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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擔保;企業;風險;控制
一、融資性擔保公司發展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擔保能力弱,盈利模式需調整
大部分的擔保機構都面臨著極高的市場風險,并且收益也是比較低的。融資擔保公司最主要的收益就是來源于擔保費用收入。但是我國對于擔保費用的收取是有上限規定的,所以這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擔保公司獲得較高收益。
(二)部分地區擔保業務放緩
由于銀行提高了擔保合作門檻,隨著擔保公司縮減了企業授信額度,值得資金擔保費用大大降低。再加上我國宏觀經濟方面的調控等眾多不利因素,最終導致我國擔保公司的業務發展速度較慢,并且代償額以及代償率都是明顯提升。我國大部分的擔保公司都是向中小企業提供擔保業務的,但是由于中小企業其自身經營的不穩定以及自身發展沒有做好未來規劃等諸多問題,導致金融性擔保企業很難收回擔保費用,最終還有可能導致擔保公司破產。中小企業還款來源不明確,另外加上我國銀保風險等各種因素的影響,我國的金融性擔保企業所需要呈現的風險呈現總體上升的趨勢。
(三)個別擔保公司存在違法違規行為
這種違法違規行為主要體現在企業直接或者是變相抽離擔保資金,并且用作他用。還有一種就是超收,或者是挪用以及占用客戶的擔保基金,以此來獲取更高的暴利。出現了各種關聯交易,還有的就是以委托貸款的方式來掩蓋企業面臨的代償風險。
二、融資擔保公司的風險和控制
(一)融資擔保公司面臨的主要風險
(1)政策風險。由于當前我國對于擔保行業的發展還未制定出詳細的政策以及制度指導規范,并且這種規范還有著較強的區域性等特點。不同的部門都從有利于自己的角度出發對擔保公司的發展持有不同的態度,還有很多企業在和金融性擔保公司合作的過程中出現了許多無法解決的障礙,這些都對金融性擔保公司的業務發展帶來了極大的風險。雖然我國銀監會以及國家發展改革委等部門對擔保公司擬出了具有針對性的《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雖然這一辦法對擔保性公司的具體屬性做出了全新的規定,并且也允許此類公司進入市場進行營業。但是這一辦法同樣規定了擔保性公司不可以從事發放貸款以及吸收存款,還有受托投資等多種業務。很多擔保性公司因為自身收取的擔保業務費用相對較低,而且擔保業務也并不大。因此,收益效果并不明顯。所以,此《辦法》的出臺對于擔保性公司的未來發展產生了較大影響。
(2)信用風險。不良的社會信用以及擔保企業信用風險,這些都會間接性地轉移到擔保公司上面。從相關統計資料可以看出,當前我國出現了大量的逃賬、賴賬的情況。另外,接受擔保業務的企業由于其自身業務管理混亂,或者是提供了虛假企業財務信息,企業自身經營不誠信等諸多問題都對擔保公司而言都是一種潛在的信用風險。
(二)融資性擔保公司風險控制
(1)政策方面。對于融資性擔保公司,應該建立以服務企業作為發展宗旨以及主要的經營方向,用流動的以及分散的資金擔保作為融資擔保策略。并且還應該重視我國對于發展宏觀經濟的調控,及時做好產業發展方向調整,并且有效降低公司因為政策或者是宏觀經濟等方面的變化對公司實施擔保出現的負面影響。
(2)授信方面。對于金融性擔保公司而言,應該建立起統一的授信擔保管理,并且不斷健全每一位客戶的信用風險識別以及檢測管理體系,不斷完善企業授信審批以及決策介質,做好審批分離原則,嚴格對授信企業的信用做好統一調查和管理。授信審批部門以及授信執行部門二者之間應該是相互獨立的,并且不斷健全企業內部信用監督管理機制。有效防止因為違反擔保原則而向授信企業提供擔保業務的情況。
