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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企業所得稅法頒布的背景
稅法是國家組織財政收入的法律保障,是國家宏觀調控的法律手段,可以有效地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在舊稅法中,內外資企業采用不同的稅法,兩法同時進行,因此在計稅方法、稅率、優惠政策等方面都有較大的差異,導致了內外資企業的稅負不公平。隨著經濟全球化,國內很多資金流向外國,并在外國設立“虛擬公司”,再回到國內設立外資企業,進行避稅。過多的稅收優惠,使得稅收征管的漏洞越來越多,減少了國家的稅收收入。稅收是國家取得財政收入的一種重要工具,目的是為了滿足社會公共需要。稅法的不規范,使得更多的偷漏稅情況出現,因此國家很難利用稅收來實現社會再生產的分配和不斷發展。稅法的不規范,也使得企業在選擇組織形式時,不是根據經營管理的實際需要,而是受稅收政策的左右。
二、新企業所得稅法對國內經濟發展的意義
新企業所得稅法是根據我們當期經濟發展和稅制情況,詣在彌補舊企業所得稅法的漏洞,完善舊企業所得稅法,同時把當期新出現的現實情況考慮進去,讓新企業所得稅法制度涵蓋范圍更廣,內容更加豐富的基礎上建立起來。新企業所得稅法的建立,意義廣泛,主要體現以下幾點:
(一)融入可持續發展理念。當前世界,企業競爭激烈,能源短缺,環境污染嚴重,可持續發展已經多次被提出,各國呼吁要進行綠色生產。我國也提出科學發展觀,鼓勵企業要科技創新,減少污染。但是這些觀念的提出,并沒有在企業可持續發展實施機制中產生很大的推進作用。此外,自從加入世貿組織后,國內企業面臨著國際競爭對手,為了提高國內企業的競爭力,促進中國經濟的可持續發展。
(二)減輕了企業的稅負。在新稅法中,將稅率降到25%,對國家要鼓勵發展和要扶持的小型微利企業,高新技術企業,則在25%的基礎上,再減5%和10%,而且在對內外資企業的稅率上也進行了統一,不僅使稅負更公平,而且在很大程度上減輕了企業的稅負,體現了我們社會主義稅收的優越性,能夠根據實際,與時俱進。而舊稅法的稅率為33%,又對內外資企業的征收方法不同,不僅使企業的稅負高,而且易造成內外資企業的不公平競爭。
(三)有利于公平競爭。舊企業所得稅法使內外資企業的稅收負擔不平衡,不利于納稅人之間的公平競爭。新企業所得稅法,根據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要求,為貫徹“公平稅負、促進競爭”的原則,取消了舊企業所得稅法中對內外資的不同的稅率、稅前扣除項目的規定,而對內外資采取統一的稅率、稅前扣除項目等多項規定,公平了稅負,很好的解決內、外資企業稅收待遇不同,稅負差異較大的問題,使各類企業在稅負公平的條件下進行平等競爭。
三、新企業所得稅法對企業的影響
(一)對內資企業的影響。新企業所得稅法的頒布,結束了內外資企業使用不同的稅法條例。統一的企業所得稅制度,為各類市場經濟主體提供一個統一、規范、透明的稅收制度平臺,為其創造公平競爭的稅收制度環境,使內外資企業站在公平競爭的起跑線上。因此,內資企業應抓住稅法改革的機遇,為企業創造更好的經營環境,促進企業經濟增長。新稅法降低了內資企業的稅率,改為按25%的稅率征收所得稅,因此使內資企業的稅負比重降低,減輕了稅收負擔。降低了稅率,可以使內資企業的稅后凈利潤得到提高,大部分企業可以從新稅法改革中受益,特別是在實行舊稅法時稅負比重較高的企業,如鋼鐵業,金融保險業等,使得企業能夠有機會休養生息。對于采掘業而言,舊稅法規定大部分上市公司按33%的標準稅率,采掘業上市公司的實際稅率均在25%以上,兩稅合并后減少內資企業的稅負,對采掘業利潤增長產生積極影響。新稅法規定了收入總額中的不征稅收入,如一些財政部門、行政事業性收費等并不是通過自己生產經營且取得資金的,也不能為社會經濟提供價值增值的,,而是通過國家財政撥款的方式取得,而財政資金也是通過對一般企業征稅取得的收入,為了避免重復增稅,也考慮到非經營活動產生的利益可以得到避免,因此不列為征稅范疇。還有企業購買國庫券的收入,也不征稅,因此企業可以利用這次的不征稅機會,可以把企業的一些多余的錢用于購買國庫券,增加企業的收入。
(二)對外資企業的影響。新企業所得稅法的實行,對外資企業有一定的負面影響。原先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企業,在新稅法實行后,稅負比重上升。因此,這些企業可以選擇在中國設廠,利用中國較廉價的勞動力,節約生產成本,提高企業的利潤。原先沒有享受稅收優惠的企業,在新稅法實行后,稅負比重降低了,企業的利潤增加了,企業可以用更多的資金進行投資,改進設備等。
第一、舊稅法中企業所得稅稅率為30%,地方所得稅稅率為3%,新稅法統一為25%。實行新稅法后,稅率有所下降,但對于原享有稅收優惠政策的企業如經濟特區等,稅負比重將上升,對于原未享有稅收優惠政策的企業稅負比重將下降。
第二、業務招待費的稅前扣除發生變化。在舊稅法中,業務收入總額以500萬元為界,低于500萬元的按1%允許扣除,超過500萬元的部分,不得超過該部分業務收入總額的0.5%允許扣除。現在稅法規定,可按實際發生額的60%扣除,但必須低于當年銷售收入的0.5%。
中國經濟的騰飛是世界經濟發展的一個亮點,世界各個地區、國家都對中國經濟的發展充滿了信心,而這也是令中國人感到自豪的一件事情。近幾年來經濟增民率都保持在年均10%左右,2005年國民生產總值已達到就182321億元,居世界前列。隨著國民經濟的穩健增長,我國的財政收入也隨之增長。我國的財政收的規模也是大幅度提高。“十五”期間,特別是近幾年來,我國財政收入不斷取得新突破。2003年突破2萬億元大關,達到21715萬億元,增收2812億元;2004年在解決1288億元出口退稅陳前后,又突破了2萬5千億元,達到26396億元,增收4681億元,2005年財政收入為31627.98億元,2006年財政收入達37636億元這此都表明我國財政收入增民的穩定性進一步增強。所以我國財政有調整內外資企業所得稅的經濟基礎,發揮財政杠桿在經濟生活中的作用。
2、促進我國產業結構優化和經濟健康均衡發展的需要
我國基礎產業落后,農村道路、交通運輸、公用事業、通訊等基礎設施跟不上經濟發展的需要,農業亟待發展,西部需要大開發,老工業區要改造,高新技術產業薄弱呼吁社會支持,經濟的發展要求產業扶持政策的登臺。與之相適應,吸引外資需要向引進資金、吸納先進技術,促進我國基礎產業、高新技術產業和瓶頸產業傾斜。統一的企業所得稅法將稅收優惠應由現行以“區域優惠為主”轉向以“產業優惠為主,地區傾斜為輔”的新格局,與我國目前的產業政策的調整方向相吻合,起到正確引導外資投向,改善基礎能源產業發展不均衡的狀況。
3、發展市場經濟的需要
目前,我國對內外資企業實行不同的企業所得稅法,造成了內外資企業所得稅稅負不公,加重了內資企業稅收負擔,不利于內資企業與外資企業進行公平競爭。對內資企業和外資企業適用統一的企業所得稅法后,納稅能力相同的企業將承擔相同的所得稅稅負,符合稅收公平原則,有利于企業進行公平競爭,也有利于資源合理配置,有利于市場經濟體制的完善。
二)所得稅兩稅合一對外商投資企業的影響
在我國現階段,稅制調整對實際利用外資會有一些影響,但影響不會太大。
1、從世界上各國的引資實踐來看,稅收優惠對吸引外資的作用是很有限的
一般來說,對外資的吸引力主要包括以下因素:一是市場潛力因素,一個潛在巨大的市場對吸引外資具有重要的作用;二是政局和法律因素,政局不穩定直接影響投資的安全性,而法律不健全又使投資者的權益得不到有效保護,可以說上述因素是決定外資是否投資的兩個基本條件;三是要素稟賦等比較優勢因素,包括勞動力、資源稟賦等,從發展規律來看,這些因素對吸引外資的重要性正在逐步下降。
2、所得稅兩稅合一主要調整的是稅負結構,總體稅負不會有大的變化
如果選擇在現行內、外資企業所得稅制之間尋找最佳結合點的改革方案,變動較多的是內資企業而不是外資企業的所得稅制,對吸引外資影響有限。雖然清理、規范部分稅收優惠制度,會擴大稅基,增加稅負,但同時調低稅率(稅率比現在降低四分之一),可以抵消或部分抵消調整稅收優惠制度所增的稅負。同時,改地區優惠、外資優惠為產業、行業優惠,實行以行業優惠為主,地區優惠為輔的稅收優惠政策,變化的只是外資企業的行業稅負結構。可能由于外資投資的行業不同,有的企業稅負增加,有的企業稅負減少,但總稅負不會有大的變化。
3、所得稅兩稅合一有助于優化外資投資結構
調整稅收制度,改普遍優惠為特定優惠,給予交通、能源、基礎設施建設等行業和高新技術企業稅收優惠,同時限制污染企業、高耗能企業的發展,有利于優化外商投資結構,促進外資企業和整個國民經濟的協調發展,提高外資企業的市場競爭力,最終增加外商的收入。
4、所得稅兩稅合一有助于穩定外資的數量,提高引資的質量
所得稅兩稅合一從長期看,不會對吸引外資有大的影響。我們應正確看待引進外資的數量和增長比例的變化。
(1)從短期看,所得稅兩稅合一初期,引進外資的數量有所下降,是正常的。
(2)從長期來看,引進外資的數量會增加。因為中國有廣大的市場和良好的投資環境,是世界上最好的投資地之一;統一稅制是絕大多數國家的做法,內外資企業稅收制度的統一,有利于公平稅負,貫徹國民待遇原則,消除稅收歧視,促進競爭。
(3)引資質量會提高。引進外資不能只看數量,不看質量。在改革開放初期我國較多的是注重引進外資的數量,而今天國家強調的是在穩定數量和適當增長的同時,提高質量。強調多引進規模大、技術含量高、無污染的企業。所得稅兩稅合一,有利于促進競爭,必然提高引進外資的質量。
