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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中小企業;風險投資
中小企業的健康發展,不僅關系到充分就業與社會穩定,還關系到經濟能否持續健康發展。但由于我國的國情及中小企業自身的特點,中小企業在市場競爭中面臨著諸多壓力與挑戰。中小企業內部的技術、管理、人才等方面的不足以及融資困難成為中小企業發展的主要問題。風險投資在我國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深入發展開始嶄露頭角,并且起到了積極的作用。
中小企業融資是一個特殊問題,用傳統方法既很難滿足中小企業的融資需要,也很難防范銀行的風險。因此,利用風險資本促進中小企業的發展無疑是最直接有效的方式。
首先,從風險資本的特征看,其投資對象主要是那些不具備上市資格,無法通過發行股票、債券籌資,同時由于信用低且無可抵押資產的中小型企業和新興企業,其投資目的主要是通過資金和技術援助取得部分股權,促進企業發展。
其次,風險資本進入中小企業也有利于優化資源配置,提高資金的使用效率。在風險資本的運行過程中,出于自身利益的考慮,風險投資公司事前要對項目進行全面、細致的調研分析,嚴格審查項目的可行性,從而在很大程度上減少了投資的盲目性。在資金投入企業后,風險投資公司有一套嚴格的風險控制機制和利益責任約束機制以及嚴謹的投資操作規范,進行嚴格的監管,控制資金的流向和流量,以保證企業真正地把資金應用于技術含量高、效益好的項目上去。
再次,風險資金進入中小企業后,會大大提高中小企業的效益,吸引社會資金對中小企業的再投入,從而可以推動中小企業全面發展,形成良性循環,促進整個國民經濟的持續有效增長。為了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緩解我國中小企業發展的資金瓶頸,除了采取多種間接金融扶持政策以外,設立風險基金,拓展直接融資渠道是一條可行的途徑。
一、中小企業在運用風險投資中面臨的問題
1.投資規模小
我國風險資本受規模、實力的限制,無法進行組合投資、平衡投資來分散風險,缺乏抗風險能力,資金難以快速滾動發展。風險資本不足是風險投資事業不能盡快發展起來的主要原因。
2.缺乏專門人才
由于風險投資涉及公司戰略規劃、企業經營管理、投資、稅務、金融等多學科的綜合專業知識,還要在投融資決策中解決交易結構設計、投資回收與退出等實際操作問題,因而投資基金的經理人員應具有較強工作技術基礎知識、金融投資經驗和高新技術企業管理經驗。我國目前還缺乏具有這種素質的人才。另外,現行人事管理體制也不適應這種人才的培養和成長。沒有投資人才,對投資基金和投資項目的管理就很難達到國外同行水平,投資效果也將大打折扣。
3.政策不到位
首先,目前我國并沒有關于風險基金的法律規定。現行《公司法》缺乏關于風險投資公司的相應規定,依據《公司法》設立的風險投資公司只能按照一般公司設立方式去運行,這勢必會受到《公司法》關于“對外投資不得超過公司凈資產的50%”的限制,從而使風險投資基金和風險投資公司的立法地位不明確,運行管理無法可依。同時,政府對風險投資的支持力度不夠,導致風險投資市場發展緩慢。
二、解決中小企業利用風險投資的對策
1.建立良好的風險投資市場體系
建立良好的風險投資市場體系,關鍵在于建立多元化的風險投資主體和建立相應的風險投資市場機制我國發展風險投資業的當務之急是要建立一批有實力高水準的風險投資管理公司,其資金來源除了加大政府投資力度以外,還應該設法鼓勵投資銀行,大型企業集團,上市公司等參與風險投資,允許商業銀行,保險公司,社會保障基金等機構投資參與組建風險投資管理公司,鼓勵外資成立風險投資管理公司,并積極鼓勵居民從事對科技型中小企業的風險投資,努力培育私人風險投資家,在退出機制方面,可建立高技術產權交易所,以提高交易水平,切實起到支持風險投資股權轉讓的作用
2.加快風險投資專業人才的培養
風險投資的融資很大程度上取決于風險投資家的個人魅力。風險投資天生就具有,高風險、高收益的特征,要求投資主體具有很強的風險意識和抗風險意識,所以風險投資不僅要求從業人員是懂技術、管理、金融、財務等知識的復合型人才,而且還得具備敢于冒險,敢于創新的精神。所以在以后的風險投資發展中,要注重對風險投資人才的培養。新晨
3.加大政府對風險投資的支持力度,改善投資環境,降低投資風險
政府通過財政資金投資:政府財政資金的投入要明確投資方式、管理辦法并做好投資評估。其中,在投資方式上可采取三種方法:第一種方法是提供R&D資金。在這方面國家財政還應保持并加強。這種資金主要投放在基礎性、關鍵性的科學研究方面。它可以以政策為導向。第二種方法是提供投資擔保。如美國、英國、日本、臺灣均設有各種,投資擔保計劃。根據國外的經驗教訓,政府在操作中應控制投資方向。第三種方法是直接投資。這種投資與第一種方法不同,它應按市場型為導向。從比較研究中我們可以看出,政府的直接投資一方面應限定投資領域、投資階段。政府不要直接操作風險投資基金而應委托投資管理公司操作。另一方面,政府對其直接投資部分應加強監管、評估。對管理政府投資的操作人員必須建立合理的、可操作的評判規范。
關鍵詞:創業投資;會計處理;稅收政策;稅收制度
一、我國創業投資發展現狀及其原因
創業投資,是指創業投資企業(或創業投資基金)通過一定的方式向投資者(機構或個人)籌集創業資本,然后將創業資本投向創業企業,主動地參與創業企業的管理,并為其提供增值服務,做大做強創業企業后通過一定的方式撤出資本,取得投資回報,并將收回的投資投入到下一個創業企業的商業投資行為和資本運作方式。據清科公司調查數據顯示,截至2007年上半年,我國已有本土風險投資機構達498家,管理著約800億元人民幣的風險資本。
創業風險投資是促進高新技術發展的推進器。從這個角度講,創業風險投資也是屬于一個比較幼稚的產業,在市場競爭中處于不利的競爭地位,因此,在稅收或者在其他政策上給予優惠,這是世界上其他國家都在實踐的一種做法。
1999年,在全球新經濟浪潮的推動下,在國內“科教興國”戰略的鼓舞下,我國曾掀起過一次短暫的創業投資熱潮。從1985年重新開始探索發展創業投資,當時成立的中創公司是我們第一家真正意義上的創業投資風險企業。這么多年來,我國的創業風險投資也有了一些發展,但是同發達國家相比,發展的步伐還是比較慢的。
2000年,受網絡泡沫破滅的影響,加之缺乏必要的法律制度和政策扶持的支撐,我國的創業投資業很快進入寒冬。從2001年到2004年,創業投資機構數量和創業投資資本數量幾乎是持續性地負增長。
2005年11月,國家發展改革委等十部委聯合《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創投企業管理辦法》),不僅為創業投資基金提供了特別法律保護,而且為制定一系列配套政策提供了法律依據。
創業風險投資發展最關鍵、最核心的因素,應該是它有比較好的退出機制,現在,我們資本市場中創業風險投資的退出渠道還是比較單一,所以創業風險投資事業的發展不光是涉及稅收政策、信貸政策,還有國家從其他方面的扶持政策,特別是資本市場健康發展對支撐創業風險投資的發展應該起到非常關鍵的作用。
風險投資需要稅收的特別關照,主要表現為利用優惠的稅收政策激勵風險投資。稅收優惠能降低風險投資的成本,這是目前世界各國普遍對高新企業投資者采用的優惠政策。稅收優惠能體現政府扶持風險投資的意圖,是促進風險投資發展的有效工具。
二、我國創業投資中的稅收政策
對于創業投資,我國陸續頒布了一系列稅收政策。1991年《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若干政策的暫行規定》指出:“有關部門可以在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建立風險投資基金,用于風險較大的高新技術產業開發,條件成熟的高新技術開發區可以創辦風險投資公司”。1991年,國務院頒布的《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稅收政策的規定》中指出,對經認定的開發區中外企業實行包括增值稅、產品稅、獎金稅、建筑稅等多項稅收優惠。國務院于1996年的《關于“九五”期間科級體制改革的決定》再次強調要發展風險投資,一些部門和地區也在積極探索和推進。國家經貿委2002年《關于用高新技術和先進適用技術改造提升傳統產業的實施意見》,指出:“加大對技術創新的投入,探索風險投資機制。充分利用稅收優惠政策,鼓勵和支持企業采用高技術與先進適用技術進行改造提升。”