(3)建立健全內控制度。建立健全了內控制度才能夠降低決策風險、法律風險和操作風險。尤其是在經營管理方面,應該從信貸項目儲蓄和貸款審查和貸后管理等方面來進行風險管控,并且還應該設立其專門的風險控制部門。而且在公司治理結構方面,應該逐步完善小額貸款公司法人法治的強硬管理結構,對于加強風險防控能力一定不要“一個人說了算”。
(4)加大對貸款公司的扶持和監管力度。正是因為貸款公司的服務對象主要是一些小型企業,所以加大對貸款公司的扶持和監管力度才能夠降低財務性風險。貸款公司要對借貸群體提供信貸服務,這本身是帶有一定的公益服務性質,并且也能夠得到政府部門的政策支持,尤其是對于加大貸款公司在稅收和財政、服務等方面的力度支持比較大,這樣能夠保證貸款公司能夠保持一個正常的發展趨勢。同時確定政府金融辦的監管主體資格,統攬對貸款公司的監管,提高監管效率,促進貸款公司依法合規經營。
三、小結
根據本文提出的風險控制方法,融資性擔保公司對項目風險度能夠進行較為有效的識別與測評,并能夠取一定措施以防范風險的發生。這對融資性擔保公司在安全有效開展融資擔保業務方面有著較強的借鑒意義和參考價值。
參考文獻:
關鍵詞:財務風險 傳導機制 財務風險控制
一、財務風險的叢本理論概述
(一)財務風險的含義
財務風險有狹義和廣義之分。狹義的財務風險通常是指企業由于舉債而給企業財務成果帶來的不確定性。廣義的財務風險是指在企業的各項財務活動中,由于內外部環境及各種難以預計或無法控制的、在一定時期內企業的實際財務收益與預期財務收益發生偏離,從而受損失的可能性。它是從企業理財活動的全過程和財務的整體觀念透視財務本質來界定財務風險的,貫穿于企業各個財務環節,是各種風險因素在企業財務上的集中體現。一般包括籌資風險、投資風險、資金回收風險和利潤分配風險等。
(二)財務風險控制概述
財務風險控制是指在財務風險識別和測量的基礎上,管理者針對公司所存在的財務風險因素有目的地施加作用,即選擇適當的風險管理策略,從而達到降低風險的不確定性和減少損失的目的。
財務風險控制體系應貫穿于企業財務活動的始終,從動態的角度看,可以把財務風險控制分為事前控制、事中控制、事后控制。
二、上市公司財務風險生成及其傳導機制分析
(一)上市公司財務風險生成機制分析
上市公司財務風險的產生與許多因素有關,具體表現為:自然環境的不確定性,使生產經營活動不能按照正常的程序和方式進行;政治環境的不確定性,進而可能引起上市公司財務風險;經濟環境的不確定性,主要包括產業結構、國民生產總值增長狀況、經濟周期的波動、國際收支與匯率、利率、通貨膨脹等諸多方面。這些因素的變動會導致經濟發展的不確定性,勢必會對上市公司財務狀況產生重大影響,是引發上市公司財務風險的主要誘因。
(二)上市公司財務風險傳導機制分析
風險傳導機制分析旨在說明財務風險是如何傳導的。各種風險因素和風險后果互相影響、層層傳遞將構成不同表現形式的風險鏈。當上市公司無法消化風險因素和控制風險后果時,它自身將轉化成風險因素并將風險鏈由內向外延伸,風險后果隨即被傳導和轉嫁給其他公司以及相關利益者。總之,財務風險的傳導過程就是財務風險由小到大、由此及彼、由單個上市公司到整個證券市場的層層傳遞過程,是財務風險影響范圍和強度不斷放大的過程。
三、強化上市公司財務風險控制的途徑選擇
(一)完善事前控制,遏制財務風險生成
事前控制就是要采取各種方法與措施對可能發生的財務風險進行預警,以便企業早作準備減少或規避財務風險可能帶來的損失。事前控制手段包括各種規章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如優化上市公司財務治理組織架構,加強上市公司對外擔保管理制度,完善上市公司財務運行機制,構建上市公司財務風險預警系統。其中最重要的事前控制手段應該是財務預警模型的有效運用。
(二)強化事中控制,阻斷財務風險傳導