結束語
雖然我國新的企業所得稅法以及通過,但統一我國企業所得稅,絕不是簡單的合并,而是對我國企業所得稅制的改革和完善的過程,是我國逐步與世界接軌的法制改革進程的重要一步,需要與財政體制相協調,與其他稅種相協調。只要不斷的完善各種配套措施,才能兩稅合一后對我國經濟造成的沖擊降到最低,才能確保我國經濟平穩快速發展。
關鍵詞:新舊企業;所得稅稅法;差異比較
abstract: on march 16, 2007, our country announced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enterprise obtained tax law", this law will become effective in january 1, 2008. new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enterprise obtained tax law" will substitute for on april 9, 1991 to announce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foreign invested company and foreign enterprise obtained tax law" and on december 13, 1993 issues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enterprise income tax temporary regulation". in view of the fact that the innovation in aspects and the present tax law and so on taxpayer, tax rate, deduction, tax preference has many differently, this cultural spy contrasts the enterprise income tax agence france presse old law main point, prepares the reader to compare.
key word: new old enterprise; income tax law; the difference compares
一、納稅人
(一)內資企業所得稅對納稅人的規定
現行《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第二條規定,下列實行獨立經濟核算的企業或者組織,為企業所得稅納稅義務人:①國有企業;②集體企業;③私營企業;④聯營企業;⑤股份制企業;⑥有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組織。
(二)外資企業所得稅對納稅人的規定
現行《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納稅人為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外商投資企業,是指在中國境內設立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和外資企業;外國企業,是指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從事生產、經營和雖未設立機構、場所,而有來源于中國境內所得的外國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
(三)新企業所得稅法對納稅人的規定
新《企業所得稅法》第一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企業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組織(以下統稱企業)為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依照本法的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不適用本法。
二、稅率
(一)內資企業所得稅對稅率的規定
現行《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第三條規定,納稅人應納稅額,按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稅率為33%。
(二)外資企業所得稅對稅率的規定
現行《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五條規定,外商投資企業的企業所得稅和外國企業就其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從事生產、經營的機構、場所的所得應納的企業所得稅,按應納稅的所得額計算,稅率為30%;地方所得稅,按應納稅的所得額計算,稅率為3%。
(三)新企業所得稅法對稅率的規定
新《企業所得稅法》第四條規定,企業所得稅的稅率為25%。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或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無實際聯系的,應就其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適用稅率為20%。
三、應納稅所得額
(一)內資企業所得稅對應納稅所得額的規定
現行《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除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外,應當就其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依照本條例繳納企業所得稅。企業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來源于中國境內、境外的所得。
納稅人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去準予扣除項目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納稅人的收入總額包括:①生產、經營收入;②財產轉讓收入;③利息收入;④租賃收入;⑤特許權使用費收入;⑥股息收入;⑦其他收入。
(二)外資企業所得稅對應納稅所得額的規定
現行《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依照本法的規定繳納所得稅。外商投資企業的總機構設在中國境內,就來源于中國境內、境外的所得繳納所得稅。外國企業就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繳納所得稅。
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從事生產、經營的機構、場所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以及損失后的余額,為應納稅的所得額。
(三)新企業所得稅法對應納稅所得額的規定
新《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居民企業應當就其來源于中國境內、境外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應當就其所設機構、場所取得的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以及發生在中國境外但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應當就其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
企業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各項扣除以及允許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收入總額包括:①銷售貨物收入;②提供勞務收入;③轉讓財產收入;④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⑤利息收入;⑥租金收入;⑦特許權使用費收入;⑧接受捐贈收入;⑨其他收入。不征稅收入有:①財政撥款;②依法收取并納入財政管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③國務院規定的其他不征稅收入。
四、扣除項目
(一)內資企業所得稅對扣除的規定
