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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于校園暴力的法律法規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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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篇:關于校園暴力的法律法規范文

    近日,國務院教育督導委員會辦公室印發《關于開展校園欺凌專項治理的通知》,要求各地各中小學校針對發生在學生之間,蓄意或惡意通過肢體、語言及網絡等手段,實施欺負、侮辱造成傷害的校園欺凌進行專項治理。

    群毆、羞辱并拍成視頻上網傳播……校園暴力事件頻頻升級,引起社會廣泛關注。是什么讓花季少年變得如此暴戾?我們的學校、家庭教育怎么了?籠罩在學生頭上的暴力陰云如何驅散?

    較普遍的一種觀點認為,立法、懲戒機制和教育機制的缺失,使國內校園暴力長期以來停留在道德層次,沒有上升為法律議題。但是否采用重典進行懲罰,引起業內人士不同看法。一系列問題值得社會反思。

    校園暴力不計后果

    “同學是被人在廁所捅死的。”

    近日,一則在重慶市彭水縣當地論壇上的帖子,因為涉及到“校園”“死亡”等詞,迅速在網絡上傳播。

    死者為彭水縣桑拓中學初中二年級16歲男生趙英(化名)。一名同學介紹了當時的情況,事發時,教學樓三樓的一個廁所被人擋著不讓進去,“趙被堵在廁所里面,至少有三個人圍毆他”,最后被人持兇器捅傷致死。

    趙英的班主任證實,確有學生被毆打致死,事件發生在今年4月28日下午1點左右,系學生之間矛盾引發。

    “被捅學生的胸部有大片血”,事發后,四五名學生抬著被捅傷學生去了最近的醫院,“但人最終還是沒了”。

    暴力傷害同學并非此案獨有。

    距離重慶一千多公里之外的安徽,在一起校園欺凌事件中,同樣是十幾歲的孩子,因為戀愛糾紛,將酒精潑向同學,并點燃打火機。

    “我從背后抓住她一邊的肩膀,將酒精從另一邊的臉部、肩膀澆下去,看到她蹲下去尖叫,我慌了,用打火機點了兩三次才將她的頭發點燃。”

    今年5月9日,安徽省合肥市某中學學生袁某在合肥市包河區人民法院受審。

    袁某這樣回憶作案經過――他的同學馬某不同意與自己談戀愛,被一再拒絕后,袁某很不好受,就網購了酒精。

    2015年8月15日,在安徽建筑大學校園內,袁某點燃了潑灑在馬某身上的酒精,致使馬某面部、前胸、后頸等部位被燒傷。

    鑒定結果顯示,馬某的損傷程度屬于重傷二級。

    案發時,馬某未成年,袁某剛滿18周歲。

    公訴機關指控袁某犯故意傷害罪。庭審中,袁某因多次頂撞受害人母親,被公訴人當庭訓斥。

    馬某案發時尚未成年,其母作為法定人出庭,提出附帶民事訴訟,要求賠償共計292萬余元。

    16歲至18歲施暴者超65%

    針對近年來不斷曝出的校園暴力事件,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婦女兒童權益刑事司法保護課題組就校園暴力刑事案件作了專項調研,并對2013年至2015年各級法院審結生效的100件校園暴力刑事案件進行了梳理。

    報告顯示,校園暴力犯罪案件涉及的罪名相對集中。針對人身的暴力傷害比例最高,其中故意傷害罪占57%,故意殺人罪占6%,尋釁滋事罪占10%,、侵財犯罪各占12%,聚眾斗毆罪與綁架罪分別占2%、1%。

    從犯罪者的年齡來看,在100起案件涉及的159名未成年被告人中,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被告人有55人,占34.59%;已滿十六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被告人104人,占65.41%。

    報告顯示,持兇器作案、造成人身傷亡后果以及作案后自首、達成諒解協議的比例較高。

    在致被害人重傷的32起案件中,免予刑事處罰2件,占該類案件的6.25%;宣告緩刑的22件,占68.75%;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以下的4件,占12.5%;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的2件,占6.25%;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1件,約占3.13%;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1件,約占3.13%。

    致被害人死亡的35起案件中,宣告緩刑的8件,占22.86%;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以下的1件,占2.86%;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的4件,占11.43%;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12件,占34.28%;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10件,占28.57%。

    孩子緣何如此暴戾

    校園暴力事件頻發,一個疑問油然而生:是什么原因竟然讓十幾歲的孩子對同學拳腳相加?

    有媒體記者在采訪中了解到,校園暴力案件的直接誘因往往是同學間偶發事件或平時恩怨等瑣事,因碰撞、口角、玩笑,還有經濟糾葛、情感糾紛,甚至一個眼神等偶發、微小事件都能點燃青少年們的“暴脾氣”。

    “校園暴力的主要原因有家庭、學校、社會、自身及制度設計等因素。”海南省社會心理學會會長岳筱雯表示,不少家庭教育易走兩極端:要么要求不嚴,使孩子養成一種以自我為中心的個性;要么管教過嚴,嚴重挫傷孩子自尊心,使孩子變得偏激、自卑。來自留守、離異等特殊家庭的孩子,更易形成孤僻、冷漠等不健全性格。有一些學校教育模式功利性明顯,忽視學生品德教育、法治教育,這些都為校園暴力埋下隱患。

    與此同時,少兒不宜的暴力電視節目、游戲、書籍等劣質文化腐蝕孩子們的心靈,使孩子潛移默化地被暴力文化“武裝”了頭腦,嚴重影響了青少年學生身心健康發展。還有社會黑惡勢力向校園滲透,一些學生有他們撐腰,更加肆無忌憚。

    岳筱雯表示,中學生心理正處于建立自我個性的階段,好奇心強,叛逆心強,缺乏獨立評價能力,自控力差,極易在外界誘因的驅使下激發沖動,且遇事不計后果。未成年學生因具有這些生理、心理特征而特別容易成為校園暴力的主體。

    16歲以下施暴難追其刑責

    一名遭受過校園暴力的孩子家長表示,學校和教育主管部門在孩子受到傷害后,只對施暴學生處以停課檢查處分,雖然施暴學生也被責令道歉,學校也承諾會對施暴學生好好教育,但如此輕的懲罰能否讓施暴孩子真正意識到自己行為的危害?其他孩子的安全又如何保證?

    我國刑法規定,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罪不負刑事責任,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只對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等八種犯罪承擔刑責。這樣的法律設計讓他們有恃無恐。而且,在民事責任方面,校園暴力施暴者的監護人僅僅是賠償醫藥費、賠禮道歉,也不能引起他們的充分重視。

    我國現有《未成年人保護法》《教育法》等多部法律,都立足保護未成年人權益,但對未成年人不良行為并無系統、完善的立法。有專家稱,對于觸犯法律而未被的未成年人的懲戒,也只有一些原則性的規定,可操作性不強,很少付諸實施。

    在黑龍江省黑河市黑河中學校長費聿玲看來,保護未成年人的相關法律仍有很大的完善空間,應制定“校園安全法”、“校園暴力防范與處理條例”等相應的法律法規,完善《未成年人保護法》《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的相關條款,細化校園暴力行為的法律法規標準,針對未成年人的特點進行特殊保護和教育,通過法律手段對校園暴力行為進行干預和懲罰。

    四川省律師協會監事長施杰剛認為,校園暴力事件對涉事雙方來說傷害都非常大,對于未成年人不宜輕易動用刑法。對于學生,更多的應該是引導和監管。如果用過于嚴厲的法律來約束,可能會給孩子的成長和人生造成不可逆轉的影響。

    家庭學校共同培養健康人格

    懲戒校園暴力,處罰輕了不足以威懾,重了又擔心影響涉事者一生,出路究竟在哪里?“我覺得還是要從教育反思。” 揚州大學教育科學學院副教授張陟遙說,在學生學習成長階段,健康的人格、精神心靈教育,知識的增長和成績的提高同樣重要,校園暴力頻發,很重要的原因是人格教育、人格培養的缺失。

    張陟遙認為,好的人格教育先從學生的道德品質培養開始,教育的目標應該是培養人格和品格健全的人,如遵守公共道德、倡導友愛精神、團結互助、具有社會責任感等。“擁有積極的心態、健康的心靈,這是學校教育應該解決的問題。可應試教育在我國實施了很多年,很多學校對教學的要求很高,忽視了學校的教育功能,在德育工作、心理健康工作及健全人格培養方面做得很不到位。”

    “培養健康人格,家庭教育和學校教育同樣重要。”揚州蘇北醫院心理專家楊楊認為,家庭教育缺失的孩子,性格、心理上多少會有問題,不利于孩子健康成長和心智的完善。家長們過度重視分數而忽視德育,認為只要成績好,其他都不重要,對于一些可能影響學生身心健康的問題動輒以簡單粗暴的方式處理。因此遇到挫折時,走極端的學生越來越多,動輒采取暴力方式處理同學間細微的矛盾。“所以無論是學校還是家庭,應調整教育本位問題,真正將學生的人格培養和人品提高作為本位。”

    此外,在關注孩子心理健康的同時,無論是家長還是老師,也要注意網絡傳媒的不良影響。有專家提出,應該采取有效的監管和防控措施,開發和推廣綠色網絡軟件,積極正向教育、引導未成年學生健康使用互聯網,綜合運用技術、行政和法律手段,全面加強網絡管理。

    鏈接

    他山之石

    日本

    日本文部科學省加強了對教師進行預防校園暴力的培訓,增加了學校輔導員和護理員的數量,以幫助學生處理各種問題。同時,允許學校對那些給同學帶來身體或心理傷害的學生停課,并為此制定了更加明晰的指導原則和程序。

    澳大利亞

    建立了政府支持的組織和網站,如“反暴力網絡組織”和“澳大利亞無暴力計劃”,以幫助學校了解暴力現象,為學校制定相關政策,提供教師培訓的指導大綱。澳大利亞政府通過增進師生們對社會正義問題的理解來解決校園暴力問題。

    以色列

    以色列為解決校園暴力問題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其中要求學校建立全校范圍的反暴力政策,并對在職教職員工進行培訓。調查發現,暴力現象發生最多的是在放學后的走廊和廁所,或教師監控不力的時間段。很多學校采取的辦法很簡單,如增加警力,保證照明,讓父母接送孩子,休息時間在走廊上安排更多教師等。

    美國

    在美國,校園暴力被稱為“欺凌”。校園暴力在6年級至8年級初中階段最嚴重,高中時逐漸減少,但依然存在。學校對暴力十分重視,每年開學時,會培訓教師如何處理暴力事件,并發放指導材料。對學生也會有預防性的教育,告知他們學校的有關規章。

