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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電子商務的稅收籌劃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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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篇:電子商務的稅收籌劃范文

    一、讓利促銷時的稅收籌劃

    不同的讓利促銷方式會涉及不同的稅種從而使納稅人承擔不同的稅收負擔。

    1.折扣銷售,并在同一張發票上分別注明:稅法規定以扣除折扣后的實際銷售額計算繳納增值稅和所得稅,且該種方式不存在個人所得稅的繳納,因此該種方式稅負最輕。但若不在同一張發票上注明,則按未扣除折扣的全額銷售額計算繳納,因此企業應盡量在同一張發票上注明。

    2.贈送實物:采取實物折扣的銷售方式,其實質是將貨物無償贈送他人的行為。根據規定,無論贈送的貨物是自己生產的還是委托他人加工或購進的,折扣的實物不論會計上如何處理,均應視同銷售貨物計算繳納增值稅。并且企業要為消費者繳納所得贈品的個人所得稅。因此,比前一種方式稅負加重了。

    3.返還現金:返還現金與直接捐贈現金相似,按規定,直接捐贈不允許稅前扣除,應調增應納所得稅額。且存在繳納個人所得稅,因此該方式稅負最重。

    二、購銷活動中轉讓定價的稅收籌劃

    1.貨物的轉讓定價。即集團公司利用其關聯公司之間的原材料供應、產品銷售等貿易往來,通過采用“高進低出”或“低進高出”等內部作價辦法,將收入盡量轉移到低稅負公司,而把費用盡量轉移到高稅負公司,從而達到轉移利潤和減輕整體稅負的目的。

    2.勞務的轉讓定價。關聯企業之間可以利用勞務的內部作價方式提供勞務,不計報酬或不按常規計收報酬,轉移收入,來實現利潤的轉移和減輕總體稅負。

    3.有形資產的轉讓定價。關聯企業之間通過租賃機器設備實現避稅。一種是利用自定租金來轉移利潤,如處在高稅國的公司借入資金購買機器設備,以最低價格租給低稅國的關聯企業,后者再以高價租給另一高稅國的關聯企業,就可以達到一箭雙雕、轉移利潤避稅的目的;另一種是利用國家之間折舊規定的差異進行避稅。有的國家按機器設備的法定所有權計提折舊,有的國家規定按機器設備經濟所有權計提折舊。兩個處于不同規定的國家的關聯企業之間,就可以利用設備租賃業務重復計提兩次折舊。再一種是先賣后租用,購進設備投入生產后,即可提取折舊。如將投產不久的設備先出售再租回使用,這樣買賣雙方,對同一設備都可享受首年折舊免稅額,租用設備的承租方還可享受在利潤中扣除設備租金的優惠。

    4.無形資產的轉讓定價。關聯企業之間通過對無形資產的轉讓和使用,采取不收報酬或不按常規價格作價的方法,轉移收入和利潤,實現避稅。因為無形資產價值的評定缺乏可比性,很難有統一的標準。因此,與其他轉讓定價方式相比,無形資產的轉讓定價更為方便。關聯企業可以通過無形資產的特許權使用費轉讓定價,來調節其利潤,以追求稅收負擔最小化。

    三、利用電子商務進行稅收籌劃

    1.利用免稅條款進行籌劃。目前,各國稅法對電子商務是否征稅有不同的規定,如美國1998年國會通過互聯網免稅法案。這樣在美國境內或同美國公司開展貿易活動時,就可能有很大的籌劃空間。我國規定: 外商投資企業的訂單,如使用電話、計算機聯網訂貨,沒有開具書面憑證的,暫不貼花。如某企業2002年1月~9月出口金額達4.6億元,如果按傳統方式銷售,應繳納印花稅13.6萬元,若通過電子郵件銷售,13.6萬元的印花稅就合法地節省了。

    2.利用稅收管轄權進行籌劃。對于實行地域管轄權原則的國家,依照稅法規定,外國公司獲得的所得是否在該國繳稅,取決于該商品或勞務是否在該國銷售,以及是否在該國辦理過稅務登記。這就為依靠互聯網進行納稅籌劃提供了空間,比如香港目前實行地域管轄權原則,如果某企業不想就其在香港的交易向香港政府繳納稅款,可以不在香港注冊,并通過互聯網進行交易,香港政府無法征稅而不必納稅。

    3.利用常設機構進行籌劃。OECD稅收協定范本指出,僅僅是網站運作不足以構成常設機構,然而,也不排除電腦設備構成常設機構的可能性,完全自支運行的網站服務器可能構成常設機構;而自動化程度較低,只行使準備性和輔助的網站服務器可能不構成常設機構;根據網站提供服務的協議,在獨立的因特網服務提供商的服務上運行的網站也不構成常設機構,因此,我們盡量避免成為常設機構進行商品交易則可免稅。

    四、通過設立銷售公司進行稅收籌劃

    通過組建銷售公司除了可以獲得與轉讓定價有關的利益以外,還可以在某些稅種實現節稅的目的。

    1.降低消費稅計稅依據的稅收籌劃。消費稅的納稅環節發生在生產、委托加工、進口和零售環節,因而如設立獨立核算的銷售部門,由于處于銷售環節,只需繳納增值稅,不繳納消費稅,這樣可以使企業集團的整體消費稅負下降,但增值稅稅負不變。

    2.擴大費用列支范圍的稅收籌劃。通過設立銷售公司再進行一次銷售,增加了企業的銷售額,從而擴大了法定扣除范圍,使企業所得稅負明顯下降。

    五、簽訂合同中的稅收籌劃

    根據規定,在業務中,單位與委托單位之間簽訂的委托合同,凡僅明確事項、權限和責任的,不屬于應稅憑證,不貼印花稅,而且由于沒有收入,不存在繳納營業稅的問題。因此,在簽訂合同時,如存在轉委托,最好簽為合同以減少稅負。

    第2篇:電子商務的稅收籌劃范文

    【關鍵詞】電子商務 發展現狀 稅收問題 完善措施

    一、電子商務的定義

    作為信息技術運用的主要領域,電子商務已成為各國經濟的主要增長點之一。這種新興貿易方式的理論研究也引起了各方的廣泛關注,各方對電子商務含義的理解也不盡相同,歸納起來,大致可以分為廣義和狹義兩類。

    廣義的電子商務是指一切依托技術進行交易的商事活動。即電子商務領域涵蓋了所有運用數據電文的商業或商務活動領域;狹義的電子商務是指圍繞互聯網開展的商事活動。泛指運用現代計算機網路,或是未來由無數網絡所組成的“信息高速公路”,來銷售與購買貨物或勞務等行為。前者實際上就是“電子技術+商務活動”所包含的各種交易方式;后者則僅是指代因特網商務或稱為互聯網商務。本文以狹義的電子商務即互聯網商務為核心,探討互聯網商務稅收問題,這也是互聯網商務作為電子商務發展的核心部分所要求的。

    二、我國電子商務的發展現狀

    隨著互聯網的普及,我國電子商務快速發展,便捷實惠的網上購物已逐漸成為我國大中城市消費者主流的消費方式。這個龐大的市場不僅對傳統貿易形成了巨大沖擊,對建立在傳統貿易基礎上的稅收征管體系也產生了重大影響,電子商務稅收問題不得不引起我們的重視。

    三、電子商務給稅收帶來的新問題

    與傳統商務相比,電子商務的無國界性、交易的虛擬化和隱匿化給傳統的稅收體制與征管帶來了諸多需要解決的問題,具體表現在以下方面。

    (一)電子商務稅收管轄權確定困難

    稅收管轄權是指一國政府對一定的人或對象征稅的權力,依據國家原則其可以分為屬人原則和屬地原則兩種,即居民稅收管轄權和收入來源地稅收管轄權。電子商務對這一權力發出了挑戰。

    1.電子商務的發展必將弱化來源地稅收管轄權

    在現有國際稅收制度下,收入來源國對營業利潤征稅一般以是否設置“常設機構”為標準。這條標準判斷在電子商務中難以適用,商品被誰買賣很難認定。互聯網的出現使得服務也突破了地域的限制,提供服務一方可以遠在千里之外。因而,電子商務的發展必將弱化來源地稅收管轄權,比如通過互相合作的網址來提供修理服務、遠程醫療診斷服務,這就使得各國對所得來源地判定發生爭議。

    2.居民(公民)稅收管轄權也受到了嚴重的沖擊

    目前各國判斷法人居民身份一般以管理中心或控制中心為準。然而,隨著電子商務的出現,稅務機關將難以根據屬人原則對企業征收所得稅,居民稅收管轄權也形同虛設。電子商務的發展還促進了跨國公司集團內部功能的完善化和一體化,使得跨國公司操縱轉讓定價從事國際稅收籌劃更加得心應手,利用國際避稅地避稅、逃稅的機會增多。因此,地域稅收管轄權雖然不會被拋棄,但其地位已開始動搖。

    (二)電子商務稅收征管困難

    現行的稅收征管體制是建立在對賣方、買方監管的基礎上的。要讓稅務機關去追蹤、掌握、識別電子商務買賣雙方大量的電子商務交易數據并以此作為計稅依據是十分困難的,隨著計算機加密技術的成熟,納稅人可以使用加密、授權等多種方式掩藏交易信息,加密技術的發展加劇了稅務機關掌握納稅人身份或交易信息的難度,稅務機關既要嚴格執行法律對納稅知識產權和隱私權的保護規定,又要廣泛搜集納稅人的交易資料,難度很大。除上述問題之外,目前廣泛討論的電子商務稅收問題還包括:電子商務稅收征與不征的問題、電子交易數據的法律效力問題、數字化產品認定問題、電子商務稅種問題等等。

    四、我國電子商務稅制的完善措施

    (一)基本稅制要素的確定

    應當明確規定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通過電子商務形式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勞務(包括應稅勞務和非應稅勞務),以及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的單位和個人都為納稅義務人。電子商務涉及的有形商品交易行為,由于其完全具備普通銷售貨物的特性,應對其征收增值稅、消費稅等相關稅收;對于電子商務涉及的無形資產交易行為,可以按照無形資產征收營業稅。征稅地點應該確定為消費方所在地,因為電子商務在線交易流轉環節中,資金由消費者流向網商,相較于監控資金流的終點而言,對資金流起點的監控更為方便,所以應堅持居民稅收管轄權和來源地稅收管轄權并重原則。

    (二)運用現代信息技術實行稅收征管

    1.推行網上電子稅務登記制度

    從事電子商務的企業在辦理上網手續之后,必須在一定期限內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電子稅務登記,獲取唯一的電子稅務登記標識,作為提供網上交易平臺的電子商務運營商,也應要求申請人提供工商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證傳真件,并向工商機關和稅務機關進行驗證。

    2.合理選擇稅款征收方式

    對純電子商務企業,采取第三方支付平臺、納稅人開戶銀行等結算單位負責代收代繳稅款。對既有傳統業務又有電子商務的企業,可按屬地原則采取直接征收稅款方式,對電子商務交易部分則可以采取間接征收稅款方式。而對于沒有通過第三方支付平臺進行支付的企業或個人,也無法逃避納稅義務,因為網上支付最終都離不開網上銀行的參與,所以還要過網上銀行這一關,只有當運營商確認收到按此計提的代收稅款后方可確認交易成功。

    五、小結

    綜上所述,電子商務的迅速發展,決定了電子商務的稅收問題還將在網絡經濟發展中不斷出現,電子商務的稅收體系的建立也只能和電子商務本身的發展一樣,在實踐中不斷地修改和完善,最終形成能確保我國電子商務健康發展的稅收新體系。

    參考文獻:

    [1]楊嬋.電子商務活動引發的稅收問題及應對策略[J].商業文化(上半月),2011(4).

