保險公司協商簽訂《保險賠付協議》,報經本層級財務部主任審核,確保賠付金額合理,符合保險合同條款,如屬于重大索賠事項,需報經本層級總會計師審批。
下面,我把自己在200*年工作情況及廉潔守紀情況向大家作以匯報。200*年,本人在局領導的正確領導下,以許可證管理工作為重點,工作中加班加點,克服困難,工作取得了充足的進展,生活中注重廉潔自律,勤儉持家,保持良好的道德修養。
一、恪盡職守,努力完成領導交派的工作任務
上半年,根據省局要求,在去年食品普查的基礎上開展了一次全縣食品生產加工企業集中整頓活動。在這次整治活動中,本人負責起草了集中整頓方案,將食品普查中發現550家無營業執照企業及小作坊移交贛榆工商局查處,將562家無衛生許可證企業及小作坊移交縣衛生局查處,將118家無證、無標生產企業移交我局稽查大隊查處,對剩下的152家企業分為A、B、C三類,根據企業的質量管理情況和經營情況實施動態管理,嚴格監控。
根據國家局79號令規定,依法組織對60家食品生產加工企業使用食品添加劑情況進行備案。
質監科的工作,除了應完成預算創收工作,還得完成了市局、縣局交派的行政管理工作,創收、管理兩不誤,每月巡查食品許可證企業5家,暗查食品市場1家。工作中能主動克服困難,統籌兼顧,努力完成了各項業務。
如何在短時間內提高企業的質量安全意識和科學管理意識,是我們在工作中的主要困難。今年,本人加班加點,數次到企業現場指導幫助,共指導6家糖果企業,4家紫菜企業,1家冷飲廠,4家米廠,6家五類換證企業申證。按照驗收細則、驗收通則完善申請書,具體落實完善各項管理制度,完善各種記錄,配置化驗室。每一家企業的申證,我們都要幾十次的到企業現場,在指導糖果廠申證期間,本人將星期日作為“糖果廠專門服務日”。很多企業老板都是小學文化,但經過我們共同努力最終讓他們取得成功。目前上述21家食品企業均通過現場審查。就在今天(2006年12月14日上午),上述6家糖果企業已從市局監督處領走了食品生產許可證,也就在今天,贛榆縣徐福茶廠、贛榆縣沙河糧油貿易有限公司2家食品企業已經市局監督處受理,近日即將現場審查。
連云港神仙紫菜有限公司獲得食品現場審查A級,目前連云港市A級只有兩家,連云港大喜慶食品有限公司、贛榆縣豐源米業有限公司獲得食品現場審查B級,現場審查B級的企業在全市也屈指可數。
許可證管理工作,涉及到廣泛的知識領域。為不斷適應新的工作需求,本人不斷加強業務知識學習,豐富自己的知識面,從企業的廠房設計、流程布局、管理體系、產品檢驗等方面盡力為企業提供熱情周到的咨詢服務。本人通過電腦、教材、報刊和請教專業人員,加強對ISO9000、HACCP、GMP等管理體系學習,先后熟悉桶裝飲用水、紫菜、冷凍飲品、糖果、食品添加劑和茶葉相關領域行業知識,認真學習相關食品標準,認真學習相關衛生規范。下一步,本人將加強掛面、淀粉制品領域知識的學習。
今年,本人組織完成了64家工業產品許可證年審工作。指導1家建筑外窗企業擴項申請。指導1家食品添加劑企業、1家五硫化二磷企業申證。
團結是發展的動力,在積極推進許可證工作的同時,本人注重協助局內各兄弟科室開展工作。今年來,共為4家紫菜企業修訂企業標準,協助計測所對許可證企業化驗儀器、計量器具檢定工作進行把關。多次在局稽查大隊查處許可證企業違法行為過程中提供業務咨詢。
二、勤政廉潔,保持良好的道德修養
本人在日常工作中,嚴格遵守局內各項規章制度,積極參加各項集體活動,以省局“六條禁令”和國家局的有關規定為規范,團結同事,尊敬師長,服從領導,熱情為他人排憂解難。
第一條為了規范行政強制的設定和實施,保障和監督行政機關依法履行職責,維護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本法所稱行政強制,包括行政強制措施和行政強制執行。
行政強制措施,是指行政機關在行政管理過程中,為制止違法行為、防止證據損毀、避免危害發生、控制危險擴大等情形,依法對公民的人身自由實施暫時性限制,或者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財物實施暫時性控制的行為。
行政強制執行,是指行政機關或者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對不履行行政決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強制履行義務的行為。
第三條行政強制的設定和實施,適用本法。
發生或者即將發生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或者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事件,行政機關采取應急措施或者臨時措施,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行政機關采取金融業審慎監管措施、進出境貨物強制性技術監控措施,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四條行政強制的設定和實施,應當依照法定的權限、范圍、條件和程序。
第五條行政強制的設定和實施,應當適當。采用非強制手段可以達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設定和實施行政強制。
第六條實施行政強制,應當堅持教育與強制相結合。
第七條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利用行政強制權為單位或者個人謀取利益。
第八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實施行政強制,享有陳述權、申辯權;有權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因行政機關違法實施行政強制受到損害的,有權依法要求賠償。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人民法院在強制執行中有違法行為或者擴大強制執行范圍受到損害的,有權依法要求賠償。
第二章 行政強制的種類和設定
第九條行政強制措施的種類:
(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二)查封場所、設施或者財物;
(三)扣押財物;
(四)凍結存款、匯款;
(五)其他行政強制措施。
第十條行政強制措施由法律設定。
尚未制定法律,且屬于國務院行政管理職權事項的,行政法規可以設定除本法第九條第一項、第四項和應當由法律規定的行政強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強制措施。
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規,且屬于地方性事務的,地方性法規可以設定本法第九條第二項、第三項的行政強制措施。
法律、法規以外的其他規范性文件不得設定行政強制措施。
第十一條法律對行政強制措施的對象、條件、種類作了規定的,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不得作出擴大規定。
法律中未設定行政強制措施的,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不得設定行政強制措施。但是,法律規定特定事項由行政法規規定具體管理措施的,行政法規可以設定除本法第九條第一項、第四項和應當由法律規定的行政強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強制措施。
第十二條行政強制執行的方式:
(一)加處罰款或者滯納金;
(二)劃撥存款、匯款;
(三)拍賣或者依法處理查封、扣押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
(四)排除妨礙、恢復原狀;
(五)代履行;
(六)其他強制執行方式。
第十三條行政強制執行由法律設定。
法律沒有規定行政機關強制執行的,作出行政決定的行政機關應當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四條起草法律草案、法規草案,擬設定行政強制的,起草單位應當采取聽證會、論證會等形式聽取意見,并向制定機關說明設定該行政強制的必要性、可能產生的影響以及聽取和采納意見的情況。
第十五條行政強制的設定機關應當定期對其設定的行政強制進行評價,并對不適當的行政強制及時予以修改或者廢止。
行政強制的實施機關可以對已設定的行政強制的實施情況及存在的必要性適時進行評價,并將意見報告該行政強制的設定機關。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向行政強制的設定機關和實施機關就行政強制的設定和實施提出意見和建議。有關機關應當認真研究論證,并以適當方式予以反饋。
第三章 行政強制措施實施程序
第一節一般規定
第十六條行政機關履行行政管理職責,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實施行政強制措施。
違法行為情節顯著輕微或者沒有明顯社會危害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強制措施。
第十七條行政強制措施由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機關在法定職權范圍內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權不得委托。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規定行使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可以實施法律、法規規定的與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強制措施。
行政強制措施應當由行政機關具備資格的行政執法人員實施,其他人員不得實施。
第十八條行政機關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實施前須向行政機關負責人報告并經批準;
(二)由兩名以上行政執法人員實施;
(三)出示執法身份證件;
(四)通知當事人到場;
(五)當場告知當事人采取行政強制措施的理由、依據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救濟途徑;
(六)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
(七)制作現場筆錄;
(八)現場筆錄由當事人和行政執法人員簽名或者蓋章,當事人拒絕的,在筆錄中予以注明;
(九)當事人不到場的,邀請見證人到場,由見證人和行政執法人員在現場筆錄上簽名或者蓋章;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程序。
第十九條情況緊急,需要當場實施行政強制措施的,行政執法人員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向行政機關負責人報告,并補辦批準手續。行政機關負責人認為不應當采取行政強制措施的,應當立即解除。
第二十條依照法律規定實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除應當履行本法第十八條規定的程序外,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當場告知或者實施行政強制措施后立即通知當事人家屬實施行政強制措施的行政機關、地點和期限;
(二)在緊急情況下當場實施行政強制措施的,在返回行政機關后,立即向行政機關負責人報告并補辦批準手續;
(三)法律規定的其他程序。
實施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不得超過法定期限。實施行政強制措施的目的已經達到或者條件已經消失,應當立即解除。
第二十一條違法行為涉嫌犯罪應當移送司法機關的,行政機關應當將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一并移送,并書面告知當事人。
第二節查封、扣押
第二十二條查封、扣押應當由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機關實施,其他任何行政機關或者組織不得實施。
第二十三條查封、扣押限于涉案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不得查封、扣押與違法行為無關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不得查封、扣押公民個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品。
當事人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已被其他國家機關依法查封的,不得重復查封。
第二十四條行政機關決定實施查封、扣押的,應當履行本法第十八條規定的程序,制作并當場交付查封、扣押決定書和清單。
查封、扣押決定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
(二)查封、扣押的理由、依據和期限;
(三)查封、扣押場所、設施或者財物的名稱、數量等;
(四)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五)行政機關的名稱、印章和日期。
查封、扣押清單一式二份,由當事人和行政機關分別保存。
第二十五條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情況復雜的,經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延長查封、扣押的決定應當及時書面告知當事人,并說明理由。
對物品需要進行檢測、檢驗、檢疫或者技術鑒定的,查封、扣押的期間不包括檢測、檢驗、檢疫或者技術鑒定的期間。檢測、檢驗、檢疫或者技術鑒定的期間應當明確,并書面告知當事人。檢測、檢驗、檢疫或者技術鑒定的費用由行政機關承擔。
第二十六條對查封、扣押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行政機關應當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損毀;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對查封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行政機關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損毀或者擅自轉移、處置。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損失,行政機關先行賠付后,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因查封、扣押發生的保管費用由行政機關承擔。
第二十七條行政機關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后,應當及時查清事實,在本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期限內作出處理決定。對違法事實清楚,依法應當沒收的非法財物予以沒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銷毀的,依法銷毀;應當解除查封、扣押的,作出解除查封、扣押的決定。
第二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機關應當及時作出解除查封、扣押決定:
(一)當事人沒有違法行為;
(二)查封、扣押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與違法行為無關;
(三)行政機關對違法行為已經作出處理決定,不再需要查封、扣押;
(四)查封、扣押期限已經屆滿;
(五)其他不再需要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情形。
解除查封、扣押應當立即退還財物;已將鮮活物品或者其他不易保管的財物拍賣或者變賣的,退還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款項。變賣價格明顯低于市場價格,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應當給予補償。
第三節凍結
第二十九條凍結存款、匯款應當由法律規定的行政機關實施,不得委托給其他行政機關或者組織;其他任何行政機關或者組織不得凍結存款、匯款。
凍結存款、匯款的數額應當與違法行為涉及的金額相當;已被其他國家機關依法凍結的,不得重復凍結。
第三十條行政機關依照法律規定決定實施凍結存款、匯款的,應當履行本法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第七項規定的程序,并向金融機構交付凍結通知書。
金融機構接到行政機關依法作出的凍結通知書后,應當立即予以凍結,不得拖延,不得在凍結前向當事人泄露信息。
法律規定以外的行政機關或者組織要求凍結當事人存款、匯款的,金融機構應當拒絕。
第三十一條依照法律規定凍結存款、匯款的,作出決定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三日內向當事人交付凍結決定書。凍結決定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
(二)凍結的理由、依據和期限;
(三)凍結的賬號和數額;
(四)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五)行政機關的名稱、印章和日期。
第三十二條自凍結存款、匯款之日起三十日內,行政機關應當作出處理決定或者作出解除凍結決定;情況復雜的,經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延長凍結的決定應當及時書面告知當事人,并說明理由。
第三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機關應當及時作出解除凍結決定:
(一)當事人沒有違法行為;
(二)凍結的存款、匯款與違法行為無關;
(三)行政機關對違法行為已經作出處理決定,不再需要凍結;
(四)凍結期限已經屆滿;
(五)其他不再需要采取凍結措施的情形。
行政機關作出解除凍結決定的,應當及時通知金融機構和當事人。金融機構接到通知后,應當立即解除凍結。
行政機關逾期未作出處理決定或者解除凍結決定的,金融機構應當自凍結期滿之日起解除凍結。
第四章 行政機關強制執行程序
第一節一般規定
第三十四條行政機關依法作出行政決定后,當事人在行政機關決定的期限內不履行義務的,具有行政強制執行權的行政機關依照本章規定強制執行。
第三十五條行政機關作出強制執行決定前,應當事先催告當事人履行義務。催告應當以書面形式作出,并載明下列事項:
(一)履行義務的期限;
(二)履行義務的方式;
(三)涉及金錢給付的,應當有明確的金額和給付方式;
(四)當事人依法享有的陳述權和申辯權。
第三十六條當事人收到催告書后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行政機關應當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記錄、復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行政機關應當采納。
第三十七條經催告,當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決定,且無正當理由的,行政機關可以作出強制執行決定。
強制執行決定應當以書面形式作出,并載明下列事項: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
(二)強制執行的理由和依據;
(三)強制執行的方式和時間;
(四)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五)行政機關的名稱、印章和日期。
在催告期間,對有證據證明有轉移或者隱匿財物跡象的,行政機關可以作出立即強制執行決定。
第三十八條催告書、行政強制執行決定書應當直接送達當事人。當事人拒絕接收或者無法直接送達當事人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送達。
第三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執行:
(一)當事人履行行政決定確有困難或者暫無履行能力的;
(二)第三人對執行標的主張權利,確有理由的;
(三)執行可能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失,且中止執行不損害公共利益的;
(四)行政機關認為需要中止執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執行的情形消失后,行政機關應當恢復執行。對沒有明顯社會危害,當事人確無能力履行,中止執行滿三年未恢復執行的,行政機關不再執行。
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終結執行:
(一)公民死亡,無遺產可供執行,
又無義務承受人的;
(二)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無財產可供執行,又無義務承受人的;
(三)執行標的滅失的;
(四)據以執行的行政決定被撤銷的:
(五)行政機關認為需要終結執行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一條在執行中或者執行完畢后,據以執行的行政決定被撤銷、變更,或者執行錯誤的,應當恢復原狀或者退還財物;不能恢復原狀或者退還財物的,依法給予賠償。
第四十二條實施行政強制執行,行政機關可以在不損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的情況下,與當事人達成執行協議。執行協議可以約定分階段履行;當事人采取補救措施的,可以減免加處的罰款或者滯納金。
執行協議應當履行。當事人不履行執行協議的,行政機關應當恢復強制執行。
第四十三條行政機關不得在夜間或者法定節假日實施行政強制執行。但是,情況緊急的除外。
行政機關不得對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電、供熱、供燃氣等方式迫使當事人履行相關行政決定。
第四十四條對違法的建筑物、構筑物、設施等需要的,應當由行政機關予以公告,限期當事人自行拆除。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拆除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第二節金錢給付義務的執行
第四十五條行政機關依法作出金錢給付義務的行政決定,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加處罰款或者滯納金。加處罰款或者滯納金的標準應當告知當事人。
加處罰款或者滯納金的數額不得超出金錢給付義務的數額。
第四十六條行政機關依照本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實施加處罰款或者滯納金超過三十日,經催告當事人仍不履行的,具有行政強制執行權的行政機關可以強制執行。
行政機關實施強制執行前,需要采取查封、扣押、凍結措施的,依照本法第三章規定辦理。
沒有行政強制執行權的行政機關應當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但是,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經催告仍不履行的,在實施行政管理過程中已經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行政機關,可以將查封、扣押的財物依法拍賣抵繳罰款。
第四十七條劃撥存款、匯款應當由法律規定的行政機關決定,并書面通知金融機構。金融機構接到行政機關依法作出劃撥存款、匯款的決定后,應當立即劃撥。
法律規定以外的行政機關或者組織要求劃撥當事人存款、匯款的,金融機構應當拒絕。
第四十八條依法拍賣財物,由行政機關委托拍賣機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的規定辦理。
第四十九條劃撥的存款、匯款以及拍賣和依法處理所得的款項應當上繳國庫或者劃入財政專戶。任何行政機關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變相私分。
