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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融監管問題分析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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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融監管問題分析

    第1篇:金融監管問題分析范文

    關鍵詞:金融監管 金融制度 問題 建議

    自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經濟得到了快速發展。尤其在加入了WTO以后,我國金融機構傳統的分業經營模式將會受到很大挑戰。目前,由于我國處于制度轉軌、經濟轉型的大背景下,盡管我國金融監管制度已經建立,但并不完善。為使我國金融機構在良性的環境中健康發展,提高金融監管的有效性,我國金融監管制度必須進行改革。

    1、我國金融監管體制現狀

    維護金融業的穩定發展,促進金融發展和改革,我國金融監管工作也在不斷地加強,金融監管體制逐步理順。當前我國金融監管體制的基本特征是分業監管。中國人民銀行著重加強制定和執行貨幣政策的職能,負責金融體系的支付安全,銀監會主要負責各類銀行以及信托投資公司、財務公司、租賃公司、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的監管,而證監會負責證券、期貨、基金監管,保監會負責保險業的監管。我國現行金融監管體制從實際運行成效看,還是值得肯定的。但是,近幾年特別是我國加入了WTO以后,我國金融機構傳統的分業經營模式將會受到很大挑戰。近年來,國外混業經營使得金融機構獲得了前所未有的優勢。隨著金融全球化和金融創新的發展,金融監管環境發生了重大變化,這給我國金融業監管帶來很大的考驗,很多問題逐漸顯現出來。

    2、我國金融監管制度存在的問題

    2.1金融監管目標未隨經濟發展適時調整

    金融監管是政府管制的一種行為,其目的是保護存款人利益,保障金融機構合法權益和金融市場的平等競爭,化解和防范各種金融風險,維護金融體系安全,促進經濟增長。受金融危機的影響,我國金融業出現了顯性金融風險,人民銀行在監管上側重于防范化解金融風險和穩定金融秩序,這在當時是必要的。但是,隨著金融環境轉好,監管目標應適時調整,將金融監管最終目標定位在保護存款人合法利益上。

    2.2分業監管模式措施單一效果不明顯

    我國金融業實行分業監管模式。分業監管對金融業難以做到統一監管。金融監管責任由中國人民銀行、中國證監會。中國證監會、中國保監會這四個部門共同承擔,目前我國四個監管機構在法律上是獨立的平級主體,由于各個監管機構的監管目標不同,相應的操作方式也不相同,監管信息不對稱,由此得出的監管結論也可能不同。這些部門的職責缺乏嚴格界定,相互間缺乏協調,因而常常在實際操作中出現監管過程重復、多頭、互相扯皮,有些處于監管部門邊緣地帶又出現監管缺位的現象,凸顯出監管環節許多漏洞,跨業違規現象頻發。

    2.3金融監管獨立性未真正得到有效實現

    雖然中國人民銀行作為我國金融監管機構的主體,獨立性有所提高,但仍存在許多不足。中國人民銀行制定和執行政策、履行職責,多是服從政府的命令。尤其是中國人民銀行各分支行,當實施金融監管和地方政府利益相抵觸時,地方政府往往對監管施加壓力,導致監管作用不能充分發揮。

    2.4金融監管措施與金融創新不同步

    一方面由于沒有健全的自我約束和自我管理機制,導致自我監管能力偏低。我國金融同業工會等行業自律性組織非常缺少。金融機構自律監管是抗御金融風險的基礎和關鍵防線,當前我國的金融監管是以監管當局的外部監管為主,忽視了金融機構自身的內部控制,有效的自律監管還未形成;另一方面外資金融機構的涌入使現行金融監管體制力不從心。隨著金融業的日益開放,很多跨國金融集團開始進入我國金融市場,國際金融創新業務的飛速發展,新型金融衍生工具不斷出現,在運作初期由于對市場和產品認識不足,有可能增大金融業風險,又會使傳統的金融監管制度、監管手段失效。

    2.5金融監管法律法規體系尚不完善

    我國金融法律法規體制尚不健全。雖然我國已有不少金融監管立法,但這些立法中原則性規定較多,缺少實施細則,可操作性差。隨著經濟發展和金融創新出現了新的經濟領域和新的問題,例如目前我國還沒有針對金融危機的應急處理法律機制,在存款保險制度的法律規定方面也是空白。

    3、完善我國金融監管制度的建議

    3.1改革金融監管模式

    混業經營、統一監管已是國際金融業發展的必然趨勢。在這種新趨勢下,單純的分業監管體制已難以適應金融業發展。因此,我國應建立混業經營、統一監管的監管模式,不斷改進和完善金融監管方式,提升金融監管的效率,維護金融體系整體穩定,減少監管真空,對跨領域的金融產品進行統一監管,使金融風險能夠得到更好地防范和化解。確定監管內容合理性,鼓勵金融創新,提高金融監管的有效性。通過技術援助、定期磋商、互訪及共同參與制定國際監管規則等方式,加強與國際金融監管機構的合作,提高我國的金融監管水平和有效性。

    3.2完善自律監控機制

    隨著金融市場化程度不斷提高,對金融機構內控機制要求越來越嚴格。加快金融機構內部控制制度的建設,是進行有效金融監管所不可或缺的方面。

    3.2.1完善內控制度。各個金融機構應按照監管當局的金融政策和法律法規,設置合理內控機構,改善內控設施。監管當局應定期檢查各金融機構內控機制的落實情況和有效性,督促金融機構內控機制真正發揮作用。

    3.2.2建立金融同業自律機制。在金融監管當局的鼓勵、指導及輿論的倡導下,根據金融機構的不同類型、不同地區建立不同的金融同業工會,創造一種維護同業有序競爭、防范金融風險、保護同業成員利益的行業自律機制。

    3.3.3加強對監管者行為的規范和約束,建立對監管者的再監管機制。要求監管對象依法行事,同時監管當局的監管行為也應受到法律的約束。

    3.3加強金融監管法制建設

    隨著金融業的不斷發展,金融監管越來越受到重視,為了規范監管行為,實現金融監管穩定,應當加快對金融法律、法規的制定、修改和完善,建立與國際金融法規接軌的金融法律體系。

    3.3.1建立監管法規。我國在金融監管方面的法律仍是空白,應盡快制定《金融監管法》、《期貨交易法》、《存款保護法》、《金融控股公司法》、《合作金融法》、《外資金融法》等法律法規。

    3.3.2修改、完善現有法律框架。抓緊修改和完善《人民銀行法》、《商業銀行法》、《擔保法》等金融法規。

    3.3.3制訂有關法律的實施細則。制造一套較為完整的并與有關法律相配套的實施細則,對一些不適應經濟發展和金融發展的法律法規進行修訂或廢止,切實解決當前金融監管過程中無法可依、有法難依的問題。

    3.4完善金融創新與金融監管的關系

    為了適應新的市場環境和技術發展的要求,或是為了避免風險,逃避監管,金融機構應開發新的金融產品和服務。金融監管則是為了防范金融風險,維護金融秩序為目的。金融創新和監管創新的共同作用,促進了金融市場的發展,在二者的相互作用下,金融運行效率不斷得到提高,金融系統的安全性不斷得到增強。而我國的金融業還處在發展的初級階段,金融產品創新、業務創新是金融業發展的趨勢,因此金融監管必然要面對伴隨金融創新而來的日益復雜的金融環境和金融風險的挑戰,防范其帶來的金融風險。

    伴隨著我國經濟體制的改革,金融制度也進行著相應的改革,金融監管作為一個國家金融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也在不斷發生變化。我國金融機構和企業將更多地參與到國際金融市場中,隨之而來的巨大系統性風險則需要我國依賴國際金融監管的協調與合作。

    參考文獻:

    [1]李揚.金融危機背景下的全球金融監管改革[M].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10.10.

    第2篇:金融監管問題分析范文

    一、開放條件下中國金融監管體制的挑戰和問題

    我國現行的金融監管模式是分業經營、分業監管模式,即以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為主體的“一行三會”的分業監管體制。隨著金融全球化和經濟一體化進程的加快,金融開放的進一步深入,現行金融監管體制面臨著巨大的挑戰,在實踐中也產生了諸多問題:

    (一)金融監管法治環境薄弱

    金融監管立法仍然滯后,立法技術亦不成熟。《中國人民銀行法》、《商業銀行法》、《保險法》、《證券法》等金融監管領域的基本法律至今沒有與之相配套的實施細則。一些重要領域仍然處于法律真空狀態。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規定并不協調,甚至存在嚴重沖突。盲目移植、照搬照抄、脫離實際的規定大量存在。金融監管執法不嚴、違法不究的情況也屢見不鮮。

    (二)金融監管目標不合理

    我國金融監管目標是既要保障國家貨幣政策和宏觀調控的有效實施,又要承擔防范和化解金融風險、保護存款人利益、保障平等競爭和金融機構合法權益、維護整個金融體系安全穩定、促進金融業健康發展。金融監管目標具有多重性和綜合性,實際上是對金融監管目標的弱化,從而制約了金融監管的功效。

    我國的金融監管目標和中國人民銀行的貨幣政策目標是一致的。這使得中國金融監管的主要工作就是進行貨幣政策的執行和信貸規模控制的合規性檢查,并沒有真正從金融運行的安全性、高效性出發,形成獨立的、明確的職能。

    (三)金融監管的內容和方式存在缺陷

    重市場準入,輕市場退出。目前的監管大多對金融機構、金融業務的市場準入進行嚴格限制,而在問題金融機構的處理上則缺少詳細的可操作的市場退出規定。在金融機構的風險暴露時,“一行三會”的監管只能借助于行政手段來化解金融風險,違反了市場規律,進一步加劇了金融風險。

