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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關拆遷的法律法規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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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篇:有關拆遷的法律法規范文

    關鍵詞:威寧縣 征地拆遷 城市化建設

    一、存在的困難和問題

    1.宣傳工作不到位

    部分干部對拆遷工作認識不足,創新意識、責任意識不強。拆遷工作不僅僅是經濟問題,也是民生問題、穩定問題,事關經濟社會發展全局。但是,目前仍存在少數干部和職能部門對拆遷工作重視不夠,工作創新意識、責任意識不強等問題,導致部分工作推進不積極,工作落實不到位。

    以威寧縣草海鎮為例,通過調查,群眾只知道要征地拆遷,大都對征地拆遷帶來的好處了解甚少。比如小城鎮建設可以改進農民生活條件,促進農村城市化,能使村民的經營多樣化;工業園區的建設,在滿足其政府意愿,促進區域經濟發展的同時,也為當地廣大群眾提供大量就業機會;而畢威(畢節―威寧)高速公路更是一項惠民工程,俗話說“要致富,先修路”,只有把路修好了,村民才能更好走出大山,和外面的世界交流、接軌,高速公路的修建,更加方便當地人民與外界來往;草海景區的建設更是當地農民脫貧致富的一個法寶,外來的旅游投資建設,可以帶動鄉里相關產業的一系列發展,旅游者的吃住行消費都是當地人民的收入。而這一切的好處都被村民現有的征地補償費所掩蓋,村民短淺的目光都反映出基層干部宣傳不到位,沒有把實實在在的好處給農民講清楚,導致村民只顧極少的補償款,而拒絕拆遷。

    2.法律法規不健全

    法律法規不健全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就村民而言,土地是農民生存的至寶,許多村民接受不了土地被征的事實。許多村民認為,土地是自己私有的或承包的,國家無權征收或得由自己定價,這樣一來導致征地障礙加大。有極個別的村民還利用征地拆遷做一些不利于大局的事情,如聽到土地即將要被征收的消息,受到眼前利益驅使,進行搶建(違章建筑)、搶種(種植經濟作物)。這些無非就是想多得一點補償款,但給我們工作人員增加了工作難度。少數村民為了自己私人利益,煽動他人上訪,從而影響發展大局。

    第二,對于政府,在拆遷過程中,嚴重混淆了農民土地的集體所有性質和房屋的私有性質。長期以來,對于農民房屋私有財產權,有關部門沒有高度重視,一直采取忽略或放任態度,在可見的法律法規中,房屋僅被包含在“附著物”之中,相關部門在具體辦理農村房屋拆遷補償事宜時,主要參照國有土地上的城市房屋拆遷補償辦法進行,有的甚至連參照標準都沒有,農民公平受到補償的權利,在法律上受到不公平的待遇,把本該由上位法保護的農民的合法財產權,移位于下位法,或者由地方性法規、規章及其以下規范性文件擅自處分農民私有房屋財產,這樣一種法律的移位,可謂是我國法律的一大缺憾,因此,也導致拆遷中出現許多暴力。在這個過程中,很多村民合情合理合法的利益訴求,可能會被棄之不理,得不到相應的滿足。

    第三,征地拆遷過程中容易產生腐敗。一是虛報冒領問題。在征地拆遷過程中,地上實物清點、丈量存在重復或者虛報問題,清點人員與測算人員沒有良好的溝通和合作,沒有相互審核,出現清點與測算脫節現象,造成虛報或竄改征地補償費等損害國家和人民利益的腐敗問題。另外,地上實物清點丈量的清單底冊保管也不夠規范,沒有統一、明確由哪個部門建檔保管,需要查閱相關材料時,查閱困難。二是存在清點丈量數量不實問題。一些征地拆遷工作人員責任意識不強、業務水平不高,而又缺乏規范的操作規程,加上部分村民法治意識淡薄,貪小便宜,項目協調單位又沒有參與現場核實,現場監管不到位,造成實物清點多報多補償的現象。

    二、解決以上問題的建議

    1.加大宣傳力度,多做村民的思想工作

    有關部門要加大法制宣傳和教育力度,對于規劃區內的居民,相關職能部門要運用多種形式加強對城建規劃的宣傳,這個過程中,尤其是要發揮好村干部的作用,要教育引導農民服從規劃,積極支持規劃,依法維護自身權益。相關職能部門應加強對農村宅基地的審批管理,剎住違規占地搞建筑之風。一是及時向被拆遷人宣傳相關法律法規及政策,使被拆遷人充分了解享有的權利及如何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同時,也要使他們深刻認識應盡的義務。引導被拆遷或被征地農民依法辦事,配合拆遷。二是要建立公開透明的征地拆遷工作制度。怎樣征地或者拆遷、如何安置和補償以及依據的相關法律法規政策,都要向與規劃有利益關系的被征被拆戶公示,接受監督,給被征被拆人一個平等的權利。三是完善征地拆遷程序,規范征地、拆遷具體操作行為,在安置和補償操作中要堅持公平、公正、公開。四是基層政府和村干部要做好村民的思想工作,切實讓村民清楚拆遷的重大意義和帶來的好處。基層工作人員應多和農民接觸,多了解農民的想法。尤其是大多數的村干部,其作為村里有威信的人,在村里更容易做通村民的思想工作。

    2.建立健全相關法律法規,確保征地拆遷有法可依

    第一,農村土地征收和房屋拆遷相關法律缺失,相關政策又相對滯后,是造成農村征地拆遷矛盾突出的重要根源。規范征收土地和拆遷行為,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需要盡快制定一部完善的關于集體土地、房屋拆遷補償安置的法律。

    第二,在征地拆遷工作中,政府必須堅持依法行政,強化自律意識,加強自我約束,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推進拆遷。一是依法處置釘子戶。對于存在思想誤區,想要通過拆遷一攬子解決家庭矛盾,而提出不合理要求的拆遷戶,要切實做好思想工作,通過耐心細致的宣傳解釋,引導他們理解國家的拆遷政策,走出思想誤區,同時盡可能幫助其解決就業、就學、就醫等各方面實際困難,減少拆遷阻力。對于個別依仗關系頑固抵制拆遷,想要以此發財致富的“強權”人物,特別是國家公職人員,可以借鑒外地做法,在依法依規的前提下,采用紀委介入、強化組織紀律、所在單位施壓以及在一定范圍內公布等各種手段進行約束,千方百計打壓他們的氣焰,避免在拆遷戶中造成惡劣的負面影響。對于以上手段都不奏效,且嚴重影響拆遷進程的釘子戶,應當嚴格依照法律程序,采用行政強拆、司法強拆等法律手段,予以。同時加大法制宣傳力度,取得強拆一家、宣傳一片、帶動一片的效果。二是嚴格監督拆遷人。要堅決禁止和杜絕違法拆遷,防止拆遷人受利益驅使,采用暴力拆遷、野蠻拆遷等不合法手段對被拆遷人施壓。對釘子戶也要采用合法的手段進行處置,不能圖一時之快而埋下不穩定隱患。