第三節代履行
第五十條行政機關依法作出要求當事人履行排除妨礙、恢復原狀等義務的行政決定,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經催告仍不履行,其后果已經或者將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環境污染或者破壞自然資源的,行政機關可以代履行,或者委托沒有利害關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第五十一條代履行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代履行前送達決定書,代履行決定書應當載明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代履行的理由和依據、方式和時間、標的、費用預算以及代履行人;
(二)代履行三日前,催告當事人履行,當事人履行的,停止代履行;
(三)代履行時,作出決定的行政機關應當派員到場監督;
(四)代履行完畢,行政機關到場監督的工作人員、代履行人和當事人或者見證人應當在執行文書上簽名或者蓋章。
代履行的費用按照成本合理確定,由當事人承擔。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代履行不得采用暴力、脅迫以及其他非法方式。
第五十二條需要立即清除道路、河道、航道或者公共場所的遺灑物、障礙物或者污染物,當事人不能清除的,行政機關可以決定立即實施代履行;當事人不在場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事后立即通知當事人,并依法作出處理。
第五章 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五十三條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決定的,沒有行政強制執行權的行政機關可以自期限屆滿之日起三個月內,依照本章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五十四條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前,應當催告當事人履行義務。催告書送達十日后當事人仍未履行義務的,行政機關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執行對象是不動產的,向不動產所在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第五十五條行政機關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強制執行申請書;
(二)行政決定書及作出決定的事實、理由和依據;
(三)當事人的意見及行政機關催告情況;
(四)申請強制執行標的情況;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強制執行申請書應當由行政機關負責人簽名,加蓋行政機關的印章,并注明日期。
第五十六條人民法院接到行政機關強制執行的申請,應當在五日內受理。
行政機關對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裁定有異議的,可以在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上一級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復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
第五十七條人民法院對行政機關強制執行的申請進行書面審查,對符合本法第五十五條規定,且行政決定具備法定執行效力的,除本法第五十八條規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七日內作出執行裁定。
第五十八條人民法院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作出裁定前可以聽取被執行人和行政機關的意見:
(一)明顯缺乏事實根據的;
(二)明顯缺乏法律、法規依據的;
(三)其他明顯違法并損害被執行人合法權益的。
人民法院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是否執行的裁定。裁定不予執行的,應當說明理由,并在五日內將不予執行的裁定送達行政機關。
行政機關對人民法院不予執行的裁定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上一級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復議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是否執行的裁定。
第五十九條因情況緊急,為保障公共安全,行政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立即執行。經人民法院院長批準,人民法院應當自作出執行裁定之日起五日內執行。
第六十條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不繳納申請費。強制執行的費用由被執行人承擔。
人民法院以劃撥、拍賣方式強制執行的,可以在劃撥、拍賣后將強制執行的費用扣除。
依法拍賣財物,由人民法院委托拍賣機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的規定辦理。
劃撥的存款、匯款以及拍賣和依法處理所得的款項應當上繳國庫或者劃人財政專戶,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變相私分。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六十一條行政機關實施行政強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級行政機關或者有關部門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沒有法律、法規依據的;
(二)改變行政強制對象、條件、方式的;
(三)違反法定程序實施行政強制的;
(四)違反本法規定,在夜間或者法定節假日實施行政強制執行的;
(五)對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電、供熱、供燃氣等方式迫使當事人履行相關行政決定的;
(六)有其他違法實施行政強制情形的。
第六十二條違反本法規定,行政機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級行政機關或者有關部門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擴大查封、扣押、凍結范圍的;
(二)使用或者損毀查封、扣押場所、設施或者財物的;
(三)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間不作出處理決定或者未依法及時解除查封、扣押的;
(四)在凍結存款、匯款法定期間不作出處理決定或者未依法及時解除凍結的。
第六十三條行政機關將查封、扣押的財物或者劃撥的存款、匯款以及拍賣和依法處理所得的款項,截留、私分或者變相私分的,由財政部門或者有關部門予以追繳;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記大過、降級、撤職或者開除的處分。
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查封、扣押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據為己有的,由上級行政機關或者有關部門責令改正,依法給予記大過、降級、撤職或者開除的處分。
第六十四條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利用行政強制權為單位或者個人謀取利益的,由上級行政機關或者有關部門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六十五條違反本法規定,金融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金融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在凍結前向當事人泄露信息的;
(二)對應當立即凍結、劃撥的存款、匯款不凍結或者不劃撥,致使存款、匯款轉移的;
(三)將不應當凍結、劃撥的存款、匯款予以凍結或者劃撥的;
(四)未及時解除凍結存款、匯款的。
第六十六條違反本法規定,金融機構將款項劃入國庫或者財政專戶以外的其他賬戶的,由金融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并處以違法劃撥款項二倍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違反本法規定,行政機關、人民法院指令金融機構將款項劃人國庫或者財政專戶以外的其他賬戶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六十七條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員在強制執行中有違法行為或者擴大強制執行范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六十八條違反本法規定,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造成損失的,依法給予賠償。
違反本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六十九條本法中十日以內期限的規定是指工作日,不含法定節假日。
第七十條法律、行政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在法定授權范圍內,以自己的名義實施行政強制,適用本法有關行政機關的規定。
關鍵詞:采暖蓄熱應用
一、引言
近年來,我國大氣污染日益嚴重,人們要求保護環境、凈化天空的呼聲日益增高,而北方冬季城市空氣污染的重要來源是采暖燃煤鍋爐所排放的粉塵和有害氣體。與此同時,許多地區電力出現了相對過剩、電力峰谷差不斷拉大的現象。例如,東北電網系統的最大峰谷差已是最大負荷的37%,而華北電網已達峰負荷的40%[1]。為解決電力系統的這種供需矛盾,電力系統用戶側和發電側均采取了一定措施。在發電方面,一大批初投資巨大的抽水蓄能電站、運行費昂貴的燃油燃氣尖峰電站相繼建成并投入調峰運行,甚至一些高參數的大型火電廠也以被迫降低發電效率為代價而參與電力調峰。同時,電力系統也加強了用戶側管理。例如,采取分時電價,鼓勵用戶在電力低谷時多用電,在電力高峰時少用電。
因此,在環保要求高的城市采暖供熱中,燃煤鍋爐房或燃煤爐灶將嚴格限制使用,取而代之的幾種可能的采暖形式主要有集中供熱的電鍋爐、大型電動熱泵和燃氣鍋爐房以及分散在用戶房間內的家用燃氣爐、電暖器等(見圖1)。同時,為減小電力網發電的峰谷差,也可考慮在供熱系統中設置蓄熱裝置,使得在滿足采暖要求的同時,對電力負荷起到削峰填谷的作用。為此,本文將對上述采暖系統形式的應用作初步的分析與探討。
二、采暖供熱系統能耗和經濟性
1.能耗
傳統采暖系統消耗的能量是燃料,而電動采暖系統所消耗的能量是電能。因此,為更全面分析各采暖系統效率,采用一次能耗率作為所耗能評價指標。一次能耗率即單位供熱量所消耗的一次能源量。圖2為采暖系統在單位供熱量與相應的一次能量之間的能量平衡圖。其中η為采暖系統供熱效率,即供熱量與輸入能耗之比。對于熱泵系統,η為熱泵性能系數與系統管道效率之積,對于鍋爐供熱系統,η為鍋爐采暖系統的熱效率與系統管道效率之積,對于熱電廠,η為熱電廠供熱量與燃料量之比;ηe為熱電廠的發電效率。
對于鍋爐采暖系統,單位供熱量b為:
對于熱電聯產系統,1/η份的燃料在提供1份熱量的同時,又發出ηe/η份電量。如果這些電由電力系統中其他電廠產生,則需耗費的燃料量為為電力系統發電效率。于是,單位供熱量熱電聯產系統的一次能耗為:
對于電動采暖系統,所耗電能由電力系統提供,于是:
實際上,一個采暖季的采暖能耗不僅取決于單位供熱量采暖系統的一次能耗,還取決于采暖系統的運行時間。對于家用采暖裝置,如家用熱泵、家用燃氣爐和電暖器等,由于系統調節靈活,啟停方便,根據需要隨時調整供熱工況,可在房間有人時供熱,而在無人時采暖設備停止運行,從而減小最大采暖負荷時間數,降低單位采暖面積的供熱能耗。對于傳統的集中供熱系統,如鍋爐房或熱電聯產,由于運行調節慣性大,設備啟停不便,一般房間內不單獨進行供熱量調節,系統在整個采暖季不間斷供熱,最大采暖負荷小時數大,造成單位采暖面積能耗的增加。對于北京地區,不間斷供熱的最大采暖負荷小時數h可取為2000。引入采暖系統可調節系數λ的概念,定義為采暖系統實際最大采暖負荷小時數與整個采暖季不間斷采暖的最大負荷小時數之比。對于家用采暖裝置,可調節系數一般為0.5至0.8,本文取為0.65,對于集中供熱系統,可調節系數一般為1。于是,考慮到可調節系數的采暖系統一次能耗率為:
系統一次能耗率表示單位供熱容量的采暖系統單位時間能耗,它反映出在考慮可調節系數后采暖系統的能源利用效率。圖3給出各系統的一次能耗率,其中有關參數的取值見表1。可以看出,設置蓄熱器的電鍋爐采暖一次能耗最大,電鍋爐由于沒有蓄熱損失而一次能耗次之,考慮到可調節系數,電暖器的一次能耗小于以上兩種采暖系統。熱電聯產系統的能耗最小。家用燃氣爐和家用熱泵雖然能耗明顯高于熱電聯產系統,但由于可調節系數的影響,其一次能耗率與熱電聯產系統相近。
2.經濟性
采暖供熱系統的經濟性可從單位供熱容量年運行成本加以評價,年運行成本C由初投資的折舊和運行費組成。為使問題更加簡明,在運行費中僅考慮能耗費。
在經濟分析中,采暖系統消費和產生單位電量的價值在不同時刻是不同的。小時級的單位電能生產和消費的價值可由電能價值當量衡量和反映[2]。電力負荷高峰期和低谷期電能價值當量是不同。圖4給出了我國某電網小時級電能價值當量典型日分布。
對于熱電聯產系統,年運行成本由下式獲得:其中,k為熱電聯產系統初投資,元/kw(熱);r為折舊率;f為燃料費;e為熱電廠發電的電能價值當量,元/kw.h。
而燃氣鍋爐采暖系統,年運行成本由下式計算:
對于電動采暖系統,年運行成本可計算為:
初投資取值如表1所示,其中熱源投資對于集中供熱系統包括設備和土建兩部分,電能價值當量取值如圖4。圖5給出各采暖系統的年運行費??梢钥闯觯姞t采暖的年運行費遠高于其它系統,而熱電聯產的經濟性則是所有采暖系統中最好的。其它采暖形式之間的經濟性差別不十分明顯。對于具體的采暖系統,系統初投資和效率與表1中的值會有所不同,各地的能源價格的制定也存在差別,因此,除了熱電聯產經濟性經濟性明顯偏好、電爐采暖的經濟性明顯偏差外,其它采暖系統經濟性應根據具體情況加以分析和評價。
三、各采暖系統應用分析
1.傳統采暖供熱系統
傳統的采暖供熱系統主要有鍋爐采暖系統和熱電聯產集中供熱系統。
1)鍋爐采暖
包括以鍋爐房為熱源的集中供熱系統和分散在各用戶房間的家用爐灶。按燃料分又有燃煤鍋爐和燃油、氣鍋爐(燃油、氣鍋爐房和家用壁掛氣爐)等。
燃煤鍋爐包括燃煤鍋爐房和家用小煤爐。家用小煤爐由于投資小、燃料價低而在小城鎮的分散住宅使用較多,燃煤鍋爐房則主要應用于一個小區的獨立供熱或承擔大型區域供熱系統的尖峰負荷。燃煤鍋爐運行成本低,在我國城鎮采暖中使用最為普遍。但是,由于能源轉換效率很低,對大氣的污染在所有采暖系統中是嚴重的,因此這種采暖形式在環保要求高的城市,尤其是北京的使用,應嚴格加以控制。
燃油、氣鍋爐包括應用于小區或單個樓宇采暖的集中式燃油、氣鍋爐供熱系統和以壁掛氣爐等形式設置在房間內的家用燃氣爐等。由于天然氣等是清潔燃料,這種采暖系統的環境污染遠小于燃煤系統。目前,天然氣的進京,環保意識的加強,使得燃氣鍋爐在北京的應用和推廣成為可能。另外,燃油、氣鍋爐運行調節靈活,尤其家用以壁掛氣爐,可根據人們的作息情況隨時做啟停和供熱量調整,從而減少了系統運行的最大采暖負荷小時數,節省了燃料量和運行費。但是,當考慮到天然氣管網的追加投資,燃氣鍋爐采暖系統的初投資會明顯增高。在運行費方面,由于油、氣等燃料價格昂貴,系統的一次能耗也較高(如圖3),使得燃油、氣鍋爐的運行費昂貴。因此,燃油、氣鍋爐采暖系統,尤其是集中式燃油、氣鍋爐供熱的推廣和應用,應在深入的技術經濟分析基礎上慎重進行。
2)熱電聯產供熱系統
以熱電廠為熱源的區域供熱系統,常見形式是熱電廠中汽輪機的抽汽或背壓排汽通過熱交換器將熱量傳遞給熱水,并通過熱網輸送到各采暖用戶。熱電廠將高品位的熱能用于發電,低品位的熱能用于供熱,因而能源轉換效率高。如果有關參數取值如表1,對于相同的最大采暖負荷小時數,在所有采暖形式中,熱電聯產一次能耗是最低的。這使得熱電聯產系統的環境污染也很小。同時,在電力短缺時,熱電廠在供熱的同時發電上網,相當于減少了電力系統相應投資。從整體上看,熱電聯產具有很好的經濟性(如圖5)。因此,在保證全年充足熱負荷的前提下,應鼓勵熱電聯產的建設和現有熱電廠的運行。
2.電動采暖系統
1)電爐采暖
電鍋爐屬于集中式的電采暖系統,多用于一幢樓宇或建筑密集的商業小區供熱。與傳統集中供熱方式一樣,在該系統中,熱水被電鍋爐加熱后由熱力管道輸送至各用戶房間。由圖5可知,電鍋爐系統的運行成本明顯高于其他采暖系統。而且電鍋爐采暖系統單位供熱量的一次能耗在所有采暖形式中是最高的。因此電鍋爐采暖的使用應嚴格限制,即使是在電力富裕的時期。因為電力過剩往往使短期性的,隨著經濟的發展,這種過剩將會消失。何況電鍋爐能源轉換效率極低,大量使用是不符合我國可持續發展的能源政策的。
電暖器一般設置在用戶房間內,主要形式有電熱微晶玻璃輻射取暖器、電熱石英管取暖器、電熱油汀等普通電暖器和具有蓄熱功能的相變蓄熱電暖器等。由于省去傳統采暖系統中的熱力管道和散熱器,一般電暖器的投資明顯較低。而且電轉換為熱后可直接用于采暖,轉換效率為100%,避免了電鍋爐采暖中因中間介質(熱水)而造成的熱損失。在運行方面,這種采暖裝置調節靈活,使用方便,用戶可根據需要對采暖裝置的啟停隨時控制,因而可減少采暖季裝置運行時間,進而可減少采暖運行費。因此,電暖器的經濟性要好于電鍋爐采暖系統,見圖5。同時,家用電暖器不需象集中供熱那樣要有專門人員對采暖系統進行管理、運行和維護,也沒有集中供熱中所存在的計量受費難題。而且電暖器不會對使用地區產生污染。但是,電暖器存在著單位供熱量一次能耗大的缺點(見圖3),運行成本也高于一般的采暖系統。由于房間電路容量較小,因而當采暖負荷較大時,存在用戶電路改造問題。在采暖效果上,電暖器采暖的舒適感不如傳統的水暖散熱器。所以,電暖器的使用應根據用戶實際情況加以選擇,不宜盲目推廣。
2)電動熱泵
包括大型電動熱泵和家用電動熱泵。大型熱泵可使用于一幢樓宇的采暖或作為區域供熱的熱源。對于大型熱泵,可在熱源處設置蓄熱器。家用熱泵可設置在各房間內,夏季作為空調冷源,冬季作為采暖熱源,啟停調節靈活方便。
電動熱泵能源轉換效率明顯高于電爐,在外界輸入能量W(電能、熱能)的情況下,機組從低溫環境中吸收熱量Q1,并將這部分低位熱量提升為高位熱量Q2(Q2=W+Q1)而加以利用。如果機組的性能系數(COP)為2,則消耗1個單位的能量可獲得2個單位的熱量,所以單位供熱量一次能耗明顯低于電爐采暖系統(見圖3),使得運行費也低于電爐。對于家用電動熱泵,用戶可根據需要自行調節熱泵的啟停,因而可進一步節省運行費用。
由于對于夏季同時需要空調的地方,如商業建筑,熱泵系統可同時滿足全年的冷熱負荷,熱泵采統用于采暖的投資會明顯降低,可認為是熱泵相對于空調系統所追加的投資(本文取為200元/kW)。因此,兼用制冷的熱泵系統與純采暖相比年運行費要明顯降低。
以上對熱泵的分析中對性能系數的取值較低,適合于風冷熱泵。而水源熱泵在制熱時從水中吸取低位熱能,其性能系數一般要高于風冷熱泵,因而運行成本將會更低。另外,熱泵系統具備電熱爐所擁有的不對使用地產生大氣污染、安裝運行簡便以及占用面積小等優點。電動熱泵采暖供熱系統已在世界許多地方得到應用,尤其在北歐、美國和日本等地區的使用更為廣泛。例如,瑞典許多地區使用了以地下水為熱源的熱泵供熱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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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燃氣鍋爐相比,熱泵采暖在經濟和能耗方面并不占有明顯優勢,但從國家角度看,作為發電主要能源的煤要比天然氣豐富得多、廉價的多,因而從這一角度看,電動熱泵的應用比燃氣鍋爐更適合我國的國情。目前普遍存在的電力過剩也會給電動熱泵的發展起到推動作用。
但是,電動熱泵系統的不足之處是設備運行性能易受環境條件的限制。風冷熱泵對氣候的要求較高,一般不適于冬季氣溫寒冷的城市采暖供熱。隨著氣溫的降低,熱泵的出力反而減小,因而往往需要輔助加熱裝置,如圖6所示。一般環境溫度在-5℃以下后,熱泵的工作狀態明顯惡化,在一定的溫濕度條件下會在空氣側換熱器翅片管的表面結霜。水源熱泵在需要同時制熱制冷的場合使用較為有利,在有清潔的江河湖水的地方也可使用。
由此看來,在環境保護要求高的地方,如果外界條件許可,可以鼓勵使用熱泵采暖。如果擁有可利用水源,可優先考慮使用水源熱泵,當氣候條件合適時,可采用風冷熱泵。目前,電動熱泵作為采暖的一種方式已開始得到應用,如北京的建國門飯店、建行西單分理處等均采用風冷電動熱泵采暖。但是,熱泵采暖在北方的推廣,仍需在技術和運行經驗等方面作進一步的研究和實踐工作。
3)利用蓄熱(TES)的電動采暖系統
電動采暖系統的應用和推廣,應以電力相對富裕為前提。實際上,電力方面最突出的問題是峰谷差的不斷拉大。如果電采暖系統僅在電力低谷期運行,則會削減電力負荷的峰谷差,有利于電力網的安全穩定運行。從經濟上看可使用便宜的谷價電能,使電采暖系統運行成本的大幅度降低。而要實現電采暖系統電力低谷運行,則需要利用蓄熱裝置。
我國蓄熱的應用較少,主要集中在余熱或廢熱利用等方面。蓄熱裝置的作用表現為平衡供熱量和熱負荷之間的關系、減小設備容量和提高系統效率等方面。因此,在采暖熱負荷一定的情況下,改變不同時間電采暖系統供熱量的大小,在電力低谷期多用電供熱,電力高峰期少用電或不用電供熱,供熱量與熱負荷之間的平衡可通過蓄熱裝置實現,從而達到減小電力峰谷差的目的。
蓄熱型式按蓄存介質的不同有直接蓄存和間接蓄存兩種。間接蓄存采用某種中間介質作為蓄存介質來蓄熱。這種蓄熱方式的蓄熱溫度較高,如巖和油組成的蓄存介質蓄熱溫度達304℃,而用一種熔化的硝酸鹽作為蓄熱介質蓄熱溫度可達566℃[3],但間接儲存方式的投資大,而采暖空調所用熱量溫度相對較低,故不宜采取這種蓄熱方式。
直接蓄熱可將待蓄存的熱水或蒸汽直接儲存在蓄熱容器內。直接蓄熱又可分為無壓蓄熱和有壓蓄熱。無壓蓄熱方式最高蓄熱溫度可達95℃,且投資低。有壓蓄熱方式是將蒸汽或高溫熱水直接存蓄在球狀或圓柱形壓力容器內,蓄熱溫度最高可達200℃。但有壓蓄熱方式投資大,相當于無壓方式的2至5倍[4]。
熱水蓄熱裝置由于采用蓄熱,從整體的角度看,電動采暖系統起到了對電網的削峰填谷作用,從局部上講,由于消耗的是低價電能,采暖系統的運行成本會大幅度降低。但是,采暖設備的投資也會相應增加,因為熱源容量與無蓄熱時相比增大了,同時又增加了蓄能設備。從能耗方面看,由于蓄能損失,與無蓄熱相比,系統的能耗增加了。對于熱泵系統,由于提高制取熱量的溫度,熱泵性能系數顯著降低,同樣增大了系統能耗。
表2各蓄熱采暖系統有關指標的對比(采暖面積:1萬m2,采暖指標:35w/m2)
對于電動熱泵采暖裝置,由于熱泵的性能系數COP隨著所制取熱量的溫度升高而明顯降低,因而本文選取熱泵制取熱水的最高溫度為70℃,相應的COP取為2.0,蓄熱器只能采用無壓型式。而電爐采暖系統可采用有壓和無壓兩種蓄熱裝置,而且由于蓄熱介質為水,電爐應以電鍋爐的形式加以應用。設熱水蓄熱效率為85%,一天中電力峰谷各占12小時,由此表2給出了采用蓄熱裝置后采暖系統的有關指標??梢钥闯?,從電力削峰填谷方面講,增設蓄熱器后的電爐采暖系統所起的作用最為顯著。從蓄熱器容積看,有壓熱水蓄熱的容積明顯小于無壓熱水蓄熱,但有壓熱水蓄熱器屬于壓力容器,存在安全問題。
增設蓄熱裝置后,采暖系統的初投資將會增加,包括蓄熱裝置的投資和采暖系統本身因蓄熱而增加的投資等。這部分附加投資的大小與蓄熱裝置的型式、體積、位置以及系統運行方式等有關,圖7給出了隨著這部分附加投資的增加,電鍋爐和熱泵采暖系統的年運行成本的變化情況。對于電動熱泵,只有當單位供熱量系統附加投資小于1500元/kW(熱)時,采暖系統經濟性才會比無蓄熱時好。一般情況下系統附加投資小于該值。但如果蓄熱器空間占用費昂貴,例如設置在市區黃金地段內,則可能使系統的蓄熱附加投資驟增,導致蓄熱不能提高整體系統的經濟性。對于電鍋爐,只要單位供熱量蓄熱附加投資小于4900元/kW(熱),采暖系統經濟性就會比無蓄熱時好,通常系統蓄熱附加投資不會大于此值。因此,對于電動熱泵采暖,是否增設蓄熱裝置,應根據具體情況加以分析論證后決定。而電鍋爐采暖增設蓄熱裝置的效果是很明顯的。
