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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稅務會計;基本理論;理念體系
1稅務會計的基本理論研究
稅務會計從財務會計中獨立出來的時候并不長,尚處于發展之中。目前為止,人們對稅務會計理論的研究還不成熟,這里僅對稅務會計的基本理論問題加以探討。
1.1稅務會計的概念結構
1.1.1稅務會計的目標。稅務會計的目標是由國家財政、國家稅法以及財務會計交互作用而形成的,這是因為稅務會計受國家稅法目標以及現代會計理論、技術的制約。稅務會計目標有兩個,一是為稅務管理當局提供決策有用的信息,二是為納稅企業管理當局提供決策有用的信息。
1.1.2稅務會計的職能。稅務會計的職能主要體現為:一是貫徹稅法的職能。企業運用會計方法核算其生產經營活動時,必然依據稅法進行賬務調整,有利于增強企業的納稅意識,有利于稅法的貫徹實施。二是稅務籌劃的職能。稅務會計會尋求最佳的途徑減少納稅,納稅人通過投資、企業生產經營、利潤分配、破產清算的稅務籌劃,最大限度地降低納稅。
1.1.3稅務會計的特點。稅務會計是會計學的一個分支,與其他會計相比具有以下明顯特點:一是稅務定向性,稅務會計應用于稅務這一特定領域。二是法律約束性,稅務會計以稅法為準繩,稅法隨著國家經濟形勢和政策的變化而改變。三是目標雙向性,稅務會計既要服務于國家,也要服務于納稅人。
1.1.4稅務會計的要素。稅務會計的輸入是財務會計提供的,財務會計的會計要素在稅務會計中也是適用的,如: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收入、費用、利潤。同時,稅務會計作為一門獨立的學科會計,還有其自身所獨有的要素,如:應稅收入、應稅增值額、應稅所得、計稅差異、稅款費用、經營所得和資本利得等。
1.1.5稅務會計的原則。從稅務會計行為來說,稅務會計具有合法性原則、時效性原則、調整性原則、符合國家宏觀經濟政策原則、經濟性原則、合理確認扣減項目原則;從規范稅務會計方法來說,稅務會計具有謹慎性原則、實質重于形式原則、收付實現制原則、權責發生制原則、劃分經營所得與資本利得的原則、可預知性原則。
1.2稅務會計的方法
要實現稅務會計的目標,必然采取一定的方法。根據其用途的不同,主要可分為納稅調整方法、計算稅金方法、納稅籌劃方法和納稅報告方法。
1.2.1納稅調整方法。一是賬簿核算法,對賬簿記錄的企業收入與費用項目進行核算,從而計取應稅收益。二是差異調整法,對所得稅的總分賬簿或輔賬簿進行調整,以合理計算稅費。
1.2.2計算稅金方法。稅金的計算方法因稅種不同而有差異,但基本的方法是在課稅對象乘以適用的稅率,乘積減掉扣除的稅額或應退的稅額,便得出應納稅額。
1.2.3納稅籌劃方法。納稅籌劃是企業經濟性納稅原則的貫徹落實,納稅籌劃方法是多種多樣的,其結果不外乎減免納稅和延緩納稅兩種途徑。
1.2.4納稅申報方法。納稅申報主要是填寫并送報納稅申報表或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等書面報告,完成申報納稅,接受稅收機關稽查。
2稅務會計理論體系的構建
稅務會計理論體系構建的目的是對我國稅務會計理論的研究情況進行探討,找到其不足和薄弱之處,從而確定下階段稅務會計理論研究的方向和重點。
2.1構建稅務會計理論的原則
結合我國實際以及稅務會計的特點,稅務會計理論的構建應確定以下原則:客觀性原則、邏輯性原則、總體性原則、歷史性與動態性原則,以構建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內在邏輯一致的、富有戰略性的、發展的稅務理論體系。
2.2稅務會計理論體系的構建
遵循上述原則,以稅務會計環境為邏輯起點,以稅務會計的管理屬性和會計屬性為左右翼,可以構建我國稅務會計理論體系的大體框架圖(見圖)。
“稅務會計環境”是一個經過高度抽象的會計基本概念,它不同于一般意義上的稅務會計環境(僅指外部環境)。在這里,稅務會計環境是指稅務會計的內外環境息息相通,不斷進行著物質、能量和信息的交換,共同構成稅務會計發展的整體環境。
“稅務會計的會計屬性”是奠定稅務會計的基礎理論,而“稅務會計的管理屬性”則是稅務會計的應用理論,二者并行為稅務會計的最重要方面。其關系具體表現為:稅務會計的會計屬性通過會計的專門方法為稅務會計的管理屬性提供信息,稅務會計管理屬性中所需的歷史資料大部分來自于稅務會計實務。
“稅務會計原則”是從稅務會計基本前提出發,對于實現稅務會計目標提出的根本性要求,是稅務會計工作的指針。它分為兩個方面:一是規范稅務會計行為的原則,包括合法性原則、時效性原則、調整性原則、符合國家經濟政策原則、經濟性原則(稅務籌劃)和合理確認扣減項目原則。二是規范稅務會計方法的原則.包括謹慎性原則、實質與形式并重原則、收付實現制原則、權責發生制原則、劃分經營所得和資本利得原則和可預知性原則。
稅務會計方法。方法是實現目標的工具,為完成稅務會計報告和提供納稅人的稅務活動信息,稅務會計必須有一套自己的方法體系。稅務會計方法包括:納稅調整方法、計算稅金方法、納稅籌劃方法和納稅報告方法。稅務會計報告是稅務會計信息的載體,表現為納稅申報表和說明書。其使用者對外為稅收機關,對內為納稅人管理當局。
總之,我國稅務會計理論體系的構建尚處于不成熟階段,還有諸多亟待研究解決的問題,需要我們進一步深入進行研究。
參考文獻:
[1]王錦鳳.淺析中國稅務會計[J].經濟研究導刊,2011(30)
稅務籌劃在西方國家的研究與實踐起步較早,在20世紀30年代就引起社會的關注,并得到法律的認可。在我國,自20世紀90年代初這一概念被引入以來,其功能和作用不斷被人們所認識、接受并逐漸被重視。到目前為止,國內外學者對稅務籌劃有不同的解釋,本文采用稅法中給出的稅務籌劃的定義。稅務籌劃是指在納稅行為發生之前,在不違反法律、法規(稅法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的前提下,通過對納稅主體(法人或自然人)的經營活動或投資行為等涉稅事項做出事先安排,以達到少繳稅或遞延納稅目標的一系列謀劃活動。由此可見,稅務籌劃包括以下三個明顯的特征:
(一)合法性 合法是稅務籌劃的前提,這里的合法有兩層含義:一是遵守稅法;二是不違反稅法。依法納稅是公民的一項基本義務,當存在多種可供選擇的納稅方案時,納稅人可以憑借對稅收法律法規的理解和熟識,選擇最優的納稅方案,降低稅負。如果違反稅法規定,逃避納稅責任,以達到降低稅負的目的則屬于偷逃稅行為,理應受到法律的制裁,我們是要堅決反對和制止的。
(二)籌劃性 它是指在納稅行為發生之前,對經濟事項進行規劃、設計、安排,以達到減輕稅收負擔的目的。如果經營活動已經發生,在應納稅額已經確定的情況下再去偷稅或逃稅,那性質就完全改變了。
(三)目的性 稅務籌劃的直接目的就是降低稅負,減輕納稅負擔;根本目的是獲得稅收收益,實現企業價值最大化。
為了更好地了解稅務籌劃的含義,界定稅務籌劃的范圍,有必要區分幾個概念。首先,偷逃稅。稅務籌劃與其有著本質的區別。偷逃稅是納稅人采用欺詐等手段不繳、少繳或逃避稅款的行為,是法律所禁止的行為,一旦發現應當追究法律責任。其次,節稅。它是稅務籌劃的另一種委婉表述。二者雖然都是采用合法手段達到減少稅收的目的,但稅務籌劃不僅僅是表面的節稅行為,更是企業經營管理中的重要環節,必須服從于企業經營管理的目標。再次,避稅。它被稱為“合法的逃稅”,是納稅人采取非違法的手段減少應納稅款的行為,表面上遵守稅法,實質上與立法意圖相悖,是法律所不提倡的一種行為。
二、稅務籌劃與企業經營活動的相關性
企業的日常生產經營大體分為采購、生產、銷售等環節,這一過程是企業生命周期中最長的時期,企業的利潤也是日常經營所取得的,稅務籌劃對每一個環節都有重要的影響。從稅收和理財的角度出發,利用稅收政策,研究稅收方案,做出經營決策,對實現企業經營管理的最終目標意義重大。
(一)稅務籌劃與采購環節的相關性 企業在采購過程中不可避免的會涉及到進項稅,而向哪些供應商采購,以何種方式采購,采購什么物資,以何種方式結算等問題會直接影響到能否取得進項稅,取得多少進項稅,從而影響企業應繳納多少增值稅的問題。
(二)稅務籌劃與生產環節的相關性 企業在生產過程中如何核算存貨成本,如何計提固定資產折舊,如何安排工資薪金支出,如何分攤費用等問題會對各期的應稅所得額和應納稅額產生不同程度的影響。
(三)稅務籌劃與銷售環節的相關性 企業在銷售過程中采用何種方式銷售,銷售價格如何確定,什么時間確認收入以及如何確認收入等問題會導致繳納的稅款有很大差距。
三、稅務籌劃在企業經營活動中的應用
稅務籌劃已經深入到企業日常生產經營活動的方方面面,而企業在經營的各個環節都可能面臨不同的納稅方案的選擇,不同的納稅方案對企業的影響是不容忽視的。
(一)稅務籌劃在采購環節中的應用 具體如下:
(1)《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八條規定下列進項稅額準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從銷售方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增值稅額;從海關取得的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上注明的增值稅額;購進農產品,除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外,按照農產品收購發票或者銷售發票上注明的農產品買價和13%的扣除率計算的進項稅額;購進或者銷售貨物以及在生產經營過程中支付運輸費用的,按照運輸費用結算單據上注明的運輸費用金額和7%的扣除率計算的進項稅額。這樣的稅收政策就為稅務籌劃提供了更廣闊的發展空間:
第一,企業可以選擇向一般納稅人而不是小規模納稅人(只能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購進貨物。如果向小規模納稅人采購,企業可以要求其開出普通發票到稅務機關換取稅額相等的增值稅專用發票,這樣就可以使企業獲得進項稅額抵扣的優惠,從而使企業減輕納稅負擔。
第二,將運費和貨款開到一張增值稅發票上比單獨開一張運費發票可以多抵扣一部分進項稅,可以抵扣的進項稅多了,所采購材料的入賬金額就少了,從而計入成本的費用就少了,利潤也就多了,所得稅也就相應的增加了,但多繳的所得稅小于少繳的增值稅,二者之間有一部分的純利益就被企業賺取了。
