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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融資產管理制度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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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篇:金融資產管理制度范文

    抵債資產是指借款人(擔保人)無力以現金資產償還金融企業債權時,金融企業依法行使債權和擔保物權而向債務人、擔保人或第三人收取的用于抵償債權的非現金資產。廣義的抵債資產既包括金融企業依法取得的擁有所有權、收益權、使用權、處置權的抵債實物資產,如房產、土地使用權、機器設備、交通工具、商品物資等;也包括抵債的股權、應收賬款、版權、專利權、商標權等權利資產。本文所稱的AMC抵債資產,是指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以下簡稱AMC)在不良資產收購接收、處置過程中資產置換、法院裁定或協議抵債取得的抵債資產。本文就當前AMC抵債資產財務會計核算管理中存在的主要問題進行討論,并提出相關對策建議。

    一、AMC抵債資產核算管理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抵債資產取得環節在財務核算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一是抵債資產入賬不及時問題。從AMC抵債資產來源看,既有從剝離銀行劃轉接收的,也有在資產處置過程中由法院依法裁定、協議抵債或資產置換取得的。后一種情況,基本不存在入賬不及時的問題,但對由剝離銀行直接接收的抵債資產,由于情況復雜,有的銀行已部分處置,有的因移交過程中沒有辦理嚴格的交接手續,而AMC的項目管理人員未及時清理檔案,就存在因不知情或管理不到位而導致未及時入賬,出現抵債資產滯留賬外的問題。二是抵債資產無法入賬的問題。無論是剝離過程中接收的抵債資產還是在處置過程中取得的抵債資產,都存在因欠缺合法的手續或法律依據而取得的情況,對這部分抵債資產就很難正常入賬。三是抵債資產入賬價值確定問題。AMC取得抵債資產后,主要按照實際抵債部分的貸款本金和已確認的利息作為抵債資產的入賬價值,即按法院裁定或協議抵償的貸款本金和表內利息之和入賬。抵債資產取得時發生的稅費,按實際發生金額記入“營業費用---業務費用”,不計入抵債資產入賬價值。但現實中會出現法院裁定或抵債協議未明確抵債金額的情況,按照《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財務制度(試行)》(財金[2000]17號)第31條規定:“待處置資產應按取得時的公允價值計價”。而公允價值通常指市場交易價格,由于抵債資產種類繁多,并是非標準產品,要尋求抵債資產的公允價值是非常困難的,缺乏可操作性,這給抵債資產入賬價值的確定帶來困難。四是對AMC依法提起代位權訴訟勝訴后取得債務人(含連帶責任擔保人)對次債務人的應收債權在財務上沒有任何體現和反映。根據我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20條規定:“債權人向次債務人提起的代位權訴訟經人民法院審理后認定代位權成立的,由次債務人向債權人履行清償義務,債權人與債務人、債務人與次債務人之間相應的債權債務關系即予消滅。”據此,AMC在會計核算中應進行相應的賬務調整,即應以取得對次債務人的應收賬款沖減原“待處置貸款”或“購入貸款”科目相應的債權。

    (二)抵債資產管理環節在財務核算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一是抵債資產實地盤點制度落實不力問題。各AMC內部管理制度均對抵債資產日常管理中要求定期(半年或一年)進行實地盤點,以了解抵債資產保管狀況,及時調整賬務,確保賬實相符,但現實情況是,實地盤點制度落實過程中很少有財務人員參與,項目經辦人員也并非都通過實地對抵債資產現狀進行勘查,賬存抵債資產存在毀損、被盜或滅失的風險。二是少量抵債資產存在未經批準擅自留用的情況。特別是AMC成立初期,由于管理不規范,存在房產、機動車輛等抵債資產未經批準擅自留用的違規行為。三是對抵債資產貶值或可能發生的損失,在會計期末未按謹慎性原則提取抵債資產減值準備,致使會計信息不對稱,不能真實反映抵債資產貶值和損耗程度。根據《金融企業會計制度》第45條規定:金融企業應定期或者至少于每年度終了時對各項資產進行檢查,根據謹慎性原則,合理預計各項資產可能發生的損失,對可能發生的各項資產損失計提資產減值準備,其計提項目包括抵債資產。四是AMC財務部門大多未建立完整的“抵債資產管理臺賬”,以全面地反映抵債資產的取得、管理和處置的全過程,通過執行定期檢查、賬實核對制度,對抵債資產進行必要的監督管理。

    (三)抵債資產處置環節財務核算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一是對抵債資產“以租代售”的融資租賃、經營性租賃和分期收款出售的核算問題。按照《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財務制度(試行)》規定,上述租賃業務,應按資產賬面價值將其轉入“融資租賃資產”和“經營租賃資產”。對辦理租賃業務中取得的收入,按規定計入當期租賃收入。而實際操作中,AMC采用收付實現制原則直接將當期租賃收入沖減了“待處置(抵債)資產”科目,不符合現行財務制度規定。對承租人違約延期付款的情況,未按權責發生制原則通過“應收賬款(債權)”科目進行核算。對抵債資產處置中以分期收款方式出售的核算,也存在類似的問題。二是抵債資產超期限處置問題。按目前AMC內部的抵債資產管理辦法,為加快抵債資產的處置,規定抵債資產(股權除外)應自取得之日起一年內處置完畢。但實際情況是,大多數抵債資產都存在超期限處置問題,這固然有市場方面的原因,但財務部門缺乏必要的監督也是重要原因之一。三是對一時無法入賬的抵債資產的處置,AMC通常的做法是,將處置收入作為正常本息回收直接沖減“待處置貸款”或“購入貸款”。這種做法違背了會計核算的真實性原則,不能真實地反映AMC不良資產的處置過程。

    二、AMC抵債資產核算管理中存在問題的原因分析

    (一)從財務會計制度上看,由于財政部一直未出臺《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會計制度》,只制定了《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財務制度(試行)》,僅靠單一的財務制度遠遠不能規范AMC不良資產處置的財務行為和會計核算要求。況且,2000年出臺的《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財務制度(試行)》主要是規范對政策性剝離的不良資產處置的財務行為,而目前AMC的業務已不局限于政策性不良資產處置業務,還包括了大量商業化不良資產的處置業務,情況已發生了很大的變化,原財務制度已不能完全適應現有業務需要。這是造成目前四家AMC抵債資產核算管理不統一且存在諸多問題的主要原因之一。

    (二)從抵債資產管理制度看,財政部也未針對AMC的實際情況,出臺類似《銀行抵債資產管理辦法》(財金[2005]53號)的AMC抵債資產管理制度,AMC缺乏統一的抵債資產接收、管理、處置和核算的制度規范和監管標準。

    (三)從AMC內部管理制度執行情況看,前述抵債資產核算管理中存在的諸多問題,既有執行內部管理制度不力和管理不到位方面的原因,如抵債資產實地盤點制度不落實、未經審批擅自自用等。也有制度不健全不完善方面的原因,如租賃和代位權確立后的會計核算處理問題等。

    (四)從AMC的財務體制上看,由于AMC不存在利潤(損益)核算的問題,財政部對AMC的政策性不良資產處置的考核,主要以“兩率”(現金回收率和處置費用率)承包考核為核心。這種財務體制的安排,決定了某些財務核算失去了意義。比如抵債資產減值準備的計提等。

    三、完善AMC抵債資產核算管理的對策建議

    (一)建議財政部及時出臺《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會計制度》,以規范AMC商業化轉型后不良資產處置活動會計核算的需要。同時,應在AMC六年來不良資產處置財務會計核算實踐的基礎上,適時修訂《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財務制度(試行)》,進一步規范AMC的財務行為。在具體業務的核算管理上,一是對抵債資產的入賬價值問題,應按合理定價原則,經過嚴格的資產評估程序來確定抵債資產的價值,以市場價格為基礎的合理定價來確定入賬的“公允價值”。二是對因欠缺合法的手續或法律依據而無法入賬的抵債資產,應設立“待轉抵債資產”科目進行核算,以杜絕抵債資產滯留賬外現象發生。三是對經訴訟由法院審理后認定代位權成立而取得對次債務人應收賬款的情形,應設立“待處置應收賬款”科目進行核算,以沖減原“待處置貸款”或“購入貸款”相應的債權。四是對抵債資產貶值或可能發生的損失,在會計期末應按重新評估認定的市場公允價值,計提“抵債資產減值準備”。五是對抵債資產分期付款出售或租賃經營中出現的違約延期支付的情形,應按權責發生制原則通過“待處置應收賬款”科目進行核算和反映。

    第2篇:金融資產管理制度范文

    關鍵詞:商業銀行 不良資產 管理資產 管理公司

    一、導論

    (一)研究背景

    目前商業銀行不良資產管理模式,基本上全部的不良資產管理,處置方式主要包括直接追償、訴訟追償、債務減免、債務重組、以資抵債、批量轉讓、委外清收和呆賬核銷等手段,這種傳統的管理無法實現不良資產的管理效益。因此,有必要創新現有的不良資產管理模式,既最大限度的實現不良資產清收效益,也進一步提高商業銀行不良資產管理水平,最終實現商業銀行不良資產管理的資產,資產是管理的戰略轉換的資產。

    (二)研究的目的和目標

    不良資產管理將最終實現從被動管理到主動經營的目標,這是由管理效率和市場環境決定的。商業銀行要想實現完全競爭架構下的強者,就必須有滿足市場競爭條件的平臺;要想實現從“紅海”走向“藍海”,就必須采取創新、變革的手段。因此,本文試圖論證通過不良資產管理“三步走”的策略,實現商業銀行未來經營架構上具備競爭優勢的目標,在此基礎上,嘗試與外部金融機構之間進行不良資產的交易,通過對市場化半商業的不良資產的經營實現利潤達成績效,完成區域中心從不良資產管理過渡到利潤中心的經營目標。