    第2篇:有關拆遷的法律法規范文

        一、取得建設項目批準文件。

        任何一個建設項目的開工建設,都必需取得建設用地所在政府計劃委員會的立項批準文件,獲取建設法律許可。

        二、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用地單位持建設項目批準文件到當地政府的規劃局或規劃辦公室辦理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三、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批準文件。

        用地單位在辦理好前兩項批文后,到當地國土資源局申請辦理國有土地使用權批準文件,國土資源局通過審查后認為該幅用地符合國家有關政策的規定,將會核發國有土地批準文件。

        四、擬定拆遷計劃和拆遷方案

        拆遷人對規劃拆遷范圍內的建筑物、構筑物、居住人口、地理環境及被拆遷戶的經濟條件等進行調查核實,全面掌握具體情況,分析拆遷工作中可能會出現的情況及走勢,認真研究制定切實可行的拆遷工作方法、確定拆遷期限。

        第 1 頁五、開設拆遷資金專用賬戶。

        拆遷人必須在專業銀行開設專門的拆遷資金賬戶,按照拆遷工作的需要,足額存入拆拆遷資金,專款專用。

        六、申領拆遷許可證。

        拆遷人在取得上述條件后,持有關部門的批準文件到當地的房地產管理局或建設局辦理拆遷許可證,取得拆遷許可證后方可實施拆遷。

        七、拆遷公告

        拆遷許可證發證單位在核發拆遷許可證的同時拆遷公告,公告內容包括:拆遷人名稱、拆遷實施單位、拆遷范圍、拆遷期限、搬遷日期等。

        八、拆遷凍結

        拆遷公告后,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下列活動:(一)房屋及其附屬物的新建、擴建、改建;(二)房屋買賣、交換、贈予、租賃、抵押、析產、分列房屋租賃戶名;(三)改變房屋和土地用途;(四)企業工商登記和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法人登記。

        九、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

        拆遷公告發出以后,拆遷人應當在拆遷期限內與被拆遷人依據國家和本地法律法規的規定,就補償、安置等問題進行協商,并簽訂書面協議。 拆遷補償安置協議依法訂立后即產生法律效力,各方當事人均應履行,拆遷人應依約對被拆遷人和房屋承租人給予補償和安置,被拆遷人或房屋承租人則應在協議約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被拆遷人或房屋承租人搬遷后,拆遷人應及時在批準的拆遷范圍內和拆遷期限內實施拆遷。

    第3篇:有關拆遷的法律法規范文

    論文摘要:城市房屋拆遷既涉及到被拆遷人、拆遷人、社會公共等諸多利益,又牽涉到民事、行政、刑事法律關系等諸多領域,也影響到被拆遷人憲法上的基木權利、民事財產權利等許多方而權利。而長期以來,有關拆遷的行政法規的缺陷和小足已嚴重影響到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公民個人合法權益,究其原因主要是行政立法、行政救濟和司法審查的缺失,但史重要的是缺失公民財產權利優先于國家行政權力的法治理念。

    長期以來,拆房遷屋工作是城市建設中的一個重要方而和環節,為推動城市建設和社會經濟發展、改善城市環境和被拆遷人的居住條件做出了積極的貢獻。但隨著城市建設步伐的加快,房屋拆遷量的增大,因拆遷引起的糾紛、上訪和訴訟不斷增加。城市房屋拆遷既涉及到被拆遷人、拆遷人、社會公共等諸多利益,又牽涉到民事、行政、刑事法律關系等諸多領域,也影響到被拆遷人的憲法上的基木權利、民事則產權利等許多方而權利。由此必然訴求權利的救濟,從而引發了關于拆遷的諸多思考,木文擬主要從行政法角度來考察城市房屋拆遷所涉及的問題。

    一、城市房屋拆遷行為的行政立法之缺陷

    現行規范城市房屋拆遷行為的規范性法律文件主要包括,國務院頒布粼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以下簡訓拆遷條例》)《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以下簡稱經營條例)、建設部頒布粼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司法部頒布的《房屋拆遷證據保全公證細則》、最高人民法院粼關于受理房屋拆遷、補償、安置等案件問題的批復》(以下簡稱《批復》)等。這些規范性法律文件對我國的城市房屋拆遷工作的規范化、法制化,對于規范房屋拆遷行為,加強對城市房屋拆遷行為的規制,維護拆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證城市建設的順利進行,發揮了積極的作用。

    但是,隨著改革的深化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有關拆遷的不少法規已經明顯不適應當前的客觀實際。例如,近年來頒布了一大批經濟、民事、行政方而的法律、法規,而規范城市房屋拆遷的行政法規大多頒布于20世紀90年代初期,兩者之間存在相當大的不一致甚至是矛盾,急待修改和銜接。還有就是我國城市房屋所有制結構發生了很大變化,城鎮房屋以公有制為主逐漸轉化為非公有制為主。這些因素造成了目前有關城市房屋拆遷的行政法規存在相當大的缺陷,法律法規賦子被拆遷人的權利沒有得到應有的實現和保障。

    涉及城市房屋拆遷行為的法律規范所表現出來的缺陷,在行政法方而可概括為:

    (一)依法行政制約的缺失

    根據依法行政原則,從事任何行政活動都必須嚴格地依照憲法、法律和有關法規進行,不允許超越法定權限范圍,也不允許有任何法外特權。可在現行的有關拆遷的規范性法律文件中,存在許多與上位法相沖突問題,甚至在執法中以行政命令代替民主決策、以行政強制手段代替法律手段、濫用行政許可的行為。

    例如《拆遷條例》第17條規定,“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決規定的搬遷期限內未搬遷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拆遷,或者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拆遷”。這一規定明顯與憲法第13條規定的“公民的合法的私有則產不受侵犯”和第39條規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相違背。上試拆遷條例》第7條規定是在同一土地上設定了兩個不同的所有權,明顯與我國民法通則所規定的‘一物一權”的基本原則相矛盾,缺乏民事法律上合法依據。

    (二)以法行政制約的缺失

    根據以法行政原則,各級行政機關應運用行政法手段來管理經濟和各項社會事物,以法的強制性和穩定性,維護行政權威,提高行政效能。

    然而,在當前的城市房屋拆遷活動中,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往往片而地強調行政相對人即被拆遷人的義務,以行政管理來代替行政法制手段。例如2001年實施粼北京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第9條對申請核發房屋拆遷許可證的條件有7條之多,但與拆遷行為息息相關的第三方——被拆遷人的利益訴求卻完全沒有體現。這明顯與《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以下簡稱《行政許可法》)第6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享有陳述權、申辯權;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規定相抵觸,造成了城市房屋拆遷行為中的以法行政制約的缺失.直接的后果就是使隨意拆遷、非法拆遷等行為有了“合法”的依據。