第三,企業采購生產所必需的原材料,如果無法通過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來享受進項稅額的抵扣優惠,可以改變購進的方式。例如,某企業是一家食品加工企業,購進加工食品所需要的原料無法取得專用發票,可以考慮從農民手中直接購買,再以委托加工的方式生產成半成品,這樣既享受了稅收優惠又不影響正常生產。
(2)我國增值稅有關條例規定,購進免稅貨物(免稅農產品除外)所支付的運費不得計算進項稅額抵扣。因此,企業在采購時要注意區分免稅產品和應稅產品,以期達到減少稅負的目的。
(3)采購有賒購、現金、預付等結算方式,當賒購與現金或預付采購價格沒有差異時,企業稅負并未受到影響;當賒購價格高于現金或預付價格時,雖然獲得了推遲付款的好處,但相應地導致了企業稅負的增加,此時,企業就需要進行稅務籌劃在各結算方式之間權衡。
(二)稅務籌劃在生產環節中的應用 主要包括:
(1)不同的存貨計價方法對存貨的期末成本、銷售成本影響不同,當期應稅所得額也就不同。企業采用不同的存貨計價方法對發出存貨的成本進行籌劃,受到企業所處狀態和物價波動的影響。比如,如果是盈利企業,存貨成本可以最大限度地稅前扣除,應選擇能使本期成本最大化的計價方法。再比如,在通貨緊縮的情況下,采用先進先出法稅負會降低。
(2)生產過程離不開固定資產,與稅務籌劃相關聯的是折舊因素。固定資產計提折舊的方法不同,各期計入成本中的費用不同,對應納稅額的影響也就不同。如果預期企業所得稅稅率不會上升,采用加速折舊的方法,既可以在計提折舊的期間少繳納企業所得稅,也可以盡快收回資金,加速資金周轉。如果采用累進稅率,則需要采用直線法計提折舊,這樣可以避免利潤忽高忽低,保持企業業績平穩發展。當然,折舊方法的選擇還受到其他因素的影響,企業要根據實際情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
(3)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合理的工薪可以在稅前全額據實扣除。因此,企業在安排工薪支出時應充分考慮其對所得稅的影響。
(4)費用分攤方法不同,導致計入產品的成本也不同,從而影響企業的利潤和稅收。因此,企業可以根據自身的經營特點選擇有利的分攤方法,實現企業經營目標。
(三)稅務籌劃在銷售環節中的應用 具體包括:
(1)銷售方式的不同為企業進行稅務籌劃提供了可能。企業可以根據自身的經營特點選擇采用折扣銷售、銷售折扣、銷售折讓、以舊換新銷售、現銷或賒銷等方式進行銷售。例如,折扣銷售與銷售折讓都可以在銷售額上扣除折讓,而銷售折扣實際上是現金折扣,應在財務費用里列支。如果企業在做出經營決策前作出合理籌劃,則可以減少稅收支出。
(2)對銷售價格的確定,可以利用區域稅率的差異實行差別定價,也可以在關聯企業之間,根據雙方的意愿,實行轉讓定價,從而實現節稅的目的。
(3)對收入的稅務籌劃主要體現在收入的確認時間上。收入的確認時間與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密切相關。納稅人可以使用多種合理的手段,如委托代銷、分期收款等推遲納稅義務的發生時間,并通過時間上的延遲,獲得資金時間價值,從而降低稅收負擔。
論文摘要:稅收是國家財政的基本來源,擴大稅源、增加稅收是國家財稅管理部門的主要任務。然而,在利益的驅動下,很多企業都絞盡腦汁地要減輕稅負,于是就產生了避稅和節稅行為。本文從基本概念和特征入手,對避稅和節稅進行比較分析。
一、“避稅”的概念和特征
1 基本概念
避稅,即稅收規避的簡稱,指納稅人利用稅法上的漏洞或稅法允許的辦法,
通過對經營事項進行事先籌劃,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達到減免稅負的目的。
各國對避稅概念的理解可分為廣義和狹義兩種。廣義的避稅,是指納稅義務人為減輕稅負所采取的一切行為。進一步可將其分為正當避稅和不正當避稅1,其中正當避稅也稱合法避稅,是指納稅人依據稅法規定,作出符合稅法宗旨并能減輕納稅義務的行為;不正當避稅則指行為人利用稅法漏洞,通過人為的安排,減輕稅負的行為。
2 特征
(1)非違法性。避稅是一種非違法行為。
(2)提前性,亦稱前瞻性。即在納稅前,就需要對經營過程的中涉稅行為進行相關的籌劃和安排。
(3)受益性。其中有兩層含義,一是低稅負,例如運用低稅率,可以降低企業的稅收成本,二是延長納稅時間,將納稅期推后,可以間接減輕稅收負擔。
(4)權利性。避稅實際上是納稅人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合理地運用稅法所賦予的權利,來實現減輕稅負的目的。
二、“節稅”的概念和特征
1 基本概念
節稅,是指納稅人采用合法的手段減少稅款,即稅款的“節約”。它是指在稅法規定范圍內,當有多種納稅方案可選擇時,納稅人以稅收負擔最低為標準來進行選擇。
節稅行為因符合稅法宗旨和政策意圖,因此常為各國政府所鼓勵和提倡。
2 特征
(1)合法性,節稅是通過對稅收法規進行分析研究后,作出的優化稅收的選擇。
(2)符合國家的政策導向。從宏觀經濟調節來看,稅收是調節市場經濟以及生產者、消費者行為的有效的工具,政府通過稅收政策,引導納稅人的生產、消費行為,以實現政府調控經濟,引導消費的目的。
(3)普遍存在的經濟現象。各國在制定稅法時,都會制定一些優惠政策,這些政策為納稅人的節稅行為提供了前提,使得節稅行為具有普遍性。
(4)形式多樣性。稅收政策在地區、行業或者企業之間存在著差異,差異越大,那么納稅人的選擇余地就越大,節稅的形式也就越多。如利用地區差別、科技含量差別、出口優惠等,都具有可行性。
三、“避稅”和“節稅”的區別與聯系
1 從立法角度看,二者內涵不同
節稅具有合法性,而避稅有非違法性。節稅順應立法精神的,而避稅則違背立法精神。避稅是以不違法的手段達到減免納稅義務的目的,因此在一定程度上危及國家稅法,導致國家財政收入的減少,間接影響稅收制度的公平性。
2 從宏觀經濟角度看,二者對經濟、社會影響不同
企業選擇節稅,會造成政府稅收收入的暫時減少,但從長遠來看,企業通過節稅,會獲得更多的收入,這樣使生產者有更高的積極性以及更多的資金去再投資,形成一個良性循環,政府可以通過擴大稅基而獲得額外的稅收收入。同時,普遍推廣節稅有助于國民納稅意識的提高,促進納稅人學習和研究稅法。
避稅在形式上與偷稅截然不同,沒有公然違反稅法,但它也是利用稅法和國家政策的“漏洞”和缺省環節,使得國家稅收收入減少,妨礙了稅收職能的發揮。同時,避稅會影響納稅人的心理平衡,使得一些納稅人會朝著有政策漏洞的行業、部門去生產、投資,不利于社會產業結構的優化,甚至會引起經濟的不正常發展。
3 從微觀經濟角度看,二者對企業的影響不同
節稅可以減輕納稅人稅收負擔,是獲得稅后利潤最大化的正確途徑。企業進行節稅籌劃活動,可以增強企業對資金管理的能力和水平,提高企業自身的經濟效益,有利于企業的發展壯大。
避稅是以現行稅收制度存在的漏洞為前提,如果稅收政策變化,一定會影響企業的稅收狀況,進一步影響企業的現金流,因此,稅收政策的不確定性會使企業不能進行長期的生產發展計劃,導致生產計劃的短期性。一旦稅制完善,企業便束手無策,難以應付市場經濟中的不確定性。
4 從國家的角度看,政府對二者持有不同態度
在很多國家,政府部門都提倡企業進行節稅籌劃,這樣可以減輕企業稅收負擔,提高企業生產經營的積極性,從而又間接增加了國家稅收收入,是一種政府于企業的雙贏選擇。因此國家應在這方面積極宣傳,讓納稅人了解、認識節稅籌劃。
避稅,是一種國家不提倡的行為,雖然目前沒有相應的法律法規明確提出反對,但由于避稅的非違法性以及對經濟的不利影響,我們還是應該自覺的反對這種行為。政府部門應該不斷改進和完善現行的稅收法律法規,科學合理地設計稅種,構建一個完善的稅收體系;同時出臺相關的反避稅方面的法律法規,提高稅務人員的業務素質和征管稽查水平,才能制止避稅的有效辦法。
5 避稅與節稅的聯系
(1)主體相同,都是納稅人的行為;
關鍵詞:房地產 稅收籌劃 合理避稅
一、房地產企業納稅籌劃概述
房地產企業的納稅籌劃是指在企業的納稅行為之前,納稅方在法律所允許的范圍之內,通過對企業生產、經營和投資活動的統籌安排與管理,達到適當免除、減少或者是遞延納稅義務的目的,以實現企業利潤最大化或者是現金流最大化的目標。
尤其是近些年來,我國政府為控制房價過高,抑制投資過熱而帶來的房地產泡沫,已經開始集中力量對房地產行業進行宏觀調控,房地產調控政策與稅務細則的出現對房地產的利潤進行了有效控制,讓房地產企業的納稅籌劃工作變得更加必要。
二、新形勢下房地產企業納稅籌劃的必要性
通過合理的稅務籌劃可以有效的降低企業在稅收方面的壓力,提高企業利潤率,使企業的市場競爭力得到提升。政府對房地產行業進行調控之后,房價上漲的空間受到限制,降低生產成本,合理避稅成為了房地產企業保利潤的重要途徑。同時,通過合理的稅收籌劃能夠有效改善企業的財務狀況。企業通過合理的稅務籌劃能夠將企業的納稅額度降到最低、遞延納稅,增加企業現金流的改善極為有利。這不但提高了企業資金的有效利用率,同時還增加了企業的可支配現金量,改善了企業的財務狀況。
三、房地產企業納稅籌劃策略
在房地產企業進行納稅籌劃之前,企業的財務人員必須對國家稅務征收的內容、形式以及方法等有一個具體的了解,然后才能在合法的范圍內進行合理的納稅籌劃,為公司達到納稅額度,降低經營成本的目的。
(一)利用相關稅金進行納稅籌劃
根據新頒布的稅法,可以通過公益、救濟性捐助而減少部分納稅額度的是企業年度總利潤的12%,超過的這部分則不予免除。因此,房地產企業可以通過一些營銷策劃活動與捐贈活動相結合的方式進行統一安排。例如,企業可以通過向紅十字會,福利性、非贏利性機構,農村義務教育以及青少年活動場所進行捐贈等。
企業在繳納所得稅時,可以通過采用分月、分季度的方式進行征收。房地產企業在繳稅的過程中,其繳納所得稅中的“應納稅所得額”部分是將會計利潤作為計算基礎,而在一個完整的會計年度結束之后再將企業的總收入以及費用列支等計算出來。因此,在所得稅的預繳過程中,不管是以上一財年的“應納稅所得額”的比例進行預繳,還是以納稅期的實際數目進行預繳,都難以對當年所得稅的額度進行準確計算。這時,房地產企業可以在法律所允許的范圍內,通過綜合考慮、統籌安排的方式,對有限的資金進行統一安排,使其在企業內部充分流動,為企業帶來更多的利潤。