事中風險控制是事前風險防范的延伸。主要控制方法和相應的對策有:在股票市場投資存在較大風險時可以選擇投資于風險相對較小的債券或者投資于國債,降低投資風險;采取多角經營、多方投資、多方籌資、外匯資產以分散風險;購買保險,企業可以通過購買財產保險的方式將財產損失的風險轉移給保險公司承擔;在對外投資時,企業可以采用簽訂聯營投資合同的方式,將投資風險部分轉移給參與投資的其它企業;在從事跨國經營業務的企業里,企業通常會面臨匯率變動風險,為轉移匯率風險,企業可以與銀行或外匯經紀公司以及證券公司等簽訂遠期外匯合約、外匯期貨合約、外匯期權合約,對外幣業務進行保值,以分散由于匯率變動帶來的匯率風險。各種財務風險控制策略,各有自己的適用范圍和條件,風險管理者應該結合具體情況,靈活運用各種策略,從而達到控制財務風險的目的。
(三)規范事后控制,實現財務風險閉環控制
事后控制就是對已經發生的財務風險損失進行處理,針對造成的損失采取相應的對策,減輕損失對企業的沖擊,增強企業抵御風險和彌補損失的能力。具體方法有:
1.建立風險檔案
即將以前發生的風險記入風險檔案,以便從中吸取教訓,對后來經營管理者起警示作用。財務風險管理檔案的設計,根據每個上市公司所處的行業和經營范圍的不同而有變化,但其本質的要求是不變的。
2.運用債務重組
當企業遇到困難無法償還債務時,作為債務人可以向債權人提出申請進行債務重組。債務重組的前提就是債權人要做出讓步,債權人必須同意發生財務困難的債務人現在或將來以低于重組前的債務金額償還債務,讓步的結果是:債權人發生債務重組損失、債務人獲得債務重組收益。這樣即可使債權人的債權得到一定的償還,又能保證債務人繼續經營,最大限度的降低經營風險,使發生的損失得到較好的控制。
3.建立風險基金
關鍵詞:金融控股公司;風險;監管
中圖分類號:F832.39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3-9031(2008)05-0062-03
一、問題的提出
金融控股公司是自20世紀90年代以來,西方資本主義國家中,尤其是英、美、日等金融大國實施金融制度創新的產物。國際三大金融監管機構――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國際證券聯合會、國際保險監管協會在1999年2月頒布的《對金融控股集團的監管原則》中指出,金融控股公司是在同一控制權下,完全或主要在銀行業、證券業、保險業中至少兩個不同的金融行業大規模提供服務的金融集團公司。其主要特點在于“集團混業、經營分業”,即金融控股公司是以金融業為主的企業聯合體,它全資擁有或控股一些商業銀行、證券公司、保險公司以及非金融實體等附屬或子公司,這些下屬公司都具有相關的營業執照,有獨立的法人資格,可獨立對外開展相關業務并承擔相應民事責任。金融控股公司模式介于金融機構的混業經營和分業經營模式之間。
我國目前實行的是分業經營、分業監管的金融體制,在市場經濟尚不成熟、市場體制和機制尚不完善的情況下,這對保障金融安全有很強的現實意義。隨著我國經濟的發展和金融改革的進一步深化,國內企業對金融服務多樣化的需求也日益增強,特別是面對加入世貿組織帶來的挑戰,無論是金融機構內部還是外部,都有業務拓展的需求。在目前分業經營的制度框架一時難以改變的情況下,通過金融控股公司這一組織形式,既能在一定程度上享受綜合經營的好處,又能在金融業務之間形成“防火墻”,從而有效地控制風險。也就是說,金融控股公司這一制度設計的優勢,除了達到規模經濟外,還在現有的分業經營的法律框架內實現了混業經營,因此,金融控股公司是我國金融由分業經營向混業經營漸進轉變的現實選擇,是由金融分業向金融混業過渡的橋梁。
二、金融控股公司存在的風險
任何一項經濟制度都是“雙刃劍”,金融控股公司也不例外。金融控股公司通過資本的聯系,進行了機構和業務的融合,能為企業提供全方面的金融服務,具有傳統金融機構所沒有的優勢,但同時也增加了控股公司在資本結構、組織結構、業務結構上的復雜性,導致金融控股公司產生了很多新的風險。
1.內部關聯交易風險