    重現場監管、輕非現場監管。我國的金融監管主要采用現場監管。現場監管雖然能夠比較細致地了解、發現那些從金融機構公開的財務報表和業務資料中難以發現的隱蔽性問題。但是,它本身也存在許多不足,如,風險監管不足,隨意性、非規范性較大,人力不足以及重復檢查并存等等。

    重合規性監管、輕風險性監管。先行金融監管的主要內容是對金融業市場準入、業務范圍、財務帳目、資本狀況等是否符合法律法規的合規性監管,而對金融機構日常經營的風險性監管尚不規范和完善。強調從資本充足性和資產流動性方面進行監管,忽視了金融機構自身經營能力、盈利能力和發展前景等指標的監管。重視傳統存貸業務,而對表外業務及其他金融創新業務監管較少。

    (四)金融監管信息仍不透明

    目前中國的金融監管仍處在起步階段,金融監管信息系統尚處于一種分割、低效、失真的狀態。中國金融監管信息不透明主要表現在:“三會”的監管信息系統處于分割狀態,不能實現監管信息共享;金融監管信息實行定時報送制度,使得金融監管信息收集效率很低;金融機構報送數據存在人為調整,虛報、瞞報現象屢有發生;缺乏社會監督中介機構如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師事務所對金融機構報表、資料的真實性審查,等等。

    (五)金融監管機構之間缺乏協調,監管存在“真空”

    我國的金融監管組織體系還不健全,整個金融監管組織體系仍按計劃管理模式設置,“一行三會”雖各有分工、各有工作側重,但是相互之間仍存在職責不清、相互扯皮的問題,有時出現職責沖突,有時出現監管“真空”,從而降低了整個金融監管的效率。我國的銀行、證券、保險等行業的混業經營趨勢正逐步加強,原有的以機構類型確定監管對象的監管模式難以發揮作用,進而出現金融監管“真空”。

    二、我國金融監管體制改革的制度設計

    前述問題產生的根本原因在于我國分業經營、分業監管的模式已嚴重滯后于國際發展與實踐需要。隨著金融全球化、經濟一體化和金融業混業經營的趨勢不斷深化,各國金融監管當局在金融監管體制上不斷做出相應調整,而我國仍采取根據既定金融機構的形式和類別進行監管的傳統方式。在金融機構的業務界限日趨模糊的情況下,這種監管方式的弊端日益凸顯。

    國外的金融機構大都為混業經營。盡管加入WTO后對進入中國的外資金融機構仍可限制其經營業務,但外資金融機構可以利用其境外的后援體系,其混業經營的優勢仍能發揮,使我國金融機構在競爭中處于下風。混業經營已是大勢所趨,當前我國金融機構的諸多業務創新已具有部分混業經營的性質,光大控股集團、天津泰達投資控股有限公司等金融控股公司的組建事實上也拉開了我國金融機構混業經營的序幕。與我國實行的分業經營相適應的分業監管體制已不適應這一趨勢的發展。為適應混業經營的發展要求,我國應在現有的金融監管基礎上平穩過渡,依據金融體系基本功能逐步改革和完善監管體制,實現跨產品、跨機構、跨市場的協調。

    中國人民銀行作為國務院直屬的政府機構應放棄金融監管職能,著重于貨幣政策的制定和實施,做好宏觀調控,這樣有利于金融監管效率的提高。在“三駕馬車”(即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的基礎上設立“中國金融服務監管局”作為整個金融業的最高監管機構,維護整個金融業的安全與穩定,對各類金融業予以全面監管。將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集中置于中國金融服務監管局的統一領導之下,對各類分業經營的金融機構以及金融控股公司名下的子公司實施功能化監管,并定期召開由三大部門共同參與的聯席會議,加強“三駕馬車”之間的聯系。中國金融服務監管局則有權對各監管機構的職責和各種爭議予以界定和仲裁。金融控股公司母公司則由中國金融服務監管局直接監管,從而形成一個立體的、有層次的、有分工的、橫向與縱向并重的金融監管體制。

    第3篇:金融監管問題分析范文

    關鍵詞:金融監管指數;金融監管有效性;衡量

    文章編號:1003-4625(2012)02-0097-05 中圖分類號:F830.2 文獻標志碼:A

    美國是世界第一經濟強國,國內金融機構眾多,金融市場規模很大,相應地,美國也建立了非常完善的金融監管體制。美國的金融監管堪稱是世界上最為復雜的監管體系,其監管機構眾多,監管法律紛繁復雜。美國1999年通過的《金融服務現代化法案》,正式宣告美國實行混業經營,但美國的金融監管組織架構卻沒有太大的調整,美國進入了混業經營分業監管的時期。2007年美國次貸危機發生以后,美國最終于2009年通過了《多德弗蘭克法案》,該法案除了出臺一些限制金融業混業經營的條例之外,還設立了金融穩定監管委員會,增加了金融監管機構之間的協調和溝通,在一定程度上順應了美國金融業混業經營的局面。那么,2000年以來,美國的金融監管有效性如何?金融監管質量是提高了還是降低了?下文通過總結既有理論提出一種衡量金融監管有效性的新的方法――金融監管指數分析方法,并基于這種方法對美國金融監管的有效性進行總體的衡量和判斷,最后給出了政策建議。

    一、研究背景

    本文的研究有兩個背景。研究背景之一來自于目前世界各國正在進行的金融監管改革。針對2007年發生的世界金融危機,世界各國都正在或即將進行金融監管體制改革。但現有理論對金融監管體制的比較多采用定性的分析框架,其基本思路是通過不同監管體制之間的優缺點比較來做出評價。但定性比較很難做出有說服力的結論,且很難對金融監管改革的效果進行評價,而且定性分析缺乏前瞻性,使得各國金融監管往往滯后于金融業的發展,從而使金融監管改革呈現“危機導向型”的特征。本文想通過構建金融監管指數對金融監管體制進行定量研究,進而為金融監管改革提供理論依據,并對各國的金融監管改革起到引導作用。另外,本文還希望通過金融監管指數的構建動態監測各國的金融監管質量,并希望在金融監管水平大幅下降的時候提出預警,進而使得金融監管改革更具有前瞻性。本文的研究背景之二來自于對美國金融監管改革進行評價的需要。2000年至2007年,美國金融監管方面沒有做出很大調整,進而引致了席卷全球的次貸危機。2009年美國通過了《多德弗蘭克法案》,該法案是否起到了大家所期待的效果,目前還沒有一個有效的定量評價方法。因此,對美國的金融監管有效性進行評價,進而為美國的金融監管改革提供依據和參考,也是非常迫切的需要。

    鑒于以上兩點背景,本文依據各國金融監管的目標構建了金融監管指數分析框架,并利用這一分析框架對2000-2009年美國的金融監管有效性進行衡量與評價,最后對美國的金融監管改革提出了相關的政策建議。

    二、金融監管有效性及其衡量問題的理論綜述

    所謂有效,按照《現代漢語詞典》的解釋,就是“能實現預期目的”,以此,我們可以將金融監管的有效定義為:“能實現預期的金融監管目的。”關于金融監管有效性及其衡量主要包括兩個問題:第一是金融監管是否有效;第二是金融監管有效性如何衡量。

    關于監管是否有效存在著兩種截然相反的理論:監管有效說和監管失靈論。監管有效說以金融監管的公共利益理論為代表,監管失靈論以監管俘獲說為代表。

    金融監管的公共利益理論(Stigler,1971;Becker和Stigler,1974)建立在政府擁有充分信息、為社會整體福利服務以及具有完全信用三個假設基礎上,認為金融業高負債經營的行業特點決定其脆弱性,且由于市場存在信息不對稱、交易成本、不完全競爭和搭便車行為等,私人不可能去監管那些實力雄厚的金融機構,只有通過政府對金融機構的監管,才能夠克服市場失靈所帶來的負面影響,改善金融機構的治理水平,從而提高金融運行的效率,維護金融體系的穩定。金融監管公共利益理論的基本思想主要體現在以下兩個方面:一方面積極鼓勵政府參與銀行的經營和管理,實現對金融的直接控制;另一方面通過增強政府金融監管的權力,發揮政府在金融監管中的作用,可以彌補市場失靈所帶來的問題。

    監管俘獲說(Beeker,1983;TuNock,1967;陸磊,2000)認為監管與公共利益無關,監管機構不過是被監管者俘獲的獵物或俘虜而已。這派理論的主要觀點是:政府作為一個擁有自己獨立利益的特殊市場主體,它并不能最大化社會的福利。一方面,政府的金融監管政策往往會被少數既得利益集團所左右,因為利益集團為了自己的利益必然有積極性采取各種手段影響政府的金融監管政策,這樣,金融監管機構最后常常被俘獲(capture);另一方面,政府對金融機構的過多管制行為進一步增加了市場中尋租的機會,破壞了市場的正常競爭秩序,這不利于金融的長期發展。因此,要充分發揮競爭和開放機制在金融監管中的作用,防止既得利益集團對金融發展的抑制。

    雖然在理論上存在著監管有效說和監管失靈論,但從實踐上來看,目前各國對金融監管的必要性基本達成了共識,且各國基本都建立起了金融監管機構。根據統計,世界共有192個國家建立了金融監管機構。

    既然金融監管是必要的,那么金融監管的效果如何呢?這就引出了另一個問題,金融監管有效性的衡量問題。目前理論界較為常用的衡量金融監管有效性的模型主要有兩個:金融監管成本-收益模型和成本有效性分析模型。

