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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稅法的適用性原則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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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稅法的適用性原則

    第1篇:稅法的適用性原則范文

    [關鍵詞] 稅務會計 必要性 迫切性

    一、稅務會計的概念

    稅務會計是以國家現行稅收法令為準繩,以貨幣計量為基本形式,運用會計學的理論和方法,連續、系統、全面地對稅款的形成、計算和繳納進行核算、反映和監督的一門專業會計。目前,我國學術界對稅務會計的定義可分為狹義定義和廣義定義。狹義定義認為:由于稅務會計是計算應稅所得,所以稅務會計就是所得稅會計。廣義定義則認為:稅務會計的內涵應大于所得稅會計,它還應包括流轉稅會計。

    二、稅務會計的特點

    1.法律性。稅務會計的法律性源于稅收所固有的強制性、無償性的形式特征。企業可以根據其生產經營的實際需要,適當選擇具體會計核算中的一些計算方法。但稅務會計必須在遵守國家現行稅收法律法規的前提下選擇。當會計準則、財務會計制度的規定與現行稅法規定發生抵觸時,稅務會計必須以現行稅法規定為準,進行調整。

    2.廣泛性。就部門而言,工業、商品流通業、交通運輸業、房地產開發等各行業、各部門均需納稅;就所有制而言,國有經濟、集體經濟、私營經濟、股份制經濟、外商投資經濟、港澳臺投資經濟和其他各種經濟形式也需納稅。由此可見,不論什么性質的單位,不管其隸屬于哪個部門或行業,只要被確認為納稅人,在處理稅務事宜時都必須依照稅法規定,進行相應的稅務處理。所以法定納稅人的廣泛性,決定了稅務會計適用范圍的廣泛性。

    3.統一性。稅法的統一性、普遍適用性決定了稅務會計的統一性特點。也就是說,同一種稅對于適用的不同納稅人而言,其規定具有統一性、規范性。不區分納稅人的經濟性質、組織形式、隸屬關系以及生產經營形式和內容,在征稅對象、稅目、稅率等稅法構成要素方面,均適用統一的稅法規定。

    4.獨立性。作為會計學科的一個相對獨立的分支,與其他專業會計相比較,稅務會計具有自身的相對獨立性。在核算方法上,因為國家稅收法律法規與會計準則、財務會計制度所遵循的原則不同,規范的對象不同,二者有可能存在一定的差異,例如應納稅所得額的調整、視同銷售收入的認定等等,稅務會計要求完全按照稅法規定進行調整處理,由此反映了稅務會計核算方法的相對獨立性;在核算內容上,稅務會計只對納稅人在稅務活動過程中所表現的有關經濟業務這部分內容進行全面、系統的核算和監督,由此反映了稅務會計核算內容的相對獨立性。

    三、我國稅務會計設立的必要性和迫切性

    1.與國際稅收接軌的需要。我國加入WTO以后,貿易合作范圍逐步擴大,涉稅案件的復雜性、多樣化,增加了稅收征管的難度。國際性公司的偷、逃、騙、避稅等行為、手段層出不窮,這就要求會計信息具有國際可比性,要求對我國稅制進行結構性調整和制度化創新。然而目前我國會計準則完全依從于稅法規定,極大地影響我國會計準則與國際慣例的接軌。為了符合稅收的國際慣例,改善投資環境,防止國際避稅,維護我國經濟利益,建立獨立的稅務會計就顯得非常必要。

    2.稅收制度與會計制度差別日趨明顯。目前我國企業會計納稅主要依據財務會計賬簿記錄和會計報表,會計人員缺乏相關稅務系統知識,無法準確地計算稅金并進行申報納稅,只能機械地接受稅務機關的指示或處理。現行稅法、稅制日趨完善,與財務會計準則、會計制度差別日趨明顯,其核算結果包含的內容、數額和時間不同,如果強求會計準則與稅收法規一致,使會計核算實現兩者的兼顧,事實上是十分困難的,而且必然會影響會計信息的微觀決策價值,甚至會損害其客觀性,使之不能真正反映企業經營成果和財務狀況。只有將稅務會計從財務會計中獨立出來,才能真正實現稅務會計和財務會計各自的目標和職能。

    3.促進企業增強法律意識,降低納稅風險。國家的稅收政策是根據全國的經濟情況制定的,具體到某一地區、某一行業、某一產品、某一項目,可能因主、客觀原因而使經濟狀況相對懸殊,有的可能獲得推遲納稅期或減免稅照顧,有的就可能不予照顧。企業納稅人應該做守法人、文明人、精明人,在履行納稅義務的同時,也要充分享受納稅人的權利,如有權申請減稅、免稅、退稅;有權請求稅務機關解答有關納稅問題;有權對稅務處罰要求舉行聽證;有權向上一級稅務機關提出復議;對上一級稅務機關的復議決定不服時,有權向人民法院;對稅務人員營私舞弊的行為,有權進行檢舉或控告;有權在稅收規定允許的前提下綜合權衡各種投資方案、經營方案與納稅方案,使其形成最佳組合,即進行稅務籌劃,從而達到既合法納稅,又可達到稅收負擔最低化、降低納稅風險,實現利潤最大化的目的。

    第2篇:稅法的適用性原則范文

    【關鍵詞】社會保障稅 稅法 保障稅

    一、構建社會保障稅法的實際意義

    社會保障稅法在經濟法的范疇之內,是市場經濟法律體系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其實際意義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1)社會保障資金的征收取決于社會保障制度的規范性,但由于繳費和征收缺乏法制規范,使得保障資金征收工作沒有強有力的法律保障,而社會保障稅法的構建,有利于增強資金籌集的強制性,同時有效控制資金籌集成本,也便于追究違法者法律責任,減輕財政社會保障的負擔,提高社會保障資金征收率。(2)公民的社會保障權體現于社會保障稅法,與《憲法》第45條規定的全國公民保障權如出一轍,傳統的社會保障法適用對象僅僅為城市居民,而社會保障稅法突破了地域、征稅標準和身份等的差別,無論是征稅對象、征稅標準,還是征稅實現等稅制要素,都體現了人人平等的適應性原則,有利于促進勞動力在地區之間、行業之間的合理流動和配置,這也是勞動力市場資源配置和優化的有效方式。(3)計劃經濟體制下的國有企業承擔社會保障機構的職能,獨立承擔社會保障的開支,影響企業的資金運轉和公平性競爭,而社會保障稅體系的構建,規定社會保障管理職責由專門的機構承擔,要求國家、企業和個人合理出資社會保障資金,既規定了企業的義務履行,也保障了企業員工的合法權利,引導企業走向良性的競爭氛圍。(4)社會保障稅法通過法律途徑調整了企業制度改革、產權結構改造、體制轉換等造成的社會保障問題,譬如勞動者下崗失業和進城務工等,提高了社會保障資金籌集的強制性和有效性,營造了良好的就業氛圍,緩解了經濟壓力,促進了社會和經濟的穩定發展。(5)社會保障稅法的統一立法,使得社會保障社會化程度得以進一步擴大,有利于我國與其他經濟國家社會保障稅的交流和合作,促進國際市場經濟的協調發展,使得我國的社會保障稅法的構建得到更好的借鑒,增強了抵抗風險的能力。

    二、構建社會保障稅法的建議

    (一)社會保障稅法構建的立法借鑒

    世界各國社會保障稅法主要由以下幾種模式:(1)項目型的模式,法國、瑞典、荷蘭和德國等都采用了這種模式,這種模式是根據老年人養老保險、疾病保險、工商保險、事業保險等保險項目的不同支出需求,按照一定的比例從工資和薪資中提取,所征保障稅與相對應的項目存在專款專用的關系,如果哪個項目的財力需求量大,該項目的社會保障稅率就高。(2)對象型的模式,以英國為主,這種社會保障稅的模式帶有強制性特征,以“募捐”為名義,建立起雇員征收國民保險稅、個體商業者征收國民保險稅、自愿投保國民保險稅、自營者征收國民保險稅,針對不同的就業人員,采用不同的稅率制度和起征點,根據收入水平兼顧了征收的公平性。(3)混合型的模式,以美國為例,以承保對象和項目設置的社會保障稅模式,包括薪工稅、員工退職稅、失業稅、個體業主稅,這種模式的適用性比較強,針對特定的行業征收,屬于加強型的社會保險。

    (二)社會保障稅法的構建原則

    社會保障稅法的基本原則是社會保障稅法構建的前提條件,體現了社會保障稅法的價值,是立法、執法和守法的指導性原則,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1)公平與效率相結合的原則,社會保障法以社會公平為基本原則,而社會保障稅法以社會保障法為依據之一,必須在制定和執行過程中也體現出社會公平性原則。另一方面,市場經濟條件下,社會保障資金中國家支出的比例過高,帶來企業和勞動者依賴性的負面影響,很有可能導致勞動力資源的限制,社會保障的效率自然也不能夠提高,因此社會保障稅法除了要考慮公平性原則,還要將公平性原則和效率性原則結合起來,增強社會保障稅法的社會效益。(2)社會保障稅法規定社會保障資金由國家、企業和個人共同承擔,因此需要體現共同負擔的原則。國家安排一部分的資金作為社會保障金,以企業單位為主要保障稅負擔主體,個人適當出資,均衡各方的資金籌集壓力,也強化了國家對社會保障事業的公共責任,為創建和諧文明社會奠定基礎。(3)社會保障稅法的適用對象是企事業單位員工、個體戶、農民和自由職業者,這些主體只有在繳納社會保障稅之后,才能夠享有國家提供的社會保障權利,公民在繳納社會保障稅之后,由國家再分配到福利性和救濟性的事業上,因此可以體現出自我保障和群體調劑相結合的原則。(4)社會保障稅以社會整體利益為導向,體現了社會主義經濟可持續發展的原則。社會保障稅法要求為每一個社會成員提供失業、工傷、醫療等正常生活保障,在此基礎上,方可帶動社會的整體性發展,使得社會經濟水平實現可持續性的提高,并且隨著經濟水平的提高,社會保障稅法將往更高水平的生活保障稅過渡,以此磨合經濟增長與保障水平同步提高的關系,保證社會經濟的和諧穩定發展。