金融控股公司關聯交易是指作為關聯方的母公司與子公司以及子公司之間的交易。金融控股公司產生的根本目的是通過利用公司內部結構和合作關系實現協同效應,降低運營成本、增加盈利、提高效率。因此,金融控股公司的建立本身就蘊含著內部的關聯交易。[1]之所以有金融集團,除了概念和品牌上的意義外,就是要有內部交易。否則,各種業務以法人形式獨立經營便可,不必組成集團。否定了內部交易就是否定了可以得到的潛在效率,從而等于否定了金融集團。然而,這種交易如果超出一定的“度”,則會造成風險在公司內部傳播,危及整個金融控股公司。
關聯交易導致的負面效應有兩種,一是由于關聯交易的存在,使母公司和子公司之間的經營狀況相互影響,不同金融業務所引致的風險可能會在公司內部傳遞。在市場上,投資者和相關利益主體是將經營多種金融業務的金融控股公司看作是一個整體,即便在集團內部子公司之間建立了“資金、法律防火墻”,也無法成為市場的“信心防火墻”。如果一個成員子公司經營不善或倒閉,難免不會造成“多米諾”效應,引發其他子公司的流動性困難或影響其他子公司的業務。二是公司的關聯交易方可以運用行政力量撮合交易的進行,從而可能使交易價格、交易方式等在非競爭的條件下出現不公正,導致利益沖突的產生。如銀行子公司可能通過關聯證券子公司為其信用和業績不好的客戶發行債券,以抵償無法收回的貸款。一般來說,金融控股公司的關聯交易包括資金、產品和信息的相互劃撥與傳遞,相互擔保、抵押,為了避稅或逃避監管目的相互轉移利潤等等。
2.資本重復計算的風險
金融控股公司具有“資本擴音器”功能。[2]例如,母公司的資本通過投資控股對子公司擁有了支配權,如果母公司的負債資本和外部資本仍作為資本金,投向子公司,則形成了一種“雙重財務杠桿”,一份外部資本被用了兩次,在總公司和子公司的資產負債表中同時反映,但對于子公司來說,該資本并不是真正意義上的股權資本,不具備實質上的抵御風險能力。如果子公司再將這部分資本投向其他子公司,則資本又被利用一次,造成財務杠桿過高、資本金重復計算。像一個“擴音器”一樣,經過財務杠桿的作用,資本被擴大了許多倍(見圖1)。這有一個的好處是在相同的經營規模上節約了資本的使用,但也存在夸大公司整體防御風險能力的弊端,影響集團整體財務安全。
一個企業集團的全部資本可以分為來自集團外部投資者的資本和由于重復使用帶來的資本。由于公司發生償付困難時,只有來自集團外部的資本金才能抵補集團的整體風險,因此用同一筆資金來抵御多家子公司的風險,顯然是不合適的。而且,資本金的重復計算也會造成子公司的報告利潤和資本水平的夸大,整個金融控股公司的凈資本(外部資本)低于所有子公司的資本之和,即使集團當中每個金融子公司都滿足本行業的單一監管資本要求,但由于過高的財務杠桿,在集團水平上的資本可能是不足的。這樣,公開信息的準確度將大打折扣,投資人和債務人無法從中準確判斷所面臨的風險。
3.結構復雜化帶來的內外部監管缺失的風險
金融控股公司下屬機構交叉持股導致法人結構復雜化;集團規模大和跨國經營導致內部管理部門層次復雜化;集團業務涉及多種金融業務又使經營復雜化。這種狀況,一方面加劇了信息不對稱,使之透明度問題更加突出,另一方面也給管理者提出了挑戰,可能引起集團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內部管理風險。
對金融控股公司的外部監管也涉及多個行業的監管機構,這些監管機構的監管目的、方法和重點各不相同。只要在不同的專業金融監管體系之間存在著差異,金融控股集團就可能會采取規避監管的行動,建立一種經營阻力、成本最小的組織模式。[3]例如,使不受監管或監管程度較低的金融機構成為集團的控制主體。這些行為都會增加各專業金融監管當局在對相關金融機構進行監管過程中的困難。同時,即使每個監管主體能夠有效控制各自監管對象的風險,但由于不同監管主體之間信息交換不暢,集團整體的風險狀況也難以掌握,極易出現監管“真空”。
三、控制金融控股公司風險的對策建議
1.建立嚴密的內部控制制度
相對于單一的金融機構來說,金融控股公司的內控制度更為復雜,它具有兩重性,即母公司要形成一個監控集團整體風險的內控制度,同時還要監督各子公司建立起適合自身業務特點的內部控制制度。而且由于各個子公司處于同一個母公司的控制下,它們服從相同的利益,難免會產生內部交易。因此,一個有效的金融控股公司的內控制度,必須能夠控制由于內部交易而可能產生的風險傳遞。
