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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電子商務;稅收;B2C;C2C
一、引言
我國電子商務經過十幾年的發展,現已步入高速發展時期。根據中國電子商務研究中心()監測數據顯示(圖1),近年來我國電子商務的市場交易規模逐年遞增,2015年電子商務交易額達18.3萬億元,同比增長36.57%,占2015年中國GDP(67.67萬億元)的27%左右。電商服務企業直接從業人員超過270萬人,間接帶動就業人數已超過2000萬人。其中,B2B(企業對企業)電商交易額13.9萬億元,同比增長39%,增幅上升17%。電子商務為促進經濟發展和帶動就業做出了巨大貢獻,但因其隱蔽性、無形性、主體流動性等特點,對我國傳統稅收體系帶來嚴峻挑戰。電商交易和實體交易本質相同,隨著我國電商的發展和成熟,今后對電商全面征稅是必然趨勢。在保證國家收入的基礎上,稅收還可作為電子商務可持續發展的重要調控工具,因此,從國家稅收和電商發展角度研究電子商務征稅問題非常必要。本文從實務和理論研究兩方面對我國電子商務稅收相關問題進行梳理,并介紹世界主要國家對電商征稅的情況,以期為我國電商稅收立法和加強電商稅收征管提供參考意見。
二、我國電子商務稅收實務動態
2007年全國首例網絡交易偷稅案“彤彤屋”曝光。上海黎依有限公司通過“彤彤屋”網站銷售嬰兒用品,采用不開票、不記賬、不向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的方式逃稅。經當地國稅局稅務核定,該公司在2006年6~12月不含稅銷售額278.4萬余元,應繳增值稅11萬余元。法院以偷稅罪判處罰金10萬元,同時判處張某有期徒刑兩年,緩刑兩年,處以罰金6萬元。2011年武漢市國稅局開出國內首張網店稅單,對淘寶女裝銷售冠軍網店“我的百分之一”征收2010年的增值稅、企業所得稅、滯納金共計430.79萬元,并對達到皇冠級別的網店納入征管范圍。該網店2010年銷售額超過1億元,信用級別達到3個金皇冠,累計有200萬筆以上交易。針對此事,新浪微博發起“你支持對網店征稅嗎”的投票,共有5417人參與,其中72.9%的網友反對征稅,擔心繳稅壓力可能會轉移到消費者頭上。從2013年蘇寧云商董事長張近東、步步高集團董事長王填,到2016年華潤董事長傅育寧、吉利集團董事長李書福等,全國政協委員或人大代表們多次在兩會中提出,應對電子商務征稅,加強電商稅收管理,引起社會廣泛關注。2015年4月,北京、上海、深圳等多地稅務機關相繼約談轄區內電商企業,引發查稅風暴。然而,當年5月國稅總局《關于堅持依法治稅更好服務經濟發展的意見》(稅總發〔2015〕63號)提到,“各級稅務部門今年內不得專門統一組織針對某一新興業態、新型商業模式(含電商、互聯網+)的全面納稅評估和稅務檢查”“積極探索支持其發展的稅收政策措施”,緊急叫停電商查稅風暴,電商全面征稅在2015年得以暫緩。2016年3月,我國《關于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稅收政策的通知》(財關稅〔2016〕18號),規定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商品按照貨物征收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2016年7月在G20財長和央行行長會議上,財政部長樓繼偉表態,對電子商務不征稅不公平。上述一系列事件表明,未來對電商全面征稅是必然趨勢,但也從側面反映出離全面征稅尚有一定距離,全面征稅面臨諸多難題,電商征稅的具體管理辦法還有待出臺,全面征稅需要一個過程。
三、我國電子商務稅收理論研究動態
(一)電子商務模式與征稅情況
電子商務主要包括B2B(企業對企業)、B2C(企業對消費者)、C2C(消費者對消費者)三種模式(李恒,2014)。B2B典型代表是阿里巴巴,平臺提供的多是大宗的批發采購,交易雙方為企業,需要發票作為記賬或抵扣憑證,通常不會產生太多稅收問題。B2C模式下賣方要進行工商和稅務登記,而且隨著三證合一、一照一碼的實行,不納稅可能性低,但企業可能會借助其廣泛而隱蔽的電商銷售造就新的避稅天堂,因此主要問題是加強稅收征管工作。C2C即個人網店,典型代表是淘寶,賣方既無證經營,也不開具發票,監管難度大,再加上目前我國電商稅收征管法律的缺失,從而導致C2C交易一直游走在納稅的邊緣。
(二)電商征稅的必要性
劉春江(2005)運用福利經濟學相關原理,論述了電子商務征稅的利弊,指出征稅在短期內弊大于利,長期內利大于弊。曹洪(2011)、張煒(2014)等從交易實質角度,認為電商交易與傳統交易其本質是一樣的,均應納稅。謝波峰(2014)認為我國電子商務稅收政策并非“真空”,而是有法可依,應依法納稅。針對電子商務的不同模式,學術界對B2B、B2C模式征稅已基本達成共識,而且實務中已征稅,而對C2C電商是否征稅和何時征稅仍存在爭論。洪蘭(2013)從避免稅收流失、保護實體經營、規范網店經營、完善征稅體系四個方面,馬洪娟(2013)從法律必然性、公平必然性、行業必然性三個方面,余碧藝(2015)從可稅性角度即理論和實務上的稅收可行性等等,剖析對C2C電商征稅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然而,也有學者認為個體電商促進了就業,且征稅成本高,監管難度大,應稅收入不高,宜暫緩征稅。但是暫緩征稅不等于永不征稅,長期來看對電商征稅是必然趨勢。
(三)電商征稅存在的問題與阻礙
曹海生(2012)根據已有文獻總結出電商稅收征管的三類問題:一是繼承性問題,在傳統商務中已經存在,電商只是繼承下來,包括假發票、偽造賬簿等行為,在B2B中體現得更明顯;二是放大性問題,在傳統商務中早已存在的問題在電商中被放大,包括無證經營和不開票銷售,主要存在于B2C、C2C模式中;三是電商新問題,目前主要存在于跨國銷售中。針對C2C模式,王肖肖(2013)從稅收政策角度,如納稅主體和征稅對象難以確定、勞務發生地模糊、應稅行為判定缺乏依據,以及稅收征管角度如電商稅務稽查困難、成本高、現有技術和信息化水平的制約、現行法規的空白等方面進行闡述。余碧藝(2015)從實務角度闡述C2C電商征稅面臨著成本高、難度大、沖擊就業等諸多挑戰。
(四)電商征稅的建議與對策
針對電子商務征稅問題,陳曉紅、喻強(2000)從征管技術、人才培養等方面提出對策。曹洪(2011)認為電商稅收征管的關鍵是要充分發揮網絡服務商(ISP)的作用。伍紅、胡杰琦(2013)通過對電子商務流程分解,提出以現金流為突破口,以信息流為基石,構建電子商務網站為代扣代繳義務人的新型征管模式。靳萬軍(2014)提出綜合考慮規范管理、稅收公平和支持發展三個方面,協調經濟發展、納稅人訴求和稅收治理三方不同訴求。張桂玲(2014)從改進稅務登記并完善稅收立法、配合行政輔助、建立第三方交易平臺代扣代繳制度、提高商家納稅意識四方面提出對策。胡紹雨(2014)從調整現有稅制、重構電商稅收征管體系、完善相關稅收制度三方面提出建議。汪旭暉、張其林(2015)提出推動政府單維征管模式向“平臺—政府”雙元征管模式轉變,網店實名、終端征稅、電子發票、平臺代繳將成為發展趨勢。
四、電子商務國際稅收經驗借鑒
作為電商發源地的美國,1998年通過了《互聯網免稅法案》,對互聯網訪問連續三年免稅、避免多重課稅或稅收歧視,之后多次延長免稅期限。2013年美國《市場公平法案》獲得美國參議院的絕對性支持,法案允許美國各州政府在簡化各自納稅法規前提下,對網絡電商企業征收地方銷售稅,同時對年銷售額低于100萬美元的小企業免稅。歐盟委員會在1997年發表《歐洲電子商務動議》,認為修改現行稅收法律比開征新稅和附加稅更實際。1998年歐盟公布《關于保護增值稅收入和促進電子商務發展的報告》,決定對歐盟企業通過網絡購進商品或勞務時統一征收20%的增值稅,開創了國際上對電商征收增值稅的先河。2003年歐盟開始實施電商增值稅新指令,各國執行自身現行的增值稅稅率,最高是瑞典的25%,最低是馬德拉群島的13%。新加坡2000年《電子商務稅收原則》,要求有形商品在線交易與線下交易同等納稅,而在線無形服務和數字化商品按3%的稅率征稅。英國2002年生效的《電子商務條例》規定,在線商品交易應繳納增值稅,稅率與實體經營相同,根據所售商品種類和銷售地不同分為標準稅率17.5%、優惠稅率5%和零稅率。日本出臺《特商取引法》,規定網絡經營收入需要繳稅,但年收益低于100萬日元的網店免稅。澳大利亞規定交易額超過1000澳元的小規模個人網店需繳納個人所得稅。從世界主要國家電子商務稅收經驗來看,對電子商務征稅已成普遍共識并已實施,多是在現有稅制基礎上進行修改和拓展,而不是開征新稅種以減少征稅阻力。多數國家在征稅的同時給予電商一定的稅收優惠,通常是設立起征點的形式,這些為我國電商全面征稅提供了經驗參考。
五、評述與展望
在“一帶一路”的國家發展戰略背景下,云南作為國家向東南亞開放戰略中的前沿和窗口,稅源國際化是發展外向型經濟的必然結果。面對跨境稅源數據信息缺乏、分散,稅收管理信息不對稱、難以采集、監控、分析等問題。我們不僅需要減少“稅源盲區”,加大稅源管理力度,維護國家稅收權益,還需要維護外向型企業的經濟利益,使外向型經濟企業有一個良好的稅收外部環境。
關鍵詞:
一帶一路;外向型經濟;稅收管理
一、加強稅源管理
(一)強化跨境稅源的風險監控管理工作。將風險管理貫穿跨境稅源管理的全過程,根據風險類別實行分類分級管理,提高管理質量和效率。加強跨境稅源分析監控,深化涉稅信息分析應用,建立國際稅收信息分析平臺,加強各類數據信息的整合分析,形成境外信息、國內信息、典型案例和征管系統互為補充的信息集中管理機制。加快數據倉庫等新型技術手段的應用步伐,提高涉稅信息分析應用能力。在分析涉稅信息后,及時將有效的風險加以分析、總結,形成案例,完善風險模型,并就發現的問題與外匯管理部門定期交換意見和信息反饋,強化跨境稅源風險應對。外匯管理部門、稅務部門應當密切配合,定期交換信息,制定跨境稅源風險的應對策略。
(二)建立非居民稅源管理系統。管理稅源需要采集非居民稅源數據,建立非居民稅源管理系統。將國稅局、商務局、外匯局等第三方非居民稅源數據整合到一個平臺,實現部門間的對接和共享。非居民稅源流動性和隱蔽性較強,需要及時識別并控制稅收風險。加強對股息、利息、特許權使用費受益所有人身份的判定,落實稅收協定中財產轉讓收益特別是股權轉讓所得相關規定,防范非居民濫用稅收協定。
二、加強國際稅收信息化建設
(一)深化國際稅收征管協作交流機制。完善情報交換和征管協作制度,推動建立征管、進出口、稽查等部門與國際稅收管理部門聯動機制。充分利用協作機制,加強與國際社會的稅收合作,識別和打擊各類跨境惡意避稅行為,維護國家稅收權益。認真履行協作義務,按照稅收協定、情報交換協定規定的義務,認真落實納稅人各類日常登記、報告、備案制度。
(二)信息互聯共享。計算機技術為國際稅收管理的信息化創造了很好的條件,我國稅務部門應在此基礎上加快國際稅收管理的信息化建設,培養稅務計算機、通信技術人才和信息管理、綜合規劃人才,加強信息化人才隊伍建設。應對開放型經濟體系中國際稅收管理業務量不斷增加的趨勢。強化數據信息電子化分類管理,計算機技術可以對國際稅收管理實現低成本的稅后評估,為稅務部門管理工作的改進提供直接依據。兩地稅務部門都應加強自身信息化建設,加強對基礎數據的分類管理,夯實信息交流基礎。對數量不斷增加的國際稅收管理信息進行有效分類、存儲、篩選、調取和分析,使稅務部門有效掌握管理對象的業務情況,提高國際稅收管理工作的效率。
三、完善跨境經營稅務風險服務體系
我國需要實施風險管理,建立跨境經營稅務風險服務體系來應對反避稅和打擊偷逃稅,避免重復交稅,維護企業的利益。
(一)積極與東南亞國家簽署國際稅收協定。我們需要積極的與東南亞國家簽署國際稅收協定,同時規范一些關聯交易行為。明確規定涉及海外投資的各項稅收政策,確保企業在海外投資過程中遇到稅收問題時有法可依。在最大限度的享受稅收優惠,減緩稅負的同時使我國的項目符合當地財稅法規,努力做到利益最大,風險最小。
(二)按風險程度高低對企業進行分類分級管理。對所管轄的納稅人按風險程度高低對企業進行分類分級管理、強化稅收分析、風險分類應對、強化監督保障,避免國家稅收流失,充分了解稅務風險。
四、關注重點行業境外稅收
(一)對進行外向型經濟的行業進行分類管理將需要進行境外稅收管理的企業分類,例如對外承包工程,對外直接投資等行業。按照企業對外投資籌劃準備、投資運營、成長發展及利潤分配等環節,系統梳理和歸集存在的涉稅問題,進行分類分重點監控、分析和管理。
(二)以納稅人需求為導向優化跨境納稅服務。采取“點對點”工作模式,由專人全程協助重點企業辦理稅收服務。引導重點領域、特殊行業龍頭企業正確納稅,考慮在符合一定前提下對需要扶持的特殊行業給予一定的稅收減免。