房地產企業可以新設置與母公司相互關聯的企業,利用這些企業資金的運轉來將利潤進行轉移。例如,企業可以成立園林景觀設計、建造公司,成立廣告公司和房地產銷售公司等。這可以有效的將房地產母公司的利潤進行轉移,降低房地產企業的征稅點。
(二)合理利用土地增值稅率優惠進行納稅籌劃
我國稅法規定,房地產企業選擇進行普通住宅的建造和銷售時,當其增值額度低于扣除項目金額的20%時,可以享受免征土地增值稅的優惠。且當納稅企業在建造普通住宅的過程中,如果同時并行的進行其他類型的房地產開發項目,則應該將兩者進行區分,通過分別核算的方式繳稅;而沒有通過分類核算的方式來確定增值額,或者是所采取的方式不能準確予以核算時,房地產企業則不能享受稅法所規定的稅收優惠。基于此,企業為了達到降低繳納稅金,提高企業經濟收益的目的,可以通過采用分類核算增值額的方式,將普通住宅的增值額控制在扣除項目金額的20%之內,這樣就能實現稅收籌劃的目的。
例如:某房地產企業,其2007年度房地產銷售總收入是1.5億元,其中高檔住宅收入為5000萬元,標準住宅收入為1億元。根據國家稅法中的規定,計算過程中可以扣除的項目金額為1.15億元,其中高檔住宅可扣除的額度為3000萬元,標準住宅可扣除的額度為8500萬元。
當不分類核算時,該企業應該繳納的土地增值稅為:
增值額與所扣除項目金額的比例:(15000—11500)÷11500×100%=30.43%
當采用30%的稅率時,應繳納的土地增值稅額=(15000-11500)×30%=1050萬元
若分開核算,則該企業所繳納的土地增值稅:
標準住宅:增值額在可扣除項目金額中所占比例為:(10000-8500)÷8500×100%=17.65%,企業的增值額及可扣除額低于20%,企業可以享受免稅的優惠。
高檔住宅:增值額在可扣除項目金額中所占比例:(5000-3000)÷3000× 100%=66.67%,當采用40%的稅率時,應繳納的土地增值稅額=(5000-3000)×40%-3000×5%=650萬元。
兩者相比,通過稅收籌劃可以降低繳納稅賦400萬元。
四、結束語
房地產企業的納稅籌劃可以通過稅金籌劃以及享受土地增值稅優惠政策兩個主要的方面予以實現。同時,還可以利用臨界點和稅法空白點等進行籌劃,在籌劃的過程中應該根據當地稅法的相關具體執行標準予以執行。企業的財務人員應該在認真掌握好稅收籌劃的基礎上,合理的利用稅收政策,為企業降低稅收成本,增加企業利潤作出貢獻。尤其是在相關部門對房地產企業的管理更加規范的情況下,房地產企業的發展遭遇了發現的瓶頸,而企業通過稅收籌劃是增強企業自身生存能力的一個有效手段。
參考文獻:
[1]程素文.淺析房地產企業的稅收籌劃.中國鄉鎮企業會計,2012
論文摘要: 本文以存貨計價方法的選擇闡述了對納稅籌劃的影響。
一、借鑒西方國家所得稅會計成功經驗的基礎上,對我國所得稅會計理論結構的有關問題進行初步探討。
1、所得稅會計的屬性界定
(一)所得稅的性質。各國的財務會計理論與實務,對所得稅的性質有“收益分配觀”和“費用觀”兩種不同的觀點。“收益分配觀”認為,向政府繳納的公司所得稅與股東分配的股利一樣,具有分配企業收益的性質,只不過分配的對象是國家而已。“費用觀”則認為,在會計報表中,公司所得稅可視為企業為獲得收益而發生的一種支出,如同企業經營中發生的各種支出一樣,是費用性質的項目。
那么在我國,所得稅究竟是費用還是收益的分配呢?筆者認為劃分的關鍵取決于報表的導向。如果一個國家的報表導向主要是為投資者、債權人服務,則所得稅就應視為費用;如果是為企業管理當局服務,所得稅必然被看作收益的分配。而目前我國會計報表主要是為企業投資者服務,因此把所得稅作為實現收益所必須支付的費用處理,是符合我國會計報表導向的,也符合收入與費用配比的原則。因為所得稅是企業要取得收入(即過去所說的稅后利潤)所必須花費的代價,即為取得收入所發生的費用支出,沒有收入自然也無須花費這筆費用支出。從這個意義上講,把所得稅作為企業的費用支出處理,更符合收入與費用配比的原則。另外把所得稅看作費用便于同國際慣例接軌。
(二)所得稅會計的屬性。首先,所得稅會計是稅務會計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所得稅會計是依據現行所得稅法,嚴格按照所得稅法的規定和要求核算企業的收支盈虧,計算企業在納稅年度的應納所得稅款,并定期編制和提供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其次,所得稅會計是財務會計中的一個專門處理會計收益和應稅收益之間差異的會計程序,其目的在于協調財務會計與稅務會計之間的關系,并保證會計報表充分揭示真實的會計信息。
2、所得稅會計的理論框架
所得稅會計的理論框架由目標、假設、基本概念、基本原則和基本方法組成,它們之間存在內在的邏輯關系。
(一)所得稅會計的目標。財務會計是一個以提供財務信息為主的經濟信息系統,所得稅會計是這個大系統中的一個子系統。按照系統論的觀點,系統內各系統之間的目標是一致的,這樣作為子系統的所得稅會計目標自然與母系統的財務會計目標相一致。財務會計的基本目標是向會計報表使用者提供有助于他們作出決策的會計信息,而所得稅會計是為了調整會計利潤和納稅所得之間的差異而產生的,這就決定了所得稅會計必須圍繞財務會計的總目標服務,真實反映會計利潤和納稅所得之間的差異。
(二)所得稅會計的假設。所得稅會計是財務會計中專門處理會計收益和應稅所得之間差異的會計程序。這決定了它的基本假設主要是以下四項:
1、會計主體假設。有人認為,所得稅會計執行主體應是稅務當局,我們認為這種說法是不恰當的。眾所周知,會計主體是指會計為之服務的特定單位,而所得稅會計服務的對象是企事業單位,其目標是向外界披露會計收益與應稅所得之間差異的信息,而稅務當局只是會計信息的使用者之一,并非執行主體。因此,所得稅會計的執行主體是企事業單位。
2、持續經營假設。有了這種假設,一些公認的所得稅會計實務處理方法才能被廣泛采用,如資產負債表債務法。同時,企業有關所得稅記錄和納稅申報才能真實可靠。
3、會計分期假設。從理論上講,只有待企業各種活動終結時,才能通過收入和費用的配比,進行恰當計算。但是,國家稅務部門需要及時了解企業的經營狀況,需要企業定期提供決策和征稅依據的財務信息,發揮稅收杠桿的作用。所以企業必須將連綿不斷的經營活動劃分為若干個相等期間來計算損益,及時繳納稅金。同時這種假設也為跨期攤配程序提供了理論依據。
4、貨幣時間假設。當今貨幣期時間價值日益受到關注,使所得稅會計執行主體意識到遞延確認收入或加速確認費用可以產生巨大的財務優勢,逐步意識到最少納稅原則和最遲納稅原則的重要性。在貨幣時間價值的前提下,時間性差異導致使用貨幣的利益并不限于一個年度,真正利益在于當該項目是循環發生時,實際上獲得的利益將遠遠超過在短期內使用資金的利益。因此,在所得稅會計中,應以貨幣時間價值代替貨幣計量假設。
二、存貨的納稅籌劃
納稅籌劃主要是指在國家政策的許可下, 按照稅收法律法規的立法導向, 通過對籌資、經營、投資等活動進行合理的事前籌劃和安排, 取得 “ 節稅 ” 效益, 最終實現企業利潤最大化和企業價值最大化的一種經濟活動。
各種納稅的籌劃與會計處理方法的選擇有著密切的聯系, 尤其在對所得稅進行籌劃時, 受其影響最為明顯。納稅籌劃的途徑有多種, 如縮小稅基、采用低稅率、延期納稅、稅收優惠以及涉稅零風險等, 在縮小稅基中又可以分為縮小絕對額和縮小相對額。其中與會計處理方法的選擇相關的納稅籌劃主要是縮小稅基和延期納稅。筆者就企業在生產經營中幾個會計處理方法的選擇來探討企業如何籌劃納稅, 以取得“ 節稅” 效益的有關問題。
按現行《企業會計準則-存貨》規定, 存貨是指企業在日常活動中持有以備出售的產成品或商品、處在生產過程中的在產品、在生產過程或提供勞務過程中耗用的材料、物料等, 包括原材料、在產品、商品、周轉材料、半成品、產成品等。存貨計價方式的不同, 會導致不同的期末存貨價值和銷貨成本, 從而對企業財務狀況、盈虧情況及所得稅 產生較大影響。我國現行稅制規定, 納稅人各項存貨的發生和領用, 按實際成本價計算, 計算方法可以在先進先出法、移動加權平均法、月末一次加權平均法、個別計價法等方法中任選一種。對于不能替代使用的存貨, 以及為特定項目專門購入或制造的存貨, 一般應當采用個別計價法確定存貨的發出成本。而且計價方法一經選用, 在一定時期內 ( 一般為一年 ) 不得隨意變更, 如需變更, 經董事會或經理層 ( 廠長 ) 會議等機構批準, 并上報當地稅務機關備案, 同時在會計報表附注中予以說明。
一般情況下, 企業在利用存貨計價方法選擇進行納稅籌劃時, 要考慮企業所處的環境及物價波動等因素的影響。具體地說有以下幾個方面 :
1. 在實行比例稅率條件下, 對存貨計價方法進行選擇, 必須充分考慮市場物價變化趨勢因素的影響。 當材料價格不斷下降, 采用先進先出法來計價,會導致期末存貨價值較低, 銷貨成本增加, 從而減少應納稅所得, 達到 “ 節稅 ” 目的;而當物價上下波動時, 企業則應選擇加權平均法或移動加權平均法對存貨進行計價, 可以避免因銷貨成本的波動, 而影響各期利潤的均衡性, 進而造成企業各期應納所得稅額上下波動, 增加企業安排資金的難度。特別是當應納所得稅額較大, 企業未有足夠的現金時, 可能會影響企業的其他經濟活動, 有的甚至會影響企業的長遠發展。
2. 在實行累進稅率條件下, 選擇加權平均法或移動加權平均法對企業發出和領用存貨進行計價, 可以使企業獲得較輕的稅收負擔。因為采用平均法對存貨進行計價, 企業各期計入產品成本的材料等存貨 的價格比較均衡, 不會時高時低, 使企業產品成本不致發生較大變化, 使各期利潤比較均衡, 不至于因為利潤忽高的會計期間套用過高稅率, 加重企業稅收負擔, 影響企業稅后收益。
綜上所述,作為企業的財務人員應當與時俱進,正確的處理好所得稅的會計處理。
(一)對于稅收原則的沖擊,主要體現在三方面:1.對稅收公平原則造成沖擊。隨著電子商務的發展,建立在國際互聯網基礎上的這種與傳統的有形貿易完全不同的“虛擬”貿易形式,往往不能被現有的稅制所涵蓋,導致傳統貿易主體與電子商務主體之間稅負不公,從而對稅收公平原則造成沖擊。2.對稅收中性原則造成沖擊。電子商務與傳統貿易的課稅方式和稅負水平不一致,因稅負不公而導致對經濟的扭曲,因而對稅收中性原則產生沖擊。3.對稅收效率原則造成沖擊。在電子商務交易中,產品或服務的提供者可以直接免去中間人如人、批發商、零售商等,而直接將產品提供給消費者。中間人的消失,將使許多無經驗的納稅人加入到電子商務中來,這將使稅務機關工作量增大。這無疑將影響到稅收的效率原則。