    (三)社會保障稅法的構建內容

    社會保障稅法的構建內容主要包含以下幾個方面:(1)明確保障稅的收入歸屬。由于社會保障稅的征收屬于國家宏觀調控行為,有利于促進經濟和社會的協調發展,因此社會保障稅應該歸屬于中央稅體系,以便全國范圍內規劃和調節資金,充分發揮社會保障金的分配功能。但由于管理水平和統籌層次的差別性,社會保障稅的征收要結合當地的經濟發展水平,因此社會保障稅法也屬于地方稅體系的范疇。由此可見,社會保障稅收入應該歸屬于中央稅體系和地方稅體系的共享范疇,中央參與分享一定的比例,以平衡地區和行業之間的差別性,而大部分可用于地方的社會保障支出。(2)社會保障稅法的執行,要與國民經濟發展需求同步,隨著經濟情況的變化,社會保障稅的征收可調節經濟供求關系,抑制國民經濟過冷或過熱發展,促進經濟的良性循環。在長期的積累過程中,社會保障稅收將形成龐大的資產,成為融資的資金來源之一,因此社會保障稅法的構建要發揮促進國民經濟發展的作用,實現稅收的保值和增值。(3)調整相應的所得稅法律制度。社會保障稅法屬于所得稅的一種,我們要通過加強所得稅制度的改革和完善,加強其征收和管理。一方面,要綜合企業和個人所得稅的稅負水平,從總體稅負上綜合考慮企業和個人的承受水平,從而對稅率進行適當的調整,另一方面要做好社會保障稅法的配套工作,強化個人所得收入的現金管理。

    三、結束語

    綜上所述,社會保障稅相比于其他社會保障資金的籌集方式,更加有利于社會和經濟的穩定發展。我們要通過借鑒其他國家社會保障稅法的立法模式,汲取其先進之處,提出適合我國社會主義經濟發展的社會保障稅法構建原則,同時明確構建的主要內容,在法律層面上為社會保障稅提供支持和保證,以把握社會保障稅的征收目的、征收對象和稅率等,促進社會保障資金征管和使用等工作的科學性發展。

    參考文獻

    [1]林益.淺談稅法上的生存權保障[J].商業現代化,2010(15):94-95.

    [2]曾禮.試論社會保障資金籌集和營運機制的完善[J].社會科學研究,2001(03):108-111.

    [3]吳學紅.社會保障費改稅是社會發展趨勢[J].北方經貿,2004(01):20-21.

    第3篇:稅法的適用性原則范文

    一、明確適用范圍

    根據《小企業會計制度》的規定,適用范圍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不對外籌集資金、經營規模較小的企業,并特別指出不對外籌集資金是指不公開發行股票或債券,但不包括向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借款。經營規模較小的企業是按照原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原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財政部、國家統計局的《關于印發中小企業標準暫行規定的通知》中的標準及國家有關部門制定的標準界定的,該制度在適用范圍上還存在一些問題:

    (一)《小企業會計制度》對不公開發行股票或債券的中型企業能否適用沒有明確規定。不公開發行股票或債券的中型企業與不公開發行股票或債券的小企業有相類似的地方,他們的會計信息使用者主要是政府部門的稅務機關和債權人。在這些中型企業中,投資者與經營者常常是合二為一的,所需信息大都可從內部直接獲得,因此,這類中型企業對會計信息的依賴程度不高,也就不適用于以上市公司為主要對象的《企業會計制度》。按照成本效益原則與相關性原則,該類中型企業也應適用簡化的、針對稅務機關及債權人的會計制度。從某種角度出發,可以擴大《小企業會計制度》的適用范圍,將不公開發行股票或債券的中型企業納入其中。這樣不僅可以增強不公開發行股票或債券的中型企業和小企業的會計信息的可比性,還可簡化這類企業的會計處理程序,減輕企業負擔。

    (二)處于“真空”狀態的企業應納入《小企業會計制度》的調整范圍。處于“真空”狀態的企業,是指以個人獨資及合伙形式設立的小規模企業,由于權益方面的特殊性,既無法適用《小企業會計制度》,又無法適用《企業會計制度》的企業。這類小企業的會計規范目前處于“真空”地帶,沒有適合自身的會計制度。因此,可以把它們納入《小企業會計制度》調整范圍,完善《小企業會計制度》體系。

    (三)《小企業會計制度》對按照國家有關標準界定的中小企業未細分。應按各行業特點、規模大小、經營特點等進行分類,合理地進行會計處理。以建筑業為例,國家規定的小企業界定標準為職工600人以下或銷售額3000萬元以下或資產總額4000萬元以下。若有職工20至30人、資產和銷售額均為百萬元以下的小施工隊與擁有500余名職工、資產總額3000余萬元、銷售額2000余萬元的建筑公司相比,其會計處理和信息披露相對來說都更簡單和容易。但如果要求兩者均按照同一會計制度處理會計事項,顯然不夠合理。因此,《小企業會計制度》應該根據各類小企業的經營規模和經營特點,對按國家有關標準界定的小企業再進行細化的分類,分類別做相應會計處理,便于增強《小企業會計制度》的可操作性、適用性、可行性和有效性,更大范圍的發揮作用。

    二、規范特殊類型經濟業務處理方法

    《小企業會計制度》對小企業日常經營活動中一些不經常遇到的特殊類型的經濟業務,如債務重組、非貨幣易、合并報表等并未做出明確的規定,該類業務參照《企業會計制度》和相關會計準則的規定進行會計處理。《企業會計制度》和相關會計準則與《小企業會計制度》在制定目的、具體規定及面向的會計信息使用者等方面存在明顯差異,這類未曾規范的經濟業務的發生和會計處理將會直接導致小企業財務報告編制基礎的不統一,造成該類會計信息與日常業務的會計信息無可比性,降低會計信息的質量和可信度。聯合國國際會計和報告標準政府間專家工作組(ISAR)提出的中小企業會計國際指南中建議,中小企業應適用簡化的企業會計準則。這對我國制定《小企業會計制度》有借鑒意義,對日常經營中不經常遇到的業務,如債務重組、非貨幣易、合并報表等,可根據中小企業的特點,以《企業會計制度》和相關會計準則的規定為基礎進行適當合理的簡化,使其符合《小企業會計制度》的基本要求和處理原則,將其納入《小企業會計制度》的規范范圍。這樣不僅能解決不同業務適用不同制度導致信息對比度降低的弊端,還為中小企業向大企業或上市公司的轉型奠定了會計基礎,從某種層面上更有利于小企業會計制度的國際協調。

    三、核算內容與稅法保持口徑一致

    中小企業會計信息的主要使用者是國稅機關、地稅機關、海關等行政機關。《小企業會計制度》應盡量與稅法在制度的原則設計、經濟業務的會計處理等方面保持一致口徑。但由于兩者針對對象不同,修改的時間和力度不同,在許多方面仍存在不相協調甚至與其相悖。

    (一)未考慮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抵扣時限。《小企業會計制度》忽略了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抵扣時限。例如:關于“其他貨幣資金”科目的使用規定,收到采購員交來供應單位發票賬單等報銷憑證時,應借記“在途物資”、“材料”、“庫存商品”、“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等科目,貸記“其他貨幣資金”科目。而從稅法角度出發,工業企業購進的貨物或應稅勞務應在驗收入庫后,商業企業購進的貨物或應稅勞務應在付款后,才能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顯然,《小企業會計制度》沒有考慮到所購物資是否已入庫或已付款的情形,這會導致增值稅進項稅額的違規抵扣,為會計人員增添額外的負擔和麻煩。

    (二)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賬務處理規定不明確。稅法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與小規模納稅人的要求不同。小規模納稅人以應稅銷售額全額計稅,不得抵扣進項稅額,不區分增值稅銷項稅額。而《小企業會計制度》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賬務處理規定較為模糊。《小企業會計制度》中按應收票據及應收款項的賬務處理規定,收到應收商業票據或發生應收款項時,根據相應的金額借記“應收票據”或“應收款項”科目,按實現的銷售收入,貸記“營業收入”等科目。屬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小企業,按專用發票上注明的增值稅額,貸記“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科目;收回應收款項時,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應收票據”或“應收款項”科目。《小企業會計制度》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的賬務處理沒有做出明確規定。

    (三)應付工資、應付福利費的規定與稅法不一致。稅法規定除特殊企業外,企業的計稅工資標準為每人每月不超過人民幣1600元,應付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工會經費的所得稅前列支標準以企業可列支的計稅工資為基礎進行計算。《小企業會計制度》規定應付工資科目核算的是小企業應付給職工的工資總額,應付福利費科目核算的是小企業按照應付工資提取的福利費,企業在所得稅納稅申報時需要重新計算調整可列支的工資及福利費等費用,這和制度的出發點不相符合。制度中可增列“計稅薪資及經費”科目,核算企業實際應付工資超過稅法規定標準時可在稅前列支的工資費用,可以稅前列支的工資費用為依據計算應付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工會經費,這樣《小企業會計制度》與所得稅稅法中關于工資、福利費等費用的規定保持口徑一致。