    金融監管成本-收益模型(秦宛順、靳云匯、劉明志,1999)的主要思想是:金融監管都存在著一個有效邊界的問題,如果金融監管位于有效邊界上或附近的一個區域內,那么它就可以產生正的綜合效應;如果金融監管超過了有效邊界或區域,或者離邊界很遠,那么金融監管就很有可能會產生負的綜合效應。長期以來人們一直在努力尋找能夠有效分析金融監管效率,界定金融監管有效邊界的量化方法。成本-收益分析法是目前理論界研究這一問題運用得最多的方法。金融監管的成本-收益分析其結果實際上就是一個金融監管的效率問題,即用最低成本實現監管收益的最大化。但它存在的較大的問題是:在現實中要計算監管的收益和由于沒有實施監管而造成的損失是徒勞的,因為這種收益和損失是假想中的,只具有理論上的意義,而難以量化。同時,各國的金融還受到其他因素的影響,無法全部由監管的成本和收益來反映。成本-收益分析只是在

    理論上論證了如何尋找優化本國的金融監管,在實際操作中缺乏執行性。

    鑒于成本-收益模型的缺陷性,成本有效性分析模型(劉宇飛,l999)隨即替代產生了。這種方法的基本想法就是在無法確定監管項目的具體收益大小時,可以用目標的完成程度取而代之,并計算出該收益與付出的成本之間的比例。如果能夠同樣有效地實現目標,成本較小的方案要優于成本較高的方案。因此,可以用有效程度與成本之比的最大化替代原有的成本-收益分析下收益與成本的最大化目標。在這種分析方法下,雖然金融監管的收益仍難以量化,但由于其運用目標完成的程度(即監管的有效程度)替代了金融監管的收益,因此較為巧妙地避免了金融監管收益難以確定的難點,從而在總體上能運用其來判斷金融監管是否有效。但它存在的問題是:一個國家金融監管目標往往是多重的,目標的完成程度的測度較為困難,目前還沒有較為成熟的量化分析方法。

    鑒于以上兩種方法的固有缺陷,本文在發展成本有效性分析的基礎上,提出金融監管有效性衡量的新方法:金融監管指數分析方法。

    三、金融監管指數分析框架的構造及建立

    從監管目標來看,世界三大監管組織都制定了各自領域的監管規則,具體如表1所示:

    從表1可以看出,銀行監管過程較為強調安全性和公平性,證券監管強調安全性、效率性和穩定性;保險監管強調安全性和公平性。之所以銀行監管和保險監管不加入效率性指標,主要因為效率性和安全性存在矛盾,特別是對于銀行業來說,由于存在系統性風險的傳染主要載體,所以各國一般較為避諱提金融效率問題。但由于發展經濟是各國的首要目標,而一個有效率的金融體系是經濟發展的必要因素,所以,總結起來,金融監管的目標總體應該包含三個:穩定性、效率性和公平性(蒂米奇?威塔斯,2000)。安全性是指金融監管要確保金融系統的安全,避免金融風險的集聚、擴散和蔓延;效率性是指金融監管要確保金融系統的效率,促進金融系統的發展;公平性是指金融監管過程中要強調對金融消費者的保護,確保公平對待金融消費者,它主要針對金融市場不完備性的三個方面,如表2所示:

    雖然金融監管主要有三個目標,但本文認為,公平性目標從屬于安全性目標和效率性目標,因為公平性目標涵蓋于安全性和效率性目標之內,假如一國金融業未實現公平性,則從長期來看,該國金融業的安全性和效率性都會受到損害。

    根據金融監管的這兩個目標,我們構建了一套金融監管的指標體系,具體如表3所示:

    一般來說,金融體系的安全性將直接影響宏觀經濟的穩定,所以本文在指標體系的設計中引入了代表宏觀經濟穩定的三個指標:通貨膨脹率、CPI、銀行不良資產比率來代表金融體系的安全與穩定性。而金融業效率主要包括銀行的效率和股票市場的效率,所以,本文引入了四個金融效率指標:銀行存貸比、銀行一般管理成本、銀行收入成本比和股票市場交易額占GDP比重來代表金融業效率。

    由于安全性目標和效率性目標存在替代關系,且這兩方面的因素受各個經濟或金融指標的影響,而這些指標由于單位和性質的不同,無法直接進行橫向比較,所以我們需要將這些不同質的指標進行標準化處理,然后采用主成分分析法(Principal component,Analysis)挑選出對金融監管指數影響最大的幾個主要因素,并確定這些因素在金融監管指數中所占的權重,計算出金融監管指數。最后通過比較金融監管指數的變化來進行金融監管有效性的衡量。

    四、美國金融監管指數的建立及金融監管有效性的衡量(2000-2009年)

    為了計算金融監管指數,必須對其所包含指標的基本數據進行收集和整理。我們選取了美國2000-2009年的金融業安全性和效率性指標相關數據,各數據計算方法及來源如表4、表5所示。

    由于主成分分析需要各指標之間同向,所以給通貨膨脹率、CPI、銀行不良資產率、銀行一般管理成本、成本收入比加上負號,并將數據進行標準化,如表6所示。

    運用SPSS軟件進行主成分分析,得到方差解釋程度表和成分矩陣,如表7、表8所示。

    根據前一部分對金融監管指數各影響因素的分析,運用主成分分析法確定各影響因素的權重。通過方差解釋程度表(表7)我們可以看到,前2個因子對于總方差解釋程度達到87.401%,根據累計方差大于75%的原則,故選取前2個因子代替所有7個因子進行估計。以前兩個因子反映金融監管的總體情況,用Y1、Y2表示,每個主成分變量都是7個標準化變量的線性組合,其表達式為:

    Y1=(-0.689)*Z’1+0.662*Z’2+0.989*Z’3+0.564*Z’4+0.916*Z’5+0.915*Z’6+(-0.874)*Z’7

    Y2=0.419*Z’1+0.732*Z’2+(-0.039)*Z’3+(-0.766)*Z’4+0.065*Z’5+0.377*Z’6+0.149*Z’7

    提取方法:主成分分析。

    提取方法:主成分。

    a.已提取了2個成分。

    然后將標準化的原始數據矩陣與貢獻程度向量相乘得到各主成分得分,最后將各主成分得分按照其方差貢獻率加權平均得到綜合得分(即金融監管指數)。如表9所示:

    則美國2000-2009年金融監管指數的變化情況如圖1所示。

    五、研究結論及政策建議

    如圖1所示,2000-2009年,美國的金融監管指數總體呈現下降趨勢,其中2000-2006年,美國金融監管指數呈現區間震蕩格局,2006年以后,美國金融監管指數呈現大幅下降趨勢。2001-2002年,美國的金融監管指數較低,主要是受到2001年網絡股泡沫破滅,加之后來的安然公司財務造假、世界通信公司財務欺詐、施樂公司財務虛報案件,極大地打擊了美國投資者的信心,影響了美國的金融監管質量。2002年美國通過的《薩班斯一奧克斯利法》加強了對上市公司的監管,并強化了美國證監會的監管職能,使得美國的金融監管指數有所提高。2007年,由于受到次貸危機的影響,美國的金融監管指數不斷下滑,說明美國的金融監管已經完全不能適應其金融業的發展要求,于是2009年美國通過了《多德弗蘭克法案》,希望能夠加強和改善美國的金融監管,但從目前的數據來看,還沒有見到明顯的效果。

    綜合本文得到的理論和實證研究結論,結合當前的形勢和美國金融監管的現狀,我們提出如下政策建議:

    (一)美國應該密切關注其金融監管指數的變化,在金融監管指數出現拐點并呈現下降趨勢時,應該立即采取措施,加強其金融監管力度,確保金融業的穩定,防范金融危機

    2001-2002年,美國金融監管指數呈現下降趨勢,美國立即出臺了《薩班斯-奧克斯利法》加強了對上市公司的監管,使美國的金融監管指數止跌回穩,并逐步呈現上升趨勢。但2005年,美國金融監管指數出現拐點,并逐步呈現下降趨勢的時候,美國政府并未引起足夠的重視,且并未采取有效措施改善其金融監管,最終導致了2007年的美國次貸危機。雖然美國于2009年通過了《多德弗蘭克法案》,希望加強并改善其金融監管,但為時已晚。

    (二)金融監管要與金融業發展相適應,在金融業經營體制發生變化的時候,金融監管也要做出相應調整,否則將會制約金融業的長遠發展

    美國于1999年11月通過了《金融服務現代化法案》,正式確立了混業經營制度。但在同期,美國的金融監管并未做出相應調整,致使金融監管與金融業發展不匹配,以至于過去十年來,美國的金融監管指數總體呈現下降趨勢,其金融監管質量不斷下降,最終導致了次貸危機。

    第4篇:金融監管問題分析范文

    關鍵詞:金融;結構模式;監管結構

    一、我國的金融監管結構現狀

    我國的金融監管主要由國務院領導下的監事會、銀監會、證監會和保監會進行監管,并且中國人民銀行成立了金融穩定局負責研究銀行、證券和保險業協調發展問題,會同有關部門綜合研究金融業改革發展規劃;評估金融系統風險,研究實施防范和化解系統性金融風險的政策措施;協調風險處置中財政工具和貨幣工具的選擇;實施對運用中央銀行最終支付手段機構的復查,并參與有關機構市場退出的清算或重組等工作;負責金融控股公司和交叉性金融工具的監測;承辦涉及運用中央銀行最終支付手段的金融企業重組方案的論證和審查工作;管理中國人民銀行與金融風險處置或金融重組有關的資產。如圖所示,我國現行金融監管結構:

    二、如何建立統一型金融監管結構

    1.確立新的金融監管理念

    金融監管必須以市場法則為依據,以市場激勵的方式來確立市場秩序。因為一個有效的金融體系確立是一個自然擴展的過程,它是隨著一個國家要素稟賦結構、法律環境、企業規模、資金需求的不斷變化而變化的。因此,如何強化市場運作機制的功能是最好的金融監管。金融監管市場化的激勵方式,就得把金融監管看作是更集中、更靈活、更有力度、更有效率、個人與企業負擔少的市場監管。它的具體表現是:一是監管機構要準確確定由市場失靈造成而需要解決的問題和風險,是重大市場還是潛在市場失靈,是重大市場失靈,就得分析市場失靈的類型,監管的方式。二是要發展選擇性的方法替代傳統命令式的監管辦法,依靠市場激勵,使用績效標準。三是任何金融監管規章推出,都得通過監管的成本收益分析,并證明這種監管方式是有效率的。四是任何監管規章出臺都得考慮對當事人的影響等。結構模式變革是整個體制改革的重點環節,是促進其他各項改革的落腳點和著力點。

    2.逐步健全和完善金融監管法律,確定監管制度調整和改革的時間表,并預留政策法律調整空間

    金融監管必須有明確的法律授權,對金融機構的各種經營管理行為必須有明確的法律規范,這是保證金融監管嚴格按照法律規定和法規程序實施,杜絕隨意性,保證客觀性和公正性的基本要求。但是,我國金融監管的法律體系仍存在不少弊端,無法保證金融監管合理、有效、規范地實施。首先是配套法規不完善,隨意性大,主觀性強,實施細則和其他規章制度不配套。其次是執行監管者缺乏監督,既不能保證金融監管的公正、合理,又無法衡量其工作的績效。再次是影響金融監管的外部環境因素缺乏約束,使監管的效用不盡如人意。

    3.健全和完善金融機構市場退出機制

    金融機構要實行“依法退出”,即建立金融機構的市場退出制度,包括金融機構間的購并重組規則,金融機構關閉轉破產的法律通道,破產清算中對中小存款人的優先清償原則,金融機構關閉過程中債權、債務人對債務的協商重組制度等內容。明確處置金融風險的資金來源及運用規則,對存款保險基金、證券投資者風險補償基金和保險保障基金等制度的建立、運作、使用做出明確要求。通過對退出機構中投資者利益的有限保護,來防范道德風險,培養投資者的風險意識。

    4.借鑒國際經驗,建立有我國特色的存款保險制度

    隨著我國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金融行業競爭的格局已經形成,經營的風險日益加劇。因而,建立存款保險制度的問題被提到議事日程,且呼聲越來越高。但是,任何制度都不是完美無缺的,我們應該一分為二地分析存款保險制度,借鑒西方發達國家開辦存款保險的成功經驗,建立一個符合我國實際的、較為完善的存款保險體系。

    三、結束語

    我國金融監管結構的改革正在不斷進行,也取得了一定的進步,為了我國金融監管的健康發展,對金融監管結構的改革和完善是必須的,筆者對我國金融監管結構進行了系統的論述,希望可以為我國金融監管結構的發展盡一份微薄之力。

    參考文獻:

    [1]喬海曙:金融監管體制改革:英國的實踐與評價[J].歐洲研究,2003,(3).

    [2]李 德:金融監管失靈與監管體制問題分析[J].金融研究,2001,(7).

    第5篇:金融監管問題分析范文

    [論文關鍵詞]金融危機 金融監管法律 不足 措施

    金融危機,就是指金融資產、金融機構或者市場的危機,表現為,金融資產大幅度下跌、金融機構頻頻倒閉、金融市場暴跌等。金融危機可能是局域性的,如歐洲自由經濟區的金融危機,也可能是系統性、國際性的,如美國金融危機所引發的全球金融風暴,隨著全球經濟自由程度的加深,整個國際市場中,所有國家的經濟都具有對外的交流,自然也會受他國金融狀況的影響,因此,現在產生的金融危機多是全球化的系統化的、金融危機,其破壞力度也相對局域性的更大,而我國作為全球化推進的重要成員之一,自然就備受金融危機的沖擊和影響,但是,也正是金融危機的存在,才能夠讓我國的金融監管法律承受巨大考驗,促使我國金融監管部門能夠重新自我審視,明確金融監管法律中存在的不足,并不斷尋求解決措施。

    一、金融危機下我國金融監管法律暴露出的不足

    在金融危機的影響下,我國金融監管法律在危機的沖擊中,暴露出管理層面和操作層面的不足。

    首先,從管理層面來分析,我國金融監管法律缺少必要的管理人才,對于金融監管法律的重視程度低于其他發達國家,從而致使金融監管法律制度本身存在不完善,在金融危機的巨大沖擊當中,監管層面平時的疏忽就讓金融危機在我國的損害程度有所上升。

    其次,從操作層面來說,我國金融監管法律的執行力度相對較低,就算我國實行了多元化的監管體系,看似與國際已經接軌,但是,多元化的監管體系并沒有得到強有力的執行力,一些法律監管機構更是穩如泰山,毫無居安思危的意識,我國金融監管法律的低執行力,不僅僅讓法律本身無法發揮應有的作用,還讓金融市場的操盤手更是有機可乘,暗箱操作,致使金融市場表面風平浪靜,實則暗濤澎湃,埋藏諸多危機。

    二、金融危機下我國金融監管法律存在不足的原因

    金融危機下,我國金融監管法律暴露出來的不足,集中于管理和操作兩個層面,針對這兩個層面的原因分析,則主要從內外兩個角度來進行說明。

    首先,從我國自身的角度來說明,我國金融監管法律存在人員不足和意識欠缺,以及執行力度較低等問題,主要是由于我國金融市場的起步相對較晚,發展程度相對較低。雖然近幾年有很快的發展速度,但是金融監管的基礎薄弱,獨立性不強,協調性也不夠,并不能支撐快速膨脹的金融市場,而我國金融監管法律的建設都是借用國外的監管法律來不斷實現的,都還處于摸索之中。

    其次,從外部環境來分析,我國金融監管法律本身還不完善,分頭監管與多方監管并存,監管效率較低。但是我國對外開放的程度卻空前加快,在全球化的金融市場中,美國為代表的一些列發達國家的貨幣政策,都直接對我國金融市場產生巨大影響,特別是近幾年,國際金融危機爆發,就直接對我國的金融市場造成損害,這就使得尚處于摸索中的我國金融監管法律體制備受到沖擊。

    但是,我們必須要明確一個問題,我國金融監管法律所存在的問題,究其根源,是來自于我國金融監管機構本身的問題。正是由于我國自身在金融監管方面有所欠缺,才能夠讓外部行為在我國的金融市場中有機可乘,并引發巨大波瀾,如果我國金融監管法律足夠完善,整個金融機構對法律的執行力度也到位,不管金融危機的破壞力度有多大,最終,我們都能夠以不變應萬變,實現全身而退。因此,我國金融監管法律的完善,應該要從自身入手,提高自身的整體實力。

    三、金融危機下我國金融監管法律完善的原則

    金融危機下,由于內外環境的影響,我國金融監管法律暴露出一些不足,因此,很有必要完善我國金融監管法律,讓我國金融監管法律能夠在未來的路途中,經受住各種金融危機的沖擊,實現穩定金融市場的目標。但是,在具體完善的過程中,不管采取何種措施,都必然要遵循必要的基本原則,在原則的范圍之內來進行整改和完善,從而才能夠最終為國家服務、為人民謀福利,得到整個社會的支持,順利推進。

    首先,在金融危機背景下,我國金融監管法律的完善,必須堅持理論聯系實際的原則。我國處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金融市場的運行是以客觀市場規律為基礎,以國家宏觀調控為輔助的,并且,隨著我國對外開放程度的加深,我國金融市場對外開放程度也相對增加,國外的金融政策特別是歐美等國家的金融政策,對我國金融市場的影響都比較大,因此,在堅持理論聯系實際的基礎之上,我國金融監管法律的完善,必須要建立在國際化的實際基礎之上,不斷借鑒國外的金融政策,結合自身國情來進行完善。

    其次,在金融危機背景下,我國金融監管法律的完善,必須堅持以人民利益為根本的原則。在社會主義國家的中國,任何法律法規的存在,都是為了規范社會,為人民提供一個健康和諧的生活工作環境。在金融市場當中,國家的政策引導始終都是輔助作用,最終要保障的是金融市場中廣大操作者的利益,也只有他們的利益有了保障,才能夠調動他們參與金融監管的積極性和主動性,從而更加穩定人心,穩定金融市場,因此,金融監管法律的完善,應該要符合金融市場操作人員的總體意志,或者要符合全民生活追求的總體意愿,而不能為了達到某個人或者某個集體的意志,而犧牲他人的利益。

    四、金融危機下我國金融監管法律完善的措施

    要實現我國金融監管法律的完善,就要結合具體的原因,針對問題一一進行探討,尋求有針對性的措施。

    首先,針對在管理層上暴露出來的不足,我國金融監管法律制定和監督機構,要充分履行自身的職責,承擔自身對社會對國民的責任,用認真負責的態度去進行思考;用戰略性的眼光,從全球的角度去進行分析和探索,借鑒國外先進的金融監管經驗,跟隨國際發展趨勢,走向國際化。努力引進金融監管全面性人才,或者通過自身努力,不斷培養金融監管人員,彌補金融監管中人才缺失的漏洞。此外,針對人才的選擇和崗位配備,有必要推崇民主投票選舉的制度,讓相關人士集聚一堂,民主投票,共同選舉,杜絕依靠人際關系或者金錢關系而獲得優質崗位的情況,從而讓金融監管機構的運作能夠更加公平公正,以這樣的環境來吸引優質人才,積極為金融監管法律制度的制度和監督機構配備專業的高素質的管理人才,從而為金融監管輸入新鮮血液,讓這些新鮮的血液,不斷為金融監管法律的完善帶來創造性的思想,也讓這些新鮮血液,不斷突破傳統束縛,用最新的法律思潮和法律執行方式,來解決我國金融監管法律基礎薄弱的問題,最終提高金融監管的創造力和獨立自主能力。