為此,金融控股公司必須披露自己的組織結構和重大的內部交易,特別是那些可能對集團財務帶來不利影響的內部交易。[4]應確立關聯交易的原則并以列舉的方式具體規定公司內部重大的、必須披露的關聯交易事項及其最大限定金額或量;金融控股公司的子公司必須對內部關聯交易予以說明,對于超過限定額的關聯交易,應上報接受專門審批;還應規定關聯交易所必須履行的程序。
此外,由于組織結構的內在原因,金融控股公司的業務容易集中于某一交易對手、地理區域、產業部門或金融市場等。金融控股公司必須向監管當局報告集團對風險集中進行確認、監控和管理的制度與政策,滿足監管機構制定的對風險集中的限制標準。業務模塊之間應該相互溝通和合作,以確信各個模塊對集團內的風險集中所采取的監管行動是適應的。
2.實行綜合監管與分業監管相結合
對于金融控股公司的監管框架可以借鑒美國1999年頒布的《金融服務現代化法案》(以下簡稱《法案》)中的有關規定。該《法案》允許以金融控股公司的形式實現銀行、證券、保險三大業務相互交叉、滲透和融合,這對傳統的分業經營體制下的分業監管帶來了巨大的沖擊,為了確保金融監管的健全與有效,《法案》對金融監管框架也進行了大規模改革。FRB(聯邦儲備銀行)繼續作為最高的綜合監管機構,實施對金融控股公司的監管;FRB必須與進行分業監管的機構互通信息,以加強綜合監管與分業監管之間的密切聯系與合作;對未來新開發的金融產品的監督歸屬進行劃分,FRB負責金融商品的審定,SEC(證券交易委員會)負責證券商品的審定,州保險廳負責保險商品的審定。并且OCC(貨幣監理署)等銀行監管機構、SEC和州保險廳分別對銀行、證券、保險公司實施具體的分業監管,從而建立了綜合監管與分業監管相結合的“傘”式監管模式(見圖2)。
借鑒美國上述監管模式,建議我國在原有分業監管的基礎上,把目前的監管聯席會議制度提升到一種正式的綜合監管制度安排:對銀行、證券和保險監管中的有關重大問題進行研究;協調銀行、證券、保險業務創新及監管問題;協調銀行、證券、保險對外開放及監管政策;交流有關監管信息等。對金融控股公司進行綜合監管,而對各下屬不同金融業務領域的子公司則由各監管機構分別進行分行業監管。
3.實施嚴格的資本充足率監管
在金融控股公司架構下,由于控股關系及不同金融部門資本要求和性質的差異,資本充足率考核和監管成為一個系統問題。不但要考慮控股公司及子公司在各自行業作為單一機構的資本充足率,還要將金融控股公司視作為一個整體來考核。[5]監管當局應在合并報表的基礎上,運用適當方法剔除在整個集團層次上資本的重復計算和以債務投資的部分,準確計算出整個集團真實的自有資本金和對外負債,并對不同類型的金融集團制定出相應的資本充足要求。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提出了測量金融控股公司資本充足率的思想,并推薦了幾種方法,如基礎審慎法、基于風險的累積法和基于風險的扣減法等,監管者可結合集團類型及所獲資料,恰當組合,靈活應用。
4.建立金融機構信用評級體系和控股公司援助機制
中國分業監管體制的一大弊端是不能從整體上對金融機構的經營狀況和風險程度進行總體監控和系統性評估。為此建議盡快制訂出標準化的全國通用的信用評級指標體系。而援助機制的建立則使控股母公司成為其附屬銀行的“力量源泉”,隨時準備在遇到支付危機時提供附加資本。但現在一家附屬銀行遇到問題,甚至申請破產,承擔清償存款者責任的是中央銀行,而控股公司股東不會受到懲罰。
5.加強對金融控股公司治理結構的引導
金融控股公司的治理結構涉及兩個層次:一是控股公司的治理結構;二是經營性子公司的治理結構。治理的重點在于理順母公司和子公司之間的關系,保障子公司的獨立性,確立母子公司的權利、責任和義務,防止母公司超越權限干預子公司的業務等,保證整個金融控股公司的經營活動符合監管要求和法律。
參考文獻:
[1] 葉輔靖.全能銀行比較研究[M].中國金融出版社,2001.