    四、確認會計分期

    第4篇:稅法的適用性原則范文

    1.壞賬準備產生時間性差異和永久性差異的區分

    會計制度規定,企業計提壞賬準備的方法由企業自行選擇,在確定壞賬準備的計提比例時,企業應當根據以往的經驗、債務單位的實際財務狀況等相關信息予以合理估計。現行稅法規定,企業按年末應收賬款余額5‰以內提取的壞賬準備可作稅前扣除,超過該比例的壞賬準備一律不得在稅前扣除。另外,國稅發[2003]45號文規定,納稅人與關聯方之間發生的任何往來賬款,不得提取壞賬準備,也不得確認為壞賬。因此,年末作壞賬準備的納稅調整時,往往存在兩種差異,一是因會計與稅法上計提范圍不同,即對關聯企業計提壞賬而產生的差異,屬永久性差異;二是因會計與稅法上計提比例不同而產生的差異,屬時間性差異。由于應收賬款各期變化大、流動性強,若實際工作中未對關聯與非關聯企業壞賬加以嚴格區分,勢必給年末壞賬準備的納稅調整帶來很大難度。一、

    2.壞賬準備的計提和納稅調整都需逐年滾動計算

    企業作壞賬準備的納稅調整,其實質是核算按會計政策計提的壞賬與按稅法準許扣除的壞賬之間的差額,因此,準確計提壞賬是作好壞賬準備納稅調整的前提。我國企業會計制度規定,企業只能采用備抵法核算壞賬損失,由此企業在期末計提壞賬準備時,不僅要考慮期中核銷和轉回的壞賬,同時還需考慮期初留存壞賬的金額,即企業每年實際提取的壞賬準備是采用“差額計提”的方法計算的。另外,稅法規定,壞賬準備的計提比例一律不得超過期末應收賬款的5‰,這說明在稅法上壞賬準備只能按余額百分比法計提,且亦是采用“差額計提”的方法,即逐年滾動計算的。因此,如果以前年度已經有過壞賬準備的納稅調整,那么本期對壞賬準備的納稅調整也應滾動計算。

    3.當期核銷和轉回的壞賬都需作納稅調整

    《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規定,企業發生壞賬損失應沖減壞賬準備,并調減當期應納稅所得額,實際發生的壞賬損失超過已提取的壞賬準備的部分,可在發生當期直接扣除;已核銷的壞賬轉回時,應增加壞賬準備,并調增當期應納稅所得額。由此可見,雖然核銷的壞賬和轉回的壞賬在會計利潤上均不產生影響,但稅法規定,本期核銷和轉回的壞賬都需相應地調整應納稅所得額。

    二、壞賬準備納稅調整規律探析

    從目前實務來看,企業作壞賬準備的納稅調整時,通常采用如下方法:

    企業當期利潤總額=計提壞賬準備前利潤總額-當期核銷的壞賬+當期轉回的壞賬-(應收賬款期末余額-應收賬款期初余額)×壞賬比率

    企業當期應納稅所得額=計提壞賬準備前利潤總額-核銷的壞賬+轉回的壞賬-(應收賬款期末余額-應收賬款期初余額)×5‰

    壞賬準備產生的差異=企業當期利潤總額-企業當期應納稅所得額

    上述計量方法計算過程十分繁瑣,主要存在兩方面不足:一是未將壞賬準備按關聯和非關聯企業分類,如前所述,對關聯企業壞賬準備的調整產生永久性差異,對非關聯企業壞賬準備的調整產生時間性差異,常規方法往往忽略將兩者加以區分,而造成差異計算的不準確和不合理;二是生硬套用會計政策和稅法政策,將當期核銷和轉回的壞賬作一一調整,這樣核算過程復雜,且需大量的準備工作。為此,筆者提出改進核算方法,具體計算過程如下:

    企業當期利潤總額=計提(關聯或非關聯企業)壞賬準備前利潤總額-期末計提(關聯或非關聯企業)壞賬準備金額=計提(關聯或非關聯企業)壞賬準備前利潤總額-當期核銷的(關聯或非關聯企業)壞賬+當期轉回的(關聯或非關聯企業)壞賬-[(關聯或非關聯企業)應收賬款期末余額-(關聯或非關聯企業)應收賬款期初余額]×壞賬比率

    企業當期應納稅所得額=計提關聯企業壞賬準備前利潤總額

    企業當期應納稅所得額=計提非關聯企業壞賬準備前利潤總額-核銷的非關聯企業壞賬+轉回的非關聯企業壞賬-(非關聯企業應收賬款期末余額-非關聯企業應收賬款期初余額)×5‰

    永久性差異(調整關聯企業壞賬準備產生的差異)=企業當期應納稅所得額-企業當期利潤總額=期末計提關聯企業壞賬準備金額(以下簡稱“公式①”)

    時間性差異(調整非關聯企業壞賬準備產生的差異)=企業當期應納稅所得額-企業當期利潤總額=(非關聯企業應收賬款期末余額-非關聯企業應收賬款期初余額)×(壞賬比率-5‰)(以下簡稱“公式②”)

    公式①用于計算因計提關聯企業壞賬準備而產生的永久性差異,公式②用于計算因計提非關聯企業壞賬準備而產生的時間性差異。公式①的計算結果為正值時,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為負值時則調減應納稅所得額;公式②的計算結果為正值表示可抵減時間性差異,為負值表示應納稅時間性差異。

    三、舉例說明

    現將上述計算方法舉例說明如下:

    甲企業年末有應收賬款400萬元,其中關聯企業應收賬款100萬元;年初有應收賬款100萬元,其中關聯企業應收賬款50萬元;本期核銷壞賬25萬元,其中包括核銷關聯企業壞賬5萬元;本期轉回前期已核銷的壞賬10萬元,其中包括轉回關聯企業壞賬5萬元,企業本期計提壞賬準備前利潤總額為600萬元。甲企業采用余額百分比法計提壞賬準備,各年經董事會批準的計提比例為5%,經稅務機關批準按5‰計提壞賬準備,適用所得稅稅率為33%,并采用債務法核算,假定無其他納稅調整事項。

    (1)運用公式①和公式②求得永久性差異和時間性差異如下:

    永久性差異:(100-50)×5%+5-5=2.5 (萬元)

    時間性差異:(300-50)×(5%-5‰)=11.25(萬元)

    (2)運用常規方法核算如下:

    ①年末計提關聯企業壞賬準備金額:(100-50) ×5%+5-5=2.5 (萬元),計提非關聯企業壞賬準備金額:(300-50)×5%+20-5=27.5(萬元)。

    ②企業本期利潤總額:600-(27.5+2.5)= 570(萬元)。

    ③企業本期應納稅所得額:600-[(300-50)×5%+20-5]-5+5=583.75(萬元)。

    ④ 產生的差異:583.75-570=13.75(萬元)。其中永久性差異2.5 (萬元) ,時間性差異11.25(萬元)。

    第5篇:稅法的適用性原則范文

    [關鍵詞] 納稅籌劃 原則 風險

    納稅籌劃是指納稅人在不違反現行法律規定的前提下,通過對其應稅行為的事前、事中進行合理籌措和安排,盡可能減少納稅的行為或者推遲納稅時間而取得稅后利益最大化的經濟行為。這種經濟活動具有明顯特征:其一是超前性,即納稅籌劃應當在事先進行,一旦業務發生,納稅義務已經形成,便已沒有籌劃的空間;其二是預期性,即納稅籌劃應在對未來發生的事項所作預測的基礎上進行規劃;其三是全局性,即納稅籌劃方案的選擇可能影響到納稅人最終的整體決策,而且由于其復雜性,往往需要多個部門合作完成;其四是成本性,即納稅籌劃需要付出資金成本、時間成本和機會成本,成本與回報的比值決定著籌劃方案的優劣;其五是專業性,即納稅籌劃具有很強的專業要求,最好由專業機構、專業人士完成。

    納稅籌劃作為一項特殊的專業性經濟活動,必須遵循一定的基本原則:合法性原則,即納稅籌劃必須在法律許可的范圍之內進行,這也是納稅籌劃與偷稅、漏稅、抗稅、騙稅等違法行為最本質的區別;利益最大化原則,納稅人之所以進行納稅籌劃,根本目的就是追求個人或企業的利益最大化,失去這一原動力,納稅籌劃也就失去了活力之源;可操作性原則,再成功的籌劃方案也必須能夠進行現實操作,否則只是一紙空文。而且在不同籌劃方案同時備選時,越便于操作的方案越容易被納稅人選擇。

    納稅人在進行籌劃的時候,除了要遵循基本原則之外,還必須注意防范因此可能導致的各種風險,以保證自身的安全。

    風險之一:思想認識的風險。納稅籌劃必須在不違反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完成,絕非不擇手段的偷稅、漏稅。納稅人如果對此認識不足,就很容易使其籌劃行為偏離正常的軌道,滑入偷稅漏稅的深淵。

    風險之二:目標錯誤的風險。納稅人對于其籌劃目標的選擇,直接影響其籌劃的成果,并帶來一定的風險。納稅籌劃的正確目標是實現納稅人的整體利益最大化,并非單純地降低稅負。納稅人如果僅以降低稅負為唯一目標,則很可能出現稅負下降但企業整體利益亦因此而受損的短期效應,不利于企業的長期發展需要。