    其次,針對我國金融監管法律制度在操作層面上,存在執行力低的問題,就需要發揮我國監管機構的職能,借鑒西方監管模式,形成銀行聯合監管,實現全面的監督,在監督的過程中,如果發現有任何的違法違規行為,則嚴厲懲處,決不能讓任何金融個人或者單位有心存僥幸的心理。只有這樣,才能夠讓小漏洞從一開始就杜絕,從而讓金融法律能夠細化到每個細節之上,實現對任何個人或者集體的監管,從而規范金融市場,讓整個金融市場形成一個公平、公正、合理、健康的市場環境。

    與此同時,在高速信息時代,要利用現代信息技術和科技融入到金融監管執行當中,引入互聯網或者媒體以及電話系統等現代監督渠道,讓金融監管能夠滲透到金融市場的方方面面,并能夠實現隨時隨地的自由監管。當然,要達到這樣的監管效果,還要實現金融監管法律執行過程和進程的透明化,完善監管信息系統,并設定相應的投票或者舉報渠道,從而讓公眾能夠參與到法律執行的監督當中,用監管機構和民眾監管權力雙方面的壓力,來使我國金融監管法律的執行力度逐步提高。

    但是,在不斷提高民眾監督力度的同時,必須要做好民眾的基本培訓和宣導工作,因為,民眾平時的生活和工作所關注的問題更是自己的問題,對于金融市場的了解并不高,更無法意識到自身對金融法律制度的監督行為,能夠給自己帶來何種好處。所以,必須要加大對民眾的宣傳、培訓和引導力度,具體宣傳內容包括,金融監管法律制度的詳細內容、參與金融監管法律監督的途徑和渠道以及通過參與監督能夠給自己帶來的益處。

    第6篇:金融監管問題分析范文

    整個世界范圍的經濟發展無疑會存在著差異不同,各國之間的經濟發展存在的差異是各種各樣的,所以這就給金融監管帶來了很多挑戰,還有一些負面的影響,針對此問題,必須展開全面普及的金融監管力度,加強各國之間的合作,協調好各國經濟的來往和利益往來,積極交流新思想和新問題。由于當今國際金融市場發展中不受任何一個國家貨幣的約束,其是一個較為獨立的市場,在這種形勢下必須強化各國之間的金融監管與協調,不然的話,一旦出現金融問題,極易導致國際金融危機或者金融動蕩,從而造成整個國際金融環境不穩定的狀況,基于金融危機的影響性與威脅性,應對國際金融環境進行嚴格監管,金融監管機構及工作人員積極面對金融問題,不斷優化當今國際金融環境,從而促進各國金融經濟的迅速發展,可以說國際金融監管是提高國際綜合實力,帶動各國經濟發展的重要舉措,對各國社會經濟發展具有一定的積極意義。

    二、金融監管國際化趨勢研究

    隨著經濟全球化的發展,金融的未來發展也逐漸趨向于全球化,這是一種發展的必然,這把雙刃劍的存在對于世界范圍內的金融發展既有著優勢同時也存在著不可忽視的消極影響。從積極角度來看,金融監管趨于全球化,能夠提高各個國家的生產力,確保資金的穩定流通,提高資金利用率,對國際投資及貿易發展都有重要的促進作用,實施的好能夠快速推動金融產品的大力開發,促使金融產品不斷在實踐中得以創新。并且合理的金融監管可以使各國金融機構之間形成良性競爭,為各個國家的金融發展提供國際化平臺,從而不斷完善與健全各國金融體制,強化各個國家的金融業務交流。從消極角度來看,實施國際金融監管,加大了各國金融政策自主性的難度,從而使各個國家的金融經濟安全面臨一定的挑戰與風險。比如在金融監管工作中發現有些發展中國家在金融活動中沒有認清自身所處的金融經濟環境及本國國情,從而做出一些不切實際且不符合本國國情的金融政策,有些國家對金融市場的開放時間過早,且對金融經濟管制較為放松,這樣會導致金融經濟發展不穩定等狀況,增大了泡沫經濟的成分。任何事物的發展都不是一帆風順的,都是會出現各式各樣的問題,當下國際金融監管的發展也是如此,不斷的出現各種問題和難題,同時這些問題也制約著國際金融監管的效益。其問題主要表現在三方面,首先,國際金融監管主體具有復雜性,之所以說其復雜是因為其在監管過程中牽涉到各個國家及地區所有的金融監管當局、金融監管機構及區域性、全球性金融組織。由此可見,需要進行監管的部門、人員及內容較多,從而給國際金融監管人員帶來了較大的難度。其次,國際金融監管對象具有廣泛性,銀行機構、非銀行機構、金融衍生產品市場、證券市場等都屬于國際金融監管的范疇。隨著國際金融市場參與者的不斷增多,其所產生的金融監管對象也隨之增多,給金融監管工作帶來了極大的難度。再者,國際金融監管在工作執行中易受利益制約,比如金融監管工作人員在監管過程中涉及到某個國家的經濟利益,那么就會遭到該國家的不認同,在這種情況下國際金融監管工作是無法正常開展的,因此在國際金融監管工作中要綜合考慮各個國家的基本國情及金融市場經濟發展狀況,從而有針對性的開展國際金融監管活動,在金融監管實踐活動中不斷優化國際金融環境,帶動各個國家金融經濟發展,提升各國綜合實力。

    三、當今國際金融監管合作的形式研究

    世界是一個大環境,存在著共性和差異性,在實施政策的提前環境、金融的制度、國際金融的監管方式等方面存在著更加顯著的差異性。正是這些不同造就了國際金融監管合作形式的多元化。國際金融監管合作主要有兩種形式呈現,一種是規則性協調,另一種則是相機性協調。針對各國經濟發展速度的不同以及金融的制度和方式的不同,有效的應用規則性協調這一方法可以有效的促進各國之間經濟的差異性發展。以此來規范各個國家對外開放的金融政策,從而使各國之間在金融經濟發展中建立良好互助的合作關系。利用該方式形成的合作關系目的性十分明確,且具有連續性。而相機性協調形式則是利用一些不明文規定,同時根據國際金融經濟變化趨勢及各個國家經濟發展實際狀況,而后由國際金融監管相關工作人員通過與各國協商的方式針對國際金融監管中存在的某一特定問題進行分析,并制定切實可行的解決對策。在國際金融監管合作中采用這種形式具有較強的時效性、靈活性與針對性,在一定程度上能夠合理改善國際金融監管中存在的問題,從而不斷向國際金融監管的目標邁進。由于各國之間的經濟發展存在著差異性,所以必定存在著金融監管合作的多少問題,既合作頻率,從此點出發的話國際金融監管被劃分為經常性國際合作與臨時性國際合作兩個方面。國際金融監管又存在著區域性這一特性,基于此點出發的話國際金融監管被劃分出了四個部分,第一個是國際監管的區域性協作,其次是國際金融的全球化協作,再次是國際金融的綜合協作,最后一個是國際金融的專門性協作。區域性國際監管合作主要是指不同金融監管主體在一定區域范圍內共同進行的多邊合作,比如說歐盟為了各成員國在經濟金融方面的利益發起的合作就屬于區域性國際金融合作。全球性國際金融合作主要是指不同金融監管主體在全球范圍內進行的金融監管合作,例如世界貨幣基金組織及貿易組織所發起的多邊金融經濟合作。綜合性國際合作是指各個國家涉及金融經濟發展多個領域的國際合作,比如各個國家在銀行、保險、證券、投資及金融等多個領域的相互交流。專門化金融監管合作主要指金融監管合作主體在某一特定金融領域內的交流合作,一般情況下這種合作形式常用于銀行及投資方面。

    四、當今國際金融監管協調與合作的雙重作用

    縱觀當下國際金融監管在世界范圍內對經濟的管制可以看出,國際金融監管的協作不僅給世界范圍內的經濟發展和金融的發展帶來了生機和時機,更是帶來了各種不同的新問題和很多需解決的矛盾。之所以說其帶來挑戰是因為在國際金融監管合作中,西方國家在合作中處于主導地位,在國際金融監管合作中易向發達國家傾斜,從而導致合作本身就處于一種不公平的狀態,這種合作不具備權威性,那么在金融監管合作中所制定的計劃與目標也不易實現。其所帶來的機遇主要表現在通過國際金融監管協調與合作方式,能夠有效抑制全球性通貨膨脹,穩定國際金融與經濟發展中的不確定因素。同時在很大程度上還能夠防范貨幣及債務危機的發生,有利于改善國際金融經濟運作環境,大大提高了國際對金融風險的防范能力。