    二、商業銀行不良資產管理第一步

    (一)設立不良資產管理區域中心理論依據

    管理效率的需要。建立兩個分工明確的信貸資產運營體系,明確責任。兩個分工明確的信用資產運營系統,包括正常融資系統包括正常類貸款管理在內,信用的經營、審查和風險管理的相互制約、相互支持系統;一個不正常的融資系統,不良資產的處理和經營管理。好壞資產的資產管理,業績審查,監督管理部門對不良資產的監督管理也有利。在不良資產集中化、專業化管理、信用風險管理效率,實現商業銀行改革與發展的總體目標。

    (二)設立不良資產管理區域中心物理基礎

    商業銀行的資產保證一切。目前,各商業銀行總店,一般設置資產保險的所有,資產保全部通過對全行不良資產的管理計劃、組織架構、處置分工、考核評價等工作,充分調動分行在不良資產清收中的積極性,取得了較好的管理效果。總行通過對不良資產管理系統化、操作程序化、運營規范化等方面的健全和完善,培養了人員素質,積累了清收經驗。

    綜上,在管理結構上,總行相關管理部門的直接介入,利用已經相對成熟的管理制度;在人員安排上,解決了缺少清收經驗人員和熟悉項目人員的協調問題,縮短了不良資產項目調查時間,降低了人員成本和操作成本。而且區域中心綜合效益體現在提高不良資產管理人員和清收人員的專業素質,突破了原管理手段單一、資產處置方法不多、無法適應今后不良資產市場化經營的瓶頸,避免了現有條件下不良資產轉讓或者打包出售造成的巨大損失,并為第二步實現區域中心與分行不良資產管理分賬核算、積聚人才、健全管理制度以及信貸資產分類經營奠定了基礎。

    三、商業銀行不良資產管理第二步

    (一)區域中心轉型利潤中心的理論依據

    不良資產計價核算。實現以區域中心為單位的利潤考核中心,就必須進行成本核算。因此對區域中心所管理的不良資產就必須進行估值定價,并以此作為分行與區域中心計價劃轉,分賬經營的考核依據。相關管理部門才能從成本核算中制定費用管理、利潤考核等相關經營指標,最終實現以利潤為中心的管理效益。不良資產的處理在特殊的業界,現行的評價技術和方法不滿足不良資產的定價的必要性,實行價格和市場價格的偏差的現象,因此還需加強對市場風險、道德風險約束的風險內控機制。

    (二)區域中心轉型利潤中心的物理基礎

    不良資產定價。不良資產定價為區域中心向利潤中心轉變提供了依據。不良資產管理第一步的完成,除不良資產因不能定價及相關考核外,其他財務指標考核工作也趨于合理化。通過對劃入標準的不良資產剝離實行內,按照分賬計算,集中管理、專業化經營,運營公司化”的模式,建立完善的考核、激勵等內控機制,完成區域中心向利潤中心的轉變。

    (三)關于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的理論的根據

    這些制度的安排和政策設計、商業銀行的設立資產管理公司建立了基礎。市場制度設計。市場系統的整頓,是決定不良資產處理的方式,速度和效率。中國的不良資產處理1級市場是四家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在獨大,有效的市場競爭中,也無法確定不良資產的真實價值。

    (四)成立資產管理公司的物理基礎

    半商業化運營經驗。區域中心具有轉型純商業化成立資產管理公司經營的基礎,通過積累專業化處置經驗、積聚了專業人才。先后經過集中清收;分賬核算、自負盈虧、外部金融機構適度交易兩個階段的管理模式運作,熟悉投資銀行、經營咨詢、財務分析專業人才,熟悉投資銀行、分析專業人才,最終在制度設計和政策安排下實現了市場化和專業化要求的資產管理公司。同時,現有資產管理公司作為不良資產,政策上的優惠,訴訟,實行費用,土地不動產稅減半等加上成熟的運營模式、經營手段和技術方法也為我行成立資產管理公司提供了經驗和教訓。

    第3篇:金融資產管理制度范文

    【關鍵詞】金融資產公司;內部審計風險;防范策略

    一、引言

    隨著我國經濟步入下行周期,銀行等金融機構的不良資產規模急速擴大,為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的加快發展提供了良好的市場環境。國有四家資產管理公司股份制改制工作的順利完成,為金融資產公司的進一步發展掃清了制度障礙。隨著各省級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的陸續成立,國內金融資產公司數量已迅速增加,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已成為中國金融體系中十分重要的組成力量。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獨特的歷史使命,決定了他們的健康有序發展,關乎國家經濟發展與社會秩序的穩定。近年來,監管部門更加注重對金融資產公司的內部審計管理,督促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規范經營,維護金融市場秩序的穩定,防范系統性金融風險的發生。除四家金融資產公司之外,各家省級金融資產公司均成立時間不久,規模還相對較小,業務發展尚未成熟,盡快建立健全的內部審計制度對其健康發展意義重大。當前金融資產公司內部審計管理工作的缺失問題仍然十分突出,很多金融資產公司內部審計機構和審計人員不能夠及時發現公司經營管理活動過程中的違規行為以及虛假信息,或者審計人員自身素質和道德問題帶來一系列金融資產公司風險損失和經濟社會不良影響。內部審計作為金融資產公司內部風險防控機制,務必做到切實有效的加強金融資產公司經營管理的財務、資金、業務運作中的違規行為以及管理制度的薄弱環節與漏洞。

    二、金融資產公司內部審計的主要風險

    金融資產公司內部審計風險是指內部設計部門或者內部審計人員未能及時發現金融資產公司經營活動中存在的一系列違規行為、信息造假行為或其他有損金融資產公司和經濟社會正常有序運行的各種潛在風險。金融資產公司內部審計工作中常見的審計風險主要有以下兩個方面:

    (一)客觀環境風險

    當前金融資產公司業務繁雜,各項經營與財務信息冗雜,盡管互聯網技術日益成熟帶來大數據分析工具提供了內部審計的準確性,但是互聯網工具應用讓信息的傳遞與復雜性無疑加大,現有金融資產公司內部審計人員的審計技術在一定程度上難以應對快速變化的經營環境,當前審計法律規范、行業標準以及系統的審計機制缺失都會增加內部審計判斷失誤的風險。制度風險:金融資產公司往往會建立一套相對完整的內部審計機制,內部審計部門負責定期的金融資產公司經營業務、財務狀況、資金流動進行清點盤查。良好的內部審計制度對金融資產公司減少會計舞弊、信息造假或者其他違規行為具有重要意義。金融資產公司內部審計制度建立不健全,會給經營人員留下很多違規可能性,而審計人員很難在一個不夠健全的審計機制里做到防微杜漸,從而造成金融資產公司業務審計報告的重大失誤。制度風險是我國當前金融資產公司甚至是各大商業銀行內部審計中普遍存在的問題,缺乏審計質量監管機構和完善的會計披露與審計標準。信息風險:內部審計部門扮演的角色往往是對其他部門工作的檢查、糾正與批報。對于很多部門來說,內部審計的存在會給他們帶來很大壓力,因此具有較強的抵制情緒,虛假信息資料和偽造數據報告等都會給內部審計帶來很多信息失真問題。因此,強調內部審計的獨立性和權威性十分重要。而另一方面,作為內部審計部門往往完全獨立于各個部門,缺乏較好的渠道和制度保障去獲取所需的審計原始資料,很難從整體上把握金融資產公司各個部門的基本運營情況,因此在內部審計中出現重大紕漏問題就十分常見。法律風險:我國盡管已經陸續出臺一些相關法律法規來規范金融資產公司的內部審計工作,但是總的來說法律效應還比較弱。對于很多審計規范和標準尚無完善的界定說明,內部審計相關問題的處理也沒有完善的法律依據,因此內部審計的報告也沒有得到良好的執行。正因如此,往往在內部審計工作中審計人員不會十分重視審計質量,抱有應付了事的心態。方法風險:內部審計工作是一個系統的問題識別、評價與管控的過程,因此內部審計程序與方法的科學性十分重要。我國并未針對內部審計制定完善的執業規范,各金融資產公司內部審計方法以及程序各不相同,因此就方法本身來說就有很多潛在風險。此外,隨著互聯網的發展,金融資產公司的轉型發展,業務范圍、經營產品以及資金流動更加繁雜,傳統以基礎賬務為主的內部審計方法已經不滿適應當前需要。在金融資產公司業務運營線上化的今天,以傳統抽樣審計技術來進行內部審計就必然存在眾多漏洞,互聯網經濟時代需要更為全面系統的把握企業經營的各項活動中的潛在風險。

    (二)內部審計的主觀風險

    內部審計的主體是金融資產公司審計部門的各位審計人員,因此審計人員自身的職業技能、職業道德問題是不可忽視的內部審計風險。執業素質風險:執業素質風險包含內部審計人員的審計財務與審計知識水平,從業經驗、操作能力等方面欠缺導致的一系列審計判斷失誤問題。審計人員的基礎財務與知識儲備不足,會造成基本常識判斷的失誤,而我國當前諸多金融資產公司內部的審計人員整體素質并不高,識別風險,判斷正誤的能力較低。此外,大多數審計從業人員缺乏良好的計算機技術應用,面臨復雜的審計問題,難以做到及時有效的取證數據,進行科學的分析處理以做出正確的判斷,從而使審計工作變得主觀定性化,而專業性的缺乏進一步降低了審計結果的準確性。職業道德風險:職業道德是任何行業都必須遵守的基本準則,而對于金融資產公司這種關乎社會經濟發展命脈的機構來說,職業道德的缺失將會是十分嚴重的事情。實際上,很多金融資產公司內部審計缺失是由于審計人員利益導向與被審計部門相關利害關系者的私下勾結蒙混過關或者刻意隱瞞、虛假報告,或者受到權威力量的壓力而不能堅守原則,違反審計規范,帶來嚴重的后果。此外,審計人員工作作風浮夸、不踏實,使得審計工作不夠深入,對于應當發現和揭示的問題沒有發現和揭示,從而產生審計風險。