1.準予扣除的項目。現行《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規定,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準予扣除的項目,是指與納稅人取得收入有關的成本、費用和損失。下列項目,按照規定的范圍、標準扣除:①納稅人在生產、經營期間,向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支出,按照實際發生數扣除;向非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于按照金融機構同類、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以內的部分,準予扣除。②納稅人支付給職工的工資,按照計稅工資扣除。③納稅人的職工工會經費、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分別按照計稅工資總額的2%、14%、1.5%計算扣除。④納稅人用于公益、救濟性的捐贈,在年度應納稅所得額3%以內的部分,準予扣除。
2.不得扣除的項目。現行《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規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下列項目不得扣除:①資本性支出;②無形
資產受讓、開發支出;③違法經營的罰款和被沒收財物的損失;④各項稅收的滯納金、罰金和罰款;⑤自然災害或者意外事故損失有賠償的部分;⑥超過國家規定允許扣除的公益、救濟性捐贈,以及非公益、救濟性的捐贈;⑦各種贊助支出;⑧與取得收入無關的其他各項支出。
(二)新企業所得稅法對扣除的規定
1.準予扣除的項目。新《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①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②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企業按照規定計算的固定資產折舊,準予扣除。③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企業按照規定計算的無形資產攤銷費用,準予扣除。④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企業發生的有關長期待攤費用,按照規定攤銷的,準予扣除。
2.不得扣除的項目。新《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下列支出不得扣除:①向投資者支付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款項;②企業所得稅稅款;③稅收滯納金;④罰金、罰款和被沒收財物的損失;⑤本法第九條規定以外的捐贈支出;⑥贊助支出;⑦未經核定的準備金支出;⑧與取得收入無關的其他支出。
五、稅收優惠
(一)內資企業所得稅對稅收優惠的規定
現行《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第八條規定,對下列納稅人,實行稅收優惠政策:①民族自治地方的企業,需要照顧和鼓勵的,經省級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實行定期減稅或者免稅;②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有關規定給予減稅或者免稅的企業,依照規定執行。
(二)外資企業所得稅對稅收優惠的規定
現行《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主要有:①設在經濟特區的外商投資企業和設在經濟技術開發區的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②設在沿海經濟開放區等地區的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減按24%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③屬于能源、交通、港口、碼頭或者國家鼓勵的其他項目的,可以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④對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期在10年以上的,從開始獲利的年度起,第1年和第2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3年至第5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⑤從事農、林、牧業的外商投資企業和設在經濟不發達的邊遠地區的外商投資企業,依照規定享受免稅、減稅待遇期滿后,在以后的10年內可以繼續按應納稅額減征15%-30%的企業所得稅。等等。
(三)新企業所得稅法對稅收優惠的規定
1.稅率優惠。新《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減按2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2.免稅收入。新《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的下列收入為免稅收入:①國債利息收入;②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③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從居民企業取得與該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④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的收入。
3.免稅、減稅所得。新《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①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的所得;②從事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投資經營的所得;③從事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的所得;④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所得。
4.加計扣除。企業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加計扣除:①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②安置殘疾人員及國家鼓勵安置的其他就業人員所支付的工資;③創業投資企業從事國家需要重點扶持和鼓勵的創業投資,可以按投資額的一定比例抵扣應納稅所得額;④企業的固定資產由于技術進步等原因,確需加速折舊的,可以縮短折舊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⑤企業綜合利用資源,生產符合國家產業政策規定的產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減計收入;⑥企業購置用于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的投資額,可以按一定比例實行稅額抵免。
六、特別納稅調整
(一)內、外資企業所得稅對納稅調整的規定
現行《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和《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納稅人與其關聯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應當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價款、費用。不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價款、費用,而減少其應納稅所得額的,稅務機關有權進行合理調整。
(二)新企業所得稅法對納稅調整的規定
新企業所得稅法對納稅調整的規定有:①企業與其關聯方之間的業務往來,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而減少企業或者其關聯方應納稅收入或者所得額的,稅務機關有權按照合理方法調整;②企業可以向稅務機關提出與其關聯方之間業務往來的定價原則和計算方法,稅務機關與企業協商、確認后,達成預約定價安排;③企業不提供與其關聯方之間業務往來資料,或者提供虛假、不完整資料,未能真實反映其關聯業務往來情況的,稅務機關有權依法核定其應納稅所得額;④由居民企業,或者由居民企業和中國居民控制的設立在實際稅負明顯低于本法第四條第一款規定稅率(25%)水平的國家(地區)的企業,并非由于合理的經營需要而對利潤不作分配或者減少分配的,上述利潤中應歸屬于該居民企業的部分,應當計入該居民企業的當期收入;⑤企業從其關聯方接受的債權性投資與權益性投資的比例超過規定標準而發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⑥企業實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的安排而減少其應納稅收入或者所得額的,稅務機關有權按照合理方法調整。