蓄熱電暖器[5]在電動采暖中,可以通過熱水蓄熱實現電力的削峰填谷。但是由于蓄熱器的容積很大,只能用于集中式的電動供熱系統,若與家用電暖器結合,將會占用房間較大空間,這是不現實的。為此,一種電暖器與相變蓄熱相結合的采暖裝置-相變蓄熱電暖器被提出來(工作原理見附錄)。相變材料蓄熱能力大,蓄熱效率高,而作為熱源的電加熱器成本較低,因而可以克服以上熱水蓄熱的不足。
由表2看出,這種采暖裝置的蓄熱容積僅為無壓熱水蓄熱器的約八分之一,是有壓熱水蓄熱器的約三分之一。同時,其初投資也相對較小。另外,相變蓄熱電暖器調節靈活,設置在采暖房間內,即開即用,放熱功率可由風扇或者風門控制,因而可減小最大采暖負荷小時數。由圖5可以看出,這種采暖裝置具有很好的經濟性好于電爐和燃氣鍋爐采暖。同時,這種電暖器可以減小電力峰谷差,對于電網安全高效運行具有積極意義。因此,相變蓄熱電暖器是一種具有良好發展前景的新型采暖系統。
由于相變蓄熱電暖器的耗電功率高,當房間采暖負荷較大時,存在用戶電路改造問題。
3.建議
對于環境保護要求高的城市,不同采暖形式的選擇,應根據具體的用戶特點,以實現最優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
對于城市中建筑密度高的大面積采暖地區,應首先考慮熱電聯產區域供熱系統的采暖方式。熱電聯產系統能耗低,經濟性好。同時,由于能源轉換效率高,煙塵集中處理,對大氣污染也很小。但是,熱電廠的建設應當充分考過度季和夏季的熱負荷情況。
商業建筑、高檔住宅等全年需要冷熱負荷的用戶,若無運行限制條件,應首先考慮使用熱泵系統。
在氣候條件或水源條件允許的地區,即使僅用于采暖的熱泵系統,也應作為解決環境污染問題的有效途徑而加以使用。例如,對于遠郊新建住宅小區,城市熱網無法到達,可考慮利用地下水的水源熱泵采暖。
在城市燃氣供應管道較為完善而又不建設熱電聯產供熱管道的地方,可以考慮采用燃氣鍋爐可以作為一種采暖途徑以解決環境污染問題。如果是在已有燃煤鍋爐房基礎上的改造,則可考慮采用燃氣鍋爐房采暖,否則可考慮家用燃氣爐的采暖方式。
對于無熱網的平房改造,熱網建設費用高,不宜采用集中供熱系統,可選用家用燃氣爐或家用熱泵采暖形式。如果一天中采暖時間較短、無燃氣管道而又不需要空調的用戶,可考慮選用電暖器。
電力峰谷差問題突出的地區,應推出相應政策,鼓勵采暖系統增設蓄熱裝置,例如相變蓄能電暖器,以達到電力削峰添谷的目的。
四、結論
在大氣污染日益嚴重、電網峰谷不斷拉大的形勢下,城市采暖供熱應選擇合理的形式和運行方式,在保證供熱效果的同時,為環保和電力作出貢獻,實現整體效益的最大發揮。
在所有采暖供熱形式中,傳統的燃煤鍋爐采暖雖然運行成本低,但會造成大量粉塵和有害氣體的排放,對大氣的污染最為嚴重,因而應嚴格限制在市區的使用。
電爐采暖能源轉換效率低,耗電量大,經濟性最差。所以應嚴格控制使用。但是電暖器啟停調節靈活,可減少最大采暖負荷小時數,在使用區對環境不產生污染,因而對于采暖需求時間短的用戶,可以考慮選擇采用電暖器。電鍋爐系統能耗和經濟性等方面都明顯不如其他采暖系統,不宜鼓勵使用。
以熱電廠為熱源的區域供熱系統有明顯的經濟優勢。當充分保證熱電廠全年擁有足夠熱負荷的前提下,應優先考慮熱電聯產供熱系統的使用。
燃氣鍋爐雖然是解決環境污染問題的一種采暖途徑,但運行成本高,燃氣管道的建設會增加系統初投資。因此,燃氣鍋爐的使用應慎重進行。
熱泵應作為解決環境污染問題的有效途徑,鼓勵在氣候條件或水源條件允許的地區加以使用。熱泵的使用在多數地區剛剛起步,應在試點工程積累運行經驗后再加以推廣應用。
電動采暖裝置增加蓄熱裝置后,可對電網起到削峰添谷的作用,但會導致采暖系統的初投資、能耗和占地面積增加等問題。在電力峰谷差不斷拉大的今天,蓄熱在電動采暖中的應用應該引起充分重視。
參考文獻
[1]汪訓昌蓄冷空調移峰填谷及節電中國能源1996.11
[2]Mao-SongYenTime-of-dayelectricityPricingUsingOptimalMixofGenerationsystemCIRED''''93,Bermingham,May,1993.
[3]G.培克曼等著蓄熱技術及其應用機械工業出版社
[4]S.HORIIetal.,OptimalPlanningofGasTurbineCogenerationPlantsBasedonMixed-integerlinearProgramming.InternationalJournalofEnergyResearchVol.11.1987
[5]張寅平等相變蓄能電暖器專利申請書申請中清華大學熱能系暖通空調實驗室
附錄相變蓄熱電暖器的原理
相變蓄熱電暖器的原理如下圖所示,相變蓄熱電暖器包括溫控、時控的雙重控制開關、電加熱裝置、換熱容器、密閉在其中的相變材料和保溫隔熱外套組成。其特征在于時控開關內固化了時控程序,使電加熱器只能在某一時間段內(電網負荷低谷段)接通。當電加熱裝置接通電源后,相變材料開始升溫融化。當相變材料完全融化時,溫控開關使加熱裝置停止工作,這時熱量主要由相變材料以潛熱方式儲存起來。在室內需要加熱的時候,打開風門或開啟電扇,電暖器開始對外放熱,液態的相變材料逐漸凝固,同時放出凝固熱。由于相變過程為近似等溫過程,相變潛熱較大,故即使在不通電的情況下也能近似等溫放熱較長時間。實際應用中,電暖器外部設置隔熱套,能達到很好的保溫效果。隔熱套保證所蓄熱量存在于電暖器內,需要取暖時,隔熱套部分或者全部打開,換熱容器向外放出熱量。隔熱套的形狀可以做成帶有進出氣門的整體箱式結構,在出氣口可設置排風扇,也可以不設置風扇,完全依靠自然對流和室內空氣進行熱交換。
AnalysisonApplicationofSomeSpaceHeatingSystems
第一條 本合同雙方當事人:
出讓方:_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
受讓方: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外商投資開發經營成片土地暫行管理辦法》和國家及地方有關規定,雙方本著平等、自愿、有償的原則,通過友好協商,訂立本合同。
第二條 甲方依據法律和本合同規定出讓土地使用權,土地所有權屬中華人民共和國。地下資源、埋藏物均不在土地使用權出讓范圍。
第三條 乙方根據本合同受讓的土地使用權,在使用年限內可以轉讓、出租、抵押或用于其他經濟活動,其合法權益受到國家法律保護;但不得進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所不允許的活動。乙方負有依法合理開發、利用、保護土地的義務。
第二章 定 義
第四條 本合同所使用的特定詞語定義如下:
1.“地塊”指本合同項下甲方向乙方出讓土地使用權的范圍,即本合同第五條界定的范圍。
2.“總體規劃”指經中國政府批準的_________開發區域的土地利用和開發建設總體規劃。
3.“成片開發規劃”指依據總體規劃編制的,經中國政府批準的在受讓土地使用權范圍內各項建設的具體布置、安排,以及開發后土地利用方案。
4.“公用設施”指依照成片開發規劃對地塊進行綜合性的開發建設,建成的供排水、供電、供熱、道路、通信等供公共使用的設施。
第三章 出讓地塊的范圍、面積和年限
第五條 甲方出讓給乙方的地塊位于_________。(見附件_________地塊地理位置圖,略)。
第六條 第五條所指地塊總面積為_________平方米。
第七條 本合同項下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年限為_________年;自取得該地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有土地使用證》之日起算。
第四章 土地用途
第八條 本合同項下的出讓地塊、按照批準的總體規劃是建立一個以開辦和經營工業項目(建設項目)為主的工業區(綜合區),亦準許_________%用地開辦一些與之相配套的生產和生活服務設施。(注:根據具體情況定)。
第九條 本合同附件《土地使用條件》是本合同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乙方同意按《土地使用條件》使用土地。
第十條 在出讓期限內,如需改變本合同第八條規定的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條件》,應當取得甲方同意,依照有關規定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并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
第五章 土地費用及支付
第十一條 乙方同意按本合同規定向甲方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土地使用費、乙方向第三方轉讓時的土地增值稅以及國家有關土地的稅(費)。
第十二條 該地塊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為每平方米_________元人民幣,總額為_________元人民幣。
第十三條 本合同經雙方簽字后_________日內,乙方須以現金支票或現金向甲方繳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總額的_________%共計_________元人民幣,作為履行合同定金,定金抵作出讓金。
乙方應在簽訂本合同后_________日內,支付完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第十四條 乙方在向甲方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后_________日內,依照規定申請辦理土地使用權登記手續,領取《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有土地使用證》,取得土地使用權。
第十五條 乙方同意從_________年開始,按政府規定逐年繳納土地使用費,繳納時間為當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土地使用費每年每平方米為_________元人民幣。
第十六條 除合同另有規定外,乙方應在本合同規定的付款日或付款日之前,將合同要求支付的費用匯入甲方的銀行帳戶內。銀行名稱:_________銀行_________分行,帳號為_________。
甲方銀行、帳號如有變更,應在變更后_________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由于甲方未及時通知此類變更而造成誤期付款所引起的任何延遲收費,乙方均不承擔違約責任。
第六章 土地使用權轉讓
第十七條 乙方在實施成片開發規劃,并完成全部公用設施建設,形成工業用地和其他建設用地條件(除土地出讓金外項目連續投資必須達到投資總額的_________%,或建成面積達到設計總面積的_________%,或根據具體情況定)后,有權將合同項下全部或部分地塊的余期使用權轉讓(包括出售、交換和贈與)。
第十八條 土地使用權轉讓的受讓人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可以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外的公司、企業、其他組織和個人。
雙方簽訂的轉讓合同,不得違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和本合同規定。
第十九條 乙方在作出轉讓_________日前應通知甲方。轉讓雙方在轉讓合同簽字后_________日內,應將轉讓合同及有關附件的正本送交當地土地管理部門,申請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換領土地使用證,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土地增值稅。
第二十條 自轉讓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合同和登記文件中所載明的權利、義務隨之轉移。
第二十一條 土地使用權和地上
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分割轉讓的,應當經甲方和房產管理部門批準,并依照規定辦理過戶登記手續。 第七章 土地使用權出租
第二十二條 乙方按本合同規定完成全部或部分地塊的公用設施并建成通用工業廠房以及相配套的生產和生活服務設施等地上建筑物后,有權作為出租人將本合同項下全部或部分地塊余期使用權隨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租賃給承租人使用。
第二十三條 出租人與承租人簽訂的租賃合同不得違背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和本合同的規定。
第二十四條 土地使用權隨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出租,出租人應當依照規定辦理有關登記手續。
第二十五條 本合同項下的全部或部分地塊使用權出租后,出租人必須繼續履行本合同。
第八章 土地使用權抵押
第二十六條 乙方有權將本合同項下全部或部分地塊余期使用權向一個或數個抵押人作出一個或數個抵押。抵押人與抵押權人簽定的抵押合同不得違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和本合同的規定。
每一抵押所擔保的債務必須是乙方為開發本合同項下地塊所承擔的債務。
第二十七條 乙方在作出抵押_________日前應通知甲方。乙方在抵押合同簽字后_________日內應將抵押合同,以及由此獲得的經公證的期票(或貸款協議)及有關附件正本送交當地土地管理部門,申請辦理土地使用權抵押登記。
依照有關規定處分抵押財產而取得被抵押土地使用權的抵押權人或第三人,應在實現抵押權后_________日內,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
第二十八條 依據第二十七條而取代乙方抵押權人或第三人,享有并承擔合同規定的權利和義務。
第九章 期限屆滿
第二十九條 本合同規定的使用年限屆滿,甲方有權無償收回出讓地塊的使用權,并無償取得地塊建筑物及其他附著物所有權。土地使用者應當交還土地使用證,并依照規定辦理土地使用權注銷登記手續。
第三十條 本合同規定的使用年限屆滿,乙方如需繼續使用該地塊,須在期滿_________天前向甲方提交續期申請書,并經甲方同意在確定了新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年限和出讓金及其他條件后,簽訂續期出讓合同,并重新辦理土地使用權登記手續。
第三十一條 本合同存續期間,在特殊情況下,根據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甲方可以依照法定程序提前收回出讓地塊的使用權,并根據土地使用者已使用的年限和開發利用土地的實際情況給予相應的補償。
第十章 不可抗力
第三十二條 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合同不負責任。但應在條件允許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補救措施以減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損失。
第三十三條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應在_________小時內將事件的情況以信件或電報(電傳或傳真)的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且在事件發生后_________日內,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報告。
第十一章 違約責任
第三十四條 如果一方未履行本合同規定的義務,應承擔違約責任。
第三十五條 如果由于甲方的過失而致使乙方對該地塊使用權占有的延期,甲方應賠償乙方已付出讓金_________%的違約金。
第三十六條 乙方在該地塊上未按開發計劃進行建設,應繳納已付出讓金_________%的違約金;連續兩年未投資建設的,甲方有權無償收回該地塊土地使用權。
第三十七條 如果乙方不能按時支付任何應付款項(出讓金除外),從滯納之日起,每日按應繳納費用的_________%繳納滯納金。
第三十八條 如果乙方未按合同規定期限和要求完成公用設施建設,則應在規定完成日期至少_________日前通知甲方。如果甲方認為必要,可根據情況適當延長完成日期;如沒有在規定期限內通知甲方,或甲方有理由認定上述延期理由無法成立并不同意延期,甲方有權無償收回部分土地使用權。該部分土地使用權占全部土地使用權的比例與未開發的公用設施占全部要求開發的公用設施比例相等。
第三十九條 在頒發土地使用證后,因不可抗力的特殊情況,乙方在_________年內未能招引并安排該地塊內所有興建的項目,則應在規定日期至少_________日前通知甲方,經雙方協商,可根據情況適當延長本合同規定的建設期限,否則,甲方有權無償收回并安排建設項目地塊的使用權。
第十二章 通 知
第四十條 本合同要求或允許的通知和通訊,不論以何種方式傳遞,均自實際收到時起生效。雙方的地址應為:
甲 方:
法人住所地: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
電話號碼:_________
電 傳:_________
傳 真:_________
電報掛號:_________
乙 方:
法人住所地: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
電話號碼:_________
電 傳:_________
傳 真:_________
電報掛號:_________
任何一方可變更以上通知和通訊地址,在變更后_________日內應將新的地址通知另一方。
第十三章 適用法律及爭議解決
第四十一條 本合同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及爭議的解決均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保護和管轄。
第四十二條 因執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雙方同意向_________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雙方不在合同中約定仲裁機構,事后又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
第十四章 附 則
第四十三條 本合同經雙方法定代表人(授權委托人)簽字,并經有權一級政府批準后生效。
第四十四條 本合同采用中_________兩種文字書寫,兩種文字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兩種文字如有不符,以中文為準。合同的中文正本一式_________份,雙方各執_________份。
第四十五條 本合同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在中國_________?。ㄗ灾螀^、直轄市)_________市(縣)簽訂。
第四十六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可由雙方約定后作為合同附件。合同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蓋章):_________ 乙方(蓋章):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郵碼: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職務:____________
受讓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郵碼: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職務:____________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法》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本著平等自愿的原則,通過友好協商,訂立本合同。
第二條甲方依據本合同出讓土地使用權,土地所有權屬中華人民共和國。地下資源,理藏物和市政公用設施均不在土地使用權出讓范圍。
第三條乙方在本合同項下受讓土地使用權范圍內所進行的開發、利用、經營土地的活動,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及____?。ㄊ校┑挠嘘P規定,并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第二章定義
第四條本合同所使用的特殊用語定義如下:
1.“地塊”指本合同項下甲方向乙方出讓土地使用權的區域,即本合同第五條界定的區域。
2.“土地使用權抵押”指乙方為籌集資金開發全部或部分出讓地塊向抵押權人(即貸款人)提供本合同項下的全部或部分權利、利益作為還款保證的一種物權擔保行為。
3.“總體規劃”指經中國政府批準的________開發區域的開發建設總體規劃。
4.“成片開發規劃”指由開發企業依據總體規劃編的,經中國政府批準的在受讓土地使用權范圍內的各項建設的具體布置和安排。
5.“公用設施”指依照成片開發規劃對土地進行綜合性的開發建設,建成的供排水、供電、供熱、道路交通、通信等設施。
6.“不可抗力”指雙方在訂立本合同時不能以預見,對其發生和后果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事件,包括地震、火災、雷電、洪水、臺風、爆炸、戰爭。
第三章出讓地塊的范圍、面積和年限
第五條甲方出讓給乙方的地塊位于________,地塊編號為________.(見附件________,地塊地理位置圖或地籍圖)
第六條第五條所指地塊總面積為________平方米。
第七條本合同項下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年限為________年,自頒發該地塊的《國有土地使用證》之日起算。
第四章土地用途
第八條本合同項下的出讓地塊,按照批準的總體規劃是建立一個對資企業主為的工業區(綜合區)開辦和經營重化工工業項目(建設項目),亦準許開辦一些與工業項目(建設項目)相配套的生產和生活服務設施。
(注:根據具體情況定)。
第九條本合同附件《土地使用條件》是本合同的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乙方同意按《土地使用條件》使用土地。
第十條在出讓期內,如需改變本合同規定的土地用途,應當征得甲方和城市規劃部門批準,依照有關規定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并辦理登記。
第五章土地費用及支付
第十一條乙方同意按合同規定向甲方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土地使用費以及乙方向第三方轉讓時的土地增值費和國家規定的有關土地稅費。
第十二條該地塊的土地使用權的出讓金為每平方米________元人民幣(美元、港元),總額為________元人民幣(美元、港元)。
第十三條本合同經雙方簽字后____日內,乙方須以現金支票或現金向甲方繳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總額的____%作為履行合同的定金。
乙方應在簽訂本合同后____日內,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逾期未全部支付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并可請求違約賠償。
第十四條乙方在向甲方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后____日內,依照規劃向當地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領取《國有土地使用證》,取得土地使用權。
第十五條乙方同意從________年開始,按政府規定逐年繳納土地使用費,繳納時間為當年____月____日。
第十六條乙方同意以美元(港元)向甲方支付土地費用。
美元(港元)與人民幣的比價,以付款前一天中國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布的買入價和賣出價的中間值計算。
第十七條除合同另有規定外,乙方應在本合同規定的付款日或付款日之前,將合同要求支付的費用匯入甲方的銀行帳戶內。銀行名稱:____________銀行________分行,帳戶號________________.