    三、金融資產公司內部審計風險防范策略

    金融資產公司內部審計是防范各項經營業務風險的重要一環,如何控制內部審計環節的風險顯得十分重要。當前我國金融資產公司內部審計風險存在的主要問題在于內部審計部門的獨立性和權威性欠缺、審計人員素質不高以及審計風險防范技術不夠等原因,因此應該著重從這幾方面下手逐步構建良好的風險規避系統。

    (一)確立以風險為導向的內部審計模式

    以風險為導向的審計模式是近年發展起來的一種將審計風險觀念應用于審計過程的一種審計模式。風險導向型的企業內部審計模式應用對金融資產公司風險防控具有重要意義,已經受到國外眾多金融機構的廣泛關注,它依據整個行業內風險發生概率來對審計的對象、內容、時間與審計標準進行制定,與此同時必要的審計項目風險評估與投入產出效率分析在整個審計工作中具有非常重要的質量保障性與經濟效益性。與傳統的賬目基礎審計和制度基礎審計相比,風險導向模式更為先進科學,也更加全面,對整個審計過程中的風險識別和防范也更為有效。因此,我國金融資產公司面臨復雜多變的商業環境應該充分發揮風險導向型內部審計作用,保障內部審計的高質量、低風險與經濟效益。

    (二)重視金融資產公司內部審計風險評估

    風險評估主要是指金融資產公司內部審計機制中確立良好的內部審計監督與風險評估機制,并對于各項審計項目進行全面的風險評估,從而識別和找出重點風險因素或者潛在的隱患,在內部審計風險評估的過程中應該通過可能性評估、風險因素測試和平衡矩陣,以風險發生的概率為基礎來評估風險發生的潛在影響,進行風險度量,采用不同的方法對風險進行排序,將風險評估過程中所搜集的信息綜合分析,并盡可能量化各風險因素,按風險水平的高低對金融資產公司的擬審計對象進行排序,確定內部審計的先后順序。與此同時,內部審計風險評估除了要做好被審計項目的風險評估,還應該確立自我評估機制。由金融資產公司其他監管部門做好內部審計部門審計項目的風險評估工作,一方面有利于及時采取措施挽回由于內部審計失誤帶來的損失,另一方面有利于審計部門自我檢討,建立風險案例庫。

    (三)加強內部審計獨立性,規范內部審計機制

    內部審計是獨立客觀的檢查、咨詢部門,內部審計結果的質量對金融資產公司能否有效認識和發現風險,采取恰當的風險控制措施十分重要。內部審計的獨立性是指內部審計部門能夠獨立的行使職能,不受外界權威、利益誘惑等的影響出具客觀真實的審計報告,準確直觀的評價金融資產公司經營管理和內部控制機制的完善程度,發現金融資產公司經營過程中的風險與缺陷,并發揮審計的權威性,審計結果報告應該得到重視和恰當的應用。加強內部審計工作的獨立性和權威性,各金融資產公司應著重推進內部審計規范標準制定,建立完善的內部審計機制與操作流程,確立審計工作的重點工作,樹立正確的審計意識并逐漸確立一種審計文化。此外,良好的審計工作實施務必需要良好的審計相關法律法規護航,這需要行業或者國家相關部門做出更多的司法推進。

    (四)優化審計人員職業素質

    金融資產公司應該重視內部審計人才隊伍建設,加強金融資產公司內部審計人員的從業標準的不斷改進,提高其準入口檻并實行從業資格考核制度,對考核通過的人員頒發該金融資產公司的內部審計從業人員資格證書,同時還可對多次審核中審核不達標的相關內部審計人員采取崗位調離等措施。其次,還要注重審計人才培養,通過繼續教育或者公司組織專業培訓等方式不斷鼓勵內部審計人員提升自己專業知識和業務操作能力。金融資產公司內部審計部門可以通過跨專業人才吸收來補充內部審計工作中短板,這樣有利于人員結構多元化發展,根據自身不同的專業優勢從而促進內部審計的更好的發展。最后,職業道德培育是一個持續的話題,內部審計人員的職業道德需要得到金融資產公司管理層的重視,加強員工職業道德培養十分重要,必要時在內部審計績效考核獎懲機制中做出更進一步的完善,強化其對審計人員工作的規范性。

    五、結論

    隨著我國金融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入,我國已然進入金融混業經營的時代。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作為我國金融體系的穩定器,應更加注重內部審計管理,防范內生的金融風險因素。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應該盡快確立以風險為導向的內部審計模式,加強內部審計風險評估,推進立法和行業標準制定,規范操作流程,確保內部審計工作的獨立性和權威性。此外,也要注重金融資產公司內部審計人才隊伍建設,切實有效的提高內部審計工作質量,降低內部操作風險。

    參考文獻

    [1]王中曄.基于實效角度的商業銀行內部稽核體制重構[J].中國鄉鎮企業會計,2013(05).

    [2]歐暉,方學梅.全面風險管理理念下的稽核轉型[J].中國金融,2012(09).

    第4篇:金融資產管理制度范文

    關鍵詞:國有商業銀行;不良貸款;處置方法

    目前,對造成銀行不良貸款成因和制度方面的研究較多,分析也很全面,而在具體處置和對策上我們認為還存在不足,也本文將針對此問題作進一步研究,提出了處置國有商業銀行不良貸款的三個根本方法與手段。

    一、通過政府力量處置不良貸款

    第一,注入公共資金,鼓勵國有商業銀行在資本市場上籌資。由于我國商業銀行不良貸款帶有明顯的計劃色彩,因此依靠財政注資來部分解決商業銀行的不良貸款,符合歷史的事實。國務院批準設立的中央匯金投資公司已先后向建行、中行注資450億美元和農行、工行注資400億美元,以彌補其資本金不足和提高其流動性,鼓勵國有商業銀行實行股份制改造,通過上市(中行、建行已上市)在資本市場籌集了大量資金,在投資者同意的前提下,將籌集到的資金部分用于清理不良貸款,有利于減輕銀行的債務負擔,提高經營效益,以便更好地回報投資者。

    第二,進一步發揮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在不良貸款處置中的作用。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是我國金融改革深化和借鑒不良貸款處置國際經驗的產物,自成立以來,四大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的收購資產處置任務已完成過半,但剩余資產的絕對規模仍然較大,且資產形態多樣,債務人狀況復雜,處置環境差異大,以及總體價值呈加速貶損趨勢。同時,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在不良資產的管理和處置中,運用了多種技術、手段和方法,對不良資產的處置已具備相當的經驗。再者,商業銀行在處置不良貸款方面存在著一定的局限性。因而,借助于資產管理公司這樣專業機構的力量,對于全面解決國有商業銀行的不良貸款問題是十分必要的(這已被我國實踐經驗所證明)。為此,我們應進一步發揮資產管理公司在處置不良資產方面的作用。

    第三,努力發揮地方政府的作用。一是完善地方政策法規,改善信用環境。地方政府雖然不能直接制定法律法規,但可以在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遏制債務人惡意逃廢金融債務方面有所作為,出臺相應的政策和規定,支持金融債權人的不良資產處置工作;二是在培育不良資產處置市場方面,需要吸引大量的民營企業、外資投資主體和個人等進入市場,地方政府應出臺相應的配套政策法規予以支持,以切實改善不良投資交易環境;三是在規范不良資產處置中介市場方面的作用。不良資產處置高度依賴中介機構的誠信和服務質量,地方政府對此應有必要的規劃、安排和指導。要通過政府的引導和規范約束,建立完善的不良資產評估、拍賣、法律服務中介市場,為不良資產處置提供規范高效的中介服務;四是利用政府行政資源的特殊優勢,充分發揮其在不良資產處置過程中的作用。比如在金融債權人處理債務人抵押的國有劃撥土地問題上,在確定安置企業職工和清償金融債務比例,在土地重新規劃整合與利益分配等方面,政府的作用是決定性的;五是直接參與不良資產項目的處置。比如國有企業與資產管理公司進行債務重組、資產置換、債轉股等,地方政府的參與,會更有利于協調各方面的利益關系,容易促使重組成功。

    二、通過市場手段處置不良貸款

    第一,不良貸款打包出售。為緩解政府和銀行自身處置不良資產的壓力,必須建立和推動不良資產二級市場的發展,放松對銀行出售不良資產的限制,鼓勵外資和民間資金投資于國有企業和不良債務,允許成立商業化的資產管理公司、不良資產投資基金等。參與債權交易的銀行,根據自己的債權情況,可在經人民銀行批準設立的專業市場上掛牌出售債權,出售債權的價格可依據債權的風險程度以及所附帶的現金流確定,出售方銀行與購買方可通過招標競價等公開透明的方式確定最終的轉讓價格,以防范道德風險的產生。通過市場化運作方式,出售方可迅速收回資金,提高其流動性,購買方可以低于債權賬面價值買斷出售方債權,實現出售方和購買方的雙贏。

    第二,不良資產證券化。資產證券化是指將缺乏流動性但能夠產生可預見的穩定現金流資產,通過一定的結構安排,對資產中風險與收益要素進行分離和重組,進而轉換成為在金融市場可以出售和流通的證券的過程。隨著與資產證券化相關的部分法律法規的修訂以及一些與資產證券化相關的新法規的頒布,我們認為我國已經具備了不良資產證券化的條件。主要策略:一是依法設立資產證券化特殊目的實體(SPV),二是建立資產證券化的破產隔離機制,三是切實加強信用增級、信用評級和擔保體系,四是分類組建證券化資產池,五是引入權威服務機構管理和處置不良資產。