    [2]賴小英.論述電子商務的稅收問題及對策[J].當代經濟,2014(13).

    第3篇:電子商務的稅收籌劃范文

    【論文摘要】隨著市場經濟的逐步發展和完善, 稅收籌劃也越來越被人們所接受并付諸行動。由于中國對企業稅收籌劃實務的研究才剛剛起步, 稅收籌劃的研究在中國尚屬一個新課題, 有待于我們進一步加強理論和實踐的探索。筆者就此進行探討。 

     

    稅收籌劃(tax planning)也稱納稅籌劃,它是納稅人在遵守稅法、擁護稅法、不違反稅法的前提下,針對納稅人自身的特點,規劃納稅人的納稅活動,既要依法納稅,又要充分享受稅收優惠政策,以達到減輕稅負、解除稅負或推遲納稅,最終實現企業利潤最大化和企業價值最大化的一種經濟活動。一般來說來進行稅收籌劃可以采用以下幾種方式:運用稅收優惠政策進行納稅策劃,充分利用稅法中關于某些臨界點的規定,轉讓定價法,優劣比較法,利用電子商務進行稅收籌劃,適時節稅法。 

    隨著社會的不斷發展,稅收籌劃已經成為企業發展的重中之重,而要進行稅收籌劃,僅有良好的愿望是不夠的,它還需要借助一定的條件,運用相應的方法才能得以實現。

     

    1 稅收籌劃的理論假設

     

    假設是在總結業務實踐經驗的基礎上,通過合乎邏輯的推理得出的判斷,是對研究對象所處環境約束因素的總結。企業進行稅務籌劃研究所包括的實務理論假設主要有以下2個方面。

    1.1 “經濟人”假設 

    首先,利益主體從事經濟活動的動機是自利的,即追求自身利益是驅逐利益主體經濟行為的根本動機;其次,“經濟人”能夠根據具體的環境和自身經驗判斷自身利益, 使自己追求的利益盡可能最大化; 最后,在有效的制度制約下,“經濟人”追求個人利益的行為可能會無意識或有意識地促進社會公共利益的發展。在這一假設下,“經濟人”特有及特定的行為方式是: 在給定條件的約束下, 盡最大可能實現最有效的預期目標。 

    1.2 納稅理性假設 

    假定納稅人是理性的, 即自利的、清醒的、精明的, 其行為選擇是主動的, 對自身行為的經濟后果和利害關系是清楚的、明確的, 其行為目標是以較低的風險取得盡可能大的效用。納稅理性是一種支撐納稅人行為與心理的自主意識, 是驅動納稅人應稅組合的一種動力源。納稅理性為納稅人所指向的途徑是: 在特定稅收環境(包括立法環境、政策環境、管理環境等) 的約束下, 最大限度地實現投入(納稅、其他納稅支出) 的最少和產出(即稅后可自由支配效益) 最大的均衡。

    2 稅收籌劃的實務解析 

     

    稅收籌劃貫穿于納稅人自設立到生產經營的全過程。在不同的階段,進行稅收籌劃可以采取不同的方法。 

    2.1 企業設立的稅收籌劃 

    企業設立環節的籌劃是企業進行稅收籌劃的第一環,也是非常重要的一環,其籌劃點主要有企業投資方向、注冊地點、組織形式的選擇等幾個方面。 

    2.1.1 企業投資方向的稅收籌劃 

    國家為了對經濟進行宏觀調控,經常會利用稅率的差別和減免稅政策來引導企業的經濟行為,來促進國家的產業發展,地區發展,科技發展,保護國內工業。對于納稅人來講,利用稅收優惠政策進行納稅籌劃的重點在于如何合理運用稅收政策法規的規定,適用較低或較優惠的稅率,妥善規劃生產經營活動,使其實際稅負最低,以達到節稅效益。 

    2.1.2 企業注冊地區的稅收籌劃 

    國家為了促進某些地區的發展,在制訂稅收政策時對該地區進行了適當傾斜。正是由于稅收待遇的地域性差異,使企業設立時注冊地點的籌劃成為可能。因此,企業應充分利用現行區域性優惠政策,選擇稅負較輕的地區作為注冊地址,以減輕稅收負擔、謀求最大稅收利益。 

    2.1.3 企業組織形式的稅收籌劃 

    企業在組織形式上存在很大的差別,有公司制企業、合伙制、獨資企業。企業內部也往往有多種形式可供選擇,選擇適當與否會直接影響投資者的利益。如設立子公司或分公司的選擇:設立分公司還是通過控股形式組建子公司,在納稅規定上就有很大不同。子公司為獨立法人,母、子公司應分別納稅,而且子公司只有在稅后利潤中才能按照股東占有的股份進行股利分配。子公司可享受政府提供的包括免稅期內的許多優惠政策;而分公司不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不能享受稅收優惠,但分公司與總公司是一個納稅主體,其收入,成本、損失和所得可以并入總公司納稅,分公司在經營過程中發生虧損最終與總公司的損益合并計算,總公司因此可免交部分所得稅。一般來說,企業創立初期,受外界因素的影響較大,發生虧損的可能性較大,宜采用分公司的形式,以使分公司的虧損轉嫁到總公司,減輕總公司的所得稅負擔;當企業建立了正常的經營秩序,設立子公司可享受政府提供的稅收優惠。 

    2.2 企業籌資的稅收籌劃 

    企業經營所需的資金,無論從何種渠道取得,都存在著一定的資金成本。籌資決策的目標不僅要求籌集到足夠數額的資金,而且要使資金成本達到最低,由于不同籌資方案的稅負輕重程度往往存在差異,這便為企業進行籌資決策中的稅收籌劃提供了可能。 

    2.2.1 債務資本與權益資本的選擇 

    按照稅法規定,負債籌資的利息作為稅前扣除項目,享有所得稅利益,從而降低負債籌資的資金成本和企業所得稅稅負;而股息、紅利支付不作為費用列支,只能在企業稅后利潤中分配。這樣,企業在確定資本結構時必須考慮對債務籌資的利用,即考慮負債的財務杠桿作用。一般而言,如果企業息稅前的投資收益率高于負債成本率,負債比重的增加可提高權益資本的收益水平。然而,負債利息必須固定支付的特點又導致了債務籌資可能產生的負效應,如果負債的成本率超過了息稅前的投資收益率,權益資本收益會隨著負債比例的提高而下降,從而增加企業的財務風險。因此,即使在息稅前投資收益率高于負債成本率時,負債經營也應適度。 

    2.2.2 融資租賃的利用 

    融資租賃是現代企業籌資的一種重要方式。通過融資租賃,可以迅速獲得所需的資產,保存企業的舉債能力,更重要的是租入的固定資產可以計提折舊,折舊計入成本費用,減少了企業的納稅基數,而且支付的租金利息也可按規定在所得稅前扣除,進一步減少了納稅基數。因此,融資租賃的稅收抵免作用非常顯著。

    2.3 企業經營過程中的稅收籌劃 

    2.3.1 加強企業采購的稅收籌劃 

    企業采購的稅收籌劃是建立在增值稅銷項稅額、進項稅額、進項稅額轉出以及應納稅額總體的分析和把握上。所以企業要求把不予抵扣的進項稅額轉變為可以抵扣的進項稅額,降低采購成本。例如:某鋼鐵企業(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下設原料部,除負責采購正常生產經營所需的原材料外。還負責向社會收購廢鋼,購進廢鋼經過加工、挑選整理后可以直接使用,挑選、整理、加工工程中的費用計入廢鋼成本。向社會收購的廢鋼一部分是從廢舊物資公司購進,可取得廢舊物資發票,抵扣10%的稅金,降低了成本。一部分是從個體散戶中購進,無發票,增加了成本。若企業設立控股的廢舊物資公司,將廢鋼收購及挑選整理業務交由廢舊物資公司承擔,廢舊物資公司按照廢鋼收購價加上挑選整理費的價格將整理好的廢鋼買給該企業,并開具廢舊物資發票,則企業購入的所有廢鋼進項稅額均可以抵扣。可見,通過設立廢舊物資公司將不予抵扣的進項稅額轉化為可抵扣的進項稅,降低了廢鋼的成本。 

    2.3.2 加強會計核算的稅收籌劃,降低稅收負擔 

    企業應納稅額是以會計核算為基礎,以稅收政策為依據計算繳納。實踐中,有些經濟事項可以有多種會計處理方法,即存在不只一種認可的可供選擇的會計政策,但由此造成的稅收負擔卻截然不同。因此企業可以采取不同的會計賬務處理手段,將成本費用向有利于節稅的方面轉化,以降低稅收負擔。 

    2.3.3 加強稅收籌劃,降低企業應納稅額 

    影響應納稅額的因素有兩個,即計稅基數和稅率,計稅基數越小,稅率越低,應納稅額也越小。進行稅務籌劃可從這兩個因素入手,找到合法的辦法來降低應納稅額。例如,某企業2005年12月30日測算的應納稅所得額為10.02萬元,則企業應納所得稅33 066 元(100 200×33%)。如果該企業進行了稅收籌劃,支付稅務咨詢費200元,則該企業應納稅所得額100 000元(100 200-200),應納所得稅27 000元(100 000×27%),通過比較可以發現,進行稅收籌劃支付費用僅為200元,卻節稅6 066元(33 066-27 000)。 

    2.3.4 加強稅收籌劃,權衡整體稅負的輕重 

    增值稅是我國的主體稅種,對企業來說,增值稅納稅人的身份特點具有很大的稅收籌劃空間。人們通常認為,小規模納稅人的稅負重于一般納稅人。但實際并不完全如此。例如,很多籌劃方案中都有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與小規模納稅人選擇的籌劃。因此,企業在選擇稅務籌劃方案時,不能僅把目光盯在某一時期納稅較少的方案上,而要考慮企業的發展目標,選擇有利于增加企業整體收益的方案。 

     

    參考文獻: 

    [1] [美]邁倫•斯科爾斯. 稅收與企業戰略[m].北京: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2003. 