2003年3月1日我國開始實施的《外商投資創業投資企業管理規定》以正式立法形式首次對創業投資企業的組織形式、治理機制等作出了規定,其中不乏對風險投資企業稅收的要求。第三十五條就規定:“創投企業應當依照國家稅法的規定依法申報納稅。對非法人制創投企業,可以由投資各方依照國家稅法的有關規定,分別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也可以由非法人制創投企業提出申請,經批準后,依照稅法規定統一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2006年3月1日起實施的《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國家運用稅收優惠政策扶持創業投資企業發展并引導其增加對中小企業特別是中小高新技術企業的投資。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財稅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定。”該《辦法》為創司這種“特殊性質”的企業奠定了基礎的公司規范。
遵照國務院領導“要抓緊制定配套政策”的批示要求,在國家發展改革委和科技部的參與下,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經過一年多的研究論證和反復修改,終于在2007年2月15日聯合下發了《關于促進創業投資企業發展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稅收政策通知》作為《創投企業管理辦法》的重要配套政策之一,必將對我國創業投資業發展產生積極而深遠的影響。這項重要激勵政策的出臺,標志著創業風險投資在我國已經迎來了一個有利的發展時期,創投行業正迎來一個蓬勃發展的春天。
以上法律法規和其他規范性文件加上我國《公司法》、《稅法》、《合伙企業法》和其他規范性文件中的相關規定,初步構成我國風險投資中稅收政策的法律規范體系。稅收優惠政策在我國已運行多年,它作為一種重要的經濟和法律調節手段,對加速我國高新技術企業發展發揮了重要的作用。但對照國外發達工業國家和新興工業化國家先進而完備的有關發展高新技術企業的稅收制度,我國現行的稅收優惠政策還存在著明顯的不足與漏洞,對高新技術企業發展應有的作用還未得到充分發揮。
三、國外有益做法借鑒
運用稅收政策激勵創業投資是發展創業型經濟的必然要求。隨著規模經濟日益讓位于系統經濟,創業型企業在現代經濟中的作用越來越突現,以至于管理學泰斗德魯克在1984年就指出:現代經濟正在從大型公司主宰的經濟向創業型經濟轉變。
創業投資作為“支持創業的投資制度創新”,通過培育和扶持創業型企業,對于促進創業型經濟發展具有重要意義。但是,創業型經濟發展所帶來的擴大社會就業、提升自主創新能力、轉變經濟增長方式等社會效益,并不能內化為創業投資的經濟效益。由于創業投資具有高風險性和規模不經濟性,在其對創業企業進行投資后還往往處于權利義務不對稱的弱勢地位,因此僅僅依靠市場機制來將社會資本轉化為創業投資資本往往要面臨市場失靈問題。針對創業投資所具有的正外部性和市場失靈問題,不少國家都出臺了一系列專門針對創業投資的扶持政策。在種類繁多的政府扶持政策中,稅收激勵政策已經被證明為效率最高而且不會導致創業投資基金治理機制扭曲的扶持政策之一。
(一)美國
在創業投資業最為發達的美國,雖然在有識之士的推動下早在1946年就設立了第一家創業投資公司,但是其后13年里無人模仿設立第二家創業投資公司。
1958年,聯邦政府推出“小企業投資公司計劃”,通過提供低息優惠貸款,支持民間設立“小企業投資公司”后,專門投資小企業的創業投資基金才得以發展起來,并促進了整個創業投資行業迅速起步。但是,由于美國在1969年將資本利得稅率從25%提高到49%,結果嚴重阻礙了美國創業投資業的發展。直到1978年將資本利得稅率降低至28%,1981年進一步降低至20%,創業投資才又得以迅速復蘇。到1986年美國創業資本額達241億美元,是稅制改革前的10倍。特別是為了鼓勵不發達地區創業投資業的發展,聯邦政府還于2000年推出《新市場稅收抵免方案》,對投資低收入地區的“社區發展基金”滿7年的,可從聯邦所得稅中獲得相當于投資額39%的稅收抵免。
近年來,美國一些欠發達地區的創業投資業之所以迅速起步,還得益于不少州政府出臺了比聯邦政府更有力的稅收激勵政策。例如,在印地安那州、佛蒙特州和西弗吉尼亞州等州,合格創業投資基金的投資者可按其對基金投資額的20%到30%申請所得稅抵免。在路易斯安那州,為吸引保險金進入創業投資領域,對投資于合格創業投資公司的保險公司,可按投資額的100%~120%提供公司稅抵免。在科羅拉多、佛羅里達、密蘇里、紐約和威斯康星等州也都有類似稅收政策。
(二)英國
英國目前已成為世界第二大創業投資國,其創業投資規模幾乎占整個歐洲的一半,居遙遙領先地位。據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統計,2001年英國針對處于起步和擴張期創業企業的創業投資占GDP的比重雖然名列第四位,但包括管理層并購在內的創業投資占GDP的比重卻名列前茅,遠遠超過美國。其重要經驗是先后出臺了三項針對創業投資的稅收激勵計劃。例如,為鼓勵個人通過創業投資基金間接從事創業投資,1995年出臺了“創業投資信托計劃”,對專門從事創業投資的“投資信托”(本質上是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設立的創業投資基金),給予三方面稅收優惠:(1)創業投資公司免繳資本利得稅;(2)個人投資者從創業投資公司的所得(包括紅利收益所得和處置創業投資公司股權的資本利得)免繳所得稅;(3)對于持有創業投資公司股份超過3年的個人投資者,可以按其投資金額的20%,抵免個人所得稅。為鼓勵大型實業類公司從事創業投資,2000年出臺了“公司創業投資計劃”。
該計劃規定,開展創業投資業務的實業公司可獲得以下稅收優惠:(1)如果投資于小型加工貿易類企業并持股3年以上,公司可獲得相當于投資額20%的公司稅抵免;(2)如果將投資所得再投資,公司可延遲繳稅;(3)如果在處理創業投資計劃時出現損失,公司可以從其公司收入中扣除損失,以減少稅基。
(三)加拿大
加拿大是創業投資業的后起之秀。1995年以后,在稅收優惠等政策的激勵下,其創業投資業才快速發展起來。據統計,到2001年,加拿大針對處于起步期和擴張期創業企業的創業投資占GDP的比重已列居世界第二。為拓寬創業資本的來源,鼓勵雇員依托工會組織,投資設立“勞工創業投資公司”,聯邦政府對投資者實行相當于投資額15%的稅收抵免。此外,一些省政府還另外對“勞工創業投資公司”的投資者實行地方稅收抵免。
例如,在安大略省和魁北克省等省,還對投資者按相當于投資額的15%提供省政府稅收抵免。為改善區域內起步期企業的融資環境,不少省份對其他類型創業投資公司也制訂有稅收優惠政策。例如,在不列顛哥倫比亞省,對持有注冊創業投資公司股份的當地投資者,可以獲得相當于投資額30%的個人或公司稅抵免。
(四)韓國
韓國的創業投資業在1990年代早期幾乎為空白。1998年,韓國政府通過稅收激勵等政策,大力促進創業投資業發展。到2001年,韓國針對處于起步期和擴張期創業企業的創業投資占GDP的比重,在OECD成員國中已名列第三。其重要經驗是對創業投資實行雙重激勵:
一是對創業投資基金的投資者,凡投資于創業投資基金的公司和個人,如果持有份額滿5年,都可獲得相當于投資額15%的合并所得稅抵扣。
四、完善我國創業投資會計處理與稅收政策的途徑
(一)完善現有稅收政策
從在現行稅制及相關環境框架內的政策選擇分析,現行企業所得稅以實行獨立經濟核算作為納稅人的認定標準。按照這一標準,即使國家工商總局能夠順利推出《合伙企業法》,有限合伙制企業實質上也已經成為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主體,因此單純改變企業組織形式,并不能避免重復課稅。因此,在此情況下針對創投企業的稅收優惠,應順應稅制改革方向,采用法人為企業所得稅納稅人的判斷標準。一是按稅制改革方向確定企業所得稅納稅主體。
按照我國現行企業所得稅以實行獨立經濟核算作為納稅人的認定標準,無論創業投資機構是否采用合伙制,都不能避免重復課稅。但如果稅制改革方向是朝著以法人為納稅人的判斷標準確定納稅主體的方向發展,則創業投資機構采用有限合伙制就可以避免重復課稅問題,因為在這種稅收體制的框架下,凡具備法人資格的納稅人都歸入公司所得稅課稅范圍,不具備法人資格的納稅人歸入個人所得稅課稅范圍。在以上原則下,有限合伙制的創業投資機構就不再是企業所得稅的納稅義務人,重復課稅問題也就迎刃而解。二是對最終投資者的稅收政策:(1)當最終投資者是企業的情況下,應采取投資分紅不計入本企業應納稅所得額的辦法;(2)當最終投資者是個人的情況下,應免除其個人所得稅的重復課稅。對個人投資者獲得的股息分紅和退出時的資本增值,比照國家對股票轉讓所得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的方式處理,鼓勵出資人進入創業投資。
(二)改革企業所得稅中研發費用的扣除辦法