甲方銀行帳戶如有更變,應在變更后____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由于甲方未及時通知此類變更而造成誤期付款所引起的任何延遲收費,乙方均不負責。
第六章土地使用權轉讓
第十八條乙方在實施成片開發規劃,并完成全部公用設施建設,形成工業用地和其他建設用地條件(或完成公用設施建設并建成了通用工業廠房以及相配套的生產和生活服務設施等地面建筑物,或投資額達到投資總額的____%,或根據具體情況定)后,有權將本合同項下的全部或部分地塊的余期使用權轉讓(包括出售、交換和贈與)。
第十九條土地使用權轉讓的受讓人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可以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外的公司、企業、其他組織和個人。
雙方簽訂的轉讓合同,不得違背國家法律、法規和本合同規定。
第二十條乙方在作出轉讓____日前應通知甲方。轉讓雙方在轉讓合同簽字后____日內,應將經公證的轉讓合同的真實、完整的副本送交甲方,辦理土地使用權過戶登記手續,換領土地使用證,并按照政府有關規定繳納土地增值費。
第二十一條自轉讓合同生效之日起,轉讓方即喪失被轉讓地塊的使用權,受讓方享有和承擔本合同規定的權利的義務。
第二十二條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分割轉讓的,應當經甲方和房產管理部門批準,并分別辦理轉讓手續。
第七章土地使用權出
租
第二十三條乙方在完成全部或部分地塊的公用設施并建成通用工業廠房以及相配套的生產和生活服務設施等地上建筑物后,有權作為出租人將本合同項下全部或部分地塊余期使用權隨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租賃給承擔人使用。
第二十四條出租人與承租人簽訂的租賃合同不得違背國家法律、法規、和本合同的規定。
第二十五條土地使用權隨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應當辦理有關登記手續。
第二十六條本合同項下的全部或部分地塊使用權出租后,出租人必須繼續履行本合同。
第八章土地使用權抵押
第二十七條乙方有權將本合同項下全部或部分地塊余期使用權向一個或數個抵押權人作出一個或數個抵押。抵押人與抵押權人鑒定的抵押合同不得違背國家法律、法規和本合同的規定。
每一抵押所擔保的債務必須是乙方為開發本合同項下地塊所承擔的債務。
第二十八條乙方在作出抵押____日前應通知甲方。乙方在抵押合同簽字后____日內應將經公證的抵押合同,以及由此獲得的經公證的期票或貸款協議的真實、完整的副本送交甲方,辦理抵押登記。
依照有關規定處分抵押財產而取得被抵押土地使用權的抵押權人或第三人,應在取得土地使用權后____日內,辦理土地使用權過戶登記手續,換領土地使用證。
第二十九條依據第二十八條而取代乙方的抵押權人或第三人,享有和承擔本合同規定的權利和義務。
第九章期限屆滿
第三十條本合同規定的使用年限屆滿,甲方有權無償收回出讓地塊的使用權,該地塊建筑物及其他附著物所有權也由國家無償取得。土地使用者應當交還土地使用證,并依照規定辦理注銷登記手續。
第三十一條本合同規定的使用年限屆滿,乙方如需要繼續使用該地塊,須在期滿前____天內向甲方提交續期申請書,并在確定了新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年限和出讓金及其他條件后,與甲方簽訂續期合同,換領《國有土地使用證》。
第三十二條本合同存續期間,在特殊情況下,根據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國家可以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出讓地塊的使用權,并根據土地使用者已使用的年限和開發利用土地的實際情況給予相應的補償。
第十章不可抗力
第三十三條任何一方對于不可抗力造成延誤,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合同不負責任。遭受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應在條件允許下采取一切合理措施以減少因這一事件造成的損失。
第三十四條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應在____小時內將事件的情況以信件或電報(電傳或傳真)的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且事件發生后____日內,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報告。
第三十五條除國家法律本身明確規定外,后繼立法或法律變更對本合同無追溯力。本合同可根據后繼立法或法律變更進行修改與補充,但必須采用書面形式提出申請并經雙方簽字同意后執行。
第十一章違約責任
第三十六條如果一方未能履行本合同規定的義務應視為違反合同,違約方從另一方收到具體說明違約情況的通知后應在____日內糾正該違約。如____日后,違約沒有糾正,則違約方應向一方負責賠償違約引起的一切直接和可預見的損失。
第三十七條如果由于甲方的過失而產生乙方對該地塊使用權占有的延期,則本合同項下的土地使用權出讓期限應相應推延。
第三十八條如果乙方不能按時支付任何應付款項,從滯納之日起,每日按應繳納費用的____%繳納滯納金。
第三十九條乙方在該土地上未按開發計劃進行建設或連續兩年不投資開發建設,甲方有權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
第四十條如果乙方未按合同規定期限和要求完成公用設施建設,則應在規定完成日期至少____日前通知甲方。如果甲方認為必要,可根據情況適當延長完成日期:如果沒有在規定期限內通知甲方,或甲方有理認定上述延期由無法成立并不批準延期,甲方有權無償收回部分土地使用權,該部分土地使用權占全部土地使用權的比例與未開發的公用設施占全部要求開發的公用設施比例相等。
第四十一條在頒發土地使用證后,因不可抗力的特殊情況,乙方在____年內未能招引并安排該地塊內所有興建的項目,則應在規定日期至少____日前通知甲方,經雙方協商,可根據情況適當延長本合同規定的期限,否則,甲方有權無償收回未安排建設項目地塊的使用權。
第十二章通知
第四十二條本合同要求或允許的通知和通訊,不論以任何方式傳遞,均自實際收到時起生效。雙方的地址應為:
甲方: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
法定名稱____________;
法定名稱___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
電傳____________;
電傳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
;
傳真____________;
任何一方可變更以上通知和通訊地址,在變更后____日內應將新的地址通知另一方。
第十三章適用法律及爭議解決
第四十三條本合同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及爭議的解決均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保護和管轄。
第四十四條因執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由爭議各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按()項解決:(1)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2)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第十四章附則
第四十五條本合同經雙方法定代表人簽字后生效。
第四十六條本合同采用中____兩種文字書寫,兩種文字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兩種文字如有不符,以中文為準。合同的中文正本一式____份,雙方各執____份。
第四十七條本合同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在中國____簽訂。
第四十八條本合同未盡事宜,可由雙方約定后作為合同附件。
甲方: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關鍵詞:大數據;知情權;政府信息公開制度;比較法
中圖分類號:D9228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
10085831(2017)01008608
人類和地球上所有的其他生物一樣,都賴以生存于一定的信息收集系統。但是,除去大自然賦予我們自身的遺傳基因等信息系統外,人類還擁有通過各種人工信息媒介創造出的其他生物所不能理解和體驗的人文與社會環境。而以語言、文字為基礎的人類信息系統,構建了從個體思想意識到迥異社會制度以及彼此相互關聯且不斷進化的龐大信息網絡。在立足于自由競爭的樂觀主義古典理論看來,只要保證信息(言論)的自由流通和傳遞足矣,而無需對信息傳遞行為進行人為干預和審查。然而,當人類進入信息社會后,自約翰?彌爾頓以來所推崇的“言論自由”古典理論已和現狀格格不入。S著強大國家(政府)以及現代媒體等信息支配主體的出現,其與作為信息接受方的普通民眾在政治、經濟等各個社會層面呈現出巨大的差距并最終造成決定性的不平等。隨著對信息壟斷形態的不斷延續和發展,在信息流通越來越呈現單向透明和支配的現代社會,作為古典樂觀主義理論基礎的信息自由流通觀點,已同經濟學上的自由競爭理論一樣,逐漸成為一種海市蜃樓。
但是,承認傳統信息自由流通理論崩潰的現實,并不等同于對信息壟斷現狀的默認。相反,在進入信息社會后,如何站在完善政府信息公開制度的高度矯正信息市場的扭曲狀態,理順國家、社會團體、個人之間在信息支配方式上的相互關系,最大限度地滿足“知情權”的行使,從而恢復信息的自由流通并最終實現所有社會成員自身所需的政治和經濟價值,是大數據時代面臨的重大課題。有鑒于此,筆者從比較研究的視野對大數據時代背景下中國現行政府信息公開制度存在的問題進行分析,提出應當在保障“知情權”的基礎上完成從封閉型信息支配模式向開放型信息支配模式的過渡,以更好地應對大數據時代的要求。
一、中國政府信息公開制度的概況
眾所周知,在中國長達數千年的封建社會形態下,形成了“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的以行政管控為中心的封閉型信息支配模式,盡管這種封閉型信息支配模式符合當時的意識形態且有利于封建國家的統治與穩定。但隨著人類歷經資產階級革命和社會主義革命而步入現代社會尤其是在以信息社會為特征的21世紀,計算機和互聯網等高新技術飛速發展,催生出以大數據為代表的信息處理模式,使得民眾要求政府信息公開、透明的訴求在技術上較之以往更具可操作性。
因此,包括中國在內的世界各國順應歷史潮流,開始相繼建立符合本國國情的政府信息公開制度。中國在2007年1月17日國務院第165次常務會議上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下文簡稱《條例》),并于2008年5月開始實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92號。。較之中國以往的信息公開制度,《條例》在以下幾個方面具有重大的進步。首先,明確了政府信息公開的義務主體。其不僅包括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等傳統意義上的義務主體,還將教育、水電氣供應、環保、醫療衛生、公共交通等與人民利益密切相關的公共企事業單位納入了調整范圍。其次,明確了政府信息公開的范圍,并以主動公開、被動公開和不予公開等三種模式靈活應對,還對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形式、答復方式和時限要求進行了規定。另外,為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社會組織及時、準確地獲取政府信息,《條例》在設定具體制度時充分考慮不同社會群體平等獲取政府信息的訴求,要求政府信息公開的義務主體根據實際采用政府公報、政府網站、新聞會以及報刊、廣播、電視、設立公共查閱室、資料索取點、信息公告欄、電子信息屏等多種方式公開政府信息。與此同時,對因政府信息公開而有可能受到影響的第三方權利保護,也通過書面征求意見書的形式給予了兼顧。此外,《條例》還建立政府信息公開審查機制來協調信息公開與保守秘密之間的關系。
《條例》頒布后各級義務主體都在較為積極地推行,比如在大部分省(直轄)市政府門戶網站的“政府信息公開”欄目中,基本設置了“政府信息公開指南”欄目且有編制內容的達29個,占935%[1]。對此有學者認為,在政府層面和社會層面的政府信息公開理念已得到更進一步的張揚,信息公開的實踐也在多個層面展開[2]。
筆者認為,《條列》的出臺,表明中國政府對信息公開的態度發生了重大改變,即從傳統的“原則保密、例外公開”轉變為“原則公開、例外保密”,在暢通政府信息的公開渠道,切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獲取政府信息,充分發揮服務型政府的作用等方面具有重要意義,應給予充分的肯定。但是也應該看到,從《條例》制定已過去近9年,在當下大力提倡“互聯網+”和“萬眾創業”的大數據時代,中國政府信息公開制度在如何應對日益增強的“知情權”需求以及“知情權”的不當使用等方面仍有進一步完善和提高的空間。而日本在1998制定并于2012年修改的《關于公開行政機關持有信息的法律》(以下簡稱《信息公開法》)頗有借鑒之處,本文將從以下幾個方面就此展開比較分析。
二、中國政府信息公開制度目的性的不足
一般認為,在構建新制度時首先討論的是相關目的和理念,然后再將其明確體現在該制度的宗旨當中。因此,在討論中國政府信息公開制度時同樣需要經過上述過程。換言之,政府信息公開制度的目的是什么,所依據的原理何在,這是必須要厘清的首要問題。
《條例》規定政府信息公開的目的在于“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進依法行政,充分發揮信息對群眾生產、生活和經濟活動的服務作用”(第1條)。從表述看,《條例》的目的著重于經濟層面,即要讓政府支配的信息在生活和經濟活動中發揮服務作用,而達到上述目的的手段就是提高透明度并依法行政。筆者認為,政府信息公開制度固然可以促進行政的高效運行,但并不只是一種簡單提高行政效率的手段,同時還是基于中國憲法所規定的人民民主和公民權利保障政治理念的體現。顯然,《條例》的目的并未充分闡明政府信息公開所依據的上述原理,所造成的結果就是無法應對大數據時代個人和強大的集團(尤其以作為信息活動主體的國家)之間由于信息收集、積累、處理和使用等方面的巨大差距所造成的失衡狀態。
和中國《條例》相同,日本當初在制定《信息公開法》時也沒有明文將“知情權”寫入立法目的
日本《信息公開法》第1條規定,本法的目的是基于國民的理念,在規定請求公開行政文書的相關權利時謀求行政機關所持有的信息更加公開以促使政府認真履行對國民的說明義務,與此同時推進行政在國民正確的理解和批判之下公正和民主的施行。。在立法草案階段,作為草擬該法的行政改革委員會專門委員會所設分會行政信息公開委員會在1996年11月公布的《關于信息公開法草案的思考》中所做的解釋是,由于對“知情權”存在多種理解,因此在“知情權”作橐幌釗利尚未入憲的前提下,對其單獨討論并將其表述寫進法律條文是否妥當,認為由《信息公開法》明文確定“知情權”的時機并不成熟。但是日本學界普遍認為,具有請求權性質的知情權是憲法層面最重要的基本權利之一[3],而作為狹義“知情權”的公開請求權在立法層面已經條件成熟[4],且日本最高法院的判決對此也持積極態度
外務省秘密電文漏事件(最1小Q昭和53?5?31刑集32卷3號457頁),北方ジャ`ナル事件大法廷判Q(最大判昭和61?6?11民集40卷3號872頁)。需要指出的是,在日本最高法院的上述判決中所提及的“知情權”只是在描述信息受領權的上下文中出現,并未明確是否包含了作為信息受領權的理論前提和基礎的信息公開請求權。。此外,大阪府、京都府、沖繩縣、京都市、川崎市等日本各級地方自治體在先于《信息公開法》制定的地方信息公開條例中,相繼強調了對“知情權”的保障。而在圍繞《信息公開法》的制定而于最近修訂的愛知縣、高知縣、秋田縣、巖手縣、東京都等地方信息公開條例中,也對“知情權”的尊重和保障予以明確規定。這種重視“知情權”的趨勢其實是對司法實踐中條例運用經驗的一種正常回應
比如,在依據大阪府信息公開條例的規定而請求公開大阪府知事應酬費用和自來水部門座談會費用相關文書資料的訴訟中,法院認為在條文中明確規定了知情權的情況下應當對條例適用例外的范圍進行限制性解釋(判例時報1309號3頁)。。因此,在《信息公開法》制定后眾議院內閣委員會和參議院總務委員會同時要求,應當就法律上明確規定知情權的相關事項繼續進行研討,最終的結果就是在2012年的《信息公開法》修訂中將保障“知情權”明確寫入該法的目的之中。從日本的實踐看,盡管最初在立法層面沒有明確“知情權”,但在學界和司法實踐中已經廣泛承認保障知情權是政府信息公開制度的重要目的,且在法律修正中最終予以確認,塵埃落定的結論無疑對該制度的實施和完善具有積極意義。
筆者認為,對于中國政府信息公開制度的目的而言,更應明確保障乃至強化“知情權”是其根本目的。這是因為政府在行使受人民所托而獲得的權力時所生成、取得和持有的信息(數據)是人民共同擁有財產之一部分,而該財產的權利主體為人民,因此符合邏輯的結論就是應當承認本來的權利人(人民)擁有獲取和利用相關信息的權利――“知情權”?!爸闄唷弊鳛樽罨咀钪匾墓駲嘀?,已被國際社會廣泛認可:“所有的人都有獲取、接受以及傳播信息的自由”。而前聯邦德國基本法第5條也規定,“每個人都有自由表達和傳播意見的自由,擁有從一般能夠就近獲得信息的來源處不受妨礙的獲取信息的知情權”。中國憲法雖然沒有直接規定“知情權”,但公民的監督、批評、檢舉權等都是“知情權”的具體體現,而政府信息公開制度就是國家(政府)為應人民“知情權”的訴求而主動進行的一種制度性演化。尤其是在大數據時代,“知情權”的現實需求或曰對經濟信息公開透明的合理訴求較之以往更為強烈,這就要求在現實層面必須重新審視政府信息公開制度的目的性。綜上,在中國政府信息公開制度的目的中明確強化“知情權”的宗旨,不僅已具有充分的理論基礎和現實需求,而且還可達到綱舉目張之效果,對解決現代信息社會中信息支配方和信息接受方之間的二元對立矛盾,實現對大數據時代政府信息支配的制衡理念和保障信息自由流通都具有現實意義。
三、信息公開制度中保障“知情權”的立法建議
(一)確定和保障信息公開請求權
關于信息公開請求權,《條例》一方面確認了“知情權”的行使主體(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擁有政府信息公開請求權,即除了政府機關主動公開外,還可以根據自身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負有政府信息公開義務的機關申請獲取相關政府信息(第13條),但當信息公開請求權人認為負有信息公開的義務人(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時,所能采取的救濟渠道僅僅是向上級行政機關、監察機關或者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舉報(第33條第1款),而提起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的情形則僅限于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了公開請求權人合法權益時(第33條第2款)。按照正常的邏輯推斷,如果要保障信息公開請求權,應當是先行政舉報后司法救濟的遞進關系。但是從《條例》的上下文關系看,行政舉報和司法救濟(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是并列關系,因此在該條文中行政機關的不作為(信息不予公開)似乎不屬于侵犯了信息公開請求權人的合法權益。換言之,《條例》一方面承認信息公開請求權以實現“知情權”,但在另一方面又規定只能通過舉報的方式予以救濟。顯然在制度設計上似乎在盡可能地限制該權利的實現。