    第4篇:電子商務的稅收籌劃范文

    一、財務管理概念及特點

    (一)財務管理概念

    企業財務管理工作是企業管理工作的核心,與企業的發展有著非常密切的關系。企業財務管理工作貫穿了企業的所有財務活動,良好的財務管理工作可以真實具體的反映出企業的財務現狀,財務管理人員可以依據企業財務數據對企業財務現狀進行客觀的評估和檢查,加強對企業資金的運籌,減少企業資金的無意義消耗,保證企業資金能夠得到有效的利用,繼而提高企業的經濟效益。除此之外財務管理是企業與外部交流溝通的手段之一,企業無法依靠自身發展壯大,只能通過大量的商務活動與經濟交易提高企業資產,當企業要與其它公司合作的時候,就要通過會計核算,對原始數據進行分析處理,使其變成有用的經濟信息,然后向對方展示本公司的真實的財務情況,讓對方根據具體情況進行合理的投資,實現互惠互利的目標。財務管理工作實際上是對資金的管理,通過有效的控制資金的流動,來推動企業的發展,增強企業的經濟效益。與此同時財務管理的靈敏度很高,公司方方面面的問題都能在財務上反映出來。

    (二)財務管理特點

    企業財務管理工作具有復雜性高和操作性強的特點,是一項系統化的工作。企業財務管理工作是組織企業財務活動的主體,能夠對企業項目活動進行精準的預算,控制企業資金流動方向。傳統的財務管理工作模式注重財務數據的收集和整合工作,大多數情況下都采用人工錄入的方式記錄企業財務數據,隨著社會經濟的快速發展,以及電子商務時代的來臨,企業財務管理工作經過了一系列的革新活動,充分利用了網絡快速性和便捷性的特點,形成了全新的企業財務管理模式。當下的企業財務管理工作,突破了時間和地域的限制,為進行商業活動的企業雙方提供了自由交流的平臺,隨著網絡時代財務管理模式的進一步普及,大多數企業開始實行動態財務管理模式,動態財務管理模式可以整合記錄網絡交易數據,并且自動生成電子賬單。動態管理模式的應用,改變了紙質數據存儲模式,采用電子數據存儲方式記錄企業財務數據信息,增強了企業財務數據信息容量,對企業財務數據進行了規范化管理,致使工作人員能夠在最短的時間內找到想要的財務數據信息,大大減少了財務人員的工作量,提高了工作人員的工作效率,提高了收集信息和處理信息的能力,針對信息迅速作出響應,并根據市場需求和國家政策迅速作出相應調整,繼而提高企業的競爭力。

    二.稅務籌劃的完善對企業財務管理工作的促進作用研究

    (一)在經營活動中的促進作用

    良好的稅收籌措工作能夠有效的降低企業的稅負,減少企業項目的活動成本,提高企業的經濟效益,對于企業的經營活動具有極強的促進作用。企業的稅收籌劃具有非違法性和事前籌備性的特點,對企業各項經營管理活動進行了有效的監管與控制,受企業稅收籌劃自身特點約束,在企業項目活動初期就保證了企業項目計劃的合法性和合理性,企業可以根據項目計劃采取相應的措施,在我國法律法規允許的情況下合理避稅。其中企業稅收籌措的事前準備工作是影響企業籌劃效果的主要因素之一,通過事前籌劃工作,企業可以總結所有能夠合理避稅的活動項,還能有效的避免納稅滯后現象的發生。企業在進行稅收統籌初期,就帶有強烈的目的性,不能盲目的追尋稅負降低最大化,要在最大限度上降低企業稅負的基礎上,計算企業籌劃方案的運行成本,保證企業的稅收籌劃方案能夠實施,實現企業的經濟效益絕對化。通過稅收籌劃方案的應用可以降低企業稅負負擔和涉稅風險,保證企業在合理納稅的基礎上實現納稅的最小化,降低企業的整體稅負,同時企業可以享受延遲納稅政策,在規定納稅的期限之前,企業可以自由運用稅務資金,這相當于企業從政府得到了一項無利息投資,在資金自由使用的期限里,企業的所得利潤都是無成本投資的大收益。降低涉稅風險是保證企業稅收統籌方案順利進行的關鍵,有很多企業在設計稅收統籌方案之前,沒有進行數據收集工作,對當下的稅收政策了解不透徹,忽視了稅收政策改變為企業稅收統籌計劃帶來的影響,致使企業稅收統籌計劃存在較大的涉稅風險,無法充分發揮稅收統籌計劃的作用,不能達到計劃的預期效果,嚴重的情況下,還會給企業帶來一定的經濟損失,讓企業不得不承擔相對的法律制裁。所以說企業在制定稅收統籌初期,要時刻關注國家稅收政策,并將涉稅風險當做制定企業稅收統籌計劃的一個基本原則。

    (二)促進經濟效益的提升作用

    企業經營的主要目的是獲得巨大的經濟利潤,在保證企業經濟效益的基礎上,進一步實施企業的戰略發展目標,提高企業的競爭力,讓企業的行業發展市場上占得一席之地。稅務籌劃的完善能夠促進企業的財務管理工作,為企業追求經濟最大化的運營方針提供了政策上的支持,受我國稅收制度的影響,企業在經營過程中的每一道流程都要適當的上稅,這種收稅方式不利于企業自身的發展,除此之外我國稅收制度對不同行業的要求不同,不同行業所要繳納的稅金數額也不相同,所以說稅收政策對于企業成本費用和利潤收入的影響也就不同。與此同時企業的所得稅劃分標準不夠明確,在對企業的所得稅進行核算時,要對企業的各類稅收以及企業成本的投資進行分類計算,隨著企業所得稅繳納制度的改變,企業的稅收統籌方案要進行一定程度上的調整,具有一定的復雜性,但是總體來說,針對企業所得稅制定的企業稅收統籌方案具有一定的拓展空間,企業財務管理人員可以從稅收稅率等方面入手,了解時下基本政策,將企業稅收統籌的應用范圍擴展到最大,實現企業的最大經濟效益化。

    第5篇:電子商務的稅收籌劃范文

    (一)對于稅收原則的沖擊,主要體現在三方面:1.對稅收公平原則造成沖擊。隨著電子商務的發展,建立在國際互聯網基礎上的這種與傳統的有形貿易完全不同的“虛擬”貿易形式,往往不能被現有的稅制所涵蓋,導致傳統貿易主體與電子商務主體之間稅負不公,從而對稅收公平原則造成沖擊。2.對稅收中性原則造成沖擊。電子商務與傳統貿易的課稅方式和稅負水平不一致,因稅負不公而導致對經濟的扭曲,因而對稅收中性原則產生沖擊。3.對稅收效率原則造成沖擊。在電子商務交易中,產品或服務的提供者可以直接免去中間人如人、批發商、零售商等,而直接將產品提供給消費者。中間人的消失,將使許多無經驗的納稅人加入到電子商務中來,這將使稅務機關工作量增大。這無疑將影響到稅收的效率原則。

    (二)對于各稅種的沖擊

    1.電子商務對增值稅課稅的影響。現行增值稅通常是適用目的地原則征收的,對電子商務而言,銷售者不知數字化商品用戶的所在地,不知其服務是否輸往國外,因而不知是否應申請增值稅出口退稅。同時,用戶無法確知所收到的商品和服務是來源于國內或國外,也就無法確定自己是否應補繳增值稅。另外,由于聯機計算機的Ⅳ地址可以動態分配,同一臺電腦可以同時擁有不同的網址,不同的電腦也可以擁有相同的網址,而且用戶可利用WWW匿名電子信箱來掩藏身份。網上交易的電子化和網絡銀行的出現,使稅務機關查清供貨途徑和貨款來源更加困難,難以明確是征稅還是免稅,不僅導致按目的地原則征稅難以判斷,而且對稅負公平原則造成極大影響。

    2.電子商務對所得稅課稅的影響。現行所得稅稅制著眼于有形商品的交易,對有形商品的銷售、勞務的提供及無形資產的使用都作了區分并且規定了不同的課稅規定。在電子商務交易中,交易方可借助網絡將有形商品以數字化形式傳輸與復制,使得傳統的有形商品和服務難以界定。網上信息和數據銷售業務,由于其具有易被復制和下載的特性,模糊了有形商品、無形資產及特許權之間的概念,使得稅務機關難以通過現行稅制確認一項所得究竟是銷售貨物所得、提供勞務所得還是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導致課稅對象混亂和難以確認,不利于稅務處理。

    (三)對于稅收征管的挑戰

    傳統的稅收制度是建立在稅務登記,查賬征收和定額征收基礎之上的。這種面對面的操作模式在電子商務時代顯然不能適應實際需要,電子商務的虛擬化、無形化、隨意化、隱匿化給稅收征管帶來前所未有的困難。

    1.無紙化操作對稅收稽查方式提出了挑戰。電子信息技術的運用使得交易記錄以電子形式出現,電子憑證可以輕易地被修改,而且不留下任何痕跡、線索,稅收審計稽查失去了最直接的紙質憑證,使傳統的憑證追蹤審計失去了基礎,這樣稅務部門就得不到真實、可靠的信息。另外,無紙化操作產生的電子合同、交易票據實際上就是數據記錄,電子帳本本身就是數據庫,如果對它們繼續征收印花稅在法律上將不再適用,而且很難區分這些數據及數據庫,哪些是用來交易的,哪些是用于單純的企業內部管理目的的。