    第三,產權多元化。通過市場化解不良資產的另一個最主要的手段莫過于產權多元化的市場基礎與組織結構。對于資本金普遍不足、不良資產比例過高的國有商業銀行而言,在政府注資后引入外資、國內機構企業、甚至個人投資者是增加銀行資本金、促進產權多元化的必要手段。

    因此,產權結構多元化對于銀行治理結構的完善、信貸業務的預算約束硬化、阻斷政府干預、消除銀行的政策性職能提供制度基礎等方面具有重大意義。根據國內外經驗,必須注意的是,產權多元化改革不能等待銀行體系的不良資產存量完全解決后再進行,在銀行加快不良資產處置過程中,必須伴隨著銀行資產的重組和實質性改革的進行,否則就會成為銀行資產的大甩賣,鼓勵社會的逃廢現象。在一定程度上,產權多元化相對于現有不良資產存量的處置更為重要。只有在銀行形成理性與審慎的經營風格后,銀行才能被賦予貸款豁免等更多的自主處置手段,社會信用環境才能得到改善,不良資產的處置速度才能從根本上提高,不良資產的產生才會得到有效抑制。

    三、通過自身力量化解不良貸款

    第一,積極糾正自身異化行為。一是要在思想上提高認識,加強風險意識。清收要實實在在,問題要及早暴露,任何拖延和掩蓋只會使問題更加嚴重,甚至積重難返。二是必須通過招標的方式,確定專業的評估機構對不良貸款及其抵押物進行價值評估,徹底擺脫暗箱操作和道德風險。三是要完善激勵約束機制,充分調動員工的積極性,最大限度地利用現行的各種處置方法,用足用好各項政策,把不良貸款降到最低水平。

    第二,加大銀行風險準備金的提取比例。目前按年初貸款余額1%的提取比例與巨額不良貸款相比差距太大,如果按國際通行的按貸款分類實際提取,由于國有商業銀行整體盈利水平過低而不具有可操作性。鑒于此,建議按信貸資產余額的3%左右提取風險準備金,以增強銀行自身化解不良貸款的能力。同時將大部分風險準備金由商業銀行總行集中統一使用,把沖銷企業呆壞賬和政府關于國有企業的發展政策、資產重組政策、產業政策結合起來,按照“集中兵力打殲滅戰”的原則,集中解決一批重點企業和行業的不良貸款。

    唐青生等:國有商業銀行不良貸款處置之我見第三,建立抑制不良貸款增量的有效機制。大范圍地清理化解國有商業銀行不良資產固然會改善其資產結構,降低不良資產率,但不可能一勞永逸,從長遠發展看,國有商業銀行每隔3—5年就會產生新的不良貸款。因此,從某種意義上講預防不良資產增量對于優化存量資產質量更為必要。

    一是實施銀行決策失誤追究制度,以個人責任成本制約權力失衡。國有商業銀行要建立信貸交易責任量化制度,讓承擔責任的大小,同其權力的大小成正比。按參與信貸交易的權力大小劃分責任區間,對其造成嚴重后果的要一追到底。

    二是改革貸后日常管理制度,變軟約束為硬約束。銀行把貸款投放給企業,貸款使用的主動權基本上握在企業手里,銀行對貸款實際使用的監督不僅是事后的,而且是被動的,致使一些貸款使用不當,危及了貸款安全。這就要求我們加強對貸款的貸后日常管理,變被動監督為主動管理,建立對貸款單位從貸款發放起始至貸款本息全部收回截止的全過程的貸款使用情況日常硬約束管理制度。

    三是改革貸款風險管理制度,變側重貸前測控為全過程控制。目前各行貸款風險意識顯著加強,但主要側重于貸前測控,既重視貸前的信用等級評定和貸款風險度測量,這對于優化貸款投向的確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是,任何事物都是變化發展的,貸前、貸時是效益好的單位,貸后有可能因市場變化或經營管理不善而變成效益差的單位,因而發放貸款的風險度有可能增大。因此,只重視貸前測控,輕視貸后監控,仍不利于降低貸款風險。只有對貸款進行全過程監控,貸后定期(如分月或分季)和不定期(如當單位出現重大變故時)進行信用等級評定、貸款風險度和還貸能力測算,并以此作為調整貸款投向、是否采取信貸措施的依據,才有可能較好地防止新的不良貸款的產生。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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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漆印臘,李斌.銀行不良資產處置方式的國際比較[J].江漢論壇.2006,(04).

    [3]劉博逸,夏洪勝.不良資產證券化的支撐基礎與實施策略[J].南方金融.2006,(03).

    第5篇:金融資產管理制度范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XX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的資產管理,明確資產使用與管理的責權關系,規范資產管理程序,確保資產的安全完整,根據《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企業內部控制應用指引第8號-資產管理》和省國資委有關規定,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所稱的資產管理,主要包括流動資產管理、固定資產管理、無形資產管理、長期投資管理以及資產評估、資產處置管理等。

    第三條公司及各全資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未經公司董事會批準,不得以資產對外提供擔保,或對限額以上的資產進行處置或對資產損失進行財務核銷。

    第四條本制度適用于公司本部、分公司以及各全資子公司的資產管理行為。

    第二章資產管理組織體系與職責分工

    第五條公司財務部為資產管理統一歸口管理部門,履行下列資產管理職責:

    (一)擬訂公司資產管理制度和配套的資金管理辦法、應收票據管理辦法、應收款項管理辦法;

    (二)負責各類資產的價值管理,建立公司資產臺賬;

    (三)負責貨幣資金、交易性金融資產(指各種有價證券)、應收票據的管理,參與各類應收款項管理與債權清理;

    (四)負責組織或協助公司辦公室、XX部定期進行固定資產、存貨的盤點與賬實相符核對工作;

    (五)負責辦理產權登記工作;

    (六)負責資產評估工作;

    (七)負責資產處置與損失財務核銷的審查;

    (八)其他與資產管理相關的工作。

    第六條公司辦公室為固定資產實物歸口管理單位,履行下列資產管理職責:

    (一)擬訂公司固定資產管理辦法;

    (二)負責公司固定資產的實物管理,建立公司本部固定資產的臺賬,指導、監督、檢查分公司、子公司建立本單位固定資產的實物臺賬;

    (三)負責定期或不定期組織開展固定資產盤點工作;

    (四)根據財務部的通知,負責組織本部門與各分公司、子公司等具體保管使用單位開展固定資產的賬實相符核對工作;

    (五)負責本部門管理的固定資產的處置與損失財務核銷的申報工作,對分公司、子公司的固定資產的處置與損失財務核銷申請進行審查;

    (六)其他與固定資產相關的實物管理工作。

    第七條XX部為存貨實物管理單位,履行下列資產管理職責:

    (一)擬訂存貨管理辦法;

    (二)負責組織本部存貨實物臺賬,指導、監督、檢查各分公司、子公司建立存貨實物臺賬;

    (三)負責定期或不定期組織開展存貨盤點工作;

    (四)根據財務部的通知,負責組織本部門與各分公司、子公司等實物具體保管單位開展存貨的賬實相符盤點核對工作;

    (五)其他與存貨相關的實物資產管理工作。

    第八條XX部為知識產權類無形資產權利歸口管理單位,履行下列資產管理職責:

    (一)擬訂無形資產管理辦法;

    (二)負責專利權、著作權、商標權、技術成果、、單獨購入的計算機軟件等無形資產的管理,建立無形資產臺賬;

    (三)對外部單位侵犯前述無形資產的行為,采取相應的保護措施;

    (四)負責科研設備等資產的實物管理,建立科研設備資產臺賬,并入公司辦公室固定資產實物臺賬;

    (五)協助公司辦公室和/或財務部定期或不定期組織開展的科研設備資產盤點與賬實相符盤點核對工作;

    (六)其他與無形資產管理相關的工作。

    第九條XX部為長期投資權利歸口管理單位,履行下列管理職責:

    (一)擬訂投資管理辦法;

    (二)負責建立公司長期投資臺賬;

    (三)負責長期投資的可研論證、股權管理等;

    (四)負責長期投資的處置與損失財務核銷的審查與申報;

    (五)負責特許經營權、土地使用權的管理,建立相應的管理臺賬;

    (六)其他與長期投資管理相關的工作。

    第十條審計部為資產管理監督檢查單位,負責履行下列資產管理職責:

    (一)對資產實物(權利)管理單位的資產管理活動進行審計監督;

    (二)對資產實物(權利)管理單位的資產管理活動存在的問題,提出改進意見,并對違規責任人提出處罰建議;

    (三)其他與資產管理審計監督相關的工作。

    第三章流動資產管理

    第十一條流動資產的管理,包括對貨幣資金、交易性金融資產、應收票據和其他各種債權、存貨的管理。

    第十二條貨幣資產管理,應嚴格按現金管理制度、銀行結算制度和總經理辦公會制定的公司資金管理辦法執行。嚴格現金保管制度,嚴禁出租、出借銀行賬戶。

    第條子公司購買交易性金融資產,超過子公司“三重一大”決策權限的,應當由公司相應的決策機構按照“三重一大”確定的權限決策同意后方可執行。

    第十三條應收票據的管理,按照總經理辦公會制定的公司應收票據管理辦法執行,加強應收票據的收、付、承兌和貼現管理,確保票據安全。

    第十四條應收款項等債權的管理,按照總經理辦公會制定的公司應收款項管理辦法執行,應當加大應收賬款的回收力度,建立應收款項管理臺賬,落實清欠責任制、明確具體責任人人,防范和降低呆壞賬風險。

    第十五條存貨的管理,按照總經理辦公會制定的公司存貨管理辦法執行,加強對存貨的計價、采購、驗收保管、定額管理和領用管理。存貨庫存必須合理、適度,存貨具體保管單位應當和存貨實物管理部門、財務部定期稽核和盤點,保證賬賬、賬實、賬表相符。