《條例》之所以如此規定,還是源于對“知情權”與信息公開請求權的內在關系的認知有所欠缺。對此,有日本學者作出了如下精辟的分析:“可以認為知情權作為言論的、表達自由的現代形態,其最大特點在于不僅體現在接受信息這樣的消極性權利,還表現在包括對信息源(即向不特定多數人提供信息的公權力機關)提出獲得信息要求的積極性權利?!盵5]基于上述理念,日本《信息公開法》對于信息公開請求權的規定簡潔明快:任何人都有權依據本法向行政機關首長要求公開該行政機關所持有的行政文書(第4條),該行政首長在接到請求后,除法律規定不予公開的信息外,必須向請求權人公開(第5條)。
筆者認為,要改變傳統行政信息單向支配模式在行政機關中根深蒂固的影響,就必須確立和保障信息公開請求權,而日本的上述理念和制度設計頗值得借鑒。蓋因信息公開請求權是“知情權”在政府信息公開制度中最重要的體現,因此首先要從制度上激發人民的主觀能動性,讓人民愿意也能夠行使信息公開請求權。一言以蔽之,應當將信息公開請求權具體化和實體化,即明確權利主體擁有政府信息公開請求權;當該請求權受到妨礙時,賦予權利主體選擇權,即進行行政舉報或者尋求司法救濟,同時也可無需行政舉報而直接尋求司法救濟。只有確立并保障信息公開請求權,才能將強化“知情權”的理念貫穿其中。
(二)擴張信息公開請求權人的主體范圍
在確立信息公開請求權之后,隨之而來的便是權利行使的主體問題。
《條例》規定權利行使主體為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相對于法人和其他組織,公民的表述有討論的余地。顯然公民是一個法律概念,而只有擁有中國國籍的個體才能稱為公民,因此實際上《條例》對信息公開請求權人的資格采取了國籍要件說。除了國籍的限制以外,在司法實踐中還出現了人民法院不支持和申請人無利害關系的信息公開申請的案例
在“李鑫與虞城縣人民政府信息公開案”中,法院以原告李鑫與被告虞城縣人民政府的政府信息公開行為沒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判決駁回。。因此,有學者認為在中國現有條件下信息公開請求權還難以賦予“任何人”[6]。但筆者認為,以國籍為要件對請求權主體進行限制的做法,已經不能完全適應大數據時代資源共享的要求,實有與時俱進的必要。
對此,《信息公開法》卻采用了無國籍說,將信息公開請求權的行使主體擴張至“任何人”,即不論國籍、住所、年齡、個人或法人,都可依據規定向行政機關首長請求公開該行政機關持有的行政文書。作為學理解釋,甚至還極其罕見地將“任何人”的范圍繼續擴展至在日居住的外國人以及在國外居住的外國人[7]。根據專門負責起草《信息公開法》的行政信息公開委員會所做的說明,對外國人公開請求所做的限制僅僅是必須通過郵遞方式和使用日語請求公開。但在《信息公開法》草案階段,對是否就信息公開請求權課以國籍限制的問題,行政信息公開委員會存在不同觀點[8]。贊成說認為,鑒于信息公開制度的理念是基于國民,因此行使公開請求權的主體應當以日本國民為中心,至于外國人請求公開的情形,采用對等保證主義足矣。否定說則認為,立足于國際協調主義的觀點則應廣泛地賦予外國人公開請求權,而且即使以國籍為公開請求權的限制要件,也不能完全避免通過日本國民代為行使該權利的規避行為。經過綜合評判,為體現日本向世界開放的政策導向,最后采用了否定說的觀點,確定了國際上通行的任何人都可行使的請求權人無國籍說
瑞典、挪威、丹麥、比利時、荷蘭、新西蘭、美國、加拿大、德國(環境信息法)、歐盟等國家和地區都未對公開請求權行使主體的國籍作出限制。。
日本的上述相關制度設計,充分體現了信息公開請求權行使主體無限性的原則[9]。著眼于保障和強化“知情權”的角度,采取無國籍說的日本模式較為合理。因此筆者認為,應在中國信息公開制度的理念重構中吸收日本權利行使主體無限性的原則。換言之,要盡可能使信息公開請求權的主體實體化和人格化,即從社會、公眾等抽象的概念具體到每個人、任何人等個體。尤其是在大數據時代,隨著信息公開的客體――信息量呈現綴渭兜腦齔ぃ如果信息享有主體不隨之擴張,則無法滿足社會公眾參與各種經濟活動而對信息的需求。因此,只要該信息公開請求沒有危害國家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就不宜探究公開請求權人的目的正當與否。有鑒于此,中國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審理政府信息公開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中已作出了積極的回應,在一定程度上實際降低了對公開請求權人目的的司法審查標準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政府信息公開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5條規定:被告(行政機關)以政府信息與申請人自身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無關為由不予提供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原告(信息公開請求權人)對特殊需要事由做出說明。而在該司法解釋的征求意見稿中所使用的表述是“舉證”。從“舉證”責任到“說明”責任,顯而易見減輕了原告的證明責任。。由此筆者主張,中國信息公開請求權人的范圍可采用無國籍說,即只要收到用漢語表述的信息公開申請,不管其目的何在,行政機關就附帶產生公開與否的說明義務。當然,考慮到中國人口眾多、幅員遼闊、行政機關日常工作繁重等具體國情,作為一種折中,在現階段可考慮將信息公開請求權人的范圍限定在中國國內居住者為宜。
(三)完善信息公開載體的數據化管理
1 信息公開載體的數據化
在大數據時代,政府信息公開所依賴的手段將不可避免地從傳統的平面紙質載體過渡到各種立體化的電子信息載體,而要實現上述轉變的基礎就在于政府信息公開客體的數據化。因此,在保障權利主體行使其“知情權”時,還必須討論政府信息公開制度的客體――信息――在大數據時代為因應知情權的需求而在數字化管理上對其信息載體的完善。
但是,《條例》對是否包含數據化形式的信息只有概括性描述,即行政機關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制作或者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但未明確以何種形式或載體來記錄和保存(第2條)。而日本《信息公開法》對政府信息公開客體的定義則非常明確: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在履行職務時生成以及取得的文件、圖形和以電磁方式的記錄作為組織使用的文件而被行政機關持有者,皆為信息公開的對象(第2條第2款)。日本《信息公開法》的特點之一便是將電磁方式的記錄也囊括進信息公開的客體范疇。所謂電磁方式的記錄指以電子方式、磁力方式以及其他不能為人的知覺所認識的方式做成的記錄,錄音錄像帶、U盤、光盤等都包含其中??偠灾?,只要能夠將信息載入信息載體,采取何種方式在所不問。上述制度設計充分體現了信息公開客體的無限性和信息公開方式的無限性原則[9] 。雖然在《信息公開法》制定以前的日本地方信息公開條例中,信息公開載體一般只局限于傳統的紙質載體,包含電子信息載體的極為少見。但隨著《信息公開法》的制定,日本各地方信息條例也陸續認可了電磁方式的記錄作為信息公開的對象。
筆者認為,在大數據時代,隨著計算機和互聯網技術的飛躍發展,信息的儲存和表現形式已從傳統的紅頭文件、報刊等平面媒體紙質文件發展到了以云儲存、平板電腦、智能手機等為代表的立體形態。因此,為保障人民的知情權,順應大數據時代行政電子化、信息化的要求來提供相適應的信息形式,應當最大可能擴大《條例》的調整范圍,明確中國政府信息公開的客體要從傳統的紙質資料擴展到以電磁方式記錄的資料,即所有隸屬于記載相關政府信息的形式都可以成為公開的對象。
2 政府信息公開的數據化操作模式
從某種意義上講,在大數據背景下政府公開信息管理的最佳途徑就是政務電子化,其中政府門戶網站中的“信息”已成為自《條例》實施以來中國政府信息公開的最主要方式。比如在2010年上海市政府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中,就有984%來自政府網站公布;60個中央部委及直屬機構、31個省級政府都公布了政府網站中電子形式申請公開的方式和流程[10]。除了門戶網站以外,政府部門還逐漸開始借用微博、電子觸摸屏等新興媒體組合形式來實施政府信息公開。
但是,在政府信息公開的電子化進程中,仍然存在不少妨礙民眾及時獲得相關信息的制度建設問題,集中體現在信息的數據化建設上。政府信息雖然借用了互聯網的形式公開,但是公開的內容仍然沿用傳統模式,無法滿足大數據時代民眾對“知情權”的需求,這其實是政府信息公開相關意識淡薄的又一體現。眾所周知,由于歷史傳統的慣性使然,中國行政機關具有強大的行政強勢思維,因此將在行政行為過程中所生成的文書、決議等相關信息自然地視為政府的占有物便是順理成章之事,最后的結果是不為民知,更談不上為民所用。筆者認為,上述信息是政府機關在履行其行政職責的過程中形成的公共財產,理應成為全體人民所共享的共有財產。因此行政機關所做的應該是以最大的努力滿足人民的“知情權”,即應當將該共有財產轉化為能夠為人民便于共享、使用乃至創造新財富的工具。
而在大數據背景下,政府信息公開的一個重要使命就是為國民經濟服務以滿足國家增強國際競爭力的需要[11]。雖然《條例》第2條認識到了政府信息公開的目的是為經濟服務,但是在具體如何實施上基本還是空白。對此,將信息如何數據化后并及時公開以促進經濟發展方面,日本政府信息公開制度有不少成熟的經驗值得借鑒。日本政府在信息公開電子化的過程中逐漸認識到,雖然目前通過政府網站公開的數據信息從信息提供的角度而言有一定的成果,但是目前信息提供的模式基本上仍然是以信息公開請求權人通過閱覽畫面或印刷為主,不僅檢索不便,而且很難通過計算機對大量且多樣的數據進行高速、橫向的綜合處理和應用。對此,日本政府成立的高度情報信息網絡社會推進戰略本部,為順應互聯網和大數據技術的發展,在2013年7月4日公布了“電子行政公開數據戰略”,其目的是將政府、獨立行政法人、地方公共團體等所持有的數量龐大的公共數據提供給經濟和公共服務領域,以此為契機進一步完善日本的政府信息公開制度。根據“電子行政公開數據戰略”,政府提出了以下四個原則:(1)要積極主動地公開公共數據;(2)為此應當以機器能夠識別和辨認的形式予以公開;(3)為了鼓勵運用公共數據,不管是否有盈利目的都不妨礙對該數據的利用;(4)將可能公開的數據盡可能迅速地納入到公開的體系,并切實積累相關成果。其中非常重要一點就是制定相應的規范,將政府所持有的公共數據或信息轉換成便于機器識別的數據方式,以便推廣包括營利目在內的二次利用。
筆者認為,中國可借鑒日本政府的做法,根據具體國情進行政府信息的數據化建設。具體而言,在政府信息的數據化作業時,首先要明確機器識別稻菪問降墓開范圍。在實際調查大數據背景下民眾對信息公開數據化的需求后,圍繞需求集中的若干領域優先進行信息的數據化作業。為此,需要依托現有公開數據網站,建立信息的機器識別系統,必須讓計算機能夠識別該數據的邏輯構造并處理構造中的相關數值,使計算機能夠自動對數據進行加工、編集,最終實現計算機對數據的識別和再利用。同時還要充實和完善政府各部門可共享公開數據的手段,并配套實用輔導手冊等輔助措施。此外,還需要對信息數據化公開后的風險進行評估。比如,該數據化信息是否被法律法規禁止公開,公開以后是否會泄露個人隱私和商業秘密,或者導致利用人不遵守知識產權相關的規定以及不同的數據統合之后是否會發生不可預知的風險,數據是否會被使用者改寫等。
利用計算機對大量數據進行高速綜合處理和應用,實施上述數據化建設有以下優點:第一,在減少數據建設成本的同時,還可搞活經濟,催生出一大批新的經濟增長點。比如在對氣象、地質、交通觀測和勘察數據等專門數據進行收集和分析后用于商業領域。第二,實現官民協作的公共服務提供。即通過對行政機關和相關民間機構(教育、醫療、水電氣等提供公共服務的事業單位)掌握的數據予以綜合,便于政府機關提供高品質的利民和防災等信息服務。第三,便于市場主體加深對政府政策的理解,提升其創業成功率。在大力提倡萬眾創業的今天,創客等大數據時代下的潛在市場主體在進入市場前,可通過政府電子政務提供的大數據,對政府政策的制定過程、內容等進行橫向檢索和比較,便于其就相關方針、政策進行比較和分析后把握政策的變化和特點,從而減少政策風險并大幅提升創業的成功率。第四,而以建立數據庫的方式就政府經費和開支領域、地域、對象等數據進行分析,便于人民群眾對政府行為的立體監督。比如已有學者提出,通過收集相關數據以建立若干數據模型,從預防腐敗的角度構建基于國內實際的大數據腐敗防治機制創新體系[12]。
綜上所述,經過對政府信息進行數據化作業,再將其以電子政務的形式予以公開,不但可以更好地貫徹和實施政府信息公開原則,而且能通過對數據的橫向組合與運用最大限度地實現信息公開和共享,從而將“知情權”的保障提升到一個新的高度。
四、對“知情權”的相對限制性規定
任何一種權利都要在一定范圍內行使,當該權利在有可能損害他人和社會公共利益時還會受到限制和約束。因此,盡管保障“知情權”是中國政府信息公開制度的基本宗旨,但其作為一種權利也不能例外地受到無限制的保護。
如前所述,信息公開請求權是“知情權”在信息公開制度中的重要體現,因此原則上面對信息公開請求權人的請求,信息公開義務人有義務予以正面回應?!稐l例》規定信息公開義務人針對以下幾種情況予以應對:(1)屬于公開范圍的,應告知申請人獲取該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徑;(2)屬于不予公開范圍的應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3)依法不屬于行政機關公開或者該政府信息不存在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對能夠確定該政府信息的公開機關的,應當告知申請人該行政機關的名稱、聯系方式;(4)申請內容不明確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作出更改、補充。另外,對于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政府信息公開請求,信息公開義務人不得公開。
問題是,在公開和不得公開之間是否還存在空白地帶?比如,根據《條例》的規定,教育等與人民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公共企事業單位在提供社會公共服務過程中制作、獲取的信息應參照《條例》執行。而隨著高校自助招生的逐漸推廣,考生便有可能依《條例》向所考大學要求公開與考試相關的信息。具體而言,若該考生認為試題中會出現關于的考題而要求校方予以公開時,校方的應對將面臨兩難境地。因為一般而言,作為信息公開的義務人針對信息公開請求負有說明義務。而不管做出何種決定,該決定都是以和請求相關的信息確實存在為前提。如果因為與相關的考題不存在而據此如實回答,那么考生便會判斷考試不會就出題;反之,如果因相關試題的確存在而以不在公開范圍之列不予公開時,考生也可反向獲知試題中會出現的重要信息。
為防止信息公開請求權人采用旁敲側擊的方式,利用信息公開義務人就相關信息是否存在的回答而獲得本不應當獲取的信息,從而避免導致不予公開信息所保護的相關利益受到侵害,日本《信息公開法》確立了一個對“知情權”予以相對限制的制度――關于行政文書是否存在的信息拒絕應答制度。即當行政機關僅僅回答信息公開請求權人所要求公開的行政文書存在與否就會導致本不應公開的信息被公開的后果時,行政機關的首長可用無法確定該行政文件是否存在的方式拒絕該信息的公開請求(第8條)。截至2000年,已經有25個日本地方信息公開條例導入該制度[13]。日本信息拒絕應答制度適用范圍頗廣,在關于個人和法人、國家安全、犯罪的預防搜查等公共安全、行政機關內部以及相互之間的審議、討論與協議、行政機關的事務等相關的領域都可適用。然而,該制度的創始國美國在判例中實際上只適用于國家安全和犯罪搜查以及個人隱私領域[14]。同樣的制度,日美之間在適用范圍上有較大的不同,原因在于當初日本討論是否應當引入信息拒絕應答制度時,在列舉了諸如特定個人的病歷信息、有關壟斷收購特定企業先進技術設備的投資計劃等有可能對國民生活產生重大影響的信息之后,指出如果確定這些信息的存在以及即便不予明確但在與其他信息結合便會導致本來不予公開而被保護的利益受到損害時,規定一個合理的適用范圍甚為必要
行政改革委員會?行政情蠊開部會《行政情蠊開部會蟾妗罰1997)。,最后妥協的結果則是日本《信息公開法》所規定的上述情形。
筆者認為,日本的上述制度設計兼顧了“知情權”和公共利益的平衡,τ謨Χ災泄現行政府信息公開制度中存在的“知情權”不當使用的缺位,頗有借鑒意義。但同時必須指出,拒絕應答制度只是作為應對不當使用“知情權”的一種例外的制度設計,在適用時不能輕易地擴張其適用范圍導致重新成為行政行為對信息單向支配的借口。因此,在導入信息拒絕應答制度時,應將其適用范圍限制在必要的范圍內,政府信息“原則公開”的原則以及保障“知情權”的基本理念不能因為該制度的使用而受到損害。基于上述理念,在諸如個人信息、國家安全和外交情報、犯罪的預防與搜查信息等涉及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的領域,適用該制度應無疑問。但除此以外的某些特定場合,仍有適用的必要。比如若政府機關應公開請求權人請求公開某企業的新產品生產許可申請書,其競爭對手就可能通過知曉存在該申請書這一事實而影響該企業的競爭地位和企業發展機遇,甚至導致該企業蒙受不必要損失。對于上述通過合法運用信息公開制度獲得的信息但卻有損社會公平和他人利益(再如前述關于高考試題的案例)時,也應當對合法但不合理的行為方式做出必要的限制。具體而言,在教育、醫療衛生、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環保、公共交通等與人民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公共企事業單位在提供社會公共服務過程中制作、獲取的信息公開,也屬于信息拒絕應答制度的適用范圍。
五、結語
在信息支配方(政府)和信息接受方(民眾)之間基于“知情權”的信息公開攻防和博弈由來已久。隨著大數據時代的到來和互聯網技術的進步,中國政府信息的支配模式已有可能從單向封閉性行政支配過渡為雙向開放型透明的信息共享模式。完全有理由相信,這將使信息支配方和信息接受方這一對原本二元對立的緊張關系得到舒緩,并逐漸形成良性互動,最終為保障信息社會中人民“知情權”的實現以及大數據時代下的信息全民共享打下堅實的基礎。參考文獻:
[1]高俊寬.國內各?。ㄖ陛牐┦姓畔⒐_工作現狀研究[J].圖書館學研究,2009(4):93-96.
[2]王錫鋅.信息公開的制度實踐及其外部環境――以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制度環境為視角的觀察[J].南開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11(2):65-71.
[3]伊藤正己.憲法[M].第3版.東京:弘文堂,1995:324.
[4]奧平康弘.憲法?憲法が保障する權利[M].東京:有斐w,1993:199.
[5]蘆部信喜.法學?人馗髡[M].東京:有斐w,1998:261-262.
[6]胡曉軍.知情權實現的障礙及因應機制――基于政府信息公開實踐的研究[J].社會科學家,2012(2):101-105.
[7]宇R克也.情蠊_について[J].法學協會雜志,2000,117(3):329.
[8]宇R克也.情蠊_法要V案の比^法的視[J].法學協會雜志,1997,114(12):329.