[2] 安志達.金融控股公司――法律、制度與實務[M].機械工業出版社,2002.
[3] 朱民.從管理和治理的雙重角度看金融控股公司[J].國際金融研究,2004,(9).
關鍵詞:公司債券;債券風險;風險控制;內控制度;外部監管
文章編號:1003-4625(2010)04-0067-04
中圖分類號:F830.9
文獻標識碼:A
一、公司債券及公司債券的風險
公司債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發行、約定在一年以上期限內還本付息的有價證券。公司債券主要功能包括:(1)公司債券有利于提高資本市場融資效率,穩定資本市場;(2)公司債券的發行豐富了金融投資工具,降低了市場風險;(3)公司債券有利于改善企業資本結構、有助于優化企業治理結構。
公司債券的風險是指一個公司在公司債券發行、流通以及償還等一系列過程中因為諸多不確定因素而產生的公司債券本身以及對整個國家經濟運行所造成的負面影響的可能性。概括起來,公司債券的風險有以下幾類:
一是市場風險。市場風險是指由金融市場的波動而導致的公司債券到期償還實際數額、公司債券價格和收益率等重大變化,從而引致損失的風險。通常這種不確定性是由利率、匯率、商品價格及其他金融產品的價格的變動造成的。
二是信用風險。當債券發行人在債券到期時無法還本付息,而使投資者遭受損失的風險為信用風險。公司如果因為經營不善或某種其他的原因不能完全履約支付本金和利息,會出現還債危機。即使公司的經營狀況良好,也不能排除它由于某種原因導致財務狀況轉壞的可能性。
三是流動性風險。公司債券的流動性風險是指其所持資產在變現過程中價格的不確定性與可能遭受的損失。流動性差的債券使得投資者在短期內無法以合理的價格賣出,從而遭受降低損失或喪失新的投資機會。
四是系統風險。指的是由于某些因素給市場上所有的公司債券都帶來經濟損失的可能性,具體包括政策風險、稅收風險、利率風險和通貨膨脹風險。
二、成熟市場的公司債券風險控制:以美國為例
美國是目前世界上公司債券市場發展最成熟的國家。一方面,作為發達的資本主義國家,美國具有相對成熟的市場經濟主體,公司治理結構較為完善;另一方面,美國公司債券市場的監管框架非常完整,其風險控制也是十分有效和成功的。美國公司債券市場監管的基本取向是不斷完善公司債券市場監管法規,并嚴格依法監管。其監管的內容是對公司債券的發行、承銷、交易進行規范,保證信息的充分披露,增強透明度,嚴防欺詐的發生;監管的手段是典型的集中監管,即政府依據國家法律積極參與公司債券市場監管,并在公司債券市場監管中發揮主導作用;而且,自律監管作為一種輔助監管力量,與政府監管建立了良好的協作關系,相互補充,相互促進,相輔相成。所有這些,都極大地提高了美國債券市場的監管水平,提升了監管效率。
(一)美國公司債券市場監管框架的第一個層次是政府監管
政府監管的主體是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必須在法定的權限范圍內,遵守法定程序,按照法定要求,依據相關法律對美國債券市場進行全方位的監管。
1.對公司債發行上市的管理
美國公司債券的發行實行注冊制。公司發債前,首先要在SEC注冊,在注冊表中寫明公司的有關信息、文件,以及與發行有關的問題。公司發行債券時的注冊登記可以分成三個階段:一是注冊登記之前,即開始籌劃發行債券,準備登記文件;二是等待期,即向SEC上報登記以后直到其宣布登記文件生效期間;三是生效以后,即SEC宣布發行公司債券的公司在聯邦證券交易委員會登記生效以后。在每一個階段SEC都對發債的公司有嚴格的限制,這樣做的目的是為了保護投資者,使其在投資以前獲得盡可能多的信息,以利于做出合適的投資決策。
2.公司債券發行者信息披露的規定