    第2篇:關于校園暴力的法律法規范文

    一、指導思想

    按照科學發展觀的要求,堅持以人為本,堅持安全、和諧發展。認真落實市教育局和開發區教管辦的工作部署,深入開展“安全教育活動月”活動。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教育優先,防治結合”的工作方針,結合實際,突出工作重點,抓住關鍵環節,確保取得成效。

    二、加強領導

    為切實加強對“安全教育活動月”活動的領導,決定成立安全教育活動月工作領導小組。

    組 長:李 永

    副組長:李昌吉 劉德剛

    成 員:李全新 鄧 真 馮繼蘭 楊吉武 梁春永 侯世美 王傳貴

    三、活動主題

    安全發展、預防為主。

    四、活動時間

    2011年6月份。

    五、活動對象

    全體師生

    六、活動內容:

    (一)營造”安全教育月”活動氛圍。加強校園保安人員的培訓,提高防護意識,在校園醒目位置設置以“防校園暴力、防震、防甲型hin1流感、手足口病、防汛、防雷擊、防溺水”等為主要內容的安全教育專欄,各班出一期以“安全發展、預防為主”為主要內容的黑板報,營造“安全教育月”活動的濃厚氛圍。

    (二)開展安全宣傳和演練活動。在“安全教育月”活動期間,根據安全工作實際,運用各種形式,認真開展好安全宣傳教育和演練活動,向學生廣泛宣傳安全法律法規及安全知識。

    1、每周一開展一次安全教育主題知識講座活動。以“遠離校園暴力侵害”、“我把安全帶回家”、“關注健康,關愛生命”、“生命在你手中,生命在你腳下”、“安全在我心中”等為主題,以專題講座形式對師生進行安全知識和法律法規教育,進一步增強師生的安全防范意識、自我保護意識和法制意識。

    2、開展一次心理健康疏導活動。高度重視學生的心理健康教育,教育學生學會主動調節自己的情緒,學習處理和調節自我煩惱和焦慮的方式;初步掌握應對挫折的技能,保持健康的情緒。教育學生以積極健康的心態備考,正確對待考試,不斷提高學生心理調適能力,避免學生極端行為的發生。

    3、每周開展一次安全演練活動。進一步完善各類安全應急預案,積極組織學生學習“五防”知識(防地震、防火災、防交通事故、防劫持、防侵害),周密籌劃、精心組織全體師生開展一次以“五防”為主要內容的逃生演練以及校園突發事件人群緊急疏散等應急演練,不斷提高學校應對突發事件的處置能力和學生對各類安全事故的防范能力。

    4.開展法制教育報告會活動,學校積極與派出所取得聯系,舉辦一次安全教育法制報告大會,進一步強化學生的法律意識。

    (三)開展安全隱患大排查、大整治活動。認真學習各級各部門下發的關于校園安全工作的各類文件及會議精神,切實有效地消除校園及周邊存在的各種安全隱患,實現校園及周邊環境明顯優化,學校教育教學和生活秩序明顯改觀,確保校園師生和校園財產的安全。

    七、認真整改

    1、開展校園周邊環境安全隱患的排查和整治活動。扎實搞好校園及周邊治安秩序、交通秩序、文化市場秩序、食品衛生安全、消防安全等隱患整治活動。落實校園安全防范措施,確保“人防、物防、技防”配備到位。

    2、開展校內安全隱患的排查和整治活動。加強消防隱患的排查和整治,按規范將消防設施配齊配足配到位,嚴防校園火災事故的發生;加強飲食衛生安全隱患的排查和整治,重點加強防范食物中毒及傳染病的流行;開展校內不穩定因素排查和管制物品收繳,將矛盾消除在萌芽狀態;開展校舍安全隱患的排查和整治,加大學校危房改造力度,做好線路老化等專項改造工作。

    八、活動要求

    (一)高度重視,加強領導。以對師生生命安全高度負責的態度,把2011年“安全教育月”活動抓實抓好,學校主要領導在活動中親自掛帥,要以“安全教育月”活動來推動學校安全管理各項工作的落實,抓好校園安全工作,抓好中考及期末間的學生安全管理及教育,確保“安全教育月”活動取得實效。

    (二)周密部署,力求創新。在總結去年開展“安全教育月”活動經驗的基礎上,緊緊圍繞今年的活動主題,結合實際,貫徹好一系列文件精神等文件精神,認真謀劃,大膽創新,提高針對性,增強實效性,積極探索以活動促工作,以活動保安全,建立健全安全宣傳教育工作長效機制。

    (三)強化責任,務求實效。突出隱患治理這條主線,以落實學校安全責任制和強化校園安全應急管理為重點內容,積極開展自查自改,對查出的問題和隱患要立即整改,一時難以整改的要制訂方案,明確責任,落實資金,限期整改。

    (四)加強宣傳,推廣經驗。加大宣傳力度,及時對活動開展情況進行宣傳報道,及時總結推廣本單位安全工作先進事跡和典型做法。

    九、活動步驟

    (一)動員階段(6月1日—6月7日):宣傳動員,制訂活動方案、籌劃活動。

    第3篇:關于校園暴力的法律法規范文

    舟輕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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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刑事責任年齡,該不該降 刑事責任年齡 相對刑事責任年齡刑事責任之標準 刑事責任年齡問題研究 刑事責任年齡下限不宜降低 該不該降低刑責年齡? 論相對刑事責任年齡刑事責任的標準 淺析當前的刑事責任年齡制度 淺論降低刑事責任年齡的必要性 淺談我國刑事責任年齡的缺陷 淺談刑事責任年齡差錯原因及其對策 中國古代的刑事責任年齡制度 最低刑事責任年齡彈性化之提倡 論刑事責任年齡降低的必要性 論我國相對刑事責任年齡制度的缺陷與完善 未成年人刑事責任年齡證據的若干思考 試論我國最低刑事責任年齡的下調 關于未成年人刑事責任年齡的思考 相對刑事責任年齡人奸行為之罪與非罪 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責任年齡和范圍探究 常見問題解答 當前所在位置:l

    “犯罪要趁早。”這樣的話出自孩子之口真難以讓人置信,但事實確實如此。針對未成年人犯罪案日益高發的趨勢,近日有媒體邀請專家學者進行了探討,卻難以形成統一的建設性意見,因為他們只能在現行的《刑法》和《未成年人保護法》《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設定的相關規定內發表意見,不敢提出與法定意見相左的處治方針。

    根據《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44條規定:“對犯罪的未成年人追究刑事責任,實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這兩條等于明確規定了對少年犯量刑的原則。但是,在現實中,教育為主的原則,真的起到作用了嗎?

    第4篇:關于校園暴力的法律法規范文

    留守兒童現象是大規模的勞動力流動與長期固化的二元社會制度之間摩擦的結果,在復雜的社會環境下,留守兒童的人身安全問題日益突顯。本文基于對河北省地區留守兒童人身安全情況的實踐調查,研究留守兒童人身安全面臨的問題,并從家庭、學校、社會方面提出解決對策。

    關鍵詞:

    留守兒童;人身安全

    據全國婦聯調查,我國有近6102.55萬農村留守兒童,全國每5個孩子中,就有一個農村留守兒童。留守兒童與父母長期分隔兩地,家庭、學校、社會環境的作用對于留守兒童產生了不同于普通兒童的影響,這些導致一些留守孩子們日常生活行為失范,甚至引起違法犯罪行為,影響社會的安定。近幾年,不斷有留守兒童自殺、受到其他留守兒童施暴致死等極端的越軌行為的發生,案例觸目驚心,不得不引發我們對留守兒童行為的更深入的研究。

    一、留守兒童基本情況及問題

    為了更深入地了解河北省地區留守兒童的生活及人身安全情況,我們深入河北省唐山、保定、張家口市和承德的農村地區,通過采訪、發放問卷、走訪及教育幫扶等形式完成留守兒童課題研究。發現如下情況:

    1.半留守家庭為主。

    大多數留守家庭是父親外出打工,母親和孩子在家中。調查發現留守兒童父親出去打工的占70%,母親出去打工的占9%,父母雙方都出去打工的占21%。只有一小部分留守兒童不能或很少能夠直接接受來自父母的教育。在兒童的社會化過程中,父母是非常重要的參與者,一方面父母為孩子提供模仿者對象,另一方面父母也為孩子提供情感滿足。留守兒童與父母長期分離,甚至缺乏平常的情感交流。他們的日常起居、健康衛生得不到父母的照料,他們的情緒與情感也無法及時地與父母互動,甚至一個簡單的擁抱和簡單的交流都沒有。而這些都是一個孩子在成長過程中必須的家庭體驗與社會經歷,這種缺失使留守兒童社會化過程產生空缺,兒童缺乏家庭安全依戀,會形成低自尊。

    2.留守兒童受暴力情況。

    (1)留守兒童遭受暴力情況較嚴重。大多數留守兒童遭受過不同形式的暴力。這其中以校園暴力為主。但留守兒童遇到問題時,很多孩子難以有效地保護自己。我們在調查中發現,有高達33%的人選擇了默默忍受,8%的人選擇了求饒,8%的人選擇用暴力還擊,忍受意味要無休止忍受暴力,這對于留守兒童的身體與心靈都會產生惡劣的影響。兒童并沒有掌握應對暴力事件的合理方法,無法有效地保護自己、解決問題,長期下去,形成惡性循環,會產生惡劣的后果。(2)對于留守兒童人身安全問題的監管與處理不當。①家庭對于應對暴力事件方面的教育仍有很大欠缺。首先父母不在孩子身邊,無法對孩子進行有效的監護與管教,也不能為孩子樹立榜樣,形成正確的定位。其次,在我國的家庭教育中,對于這方面的教育是回避的,父母不希望孩子接觸這些,也不對其談起。留守兒童與父母長期分離,父母對其更多物質上的關心,而疏忽其他的教導,使一些孩子行為無約束,任意妄為欺負別人,一些孩子內心無法傾訴,被人欺負。②政府對于學生暴力安全問題關注不足。政府行為在學生暴力安全問題處理方面沒有“存在感”。政府在學生人身安全方面的作為仍偏向隱性的主導地位,比如校車的統一購置、學校教育的硬性規定,但每當發生學生人身安全事件,學校和學生往往會成為輿論的主要關注點。政府對于留守兒童傷害這種問題,大多數情況下會采取一種回避的態度,缺乏對這方面應對的積極態度和有力措施。

    3.在保護自己人身安全方面,留守兒童更多希望得到家庭父母的交流指導。

    但對于留守兒童,最為缺乏的就是與父母的相處,這是留守兒童情感主要的缺失。

    二、針對各方主體基于心理和教育角度對留守兒童人身安全問題解決的建議

    1.父母。

    (1)經常定期聯系孩子,多和孩子進行交流溝通,及時了解孩子的思想動態,和孩子多談生活、學習以及學校中的事情,關注他們的心理變化。(2)多和學校、孩子的臨時監護人交流孩子的情況,及時了解孩子在學校和家中的變化和態度。