(三)構建兩地電子商務稅收管理體系。跨境電子商務發展迅速,兩地稅務部門應加強電子商務稅收管理合作,共同研究跨境電子商務稅收理論、政策和原則,制定相應措施和工作方案,共同加強電子商務稅收管理,打擊利用電子商務的跨境偷稅行為。兩地稅務部門可以簽訂電子商務稅收管理協議,明確管轄權、征稅原則、常設機構等,廣泛開展稅收征管協調,兩地稅務部門可以對跨境電子商務納稅人進行登記及全程監控,防止利用避稅地開設網站進行避稅的行為。提高稅收管理信息技術水平,實現跨境電子商務稅收監控網絡化,對跨境納稅人各項活動自動進行跟蹤管理并及時相互通報。
五、跨境經營納稅便利化機制
(一)簡化審批流程,切實降低辦稅成本,提高辦稅效率。大力推進對現有審批權限的下放力度,實行納稅信息傳遞電子化。減少納稅人報送的資料、辦稅環節、辦稅次數、辦稅時間。
(二)培養專業化稅收管理人員。實行國際稅收機專業化和國際稅收管理人員的專業化,培養專業化、有經驗的、業務水平高的、素質較高的國際稅收管理隊伍。加強業務素質培訓,提高辦稅效率。開展云南省與“一帶一路”輻射國稅務局、稅務人員業務交流與培訓合作,增進對相互稅制和征管模式的認識和理解,建立相互信任和理解的溝通平臺。相互邀請對方的專家對稅務人員進行專業培訓,定期舉辦稅收業務特別是國際稅收管理研討會或交流會,定期互派稅務人員掛職工作,為跨境經營納稅的便利化提供更好的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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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發票 稅收管理 信息
發票作為我國經濟交往過程中最主要的原始憑證之一,是我國稅收征管和稅務稽查的重要依據。加強發票管理可以使稅務機關充分掌握納稅人的經營行為,從源頭上控制稅源,防止偷稅漏稅,保障稅款的順利實現。近年來,我國制定了一系列的制度和辦法來加強發票管理。1994年,為了加強對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監控,我國啟動了“金稅工程”計劃;2010年我國頒布了新的《發票管理辦法》并于2011年2月1日起實施。金稅工程的深入開展,新《發票管理辦法》的頒布實施,使我國的發票管理制度日趨規范。
一、我國發票管理制度的現狀
(一)現代化的發票管理制度逐步確立 (1)實施金稅工程。金稅工程是將全國各地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填開和取得的防偽稅控專用發票信息儲存在計算機中,通過網絡工程將全國各地國稅機關的計算機聯系起來,建立總局、省、地、縣四級稽核系統,并通過開票、認證、稽核、協查四個子系統實現加強對增值稅專用發票管理的一項系統工程。1994年,我國正式開展金稅工程的試點工作,經過金稅工程一期、二期的部署實施,稅務部門的征管手段得到加強,增值稅專用發票領域的違法犯罪得到有效遏制。雖然金稅一期和二期的成效非常明顯,但仍然存在一些問題。其采集的信息僅僅局限于發票,系統對于一般納稅人資格的認定,發票的發售和納稅評估等環節沒有涵蓋,因此并未真正實現“稅控”的目的。為了進一步利用信息技術改造稅收工作以加強管理,2003年,我國開始了金稅工程三期的建設,金稅工程三期進一步的強化了征管功能,并擴大了業務覆蓋面,形成了有效的,相互聯系和制約的監控考核機制。“金稅”三期工程的開通,標志著我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管理已步入現代化。(2)推廣電子稅控裝置。為了適應信息化、電子化時代的需要,我國積極推廣使用電子稅控裝置。從大的范圍來看,電子稅控裝置的推廣使用也是金稅工程中發票管理協查信息管理子系統的內容之一。2001年,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首先被推行到所有開具萬元以上銷售額增值稅專用發票企業。2002年1月起,所有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必須通過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開具銷售額在萬元以上的專用發票,同時全國統一廢止手寫萬元版專用發票。2003年1月起,無論金額大小,所有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必須通過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開具專用發票,同時全國統一廢止手寫版專用發票。截至2006年底,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已在全國范圍內成功推廣,“手工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已經成為歷史,增值稅專業發票全部實現機開,使得專用發票上的偷稅幾乎絕跡。(3)試點網上開票。金稅工程的實施和電子稅控裝置的推廣主要將目光集中在增值稅領域,尤其是針對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管理。除了針對專用發票,我國對于普通發票的管理也在積極探索現代化的管理方法。試點網上開票就是加強對普通發票管理的創舉之一。網上開票即在線開票,納稅人在開具發票的同時,稅務機關的服務器中就能實時采集其開票信息,受票方取得發票后也能將發票上網比對其真實性。一方面,網上開票實時數據采集和同步數據反饋功能使納稅人無需每月去到稅局報稅,在減輕納稅人負擔的同時也大大減輕了稅局辦稅服務廳的認證和報稅工作,稅務機關可以集中精力抓監管,使其“以票控稅”的監管能力明顯增強。另一方面,網上開票使得虛假發票、虛開發票、作廢發票能夠很快被系統認定為無效發票,因此能夠大幅度減少稅局的涉票檢查工作,減輕基層稅局的調查工作負擔,也提高了納稅人鑒別發票真偽的能力,對降低各類發票違法案件,降低納稅人的稅收風險都有著積極意義。目前,網上開票系統的試點工作已經在部分城市展開。相信在不遠的未來即可以在全國范圍內實施。
(二)發票違法行為的懲處力度加大 為進一步加大發票違法的懲處力度,針對發票違法行為頻發,處罰偏低的情況,新《發票管理辦法》進一步加大對發票違法行為的懲處力度。首先,提高了對發票違法行為的罰款數額,對虛開、偽造、變造、轉讓發票違法行為的罰款上限由5萬元提高為50萬元,沒收違法所得;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其次,對發票違法行為及相應的法律責任做了補充規定,包括:對非法代開發票的,與虛開發票行為負同樣的法律責任;對知道或應當知道是私自印制、偽造、變造、非法取得或者廢止的發票而受讓、開具、存放、攜帶、郵寄或者運輸的,以及介紹假發票轉讓信息的,由稅務機關根據不同情節,分別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違法所得一律沒收。再次,對違反發票管理規定2次以上或情節嚴重的單位和個人,稅務機關可以向社會公告,以發揮社會監督的作用。發票違法行為懲處力度的加大,能夠增加不法分子的違法成本,促使納稅人規范合法的使用發票。
二、我國發票管理中存在的問題及原因分析
(一)“假發票”泛濫 所謂“假發票”,是指私印、銷售仿制的發票,是與稅務機關“真發票”相對的。假發票從式樣上可以分為假增值稅專業發票和假普通發票。由于金稅工程的開展,增值稅專業發票已經很難見到假票的身影,虛假發票主要集中在普通發票的領域。普通發票領域制售假發票的活動非常猖獗,從各地查處的制造、販賣假發票案件情況來看,制造假發票事件涉及全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販賣假發票的現象,在全國幾乎所有的大中城市的車站、碼頭、機場和不少的高檔賓館附近都隨時可見。制造、販賣的假發票品種齊全、種類繁多,幾乎稅務機關管理的所有發票在假發票銷售人員手中都應有盡有,假發票程度已經達到真假難辨的程度。
(二)用票不規范 (1)不開發票。經營活動不開發票,隱匿實際收入,設置賬外賬,這是目前發票偷稅最為常見的現象,此種現象尤以餐飲、娛樂等小規模服務性行業為甚。許多消費者可能對此都有切身體會,當消費完畢后向商家索要發票時,對方常常以“發票用完了”等各種借口搪塞。近年來由于稅局實施發票刮獎等鼓勵措施,使越來越多的消費者主動索要發票,對此,一些違法企業以“贈送禮品”等方式來“代替”發票,甚至惡意向消費者收取額外的開票費。在這種情況下,很多消費者怕麻煩,于是放棄索要發票了。(2)串用發票。由于我國稅法規定不同稅種不同稅目的應稅行為稅率有高有低,于是有些企業為了降低稅率,采用高稅低開的方式以達到少繳稅款的目的,該行為主要存在于有多種經營項目的酒店行業中。酒店通常既經營餐飲業,又提供卡拉ok等點歌服務,餐飲業的稅率為5%,而歌廳適用20%的營業稅稅率,為了少繳稅款,經營者通常將歌廳服務業開成餐飲服務。(3)代開發票。某些采用核定征收方式繳納稅款的納稅人可能存在從稅局領購的發票用不完的情況,于是此類單位將自己尚未用完的發票拿去為他人代開,以收取手續費盈利。采用這種方式,開票單位由于核定征收稅款,開出發票并不會使應納稅款增加,而代開單位因此隱匿了部分收入,達到了偷稅的目的。這種交易雙方的“雙贏”,損害的是國家的稅收利益。生活中我們明明在A單位消費收到的卻是B單位開具的發票的情況,就是這種行為的體現。(4)虛開發票。企業取得的各種發票,大都能在計算所得稅時稅前列支,由此,采用非法手段“收集”發票,以抵減企業所得稅就成為很多企業偷稅的手段。有需求就會有市場,很多代開票單位就滿足了此類企業的需求,甚至出現了以開發票為業的“開票公司”。這種未發生實際經濟業務就開具發票的行為嚴重擾亂了我國稅收征管秩序和社會經濟秩序。
(三)監管存漏洞 (1)稅制因素使監管存在盲區。在現行分稅制的稅收征管體系下,為了保證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的收入,國家按稅種分設了國家稅務局和地方稅務局,分別負責中央稅、共享稅和地方稅的征收管理工作,從而形成了國家稅務局和地方稅務局相對獨立的稅收管理組織體系。對應的發票也被分為國稅系統監制的發票和地稅系統監制的發票。稅局工作人員對自身所處系統監制的發票比較熟悉,但對其他系統監制的發票不夠了解,難以辨別其真假,這就使不法分子有了可乘之機。以增值稅為例,由于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抵扣涉及到使用運輸業發票的問題,企業在向國家稅務局申報繳納增值稅時,會將地方稅務局監制的運輸業發票作為進項稅額的抵扣憑證。如果國稅局工作人員對運輸業發票不夠熟悉,某些納稅人就會故意弄虛作假,蒙混過關,以達到多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的目的。(2)稽查因素使監管力度欠缺。我國目前貨幣結算方式尚不規范,企業經濟來往中存在著大量的現金交易,這給企業發生經營行為不開發票、設置賬外賬提供了可能。此類違法行為隱蔽性較強,稅務機關稽查起來有很大的難度。目前的稅務稽查主要針對企業偷漏稅款的行為進行檢查,對于發票僅僅作為賬票核對的依據,很少對發票進行專項檢查。即使稽查人員懷疑企業發票存在造假等違法行為,因為很多企業開票遍布全國,其調查取證過程也無比艱難,有些發票的開具雙方為了各自利益,相互勾結,更使稅務稽查工作難上加難。(3)技術因素使監管無從入手。隨著現代信息技術尤其是網絡技術的迅猛發展,以因特網為載體、以交易雙方為主體、以銀行電子支付和結算為手段、以客戶數據為依托的全新的商務模式——電子商務,正以其無可比擬的優勢和不可逆轉的趨勢,極其迅速地改變著傳統商務活動的運作模式。2009年,我國電子商務市場規模達到2630億元,預計在未來幾年仍將保持高速增長,在2013年,電子商務規模將超過1萬億元。電子商務的發展給傳統的稅收征管模式帶來了巨大的沖擊,我國對于電子商務的稅收到底應不應該管,應該如何管成為稅務機關必須面對的一大課題。針對電子商務的稅收管理,目前我國只是零星出臺一些針對特殊行業、特殊行為、特別地區的管理方法,至今還沒有一部法律予以明確。這必然使得電子商務是當前發票管理的薄弱環節。