研發費用是指用作為納稅人在一個納稅年度的生產經驗中發生的用于研究開發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的各項費用,是企業實際發生的技術開發費,允許在繳納企業所得稅前扣除。符合條件的,允許再按技術開發費實際發生額的50%抵扣當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條件就是比上年實際增長達10%以上的盈利。然而,初創的風險企業很可能出現虧損,虧損的風險企業就無法享受到該項扣除。最好的辦法是將研發費用的扣除直接和投資者的利益結合起來,采取向投資者退稅的辦法,即允許創業企業以當年產生的研發費用按投資者的投入比例直接去抵扣投資者的其他收益,特別對于個人投資者來說,可以允許他們用分攤到的研發費用去抵扣他們的個人收入從而減少他們的個人所得稅,而如果該項目是由投資基金所組建,那么研發費用可以用來扣除他們投資其他風險企業得到的收益。
(三)創新觀念,改進相關稅收政策
可以更多地借鑒經濟學分析和國際創業投資的實踐經驗,在現有觀念上進行突破,將創業投資機構作為一個“融資中介”,而不是按照現行的做法當作一個普通的企業來看待,在解決困擾我國創業投資發展的稅收環節上,可以采取下列做法:
一是創業投資企業不作為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主體。發達國家在對創業投資的稅收制度安排上,一般將創業投資機構作為一種“透明組織”或“投資管道”投資收益按照協議全部分配給出資人。如果我們可以把創業投資機構作為一個與“投資管道”相類似的“融資中介”,那么創投企業本身就不應成為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主體,而是由出資人在取得收益后按照自身性質繳納所得稅。這種做法既能夠解決長期困擾我國創投業的重復課稅問題,又有利于創業投資機構吸納投資,特別是具有免稅資格的投資主體(如養老基金等)的資金。
二是利用稅收抵免引導出資人投資,支持高新技術產業發展。我國對高科技企業有一定的稅收優惠政策,對高科技企業的投資者卻沒有所得稅方面的優惠。為了鼓勵投資人將資金投入到創業投資行業之中,應采取大力度的傾斜性政策。從境外的做法看,英國和臺灣所采取的投資稅收抵免政策值得借鑒。在投資稅收抵免制度下,創業投資行業的最終投資人可以按照一定的標準,抵免其從其他經營項目中取得的應稅所得。
另外,無論是在創新型稅收政策建議下還是在改進型稅收政策建議下,都可以考慮取消對創業投資和創業投資管理機構的管理費和咨詢費收入征收營業稅及其附加。但對于創業投資管理公司的其他各項收入,應照章征收營業稅。具體來講,凡是創業投資管理企業的“主營業務收入”,都可以享受免征營業稅及其附加的政策,但對于其“其他業務收入”和“營業外收入”,則應照章征收營業稅及其附加。因為從提高創業投資行業的運行效率,以及提高投資質量的角度出發,應鼓勵設立獨立的創業投資管理企業。但按照現行稅制,這會造成營業稅負擔的增加。一些創業投資機構為了規避對管理費收入繳納的營業稅及其附加,采取將創業投資機構與創業投資管理機構合并的方法。但這對于創業投資行業的發展是不利的。其結果是,國家的稅收被規避,而創業投資行業的發展也受到了負面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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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行業深度介入養老金市場,發展養老金業務,從近期來看,是信托公司面臨當前監管和發展瓶頸的必然選擇;從長遠的戰略角度看,也是信托公司擴大自身規模和業務,改變現有的主要盈利模式,提前布局未來金融、消費重要市場,在長時期里分享養老金市場快速發展的巨大商業利潤的戰略舉措。
信托公司深度介入養老金業務的優勢
信托制度以其特有的財產安全保障功能和靈活性,使得養老金信托制度具有廣泛的優越性。我國養老金政策在借鑒國際先進實踐經驗,并經過長期研究論證后選定了“信托型”的模式,也充分證明了這一點。
養老金采用信托模式下,信托業較其他行業的優勢在于:
第一,信托業相對銀行業的比較優勢。在現行的《信托公司管理辦法》中,與銀行在資金來源上要受到資本充足率的限制相比,信托公司可以較少地受自身注冊資本的影響。
第二,信托業相對基金管理公司的比較優勢。信托公司可以經營包括證券投資基金、產業投資基金和風險投資基金在內的所有基金業務,可以根據實業投資和證券投資之間的熱點轉化,靈活地轉變投資的方向,在更大的范圍內分散風險。
第三,信托業相對證券公司的比較優勢。我國信托業經過十幾年的發展,已經在企業改組、資產評估、收購包裝、產權交易、資產托管等方面開拓業務,信托業無論在人才、經驗、資金以及地緣等因素上,都具有了一定的經營優勢,更利于投資銀行業務的開展。
第四,信托業相對委托、的比較優勢。首先,信托因有受托人的中介設計以及管理連續性的設計,因而更適合于長期規劃的財產轉移與財產管理。其次,信托設立方式多樣化、信托財產多元化、信托目的自由化和實務領域寬泛化的特點,使得信托具有巨大的彈性空間。最后,信托中信托財產所有權“名實分離”,受托人承受信托財產的名義所有權,使得伴隨所有權所生的管理責任與風險皆歸屬于受托人,而所產生的利益則完全由受益人享受。
信托公司深度介入養老金業務的模式
首先,直接作為受托人,成為養老金的直接管理者,替委托人(企業和員工)管理養老金,根據顧客的財務狀況、風險厭惡程度和其他市場條件,進行投資組合設計;其次,作為投資管理者,與養老金計劃受托人簽訂委托協議,根據資產組合的設計要求進行具體的投資操作;再次,信托企業可以作為信托產品的設計者,根據養老金的投資需求,設計出滿足其投資需求的,或者作為受托人以及養老金市場參與者的財務顧問,參與養老金市場。
以上三種模式中,信托機構在養老金市場中的核心作用逐項遞減,而信托企業能扮演什么樣的角色,取決于信托企業自身的軟硬件實力和在與其他金融企業的比拼中,委托人選擇的結果,這就需要信托機構發現自身的優勢所在,加強自己在養老金市場中的份額和話語權。
從具體業務來看,還存在以下幾種模式:首先,在市場中運用最為廣泛的是 “2+2”模式,這種模式是由一家機構擔任受托人和投資管理人,而另一機構擔任托管人和賬戶管理人。根據《企業年金基金管理辦法》的規定,法人受托機構設立集合計劃,應確定賬戶管理人、托管人各1名,投資管理人至少3名。由于不合規,如不對現行的“2+2”模式進行改造,預計該模式會逐漸淡出市場,不會成為未來集合年金市場中的主流模式。
其次,是“2+1+N”模式,這種模式是由同一機構擔任受托人和賬戶管理人,銀行擔任托管人并選擇多家投資管理人。具體業務操作流程與上述基本一致,區別在于,托管人由銀行擔任,并且由其選擇多個投資管理人。該模式市場供給主體為取得受托資格的銀行,由于此模式符合投資管理人至少3名的規定并依托銀行龐大的客戶資源、營銷網點和運作經驗,有望成為未來主流模式,銀行也有望憑借其市場領先優勢,在集合年金市場上獲得主動權并占領主導地位。而選擇采用這種模式的信托公司,一般規模較小,無論是操作經驗還是抵御風險的能力都較弱。對于剛剛起步的信托公司來說,選擇這種模式介入養老金業務,既能參與到市場中,獲得寶貴的實際經驗,還能有效的分擔操作風險。
此外,還有“3+1”模式,由同一機構擔任受托人、賬戶管理人及投資管理人,銀行擔任托管人,與“2+2”模式相比,其捆綁程度更高,有利于提高管理效率、降低運作成本,但由于不符合投資管理人至少3名的規定,如不加以改造,預計該模式也不會成為未來主流模式。
信托公司深度介入養老金業務的路徑
摘 要 重慶市從建立風險投資公司開始,經過十幾年的發展,已取得很大的成就,然而,還存在很多問題。重慶市近幾年高新技術產業發展速度明顯加快,但促進高新技術產業發展的資金短缺問題日益突出,發展重慶創業投資仍然十分緊迫。本文分析了重慶市創業投資的現狀,在這個基礎上針對問題,提出了對策和建議。
關鍵詞 重慶市 創業投資 政策建議
一、引言
創業投資是指向具有高增長潛力的未上市創業企業進行股權投資,并為其提供經營管理和咨詢服務,以期在所投資企業發展成熟后,通過股權轉讓實現高資本增值收益的資本運營方式。創業投資是高新技術產業化的“助推器”和“催化劑”,對于促進科技成果的轉化、培育高技術產業和加速知識經濟體系的形成具有舉足輕重的作用,是連接技術創新和經濟增長的一條重要紐帶,為尋求經濟的持續快速增長,大力發展創業投資是十分重要和必要的。
重慶市1997直轄,在直轄之前的1992年重慶市第一家創司――重慶市科技風險投資公司成立,注冊資本為1300萬元。1998年,重慶市又先后在“科技成果轉化條例”,“科技興渝”等戰略決定和政策措施中提出鼓勵發展創業風險投資的意見。2000年8月,重慶市政府增撥1 億元,聯合國家開發投資公司和清華控股,對重慶科技風險投資有限公司進行了增資擴股,資本金增至2. 26億元。2004 年以來,重慶市相繼出臺了《推進高新科技產業化若干規定》、《創業投資管理暫行辦法(草案)》等一系列政策和規定,并設立了高新產業貸款風險擔保資金和重大高新產業創業投資資金。2005年3月,《重慶市重大高新技術產業創業投資資金管理暫行辦法》出臺,成立了重慶市重大高新技術產業創業投資有限公司,計劃每年投入1.2億元資金用于引導、扶持重大高新技術產業化項目的創業和發展。截至2006年8月,重慶市重大高新技術產業創業投資資金已向重慶神州龍芯科技有限公司、重慶前沿生物技術有限公司、重慶重郵東電通信技術有限公司等6個企業進行了創業投資,合計投資2.28億元。目前,重慶市創業投資資金總規模近8億元,投資項目500余個,累計完成投資6個多億,創利稅3000多萬元。