(二)對于各稅種的沖擊
1.電子商務對增值稅課稅的影響。現行增值稅通常是適用目的地原則征收的,對電子商務而言,銷售者不知數字化商品用戶的所在地,不知其服務是否輸往國外,因而不知是否應申請增值稅出口退稅。同時,用戶無法確知所收到的商品和服務是來源于國內或國外,也就無法確定自己是否應補繳增值稅。另外,由于聯機計算機的Ⅳ地址可以動態分配,同一臺電腦可以同時擁有不同的網址,不同的電腦也可以擁有相同的網址,而且用戶可利用WWW匿名電子信箱來掩藏身份。網上交易的電子化和網絡銀行的出現,使稅務機關查清供貨途徑和貨款來源更加困難,難以明確是征稅還是免稅,不僅導致按目的地原則征稅難以判斷,而且對稅負公平原則造成極大影響。
2.電子商務對所得稅課稅的影響。現行所得稅稅制著眼于有形商品的交易,對有形商品的銷售、勞務的提供及無形資產的使用都作了區分并且規定了不同的課稅規定。在電子商務交易中,交易方可借助網絡將有形商品以數字化形式傳輸與復制,使得傳統的有形商品和服務難以界定。網上信息和數據銷售業務,由于其具有易被復制和下載的特性,模糊了有形商品、無形資產及特許權之間的概念,使得稅務機關難以通過現行稅制確認一項所得究竟是銷售貨物所得、提供勞務所得還是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導致課稅對象混亂和難以確認,不利于稅務處理。
(三)對于稅收征管的挑戰
傳統的稅收制度是建立在稅務登記,查賬征收和定額征收基礎之上的。這種面對面的操作模式在電子商務時代顯然不能適應實際需要,電子商務的虛擬化、無形化、隨意化、隱匿化給稅收征管帶來前所未有的困難。
1.無紙化操作對稅收稽查方式提出了挑戰。電子信息技術的運用使得交易記錄以電子形式出現,電子憑證可以輕易地被修改,而且不留下任何痕跡、線索,稅收審計稽查失去了最直接的紙質憑證,使傳統的憑證追蹤審計失去了基礎,這樣稅務部門就得不到真實、可靠的信息。另外,無紙化操作產生的電子合同、交易票據實際上就是數據記錄,電子帳本本身就是數據庫,如果對它們繼續征收印花稅在法律上將不再適用,而且很難區分這些數據及數據庫,哪些是用來交易的,哪些是用于單純的企業內部管理目的的。
2.加密措施為稅收征管加大了難度。數據信息加密技術在維護電子商務交易安全的同時,也成為企業偷漏稅行為的天然屏障,使得稅務征管部門很難獲得企業交易狀況的有關資料。納稅人可以使用加密、授權等多種保護方式掩藏交易信息。如何對網上交易進行監管以確保稅收收入及時、足額地入庫是網上征稅的又一難題。
3.電子貨幣影響傳統的征稅方法。電子貨幣的存在使供求雙方的交易無需經過眾多的中介環節,而是直接通過網絡進行轉帳結算。以往稅務機關通常通過查閱銀行帳目得到納稅人的有關信息,判斷其申報的情況是否屬實,這樣客觀上為稅收提供了一種監督機制,電子貨幣的使用使這種監督機制幾乎失去了作用。傳統稅收征管很大一部分是通過中介環節代扣代繳的,電子商務無疑會使征稅過程復雜化,使原本只需向少數人征稅轉變為向廣大消費者征稅,從而加大了稅收部門的工作量,提高了稅收成本。
(四)對國際稅收基本概念的沖擊
1.常設機構概念受到挑戰。在現有國際稅收制度下,“常設機構”是收入來源國用來判斷是否對非居民營業利潤征稅的一項標準。但在電子商務中這一概念無法界定。因為電子商務是完全建立在一個虛擬的市場上,大多數產品或服務提供并不需要企業實際出現,而僅需一個網站和能夠從事相關交易的軟件,而且互聯網上的網址、E-MAIL地址,身份(ID)等,與產品或勞務的提供者無必然的聯系,僅從這些信息無法判斷其機構所在地。
2.國際稅收管轄權的潛在沖突加劇。在電子商務環境下,交易的數字化、虛似化、隱匿化和支付方式的電子化使交易場所、提供商品和服務的使用地難以判斷,以至于來源地稅收管轄權失效。而如果片面強調居民稅收管轄權,則發展中國家作為電子商務商品和服務的輸入國,其對來源于本國的外國企業所得稅稅收管轄權,將被削弱或完全喪失,這顯然不利于發展中國家的經濟發展和國際競爭。因此,重新確認稅收管轄權已成為電子商務稅收征管的重大問題。
(五)電子商務引發的國際避稅問題
荷蘭國家文獻局對避稅下的定義是:避稅是指以合法手段減輕稅收負擔。電子商務的高流動性和隱匿性使得征稅依據難以取得。企業可以通過變換在互聯網上的站點,選擇在低稅率或免稅國家設立站點,達到避稅的目的。電子商務的發展還促進了跨國公司集團內部功能的完善化和一體化,使得跨國公司操縱轉讓定價從事國際稅收籌劃更加容易。同時,由于電子商務信息加密系統、匿名式電子支付方式、無紙化操作及流動性等特點,稅務機關難以掌握交易雙方具體交易事實,相應地稅務機關很難確定合理的關聯交易價格以作出稅務調整。
二、我國的電子商務稅收對策
據統計,美國僅2000年的電子商務營業額已超過5400億美元,而我國只有8億人民幣。從電子商務指數推算的結果看,我國電子商務的發展水平只有美國的0.23%。在我國訪問電子商務網站的客戶大約只有1%有購物行為,而國際上的平均比例在5%左右。我國的電子商務尚處于起步階段。盡管如此,我們還是應該盡早提出應對電子商務的稅收政策和管理措施。
1.我國電子商務的征稅原則。
(1)稅收中性原則。它是指對電子商務達成交易與一般的有形交易在征稅方面應一視同仁,反對開征任何形式的新稅,以免阻礙電子商務的發展。對電子商務課稅不應影響企業在電子商務交易方式與傳統交易方式之間的經濟選擇,不應對高新技術發展構成阻力。
(2)以現行稅收政策為基礎的原則。電子商務的發展并不一定要對現行稅收政策做根本性變革,而是盡可能讓電子商務適應已有的稅收政策。該原則在某種程度上反映了電子商務稅收政策的發展趨勢,對我國制定電子商務稅收政策有著現實的指導意義,這就是對電子商務征稅要盡可能運用既有的稅收法規。
(3)維護國家稅收的原則。在電子商務領域,我國將長期處于凈進口國的地位。為此,我國應在借鑒其他國家電子商務發展成功經驗的同時,結合我國實際,探索適合國情的電子商務發展模式。在制定電子商務的稅收方案時,既要有利于與國際接軌,又要考慮維護國家稅收和保護國家利益。
2.重新認定國際稅收基本概念。
(1)常設機構原則的適應性。OECD稅收范本第五條對常設機構定義的注釋說明中提到:互聯網網址本身并不構成常設機構,因為它是由軟件和大量的信息構成的,軟件和信息是無形的,不符合常設機構概念。而存儲該網址的服務器(硬件、有形的)用于經營活動時,可以構成固定營業地點,從而構成常設機構。企業通過建立由軟件和大量信息構成的網站來開展電子商務,無形的網站本身不能構成常設機構,但網站的物理依托是服務器,服務器是硬件,是有形的,它具備了構成常設機構的物理條件。這樣,存放網站的服務器就是一個營業場所,如果它不被經常變換地點,就構成了“固定的營業場所”。所以,只要企業擁有一個網站/服務器,并通過它從事與其核心業務工作有關的活動,那么該網站/服務器應被看成常設機構,對它取得的營業利潤征收所得稅。
(2)強化居民稅收管轄權。國際上電子商務比較發達的國家均是采用屬人原則確定居民管轄權,發展中國家則廣泛使用屬地原則確立來源地管轄權。隨著電子貿易的迅猛發展,收入來源地管轄權越來越難以適應國際稅收的要求,這就迫使發展中國家必須逐步適應居民管轄權原則,積極與發達國家進行磋商、協調,以便爭取更多的利益。近期可采用居民稅收管轄權與來源地稅收管轄權并存的方案,以后逐步向居民管轄權過渡,對通過網絡從境外購進的商品和勞務,可參照歐盟國家的做法,由購買方代其繳納流轉稅。
3.建立適應電子商務的稅收征管體系。
電子商務不斷發展,使傳統的稅收征管受到挑戰,為此,要開發新的電子技術,開創新的征稅手段,建立符合電子商務要求的稅收征管體系:(1)加快稅收部門自身的網絡建設,盡早實現與國際互聯網、網上用戶、銀行、海關等相關部門的連接,從支付體系入手解決網上交易是否實現及交易內容、數量的確認問題,實現真正的網上監控與稽查,并加強與各國稅務當局的網上合作,防止稅款流失,打擊偷稅、逃稅現象。(2)積極組織技術力量與金融機構、網絡技術部門及公證部門緊密配合,開發出統一、實用、高效的自動征稅軟件和稽核軟件。(3)對開展電子商務的公司、企業進行電子商務稅收登記,使每個從事網上交易的納稅人都擁有專門的稅務登記號,這樣稅務機關就可以對其申報的交易進行準確、及時地審查和稽核,對電子商務的流動性、隱匿性和無紙化交易給稅務部門搜集納稅人資料造成的諸多不便就可以妥善解決了。
4.加強網上控制。
加快稅務系統“電子征稅”的進程。電子征稅包括電子申報和電子繳納。對納稅人而言,方便、省時、省錢;對稅務機關來說,不僅減少了數據錄入所需的龐大的人力、物力,還大幅度降低了輸入、審核的錯誤率。另外,由于采用現代化計算機網絡技術,實現了申報、稅票、稅款支付等電子信息在納稅人、銀行、國庫間的傳遞,加快了票據的傳遞速度,縮短了稅款在途滯留的環節和時間,從而保證國家稅款及時足額入庫。
5.加強對網絡服務商(ISP)的管理。
上網目前有三種方式:撥號上網、虛擬主機形式上網和專線上網。這三種上網方式與網絡服務商都是密不可分的,加強對網絡服務商的管理有利于稅務機關監控電子商務的全過程。
6.加強國際間的合作與交流。
要防止網上貿易所造成的稅收流失:只有通過我國與世界各國稅務機關的密切合作,運用國際互聯網等先進技術,加強國際情報交流,才能深入了解納稅人的信息,使稅收征管、稽查有更充分的依據。在國際情報交流中,尤其應注意有關企業在避稅地開設網址及通過該網址進行交易的情報交流,防止企業利用國際互聯網貿易進行避稅。
7.適應電子商務的要求及時調整稅制結構。
根據電子商務對稅源結構的影響,實現增值稅的轉型,擴大增值稅稅目,簡化稅率和調整課征環節,加強對所得稅的稅收征管,擴大所得稅收入比重,才能達到既保持稅收收入又促進經濟增長的稅收目標。
8.對電子商務實行優惠政策,并建立單獨的核算體系。
關鍵詞:新能源發電企業;稅務風險;防范措施
近年來,我國著眼優化能源產業結構,不斷加大扶持力度,促進了新能源發電企業的蓬勃發展,市場競爭也更加激烈。同時,隨著國家法制體系的健全,稅務部門加強了新能源企業的稅收規范管理。在這種形勢下,加強企業內部管控就顯得尤為重要,以海上風電企業為例,其本身具有投資規模大、開發難度高、回收時間長等特點,因此,積極開展稅務風險的識別、防范工作,對于企業持續、科學發展的重要性更加突顯出來。