    2.加密措施為稅收征管加大了難度。數據信息加密技術在維護電子商務交易安全的同時,也成為企業偷漏稅行為的天然屏障,使得稅務征管部門很難獲得企業交易狀況的有關資料。納稅人可以使用加密、授權等多種保護方式掩藏交易信息。如何對網上交易進行監管以確保稅收收入及時、足額地入庫是網上征稅的又一難題。

    3.電子貨幣影響傳統的征稅方法。電子貨幣的存在使供求雙方的交易無需經過眾多的中介環節,而是直接通過網絡進行轉帳結算。以往稅務機關通常通過查閱銀行帳目得到納稅人的有關信息,判斷其申報的情況是否屬實,這樣客觀上為稅收提供了一種監督機制,電子貨幣的使用使這種監督機制幾乎失去了作用。傳統稅收征管很大一部分是通過中介環節代扣代繳的,電子商務無疑會使征稅過程復雜化,使原本只需向少數人征稅轉變為向廣大消費者征稅,從而加大了稅收部門的工作量,提高了稅收成本。

    (四)對國際稅收基本概念的沖擊

    1.常設機構概念受到挑戰。在現有國際稅收制度下,“常設機構”是收入來源國用來判斷是否對非居民營業利潤征稅的一項標準。但在電子商務中這一概念無法界定。因為電子商務是完全建立在一個虛擬的市場上,大多數產品或服務提供并不需要企業實際出現,而僅需一個網站和能夠從事相關交易的軟件,而且互聯網上的網址、E-MAIL地址,身份(ID)等,與產品或勞務的提供者無必然的聯系,僅從這些信息無法判斷其機構所在地。

    2.國際稅收管轄權的潛在沖突加劇。在電子商務環境下,交易的數字化、虛似化、隱匿化和支付方式的電子化使交易場所、提供商品和服務的使用地難以判斷,以至于來源地稅收管轄權失效。而如果片面強調居民稅收管轄權,則發展中國家作為電子商務商品和服務的輸入國,其對來源于本國的外國企業所得稅稅收管轄權,將被削弱或完全喪失,這顯然不利于發展中國家的經濟發展和國際競爭。因此,重新確認稅收管轄權已成為電子商務稅收征管的重大問題。

    (五)電子商務引發的國際避稅問題

    荷蘭國家文獻局對避稅下的定義是:避稅是指以合法手段減輕稅收負擔。電子商務的高流動性和隱匿性使得征稅依據難以取得。企業可以通過變換在互聯網上的站點,選擇在低稅率或免稅國家設立站點,達到避稅的目的。電子商務的發展還促進了跨國公司集團內部功能的完善化和一體化,使得跨國公司操縱轉讓定價從事國際稅收籌劃更加容易。同時,由于電子商務信息加密系統、匿名式電子支付方式、無紙化操作及流動性等特點,稅務機關難以掌握交易雙方具體交易事實,相應地稅務機關很難確定合理的關聯交易價格以作出稅務調整。

    、我國的電子商務稅收對策

    據統計,美國僅2000年的電子商務營業額已超過5400億美元,而我國只有8億人民幣。從電子商務指數推算的結果看,我國電子商務的發展水平只有美國的0.23%。在我國訪問電子商務網站的客戶大約只有1%有購物行為,而國際上的平均比例在5%左右。我國的電子商務尚處于起步階段。盡管如此,我們還是應該盡早提出應對電子商務的稅收政策和管理措施。

    1.我國電子商務的征稅原則。

    (1)稅收中性原則。它是指對電子商務達成交易與一般的有形交易在征稅方面應一視同仁,反對開征任何形式的新稅,以免阻礙電子商務的發展。對電子商務課稅不應影響企業在電子商務交易方式與傳統交易方式之間的經濟選擇,不應對高新技術發展構成阻力。

    (2)以現行稅收政策為基礎的原則。電子商務的發展并不一定要對現行稅收政策做根本性變革,而是盡可能讓電子商務適應已有的稅收政策。該原則在某種程度上反映了電子商務稅收政策的發展趨勢,對我國制定電子商務稅收政策有著現實的指導意義,這就是對電子商務征稅要盡可能運用既有的稅收法規。

    (3)維護國家稅收的原則。在電子商務領域,我國將長期處于凈進口國的地位。為此,我國應在借鑒其他國家電子商務發展成功經驗的同時,結合我國實際,探索適合國情的電子商務發展模式。在制定電子商務的稅收方案時,既要有利于與國際接軌,又要考慮維護國家稅收和保護國家利益。

    2.重新認定國際稅收基本概念。

    (1)常設機構原則的適應性。OECD稅收范本第五條對常設機構定義的注釋說明中提到:互聯網網址本身并不構成常設機構,因為它是由軟件和大量的信息構成的,軟件和信息是無形的,不符合常設機構概念。而存儲該網址的服務器(硬件、有形的)用于經營活動時,可以構成固定營業地點,從而構成常設機構。企業通過建立由軟件和大量信息構成的網站來開展電子商務,無形的網站本身不能構成常設機構,但網站的物理依托是服務器,服務器是硬件,是有形的,它具備了構成常設機構的物理條件。這樣,存放網站的服務器就是一個營業場所,如果它不被經常變換地點,就構成了“固定的營業場所”。所以,只要企業擁有一個網站/服務器,并通過它從事與其核心業務工作有關的活動,那么該網站/服務器應被看成常設機構,對它取得的營業利潤征收所得稅。

    (2)強化居民稅收管轄權。國際上電子商務比較發達的國家均是采用屬人原則確定居民管轄權,發展中國家則廣泛使用屬地原則確立來源地管轄權。隨著電子貿易的迅猛發展,收入來源地管轄權越來越難以適應國際稅收的要求,這就迫使發展中國家必須逐步適應居民管轄權原則,積極與發達國家進行磋商、協調,以便爭取更多的利益。近期可采用居民稅收管轄權與來源地稅收管轄權并存的方案,以后逐步向居民管轄權過渡,對通過網絡從境外購進的商品和勞務,可參照歐盟國家的做法,由購買方代其繳納流轉稅。

    3.建立適應電子商務的稅收征管體系。

    電子商務不斷發展,使傳統的稅收征管受到挑戰,為此,要開發新的電子技術,開創新的征稅手段,建立符合電子商務要求的稅收征管體系:(1)加快稅收部門自身的網絡建設,盡早實現與國際互聯網、網上用戶、銀行、海關等相關部門的連接,從支付體系入手解決網上交易是否實現及交易內容、數量的確認問題,實現真正的網上監控與稽查,并加強與各國稅務當局的網上合作,防止稅款流失,打擊偷稅、逃稅現象。(2)積極組織技術力量與金融機構、網絡技術部門及公證部門緊密配合,開發出統一、實用、高效的自動征稅軟件和稽核軟件。(3)對開展電子商務的公司、企業進行電子商務稅收登記,使每個從事網上交易的納稅人都擁有專門的稅務登記號,這樣稅務機關就可以對其申報的交易進行準確、及時地審查和稽核,對電子商務的流動性、隱匿性和無紙化交易給稅務部門搜集納稅人資料造成的諸多不便就可以妥善解決了。

    4.加強網上控制。

    加快稅務系統“電子征稅”的進程。電子征稅包括電子申報和電子繳納。對納稅人而言,方便、省時、省錢;對稅務機關來說,不僅減少了數據錄入所需的龐大的人力、物力,還大幅度降低了輸入、審核的錯誤率。另外,由于采用現代化計算機網絡技術,實現了申報、稅票、稅款支付等電子信息在納稅人、銀行、國庫間的傳遞,加快了票據的傳遞速度,縮短了稅款在途滯留的環節和時間,從而保證國家稅款及時足額入庫。

    5.加強對網絡服務商(ISP)的管理。

    上網目前有三種方式:撥號上網、虛擬主機形式上網和專線上網。這三種上網方式與網絡服務商都是密不可分的,加強對網絡服務商的管理有利于稅務機關監控電子商務的全過程。

    6.加強國際間的合作與交流。

    要防止網上貿易所造成的稅收流失:只有通過我國與世界各國稅務機關的密切合作,運用國際互聯網等先進技術,加強國際情報交流,才能深入了解納稅人的信息,使稅收征管、稽查有更充分的依據。在國際情報交流中,尤其應注意有關企業在避稅地開設網址及通過該網址進行交易的情報交流,防止企業利用國際互聯網貿易進行避稅。

    7.適應電子商務的要求及時調整稅制結構。

    根據電子商務對稅源結構的影響,實現增值稅的轉型,擴大增值稅稅目,簡化稅率和調整課征環節,加強對所得稅的稅收征管,擴大所得稅收入比重,才能達到既保持稅收收入又促進經濟增長的稅收目標。

    8.對電子商務實行優惠政策,并建立單獨的核算體系。

    電子貿易能夠為企業節約資金,降低成本,帶來直接經濟效益,因此應當鼓勵和扶持,適當給予稅收優惠。為便于稅務機關核查企業申報是否真實,要求企業必須對網上進行的交易單獨核算,否則不給予優惠。

    第6篇:電子商務的稅收籌劃范文

    關鍵詞:企業年終獎;個人所得稅;稅務籌劃

    引言

    年終獎是企業激勵員工的重要手段,年終獎支付比例、支付時點和支付形式存在顯著差異。受到個人所得稅的稅制改革,很容易造成年終獎的稅負出現明顯的偏差。要想有效降低稅負,必須要提前做好納稅籌劃,盡可能選擇合理的年終獎支付方式,為企業和個人創造更多的優惠。在個人年終獎納稅的過程中要盡可能明確個稅改革,對年終獎產生的影響進行全面分析,探究年終獎稅收籌劃的主要措施,確保年終獎籌劃方式得到全面調整。

    一、個稅改革與年終獎稅收籌劃產生的影響分析

    (一)綜合收入劃分

    在新時期,我國社會經濟快速發展,收入差距不斷擴大。稅收可以有效促進資源的二次分配,保證社會的公平性。在個人所得稅改革的背景下,可以確保勞動分配調節機制發揮應有的作用,通過個稅調整使個人的稅收征收范圍有了更準確的界定,同時將保費電子商務經營收入和年終獎等多種新的收入途徑,都納入到征稅管理之中,通過個人所得稅的改革實現了個人與非個人觀念區分,按照綜合分類方式和部分分類方式,對個人所得稅進行全面管理。在新稅改背景下,通過將個人工資勞務報酬,薪酬特許權使用費等合并成綜合稅收,按照統一累進制度進行征收,可以確保個體商戶的經營所得全面發展,對個體商戶的生產實現累計差額制度,收入經營所得的個人所得也全部納入到綜合經營所得中。取消承包經營以及相關的稅務,在目前的薪酬體系上,對稅率進行全面改革,將原本每月3500元提高到了每月5000元。