(四)發票管理問題原因分析 (1)征納雙方信息不對稱。發票管理中存在的問題,表面上能很輕松的找到問題發生的原因。“假發票”泛濫是由于發票的防偽技術不過硬;不規范使用發票是由于某些納稅人抱著僥幸心理知法犯法;發票監管存在漏洞是由于稅務機關工作人員業務水平不夠高等。從理論上來說,稅務機關征收稅款,必須要掌握經濟活動的真實交易狀況,然而,在實際的稅收征管活動中,稅務機關卻很難獲得納稅人完整、全面、準確的交易狀況。很多時候,稅務機關只能根據納稅人自行申報的資料以及對某些納稅人的稅務稽查,以獲得納稅人的信息。于是部分納稅人就有機會利用稅務機關的“無知”,制售假發票,不規范使用發票,而稅務機關由于掌握的信息量不夠,很多時候甚至連稽查都無從查起。(2)稅局之間信息不對稱。國稅和地稅兩大稅務系統是相對獨立的,也就是說我國的稅收征管工作是由兩套人馬分別開展的,但經濟生活中納稅人的很多活動可能既涉及地稅管轄的稅種,又涉及國稅管轄的稅種,由于兩大稅務系統之間未實現資源的完全共享,就給納稅人稅收違法提供了可乘之機。增值稅的違法行為由于金稅工程的開展,很難利用增值稅專用發票偷稅漏稅,不法分子將目標轉向“三小票”,利用國稅局不了解運輸業發票的具體情況而偷逃增值稅。(3)稅收信息不對稱。稅收信息的不對稱體現在立法者、政府和公眾三者之間,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一個是立法者和公眾關于稅收立法的信息不對稱問題;另一個是政府和公眾關于用稅信息的不對稱問題。從稅收倫理的角度來講,為什么要打擊遏制發票的違法犯罪活動呢?顯然,打擊發票違法犯罪活動只是手段,其目的是為了維護稅收治理秩序,保證國家稅款應收盡收。但從根本上來講,是為了增加全社會和每個納稅人的利益總量。這樣也就意味著,稅收立法一定要切實反映納稅人的稅收意志,遵循“未經納稅人同意不得征稅”的原則。稅款支出同樣要反映納稅人的意志,每一筆支出都讓納稅人看得見,由納稅人說了算。但在我國當前的社會實際中,稅收立法并沒有完全反映納稅人的意志,稅收立法的過程一直以來都是“自上而下”的,普通民眾很少能夠參與到稅收立法的過程中,即使存在聽證的制度,也只不過流于形式罷了。稅收立法難有話語權,稅款的用度普通納稅人更是難以置喙。我國的各項財政支出預算經常都是框架式的,預算的項目都是模模糊糊的,財政支出也不給于公開,這就使得納稅人根本不知道稅款究竟用于何處,他們只是看到了政府豪華的辦公條件和公務員高福利的待遇,必然產生心里不平衡,于是對稅收有了很強的抵觸心理。前文提到了納稅人索取發票態度的改變正是由于這一原因造成的。
三、我國發票管理制度完善的政策建議
(一)加強部門間協作 加強國地稅之間的部門協作和信息交換。國地稅之間應當定期進行信息數據交換,一方面,國稅局可以定期向地稅局傳遞增值稅專用發票開具信息,地稅局定期向國稅局傳遞運費發票開票信息。另一方面,健全稅收違法案件情報交換制度,定期交換被查企業的基礎信息、查處信息,形成國地稅稽查合力,堵塞管理漏洞。加強稅務機關和其他國家機關之間的協作。稅務機關應當加強與公安、工商等相關部門的配合,協同公安機關等部門,組織力量對車站、碼頭、商場等倒賣、兜售發票的重點地區進行集中整治,堅決遏制公開制售假發票的行為。
(二)加快發票信息化建設 加快發票信息化建設,可以借鑒我國已經較為成熟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管理經驗,盡快構建起覆蓋全國、信息資源共享、國地稅統一、功能完備、安全規范的全國綜合發票管理信息系統。條件成熟時,可以逐漸向全國推廣網上開票系統,一方面,網上開票構建起實時的發票監督管理機制,提高了發票管理質量和效率;另一方面,相關單位可以通過上網查詢發票的真偽,有利于及時發現發票犯罪的線索。
(三)改變價格結算方式 我國目前大部分的結算方式采用的都是現金結算,現金結算方式靈活性大、隱蔽性強,不利于政府對經濟行為的監控。我們可以借鑒西方經濟發達國家的做法,在個大型商場和人流密集處設置刷卡機,與銀行聯網,減少現金交易。刷卡消費使每筆交易都有了銀行作為第三人,并且銀行具有了完整的資金流動記錄,即使某些不法分子想要利用發票進行違法行為,也可以通過銀行交易記錄查出來,使得虛假交易無處遁形。
(四)完善舉報獎勵制度 發票偷稅行為具有隱蔽性的特點,單純依靠為數不多的稅務工作者很難找到突破口,可以借助廣大人民群眾的力量,通過發票刮獎、有獎舉報制度吸引更多的消費者關注發票問題,積極舉報發票犯罪。國家稅務總局對稅務違法案件的舉報制定了獎勵辦法,將舉報獎勵和商家偷逃稅數額掛鉤,表面上看,似乎沒有什么問題。但在實際操作中卻有不妥之處。前不久在洛陽發生一件真實案例:消費者任某購買電腦索要發票遭拒,冒著高溫往返10多次舉報給稅局,光車費都花了50元,卻被告知獲舉報獎勵1元。此事在全國產生了較大的影響,老百姓普遍對稅局的“吝嗇”不解,甚至感覺受到了“侮辱”。因此,稅收違法舉報的獎勵應該綜合考慮到消費者損失的補償,應當給予舉報者一種精神上的慰藉,才能真正起到正面宣傳的作用。
(五)構建誠信納稅的機制 構建誠信納稅機制,提高納稅人的稅收遵從度,從根本上改變發票管理相關主體之間的不信任關系。從源頭上杜絕利用發票偷逃稅款或進行虛假交易等行為的發生。在西方發達國家,稅收管理采取的并不是“以票控稅”制度,商家隨手寫幾行字簽上姓名的紙張甚至就可以充當“發票”使用,如此的“發票”卻也并沒有太多弄虛作假,這是何故?原因在于很多發達國家已經建立起了誠信納稅的制度。我國也需要在此方面做出努力。可以實行統一稅務代碼制度,加強對納稅人稅務登記的管理,借鑒國外經驗,一個納稅人終生只能使用一個稅務代碼,用來辦理一切稅務事宜。一旦納稅人有過稅收違法行為,則會產生不良的誠信記錄,以致納稅人在辦理貸款等其他事項時處處不便,促使納稅人誠信納稅。
(六)給予納稅人主體地位 給予納稅人主體地位,使納稅人真正感受到自己是這個國家的主人,自己的思想會影響著這個國家的決策,這樣必然會使納稅人提高自覺依法納稅的積極性,杜絕發票的違法犯罪。給予納稅人主體地位可以從兩個方面著手。一方面,在稅收立法上,嚴格遵循“未經納稅人同意不得征稅”的原則,在稅收立法上需要充分考慮納稅人的意見,這就需要加強納稅人利益表達機制的建設,使納稅人的涉稅意見能夠及時全面地傳遞到稅收立法、決策者手中。另一方面,在財政支出方面,進一步細化財政預算編制,加大財政信息的公開力度,擴大公開范圍,細化公開內容。同時建立納稅人利益訴求機制,使納稅人能夠參與到稅款的用度中去,并清楚的知道稅款究竟用于何方。
四、結論
發票管理是稅收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發票制度建設的完善與否直接關系到稅款能否順利實現。我國目前雖已初步建立起了現代化的發票管理制度,但是發票違法仍然是稅收違法活動的重災區。其原因在于征納雙方之間、政府部門之間以及稅收信息之間的信息的不完善。因此,完善發票管理制度不能單靠完善發票自身管理,也不能單靠稅局口號宣傳,而是應該從完備信息入手。本文從加強部門協作、加快信息化建設、改變價格結算方式、完善舉報制度、構建誠信納稅機制、給予納稅人主體地位等方面提出了政策建議。
參考文獻:
[1]鄒傳鑫:《論我國發票管理制度的缺陷與完善途徑》,《吉林大學碩士學位論文》2009年。
[2]田瑞霞:《發票管理中多發性問題及應對措施》,《財稅縱橫》2009年第1期。
一、不完全電子商務環境下傳統商貿和電子商務活動的特征
不完全電子商務是以網絡銷售的便利形式,進行傳統商務活動,比如既注冊登記實體經營店,又在網絡上從事電子商務的銷售,是介于傳統商務和完全電子商務之間的中間模式(圖1)。
圖1 商務活動的發展形式
我國不完全電子商務環境下的網絡營銷活動兼有傳統商貿和電子商務活動的特征,主要表現在:
(一)以網絡為交易平臺,貨物所有權通過傳統渠道轉換。
我國現階段的電子商務發展程度比較低,許多企業僅限于通過建立網站進行企業宣傳和信息溝通,而電子商務活動中絕大部分物流與相當部分的資金流仍然在網絡以外實現流轉。
(二)主要以第三方平臺為交易媒介,第三方服務存在局限性。
2009年,我國電子商務應用模式中的C2C(消費者與消費者之間的電子商務)、B2C(企業與消費者之間的電子商務)和B2B(企業與企業之間的電子商務)結構比率分別為6.57%、7.10%和86.30%,B2B模式占我國電子商務市場領域的主體地位。然而以阿里巴巴為代表的B2B平臺多數靠收取會員費等方式獲取收益,僅停留在解決企業供需間訂單信息的撮合,尚不能為企業提供信息、交易、物流等在內的多環節全生命周期的服務,這顯然不是電子商務發展的最終形態。
(三)相關配套設施尚不完善,電子商務發展處于初期階段。
硬件方面,我國的技術變革尚不成熟,企業網絡技術革新、資金物流運作方式的合理轉換等電子商業化方面的變革處于發展初期;軟件方面,完善的網絡管理法律體系與社會誠信制度尚未建立,極大程度上限制了電子商務的進一步發展。
二、不完全電子商務環境下稅收管理存在的問題
(一)不完全電子商務稅收管理的法律法規體系不完善。
1、缺乏規范不完全電子商務活動的稅收管理法律法規。目前,稅務機關忽視了現階段不完全電子商務環境下稅收流失逐漸嚴重的情況,未能因“時”制宜地出臺與不完全電子商務稅收管理直接相關的管理規范,導致不完全電子商務活動的稅收監管存在漏洞。
2、現有部門立法中缺乏依法納稅方面的導向性意見。當前,我國更注重出臺促進電子商務發展的舉措,而沒有強調電子商務活動中納稅主體的納稅義務。社會公眾對電子商務活動是否應該納稅以及怎樣納稅等方面的稅收征管問題不清晰,導致不完全電子商務環境下稅收監管意識薄弱、納稅意識淡化。
(二)不完全電子商務活動的虛擬性加大了稅收管理的難度。
1、稅源管理困難。在互聯網上,納稅人不受辦理工商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證的限制,只需在任意地點配置計算機、網絡線等簡單設備,就可以從事電子商務活動,這種沒有固定辦公地點或常設機構的經營活動,加大了稅務機關稅源管理的難度。
2、稅收管轄“地”不明確。在傳統商貿活動下,由于交易活動和交易市場較容易劃分地域性和專業性,我國不同地區同一級別的稅務機關根據稅種不同,采用機構所在地原則、經營地原則、勞務發生地原則劃分稅收管理職權,由不同“地”主管稅務機關分別管轄。在不完全電子商務環境下,由于互聯網的廣泛性及其網點的覆蓋性,經營者的經營地點及銷售行為實現的地點是虛擬或不確定的,難以判斷應由哪一“地”的稅務機關行使稅收管轄權,容易帶來管理上的真空。
3、稅收審核資料難以掌握。一直以來,稅務機關對納稅人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也多依賴于紙質的原始憑證、記賬憑證等資料,但電子商務活動一般只通過電子介質記錄,稅務機關無法有效掌握納稅人的原始資料,從而進行審核。
(三)對不完全電子商務活動難以實施有效的稅收執法工作。
1、貨物流的稅收取證難。從目前對從事電子商務活動企業的稽查案例情況看,既有企業直接發貨銷售的方式;也有企業與網絡交易平臺提供商簽約,由企業組織貨源,網絡交易平臺提供商發貨并收取費或手續費的方式;還有網絡交易平臺提供商買斷企業貨物直接發貨的方式。缺乏貨物銷售原始單據資料的支持,要確認企業電子商務實際收入存在較大難度,而從網絡第三方或監管方取得的電子商務活動貨物流電子數據資料能否單獨作為定案的合法、有效證據,也尚未明確。
2、資金流的稽查取證難。目前電子商務資金支付的主要形式有:貨運公司送貨上門并代收現金,扣除運輸等費用后存入銷售方指定的銀行賬戶;購貨方通過銀行直接轉賬支付;購貨方通過第三方擔保交易或擔保平臺中轉的模式支付。稅務稽查部門在對電子商務活動的資金流進行調查取證時也是困難重重:在貨到付款的情況下雙方不會填制現金收據;在銷售方通過銀行收款的情況下,收款賬戶可能是私人銀行賬戶,且收款賬戶流入的資金收入可能是扣除手續費后的銷售收入,難以還原為實際的銷售收入。因此,稅收執法人員難以一一核實企業電子商務活動涉及的資金收入情況。
3、納稅主體的確定難。如果企業的網上注冊名與稅務登記名稱不一致,則稅務稽查部門難以追蹤核實取證。若企業僅在網站上開設店鋪而不登記設立實體店,或者拒絕接受稅務機關的調查,則稅務機關難以確定電子商務活動的實際納稅義務人。即使在國家工商總局頒布《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管理暫行辦法》,規定個人網上開店實行實名制原則后,企業也可以假借他人名義進行網上登記,逃避稅務機關的監管。
(四)各監管部門聯系不足,缺乏對不完全電子商務稅收違法行為的有效監督和報告機制。
由于我國電子商務活動的發展尚屬起步階段,工商、稅務、公安等政府監管部門以及銀行、電信等相關單位對電子商務的管理仍處于摸索時期,準入規定、審核監督制度不完善,且各自管理,信息資源網斷裂,未形成統一、有效、協助互補的管理合力。稅務機關往往因缺少對資金流、貨物流和網絡信息流等信息資料的獲取途徑,不能對納稅人從事電子商務活動的有關情況進行分析判斷和有效管理,使電子商務監管工作陷入被動局面。
三、規范和完善不完全電子商務活動管理的建議
(一)明確和制定相關稅收法律,規范不完全電子商務行為的稅收管理。
1、進一步加強立法,明確操作,調整管理手段,堵塞電子商務稅收管理漏洞。應在現有的稅收制度基礎上,收集、統計、分析當前電子商務活動的發展特征、趨勢以及稅收管理中產生的新問題、新情況,進一步明確稅收法律,調整和完善稅收管理規范和管理手段,堵塞稅收漏洞,促進我國電子商務的健康發展。
2、明確稅收管理導向,增強電子商務行為的納稅意識。建議由政府部門牽頭,稅務機關協助,各部門(單位)共同支持,在出臺與電子商務發展相關的政策內容中,增加電子商務納稅義務導向性內容,加強對納稅人的宣傳,逐漸提高納稅人的稅收遵從度。