    (三)行政相對人參與行政的缺失

    參與行政原則要求行政機關在具體行政行為中應注重保障行政相對人的基本權利,它是基本權利保護原則在行政法中的體現。然而,在現實生活中,野蠻拆遷、強行拆遷等現象時有發生。例如,江蘇南京玄武區有的拆遷辦組成“拆遷先鋒隊”,以砸玻璃、扔糞便、掀屋頂等野蠻行為肆意侵害公民的合法權益;有的趁戶主不在突擊拆房,使其則物埋于瓦礫之下,有的彩電、空調、家具等則產不翼而飛,連12歲的孩子問一句‘你們來干什么”,竟遭一頓攀打。拆遷辦之所以如此‘理直氣壯”,是因為根據《南京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第20條、21條的規定,只要拆遷人依照裁決已給子被拆遷人貨幣補償或者提權調換房屋、周轉用房的,如果被拆遷人在裁決決定的搬遷期間內未搬遷的,那么,所在區的人民政府可以責令有關部門強制執行,或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四)適當行政原則的缺失

    適當行政原則是指行政活動應該按照公平、合理的要求進行,保障依法行政原則和以法行政原則得以全而準確地實施.保障行政相對人參與行政原則得以全面準確地貫徹。它要求行政機關在實施行政行為時,可以自山裁量,采取其認為合乎情理的行政行為,但必須全而權衡有關的公共利益和個人利益,采取對公民權益造成限制或者損害最小的行政行為。

    然而在實踐中各地拆遷管理部門和有關拆遷中位并沒有考慮到被拆遷人的合法權益,也沒有采取木來可以造成較小損失的拆遷行為。例如,2003年9月19日,北京海淀區長春橋的拆遷戶XX因與拆遷單位就拆遷安置補償金額問題達不成共識而沒有搬走,大約晚11點到12點之間進入夢鄉的XX一家人,突然被沖進屋里的五六個手持長木棒的大漢摁倒在地,然后拳打腳踢,最后用毛巾捆住了他們的手腳,并蒙上眼睛,嘴里也塞上毛巾,把他們抬到外面扔在了大門口。黑暗中,轟轟隆隆不到四十分鐘,他們的家頃刻間被鏟車夷為平地。這起帶有黑社會性質的拆遷行為性質非常惡劣,是多年來野蠻拆遷行為中登峰造極之作。

    二、城市房屋拆遷行為的行政救濟之缺陷

    法律法規雖然不完善,若有相應行政部門之監督和救濟,恐怕于民眾也未必有大虞。然而現實是除了城市房屋拆遷行為存在行政立法上的缺陷之外,對于拆遷行為的行政法救濟途徑,現行的法律法規也缺乏合法、合理和有效的規定。在拆遷的利益博弈中,其關鍵的環節是公權的優越性和公權的強制力,拆遷是一種公權力,往往是政府的行為,何況有些地方打著社會公共利益需要的招牌,置被拆遷人的合法權利于不顧,被拆遷人通常也無法得到有效和有力的行政救濟,而現行的法律法規對城市房屋拆遷行為的行政救濟僅僅局限于申請行政裁決,既沒有行政聽證,也沒有行政復議,甘無救濟即無權利”的行政法原則相悖。

    例如《拆遷條例》第16條規定,“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或者拆遷人、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達不成拆遷補償協議的,經當事人申請,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裁決。……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可以自裁決書送達之日起3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訴訟期間不停止拆遷的執行”。然而無論是人民政府或者拆遷管理部門,在涉及公共利益和社會公益事業的房屋拆遷行為中,都不具有中立性,它們與拆遷行為有直接的利害關系。如果賦子它們對該類拆遷補償協議有行政裁決的權力,明顯違反了“自己不能做自己的法官”的法律格言,如此何以能保證房屋拆遷補償協議裁決的公正性、公平性?

    三、城市房屋拆遷決定的司法審查之缺失

    對于城市房屋拆遷中的拆遷、補償、安置等問題的行政裁決行為的司法救濟,國務院的《拆遷條例》第16條、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復》、建設部《規定》第18條等都規定可以作為行政案件立案、受理。但對于拆遷行為本身的合法性卻沒有任何司法審查的途徑,現實中部分地方政府不顧經濟實力,盲目擴大城建和拆遷規模,造成拆遷補償、安置方案不落實;一些地方政府沒有樹立正確的政績觀,盲目擴大拆遷范圍;城市房屋拆遷中存在急功近利、攀比成風等大拆大建現象;許多地方大肆圈地或濫建工業園區,嚴重剝奪居民的房屋所有權和居住權……,這些都直接導致了拆遷糾紛、上訪持續不斷的出現日‘愈演愈烈,僅建設部2002年1至8月份,受理來信共4820件、上訪1730批次、集體上訪123批次,其中反映拆遷的分別占28% , 70% , 83.7% 。

    假借滿足公共利益而大量地用于商業目的,是拆遷過程中使用得非常普遍的手法,通過大量租用行政權力來謀取個人、小團體的私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規定,公民應該對城市規劃建設項目有拆遷知情權和異議權,或者設立代表否決程序,也可以采用聽證制度使公權力與私權利達到一定的平衡,防止政府行政行為過多介入私權。司法權不應當為行政權服務,如果司法權為實現行政權的利益而保駕護航,就會使強者愈強,弱者愈弱,從而起不到社會平衡器的作用。司法權的行使應該導致對私權的保護,“法官不得以法律無規定或者法律不明確為理山而拒絕裁判,否則構成不作為”,法院不能將民眾應該得到的救濟推給行政權去解決。

    四、城市房屋拆遷行為的行政法之重建

    (一)設立城市拆遷規劃建設項目的聽證程序

    根據《行政許可法》第46,47條的規定,“行政許可直接涉及申請人與他人之間重大利益關系的,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前,應當告知申請人、利害關系人享有要求聽證的權利……”,同時根據《立法法》第8條的規定,涉及民事基本權利即則產權利的只能由法律調整,因此城市房屋拆遷的規劃、建設、實施等只能山國家以法律的形式規定,并建立相應的聽證和監督程序。

    (二)設立被拆遷人有效參與拆遷許可審批的程序

    公權力的神秘化,其結果只能是公權力被異化為對法律制度和人民利益的破壞力,而對其進行有效制約的措施之一,就是進行民主監督。大規模的城市改造、拆遷涉及方方面面的重大利益,只有當被拆遷人真正介入行政許可的審批過程,才有可能打破目前的政府作為拆遷人與公民作為被拆遷人的絕對不均衡、不合理的局而,從而使被拆遷人在拆遷審批之初即獲得法律的強有力保障。

    (三)設立規范、合理、有效的拆遷行為的行政救濟途徑

    拆遷行為是否合法,首先應通過賦予行政相對人即被拆遷人行政救濟權利來子以監督。這種救濟不僅體現在拆遷補償協議的訂立上、而且還應當包括拆遷安置、拆遷補償的價格的確定、強制拆遷行為的禁止等諸方面;不僅應當賦子被拆遷人申請行政裁決的權利,而日‘應當規定被拆遷人有向上一級行政機關或者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的權利。非如此,不足以防止城市房屋拆遷行為中的行政不作為、行政違法或者行政越權等行為的出現。