    風險之三:法規認識的風險。各種稅收法規是納稅人進行一切籌劃的根本準繩,我國屬于成文法系國家,各種稅收法規眾多,納稅人如果對相關的稅收法律法規不夠熟悉或者在理解、把握方面有所偏差,則很可能使納稅人在無意之中觸犯法律。

    風險之四:法規變動的風險。隨著經濟發展速度不斷加快,我國的稅收法規也隨之不斷地進行著調整和完善,由于納稅人對于國家法律的未來變動和發展很難預期,而納稅人在進行籌劃時一般都是根據現行的稅收法律所制定的,并且納稅籌劃方案的時間跨度也往往較長,這就為納稅籌劃的最終成果帶來了很大的不確定性和風險性。

    風險之五:經濟變動的風險。我國很多的稅收優惠政策往往都是針對于符合某些特定條件的納稅人所制定的,因此納稅人如果為了獲得某些稅收利益而選擇這些特定條件時,都會對其自身產生一定的約束,從而影響納稅人經營的靈活性,一旦市場環境等外部經濟條件發生變動,就可能導致納稅籌劃的失敗。

    風險之六:執法認定的風險。無論納稅人如何進行納稅籌劃,其能否最終實現必然要取決于稅務執法部門的認可。而我國目前很多稅收法律規定得都比較粗放,導致稅務機關擁有較大的自由裁量權,征納雙方很可能因為對某一納稅籌劃方案的認定產生分歧,從而導致納稅籌劃風險的產生。

    由此可見,納稅人進行納稅籌劃時產生的風險足以抵消納稅籌劃所帶來的經濟效益,因此為了實現利益最大化,納稅人必須盡力防范風險的發生,納稅人可以考慮采取以下措施:

    措施之一:樹立風險意識,建立有效的風險預警機制。納稅籌劃的風險是客觀存在的,因此納稅人應當正視其存在的可能性,不能以為納稅籌劃方案是經過專業人士擬定的,就喪失對風險的警惕性。在保持高度警惕性的同時,納稅人還應當利用現代信息技術,建立一套科學而快捷的納稅籌劃預警系統,這樣在納稅籌劃實施時,一旦出現風險就可以及時向納稅人發出警告。

    措施之二:加強成本效益分析,確保成本費用最低。納稅人應當對納稅籌劃的各種成本進行深入分析,剔除不必要的費用支出,爭取在實現籌劃目標的前提下將成本控制在最低水平線上。不過納稅人在進行成本控制之時,要注意對其進行全面客觀的分析,除了可視的直接成本之外,不要忽視各種間接成本和隱性成本。

    措施之三:堅持依法籌劃,切莫輕易逾越雷池。合法或者至少不違法,這是納稅籌劃的根本前提,因此納稅人一定要對我國現行的各種稅收法律法規進行充分而全面的了解,籌劃方案力爭符合國家的稅收政策的發展導向或調整意圖,以求更有效地降低籌劃風險。

    措施之四:確認籌劃目標準確合理,實現利益最大化。納稅籌劃的終極目標是利益最大化,因此在進行納稅籌劃之時應注意避免短期行為,力爭從長遠發展考慮,與納稅人的整體經營戰略相結合,以實現納稅人整體發展的需要。

    措施之五:保持適度靈活機動,提高籌劃方案的適用性。對于某些時間跨度比較大的籌劃方案,應注意保持籌劃的靈活性,因為我國的各種稅法正在不斷的調整之中,而且納稅人所處的經濟環境和市場條件也在不斷變化,過于剛性的籌劃方案會產生較大的籌劃風險,而較為靈活的籌劃方案則具有較強的適用性和時間性,可以確保最終籌劃目標的實現。

    第6篇:稅法的適用性原則范文

    企業所得稅是指國家對境內企業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依法征收的一種稅。它既體現了國家對企業的管理地位,又體現了企業對國家承擔的社會義務。企業所得稅的計稅依據是純所得額,或稱應納稅所得額。由于會計準則、會計制度和稅法在確認和計量所得上的方法、范圍、標準等方面存在差異,導致應納稅所得額與會計利潤的不一致。企業既要嚴格遵循會計制度等會計規范的相關要求進行會計核算,同時,又必須按照稅法的規定,對會計賬務處理與稅法規定的不同之處采用相應的方法進行調整。因此,所得稅會計應運而生。

    所得稅會計就是研究如何對按照會計制度計算的稅前會計利潤與按照稅法計算的應稅所得之間的差異進行會計處理的會計理論和方法。所得稅會計要依照稅法的要求,按照規定的時間和法定的程序,將應稅所得全面完整地確認與計量,準確及時地反映應稅所得與會計利潤之間的差異,并將這些差異按照產生差異性質的不同,采用特定的會計處理方法將其在會計報表上系統地反映,以保證企業資產和盈利信息的真實完整性和準確性。

    2所得稅會計方法中存在問題

    所得稅是我國稅制體系中的一個重要稅種,一直是財務會計核算中的一個重要內容。隨著社會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發展及國家稅制改革的進行,財務會計中對所得稅的涉及已很難完整地、系統地去闡述其主要內容、計算方法和會計處理。故此所得稅從財務會計中分離出來,成為一門獨立學科就成為必然趨勢。對所得稅會計方法的研究與探討也就成為解決其學科發展的一個重要內容。

    所得稅會計方法遵循財務會計的基本方法,從根本上對企業的所得稅進行核算、記錄及進行跨期攤配的會計處理,為企業及國家的稅務機關、經營管理者和投資者及時提供稅務方面的經濟信息。主要解決按照會計準則計算的稅前會計利潤(虧損)與按照稅法計算的應稅所得(虧損)之間差異的會計理論和方法。其實質是稅前會計利潤(虧損)與納稅所得(虧損)之間時間性差異所造成的納稅影響的會計處理。

    根據對深滬兩市2004年以前的1287家上市公司的統計,采用遞延法的公司只有10家,采用損益表債務法的公司有22家,只披露采用納稅影響會計法而未具體披露是遞延法還是債務法的公司有5家,其余上市公司均采用應付稅款法。也就是說,構成我國的上市公司中就有超過97%的公司采用應付稅款法,而非上市公司(企業)則幾乎全部采用應付稅款法。另據調查,某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國內地在香港上市的唯一一家農機制造與銷售的特大型企業,該公司擁有會計人員217名,其中98人具有中高級職稱(達45%),所得稅會計處理卻也采用應付稅款法。山此可見,我國包括上市公司在內的絕大多數企業所得稅會計處理所采用的都是應付稅款法,而應付稅款法在理論上優化程度最低,實務中也早已被世界上大多數國家所摒棄。這說明我國企業所得稅會計處理現狀不僅與國際主流趨勢相距甚遠,而且有悖于會計國際化的發展趨勢。

    從現實情況看,導致我國企業普遍采用應付稅款法的原因除企業高管人員經營理念的局限性以外,主要有兩個方面:第一,會計制度(準則)規范要求過低,可選擇余地過大。如上所述,現行會計制度允許企業選擇使用應付稅款法、遞延法和損益表債務法處理所得稅事項。幾種方法相比,應付稅款法相對簡單易懂,更符合廣大會計人員的操作習慣,自然會成為企業的首選而得以廣泛應用。第二,財務會計過多地趨從稅法規定,未按要求確認時間性差異。在財稅分離意識不強和受稅法剛性制約的雙重影響下,會計人員的習慣性思維方式往往是:重稅法而輕準則,滿足稅務機關需要而忽視投資人的利益。這種理念使得企業在確認收入和費用(損失)時,過多地趨從稅法規定卻不顧會計信息的真實性和公允性,只選擇會計制度(準則)中與稅法規定一致的方法,有時甚至為遵從稅法而不惜違背會計準則(制度)的規定,結果導致大量的時間性差異被人為擠掉而無法得到確認,從而造成時間性差異數額不大的假象,并因此認為時間性差異數額不大,即使采用應付稅款法,對會計信息質量的影響也很有限。可見,正是這種錯誤認識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企業采用納稅影響會計法的主動性。

    3所得稅會計處理方法的比較和選擇

    3.1應付稅款法和納稅影響會計法的比較

    采用納稅影響會計法時,需要確認暫時性差異對未來所得稅的影響金額,并將其作為本期所得稅費用的組成部分。應付稅款法雖然簡單,但是不符合權責發生制和配比原則,而納稅影響會計法則有利于稅前會計利潤和所得稅費用之間的合理配比,正確反映各期的經營成果。