3、通過法律形式明確稅收執法中電子證據效力問題。針對前文提及的執法部門從網絡第三方或監管方取得的電子商務貨物流電子數據資料作為定案證據效力存在質疑的情況,有關部門應盡快研究獲取第三方電子證據的合理方式和有效途徑,通過法律途徑確定第三方電子證據的合法性,解決稅務稽查電子介質取證定案難的問題。
(二)完善稅務機關稅收管理內部機制,適應不完全電子商務發展的稅收管理要求。
1、建立專門的電子商務稅收管理部門,負責協調與電子商務相關的稅收管理工作。(1)規范電子商務企業稅源登記管理。(2)加強電子商務活動的稅收監管。(3)研究、協調與電子商務稅收管理相關的工作問題。(4)完善電子商務逃避稅收管理舉報制度,建立聯合檢查機制。
2、建立專門的電子商務稅務管理數據庫,負責網絡信息數據的收集、統計、分析和應用。(1)給每一個納稅人建立與電子商務稅收管理相關的檔案。(2)開發Web信息挖掘技術和方法。(3)增設數據庫自動鏈接功能。
3、配備電子商務稅收管理的專業人才,滿足管理需要。一方面要做好稅務人員的專業化培訓工作,適應電子商務環境下稅收管理發展方向的需要;另一方面可以聘請外援技術人才,增強電子商務稅收管理的專業化力量,確保該領域稅收管理的專業化和科技化。
(三)加強聯動管理,建立稅源外部監督機制。
1、擴大稅收監管對象范圍,加強外部網絡稅源登記管理。稅務部門可以首先聯合電信、網通、鐵通等網絡服務商(ISP)共同開展電子商務稅源情況摸查,了解直接連入網絡從事電子商務活動的公司名單。其次,規范諸如阿里巴巴、中國制造網等第三方商戶(也稱網絡交易平臺提供商)的管理,要求這些商戶在為網絡交易當事人提供網絡銷售平臺管理服務的過程中,建立規范的經營準入制度,并且只有在稅務機關沒有不良記錄的企業才能在其網站上享受更多服務內容的商貿活動。
2、加強金融機構對電子商務活動的資金流監管。稅務機關應加強與金融機構之間的協作來加強對電子商務活動資金流運作情況的監控。
3、鼓勵客戶聯動,延續不完全電子商務環境下的貨物流跟蹤。一是規范物流公司管理。稅務機關應加強對物流公司的管理,一方面規范其對經營業務原始單據記錄的保存和登記機制,另一方面可以責成物流公司在代收貨款的同時代扣代繳稅款,并作為評選信譽度等級的重要依據,以便獲取更優質的納稅服務。二是鼓勵電子商務客戶通過網絡向稅務機關如實報告交易行為。稅務部門與網絡服務商取得聯系,在電子商務企業的專屬網站上加入電子商務稅務事項報告(或舉報)欄,客戶在進行網絡購買行為后,如果在規定的時間內在該報告欄中如實反映交易事項并以圖片形式提供相關收貨單據,則可獲得一定的獎勵。
(四)以部門溝通和聯合取證方式,探索電子商務稅收執法取證手段。
1、在實地稽查和賬冊檢查的基礎上增加網絡檢查。電子商務網絡檢查與以往檢查方式最大的不同是它立足于電子信息技術,通過采取措施有效收集大量的納稅人電子商務經營信息,通過數據分類對比、匯總統計等手段,發現疑點,在網絡上進一步跟蹤調查。
2、通過與稅務機關以外的相關部門的溝通、合作,獲取真實有效的證據。與網絡服務商、公安局網絡監控部門建立電子商務活動信息數據定期交換制度,通過交換取得案件調查所需的納稅人基本資料及納稅人的交易物品、數量、金額等完整、準確的數據信息,并固定證據。通過查詢納稅人服務器設置區域、銀行賬戶開設區域等信息,圈定并跟蹤部分不合作的納稅人的活動范圍,聯合公安機關進行查處。
電子商務是伴隨著網絡信息技術的發展和計算機應用的普及而產生的一種新型的商務交易形式。這種新型的國際貿易方式以其特有的優勢(成本低、易于參與、對需求反映迅速等),已被愈來愈多的國家及不同行業所接受和使用。這種新興貿易方式對傳統法律(無論是英美法系,還是大陸法系)關于合同的成立條件、合同有效性規范、支付方法、提單的轉讓等一系列法律法規和要求,提出了嚴肅的挑戰。現行的法律法規已無法滿足電子商務發展的需求,阻礙了電子商務的正常發展。因此,有必要為電子商務建立起一套必要的法律法規和共同遵守的商業規則,為電子商務的動作提供法律依據,以促進國際貿易更好的發展。
電子商務在國際貿易應用中的法律問題及立法建議
1電子商務的內涵及其應用優勢
1.1電子商務的內涵
電子商務(ElectronicCommerce)是通過電信網絡進行的生產、營銷、銷售和流通等活動,它不僅指基于因特網上的交易,而且指所有利用電子信息技術來解決問題、降低成本、增加價值和創造商機的商務活動,包括通過網絡實現從原材料查詢、采購、產品展示、訂購到出口、儲運以及電子支付等一系列的貿易活動。
從貿易活動的角度分析,電子商務可以在多個環節實現,由此也可以將電子商務分為兩個層次,較低層次的電子商務如電子商情、電子貿易、電子合同等;最完整的也是最高級的電子商務應該是利用INTERNET網絡能夠進行全部的貿易活動,即在網上將信息流、商流、資金流和部分的物流完整地實現,也就是說,從尋找客戶開始,一直到洽談、訂貨、在線付(收)款、開具電子發票以至到電子報關、電子納稅等通過INTERNET一氣呵成。
要實現完整的電子商務還會涉及到很多方面,除了買家、賣家外,還要有銀行或金融機構、政府機構、認證機構、配送中心等機構的加入才行。由于參與電子商務中的各方在物理上是互不謀面的,因此整個電子商務過程并不是物理世界商務活動的翻版,網上銀行、在線電子支付等條件和數據加密、電子簽名等技術在電子商務中發揮著重要的不可或缺的作用。
1.2電子商務的應用優勢
1.2.1電子商務將傳統的商務流程電子化、數字化,一方面以電子流代替了實物流,可以大量減少人力、物力,降低了成本;另一方面突破了時間和空間的限制,使得交易活動可以在任何時間、任何地點進行,從而大大提高了效率。
1.2.2電子商務所具有的開放性和全球性的特點,為企業創造了更多的貿易機會。
1.2.3電子商務使企業可以以較低的成本進入全球電子化市場,使得中小企業有可能擁有和大企業一樣的信息資源,提高了中小企業的競爭能力。
1.2.4電子商務重新定義了傳統的流通模式,減少了中間環節,使得生產者和消費者的直接交易成為可能,從而在一定程度上改變了整個社會經濟運行的方式。
1.2.5電子商務一方面破除了時空的壁壘,另一方面又提供了豐富的信息資源,為各種社會經濟要素的重新組合提供了更多的可能,這將影響到社會的經濟布局和結構。
2.電子商務的發展與國際電子商務立法
2.1電子商務與電子商務立法概況
電子商務發展始于上個世紀90年代中期,美國政府1995年成立電子商務工作組,1996年提出發展電子商務的戰略框架,1997年又提出全球電子商務框架。于是,電子商務很快風靡全球。電子商務無論是作為一種交易方式、傳播媒介還是企業組織的進化,近幾年來在廣度與深度等各方面均取得了前所未有的進展,其發展速度是傳統商務所不能比擬的,同時也顯示了非常強大的生命力。然而,由電子商務引發的許多問題也正在逐漸顯現,尤其是各種法律問題,比如:電子合同的法律效力、網上支付各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系、電子身份認證的法律地位、物流配送的物權歸屬、網上消費者權益保護、稅收征管、知識產權保護、電子商店的法律責任等等,這些法律問題用傳統商務法律規范很難解決,但如不能及時有效地予以解決,這些法律問題的出現必將成為制約電子商務進一步發展的瓶頸。從電子商務發展的歷史軌跡來看,在短短幾年里,電子商務經歷了大起大落的嚴峻考驗,有過飛速發展的所謂“燒錢”時期,也經歷了“泡沫”破滅后的困難時期,這就說明了一個問題:電子商務要進一步發展尚缺乏完善的法律支撐環境。
在國際電子商務的發展過程中,相關的電子商務立法起到過非常重要的作用。1998年5月世貿組織在一次部長級會議上通過了《關于全球電子商務宣言》、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1998年10月推出了《全球電子商務行動計劃》、歐盟于2000年5月通過了《電子商務指令》、美國1998至2000年相繼出臺了《互聯網免稅法案》、《統一電子交易法》、《互聯網保護個人隱私的政策》、《電子簽名法》,歐日等國也先后提出了《歐洲電子商務行動方案》、《歐盟支持電子商務共同宣言》、《歐盟電子簽名的法律框架指南》以及《日本改善電子商務環境》文件……,這些法律規范為有關國家清掃發展電子商務的部分障礙,推動與保障電子商務的繁榮,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也正是有了電子商務立法的相關保障和促進的作用,才促使20世紀90年代中期以后一定時期內各國電子商務快速發展。
從目前我國電子商務發展情況來看,盡管電子商務的發展速度、發展前景很被看好,但仍受到安全、支付、配送、網上消費者權益保護等基礎環境的制約和影響。其實這并不是我國的電子商務在技術上不能完全實現安全保障,網上支付體系和物流配送系統不能很好地建立起來,而主要在于我國電子商務的相關立法還相當滯后,從而制約了我國電子商務的進一步發展。因此,電子商務立法已經成為我國電子商務進一步發展的必備前提。
2.2國際電子商務立法的特點
2.2.1國際電子商務立法先于各國國內法的制訂
以往的國際經濟貿易立法通常是先由各國制訂國內法律,然后由一些國家或國際組織針對各國國內法的差異和沖突進行協調,從而形成統一的國際經貿法律。90年代以來,由于信息技術發展的跨躍性和電子商務發展的迅猛性,在短短的幾年時間里,即已形成電子商務在全球普及的特點,因而使各國未能來得及制訂系統的電子商務的國內法規。同時,由于電子商務的全球性、跨國界的特點,任何國家單獨制訂的國內法規都難以適用于跨國界的電子交易,因而電子商務的立法一開始便是通過制訂國際法規范而推廣到各國的。如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1996年頒布的《電子商務示范法》,規定了電子合同的效力、電子合同履行的標準、電子簽名的可接受性等,該法雖然沒有法律效力,卻為逐步解決電子商務法律問題奠定了基礎。隨后,不少國際組織和發達國家以示范法為范本,紛紛制訂各種法律規范。
2.2.2國際電子商務立法具有邊制訂邊完善的特點
由于電子商務發展迅猛,目前仍在高速發展過程中,電子商務遇到的法律問題還將在網絡發展過程中不斷出現,因而目前要使國際電子商務法律體系一氣呵成是不可能的,只能就目前已成熟或已達成共識的法律問題制訂相應的法規,并在電子商務發展過程中加以不斷完善和修改。典型法規為聯合國貿法會的《電子商務示范法》,該法規第一部分為“電子商務總則”,第二部分為“電子商務的特定領域”,目前只制訂了“第一章貨物運輸”,該部分其余章節則有待內容成熟后再逐章增加,該法于1996年通過后不久,其第一部分內容即于1998年6月由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作了補充。聯合國《電子商務示范法》的這一特點是以往國際經貿立法中所罕見的,也是與國際電子商務發展的特點相適應的。
2.2.3國際電子商務立法重點在于使過去制訂的法律具有適用性
電子商務的發展帶來了許多新的法律問題,但電子商務本身并非同過去的交易方式相對立,而只是國際經貿往來新的延伸。因此,電子商務國際立法的重點在于對過去制訂的國際經貿法規加以補充、修改,使之適用于新的貿易方式。例如,1980年通過的,《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在制訂時并未預見到電子商務的發展,因而其合同訂立方面的規定實質上是對《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的補充和完善,而并非推倒重來。又如國際商會2000年1月1日生效的《2000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在使用電子方式通訊方面,基本延用了1990年修訂本的表述方式,而并未作推倒重來式的修訂。
2.2.4國際電子商務立法相對于傳統立法更加繁多復雜
電子商務的一個顯著特點是超越時間和空間的限制,能夠有效打破國際和地區之間各種有形和無形的壁壘,對世界經濟貿易將產生難以估量的影響,同時,由于電子商務有效的降低了中小企業參與國際貿易的門檻,使電子商務中的國際化成分較其他貿易形式有所增加,這種特點決定了它的規則制定和執行具有國際性。國際電子商務立法在制定時就自然會面臨各國社會制度、政治狀況、經濟發展程度、法律法規、文化傳統千差萬別的難題。
3.電子商務在國貿應用中面臨的主要法律問題
電子商務的法律問題,從狹義上講只屬于商法或國際商法的范疇,主要涉及在電子商務活動中出現的各方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系,即電子合同、電子身份認證、電子證據的確認、網上支付、物流配送、消費者權益保護等方面所引起的法律問題;不過,由于商務活動涉及到社會經濟生活的方方面面,電子商務也不例外,并且電子商務是以網絡為運作平臺的,其交易場所虛擬化、表現形式多樣化、交易范圍國際化,因而從廣義上講它還包括稅收征管、知識產權的保護、管轄權的確定、網絡安全和管理、網上拍賣、市場準入、法律沖突、發展中國家電子商務發展等多方面的法律問題。總之,需電子商務立法解決的法律問題是十分龐雜的。下面主要以狹義的電子商務立法為出發點,簡單分析目前電子商務在國際貿易應用中存在并需通過立法來解決的幾個問題。