除了上述六個方面外,新舊企業所得稅法還有征收管理上的差異:現行《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規定,內資企業所得稅按年計算,分月或者分季預繳,月份或者季度終了后15日內預繳,年度終了后4個月內匯算清繳;外資企業所得稅按年計算,分季預繳,季度終了后15日內預繳,年度終了后5個月內匯算清繳,而新《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所得稅按納稅年度計算,分月或者分季預繳,月份或者季度終了之日起15日內,向稅務機關報送預繳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預繳稅款,年度終了之日起5個月內,向稅務機關報送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并匯算清繳。
[參考文獻]
[1]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1993.12.13.
[2]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1991.4.9.
關鍵詞:新企業所得稅法;特點;影響
為促進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為各類企業創造公平的稅收環境,《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于2008年1月1日起在我國施行。新企業所得稅法與原內、外資稅法有較大的差異,對內資和外資企業的影響也很大。
1新企業所得稅法實現了五個方面的統一
(1)統一稅法并適用于所有內外資企業。
先前,我國企業所得稅分內資和外資兩套不同稅制。內資企業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繳納企業所得稅。而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繳納企業所得稅。兩套稅制,在稅制要素,包括納稅人、扣除項目、優惠政策等方面都存在一定差異。
新企業所得稅法只在大小企業之間和是否高新技術企業之間作了區分,而在內、外資之間不再有稅率的區別,這就意味著我國企業所得稅告別“雙軌”時代,是貫徹十六屆三中全會提出的“統一各類企業稅收制度”方針的具體體現。
(2)統一并適當降低稅率。
在“內外有別”的稅制下,雖然內外資企業的法定名義稅率統一為33%,但形形不平等的優惠政策造成了內外資企業實際稅負的不平等。內資企業平均實際稅負為25%左右,外資企業平均實際稅負為15%左右,內資企業實際稅負高出外資企業近10個百分點。這種實質上的差異,帶來了內外資企業競爭力的差異,使它們在不公平的稅收負擔下競爭,同時稅制本身也不符合國際稅收慣例和加入WTO的要求。
新企業所得稅法將納稅人劃分為“居民企業”和“非居民企業”,不再按內、外資分類。新企業所得稅法第四條規定企業所得稅的稅率統一為25%,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應當就其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適用稅率為20%。
(3)統一稅前扣除范圍和標準。
①為統一內、外資企業稅負,新企業所得稅法第九條規定,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②原企業所得稅法對內資企業的工資薪金支出扣除實行計稅工資制度,對外資企業實行據實扣除制度,這是造成內、外資企業稅負不均的重要原因之一。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統一了企業的工資薪金支出稅前扣除政策,規定企業合理的工資、薪金予以在稅前據實扣除。
③新企業所得稅法不再區分內外資和不同行業的內資企業,規定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④原企業所得稅法對內、外資企業業務招待費支出實行按銷售收入的一定比例限額扣除。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不再詳細規定而是簡化了業務招待費的扣除比例,規定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
(4)統一稅收優惠政策。
新企業所得稅法采取了多種方式對現行稅收優惠政策進行了整合,重點向高科技、環保等產業傾斜,對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的所得、從事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投資經營的所得、從事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的所得等可以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新企業所得稅法對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減按2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對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5)統一稅收征管要求。
新企業所得稅法針對企業所得稅征管的新特點,在企業納稅地點、合并與匯總納稅、納稅年度的起算時間、納稅方式以及企業終止經營活動后的匯算清繳等方面做出了明確的規定。這些規定不僅注重內資企業與外資企業在法律適用上的一致性,而且保證了法律的穩定性、連續性,有利于法律的施行。
2新企業所得稅法的實施。對企業產生了深遠的影響
(1)有利于企業公平競爭。
公平競爭是市場經濟的客觀要求。解決目前內資、外資企業稅收待遇的不同、稅負差異較大的問題,實現公平稅負,是新稅法的主要目標。
新企業所得稅法為所有企業建立了一個公平競爭的稅法環境,實現了“五統一”,消除了差別待遇,使各類企業享受同等的稅收待遇,站在同一稅收待遇的起跑線上,形成了平等的競爭機會。
(2)有利于促進經濟增長方式轉變和產業結構升級。
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以產業導向為主的稅收優惠政策,實行鼓勵節能節水、環境保護、安全生產、創業投資以及發展高新技術等的稅收優惠政策,給予交通、能源、基礎設施建設等行業稅收優惠,同時保留了對農、林、牧、漁業、基礎設施投資的稅收優惠政策。引導國內、外資金進入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區域發展政策的行業和區域中,促進我國經濟增長方式由粗放型向集約型轉變,推動企業的技術進步和產業結構的優化升級。
(3)有利于提高企業的自主創新能力。
新稅法的稅收優惠政策關注的是基礎性、環保性、創新性、公益性、發展性的產業,提高了企業的創新激勵,新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時的研究開發費用,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加計扣除,這將鼓勵高科技企業擴大研發投人,并有利于企業減少稅費支出。
(4)有利于增強內資企業的市場競爭力。
對于內資企業而言,新稅法實施后,企業法定稅率有較大幅度的降低,新企業所得稅法實行25%的稅率,比原企業所得稅法降低了8個百分點,統一和規范了企業稅前扣除標準,稅收優惠政策實現了有效整合,內資企業的所得稅負擔將低于改革前的水平,有利于提高其市場競爭能力。
(5)新企業所得稅法對外資企業略有影響,但不會造成重大沖擊。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后,對外資企業來說,不同企業的所得稅負擔會有升有降,總體稅負將略有上升。但由于采取了諸如外資企業可按照新稅法規定享受新的稅收優惠,并在一定時期對老外資企業實行過渡優惠期安排等措施,可以給外資企業一個緩沖期,以防止外資企業的實際稅負水平與并軌前形成太大的反差。
總之,新稅法從稅法、稅率、稅前扣除、稅收優惠和征收管理等五方面統一了內、外資企業所得稅制度,各類企業的所得稅待遇一致,將對我國內、外資企業產生積極的深遠影響。企業要加強對新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學習,以新稅法規范企業的行為。
關鍵詞:新企業所得稅;兩稅合一;外資企業;差異
中圖分類號:F810.42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672-3198(2008)05-0195-02