    3.2遞延法和債務法的比較

    納稅影響會計法包括遞延法和債務法。遞延法和債務法最大的相同之處在于它們均確認稅前會計利潤與納稅所得之間的暫時性差異的納稅影響,并將其依次轉銷,而且在稅率不變的情況下(如果稅基也不變),遞延法和債務法的會計處理過程以及結果完全相同。但遞延法和債務法的根本區別在于計算暫時性差異的納稅影響所采用的稅率不同。在暫時性差異轉回期間,無論稅率變動與否,遞延法都不對遞延稅款賬戶余額進行調整,而是堅持用暫時性差異的納稅影響形成時的稅率轉銷當期相應的遞延稅款。而在債務法下,當稅率在暫時性差異轉回的期間變動時,遞延稅款賬戶余額則要進行相應調整。所以說,如果稅率發生變動,遞延法下的遞延稅款轉回期間,資產負債表上的遞延稅款余額便不能確切代表未來稅款的抵減權利或應付義務,損益表中的所得稅費用與稅前會計利潤之比也不能與當時官方實施的稅率相一致,因此只要稅率變動,采用遞延法就無法真實反映有關經濟業務的實際納稅影響。正因為如此,遞延法才被美國等國家所否定,并被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取消。相比之下,債務法則要根據當前的稅率或將要實行的稅率調整業已確認的遞延稅款,從而使遞延稅款賬戶所反映的納稅影響與當前和今后的與納稅有關的現金流量更為相關,也賦予了遞延稅款以資產和負債的涵義,所提供的財務信息亦更為有用,因此,債務法被認為是迄今為止最為合理的所得稅會計處理方法。

    3.3損益表債務法和資產負債表債務法的比較

    資產負債表債務法與損益表債務法同屬債務法,兩者的共同點有:(1)理論基礎相同,都是業益論。資產負債表債務法和損益表債務法都認為所得稅的性質是一項費用而非收益分配。(2)都符合持續經營假設和配比原則。資產負債表債務法和損益表債務法都確認時間性差異對所得稅的影響并遞延和分配到以后各期。(3)遞延所得稅稅款均表示未來應收和應付的所得稅。(4)兩種方法的計算結果一般都相同。這是因為損益表債務法在實務中采用與處理時間性差異一樣的方法處理暫時性差異使得兩種方法核算的結果往往一致。

    值得注意的是,資產負債表債務法與損益表債務法雖然有許多共同之處,但它們兩者之間仍有很大的區別。(1)資產負債表債務法更注重暫時性差異,而損益表債務法更注重時間性差異。暫時性差異比時間性差異的范圍更廣泛,它不僅包括所有的時間性差異,還包括其他暫時性差異。(2)兩種方法對收益的理解不同。損益表債務法依據“收入/費用”觀定義收益,強調收益是收入與費用的配比,從而注重的是“收入與費用在會計”與稅法中確認的差異;而資產負債表債務法依據“資產/負債”觀定義收益,強調資產負債表是最重要的會計報表,采用資產負債表債務法可以提高企業在報告日對財務狀況和未來現金流量做出恰當的評價和預測其價值。(3)兩種方法對所得稅費用的計算程序不同。在損益表債務法下確認財務報表項目時,先直接確認損益表項目,然后再間接確認資產負債表項目。即首先計算出當期的所得稅費用,計算公式為:當期所得稅費用=會計利潤*適用稅率+稅率變動的調整數,然后根據所得稅費用與當期應納稅款之差額倒擠出本期發生的遞延所得稅。我國目前所得稅會計處理所采用的方法實際上就是損益表債務法。而在資產負債表債務法下確認財務報表項目時,先直接確認資產負債表項目,然后再間接確認損益表項目。即首先計算出期末遞延所得稅,然后倒擠出本期所得稅費用,其計算公式為:當期所得稅費用=當期應納稅款+(期末遞延所得稅負債期-初遞延所得稅負債)-(期末遞延所得稅資產-期初遞延所得稅資產)。(4)兩種方法對“遞延稅款”概念的理解不同。資產負債表債務法采用“遞延所得稅資產”和“遞延所得稅負債”概念,大大拓展了“遞延稅款”的含義。比損益表債務法使用的“遞延稅款”更具現實意義。

    4改進的建議

    鑒于我國現行所得稅會計處理方法的弊端,我國應逐步采用資產負債表債務法。采用資產負債表債務法可以:

    (1)提供全面有用會計信息的需要。

    資產負債表債務法更注重暫時性差異,它不僅包括了所有時間性差異,而且還包括所有不屬于時間性差異的其他暫時性差異。資產負債表債務法注重對暫時性差異的處理和披露,所以,它能夠提供更多的對決策有用的信息。此外,隨著我國經濟的發展,企業的兼并、重組、資產評估核算業務日益增加,由此產生了許多不屬于時間性差異的暫時性差異,而遞延法或損益表債務法均無法反映和處理這些方面的暫時性差異。此時,我們若采用適用性強的資產負債表債務法對其進行核算,就能充分完整地反映企業所得稅的核算和交納過程,而且同時也能提供更多有用的信息。

    第7篇:稅法的適用性原則范文

    隨著我國財政、稅收體制的完善和會計職能的變革,稅務會計與企業財務會計、管理會計之間的分工越來越明確。鑒于我國稅法越來越健全、稅收管理越來越嚴格、計算要求越來越細化,在我國現代企業制度的深入推行過程中,將企業稅務會計從財務會計、管理會計中分立出來,不僅有可能,而且很有必要。

    一、企業稅務會計的基本涵義與特點

    (一)稅務會計的基本涵義。

    稅務會計是適應社會經濟發展的需要,從傳統的財務會計中分離出來的。它是近代興起的一門邊緣學科,是融稅收法律法規和會計核算為一體的一種特種專業會計。從本質上講,稅務會計是一種管理活動,而這種管理活動要求以國家的稅收法律法規為準繩,并采用會計的專門理論和技術方法,即要求企業依據會計準則和財務會計制度的規定處理會計事項,伺時按稅收法律法規的規定重新確認、計算會計要素,使會計行為達到既滿足納稅的需要,又能使提供的財務會計信息符合會計準則的要求。因此,當會計準則和稅收法律法規的規定不一致時,必須采用稅務會計進行調整處理;即使當會計準則、財務會計制度和稅收法律法規的規定基本一致時,仍然存在著應納稅款的計算、申報、繳納乃至稅收籌劃等會計事項。

    稅務會計主要面臨著兩個方面的問題:一是企業會計核算中的涉稅問題;二是企業稅款支出中的會計核算問題。稅務會計是以國家現行稅收法律法規為依據,以貨幣計量為基本形式,運用會計學的基本理論和核算方法,連續、系統、全面地對納稅人應納稅款的形成、計算和繳納,即稅務活動所引起的資金運動進行核算和監督,以保障國家利益和納稅人合法權益的一種專業會計。

    (二)稅務會計的特點。

    1、法律性。稅務會計的法律性源于稅收所固有的強制性、無償性的形式特征。稅務會計必須以現行稅法為依據,接受稅收法律法規的制約。具體會計核算中的一些計算方法(如存貨的計價、準備金的計提等),企業可以根據其生產經營的實際需要適當選擇。但稅務會計必須在遵守國家現行稅收法律法規的前提下選擇。稅收法律法規作為稅務活動的基本準則制約著征納雙方的分配關系。當會計準則、財務會計制度的規定與現行稅法規定發生抵觸時,稅務會計必須以現行稅法規定為準,進行調整。由此可見,稅務會計必須以現行的稅收法律法規為依據,接受稅收法律法規的規范和制約,這是稅務會計區別于其他專業會計的突出特點。

    2、廣泛性。法定納稅人的廣泛性,決定了稅務會計適用范圍的廣泛性。不論什么性質的企事業單位,不管其隸屬于哪個部門或行業,只要被確認為納稅人,在處理稅務事宜時都必須依照稅法規定,運用會計核算的專門方法對其生產、經營活動進行核算和監督,這就使稅務會計成為企業財務會計的重要分支,成為企事業單位涉稅活動的一種核算手段。

    3、統一性。稅法的統一性、普遍適用性決定了稅務會計的統一性特點。也就是說,同一種稅對于適用的不同納稅人而言,其規定具有統一性、規范性。不區分納稅人的經濟性質、組織形式、隸屬關系以及生產經營形式和內容,在稅法構成要素,諸如征稅對象、稅目、稅率、征納辦法等方面,均適用統一的稅法規定。當然,在維護稅法統一的前提下,也不排除特殊情況下的靈活性,比如減免稅方面的規定等。

    4、獨立性。作為會計學科的一個相對獨立的分支,與其他專業會計相比較,稅務會計具有自身的相對獨立性。在核算方法上,因為國家稅收法律法規與會計準則、財務會計制度所遵循的原則不同,規范的對象不同,二者有可能存在一定的差異,諸如現行增值稅法中對視同銷售貨物行為的征稅規定、所得稅法中稅前會計利潤與應納稅所得額之間的差異調整等方面,稅務會計要求完全按照稅法規定進行調整處理,由此反映了稅務會計核算方法的相對獨立性;在核算內容上,稅務會計只對納稅人在稅務活動過程中所表現的有關經濟業務這部分內容進行全面、系統的核算和監督,由此反映了稅務會計核算內容的相對獨立性。

    二、設立我國企業稅務會計的必要性

    (一)設立企業稅務會計是稅收制度與會計制度的差別日趨明顯的必然要求。

    目前,企業納稅仍然依賴于財務會計的賬簿和報表,其財務人員在申報納稅時,頭腦中往往沒有稅務資金流動的清晰、完整,系統的觀念,導致在多層次、多環節、多稅率的復合稅制下顯得無能為力。在現實情況下,企業稅務會計只能成為財務會計的簡單附屬,而財務會計又不能全面行使稅務會計的職能,二者互相牽制,影響了各自職能的充分發揮。

    現行的稅制已日趨完善,它與會計制度的差別越來越明顯。主要有以下幾點不同:

    1、目的不同。財務會計所提供的信息,除了為綜合部門及外界有關經濟利益者 服務外,更主要的是為企業本身的生產經營服務;而企業稅務會計則要根據現行稅收規定和征收辦法計算應納稅額,正確履行納稅義務。例如納稅申報和稅款解繳是稅收資金運動的結果和終點,是稅務會計應反映和監督的重要內容。由于各稅種的計稅依據和征稅方法不同,同一稅種在不同行 業的納稅人之間的會計核算方法也不盡一致,所以反映各種稅款繳納的方法各不相同。企業應按稅收規定,結合本行業會計特點進行正確的核算。

    2、核算基穿,處理方法不同。當前企業會計準則 和財務通則規定,企業的財務會計必須在“收付實現制”與“權責發生制”中選擇一種作為會計核算基礎,一經選定,不得更改。而企業稅務會計則不同。因為根據稅收規定,在計算應稅所得時既要保證納稅人有立即支付貨幣資金的能力和稅務機關有征收當前收入的必要性,又要考慮征收管理方便,所以稅收制度是收付實現制與權責發生制的結合,是實施會計處理的“聯合基穿”。

    3、計算損益的程序和結果不同。企業稅務會計從經營收入中扣除經營成本費用的標準與財務會計不同。如財務會計把違法經營的罰款和被沒收財物的折款從營業外支出科目中列支,即準予在利潤結算前扣除,但稅收規定則不允許在計算應稅所得時扣除。

    4、企業稅務會計堅持歷史成本,不考慮貨幣時間價值,而這種價值正是財務會計、管理會計進行核算的重要內容。

    5、企業稅務會計要對納稅申報、稅款解繳、稅款減免、稅收籌劃進行專門核算。而企業財務會計則把以上項目作為附屬,這些差異,成為稅務會計單獨設立的前提條件。

    (二)設立企業稅務會計是完善稅制及稅收征管的必然選擇。

    一是企業配備既懂稅收規定、又精通會計業務的專門稅務會計人員,根據稅收規定和生產經營情況及時計算、申報納稅,及時、正確履行納稅義務,有助于保證國家稅款及時、足額上繳。

    二是有利于分清稅企權責,使稅務人員從繁雜的財務賬簿、報表檢查中解脫出來,利用更少的人力全面高效地履行稅務機關應有的職責。

    三是有利于稅制結構的完善。企業稅務會計相對獨立于財務會計、管理會計之后,企業稅務人員能對企業稅務資金的運動情況進行潛心研究,有助于稅務機關發現稅收征管的薄弱環節及稅制的不完善之處,從而促進稅收征管走上法制化和規范化的軌道,進一步加速稅制完善的進程。

    (三)設立企業稅務會計是企業追求自身利益的需要。

    在現代多種稅、多次征的復合稅制模式下,稅收是影響企業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的一個重要因素。企業經營管理者承擔資產受托責任,其基本職責是使投資者權益最大化,而納稅則會影響投資者權益。在符合或不違反現行稅法規定的前提下,能否減少或推遲納稅,爭取稅收優惠,自然是企業管理者非常關注的問題。因此,企業經營管理者必須了解有關應納稅款的形成、計算和解繳情況,稅務會計通過有關核算資料以及專門的稅務報表,提供揭示有關納稅情況的會計信息。

    企業在自身法人地位得到承認的前提下,一方面要認真履行納稅義務,另一方面也應充分享受納稅人的權利,如有權申請減稅、免稅、退稅;有權請求稅務機關解答有關納稅問題;有權對稅務處罰要求舉行聽證;有權向上一級稅務機關提出復議;對上一級稅務機關的復議決定不服時,有權向人民法院;對稅務人員營私舞弊的行為,有權進行檢舉或控告;有權在稅收規定容許的前提下確定企業類型、企業經營方式,以減輕自身稅負等。要充分享受納稅人的權利,必須熟知稅收規定,不僅要熟知稅法原理,更應精通各稅種的實施細則、具體規定和補充規定等;不僅要站在征稅人角度熟知稅收規定,還應站在納稅人角度正確進行有關納稅的會計處理,并適時做出符合企業利益的、明智的財務決策。

    (四)設立企業稅務會計是加強國家稅收管理的需要。

    國家在制定稅法、進行稅收征管時,一般是以會計記錄和會計信息為依據的,在會計信息的基礎上進行必要的調整,會計信息是國家稅收管理的重要依據。目前,國際上合理避稅已很普遍,納稅人樹立避稅意識,既是明智之舉,也是社會進步的體現。當然稅務機關在稅務實踐中,對發現的稅收立法、執法中存在的漏洞和問題,應及時采取補救措施,堵塞漏洞。從這個意義上說,設立企業稅務會計是強化征納雙方的管理意識和競爭意識的有效途徑。

    三、我國企業設立稅務會計應遵循的原則和基本制度

    (一)我國企業設立稅務會計應遵循的原則。

    1、合法性原則。

    合法性原則,是指企業在進行稅務方面的計算和核算時,必須符合國家的稅收法律法規,嚴格依據稅法規范納稅人的行為。稅法是財會人員從事稅務會計工作必須遵循的原則。稅務會計所反映的納稅人的生產經營活動是否合法,計算是否正確,判定的標準只能是國家稅法。而稅法因國家的政治、經濟的發展和需要會適時有所變更,所以,稅務會計必須堅持按照現行稅法規定進行處理的原則。這就要求財會人員需要認真研究稅法,并隨著國家稅收政策的變化相應地調整企業的稅務會計行為。

    2、真實性原則。

    真實性原則,是指稅務會計必須如實地反映企業的經濟活動,企業的每項收入、費用和損失都必須以合法憑證為依據,從原始憑證到稅務會計報表,都必須反映企業會計事項的真實性。作為納稅義務人,企業要對稅務會計核算資料的真實性負責,其計稅依據確定、應納稅款計算、納稅申報表編制的真實性和準確性程度,是鑒別企業納稅行為合法性的直接依據。為了保證納稅申報的真實和準確,企業在申報之前要進行嚴格的自查,申報之后稅務機關還要組織稅務檢查和稽核,必要時還應由獨立審計機構進行專項審計。如有訛誤,企業要嚴格依照稅務、審計機關的審查結果或決定,進行稅款的退補,并調整相應的會計記錄。

    3、會計分期原則。

    會計分期原則,是指將企業連續不斷的生產經營過程劃分為若干個會計期間,以便分期計算企業的應納稅額。企業稅務會計應以國家稅法規定的納稅年度作為會計年度。我國現行稅法規定以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作為一個納稅年度,也就是按公歷年制作為納稅年度和稅務會計年度,正好與《企業會計準則》規定的會計年度相一致。若《企業會計準則》所規定的會計年度與稅法規定的納稅年度不一致,財會人員在計算應納稅額時應按納稅年度結算損益,申報繳納所得稅。

    4、權責發生制原則。

    權責發生制,是指以收入和費用是否應計人本期為標準來確定本期收入和支出的一種原則。稅務會計應按會計期間反映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這樣就有可能出現經濟業務的發生與該項業務款項的收入和支出時間上的不一致。為了正確地計算各會計期間的損益,現行稅法一般規定,對收入和支出的確定采用權責發生制原則,即凡是本期已經實現的收益和已經發生的費用,均應作為本期的收益和費用人賬,而不管款項是否已經收付;凡是不屬于本期的收益與費用,即使款項已在本期收付,也均不作為本期的收益和費用處理。《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五十四條指出:“納稅人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以權責發生制為原則。”按權責發生制原則進行稅務會計核算有利于保證國家稅收收入的及時、穩定。

    5、靈活性原則。

    這里所說的“靈活性”包含兩個方面的內容。一是指企業在進行稅務會計活動中,對于那些與企業納稅關系相對重要的會計事項,應分別核算、分項反映,力求準確;而對于那些與企業納稅關系相對次要或無關的會計事項,在不影響納稅資料真實性的情況下,則可適當簡化或省略。二是指核算與監督相結合。因此,企業既要在日常的會計活動中正確核算各種應納稅金,又要做到核算和監督相互配合,加強事前、事中、事后監督,及時發現并糾正不符合稅收規定的行為,以免企業遭受處罰,造成不必要的損失。

    6、尋找適度稅負原則。

    稅務會計的一項重要目標就是為企業管理人員、投資者及債權人提供準確的納稅資料和信息,以促進企業生產發展,提高經濟效益。國家的稅收政策是根據全國的經濟情況制定的,具體到某一地區、某一行業、某一產品、某一項目,可能因主、客觀原因而使經濟狀況相對懸殊,有的可能獲得推遲納稅期或減免稅照顧,有的就可能不予照顧。企業一方面要綜合權衡各種投資方案、經營方案與納稅方案,使其形成最佳組合,從而達到利潤最大化或每股收益最大化的目的。另一方面,企業稅務會計活動,從企業經營收入的取得到利潤的形成以及計稅、納稅都要真實反映、正確核算,不允許任何隱匿收入和利潤的現象發生,正確處理國家與企業之間的經濟利益關系,及時、足額地向國家繳納稅款。

    (二)我國企業設立稅務會計應遵循的基本制度。

    1、財務會計制度。財務會計制度是根據《會計法》、《企業會計準則》及《企業財務通則》的要求制定的,與其它專業會計一樣,稅務會計也必須遵照執行。只有當這些制度與稅收規定有差別時,才按稅收的規定執行。

    2、納稅申報制度。納稅申報制度,是企業履行納稅義務的法定程序,按規定向稅務機關申報繳納應繳稅款的制度。企業稅務會計應根據各稅種的不同要求真實反映納稅申報的內容。

    3、減免稅、退稅與延期納稅的制度。企業可按照稅收規定,申請減稅、免稅、退稅和延期納稅。按照稅務機關的具體規定辦理書面申報和報批手續,應附送有關報表,以供稅務機關審查。批準前,企業仍應申報納稅;減免稅到期后,企業應主動恢復納稅。