    (3)加強孩子關于人身安全方面的教育,告訴孩子保護自己的正確方法和應對危險的正確處理手段。在對兒童的家庭教育中,性教育也是非常重要的。一些家長不僅對孩子的性教育羞于啟齒,而且還要隱瞞有關性的知識,這會使孩子可能會以不正確的方式了解性知識,而了解到的性知識大多數情況下為錯誤的,結果可能會使孩子形成不健康的思想和行為習慣,從而導致更嚴重的后果。

    2.臨時監護人。

    (1)盡量和孩子溝通,理解他們,關心他們;加強生理衛生指導,培養孩子良好的生活習慣。

    (2)加強家庭教育,改變管不了、不敢管、不會管的狀況,正確地管理教育孩子。要充分發揮家庭的教育職能,臨時監護人要加強與留守兒童的溝通,同時也要積極和學校、老師進行溝通,了解孩子在學校的狀況。臨時監護人可以通過和其他家長探討教育和管理孩子的方法,也可以舉辦或參加家庭教育輔導講座,交流和學習教育子女的正確方法,充分發揮家庭的教育職能。

    (3)要加強對孩子人身安全的關注,一方面不讓孩子在家庭中受到傷害,另一方面防止孩子在學校和社會中受到傷害。

    3.學校。

    (1)克服老師對學生的“校園暴力”現象。校園暴力的一種體現就是老師在教學中運用一些不適當的方法對學生進行體罰和人格侮辱。要克服這一現象,就要求教育部門一方面要大力推進校園教師的師德建設,培養和提高教師的素質,另一方面要完善選拔任用制度和獎勵懲罰制度,在選拔和任用一線教師時,要對教師的愛心、責任感和正義感有更高的要求,要通過多渠道了解學生、教師和家長對教師師德的評價,獎優懲劣。通過培養教育和制度建設,營造一種尊師愛生的氛圍,更好地實現教育目標。

    (2)學校加強紀律管理,減少兒童在學校里受到的傷害。學校要做好對學生的安全知識教育工作,宣講一些安全知識和自衛的技巧,提高兒童抵抗外來侵害的能力。同時學校也要做好安全保衛工作,對于校內發生的打架、斗毆等暴力事件要依照學校規定以及相關法律進行嚴懲,嚴禁本校學生在校內外組織或參加打架、斗毆等暴力事件。教師要積極關注和了解學生的課外生活,引導那些有不良課外文娛生活和不良行為習慣的學生改正。

    (3)注重對留守兒童的心理輔導。加強對兒童的心理知識教育是必不可少的,學校可以成立專門的心理輔導中心和開設心理課,講解心理知識,對心理緊張以及近期內行為有異常的學生進行心理疏導。同時建立責任制,由班主任以及各科老師對接相應的兒童,平時加強對他們的關心和照顧,了解他們的情況,依據實際情況進行隨時的輔導。

    (4)開展豐富多彩的校園活動,豐富學生們的課余生活。一方面,學校盡可能完善基礎設施,修建籃球場、足球場等課外娛樂健身設施,鼓勵學生們積極進行有益的課外活動。另一方面,學校要定期開展運動會、歡度“六•一”等活動,用新穎獨特的活動來吸引學生們參加。有益的課余活動能夠緩解學生們的學習壓力,減輕心理負擔,讓他們快樂地成長。

    (5)注重對學生的性知識和性道德教育。當前情況下,我國性教育的意識和方式都比較落后,而正確的性知識和性道德在孩子的健康成長中有重要的作用,在校園教育中不應回避這一問題,應該選擇合適的方式對相應年齡段的學生進行相應的性知識和性道德教育。這樣對學生正確認識和對待性問題有重要的作用,有利于學生的健康發展。

    4.政府。

    (1)大力發展經濟。經濟發展問題是留守兒童現象出現的根本原因,要從根本上解決留守兒童問題,必須發展經濟。在地方政府層面上,要大力發展本地的經濟,留下本地的勞動力。在國家層面上,要加強宏觀調控,不斷縮小城鄉差距,推進城鎮化建設,從根源上解決留守兒童的問題。

    (2)政府加強對相關政策的宣傳力度,使群體能真正了解與其自身利益密切相關的寶貴政策。政府加強監督,需要將這些政策落到實處。

    (3)完善法律建設和制度建設。要依據實際情況制定和完善保護兒童的法律法規,切實保障兒童的利益,為維護兒童的利益提供社會保障,減少社會對留守兒童的傷害。完善農民工子女隨遷制度,從制度上打破阻礙子女隨父母進城生活和接受教育的藩籬。

    三、總結

    留守兒童現象是大規模的勞動力流動與長期固化的二元社會制度之間摩擦的結果,留守兒童與父母長期分隔兩地,家庭、學校以及社會環境的作用對于留守兒童產生了不同于普通兒童的影響,這些導致一些留守孩子在日常生活中容易受到傷害或是行為失范傷害他人。河北省留守兒童的家庭以半留守家庭為主,其中主要是父親出外打工,母親在家帶孩子。多數的留守兒童遭受過不同形式的暴力,留守兒童在人身安全方面有著較大的問題,這些問題對留守兒童的成長會產生不利的影響,對社會的發展也有嚴重的影響。在應對留守兒童人身安全問題上,需要兒童本身、父母、臨時監護人、學校以及政府各方的共同努力,希望在各方的努力下,讓留守兒童的人身安全問題得以解決。

    作者:劉萍 鄢載鵬 沈飛 蘇林偉 張曉敏 單位:河北工業大學人文與法律學院

    參考文獻:

    [1]國務院人口普查辦公室,國家統計局人口和就業統計司.中國2010年人口普查資料[DB/OL].

    第5篇:關于校園暴力的法律法規范文

    關鍵詞:體罰;變相體罰;普法

    中圖分類號:G711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1-0568(2013)17-0191-02

    摘要:教師不僅應當教導學生遵紀守法,自己尤其要學法、懂法,成為學生的楷模。所以,校園普法的當務之急是盡快強化教師的師德教育,樹立法制意識。只有這校,才能預防校園各種違法事件的發展,教師才有可能擔當起為社會主義法制國家培養知法守法新公民的重任。

    依法治國是我國的一項國策,使學生認真學習法律知識,接受法制教育,增強法紀觀念,是教師的職責。在學生中樹立遵紀守法的榜樣,教育學生在學習法律知識的同時,努力培養正義觀念,正確運用法律武器,積極同各種違法犯罪行為作斗爭,為創造良好的社會環境盡責,是教育的目的。要做到同違法犯罪行為作斗爭,教師必須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質和高尚的道德情操,一身正氣、不畏、具有見義勇為的獻身精神,這就要求高職法制教育要和思想品德教育相結合。

    學校是一個全面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對未成年學生進行德育、智育、美育、勞動教育以及社會生活指導的地方,學校應當關心、愛護學生;對品行有缺點、學習有困難的學生,應當耐心教育、幫助;教師應當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不得對未成年的學生實行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它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然而,近年來,教育人的殿堂內卻屢屢發生受人尊重的人民教師所不應發生的事件,以致竟成為一種“社會現象”,引起社會的廣泛關注:

    1991年,湖北省仙桃市彭場鎮某小學教師劉某某逼迫27名學生吃牛屎;

    1992年9月2日,甘肅省金塔縣古城鄉某小學教師馬某某因學生馬某作業未完成,先后在馬某的胸部、背部各打一拳,馬某當即倒地,搶救無效死亡;

    1998年5月16日,樂清市樂城鎮云海小學女教師為“教育”常說粗話的調皮學生,責令39位學生當眾脫褲;

    2000年10月6日,云南省玉溪市北城鎮夏井小學數學教師潘某某在上課時強迫學生何衛吞吃蒼蠅;

    2000年11月6日,陜西省寶雞縣某中學學生因玩耍時撞到體育教師姚某,被姚某當眾扇了兩耳光,造成鼓膜穿孔。

    2011年10月28日,近20名十四五歲的男孩雙膝跪在操場上,或低頭沮喪,或四處張望,這令人震驚的一幕發生于廣西桂平市大洋中學。

    2013年1月月23日,江西省于都縣汾坑中學數十名學生在操場被集體罰跪,一位教師模樣的男子背著手,面朝下跪的學生。

    近日,一段教師扇打學生的視頻在網上引起關注。視頻中可以看到,在教室里,教師一邊批改作業,一邊訓斥學生。兩分鐘內教師給了學生八記耳光。

    近日,網曝河南鞏義四中學生在30多度的天氣里“跪國旗”。

    “……學生像皮球一樣被扔來扔去……”前日,一則“小學教師殘暴對待學生”的帖子出現在論壇上。帖子的內容,直指巢湖市散兵鎮中心小學的一位老教師在課堂上毆打學生。

    體罰學生自古就有,多年來關于體罰學生的爭議也從未中斷。近日,義烏一中學教師逼迫犯錯學生下跪,命其吃地上的紙屑、橘子皮。

    三個小男生為何“脫褲跑”?發帖網友訊問后得知:“這幾個小朋友是因為上課講空話,被老師體罰來這里‘跑步’,兩個小女孩則是被派來監督三個小不點的。”

    諸如此類體罰、變相體罰,嚴重摧殘了學生身心健康,侮辱了學生人格尊嚴的事件時有發生,在社會上造成了極其惡劣的影響,給學生、家長造成了巨大的傷害,嚴重損害了人民教師的形象。

    教師是人類靈魂的工程師,受到了全社會的尊重,教師的一言一行都應為人師表。上述事件若發生在一般公民的身上,會被認為是違法,甚至是犯罪,然而,發生在教師身上,卻被有些人以“責任心強”、“恨鐵不成鋼”、“關心孩子”等作為借口而成為理所應當。一些教師認為:教師“管”學生是盡職盡責,教師“教育”學生是天經地義,而對于一些“調皮搗蛋”的學生,不用點“非常手段”就難以管好。但在管理學生時,少數教師不注重師德修養,教育方法簡單粗暴,體罰或變相體罰甚至侮辱學生人格,這和一向受人尊重、平日溫文爾雅的教師身份是不相稱的,一些教師雖然重視提高自己的專業知識水平,卻忽視了法律知識的學習以及法律意識的提高。雖然,目前我國有關教師職業及其相關的法律法規已經頒布實施了許多,如《教師法》、《義務教育法》、《教育法》、《未成年人保護法》、《高等教育法》、《職業教育法》等法律,及《教育行政處罰暫行實施辦法》、《中、小學教師職業道德規范》等行政法規,但卻沒有引起教師及教育行政部門的足夠重視。《義務教育法》16條第2款規定:禁止體罰學生。《義務教育法實施細則》第22條第2款及《未成年人保護法》15條規定:學校和教師不得對學生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它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但是,上述事件中的這些教師恰恰違反了這些法律法規。