    五、結語

    第7篇:金融監管問題分析范文

    關鍵詞:金融創新 金融監管 協調機制

    1.緒論

    金融創新產品不斷增多,如何選擇一種既符合當今時代要求又適合我國金融業發展的監管模式成為目前的研究焦點。金融監管對金融創新的發展是至關重要的。Peltzman(1976)深入探討了利益集團爭取自身利益的博弈均衡是如何決定政府管制供應的,Posner(1975)認為,監管者的存在都是由利益集團造成的,“監管”名義上為公共利益服務,實際上為特定利益集團做事。Giorgio等(2005)提出,在分業經營、分業監管的背景下,金融監管協調主要采取功能性監管模式;隨著金融混業經營,統一監管引起了普遍關注,Masciandaro(2007)、Cihak和Podpiera(2008)、Masciandaro和Quintyn(2009)等學者集中討論了統一監管是否能僅僅依靠央行進行。針對混業經營,Claudio Borio(2003)提出加強宏觀審慎性監管才能避免金融不穩定性,Ranee Jayamah(2007)提出更實際的方法是監管當局之間更緊密的協調。張強、王忠生(2004)認為我國的分業監管協調合作應該是一個較長時間的制度安排。李連友,羅嘉(2008)提出應基于協同學來構建我國金融監管協同機制;李明凱和楊富玉(2009)提出需要構建金融協調監管服務平臺以實現“資源共享、協調合作、標準統一”,研究了中央銀行與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之間以及三個分業監管機構之間應如何協調。

    論文在金融監管協調機制的理論和層次研究的基礎上,分析了金融創新視角下我國金融監管協調中存在的問題,借鑒金融監管協調機制的國際經驗,提出了我國建立對金融創新產品的金融監管協調機制的對策。

    2.金融監管的分類及層次

    金融監管有分業監管和集中監管(統一監管),二者各有利弊。分業監管是指對不同類型金融機構的監管由不同的監管機構來完成,非常適用于金融業務專業化分工經濟體。集中監管指一國所有金融領域活動都由某一監管機構進行集中統一管理。集中監管的優點在于適合金融混業經營,合理配置監管資源、獲得監管規模效應、降低監管成本,消除監管真空與重疊,有利于監管協調。但集中監管體制的有效性依賴于內部組織結構安排的合理性,如果金融監管機構的權責劃分和專業化監管沒有很好地建立起來,那么,集中監管體制也會導致分業監管的一些弊端。

    由于任何單一監管模式都存在不足,而金融監管是一種全局性的行為,金融監管目標因此也是多重的,既要關注安全,也要關注效率。因此,無論是集中監管還是分業監管,在實踐中都需要一種矩陣式機構模式。金融監管的協調,實際上就是關注各監管機構的監管工作是否和諧一致,整體上是否有效率。金融監管協調可分為金融監管理念的協調與金融監管機構的協調兩個內容。而后者又至少分成兩個層次,一是金融監管機構之間的協調與合作機制(如果是集中監管,就表現為機構內各部門之間的協調);二是金融監管機構與中央銀行及國家相關行政部門的協調。

    3.金融創新視角下我國金融監管協調中存在的問題

    從量上看,我國金融創新無論是相對于金融機構的業務總量,還是相對于國內生產總值(GDP)的比重,都是遠遠落后于發達國家,甚至也落后于亞洲的一些新興工業化國家。從質上看,我國金融創新種類貧乏,創新層次低。我國金融創新水平落后,產品匱乏,數量有限,也間接導致了我國金融市場發育不全、結構不平衡、金融機構之間以價格競爭為主、金融機構盈利增長空間有限等一系列問題。

    3.1分業監管模式,協調存在問題

    我國目前是典型的分業機構監管模式。銀行信托等金融機構由銀監會監管,證券公司由證監會監管,保險業由保監會監管。他們之間設置監管聯席會議,協調相互的關系。但是,聯席會議沒有發揮預想的作用,金融監管協調在制度建設與實踐操作中都存在問題;對中國人民銀行的作用沒有給予足夠重視,監管體制設計中對金融創新存在監管真空;部分企業集團公司控股下的銀行、信托、證券、保險之間的業務往來,形成了事實上的混業經營。但無論是在法律上還是在實踐中,沒有明確金融控股公司的監管主體和適用法律,只有在金融控股公司出現風險時,如處置德隆集團問題上,事后性的一事一議,沒有完整制度化條文可遵循,更說不上在金融控股公司內部設置科學、合理的防火墻。

    3.2協調機制的缺失對金融創新的不利影響

    監管真空的存在以及協調機制的缺失,對我國金融創新的發展產生了一系列問題。現在的監管體制以及合規性的監管理念壓制了金融機構創新的主觀能動性。

    由于缺乏監管疏導,會誘導金融機構在創新過程中更強調盈利性、忽視安全性,當創新業務量積累到一定程度,易引發較大的風險。這種起源于監管缺失的風險卻會被完全的附加在在金融創新活動自身之上,放大了金融創新的負面效應,抑制了金融創新的發展。金融創新總是伴隨著金融風險的,有效規避風險的手段是通過合理監管以及完善金融創新活動來使風險最小化,或以金融創新收益彌補風險。但由于我國對跨行業金融創新活動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因此,當出現風險時,這些地位不明的創新很容易被“一刀切”的禁止,而不是找問題尋方法以規避風險。例如汽車借款履約保險出現大面積風險后,車貸險條款費率就被監管部門廢止。

    4.美國金融監管協調機制的國際經驗

    4.1監管模式

    美國1999年的《金融服務一體化法》創設了獨特的傘形功能監管模式。具體的說,對于擁有銀行、證券和保險子公司的金融控股公司,由銀行監管機構、證券監管機構(SEC)和州保險監管機構分別對其相應的業務/功能進行監管,包括制定各自的監管規章、進行現場和非現場檢查、行使處處的裁決權等;行使中央銀行職能的聯邦儲備理事會(FED)對金融控股公司進行總體監管。其監管結構如傘形,因此也被稱為“傘形監管”。

    4.2協調的制度安排

    法律對各監管機構的職責劃分有明確的界定。例如聯儲通常負責控股公司層面的監管,只在必要時對其銀行、證券或保險子公司進行有限制的監管;若各功能監管機構認為聯邦儲備理事會的有限制監管不適當時,可在功能范圍內優先行使自己的裁決權。為避免重復與過度監管,聯儲必須尊重金融控股公司內部不同附屬公司監管當局的權限,盡可能采用其檢查結果。美國分業監管模式非常強調事前協調、相互遵守監管規章和建立沖突解決機構。

    4.3信息收集、交換與共享方面的制度安排

    由聯邦金融機構檢查委員會建立統一的報表格式和要求,五家監管機構監管對象的常規數據和報表由聯邦金融機構檢查委員會統一收集。各監管機構不僅共享數據和信息,而且共享檢查、調查報告及其與金融機構的往來文件。例如銀行監管機構有義務應SEC的要求向后者提供從事證券業務的銀行有關信息;SEC在對投資銀行控股公司或其聯營機構進行監管時,應最大可能地接受可以滿足其監管要求的、由另一監管機構提供的報告或檢查結果。

    4.4檢查職能

    OCC負責監管國民銀行,聯儲監管州注冊會員銀行,FDIC監管州注冊非會員銀行。各監管機構根據以上分工對監管,或聯合進行檢查。聯邦金融機構檢查委員會對名監管機構的檢查活動進行統一和協調,以減輕被監管機構的負擔。

    4.5國際經驗的借鑒與啟示

    通過對美國監管模式進行研究,我們可以得到如下的啟示:

    第一,協調機制的設計應遵循權責明晰、減負高效的原則。

    第二,信息收集實行分工并建立信息共享制度。

    第三,通過法律的強制力保證協調機制的運行。

    第四,成立專門的機構執行協調職能。

    第五,聯合檢查和委托檢查相結合。

    5.促進金融創新的金融監管協調機制的對策研究

    5.1協調機制建立的原則

    第一,協調機制的建立應體現審慎的監管理念。

    第二,協調機制中分工的模式的出發點應從機構監管逐步轉為功能性監管。

    第三,協調機制的設計應是多層次、動態的、全面的體系。

    第四,協調機制的設計應充分考慮到成本與收益的問題。

    5.2金融監管模式的改革

    由于我國目前的金融監管體系存在較大的漏洞,因此,在設計監管協調機制之前,應完善我國金融監管體系,兩者是不可分的問題。我國金融監管體制中沒有對金融控股公司的監管,因此,建議采納美國的傘形監管體系,由中央銀行負責對金融控股公司的整體監管,在人事安排上,可以借調三大監管機構的工作人員。另外,由于我國人民銀行與三大監管機構在行政級別平等,因此,四者間的協調應額外設計一金融監管協調委員會。該委員會直屬國務院,人民銀行與三大監管機構派出人員參與其具體工作。監管模式的改革如圖1所示。

    5.3協調機制的制度安排

    建立金融監管協調機制,除了需要監管模式的改革,還需要制度上的安排。具體如下:通過立法手段直接規定各監管機構的協調合作框架,對它們的職能做出明確規定,使監管協調合作做到有法可依;通過簽署《諒解備忘錄》,規定監管協調實施細則和相應制度安排。

    5.4協調機制的具體內容

    (1)進一步明確和落實主監管機構的責任

    依據功能性監管原則,對交叉性金融創新產品的監管,應根據具體業務性質或不同業務相對重要性來確定。規定出現交叉業務監管時,監管優先順序與仲裁程序。

    (2)建立信息共享制度

    整合適應金融監管機制的統計監測指標體系,明確各監管部門負責采集的數據對象建立信息共享平臺與信息傳輸系統,建立信息傳送制度和成本分攤的原則。

    (3)建立多層次緊急磋商機制

    在央行和三大監管機構之間應建立多層次緊急磋商機制,以處理緊急和難點事務。為應付日新月異的金融創新,至少應建立中央與省級兩層次的緊急磋商機制,及時的對一些金融創新產品進行風險評估與監管職責的設定。