    4、企業納稅自查制度。企業納稅自查,是企業自身監督本單位履行納稅義務,防止和糾正錯計稅、少繳稅、欠稅的一種手段。企業內部對賬務、票證、經營、核算、納稅情況等進行自行檢查,以避免應稅方面的疏漏而給企業造成不應有的損失。

    四、對我國企業設立稅務會計的幾點建議

    (一)人才培養方面。

    如果說稅務會計的最重要的目標是促進企業生產發展,提高經濟效益,那么稅務會計的業務素質則是稅務會計保持旺盛生命力的核心和保證。稅務會計作為融會計知識、稅務知識、法律知識及其相應的實際工作經驗為一體的高智能活動主體,首先需要社會為其提供充足的業務培訓機會:

    L、在高等教育中開設與“稅務會計”相關的課程,培養具有較深會計理論、稅收理論及法律理論功底的專業人才。

    2、稅務機關應給企業稅務會計常年提供咨詢服務和培訓的機會,以使企業稅務會計及時掌握最新的稅收規定和征管制度。

    3、企業應樹立正確的納稅觀念,選拔符合稅務機關和企業要求人員擔任稅務會計,并為其提供培訓、調研機會,保證稅務會計質量的不斷提高。

    (二)組織建設方面。

    健全的組織形式是保證企業稅務會計工作規范化、科學化的必要條件。就我國現狀來看,要設立企業稅務會計,還必須建立注冊稅務會計師協會,定期組織稅務會計資格考試,保證企業稅務會計具有一定水準的執業素質;并對稅務會計運行過程中出現的問題進行分析和研究,為完善稅收規定和企業決策提供參考。另外,還應制定約束企業稅務會計行為的條例或規定,以減少企業稅務會計不合法行為的發生。

    第8篇:稅法的適用性原則范文

    1.1培養正確納稅意識

    依法納稅是納稅人的義務,而合理、合法地籌劃稅收、科學按排收支也是納稅人的權利。樹立合法的稅收籌劃觀念,以合法的稅收籌劃方式,合理安排經營活動。只有合法性,才是稅收籌劃經得起檢查、考驗并最終取得成功的關鍵。

    1.2準確把握稅法

    準確把握稅收政策也是稅收籌劃的關鍵,全面了解與投資、經營、籌資活動相關的稅收法規、其他法規以及處理慣例,深入研究掌握稅法規定和充分領會立法精神,使稅收籌劃活動遵循立法精神,才能避免偷稅之嫌。

    1.3關注稅法變動

    成功的稅收籌劃應充分考慮企業所處外部環境條件的變遷、未來經濟環境的發展趨勢、國家政策的變動、稅法與稅率的可能變動趨勢、國家規定的非稅收的獎勵等非稅收因素對企業經營活動的影響,綜合衡量稅收籌劃方案,處理好局部利益與整體利益、短期利益與長遠利益的關系,為企業增加效益。目前,我國稅制建設還不很完善,稅收政策變化較快,納稅人必須通曉稅法,在利用某項政策規定籌劃時,應對政策變化可能產生的影響進行預測和防范籌劃的風險,因為政策發生變化后往往有追溯力,原來是稅收籌劃,政策變化后可能被認定是偷稅。因此,要能夠準確評價稅法變動的發展趨勢。

    1.4保持賬證完整

    稅收籌劃是否合法,首先必須通過納稅檢查,而檢查的依據就是企業的會計憑證和記錄,如果企業不能依法取得并保全會計憑證或記錄不健全,稅收籌劃的結果可能無效或打折扣。

    1.5健全財務管理

    稅收籌劃可以促進企業加強經營管理,加強財務核算尤其是成本核算和財務管理。稅收的法規、政策在一定時期內有其一定的適用性、相對的規范性和嚴密性。企業要達到合法“節稅”的目的,在稅法允許的范圍內進行投資方案、經營方案、納稅方案等方面稅收籌劃的同時,必然要依靠加強自身的經營管理、財務核算和財務管理,才能使籌劃的方案得到最好實現。

    2進行稅收籌劃的對策

    2.1企業設立前的稅收籌劃

    (1)利用注冊地(經營所在地)進行稅務籌劃。國家在不同的時期為了鼓勵不同地區的經濟發展,對設在不同地區的相同性質的企業的稅收政策有明顯的區別,作為一個企業,在其成立前,要善于研究國家的政策導向,充分利用這點進行稅收籌劃,去選擇合適的注冊地點,并將經營管理所在地也設在注冊地。如國務院批準的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的高新技術企業,可減按15%的稅率征收所得稅,新辦的高新技術企業,自投產年度起,免征所得稅兩年——中冶南方工程技術有限公司在充分考慮了國家的稅收政策的基礎上,將公司注冊地和經營所在地都選在了武漢東湖技術開發區就是其例。

    (2)利用納稅人性質(內資或外資)進行稅務籌劃。在一定的時期,國家為了吸收外國資本,給予內資企業和外資企業的稅收政策不同,企業可以利用國家給予內資企業和外資企業的稅收政策不同而進行稅收籌劃。如外資企業的人員工資可以在稅前全額扣除,而內資企業的員工工資稅前扣除標準為800元/人/月;對于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期限在10年以上的,從開始獲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而一般的內資企業則沒有此優惠。

    (3)利用行業性質進行稅務籌劃。國家對不同的行業(產業),有不同的政策,有的是國家鼓勵的產業,有的是國家禁止的產業(如小型造紙業)。如國家為了鼓勵信息產業的發展,對軟件企業相繼出臺了一系列的稅收優惠政策: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自行開發生產的軟件產品,2010年前按17%的法定稅率征收增值稅,對實際稅負超過3%的部分即征即退,由企業用于研究開發軟件產品和擴大再生產。對新辦的獨立核算的軟件開發企業自開業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所得稅。在廣告費的稅前扣除上,一般企業只能在銷售收入的2%內據實扣除,超過部分可無限期結轉,而軟件開發企業可自登記成立之日起五個納稅年度內據實扣除,超過五年的,按銷售收入的8%扣除。這些政策的出臺無疑將對我國的軟件行業起到有力的扶植和推動作用。所以,企業在作投資領域的決策時,對各行業可享受稅收優惠的比較應成為重要的決策依據之一。

    2.2企業設立后的稅收籌劃

    (1)企業設立后的,可以選擇不同的會計政策進行稅務籌劃。

    采用合理折舊方法減輕企業稅負。企業固定資產折舊的計算和提取直接影響企業的利潤水平,最終影響企業的稅負輕重,由于折舊方法存在差異,為企業進行稅收籌劃提供了可能。固定資產的折舊方法有平均年限法、工作量法、雙倍余額遞減法、年數總和法。折舊方法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變更。企業在選擇折舊方法時要考慮稅制、通貨膨脹、資金時間價值、折舊年限、各年收益分布情況等因素。由于資金時間價值因素的影響,企業會因為選擇的折舊方法不同,而獲得不同的收益和承擔不同的稅負。資金時間價值是指資金在時間推移中的增值現象。加速折舊法,早期提取的折舊額大,晚期提取的折舊額小,剛好與企業早期利潤高,晚期利潤低成比例配合,使企業各年的收益均衡分布,可以避免因企業某一時期收益過高給企業帶來的高稅負。

    利用成本費用的充分列支減輕企業稅負。從成本核算的角度看,利用成本費用的充分列支是減輕企業稅負的最根本的手段。企業應納所得稅數額根據應納稅所得額和稅法規定的稅率計算求得。在稅率既定的情況下,企業應納所得稅額的多寡取決于企業應納稅所得額的多少。應納稅所得額則由企業收入總額扣除與收入有關的成本、費用、稅金和損失后計算求得。在收入既定時,盡量增加準予扣除的項目,即在財務會計準則和稅收制度規定的前提下,將企業發生的準予扣除的項目予以充分列支,會使應納稅所得額大大減少,最終減少企業的所得稅計稅依據,并達到減輕稅負的目的。

    合理選擇存貨計價方法減輕企業稅負。存貨是企業在生產經營過程中為消耗或銷售而持有的各種資產,包括各種原材料、燃料、包裝物、低值易耗品、在產品、產成品、外購商品、協作件、自制半成品等。存貨成本的計算,對于產品成本、企業利潤及所得稅都有較大的影響。各項存貨的發出和領用,其實際成本價的計算方法,可以在先進先出法、后進先出法、加權平均法、移動平均法和個別計價法等方法中任選一種。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企業的會計政策一旦確定,不得隨意變更。

    (2)利用公積金政策進行稅務籌劃。

    取消福利分房后,國家為了推進住房貨幣化政策,鼓勵職工自主購買住房,允許企業在國家規定的標準內全額扣除公積金費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在二00五年一月十日聯合發文《關于住房公積金管理若干具體問題的指導意見》建金管[2005]5號中規定: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月工資基數,原則上不應超過統計部門公布的上一年職工月平均工資的2倍或3倍;職工住房公積金基本繳存比例為兩個8%,有條件的企業原則上不高于12%。企業可以利用此政策,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在公司財力許可的前提下,采用最高的繳存比例和基數來進行稅務籌劃,以便在企業付出的成本相同的情況下,為員工謀取最大的利益;在為員工謀取最大的利益的前提下,企業付出最低的成本。