    大量的事實證明,體罰、變相體罰或者侮辱學生人格,無論以何種面目出現,無論其主觀動機如何,都不可避免地給學生造成嚴重的傷害,給學生蒙上一層心理陰影,是與教師的職業道德想違背,與社會的道德觀念相違背,與法律規定相悖的行為,應該說,體罰教育有百害而無一益,它是一種極端愚昧的非正確行為。

    不可否認,學校教師體罰學生是一個延續千年的教育陋習,從古至今的學生幾乎都經歷過這樣的教育。古代的教師的地位與家長是同等的,甚至有“一日為師、終生為父”的說法,教師懲罰學生不需要那么多理由,這是舊式教育的弊病,也是中國教育不夠先進的表現之一。但是,隨著時代的改變,人們的教育觀念也發生了翻天覆地的變化,西方教育中師生平等的觀念漸漸深入人心,家長和學生在關注學習進展的同時,對于學生自身權益的保護也越來越看重。

    我國《教育法》、《未成年人保護法》、《教師法》和各地《教師管理條例》都制定了“教師必須為人師表,不得體罰和變相體罰學生;學生享有人身權利不受侵害”等規定。但是,如何把握這個度又成了一個新的問題。對于問題學生,教師該不該處罰,怎么處罰才能既取得教育效果,又不會侵害學生的利益呢?這是教師、尤其是中小學教師普遍頭疼的問題。部分教師素質偏低,對待學生的錯誤態度粗暴,處理方式很欠考慮,致使有的學生受到了精神和身體的雙重傷害。對于這些完全將自己凌駕于學生之上的教師,應該給予嚴厲的處分,甚至清除出人民教師的隊伍。

    在學生擾亂課堂紀律,教師勸說無效的情況下,怎么辦?真正的嚴師不是“罰”師。真正的熱愛教育、熱愛學生的好教師,不會體罰學生,而是會采取更為有效的方式去幫助學生。

    學校和教師不能用體罰這樣的“人治”行為代替“法治”,這是不言而喻的道理。從這個意義上講,必須用體罰才能完成“教育”,那是教育者無能的一種表現。無視法律對校園暴力的懲罰規則,教師會在不知不覺中犯下大錯。

    教育部公布的“2013年工作要點”明確,要著力提高教師師德水平和業務能力,采取措施,堅決防止個別教師體罰、變相體罰學生的行為。

    因此,教師不僅應當教導學生遵紀守法,自己尤其要學法、懂法,成為學生的楷模。所以,校園普法的當務之急是盡快強化教師的師德教育,樹立法制意識。只有這樣,才能預防校園各種違法事件的發展,教師才有可能擔當起為社會主義法制國家培養知法守法新公民的重任。

    參考文獻:

    第6篇:關于校園暴力的法律法規范文

    〔關鍵詞〕社交媒體;校園欺凌;對策

    〔中圖分類號〕G44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1-2684(2017)07-0016-04

    近年來,校園欺凌(school bullying)事件時有發生,校園欺凌問題多次成為社會熱點。對于校園欺凌,人們一般想到和關注的是發生在校園里的欺凌行為。但是廣義的校園欺凌應該包括所有侵害到學生的在校利益,或者破壞了學校的教學、管理秩序的行為。因此,校園欺凌不只發生在校園內,也可能發生在校園外,甚至發生在互聯網上。

    隨著移動互聯網和智能手機的迅速發展,微博、微信、博客、論壇、直播、社交網站等社交媒體(social media)順勢而起,為人們搭建了方便快捷的提供、、分享以及獲取意見和信息的平臺,吸引了越來越多的人使用社交媒體,使得校園欺凌也蔓延到了社交媒體。欺凌者在社交媒體上對個人或群體進行惡意傷害,稱為網絡欺凌。發生在校園內外的欺凌事件通過社交媒體使傳播更迅速、范圍更廣。因此,我們對于校園欺凌的研究必須關注社交媒體興起對校園欺凌產生的影響以及如何有效引導和應對。

    一、社交媒體對校園欺凌產生的影響

    校園欺凌是一個全世界范圍內普遍存在的問題,校園欺凌的方式多種多樣,發生的原因以及影響因素也很多,在社交媒體環境下,校園欺凌具有了一些新的特點。

    (一)社交媒體的匿名性使校園欺凌更具隱蔽性

    “在互聯網上,沒人知道你是一條狗。”匿名性是社交媒體的重要特點之一,社交媒體中真假信息難以辨別,許多虛假信息的發出者都使用匿名的方式,很難追溯來源。匿名帶來的自由,讓不少社交網站成為粗野言語、低級趣味的“垃圾場”,一個現實生活中彬彬有禮的謙謙君子,可能在社交媒體上搖身一變成為一個“網絡暴民”。在以往的校園欺凌事件中,欺凌者是誰很清楚。而在社交媒體環境下,匿名欺凌者躲藏在網絡之后,處于“隱身”狀態,利用虛假的電子郵件地址和網名來掩人耳目。這就使得校園欺凌更加隱蔽、不易發覺。社交媒體所在的網絡世界向來被稱為“虛擬空間”,但是其實網絡也是真實的社交空間,從數字格式上可說“虛擬”,帶來的情緒和心理體驗卻十分真實。

    (二)社交媒體的便利性使校園欺凌更具隨意性

    在移動互聯網時代,只要擁有一臺電腦或一個智能手機,人們隨時隨地都可以通過社交媒體App發出言論,滿足自我表達欲望的釋放。在現實生活中,可能由于勢單力薄或者寡不敵眾等原因,人們會自我遏制欺凌言行,表現得比較謹慎小心或比較善意。與在現實中的欺凌相比較,由于處于“隱身”狀態,社交媒體上的欺凌更容易更隨意,使得欺凌者較少甚至沒有責任感和負疚感。青少年十分渴望被人認同、獲得關注,“曝光別人的隱私”“人身攻擊和謾罵”有時可能不是出于惡意,而僅僅是為了獲得高轉發率、高“點贊”率,他們并不清楚信息在社交媒體中傳播的速度和范圍,對于可能產生的破壞性影響沒有足夠清晰的認識。有的欺凌者并不認為網上欺凌會造成傷害或是一種過錯,只覺得這是開玩笑和嬉戲。

    (三)社交媒體的快捷性使校園欺凌被更迅速廣泛地傳播

    與電視、廣播、報紙等傳統媒體相比較,社交媒體信息量更大,反應更加靈敏。信息更便捷,信息傳播速度更快,覆蓋率更廣。這意味著如果有人把校園欺凌事件以文字、圖片或錄像的方式放入社交媒體,其他人就可以在短時間內瀏覽轉發使更多人看到,欺凌事件就會被迅速廣泛傳播,難以被阻斷和控制,形成強大的網絡輿論力量;而且一旦信息被廣泛傳播,則可能永久記載在媒體上,難以刪除。正如前不久發生的中關村二小學生傷害事件,在短短幾天中刷爆了朋友圈,原帖被眾多微信公眾號和微博賬號連續轉發,網上的爭論迅速達到白熱化,不到一周時間,僅原網帖的評論就超過3.6萬次。中關村二小以意想不到的方式“一夜成名”,成為承受校園欺凌這一社會問題的載體,成為眾矢之的。

    (四)社交媒體傳播的廣泛性使得校園欺凌產生的傷害更嚴重

    當欺凌事件在社交媒體上被迅速廣泛地傳播時,一方面一些網友會做出不恰當的回復,或惡語謾罵或嘲S貶損或散布謠言等等,甚至對被欺凌者進行二次傷害;另一方面可能有粗俗言語、不雅照片、視頻等通過社交媒體流向相關人群,這無疑又會使當事人在心理上受到更嚴重的打擊。與此同時,可能還有一些人會因為接觸這個信息而觸動自己的內心創傷,引發消極情緒,陷入心理危機。

    再以中關村二小事件為例,明明(化名,即受到傷害的同學)家長選擇網絡曝光,推動了社會對校園欺凌的重視和思考,其勇氣可嘉。《每一對母子都是生死之交,我要陪他向校園霸凌說不》一文很能觸動善良者的憤怒,引起網民熱烈討論,但留言大多憤怒、報復、火上澆油,一邊倒地指責學校,鮮有客觀理性的獨立思考。這種做法將學校、家長以及孩子們一并推到了輿論的風口浪尖上,給明明帶來的傷害遠比那兩個淘氣男孩的傷害大得多,整個事件中相關各方滿盤皆輸,沒有一個人從中獲益。

    二、社交媒體背景下校園欺凌的應對策略

    校園欺凌事件的頻繁發生一再向我們敲響警鐘,校園欺凌迫切需要得到高度重視,社交媒體背景下校園欺凌的遏制需要政府、社交媒體平臺、學校、家庭等各方共同努力。

    (一)政府應頒布相關法律法規,為社交媒體背景下的校園欺凌提供法律保障

    面對社交媒體背景下的校園欺凌,首先應加強懲罰力度,提高損害賠償標準以警示欺凌者;其次要保護欺凌信息不被散播,防止進一步對被欺凌者造成傷害,保護被欺凌者合法權益;最后法律中要明確社交媒體服務提供者的責任與義務。

    目前,英國、美國、日本等很多國家已就網絡欺凌行為進行了立法。比如英國法律中規定:通過公共電子通信網絡(包含網絡社交媒體)惡意冒犯、猥褻、傷風敗俗或者恐嚇威脅等性質的訊息將構成犯罪(在社交網絡上的發言是否犯法最終應當由法庭來定)。日本法律中規定了國家、地方公共團體、學校和家庭對防范學生受到有害信息侵害負有責任與義務。還規定,一旦發現誹謗中傷留言或接到受害者投訴,通信服務提供商要及時采取刪除有害信息等措施。

    在我國,2015年6月30日,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下發《關于進一步加強對網上未成年人犯罪和欺凌事件報道管理的通知》;2016年4月,國務院教育督導委員會辦公室下發《關于開展校園欺凌專項治理的通知》;2016年10月,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下發《未成年人網絡保護條例》(草案征求意見稿);2016年11月,教育部等九部門聯合制定頒布《關于防治中小學生欺凌和暴力的指導意見》。這幾個文件中都在一定程度上涉及到了社交媒體背景下校園欺凌的防治,但是原則性規定較多,具體運用時不得不借助于司法解釋。未來我國的反校園欺凌立法應立足于實用目的,不論是校園欺凌的定義,還是校園欺凌的處理程序或者相關人員的責任,法律條文盡量具體、詳實,凸顯其可操作性,避免立法后仍舊出現“無法可依”的現象。