1 新舊企業所得稅法差異
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簡稱新所得稅法),新所得稅法與原企業所得稅條例比較,有以下幾個顯著的特點:一是內資企業、外資企業統一適用新所得稅法;二是將原來的稅率由33%降為25%;三是修改了原來的稅收優惠政策,制定了新的稅收優惠體系;四是內資和外資統一了稅前扣除辦法和標準,同時還對老企業規定了五年的過渡期。具體說來,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首次引入“居民企業”和“非居民企業”概念。國際上大多數國家對個人以外的組織或實體課稅,是以法人作為標準認定納稅人的。實行法人稅制是企業所得稅制發展的方向,也是企業所得稅改革的內在要求,有利于更加規范、科學、合理地確定企業的納稅義務。按照國際的通行做法,新企業所得稅法在界定納稅人身份時采用了規范的“居民企業”和“非居民企業”概念,以法人主體為標準納稅。居民企業要承擔全面納稅義務,就其境內外全部所得納稅,而非居民企業則承擔有限納稅義務,一般只就其來源于我國境內的所得納稅。
(2)適用稅率的變化。在原所得稅法下,內資企業所得稅稅率是33%,另有兩檔優惠稅率,全年應納稅所得額3-10萬元的,稅率為27%,應納稅所得額3萬元以下的,稅率為18%;特區和高新技術開發區的高新技術企業的稅率為15%。外資企業所得稅稅率為30%,另有3%的地方所得稅。新所得稅法規定法定稅率為25%,內資企業和外資企業一致,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為15%,小型微利企業為20%,非居民企業為20%。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后,內外資企業的稅負趨于公平,可以避免“假外資”企業造成的國家稅源流失現象。
(3)應稅收入的變化。原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應稅收入為企業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扣除稅法規定的準予扣除項目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準予扣除項目為納稅人取得與收入有關的成本、費用和損失,采用的是列舉法;而新企業所得稅法則采用寬口徑的收入,總額概念,新所得稅法規定應稅收入為企業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各項扣除以及充許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實行新企業所得稅后,由于應納稅所得額構成發生了變化,所得稅申報表也必將發生變化,但新規定有利于稅務部門掌握企業所有的收入來源,從而避免企業漏記收入。
(4)稅收優惠政策有改變。新稅法統一了稅收優惠政策,保留了對中西部地區的稅收優惠,并將稅收優惠原則由以區域優惠為主的格局,轉為以產業優惠為主、區域優惠為輔、兼顧社會進步的新的稅收優惠格局,同時用間接優惠替代直接優惠,將稅收優惠政策與具體項目掛鉤,將優惠政策落到實處。具體而言:第一,擴大。新企業所得稅法放寬了地域限制,規定“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同時嚴格了高新技術企業的認定標準,確保真正的高新技術企業享受到稅收優惠政策;新企業所得稅法擴大了對環保的優惠政策,規定“企業購置用于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的投資額,可以按一定比例實行稅額抵免”;對于創業投資企業,新稅法規定“創業投資企業從事國家需要重點扶持和鼓勵的創業投資,可以按投資額的一定比例抵扣應納稅所得額”,其投資額的可抵扣比例達到70%,優惠力度相當大。第二,替代。①現行稅法對于安置待業人員和殘疾人員達到一定比例的企業直接享受免征或者減征企業所得稅的優惠政策,新稅法用替代性優惠政策代替直接減免稅優惠政策,對于安置殘疾人員及國家鼓勵安置的其他就業人員所支付的工資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加計扣除,這樣既給予了企業優惠政策,又保障了待業人員和殘疾人員的權益;②新稅法改變了對利用“三廢”為原料生產的企業直接免征或減征企業所得稅的方式,取而代之為對企業綜合利用資源,生產符合國家產業政策規定的產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減計收入。第三,取消。新企業所得稅法取消了經濟特區和經濟技術開發區15%的優惠稅率。第四,過渡。對按照現行稅法享受低稅率和定期減免稅優惠政策的老企業,給予5年的過渡性照顧期,逐步過渡到新稅率,可以減少新稅法對企業的沖擊,實現平穩過渡。第五,保留。新所得稅法繼續保留了國家對重點扶持和鼓勵發展的產業和項目所給予的優惠政策,保留了從事農、林、牧、漁業、公共基礎設施、環保、節能節水等項目的所得減免企業所得稅的優惠。另外還有企業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可以加計扣除。
(5)增加了反避稅條款。面對企業日益增強的避稅現象,新企業所得稅法借鑒國際慣例,對關聯方轉讓定價
作了明確規定,增加了一般反避稅、防范資本弱化、核定程序等反避稅條款。
2 所得稅兩稅合一對外資企業的影響
在改革開放30 年后的今天,我國實施的稅制調整對實際利用外資會有一些影響,但影響不會太大,原因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1)從世界范圍的實踐來看,稅收優惠對吸引外資的影響作用是有限的。
一般來說,對外資的吸引力主要包括以下因素:一是市場潛力因素,一個潛在的巨大的市場是吸引外資的首要因素;二是政局和法律因素。政局的穩定與否直接影響投資的安全性,而健全的法律又使投資者的權益和收益得到有效保護;三是要素稟賦等比較優勢因素,包括勞動力、資源賦等。我國巨大的市場,穩定和諧的政局和健全日益完善的法律體系,廉價和高素質的勞動力等吸引外資投資的因素依然存在,因此適當地減少單純依靠稅收優惠來吸引外資的策略是可行而且有效的。
(2)兩稅合一有利于優化外資投資結構,提高外資企業的競爭力。
新的企業所得稅法,改普遍優惠為特定優惠,給予交通、能源、基礎設施建設等行業和高新技術企業稅收優惠,同時限制污染企業、高耗能企業的發展,有利于優化外商投資結構,促進外資企業和整個國民經濟的協調發展,提高外資企業的市場競爭力,最終增加外商的收入。新稅法只是在局部調整了資源配置的結構,引導外資向高新技術企業和創新型企業投資,減少向高耗能,高污染,技術含量低的領域投資,在整體上仍是大力支持和鼓勵外資企業的投資,我國吸引外資的總體策略沒有改變,因此在兩稅合一后不會對外資企業產生沖擊性影響。
(3)兩稅合一調整的是行業和地區的局部稅負結構,總稅負不會有太大變化。
兩稅合一后,內外資企業統一稅率為25%,相對于以前外資企業享受的更多地區優惠,外資特權優惠,新的稅制實行的是以行業優惠為主,地區優惠為輔的稅收優惠政策,變化的只是外資企業的行業稅負結構。雖然清理、規范部分稅收優惠制度,會擴大稅基,增加稅負,但同時調低稅率(稅率比現在降低四分之一),可以抵消或部分抵消調整稅收優惠制度所增的稅負。可能由于外資投資的行業不同,有的企業稅負增加,有的企業稅負減少,但總稅負不會有大的變化。
參考文獻
[關鍵詞]新企業所得稅法 兩法合并 納稅籌劃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簡稱“新企業所得稅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結束了我國長達20多年的內資、外資企業所得稅稅負不等的“分稅制”時代,標志著內資、外資企業所得稅的統一,是我國稅制改革的里程碑。無論是內資企業還是外資企業都應充分了解新稅法的主要內容,科學做好所得稅籌劃,以達到增加企業稅后利潤,提高企業競爭力的目的。
一、新企業所得稅法的主要變化
新企業所得稅法的主要變化可以概括為“四個統一”。這“四個統一”包括:
(一)統一納稅義務人的納稅義務
新的企業所得稅法對現行內資、外資稅法差異進行了整合。新稅法施行后,中國不同性質、不同類別的企業,包括國有企業、集體企業、民營企業、合資企業和外資企業,均適用新的企業所得稅法。新企業所得稅法不再按照以往內資企業所得稅以獨立核算為條件判定納稅人標準的做法,而以是否具有法人資格作為企業所得稅納稅人的認定標準,使內資企業和外資企業的納稅人認定標準完全統一。
(二)統一稅率為25%
改變了內資企業和外資企業所得稅法定稅率均為33%,同時對一些特殊區域的外資企業實行24%、15%的優惠稅率政策。而將企業所得稅稅率統一為25%,確保了內外資企業納稅人在同一起跑線上公平競爭。不僅保持了我國稅制的競爭力。同時,也進一步促進和吸引外商投資。
(三)統一和規范稅前扣除辦法和標準
新舊企業所得稅在稅前扣除標準主要變化如下表所示:
(四)統一稅收優惠政策
根據我國國民經濟發展的需要,新的企業所得稅法對現行稅收優惠政策進行了適當調整,將區域優惠為主的格局,調整為以產業優惠為主、區域優惠為輔的新的稅收優惠格局。
二、新企業所得稅法下企業納稅籌劃