3.1電子商務合同中的法律問題
電子合同是合同雙方當事人以計算機網絡為媒介,通過在網上發出要約和承諾,達成意思表示一致而訂立的合同。電子合同從根本上改變了傳統合同的訂立方式,因此,對于法律法規來說,就有一個怎樣修改并發展現存合同法,以適應新的貿易形式的問題。
3.1.1要約的撤回與撤銷
在傳統貿易中,要約(OFFER)可以撤回,只要撤回通知早于或與該要約同時到達受要約人。在電子合同的訂立過程中,要約的撤回和撤消是十分復雜的問題。首先,撤回幾乎是不可能的,因為在網絡中要約的傳遞和接受幾乎是同時發生的,目前還沒有一種傳遞方式,能讓自由文本的撤回通知先于發盤到達或同時到達受要約人。在傳統貿易中,要約在一定條件下是可以撤銷的。但在網絡交易的環境中,要約人沒有撤銷通知的標準格式,只有用自由文本來撤銷,不能使撤銷通知在受要約人發出接受通知之前或在要約人收到受要約人的接受住處之前到達受要約人。
3.1.2接受的生效和撤回
在網上交易中,接受(ACCEPT)的含義及其成立條件,與傳統貿易是一樣的,即受要約人發出的接受被要約人接收電腦接收時,構成要約的接受,合同的成立,宜采用大陸法系的“到達主義”原則。傳統貿易中接受是可以撤回的,只要撤回通知在接受原應生效之前或同時到達要約人。而在網上貿易中,由于電子計算機發出的接受在瞬間就送達對方,在過程中沒有停留時間,接受一經送達要約人,合同就已成立,再撤回接受就等于撤銷合同。因此接受是不能撤回的。
3.1.3合同的形式問題
電子合同相對于傳統的合同,其形式發生了很大的變化。
首先,傳統合同的口頭形式在貿易上常常表現為店堂交易,并將商家所開具的發票作為合同的依據。而在電子商務中標的額較小、關系簡單的交易沒有具體的合同形式,表現為直接通過網絡訂購、付款,例如利用網絡直接購買軟件。但這種形式沒有發票,電子發票目前還只是理論上的設想。
其次,訂立合同的雙方或多方都在虛擬市場上運作的,其信用依靠密碼的辨認或認證機構的認證,表示合同生效的傳統簽字蓋章方式被數字簽字所代替。電子合同的條款,不可能像傳統的書面合同那樣齊全、措辭嚴密,在這種情況下如何避免可能發生的商業糾紛,就需要國家貿易法律進一步明確規定。
3.1.4電子合同證據的保全問題
電子合同的一個主要特點就在于銷毀、更改或補充非常方便,一旦電子合同遭到篡改或破壞,很難復原,即使發現留有拷貝,也很難判定拷貝的內容是否也被篡改過,以此類推,原件的內容也就無從知曉。紙質書面文件則不然,如果當事人能出示原件,其真實性很容易被論證。即便紙質文件的原件丟失,法院對書面復印件真實性的確認要比對電子文件的真實性確認容易得多。因此,盡管現代科學技術對電子合同使用了管理和技術上的防范措施,但很多國家仍然懷疑由于這些技術的不當使用或出現失靈,可能會使電子合同的不確定性和不可靠性大大增加,作為證據更加難上加難。因此,電子證據的確定就需要由嚴格的法律審查制度來規定。
3.2電子簽名和認證問題
傳統合同中簽名或蓋章的行為有兩種功能:一是表明合同各方的身份;二是表明簽名者已確認文件所載之內容。各國法律主要是把簽名作為一種認證的手段。而書面形式是簽名的物質基礎,換言之,簽名的實現是以書面文件的存在為前提的。
在電子商務活動中,交易和通訊均在網上進行,參與交易的各方可能在整個交易過程中自始至終不見面,無法當面進行身份識別,不可能通過電子數據來傳遞親筆簽名,傳統的簽名方式很難應用于這種網上交易,這就產生了在計算機上以何種方式簽名才能為法律所認同的問題。按照信息發達國家的做法,在網絡上通過電子簽名的方式來確定交易方的身份。這種電子簽名是由符號及代碼組成的,它具備了上述簽名的特點和作用。對每一方來講,具體采取什么符號或代碼,將根據現有的技術、相關經驗、可應用標準的要求及使用的安全程序來做出決定。任何一方的電子簽名可以不時地改變,以保護其機密的特征。因此,電子簽名的產生和廣泛運用給電子商務立法帶來了兩個新的課題,即電子簽名是怎樣認定和電子簽名是否有效的問題。
數據電訊的商業化應用,除了需要電子簽名作為認證手段之外,在因特網等開放性網絡環境下,認證中心的服務也是必不可少的。電子簽名側重于解決身份辨別與文件歸屬問題,而電子認證解決的是密鑰及其持有人的可信度問題,因為密鑰并不是萬無一失的,它存在著丟失、被盜、被破譯等風險,這就產生了公開密鑰的辨別與認證的有效性問題。即需要由一個權威的機構對公開密鑰進行管理,以減少密鑰丟失、被盜、被冒用而造成的損失。電子身份認證機構通過對公鑰密碼體制、數字簽名、數字信封等密碼功能的運用建立起了一套嚴密的認證系統,從而在技術上對電子商務起到了安全保障的作用。但是,由誰來管理認證機構,由誰來充當認證機構,認證機構應具體有那些權利,承擔何種責任,就成了必須解決的問題,電子認證的法律效力也仍需通過立法得到確認和保障,電子身份認證機構行為規則以及涉及交互各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等需要通過立法來規范。因此,要使電子身份認證機構能真正發揮其在電子商務中的安全作用,促使電子商務真正走向國際貿易應用,必須通過立法加以保障,或者作嚴格的法律規范。
3.3電子提單的轉讓問題
特權憑證是海運提單的一個最重要的作用。傳統的紙張型海運提單可通過背書轉讓貨物的所有權。電子提單與傳統的紙面提單相比發生了質的變化,它是利用電子數據交換系統傳送出來的關于海上貨物運輸合同和轉讓貨物所有權的電子數據,是電子數據交換與提單相結合的一種形式,通過計算機,提單信息被轉換為數字信息后,在網絡間高速傳遞,最后由接受方計算機處理為原信息。在流轉上,電子提單快捷便利,順應著國際貿易的時代要求,成了傳統提單的當然替代物。但是電子提單不可能背書簽名來進行轉讓。如何轉讓電子提單不僅成了一個技術問題,也帶來了法律解釋的問題。票據法中票據的轉讓和承兌以及信用證轉讓也存在著相似問題。
3.4電子支付問題
支付方式是真正決定電子商務意義的環節,也是電子商務最終得以實現的關鍵,任何一筆成功的商務都要歸結到資金的支付與結算上來。電子商務在我國的最終發展不是很快,其瓶頸之一就是電子支付。電子支付所產生的法律問題包括了各種支付工具(信用卡、電子貨幣、電子支票等)的發行應用標準和條件、電子支付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電子支付命令的簽發與接受、執行、以及風險責任的承擔等。電子支付涉及當事人眾多,包括消費者、商家、銀行和認證中心等,各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系較為復雜,有買賣合同關系、金融服務合同關系、電子身份認證關系,如在立法上不加以明確,必會阻礙電子支付在電子商務中的運用。
3.5稅收問題
稅收是一個國家重要的財政來源,是一個國家經濟的最基本的體現。由于電子商務的交易活動是在沒有固定場所的國際信息網絡環境下進行,造成國家難以控制和收取電商務的稅金。
3.5.1.常設機構的概念和范圍界定遇到了困難
許多客戶通過互聯網購買外國商品和勞務,外國銷售商并沒有在該國擁有固定的銷售場所,其人也無法確定。這樣,就不能依照傳統的常設機構標準進行征稅。
3.5.2.國際稅收管轄權的沖突
在一國對非居民行使什么樣的稅收管轄權的問題上,目前國際上一般都堅持收入來源地稅收管轄權優先的原則。隨著電子商務的出現,各國對所得來源地的判定發生了爭議。美國作為電子商務發源地,1996年11月發表了《全球電子商務選擇性的稅收政策》一文,聲稱要加強居民(公民)稅收管轄權。這樣,發達國家憑借其技術優勢,在發展中國家屬地會強占其原屬本國的稅源,使發展中國家蒙受稅收損失。
3.5.3.國際投資所得避稅問題將更加嚴重
隨著電子商務的日益完善,導致網上國際投資業務的蓬勃發展,設在某些避稅地的網上銀行可以對客戶提供完全的“稅收保護”。假定某國際投資集團獲得一筆來自全球的證券投資所得,為躲避所得稅,就可以將其以電子貨幣的形式匯入此類銀行。
因此,在制定與電子商務有關的政策法規時,需要重新審視傳統的稅收政策和手段,建立新的、有效的稅收機制。
3.6發展中國家問題
根據WTO的基本原則,發展中國家在一般貿易中享有一定例外待遇,以鼓勵發展中國家的積極參與。如何在電子商務問題上體現這一原則,不但是發展中國家自身的要求,也是對發達國家的要求。由于發達國家具有資金、人才、技術優勢,因而其電子商務程序遠遠高于發展中國家。發展中國家電子商務尚處于起步階段甚至尚未開展,因而在電子商務立法方面,有關電子商務立法的各種構想都大多是發達國家,主要是美國和歐盟提出的,尤其是美國處于主導地位,而發展中國家處于被動地位,即使此種立法對本國造成不利,也只能被迫接受。如,1996年11月美國財政部發表《全球電子商務選擇性的稅收政策》報告認為,稅收中性是指導電子商務征稅的基本原則,不通過開設新的稅種或附加來征稅,而是通過修改現有稅種,使它適用于電子商務,確保電子商務的發展不會扭曲稅收的公平。但對于發展中國家來說,采取簡單的中性原則,有可能會損害作為電子商務中凈進口國的財政利益。1998年美國又向WTO提出電子商務免稅的建議,雖然一些發展中國家存在種種擔心和疑慮,但最后只得同意,即是典型案例。
4推進電子商務立法的對策建議
隨著經濟、信息全球化,正確認識電子商務所產生的以上的法律問題,并在法律上做出相應的調整和變更,確定企業和企業間、政府和企業間、企業和消費者間、政府和政府間進行電子商務時所必需明確和遵守的法律義務和責任,并嚴格依法管理,規范電子商務的市場秩序,有利于保護貿易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國際貿易遵循統一的國際條約和國際慣例運行。
4.1完善國際電子商務立法的幾點建議
4.1.1修改現行法律是適應電子商務不斷發展的需要
對現有的法律進行修訂或擴展,或制定專門適用于網上貿易的法律法規,不僅是貿易技術上的革命,也是國際民商法律制度上的革命。因為現有法律沒有涵蓋所有的電子商務法律問題,電子商務與傳統的商務有很大的不同,而這種不同遲早會反映到對法律的要求上。既然我們認為電子商務是新經濟,那么就必然有它新的地方,就應該反映到法律層面上。如為解決涉外電子商務合同的簽名問題,需要對“簽名”作擴大解釋。《漢堡規則》第14條規定:“提單上的簽名可以手寫、印戳、打孔、蓋章、符號或如不違反提單簽發地所在國家的法律,用任何其他機械或電子的方法。”《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第20條也規定:“根據信用證規定或需要簽署條款的文件可以手簽、傳真簽名、穿孔簽名、印戳、用符號或使用其他機械或電子證實方法簽名。”
4.1.2簽訂相關的商業合同條款或貿易協議
在電子商務中進行相關條款談判,若發生失誤雙方當事人誰承擔責任以及如何承擔責任,應由當事人簽訂商業合同條款或貿易協議來解決。目前,世界上制定貿易伙伴協議的有歐共體1990年擬訂的《貿易電子數據交換協議草案》、英國EDI協會1990年《英國標準交換協議》和美國律師協會1990年《電子數據交換貿易伙伴協議范本》等。又如:為解決網絡經營人的疏忽而后造成電子數據交換過程中失誤問題,應以網絡經營人有限責任為原則,參照《海牙規則》、《維期比規則》和《漢堡規則》等國際運輸公約對承運人責任期限,簽訂網絡經營人和用戶之間的服務協議。
4.1.3成立專門的國際中介組織利用第三方網絡(電子郵局、EDI中心或電子商務中心)來保存記錄。
這種記錄應真實地反映交易的全過程,同時這種記錄應當被絕對安全地儲存在電腦之中或其他載體之上,這對貿易雙方都具有公正性。第三方網絡除了要確保網絡記錄的安全,還要重視開發增強記錄可靠性的程序,采用一切手段,包括進入控制,信息分析,不能抹去的中介物的應用、復雜的密碼使用技術等,以及事先與貿易各方簽訂的協議,使由它提供的證據具有法律意義。
4.1.4加強法律與技術手段的結合
通過法律規定對技術手段予以肯定、鼓勵使用和補充,以彌補法律的軟弱和不足。因為法律規定必須要與技術進行一定深度的結合,這樣才能保證法律的可操作性和針對性。在信息網絡技術領域,由于網絡的虛擬性、復雜性、多樣性和靈活性,直接對一些法律術語的明確性、固定性和穩定性造成了沖擊,產生了如何使一些法律術語適應一種動態性、復雜性更強的范疇的問題,比如電子簽名、電子貨幣等的定義中都免不了要涉及技術成分。在這樣的情況下,就要求這些技術術語不僅要規范,還要與法律術語之間保留良好的接口,實現平滑的連接。
4.1.5針對電子商務的稅收對策
任何企業如果從事電子商務,一般都必須具備設立網站和服務器,如果其具有相對固定的網站和服務器,則基本可以認定該網站和服務器為常設機構,這樣就可以對它取得的營業利潤征所得稅,以此來避免電子商務對傳統的常設機構概念的沖擊。
對于電子商務征稅采取中性原則問題,發展中國家必須堅持對電子商務的稅收管轄權,具體可通過一定的技術手段對利用國際互聯網進行購買的情況通過強制地與稅務系統和海關系統的鏈接,計算各種應正常繳納的稅收,并對其進行立法約束。
4.1.6發展中國家應積極參與國際電子商務規則的制定和協調