    (二)社交媒體服務商應承擔社會責任,確保青少年獲得安全的網絡體驗

    目前社交媒體缺乏傳統媒體的自我審查機制。一些社交媒體,尤其是營銷公眾號,為博眼球,增加點擊率,就隨意根據網友留言、論壇帖子撰稿,然后取一個奪人眼球的標題,通過微信朋友圈、公眾號推送,最后傳統媒體也不甘寂寞介入其中。由此導致謠言、假新聞滿天飛,導致校園欺凌勢態擴大化。

    當今世界,關注網絡媒體不良影響的國家越來越多。人們越來越意識到,自由的背后是責任,社交媒體作為“準公共機構”,也應該主動承擔起社會責任。真正發達的社交媒體,應該有自我審查的意識和能力,應該對其中傳播的內容進行約束,做到自凈。手機公司、網站等通信服務提供商有義務為青少年提供過濾軟件,免費進行過濾服務。

    例如,2016年11月16日,據路透社稱,美國社交媒體巨頭Twitter宣布,將升級部分功能,允許用戶通過屏蔽關鍵詞來阻止暴力和仇恨言論,以更好地打擊網絡欺凌。該公司還表示,將提供“一條更直接的途徑”,讓用戶舉報不當內容,并且已改進了內部管控,以有效處理用戶舉報的濫用行為。

    另外,利用軟件對學生在社交媒體上的動態進行監控,以提早發現網絡欺凌、自殺威脅或犯罪活動,進而重點防范,這在美國佛羅里達州等地區已經成功嘗試。但這種做法涉嫌侵犯隱私權,引發了很大爭議,將來可否繼續實施以及如何有效實施,還需要進一步研究。

    (三)學校要大力開展校園反欺凌專題教育和相關技能培訓

    學校作為校園欺凌的主要發生地,應當承擔反欺凌的主要責任。學校應當完善校園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專門的校園欺凌處理程序,配備專門的校園欺凌處理人員。校園欺凌事件一旦發生,必然會引起家長、孩子的不快和焦慮。在處理問題時,學校和教師應有更清醒的認識,能夠站在教育者的位置上,去面對需要呵護的孩子,給家長更專業的指導和建議。解決問題要充滿人性關懷,不能冷冰冰地簡單對待。當家長對學校處理出現異議時,更應審慎妥善地處理好,切記不可激化家校矛盾,甚至鬧到兩敗俱傷。

    除了常規的校園安全培訓外,學校還應該開展針對校園欺凌的專項培訓。學校應將反欺凌培訓納入教學計劃和年度重要工作中,每學年定期和不定期地開展反欺凌培訓。首先是欺凌行為識別技能培訓。遭遇校園欺凌的學生通常會出現行為和心理上的異常,表現為遲到或曠課,學習成績下滑,注意力渙散、行為退縮、抑郁寡歡、焦慮不安、性格變化等癥狀。當發現身邊的學生有類似情況時,教師要有所警覺并及時干預。其次是普及校園欺凌行為的應對技巧,教給師生應對校園欺凌行為的具體方法。可以將應對校園欺凌行為的具體方法編成漫畫讀本,發放到師生手中;可以開設系列相應課程,進行反校園欺凌宣傳教育,傳授應對校園欺凌的安全自護方法;還可以進行團體心理輔導,將校園欺凌的各方當事人邀請到一個團體中,聆聽彼此感受,提升移情和應對欺凌的能力,促使當事人化解矛盾,重歸于好。

    (四)在家庭教育中,家長要有客觀理性的態度,幫助青少年養成良好的學習、上網、交友等習慣

    中關村二小事件中,明明(化名,即受到傷害的同學)被精神科大夫診斷為疑似急性應激反應障礙。作為心理咨詢師與心理健康教育研究專業人員,筆者認為明明媽媽更可能是急性應激反應障礙,而且屬于偏執人格。家長遇事不夠冷靜,得理不饒人,使得原本孩子之間的小沖突演變成為了家長與家長,家長與學校和社會之間的沖突,原本是想保護孩子,結果給孩子造成更大的消極影響和傷害。不幸的是,在現實生活中,類似明明家長這樣成為校園欺凌事件推手的家長時有涌現。

    管教孩子是家長的法定監護職責。社會(社區)和學校要加強與家庭的合作,引導廣大家長要增強法治意識,自覺發揮榜樣作用,掌握科學的家庭教育理念,幫助青少年養成良好的學習、上網、交友等習慣,要注意觀察他們的日常學習生活以及網絡活動,及時了解孩子的各種表現和思想狀況,積極與學校溝通情況,發現問題及時引導、及時管教,避免放任不管、缺教少護,也要避免溺愛袒護、教而不當。盡量多安排時間與孩子相處交流,陪伴是最好的教育。要通過關愛陪伴,化解欺凌事件對孩子帶來的傷害,幫助孩子重拾自尊自信,走向自愛自強。

    總而言之,工業4.0時代已經來臨,對于當今的年輕人來說,他們生長于“E時代”,社交媒體已經成為他們一種基本的生活方式。做好社交媒體這一新環境下的校園欺凌的防范與管理,已成為學校和社會亟須面對和解決的問題。應該正確把握社交媒體時代信息傳播的特點,正視與社交媒體的關系,制定基于社交媒體背景下有效的校園欺凌防范與管理策略,體現教育情懷和社會責任,讓教育有溫度有尊嚴,保障和還原校園的寧靜與和諧。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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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厲恒. 企業危機公關的媒體策略研究[D]. 大連理工大學,2008.

    第7篇:關于校園暴力的法律法規范文

    同志們:

    今天是調整后的市預防青少年違法犯罪工作領導小組第一次全體會議,會議內容十分重要。剛才,市公安局、市檢察院和市民政局結合自身職能,就2006年預防青少年違法犯罪工作進行了述職。xx同道代表領導小組就預防青少年違法犯罪工作進行了工作回顧和安排部署,我完全同意。下面,我夸大四點意見。

    一、認清形勢,同一思想,進一步增強做好預防青少年違法犯罪工作的責任感和緊迫感

    青少年是祖國的未來,民族的希看。黨中心歷來十分重視維護青少年正當權益和預防青少年違法犯罪工作。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已于今年6月1日起施行。同道指出:“要以貫徹落實未成年人保護法為抓手,果斷掃除損害青少年身心健康的社會丑惡現象,著力優化青少年景長環境。”“要從國家和民族的未來的高度,重視未成年人犯罪題目。要明確責任、大力協同,綜合防治,通過教育和法制相結合,使未成年人犯罪題目得到明顯好轉”。在今年召開的湖北省青年工作會議上俞正聲同道指出:“要大力維護下崗失業青年、進城務工青年、殘疾青少年、輟學流浪青少年等特殊群體的正當權益,努力為青少年弱勢群體解決實際困難,讓他們感受到社會的關愛。”市委書記黃關春同道多次在市委常委會上提出明確要求,各級、各部分要齊抓共管,以關愛、幫扶為重點,采取多種措施,為農村“留守兒童”解決生活、學習和心理上的實際困難。這些重要指示精神,充分體現了黨委、政府、社會各界對青少年的關愛,體現了對維護青少年正當權益和預防青少年違法犯罪工作的高度關注。

    2006年,全市各地、各部分在市委、市政府的領導下,按照領導小組的同一部署,狠抓落實,預防工作取得積極成效。但是,我們必須清醒地看到預防青少年違法犯罪工作形勢依然嚴重。在今年全省綜治委全會上通報的全省地市州的群眾安全感暗訪調查中,未成年人違法犯罪危機感普遍排在十個突出題目的第2至5位。xx市排在第2位。2005年至2007年上半年,全市刑事案件作案職員中14—17歲未成年人分別占全部犯罪人數的23.4%、17.6%、22.6%;的未成年人分別占19.1%、14.5%、18.9%。07年上半年輕少年違法犯罪又呈上升趨勢,特別是青少年違法犯罪在團伙(-范.文庫天天更新的免費)化、智能化、低齡化以及暴力性、盲目性、模仿性、沖動性、偶發性的基礎上,又呈現出了新的特點:一是閑散青少年等群體違法犯罪凸顯。閑散青少年占青少年犯罪人數的54.2%,成為青少年犯罪的主體。今年3月,發生在xx的系列脅迫在校學生賣***案,龍某等五名主要犯罪嫌疑人均為社會閑散青少年。二是14至17歲青少年犯罪狀況日益突出。今年6月17日發生在xx縣王店鎮某中學致2名初中生被刺傷的校園暴力案件,犯罪嫌疑人胡某是年僅14歲的7年級學生。三是侵犯財產犯罪嚴重。城區進室盜竊、偷盜機動車等以侵財為目的的青少年犯罪案件增多。四是因非法網吧、等不良因素導致的青少年違法犯罪上升。五是家庭題目和失學輟學題目對青少年違法犯罪的影響明顯。在當前和今后一個時期,青少年違法犯罪仍將呈高發態勢,誘發滋生青少年違法犯罪的因素大量存在。因此,我們必須從國家和民族未來的高度,從構建和諧xx的高度,從控制和消除“引發青少年違法犯罪的因素”進手,加夸大查研究、協調配合、區域聯動,進步對預防青少年違法犯罪

    工作的責任感和緊迫感。

    二、突出重點,多措并舉,進一步加強預防青少年違法犯罪工作的針對性和有效性

    學校和社區是青少年學習、生活、娛樂和就業的重要場所,也是預防青少年違法犯罪和維護青少年正當權益的重要陣地。學校、社區的主管單位和有關部分要從領導、組織、機構、措施等方

    要充分發揮學校預防青少年違法犯罪功能。一是進一步加強學校教育功能,引導青少年形成良好的道德風尚。青少年思想活躍、思維靈敏,善于接受新事物新觀念,也最易受不良因素的影響和腐蝕。教育部分和學校要發揮主渠道作用,認真貫徹落實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設的各項任務,大力宣傳以“八榮八恥”為主要內容的社會主義榮辱觀,引導和幫助青少年樹立正確的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要以豐富多彩的實踐教育和體驗教育活動,認真開展中華民族優秀傳統文化、孝文化的宣傳,幫助青少年進步辨別是非善惡妍媸的能力,樹立為人處事的基本道德和明禮取信的基本準則。二是進一步加強學校與司法機關的聯系,進步青少年法律意識和自護能力。全市中小學、農村中心小學以上學校法制副校長(法制輔導員)配備率要達到100%,推進法制教育計劃、教材、師資和課時“四落實”。學校要配合司法部分廣泛宣傳《未成年人保護法》、《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法規,使廣大青少年主動學法、知法、遵法、用法。配合政法等部分加強青少年警示教育,教育青少年闊別犯罪。聯合公安等部分圍繞治安防范、心理健康、習慣養成等主題,宣傳自護知識,進步青少年自我防范的意識和能力。三是進一步加強學校對邊沿學生的幫扶,避免其過早流進社會形成閑散職員。學校要指定教師對邊沿學生開展“一對一”幫扶,在學習、生活、心理上進行關愛。要進行耐心細致地教導,端正其品行,激發其學習熱情,消除其自卑心理,促進他們迅速轉化。