    (二)專項費用扣除

    在個稅改革的背景下,根據相關的法律法規,通過子女教育、繼續教育、住房利息、大病醫療等多個項目進行專項扣除,減輕青年人生活的壓力。通過多種途徑鼓勵居民提高自己的合法收入,而這種新型的超額累進制稅收方式,既能夠有效減少個人逃稅的問題,同時也可以模仿事業單位相關征收的方法,從而有效進行反避稅。在個稅改革的背景下,能夠保證稅收更加公平公正,推動居民不斷努力創造更美好的生活。

    二、年終獎稅收籌劃的具體方案

    (一)36,000元與144,000元年終獎的個稅無差異點

    在不同情況下的差異。不發放年終獎時的年薪,如果納稅額度低于36,000元時則可以按月薪發放,在不考慮三險一金的條件下,年薪低于96,000元及以下時則無需發放年終獎。假設某員工a不含年終獎的工資為x,發放年終獎后,年終獎達到36,000元標準線,年終獎個稅應為1080元。如果月度工資的個稅稅率為20%,則扣除16,920元,而最終發放年終獎達到144,000元時,個稅為14,190元,原則扣除數為2520元,所以根據個稅無差異點進行分析,年薪在36,000元以上,但低于263,100元以下則可以按照36,000元的年終獎發放。年薪高于263,100元,可以選擇144,000元的年終獎發放。

    (二)144,000元與30,000元年終獎的個稅無差異點

    假設某員工b不含年終獎的,全年工資為x,如果發放年終獎144,000元后,年終獎個稅達到1,0004190元,而個稅稅率在30%,則需要扣除52,920元的個人所得稅,當個人的年終獎發放達到30,000元時,年終獎個稅則為58,000500.90元。每個月的月度工資納稅率為25%,所以當年薪在263,100元以上,但低于732,000元以下時,可以按照144,000元的年終獎發放,當年終獎高過732,000元后,可以選擇30,000元年終獎作為臨界點。

    (三)30,000元與42,000元年終獎的個稅無差異點

    假設某員工c不含年終獎的工資為x,而年終獎發放為30,000元,則個稅為58,590元,按照其月個稅工資45%的計算扣除181,920元,如果發放年終獎數達到42,000元以后,年終獎的個稅則為102,340元,只需要按照35%的月個稅稅率計算,所以在年薪為732,000元以上,但低于1,337,500元以下時,可以將30,000元作為年終獎發放臨界點,年薪高于1,337,500元后,可以選擇42,000元的年終獎作為發放臨界點。通過對年終獎發放所得口徑分析,能夠明確在實際扣除各項基數時,需要根據集團的政策以及員工的真實情況進行隨時調整,靈活運用個人所得稅的規則。

    三、年終獎稅收籌劃的具體方式

    (一)敏感區調整

    在企事業單位年終獎發放調整改進的過程中,要想提高年終獎對員工的激勵作用,最主要的就是關注敏感區的內容,將工資薪金以及年終獎的區塊化組合,通過多種配套方案,來根據員工的實際情況,選擇不同的年終獎發放形式,從而有效降低年終獎適用的稅率。也就是說,在企事業單位發放年終獎的過程中,要盡可能地根據臨界點進行準確判斷,確保年終獎稅后收入達到最大。合理調整年終獎金的發放額度,避免收入增加一塊錢,而導致多交好幾百稅費的現象。在必要的情況下,企事業單位還可以直接將年終獎計入月度工資之中,確保對薪資進行合理調整,保證個人所得稅的收入利益最大化。

    (二)分段發放

    通過大頭小尾的年終獎發放策略,能夠進一步確保年終獎籌劃效率的全面增強,例如在沒有實行新個人所得稅改革之前,年終獎發放時可以采用在年尾一次性發放的方式,但是新的個人所得稅年終獎改革之后,需要在年尾發放大部分獎金,而在2019年新個人所得稅改革后,發放一小部分資金。通過這樣的方式能夠盡量減少按月發放的稅率,同時也能夠獲得員工的高度認可,盡管有些員工認為延遲發放年終獎會感到不安,而且如果企業的規模過大不同崗位之間員工的薪資比例發生明顯變化,這種發放方式很可能導致員工工作積極性受損,使得人力資源部門工作總量增加,甚至還會遺漏某些員工的年終獎。如果按照兩次年終獎發放,會導致企業自身的預算管理工作量增加,使得人力資源管理部門績效管理人員頻繁加班引起員工不滿的情緒。

    (三)福利替代

    年終獎作為企業福利,可以利用其他方式進行代替,如可以直接將所需發放的年終獎轉變為福利保障,按月發放給員工,當工資總額剛好處于稅負臨界點時,如果以年終獎的形式發放給職工,必然會導致員工所需繳納的稅收金額提高,所以企事業單位可以將原本發放的工資抽出作為福利,如夏季高溫補貼、冬季低溫補貼以及加班費用通過不同的福利方式轉化,既可以幫助員工合理避稅,還能夠提高企業資金的整體利用效率,減少稅負的風險問題。企業職工的福利費,包括為職工提供除工資獎金、津貼以外的各種費用,例如衛生保健、職工補助以及其他統籌外費用等等,灰色在個稅改革的背景下,通過利用福利分流納個人所得稅,可以使得個人所得稅應納稅額分流。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企業需要根據有關部門的規定,為職工繳納基本的養老費、醫療費、工商費等均予以扣除,所以在企業發放年終獎時可以將年終獎轉化為福利費進行分流。

    (四)期權轉化

    對于大多數企業而言,通過期權轉化的形式,將所需發放的薪資以股票、債券等形式加以替代,而這種發放方式適用于大型上市公司或者大中型企業的高級管理人員。通過對員工的激勵,能夠將工資薪金與綜合績效掛鉤,確保企業員工的工作積極性顯著提高,而且還能夠增強員工對企業的忠誠度,為企業的全面發展作出自己的努力。稅收籌劃意味著納稅人通過稅法規定的各種優惠政策和稅法未禁止的行動,最大限度地減少稅負,實現零稅風險的目標,并實現財務收益最大化,它應基于合法宗旨和審慎原則。現行的個人所得稅法涉及合同經營、租賃經營、勞動報酬、作者的報酬、利息、股利、獎金、財產租賃收入、財產轉讓收入和企事業單位附帶收入的個人工資薪金。這11項收入被視為應稅收入。這些應稅項目規定了不同的扣除標準,不同的稅率和不同的稅收計算方法,這為納稅人提供了足夠的稅收籌劃空間。

    四、結語

    第7篇:電子商務的稅收籌劃范文

    摘 要 主客觀兩方動因共同促進了國際稅收管理的產生與發展,納稅人綜合采取各種合法、發展的方法,做出適當的稅收籌劃,以規避或減輕國際納稅義務。本文從產生原因角度進行解讀并分四主題由遠及近地研究其方法策略,關注最新發展,為實踐提供理論指導。

    關鍵詞 國際稅收管理 國際企業 避稅籌劃

    一、引言

    隨著金融市場化、貿易自由化,國際企業作為全球化載體,正不遺余力地尋求著世界范圍內的自由資源配置以及生產要素流動,這使得疆域的約束作用開始弱化。國際企業的經營活動需面對多個國家的稅收管轄權、區域性的稅收傾斜政策、國際間差別化的稅制、雙邊或者多邊稅收協定以及國際反避稅政策趨同提出的制約,因而在境外投資時,不確定性大,風險與機會并存。

    國際企業將價值最大化作為終極目標,要求資本最大限度地追求利潤,而稅收在企業中則是以一種成本、費用的形式存在,對收入有抵減作用;同時,稅負要求以現金支付,直接增加現金流出,降低流動比率。另一方面,如果企業采用非法手段,就會面臨受懲威脅,此時納稅人需考慮:一是當局懲罰力度,二是被查處概率。構造一個簡化函數來分析跨國納稅人稅收管理行為的理智性:追繳稅款和處以罰款是當局懲處避稅行為的常用手段,設t為避稅數額,P為被查處概率,則懲處函數為:

    同時滿足(1)(2)為無風險理性,國際避稅行為無成本。當 ,能獲得溢余收益。

    由各國稅法可知 ,當 ,恒有 ,此時最好不采取任何籌劃行為而僅是遵從納稅,但這僅是使長期稅負最小化的一種暫時性妥協,是與稅收管轄權的一種遞延性博弈。

    當 ,(2)式存在解空間,因而在占領解空間、積極尋求稅后溢余收益的理性心理驅使下,國際納稅人甘冒P值風險,在相對利益最大化與避稅風險最小化間權衡。

    客觀基礎也為國際稅收管理方法、策略的不斷豐富創造了外部經濟條件。

    (一)國際稅收差異

    國際稅收賦有鮮明的國家性,各國以具體國情為出發點制定法規,必然存在諸多差異,主要表現在:

    1.主張的稅收管轄權不同

    按屬人原則劃分為居民管轄權和公民管轄權,按屬地原則建立地域管轄權。各國現在一般以一種為主,再輔以另一種;或單一行使地域管轄權;美國實行三權并行。

    2.稅負不同

    課稅程度、方式以及稅率、稅基、征稅范圍、優惠減免措施的不同。

    3.避免國際雙重征稅的方法不同

    抵免法、免稅法、分國抵免限額、綜合抵免限額以及稅收饒讓在現實中都有被采用。

    4.各國征管水平不同

    稅務當局的實施效率、管理水平、國家法規發揮作用的程度不一致,實際與名義稅負存在差異。

    5.使用的反避稅措施不同

    各國根據經合組織(OECD)范本和聯合國范本的指導原則制定本國反避稅措施力求稅漏空間最小。

    6.法規條例、保密制度等的寬嚴程度不同

    (二)稅制漏洞真空

    稅收法規的語法、字詞存在歧義和忽略甚至顧此失彼,且有滯后性。

    (三)復合要素投入

    高素質復合型人才隊伍形成、發展、壯大,相關的專業籌劃公司也應運而生,自行組建籌劃專部或聘請籌劃公司運作,客觀上都增加了復合要素的投入,反作用于外部經濟條件。

    綜合主客觀兩方動因,國際稅收管理應運而生并迅速發展。作為影響企業價值的主要因素,國際稅收管理方法、策略至關重要且亟待總結、翻新與發展。

    二、國際稅收管理傳統方法研究綜述

    (一)窄稅基、輕稅率傾向

    將總部或者子公司設在國際避稅港可使稅款免除或被降至極低,如瑞士小城楚格,注冊公司高達2.9萬個。楚格這座“避稅天堂”是國際避稅港的典型代表,注冊手續簡單,只需一周左右,注冊公司“總部”都設在楚格郵政局大堂,上千個郵箱,分別屬于各個外國公司。注冊公司只需據來源于瑞士境內收入繳稅。若國際企業在高稅國擁有子公司,其需與第三國商行交易,則可先將貨物低價賣給避稅港子公司,再以正常市價賣給第三國商行,等同于貨物由高稅國子公司直接運至第三國,且利潤轉移至避稅港子公司,合理避稅。