發達國家從自身利益出發將電子商務視為一種積極的國際貿易工具,積極推行對自身有利的政策、措施,試圖在這一全新的領域中再一次憑借自身的強大優勢和先行者的地位,獲取更大的市場份額和更多的經濟利益。在這場信息技術革命引起的國際貿易方式的變革中,發展中國家處于一種較為尷尬的境地,他們非常寄希望乘機取得后發優勢,又無奈資金、技術等先天不足。因而除了新加坡、韓國、馬來西亞等發展中國家中較為發達的幾個國家發表了自己的《電子商務政策框架》、《電子商務基本法》、《電子商務發展戰略》外,絕大部分國家的電子商務的政策尚不明確,更無法專門涉及電子商務在國際貿易領域的引導。在這種情況下,發展中國家若不及時參加到電子商務的對話中來,參與國際貿易電子商務規則的制定,就不利于形成一個公平、公正的電子商務國際法律框架。
對此,WTO等國際組織也可以建立切實可行的技術援助制度,以協助發展中國家利用電子商務可能給他們帶來的好處,使發展中國家變被動為主動。
面對世界經濟和貿易發展過程中出現的新情況和新問題,我國不能采取消極觀望的防守態度,而是應積極參與電子商務問題的國際對話,并與廣大發展中國家通力合作,努力打破有關電子商務問題的國際論壇被發達國家所壟斷的局面,尋求更大的力量來爭取為自身利益發言的權利,在建立一個國際社會能夠普遍接受的電子商務國際框架的努力中發揮自己應有的影響和作用。
4.2促進我國電子商務立法的建議
4.2.1遵循國際慣例,做到與國際接軌
目前世界各國普遍認為,在電子商務的管理上,政府應設法減少和消除不必要的貿易障礙,政府的干預是有節制的、透明的、技術上有限的,前后一段不可預測的。應致力于創造公平有序的競爭環境,建立用戶和消費者的信任,建立數字化市場的基本原則,并充分發揮企業自保和市場推動的作用。這些原則也應成為我國進行電子商務立法時參考的原則。
4.2.2充分考慮我國實際情況
美國等一些發達國家的交易習慣、信用制度等本身可以較快地與電子商務適應,而我國剛從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型,基礎設施落后,管理水平、信息化水平低下,同時還存在信用卡使用不普遍,網絡建設參差不齊,送貨系統不完善,上網成本較高,企業信息化水平低下等發展電子商務上的諸多問題。因此,要建設我國的電子商務市場,還要有自己的原則與立場,推出適合我國國情的總體方案。發展電子商務也要注重國家安全與信息安全,以保證文化特色與獨立性。
4.2.3充分利用已有的法律體系,保持現有法律體系的完整性與穩定性
雖然電子商務對法律體系的挑戰是全面的,但并不需要對整個法律體系進行全方位的重新立法。一般認為,除電子商務中的特殊問題,如數字簽名問題、電子合同的有效性問題等相關法律問題需另立法外,現有的法律體系一般情況下都適用網絡世界、并不會因其虛擬化而有所不同。對現有法律沒有完全涵蓋的內容,盡量通過修改法律或司法解釋的方式爭取解決,比如通過修改著作權法、商標法來涵蓋電子商務的知識產權問題、通過修改稅法來適應電子商務的要求,通過修改廣告法來規范網上廣告,等等。
4.2.4在電子商務的立法過程中,要充分發揮政府各部門的作用
因為一方面電子商務本身就是一項社會系統工程,需各行各業共同治理;另一方面,電子商務方式對傳統的國際貿易方式造成了眾多突破,電子商務中的相關問題變化較快,對政府原有的管理調控能力提出了新的要求和挑戰,政府內各部門要加強協調和合作。如外經貿部、國家計委、國家經貿委、海關、稅收和工商等部門應通力合作,提高全方位的協調、管理能力。這包括政府既要對電子商務進行必要的扶持和引導,又要實施必要的管理和調控,比如當電子商務活動出現侵犯知識產權、或偷稅漏稅等違法違規現象時,政府就應適時、適當地進行干預和予以懲治,以促進電子商務的健康發展。
4.2.5在立法的同時,還應注意充分發揮司法、行政執法、仲裁及國際組織的作用
雖然我國作為成文法國家,但在電子商務相關案例的審判中,適當加大司法運用法律的自由度,還是非常必要的。在行政執法方面,版權、工商、公安等部門的執法就已在處理盜版軟件、VCD、CD上起到過重要的作用,在用法律手段保護電子商務發展中,這一經驗也值得借鑒。由于仲裁的靈活性、專業性與國際協調性,使其在新技術引發的各類法律問題中的作用得到了國際社會的認同,在計算機Y2K問題的法律解決中,仲裁就已成為國際公認的實用手段。
4.2.6加強稅收管轄權
在稅收立法方面,應對原有法律進行擴大要求,對于在中國進行網上銷售的外國公司,均要求其在中國進行注冊,中國消費者購買其商品在匯款時應該匯到該公司在中國設立的專門賬戶上,以此為依據可征收增值稅等稅收;對直接通過國際互聯網進行軟件、書籍等銷售的,中國政府應該根據消費地原則征收增值稅、關稅等。使其維持至少與其他產業一樣的稅負水平,這樣就會產生新的稅負平衡,使政府的收入增加,從而滿足正常公共支出的需要。
總之,中國應該秉持何種對策應鑒于中國的實際情況,在對電子商務立法時,既要有利于與國際接軌,又要考慮到維護國家和保護國家利益。其中鼓勵和發展電子商務是立法的前提,規范電子商務交易行為及相應的經營活動是立法的內容;適度規范、留有空間、利于發展是立法的技術要求。
結束語
綜上所述,電子商務作為一種與現代科技迅猛發展緊密相連的新型貿易方式,對現行法律提出了前所未有的挑戰。對于電子商務帶來的新問題,需要對原有法律法規的進行調整修正來解決。密切注意電子商務發展趨勢,積極探討、研究和學習國外的先進立法經驗,并結合中國國情,制定符合實際需要的電子商務法律規范,改善我國電子商務發展的基礎環境,對促進我國電子商務健康、有序的發展,進而促進我國國際貿易的發展有著非常重要的意義。
致謝
在我的論文完成過程中,得到了很多人的幫助與支持。
首先,最感謝的是我的導師……老師,她以嚴謹的治學態度、做研究全力以赴的精神,對我畢業論文的寫作給予悉心指導,提出了許多批評建議,使個人的論文得以如期完成,在此致上最真摯的謝意。
也謝謝……大學所有教導過我的老師,謝謝你們四年來的悉心教導與關心愛護。
其次,感謝……等朋友在個人撰寫論文期間的大力支持,感謝……等同學在我寫論文時對我的鼓勵與督促。
個人之論文得以順利完成,尤其感謝葉小麥對于本論文進行所需的種種資料的提供與協助,最是感激不盡。
最后,感謝我親愛的家人,感謝他們在生活及情感上的容忍及包容,在我完成論文的學習生活中,默默的支持著我。
摘要
隨著信息技術特別是網絡技術的不斷發展,國際互聯網的全球化熱潮使人類社會進入了一個新的信息時代。由于國際互聯網具有不受時間、地域限制的特性,一種與傳統交易形態截然不同的通過國際互聯網進行交易的方式應運而生。在未來若干年內,國際互聯網將成為全球最大的交易市場所在地,其蘊含的商機無可限量。電子商務的產生與發展,為國際貿易帶來了極大的沖擊,一些新的問題由此產生。如網絡交易如何征稅、交易的安全性如何保證、交易書面形式要求、簽名的確認、合同的擬訂、電子提單的轉讓等。這些問題的解決直接關系到網絡交易的發展。但是,由于法律本身的滯后性,傳統法律尚未針對網絡交易這一新型交易方式進行補充或修正,造成許多衍生的法律問題無法用現行法律進行規范與調整。這使得許多準備從事網絡交易的商家望而卻步,影響到這一商業運作方式的迅速發展。因此積極加強對網絡交易的研究,建立規范網絡交易的靈活法律框架,不僅可保障進行網絡交易各方面的利益,而且還可保障網絡交易的順利進行。本文擬就有關問題進行探討。
關鍵詞:電子商務國際貿易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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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經濟全球化的進程,跨國公司的納稅問題愈來愈引人注目。一方面,來自跨國公司的稅收占收入來源國稅收收入的比例不斷增加;另一方面,跨國公司又憑借其得天獨厚的全球運作優勢,想方設法地逃避稅收,于是在跨國公司與收入來源國之間便展開了稅收博弈。本文著重分析跨國公司與收入來源國尤其是我國作為稅收博弈主體的特殊性和它們各自在稅收博弈行為中不同策略選擇下得益情況的推導與比較,從而得出收入來源國只有不斷加強信息獲取能力,加大稽查力度,完善稅收制度,才能在與跨國公司的博弈中求得有利于自己的納什均衡。
一、稅收博弈主體:跨國公司與收入來源國
(一)跨國公司的特征
首先,跨國公司是由分屬在不同國家的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實體組成的,實際上這種實體都是依據東道國的法律組成的法人或其他法律主體。由于跨國公司內的這些實體具有不同的國籍或住所,而使得其區別于一般的國內公司。一般的公司是在一個國家領土范圍內從事活動。其次,這些實體聯系起來的原因是由于所有權或者其他的因素,如合同關系或者是知識產權上的聯系;在多數情況下是由于所有權(股權)關系。再次,這些實體在經營管理和經營戰略上是由諸多實體中的某一個公司(即母公司)所控制的,因此,在經營管理和其他的商業活動中,母公司對其他實體有向心力的作用,使得跨國公司各組成部分可以共同分享產品、技術和資源等。跨國公司與國內一般公司相比呈現許多不同,歸納起來大致有:
1 經濟實力強大。來自世界銀行和《財富》雜志的統計顯示:2000年世界500強企業的銷售總額為14.07萬億美元,占當年世界GDP規模30.35萬億美元的46.36%,將近一半。據了解,2000年世界500強企業的總資產已經超過45萬億美元,全球雇員接近4800萬人,當年的利潤同比上升20.4%。一些跨國公司已逐步擁有了超國家的經濟實力。1999年,埃克森美孚、沃爾瑪、通用汽車3家企業的全年銷售收入均超過了俄羅斯當年的GDP;2000年埃克森美孚的利潤額比1998年印度尼西亞的財政總收入高出了近35億美元。這些大的跨國財團,真正可以稱得上是“富可敵國”。經濟實力的強大帶來了一系列有利于跨國公司的連鎖反應,如被投資國政府高度重視,控制、影響市場的能力巨大,持久吸引人才等等。
2 現代企業制度完備。首先,跨國公司已經形成了相當完備的企業制度。治理結構上,母子公司、總分公司、地區總部、研發中心等企業形態的綜合配置,可以保障企業的健康穩定發展。其次,在分工協作方面,跨國公司已經建立了開放競爭體制,專業化分工極其精細,具有非常大的比較成本優勢。再次,在內部機制上,跨國公司有一整套發展激勵機制與企業價值觀建設工程,可以激活公司的內在活力,賦予公司永久的前進動力與創新活力。
3 經營結構合理。經營結構上,跨國公司是“啞鈴型”(研發和營銷這兩頭特別重,而生產環節細小);國內企業的經營結構恰恰相反,是“橄欖型”(生產制造環節特別大,研發和營銷這兩頭特別小)。而巨大的利潤空間正是集中在研發和營銷這兩塊。目前,多數跨國公司已經形成了結構優化機制,相應地,巨大的品牌效應、資金優勢、人才優勢等,使跨國公司的發展一直呈現良性循環態勢。
4 壟斷與內部化優勢。(1)壟斷優勢。壟斷所具有的自身優勢是現代跨國公司形成的重要原因。生產和資本的集中不僅給企業帶來了資本優勢,也形成了其他多種優勢,如技術優勢、無形資產優勢、利用資源的能力和技巧的優勢、產品多樣化優勢、低成本要素投入和管理一體化優勢等。隨著跨國公司的不斷發展,從資本、產品、市場壟斷進而發展到管理、技術、人才壟斷。當然,隨著壟斷的逐漸加強,跨國公司對市場競爭的抑制性也日益明顯。(2)內部化優勢。經濟學家魯格曼(Rugman)把內部化定義為“在企業內建立一個內部市場的過程。在這個過程中,企業內部市場取代外部不規則市場,并且由行政命令來解決企業的資源配置問題。企業組織由內部價格(或轉移價格)來調節,并且使內部市場像潛在的規則市場一樣具有效率”。跨國公司內部化是該定義的延伸,即當內部化的范圍超越國界時就形成跨國公司內部化。由于現實經濟的主要特征是許多市場的不完全性,因此,企業總會有強烈的內部化傾向。國際市場上眾多的貿易壁壘和其他程度更高的市場不完全,使跨國公司的內部化傾向更強烈,而內部化結果使跨國公司形成內部化優勢。跨國公司內部化優勢表現為:一是避免或減少通過外部市場交易帶來的不確定性,降低交易成本,同時可以控制要素市場而增強競爭優勢;二是形成跨國的內部化轉移生產要素的能力,最大限度地利用本企業的特定優勢,同時可以避免或減少政府的干預,避免或減少匯率風險,利用不同國家稅收政策的差異所帶來的利潤最大化機會;三是內部化所形成的子公司網絡中,不同子公司分別服務于不同的市場,以便分割市場,并利用價格歧視獲取壟斷利潤,同時,也可以獲取規模經濟的利益。內部化市場的最大優勢即重要特征就是轉移價格的運用,在以股權控制關系為紐帶的母子公司或子公司之間運用轉移價格可靈活、優化地配置公司要素資源,以達到全球范圍內的利潤最大化。要建立內部化優勢的主要途徑之一就是不斷提高內部化程度。
(二)中國作為收入來源國的特征
改革開放三十年來,中國的經濟發生了翻天覆地的變化,成為當今世界的一片投資熱土,跨國公司的大量涌入與飛速發展就是例證之一。作為收入來源國的中國具有吸引跨國公司的優勢包括:
1 開放的經濟政策優勢。加入世貿組織,持續引進外資,鼓勵跨國公司進入中國,逐步開放中國的所有市場領域,取消各種限制,使我國達到了前所未有的開放程度;此外,我國經濟發展與金融保持長期穩定,使全球投資者對我國充滿信心。連續多年以來,我國都是引進外資的大國。