    第四章固定資產管理

    第十六條固定資產管理包括房屋、建筑物、機器、機械、運輸工具以及其他與生產經營管理活動有關的設備、器具、工具等的管理。

    第十七條對固定資產實行歸口管理與分級管理相結合的方式,即:公司辦公室歸口管理全公司的固定資產,具體管理公司本部的固定資產;分公司、子公司(的相關職能部門)具體管理本單位的固定資產。

    第十八條公司有關具體管理使用單位需要進行固定資產購建、技術改造與修理和改擴建工程項目投資的,按照應當根據財務預算編制要求,向公司投資管理部門提出下一年度投資計劃和投資預算申報,經投資管理部門組織篩選后,嚴格按公司股東會批準的投資計劃與投資預算執行。

    公司及各子公司固定資產零星購置和技術改造與修理,必須在公司股東會批準的預算內執行,不得突破。確因特殊原因需追加預算,須報公司股東會審批。

    第十九條公司及各子公司固定資產購建、技術改造與修理應根據公司采購管理制度的規定,對達到必須招標數額的項目實行招標;對未達到必須招標數額的項目,按照總經理辦公會制定的非招標管理方式管理辦法的規定選擇相關非招標方式采購。

    第二十條基建項目、改擴建項目、技改工程應按照有關規定,及時辦理資產移交手續,增加固定資產。

    第二十一條公司及各子公司應定期組織對固定資產進行清查,對清查中發現的毀損、盤虧及待報廢固定資產,應及時查明原因并按照公司資產處置及損失財務核銷的相關規定申請處置。

    第二十二條總經理辦公會應當根據本制度規定的原則,制定具體的固定資產管理辦法,進一步明確固定資產的投資計劃與投資預算的申報、投資項目的篩選、投資計劃與投資預算的決策審批、資產的添置與驗收、資產的領用(使用)保管、投資后評價、賬實相符盤點與報廢(損失)處置和核銷等內控管理流程并嚴格執行。

    第五章長期股權投資管理

    第二十三條公司長期股權投資實行統一決策、分級管理,即公司按照《“三重一大”決策制度實施辦法》的規定,由公司負責集中決策,各子公司經公司批準后,方可履行對外投資職能。

    第二十四條公司長期投資必須加強風險評估、投入與產生的效益測算、收益回籠、立項審批與投資決策、投資處置和監督檢查等各環節的內部控制,實現投資收益的最大化。

    第二十五條公司長期股權投資涉及到實物資產轉移的,應當在項目立項后按照公司規定進行資產評估,再按照上述長期投資決策審批程序履行報批手續。

    第二十六條各單位生產經營資金不足或者資產負債率達到70%的,不得對外開展長期投資活動。

    第二十七條公司對長期投資項目實行信息化管理和跟蹤監督管理,投資管理部門要及時向公司匯報投資進度、經營狀況、收益實現等情況,定期對投資項目開展投資后評價,對投資造成重大損失的,要及時查明原因、分清責任,提出處理或處置建議。

    第二十八條總經理辦公會應當根據本制度規定的原則,制定具體的投資資產管理辦法,進一步明確長期股權的投資計劃與投資預算的申報、投資項目的篩選、投資計劃與投資預算的決策審批、立項審批與投資決策、投資后評價、股權轉讓處置等內控管理流程并嚴格執行。

    第六章無形資產管理

    第二十九條無形資產的管理包括專利權、著作權、商標權、技術成果以及單獨購入的計算機軟件等的管理。

    第三十條公司根據生產需要購置無形資產應納入預算管理。

    第三十一條公司接受以無形資產投資或用無形資產對外投資的,應根據公司資產評估的規定對無形資產進行公允的評估。

    第三十二條執行公司或子公司的任務,或主要利用公司或子公司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專利或技術成果,屬于職務專利或職務技術成果,其專利申請權和專利的所有權、專有技術的所有權,以及專利和專有技術的使用權、轉讓權歸公司或子公司所有。直接參加專利或專有技術開發、研制等工作的員工依法享有署名權。

    執行公司或子公司的任務或主要利用公司或子公司的物質技術條件完成的,并由公司各子公司承擔責任的咨詢方案和標準、手冊、科技論文、技術報告等各類文件是職務作品,其著作權歸公司或各子公司所有。直接參加文件編制的員工享有署名權。

    第三十三條公司與外單位協作共同研究開發所形成的專利權、技術成果、著作權等知識產權,為合作各方所共有,合同另有規定的按照約定確定其權屬。

    第三十四條總經理辦公會根據本制度確定的原則,制定無形資產管理辦法,進一步明確無形資產的投資計劃、投資預算及其他相關管理流程。

    第七章資產評估管理

    第三十五條公司及子公司在發生對外股權收購、合并分立、股權比例變動、產權轉讓、資產轉讓及其他影響公司權益等行為時,應當進行資產評估。

    第三十六條進行資產評估的,應當由財務部根據公司采購管理制度規定的方式和程序確定評估機構。

    資產評估合同由公司財務部與中介機構簽訂。

    第三十七條財務部收到評估機構出具的評估報告后,對評估報告無異議的,應將報告副本一份送投資管理部門。

    第八章資產處置與損失財務核銷管理

    第三十八條本制度所稱的資產處置是指導公司對擁有所有權、使用權的法人財產進行轉讓、出售、轉換、報廢等行為。

    第三十九條公司建立資產處置的分級審批制度,即20萬元以上的由公司董事會審議決策;20萬以下的,屬于公司本部或分公司的,由總經理辦公會決策,屬于子公司的,由子公司董事會決策。

    第四十條資產處置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處置掛牌價或招標價應當以涉及標的的資產評估結果為依據。

    第四十一條總經理辦公會制定資產處置管理辦法,進一步明確資產處置管理決策程序、職責部門、管理權限和工作流程。

    第四十二條本制度所稱的資產損失財務核銷是指按照國家有關財務會計制度和相關財務管理規定,對預計發生損失的資產,經取得合法、有效證據證明確實發生了實質性且不可恢復的事實損失,對其賬面余額進行財務核銷的行為。

    第四十三條公司資產損失財務核銷做到事實清楚、程序完整、責任明確,遵循客觀性原則、謹慎性原則和責任清晰原則,按照發生損失單位提出核銷報告并提交相關依據、有關部門提出審核意見、財務部進行復核并提出復核意見、公司總經理辦公會審議通過后提交董事會決策、法定代表人和主管財務的負責人簽字確認的程序進行。

    其中對于公司單筆或單項資產損失1000萬元以上的,由公司董事會履行核銷審核確認程序后還應當向公司股東會提出核銷申請。

    第四十四條總經理根據本制度規定的原則,制定公司資產損失財務核銷管理辦法,明確具體工作規則、程序、權限和責任,落實職能部門、崗位和人員的權限范圍和相應的責任,加強指導、監督與管理,強化責任追究機制,保障公司資產安全。

    第九章監督、檢查與違規處罰

    第四十五條財務部及各資產實物(權利)歸口管理部門可以根據資產管理的需要,對公司本部、各分公司、子公司的實物資產管理情況進行定期和不定期檢查。

    審計部可以根據資產內控管理的需要,對公司本部、各分公司、子公司的實物資產管理進行專項審計,并向公司報告。

    第四十六條資產實物(權利)歸口管理單位有下列情況之一,由財務部或相關職能部門提出處罰意見,經公司批準后,按照公司相關責任追究規章制度的規定給予處分;觸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一)因對實物(權利)資產管理不善,導致價值受損或實物遺失或權利喪失的;

    (二)不履行相應的內部決策程序、批準程序或者超越權限、擅自轉讓相關資產的;

    (三)故意隱匿應當納入評估范圍的資產,或者向中介機構提供虛假資料,導致評估結果失真,或者未經評估就進行轉讓、造成資產流失的;

    (四)與對方當事人串通,低價轉讓或高價受讓相關資產,造成資產流失的;

    第6篇:金融資產管理制度范文

    關鍵詞:商業銀行;不良資產;處置模式;啟示

    國內外的經驗教訓表明,銀行不良資產比率過高一直是銀行破產和銀行危機的主導性原因之一。我國銀行體系近年來也積累了大量的不良資產。根據銀監會的統計,截至2005年末,我國商業銀行不良貸款余額13133.6億元,不良貸款率為8.61%.面對即將逼近的我國金融市場的全面開放和國外銀行進入的壓力,借鑒國外有益的經驗和教訓,加快處理我國銀行體系的不良資產,已成為刻不容緩的問題。

    一、國外不良資產處置模式

    1.美國模式

    上個世紀80年代初到90年代中期,由于受到金融危機和利率波動等影響,美國商業銀行的不良資產問題相當嚴重,有問題的商業銀行多達1400多家。從1980年到1994年,有1295家儲蓄和貸款機構破產,1617家聯邦保險、銀行破產或面臨破產,各種金融機構的不良資產高達7000多億美元。針對嚴重的銀行危機,美國政府和商業銀行分別采取了不同的措施。

    (1)政府措施。作為政府部門的FDIC(聯邦存款保險公司)和RTC(重組信托公司)及時推出處理不良資產的整體戰略措施。一是公開拍賣和暗盤投標,將其接管的大批破產商業銀行的資產出售給民間企業。二是簽訂資產管理合同,將不良資產委托給民間合格承包商進行處置。三是資產證券化,加快不良資產的處理進程。四是股本合資,由RTC與民間投資者組成合資公司,共同處理破產金融機構的不良資產。除此之外,美國政府和國會還在不良資產的重組過程中注入近2000億美元的資金,其中國會撥款近1000億美元。