二、重慶市創業投資的現狀及問題
重慶市高技術產業保持較快增長速度與重慶市創業投資的快速發展是必不可分的。2008年,國家發改委數據表明,1-9月,重慶高技術制造業增長速度高于全國平均水平20個百分點,高于西部平均水平8個百分點,高技術產業完成投資額僅低于四川省和陜西省,處于第三位。高技術制造業完成投資35.7億元,新增固定資產4.3億元(見表1)。
2008年1-9月,重慶市高新技術產品出口總額18296萬美元,同比增速25.7%。重慶市高新技術產業的蓬勃發展也能從側面看到重慶市創業投資的貢獻。
然而,雖然重慶市的高新技術產業發展迅速,創業投資備受重視,但是,2008年1-9月,重慶市高技術產業新增固定資產同比增幅低于四川省、陜西省和廣西自治區,不僅如此,重慶市的創業投資行業還存在著下列幾個方面的問題。
1.缺少稅收方面的鼓勵與優惠
國內外創業風險投資業比較發達的地方,都制定了稅收或行業扶持等優惠政策,但重慶還沒有專門針對創業風險投資業的鼓勵與優惠。重慶的創投機構存在著稅賦過重、雙重征稅、不能享受高新技術企業的優惠政策以及現行財務制度不允許創司提取風險補償金用于彌補投資性虧損等問題。
2.創業投資資金中,政府供給資金比例較大,行業限制較多
重慶市的創業投資公司中,政府投資占65%,民間占8%,非上市國有企業占8%,其他創業投資公司占6%,銀行等金融機構占5%,高校占4%,證券公司占2%,上市公司占2%。可以看出創業投資資金主要來源于政府財政撥款,其他方面的資金投入很少。目前,重慶的創業風險投資只能以入股方式進行單一的股權投資,國際慣用、國內一些地方已采用的優先股、可轉換優先股等準股權投資方式還不能進行。
3.創業投資制度不完善
創業投資作為一種特殊的投融資活動,需要有相應的制度進行調整和規范。但重慶市還沒有形成完善的制度來促進創業投資的發展,主要體現在:
(1)目前重慶的創業資金投入仍然沿襲主要靠政府撥款的機制,資金來源比較單一,社會化程度低下,難以建立起有效的投資風險約束機制。
(2)創業投資資本的組織形式和制度安排歸結起來大體上可以分作三類,即合伙制、信托基金制、公司制。這三種制度中,效率最高的是合伙制,其次是信托基金制,再次是公司制。而重慶的創業投資機構目前還是清一色的公司制,未能通過移植采用高效率的合伙制、較高效率的信托基金制來加快創業投資發展。
(3)得到創業投資支持的企業往往是沒有任何業績的新創企業,而且投資取得的股權缺乏流動性。在投資回收以前,投資者往往還必須持續不斷地增資。
4.創業投資退出難
創業投資本身就是資本運作,它的最大特點是循環投資: 投資―管理―退出―再投資。一個順暢的退出途徑的意義表現在實現收益和資本增值、完成資本循環、吸引社會資本加入風險投資行列。投資家只有明晰的看到資本運動的出口,才會積極的將資金投入風險企業。而重慶的創業投資退出不順暢,尤其是創業投資的非上市退出渠道嚴重滯后。如重慶科技風險投資公司這些年就囤積了大量項目,幾十個投資項目中,僅通過轉讓、回購方式退出了5、6個。在投資項目中,持股年限5-8年的占29%,8年以上占45%,還有些項目持股年限已有10年以上,遠遠高于目前全國同行85%的項目持股時間不超過5年的平均水平。
5.專業人才缺乏
國內外的經驗和實踐證明,人才是決定創業投資發展的規模、速度和效率的一個關鍵因素。目前重慶不僅創投機構太少,而且非常缺乏既了解國情、市情,又有科技、金融運作水平和管理能力的獨具特色的創投人才,這已制約了創業投資的發展。
三、推動重慶創業投資發展的政策建議
1.在政策上加大對創業投資的激勵與扶持
世界各國創業投資發展的經驗都表明:有效的政府政策激勵機制能促進資本向高技術企業流動,推動創業投資發展。在制約重慶創業投資發展的諸多因素中,稅收政策無疑是關鍵因素之一。重慶應建立主要通過財政貼息和稅收優惠政策來有效引導并扶植創業投資的政府調控機制,盡可能加大對創業投資的激勵與扶持。根據自身的實際,加緊制定相關的稅收優惠措施。可考慮在重慶高新技術開發區設立創業投資機構,如果其投資收入的70%以上來源于對區內高新技術企業的創業投資,則由企業申請,經高新區管委會審核認定,按照高新技術企業的稅收優惠政策執行。允許創業投資機構按其投資額提取不超過3%的風險準備金,用于補償投資性虧損。同時,制定配套的激勵政策,如利用政府資金為重慶市的創業投資公司提供擔保;通過政策傾斜,鼓勵重慶市單位購買市內高新技術產品。
2.積極引進國外創業資本
引進外國資金,促進海外資本跟進,有利于創業資本的規模擴大和結構優化,應積極發展國際合作伙伴,加入國際創業投資協會等國際組織,學習國際上企業孵化器的運作方式和運作規則:第一,可與海外投資機構建立緊密型合作關系,定期或不定期的互通信息、培訓、參加國際會議等加強相互間的溝通;第二,與海外交流建立國際上的姊妹園區關系,聘請國外風險投資機構的管理人員或者有關專業人員擔任本土風險投資機構的管理人員,也可將我們的管理人員送到那里參與管理學習;第三,合資或者獨資建設海外扶助基地。
3.建立多元化風險投資退出渠道
在目前我國退出機制不完善的情況下,重慶創投業應靈活多變,打破成規,結合國情和市情,從以下方面進一步拓寬創業投資的退出渠道:
(1) 調整并購、出售政策。從風險資本的購買和出售兩個方面進行政策調整,進一步加大扶持力度。從購買方來說,可考慮是否允許并購高技術企業的并購支出相應抵減所得稅征稅額,投資于高科技企業股權所獲得的股權收益是否可以適當降低稅率等。從出售方來看,可考慮增設特種財產轉移稅取代營業稅,提高創業投資機構提取風險準備金比率,采用不同于金融機構的不良資產計算方法等。
(2) 鼓勵海外創業板上市。放寬對國內企業到海外上市的各項審批條件和有關限制性規定,證監會和有關部門應對境外上市企業按國際通行的準則去引導和監督創業企業,實行嚴格審查和鼓勵相結合的方式。
(3) 簡化企業破產清算程序。目前有關部門已經制定了有關清算運作的程序和管理辦法,但企業清算除了需要合作雙方在利益(損失) 的分配上進行談判協調外,還牽涉到諸多方面,是一項復雜費時的工作。所以應改善清算條件,簡化清算手續,加快企業的破產清查工作,以利于創投企業盡快收回投資資金。
4.加強創業投資人才培養,建立人才交流平臺
創業投資的發展離不開人才的培養和引進。為此要抓緊制定重慶市創業投資相關人才的培養計劃及有關優惠政策,創造條件,吸引人才,要努力營造能夠充分體現人才自身價值的環境,吸引包括出國留學人員和國外從事創業投資業務的精英,來從事創業投資事業。結合創業投資中介市場的創辦,建立一個專門推介創業投資人才的創業投資人才交流中心,通過優惠政策,招聘國內創業投資發展比較早的地區富裕的創業投資專業人才來重慶工作。加強重慶創業投資職業經理人隊伍的培養。要充分發揮現有復合型專業經營管理人才的作用,要有計劃地對一批技術專家進行企業管理、資本運作等金融投資方面的培訓,使其知識結構能夠達到創業投資管理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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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養老保險基金 投資管理模式 國際比較
在人口老齡化程度日益加重的形勢下,養老保險遭到了巨大的沖擊,養老保險基金的資金短缺問題非常嚴重。面對這種嚴峻局勢,各國都將養老保險基金的保值、增值問題作為確保其養老保險基金充足的首要議題。符合國情和科學發展要求的養老保險基金投資管理模式,自然成為世界各國養老保險基金投資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
一、國際養老保險基金投資管理模式的比較
(一)投資管理主體比較
(1)政府主導型。所謂政府主導型,即政府作為養老保險基金的投資管理主體,同時創建一個專門機構,來負責養老保險基金的投資運營,并代表國家統一管理養老保險基金。美國、新加坡、日本、中國都是以政府作為投資管理的主體,但不同國家的機構設置也有所不同,美國主要是由財政部進行公共養老金的投資管理,同時國家頒布相關法律來監管對私人養老金的投資;新加坡通過中央公積金局來管理養老保險基金的投資運營,中央公積金局隸屬于國家勞工部;日本則是通過厚生勞動省將儲備基金直接寄存到政府養老基金投資部之中,由其管理儲備基金。中國由中央政府下設相關部門來負責社會統籌基金的管理,投資在個人賬戶上的基金實行的是屬地管理,中央政府為模式的最終擔保人。在政府主導模式下,政府作為受托人直接控制著養老保險基金的投資構成。它的優點是政府自始至終都以主要決策人的身份對養老金的投資全權進行監管,管理簡便,成本較低;管理機構能很容易地對基金進行實時監控,且擁有較高的法律地位,這就確保了基金的安全。缺點是透明度不高,很難獲得較高的回報率并且可能會因為政府的調用而造成基金的虧損。