2 巨大的市場潛力優勢。中國有十三億人口的巨大消費市場,汽車、房產、旅游、娛樂、郵電通信、電子商務等市場都存在著難以估量的發展生機與潛力,這些對以追求全球利潤最大化為目標的跨國公司來說都是極具誘惑力的。
3 各種鼓勵投資的優惠措施。中國法律給予外資的優惠政策是多方面的,其適用范圍和優惠程度也是相當廣泛和極其特殊的,尤其是在稅收政策方面給予跨國公司的各種優惠為世界少見。這些優惠待 遇對中國吸引跨國公司的投資曾經起過并仍將起到積極作用,有力地促進了中國經濟的高速發展。
4 成本優勢。據估計,在類似中國這樣的低成本國家進行采購的跨國公司大約能實現20%~40%的成本節約。這些成本優勢來自于幾個因素:更低的人力成本、更低的資本投資成本、更低的本地采購成本、更接近消費市場、更大的經濟規模,以及政府的激勵。而最主要的優勢來自于人力成本的差距。中國有數目巨大且技能熟練的廉價勞動力。改革開放之初,我國工人的平均收入等于美國工人的1%。經過20多年的發展,到2002~2003年,據一個美國專家的調查結果,美國制造工人的平均時薪為21.11美元,而中國只有64美分,僅相當于美國的3%。中國的勞動力成本不到巴西和墨西哥的三分之一,與印度持平。
二、跨國公司給收入來源國實施稅收征管帶來的挑戰
(一)跨國公司在我國的發展歷程
從20世紀80年代初,一些跨國公司開始進入中國。中國對于他們來說是一個陌生的潛在大市場,因此,跨國公司采取分階段循序漸進、逐步發展的策略。20世紀90年代中期以來,面對其他跨國公司在華的投資競爭,不少跨國公司采取收購股份方式直接進入中國投資。日本的五十鈴公司通過購買股份與中方建立了北京旅行車股份有限公司。這種投資方式無須建立新企業,從投資到投產沒有間隔,因而具有進入中國市場快的特點。1993年以來,跨國公司在華開始了大規模和系統化的投資。主要表現為以下幾個特點:(1)大多數著名跨國公司開始在華投資。(2)投資項目數量急劇增加。20世紀80年代,在華投資的跨國公司多數僅有一兩個項目。1993年以來,其在華投資項目猛增。(3)投資額急劇擴大。20世紀80年代跨國公司在華投資多數屬于試驗性項目,因此單項投資額度不大,有的僅有一兩萬美元。近年來跨國公司在華單個項目投資額平均超過1000萬美元,超過1億美元的項目越來越多。不少跨國公司在華實際投資額超過10億美元。(4)投資的系統化程度加強。隨著投資規模擴大,許多跨國公司在華投資項目縱向一體化(既投資最終產品,也投資零部件生產、售后服務和技術開發)和橫向一體化(既投資制造業,也投資服務業;核心業務領先,其他業務跟進)趨勢加強。將在中國的項目協調為統一的系統,最大限度地使資金、人員和技術等生產要素合理流動、優化組合,產生整體效益。(5)跨國公司三大環節進展迅速。在跨國公司全球網絡中,生產制造中心、研究開發中心和管理運營中心是三個重要的環節。連續十幾年巨額的外商直接投資已把中國變成世界的工廠。中國作為跨國公司的制造中心已初具規模。近幾年,一些跨國公司又開始在中國建立只針對中國市場的適應性技術開發中心。但由于中國交通、通訊等基礎設施欠發達,知識密集型服務業落后,更由于沒有完全放開對跨國公司在華從事金融、信息、貿易等服務業投資的限制,中國還難以作為跨國公司的營運管理中心。
跨國公司在華投資研發項目有如下表現:一是支持當地企業的生產、銷售、開發新產品。如通用汽車參與投資的泛亞汽車技術有限公司建立后,對別克轎車進行了600多項適于中國情況的技術調整。英特爾公司6年來完成研發項目100多項,成果全部推向市場。IBM設立中國研究中心以后,著重對漢語語音識別和輸入技術進行研究開發,其產品被許多公司采用。二是實現全球研發(R&D)聯網。美國寶潔公司要實現全球范圍24小時不間斷地進行生產、管理和創新,并與全球18個研發中心聯網進行全球開發。三是充分利用當地廉價的智力資源。美國聯合技術公司在上海設立了一家“虛擬研究所”,自身并無研究人員,而是同中國16家大學和科研機構合作,從事研究開發的組織工作。幾年來,這家研究所同中國研究機構合作簽訂了56個研究合同,共投入150萬美元,已完成了25個項目。
(二)跨國公司的進入對收入來源國的稅收征管帶來的挑戰
隨著中國加入世貿組織,跨國公司更多地進入中國,大量資本、技術、管理經驗及人才戰略等隨之涌來,這一切給作為收入來源國的中國帶來了多層次、多方面的沖擊,中國的涉外稅收面臨挑戰。
挑戰之一:跨國公司的國際性涉及到了國家之間財權利益的分配均衡,強化國際稅收立法和管理十分重要、迫切。跨國公司通過廣泛的集團網絡,跨越國界進行生產、銷售和服務,內部成員分布在若干國家,收入全球化、多源化、復雜化,對跨國納稅人征稅必然涉及所得和費用在同一集團成員不同國家納稅人之間的劃分,涉及到國家之間稅收利益的分配。國際稅收是維護國家稅收權益的重要手段。近幾年,一些發達國家稅務當局紛紛加強國際稅收立法和管理,并成立專門的國際稅收管理機構,以確保本國在跨國稅收權益的分配中處于有利地位,獲取更多收入。強化我國的國際稅收立法及管理,爭取我國在跨國稅收權益的分配中取得公平的份額,已顯得十分重要和迫切。
挑戰之二:跨國公司在中國投資策略的轉變,使跨國公司對中國子公司的控制更強,稅收監控難度加大。為了從產品研發、生產銷售到管理決策等方面控制子公司,使子公司的經營活動更符合跨國公司集團的整體目標,近幾年,跨國公司在中國的投資策略轉向控股或設立獨資企業,投資重點轉向附加值高的高新技術產業,內部生產、銷售、技術以及管理更強調一體化。跨國公司對中國子公司控制的力度增強,這必然使子公司在費用的分攤、所得的歸屬、股息的分配以及高新技術轉讓的方式、策略、技術定價等方面,與集團關系愈加密切,愈加受控于外國母公司;而作為收入來源國,中國對其稅收監控的難度加大。
挑戰之三:跨國公司集團利益最大化的追求與維護稅收的公正、公平產生沖突。跨國公司通過獨有的組織結構、經營戰略、內部統一安排,在原材料、產品、技術轉讓、服務等方面進行轉讓定價,轉移和改變集團內部或關聯子公司的跨國交易價格,將利潤在集團內部不同子公司、不同國家之間進行轉移,是其保證全球利益、長遠利益最大化的主要形式,這損害了稅收的公正、公平原則,是反避稅的重要關注點,但由于跨國公司集團內部安排的隱蔽性以及價格確定的復雜性,使得轉讓定價反避稅成為國際稅收征管的難點。
挑戰之四:跨國公司內部管理的信息化、網絡化,對收入來源國稅收征管的理念、方法和手段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對跨國公司實施有效的征管,就必須要有一整套能夠獲取、分析其信息的手段,包括獲取信息的機制、人才和管理手段、審計技術等。沒有獲取跨國公司信息的渠道,稅收征管人員沒有較高的專業素質,對跨國公司的審計不具備現代化的審計技術,收入來源國的稅務人員即使進入跨國公司也會在復雜的數據、高度的信息化和高超的管理技術面前束手無策。
挑戰之五:跨國公司對稅收信息和稅收服務提出更高的要求。跨國公司業務復雜、內部安排多,為了避免受到稅務處罰,降低稅收風險,它要求稅收服務專業性更強、服務更快捷、信息更全面。對此,跨國公司除了在其內部專門設立稅收企劃部門,不斷研究收入來源國的稅收政策及應對策略外,還長期聘請國際知名的會計師事務所等專業機構對其進行全方位的納稅指導,這樣,跨國公司對稅收問題的研究隨著稅收 信息量的擴大而愈加深入,收入來源國稅收征管面臨許多新問題、新挑戰。
三、跨國公司在我國的避稅情況
(一)當前跨國公司在我國的納稅情況
我們先來看一組數字,根據國家統計局2005年5月23日公布的統計結果,1-4月份,全國規模以上工業企業(全部國有企業和年產品銷售收入500萬元以上的非國有企業)實現利潤3893億元,比上年同期增長15.6%。其中,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實現利潤2001億元,比上年同期增長14.1%;集體企業137億元,增長26.9%;股份制企業2015億元,增長24.2%;私營企業401億元,增長28.8%。相比之下,唯有外商及港澳臺投資企業的利潤僅為1075億元,不但沒有增長,反而出現了下降,降幅為3.5%。還有數據顯示,外商投資企業的虧損面在過去的近二十年不降反升:企業虧損面在1988~1993年約占35%~40%;1994~1995年約占50%~60%;到了1996~2000年達到了60%~65%。
上面我們分析的是所得稅的相關數據,再來看流轉稅的相關數據。1992年在國家工商稅收中,涉外稅收所占的比重是4.3%;同期外商企業的工業產值占全國工業產值的7%,1998年這個數字升到了24%,可是工商稅收的比重到2000年才僅升到了17.5%,2004年工業增加值占全國工業增加值的28%,而2004年工商稅收的比重僅為20%。
造成上述局面的原因至少有二:一是以跨國公司為代表的外商投資企業享受著我國頗為優厚的稅收優惠政策,各種減免稅及出口退稅的政策傾斜,使得外商投資企業所得稅的實際稅率大約在11%左右,是國內企業所得稅實際稅率23%的一半不到;增值稅稅率大約10%,也比國內企業低。二是跨國公司等外商投資企業普遍實施避稅措施。比較保守的估計認為,目前全國約有50萬家外企,每年虧損金額在1200億元以上,每年僅通過轉移定價,我國就損失稅款近300億元。
(二)跨國公司在我國的避稅策略選擇
跨國公司一般的避稅措施有轉移定價、資本弱化、濫用稅收協定、避稅港等。但是據統計,企業采用轉讓定價手段實現的避稅要占到避稅總金額的60%以上。特別是跨國公司憑借其生產全球化,在制定內部交易價格時,往往可以便利地應用轉移定價的方法,達到減少稅負增加利潤的目的,并逃避稅務當局的監管。另外,由于我國的所有制結構復雜,企業產權關系不清晰,在引進外資過程中只注重引資的數量,不注意對外資的管理,導致企業與投資者、企業與企業、企業與金融機構之間股權、債權和其他權益等關聯關系錯綜復雜,關聯交易多而且隱蔽,這些也為跨國公司實施轉移定價提供了便利。正因為轉移定價是目前最常見的一種避稅方式,我國當前開展的反避稅工作主要是針對關聯企業利用轉讓定價避稅問題。如何加強對企業轉讓定價的管理已受到各國政府的普遍關注,到目前為止,世界上已有近70個國家制定了專門的轉讓定價稅制。對企業轉讓定價進行監控已成為各國政府反避稅工作的重點和關鍵。
四、我國的反避稅工作
我國反避稅工作起步較晚,直到1987年,深圳市才率先頒布了《深圳經濟特區外商投資企業與關聯公司交易業務稅務管理的暫行辦法》。1991年7月1日,我國正式頒布實施《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首次增加了反避稅條款。1998年,國稅總局第59號文《關聯企業間業務往來稅務管理規程(試行)》討論稿。《規程》的下發施行,表明我國已初步建立了符合國際慣例的轉讓定價稅務管理機制。“九五”期間我國還開始著手對反避稅法規制度進行不斷完善,對反避稅工作實施了分類管理、分類指導,推行了反避稅工作目標考核制,使轉讓定價稅收管理逐步走上了規范化、程序化、科學化的軌道。全國絕大多數地區都開展了反避稅工作,一些省市還建立了反避稅的專職機構。我國反避稅工作中較成功的幾點措施包括:
(一)《稅收情報交換管理規定》的頒布
隨著全球經濟一體化的深入發展,納稅人跨國交易行為越來越多。一些納稅人往往利用不同國家間稅收征管上的差異和漏洞,特別是一國稅務部門對納稅人跨國交易情況掌握不夠準確的現實進行偷避稅。因此,在國家間的稅收協定中,基本上都規定了為防止偷避稅而交換情報的條款。2001年初,國家稅務總局了《稅收情報交換管理規定》(國稅發[2001]3號),對實施稅收情報交換工作做出了明確規定,進一步規范了我國和其他國家交換稅收情報的有關事項,也意味著我國將更多地利用國際稅收情報查處跨國偷避稅案件。
(二)先進管理信息系統的引入
在10多年反避稅工作的實踐中,反避稅人員遇到的最大問題是有關反避稅必備的法規、國際協定、企業資料及案例等信息僅靠手工收集、整理、使用,速度慢、不準確、不規范,嚴重影響了反避稅工作的全面開展。為此,國家稅務總局推出了反避稅管理信息系統。它是針對反避稅工作的實際需要,嚴格按照《關聯企業間業務往來稅務管理規程》的規定,由國際稅務司提出業務需求,信息中心經稅務總局領導批準,委托深圳市地稅局設計、開發完成的。反避稅管理信息系統的廣泛使用對提高我國反避稅工作的整體水平起到了一定的拉升作用。
反避稅管理信息系統主要解決轉讓定價的稅收管理問題,而轉讓定價的稅收管理是目前我國反避稅工作的重心。反避稅管理信息系統由兩部分構成,第一部分是業務信息管理,主要是建立和完善反避稅工作的基礎資料,包括法律法規、稅收協定、案例信息、商品(產品)價格與費用標準信息、外匯匯率以及企業資料等,為對具體企業進行轉讓定價調查、調整提供了豐富的資料;第二部分是業務操作管理流程,包括關聯關系認定及交易額認定、調查審計對象的選擇、調查審計實施、舉證和舉證核實、調查方法的選擇、稅收調整的實施等部分構成,使轉讓定價的選案、調查及調整遵循統一的標準、規范的流程,可以大大提高反避稅工作的準確性、科學性和效率。例如,在審計選案中,系統設計了18個單項指標,反避稅人員可以選出一些指標組合成綜合指標,再輸入若干企業的資料,系統就會自動排列出符合標準的企業名單,作為進行轉讓定價調查的對象。反避稅管理信息系統是加快稅收信息化的重要內容,是當前我國稅務機關征管軟件CTAX系統的組成部分,其成功運行并接入CTAX系統,將提高稅收信息共享的程度。