    (4)建立政策協調機制和爭端解決機制

    各監管機構在制定規章時要進行協商,避免規則沖突。具體的講,在各監管機構討論制定規章時,應邀請其他監管部門旁聽,當出現矛盾內部不能解決時,應根據爭端解決機制向仲裁機構訴求解決,實踐當中可由金融監管協調委員會來擔當仲裁者。

    (5)完善聯席會議制度和簽署備忘錄制度

    聯席會議常規化,由人民銀行、三大監管機構、財政部組成,并輪流擔任主席。各聯席會議成員單位分別設立秘書處,負責收集有關監管信息,建立監管信息庫。金融監管機構之間簽署諒解備忘錄。對于法律沒有明確,存在明顯邊界模糊和職能交叉的事宜,以及法律中難以細化的協調合作事宜,可通過簽署諒解備忘錄的方式來明確,必要時實施聯合監管。

    6.結論與啟示

    論文根據金融創新和金融監管理論,分析了金融創新視角下我國金融監管協調中存在的問題,并借鑒金融監管協調機制的國際經驗,從協調機制建立原則、金融監管模式改革、協調機制制度安排、協調機制具體內容等提出了促進我國金融創新的監管協調機制的對策。

    第8篇:金融監管問題分析范文

    [關鍵詞]金融監管;改革;制度創新

    doi:10.3969/j.issn.1673 - 0194.2017.04.065

    [中圖分類號]F830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3-0194(2017)04-00-02

    0 引 言

    如今經濟全球化的趨勢越來越明顯,我國各個領域也在不斷加快與國際市場接軌的步伐,在不斷的發展中,我國在國際中的影響力和競爭力均有不小的提升。但不可否認的是美國次貸危機的爆發依然對多個國家有著不良影響,尤其是國際性金融危機的全面爆發,其也對全球經濟產生了很大的影響,而我國作為世界大國必然也會受到影響。如今美國已經積極做出了調整,并在金融監管方面做出了改革,而我國的金融監管方面也暴露出許多問題,為了使我國盡快擺脫此種局面,加強對金融監管制度方面的研究是十分有必要的。

    1 我國金融監管中存在的問題

    1.1 缺乏完善的金融監管的法律體系

    金融行業在發展中需要以相應的法律體系作支撐:一是為了維護其自身發展的利益;二是為了維護相應消費者的權益;三是為了規范金融行業的發展。然而縱觀我國金融行業的發展,其在法律體系方面存在著很多問題,如,目前不具備系統的法律法規體系、已存在的法律法規有漏洞,難以在后危機時代金融監管中發揮作用,其具體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①金融行業在發展中規模不斷擴大,但其規章制度的應用范圍卻十分狹小;②相關法律法規在實際應用中難以發揮作用,尤其是在衍生品方面;③相關監管制度的制定缺乏針對性,更缺乏前瞻性,難以適應我國金融行業今后的發展。

    1.2 缺乏完善的宏觀審慎性框架

    宏觀審慎在金融監管方面能夠發揮出良好的作用,但我國缺乏此方面的建設,且已存在的審慎監管機構不能在實際應用中發揮作用,如,其在進行市場調查時過于片面,導致金融風險增加;同時其在風險控制方面的能力也不足,尤其是處于分業監管模式下時,此種情況更加明顯。另外,在此方面也存在跨時間維度的問題,即其在逆周期監管方面缺乏執行力,而當非傳統金融得以發展后,系統性風險的發生概率會有所提升,導致整個金融監管工作的質量長期得不到提升。

    1.3 分業監管模式下缺乏完善的監管協調機制

    金融發展中金融監管體制發揮著重要的作用,而金融監管體制整體的質量又決定于國家經濟政治體制、金融業發展程度兩個方面,因此,在判定金融監管體制是否合理時,可以對我國金融業發展的現狀作出分析,獲得金融監管體制是否能夠在當代金融發展中發揮作用。事實上我國在此方面已做出了規定,如,《中國人民銀行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中已經有了明顯的規定,其能夠在監管機構與銀行業之間起到調節作用,無論在金融共享方面,還是在金融監管法律、貨幣政策方面均能起到良好的作用,但不可否認的是此方面依然存在缺陷,很多細致的問題仍然沒有進行明確的規定。

    2 后危機時代美國金融O管改革對我國的啟示

    2.1 樹立宏觀審慎的監管理念

    不難發現,傳統的宏觀審慎監管理念已難以適應后危機時代下金融發展的現狀,對其進行創新和改革已成為勢在必行的事情,美國在處理該方面事宜中有較為顯著的成果,如,成立專門的金融監管委員會,宏觀審慎監管是其主要的工作,具體可以分為:①防范金融危機;②化解金融系統性風險;③調節各個金融監管機構,使金融發展能夠趨于穩定。鑒于我國各方面的發展與美國不盡相同,在金融監管方面存在監管理念薄弱且落后的情況,因此,我國應積極樹立宏觀審慎的監管理念,并對我國金融發展的現狀進行深入分析,以其能起到有針對性的作用。

    2.2 對金融衍生品實施審慎監管

    美國一直奉行自由的理念,在金融發展方面也有體現,而此種理念也促進了美國金融的飛速發展,并在發展中衍生出了許多相關產品,此類產品進入金融市場后,雖然對金融市場產生了短暫影響,但美國將審慎監管貫穿到此方面后,很快解決了一些問題。如今我國金融在發展中也逐漸出現了衍生品,雖然目前在金融發展方面并沒有產生過大影響,但鑒于已經有了金融危機的教訓,為了避免或減少再次出現金融風險的情況,加強對其的監管十分必要。在此方面,我國應做到科學合理,通過法律監管使其在金融發展中占據一席之地的同時,又不會對金融發展產生不良影響。

    2.3 保護金融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美國對金融消費者方面有著高度重視,并為其成立了消費者金融保護局,以便于更大程度地保證金融消費者的個人權益,這種情況不僅保證了人們的權益,也對金融機構起到了約束作用。相比而言,我國在此方面的建設并不完善,如,當消費者權益受損后,其自身缺乏維護權益的理念和能力,而這種情況也助長了不法金融機構的滋生。因此,今后我國應積極吸取美國的寶貴經驗,在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方面作出改變。

    3 后危機時代金融監管改革制度創新的措施

    3.1 更新金融監管理念

    任何事物的發展均具有一定的理念,金融監管亦然,然而我國的金融金融監管理念已難以適應時展的步伐和要求,為了解決這方面的問題,必須要完成對金融監管理念的創新,其具體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①轉變監管模式,我國在金融監管方面一直沿用規則監管,今后可以將其轉化為目標監管;②法律監管下我國的金融監管過于重視機構監管,現在可以將其轉化為功能監管;③如今金融發展規模不斷擴大,局部監管難以促進金融行業的發展,也難以起到良好的監管作用,因此,可以將各個局部監管進行統一,使其實現全面監管。

    3.2 完善金融監管體系與機制建設

    沒有規矩不成方圓,尤其在金融行業的發展中,若沒有完善的監管體制勢必會對其的發展造成影響,甚至影響到我國整體經濟的發展,針對我國目前的金融監管情況而言,若要完善金融監管體系與機制建設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①對相關的法律體系進行完善;②在審慎監管框架方面作出改變,使其能充分實現宏觀審慎;③金融發展中往往會涉及多個領域,而全新的金融機構也在不斷涌現,此種情況下必須要做好金融監管協調工作;④強化逆周期資本監管;⑤信用評價方面對金融監管也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對這方面進行完善也是重要的手段之一;⑥如今影子銀行迅速崛起,雖然在此方面國內、外并沒有達成共識,但其發展也已在金融發展中起到了作用,因此也應對其實現監管。

    3.3 建立金融消費者保護機制

    為了保護我國金融消費者的個人權益,我國應建立其專門機構,并為之出臺相關的法律和政策,使消費者能依法保護自己的權益,也能使金融機構依法發展。另外,我國公民保護自身權益的意識相對較為薄弱,為了更好地解決這一問題,我國可以利用媒體渠道,或其他渠道來加強相關方面的宣傳,使消費者可以對金融發展與金融監管方面有更多的了解,當其權益受到侵害時,可以迅速找到相關部門進行尋求幫助,而不是默默承受此項損失。

    3.4 重視金融創新與金融監管之間的關系

    創新一直是我國社會發展的主旋律之一,金融創新可以有效推動金融行業的發展,還可以使金融發展與當代社會發展相融合,但在創新的過程中要考慮到金融監管方面的問題。可以說金融創新是一把雙刃劍,其在帶來利益的同時也會增加金融風險,對金融監管方面也是一項不小的挑戰,為了解決和避免此方面的問題,我國在進行金融創新時應做到以服務實體經濟為主,考慮金融市場的發展情況,在衍生品方面要進行有針對性的監管,并成立相應的監督部門,指派專人負責金融監管與金融創新之間的協調工作。

    4 結 語

    研究關于后危機時代金融監管改革制度創新方面的熱菥哂惺分重要的意義,其不僅關系到我國金融行業的發展,更與我國整體經濟的發展息息相關。金融行業在不斷的發展中雖然有了很大的突破,但隨著社會理念的轉變,金融危機的爆發等多種因素的影響,傳統的金融監管體系和制度已經難以發揮其作用,為了有效解決這些問題,我國應針對金融監管改革方面注入更多心血,不僅就我國的實際情況作出調整和規劃,也應積極借鑒美國金融監管改革的經驗。

    主要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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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黎四奇.后危機時代“太大而不能倒”金融機構監管法律問題研究[J].中國法學,2012(5).