新企業所得稅法的實施對企業稅收環境有著深遠的影響,也對企業以往慣用的納稅籌劃手段提出了挑戰。根據對新企業所得稅法的研究,本人認為,企業執行新企業所得稅法時可行的納稅籌劃手段如下:
(一)企業成立前
1.企業組織形式選擇的籌劃
這是針對新企業所得稅法適用范圍、稅款繳納方式變化的相應調整。新稅法將納稅人以“獨立核算”的經濟組織改為法人組織,合伙企業和個人獨資企業只繳納個人所得稅,公司制企業與合伙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在稅負上實行差別稅制。
2.注冊地選擇的籌劃
新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外資企業的股息、利息等收入適用于20%的預提稅率,而過去稅法中外資的這部分紅利收入是免稅的。按照新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外國企業分紅收入均應就其收入全額征收預提所得稅。因此,企業可以通過變更控股公司的注冊地以節約預提所得稅。
(二)企業經營過程中
1.納稅人認定上的稅收籌劃
新企業所得稅法實行法人稅制,即企業納稅人身份的確定為“在中國境內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或組織”。實施法人稅制后,企業統一實行總、分機構匯總納稅。于是,企業集團中如果存在虧損的子公司,可以通過工商變更,將子公司變更為分公司,匯總繳納所得稅,從而可以互相抵減,降低所得稅稅負。
2.充分利用好五年“過渡期”
新企業所得稅法第10章附則中明確:“本法公布前已經批準設立的企業,依照當時的稅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享受低稅率優惠的,在本法實施后五年內逐步過渡到本法規定的稅率。享受定期減免稅優惠的,本法實施后可繼續享受到期滿為止,但因未獲利而尚未享受優惠的優惠期從本法實施年度起計算。”由此,企業可利用利潤再投資,充分利用好五年的過渡期獲取稅收優惠。
3.最大限度地享受稅額抵免政策
稅收優惠政策是指稅法對某些納稅人和征稅對象給予鼓勵和照顧的一種特殊規定,具有很強的政策導向作用。利用稅法中規定的優惠政策進行稅務籌劃,是最常規也是最合法的籌劃方法,具有很大的籌劃空間。因此,納稅人應認真研究企業所得稅的各種優惠政策,以達到最大的節稅收益。
(1)積極進行創業投資企業或國家重點扶持高新技術企業的認定,享受稅收優惠照顧
新稅法不僅增加了創業投資企業從事國家需要重點扶持和鼓勵的創業投資,可按投資額的一定比例抵扣應納稅所得額的規定,還對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給予15%的低優惠稅率,并且擴大到全國范圍內。因此,企業應充分把握新稅法實施細則中對創業投資企業或國家重點扶持高新技術企業的認定條件,及時進行相關調整,從而享受稅收優惠照顧,實現納稅籌劃。
(2)合理安排用于環保節能的專用設備購置時間
例如,新稅法規定,企業購置用于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的投資額,可按一定比例抵免稅額。假如設備投資的抵免辦法不變,每年度投資抵免的企業所得稅稅額,可從該企業當年比設備購置前一年新增的企業所得稅稅額中抵免,當年新增的企業所得稅稅額不足抵免時,未予抵免的投資額,可用以后年度企業比設備購置前一年新增的企業所得稅稅額延續抵免(但抵免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五年)。從而合理安排企業納稅額和納稅時間。
4.稅收基礎的籌劃
新稅法在稅前扣除政策上,取消了計稅工資、工資附加費、利息、業務招待費等扣除標準,改按實際發生額稅前扣除,并提高了捐贈、研發費用及廣告費稅前扣除標準,企業實際發生的技術開發費用當年抵扣不足部分,可按稅法規定在5年內結轉抵扣。因此企業可在新稅法限額內采用“就高不就低”原則,在規定范圍內充分列支工資、捐贈、研發費用及廣告費等;此外,新稅法把捐贈扣除的計算基數由原來的應納稅所得額改為利潤總額,鑒于利潤屬于會計概念,企業可在不違規的前提下充分擴大利潤總額,從而使扣除數額增大。
總之,新企業所得稅法為企業自身帶來了新的挑戰和機遇,企業只有吃透新的稅法,充分利用新稅法的各種優惠政策,合理進行納稅籌劃,最大化節稅收益,才能提高企業的競爭力。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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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作為電力企業這個特殊行業,也要跟著做出相應的納稅環境變化。稅負的變化以及稅收的優惠政策,都會給電力企業納稅帶來巨大的影響。本文就是從新所得稅法對電力企業稅負影響入手,分析在新所得稅法下電力企業稅負的籌劃。
關鍵詞:新所得稅法電力企業稅負與籌劃
1、前言
從新所得稅法實施以來,對企業的所得稅進行了調整,一定程度上降低稅率,但是擴大了稅前的費用扣除。為了降低稅收的負擔,對稅收優惠政策在一定程度上做出了新的調整,對各個行業都有或多或少的影響。
電力企業是我國重要基礎的能源部門,是重點的扶持項目。一定要嚴格遵守新所得稅法,要科學合理的對稅負進行籌劃。只有這樣才能夠體現出新所得稅法的稅收優惠,才能夠展示新稅務籌劃空間。
2、新所得稅法對電力企業的影響
對于電力企業這個技術密集的行業來說,新所得稅法的實施帶來了較大影響。要探討其稅負籌劃,就必須要弄清楚這些帶來的影響。
2.1成本費用扣除的影響
按照新所得稅法規定可知,該規定擴大稅前的扣除標準,縮小稅基,這樣就會導致電力企業的真實稅負比名義的稅率低。對于工資和福利費用等的扣除也有了較大的變化,過去那種稅前扣除工資設定了限額的做法改變了,現在是按照實際的計算有多少就扣除多少。對于電力企業的固定資產修理和改良支出,也作出了較大的調整,過去是超過過20%就收取稅負,現在調到50%才征收稅負,在一定的程度上減輕了電力企業的稅務。
2.2稅法優惠政策的影響
新法規定:(一)由于技術進步,產品更新換代較快的固定資產;(二)常年處于強震動、高腐蝕狀態的固定資產。采取縮短折舊年限方法的,最低折舊年限不得低于本條例第六十條規定折舊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舊方法的,可以采取雙倍余額遞減法或者年數總和法。
從上可以看出來,新法的優惠政策對電力企業也帶來較大的影響。因為電力企業的固定資產分類比較繁雜且覆蓋面較廣,而且資產的分布地域也比較廣,這就為資產的維護管理帶來較大的難度。但是新法考慮到這些因素,制定出優惠政策。電力企業就可以根據本企業的實際情況,選擇適合企業的固定資產折舊方式。
而且,對于節能減排的項目,新法規定從事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投資經營所得;從事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的所得,這些都可以免征或減征企業的所得稅。對于企業的開發新技術、新工藝以及新產品產生的研究費用,都可以計算在應納稅所得金額中得以扣除。對于電力企業購置用在環保、安全生產以及節能節水等上面的專用設備,根據實際情況可以進行適當的抵免。
3、新所得稅法下的電力企業稅負籌劃思路
新所得稅法實施之后,電力企業的稅負也要跟著做出新的籌劃,才能夠全方位的展現新法的優惠。籌劃之前就要根據實際情況進行思考,整合出新的思路。
3.1納稅人的身份籌劃
按照新稅法的規定,納稅人變成了法人代表,也就是企業中設置不具法人資格的營業機構,都必須由法人代表匯總起來納稅。鑒于這樣的情況,電力企業就要將各級直屬分支的機構,都設置成不具備法人資格分公司模式,實施統一匯總計稅,可以彌補各個分支結構中出現的虧損,減輕整個電力企業的稅收負擔。
3.2工資與三項經費籌劃
原稅法對于工資采取的是計稅工資制度,其具體的扣除限度為:人數*1600*12,如果總額沒有超過扣除的限額,就按照實際來扣除,超出的部分就不扣稅了。新稅法取消了這一規定,按照工資的全額征收稅務。
電力企業是一個員工眾多,離休人員也比較龐大的企業,僅僅員工的工資就是一筆較大的成本費用。和原稅法相比較,電力企業的工資支出得到了足額補償,降低了電力企業稅負水平。另外,新稅法對員工的福利費、工會的經費以及職工教育經費三項的扣除限額也有相應的提高,并可以通過福利方式進行發放,改善了員工的福利等納稅籌劃。
3.3固定資產的核算籌劃
對于固定資產新稅法也作出了相應的規定,將過去規定的超過固定資產原值的20%更改成為了50%。對于電力企業來說這是一項極大的優惠,因為電力企業的資產特性比較特殊,維修費用一直比較高。新稅法的調整出了更加寬松政策環境,電力企業在維修的預算上只要不超過50%的征收起點,就可以降低所得稅的成本。
同時,新稅法對增值稅也作出了一些新變化,電力企業的固定資產投資產生的進項稅額,是可以被其他的項目來做抵扣。因此,電力企業就能夠通過更新電力電網線路,加快各種電網建設等來加大固定的資產投資。
3.4研發費用籌劃
按照新稅法的規定對企業的新技術、新工藝以及新產品研究開發費用允許扣除。現在,電力企業正在加緊推進各種設備建設,構建SG168信息工程,這些都需要大筆的資金投入。因此,只有加大了各項資金的投入才能夠增強電力企業的自身實力,才能夠增強電力企業的競爭力和創新能力,還能夠節約企業的所得稅。