一、新能源發電企業稅務風險的基本概念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經濟實現了幾十年的持續、快速發展,人民群眾的生活水平得到了大幅提高。與此同時,出現了資源、能源的巨大消耗,生態環境保護壓力不斷增加。為有效改變傳統的經濟發展模式,我國加大了新能源發電等企業的發展力度,相繼出臺了一系列的稅收、貨幣等方面的扶持政策。[1]但是,極個別企業為了減少成本、提升效益,贏得市場競爭,不惜通過偷稅、漏稅等違法手段謀取不正當利益,造成了嚴重的危害。一般來說,企業的稅務風險指的是企業因沒有嚴格遵守稅收政策,導致未來的潛在利益可能產生損失。具體來看,主要包括兩個方面:第一,企業在納稅時,其行為不符合稅收政策,沒有繳或者少繳了應繳的稅款,產生補罰稅款、增收滯納金、名譽受損等危害。第二,企業的日常經營不能夠科學地適用稅法,沒有全面利用優惠政策,以致納稅成本增加,導致企業經濟效益的降低。同時,有少數企業為少繳稅款,以稅收籌劃的形式避稅,然而,實際操作中因沒有嚴格遵守稅收政策,給企業的未來經營帶來了潛在的風險。新能源企業在日常經營過程中,一方面,應該充分利用好相關的財稅優惠政策,合理降低企業生產成本,另一方面,必須切實遵守稅收政策,嚴防稅務風險,才能夠真正實現提高企業效益、增強競爭力的目標。
二、新能源發電企業加強稅務風險識別和防范的重要意義
我國稅法具有剛性特征,一旦納稅人有違法行為,將受到罰款、征收滯納金等行政處罰,直至刑事追究。所以,新能源發電企業管理層必須高度重視稅務風險,加強識別和防范工作,以更好地促進企業科學發展。
(一)能夠促進企業科學決策
隨著我國稅收征管體系的不斷完善,企業出現的違法行為將受到精準、嚴厲的處罰,一方面,征收滯納金、罰款等將造成企業經濟負擔的加重,另一方面,會導致企業未來的合同簽訂、融資、上市等各個方面的不利影響。重視稅務風險的識別、防范工作,有利于新能源發電企業管理層統籌把握政策方向,增強投資、財務、發展前景等戰略性決策的科學性。
(二)能夠利于企業降低成本
近年來,特別是疫情發生以來,國家出臺了一系列稅收等方面的優惠政策,同時,針對新能源企業專門制定了扶持性的產業政策,有助于企業節約稅務成本,激發經濟活力。新能源企業在日常生產經營中,如果積極做好稅務風險的識別、防范工作,將能夠充分享受政策紅利,相反,如果措施不當,不僅會導致成本增加,而且可能喪失稅收優惠政策享受資格,甚至產生企業相關人員受到刑事處罰的嚴重后果。
(三)能夠幫助企業樹立良好形象
隨著我國誠信體系的日益完善,以及互聯網時代的到來,信用記錄直接關系企業的發展前景,被視為企業的命脈所在。如果企業出現稅務風險,將直接增加稅務成本,降低經濟效益,同時,更將嚴重影響企業的公眾形象。特別是海上風電等新能源發電企業,作為國家重點扶持的新興行業,如果因偷稅漏稅被處罰的話,在互聯網上將無處遁形,給企業的商業信譽帶來惡劣影響,對企業的長遠發展非常不利。
三、新能源發電企業的稅務風險識別
目前,我國新能源發電企業在日常生產過程中,涉及的稅種包括增值稅及附加稅、企業所得稅等,容易導致稅務風險。所以,應予以高度重視,切實加大稅務風險識別力度。
(一)增值稅方面
增值稅是新能源發電企業遇到的主要稅種之一。由于實行抵扣制,增值稅的稅款計算、繳納比較復雜,財務人員稍有不慎,就可能導致稅務風險。所以,在增值稅的稅務風險管控方面,新能源發電企業要從銷項稅、進項稅等各方面全面統籌,杜絕潛在的稅務隱患。比如,如果新能源發電企業不能本著真實、合理的原則對銷售業務的銷項稅金進行認真核定,就很容易出現虛開發票的嚴重后果。
(二)所得稅方面
我國對高新技術企業實行積極的扶持政策,比如,在所得稅等方面的優惠力度非常大。因此,很多國內的新能源發電企業都在積極爭取這一資格,以海上風電為例,其技術含量較高,具備申報的行業優勢,但是,國家對高新技術企業有很多硬性規定,包括研發費用支出比例、產品銷售收入比例等,一旦企業的這些數據不達標,不但無法享受所得稅方面的優惠,而且有可能導致被罰款、征收滯納金等后果。所以,新能源發電企業在積極爭取優惠政策的過程中,要統籌把握,避免稅務風險的產生。
(三)房產稅方面
前期基礎設施建設是很多新能源企業獲得經濟收益的重要途徑。比如,新能源發電企業經濟效益的取得主要依靠電量銷售,企業的經濟效益與電量銷售成正比。在新能源發電企業的基建項目擴大過程中,不可避免地會牽涉到建筑物的投資,所以,房產稅也是一種較為常見的稅種。建設周期一般為1—2年,便能夠開展預轉固處理。在這一過程中,采取的是打包計入一項總資產的形式,其中的房屋建筑物涉及房產稅,但沒有單獨列示,關于房屋建筑物價值的確定是較為重要的涉稅風險之一,應引起高度重視。
(四)土地使用稅方面
新能源發電企業獲取收益主要來源是電量銷售。對于海上風電等企業來說,在新項目的開發、建設過程中,或多、或少不可避免地都會牽涉土地占用問題,因此,土地使用稅成為主要的稅種之一。實際操作中,土地使用面積是稅收繳納的重要依據,其確定也是一項不可忽視的涉稅風險,必須引起高度重視。
(五)契稅方面
在新能源發電企業涉及的諸多稅種中,契稅相對來講較為簡單一些,但是,如果實際處理不當,也可能發生稅務風險。比如,有的新能源發電企業在契稅繳納時,僅僅關注土地出讓金問題,卻忽視了基礎設施配套費,導致稅務風險的產生。一旦被查實,除補繳稅款之外,還可能被征收滯納金。
四、新能源發電企業稅務風險防范的對策分析
稅務風險的識別、防范是一項綜合性、系統性工程,絕不僅僅牽涉到財務部門,更不僅僅是會計人員的事,需要企業管理層高度重視,各部門負責人、每名員工共同努力,才能夠及時識別風險,防范問題的發生。
(一)優化內部管控,規范納稅流程
近年來,我國新能源發電企業發展迅速,規模不斷擴大,數量日益增多,同時,市場競爭也更加激烈。面對這種形勢,新能源企業在推進基礎設施建設時,應強化預算管控,優化內部管理,通過稅收籌劃等方式,有效降低稅務成本,規避稅務風險,提高經濟效益。要重點關注增值稅的風險管控工作,持續規范納稅流程,在財務核算時,要切實加強進項稅的管理,防范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稅務風險,一旦發現虛開現象,要堅決進行杜絕。
(二)切實加強企業所得稅流程的控制
當前,我國企業需要繳納的稅種中,企業所得稅操作相對較為復雜,因此,很多企業常出現稅務風險。對于新能源發電企業,特別是成立時間較短的企業,更應該引起高度重視,比如,要切實關注成本費用扣除比例的規定,以及對那些視同收入的行為雖未開票也要計入收入的規定,不斷優化管理流程,防止操作失誤,避免稅務風險的發生。
(三)提高房產稅等的防范水平
第一,房產稅稅務風險的防范。對于房屋建筑物價值測定這一敏感問題,可以通過造價部門,或者中介造價機構進行,以此作為納稅依據,避免稅務風險發生。第二,土地使用稅稅務風險的防范。應該根據土地使用證核發面積,落實好所屬地區分類既定單位稅額,以科學計算土地使用稅的應繳稅額。第三,契稅稅務風險的防范。在繳納契稅的過程中,計稅依據尤為重要,也是很多新能源發電企業容易產生稅務風險的環節。根據規定,除土地出讓金外,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等都應列入計稅依據,在實踐過程中,應引起新能源發電企業的高度重視,防止風險發生。
五、結語
近年來,隨著我國經濟的快速發展,社會財富不斷增加,群眾生活日益提高,但是,也產生了能源消耗增多、環境污染加重等問題。為此,我國出臺了一系列優惠政策,促進了海上風電、核電等新能源發電行業的蓬勃興起,市場競爭呈現出激烈化態勢。面對這一形勢,新能源發電企業加強稅務風險的識別、防范工作,提高內部管控水平,就顯得特別重要。針對增值稅、所得稅等方面可能出現的稅務風險,應積極通過規范納稅流程等途經予以解決,避免問題的發生,促進企業的科學、健康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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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營改增;小企業;財務核算;影響與措施
一、“營改增”的基本概念與必要性研究
(一)“營改增”政策的基本含義與現狀分析
所謂“營改增”,指的是在企業內部改征收增值稅,代替原有的營業稅。現階段,國內出現了同時征收以上兩稅種的現象,這很可能會導致重復征稅現象頻發,進而對納稅人產生極為不利的影響。以上論述表明,當前我國的稅收機制依舊有許多問題需要解決,而“營改增”政策的推行,能夠迅速填補稅制當中的空缺,進一步減輕各企業的稅負重擔,增強納稅積極性,最終為我國社會經濟的發展提供便利。從國外的基本現狀出發,各個發達國家非常重視“營改增”這一政策對小企業財務核算工作的影響,例如美國、日本、德國、意大利等國家,便對小企業進行了專門的限定,像英國等國家還在公認的適用會計準則基礎上進一步制定了小企業財務報告準則。在實行“營改增”之后,國外各中小企業均根據當前形勢對財務核算工作進行了調整,比如說韓國、日本的《小企業財務管理法》以及美國的《小企業財務核算創新法》等,都體現出了國家對營改增實施后企業財務核算的重視。現階段,無論是國內還是國外,營改增方略的推行都對小企業的財務核算產生了巨大影響。
(二)“營改增”政策推行的可行性研究