    利用國際避稅港將國際企業在居住地的收益進行轉移,主要有四種方式:

    1. 轉移投資收益

    將股票、債券等轉移至避稅港子公司,繼而進行證券或不動產投資,以取得利息、股本或資本利潤,收益保留在子公司。

    2. 轉移無形資產

    3. 轉移利潤

    4. 向避稅港子公司支付手續費

    (二)利用稅收優惠

    1. 直接利用稅收優惠

    2. 掛靠避稅

    可通過掛靠某些能夠享受優惠待遇的企業、產業、行業,進而獲取稅收優惠資格。

    3. 成為高稅國非居民或臨時納稅人

    各國政府對于非居民或臨時納稅人都有一定的稅收優惠政策,跨國納稅人可借助于這兩個身份享受優惠。

    4. 利用雙邊或多邊稅收互惠協定

    國與國間簽訂互惠協定,且這種互惠優惠政策往往具有遞推性質,因而納稅人除在互惠國投資可享受到較大稅收優惠外,在互惠國的另一互惠國投資,并可將投資收益通過互惠國關系轉移。

    5. 避免成為常設機構

    常設機構標準現在已被許多國家用來判定是否對非居民征稅,因此企業要采取一定方式,消除部分特征,使企業不能成為實際管理中心、注冊地總機構或控股機構,避免在該非居住國納有限稅。

    (三)租賃或利用租賃

    此方式除了可起到節稅作用外,還可沖減企業利潤,降低納稅額度。將原先預對子公司進行的直接投資轉為租賃,增加子公司費用的同時,減少納稅,還可享受租金減免優惠。

    (四)利用稅收協定

    稅收協定作為一種書面協議,對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國家的稅收權利義務做了確定,以協調征納事務方面的稅收關系。據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CNNIC)數據:截止2011年5月底,我國已對外正式簽署96個避免雙重征稅協定,其中93個已生效。利用稅收協定的主要節稅方式有:

    1. 利用常設機構

    2. 利用雙邊稅收協定中對于預提稅的優惠

    3. 利用未明確規定的國際租賃折舊問題

    4. 設置外國低股權公司

    (五)利用稅收漏洞

    1. 利用延期付稅

    2. 利用稅收臨界點

    3. 利用其他稅收漏洞

    比如將一些不太容易劃清名目的所得歸進扣除項目,從而減小計稅依據。

    (六)利用稅收真空

    隨著科技的迅猛發展,企業在國際競爭與合作中不斷創新,而稅法的制定修改都無法及時跟上,這種滯后性導致稅收的真空在所難免。

    三、國際稅收管理實效有限的理論方法研究綜述

    (一)收取管理費

    通過轉移避稅地公司管理費,增加高稅國公司的營業成本,進而使國際避稅地公司分攤一部分應稅收益,從而減少稅金。

    (二)轉移租賃費

    通過在國際避稅地建立“掛名”的財產租賃項目,從屬于高稅國公司,從而轉移收入和費用。

    (三)收取咨詢、技術服務費

    通過咨詢、技術服務起到轉移收入和費用的目的以節稅。

    (四)轉移利息

    以小部分注冊資本和大部分貸款的方式為高稅國子公司提供周轉資金,將原先的收入和費用轉化為現在的利息,通過降低高稅國子公司的應納稅所得額來減稅。

    四、國際稅收管理現今普遍使用方法研究綜述

    (一)利用轉移定價

    國際轉移定價是指國際企業結合經營總戰略目標,為使最大化實現公司利潤而制定的用于母公司與子公司、子公司與子公司間內部結算購銷產品、無形資產或提供勞務、資金信貸等活動的異于市價的一種內部價格。

    可用以通過調整利潤分配狀況并結合各國企業所得稅差異來降低總體稅負。跨國公司跨越稅境觸及多個國家,高稅國減少的稅收收入由轉化后的低稅國稅收收入和整個企業直接增加的稅后所得構成,減輕了稅負。

    借由轉移定價的方式進行國際稅收管理主要表現為:

    1. 實物交易定價

    2. 勞務定價

    3. 資金利息定價

    4. 無形資產所有權與使用權的轉讓費定價

    (二)回避稅收管轄權

    跨國公司可將子公司注冊在遵循機構所在地標準的國家,在使用注冊地標準、總機構所在地標準的國家設立實際管理機構,而在注冊地標準、管理機構所在地標準施行的國家構建總機構,從而回避相關的稅收管轄權。

    (三)稅收協定濫用

    稅收協定濫用,也稱作選擇條約,可理解為非條約受益人憑借條約享受優待,這一現象是伴隨著雙邊稅收協定的大量簽訂而出現的。

    通過構建中介實體,享受經濟法律優惠,基本類型有:

    1. 直接導管公司

    2. 間接導管公司

    3. 直接用雙邊協定避稅

    (四)資本弱化

    資本弱化,是指跨國企業用擴大向籌資關聯企業提供貸款來代替股份資本以達避稅目的的行為,還包括由母公司為子公司的外借資金作擔保的融資行為。簡言之,縮小股份融資,擴大貸款融資。

    但針對此種策略,OECD有相關指導原則:“關聯公司貸款與子公司資本比不應超1:1”。

    五、國際稅收管理避稅新方法研究綜述

    (一)利用受控外國公司轉移利潤的衍生新方式

    通過資本證券化規避稅收,即構建一家受控離岸公司,將資產以極低價售給此中介,繼而再以BMS(按揭抵押債券)轉售。離岸公司接收轉移來的利潤。

    (二)融資與資本弱化相結合

    人為改變融資利率,利用企業所得稅和預提所得稅的差額實現避稅。

    (三)非居民企業項目經由稅務人籌劃

    (四)缺乏透明度、欠情報交換且“圍欄”伴隨混亂

    商業規則正不斷遭受新型國際稅收管理手段的沖擊,現今的一些避稅港國家正以其混亂的財務制度和完全無法調查的保密制度在世界范圍內大行其道而非低稅率。

    (五)跨國電子商務

    跨國電子商務不受傳統概念約束,比如:常設機構、固定基地、屬地管轄權等,具有無界、無址、虛擬化等特點,經營性活動非地理化,活動發生地點與參與人等都無法確定,也使得納稅人身份跨境所得性質很難確定,跟蹤審計難度大。

    但對于跨國納稅人則是一種新途徑,且由于其本身固有的虛擬特點以及計征方式的難以確定,電子商務在相對長的一段時間內,當局無法真正降低其漏稅空間。國際企業可通過電子商務靈活調整關聯企業間的貨物銷售、勞務提供以及無形資產的轉讓和使用,生產成本得以在網上交易中分攤,加密技術更是掩蓋了真實交易情況,令當局無法切實監管。

    六、小結

    新型避稅方式里轉移定價的對象日益虛擬化,已不再局限于實物資產,現金流不再是必不可少的參與要素,甄別難度加大;交易中的關聯方隱蔽性增強;相關信息采集、分析的難度上升;轉移定價不再只是以居民企業為主,非居民企業也開始進入籌劃的視線,利用非貿易方式事前調整,使原有的事后調整遭受沖擊。

    從內在動機和客觀基礎兩方面分析了國際稅收管理的產生,繼而全面研究了國際稅收管理的方法與策略,采用四主題式研究布局,由遠及近,總結過去,分析現在,并著眼于新趨勢新方法的研究探索,進而得到以下啟示:

    國際稅收管理始終是為跨國企業戰略目標服務的,這一原則不可動搖,因而須綜合考慮經營投資活動中的籌劃行為,全面關注投資因素,而不僅僅局限于稅收,如良好的公共服務,完善的基礎設施,充足的熟練勞動力,低勞動成本,接近原料供應地和銷售市場以及對外資友好的政府等。整體把握、設計企業稅務籌劃,避免陷入稅收陷阱或違反法律法規。

    同時,不應忽視各種避稅方法的協同效應,可單獨使用,也可綜合使用,由需求和預期效果共同決定。

    參考文獻:

    [1]鄧力平.經濟全球化下的國際稅收競爭研究:理論框架.稅務研究.2003(1):11- 18.

    [2]丁際波,趙迎春.跨國公司如何進行稅務籌劃.納稅籌劃.2010(7):25-27.

    [3]馬建.避稅的新方式及其應付.涉外稅務.2010(11):38-40.