    (四)完善城市規劃、拆遷等行為的司法審查程序

    第4篇:有關拆遷的法律法規范文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本行政區域內行政劃撥給中學、小學的現有教育用地和規劃預留教育用地。

    第三條中學、小學的規劃和建設,應當根據有關法律法規,按照教育事業發展計劃和城市規劃合理布局,逐步實施。

    第四條市、區、縣(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是中學、小學教育用地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規定的組織實施;計劃、規劃、教育、建設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對保護中學、小學教育用地的相關事項進行管理,協同實施本規定。

    第五條禁止非法改變中學、小學教育用地使用性質;禁止擠占中學、小學教育用地。

    因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國家重點工程項目和教育用地調整需要,占用學校現有和規劃預留教育用地的,應當根據城市規劃要求,報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全部占用的,應當在學校服務半徑內按不少于原面積先安置后拆遷;部分占用的,應當在保證教育用地整體性的情況下,按不少于原面積先安置補償后拆遷。

    第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占用中學、小學教育用地新建、擴建住宅。

    不得在中學、小學教育用地內修建與教育無關的建筑物、構筑物和其它設施。

    違反前兩款規定已經占用的,要逐步歸還。

    第七條教育用地使用權不得轉讓、出租、抵押。

    在保證學校用地標準、使用功能及校園環境的情況下,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引資修建教育設施。

    第八條企業、事業單位分離自辦中學、小學時,應將原有教育用地使用權完整無償移交同級教育行政主管部門。

    企業、事業單位自辦的中學、小學停辦、合辦、搬遷,需要調整教育用地時,須征得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同意,中學還須征得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小學還須征得區、縣(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

    第九條中學、小學教育用地周邊地區的規劃建設,應當按照規劃管理法律法規的規定保留間距,不得妨礙學校的正常教育活動。

    第十條規劃建設住宅新區、舊城改造時,應按規定同時規劃中學、小學教育用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應參加會審。

    住宅新區開發建設單位,必須按照規劃和設計方案配套建設中學、小學。

    第5篇:有關拆遷的法律法規范文

    二、服裝城拆遷過程2002年2月6日東海市房地產管理中心向市土地流轉中心頒發“房屋拆遷許可證”,對服裝城進行拆遷改造,許可證載明:拆遷期限至2002年3月20日;

    2002年2月26日東海市房地產管理中心“關于服裝城房屋拆遷公告”;

    2002年4月2日拆遷人委托的拆遷單位東海市房屋拆遷辦公室對服裝城進行“強行”拆遷;(注:未達成拆遷協議,又未經行政裁決或法院判決)

    2002年4月11日東海市土地流轉中心、東海市市場發展中心、東海市房屋拆遷辦公室三方簽訂了“非住宅拆遷補償協議書”。上述三方在協議中的身份分別為:拆遷人、被拆遷人、拆遷單位。

    三、服裝城拆遷爭議及行政裁決、訴訟過程2002年3月4日拆遷單位東海市房屋拆遷辦公室受東海市市場中心委托,發出“告攤主用戶書”,稱:接受所有權人東海市市場發展服務中心全權委托,代為處理服裝城內固定攤位有關補償安置事宜,單方決定了拆遷安置方式(貨幣安置)、貨幣補償安置金額等內容。個體戶認為:一服裝城攤位所有權人是出資購攤位的個體戶而非市場發展中心、二拆遷安置補償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雙方發生爭議,未能簽署拆遷安置補償協議。

    2002年4月12日東海市市場發展中心以申請人身份、以東海市土地流轉中心、個體戶為被申請人向東海市建設局申請行政裁決,要求依法對個體戶的拆遷補償安置費用進行裁決;個體戶向建設局提交了答辯狀及相關證據(包括:出售服裝城攤位的公告、廣告、買賣協議書、公證書、攤位所有權證、購攤位收款收據);

    2002年5月15日東海市建設局作出行政裁決:申請人東海市市場發展中心按國資局批復給予被申請人(即個體戶)實行貨幣補償,金額為===. 2002年6月28日共有45位個體戶認為東海市建設局作出的行政裁決具體行政行為主要證據不足、違反法定程序、適用法律法規錯誤,依法向東海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被告:東海市建設局、第三人:東海市土地流轉中心、東海市市場發展中心)。個體戶在一審訴狀中提出:1、東海市建設局認定個體戶對所購服裝城固定攤位享有的權利是永久性使有權,沒有事實與法律依據,并且基于這一認定,裁決的內容也與法不符,包括主體、補償形式、金額(應以經房產評估的價格為準,是本案中無評估報告)、面積(因攤位無房產證,應以91年的出售方案及市場價格為準,攤位建筑面積約為11平方,使用面積為4平方)等;2、對個體戶的拆遷補償形式、補償金額的確定違反國務院拆遷條例的有關規定;3、拆遷人拆遷行為違法,屬超期無證違法拆遷,東海市市場發展中心申請行政裁決的程序違法,建設局作出行政裁決違反法定程序。

    東海市人民法院經二次開庭審理,于2002年12月24日作出判決。判決認為:“雖然原告(即個體戶)購入服裝城攤位,并持有東海市服裝市場籌建辦公室所發的《攤位所有權證》,但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不能證明原告是該房屋的所有人或共有人,該房屋的所有權人應是第三人東海市市場發展中心,對原告可視為被拆房屋的當事人。被告收到第三人東海市場發展中心提出的行政裁決申請,結合其自愿補償和服裝城攤位評估計算及攤位補償價格的說明等情況,根據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十六條和《浙江省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十七條的規定,被告所作的裁決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綜上被告所作的行政裁決認定的事實基本清楚,適用的法律法規正確,程序基本合法,應予支持,原告訴請的理由和依據不足,本院難以支持久。依照《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判決:維持被告東海市建設局于2002年5月15日作出的行政裁決書。”

    上面所述的是服裝城從建造、拆遷、發生爭議進行行政裁決、一審行政訴訟的全過程。

    第二部分:對本案處理的個人意見現其中的30位個體戶不服一審判決,已向東海地區中院提起上訴。

    一、對上訴人在拆遷過程中的身份未依法作出認定,從而導致模糊判決。

    一審判決認為:上訴人不是房屋的所有權人,但可視為拆遷房屋的當事人。上訴人認為,一審判決的這一認定缺乏法律依據,與事實也不符。《浙江省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十五條規定了5種拆遷當事人:拆遷人、被拆遷人、承租人、(公房)代管人、(公房)房屋使用人,個體戶是哪一種呢,一審判決沒有認定;一審判決認為是個體戶是拆遷當事人,那么又享有哪些權利呢,沒有說明。而是模糊地認為是當事人,但不歸類,沒有列明能否適用《拆遷條例》所規定當事人權利。而事實上,個體戶對所購攤位是有處分權(如出租、出售)的,不僅僅享有使用權,其權利比承租人的權利要大的多。