包括初次發行的信息披露、上市之前的信息披露以及上市交易以后的定時報告。初次發行的信息披露和上市之前的信息披露主要體現在招募說明書和上市公告書中,這些SEC都有嚴格的限制和規定,與發行和上市有關的信息,發債公司和承銷商必須做出及時和真實的信息披露。并且在以后債券的存續期內,發債公司必須公布年度報告、季度報告,及時告知投資者融資公司目前的生產經營以及財務狀況等相關內容,而且在公司遇到控制權變更、買賣公司重大財產、破產或董事的重大變更也要及時披露,以便投資者在第一時間內獲知相關信息。
3.對公司債券不正當交易行為的監管
SEC對債券不正當交易行為的監管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1)禁止出現操縱市場的行為。包括:禁止進行旨在制造交易頻繁、市場活躍假象的拋售和購買的行為;禁止為了促進買賣而對一些重大的事件做出錯誤的或誤導性說明;禁止通過報刊和其他媒體的報道來影響債券的價格,使債券脫離其真實的價值;禁止為了從交易商、經紀人那里獲得好處而促成買賣的行為。(2)反欺詐規定。SEC認為:制訂計劃、密謀或設計圈套進行欺詐,公司對應該披露的重大情況進行隱瞞或做不真實的披露,這些行為都構成了犯罪。SEC對債券市場不正當交易行為的監管,主要是為了保護中小投資者,以維護市場的公平和公正。
4.對公司債券事故的處理
SEC有較大的權力調查和處理違反聯邦證券法律的行為。SEC有權對正在違反或將要違反聯邦證券法或條例者簽發暫時限制令、初步禁止令和永久禁止令。
5.對公司債券違約行為的處理――破產程序
SEC對違約行為的處理一般有兩種形式:如果對協議條款的違背不大,雙方可以就合約問題進行重新協商;如果對協議的違背比較嚴重,債權人有權迫使債券發行人破產。
(二)美國公司債券市場監管框架的第二個層次是行業自律
美國公司債券市場的自律監管主要通過證券交易委員會下屬的一系列自律組織來實施,比如紐約證券交易所、全美證券交易商協會、市政債券規則制定委員會等。首先,這些自律監管組織要接受政府監管機構的監管和指導,同樣必須在法律規定的框架之內開展活動,其頒布的規則和標準也要經過政府監管機構的審查才能得以實施。其次,自律監管的效果還要接受政府監管機構的事后評估,如果監管不力或行為違反法律規定,將要接受政府的修正、制裁和處罰。再次,作為政府監管的有益補充,這些自律監管組織應積極地配合政府監管機構對其會員進行監督、指導,使會員能夠自覺地貫徹執行相關法律法規,與此同時,自律監管組織也將會員面臨的問題,
向政府監管機構反映,以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三、我國公司債券風險控制的現狀及存在問題
(一)公司債券信息披露不充分,市場透明度不高
我國公司債在發行時有明確的信息披露規定,交易所對上市的公司債券提出了原則性的持續性信息披露要求,但沒有制定統一、詳細的信息披露規范。對于不在交易所上市的債券,目前沒有明確的持續信息披露要求。由于缺乏強制性信息披露制度,公司債發行人的信息沒有得到充分披露,投資者難以在信息公開的前提下評估債券的價值和風險,并根據此做出合理的投資決策。
(二)合理的信用評級機制尚未形成
《公司債券發行試點辦法》中規定發行公司債券必須進行信用評級,但是由于現在我國由發行人和承銷商選擇評級機構并支付評級費用,評級機構依附于發行人而生存,公司債的信用評級往往流于形式,不能真正揭示公司債券的風險特征,其權威性和獨立性受到普遍質疑,評級機構的公信力不足。另外,信用評級機構缺乏統一的規范,缺少持續跟蹤評級制度,市場信用環境也不成熟。
(三)有關受托管理人的規定欠妥
《公司債券發行試點辦法》中規定債券的受托管理人由本次發行的保薦人或者其他經中國證監會認可的機構擔任。保薦人和債券的受托管理人由一家機構同時擔任不可避免地存在角色和利益上的沖突。保薦人和發行人在一定程度上存在利益捆綁關系,只有發行成功,保薦人才能夠獲得經濟利益,因此,保薦人某種程度上是發行人的利益同盟者。保薦人兼受托人的雙重角色顯然難以將債券持有人的利益放在首位,不利于保護公司債券持有人的利益,一旦出現債券不能兌付而擔保物變現不足的情形,就很容易引發社會問題。