    第8篇:電子商務的稅收籌劃范文

    「關鍵詞1納稅籌劃平臺減輕稅負理財效益

    納稅籌劃亦稱稅收籌劃是指納稅義務人在遵守、尊重所在國稅法的前提下,運用納稅義務人的權利,旨在實現納稅最小化對多種納稅方案進行優化選擇時的謀劃與對策其實質是節稅。但作為納稅籌劃本身而言并不是一種靜止的、片面的行為如何為企業構建納稅籌劃平臺并在企業經營管理中加以合理運用是企業財務決策中的一項重要內容,本文擬就相關問題進行探討。

    一、納稅綺劃平臺的構建原則

    納稅籌劃平臺是企業理財過程中稅務籌劃的基礎和操作空間。目前常用的有價格平臺、優惠平臺、漏洞平臺、彈性平臺和規避平臺。要成功構建納稅籌劃平臺.必須有一定的環境條件和科學的籌劃方法并且要符合以下原則:

    1.政策主導

    納稅籌劃是對稅收政策的積極利用因此開展納稅籌劃必須以政策為導向由稅收政策主導稅收的籌劃活動。離開稅收政策談納稅籌劃只是一種空談不顧稅收政策導向開展納稅籌劃必定一事無成。試想面對高污染、高能耗、長線產業、夕陽產業、換代產品以及其他稅收上實行限制政策的產業、產品稅收籌劃又能有多少作為,

    2.合法有效

    納稅籌劃作為一種節稅行為其存在的基礎是應當合法至少不違法。在現實生活中.人們對公然的違法偷稅行為比較容易辨別,而對稅法已有反避稅規定的避稅行為應視同偷稅處理則認識不清因此開展納稅籌劃必須正確認識并劃清與違法的界限堅持合法籌劃防止違法籌劃。同時開展納稅籌劃要貫徹成本、效益原則以最小的籌劃成本獲得最大的稅收效益。在稅收利益上既要考慮節稅帶來的直接效益也要考慮減少或免除處罰帶來的間接利益:既要考慮納稅籌劃的直接成本也要考慮納稅籌劃方案比較選擇中的機會成本。

    3.切實可行

    由于企業的情況千差萬別.加之稅收政策和稅收籌劃的主客觀條件時刻處于變化之中.因此在納稅籌劃方面找不到萬能、現成的通用方案每個企業應從實際出發.因地因時地設計具體的籌劃方案開展有的放矢的納稅籌劃活動在設計籌劃方案時應注意科學性和可行性力求在法律上站得住在操作上行得通

    4.全面權衡

    決定現代企業整體利益的因素是多方面的,稅收利益雖然是企業的一項重要的經濟利益,但不是企業的全部經濟利益。因此開展納稅籌劃應服從企業的整體利益不能為籌劃而籌劃而應從企業的社會形象、發展戰略、預期效果、成功機率等方面綜合考慮、全面權衡。

    二、納稅綺劃平臺的運用及應注意的問頤

    納稅籌劃始終貫穿于財務決策及生產經營管理的全過程在企業籌資、投資、經營、收益分配和財務核算等過程中正確運用納稅籌劃平臺.科學地進行納稅籌劃以期減輕企業的稅收負擔,促進企業經濟效益的提高。

    1價格平臺的運用

    價格平臺的核心內容是轉讓定價轉讓定價方法主要是通過關聯企業不合營業常規的交易形式進行納稅籌劃。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任何一個商品生產者和經營者及買賣雙方均有權力根據自身的需要確定所生產和經營產品的價格標準只要買賣雙方是自愿的別人就無權干涉這是一種合法行為。關聯企業之間進行轉讓定價的方式很多主要有以下幾種:(1)利用商品交易的籌劃關聯企業間商品交易采取壓低定價或抬高定價的策略轉移利潤或收入以實現從整體上減輕稅收負擔。如有些實行高稅率增值稅的企業.在向低稅率的關聯企業銷售產品時,有意壓低產品的售價,將利潤轉移到關聯企業《2)利用原材料及零部件的籌劃。通過控制零部件和原材料的購銷價格進而影響產品成本來實現納稅籌劃.如由母公司向子公司低價供應零部件產品或由子公司高價向母公司出售零部件以此來降低子公司的產品成本使其獲得較高的利潤《3)利用提供勞務的籌劃。通過高作價或低作價甚至不作價的方式收取勞務費用.從而使關聯企業之間的利潤根據需要進行轉移和納稅籌劃哪一方有利便向哪一方轉移最終達到減輕稅負的目的;f4)利用無形資產的籌劃。通過無形資產特許使用費轉讓定價以此調節其利潤追求稅收負擔最小化有些企業將本企業的生產配方、生產工藝技術、商標或特許權無償或低價提供給一些關聯企業,其報酬不通過技術轉讓收入核算,而是從對方的企業留利中獲取好處;(5)利用租賃業務的籌劃。通常有利用自定租金來轉移利潤、利用機器設備先賣后租用、利用不同國家不同的折舊政策等而進行納稅籌劃

    價格平臺作為各種籌劃平臺之首具有旺盛的生命力和光明的發展前景,但納稅人在利用價格平臺進行納稅籌劃時應注意以下問題一是要進行成本效益分析。運用價格平臺進行納稅籌劃在一般的情況下應該設立一些輔助的機構或公司并進行必要的安排這種安排是需要支出一定的成本費用的,在納稅人生產經營還不具備一定規模時籌劃所能產生的效益不一定會很大。二是價格的波動應在一定的范圍內。根據現行稅法規定.如果納稅人確定的價格明顯不合理.稅務機關可以根據需要進行調整.一般而言.稅務機關調整的價格比正常價格略高一點也就是說,如果納稅人不幸被調整不僅沒有籌劃效益.還會有一定的損失.而且還包括進行籌劃所花費的成本。三是納稅人可以運用多種方法進行全方位、系統的籌劃安排。為了避免運用一種方法效果不太明顯以及價格波動太大的弊端,納稅人可以利用多種方法同時進行籌劃。這樣.每種方法轉移一部分利潤.運用的次數多了.只要安排合理.也就能達到滿意的經濟效果。

    2.優惠平臺的運用

    利用稅收優惠政策進行納稅籌劃,是伴隨著國家稅收優惠政策出臺而產生的.符合國家稅法的制定意圖.受國家宏觀經濟政策引導。常用的方法有《1)直接利用籌劃法。即給予生產經營活動的企業或個人以必要的稅收優惠政策如國家對某些生產性企業給予稅收上的優惠.則企業可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就地改變生產經營范圍,使自己符合優惠條件.從而獲得稅收上的好處,/2)臨界點籌劃法。一是價格和產量的數值確定在什么位置以尋找最佳節稅臨界點,使企業獲利最大;二是企業和個人所得稅都有一個臨界點問題.這個臨界點可用來作為是否轉移的參考依據。(3)人的流動籌劃法。包括個人改變其居所和公司法人改變其居所兩個方面的籌劃.納稅人可以根據自己企業的需要,或者選擇在優惠地區注冊或干脆將現在不太景氣的生產轉移到優惠地區,以享受國家給予的稅收優惠政策,減輕稅收負擔提高企業的經濟效益;(4)掛靠籌劃法。指企業或個人原本不能享受稅收優惠待遇但經過一定的策劃通過掛靠在某些能享受優惠待遇的企業或產業、行業.使自己也能符合優惠條件.如本來不是科研單位或科研所需要的進口儀器設備.通過和某些科研機構聯合.披上科研機構的合法外衣.使自己企業享受減免稅。

    只要有稅收優惠政策.就有納稅人對其進行利用。在利用時要注意以下幾個問題(1)盡量挖掘信息源.多渠道獲取稅收優惠以免自己本可享受稅收優惠政策,卻因為不知道而錯失良機。(2)充分利用有條件的應盡量利用,沒有條件或某些條件不符合的,要創造條件利用。(3)應盡量保持和稅務機關的關系.爭取稅務機關的承認。再好的方案.沒有稅務機關的批準.都是沒有任何意義的.不會給企業帶來任何經濟利益。

    3.漏洞平臺的運用

    漏洞平臺是以漏洞的存在為基礎現階段.我國稅法中存在著許多矛盾或空白之處(1)機構設置與配合以及稅收地域管轄是相對漏洞較多的領域。如我國營業稅屬于地方稅種.增值稅屬于共享稅.由國家稅務系統進行征收.但地方稅務系統往往捷足先登.將納稅人定格為營業稅納稅人,這是一個稅收結構設置與配合上的空白;(2)機構所在地的判定標準是依注冊地、還是管理中心或經營地存在不確定的地方(3)稅法總綱雖有規定.但沒有規定具體操作辦法。如電子商務的研究近幾年剛興起.這方面的稅收問題是個很大的空白。公司就可利用這些空白.大規模地發展網上電子交易.從而省去大量稅款。

    利用漏洞平臺應注意以下問題:一是需要精通財務與稅務的專業化財會人才.只有專業化人員才可能根據實際情況.參照稅法而利用其漏洞進行籌劃;二是具有一定的納稅操作經驗.只依據稅法而不考慮征管方面的具體措施.只能是紙上談兵成功的可能性肯定不會太高;三是要嚴格的財會紀律和保密措施。沒有嚴格財會紀律便沒有嚴肅的財會秩序混亂的財務狀況顯然無法作為籌劃的實際參考另外又因為利用稅法漏洞和空白一樣具有隱蔽性.一次公開的利用往往會導致以后利用途徑被堵死‘四是同樣要進行風險—收益的分析。

    4彈性平臺的運用

    有稅收.便少不了稅率:有稅率.便難以避免稅率幅度的存在。彈性平臺籌劃主要集中在資源稅、土地使用稅和車船使用稅等稅種上。在資源稅的彈性平臺籌劃中.籌劃客體主要是各類礦產資源.由于稅額因礦產資源的優惠懸殊而跨度巨大.這就為利用稅額幅度進行籌劃提供了可能和空間。如原油稅額為每噸8元一30元.黑色金屬原礦竟然達到了每噸2元一30元.有色金屬原礦更達到了每噸0.4元一30元幅度水平。納稅人想辦法在跨度允許的范圍內尋找最低切入點。

    在運用彈性平臺時應注意以下兩個問題:一是彈性平臺的可操作性大小判定要充分考慮到征稅方,因為彈性平臺的籌劃要達到目的.需要‘’因人制宜”。二是在幅度中找到最佳切入點.實現稅率低,稅負輕、優惠多懲罰小.損失相對較少的目的。

    5規避平臺的運用

    第9篇:電子商務的稅收籌劃范文

    (中經評論·北京)稅收管轄權包括屬人管轄權和屬地管轄權,其調整對象涵蓋企業和個人的生產經營所得、投資收益、商品和勞務銷售收入以及財產等。為了便于學習和理解我國新頒布的《企業所得稅法》,本文對稅收管轄權的研究,僅限于對企業所得進行調整的范疇。

    一、問題的提出

    經濟全球化浪潮雖然在很大程度上模糊了國家邊界和意識.推動了全球經濟結構的調整,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也都不同程度地從這種開放性的經濟結構調整中獲益,但由于國家間、區域間經濟社會發展的差距過大,以致在同一稅收管轄原則下對不同國家會產生不同的影響。對此,各國必然基于維護國家權益的立場,對原有的國際稅收分配關系作出相應的調整,并由此引發新一輪的屬地管轄權之間的沖突,且這種沖突,主要表現為對所得來源地的判斷標準不一。