(三)強化跟蹤管理,鞏固反避稅成果
在大量的工作實踐之后,我國稅務機關認識到對結案企業的跟蹤監控是鞏固反避稅成果的主要手段。近幾年來,稅務機關均按照《規程》的要求,對結案企業實施三年的跟蹤管理,跟蹤監控企業投資、經營狀況、關聯交易、納稅申報額等指標及其變化情況。通過對企業年度財務、會計報表的分析,評價企業的經營成果,對于仍存在轉讓定價避稅問題的企業,在跟蹤期內做稅務調整,以鞏固反避稅成果。
(四)一種新型反避稅措施――預約定價
1998年國稅總局第59號文《關聯企業間業務往來稅務管理規程(試行)》,其第十一章第四十八條首次提到:允許企業通過“預約定價”的方式繳納關聯企業間的交易所得稅,即允許企業和主管稅務機 關就相關應納稅所得或者銷售利潤率區間,進行商談論證,并據此納稅。2001年新《稅收征管法》第36條及其《實施細則》第51-56頁對關聯企業間業務往來的稅務處理進行了規范,并對預約定價的方法和追溯調整的期限做出了具體規定。2003年國稅發[2003]47號文對《實施細則》第56條進行了補充說明和解釋。2004年9月國家稅務總局印發了《關聯企業間業務往來預約定價實施規則(試行)》(國稅發[2004]118號,以下簡稱“預約定價實施規則”)。該文的表明全國性的統一法規“預約定價”開始全面鋪開實行。
“預約定價”,又稱“預約定價協定制”,在我國稱為“預約定價協議”,它是指納稅人事先將其和境外關聯企業之間(有些國家還擴大到境外關聯企業之間)內部交易與財務收支往來所涉及的轉讓定價方法向稅務機關申報,經稅務機關審核認定后,作為計征所得稅的會計核算依據,并免除事后稅務機關一定期限內對其定價進行調整的一項制度。預約定價是國際通行的一種納稅方式,除了可以減低政府部門的漏征稅風險與審查成本,跨國公司也減低了被稽查后雙重征稅的風險,因此,預約定價制度是當前許多發達國家普遍采用的一種轉讓定價調整方法。
傳統的轉讓定價稅制著眼于關聯企業間違反正常交易原則轉讓定價的事后調整。但是在各國的稅收實踐中,這種事后調整方式暴露出幾個方面的問題:第一,調整的價格很難確定,也很難找到符合正常交易標準的調整價格。第二,一方面是稅務機關舉證材料難以齊全;另一方面,納稅人為了證明本身的轉讓定價方法符合正常交易價格,也需要提供相當繁瑣的資料進行舉證,而作為納稅人往往由于各種客觀原因拿不出完全足夠的材料來滿足舉證要求。第三,新的雙重征稅現象難以消除。通過對企業轉讓定價的調整,增加了被調整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但是,如果對方關聯企業未做相應調整,就會造成新的國家雙重征稅,引起稅務爭議。第四,稅收收入不穩定,容易引起爭議和征納雙方的矛盾。稅務處理的不確定性和滯后性會影響企業的經營決策,造成對經濟的過分干擾,調查時間過長,消耗征納雙方大量人力、物力等。
“預約定價”的出現使轉讓定價問題開始有了一個更主動的做法,無論單邊、雙邊還是多邊都是主動地去約定,而且稅務機關對于會計師事務所和跨國公司意見的重視,乃博弈的題中應有之義。它對企業的關聯交易原則和方法做出了安排,而且這種安排基于一定的假設條件,即根據企業本身的經營狀況和其所能承擔的風險來核定合理的價格;也就是明確了企業的角色――該企業在集團中的功能定位。主要研發的企業和不承擔研發功能的企業在利潤上自然是不一樣的。它將從更宏觀的層面上優化投資環境。預約定價實施規則的出臺,同時還意味著中國政府在稅收管理方面更加透明化了,有利于更多地吸引外資,對于稅務機關也是頗有益處。這個規則是“把主動權交給企業”,稅務機關是“以靜制動”,自然可以降低監管成本,節省大量的人力和物力。以前各地政府在執行有關規定時,出于對優化本地“投資環境”的過多考慮,使得有些時候執法力度不夠。“預約定價實施規則”的出臺,再配合全國性軟件系統的使用,將使得在這方面的執法更加統一和一致,有利于穩固國家稅基,減少漏征與少征稅款。因為可以預約定價,對廣大的跨國公司來說有了明確的方向,使得它們在實施轉讓定價財務安排的時候,必須考慮到要在合理的范圍內進行。總體上來說,該規則發出的信號對規范企業行為帶來的作用應該遠大于通過其他方式調整稅收帶來的直接效益。
關鍵詞: 國際商法 商務英語專業 課程設置 必要性
一、目前我國商務英語課程設置的現狀
商務英語是英語的一種重要社會功能變體,亦是專門用途英語的一個重要分支。它是以語言學與應用語言學理論為指導,涉及多門類、跨學科的交叉性學科。之所以稱其為“交叉性”學科,是因為其內容除語言文學外,還涉及經濟、貿易、財會、管理、法律和文化等諸多人文性較強的學科領域。換言之,它是上述學科部分內容的綜合而不是全部內容的總和,它是英語教育的一部分,它的任務是培養學生從事國際商務交際活動的能力。這種能力和文科教育所能提供的其他方面的能力結合在一起,才能共同培養出在國際背景下從事商務活動的英語人才。鑒于目前基于法律專業的翻譯教程相對匱乏,編寫法律英語翻譯教程,把翻譯理論與方法和法律知識(尤其是國際商法)糅合起來,可以達到“一石二鳥”的效果。
目前商務英語教學仍處于探索和試驗階段,各地區、各高校的課程設置和教學模式有較大的差異,各高校之間亟需加強交流和溝通。其課程設置的模式粗分為三種:英語+商務知識、英語+漢語商科課程、英語+商科專業方向(英語),或三個方向:語言技能、語言知識和國際商務,主要目的是培養學生的聽說讀寫譯五大技能;語言知識課程的目的是增加學生的語言文學知識,商務課程讓學生學習商務知識。目前我國高校中的商務英語課程設置普遍過于簡單,多數都以國際貿易為主,輔以商務談判和外貿英語之類的課程。這種課程設置,不僅不利于學生有效地掌握商務英語知識,更容易造成一種誤解,即商務英語就是簡單的國際貿易實務。
二、對兩所高校商務英語專業課程設置的問卷調查統計分析
鑒于此問題,本課題小組設置本次調查問卷,由3個問題組成,利用不同機會分發給南昌工程學院和重慶教育學院兩所高校的相關系部負責人,再由其分發給在校商務英語專業各個年級師生。問卷發出160份,收回有效問卷140份。回答有效問卷的問題及結果統計分析如下:
1.調查目前在校商務英語專業的課程設置滿意度。
(1)您對貴校目前商務英語專業的課程設置有何評論?
非常滿意的為0,基本滿意的為107個,占77%,不滿意的為33個,占23%。這表明商務英語的課程設置仍有較大的改進余地。
(2)您對商務英語專業免開國際商法課程有何評論?
分別總結師生的評論,大致有以下幾點:第一,學生法律基礎知識差。未曾學過國際商法的學生,學校并無任何限制,有些學生選修的動機甚至僅僅是為了彌補學分上的不足。第二,學習動機弱。大學生的直接學習動機隨著年級的升高而逐漸減弱,高年級大學生對有的科目只求考試過關即可。
(3)您對商務英語專業已增開的國際商法課程有何評論?
分別總結師生的評論,大致有以下幾點:第一,課堂教學難度高。高年級學生獨立性增強但又過于自我。他們的這些特點決定了對任課教師的挑剔。第二,課時少而內容多。按照教學大綱的要求,國際商法涵蓋了國際商事合同法、國際買賣法、國際票據法等九大法律,總學時不到50學時,這相對于國際商法繁多的教學內容來說遠遠不夠。有的教師在教學過程中常常是因教學課時緊張而疲于完成教學任務,每個章節都有所涉獵,但沒有哪一個章節能夠講深講透,學生考試前一頓死記硬背,考試后印象全無,完全達不到該課程設置的目的。
2.分析商務英語專業歷屆畢業生的反饋信息。
本調查小組通過互聯網聯絡商務英語專業往年歷屆畢業生,他們主要都從事與外貿相關的工作,結合自身工作經歷,對國際商法的課程設置給予不同的評論如下:
(1)由于國際商法教學具有相對的前沿性和不確定性,許多內容浸透著不同國家的文化背景和歷史傳統,離學生的現實生活有一定的距離,學習起來較其它法律課程難度大。在校學習的相關法律知識,很難完全應對涉外商事活動中的各種實際問題。
(2)對商務英語專業而言,實際商務活動中誤解法律文本或無法正確翻譯法律文本的情況時有出現,給工作帶來諸多不便。
(3)在國際貿易應用中面臨的法律問題,從狹義上講,只屬于商法或國際商法的范疇,主要涉及在商務活動中出現的各方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系,如合同、商務身份認證、貿易證據的確認等方面所引起的法律問題。不過,從廣義上講,它還包括稅收征管、知識產權的保護、發展中國家貿易發展等多方面的法律問題。
(4)合同中法律文書的套語和程式化給“法律盲人”帶來不少困難。
(5)在對外談判重要的貿易合同時,在處理涉外經濟合同的糾紛時,在進行國際商事仲裁案件的各個程序時,學生往往會想起國際商法課程的某一部分內容,有時也會回去查閱當年學習過的某一章節。
三、聯系國際商法課程的特殊性,了解國際商法課程的意義和新特點
1.加強對國際商法的認識。
《國際商法》源于中世紀末期歐洲的商人習慣法。17世紀以后,隨著歐洲各國采用各種方式把商法納入本國的國內法,從而使商法失去了原有的國際性。第二次世界大戰以后,特別是20世紀60年代以后,商法逐漸恢復其國際性和統一性。今天,隨著經濟全球化趨勢的出現,《國際商法》已發展成涉及國際貿易、國際投資、國際運輸、國際環境等領域的錯綜復雜的法律系統。
我國已正式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TO),這意味著我國涉外商事交往將進入新的發展階段,國內各種商事組織平等參與世界市場競爭的機會將越來越多,我國的司法與仲裁機構處理的涉外商事爭議以及我國涉外商事主體去國外參與訴訟或仲裁的比率也會大大增加。我們培養的涉外專業人才,不僅應熟練掌握國際貿易的各項基本制度,而且還必須具有較為嫻熟的分析與處理國際貿易活動中所產生的各種法律問題的能力。這就促使各高校在一些涉外專業中都把《國際商法》當作一門必修課來開設。
國際商法作為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有其特有的體系結構。一般認為,國際商法體系的確定取決于跨國界的商事關系的發展。從形式和內容兩方面的結合和國際商法目前的發展階段看,可大致確定國際商法體系的主要組成部分,即商事主體法、商事行為法和國際商事爭議解決規則。每一組成部分在表現形式上都是由國際法淵源和國內法淵源有機結合組成的。
2.隨著全球經濟發展,國際商法的發展呈現新的特點。
首先,國際商法將更加全球化。國際商法產生之初就是為了確立一套專門適用于國際商事交易的規則,使其能統一適用于全球范圍內的國際商事交易。雖然一項國際公約或慣例在世界范圍內被普遍接受是不容易的,但隨著經濟全球化進程的進一步推進,各國將會更認同國際商法的作用,從而在國際商事公約或接受國際慣例上持更為積極的態度。
其次,國際商事規范將更加統一化。在國際商法中,傳統民商法的理論和實踐研究、比較民商法研究等都是其可以借鑒的成果和基礎,但國際商法的最終目的在于在此基礎上逐步形成統一化的國際商事法律,以便利于國際商事活動的進行。因此,國際商法作為獨立的法學學科,必將在傳統商法和比較商法的基礎上再進一步,而不是僅僅作為各國的比較商法而存在。
再次,國際商法的領域將更加廣泛化。由于現有的國際商事立法成果未覆蓋所有的商事領域,而且隨著新的交易方式的不斷出現,當其發展到需要有法律規則調整時,就應制定新的國際商法。例如,電子商務在全球的發展迫切需要制定更為全面的立法。
四、《國際商法》課程在商務英語專業中的教學模式探討
其一,對于非法學專業的商務英語學生,沒有相應的法學基礎知識作鋪墊,開展國際商法課程教學時應當由淺入深,以介紹為主,以分析為輔,不適宜深入探討熱點問題和有爭議的學術問題。商務英語專業應先開設法律基礎和法學概論課,開課時間最好安排在第三學年。實踐證明,這種由淺入深的課程設置,能消除學生學習心理上的障礙,激發學生對《國際商法》的興趣。
其二,鑒于國際商法體系的復雜性與多樣性,在開展國際商法課程教學時,應結合學生專業特點,突出重點,有的放矢。對于非法學專業商務英語學生,應主要講解公司法、合同法、貨物買賣法,同時可以考慮根據不同專業方向,將商事行為法的內容有側重地納入教學體系范疇。
其三,目前法學教育需要解決的問題很多,我們應該指引學生研究實際問題,真正做到從實踐中來,到實踐中去,使我們的課堂教育與鮮活的實際業務緊密相連,學生就不再感到所學知識無用。具體就國際商法課程的教學而言,應該重視教學方法的改革,采用比如案例教學法、法律診所、模擬審判等適當的教學方法,形成一整套有利于培養法律實務型人才的法學實踐性教學法體系。針對商務英語專業的特點,在選取案例時應側重貿易糾紛案,或者建立法律英語翻譯工作室對外承接各種法律文書筆譯等實務工作。
總之,商務英語專業的課程設置完善已是不容置疑的事實。許多大學對這方面問題做了諸多有益的探討,各校嘗試的教法或許各有不同,但是著重培養學生知識的綜合應用能力已成為學界同仁的共識。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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