[9]芝池x一.行政法tvx[M].第3版.東京:有斐w,1999:333-334.
[10]何彥鴦.我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實施現狀和存在的問題[J].黨政干部學刊,2012(4):86-88.
[11]齊愛民,呂光通.電子化政府之信息公開法律問題研究[J].西南民族大學學報(人文社科版),2007(10):98-102.
[12]李后強,李賢彬.大數據時代腐敗防治機制創新研究[J].社會科學研究,2015(1):29-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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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合同雙方當事人如下:
出租方 :
住所 :
通訊地址 :
郵政編碼 :
法定代表人 :
職務 :
電話 :
傳真 :
承租方 : (以下簡稱“乙方”)
住所 :
通訊地址 :
郵政編碼 :
法定代表人 :
職務 :
電話 :
傳真 :
位于成都市成華區的A商城系由甲方投資建設并經營的商業物業,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成都市有關規定,甲、乙雙方在自愿、平等、互利的基礎上,經協商一致,就乙方向甲方租賃成都A商城商鋪事宜訂立本《成都A商城商鋪租賃合同》(以下簡稱“本合同”)。
第一條 定義
除另有說明外,下列用語在本合同及附件中使用時具有如下的含義:
1.1 “本合同” 指甲方和乙方訂立的本合同,包括本合同主文、所有附件及雙方不時就修訂本合同而做出的任何書面補充協議。
1.2 “A商城”
1.3 “該商鋪” 指甲方根據本合同的約定向乙方提供的出租商鋪。
1.4 “營業額” 指乙方在該商鋪內從事的任何經營活動或利用商鋪,直接或間接收取的所有現金、支票、營業款與賒賬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收益,且不扣除任何稅款和費用。
1.5 “租賃保證金” 指乙方依據本合同向甲方交付的保證金,該保證金不是乙方預付的租金、管理費或推廣費,僅作為乙方履行本合同義務的保證。
1.6 “管理費” 指A商城的物業管理公司為維護整個A商城的正常運作,而對A商城的公共區域執行保安、清潔、維修等工作而發生的必要費用以及該公共區域本身的水電費,A商城正常營業時間內該商鋪和公共區域使用的空調用冷水費、供熱費費用。
1.7 “起租日” 免租裝修期結束之次日。
1.8 “書面形式” 指信件、信函等可以有形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1.9 “元” 指人民幣元。
1.10 “‰” 指千分之一。
第二條 出租商鋪
2.1 甲方將坐落于成都市成華區成都A商城第 層 號商鋪(以下簡稱“該商鋪”)出租給乙方使用。
2.2 該商鋪的具置在本合同附件一(商鋪位置示意圖)中以紅色予以標注,該紅色標注只作位置確定及方便鑒別之用。
2.3 該商鋪的承租面積(GLA)約為 平方米,建筑面積(GFA)約為 平方米。
(最終以成都市政府認可的具有測量資質的測繪部門測量面積為準)。
承租面積(GLA)包括僅供乙方使用的功能性空間。柱體面積包含在承租面積內,租戶之間內墻按照一半墻體計算其面積,面向街道或后勤通道的墻體按照全部計算其面積。
2.4 在租賃期限內,乙方有權根據其正常經營需要與A商城中的所有其他租戶共同、平等地使用A商城中的公共部分,包括但不限于樓梯、通道、衛生間、電梯、電動扶梯等,但甲方有權根據實際情況對公共部分的使用予以合理的臨時限制。
2.5 乙方租用該商鋪的期限:自該商鋪交付之次日起 年。
第三條 商鋪用途
3.1 號商鋪只供乙方作為 品牌經營之用,甲方保證該商鋪能夠作為該用途使用。
3.2 本合同簽訂前,甲方已向乙方出示A商城《土地使用權證》。
3.3 乙方將該商鋪用于本合同約定用途以外的其他用途的,須經甲方書面同意,并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辦理改變該商鋪用途的報批手續,甲方可根據實際情況提供必要的協助,但所需費用均由乙方承擔。
3.4 乙方在該商鋪內進行經營活動前,應向政府有關部門申請必要的執照、批準證書或許可證等(如法律、法規要求),甲方可根據實際情況提供必要的協助,有關費用由乙方承擔。乙方應按照該等執照、批準證書或許可證的規定進行經營活動。
3.5 乙方必須以正當手法從事經營活動,不得做出對甲方或A商城的商譽及名聲有不良影響的行為。
3.6 乙方在該商鋪內不得銷售假冒偽劣商品、違禁物品或進行其他違反法律、法規及規章的行為,并保證甲方不因乙方在該商鋪內銷售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務而受到任何第三方的投訴或索賠且保證甲方不承擔因此而產生的一切費用和法律責任。
3.7 乙方保證,在租賃期間, 號商鋪是“ ”(英文為“ )商標及所經營商品/服務的其他相關知識產權的合法所有人或合法許可/被授予人,該權利有合法來源且不存在影響該商鋪正常經營的限制。
3.8 如因上述3.7所述之權利瑕疵導致甲方被責令先行或連帶承擔法律責任的,甲方有權向乙方追償。
第四條 租金、費用及支付方式
4.1 租金
4.1.1 乙方每月租金為:每月基本租金或每月營業額提成租金,兩者取高。
營業額提成租金以每月總營業額(稅前)為基數計算,面積均統一以GLA計算。
1) 第1年,每月基本租金人民幣 元,(人民幣 元/m2* m2),
或當月總銷售額(稅前)的 %,兩者以高者作為當月的租金;
2) 第2年,每月基本租金人民幣 元,(人民幣 元/ m2* m2),或當月總銷售額(稅前)的 %,兩者以高者作為當月的租金;
3) 第3年,每月基本租金人民幣 元,(人民幣 元/ m2* m2), 或當月總銷售額(稅前)的 %,兩者以高者作為當月的租金;
4) 第4年,每月基本租金人民幣 元,(人民幣 元/ m2* m2),或當月總銷售額(稅前)的 %,兩者以高者作為當月的租金。
4.1.2 上述租金并不包括乙方需交付之推廣費、管理費、因乙方經營活動而產生的政府稅費及其他所有費用(如水、電、燃氣、電話費等)。
4.1.3 免租裝修期結束之次日(如此時A商城尚未對外營業,則起租日為A商城對外營業之日)。
4.1.4 除首月基本租金于起租日支付外,每月基本租金須于每月第1日支付(遇法定節假日順延至該節假日后第一個工作日)。
首月及最后一個月的基本租金計算方式為:乙方在該月實際租賃的天數乘以當月日基本租金額。
日基本租金額為該商鋪承租面積乘以當月每平方米基本租金額除以該月實際天數的得數。
每月的營業額提成租金須于次月第15日前依據本合同第4.1.1條約定的營業額提成租金計算方式結算,如結算出的數額少于基本租金的,則月租金以基本租金為準;如結算出的數額多于基本租金的,則月租金以提成租金為準,乙方應于該月第15日前向甲方補足提成數額多于基本租金部分的款項(遇法定節假日順延至該節假日后第一個工作日),如因營業額差異造成提成租金差異,于結算后的下月調整。
4.1.5 根據本合同第4.1.1條規定,如遇乙方租金調整,租金調整月份的基本租金及提成租金計算方式為:按本合同約定的調整時間及調整前后的租金標準,分段計算調整前后各時段的租金。
4.2 租賃保證金
4.2.1 乙方應向甲方交納相當于 2 個月基本租金加管理費及推廣費數額的租賃保證金,該租賃保證金不是乙方預付的租金、管理費及推廣費,僅是乙方履行本合同約定義務的保證。
4.2.2 租賃保證金共計人民幣 元,乙方在本合同簽訂后5個工作日內向甲方交納。
該商鋪的面積最終確定后,甲乙雙方應計算租賃保證金的實際數額;如乙方已經交納的租賃保證金多于該實際數額,甲方應在5日內向乙方退還該多余部分,如乙方已經交納的租賃保證金少于該實際數額,乙方應在5日內向甲方補足該不足部分。
租賃保證金應當以人民幣匯款形式支付到甲方指定賬戶內。帳戶信息如下:
開戶銀行:
銀行地址:
戶名:
賬號:
4.2.3 租賃期間,如果乙方有違反或不履行本合同的行為,并給甲方造成損失或者損害,在甲方發出要求乙方糾正該等行為并賠償甲方損失的書面通知后7個工作日內,乙方拒不糾正該等行為并賠償甲方損失的,甲方有權直接從租賃保證金中抵扣賠償款(不影響甲方對乙方該等行為可行使的任何其他權利或補救方法),以補償甲方因乙方該等行為而造成的損失或者損害,但甲方應在抵扣行為發生后3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乙方。
乙方應在收到前款所述書面抵扣通知的10個工作日內向甲方補足被扣除部分的租賃保證金,否則,甲方有權解除合同,收回該商鋪,剩余的租賃保證金作為違約金賠償給甲方,甲方損失超過剩余租賃保證金的,仍有權追索。
4.2.4 甲方須在本合同結束(不論基于什么原因)及乙方把該商鋪交還給甲方,且雙方就租賃該商鋪而產生的一切權利、義務、責任清理完畢后10個工作日內,向乙方退還該租賃保證金(不計利息)。
4.3 管理費
4.3.1 乙方應交納的管理費按該商鋪建筑面積計算每月每平方米45元。租賃期間,甲方有權根據實際情況調整管理費,但每次調整需提前30天以書面方式通知乙方。
在免租裝修期內,如乙方使用空調,則管理費 元/月/建筑面積平方米;如乙方不使用空調,則管理費為 元/月/建筑面積平方米。
4.3.2 首月管理費于商鋪交付之日支付,其余月份管理費于每月第1日支付(遇法定節假日順延至該節假日后第一個工作日)。
首月及最后一個月的管理費計算方式為:乙方在該月實際租賃的天數乘以當月日管理費。
日管理費為該商鋪建筑面積乘以當月每平方米管理費除以該月實際天數的得數。
4.3.3 空調的正常供應時間為全年每天上午10:00時起至晚上10:00時止。如乙方根據經營需要需于空調正常供應時間以外使用空調,應支付額外空調費,額外空調費的收費標準為每小時 元/建筑面積平方米,不足1小時的按1小時計算,不足1000建筑面積平方米的按1000建筑面積平方米計算。
4.4 推廣費
4.4.1 甲方將不時為A商城進行商業推廣活動,乙方同意接受甲方的推廣活動并承諾為此向甲方按月支付推廣費。
4.4.2 推廣費按該商鋪建筑面積每月每平方米 元計算。租賃期間,甲方有權根據實際情況調整推廣費,但每次調整需提前30天以書面方式通知乙方。
首月推廣費于商鋪交付之日支付,其余月份推廣費于每月1日支付(遇法定節假日順延至該節假日后第一個工作日)。
首月及最后一個月的推廣費計算方式為:乙方在該月實際租賃的天數乘以當月日推廣費。
日推廣費為該商鋪建筑面積乘以當月每平方米推廣費除以該月實際天數的得數。
4.4.3 租賃期間,如乙方欲在A商城內、租賃區域外組織商業推廣活動,事先必須征得甲方的書面同意,并向甲方支付必要的費用,收費標準屆時協商確定。
4.5 水、電費
4.5.1 水、電費的計算標準按照政府相關規定及A商城實際情況結合制定,乙方須自行負擔每月的水、電費,乙方需按甲方的收費通知單所約定的日期支付。
4.5.2 水、電費押金共計 元,乙方應于該商鋪交付之日向甲方支付。(一般租戶 元/㎡,餐飲租戶 元/㎡,按照建筑面積GFA計算)。
4.5.3 甲方須在本合同結束(不論基于何種原因)及乙方把該商鋪交還給甲方,且雙方就租賃該商鋪而產生的一切權利、義務、責任清理完畢后10個工作日內,向乙方退還該水、電費押金(不計利息)。
4.6 其他費用
4.6.1 乙方須自行負擔與該商鋪使用有關的電話費、水費、電費、燃氣費及其他費用;
4.6.2 乙方須按該商鋪獨立記錄表所示,或按甲方向乙方提供的公共事業單位賬單,在收到該等記錄表或賬單后7天內支付所有因使用該商鋪而產生的燃氣、電話費用及其他費用。
4.7 乙方依據本合同應支付的租金、管理費、推廣費及其他費用以銀行轉賬方式存入甲方指定的賬戶(但應向甲方提交相關轉賬憑據,以便甲方核實),甲方核實收妥乙方交納款項后,應向乙方出具發票(其中管理費的發票可以由甲方或A商城的物業管理公司出具,開具發票主體由甲方確定)。根據需要,甲方有權變更收款賬戶,變更賬戶信息需提前二個月書面通知乙方。
甲方的銀行賬號(人民幣)由甲方另行書面通知。
4.8 合同有效期內,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甲方從其向甲方繳納的租賃保證金或合同約定的其他保證金、押金中,抵扣其必須向甲方繳納的租金和其他款項。
4.9 乙方不得因甲方有不能完成或拖延完成修理、或不能及時提供服務設施等任何其在本合同中應承擔的義務,而減少或停止支付租金或其他根據本合同須支付的費用。
4.10 甲方接受乙方的租金,不得被視作甲方放棄其向乙方追究乙方違反、不遵守、不履行本合同項下乙方須遵守及履行的任何協議、條文、規定及條件的權利。
第五條 商鋪交付與驗收
5.1 該商鋪的交付日期為 年 月 日之前,甲方應當于該日期前交付該商鋪,而乙方應當于該日期前接受交付。具體交付時間由甲方另行通知。
5.2 甲乙雙方交付/接收該商鋪時,應當簽署一份交接憑據,交接憑據應當載明交接日期及交付狀況,該商鋪交付狀況以交接憑據所載為準,交接憑據一旦簽署,則甲乙雙方的交付/接收義務立即完成。
5.3 如前款所述的交接憑據簽署之日在 年 月 日之前(含 年 月 日當日),則該商鋪交付之日以交接憑據簽署日期為準;如前款所述的交接憑據簽署日期在 年 月 日之后,則該商鋪交付日為 年 月 日。
5.4 乙方有權并應該在交付日期前詳細查看該商鋪現有裝修、設施及A商城的公共部分。
交付驗收的具體標準見本合同附件二(商鋪交付條件)。
5.5 甲方應于該商鋪交付時向乙方說明承租該商鋪建筑物的狀況,包括空調、照明、用電、消防等使用注意事項。
5.6 乙方接收該商鋪時,應當謹慎和適當的檢查該商鋪;如果乙方認為該商鋪存在缺陷,應當于接收后7日內書面通知甲方。
5.7 前款所述的缺陷不影響乙方裝修的,則乙方應當立即接收該商鋪;同時,甲乙雙方應當將該等缺陷書面記錄,而甲方則應當于交付/接收之日起21日內對有必要修復部分修復。
5.8 若非因甲方原因,乙方沒有在 年1月1日前與甲方辦理該商鋪的驗收、交接手續,則乙方應被視為在 年1月1日辦理了該商鋪的驗收、交接手續, 年1月1日視為交付日,甲方有權要求乙方自 年1月1日起支付在正常交付情況下乙方應當支付的費用,如管理費、推廣費等。
5.9 若非因甲方原因,乙方超過 年1月1日一個月后仍未辦理驗收、交接手續,則甲方有權終止本合同,沒收租賃保證金,并有權追索因乙方的該等行為所造成的一切損失。
5.10 甲方遲延交付的責任見本合同第15條中的規定。
第六條 免租裝修期
6.1 乙方有 天的免租裝修期,自該商鋪交付之日起算。
6.2 免租裝修期內,乙方無需交付基本租金,但仍需承擔管理費、推廣費以及裝修和/或經營活動而產生的政府稅費及其他費用(如水、電、燃氣、電話費等)。
6.3 免租裝修期內,乙方除免交基本租金外,本合同及附件規定的其他義務均不免除。
6.4 乙方需在該商鋪交付日向甲方支付裝修押金和裝修垃圾運輸費,裝修押金為該商鋪建筑面積人民幣 60 元/平方米,裝修垃圾運輸費為該商鋪建筑面積人民幣 8 元/平方米。
6.5 如乙方沒有違反本合同及有關裝修的規定,于免租裝修期屆滿,且消防部門驗收合格后1個月內,甲方應向乙方無息返還前款所述的裝修押金。
6.6 如因乙方原因,自該商鋪交付之次日起30天內仍未開始進行裝修工程,甲方有權收回出租商鋪,解除本合同并追究乙方的違約責任,租賃保證金作為違約金賠償給甲方,甲方損失超過租賃保證金的,甲方仍有權追索。
6.7 若乙方于免租裝修期結束之前完成裝修工程,則不論乙方是否進行經營活動,乙方依然只需于起租日開始向甲方支付租金。
6.8 若因乙方原因,于免租裝修期屆滿后第一個月內未能完成裝修并開業,乙方可繼續裝修,但須向甲方支付基本租金、管理費、推廣費及其他實際發生的費用。
6.9 若因乙方原因,于免租裝修期屆滿后第二個月內未能完成裝修并開業,乙方可繼續裝修,但須向甲方支付基本租金、管理費、推廣費及其他實際發生的費用,除此之外,甲方還有權于免租裝修期屆滿后第二個月起每日向乙方收取當月基本租金的2‰作為違約金,直至乙方完成裝修并開業。
6.10 若因乙方原因,于免租裝修期屆滿后第三個月內仍未能完成裝修并開業,則甲方有權收回商鋪,解除本合同并追究乙方的違約責任,乙方須對此給甲方造成的損失承擔包括但不限于被扣除租賃保證金在內的責任,且無權要求甲方賠償任何裝修費用,或就商鋪內的裝修、設施向甲方提出任何要求、主張、補償或索賠。合同解除后,甲方因清理乙方的裝修而支付的費用亦由乙方承擔。
6.11 若因甲方的原因,乙方于免租裝修期內未能進行裝修或乙方免租裝修期不足 天的,乙方的裝修免租期應相應的予以延長。
第七條 商鋪裝修
7.1 乙方對該商鋪進行內部裝修、分隔、修建、安裝設備或改建,必須:
7.1.1 該商鋪內之建筑、裝修及有關機電工程,所有室內設計圖、平面間隔、機械及電力需求,以及各裝修物料之挑選,事先報甲方會審(甲方應于收到乙方提交的會審材料15個工作日內出具書面會審意見,逾期未答復者,視為甲方同意乙方的意見);
7.1.2 獲得必要的政府有關部門的批準、執照或許可證;
7.1.3 保證該等內部裝修、分隔、修建、安裝設備或改進不得影響整個A商城結構安全及其他租客的正常經營活動;
7.1.4 即使乙方對該商鋪進行內部裝修、分隔、修建、安裝設備或改建的申請書,由甲方代為向政府有關部門提交,乙方仍須支付一切為符合本條規定而引起的費用,且乙方須獨自承擔因政府有關部門拒絕、修改乙方裝修工程申請書或因此而引起的延遲及損失的后果;
7.1.5 乙方如對該商鋪進行機電系統、消防系統或其他影響或可能影響A商城整體機電系統的工程,應聘用甲方推薦或甲方認可資質的施工單位,并承擔由此而引起的一切費用和責任。
7.2 甲方在會審乙方的裝修申請時,有義務向乙方說明該商鋪的裝修標準,并向乙方提供《租戶裝修手冊》,乙方需按照甲方提供的《租戶裝修手冊》進行裝修,以確保裝修安全。
7.3 在沒有獲得甲方書面認可或同意前,乙方在裝修時,特別不得:
7.3.1 在該商鋪或A商城任何部分搭建、安裝、拆除或改裝任何固件、分隔物、建筑和設施;
7.3.2 改裝、增加或允許他人改裝、增加電氣設施、燃氣設施、空調設備、下水管道、消防/火警監測或保安系統;