首先,“營改增”政策在我國的頒布與施行,實現了和國際稅制的接軌,同時也推動了國民經濟的發展。對增值稅來講,抵扣是它的藝術、精華所在,如果抵扣不足,則無法稱之為真正意義上的增值稅。在工商業領域實施“營改增”政策,可以有效解決重復征稅的現象,推行出口徹底退稅,有助于拉動工商業、制造業的發展,增加外貿出口。我國是一個制造業大國,對外出口具有關鍵性的影響,達成和世界稅制的接軌,是中國經濟走向世界的基本保障。其次,和營業稅進行比較,可以凸顯出增值稅的明顯優勢。伴隨著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完善,營業稅的局限性慢慢展現出來;在市場經濟體制下,增值稅的征收范圍迅速擴大,影響力也逐漸上升。所以說,“營改增”已經逐漸成了一種必然趨勢。與此同時,因增值稅與營業稅的并行、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漸深化,在很大程度上影響了增值稅作用的發揮,也全面反映出中國稅制結構的弊端。國內經濟結構如果想要實現優化轉型,就應當更加注重第三產業的發展,由于分工的細化,流轉環節會不斷增加,對于營業稅而言,很可能造成重復征稅的問題,企業為降低納稅額或者避稅,削減自身的經營形式,如:分包、外包以及轉包等等,進而令市場活躍度迅速下降,嚴重影響資源的合理配置,進一步限制第三產業的迅速發展。營業稅的征收難度較大,相比之下,增值稅則具備公平稅負、防止重復計征、稅收中性等一系列優勢,以上均暗示出實施營改增的必要性。第三,從稅收公平的角度出發,通過“營改增”這一稅制政策的實行,不僅可以有效減輕交通運輸業的稅負,對一些服務行業也具有一定的減負作用,其有助于推動第三產業的迅速發展和產業結構的調整優化。同時,“營改增”可以有效防范重復計征稅務的問題,凸顯出稅負公平和社會公平的原則,有效體現了社會大眾對減輕稅負的一致要求。這次稅制改革,有助于拉動第三產業的發展,增強其競爭力,擴展經營領域。一方面,對于第三產業購入的固定資產,我們可對其進行抵扣,從而令抵扣具備連續性特點,對于交通運輸業和一些服務行業來講,因為抵扣稅款,和制造業有機結合,最終實現同步發展;另一方面,“營改增”政策體現出稅收公平,在稅收待遇一樣的前提下,第三產業的國民經濟地位獲得大幅度上升,具備與第二產業相抗衡的實力,進一步為社會提供更好的服務。此外,從征稅和抵扣角度出發,由于國內推行增值稅稅制改革時間較長,并且在征稅及抵扣管理方面,早已積累了大量的經驗,最主要的是構建起了嚴謹的規則制度,保障有法可依。稅制改革在征稅、抵扣等方面,具有很強的可實施性。例如,在我國的稅收機制當中,對于納稅對象、征稅范疇、稅率、優惠政策以及發票開具等方面,均有著嚴格的規范,并且附加了有關的配套設施,有效保證增值稅征收的合理性、合法性。而對營業稅來講,其是以總營業額和應納稅額相乘計算得來,對增值稅而言,則是選取“扣稅法”實物計征,盡管兩者的計稅手段各異,然而從征稅對象本質看來,其均屬于流轉稅項目,所以說,“營改增”稅收政策在征稅和抵扣方面,具備可操作性、可借鑒性。
二、“營改增”對小企業財務核算的具體影響
(一)對小企業經營過程中稅收的影響
在小企業的經營環節當中,財務核算至關重要,企業進行財務核算必須提早掌握最新的稅收規章制度,然后根據各種產業、各個區域做出科學合理的分配,減少企業面臨的稅收風險,并且根據企業發展的實際情況,設立系統的投資方案。如果企業的經濟收入較高,則需要繳納的增值稅也會更高一些,因此,對小企業來講,當營業額持續增加的時候,必須針對財務核算制定合理有效的應急措施,例如:在原材料的添加時,減少企業經濟收入,這樣一來便可以在很大程度上減輕企業的稅負壓力。此外,小企業還能夠根據地區間的差異,令繳納的稅額降低,變得更為合理。
(二)對小企業納稅范圍的影響
進行稅制改革之前,國內小企業在納稅的時候,必須按照生產經營的納稅項目,繳納相應的營業稅,與此同時,對于企業購入的固定資產,無法進行抵扣;對制造業而言,對企業購入營業稅勞務不能進行抵扣;而對于營業稅勞務企業而言,不能抵扣相互間提供的勞務部分,從而導致了企業面臨重重征稅的難題,還面臨著“全額征稅”的形勢。舉個例子,在推行“營改增”政策之前,中國共有九個征稅范圍,在眾多稅收范圍當中,營業稅是最為主要的,幾乎不對增值稅部分進行計征。在我國推行稅制改革后,對主要的征稅范圍進行了重新調整,依據以往的計稅方法,對增值稅而言,主要征收企業生產運營環節中產生的增值額部分,這樣做的好處在于可以防止重復征稅,并且有助于實現產業化的協作。伴隨著國內社會經濟的迅速發展,市場經濟也隨之不斷發展,在企業生產經營環節當中,分工也進一步細化,在這種前提下推行營改增政策,不但可以避免出現營業稅的重復計征現象,也不影響市場分工,又能拉動服務業的出口,最終有效促進國內經濟的迅速發展。
(三)對小企業定價機制的影響
自從中國推行“營改增”稅制改革后,國內的小企業需要根據自身的經營項目,對定價機制進行重新布局和規劃,在規劃時,企業應當針對經營利潤,對比稅改之前和稅改之后的變化,更重要的是需要全面考慮經營穩定性。對小企業而言,決定它們的利潤額的基本要素如下所示:經營成本、經營收入、繳納稅額、其他費用等。例如,假設某企業的經營收入為100萬元,按照營業稅的標準稅率3%應繳納的營業稅為3萬元,這些可納入到稅款及其他所需費用中;再比如說,設定企業成本為300萬元,則企業利潤額為470萬元;而營改增施行后,企業相應的增值稅稅率調整為11%,此時的企業利潤變為390萬元。通過上述實例可以看出,這說明在我國推行“營改增”稅制改革后,小企業的稅負明顯減輕,企業的經營收入及市場競爭力迅速提高,進而推動了企業的快速發展。
(四)對小企業運營收入的影響
我國推行“營改增”的稅收機制改革,在很大程度上影響著小企業的收入。對一個企業而言,它的根本目標即為增加經濟收入,但是,在營改增實施前,國內的稅制出現了嚴重的重復征稅現象,如此一來,便會對企業的經濟收入產生巨大影響。因此,在綜合考慮的基礎上,我國最終決定施行“營改增”改革,進一步減輕了小企業的稅負壓力,同時增加了其經濟收入,推動了小企業的發展。具體比如,企業在增加產品材料時對應降低整體收入,如此一來能夠有利于企業稅收額的減少。
(五)對小企業內部職工意識的影響
我國政府在提出稅收機制改革之后,小企業在緩解納稅壓力的基礎上也需要對內部職工進行相對應的管理,在內部經營管理過程中,對財務核算人員的考核非常關鍵,企業必須給予高度關注,因為這樣不但能夠加強企業職工的繳稅意識,也能夠令其全面了解到逃稅漏稅的嚴重后果與危害。“營改增”政策推行后,小企業會計核算人員應當對有關發票進行有效的管理,以便讓企業稅務和利潤兩者間達到均衡的狀態,并且盡可能達到小企業稅務管理的最高標準。
三、小企業針對“營改增”政策進行會計核算的對策
(一)調整預算方案,更好地適應稅務環境
小企業在生產經營環節中,財務核算是始終處于變化之中的,所以其應當全面掌握新的稅制政策,同時對當中的各項具體規定做到充分了解,然后,根據各個地區增值稅的有關規定,進行科學系統地利用,把控好稅務風險,最終研究制定出創新性的稅務方案。關于增值稅的實行,最好根據試點的具體稅務狀況,選用能夠滿足當地企業發展需求的稅制。首先,對于小企業的財務核算工作,應當做好增值稅中兩種稅額的匹配,也就是:銷售稅額及進項稅額。經過一系列的稅制革新后,小企業在開展經營交易活動的時候,便可以抵扣一部分進項稅額,并且在上繳營業稅的時候,可以根據自身的經營收入狀況,合理調整應當繳納的增值稅額,如果在某一個階段當中,企業的經營收入很高,則增值稅銷項稅額就會很大,對于這種情況,小企業可以選取加大購入產品材料的數目來擴大進項稅額,進一步令應繳稅額迅速降低。其次,根據各個地區不同的稅率規定,科學合理地劃分稅務等級,并且選取更為系統的稅額計算手段,制定出一套健全的稅務籌劃方案。最新的稅務機制是按照銷售與服務不同類別,同時選取不同的增值稅率,所以說,實施“營改增”稅制變革后,國內小企業更應當根據自身的涉稅項目,合理劃分納稅等級,規范內部財務管理,進行科學細致的財務核算,盡可能地降低稅負。
(二)將企業決策和財務核算兩者緊密聯系起來
當一個小企業在做出一項重大的決策前,通過合并納稅主體,同時向當地的稅務機構提請新稅額計算方法。向稅務機關繳納一切和增值稅有關的項目,進而令企業繳納的總體稅額迅速下降,賦稅壓力大大減輕。除此之外,小企業還必須根據最新的稅務制度當中的有關規定,進一步改進企業的經營模式,令其和國家有關優惠政策相適應,為更好地進行會計核算提供便利。如,中鐵涿州公司在開展京福工程項目核算時,對“基礎性科目”“機械作業科目”“輔助生產科目”等根據項目建設的實際需要,選取了更具針對性的會計核算方法,其中機械作業科目的最終核算結果為1100多萬元。
(三)對涉稅者進行系統培訓
小企業必須更加注重對涉稅人員職業技能的培訓,增強會計核算工作者的業務能力,進一步完善發票管理,擴大稅務管理范疇,并且強化涉稅人員的業務素養,使工作者形成良好的稅法意識,提升企業應對稅務風險的能力,制定出更加完善、科學的稅收制度。例如,應當進一步明確報賬員、資料收集人員以及現金管理者等的職責分工,令企業財務核算管理質量獲得有效提升。
作者:朱莉莉 單位:佛山市南海區信息技術學校
參考文獻:
[1]林敏莉.淺談“營改增”對小企業會計核算的影響及應對策略[J].財經界(學術版),2014(03)
1.關于國際稅法的基本特征
(1)國際稅法的調整對象。國際稅法最核心的問題就是其調整對象,這是該學科研究的起點。我國學者對此歷來持廣義說觀點,認為國際稅法不僅調整國家間的稅收分配關系,還調整國家與跨國納稅人間的稅收征納關系。[1]
(2)國際稅法的客體。有學者認為,國際稅法的客體包含著具有遞進關系的兩個層面的內容。第一層面是國際稅法中的征稅對象,它不僅包括跨國所得,還包括涉外性的特定財產、遺產以及進出口商品流轉額等。[2]第二層面的客體是在國家間進行分配的國際稅收收入或稱國際稅收利益。[3]
(3)國際稅法的主體。有學者認為,從其在國際稅收法律關系中所處的地位來看,國際稅法的主體可以分為國際征稅主體、國際納稅主體和國際稅收分配主體;從主體的表現形式來看,有國家、國際組織、法人和自然人。[4]有的學者則認為,國際稅法的主體有三方,即跨國納稅人、收入來源國和跨國納稅人的居住國。[5]
(4)國際稅法的法律規范。有學者認為,國際稅法的法律規范具有多樣性的特征,既包括國際法規范,又包括國內法規范;既包括實體法規范,又包括程序法或沖突法規范。此外,國際稅法中實體法規范和沖突法規范的并存還決定了其在調整方法上必然具有“兼備直接調整和間接調整方法”的特征。[6]
(5)國際稅法的基本原則。對涉外稅法的基本原則,學者們的觀點比較一致,認為主要包括三條:①維護國家和經濟利益;②堅持平等互利;③參照國際稅收慣例。而關于國際稅法的基本原則,學界的意見也較統一,認為主要有兩條:①國家稅收管轄權獨立原則;②公平原則。只是有學者認為,將公平原則總結為“國際稅收分配關系中的平等互利原則”[7],或僅指“征稅公平原則”[8]是有失全面的。國際稅法的公平原則應包括國際稅收分配關系中的公平原則(簡稱“分配公平原則”)和涉外稅收征納關系中的公平原則(簡稱“征納公平原則”)。[9]
2.國際稅法與稅法、涉外稅法間的關系
在國際稅法與國內稅法、涉外稅法間的關系上,我國學者持有不同觀點,歸納起來主要有兩大類:(1)按照稅法的主體和適用范圍不同,將稅法分為國內稅法和國際稅法,這是最普遍的觀點。其中又分為兩種。一種主張涉外稅法是國內稅法的一部分,不屬于國際稅法;[10]同屬此種但又稍有不同的觀點認為,國家稅法按其實施范圍可分為國內稅法和涉外稅法,涉外稅法是國際稅法產生的基礎,但又在法律關系主體、制定者與實施方法、規范的形式和內容等方面區別于國際稅法。[11]這一觀點實際上是采國際稅法狹義說的。另一種則認為涉外稅法既是國內稅法的一部分,又是國際稅法的法律淵源之一,大部分國際稅法學者都持這一觀點,[12]這也是目前的主流觀點。(2)按稅法的適用范圍劃分為國內稅法、涉外稅法、國際稅法、外國稅法等,并認為它們彼此之間是相互聯系并可以相互轉化的。[13]這種分類方法的偏誤在于所劃分的稅法的制定主體不統一,對國內稅法和涉外稅法而言,其所劃分的是單個國家的稅法;對國際稅法而言,針對的是兩個或兩個以上彼此間具有國際稅收分配關系的國家;對外國稅法,又是從單個國家與除其之外的其他所有國家間的關系來說的。