    要嚴格落實規范中小學校開除、勸退學生的相關措施,對處分條件及審批程序做出嚴格規定,防止和減少輟學、失學人數的上升。避免未成年人過早踏進社會,對社會治安造成潛伏影響。四是進一步加強學校同家長的聯系,填補監管空缺和盲點。學校要加強對進城務工青年未成年子女、農村留守兒童、服刑職員未成年子女等弱勢群體的關愛。要經常將學生在校的表現情況通報家長,并通過“家長學校”對子女的教育方式、方法給予指導。

    充分發揮社區預防青少年違法犯罪功能。一是加強“四無”社區創建,不斷優化青少年景長社區環境。往年,團市委聯合公安、教育、民政、衛生等10家單位開展“四無”社區創建活動,全市第一批8個省級創建社區取得了一定成效。今年,還將有4個社區要納進創建行列,希看有關單位積極配合,認真開展“百崗百區千千結維權行動”,加強青少年維權崗同社區、題目青少年結對,實現維權崗的預警和預防作用,落實關愛、幫扶措施。二是加強社區教育,進步青少年的綜合素質。按照“五五”普法規劃的要求,在社區中進一步加強青少年思想道德教育、法制教育、紀律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學校的教育資源要向社區延伸,通過開放教育陣地,為社區學校提供師資等方式,服務青少年的成長成才需求。三是加強社區青少年事務治理,促進青少年健康成長。建立社區青少年治理檔案。加強對特殊青少年群體的治理。做到社區殊青少年群體的生活有人問,思想工作有人做,發生題目有人管,碰到困難有人幫。對殘疾、下崗以及因父母服刑、吸毒而無法獲得正常家庭監護的困難青少年,要開展“一助一”、“多助一”結對幫)困服務,解決他們在學習、工作和生活中的實際困難;對有不良行為或嚴重不良行為的青少年要制定社區綜合幫教措施,安排專人開展結對幫教,矯治其不良行為。四是完善社區服務內容,滿足青少年景長的基本需求。加強社區青少年教育培訓。要聯合勞動、教育、工商等部分開展職業培訓、職業先容、信息咨詢等服務;幫助輟學、失學和學習有困難的青少年完成學業。

    通過在學校和社區建立較為完備的預防青少年違法犯罪工作的組織網絡,建設專兼職相結合的青少年工作隊伍,健全預防青少年違法犯罪的工作機制,實現對青少年違法犯罪的有效預防和控制,促進青少年健康成長。

    三、履行職責,形成協力,進一步進步預

    防青少年違法犯罪工作的參與性和廣泛性

    各成員單位要結合各自職能和工作實際,研究新情況,解決新題目,預防和打擊相結合,部分聯動和社會參與相結合。

    加強對涉及青少年案件的協調。公檢法司部分要堅持聯席會議和通報制度,在偵查、、審判、交付執行過程中加強合作,一方面加大對青少年正當權益的維護,另一方面積極拯救違法犯罪的青少年。公安部分要加強對侵害青少年正當權益案件的偵查和打擊力度。運用青少年維權崗做好對被處非監禁刑、刑釋解教和有稍微違法行為青少年的幫教工作。加強禁毒工作力度,結合“6、26”國際禁毒日,通過培訓班、志愿者服務隊等形式開展禁毒知識宣傳。加強對重點娛樂場所的監管力度,切實構筑青少年反的社會防線。檢察部分要貫徹“教育、感化、拯救”方針、“教育為主、懲罰為輔”和“寬嚴相濟”原則,探索審查批捕、未成年人犯罪的特殊辦法,依法保障其訴訟權利。協助做好對依法不捕、不訴未成年人的幫教轉化。人民法院要嚴格執行《關于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不斷健全完善少年法庭,抓好庭前、庭審、庭后教育,推進青少年違法犯罪的預防和審判工作。司法部分要加強對《未成年人保護法》、《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宣傳,貫徹監獄和勞教工作方針,進步對違法犯罪青少年的教育改造質量。

    加強對青少年弱勢群體救助。民政部分要加強社會救助工作,加大困難青少年低保覆蓋面。推進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中心的建設和治理,逐步構建起“政府主導、民政主管、部分配合、社會參與”的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的機制。采用孤殘兒童家庭寄養模式,關愛孤殘兒童。

    加強對青少年就學就業幫扶。教育部分要認真開展“春雨工程”。加強督促縣市區、鄉鎮基層落實留守兒童生活、學習、心理關愛措施。督促“兩免一補”政策落實,保障留守兒童受教育權。共青團、婦聯要深進實施“希看工程”、“春蕾計劃”,幫扶救助青少年就學。建設、勞動保障部分要加強對進城務工青年勞動保護法律規宣傳和就業指導。針對當前進城務工青年正當權益受侵害的現象,采取切實有效的措施予以解決。

    加強對學校及周邊治安秩序和文化市場整治。教育、公安、工商、文化部分要深進實施中小學校“校園凈化工程”,開展“平安校園”創建活動,進一步優化校園及周邊環境;文化、工商部分要繼續開展“掃黃打非行動”,大力整頓文化市場。特別是要依法嚴厲打擊非法網吧,下半年將組織相關部分對網吧經營情況進行一次徹底整治,要進一步加強對網吧等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的治理,

    通過開展“零點行動”、聘請網吧義務監視員等措施,從技術和監視層面解決違規接納未成年人上網等突出題目。

    加強預防工作社會化參與。要結合預防工作實際,將工作機構向基層延伸,加強進城務工青年法律援助中心、未成年人維權中心、青少年維權崗同基層的聯系。加強預防工作隊伍建設,調動廣大青年志愿者、社區離退休老同道等社會氣力參與。

    加強預防工作宣傳。充分利用電視、廣播、網絡等各類新聞媒體的氣力,廣泛深進宣傳各地、各部分預防青少年違法犯罪工作的好作法、好經驗、好典型。特別是通過優秀青少年維權崗、杰出(優秀)青年衛士等評選活動,在社會上積極推廣維護青少年正當權益、預防青少年違法犯罪的先進典型,以點帶面,強化示范引導,形玉成社會都積極關心青少年健康成長的良好氛圍。

    四、加強領導,轉變作風,促進預防青少年違法犯罪工作任務全面落實

    各地、各部分必須樹立預防青少年違法()犯罪工作的大局和全局意識,切實轉變作風,推動預防和維權各項工作任務落到實處。

    1、加強領導,強化保障。各地、各部分主抓預防青少年違法犯罪工作的同道,一定要秉持對國家前途、民族命運高度負責的正確態度,胸懷關愛子女和兄弟姐妹般的真摯感情,來高度重視、認真落實預防青少年違法犯罪工作,要定期聽取工作匯報,及時把握工作動態,幫助解決工作中的困難和題目。要進一步加強預防青少年犯罪工作的領導機構和工作機構建設,充實氣力,切實發揮作用。要進一步加大對預防工作經費的保障力度,將預防工作經費納進財政預算并撥付到位。

    2、開展調研,積極創新。各地、各部分要深進基層,對新時期新形勢下的留守兒童關愛、青少年維權崗創建等預防青少年違法犯罪的專題開展調研。要堅持在實踐中創新工作方式和方法,加快12355服務熱線向12355服務臺的過渡,通過電話、網絡等通訊手段、社區服務等實踐手段,促進預防工作開展。

    第8篇:關于校園暴力的法律法規范文

    [關鍵詞]恢復性司法 和解勸告 少年矯正 少年司法

    一、韓國恢復性少年司法的導入

    韓國國內關于導人恢復性司法的討論始于2000年左右,歷經數年的研究和爭論,通說認為2006年4月起在部分檢察院開始試行,2007年1月起在全國各級檢察院全面施行的“刑事調解制度”可以視為最早在韓國實施的恢復性司法程序。

    在導人恢復性司法的大討論過程中,諸多專家指出,鑒于恢復性司法所標榜的原則和目標,對與成人犯相比更具有矯正可能性的少年犯而言,適用恢復性司法將更加有效。具體而言,以白發參與和對話為原則的恢復性司法,不會使少年犯打上罪犯的標簽,且可以促使少年犯反省自己的行為,防止他們再次實施犯罪。同時,對于被害人而言,通過加害人的道歉和損害賠償,可以盡可能地恢復正常社會生活,忘卻犯罪給其造成的傷害。這些討論在2007年《少年法》第六次修改過程中受到充分重視,《少年法》最終吸收了恢復性司法的理念,在《少年法》中新設了充分體現該理念的法院審理階段和解勸告制度(第25條之3)。不僅如此,這一理念也影響了《少年法》和少年司法過程中既存的警察偵查和檢察官審查階段數個制度的設置和實施。當然,相較于警察階段和檢察官階段的恢復性司法,《少年法》所規定的法院審理階段的和解勸告制度更為引人關注。

    二、韓國恢復性少年司法制度的設置和實踐

    (一)警察偵查階段的恢復性司法制度

    《少年法》有關警察偵查階段的內容中,尚未明確規定恢復性司法的條款。但諸多研究表明,警察偵查階段適用恢復性司法最為有效。因此,盡管《少年法》并未明確規定,在少年案件的偵查實務過程中,主管機關已經開始嘗試導人體現恢復性司法理念的制度,并在試行過程中揭示了《少年法》存在的問題。2007年,韓國警察廳聯合刑事政策研究院、平和女性會糾紛解決中心開展了為期5個月的警察偵查階段恢復性司法制度示范運行活動。示范運行分兩次進行,第一次從2007年5月10日至2007年7月13日。第二次從2007年7月13日至2007年10月13日。

    第一次示范運行分為兩個階段:第一階段以2007年5月10日至6月12日間的“校園暴力自行申告期間”的“善導附條件訓放案件”為對象;第二階段以2007年6月12日至7月工3日間的校園暴力等“輕微少年犯罪”為對象。示范運行的方式是創設“家族會合程序”。但第一次示范運行僅在實施了“專家參與制”的5個警察局進行。雖然此次示范運行曾希望通過“警察階段善導附條件訓放制度”、“少年法偵查時專家參與制度”和“恢復性司法制度”相結合的方式,構筑民眾參與警察偵查程序的偵查系統,提高警察偵查程序的透明性和保C少年犯的人權,并通過和解,促進少年犯反省,拋棄對輕微少年犯罪也無區別地加以刑事處罰的落后處理方式、阻斷對少年犯貼上犯罪的標簽,以減少再犯可能性和促進其健康成長。同時還希望通過給予被害人損害賠償,盡量減少被害人的損失。但示范的最終效果卻一般,事實上最終一例案件也未能成功實施。究其原因,既有警察業務方面的問題,也有法律局限性的問題。