    比如:國務院《拆遷條例》明確規定:“拆遷租賃房屋的,被拆遷人與承租人達不成解除租賃關系協議的,實行產權調換”,本案中個體戶沒有這種權利嗎。

    二、未正確適用法律、法規。

    被上訴人東海市建設局作出的行政裁決適用了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16條和《浙江省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17條的規定,這二條均是關于被上訴人有作出行政裁決的行政職權的規定,而不是有關拆遷、補償方面實體規定的條款。一審判決認為被上訴人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適用法律法規正確,是故意遺漏拆遷條例的相關實體規定,對被上訴人的違法之處不作評判。

    1、拆遷補償形式的確定違反拆遷條例的規定。

    上訴人對攤位享有比承租人更多的權利,因而在拆遷中至少享有拆遷條例所規定的承租人的權利,被上訴人依據奉化市市場發展中心的單方申請,作出進行貨幣補償的裁決。違反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27條的規定,剝奪了上訴人在權利。

    2、補償金額的確定。

    被上訴人依據東海市市場發展中心的單方申請、東海市國資局的一批復,裁決確定了對上訴人補償的金額,違反了《浙江省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31條關于要求進行評估確定的法律規定。

    3、裁決的程序。

    行政裁決是實施強制拆遷的法律依據。進行行政裁決的目的是為了完成拆遷,拆遷條例規定拆遷人應在拆遷許可證規定的拆遷期限內完成拆遷,所以行政裁決應當在拆遷期限內進行。而本案中,拆遷許可規定的拆遷期限至2002年3月20日,強行拆遷的時間是4月2日,東海市市場發展中心申請行政裁決的時間是4月18日。是先違法強行拆后申請行政裁決,行政裁決解決的是拆遷過程中的補償安置問題,進行裁決的前提是拆遷行為合法,而本案中這一前提不存在(超期違法無證拆遷),被上訴人理應依法行使職權對違法拆遷行為進行管理,對違法的裁決申請不予受理,但被上訴人卻違反程序進行受理并作出了錯誤的裁決。

    4、拆遷補償安置發生在拆遷人與其他拆遷當事人之間。東海市市場發展中心不是拆遷人,東海市市場發展中心與上訴人間也無任何合同法律關系存在,雙方間不存在拆遷補償安置關系。而本案中,對上訴人的補償形式及金額、裁決申請均是市場發展中心提出的,不是拆遷人土地流轉中心提出的,被上訴人依市場發展中心的申請及補償方案作出裁決,不符合拆遷條例的規定。

    三、一審判決書未對被上訴人提交并經庭審質證的證據進行完全的羅列和認定。

    在8月26日第一次開庭前、12月11日第二次開庭前分兩次向法庭提交了相關證據。第一次提交了9份證據,其中證據三是東海市計委“關于同意東海市經濟開發區恒業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新建東海商貿大廈建設項目立項的批復”、證據四是東海市規劃局發給東海市經濟開發區恒業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副本);第二次提交了五份證據,證據一是東海市計委“關于同意市土地流轉中心開發服裝城地塊建設項目的批復”、證據二是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對被上訴人在一審中提交的上述證據,上訴人認為:

    1、逾期提交且無法定可延期提交的事由,違反了行政訴訟法的強制性規定,應不予認定,一審判決認為逾期提交的證據有效與法無據。

    2、一審判決遺漏了對被上訴人不利的證據,單列了對被上訴人有利的證據。

    3、東海市計委、規劃部門先后二次分別對東海市土地流轉中心和東海市經濟開發區恒業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立項、發證,被上訴人在庭審中答辯稱是項目轉讓即土地流轉中心將未完成拆遷補償安置的項目轉讓給恒業房地產開發公司,但被上訴人在行政裁決中、一審法院在判決中均未對此進行陳述,也未適用拆遷條例的相關規定進行審查評判。導致判決認定事實與實際存在出入。

    綜觀本案拆遷人、“被拆遷人”、市規劃與建設局的所作所為,東海法院二次向省高院申請延長審理期限,在過了近5個月時間后下達了一審判決書。30位個體戶現已提起上訴,等待二審法院開庭審理判決,但本案中出現的幾個問題,確是值得大家討論的,同時也希望各位朋友能發表自已的寶貴意見。

    問題一:攤主的身份及在拆遷中享有的權利。

    本案中個體戶購置了固定攤位,但至今無房產證,7年之后整個服裝城的房產證辦到了東海市市場發展中心名下。于是,東海市市場發展中心名正言順地以被拆遷人自居,拆遷人也以個體戶不是被拆遷人為由,創造出一個《拆遷條例》沒有規定的“永久性使用權人”概念,不評估、不安置,通過政府部門的紅頭文件(如國資局批復)來定了一個價格進行補償。于是,建設局又以準司法機關的身份為理由,來了一個根據民法公平合理的原則,并作出了一個自認為“公平合理”的裁決。

    我認為:個體戶雖無房產證,但其是固定攤位的購買者,又實際使用經營該攤位,承租人的權利總享有吧?,更何況對攤位是有“永久性使用權”呢?一審法院認為:攤位復雜,且法律沒有明確規定,以國資局批文加上評估計算表和說明就可以定補償價格了,不評估不違法,而且是較公平合理的。實際是不確定個體戶的身份,進而以無法律可適用為由,大膽“自由裁量”了一回。對個體戶的權利、要進行評估的規定都視而不見了。

    問題二:行政裁決的程序要求。

    拆遷期限過了,再申請裁決,符合程序嗎?對此,《杭州市拆遷條例》作出明確規定,裁決申請必須在拆遷期限內提出。國務院及浙江省《拆遷條例》雖未有明確的條款規定時間限定,但我認為仍可得出行政裁決必須在拆遷期限內進行的結論,因為裁決是為了完成拆遷,而拆遷又必須在拆遷期限內完成。本案中,申請人市場發展中心是在拆遷期限之后申請裁決的。

    問題三:拆遷人對被拆遷人進行貨幣補償,再由被拆遷人對個體戶(攤主)進行補償正確嗎?

    本案中,拆遷人先與被拆遷人簽訂了“非住宅拆遷補償協議”,協議中約定:對被拆遷人的補償金額已包含了對固定攤位攤主的補償,再由被拆遷人提出補償方案。這樣,拆遷人就不再于個體戶發生拆遷關系了。

    1、對于租賃房屋,拆遷要兼顧被拆遷人和承租人權益,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承租人均為拆遷當事人。《拆遷條例》規定:拆遷協議應由三方簽署,在被拆遷人與承租人間達不成解除租賃關系協議時,要實行產權調換。

    2、本案中,個體戶不是承租人,但享有比承租人更多的權利內容。而且,個體戶與被拆遷人間無任何合同法律關系存在。

    本案中,拆遷人的這種做法合法嗎?我認為不合法,一是剝奪了個體戶的權利,二是個體戶與被拆遷人間無任何合同法律關系存在。

    四、超過了拆遷許可證規定的拆遷期限后,拆遷人未經行政裁決/法院判決非法強行拆遷,后又提出行政裁決申請,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如何處理?