7.3.3 安裝或允許他人安裝任何需要附加電氣/燃氣、市電布線/管道、或不通過分表計量的電/燃氣、或其重量超過了地面的設計載重的設備、機器;
7.3.4 在該商鋪的門窗、天花板、墻面、橫梁、地板、結構件、衛生設施、空調設備、消防/火警監測設備上裝釘、插入或允許他人裝釘、插入任何釘子、螺絲釘、金屬鉤、托架或類似物件;也不得損壞、損傷、鉆入、劃傷、毀損或允許他人損壞、損傷、鉆入、劃傷、毀損上述物品的表面;
7.3.5 鋪設或使用任何可能損壞或穿透地板的覆蓋物。
7.4 除非甲方事先書面同意且成都市消防部門指定安裝消防鐵門,乙方不得使用密封式鐵門,不得改裝消防出口現有之門鎖、門閂及裝配。
7.5 甲方有權就乙方對該商鋪的裝修、分隔、修建、安裝設備或改建行為進行規范、管理,包括對乙方施工人員的進出、材料運輸、施工時間、施工安全等事宜進行合理管理,以保障A商城整體的運作安全及順暢,避免因乙方的行為給A商城其他商鋪的使用人造成滋擾。乙方應服從甲方規范及管理,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不得在A商城營業時間之內進行裝修施工。
7.6 在裝修期內,甲方應乙方的事先書面要求,為乙方在該商鋪內的裝修提供臨時用水及用電,但乙方應承擔由此而引起的一切費用。
7.7 乙方必須自行承擔費用按照政府有關部門的要求,在租賃期內的任何時間移除該商鋪內任何乙方建造的不合規格的結構物、建筑物、分隔物及其他改建物,無論該等結構物、建筑物、分隔物及其他改建物建立時是否得到或未得到甲方的同意,甲方對乙方因此蒙受的損失概不負責。
7.8 如乙方對該商鋪做出任何修建,或安裝任何附屬物、裝置、附加物,即使該等裝修、改建或安裝已得到甲方的同意,甲方仍可要求乙方在合同終止交還該商鋪時,復原、移去或拆走該等改建、附屬物、裝置及附加物或其任何部分,且乙方應承擔因此而產生的一切費用。
7.9 合同期限內,甲方確因合理原因而需對該商鋪進行改建、擴建或裝修的,應提前30天獲得乙方書面同意。
第八條 商鋪修繕
8.1 在該商鋪使用過程中,如非乙方原因,該商鋪及甲方提供的設施出現妨礙安全、正常使用的損壞時,乙方應及時通知甲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損失擴大。甲方應在接到乙方通知1日內進行維修。
8.2 租賃期內,乙方應正常使用并愛護該商鋪內部的各項設施,包括但不限于地板、墻面、所有店面、門窗、電氣設施、燃氣設施、給排水設施、消防設施、空調設施、線纜和管道等,并確保其處于正常租用的使用狀態。
因乙方使用不當或不合理使用,該商鋪及其內部的設施出現損壞或發生故障,乙方應負責及時維修或賠償。
8.3 租賃期間,甲方應盡力確保該商鋪屋頂、墻壁、主要供水管道以及動力電纜處于符合國家安全規范狀態。
8.4 租賃期間,甲方應盡最大努力保證A商城中的電梯、消防/火警監測系統、空調系統及其他各種設施處于良好的正常工作狀態。
8.5 租賃期間,甲方有權進入該商鋪視察該商鋪的維修狀態,檢查該商鋪內的電氣、燃氣、給排水等設備的運作情況,進行必要的修繕和保養工作,但甲方進行維修保養工作前,應事先書面通知乙方以選擇合適的時間,并避免因此而影響乙方的正常經營活動。
8.6 租賃期間,遇到火災等緊急事態時,甲方或其授權代表可在無通知的情況下強行進入該商鋪,且甲方不需賠償因強行進入該商鋪而給乙方造成的損壞,甲方有過失的除外。
8.7 無論乙方是否購買相應的保險,亦無論是否因乙方的疏忽,或因乙方不能控制的原因而導致該商鋪的窗戶或玻璃破裂、毀壞,乙方必須向甲方支付或償還因甲方更換該商鋪所有破損的窗戶和玻璃而引起的一切費用。
8.8 乙方對下列行為和事件引起的損失和損害,必須進行賠償。該等賠償包括但不限于任何修理、維修費用,以及任何其他人士因下述情形向甲方索賠或主張其權益而導致甲方支出的任何款項,和甲方因向乙方索賠所發生的一切開支和費用(包括律師費用):
8.8.1 因該商鋪內任何電器裝置、電器用品、電線等的故障、失修、危險而導致甲方、A商城的物業管理公司及任何其他人或任何物品的損害;
8.8.2 因乙方原因而導致該商鋪水管通道、廁所、器具堵塞、損壞或停止運作而造成甲方、A商城的物業管理公司及任何其他人或任何物品的損失;
8.8.3 因乙方原因而導致火、煙霧在該商鋪內擴散或任何來源的水(包括風暴或雨水)在該商鋪或其任何部分泄漏或滿泄而造成甲方、A商城的物業管理公司及任何其他人或任何物品的損害。
第九條 經營條款
9.1乙方同意在租賃期限內租用甲方提供的POS專用收銀系統(下稱“POS系統”) 臺,并遵守本合同附件四《POS專用收銀系統租用規定》。
在經營過程中,乙方應將租用該商鋪內的每一筆交易在交易發生時如實、實時、全額通過POS系統進行結算,不得以任何方式隱瞞營業額,并隨時接受甲方的日常監督和必要的核查。如乙方未遵守上述約定,一經發現,甲方有權要求乙方支付違約金,金額相當于未提供或少提供銷售金額的30倍加上乙方前一個月的實際租金,租金金額以乙方前一個月的實際月租金為準,與下月租金同日支付。
乙方應保證其POS系統數據的真實準確,甲方可以對該數據進行核實。甲方核實時,乙方應配合并提供本商鋪經營有關的賬冊及原始憑證等資料。
9.2 乙方應配合甲方于指定的時間開業。
A商城正常營業時間為10:00-22:00(法定節假日期間營業時間另行通知),乙方應服從甲方對A商城營業時間的安排,不得于營業時間內無故停止營業、撤離派駐人員或商品。
9.3 乙方并應配合甲方對整個A商城進行的推廣活動的時間安排。
9.4 乙方提供的商品或服務必須實行明碼標價,商品或服務價格的制定及商品標識不得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和成都市人民政府的有關法律、法規及規章的規定。
9.5 如因乙方的商品質量或服務質量引起消費者直接向甲方提出修理、更換、退貨或其他正當合理的要求時,甲方有權視具體情況,直接做出修理、更換、退貨或其他合理的決定,有關費用由乙方承擔。
9.6 乙方應確保該商鋪內商品的貨源充足,避免發生商品脫銷的現象。
第十條 轉租、轉讓和續租
10.1 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不能轉租、委任或特許第三方經營和管理該商鋪。經甲方同意轉租的,轉租合同終止期不得超過本合同的終止期,乙方應保證其受轉租人不將轉租商鋪再行轉租。
10.2 發生下述各項行為及事件時,乙方應及時書面通知甲方,否則,視為乙方違反本合同對轉租的約定:
10.2.1 乙方為公司,而公司發生收購、重組、合并、清算;
10.2.2 乙方的名稱發生變更;
10.2.3 法定繼承事實發生,致使該商鋪的使用人發生變更。
10.3 本合同有效期限屆滿,乙方需繼續租用該商鋪的,應于有效期屆滿之日前 個月向甲方提出書面續租要求,乙方未能在前述時間內向甲方提出續租要求,視為乙方放棄續租權。甲、乙雙方就續租達成協議的,應重新訂立合同,并到合同登記機關重新登記。
10.4 若乙方未在本合同規定的時限內提出對該商鋪續租,則甲方有權攜同該商鋪未來的任何租戶或有關人士在租賃期結束前或提前結束前的3個月內的所有合理時間內,預先通知乙方后視察該商鋪,乙方不得阻撓,但甲方的該等行為不得干擾乙方的正常經營活動。
第十一條 保險
11.1 乙方應當在商鋪交付完成以前或最遲不超過商鋪交付完成之日自費為該商鋪在裝修期間可能遇到的風險購買保險,該等保險的險種至少應包括裝修工程一切險和公眾責任險,保險責任期間為開始裝修之日起至開始營業之日止。
11.2 乙方應當于開業前的15日自費為該商鋪可能遇到的風險購買保險,該等保險的責任期間從乙方開業日起至本合同所述的租期屆滿之日止,該等險種至少應包括財產一切險及公眾責任險。
11.3 乙方所購買的公眾責任險不應少于人民幣100萬元,并在保險單中將甲方列為共同被保險人,且粘貼交叉責任條款。
11.4 在甲方提出要求時,乙方應向甲方提供和出示前述保險保單及最后一次支付保險金的收據,以及保險公司發出該等保單是全數繳足的及在各方面均有效及存在的證明。
11.5 乙方不得做出任何行為、事件,導致A商城或該商鋪以外的其他任何部分的保險無效;乙方亦不得做出或容許乙方所雇傭的相關人員和承包商做出任何行為、事件,致使A商城或該商鋪以外的其他任何部分的保險風險增加。
11.6 若本合同第11.5條所述保險風險增加,并導致保險金增加,甲方有權在不影響其任何其他權利和補救的前提下,要求乙方立即補足因此而增加的保險金,而不論該等保險的投保人是甲方、A商城的物業管理公司或其他第三者。
11.7 如因乙方原因,發生涉及甲方損失的保險事故,乙方從保險公司獲得的賠款應當首先用于賠償甲方的損失;如乙方從保險公司獲得的賠款不足以賠償甲方的損失,則差額部分由乙方賠償予甲方。
第十二條 物業管理
12.1 A商城的物業管理公司(下稱“物業公司”)負責包括A商城在內的全部物業管理事項;甲方得將本合同書載明之權利或其一部分授予物業公司行使。物業公司于行使權利時需知會乙方其行為代表甲方,乙方須與A商城的物業管理公司簽署《物業服務協議》。
12.2 甲方保留不時制訂、引進、修改、廢除任何其認為經營和維持A商城作為一流購物中心所必要的一切規章制度的權利。該等規章制度由甲方向乙方做出書面通知后即生效,但該等規章制度不得專門針對乙方做出,并因此而侵害乙方的合法權益。
上述規章制度作為本合同的補充,在任何方面均不得減損本合同的效力。倘上述規章制度和本合同發生歧義,須以本合同的條文為準。
12.3 乙方須遵守物業公司的規章、制度、規定(以下簡稱“物業管理規定”);該等物業管理規定向乙方做出書面通知后即生效,但該等規章制度不得專門針對乙方做出,并因此而侵害乙方的合法權益。
12.4 不論A商城的物業管理公司是否有專門規定,甲、乙雙方現就下列事項特別約定如下:
12.4.1 在獲得甲方同意的前提下,乙方有權以甲方指定的統一格式,在A商城的指示牌(如有)上展示乙方的名稱。
12.4.2 乙方有權自費在該商鋪入口處或其門上,安置經甲方批準設計的LOGO。
12.4.3 在獲得甲方書面同意之前,乙方不得以任何目的使用A商城的名號及標志或該名號及標志的圖片、聲明及畫像。
12.4.4 乙方須把該商鋪的普通垃圾、廢物,以及物業公司指定的廢物箱盛載,在物業管理公司指定的地點倒卸。
12.4.5 乙方的廢舊報紙、紙箱(皮)、木箱、潲水(餐飲)以及其他特定行業的商業垃圾應由物業公司認可人員收取或處理,乙方不得隨意聘用其他人員收取或處理。
12.4.6 乙方如需聘請專門的清潔公司進行該商鋪的清潔工作,應聘請物業公司指定的清潔公司,且有關費用由乙方自行承擔。
12.4.7 乙方不得在A商城任何進出口、樓梯、平臺、通道、大堂或其他公共地方鋪設、安裝、豎立、附加任何電線、電纜或其他物件,亦不得將貨品或其他任何東西擺設或堆放在該商鋪之外。
12.4.8 甲方有權在沒有發出通知的情形下,以甲方認為妥當的辦法,清理及處置乙方在該商場公共區域內留下或未處理好的任何裝箱、紙盒、垃圾或其他任何種類或性質的障礙物,因此而引起的一切費用由乙方負責,且甲方無須向乙方或任何其他人士承擔任何責任。乙方必須向甲方賠償因其執行本條規定而引起的所有損失、開支或費用。
12.4.9 乙方應采取必要的有效措施防止該商鋪免受臺風、暴雨或類似事件的破壞,除甲方書面同意外,乙方應保持該商鋪的外窗始終處于關閉狀態。
12.4.10 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不得在A商城屋頂、天花板、墻壁等地方安裝任何天線、接收器、管道、附屬物、遮陽物、涼蓬或其他任何類型、性質的安裝物和附屬物。
12.4.11 乙方不得破壞、損毀或涂污A商城結構的任何部分,或A商城的公共地方、樓梯、電梯、自動樓梯的任何裝飾外貌,包括A商城內的任何樹木、植物及灌木。
12.4.12 甲方有權在不影響乙方正常營業的前提下,在A商城任何部分安裝或固定甲方認為適合的機器、設備、標記、廣告架及其它設施并有權維修、拆除、更換該等設備和設施。甲方應盡量減少干擾乙方。
12.4.13 除非獲得甲方事先書面同意,乙方不得對該商鋪、窗框、玻璃外墻、玻璃或墻壁的內面或外面涂漆、噴漆、使用或黏貼任何東西、物件或懸掛霓虹燈廣告。
12.4.14 乙方應以甲方滿意的風格和方式布置該商鋪店面玻璃及陳列櫥窗,在收到甲方對其展示提出反對意見的書面通知后,立即改變或更換有關擺設。
12.4.15 除非乙方向甲方申請并獲得甲方事先書面同意外,在租賃期內,乙方不得以固定物料或不透明物品遮擋該商鋪的櫥窗以及面對外街、走廊、行人通道或入口大堂的櫥窗玻璃。
12.4.16 乙方必須使用物業管理公司指定的貨物裝卸區、出入口處及貨物電梯,并在甲方和A商城的物業管理公司規定的時間內裝卸貨物。
12.4.17 乙方需遵守物業管理公司制定的,有關專用停車場、車輛進出通道或用來裝貨、卸貨的場地的使用規定。
12.4.18 乙方在任何情形下,不得以客戶電梯或電動樓梯作運貨用途。
12.4.19 乙方不得在A商城的任何電梯內放置任何重量超過該電梯的最大載重的物件。
12.4.20 乙方應自行承擔費用,在A商城正常營業時間內,使該商鋪營業標志、店面和窗戶保持照明;為達到理想的視覺效果,乙方應允許甲方控制該商鋪的營業標志、店面及窗戶電路。
12.4.21 乙方不得在該商鋪或A商城內進行任何拍賣或類似的促銷活動,或利用不道德或不合法的商業手法進行商業活動,但純周期季節性的促銷活動或經甲方同意的除外。
12.4.22 乙方不得在A商城的公共區域內進行任何兜售、招徠行為;亦不得分發各種宣傳性的小冊子及廣告資料,甲方或物業公司同意者除外。
12.4.23 除根據本合同約定的用途使用該商鋪而生產、制造或加工物品外,乙方不得在該商鋪進行生產、制造或加工任何其他貨物或商品。
12.4.24 乙方在任何時候不得在該商鋪內放置或貯存任何武器、彈藥、火藥、硝石、煤油或其他可引起爆炸、燃燒的物品或危險貨物。
12.4.25 乙方不得在該商鋪內產生、向外滲透、泄漏或容許在該商鋪內產生、向外滲透、泄漏有毒及有害的氣體或氣味。
12.4.26 除本合同約定乙方可在該商鋪內經營餐飲行業外,乙方不得在該商鋪內預備食物或飲食,亦不得使用器具烹煮或加熱任何食物。
12.4.27 乙方不得在該商鋪飼養任何動物、寵物。
12.4.28 乙方須自費采取所有甲方要求的步驟及預防措施,以防止白蟻、老鼠、蟑螂或其他害蟲、寄生蟲在該商鋪內滋生。
12.4.29 乙方不得在該商鋪內居住或容許他人居住。
12.5.30 不論甲方在該商場內設置保安人員或安裝電子防盜系統與否,甲方對該商鋪及其內部財物不負任何保安及保管責任。
12.4.31 甲方須盡力保持A商城商場的屋頂、主要結構、墻壁、水管通道及電纜電線在良好的使用狀態。
12.4.32 甲方須盡力保持A商城商場的公共地方清潔及妥當的狀態。
12.4.33 甲方須盡力保持A商城商場內任何電梯、自動樓梯、消防及保安設備、空調設施及其他設備在妥當及可運作的狀態。
12.4.34 甲方應在正常營業時間內向該商鋪提供空調服務。若乙方要求甲方在前述時間外提供額外空調服務,須預先向甲方或物業公司申請并繳付相應的收費。
12.4.35 甲方在收到乙方需要在額外空調服務的合理通知后,應責成物業公司向乙方提供該等空調服務。
12.4.36 乙方承租區域內的照明系統由乙方控制,但乙方承租區域與A商城公共部分交接的邊界區域單獨設置照明回路,由甲方控制,甲方應保證乙方在正常營業時間內邊界區域的照明。
第十三條 商鋪交還
13.1 交還日期及適用范圍
13.1.1 乙方應當于本合同約定的租期結束之日起不超過5日內交還該商鋪。
13.1.2 除租賃期限屆滿合同正常終止外,如甲方或乙方依據本合同或法律、法規的規定單方面解除合同,或因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等其他原因致使本合同提前終止的,則乙方應當在合同提前解除或終止之日起不超過3日內交還該商鋪。
13.2 交還狀況及裝修和附屬設施/設備的歸屬
13.2.1 合同結束(不論基于何種原因),甲方有權要求乙方按下述方式之一交還商鋪:
13.2.1.1 乙方自費將該商鋪內的所有動產(附屬設施/設備除外)搬離該商鋪,該商鋪交還時的狀況應當與乙方在最后一段正常營業時間時的狀況一致;商鋪之裝修及所有附屬設施/設備屬甲方所有,甲方無須給予乙方補償,如因乙方原因導致商鋪的裝修或附屬設施/設備遭到破壞,乙方應當賠償甲方由此導致的損失。
13.2.1.2 乙方自費將商鋪內的所有物品搬離該商鋪,并將商鋪恢復至商鋪交付時的狀態(正常使用導致的磨損除外)。
13.2.2 如果該商鋪交還時之狀況不符合前項規定,甲方有權要求乙方采取一切措施或自行采取措施,使得該商鋪之狀況符合前項規定,由此而產生的一切費用和開支由乙方負擔。
13.3 交還通知、查驗及接收
13.3.1 合同結束(不論基于何種原因),各方均應提前3日通知對方交還/收回該商鋪的具體日期,甲方應當按照該等通知查驗及接收該商鋪。
13.3.2 甲方應當依照通常合理的標準及本合同第13.2條規定查驗該商鋪。
13.3.3 在符合本合同第13.2條規定的情形下,甲乙雙方應當簽署一份交還憑據,交還憑據一經簽署,乙方交還該商鋪的義務立即完成。
13.4 逾期交還的后果
13.4.1 如果乙方未依照本合同第13.1條的規定交還該商鋪,則甲方有權在公證機關的公證下選擇采用下述方法之一收回商鋪,因此而產生的費用由乙方負擔:
13.4.1.1 該商鋪內的一切動產搬離該商鋪,該商鋪商鋪之裝修及所有附屬設施/設備屬甲方所有,甲方無須給予乙方補償。
13.4.1.2 將該商鋪內的一切動產搬離該商鋪,并將該商鋪內的一切裝修、附屬設備/設施拆除。
13.4.2 乙方逾期交還商鋪,除應當依照合同最后一個月的標準交付逾期期間的租金、管理費等各項費用外,每天還應按照合同最后一個月日基本租金的1.5倍向甲方支付違約金,直至乙方交還該商鋪或甲方依照本合同第13.4.1條的規定收回該商鋪。
13.5 質量保證金
本合同結束(不論基于何種原因),乙方在撤場前應向甲方繳納商品質量保證金。如乙方系一般零售類租戶,商品質量保證金為人民幣1萬元;如乙方系美容美發、餐飲等特殊類型租戶,商品質量保證金額度雙方另行協商。如三個月內沒有任何第三方因乙方原因向甲方提出權利主張,甲方將向乙方退還該質量保證金(不計利息)。
第十四條 合同變更和提前終止的條件
14.1 變更本合同的條件如下:
14.1.1 租賃期限內,除本合同另有規定,如出現下述情況,雙方可變更本合同:
14.1.1.1 甲方或乙方因有特殊原因,經雙方協商一致,同意變更合同的。