    就警察業務方面而言,主要存在四個問題:第一,警察對恢復性司法的理解不夠深入,對通過會談進行勸誘這一類似民事處理的方式存有誤解,因此對示范運行持消極態度;第二,因為警察對示范運行的會談不夠了解,僅僅通過制作和發放公告很難說服當事人參與會談;第三,與一般程序相比,所需時間更長,但加害人和被害人因需要上學等原因,抗拒前往警察局,監護人也以工作繁忙等理由拒絕參加;第四,示范運行的5個警察局都是實施了“少年犯偵查時專家參與制”的警局,警察的業務量過大。

    就法律局限性方面而言,主要也存在四個問題:第一,現行法未規定警察附條件訓放的權利,無論案件性質如何,警察都必須將案件移送至檢察機關,這一局限是示范運行未能實施的最根本原因;第二,因在警察偵查階段,無論會談的結果如何,都將被移送至少年部,雙方特別是加害方參加會談的意愿不高;第三,如果實施恢復性司法,整個案件的處理程序有可能被拖延;第四,加害方和受害方不履行雙方達成的合意時,缺乏強制措施。針對以上問題,相關機構在總結第一次失敗的教訓后,又進行了第二次示范運行。

    第二次示范運行與第一次示范運行的對象相同,但其選擇的警察局范圍有所擴大,增加傈a href=//shici.7139.com/2654/ target=_blank class=infotextkey>宋詞凳白也斡脛啤鋇?3個警察局。之所以選擇未實施專家參與制的警察局,是為了解決第一次示范運行時警察業務負擔加重的問題。不僅如此,在具體操作中也通過各項措施盡量減輕警察和專家們的業務負擔,以確保相關人員有能夠精力和時間處理示范案件。同時,針對第一次示范運行過程中警察業務方面存在的其他問題,從提高警察對恢復性司法的認識度、會談流程等方面積極地做了改進。第二次示范運行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在受理的10個案件中,有6個案件達成了合意。

    盡管這次示范運行并未能走遠,但通過這一次示范運行,揭示了《少年法》在警察偵查階段實施恢復性司法存在的問題,為《少年法》將來修改提供了依據。第一,必須在《少年法》中明文規定警察階段的恢復性司法制度,為其實施提供法律基礎,確保有專門機構負責恢復性司法程序,并通過制訂恢復性司法運行的指南,確保恢復性司法理念深入民心、順利運行。第二,必須修改現行《少年法》第4條關于案件全部移送少年部的規定。依據現行《少年法》第4條,警察偵查階段完成后,無論案件輕重,只要符合第1款第2項和第3項的情況,全部都應移送給少年部,由少年部審查后決定是否起訴,這實際上進行了不必要的反復調查,反而容易給少年打上標簽,因此有必要修改該第4條,確立警察的訓放權(偵查階段分流權),即針對輕微案件,施行“警察善導附條件不入案制度”,警察經過偵查,認定為輕微案件并符合條件的,警察無須再移送給少年部或檢察機關,而是有權訓話后予以釋放,以終結程序。 (二)檢察官審查階段的恢復性司法制度

    根據韓國《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檢察官在對警察移送的或直接發現的少年被疑案件進行調查時,在將案件移送少年法院之前、做出不起訴處分或暫緩起訴決定時,有適用恢復性司法的余地。

    1.處分決定前的事前調查。現行《少年法》新設第49條之二“檢察決定前調查”條款,規定檢察官為了對少年被疑案件作出移送、提起公訴、暫緩起訴等處分決定,認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所在地的保護觀察所所長、少年分類審查院院長或者少年院院長,對少年的品行、經歷、生活環境以及其他必要事項進行調查(第49條之2第工款)。檢察官須參考上述調查結果,作出對少年嫌疑人教化、改善最為合適的處分(第49條之二第4款)。該條規定了檢察官決定前的調查,盡管其目的是通過調查資料,在早期掌握少年的特性,以便對每一少年作出合適的處置,但并不妨礙其被視為判斷是否適用恢復性司法的基礎資料。當然,該條款仍然存在一定的問題。比如,調查僅僅限于檢察官“認為有必要的”情形,因此其能否得到很好的適用完全依賴檢察官的主觀判斷。該條款若要得到有效的適用,有必要將其擴大至所有案件。此外,檢察官可以委托保護觀察所所長、少年分類審查院院長或者少年院院長進行調查,這就可能出現各方提供的調查結果不相同的情形,為防止該問題的發生,有必要明確評價的標準。

    2.善導附條件暫緩起訴。為了善導、保護少年犯,防止給少年犯貼上罪犯的標簽,韓國少年司法實務上實施了“善導附條件暫緩起訴制度”,盡管該制度在實務中發揮了較好的效果,得到大家的認可,但因無法律上的依據而飽受批評。為此,2007年《少年法》第49條之三明確規定了該制度,為該制度提供了法律依據。根據該條款,在犯罪預防自愿支援委員對嫌疑少年進行善導,或者在與少年的善導、教育有關的團體或設施內對嫌疑少年進行咨詢、教育、活動等情況下,可以不對案件提起公訴。但此時須經少年的監護人等法定人同意。在該過程中,可以有效開展恢復性司法。即在該過程中,如果通過實施恢復性司法,促使被害人與加害少年達成和解的,可以積極考慮不提起公訴。這一做法可使檢察階段的分流效果實現最大化。

    (三)法院審理階段的恢復性司法制度

    1.和解勸告制度的導人。2007年《少年法》第六次修改時,新設了第25條之三“和解勸告制度”,即“①為矯正少年的品行和保護被害人,少年部法官認為有必要的,可以勸告少年通過賠償等方式與被害人和解。②為進行第1款和解,少年部法官認為有必要的,可以指定期限,傳喚少年、保護人或證人等其他人員。③少年依據第1款的勸告與被害人達成和解的,少年部法官在作出保護處分時,可以考慮該事項。”和解勸告制度被認為不僅可以實現保護被害人的目的,而且可以通過被害人和加害人的和解、調解等,實現對加害少年的矯正。對于第25條之三規定的和解勸告制度是否屬于真正意義上的恢復性司法制度,韓國國內存在不同意見,法務部官方有關《少年法》修改案的說明資料中明確將其視為恢復性司法的實踐程序。但因為該條款僅規定了法院審判階段的和解勸告制度且和解由法官主導,有違恢復性司法要求的自律性,并且對加害少年參與和解有一定的強制性,因此也有反對意見認為其不屬于真正意義上的恢復性司法。

    2.和解勸告制度的實踐。盡管存在上述爭議,和解勸告制度導人后,立法機關和司法機關是開始運行該制度。但因為《少年法》和相關施行條例等未規定具體操作方式,最初該制度一直處于形式上運行狀態。2009年5月左右,韓國大法院召開的少年保護裁判改善研究班上,參考民事上的調解制度,選出了《少年法》上的和解勸告委員,開始督促該委員會完善和解勸告制度,以實現和解勸告制度實質性的運行。各級法院也開始積極嘗試開展和解勸告制度的運行。2010年5月起,首爾家庭法院開始了嘗試,并取得了良好效果,至2010年9月30日,在提交的62個案件中,有48件達成了和解。

    (1)首爾家庭法院的嘗試。為了順利運行和解勸告制度,首爾家庭法院制訂了頗為詳細的運行規則,就和解勸告的對象案件、和解勸告委員的選定、具體的運行程序等做了規定。

    其一,和解勸告的對象案件。考慮案件的類型和性質、對被害人造成的損害程度、加害人非法行為的過程等,可以作為和解勸告對象的案件包括:第一,適合進行和解勸告的案件類型。①刑法上暴行罪、脅迫罪、特殊暴行罪、傷害罪、恐嚇罪以及因此違反《暴力行為處罰法》的罪行。②盜竊罪、特殊盜竊罪、違法使用機動車等罪以及各罪的未遂犯。③損害財物罪、重損害罪、特殊損害罪。④其他被認定有必要進行和解勸告的案件。第二,數個犯罪的情形。考慮和解勸告委員業務負擔和所需時間等因素,對數個犯罪是否可以進行和解勸告,設置如下標準:①加害人一人犯數個性質不同的犯罪的,原則上不進行和解勸告,但如果認定其中的部分犯罪適合適用和解勸告的,僅對該部分犯罪適用和解勸告。②對慣犯不適用和解勸告,對作為競合犯處罰的情形,被害人原則上不超過3人,且各犯罪的總時間間隔原則上不超過6個月。③加害少年為數人的,原則上不得超過5人的案件才適用和解勸告,但數名加害少年與多數案件有關的情形除外。④加害少年為1人,但受害人為數名的情形,原則上不超過3人的案件才適用和解勸告。⑤一個案件中加害人和受害人均為數人的,原則上加害少年不超過5人、受害人不超過3人的案件才適用和解勸告。第三,成為和解勸告對象案件的其他要件。①加害人為犯罪少年或觸法少年。加害少年為虞犯少年的,因還不存在具體的被害人,所以當然排除。此外,被害人是否為少年對和解勸告的開展并無影響,但被害人過小(10歲以下)則排除適用。②事實關系清楚,加害人承認犯罪事實。承認犯罪事實并非意味著坦白,但否認全部或部分犯罪事實,或者主張正當防衛的情形,以及否認對犯罪行為應承擔的責任的,排除適用和解勸告。當然,雖然否認了部分犯罪事實,但是如果該部分為細枝末節的事實,且在警察偵查階段予以否認,但在調查或審理期間又承認的,可以適用和解勸告。③被害人同意。被害人是否同意完全取決于其自由意思表示,只有被害人和保護人(被害人為未成年人的情形)同意參與,和解勸告程序才可能開展。④加害人未明示反對。為達成和解勸告所期待的效果,原則上需要加害少年和其保護人的同意。但《少年法》為了確定和解勸告的期限,并不以加害人的同意為其要件,因為在有些情況下,為了加害少年行為的矯正,有必要進行和解勸告,此時,僅要求被害人必須同意,而對于加害少年和其保護人則要求“未明示反對”,即可進行和解勸告。 其二,和解勸告委員的選任。第一,必要性和適格性。和解勸告不能像以法官為中心的審理一樣運作,而必須以被害人和加害人能動地參與對話會談的方式開展,因此有必要具有專業知識的和解勸告委員的參與。第二,和解勸告委員的委任、任期、報酬。法院院長可以從心理學、教育學、精神醫學、保健護理學、社會福祉學、家族治療學、談判學、家族關系學以及其他與少年保護案件有關的領域中具有專門知識和經歷者中,委任和解勸告委員(《首爾家庭法院關于和解勸告委員的委任和報酬等內規》第2條第1款),任期1年(同內規第2條第2款),和解勸告委員的報酬、旅費、住宿費等費用適用首爾家庭法院調解委員的標準支付(同內規第5條)。第三,實際選任人員情況。首爾家庭法院2010年5月7日共委任了15名和解勸告委員,其中律師5名,具有碩士和博士學位的青少年咨詢專家和糾紛解決專家10名。15名委員分為5組,每組3人,由工名律師和2名其他專家構成。