    (2)商業銀行措施。銀行危機出現后,美國的商業銀行也采取了一系列較為有效的措施,其中之一即有名的好銀行壞銀行模式。所謂好銀行壞銀行模式是指把不良資產從一家問題銀行的資產負債表中分割出來,由另一家特別成立的專門用來解決銀行不良資產問題的不良資產管理公司(即所謂的“壞銀行”)來處理。另外,還有一些投資銀行的業務方式,如成立風險貸款搶救部、及時沖銷呆賬、對收益較好的資產采取拍賣和資產證券化等方式,把分割出來的不良資產逐漸變現。

    (3)政策效果評價。經過政府和銀行的共同努力,2000多家有問題的儲蓄貸款機構得到成功接管,銷售資產價值總值4000億美元,銀行的盈利和經營環境有了改善,銀行處理不良資產的能力有了顯著提高,儲蓄貸款銀行系統得到徹底整肅和加強。雖然還有一些細節問題尚待解決,但從總體來看,美國在不良資產的處理上是相當成功的,已經從資產質量惡化的困境中走出來。

    2.韓國、東南亞國家模式

    1997年夏,從泰國開始的金融危機席卷了整個東南亞,韓國、泰國、馬來西亞、印尼等國經濟均遭受重創,尤其是金融系統,銀行不良貸款猛增,許多金融機構陷入資金緊缺、無法經營的困境。

    由于東南亞各國不良資產的大量累積與各經濟體政府直接介入經濟運行的行政方式有著千絲萬縷的聯系,危機后各國政府均積極介入不良資產的處理,并迅速成立資產管理公司,以政府為主導,采取了大體類似的國有化解決框架。主要方式大體有:以政府債券置換銀行不良債權;為增加銀行資本金進行注資;利用呆賬準備金制度注銷損失資產;構筑法律政策環境;推進金融機構的整頓與合并;調整企業債務機構等。由于采取的措施較為及時和徹底,僅僅經過一年多的時間后,上述國家都已經取得了不同程度的成效,尤其是韓國和泰國表現得更為明顯,金融系統漸趨穩固,投資者的信心逐漸恢復,貨幣匯率和股市持續反彈,銀行的穩定性有了明顯的提高。在取得成效的同時,各國也遺留了一些尚待處理的問題,包括如何加強銀行的內部管理尤其是信用管理,以防止再次引發危機;如何改革銀行管理制度,減少政府對銀行貸款的行政干預等方面,還需進一步深入和完善。

    二、國外銀行不良資產處置模式對我國的啟示

    1.成立專門機構處理銀行不良資產

    成立專門機構尤其是資產管理公司幾乎是各國共同的選擇,如美國、法國、瑞典、東南亞等國的資產管理公司,日本的橋銀行,均在銀行不良資產的處置上取得了相當大的成功。我國也在1999年先后成立了信達、華融、長城、東方四家資產管理公司,專門處理從四大商業銀行剝離出來的巨額不統漸趨穩固,投資者的信心逐漸恢復,貨幣匯率和股市持續反彈,銀行的穩定性有了明顯的提高。在取得成效的同時,各國也遺留了一些尚待處理的問題,包括如何加強銀行的內部管理尤其是信用管理,以防止再次引發危機;如何改革銀行管理制度,減少政府對銀行貸款的行政干預等方面,還需進一步深入和完善。

    2.開放不良資產處置市場,加快不良資產的處理進程

    從國際經驗來看,開放不良資產處置市場、將不良資產的處置置于統一的國際市場中,幾乎是世界各國處置不良資產的共同特點,我國資產管理公司也在2001年末通過公開招標的方式向國外金融公司打包出售不良資產,但規模不大。面對逐漸逼近的國外銀行的競爭壓力和數額龐大的不良資產,開放我國不良資產處置市場,引進外資加快我國不良資產的處置進程,已成為必然之舉。

    3.在處置手段上實行多元化,多種方式并用

    在處置已經存在的銀行不良資產時,我國資產管理公司可以借鑒國外經驗,多種方式并用,針對不同情況采取不同手段,對于不同的企業可以采取資產重組、債轉股、資產證券化、拍賣、租賃、銷售等不同方法,靈活多樣地運用國家賦予的各項政策,提高資本運用水平,促進現金回收,加快不良資產的處置進程。

    4.對國有商業銀行進行改革,建立國有商業銀行新的經營機制

    在解決歷史形成的不良資產的同時,要切實轉換國有商業銀行的經營機制,建立現代商業銀行制度,從源頭上根除新的不良資產的產生。從內部來看,要深化銀行內部改革,建立和完善經營機制和風險分擔機制,嚴格內部監督制;從外部環境看,中央銀行要加強對金融機構行為的規范,依法維護商業銀行的經營自。這樣,從內外兩個方面確保商業銀行建立以“自主經營、自擔風險、自負盈虧、自我約束”為核心的新的經營機制。

    參考文獻:

    [1]黃志凌。價值提升與價值止損———不良資產處置技術研究[M].西安:陜西人民出版社,2004.

    [2]惲銘慶。金融不良資產處置[M].北京: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2001.

    [3]中國華融資產管理公司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不良資產處置前沿問題研究[M].北京:中國金融出版社,2004.

    第7篇:金融資產管理制度范文

    隨著我國加入WTO并且經濟逐漸與世界接軌后,按照市場經濟發展的基本要求,財政政策必須要遵循公開、公平、透明的原則。因此,為了有效實施財政政策,滿足其要求,我國的企業財務制度必須不斷適應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后財政政策的調整變化。

    現行企業財務制度存在的問題

    1.企業的財務制度,主要是處理企業與貨幣之間關系的一種制度,它的主要職責是控制企業的資金周轉和流向,降低投資風險,為企業帶來更大的經濟效益。在商品經濟時代,如果企業的規模相對較小,那么企業的業務關系相對簡單一些,企業的資金管理也相對簡單,財務的主要職責是負責資金的周轉和貨幣的流通,這種情況下財務管理可以有會計部分代替執行。但是由于多年來的財務會計不分的習慣的養成,很多的本應有財務進行管理的內容,卻一直由會計部門負責,比如稅制、利潤分配制度、折舊制度等等內容。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現代企業制度的建立,企業財務制度必須服從、服務于企業的財務管理,而不應該接著走財務、會計不分的舊模式,阻礙企業財務制度的長遠發展。

    2.企業財務管理的內容過于狹隘雖然現行的企業財務管理明確規定了企業的資金籌集管理、企業的資產管理、投資成本管理,以及企業的利潤分配等等內容,并做了很大的完善,但是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出現很多的企業并購、企業資產重組、以及企業間的合作等等新的情況,但是現行的企業財務管理制度卻沒有相應的內容的更新,這就使企業在面臨這些情況時不能按章管理,這不利于企業向更高的水平發展。

    3.根據市場經濟的發展規律,國家應該盡量少的干預企業的發展,但是現行的企業財務制度中,本應該有企業自行管理的事宜卻由國家統一規定,比如存貨和固定資產盤盈、盤虧、毀損的處理方法,固定資產折舊方法和折舊范圍,固定資產凈殘值率等內容,這是違背市場經濟規律的。其次,沒有區分投資人和經營者的財務。正常情況下,投資人和經營者是有不同的職責和功能的,但是現有的財務制度卻沒有區分開他們,導致了他們的職責越位、缺位現象,不利于企業的整體和長遠發展。

    現代企業財務制度創新的意義

    內容廣泛的現代企業財務制度,涉及到了現代企業治理的各個層面,對建立和完善現代企業制度有非同一般的意義。

    1.企業的財務行為必須受到嚴格約束和規范,不斷創新現代企業財務制度,特別是能有效地防范財務風險,因為有效的企業財務制度能使企業的一些重大投資和籌資行為受到約束和規范,而投資過度或不足會帶來經營風險,有效的企業財務制度在制度層面上有效地防范的此風險。

    2.為了使經營者的不能故意或無意侵害投資者(股東)的合法利益,企業經營者的經營權利不受到隨意侵犯,財務權力能夠合理行使和運用等企業相關人的利益能夠得到合法保護,現代企業財務制度必須不斷創新。

    3.為了建立和完善企業現代治理體制,必須最大程度地促進現代企業財務制度的創新,建立激勵和約束機制并促進其有效運行。在現代企業制度建設中起核心和主導的作用的是企業財務制度,對有效建立企業法人制度、組織制度和人事制度并促使其有效運轉有著巨大的作用。

    現代企業財務制度創新的舉措

    現代企業財務制度創新可以從以下角度進行分析:

    第8篇:金融資產管理制度范文

    從國際金融業發展的歷史過程來看,世界上許多國家的政府和商業銀行在處置銀行不良資產問題上都曾進行過有益探索,取得了一些成功經驗,大多數國家是通過建立類似金融資產管理公司這樣的專門機構來開展不良資產特別處置工作的。

    1國外處置商業銀行不良資產帶來的啟示

    金融是現代經濟的核心。不良資產問題是一個世界性難題,吸取相關國家經驗,在理清我國上世紀90年代以來國有商業銀行不良資產問題的成因之基礎上找尋有關處置的方策,不僅有助于推進我國金融改革的深入,而且有利于經濟和諧發展,有利于社會穩定。

    1.1國外處理銀行不良資產的異同分析

    國外處理銀行不良資產的手段有其相似之處:(1)核心內容都是將好資產與壞資產分離經營,對壞資產折價出售,目的是盡快消化這些不良資產。(2)都進行了制度建構,成立了專門處理不良資產的機構,從實質上架起了貨幣資產與實物資產的橋梁。

    盡管如此 由于各國的條件有差異這些做法又有各自的不同點:(1)財政實力和經濟基礎雄厚的國家,一般采用集中處理的辦法如美國、日本。而財力和經濟基礎薄弱的國家一般采用分散處理的辦法。(2)根據不良債權產生的原因與背景不同,對不同的對象采用不同的處理方法。這種區別對待、分別實施的辦法,保證了社會的穩定和不良債權的回收。(3)市場機制健全的國家處理不良債權的空間大,處理快且較徹底,如美國、日本等,而市場機制相對較弱和處于轉軌和發展之中的國家處理不良債權和空間相對就小,也不可能那么徹底,如波蘭和東南亞各國。