14.1.1.2 出現非甲方能及的情況,使該商鋪設施正常運行、或水、電、燃氣等正常供應中斷,且中斷期一次超過30天,乙方認為嚴重影響正常使用商鋪的。
14.1.1.3 乙方違反本合同及其補充條款的約定,且經甲方提出后的14天內,乙方未予糾正的。
14.1.1.4 在租賃期間,司法、行政機關依法限制該商鋪房地產權利,且超過15天的。
14.1.1.5 因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致使該商鋪及其附屬設施損壞,使本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
14.1.2 變更本合同的,要求變更合同的一方應主動向另一方提出。
14.1.3 因變更本合同,使一方遭到損失的,有過錯的一方應賠償另一方的損失。
14.2 解除本合同的條件如下:
14.2.1 租賃期限內,除本合同另有規定外,如出現下述情況,可解除本合同:
14.2.1.1 甲方或乙方因有特殊原因,經雙方協商一致,同意解除合同的。
14.2.1.2 出現非甲方能及的情況,使該商鋪設施正常運行、或水、電、燃氣等正常供應中斷,且中斷期一次超過60天,乙方認為嚴重影響正常使用商鋪的。
14.2.1.3 乙方違反本合同及其補充條款的約定,且經甲方提出后的30天內,乙方未予糾正的,甲方有權提出解除合同。
14.2.1.4 在租賃期間,政府決定征用該商鋪所在土地而需拆除該商鋪的。
14.2.1.5 在租賃期間,司法、行政機關依法限制該商鋪房地產權利,且超過30天的。
14.2.1.6 因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使本合同無法履行的。
14.2.2 提前終止本合同的,有權提前終止合同的一方應主動向另一方提出。
14.2.3 因提前終止本合同,使一方遭到損失的,有過錯的一方應賠償另一方的損失。
第十五條 甲方違約責任
15.1 在租賃期限內,甲方逾期交付商鋪,每逾期一日則應按首月月基本租金的2‰向乙方支付違約金;若支付的違約金不足以抵付乙方損失的,甲方還應負責賠償。
15.2 租賃期限內,甲方不及時履行本合同約定的維修、養護責任,致使該商鋪發生損壞,造成乙方財產損失或人身傷害的,甲方應承擔賠償責任。
15.3 在租賃期內,甲方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乙方有權單方面解除本合同,由此而造成乙方損失的,甲方應予以賠償:
15.3.1 未按本合同約定的時間交付商鋪供乙方使用,超過60日的。
15.3.2 違反本合同的約定,使乙方無法按其用途繼續使用該商鋪的。
15.3.3 違反本合同及其補充條款的約定,不承擔維修責任或支付維修費用,致使乙方無法繼續租用的。
15.3.4 未經乙方同意及有關部門批準,將該商鋪進行改建、擴建或裝修的。
15.3.5 甲方破產或進行清算程序,因重組或合并原因進行清算者除外。
15.3.6 由于甲方原因,致使該商鋪因法庭強制執行而被查封。
15.3.7 法律、法規或本合同其他條款允許乙方單方提前終止合同的其他情況。
15.4 乙方依據本合同第15.3條單方終止合同的,應當書面通知甲方,要求甲方返還租賃保證金,退還多收的預交款項(如有)并賠償損失,并在3日內遷離該商鋪。
15.5 本合同經甲、乙雙方簽署后,甲方未按規定向政府有關部門辦理登記的,由甲方承擔由此產生的一切責任。
15.6 乙方因甲方違約行為而引起的所有費用和開支(包括一切律師費),均由甲方承擔,乙方有權向甲方追討該等費用、開支。
15.7 乙方一次或多次原諒、寬恕甲方違反或不履行任何其在本合同項下的任何義務,不得構成乙方放棄追究對甲方任何日后持續違反或不履行義務的依據,亦不得在任何方面減損或影響乙方追究甲方任何日后持續違反或不履行的義務的權利,除非乙方以書面方式作如此表示。
15.8 乙方對甲方做出的任何同意,只構成乙方對某一特別事件的同意,并不構成放棄追究或豁免本合同任何條款的執行,亦不得理解為乙方在日后同類型事件中放棄須獲得其特別同意的要求,除非乙方以書面作如此表示。
第十六條 乙方違約責任
16.1 在租賃期限內,乙方逾期交付租金、管理費、推廣費及水、電、空調費之一或全部的,每逾期一日,應按逾期交付金額的2‰支付滯納金。
16.2 在租賃期限內,乙方逾期交付水、電、空調及其他費用,經甲方書面通知,仍未能于7日內交付的,每逾期一天,應按上述費用的2‰或國家有關規定支付滯納金。逾期達14天以上的,甲方有權委托A商城的物業管理公司采取停止供應或使用水、電、空調或其他設施的措施,因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擔。
16.3 租賃期限內,乙方非因法律、法規及本合同規定的情況,中途擅自退租的,租賃保證金作為違約金賠償給甲方;若租賃保證金不足賠償甲方損失的,乙方還應負責賠償。
16.4 在租賃期內,乙方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甲方有權單方面終止本合同,收回該商鋪,由此而造成甲方損失的,乙方應予以賠償:
16.4.1 未經甲方書面同意,擅自將該商鋪轉租、轉讓、轉借他人或調換使用。
16.4.2 未經甲方書面同意,擅自拆改變動商鋪結構,或損壞商鋪,且經甲方書面通知,在限定時間內仍未糾正、并修復的。
16.4.3 擅自改變本合同規定的租賃用途,或利用該商鋪進行違法違章活動的。
16.4.4 乙方違反本合同及其補充條款的規定,不承擔維修責任或支付維修費用,致使商鋪或設備嚴重損壞的。
16.4.5 拖欠支付租金、管理費及其他費用之一或全部的達到30日。
16.4.6 乙方破產或進行清算程序,因重組或合并原因進行清算者除外。
16.4.7 由于乙方原因,致使該商鋪因法庭強制執行而被查封。
16.4.8 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中斷、停止其經營活動1天(含1天)以上的。
16.4.9 法律、法規或本合同其他條款允許甲方單方提前終止合同的其他情況。
16.5 甲方依據本合同第16.4條單方終止合同的,應當書面通知乙方3日內遷離并交回該商鋪;租賃保證金作為違約金賠償給甲方;若租賃保證金不足賠償甲方損失的,乙方還應負責賠償。
16.6 甲方依照本合同規定向乙方發出的解除合同通知,表明甲方行使本合同賦予其提前收回該商鋪的權利,并構成甲方對該項權利已全面及充分的行使,甲方無須以實際進入該商鋪的行為作為行使該項權利的標志。
16.7 甲方根據本合同,要求或收取滯納金,并不損害及影響甲方行使任何本合同賦予的其他權利和補救的權利(包括收回該商鋪的權利)
16.8 甲方因向乙方催付租金或其他費用而引起的所有費用和開支(包括一切律師費),及甲方因行使本合同項下其他任何權利而引起的所有費用、開支,均由乙方承擔,甲方有權向乙方追討該等費用、開支。
16.9 甲方一次或多次原諒、寬恕乙方違反或不履行任何其在本合同項下的任何義務,不得構成甲方放棄追究對乙方任何日后持續違反或不履行義務的依據,亦不得在任何方面減損或影響甲方追究乙方任何日后持續違反或不履行的義務的權利,除非甲方以書面方式作如此表示。
16.10 甲方對乙方做出的任何同意,只構成甲方對某一特別事件的同意,并不構成放棄追究或豁免本合同任何條款的執行,亦不得理解為甲方在日后同類型事件中放棄須獲得其特別同意的要求,除非甲方以書面作如此表示。
16.11 乙方違反本合同第3.7條、第3.8條約定,不論甲方是否實際支出了賠償或處罰款項,甲方均有權單方面終止本合同,收回該商鋪,并向乙方追究相關損害賠償。
第十七條 不可抗力
17.1 “不可抗力”是指本合同雙方不能合理控制、不可預見、亦無法避免的事件,該事件妨礙、影響或延誤任何一方根據本合同履行其全部或部分義務。該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地震、臺風、洪水、火災或其他天災、戰爭或任何其他類似事件。
17.2 如發生不可抗力事件,遭受該事件的一方應立即用可能的最快捷的方式通知對方該事件的性質、發生日期、預計持續時間等有關的細節,以及該事件阻礙通知方履行其于本合同項下義務的程度。
17.3 在不可抗力事件持續期間,遭受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應定期及時地告知對方不可抗力事件的現狀,如不可抗力事件結束,應立即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
17.4 遭受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可暫行中止履行本合同項下的義務直至不可抗力事件的影響消除為止,并且無需為此而承擔違約責任;但應盡最大努力克服該事件,減輕其負面的影響。
17.5 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應當向對方提供事件發生地區的公證機構(或其他適當機構)出具的證實不可抗力事件的合法證明,如其不能提供該等證明,對方可根據本合同的規定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八條 通知與送達
18.1 任何與本合同有關的由本合同雙方當事人發出的任何文件、通知及其他通訊往來,必須采取書面形式,并送達至下述地址或雙方書面通知的其他地址。
甲方:
地址:
電話:
傳真:
郵編:
聯系人:
乙方:
地址:
電話:
傳真:
郵編:
聯系人:
18.2 任何文件、通知或其他通訊往來,如以郵寄的方式,在寄出后第3個工作日將被視為已送達,郵政局出具的掛號投送收據,將作為有效證明;如以傳真的方式,則發出時視作已送達,對方傳真機收到的傳真報告將作為有效證明;如以手遞的方式,則于對方簽收時視作已送達,收條將作為有效證明。
18.3 甲方在乙方租賃商鋪門口或其他醒目位置張貼的與日常物業管理有關的通知或文件,即視為已合理通知乙方。
18.4 甲乙雙方之間的書面函件,如任何一方在其中提出具體要求或建議且要求在收到函 件后指定期限內(不得少于5日)回函的,則另一方有責任于指定期限內回函,否則,視同同意函件內的相關內容和要求。
第十九條 法律適用
19.1 雙方在履行本合同過程中發生爭議,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選定下列19.1.2方式解決:
19.1.1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任何爭議,均應提交成都仲裁委員會,按照申請仲裁時該會現行有效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均有約束力。
19.1.2 依法向該商鋪所在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19.2 本合同條款業經雙方協商和談判而達成,不構成任何一方的格式條款。
19.3 本合同的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及其爭議的解決,均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及受其管轄。
第二十條 合同效力
20.1 本合同構成甲方和乙方就有關本合同所涉事項的全部協議,并且取代有關本合同的所載的各事項先前的所有口頭及書面協議。
20.2 本合同附件所列明的內容為本合同雙方就本合同有關條款內容所作之補充、修正、解釋及說明,為本合同雙方所確認及同意,亦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20.3 本合同自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并加蓋各自的公章之日起生效。
20.4 甲方負責向成都市成華區租賃管理辦公室辦理合同登記手續,乙方應提供必要的協助。
20.5 本合同正本一式六份,甲方執兩份,乙方執兩份,合同登記機關執兩份,各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20.6 本合同條款的標題僅為方便參閱方便而設,不得用于解釋合同條款。
20.7 本合同條款業經雙方協商和談判而達成,不構成任何一方的格式條款。
20.8 本合同以中文書寫,如其他文字文本與中文文本不符,以中文文本為準。
第二十一條 稅費負擔
21.1 與本合同有關的公證費(如有)、房產稅、土地使用費等將由甲方和乙方各自按有關規定負擔,如果法律、法規沒有規定負擔方法的,則由雙方各半負擔。
21.2 租賃手續費由甲方承擔,印花稅由甲乙雙方各自負擔。
21.3 除法律規定或經雙方協議由甲方代扣代繳的以外,乙方須自行向政府有關部門支付因租賃及經營該商鋪而產生的一切政府稅費。
21.4 各方因簽署本合同而發生的律師費,由雙方各自負擔。
第二十二條 其他
22.1 甲方聲明,本合同簽署時,A商城包括該商鋪尚未設置抵押,但甲方作為所有權人有權將A商城及商鋪進行抵押。乙方在簽署本合同時已完全了解和接受本合同承租房屋抵押權狀態。本合同簽署后,甲方在設定抵押權時無需通知乙方或征得乙方同意。如為抵押權登記需要,乙方承諾向甲方提供必要協助。
22.2 甲方保留對A商城的命名權,甲方在給予乙方不少于3個月的通知后,甲方有權更改A商城的名字,且無須對乙方做出任何賠償。
22.3 租賃期間,甲方因合理變更、修繕需要,在事先知會乙方后,有權臨時封閉該商鋪所在建筑物公用區域(包括廣場)及公用設施或其部分(包括但不限于走道、門戶、窗戶、電動裝配、電纜電線、水管通道、燃氣管道、電梯、自動扶梯、防火、保安設備、空調設備),變更該商鋪所在建筑物之公用區域整體結構、布局及安排。
22.4 甲方有權在該商鋪所在建筑物本體的內外及室外空間設置廣告及獲取利益,但該等設置不得影響乙方的正常經營活動。
22.5 甲方有權對該商鋪所在建筑物的中庭、屋頂、車庫、廣場、通訊網絡使用和獲取收益。
甲方(簽章):
法定代表人:
聯系電話:
委托人(簽章):
年 月 日
乙方(簽章):
法定代表人:
聯系電話:
委托人(簽章):
年 月 日
登記人(簽章):
(本頁以下無正文)
年 月 日
合同登記機關(簽章):
年 月 日
商場場地租賃合同參考書
出租方(甲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承租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甲乙雙方為促進共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有關規定,本著明確權責、互惠互利的原則,經友好協商,就甲方向乙方出租房屋及附屬物,乙方用于商業經營用途等事項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租賃物
1.1 本合同租賃物為 號 共計 平方米(建筑面積)的房屋、附屬設備設施和附屬場地。甲方有義務為乙方提供上述權證復印件作為本合同附件一。
1.2 本合同租賃物的房屋共計 層,其中一層面積 平方米、負一層面積 平方米(以雙方共同測量數據為準)。詳見租賃房屋平面分界圖,該租賃房屋平面分界圖,由甲乙雙方蓋章后作為本合同附件二。
1.3 本合同租賃物的附屬設備設施包括:合格并正常使用的消防系統、合格并正常使用的供水供電系統、有線電視線路、有線電話預留線路、自動扶梯(2臺)、貨梯(一臺,甲乙雙方共同使用)、合格并正常使用的中央空調等。具體見甲乙雙方列出的附屬設備設施清單,由雙方簽字蓋章后,作為本合同的附件三。
1.4 本合同租賃物的附屬場地包括租賃物部份頂部及外立面的商場店招位、廣告位、停車位,以及門前場地、員工通道等。詳見附屬場地清單及分界圖,該附屬場地清單和分界圖由甲乙雙方蓋章后作為本合同附件四。
1.5 甲方應在 年 月 日前將本合同租賃物交付乙方。甲乙雙方在交付時應簽訂交接清單,注明本合同租賃物的詳細狀態。甲方保證乙方能安全、正常、有效地使用。否則,視為甲方違約,甲方應按照本合同第七條相關規定承擔違約責任。
第二條 租賃期限
2.1 租賃期限為 年,自 年 月 日到 年 月 日止。
2.2 為利于乙方的裝修等開業籌備工作,甲方提供 月裝修期,裝修期期間甲方不收取租賃費,并且保證水電等的供應,乙方承擔裝修期相應的水電及其它一切費用。
2.3 優先租賃權。乙方應在租賃期限屆滿前三個月,書面通知甲方或租賃物繼受人是否繼續租賃該商場。乙方如決定繼續租賃,在同等條件下,乙方有優先承租的權利。續租的租賃協議由雙方協商后另行簽訂。
2.4 優先購買權。租賃期內,甲方或租賃物的繼受人將租賃房屋及附屬設備設施出售,應提前三個月書面通知乙方,乙方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的權利。
2.5 撤離期。合同到期或雙方根據合同約定中途解除合同,乙方應在約定的撤離日后15日內撤出。在撤離期內,乙方將所有權屬于乙方的設備設施及貨物清除出租賃房屋。在撤離期間,甲方不收取租賃費用。
第三條 附屬設備設施及甲乙雙方維護保養責任
3.1 有關水電方面
3.1.1 甲方應于交付租賃物的同時向乙方提供不少于210KV的電量供乙方照明、展示使用,并將電源接至乙方租賃房屋的配電柜并獨立按裝計量表,由乙方獨立控制。中央空調主機及末端設備、貨梯、自動扶梯的用電不包括在前述的210KV中,由甲方另行提供并能滿足上述設備的正常使用。甲方在移交時應確保現有照明、燈具、開關、插座、配電柜等供電設備設施符合國家電氣使用標準并處于正常完好的使用狀態。
3.1.2 甲方應對本租賃物的“表前” (“表前”:指甲方主供設備至乙方租賃房屋的配電柜(水)電表,“表后”:指乙方租賃房屋的配電柜(水)電表至乙方使用的全部設備設施)供水、供電設備設施進行維護保養,并承擔全部費用;乙方應對本租賃物的“表后”供水、供電設備設施進行維護保養,并承擔全部費用。若因甲方維保不當或欠費導致不能正常使用,甲方應按合同第七條規定承擔違約責任。
3.2 有關消防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