    本案中,拆遷人在拆遷期限屆滿后,未經行政裁決/法院判決非法強行拆遷,后又提出行政裁決申請,東海市建設局受理并作出了裁決。《拆遷條例》對無證拆遷的處罰作了規定,本案中的情況如何處理呢?

    我認為:一是過了拆遷期限,應不受理裁決申請,同時責令拆遷人補辦拆遷期限的延期手續;二是對非法拆遷行為依法進行行政處罰。

    第6篇:有關拆遷的法律法規范文

    一、領導重視,在建設平安____思想的指導下,做好征地拆遷的各項工作部署

    歷年來的開發建設,征地拆遷等因素突顯了這塊土地穩定和平安等工作的重要性。自去年按照市政府的統一部署,平安建設工作一起步,街道就召開專題會議及時成立街道、社區牽頭的建設“平安____”工作領導小組,還在綜治辦設立了創建辦,統一指揮和協調街道的平安建設工作。對于征地拆遷工作,街道形成了在每周的黨工委例會上研究部署重點工程征地拆遷工作的制度,由街道黨工委書記統領,結合各重點工程的進展情況,制定了各個工程的跟蹤方案,由各分管領導跟蹤負責,定期匯報,集中處理,做到工作有組織、有計劃、有重點的開展。對于由地拆遷引發的矛盾糾紛和可能引起群體性上訪的事件,更是由街道領導親臨現場做好疏通協調工作。

    二、整合資源,形成合力,確保重點工程征地拆遷工作的平安順利進行

    ____街道在平安創建過程中,充分發揮綜治、司法部門作用,整合轄內“一庭三所”即____人民法庭、何厝邊防派出所、____派出所、____司法所的力量,發揮其各自的職能特色,優勢互補,群策群力。

    1、提前介入,了解信息,為政府提供決策參考。在每一項工程開工前,由綜治司法等部門工作人員,深入村莊,并充分發揮群防聯防、治安耳目、特情朋友等力量,采取公開調查與秘密調查相結合的方式,對轄區重點工程項目狀況進行調查摸底,對征地拆遷數量、工程開發面積、擬進駐企業情況、涉及村民數量、建設方案、群眾的態度看法等基本情況,做到心中有數,對街道下一步相關工作提供有力的決策參考。

    2、法律先行,依法拆遷,力爭為被拆遷群眾服好務。根據前期摸排情況,街道抽取司法所及街道各辦精通法律知識及拆遷政策的骨干力量,在各重點工程拆遷指揮中心,都相應的成立了法律服務小組,配合重點工程的征地拆遷工作開展相關法律法規的宣傳,通過入戶發放宣傳材料、利用法制宣傳車等方式,加強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宣傳,共發放《致被拆遷群眾的一封信》、《廈門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規定》等相關法律法規10000多份,懸掛紅布條、標語300多條。與此同時,還邀請法院、公證處等相關部門工作人員加以支持,大力發展法律服務如咨詢、代辦公證,幫助解決拆遷補償中遇到的各種問題、糾紛,確保征地拆遷工作的順利進行。另外,積極幫助村民解決補償過程中發生的糾紛。如對于兄弟之間、夫妻之間等因補償款分配發生糾紛,街道都與村配合調解,在調解中宣傳有關法律,明確當事人的權利義務,使這些糾紛及時得到妥善解決,保證了拆遷工作的順利進行。對村民反映強烈問題,經集體討論研究,依法給予明確答復,做到以理服人,以法服人。對于一時解決不了的問題,引導村民通過法律渠道解決,避免鬧事及群體性上訪。

    3、主動作為,打擊違法,確保工程順利建設。為了優化投資環境,街道協調何厝邊防派出所、____派出所對涉及重點工程建設的各類案件,優先查處;對涉及重點工程街道轄內相關部門行政審批的項目優先辦理,盡可能做好矛盾糾紛隱患的事前預防;對于惡意破壞工程進程的行為,則依法采取了嚴厲有效的打擊。去年以來,街道協調轄內派出所進行重點工程執勤150多次,出動警力、各部門工作人員2300多人次,目前已成功解決了軟件園二期工程用地,何厝村部分村民虛報、冒領墳墓拆遷補償款一案,為國家挽回經濟損失200萬元,彰顯了街道依法拆遷的能力與決心。

    三、勇于開拓,大膽創新,大力推進“金包金”試點,真正解決被征地農民的生計問題,從根本上消除由征地拆遷引起的矛盾糾紛隱患

    平安穩定是和諧社會的基礎和前提,安居樂業是人民群眾的普遍愿望。沒有和諧穩定的社會環境,人們的安全得不到保障,就不可能專心致志地創造物質財富和精神財富,已經創造的財富也得不到保

    第7篇:有關拆遷的法律法規范文

    一、加強領導,嚴格落實拆除施工安全責任

    1、成立安全責任領導組:

    組長:

    副組長:

    成員:

    2、做好拆除施工安全是確保土地整治戰役式推進順利進行的必要條件,是為我鄉加快發展提供保障服務的重要內容。各村、各施工單位要按照屬地管理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實行拆遷施工安全責任制。各村、各施工單位主要負責人為拆遷施工安全管理第一責任人,拆遷施工一線指揮者為直接責任人,明確拆除施工安全責任主體,層層落實安全責任,將拆遷施工安全監管責任落實到每個拆遷點。各村、各施工拆除單位要成立拆遷施工安全領導小組,牢固樹立“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安全方針,充分認識抓好拆遷工程安全管理的重要性,明確專人負責,做到職責明確、責任到人、各負其責,相互配合,確保安全。

    二、明確措施,切實加強拆除施工安全監管

    1、堅持“安全第一”原則。各村、各施工拆除單位在拆遷施工中要精心組織,科學操作,不安全不進行拆除施工,施工必須確保安全。

    2、全面了解拆遷施工的具體情況,根據拆遷施工進度和實際情況,制定切實可行的施工方案和安全預案。拆除施工要嚴格按照施工方案進行,落實安全管理和技術措施。

    3、進一步提高現場施工拆遷人員的安全意識和技能。對拆除施工中出現的重大安全問題,及時發現,及時解決,做好安全防范,嚴防事故發生。

    4、涉及毗鄰人行通道、建筑物及電力、通信、供水等管線,要嚴格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標準、規程落實安全措施,加強與相關產權單位的溝通和協調,要有可靠的防護措施,設置可靠的圍擋,確保安全。

    5、在進行拆遷、搬遷、拆除施工期間,要安排專職安全人員負責安全檢查工作,有效落實各項安全防范措施。禁止違章操作、違章指揮、野蠻作業。屬于較大面積或難度較大的拆遷施工,必須有領導組主要負責人指派專人在現場指導,進行機械拆除。