    其三,具體程序的運行。第一,和解勸告對象案件的選定和對關系人的通知。少年部法官在論新分配的案件時,如果認為符合提交和解勸告委員程序的,可以將“是否屬于適合進行和解勸告的案件和關系人的意思”等內容包括在調查對象中,作出調查命令。如果認定須立即開展和解勸告,則可以省略調查官調查的程序,在確認當事人的意思后直接提請進入和解勸告程序。對于當事人意思的確認,在法官作出調查命令的情形,由負責的調查官進行確認,其他案件由法院參與官或事務官進行確認。經過調查,被判定為提交和解勸告的案件的,法院事務官依據順序將被害人和加害人的人員信息和犯罪事實等通過郵遞或傳真等適當的方式發送給該案的和解委員(1名律師和2名其他專家),以便委員們能夠了解案情。法官或合議庭可以指定和解勸告期限,然后傳喚當事人和關系人以及和解勸告委員,考慮到和解勸告委員們事前可能會與被害人和加害人面談,在期限的指定上要留有余地(大多指定4周以上)。2名和解勸告委員專家,為在期限內順利完成任務和確定當事人的意思,可自由確定事前與當事人之間的接觸期限。第二,和解勸告具體的進行方法。和解勸告在法院準備程序室或調解室進行,為緩和氣氛,法官不穿制式服裝而穿便服。相關人員全部到場后,首先應從被害人和其保護人處取得同意參與和解勸告的同意書,之后法官對參與人員進行介紹,最后朗讀和確認事實關系。爾后,原則上法官應退場,此后程序由和解勸告委員主導。如果金錢賠償成為主要議題,和解勸告可能向民事或家事案件調解運行,和解勸告委員要將程序控制在表達各自立場和意見,尋求案件的核心爭論點和責任范圍,以謀求在損害賠償和防止加害人再犯方面取得解決方案。在和解勸告期限內,雙方圓滿達成合意的,通過制作“和解勸告期限內合意書”,終結程序。加害少年被害人及其保護人等全部簽名后,將原本存檔,副本交付給保護人等。雙方和解失敗時,從和解勸告委員處收到報告的法官,應宣布因未達成合意而終結程序,根據情形,可依據終結之前的審理及時對加害少年作出保護處分。無論是否達成和解,和解勸告委員都應當制作“和解勸告委員意見書”并提交給法官或合議庭。第三,和解勸告期限屆滿后的程序和考慮事項。即便達成和解,因和解勸告只是個人間的合意,不具有法律上的強制力,負責的調查官在和解事項履行完畢之前,須檢查其履行情況,并根據其結果,提出針對加害少年的合適的處分意見。盡管未達成合意,法官在作出決定時,仍然應該參考和解勸告委員提交的意見書等,確認加害少年和其保護人是否為和解作出過努力。

    (2)大法院《少年審判規則》關于和解勸告程序的規定。在首爾家庭法院等實踐基礎上,2012年2月,韓國大法院總結經驗教訓,修改了《少年審判規則》,增設數個條款,對和解勸告的程序做了較為詳細的規定,其中重要內容如下:其一,和解勸告程序的提出和撤回。《少年審判規則》規定法官擬進行和解勸告的,必須取得保護人和被害人的書面同意,同時規定違法少年、保護人和被害人在和解勸告進行過程中,也可以書面撤回之前所作的同意。其二,和解勸告委員會的委任和指定。根據《少年審判規則》,法官可以獨自進行和解勸告,也可以安排和解勸告委員們進行和解勸告。對于和解勸告委員的構成,該規則吸收了首爾家庭法院的經驗,規定“從具有糾紛解決專門素養和能力,或者法學、心理學、教育學、精神醫學、保健護理學、社會福祉學、家族治療學、談判學、家族關系學以及其他與少年保護案件有關的領域中具有專門知識和經歷者中”委任和解勸告委員。其三,和解勸告的原則。《少年審判規則》再次強調恢復性司法的理念,要求“少年部法官和和解勸告委員,應努力促使少年和被害人或地方社會成員等白發性地參與案件和解過程中,使因犯罪遭受的損害得到實質性的恢復,促進少年健全地回歸社會。”

    3.和解勸告制度存在的問題從上述和解勸告制度的立法和實踐來看,對該制度的效果和作為恢復性司法的適當性與否可以初步得出肯定的結論。但是,若要確保該制度的長期效果,還必須解決以下幾個問題:第一,《少年法》上的和解勸告制度僅僅適用于少年保護程序,而不能適用于刑事程序。在刑事程序中僅能適用刑事調解制度,這一刑事調解制度是否屬于真正意義上的恢復性司法仍存在疑問。第二,恢復性司法程序以作為斡旋調解員的第三人介入加害人和被害人的交涉,以促使雙方對話為其主要內容。但依據《少年法》第25條之3的規定,和解勸告制度由少年部法官主導,這有可能損害其公正性、當事人的自律性和中立性等,很難真正解決糾紛。第三,對于經過和解勸告程序達成的合意,其法律性質如何認定完全依據少年部法官的裁量,這同樣存在問題,因此有必要對其法律效果作出具體化規定。與此相關聯,對達成的合意書是否履行這一問題,也應該由專門和獨立的機構進行判斷。第四,對在少年保護案件審理開始之前雙方白發達成的和解,法官在作出保護處分決定時可能無法參考。

    三、韓國恢復性少年司法制度對中國的啟示

    綜觀韓國《少年法》和少年司法過程中恢復性司法有關制度的制定和實踐,可以歸納為以下三點經驗:第一,經過十余年的討論和實踐,少年司法中實施恢復性司法的理念已為大家普遍接受,不僅在法官審判階段強調恢復性司法,而且在警察偵查和檢察官審查階段也積極實施恢復性司法制度,以實現審判前的程序分流。第二,實施恢復性司法的目的不僅在于促使加害少年對受害人遭受的損失給予積極賠償,更致力于加害少年的矯正和回歸社會,這一理念并未僅僅停留在法律條文中,而是貫穿整個運行過程,甚至具體涉及法官的著裝要求。第三,強調專家參與,在諸多程序中吸收法學、心理學、教育學等領域的專家介入,以確保警察、檢察官和法官作出的決定更加科學、合理。 當然,韓國在恢復性司法制度的制定和實施過程中,也出現了很多問題:第一,2008年《少年法》修改時僅僅在法院審理階段導人和解勸告制度,而未能為警察偵查階段和檢察官審查階段提供法律依據。目前盡管可以依據其他法律法規實施警察偵查階段和檢察官審查階段的恢復性司法,但《少年法》上相關規定的缺失導致少年司法中恢復性司法的實施缺乏整體性和系統性,甚至導致與《少年法》的相關規定發生沖突。第二,2008年《少年法》修改時導人法院審理階段和解勸告制度,但最初實踐效果并不理想,在前兩年基本處于空轉狀態,最主要原因在于未能及時出臺具體的操作指南。第三,目前《少年法》上的和解勸告程序僅僅適用于少年保護案件,τ誚銜嚴重的刑事程序能否適用尚存爭議。第四,盡管有專家委員的參與,但恢復性司法的開展和決定的作出,仍由警察、檢察官或法官主導,這可能損害相關制度的公正性和中立性,有違恢復性司法的本意,很難真正解決糾紛。

    我國對恢復性司法的關注由來已久,有關少年司法中恢復性司法的構建也論述頗多。某些地區的司法改革中,在少年司法領域試行的暫緩起訴、圓桌審判、社會調查、司法評估、心理干預、刑事和解、社區矯正等制度,也帶有明顯的恢復性少年司法的要素特征。2012年《刑事訴訟法》修改時,將諸如社會調查、刑事和解、附條件不起訴等具備恢復性司法特征的制度納入其中,也是少年司法的一種新嘗試。但我國各地區少年司法的改革和實施存在較大的差異性和不均衡性,少年司法制度在我國仍處于邊緣位置,相關制度亟待建立。韓國導人少年恢復性司法以來,有成功的經驗,也有失敗的教訓。在我國少年恢復性司法的構建和實踐中,上述韓國的經驗和教訓可以給我們些許啟示:

    第一,盡快制定少年司法的專門法律,將恢復性司法理念納入其中,在總則部分將恢復性司法理念作為少年司法的一項基本原則。同時,從少年司法的實施流程來看,越早實施恢復性司法效果越好。因此,有必要將恢復性司法理念落實到少年司法的整個過程,包括警察偵查、檢察官審查階段和法院審理階段。但需要注意的是,韓國《少年法》僅僅規定了法院審理階段的恢復性少年司法制度,而未將警察偵查和檢察官審查階段的恢復性少年司法制度納入其中,這導致恢復性司法的實施缺乏整體性和系統性,甚至產生沖突。建議我國在制定少年司法的專門法律時,能夠盡量將三個階段的制度納入一部法律之中,以保證其整體性和系統性,避免產生沖突。

    第二,重視具體制度的設置,使制度具有可操作性。韓國《少年法》導人和解勸告制度后的兩年內,該制度實際處于空轉狀態,最主要原因在于未能及時出臺具體的操作指南。首爾家庭法院的嘗試取得了較好的效果,原因則在于其在和解勸告對象案件的選擇、專家委員的選任和具體程序的運行流程等方面均作了具體細致的規定,具有很好的操作性。

    第三,明確警察、檢察官和法官等在恢復性司法過程中的職責和權限范圍,確立其中立而非裁判的地位。恢復性司法強調自愿、和解和修復,因此當事雙方自愿進行談判,自愿達成和解是其應有之義。在此過程中,警察、檢察官和法官等應處于中立地位,而不應由其強行組織和解或判定和解協議的效力。如前文所述,韓國在和解勸告制度的實施過程中,盡管有專家委員的參與,但恢復性司法的開展和決定的作出,仍由警察、檢察官或法官主導,就被各界認為有違恢復性司法的本意。

    第四,重視專家的作用,積極吸收青少年司法和保護各領域專家的參與。幫助青少年經歷符合青少年特點的司法程序,是青少年人權保護的應有之義。因此,在青少年司法過程中,必須積極吸收了解青少年心理、精神、教育狀況等領域專家的參與,才能作出更為科學和有效的決定。但我國現有司法制度從構建到實踐,對專家參與的重視程度顯著不足。韓國設置和解勸告委員的做法,包括委員的組成、委任等具體內容值得借鑒。

    參考文獻

    [1][韓]郭炳善(音):《的回顧和展望》,載《少年保護研究》第26號。

    [2][韓]吳英根:《改正的課題與展望》,載《刑事政策研究》第19卷第2號(通卷第74號),2008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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