    第9篇:金融監管問題分析范文

    關鍵詞:金融監管;全球化;中國

    中圖分類號:F830文獻標志碼:A文章編號:1673-291X(2010)21-0046-02

    隨著經濟全球一體化步伐的加快和金融形勢出現的新變化,以及愈演愈烈的金融危機頻繁爆發,中國金融監管改革問題也成為中國金融市場健康發展迫切需要解決的重要問題。國際金融監管改革呈現的新趨勢、新特點要求中國在順應國際金融潮流變動的同時,應盡快著眼于本國金融業現狀,以確保金融安全為目標,穩健運營為宗旨,大力健全和完善金融監督體制,為社會經濟的健康發展提供更堅實的基礎與保障。

    一、國際金融監管新發展

    美國的金融危機,暴露出全球金融監管在風險防范、協調合作等方面存在著問題,金融危機呼喚著國際金融監管改革。面對全球金融危機的彌漫,美英率先進行了金融監管改革,從而引領和昭示了全球國際金融監管發展的新理念和新趨勢。

    第一,金融危機的不確定性、隱蔽性、易變性和復雜性、危害性增加,波及范圍擴大,蔓延至發展中國家、發達國家及全球范圍。影響到不同國家和地區的銀行、保險、證券、金融機構等許多相關行業,使許多國家、地區的金融市場與實體經濟遭受重大損失,導致銀行、金融機構破產,進而影響該國的經濟社會穩定發展,其破壞性和危害性極大。國際金融危機的復雜化客觀上要求豐富國際金融監管方式,實行靈活多樣,務實高效的金融監管。所以必須改革監管模式。實現廣泛的國際協調,進行合作監管。第二,國際大型復雜銀行合并和跨行業業務的發展及大型復雜銀行合并浪潮的未來持續,勢必在日益動蕩不定的國際金融市場上開展復雜的金融業務活動,提供復雜的金融服務和產品,其技術和操作難度增加。監管方式運用應具有針對性、適用性、安全性與效率性,以適應混業經營的安全需要。要求金融體制的組織結構體系向部分混業監管或完全混業監管的模式發展。第三,隨著金融國際化的發展及不斷深化,各國金融市場之間的聯系和依賴也不斷加強,金融機構及其業務活動跨越了國界的局限。由于各國監管政策的不一致,為跨國銀行利用遍布全球的分支機構逃避各國監督,從事高風險甚至非法經營活動創造了條件,同時金融風險在不同國家之間相互轉移、擴散,單靠一國或一家銀行控制金融風險已變得力不從心,需要將各國獨特的監管法規和慣例納入一個統一的國際框架中,提倡各國銀行聯合監管,保持合作與交流。各國對跨國銀行的監管趨于統一和規范,因此金融監管法制應逐漸走向國際化。第四,由于金融市場的不斷發展,金融業的創新和變革,金融創新產品的層出不窮,如金融衍生產品交易,網上銀行交易等創新業務,它們在增加收益的同時也增大了風險,且更易擴散,對金融市場的沖擊也更加直接猛烈。最后,國際金融監管的另一個重要趨勢是完善金融機構內部控制制度,提高自我監控水平。監管強調外部控制與內部控制制度的有機統一,監管當局通過審查銀行內部的風險和資本管理程序,保證資本充足性和自己對風險的評估,建立完善的內部評估和管理系統。

    總之,在金融國際化的發展下,國際金融監管的方向將是國際協調與合作,并不斷向集中統一、全面靈活、公開透明、務實高效的方向發展。

    二、中國金融監管面臨的問題

    第一,中國已加入WTO,隨著外資金融機構的不斷涌入,中國將在更大范圍內、更大程度上參與經濟全球化進程。中國金融業將進一步融入國際金融體系中,這對中國的金融監管也提出了前所未有的挑戰。如何正視中國金融監管的國際差距和存在的問題。從金融業長期穩定發展出發,深入研究如何建立既符合中國國情,又適應現代化要求的金融監管體系,是目前中國迫切需要解決的現實金融問題。與國際金融監管的發展相比,中國目前金融監管存在著許多現實問題:如1998年中國進行了金融監管體制改革,形成了中國人民銀行、證監會、保監會分別監管銀行業、證券業和保險業的分業監管體制,這種體制適應了當時中國分業經營的金融體制結構。但隨著中國金融業的發展,分業經營的模式逐漸顯現出不相適應的方面。突出表現在銀行資產項目過于集中,券商融資渠道不暢,保險資金投資效益低下,于是管理層逐漸放松了管制。如允許券商進入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允許保險基金以購買投資基金形式進入股市以及允許券商股票質押貸款等,呈現出混業經營趨勢,近年來事實上金融控股公司的出現(如:光大集團、中國國際信托投資公司),以及加入WTO后外資金融機構混業經營的出現都需要對純粹的分業監管進行完善。中國目前需要加強人民銀行、證監會及保監會三大金融監管合作就是適應這種要求的變革,這項改革是未來金融監管發展的長期趨勢。

    第二,中國金融監管偏重于對金融機構經營進行合規性檢查,這種檢點主要集中在規范經營和規范操作上,對金融機構潛在的資產風險重視不夠。而資產質量的風險是金融業深層次的風險,它的產生和發展將危及金融機構安全。同時金融監管內容存在漏洞,對金融創新業務的監管滯后,一些新的金融業務未及時納入監管視線,一些準金融機構和金融業務未納入監管范圍。

    第三,監管缺乏創新理念,監管手段落后,管理人才缺乏。中國金融監管缺乏主動性,依法監督的觀念不強; 同時監管手段落后,仍以直接監管為重,大量運用行政手段,而法律手段和經濟手段運用較少;監管方式不科學,現代化的監管方式運用得少,監管方法跟不上業務發展的需要;還有監管人員中掌握現代金融業務的人少,從事金融監管研究的人少,復合性人才缺乏,尤其是既熟悉國際慣例又懂計算機、法律及國內金融業務的綜合型監管人才十分缺乏。

    第四,中國信用環境被破壞,道德風險嚴重。監管新體制運行以后,沒有其他機構可以對三個專職監管機構開展工作的合規性和效率進行監督和制約,監管缺乏合作和統一性,失去應有的制約機制。監管責任不十分明確,對監管者缺乏必要的責任約束,構成監管機構自身的腐敗和監管行為的非規范性運作。在經濟一體化背景下,中國的監管模式,無法消化大量的不良資產,業務面窄,監管內容狹小,出現了許多監管真空、盲點和重復監管問題,降低了監管運作效率,并導致信用環境差、道德風險產生。

    中國金融監管存在上述諸多問題,有歷史的沉淀、體制的原因、金融機構自身自律性不強、脆弱性增加、經營管理能力低下、社會經濟因素等多種原因造成。為此,根據國際金融監管的發展趨勢和中國的金融監管現狀,應有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值得研究和重視。

    三、中國金融監管的策略選擇

    1.改革金融監管框架。經濟全球化要求中國金融業必須遵循國際規則,中國的金融監管體制也必須實行跨越式改革,目標定位也應在世界金融業發展和監管的最新趨勢上:成立金融監管委員會,保留現有三大監管體,適應混業經營要求,專門負責管理、協調三大監管體制主體的監管工作。建立分合自如,目標一致,運行高效的金融行政監管委員會,對從事混業經營的內外金融機構實行聯合監管。這種新的金融監管組織體制模式既能滿足實行混業經營后金融業對監管體制的要求,也能適應現階段分業經營向混業經營過渡期對監管的要求,因此是一種較為理想的選擇。

    2.將合規性監管與風險性監管相結合,以合規性檢查為前提,風險性監督為主,二者并重;建立銀行信用評級制度,進行合規性和風險性評級,以強化銀行對其經營和風險程度的識別和管理,增強自我約束力,同時便于中央銀行準確掌握銀行經營狀況,并根據不同等級銀行采取不同監管措施;加強銀行創新業務的監管,如網絡銀行業務應正式列入金融機構管理范圍,建立專門的網絡銀行準入制度,制定網絡安全標準,建立安全認證體系等。應注意加強監管不能扼殺和阻礙金融創新,運用現代科技對金融運行實施動態、實時、持續的風險監管,以便及時化解風險,提高監管效率。

    3.提高監管對象的自律性,要提高監管工作的效率,就要倡導、幫助、督促銀行機構建立健全內控制度,客觀地評價其在防止舞弊,消除風險,嚴守監管法規方面的可靠性和有效性,加強對內控部門的獨立性、人員素質等方面的檢查力度。及時督促修訂有缺陷的內控制度并考核其執行情況,負責檢查評價的部門應當具有相當大的權威性和公正性,合理設置內控機構,建立金融機構內部控制的稽核評價制度。使金融監管體制逐步向功能型監管轉變。

    4.進一步完善金融監管法律體系。金融監管應以法規為依據,并嚴格依法監管。抓緊修改、整理、完善各項金融法規,取消分業經營的限制,允許各金融機構擴大業務范圍,建立統一的會計規則,統一會計科目,報表格式和信息披露制度;借鑒國外經驗和國際通行的監督規則,根據金融電子化和信息化業務迅捷發展的要求,及時制定和調整金融法律法規,事先進行規范性監管程序設計,建立獨立的金融司法體系,重塑信用秩序。

    5.加強金融監管的國際合作。加入WTO后,中國金融業對外開放的程度不斷加深,為有效地防范和控制金融風險,必須與各國金融監管當局開展有效的雙邊和多邊合作,建立定期的磋商和交流制度,加強對金融機構的跨境監管,這既包括外資金融機構在中國的分支機構,也包括中國在外國設立的分支機構。同時,還應該積極參與國際性和區域性金融監管組織,如巴塞爾委員會、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的活動,積極參與有關國際監管規則的制定,以便更好地維護中國金融業的整體利益。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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