我們主張:(1)稅法是指一國所有有關稅收的法律規范,從法律淵源看,包括該國國內稅法(具體又有稅收憲法性規范、稅收法律、稅收行政法規、地方性稅收法規等)和該國締結和參加的國際稅收協定(是國際稅收條約和其他國際條約中有關稅收條款的統稱)以及該國承認和接受的國際稅收慣例等,還有相應效力等級的其他法律法規中有關稅收的條款。(2)涉外稅法是指一國國內稅法中具有涉外因素的稅收法律規范,包括涉外稅收實體法和涉外稅收程序法等,它與所對應的非涉外稅法的交叉部分即為既適用于涉外納稅人又適用于非涉外納稅人的稅收實體法和稅收程序法,也就是所謂的“相對的涉外稅法”。[14](3)國際稅法是調整國家涉外稅收征納關系和國際稅收分配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針對單個國家而言,包括該國的涉外稅法、該國締結和參加的國際稅收協定以及該國承認和接受的國際稅收慣例等。此時,稅法完全包括國際稅法,因為一國國際稅法之正式法律淵源必同時亦為該國稅法之法律淵源。國際稅法也可以針對兩個或兩個以上國家而言,包括各國的涉外稅法、各國締結和參加的國際稅收協定以及各國承認和接受的國際稅收慣例等。此時,國際稅法和其中任一國的稅法是交叉關系,其所交叉部分即為“該國的國際稅法”。[15]在上述兩種情況下,都存在著一國國內稅法與國際稅法的劃分,其所交叉部分為“該國的涉外稅法”。[16]
以上是就部門法的角度而言的,從部門法的角度來看,稅法學應完全包括國際稅法學。而法學研究的范圍必然超過具體部門法的法律規范的內容,所以,國際稅法作為一個部門法和國際稅法學作為一個法學學科是不同的,后者的研究范圍大大超過前者規范體系的內容。[17]
(二)WTO與中國涉外稅法
隨著中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與之相關的法律問題開始引起法學界的重視。但是由于稅法學本身的力量不足,目前對“WTO與中國涉外稅法”研究十分深入的成果不多。而與此形成鮮明對比的是,稅收學界、特別是國際稅收學界對此十分重視,并相繼有一批成果面世。鑒于兩個學科緊密的關聯度,我們在本部分評述中的視野已經合理地超出了國際稅法的學科界限。
中國加入WTO除了對經濟體制產生影響外,對于我國法律制度的影響也將是巨大而深遠的。世界貿易組織要求每一個成員保證其法律、規則和行政程序與WTO協定及其所附各協議中的義務相一致,而中國目前的國內相關立法在不少領域都與其存在差距甚至沖突,因此,修改與WTO規則相沖突的國內立法,盡快制定WTO所要求的相關法律已是刻不容緩。
與WTO對上述法律部門全方位的直接沖擊相比,中國加入WTO對稅法的影響除了關稅法之外相對間接得多。研究如何利用WTO的現有規則體系,最大程度地發揮關稅在限制進口、保護民族產業方面的作用,是關稅法改革面臨的重大議題。
有的學者認為,關稅減免既不符合國際經貿慣例,也違背了世界貿易組織國民待遇原則,且造成了國內市場的不公平競爭,因此,應逐步取消各種減免優惠政策,在此前提下降低關稅水平,消除名義稅率與關稅實際征收率之間的差距,同時優化關稅結構,以體現我國的產業政策。另外,應當改變中國原有單一的關稅結構,建立包括從價稅、從量稅、季節稅、復合關稅、緊急關稅等在內的特殊關稅制度,建立我國反傾銷、反補貼法律體系,以期達到對本國產業、產品和國內市場適度保護的目的。[18]
我們認為,與普通關稅法相比,WTO對反傾銷稅法和反補貼稅法關注的出發點是不一樣的.[19]
學者們還熱烈地討論了中國涉外稅法與世貿組織規則的積極沖突以及防治對策,比較一致的結論是,WTO的各項協議和各項規則性文件中,同稅收密切關聯的是最惠國待遇原則和國民待遇原則,此外還有關稅減讓原則、反補貼、反傾銷原則、透明度原則、例外原則和發展中國家優惠原則。我國現行稅收法律制度中的確存在著若干與WTO的要求不相符合的地方,如用稅收支持“以產頂進”和“以出項進”;按出口業績減免稅;進口產品稅負高于國產產品;進口項目投資抵免限于國產產品;即征即退限于某些企業的國產產品等。為此,應對現行稅法進行一次全面清理,對明顯屬于違反WTO原則和規則的規定區分不同情況分別處理,有的要立即主動調整、改革,有的可在過渡期內稍加緩沖,還有的如果不造成其他成員國經濟損害,而又確需保留的,也可暫時保留,待有關成員申訴時再做處理。[20]
另外,我國的涉外稅收優惠法律制度也是近年來學者們援引WTO國民待遇原則經常予以關注和批評的話題,認為由于內在的制度缺陷及其所體現的政策導向的偏差,外資稅收優惠法律制度在發揮積極作用的同時也對我國的經濟持續、健康、穩定的發展帶來了一些不利的影響,主要表現在稅收優惠內外有別、層次過多,稅收優惠方法單一,對產業政策體現不夠等。[21]
最后,WTO關于法律的透明度和統一實施要求對中國稅法的建設無疑提出了更高的標準,這會在一定程度上和一段時間內與中國稅法發生摩擦。[22]
總體而言,我們認為,加入WTO對中國稅法的直接沖擊并不大,除了關稅法的改革必須亦步亦趨地與中國在“入世”談判中所承諾的義務保持一致外,其余的方面可以根據形勢通過微調加以解決。但是,這絕不意味著WTO對中國稅法的影響就此為止,恰恰相反,與加入WTO對中國稅法的制度性影響相比,[23]WTO所代表的世界多邊自由貿易體制及其內含的經濟自由化、一體化及法治化觀念對中國稅法的沖擊更為長遠和持久。中國稅法除了考慮如何修改舊法或制定新法以保持與WTO規則的一致外,更需高瞻遠矚地為中國經濟的改革開放積極有效地發揮作用。在新的形勢下,繼續強化為市場經濟發展和對外經貿合作服務,加強稅收法治、促進依法治稅,在努力維護稅收的同時積極與國際接軌,是WTO對中國稅法在觀念上的最高層次的沖擊。[24]
(三)電子商務與國際稅法
隨著全球電子商務的蓬勃發展,網絡貿易已經成為一種越來越重要的交易形式。由于網絡貿易與傳統的交易方式大相徑庭,許多活動已經從“有形”變成“無形”,從而使稅法上的許多程序性要素,如納稅地點、納稅環節等非常難以確認,同時也很難確定哪個國家當然
享有稅收管轄權,使稅法、特別是國際稅法遭受了很大的挑戰。電子商務在某些方面與傳統的國際稅法基礎理論發生了根本性的沖突,也使得世紀之交的國際稅法承受了前所未有的壓力。[25]
1.關于國際稅收管轄權的確定標準
常設機構的確定直接關系到經營所得來源地的確定,以及相關主體稅收管轄權的行使。在電子商務中,人們往往通過網站、服務器、遠程通訊設備直接進行交易,而不一定非要在他國設立傳統意義上的“常設機構。[26]而對于這類基礎設施是否構成常設機構,各國往往根據本國的利益加以判斷和確定。如美國、日本等技術出口強國就持否定態度,不主張由所得來源地征稅,而一些技術進口國則堅決主張將這類設施視為常設機構,以保證自己擁有優先的屬地稅收管轄權。這種分歧的存在使得傳統的管轄權理論無法有效發揮作用,稅收糾紛自然難以避免。
住所是判斷自然人和法人居民身份的重要標[27]但是,跨國網絡經營卻動搖了傳統的“住所”的基本概念。外國公司通過國際互聯網在內國的活動通常不需要設立住所,因而很難對其行使管轄權。由于不需要在固定地點辦理機構的設立登記,而地點本身是變動不居的,因而傳統的登記地、管理控制地、總機構所在地等確定居民的標準同樣難以把握,稅收管轄權的沖突也會越來越尖銳。
2.關于征稅對象的發展
信息社會的發展會在很大程度上擴大征稅對象的范圍,同時也會使商品與服務的區別日趨模糊,從而增加征稅的難度。如文字作品、音像作品、電腦軟件改變傳統的書籍、磁帶或光盤的形式,而在數字化后直接通過網絡銷售就屬于這種情況。而信息加密技術的發展和易于傳輸復制的特性更使征稅機關很難確定征稅對象的具體性質。一項所得究竟屬于營業所得、勞務所得還是投資所得、資本利得,適用稅率可能會有很大的不同,這對于實行分類所得稅制的國家無疑是一種沖擊。
3.關于稅收征收管理
首先,網絡貿易“無紙化”程度越來越高,而電子賬簿、憑證易于篡改且不留痕跡,稅收征管、稽查逐漸失去了“物化”的紙制憑證基礎,難度急劇增加。特別是在金融領域,“電子貨幣”、“電子銀行”的發展使得交易越來越隱秘,大大超出了現時征稅機關的稽核能力。其次,網絡的發展為廠商之間及廠商與消費者之間的直接交易提供了大量的機會,從而嚴重削弱商業的中介作用,也使得稅法上久已形成的代扣代繳制度的作用受到削弱,對稅收征管會產生很大的影響。最后,由于無法對一些無形的憑證貼花,因而很難對這些憑證采用貼花的方式征收印花稅,甚至應否對“無紙化”的交易憑證征收印花稅都有人表示懷疑。
4.網絡貿易征稅問題
對于網絡貿易應否征稅,如何征稅,這是當前爭論較大,也十分重要的一個問題。歐盟基本持肯定態度,但主張不開征新稅(如比特稅等),[28]而是充分利用原有的稅種,對現行征稅范圍加以擴大。美國歷來堅持網絡空間的技術特點,強調對網絡貿易實行寬松的稅收政策,主張遵循稅收中性原則,對與因特網有關的商務活動廣泛免稅,特別是對網絡貿易給予免稅。我國學者對網絡貿易的征稅問題基本上持贊同意見,這里既有稅收公平原則的考慮,更有國家利益的衡量。就前者而言,網絡貿易的特殊性僅在于它是一種數據化的交易,它沒有也不可能改變交易行為的本質,征稅理所應當。況且,如果對一般的貨物貿易及服務貿易征稅,而對網絡貿易免稅,這明顯是對傳統貿易的稅收歧視。從后者來看,我國作為發展中國家,信息優勢不強,如果順應發達國家的要求放棄對網絡貿易征稅,可能會影響國家財政利益。為此,有的學者特別強調,我國對網絡貿易征稅應兼顧公平原則和效率原則。公平原則要求不分貿易的具體形式,一視同仁地征稅;效率原則要求稅收不至于阻礙國際網絡貿易的發展。在稅收管轄權方面,反對單一的居民稅收管轄權原則的適用,堅持屬地管轄權原則優先,居民管轄權原則為輔。同時必須有效地運用現代科技手段,完善稅收征管,強化稅務稽查。[29]
總而言之,雖然目前有關電子商務的發展對稅法挑戰的著述非常多,對國外的各種學理和官方觀點都有所了解,對稅法面臨的問題也深有體會,但是,在發現問題的同時能夠提出應對之策的較少,特別是對中國在信息技術和產業落后、急需發展電子商務的背景下如何確立電子商務課稅的原則立場和具體方案研究不足。