(2)混合管理型。混合管理型,即一部分基金由受托人直接進行固定收益投資,而對風險收益部分的投資則托付給專業的投資管理人去運行,其投資管理主體為政府認定的公立性組織。瑞典的養老金制度,分為名義賬戶緩存基金和強制性個人賬戶。其中大部分資金作為緩存基金,實行的是現收現付財務模式,平均交由四大國民養老基金管理公司投資運營,根據比例限制進行投資,包括證券、固定收益產品等。而剩余資金被記入個人賬戶,采取清算模式,政府設立了個人賬戶養老金管理局(PPA),PPA負責管理并直接運營1/5的資產,投資指數化債券和股票市場,其余4/5的資產則通過招標選擇幾百家基金公司,個人可從中選擇最多五個公司進行投資。這種模式的特點不僅體現了政府部門參與其中進行監管的強制性,而且體現了個人進行選擇投資的自主性,因而大大降低了管理成本,也便于民主監督。
(3)私營管理型。私營管理型是指由政府以公正、透明的方式選拔出的私營機構作為養老保險基金的投資管理主體,而不是以政府或下設的公立性機構為投資管理主體。作為受托人,政府只行使一般監督權,不過多控制和干預對養老保險基金的具體投資行為,而私營機構則有相對較大的自由權來管理養老保險基金的投資。私營管理模式的代表國家是智利。智利通過私人的養老金基金管理公司進行養老金的征收、管理和投資,政府不能干預公司的管理經營活動,僅在政策上給予支持,在法律上加以制約。這種模式下,受托管理機構可以自由地進行投資活動,使養老金與資本市場有機的結合,收益率較高,同時還推動了資本市場的發展;引入競爭機制,管理成本得以下降;政府雖不直接插手基金的投資運營,但卻充當著監督人的角色;透明度和靈活性較高。
(二)投資渠道管理比較
在投資渠道的管理方面,可將養老保險基金的投資管理分為謹慎人模式和嚴格數量限制模式,劃分的依據為政府對養老金投資渠道的限制程度。
(1)謹慎人模式。謹慎人模式,是指對基金資產投資類別(如投資比例、投資品種)不做任何定量的規定,但要求投資管理人必須像一個“謹慎的商人”對待自己的財產那樣考量到任何一個投資行為的各種風險因素,創造一個最有利于養老保險基金分散和規避風險的組合。采用此種模式的通常是“市場自由化”程度較高的國家,如美國、日本、新加坡等。日本自1998年起開始實行謹慎人模式,規定大約為養老保險基金20%的基金可投資到國外資產上。在經合組織的《聚焦2013年養老金市場》的報告中,2012年日本政府投資于現金及存款的養老金比例僅為5.1%,而投資于其他(如房地產、貸款等)的比例則高達46.1%。在新加坡,養老保險基金的投資管理是由獨立于養老保險基金及其投資收益的政府機構負責的,政府可以自主決定基金的國外投資比例,把超額盈余收益“存儲”為存款,作為“國家的未來”的應急儲備。美國的養老金托管委員會根據謹慎人原則的標準制定了宏觀的投資政策,政府并沒有對養老保險基金的投資渠道做具體的限定,由于其國內證券市場十分發達。因此,國外資產投資比例相對較低,只有11%。此種模式的優點在于可以調動養老保險基金管理者的創造性和積極性,能充分發揮市場的作用;管理者可以根據市場環境的變化及時對投資組合做出調整,最大程度實現養老保險基金的保值增值,具有較強的靈活性。但是這種模式的實行需要發展水平較高的資本市場和完善的金融監管系統來作為支撐,并且對管理者的要求也很高,要對“謹慎人”原則的法理和要求有充分的認識以及心理認同。
(2)嚴格數量限制模式。嚴格數量限制模式是指由養老保險基金投資管理機構指定投資工具及其比例結構,如規定養老基金只能投資于現金與存款、債券、股票,且都限定了一定的比例。并要求管理者對養老保險基金的投資運營必須按照規定進行,從而在合理范圍內控制對基金投資運營的風險。歐洲大陸法系國家和部分發展中國家是采取這種模式的代表國家,以瑞典、智利、中國為例。例如,智利頒布相關法律嚴格規定了養老金的投資范圍和投資比例,要求必須投資于法律、央行和養老保險基金管理局專門批準的投資工具。為防止養老金投資到單一項目上,使投資的風險加大,法律規定養老金的投資上限不能超過養老金總額的30%,但對政府債券的限制則相對寬松。不過隨著市場的發展,投資范圍和投資比例也逐步得以放寬。瑞典對養老保險基金的投資是很保守的,2012年養老金的投資組合分別為:現金及存款2.4%、債券58.1%、貸款0.3%、股票9.4%、不動產3%、共同基金26.7%、其他0.1%。此種模式的優點是能控制養老保險基金投資組合的整體風險,同時也能降低運營成本;對資產的投資規定比例,這樣若投資失敗也不會使基金破產。但是在具體實踐中,由于對風險控制的簡單考慮,面對多變的金融市場環境,限量監管缺乏彈性,從而可能導致資產的收益遭到損失。通過這兩種投資渠道管理模式的對比,不難發現,實行謹慎人模式的大多為發達國家,采取嚴格數量限制模式的則是發展中國家居多;由于采用謹慎人模式具有較高的投資回報率并能推動國際投資,因此越來越多的國家正逐漸由嚴格數量限制模式向謹慎人模式過度。盡管二者的最終目標都是實現養老保險基金的穩健投資,而且也顯示出某種融合的發展趨勢,但兩者之間的差異將存在很長一段時間。
二、對我國養老保險基金投資管理模式的幾點建議
(一)完善養老保險基金投資的相關法律制度,加強對投資風險的監管
2010年頒布的《社會保險法》規定,社會保險基金要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按國務院的規定進行投資運營,實現保值增值,不能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而挪作他用。雖然該法的出臺填補了我國社會保險相關法律的空白,但是并沒有明確提出對社會保險基金投資渠道和方式的具體管理辦法。因此,建議政府盡快建立起相關法律法規,來對養老保險基金進行管理,并確定監管部門的職責及其追究措施,完善監管體系,對養老保險基金的投資做出嚴格規定,控制投資風險,抑制過度投資,從而形成全方位的養老保險基金投資的安全管理機制,營造一個良好的投資運營環境。
(二)逐步放寬對養老保險基金投資的管制
隨著我國金融市場的發展,現在實行的嚴格數量限制模式應該并且也能夠向謹慎人模式逐步過渡,使投資組合實現多元化。建議逐步放寬對養老保險基金投資品種的限制,拓寬其投資渠道和投資范圍。適當降低對銀行存款和國債及政府債券投資的最低比例限制,并適當放寬對高風險資產數量的限制。允許養老保險基金持有更多的股票、公司債券等,并可以嘗試把少量基金投資到風險投資公司。此外,應該逐步放寬對國際資產投資的資金限制,這樣不僅有利于保證養老保險基金的靈活性,以調整到更好的資產組合結構,有效降低投資風險,同時也有助于提高我國對外開放的水平,以便更好地順應國際資本市場一體化的發展趨勢。
(三)堅持“安全第一”原則
作為最重要的社會保險基金,養老保險基金具有普遍需求、地位特殊、長期積累、管理復雜的特征。因此,實現保值增值是養老保險基金投資管理最為重要的目標。我國養老保險基金的投資范圍需要從投資國債和銀行貸款逐步轉向其他收益――風險比較高并且風險可控的金融產品。但是,由于養老保險基金的特殊地位,基金的風險管理要比追求超額收益更加重要。所以,我們必須堅持“安全第一”的原則。首先要保證將較大比重的資金投資于固定收益類產品,獲得基本收益,而后再將適度比例的資金配置到風險資產之中,獲得超額收益。
(作者單位為遼寧大學人口研究所)
[作者簡介:張文婧(1992―),女,內蒙古赤峰人,遼寧大學人口研究所社會保障專業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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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風險投資的涵義、特點
(一)風險投資的涵義
風險投資(Venture capital),又被譯為創業投資、風險資本。根據美國全面風險投資協會的定義,風險投資是由職業金融家投入到新興的、迅速發展的、有具大競爭潛力的企業中的一種權益資本;根據歐洲風險投資協會的定義,風險投資是一種由專門的投資公司向具有巨大發展潛力的成長型、擴張型或重組型的未上市企業提供資金支持并輔之以管理參與的投資行為;聯合國經濟和發展組織的24個工業發達國家在1983年召開的第二次投資方式研討會上認為,凡是以高科技與知識為基礎,生產與經營技術密集的創新產品或服務的投資,都可視為風險投資;我國《關于盡快發展我國風險投資事業的提案》中認為,風險投資是一種把資金投向蘊藏著失敗危險的高科技及其產品的研究開發領域,旨在促進高科技成果盡快商品化,以取得高資本收益的投資行為。
在此基礎上,筆者將風險投資定義為:一種由專門的投資公司或專業投資人員在自擔風險的前提下,通過科學評估和嚴格篩選,把資金投向有潛在發展前景的新創或市值被低估的公司、項目、產品,并以其長期積累的經驗、知識信息網絡輔助企業經營以獲取資本增值的投資行為。