    例如,在傳統經濟體制下,對非居民取得的營業利潤,主要分歧是以設立機構、場所為標準,還是以實際經營管理活動為標準;對非居民取得的利息、股息所得,主要分歧是以支付者的居住地為標準,還是以其法律身份為標準;對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主要分歧是以研發地為標準,還是以使用地為標準,或是以支付者的居住地、法律身份為標準。而在信息經濟條件下,對非居民取得的營業利潤,主要不同是以有形機構、場所或實際經營管理活動為標準,還是以虛擬主機或網絡服務器為標準;對特許權使用費,主要不同是以數字化產品研發地、使用地或支付地為標準,還是以上傳地或下載地為標準,如以研發地為標準,同一項數字化產品可能涉及不同國家或地區的研發人員;如以上傳地或下載地為標準,也會出現同一項數字化產品上傳地或下載地與許方或受方企業居住地不一致的情況。

    基于上述變化,發達國家作為主要的資本、技術輸出國,在信息經濟時代也采取了不同態度。其中,美國作為電子商務發祥地,主張采取稅收免稅政策,并在1998年OECD渥太華會議上建議,網站或服務器用于儲存數據,其用途類似倉庫,符合OECD協定范本第5條規定的準備性、輔活動,不能解釋為常設機構征稅。但OECD則持不同意見,并在1999年修訂的協定范本草案中明確,在某些情況下,服務器可能構成常設機構。此外,澳大利亞在向1998年OECD渥太華會議提交的報告中認為,設立服務器或網址,有固定的時間和地點,且可以經營業務的,可視為常設機構。加拿大1998年電子稅收管理報告認為,服務器或網站是否視為常設機構,應視具體情況而定。而對跨國網上交易的無形商品,如電子出版物、軟件、網上服務,美國主張一律免稅,OECD則主張對無形資產、特許權使用費、勞務、數字化產品等收入性質加以區分,以便適用不同稅率。值得注意的是,一些發展中國家作為新興的資本、技術輸出國,面對信息經濟帶來的機遇和挑戰,也采取了相應的稅收措施,如印度規定,對在境外使用計算機系統,而由印度公司向美國公司支付的款項,均視為來源于印度的特許權使用費,并在印度征收預提所得稅。

    二、“兩法合并”后屬人管轄權的完善

    2007年3月1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簡稱“新法”)的頒布,標志著我國“兩法”合并已水到渠成,并進入統一、規范、公平的稅收法制建設階段,且“新法”較之合并前的內外資企業所得稅法,在屬人管轄權的規定上,有兩個顯著特點:一是“新法”繼續堅持原內外資企業所得稅法關于居民居住地稅收管轄權的基本原則,并第一次明確使用了居民企業的法律用語,有利于與國際接軌;二是對居民企業的判定,“新法”同時采用注冊地標準和實際管理機構所在地標準,而原內外資企業所得稅法既采用注冊地標準和管理與控制中心標準,又采用獨立經濟核算標準,顯然,“新法”規定的居民企業范圍更為寬泛,且居民企業的身份更易認定,有利于維護國家和經濟利益。

    但應當指出的是.由于“新法”規定的企業所得稅稅率為25%,低于許多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的水平,如果對居民企業的認定范圍過于寬泛,并普遍規定對居民企業的境外來源所得征稅,容易增加征納雙方稅收成本,且由于外國稅收可按新法的有關規定計算抵免,我國對居民企業的境外來源所得實際上也可能征不上稅。因此,建議考慮這一實際情況,通過“新法”實施細則,一方面明確居民企業的全球所得納稅義務,另一方面在境外所得的納稅申報手續上,盡可能簡便些。與此同時,宜針對跨國企業離岸經營的特點,盡快建立避稅港稅制和資本弱化稅制,并進一步完善轉讓定價稅制,通過以上三個稅制的聯動和相互配合,積極應對跨國企業規避我國稅收的行為。

    此外,在信息經濟迅速發展的形勢下,宜借鑒國際上對外包、離岸經營、電子商務的稅收管理經驗,在居民稅收管轄權的延伸方面,重點放在避稅港稅制的建設上,并通過建立嚴格的海外控股公司利潤合并申報納稅制度,對我國居民企業在避稅港設立投資控股公司取得的離岸經營利潤進行監督和管理。而在所得來源地管轄權的拓展方面,則重點是堅持現有的屬地管轄權原則,并對來源地的范圍作適度的調整。

    三、國內法和稅收協定關于稅收管轄權的協調

    綜觀各國國內法的有關規定,對居民企業的判定,主要采用國籍標準和住所標準,并據此對居民企業來源于境內外的所得征稅。對非居民企業的判定,主要采用所得來源地標準,并據此對非居民企業來源于境內的所得征稅。但由于國情不同,各國國內法關于企業住所和所得來源地判定的具體標準,往往會產生一些差異,以致相關國家對企業的同一項跨國所得雙重征稅,這顯然不利于各國對外經濟貿易的發展。于是,各國一方面通過國內法有關境外所得抵免的規定,主動對本國稅收管轄權行使的范圍進行單邊調整:另一方面,則通過國際稅收協定,對相關國家稅收管轄權行使的范圍進行雙邊或多邊調整,并在此基礎上確立高于國內法的國際稅收分配關系。

    具體而言,各國國內法關于稅收管轄權的協調主要堅持以下原則:一是對居民企業境內外所得分類進行稅務處理,即凡是依本國法認定為居民企業的,其來源于境內的所得一律按國內法的有關規定征稅,而不考慮該企業是否同時被其他國家認定為居民,但對其來源于境外的所得,則采取直接或間接抵免法進行抵免,以消除對居民企業境外所得的雙重征稅。二是對非居民企業來源于境內的所得分類進行稅務處理,即凡是依國內法認定為非居民企業的,對其取得的營業利潤,按照獨立企業和利潤歸屬的原則征稅;對其取得的股息、利息、特許權使用費,按照低于普通稅率的預提所得稅稅率征稅;對其取得的財產轉讓收益,按普通稅率征稅。國際稅收協定關于稅收管轄權的協調則主要堅持以下原則:一是適度調整來源地稅收管轄權行使的深度和廣度。例如,對非居民企業取得的營業利潤,堅持按常設機構征稅的原則,并對其承攬的建筑、安裝或裝配項目引入了時間概念,即與上述項目有關的活動如超過協定規定時間(6個月或12個月),可認定為其在東道國設立了常設機構,并按東道國國內法的有關規定對其征稅。而按各國國內法的規定,對建筑工地、建筑、裝配或安裝工程項目,通常沒有活動時間的概念,非居民企業只要在東道國開展建筑安裝活動,即可認定其設立了營業機構和場所,并按東道國國內法的規定對其征稅。與此同時,對非居民企業取得的股息、利息和特許權使用費,通常按低于締約國國內法規定的預提所得稅稅率征稅。二是避免和消除雙重征稅。例如,對人(居民企業)的管轄沖突,一方面通過居民企業的定義,明確屬人管轄權調整的范圍;另一方面,通過雙邊或多邊稅收抵免條款。明確相關國家避免和消除雙重征稅的責任和義務。三是防止濫用協定避稅和偷逃稅。例如,我國在對外談簽的國際稅收協定中規定,我國居民企業從相關締約國取得的股息,只有在擁有支付股息的締約國居民企業10%以上的股份時,才能考慮稅收抵免。

    由此可見,按照各國國內法和國際稅收協定的有關規定,對居民企業來源于境內的所得,居住國擁有獨占征稅權,但對其來源于境外的所得,居住國和東道國則共同享有征稅權,或者說,對非居民企業來源于境內的所得,東道國享有優先征稅權,居住國享有最終征稅權。我國作為發展中大國,經濟發展迅速,外貿依存度較高,同時面臨著資源環境的制約,鼓勵居民企業向境外發展已成為一種必然選擇。

    四、實踐中涉及稅收管轄權的判定及思考

    在經濟全球化浪潮的推動下,跨國企業的戰略布局、組織結構、業務流程、資源配置方式及稅收籌劃等發生了重大變化,國際公認的稅收管轄權原則面臨新的挑戰,現有的國際稅收分配關系受到較大的沖擊。對此,發達國家作為資本,技術和高端產品輸出國,多通過延伸居民(公民)稅收管轄權的深度,來減少本國稅收流失。而發展中國家則通過拓展來源地稅收管轄權的廣度,來維護本國稅收權益。我國作為世界上最大的發展中國家,既是全球較大的資本、技術和產品輸入國,又是新興的資本、技術和產品輸出國,本著互惠互利、合作雙贏的精神,通過國內法和國際稅收協定適度調整稅收管轄權的行使范圍,進一步理順國際稅收分配關系,具有重大的現實意義和深遠的歷史影響。為此,除應繼續堅持傳統的居民居住和所得來源地管轄權原則外,有必要根據外包、離岸經營、電子商務的新特點,對稅收管轄權的判定標準作出新的規定,以促進國際經濟技術合作與交流,維護國家權益及經濟安全。

    (一)外包的稅收管轄判定標準

    外包是指跨國企業將非核心業務分解并轉移到投資較少、成本較低、質量和效率較高的國家或地區的做法。從跨國企業開展外包業務的情況看,外包的形式和內容多種多樣,但涉及相關國家企業所得稅問題的主要是離岸外包,即將企業的制造流程、呼叫中心、軟件編程、人力資源、物流和會計流程等外包給國外供應商。基于此,與營業利潤有關的稅收,相關國家可以按照傳統的稅收管轄原則.對發包企業和外包供應商進行稅收管轄。具體而言.發包企業可以將外包成本與其取得的營業收入相配比,并按其居住國的有關規定計算納稅。而外包供應商則可將外包收入與其承攬外包業務所發生的成本費用相配比.并按其居住國的有關規定計算納稅。與特許權使用費有關的稅收,情況則較為復雜。從發包企業的角度看,其外包的通常為非核心業務流程,而核心業務流程或高端技術和產品仍留在本企業內部。即使是軟件外包業務,也是為企業高端技術和產品服務的,且外包軟件已以合同約定的價格向供應商買斷。因此,不存在向外包供應商額外支付特許權使用費問題。從外包供應商的角度看,其開發的產品雖然涉及知識產權問題,但其開發的產品是為發包企業的核心業務流程服務的,且已以合同約定的價格買斷,因此,也不存在額外收取特許權使用費問題。基于上述情況,筆者認為,只要外包供應商以企業形式存在,對其承攬外包業務取得的收入,就應按傳統的居民居住和所得來源地標準進行管轄。

    (二)離岸經營的稅收管轄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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