    (3)利用個人所得稅政策進行稅務籌劃。

    2005年1月26日,國家稅務總局出臺了一個新的文件——《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等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方法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9號),對年終一次性獎金的計稅方法做出了新的規定。

    新的計算方法是納稅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單獨作為一個月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在實際操作中,納稅人當月取得的全年一次性獎金除以12個月,按其商數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計稅方法的改變會直接影響全年一次性獎金的發放方法。隨著新規定的出臺,個人所得稅的籌劃方法也隨之發生了變動。

    3稅收籌劃應有系統的觀點

    第9篇:稅法的適用性原則范文

        稅收與會計,兩者既算不上“黃金搭檔”,也不能說是“冤家對頭”;但稅收(稅法)處于強勢、會計處于弱勢,應是不爭的事實。

        稅收與會計的“合與分”,雖然受各國政治、經濟和文化等諸因素的影響,但歷史發展的趨勢是企業會計制度與稅收制度的相互分離。

        稅收給會計增添了無盡的煩惱,但稅收也提高了會計的地位,拓展了會計的執業范圍。試想,如果沒有稅收,會計的復雜程度就會“驚人地降低”,會計就不再是具有系統會計專業知識、具有較高學歷的專業人才的“專利”,社會中介服務也將會少一大塊“肥肉”。

        對會計來說,稅收是個“不請自來的當事人”。如何應對這個“不請自來的當事人”?正確的選擇就是從財務會計中分離出稅務會計。財務會計主要服務于企業所有者(投資人)、債權人,為其提供具有可靠性、相關性的通用財務會計報告,并為計稅提供基礎性會計資料;稅務會計主要服務于稅務征收機關,為其提供符合稅法要求的稅務會計報告(納稅申報表及其附報資料),同時也為納稅人進行稅務籌劃提供決策依據。

        自從稅收產生以后,稅收與會計(本文所指“會計”均系納稅人一方的會計,而非政府一方的會計)的關系以及如何處理兩者的關系就成為會計理論界與實務界關注的焦點。由于各國的政治、經濟、文化等背景不同,稅收與會計的關系以及如何處理兩者的關系也有所不同。人類進入21世紀后,隨著全球經濟一體化趨勢的加快,不論會計還是稅收,都應該向著國際協調與趨同的方向發展,在如何處理稅收與會計的關系上,也應該走國際協調與趨同之路。

        一、稅收與會計:漫長而曲折的“關系史”

        縱觀各國稅收與會計的關系,一般都經歷了兩者從各自為政、到兩者試圖適應對方、再到兩者適當分離這樣漫長而曲折的歷程。雖然各國稅收與會計“關系史”的具體劃分時間不會相同,但大致都經歷了這樣三個階段:

        1.各走各的路──走不通

        在一個較長的歷史時期,稅收與會計是各自為政的,兩者之間沒有必然的聯系。

        從歷史上看,政府征稅都是為了滿足其不斷增長的財政支出的需要。政府征稅,政府有政府(稅收)會計記錄和報告;財政預算支出,有政府(預算)會計記錄和報告。但在一個相當長的歷史時期,稅法的制定與修訂,沒有考慮或者很少考慮納稅人在會計上是如何記錄、如何反映的,這就使稅法的執行缺乏可靠的納稅人會計的支持(基礎)。隨著以所得稅為標志的稅收的不斷法制化,稅務機關代表國家要征稅,以保證國家的財政收入,企業會計要為納稅人計稅、繳稅和籌劃,以實現企業的稅收利益(財務目標),注冊會計師受托進行審計和咨詢,以發揮社會公正會計的作用。“稅收”使征納稅雙方的利益連在一起,“稅收”也使征納稅雙方不斷發生矛盾和沖突,事實證明,各走各的路是走不通的。

        2.保持一致──難以適應各自目標

        星移斗轉,稅收與會計之間進入了相互影響、相互借鑒對方的階段,兩者力圖縮小差異、協調一致。稅收與會計走過了一段相互承認、相互適應、共同發展、會計所得與納稅所得彼此較為一致的發展時期,也可以說是兩者的“蜜月期”。在此期間,由于稅法借鑒會計的合理思想內核和程序、方法,促進了其自身的發展。可以毫不夸張地說,如果離開會計,如果沒有美妙的復式記賬,體現現代文明的現代稅收、追求利潤等將不復存在。同時,由于稅法的改進和不斷完善,也大大推動和規范了會計實務的處理,從而導致了對公認會計程序與概念的修正和發展。但由于征納稅雙方各自角度不同、目標不同,在稅收利益上不可能保持一致。探討稅收與會計從互相模仿的初級階段到尋求最佳的結合點、最優的關系模式,是會計理論界與實務界至今都在關注的問題。

        3.適當分離──各自完善之上策

        稅收與會計雖然關系密切,但由于兩者在目標、內涵概念、計量所得的標準、計量的依據等方面有諸多不同,因此,很難在所有涉稅事項上長期并行不悖與和諧一致。若要保持一致,只能以(財務)會計的犧牲、遷就(降低質量)為代價,但這又不符合(財務)會計的發展方向和目標。

        二、稅收與會計:相互影響、相互促進,但又顯強弱之差

        (一)會計對稅收的影響

        會計成功地影響稅收的最典型、同時也是最早的案例發生在1909年。年初,美國國會通過的特別交易稅法案,規定對公司5 000美元以上凈收益征收1%的稅款。該法案是對采用公司特權形式進行經營的企業征收的一種所得稅。由于事先未聽取會計職業團體的意見,忽視了當時的企業會計計算程序和會計處理方法(當時美國稅務機關一直是按收付實現制計算稅款,而美國的大中型企業已經提出現代意義應稅所得額的計算方法,會計開始采用應計制、對設備計提折舊、對應收賬款計提壞帳準備等,有時會造成應稅所得額大大超過其賬面利潤),激起了美國會計職業界的強烈反響。同年7月,12家著名會計師事務所發表公開信,指出國會所通過的《法案》中存在“錯誤”,認為它是“絕對不宜采用的”,“違背了所有正確的會計原則”(邁克爾。查特菲爾德著:《會計思想史》,北京,中國商業出版社,1989)。美國財政部對此極為重視,于當年12月正式發文,允許根據權責發生制確認收益,還允許公司估算會計年度的期末庫存,這是會計界第一次成功地動搖了所得稅法。作為納稅人的會計── 企業會計,當然不可能不反映各種稅款的計算和繳納及其對企業財務成果的影響。這就說明,稅收與納稅人的會計不可能互不相干,關鍵是如何正確處理兩者的關系。

        1913年,美國國會重新修訂了所得稅法案,規定應稅所得額的確定必須以會計記錄為基礎,從而將會計業務和稅務活動緊密結合在一起,對經營費用、稅金、利息、損失、壞賬、折舊等允許做相應扣減,其基本思想沿用至今。1916年,美國稅法第一次規定,企業應稅所得額的確定必須以會計記錄為基礎,從而使稅收與會計密不可分,同時,也擴大了職業會計師的執業范圍。同年,美國聯邦歲入法允許采用權責發生制記賬的納稅人采用同樣的辦法編制納稅申報表,從而改進了收益的確認和計量方法。1918年的聯邦歲入法第一次以商業會計實踐為基礎,確立了納稅準則。1918年以后的各項法律都有這樣類似的說明:“根據采用的標準會計方法,一般都能夠明確地反映所得收入。”所得收入應該“依據記賬時通用的會計方法”計算。這些稅收法規都說明了準許采用會計基本方法,特別允許采用權責發生制和會計年度,必要時還可以進行庫存盤點。法院的判決也開始傾向于支持確認收入的會計方法。1921年聯邦歲入法允許使用壞賬備抵、凈損失移后扣減以及合并收益的做法。它還第一次給出了資本收益的優先處理方法,并通過確認通貨膨脹會抵消所得收益的部分價值而明確了收入與資本的劃分。

        最初的美國聯邦收入法就是由于借用了會計技術才得以實施(如應納稅額的計算),而以后的稅法因采用了越來越多的會計方法才使其愈來愈趨向成熟。可以說,稅收制度是借助會計理論才得以建立和發展的。會計對稅收的這種影響可以主要歸納為兩點:⑴由于會計要解決的主要問題是正確計算期間收入、費用和利潤,計算稅金是企業會計的主要任務,因此,計算應交稅款理所當然地要模擬會計處理程序和方法;⑵在計算會計利潤上,通過促進稅收法規和企業會計實務的一致性,將兩者的矛盾減少到最低限度。這些影響與稅法本身一樣,既具有刺激性,也具有惰性,它是激發各國不斷協調稅收與會計關系的內在動力。

        進入20世紀后,隨著資本主義國家經濟的發展,財務會計規范的逐步建立,會計對稅收的影響顯而易見,如折舊方法、存貨計價方法和租賃業務、企業合并等的會計確認、計量、記錄方法。在我國現行稅法中,借用、認可會計程序和方法的地方也隨處可見。

        (二)稅收對會計的影響

        稅收對會計的影響是多方面的、顯而易見的、持續至今的。可以說,對會計影響最大的莫過于稅收法規,從企業籌建伊始至企業破產清算為止,均不能擺脫稅收的影響。這種影響既有積極的一面,也有消極的一面;兩者既算不上“黃金搭檔”,也不能說是“冤家對頭”;但稅收(稅法)處于強勢、會計處于弱勢,應是不爭的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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