3.5籌劃特殊設備稅額抵免
新稅法對于一些特殊設備也做出新的規定,主要是指環保、節能等各個方面的設備,這些購買的費用10%可以在企業中當年應繳納所得稅中抵免。
對于電力企業這個國有的特大型企業,就應該執行國家環保的號召,本著對社會負責的原則,加大環保方面的投資。
4、新所得稅法下的電力企業稅負籌劃
根據新稅法構建籌劃的思路,就要進一步根據電力企業的實際情況,有針對性的做出稅負籌劃。
4.1工薪的扣除辦法
電力企業要結合新稅法的規定,適當的考慮給企業員工提高工資,將過去的伙食補貼改為提供就餐形式。還應該在企業內部開辦施工的醫療健身的保證費,構建員工的教育基金,這一切的花費都可以在成本中支出,為電力企業減少稅負。
電力企業是國家的一個重點企業,背負著為社會服務的責任。因此還要響應新稅法中規定的安置殘疾人就業,要用實際行動來體現。電力企業就要在內部選擇技術性要求不高,身體要求不高的崗位,適當的安置一些殘疾人就業,不但增加了薪金的扣除,還產生了良好社會效應。
4.2資產的稅務處理
電力企業是技術比較密集的行業,電力設備的更新比較快,新稅法的折舊方法,為電力企業帶來看良好的效益,電力企業必須要利用稅法來實施折舊。同時,電力企業還要合理利用壞賬的損失處理,來進行避稅籌劃,這樣就能夠將應納稅款進行滯后,加強了電力企業的流動資金。
4.3對特別納稅進行調整
在新稅法中專門對反避稅做出了較大的調整。電力企業作為一個集團企業,和三產業方面都有在不可分割的關系,因此在以后稅負籌劃之中,其工作業務來往就受到了特別關注。在以后的三產業提供的商品以及勞務之時,定價一定要合理。
4.4抓住稅收優惠政策
新稅法中對一些比較特殊的建設項目和一些專用購買設備,都制定出了稅收優惠政策。電力企業要抓緊這些優惠,降低稅負籌劃。
這些優惠主要表現在電力企業的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環保節能的專用設備上,抓住稅收的優惠政策,不僅僅是降低了稅負的籌劃,更是利國利民的大事。
5、結束語
在新所得稅法下,電力企業進行稅負籌劃僅僅是財務管理中的一個方面,一定要注意因為節約稅而影響電力企業的政策發展。因此,電力企業就需要在遵守新所得稅法的規定下,嚴格按照電力企業的經營戰略與財務管理的總目標,根據實際情況進行稅負籌劃,這樣才能夠促進電力企業更好的發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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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企業所得稅;稅收征管;納稅評估;信息化建設
2008年新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細則生效,對我們的所得稅管理工作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面對新企業所得稅法,我們應如何加強企業所得稅的管理,是一個全系統都關注的課題,筆者在此拋磚引玉。
一、新企業所得稅變革亮點
1.納稅人認定、納稅義務和納稅地點。新Ⅸ企業所得稅法》關于納稅人的界定,取消了以資本來源作為區分標準的作法,統一了適用對象。按照國際慣例,采用登記注冊地與實際管理機構地標準相結合的辦法,將納稅人分為居民企業和非居民企業,并明確前者承擔全面納稅義務、后者承擔有限納稅義務,同時改變以獨立核算為標準確立納稅地點的方法,確立了以法人為標準的總分支機構匯總納稅制度。
2.稅率。新《企業所得稅法》在充分考慮了財政減收承受力度、國際稅收競爭等因素的基礎上將內外資企業所得稅基本稅率統一為25%,對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實行20%的照顧性稅率,改變了原有的內外資企業所得稅稅率分設檔次過多、不同類型企業名義稅率和實際稅負差距較大的現象。
3.收入確認。新《企業所得稅法》在收入確認上增加了收入總額內涵的界定,首次提出了不征稅收入的概念,并嚴格區分不征稅收入和免稅收入。在實施條例中又進一步明確了應計入應稅所得額中的收入形式及確認標準和確認時間,比原有稅法更清晰明了。
4.稅前扣除范圍及標準。新《企業所得稅法》不僅統一了企業實際發生的各項支出扣除政策,明確了不得扣除的支出范圍,而且調整了扣除基數,盡量與新企業會計準則接軌,避免調整計算的復雜性。比如工資薪金支出取消計稅工資標準,改為內外企業統一據實扣除.公益救濟性捐贈計稅基數從原來的應納稅所得額調整為年度利潤總額,扣除標準統一為12%。
5.稅收優惠。新《企業所得稅法》在稅收優惠政策方面較原有所得稅法做出了重大調整。一是統一內外資企業適用稅收優惠政策,同時規定了5年過渡優惠政策,使外資企業能平穩過渡。二是基本廢除原有“區域優惠”體系,構建了以“產業優惠”為主、“區域優惠”為輔,兼顧技術進步的新的稅收優惠格局。三是增加了對創業投資企業和企業投資于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方面的稅收優惠,體現以“特惠制”取代“普惠制”的改革理念。四是在細節上將原來對福利企業、資源綜合利用企業的直接減免稅政策改為工資加計扣除政策和減計收入政策。
6.反避稅。為打擊日益嚴重的避稅現象,新Ⅸ企業所得稅法》借鑒國際慣例,專門制定了第六章“特別納稅調整”,對轉讓定價、資本弱化、避稅港避稅等各種避稅行為進行規范。明確了轉讓定價的核心原則即獨立交易原則,將獨立交易原則的適用范圍擴大到一切業務往來增列了無形資產和勞務方面的成本分攤協議條款、稅務機關和關聯企業間的預約定價安排,要求關聯企業報送關聯業務往來報表和提供相關資料,強化了納稅人及相關方在轉讓定價調查中的義務。
二、當前企業所得稅征管存在的問題分析
1.企業納稅申報質量不高。一是企業財務人員業務水平不高,有相當一部分企業的財務人員編制不成現金流量表,二是企業與稅務機關稅收政策相關信息不對稱,客觀上造成企業不能按稅收政策的要求去辦理涉稅事宜。三是企業財務核算科目與企業納稅申報表項目的對應性差,加上稅務機關管理人員能正確輔導或審核填報申報表及財務報表的人員相對缺乏,部分企業財務人員在填報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時,更是湊都湊不成,只得填個總數交差。
2.納稅評估流于形式。納稅評估粗糙,基本是就(財務報)表到(納稅申報)表,走過場,比日常受理申報的審核好不了多少,收效甚微。究其原因有五:一是納稅評估對財務會計與稅收政策水平的要求較高,而縣級以下的稅收管理人員業務水平相對較低,據筆者調查發現能真正承擔起這個納稅評估職責的人數不到2%;二是納稅評估體系本身有待完善,其可操作性待提高;三是納稅評估相關的參考指標、宏觀數據、評價模型缺乏科學性;四是稅務人員的工作不夠深入,對企業財務信息掌握不清;五是納稅評估工作沒有引起足夠的重視,沒有設立專職的納稅評估崗位。
3.分類管理沒有得到具體落實。在許多地方,對企業納稅人盡管按其經營規模、財務核算水平、經營行業、信譽等級、納稅方式、存續年限等不同標準進行了分類,將納稅人劃分為重點納稅人與非重點納稅人、查帳征收與核定征收企業、匯總納稅與就地納稅企業等等,但實際管理卻并未按各類別相應的管理要求到位。
4.企業所得稅管理手段落后。其表現在所得稅征收、管理的各個環節:一是對納稅人申報表的審核手段落后。多年來,對所得稅申報表的審核全部依靠人工進行,二是管理環節中對所得稅檢查方式落后,沒有針對性。檢查對象的選擇也主要依靠人工,沒有科學的方法甄別納稅人當年或以前年度所得稅申報的真實性。
5.匯算清繳主體轉移,就縣級以下基層稅務人員的管理水平及納稅人的匯繳水平及觀念來說,還有一定的差距。按總局匯繳主體轉移的路子,納稅人是匯繳的主體,而納稅人的財務水平不高、稅收政策水平較低或納稅意識不強,并且在不少地區尤其是縣級以下的地區稅務并沒被納稅人接納,這些決定了納稅人的自行匯繳在目前階段只是一個愿望,盡管它是尊重納稅人權益的一種合理模式,但其不可能有一定的質量保證。同時由于我們的納稅評估還處于低級水平,能及時發現問題的很少,這樣要么稅務機關放棄一些小戶的檢查,聽之任之;要么最終只會增加稽查的工作量、縮短其檢查時間、人為降低了檢查的質量。
三、新《企業所得稅法》框架下稅收征管的改進建議
1.加強稅法宣傳,不斷降低納稅遵從的成本。企業所得稅與其它稅種相比,納稅遵從度尤為重要。為此,我們要有先進的宣傳理念:稅收優惠政策及辦稅程序宣傳不到位,也是行政不作為的一種表現,要建立稅收宣傳長效機制,深入持久地宣傳。
2.強化納稅服務,提高納稅遵從度。轉變服務理念,在平等服務上下功夫。要“按照建設服務型政府的要求,牢固樹立征納雙方法律地位平等的理念、公正執法是最佳服務的理念、納稅人正當需求應予滿足的理念,做到依法、公正、文明服務,促進納稅人自覺主動依法納稅,不斷提高稅法遵從度。以科學的發展觀來統領所得稅的管理工作,以人為本,把人文關懷體現在納稅服務的各個環節,不斷創新工作思路,改進服務手段;充分把握合作信賴的原則,充分相信納稅人,尊重納稅人;利用查前約談,多給納稅人自我糾錯的機會,多涵養一部分稅源,喚起納稅人對稅法的遵從。因此,對企業所得稅分享體制改革后的企業所得稅管轄權要正確對待,只要納稅人的做法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都應給予充分的尊重及信任。