(二)風險投資的特點
簡單的說,風險投資是指由風險投資者提供風險資本,風險投資公司以風險企業為投資對象進行投資、管理、運作的一種融資過程與方式。風險投資本質上是一種追逐高利潤、高回報的金融資本。風險投資的目的不是單純為了獲取股息而長期持有風險企業股份的投資行為,而是通過退出投資賺取與之承擔的高風險相對應的高額利潤,這就要求風險投資家要在一定時間以一定的方式結束對風險企業的投資與管理,收回現金或有流動性的證券,從而給投資者帶來豐厚的利潤。
風險投資是高科技產業的助推劑,它在高科技產業化的關鍵時刻切入,填補了高科技產業化過程中,研究與開發階段的政府撥款或企業(個人)自籌與工業化大生產階段的銀行貸款之間的空白,使高科技產業化的各個環節由于有了資金的承諾而成為可能,在促進高科技產業的發展方面發揮了重要的作用。風險投資自產生開始就與高新技術企業密不可分,二者的融合是源于彼此的內在需要、符合兩者本質特性的自然結合,也正是這種互利的融合決定了兩者之間的作用關系不僅僅是單向的,而是一種雙贏的關系,所以完善和發展我國風險投資非常重要。
風險投資是在市場經濟高度發達的背景下產生的,我國風險投資事業的發展必然要經歷一個長時間的過程,要隨著中國的科學技術和綜合國力的提高才能逐漸成熟。從另一個角度來說,為了我國知識經濟的發展和綜合國力的提高,我們必須要堅定不移的發展中國的風險投資事業。現在我們正面臨21世紀的大挑戰,挑戰的內容包括三方面:第一方面是知識經濟將會成為新的社會形態,第二方面是虛擬經濟將會成為新的經濟活動模式,第三方面是網絡經濟將會成為新的經濟運行方式。這三方面的挑戰對我們而言是嚴峻的。
二、我國風險投資的鼓勵措施
國外對于發展風險投資的鼓勵措施主要體現在稅收的優惠上,而且優惠的力度相對較大。相比之下,我國目前在稅收方面對風險投資業的優惠政策還十分有限,力度也不夠,很多地方還存在雙重征稅的現象。另外,許多國家對于風險基金的出資人和管理人都有一套約束和激勵措施,但是這些措施在我國還沒有得到法律上的認可。
目前我國對于投資者在稅收方面的優惠政策還存在很大的問題。同時,出售風險資本的股份獲得的資本利得能否減免稅,遭受的損失能否抵稅,這些是出資者關心的問題。只有采取切實有效的鼓勵措施,讓出資者愿意將自己的資金投入到風險資本市場,這樣才能增加我國風險資本的來源,推動我國風險投資業的發展。不僅對于出資者,對于風險基金管理公司來說,采取一定的鼓勵政策也是必要的。
在我國的稅收法規中,對從事投資活動的外資企業并沒有相應的鼓勵措施,原有的對生產型外資企業的稅收優惠政策在從事投資活動的外資企業中并不適用。1995年頒布的《關于外商投資企業從事投資業務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中,對于專門從事投資業務的外商投資企業適用稅收優惠問題有這樣的規定:投資公司按照有關法規從事投資業務及與投資有關的其它業務,不應享受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的有關稅收優惠待遇。外商投資企業從其境內投資的企業取得的利潤,可不計入本企業應納稅所得額,但與該投資有關的可行性研究費用、投資貸款利息支出、投資管理費用等投資決策實施中的各項費用和投資期滿不能收回的投資損失等,不得沖減本企業應納稅所得額。境內投資利潤(股息)以外的其它各類所得,應依照稅法規定計算納稅。
風險投資的受資公司主要是各類高技術企業。目前我國對于風險投資受資公司在所得稅上的優惠政策主要表現在對新辦的高技術企業自投產年度起免征所得稅兩年。但實際上,這是一種低效的優惠措施,因為只有大約30%的高技術企業在前兩年就能夠獲利,而絕大多數的高技術企業并沒能享受到這一政策所能帶來的好處。
在增值稅方面,我國實行的是生產型增值稅,而發達國家實行的是消費型增值稅。對于資本有機構成高、技術附加值高的高技術產業,實行消費型增值稅的企業實際上享受了提前抵扣稅款的權利,相當于得到了國家提供的一筆無息貸款,極大地降低了風險投資者的投資成本和投資風險,提高了風險投資者的預期收益。
三、我國風險投資存在的問題
1.風險投資機構的組織形式單一
在2006年6月1日之前,我國風險投資機構主要是采取公司制。而不是有限合伙制或信托制。公司制是指風險投資機構以股份公司或有限責任公司的形式設立。公司制是最早出現的風險投資組織形式。隨著新修訂的《合伙企業法》的實行,有限合伙制在我國也得到了確認。有限合伙制最初產生于美國的硅谷,它由兩部分人組成:普通合伙人與有限合伙人,前者是資金管理者,后者是主要投資者。通過有限合伙公司而不是直接投資于風險企業,投資者把許多工作如選擇、組織、管理和最終的退出清算都委托給普通合伙人。這兩者并不能說誰好誰壞,主要是受到投資環境和政策的影響。而法國的信托制是限定為合同行為,即基于信任將財產全部(或部分)轉移后,依據合同而為受益人(或特定目的)管理或處分財產。
2.風險投資契約關系設計不完善與資金來源狹窄
我國的風險投資契約關系中普遍存在著道德風險和信息不對稱造成的逆向選擇問題。各投資主體之間契約關系松散,激勵約束執行不到位。我國目前的風險投資公司(風險投資家所運營),大多數在投資后對于風險企業的管理參與度很低,有的甚至根本沒有參與管理,即使參與管理,效率也并不高。而有關風險投資的書籍則是非常多,在這些書里都只是把風險投資的契約關系做為很小的一部分來寫,其實契約關系在風險投資中是最為重要的。
現階段我國風險資本來源主要是海外投資、上市公司、政府撥款資助、科技企業和民營資本企業。政府所提供的資金占絕對的優勢,造成投資結構的不均衡。導致了競爭的缺乏和運行的不規范,以及效率的低下,同時融資渠道的狹窄,則直接導致了風險資本的規模較小。在美國和歐洲的風險投資市場越來越大作用的投資天使(擁有雄厚經濟實力和豐富的管理經驗的投資家,能夠直接參與企業的生產與管理)在我國還未出現。另外,我國資本市場結構和層次還不完善,產品品種不但很少,而且很不均衡。不過隨著近年來民間資本的快速發展,這一局面將得到很大的改善。
四、促進我國風險投資發展的策略
針對我國風險投資存在的以上問題,提出如下的發展策略:
1.發展規范風險投資主體
一是風險投資公司。我國一些風險投資公司是以政府出資為主,由此帶來資產所有者虛置、錯位和預算約束軟化等問題,不利于風險投資發展。需要對這部分風險投資公司加以調整,實施所有權與經營權相分離的治理結構,政府不能對風險投資公司運作橫加干涉,經營管理者必須與原所在單位割斷聯系并作出承擔投資風險責任的承諾。政府出資起帶動作用,在公司發展步入正軌、能獲取較高利潤時,政府資本應該退出,讓其他社會資本介入。二是風險投資基金。用私募或公募方式籌集風險投資基金是擴大風險資本的主要手段,也是發展風險投資主體的方向。與風險投資公司相比,公募基金的集資規模大,作為一種金融工具,與金融機構具有天然的聯系,在設立運作一段時間后可申請上市,這對投資者極具吸引力,容易大規模積聚資金。
2.拓寬資金來源,實行風險投資主體多元化
我國應拓寬資金來源,實行投資主體多元化。政府應逐漸淡出投資人的角色,鼓勵更多的民營和個人資本參與到投資中,以規范市場運作。除了借鑒國外發展產業風險投資的經驗,在控制金融風險的前提下,使從事養老基金、保險基金、住房基金等民間機構投資者以及一些具有良好市場業績的上市公司作為戰略投資者來介入風險投資領域,將為我國風險投資的發展提供良好的直接融資來源與渠道,促進我國風險投資的發展。把民間資本引入高新技術風險投資領域,通過資本與技術的結合,讓資本最大增值。從國際經驗來看,外國風險資本的介入也是發展本國風險投資的重要依托。我國應減少對風險投資限制、制定健全有關風險投資政策,并提高它們的透明度,促進外國風險資本關注,吸引外國風險投資資本,使其支持中國高技術企業的發展,這也是我國風險投資拓寬資金來源發展的重要渠道。
3.優化風險投資的投資環境,加快制定有關風險投資的法令法規
建立規范風險投資運營機制的法律制度,發達國家的成功經驗表明,立法和監督是促進風險投資健康發展的保障。風險投資是為風險企業提供創業資本,通過管理上的參與將科技成果"孵化"為現實生產力的特殊投資,它不同于任何形式的傳統投資。風險投資是一種法制化的市場行為,必須有完善的法律法規。因此,嚴格規范風險投資的運營機制,是保證我國風險投資業健康發展的必要措施。與之相適應我們需要盡快制定相應的法規和管理辦法,完善保護知識產權的法律制度,降低風險資本的獲得成本,提高風險投資的平均收益率水平。
4.加快風險投資中介機構及項目評估機構的發展
風險投資中介機構是運用各種金融工具為籌集者和投資者服務的專業性機構,包括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投資顧問、資信評估機構、技術信息咨詢機構、專業市場調查機構等專業機構。建立具有高度權威性的投資項目評估專門機構,由有經驗的評估專家對風險投資項目經行評估等專業服務,以指導投資者進行有效的投資。
5.培養高素質風險投資人才
【關鍵詞】私募基金 監管 研究
一、私募基金的定義及類型
(一)私募基金的定義