    6、加強拆除后續安全管理工作。各村、各施工單位要加強對拆除后、重建和綠化前的地段安全檢查,在危險地段要設立必要的警示標志和圍擋。對部分拆除的建筑物,要組織相關人員對拆除后剩余建筑物逐一檢查,發現隱患及時處理;不能確保安全的,要堅決停止使用,并依法妥善做好相關工作。

    7、在拆遷施工施工過程中,如出現火災爆炸、坍塌淹埋、重大機械設備故障等事故,應組織力量及時排除險情,并按規定向有關部門報告。

    第8篇:有關拆遷的法律法規范文

    一、結合司法行政具體職能,服務征地拆遷中心工作。

    隨著宜昌副中心城市建設,已經納入重點項目建設區域。三峽珠寶項目,共征地800畝,針對征地拆遷糾紛群體性多、反復性大、沖突性強的特點,司法所在鎮黨委政府的領導下,積極配合有關職能部門,全程介入征地拆遷工作,妥善調處征地拆遷糾紛,保障征地拆遷工作順利開展。

    (一)宣傳先行,預防為主。利用各種宣傳載體和各種宣傳渠道,廣泛開展征地拆遷政策法規宣傳工作,及時為群眾釋疑解惑,最大限度取得群眾的理解、支持和配合,司法所工作人員耐心接待來訪群眾,對群眾提出的合理訴求和疑慮,及時進行思想疏導,并盡快聯系相關單位和部門及早解決,從源頭上預防和減少因征地拆遷所引起的矛盾糾紛。

    (二)及時介入,化解矛盾。以“矛盾不出村”的目標來要求自己,對現存的家庭內部矛盾或鄰里之間的土地糾紛,所長李富修主動介入,及時調處解決,杜絕征地拆遷問題與其他矛盾相融合,嚴防糾紛結合,最大限度地防止群體性矛盾的發生。

    (三)疏堵結合,以理服人。一方面加大征地拆遷工作的法制宣傳教育,確保征地拆遷工作過程透明、程序合法,政策統一;另一方面在鎮相關職能部門的協作配合下,通過幫助解決低保、幫助就業等方法切實解決一些弱勢群體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問題,深入村組開展征地會議。同時,對一些提出無理訴求、嚴重影響征地拆遷進程的,及時對其開展相關法律法規的解釋工作,打消他們各種不切實際、違反政策的補償要求。

    截止6月,司法所已指導基層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處各類涉及、土地承包、征地拆遷類的糾紛18件,受理各種咨詢19批36人次。有效促進了征地拆遷工作平穩推進。

    二、排查分析抓住重點矛盾,疑難糾紛直接參與指導。

    在,很多工作都與征地拆遷相關,很多矛盾也都是由于征地拆遷引起的。在這種大范圍拆遷的形勢面前,維穩工作就被擺在了特別重要的位置上。上全年,鎮各人民調解委員會共調解糾紛36件,其中涉及房屋土地的糾紛就有19件,占總量的一半以上。這些糾紛大多由于歷史遺留原因引起,例如以往的買賣雙方并未簽訂合同,邊界也未畫清,現在就很難確定土地到底是歸屬于誰,只能看經營權證上面的名字是哪方。為了妥善處理征地拆遷工作中類似的歷史遺留問題,各調委會在處理之前,要進行詳細的調查摸底,對問題的各個方面、各個環節進行全面考慮,以贏得工作的主動權。針對歷史遺留問題的不同情況,制定方案,落實措施,實行目標管理,突出重點,包干責任,不使事態擴大化。

    對于一些較為嚴重,有可能引發群體性上訪事件的矛盾糾紛,司法所一向采取迅速反應,及時上報,直接參與指導的措施。6月初,在司法所的全程參與指導下,我鎮桂溪湖村調委會成功調解一起發生在桂溪湖村居民點建設工地的意外傷亡賠償案件。從傷者還在醫院搶救期間,司法所就參與到為受害者家屬爭取醫療費用的調解當中,收到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6月4日上午,安排完后事的家屬們將一封大紅的感謝信送到了鎮政府機關,同時為桂溪湖村委會送去了“為民辦事、關懷備至,為民解憂、情深似海”的錦旗。此次糾紛的圓滿調結,提升了司法隊伍的形象,收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三、認真調查研究結合實際,調委會率先進工業園區。

    裝備工業園作為鎮重要的工業園區之一,園區內的各種民間糾紛也因區域生產經營活動的活躍而逐步增多。司法所通過多次調查研究,發現在園區整個開發建設過程中,因征地拆遷補償、環境污染、建設工地的工傷事故等問題而產生的糾紛時有發生,一直困擾著園區的正常運作,以往發生糾紛后也及時組織力量成功化解糾紛,但操作相對欠缺規范,急需一種新的規范的矛盾協調機制。

    工業園區人民調解委員會旨在調解本片區園區內企業內部重大矛盾糾紛或調處不成功的、園區內企業與企業之間及附近企業內部發生的矛盾糾紛。充分發揮企業人熟、地熟、情況熟的優勢,優化、整合企業調解資源,及時、妥善化解矛盾糾紛,通過向企業和員工宣傳政策法規,預防違法案件的發生,最大限度地把矛盾糾紛解決在基層,化解在萌芽狀態,為切實保障企業和員工的合法權益,維護鎮經濟和諧發展與社會穩定發揮積極作用。

    園區調委會現在處于緊張的籌備階段,關于成立裝備工業園園區調解委員會的請示已經提交到鎮政府,按照計劃今年7月就能掛牌成立。

    四、認真履行各項司法職能,努力提升司法隊伍形象。

    一是積極履行普法宣傳職能,為群眾安居樂業、經濟又好又快發展營造良好法治氛圍。

    突出法制宣傳的超前性,注重宣傳教育的針對性、階段性、層次性,通過法律咨詢、法律講座、法制宣傳欄等多種形式,先后深入20多個村組、 社區、學校,因地制宜地開展土地征收、拆遷安置、安全生產、槍支管理為重點的法律法規和政策宣傳活動。

    4月初,司法所針對三一八國道與猇亭交界之地出現大批藏民兜售弓弩等管制刀具的違法情況,迅速開展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處罰法》專項宣傳教育活動。在出事地點懸掛宣傳過街橫幅五條、張貼宣傳標語50余條、印制藏漢兩種文字的宣傳單500余份,發放給周圍的農戶和過街行人以及兜售者。

    5月底,鎮以當前“安全生產月”活動為契機,集中開展系列安全法律法規宣傳教育活動和打非治違專項行動,在5月28日召開了鎮企業安全生產工作會議,會上重點宣傳《安全生產法》、《勞動合同法》、《工傷保險條例》、《食品安全法》等,并向各企業印發了《鎮企業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救援預案》。以舉辦培訓講座、發放宣傳資料、進入企業宣傳等形式,大張旗鼓地宣傳與企業生產管理密切相關的安全法律法規。