3.加強培訓工作,建立對縣級以下基層稅收管理人員的定期業務培訓制度,打造一支高素質的企業所得稅管理隊伍。培訓要有計劃、有目標,每次培訓要進行考核,嚴格培訓的組織管理,檢驗培訓的效果。每次學習完都要嚴格進行測試,對未達標的要補課或停崗學習,待達標后再上崗,如果多次測試,一年內未達標的,要考慮停職學習,三年內還未達標的,則應考慮調離稅收管理崗位。
4.強化納稅評估來提高所得稅申報質量。設立納稅評估專門機構,配備專業人員,完善納稅評估集體評析制度,提高評估工作的科學性。評估人員對當期評估情況應及時作出科學評定并提出征管建議,對征管建議的落實情況進行督查。對納稅評估工作中發現的偷稅案件應及時移送稽查,以加大對違法行為的威懾力。
5.充分利用信息化技術,加強企業所得稅管理。當前,各地稅務機關根據工作需要都相繼開發了一些所得稅管理軟件,這些軟件各有所長,但也存在一定的缺陷,為此,上級稅務部門應及時對這些軟件進行甄別,取長補短,做好整合完善工作。此外,進一步擴展征管系統的功能,不斷提高信息化建設在所得稅規范管理中的效能,提升企業所得稅管理水平。
一、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對籌建期外商投資企業的影響
(一)稅法執行時間性的影響。《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對在XX年3月16日前經工商等登記管理機關登記成立的外商投資企業,依照當時的稅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享受定期減免稅優惠的,按照國務院規定,可以在該法施行后繼續享受到期滿為止,但因未獲利而尚未享受優惠的,優惠期限從本法施行年度起計算。XX年3月16日之前在工商等登記管理機關登記成立的處于籌建期外商投資企業,籌建期結束后,從XX年度起即使虧損也作為獲利年度執行“兩免三減半”優惠政策。XX年3月17日以后經工商等登記管理機關登記成立的籌建期外商投資企業,籌建期結束后,統一適用新稅法及國務院相關規定,不享受新稅法第五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過渡性稅收優惠政策。
(二)稅收優惠政策變化的影響。新稅法取消了原對外資企業特定地區直接投資、新辦生產型外商投資企業、追加投資、產品出口企業、再投資退稅、購買國產設備抵免企業所得稅等稅收優惠政策。取消了外國投資者從外商投資企業分回利潤免征企業所得稅的優惠政策,改為征收10%的預提所得稅。XX年1月1日之前外商投資企業形成的累積未分配利潤,在XX年以后分配給外國投資者的,免征企業所得稅;XX年及以后年度外商投資企業新增利潤分配給外國投資者的,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籌建期的外商投資企業今后將無緣上述稅收優惠,一部分即得利益將無法實現。
(三)稅率變化的影響。新稅法實施后,隨著對外資企業特定優惠政策的取消,外資企業的整體稅負將有所上升。但具體對每個外商投資企業稅負影響是不同的,一是原來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外商投資企業稅負將有所上升。二是對原來未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外資企業稅負將下降。三是符合條件的微利企業按新稅法的規定將享受20%的優惠稅率;四是原對設立在高新技術開發區內高新技術企業享受15%的優惠稅率,現改為對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優惠稅率,取消了區域限制。對原適用24%或33%企業所得稅率并享受國發[XX]39號文件規定企業所得稅定期減半優惠過渡的企業,XX年及以后年度一律按25%稅率計算的應納稅額實行減半征稅。我區處于沿海經濟開放區,今后不再適用24%的稅率,對于在XX年3月16日前在工商等登記管理機關登記成立的外商投資企業籌建期結束后優惠期內一律按25%稅率計算的應納稅額實行減半征稅。
(四)稅前扣除限制的影響。一是對業務招待費的稅前扣除的變化。原外資企業與生產經營有關的業務招待費,全年銷售凈額在1500萬元以下的,不超過銷售凈額的0.5%; 全年銷售凈額超過1500萬元的部分,不得超過該部分銷售凈額的0.3%。全年業務收入總額在500萬元以下的,不超過業務收入總額的1%; 全年業務收入總額超過500萬元的部分,不得超過該部分業務收入總額的0.5%。新稅法規定,企業業務招待費按照實際發生額的60%稅前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0.5%,主要是考慮了企業招待費有公私不分現象,其中包含部分與生產經營無關的個人消費支出。二是原稅法對外商投資企業的廣告費、業務宣傳費及公益性捐贈沒有限制比例據實扣除。新稅法規定,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廣告費、業務宣傳費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分;公益性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籌建期結束后的外商投資企業對籌建期間發生的費用將不再按原來的規定執行,今后發生應稅前扣除的項目按上述規定執行,對應納稅所得額產生影響。
(五)納稅年度變化的影響。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細則》第八條規定,經當地主管稅務機關批準以滿十二個月的會計年度為納稅年度的外國企業,其XX-XX年度企業所得稅的納稅年度截止到XX年12月31日,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稅率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自XX年1月1日起,外國企業一律以公歷年度為納稅年度,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稅率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籌建期結束后的外商投資企業將以公歷年度為納稅年度,對納稅年度內的應納稅所得額和以前的計算相比會產生一定的影響。
(六)新增稅收優惠政策的影響。一是對農林牧項目免征企業所得稅;對漁業和花卉、茶葉及其他飲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種植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二是對新上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實行“三免三減半”的稅收優惠政策。三是對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水節能項目實行“三免三減半”的稅收優惠政策。四是對居民企業技術轉讓所得的不超過500萬元部分免征企業所得稅;超過500萬元的部分,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五是對民族自治地區自治機關對企業所得稅中地方分享收入部分可自行決定免征和減征,但國家限制和禁止行業的企業不得享受此政策。六是企業研發費可加計扣除50%,企業安置殘疾人員的工資支出可加計扣除100%。七是企業綜合利用資源生產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產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減計10%繳納企業所得稅。八是創投企業投資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2年以上,可按其投資額的70%抵扣應納稅所得額。對籌建期結束的外商投資企業來說,由于稅收優惠政策的變化,原來應享受的有的不再享受,同時將會享受新增的稅收優惠政策。新所得稅法的優惠政策能促進產業政策的調整和科技的創新,促使企業在節能環保資源利用方面做文章,起到政策導向作用,對籌建期的外商投資企業來說,應及時調整投資決策和思路,順應政策變化趨勢。
二、加強籌建期外商投資企業招商選資引導與稅收扶持的建議
針對新所得稅法實施對籌建期外商投資企業產生的影響,提出幾點建議:
(一) 密切跟蹤新稅法后續影響,及時反映在實施過程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新機遇。從區位、產業、質量等多方面,密切關注新的企業所得稅法后續影響。積極指導各地根據新的企業所得稅法帶來的新情況、新問題、新機遇,有針對性地開展招商,突出招商重點,促進招商選資。
(二)要加強對新稅法的學習和研究,加強對外商的宣傳及培訓,幫助已批外商投資企業和各地招商引資部門準確理解新稅法精神和有關規定。加強對籌建期外商投資企業的戶籍巡查工作,及時了解掌握企業情況,幫助企業落實好新所得稅法的各項政策,調整好投資策略,充分享受稅收優惠政策帶來的實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