(四)國際避稅的概念與性質
國際避稅與國際雙重征稅是國際稅法研究的兩大主題。對于國際雙重征稅問題,經過多年的研究和借鑒國際經驗,目前已經基本形成了解決問題的系統方案,學者們在大的方面也無明顯分歧。但從理論界的論爭中我們看到,人們對國際避稅的概念,特別是國際避稅是否合法還很難達成一致。正是由于國際避稅概念的內涵上不確定,對國際反避稅的方法、手段等就難以達成共識。
有學者認為,盡管避稅行為在形式上并不違反稅法,但它實際上是違反稅法的宗旨的,因而不是稅法所鼓勵和提倡的行為。該學者對轉讓定價這種重要的避稅手段進行了較為深入細致的介紹,并認為我國在完善轉讓定價時應注意以下幾個方面:(1)應當將有形資產和無形資產分開,對無形資產交易單獨實行稅法規制;(2)應擴大無形資產的范圍,同時引入新的“利潤分割法”;(3)應規定情勢變更原則,允許特殊情況下的事后調整,尤其是在無形資產的轉讓所得方面;(4)由于我國境內非單一的稅收管轄權并存的局面短期內難以消除,因此同樣還要注意僅在國內經營的企業的轉讓定價問題。[30]學者們傾向于通過劃清其與國際逃稅、國際節稅的界限,實現對國際避稅概念的準確定性。如有學者認為,“國際避稅,是指跨國納稅人利用各國稅法規定的差別,或有關稅收協定的條款,采用變更其經營方式或經營地點等種種公開的合法手段以謀求最大限度減輕其國際納稅義務的行為。而國際逃稅則是指跨國納稅人利用國際稅收管理合作的困難與漏洞,采取種種隱蔽的非法手段,以謀求逃避有關國際稅法或稅收協定所規定應承擔的納稅義務”.[31]有的學者認為:“國際避稅是指跨國納稅人通過某種形式上不違法的方式,減少或躲避就其跨國所得本應承擔的納稅義務的行為。而國際逃稅是指納稅人采取某種非法的手段或措施,減少或躲避應承擔之納稅義務的行為。”[32]還有的學者認為,國際租稅規避,依其適法性可分為合法節稅行為、非違法之避稅行為和違法之逃稅行為,三種行為都屬于避稅,但法律性質不同。[33]
有的學者從稅法基本原則的角度分析了轉讓定價行為的法律性質,認為轉讓定價是行為人利用經濟往來的意思自治即契約自由原則,濫用法律事實形成之自由,使法律意義上的資產、收益的受益人徒具虛名,經濟成果的享用歸屬于他人,是一種利用法律漏洞的租稅規避行為。轉讓定價違背了實質課稅原則、稅收公平負擔原則、應能負擔原則,但卻是對租稅法律主義原則的維護。故出于對國家法安定性和預測可能性的肯定,應確認轉讓定價在“實然”意義上是一種法無明文禁止規定的避稅行為,但通過立法機關對稅法的不斷完善,將實現對其“應然”意義上為非法逃稅行為的定位。[34]
我們認為,國際避稅是避稅活動在國際范圍內的延伸和發展,它是指納稅人利用各國稅法的差別,或者是一國內不同地區間、不同行業間稅負的差別,采取非法律所禁止或者法律所禁止的方式最大限度地減輕其納稅義務的行為。國際避稅不一定合法,就其性質可分為合法避稅與違法避稅兩種情形,前者是指國際稅收籌劃,后者是指國際逃稅,反國際避稅實際上就是反國際逃稅。而反國際逃稅最有效的法律措施就是轉讓定價稅制、避稅港對策稅制、防止國際稅收協定濫用三位一體的綜合運用。[35]
「注釋
[1]參見劉劍文主編:《國際稅法》,北京大學出版社1999年版,第20頁;那力:《國際稅法》,吉林大學出版社1999年版,第2頁;、陳治東主編:《國際經濟法專論》(第6卷),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4頁。而狹義說則主張國際稅法調整對象僅限于國家間的稅收分配關系,不包括涉外征納關系。
[2]這是一種廣義的觀點,另見王傳綸主編:《國際稅收》,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92年版,第13-16頁。狹義的觀點則認為,國際稅法的客體就是跨國納稅人的跨國所得,而關稅法等流轉稅法不包括在國際稅法中。參見高爾森主編:《國際稅法》(第2版),法律出版社1993年版,第8-9頁。
[3]參見劉劍文、李剛:《二十世紀末期的中國稅法學》,《中外法學》1999年第2期。
[4]參見劉劍文:《國際所得稅法研究》,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0年版,第9頁。
[5]參見那力:《國際稅法》,吉林大學出版社1999年版,第1-2頁。
[6]參見劉劍文:《國際所得稅法研究》,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0年版,第10頁。
[7]陳安:《國際稅法》,鷺江出版社1988年版,第16-18頁;參見羅曉林、譚楚玲編著:《國際稅收與國際稅法》,中山大學出版社1995年版,第174—175頁。
[8]高爾森主編:《國際稅法》(第2版),法律出版社1993年版,第10—11頁。
[9]參見劉劍文、李剛:《二十一世紀末期的中國稅法學》,《中外法學》1999年第2期。
[10]參見孫樹明主編:《稅法教程》,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13-14頁。
[11參見鄧建煦、劉文珠:《涉外稅法與國內稅法、國際稅法的比較》,《政治與法律》1988年第5期。
[12]嚴振生編著:《稅法理論與實務》,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4年版,第34-35頁;許建國等編著:《中國稅法原理》,武漢大學出版社1995年版,第19-21頁。
[13]參見劉隆亨:《中國稅法概論》(第3版),北京大學出版社1995年版,第64頁。
[14]參見張勇:《國際稅法導論》,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89年版,第3頁。
[15]有的學者認為,國際稅法的“國別性”相當明顯,與其稱之為“國際稅法”,不如稱之為“某一國的國際稅法”。參見何江主編:《法學知識》,群眾出版社1985年版,第387頁。
[16]參見劉劍文、李剛:《二十世紀末期的中國稅法學》,《中外法學》1999年第2期。
[17]參見劉劍文主編:《國際稅法》,北京大學出版社1999年版,第16頁。
[18]參見洪慧民、陳立梅:《試論我國關稅現狀及其改革》,《財經研究》1999年第11期。
[19]參見本書《WTO體制下中國稅法發展的基本趨勢》一文。
[20]參見涂龍力、王鴻貌:《加入WTO與我國稅收法制體系的調整》,楊志清:《“入世”與我國稅收政策的調整》,馬維勝:《“入世”對我國稅收的影響及對策》,龐風喜:《論我國加入WTO的稅收應對措施》,同載《稅務研究》2000年第6期。另見鄺榮章:《中國加入WTO對我國稅制的影響及對策》,《涉外稅務》2000年第10期;王誠堯:《WTO規則對稅收的要求及調整》,《涉外稅務》2000年第8期;王選匯:《對國民待遇原則的認識要準確定位》,《涉外稅務》2000年第7期;吳俊培:《論我國加入WTO的稅收應對措施》,王選匯:《加入WTO調整國內稅收的基本思路和重點》,同載《涉外稅務》2000年第6期;王裕康:《WTO與各國國內稅制的趨同》,《涉外稅務》2000年第12期。
[21]對稅收優惠法律制度的完善可參見本書《國民待遇與外資稅收優惠政策之改革》、《WTO與中國外資稅收優惠法律制度之改革》等文。
[22]參見涂龍力、王鴻貌:《加入WTO與我國稅收法制體系的調整》,《稅務研究》2000年第6期。
[23]即WTO成員不僅在對外貿易政策的制定上受到WTO各項規則制度的拘束,而且其他相關國內政策和法律的制定方面也受到WTO制度的影響。參見蕭凱:《WTO的制度性影響及其法律分析》,《法學評論》2000年第4期。
[24]參見劉劍文:《加入WTO對我國稅法的影響》,《稅務研究》2000年第6期。
[25]這方面的主要研究成果有:張守文:《財富分割利器——稅法的困惑與挑戰》,廣州出版社2000年版,第311-337頁;廖益新:《電子商務的法律問題及對策》,《東南學術》2000年第3期;王歡:《電子商務稅收中的“常設機構”原則探析》,《法學評論》2001年第2期;朱炎生:《跨國電子商務活動對常設機構概念的挑戰》,劉永偉:《論電子商務的國際稅收管轄權》,同載陳安主編:《國際經濟法論叢》第3卷,第277-305頁;王裕康:《電子商務對稅收協定重要概念的影響》,《涉外稅務》2000年第6、7期;許正榮、張曄:《論網絡貿易中的國際稅收問題及對策》,《涉外稅務》2000年第2期;程永昌、于君:《國際互聯網貿易引發的稅收問題及對策》,《稅務研究》1998年第3期;劉恰:《電子貿易對國際稅收制度的影響》,《經濟科學》1998年第6期;那力:《電子商務與國際稅收》,《當代法學》2001年第3期。
[26]指導國際間制定稅收協定的《UN范本》和《OECD范本》都規定,“常設機構”是指一個企業進行全部或部分營業的固定場所。
[27]參見楊斌:《個人所得稅法居民身份確定規則的比較研究》,《比較法研究》1997年第7期。
[28]“比特稅”構想最早由加拿大稅收專家阿瑟?科德爾提出,其后由荷蘭學者盧?索爾特于1997年正式向歐盟提出方案,建議按電腦網絡中流通信息的比特量來征稅,且對于在線交易和數字通信不加區分,統一征收。方案提出后,引起了學者及政府官員的廣泛討論,意見分歧較大。許多學者提出反對意見,認為其過于草率。如從稅收要素上看,該稅的征稅對象是什么,稅目包括哪些,哪些可以征稅,哪些應當免稅,國際稅收管轄權如何劃分,重復征稅如何解決等,都有待研究。參見董根泰:《國際稅收面臨電子商務的挑戰》,《涉外稅務》1998年第3期。
[29]參見張守文:《財富分割利器——稅法的困惑與挑戰》,廣州出版社2000年版,第335-337頁。
[30]參見張守文:《財富分割利器——稅法的困惑與挑戰》,廣州出版社2000年版,第335-337頁。
[31]參見葛惟熹主編:《國際稅收學》,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1994年版,第19頁。
[32]高爾森主編:《國際稅法》(第2版),法律出版社1993年版,第124頁。
[33]參見陳貴端:《國際租稅規避與立法管制對策》,載徐杰主編:《經濟法論叢》(第2卷),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608-610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