    1.2國外處置不良資產的成功經驗對我國的啟示

    第一,首先成立專門機構處理銀行不良貸款。幾乎所有的國家都成立了專門機構處理銀行不良貸款。在發達國家中,比如美國和日本的資產管理公司都在銀行不良資產的處置上取得了相當大的成功。解決不良資產的基本出路是建立一個獨立銀行企業之外的中介機構,架起貨幣資產和實物資產的橋梁。不良資產之所以發生,歸根到底是貨幣資金運動的中斷,為此,必須在金融業分工中建立一個既能經營貨幣資產,又能經營實物資產的中介機構,在根本上使中斷的貨幣資金運動連接起來。我國也先后成立了一些資產管理公司專門處理從四大商業銀行剝離出來的巨額不良資產,但還存在著效率不高,違規事件頻繁的大問題。因此,我國的資產管理公司應在內部機制和管理制度等方面進行改革和完善。

    第二,建立國有商業銀行新的經營機制。國有商業銀行應該建立現代商業銀行制度,從根本上降低不良資產的產生。從內部看,應該深化銀行內部改革,建立和完善經營機制和風險分擔機制,嚴格內部監督機制;從外部環境看,中央銀行應該加強對金融機構行為的規范,維護商業銀行的經營自主權。

    第三,在手段上實行多元化,多種方式并用。我國要借鑒國外的經驗,多吸取各種不同的經驗,然后結合我國的本身情況,多種方式并用。針對不同的情況采取不同的方式,對不同的企業可以采取資產重組、債轉股、資產證券化等不同的方法,靈活多樣地運用國家政策,提高資本運用水平,加快不良資產的處理進程。

    第四,加快不良資產的處理進程。從國際經驗看,幾乎所有的國家都開放不良資產處置市場,將不良資產的處置置于國際市場中。所以面對逐漸逼近的國外銀行的競爭壓力和數目龐大的不良資產,開放我國不良資產處置市場,引進外資加快我國商業銀行不良資產的處置進程,已經迫在眉睫。

    2對我國不良資產處置的建議

    2.1宏微觀結合,打通制度與規則之阻礙

    微觀上,加強銀行內部的改革,建立和完善經營機制,建立風險分擔機制,加強銀行內部的監督制度,從而防止和減少不良資產的風險。從宏觀上,應該由中央銀行建立對不良資產進行防范的制度,加強對金融機構行為的規范,并維護商業銀行的經營自主權。從而從外部環境和法律上防止和減少不良資產的產生。宏微觀相結合起來,才能更好的對不良資產進行風險防范和處理。

    首先,要提升信貸市場立法層次和效力。逐步將我國金融監管部門制定的一些行之有效的金融規章經過法定立法程序轉化為穩定的法律制度安排, 提升相關規范性文件的法律層次,盡快扭轉我國主要依行業規章治理金融信貸市場的不科學狀況,努力推進金融信貸市場運行的法制化進程。再次, 要清理修訂與實際不符的法律規章, 避免有欠科學完備的規范性文件干擾和誤導信貸及金融法律實踐。

    結合我國情況,政府資源與非政府資源應配套運作。我國國有銀行不良資產的形成原因復雜,規模巨大,任何一方都不可能獨擔得起,必須堅持政府、銀行、企業共同承擔的原則。相對于發達國家,我國在市場、法制、人才、資金等方面存在一定程度的制度性短缺,特別是資本市場發育尚不成熟,機構投資者數量少,規模小,吸納不良資產的能力有限,嚴重限制了我國資產證券化的發展。這種情況決定了清理不良資產在我國將是長期的實踐過程,而且暫時也不能過分地依賴市場機制的作用,政府將不可避免的發揮重要作用。銀行不良資產剝離和重組總是涉及到大量的資金流入和損失的承擔。那么,誰是大量資金的提供者和損失的承擔者呢? 從各國化解銀行不良資產的經驗和做法看,政府資源是一個主渠道,政府是大量資金的提供者和損失的承擔者,而其它資源,如銀行自身資源、新的投資者等相對處于次要地位。但資產管理公司接收和處置國有銀行的不良資產,這項工作涉及面廣、技術性強、專業化程度高,僅有政府的重視和支持是不夠的,需要政府資源和非政府資源的配套運作,以確保工作的順利進行。如銀行方面,應該盡快完善呆賬準備金制度,運用呆賬準備沖銷部分不良貸款,以改善銀行的資產負債狀況。為配合資產管理公司的工作,選拔和推薦一些優秀的經營管理人才到公司擔任高級管理人員。企業方面,除了為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提供準確的、實事求是的資料和信息外,積極向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提出重組債務等方面良好的建議,同時緊緊抓住這一良好機遇和契機,以求得企業的重新發展。此外,必須防止債務人乘機逃廢銀行債權,防止在全社會形成大規模的逃廢債務風潮。

    2.2多管齊下,建立風險防范意識

    2.2.1 加強貸款風險事前防范。

    強調貸款風險的事前防范即強調貸前調查和審查工作,強調在對市場和企業進行大量深入調查研究基礎上,選準貸款企業和項目,選擇產品市場需求大、經濟效益好、還貸能力強的企業和項目,把住不良貸款形成的源頭,把貸款的風險清除在發放之前。

    2.2.2 注重貸后檢查,及時挽救不良貸款。

    從銀行資金的貸出到本金與利息的收回在時間上是分離的,相隔數月到數年。而在這數月與數年中,借款企業的生產經營狀況、財務狀況都將有很大的變化,可能出現貸前調查和貸時審查所意想不到的情況,特別是在市場經濟還不成熟的情況下。因此為最大限度地規避貸款風險,就必須加強貸后檢查,建立貸后檢查報告、登記、備案制度,嚴密監督企業按照合同約定使用貸款,密切注視借款企業的變化情況。

    借款人在申請貸款前,對自身的盈利水平、經營管理水平、戰略遠景等可能波動情況以及宏觀因素如國家經濟的政策、自然因素、政治原因對企業構成的影響擁有比銀行更清楚的信息,它在向銀行貸款時,為了獲得貸款,具有掩蓋自身缺點的動機。由于這種單方而擁有信息的存在,使得銀行貸款的實際風險比它所觀察到和想象的還要大,商業銀行作為委托人的目標是企業及時完整地償還本金及利息,但由于企業作為人在追求自身利潤最大化的動機驅使下,可能會采取違背委托人目標的行動,使得銀行貸款的償還產生了未來的不確定性。

    2.2.3 采取各種有效措施,分散貸款風險。

    一是避免貸款過于集中于某個行業和企業,避免將雞蛋放入一個籃子的情況。因此,必須對貸款對象類別進行控制和分析,設定科學的比例,對單個企業的貸款余額也必須進行嚴格控制,不得隨意突破。

    第9篇:金融資產管理制度范文

    第一條為進一步發展貨幣市場、規范同業拆借交易、防范同業拆借風險、維護同業拆借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金融機構之間進行的人民幣同業拆借交易。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同業拆借,是指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進入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以下簡稱同業拆借市場)的金融機構之間,通過全國統一的同業拆借網絡進行的無擔保資金融通行為。全國統一的同業拆借網絡包括:

    (一)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的電子交易系統;

    (二)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的拆借備案系統;

    (三)中國人民銀行認可的其他交易系統。

    第四條中國人民銀行依法對同業拆借市場進行監督管理。金融機構進入同業拆借市場必須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從事同業拆借交易接受中國人民銀行的監督和檢查。

    第五條同業拆借交易應遵循公平自愿、誠信自律、風險自擔的原則。

    第二章市場準入管理

    第六條下列金融機構可以向中國人民銀行申請進入同業拆借市場:

    (一)政策性銀行;

    (二)中資商業銀行;

    (三)外商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

    (四)城市信用合作社;

    (五)農村信用合作社縣級聯合社;

    (六)企業集團財務公司;

    (七)信托公司;

    (八)金融資產管理公司;

    (九)金融租賃公司;

    (十)汽車金融公司;

    (十一)證券公司;

    (十二)保險公司;

    (十三)保險資產管理公司;

    (十四)中資商業銀行(不包括城市商業銀行、農村商業銀行和農村合作銀行)授權的一級分支機構;

    (十五)外國銀行分行;

    (十六)中國人民銀行確定的其他機構。

    第七條申請進入同業拆借市場的金融機構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

    (二)有健全的同業拆借交易組織機構、風險管理制度和內部控制制度;

    (三)有專門從事同業拆借交易的人員;

    (四)主要監管指標符合中國人民銀行和有關監管部門的規定;

    (五)最近二年未因違法、違規行為受到中國人民銀行和有關監管部門處罰;

    (六)最近二年未出現資不抵債情況;

    (七)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八條下列金融機構申請進入同業拆借市場,除具備本辦法第七條所規定的條件外,還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外商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外國銀行分行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獲得經營人民幣業務資格;

    (二)企業集團財務公司、信托公司、金融資產管理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在申請進入同業拆借市場前最近兩個年度連續盈利;

    (三)證券公司應在申請進入同業拆借市場前最近兩個年度連續盈利,同期未出現凈資本低于2億元的情況;

    (四)保險公司應在申請進入同業拆借市場前最近四個季度連續的償付能力充足率在120%以上。

    第九條金融機構申請進入同業拆借市場,應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程序向中國人民銀行或其分支機構提交申請材料。

    第十條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審核金融機構進入同業拆借市場申請的期限,適用《中國人民銀行行政許可實施辦法》第二十八條和第二十九條的規定。

    第十一條已進入同業拆借市場的金融機構決定退出同業拆借市場時,應至少提前30日報告中國人民銀行或其分支機構,并說明退出同業拆借市場的原因,提交債權債務清理處置方案。