    通過多方面,多渠道的普法宣傳活動,進一步擴大法制宣傳教育工作的社會影響力并為“六五”普法打造良好的的社會輿論基礎,營造和諧穩定的法治氛圍。

    二是落實安置幫教社區矯正新舉措,教育矯正質量不斷提高。

    管理監督加強。按照《社區矯正實施辦法》進行嚴格管理,開展矯正人員、刑釋解教人員專項排查。對13名矯正人員、40刑釋解教人員進行排查摸底,開展結對幫扶,加強幫教管控,確保了無一例矯正人員或刑釋解教人員重新犯罪,也沒有在重點項目中鬧事、阻工等事件發生。

    審前調查落實。我鎮司法所已經建立社區服刑人員審前調查的常態運行機制,明確調查范圍、細化調查環節、規范調查文書,嚴格調查時限,努力提高審前調查結果在法院審判環節的實際運用。

    社矯文書規范。進一步健全社區矯正工作制度,規范工作程序,明確工作職責。我所積極推進信息網絡工作,實現社區矯正安置幫教信息數據化傳輸。按照《湖北省社區矯正安置幫教工作基礎業務臺帳和檔案》要求,全面啟用和統一規范基礎業務檔案。

    摸底排查深入。6月底前開展了一次對刑釋解教人員的排查工作,做到了刑釋解教人員底數清、情況明,5年內刑釋人員和3年內解教人員安置幫教措施落實、檔案齊備。

    三是充分發揮法律援助在服務困難群眾、促進社會和諧穩定方面的作用。

    加大法律援助的宣傳力度。司法所堅持把法律援助知識作為普法的必備內容,經過發放宣傳資料,入戶走訪等多種形式加大宣傳力度,力爭做到法律援助“進機關、進鄉村、進家庭”。

    加大法律援助的工作力度。司法所從各村摸排調查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案源,工作人員負責解答群眾法律咨詢并提供法律援助。另外,為保證法律援助的質量,對于疑難案件一律經過所務會議認真研究,才制定援助方案。

    加大法律援助的延伸力度。司法所加強與綜治辦、殘聯、婦聯等部門的協調配合,積極開展殘疾人、婦女、未成年人、老年人等社會弱勢群體的法律援助,把法律援助觸角延伸到轄區的邊邊角角。

    上全年司法所共辦理法律援助案件1起,咨詢解疑25件34人次。為我鎮桂溪湖村老人劉英解決了贍養問題。法律援助工作真正做到了以民為本,為民解困,促進和諧穩定。在達到這些目標的同時,還提升了我們司法行政部門在群眾心目中的地位,樹立了良好的形象,為今后開展工作也奠定了堅實的基礎。

    五、仔細排查自身不足之處,真抓實干積極整改落實。

    今年上全年我所的司法行政工作雖然取得了一些成績,但也清醒的認識到我們工作中存在的不足之處:

    1、園區調委會尚未發揮功效。

    2、法律援助工作進度相對滯后。

    3、規范化檔案管理有待改進。

    下全年主要工作目標:

    1、積極圍繞拆遷工作,做好維穩、糾紛排查、普法等相關事宜。

    2、積極開展送法下鄉活動,抓好普法依法治理工作

    3、進一步抓好社區矯正和刑釋解教人員的管理幫教。

    4、關注民生,積極開展法律援助工作。

    第9篇:有關拆遷的法律法規范文

    【關鍵詞】違法違章建筑;探討

    一、什么是違法違章建筑

    在我們國家,現行法律條文中并未對違法違規建筑進行明確的定義,政府部門制定了一部分的規章來界定違法違章建筑,也僅僅是為了加強自己的行政執行力度,從而達到對違法違規建筑的處理。先前有很多理論學者和實務工作者對違法違章建筑進行了多種釋義,我們認為主要包括以下幾種情形:第一、違反《城鄉規劃法》、《土地管理法》、《建筑法》等法律法規中的禁止性規定[1]。第二、沒有依法領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采用欺騙手段騙取批準手續的[2]。第三、由行政主管部門依法確認違法違章的[3]。由此我們提出違法違章建筑的定義:違法建筑是指違反《城鄉規劃法》、《土地管理法》、《建筑法》等法律法規中的禁止性規定,未經規劃土地主管部門批準依法領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采用欺騙手段騙取批準手續的,經行政主管部門依法確認的建筑物和其他工作物。

    二、違法違章建筑的成因

    第一法律方面的原因。法律制度不健全。在我們國家,沒有一整套完整的法律或制度對自建、改建、擴建建筑進行規范,而民眾對擁有建筑的愿望就引發了種種的違法違章行為;而且在我們國家,兩種土地所有制并存,這也是違法違章建筑產生的主要原因。農村集體所有制所占的大比例決定了農村集體組織在以往城市建設中的占主導地位,隨經濟的發展,為了追求高利潤高效益,往往集體組織會避開政府搞一下建設[4];同時建設法律法規方面的宣傳不是很到位,致使民眾很多情況下不知道是在違法違章,依據原始的老思想就修建了大量的違法違章建筑。

    第二社會方面的原因。包括人口原因和經濟原因。中國人口眾多,而且人口發展很不平衡,東部城市和農村人口發展迅速,現有的建筑遠不能滿足人口的發展,違法違章建筑應勢而生并迅猛發展;另一方面,人口密集區的發展需要大量的外來勞動力支撐,而這些勞動力沒有辦法支付高昂的房價或租金,只能選擇低租金的違法違章建筑進行居住,在勞動力數量的多少直接推動城市發展的今天,當地的領導者為了自身城市的發展,不得不對違法違章建筑采取比較緩和的態度。

    三、我國現行法律對違法違章建筑的規定

    第一1997年的通過的《建筑法》第7條規定,建筑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相關規定向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但是,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限額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第64條規定,未取得施工許可證或者開工報告未經批準擅自施工的,責令改正,對不符合開工條件的責令停止施工,可以處以罰款。第70條規定,涉及建筑主體或者承重結構變動的裝修工程擅自施工的,責令改正,處以罰款;造成損失的,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2007年通過的《城鄉規劃法》第40條規定,在規劃區內進行建設的,建設單位或個人應當向相關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第64條規定,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限期改正,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并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第65條規定,在鄉、村莊規劃區內未依法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第三2004年修正的《土地管理法》第64條規定,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用途的建筑物、建筑物,不得重建、擴建。第76條規定,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非法占用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對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將農用地改為建設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沒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可以并處罰款。第77條規定,農村村民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第四2007年通過的《物權法》第9條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第30條規定: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實行為設立或者消滅物權的,自事實行為成就時發生效力。

    第五國務院2001年6月頒布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22條規定,拆遷人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拆遷違法違規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不予補償;拆除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第六建設部于2001年8月修正的《城市房屋權屬登記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就規定,登記機關對屬于違章建筑的不予登記。

    第七,各地方為了規范建筑物,在國家法律法規的框架下,結合本地實際制定了一部分相關的管理條例。如2004年7月山東省頒布的《山東省城市建設管理條例》法律責任條款中就對各種違章建筑的處罰做了一些規定。

    四、現行法律制度和實踐存在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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