私募基金在我國的發展歷史不長,根據我國的監管機制要求,私募基金更為準確的概念應該是契約型私募基金。2014年8月,中國證監會對外了《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這是第一部針對私募基金的法律規范,意味著私募基金正式被納入到金融行業的監管體系之中。在私募基金的各種形式中,契約型私募基金因為其具有發行成本低、運行機制靈活、管理操作簡單易行等明顯優勢,成為我國私募基金發展的主要形式。
契約型私募基金,就是指當事人各方基于特定的投資目的,共同簽訂的一份基金投資管理合同(或者是契約),在這份合同中委托人與受托人各自明確雙方的權利與義務。在私募基金運行管理過程中,委托人即為投資人,而受托人包括私募基金的管理人和私募基金的托管方。
私募基金中的“私募”定義,是“公募”的對稱。私募是指定向、非公開發行的意思,而公募則是不定向、公開發行之意。
在中國證監會頒布實施的《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中,定義私募投資基金,是在我國范圍以特定投資為目的設立的,只能夠向投資者以不公開方式募集資金的基金。當然,目前國內學術界對于私募基金的定義也存在不同理解:有的著眼于私募基金與公募基金的區別,強調發行方式的非公開、定向的特征;有的則傾向于私募基金相比公募基金具有更大的風險、更高的收益特征,等等。
二、我國私募基金發展的歷史
我國私募基金發展歷史并不長,基本伴隨著中國金融市場的發展逐步壯大。私募基金的發展歷史大致可以劃分為五個階段:
(一)初期萌芽階段
這一階段從1992~1996年。我國第一支外資私募基金是1992年美國國際數據集團(IDG)設立發行。1992年隨著上海證券交易所與深圳證券交易所的陸續設立,證券公司的部分大客戶開始將自有資金委托證券公司代客理財,這也是私募基金最初發展過程中不太規范的一種發展模式。
(二)發展起步階段
這一階段從1997~2000年。這個階段,國家政策開始逐步扶持各種風險投資,得益于風險投資的快速增長,私募基金也開始逐步發展起來,這一階段的私募基金存在形式以各種投資咨詢公司、投資管理公司為主導。
(三)調整管理階段
這一階段從2001~2004年。這一階段由于國際互聯網泡沫的破滅,影響到風險投資的發展,使得我國私募基金行業也面臨重大調整。同時伴隨著股市長期進入熊市階段,私募基金進入了調整管理階段。
(四)恢復發展階段
這一階段從2005~2008年。這一階段迎來了中國股市的新一波牛市,中國的投資者信心也迅速恢復,在這一背景下私募基金也逐步恢復并快速發展起來。尤其值得一提的是,我國修訂后的《合伙企業法》為私募基金后期的快速發展奠定了法制基礎。
(五)快速增長階段
這一階段從2008年至今。盡管2008年爆發了全球金融危機,但是我國資本市場的發展更為有序、健康。隨著中國證監會一系列創新業務的不斷推出,私募基金也迎來了難度的發展機遇。特別是2014年5月國務院頒布實施了《關于進一步促進資本市場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一般通稱為“新國九條”),其中明確提出了“發展私募投資基金。按照功能監管、適度監管的原則,完善股權投資基金、私募資產管理計劃、私募集合理財產品、集合資金信托計劃等各類私募投資產品的監管標準。”私募基金迎來了快速發展的春天。
三、我國私募基金監管存在的問題
我國私募基金在不斷發展壯大的同時,也需要科學的監管。政府機關和資本市場對私募基金的監管措施、方法和體系也在不斷優化,但是監管過程中仍然存在一些問題,具備表現在下面三個方面。
(一)私募監管的法律體系不夠完善
目前,我國私募監管的法律主要是:2003年頒布實施的《證券投資基金法》(2015年修訂);2016年頒布實施的《私募投資基金募集行為管理辦法》等。《證券投資基金法》著重是對公募基金進行監管和規范,其中關于私募基金的監管涉及并不多。2016年頒布實施的《私募投資基金募集行為管理辦法》,也主要是集中于投資者適當性管理、私募基金管理人資格等方面的規范。目前資本市場沒有一部專門針對私募基金的法律規范。
(二)私募基金的主體適當性存在問題
目前發行私募基金無需到國家工商管理部門進行登記注冊,只需要到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進行備案。私募基金的發行過程中涉及的主體包括:基金委托人(投資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投資合作的券商或者期貨公司等。但是上述的主體都不是嚴格意義上的商事主體。
(三)私募基金資金來源的問題
私募基金的委托人(投資者)的類型包括:個人投資者、機構投資者,還有企業法人、各類社保基金等。從資金的來源看,這其中極有可能吸收個人投資者的非法收入、企業不合規的資金等。此外,還有部分機構投資者利用私募基金監管上的漏洞進行分倉交易。對于上述這些問題,私募基金的監管都沒有非常明確的應對措施。
四、國際上其他國家私募基金監管的經驗
從私募基金的發展來看,美國相應的金融產業遠遠要比國內發達。因此美國的私募基金監管經驗值得我們進行借鑒。
(一)對私募基金監管要有一套完整的法律體系
以美國為代表的發達國家對于本國的私募基金監管,并不是簡單一兩部法律進行完全概括。美國針對私募基金進行監管的法律包括專門的《證券法》,還包括總統簽署的各類法案,還有各州自行制定的《藍天法》等。
(二)私募基金的良性發展需要一個多層次的金融市場支持
從整個金融市場發展的歷史看,私募基金是金融創新的一種較為成功的實踐。私募基金市場之所以能夠較為順利的得以快速發展,與發達國際良好的金融環境、有序的金融市場密不可分。私募基金的發展,既需要暢通的投資資金來源,也需要基金具有良好的管理能力,還需要一個流動性充足的投資交易場所。私募基金需要三個暢通的渠道:融資渠道、退出渠道和投資渠道。
五、我國私募基金監管改進的建議
針對我國私募基金監管存在的問題,結合發達國家的監管經驗,本文對于我國私募監管工作提出了如下四個方面的改進建議。
(一)進一步完善私募基金的準入
目前我國私募基金發行只需要基金管理人向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進行備案即可。針對這一問題,可以從如下三個方面完善私募基金的準入:
1.加強對基金管理人資質的管理。2016年中國證O會頒布實施的《私募投資基金募集行為管理辦法》對于基金管理人的資質提出了更為明確的要求。當然這個規定仍然是著眼于規范各類私募投資機構擔任投資顧問角色的規范性要求,對于私募投資機構自己擔任管理人反而沒有那么高的要求。從管理人資質要求看,應該進一步明確其注冊資本、企業法人、重要投資經理的過往投資經歷要求、技術系統要求等。
2.加強對委托人資格的管理。2016年中國證監會頒布實施的《私募投資基金募集行為管理辦法》對于投資者的門檻進行了規定。但是在具體操作中仍然面臨如何對投資者資質進行實質性檢查的難度。
3.加強對基金的資金來源管理。在私募基金的實際運行過程中,肯定會面臨違規資金借道私募基金通道進入金融市場的問題,甚至還有反洗錢的問題存在。因此,在具體操作中,需要監管部門明確規定如何檢查私募基金的資金來源合法性問題;同時對于違規、違法通過私募基金通道進入金融市場的資金如何處理也需要明確規定。
(二)進一步完善私募基金投資環境
私募基金投資需要良好的融資渠道、退出渠道和投資渠道。要確保這三個渠道的暢通就必須進一步完善私募基金投資環境。
1.加強對私募基金投資托管的管理。目前私募基金實現財產托管制度,但是能夠提供托管服務的僅僅只有有限的商業銀行和少量的證券公司。這些金融機構提供的托管服務也缺乏高效性,無法滿足私募基金投資決策的實時性、流動性的要求。因此,應該盡快建議私募基金托管管理制度,拓寬托管機構范圍,明確托管服務要求,并適時制定統一的行業標準。
2.完善私募基金的稅收制度。2016年5月份,我國開始全面推廣增值稅制度,逐步取消營業稅。2016年底,我國財政部、國家稅負總局下發的“140號文”中明確“資管產品運營過程中發生的增值稅應稅行為,以資管產品管理人為增值稅納稅人。”但是,對于私募基金到底適用那種稅負、何種稅率并沒有明確統一的規定。因此,應該盡快對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本身的稅收制度予以明確。
(三)進一步完善私募基金退出機制
我國的法律對于私募基金份額轉讓等提出了明確的合格投資者資質條件,但是對于由于繼承、強制執行、企業分立等情形導致的私募基金份額轉讓卻沒有明確規定。因此,需要盡快放開私募基金進入交易所場內交易或者通過柜臺市場交易,拓寬私募基金退出機制,增強私募基金的流動性。
參考文獻
[1]宋芳,柏高原.美國私募基金監管法律制度研究及對我國的啟示.理論與現代化,2012(9).
[2]王瑜,曹曉路.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法律監管.社會科學家,2016(6).