    金融機構退出同業拆借市場必須采取有效措施保證債權債務關系順利清理,并針對可能出現的問題制定有效的風險處置預案。

    第十二條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批準金融機構進入同業拆借市場或者接到金融機構退出同業拆借市場的報告后,應以適當方式向同業拆借市場公告。在中國人民銀行或其分支機構正式公告之前,任何機構不得擅自對市場相關信息。

    第十三條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自金融機構退出同業拆借市場公告之日起兩年之內不再受理該金融機構進入同業拆借市場的申請。

    第三章交易和清算

    第十四條同業拆借交易必須在全國統一的同業拆借網絡中進行。

    政策性銀行、企業集團財務公司、信托公司、金融資產管理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證券公司、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以法人為單位,通過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的電子交易系統進行同業拆借交易。

    通過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拆借備案系統進行同業拆借交易的金融機構應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的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五條同業拆借交易以詢價方式進行,自主談判、逐筆成交。

    第十六條同業拆借利率由交易雙方自行商定。

    第十七條金融機構進行同業拆借交易,應逐筆訂立交易合同。交易合同的內容應當具體明確,詳細約定同業拆借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合同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同業拆借交易雙方的名稱、住所及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二)同業拆借成交日期;

    (三)同業拆借交易金額;

    (四)同業拆借交易期限;

    (五)同業拆借利率、利率計算規則和利息支付規則;

    (六)違約責任;

    (七)中國人民銀行要求載明的其他事項。

    第十八條交易合同可采用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電子交易系統生成的成交單,或者采取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等書面形式。

    第十九條同業拆借的資金清算涉及不同銀行的,應直接或委托開戶銀行通過中國人民銀行大額實時支付系統辦理。同業拆借的資金清算可以在同一銀行完成的,應以轉賬方式進行。任何同業拆借清算均不得使用現金支付。

    第四章風險控制

    第二十條金融機構應當將同業拆借風險管理納入本機構風險管理的總體框架之中,并根據同業拆借業務的特點,建立健全同業拆借風險管理制度,設立專門的同業拆借風險管理機構,制定同業拆借風險管理內部操作規程和控制措施。

    第二十一條金融機構應當依法妥善保存其同業拆借交易的所有交易記錄和與交易記錄有關的文件、賬目、原始憑證、報表、電話錄音等資料。

    第二十二條商業銀行同業拆借的拆入資金用途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三條同業拆借的期限在符合以下規定的前提下,由交易雙方自行商定:

    (一)政策性銀行、中資商業銀行、中資商業銀行授權的一級分支機構、外商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外國銀行分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縣級聯合社拆入資金的最長期限為1年;

    (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保險公司拆入資金的最長期限為3個月;

    (三)企業集團財務公司、信托公司、證券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拆入資金的最長期限為7天;

    (四)金融機構拆出資金的最長期限不得超過對手方由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拆入資金最長期限。

    中國人民銀行可以根據市場發展和管理的需要調整金融機構的拆借資金最長期限。

    第二十四條同業拆借到期后不得展期。

    第二十五條對金融機構同業拆借實行限額管理,拆借限額由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按照以下原則核定:

    (一)政策性銀行的最高拆入限額和最高拆出限額均不超過該機構上年末待償還金融債券余額的8%;

    (二)中資商業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縣級聯合社的最高拆入限額和最高拆出限額均不超過該機構各項存款余額的8%;

    (三)外商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的最高拆入限額和最高拆出限額均不超過該機構實收資本的2倍;

    (四)外國銀行分行的最高拆入限額和最高拆出限額均不超過該機構人民幣營運資金的2倍;

    (五)企業集團財務公司、金融資產管理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保險公司的最高拆入限額和最高拆出限額均不超過該機構實收資本的100%;

    (六)信托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的最高拆入限額和最高拆出限額均不超過該機構凈資產的20%;

    (七)證券公司的最高拆入限額和最高拆出限額均不超過該機構凈資本的80%;

    (八)中資商業銀行(不包括城市商業銀行、農村商業銀行和農村合作銀行)授權的一級分支機構的最高拆入限額和最高拆出限額由該機構的總行授權確定,納入總行法人統一考核。

    中國人民銀行可以根據市場發展和管理的需要調整金融機構的同業拆借資金限額。

    第二十六條金融機構申請調整拆借資金限額,應比照申請進入同業拆借市場的程序向中國人民銀行或其分支機構提交申請材料。

    第二十七條中國人民銀行可以根據金融機構的申請臨時調整拆借資金限額。

    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可在總行授權的范圍內臨時調整轄內金融機構的拆借資金限額。

    第五章信息披露管理

    第二十八條進入同業拆借市場的金融機構承擔向同業拆借市場披露信息的義務。金融機構的董事或法定代表人應當保證所披露的信息真實、準確、完整、及時。

    第二十九條中國人民銀行負責制定同業拆借市場中各類金融機構的信息披露規范并監督實施。

    第三十條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是同業拆借市場的中介服務機構,為金融機構在同業拆借市場的交易和信息披露提供服務。

    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應依據本辦法制定同業拆借市場交易和信息披露操作規則,報中國人民銀行批準后實施。

    第三十一條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應及時向市場公布利率、交易量、重大異常交易等市場信息和統計數據。

    第三十二條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負責同業拆借市場日常監測和市場統計,定期向中國人民銀行上報同業拆借市場統計數據,向中國人民銀行省一級分支機構提供備案系統統計信息,發現同業拆借市場異常情況及時向中國人民銀行報告并通知中國人民銀行相關省一級分支機構。

    第三十三條金融機構未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向同業拆借市場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信息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的,中國人民銀行有權對該金融機構采取限期補充信息披露、核減同業拆借限額、縮短同業拆借最長期限、限制同業拆借交易范圍、暫停或停止與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交易聯網等約束措施。

    第六章監督管理

    第三十四條中國人民銀行依法對同業拆借交易實施非現場監管和現場檢查,并對同業拆借市場的行業自律組織進行指導和監督。

    第三十五條中國人民銀行省一級分支機構負責擬定轄區同業拆借備案管理實施辦法,并對轄區內金融機構通過拆借備案系統進行的同業拆借交易進行監管。

    第三十六條中國人民銀行或者其省一級分支機構根據履行同業拆借市場監管職責的需要,可以采取下列措施進行同業拆借現場檢查:

    (一)進入金融機構進行檢查;

    (二)詢問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要求其對有關檢查事項作出說明;

    (三)查閱、復制金融機構與檢查事項有關的文件、資料,并對可能被轉移、銷毀、隱匿或者篡改的文件資料予以封存;

    (四)檢查金融機構運用電子計算機管理業務數據的系統。

    第三十七條中國人民銀行地市中心支行發現同業拆借異常交易,認為有必要進行同業拆借現場檢查的,應報告有管轄權的中國人民銀行省一級分支機構批準后實施。

    第三十八條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地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機構進行同業拆借現場檢查的,應當遵守中國人民銀行有關監督檢查程序的規定。

    第三十九條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地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機構根據履行同業拆借市場監管職責的需要,可以與金融機構董事、高級管理人員談話,要求其就金融機構執行同業拆借市場管理規定的重大事項作出說明。

    第四十條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地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機構對金融機構實施同業拆借現場檢查,必要時將檢查情況通報有關監管部門。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一條金融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中國人民銀行或者其地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機構實施處罰:

    (一)不具有同業拆借業務資格而從事同業拆借業務;

    (二)與不具備同業拆借業務資格的機構進行同業拆借;

    (三)在全國統一同業拆借市場網絡之外從事同業拆借業務;

    (四)拆入資金用途違反相關法律規定;

    (五)同業拆借超過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拆借資金最長期限;

    (六)同業拆借資金余額超過中國人民銀行核定的限額;

    (七)未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向同業拆借市場披露信息;

    (八)違反同業拆借市場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四十二條商業銀行有本辦法第四十一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由中國人民銀行或者其地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機構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處罰。

    第四十三條政策性銀行、信用合作社、企業集團財務公司、信托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有本辦法第四十一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由中國人民銀行或者其地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機構按照《金融違法行為處罰辦法》第十七條的規定處罰。

    第四十四條證券公司、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汽車金融公司有本辦法第四十一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由中國人民銀行或者其地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機構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處罰。

    第四十五條對本辦法第四十一條所列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金融機構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處罰。

    第四十六條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中國人民銀行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處罰:

    (一)不按照規定及時市場信息、虛假信息或泄露非公開信息;

    (二)交易系統和信息系統發生嚴重安全事故,對市場造成重大影響;

    (三)因不履行職責,給市場參與者造成嚴重損失或對市場造成重大影響;

    (四)為金融機構同業拆借違規行為提供便利;

    (五)不按照規定報送統計數據或未及時上報同業拆借市場異常情況;

    (六)違反同業拆借市場規定的其他行為。

    對前款所列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處罰。

    第四十七條為金融機構向同業拆借市場披露信息提供專業化服務的注冊會計師、律師、信用評級機構等專業機構和人員出具的文件含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的,不得再為同業拆借市場提供專業化服務。違反有關法律規定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四十八條中國人民銀行或者其地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機構對違反本辦法的金融機構進行處罰后,應當通報有關監管部門。中國人民銀行縣(市)支行發現金融機構違反本辦法的,應報告上一級分支機構,由其按照本辦法規定進行處罰。

    第四十九條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地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機構對金融機構違反本辦法的行為給予行政處罰的,應當遵守《中國人民銀行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的有關規定。

    第五十條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從事同業拆借市場監督管理的行為依法接受監督并承擔法律責任。

    第八章附則

    第五十一條本辦法所稱中國人民銀行省一級分支機構包括中國人民銀行各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和副省級城市中心支行。

    第五十二條金融機構進行外匯同業拆借由中國人民銀行另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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