一、建立風險規避機制
對保險資金運用風險監管的關鍵在于其內部風險監管機制的形成和公司內部證券投資人才的培育。從國外的發展經驗來看,保險資金投資渠道的多樣化,是建立在一整套成熟的保費運用管理和風險規避機制上的,這一機制主要體現在以下幾方面:
1、建立健全風險評估機制,對不同風險的投資工具的比例加以限制
從投資的三大要素即安全性、流動性和收益性來看,保險公司更強調資金運用的安全性。因此,準確把握各投資工具的風險大小對保費的投資是至關重要的。許多國家的保險監管機構并不是完全放開對保險資金運用領域的控制,也存在一些保費禁止和限入的投資領域和行業。
2、在保險公司內部建立完整的風險投資監控體系
保險公司內部風險監控機制的建立,將決定保險資金的入市深度。建立科學投資決策制度,一方面可以使投資決策程序化和規范化,投資決策一般應由投資管理委員會研究決定,按程序進行;另一方面可以使投資決策建立在專家和專業機構確定的投資風險評估和現金流量的基礎之上,同時對資金調度、投資策略、資產分配、資產管理采取專業化管理。比如,對投保報單,可分為一般賬戶和特別賬戶分別收納和管理不同類型保單的現金流入,根據保險給付情況決定的投資期限長短、公司償付能力和風險承受力的不同安排相應的投資策略和投資組合,并根據市場狀況適時調整資本結構。
3、建立健全科學的監管制度,加強對保險投資行為的監管
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是保監會最重要的監管目標。從國外情況來看,保險監管層對保險資金運用的監管也主要從定期檢查其償付能力來間接控制,通常不具體規定保險資金的投資方式和投資比例。因此,根據險種償付風險大小的不同,科學規定不同的償付能力標準,增強監管標準的可操作性,是風險控制最基礎的工作。
除實施保監會定期和臨時性檢查制度外,英國保險業實施的指定精算師監管方式,發揮精算師對保險公司的監管作用,對風險控制也很有意義。另外還可通過獨立的保險公司資產評估機構,對保險公司的資產狀況給出評價,這一方面能夠使信息更加公開化,便于監管層精簡職能,更公正地監管保險公司;另一方面也方便消費者對保險公司進行選擇,客觀上對保險公司形成第三方約束。
二、保險資金運用風險的宏觀監管
保險人的償付能力是投保人利益的堅實后盾,而資金運用的失誤不僅會影響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更可能會引發整個社會的動蕩,給社會經濟運行造成極為嚴重的后果,因此各國監管部門對保險資金極為重視。國家對保險資金運用監管主要從投資渠道、資金運用比例、資產負債匹配等幾個方面來實行。
1、資產負債匹配的管理
資產負債管理是在利率自由化之后應對利率風險的一種風險管理辦法。20世紀80年代后期,美、日等保險業發達國家的數家大型保險公司因為利率風險管理不當出現了破產的情況,發展利率風險的管理工具成為重要的課題,資產負債管理辦法得以產生和發展。
資產負債管理是從公司整體出發,通過分析資產和負債的風險偏好,制訂適當的資金運用策略,資產配置必須和負債配置相一致,對資金運用效果的評定業不再是簡單的投資收益率,而是考察資金的收益與所承受的負債(風險)的匹配情況。如果資金的較高收益是由于承受了更高的風險所取得,那么這種資金運用的效果并不好;如果較低的收益以非常低的風險所取得,資金運用的效果反而非常好。
2、金融衍生工具運用的管理
金融衍生工具是以現有的金融產品為基礎,它既是規避風險的方法又可以作為投機的工具。雖然許多國家允許壽險公司參與金融衍生工具的交易,但鑒于它的高風險性,規定只能以套期保值為前提,禁止進行套利等投機易。一些國家如日本、法國。瑞士等嚴禁壽險公司將責任準備金運用于任何形式的金融衍生工具。
3、保險資金運用渠道的監管
為了保證保險資金運用的安全,各國的保險監管部門一般通過立法,對保險資金運用渠道進行限制。韓國對保險資金運用的管制分限定渠道和限定禁止兩種方式,前者指的是保險資金運用的渠道必須在監管部門列明的范圍之內;后者指的是保險資金不得投資于列明的禁止領域內,如禁止資金運用的領域有:對所屬集團企業的投資管制、禁止提供擔保和債務保證等。
4、保險資金運用比例的監管
運用比例的限制包括投資于某種形式資產的最高比例限制和對某一項資產投資的最高比例限制兩種。由于各國(地區)的投資工具不同,證券市場發展程度存在差異,各國監管部門規定的各項運用比例各有不
同。
另外,在對證券投資的管理上,美國將證券分為六級,第六級的風險最大,保險公司對第四至第六級證券的持有量不得超過其全部證券持有量的10%,對于第五和第六級證券的持有量不得超過全部證券持有量的3%,對于第六級證券的持有量不得超過全部證券持有量的1%。
三、保險資金運用風險的微觀管理
這里所指的“微觀管理”主要是保險市場的主體—保險機構對資金運用風險的管理。保險機構對資金運用風險的管理分為四個步驟,即制定策略、資產分配、組合管理和資產管理。保險機構在資金運用風險管理的作用是,確定自身資金的風險偏好,制定資金運用策略,并根據策略分配資產,其難點在于增加投資回報和降低投資風險的博弈。
1、資產管理
從國際上看,保險公司的資金運用模式主要有三種,投資部模式、第三方投資管理公司模式、保險資產管理公司模式。統計資料顯示,在當今世界500強中的34家股份制保險公司中,有80%以上的公司采取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的模式對保險資金進行運作。國際保險業幾十年乃至上百年的發展經驗表明:第一,采取投資部模式對保險資產管理的專業化水準和市場競爭能力的提高構成了較大的限制;第二,采取完全依靠第三方投資管理公司模式很難有效控制保險資金的委托風險;第三,保險資產管理公司模式有效增強了保險資產管理的經營管理能力,提高保險資金的運用效率,有效降低了保險資金的運用風險。但這種模式對保險機構的資金實力提出了很高的要求。
2、資產分配
保險機構在確定了整體的資金運用策略和對每種產品的投資策略后,將資產在不同的渠道如股票、債券、不動產等進行合理的分配。保險機構要根據國家的相關法律法規,明確相關的投資比例和投資限制,根據自身的經濟實力,進行資金運用渠道的選擇和資金的分配。
3、投資組合管理
保險機構通過審查市場上所提供的所有投資品種,選擇合適的投資資產組合,使得資金運用與保險公司得負債在期限結構、利率結構。收益率方面相互匹配。投資組合得目的是通過投資多樣化降低投資項目的非系統風險。
如債券是保險資金運用的主要方式之一,債券的風險相對較小,但仍會面臨利率風險、流動性風險、再投資風險等,其中利率風險是債券投資的最常見也是最嚴重的風險之一。市場利率上升,將導致債券的市值下降,從而降低保險機構的收益,但此時投資收益率高,再投資風險低;市場利率下降時情況相反。
4、制定合理的資金運用策略
一、文獻綜述及新型融資方式分析
王景紅在《西北地區旅游業的融資對策》(2006)中提到,解決旅游企業融資困難問題要從宏觀上為旅游企業營造一個良好的融資環境和微觀上創新西北旅游企業制度及其融資技術兩方面雙管齊下。其中宏觀融資環境又分為經濟環境、法律環境和金融環境。具體來講政府應該從法規、財政、信貸支持、資金投入、稅收、人力資源、項目審批等方面給予相應有效的政策手段支持,為旅游業提供雄厚的資源保障,幫助旅游業企業形成持續發展的競爭優勢,培育和增強旅游業的競爭力。劉瑩在《拓展旅游融資方式》(2006)中通過分析旅游企業傳統融資方式及其存在的問題結合其他產業已經成功操作的較為新型的融資方式提出了四種拓展旅游企業融資方式的渠道:一、設計帶有期權性質的旅游開發合約;二、資產證券化;三、建立旅游產業基金;四、引入風險投資。文中對每種新型融資方式做了簡要的介紹,為旅游企業融資方式的拓展提出了新的方向,但是沒有具體分析每種渠道的具體操作方式,也沒有結合我國現有金融環境討論以上融資方式的可行性。其中期權、資產證券化風險投資在我國僅處于起步階段,相關的法律法規市場機制都不太完善,市場小,旅游企業在近一段時間還無法采用。張國勝和葉瑤云在《旅游資產證券化模式探索》(2008)中進一步以八達嶺長城為例,通過分析八達嶺長城的資產特征提出了八達嶺長城ABS的具體操作步驟以及制度建議:健全法制體系,培養權威的評級主體,發揮政府職能,建立完善的自我融資機制和風險防范機制。
1.資產證券化
資產證券化自從上世紀在美國出現以來,其形式不斷豐富,外延不斷擴大,這給資產證券化概念的明確帶來了一定的難度。資產證券化的基本特征是把不具備流動性的資產轉變為可以低成本轉讓的資產。作為20世紀最重要的三大金融創新之一,資產證券化在各國的應用范圍越來越廣,極大地增強了金融市場的流動性。雖然資產證券化在2008年爆發的金融危機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但是金融危機的爆發并不能否定資產證券化提高資產流動性,加速資金融通的重要作用,資產證券化應當成為推動我國金融市場發展的一個重要工具。在有關文獻中一般根據現金流產生類型的不同將資產證券化分為抵押貸款支持證券MBS和資產支持證券ABS。MBS是以抵押貸款為基礎,以抵押貸款借款人未來利息和本金的支付作為現金流向以抵押貸款為基礎發行的證券的持有人進行支付。ABS是以基礎資產未來預期現金流入為基礎發行證券。以上分類只是從技術上根據基礎支持“資產”的不同進行分類,兩者在實質上沒有任何區別,抵押貸款支持證券(MBS)實際上是資產支持證券(ABS)的一種。2005年4月,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管理辦法》,同年ll月了《金融機構信貸資產證券化監督管理辦法》,同時,國家稅務總局等機構也出臺了與信貸資產證券化相關的法規,資產證券化正式進入中國金融市場。
2.房地產投資信托基金(REITS)
信托與銀行信貸和保險一并構成現代金融業的三大支柱。美國于1792年成立了第一家信托公司,現代信托業由此產生并迅速發展起來。房地產信托是信托業的重要組成部分。早在100多年前,我國金融信托業就已參與房地產開發經營活動。此后由于戰爭和政治等原因發展道路坎坷。以后,隨著《關于積極開展信托業務的通知》和《金融信托投資機構管理暫行規定》等一系列文件和法規的頒布,信托業在中國得到恢復和發展。
房地產投資信托基金 “是一種新型的金融投資產品,是投資信托制度在房地產領域的應用,是一種集合不特定的投資者,將資金集合起來,建立某種專門進行房地產投資管理的基金或機構,進行房地產的投資和經營管理,并將投資綜合收益按比例分配給投資者的一種信托基金制度。”REITS一方面可以擴大房地產業的融資方式,減少房地產業資金需求受政策因素的制約,另一方面可以豐富我國民間投資渠道,調動金額龐大的居民儲蓄從而促進經濟的發展。房地產投資信托基金為旅游飯店和主題公園等具有大量固定設施投入的旅游景點提供了一種新的融資方式。房地產投資基金主要投資于有固定租金收入,即未來有穩定現金流入的房地產項目,旅游飯店未來經營過程中的房費收入可以看做是通常意義上的租金收入。為了對未來飯店收入進行合理的預測,應該建立相應的評級機構,這種評級機構的評級標準不同于現有的飯店星級評級標準。前者評級對象是飯店未來現金流入的數量與穩定性,而后者注重飯店提供服務的質量等級。
3.其他融資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