(四)債券投資者保護法規不健全
對于債券投資者保護的規定,我國的法律法規尚不健全。公司債券投資期限較長,債券價格一般波動不大,與股票投資相比,債券投資是一種低回報、低風險的投資,債券投資者以獲得穩定利息收入為目的。然而,一旦發生債券發行主體無法償清債務,導致破產的情況,債券投資者則會遭受到很大的損失。為此,發達國家的法律為保護(債券)投資者的權益對保護性條款做出了嚴格的規定。與此相比,在我國的《公司債券發行試點辦法》中對此尚無明確規定。因此,在發展我國公司債券市場的同時,盡快完善公司債券的相關法律法規,對于規范市場,保護投資者十分必要。
四、構建我國公司債券風險控制體系的對策
(一)公司債券風險的內部控制
1.建立獨特的企業風險文化。要把風險控制作為一種文化、一種靈魂注入企業中。為了有效地識別、計量和監控風險,公司通常設有專門的風險管理委員會,但是風險管理絕不僅僅只是風險管理部門的責任,無論是董事會、管理層還是基層業務部門,每個人在從事各自工作時,都應該具有風險管理的意識和自覺性,了解可能存在的潛在的風險因素,并主動地加以預防。
2.充分發揮公司治理、內部控制在風險體系中的領導作用。公司設立的風險管理、審計等職能部門,彼此間職責要界定清晰,并建立互動關系。
(1)風險控制委員會要充分發揮對董事會決策的咨詢功能,組織起草、制定公司風險管理框架體系、制度和風險控制流程,確定各業務線的風險限額,監督風險控制體系運行,定期向董事會報告公司風險管理情況,通過集體決策,防止內部人控制,不斷提高公司整體風險控制質量。
(2)風險控制委員會下設風險控制團隊,由風險管理部、合規部和審計部及各重要業務部門風險控制崗組成,直接對風險控制委員會和公司管理層負責。風險管理部負責日常監控平臺的運作,建立風險信息數據庫;對業務和管理部門風險限額、風險控制情況定期進行評估;對異常情況及潛在的風險提出質疑和核查,向風險控制委員會和管理層履行風險報告職能。公司業務管理部門和下屬機構也負有直接的風險控制責任,在不違反保密和防火墻原則的前提下,要保證各部門風險管理信息的暢通。
(3)建立業務和管理部門內部控制自我評價、風險管理部門對風險控制有效性的評估與內部審計獨立審計評價相結合的風險評價體系,注重完善信息共享和溝通協作機制。
(二)公司債券風險的外部監管
1.放松管制,改革發行程序
注冊制所遵循的公開原則,是以投資者有能力分析發行人的公開說明材料為前提的。從公司債券發達的國家來看,公司債券在發行管理上一般采用“注冊制”,對公司債券的風險防范是通過完善的信用評級和信息披露制度而不是發行管制進行的。完善的信用評級和信息披露制度可以充分揭示債券投資的內在風險。注冊制對比核準制,信息披露和信用評級等市場約束機制更能篩選出合格的發債人,并能給不同的公司發行債券定出不同的價格。一般說來,信用等級越低,意味著發行人到期不能兌付的風險就越大,就要求有較高的風險溢價。而某些風險特別大的債券,即使有很高的風險溢價,投資者也不愿意購買,這樣市場化機制就把那些風險較高的發行體排除在市場之外,從而能更有效地防范公司債券的風險。因此,從長遠來看,隨著我國金融市場的發展,投資者財務知識和金融意識的加強,公司債發行應當引入注冊制,以提高效率。
2.完善公司債券市場化運行機制
(1)規范公司債券發行主體的信息披露。一是公司公開發行債券應及時披露募集說明書和其他信息的披露文件;發行后,在債券存續期內應當及時、全面地披露一切對投資者有實質影響的信息,并對披露信息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嚴厲打擊公司信息披露違規行為,對其負有責任的當事人及主管者進行嚴厲懲處,提高公司違規的成本。二是擴大披露信息內容、信息披露主體的范圍,如增加企業非財務信息和預測性財務信息,將信用評級機構、會計事務所、證券托管機構納入信息披露主體。三是建立公司債券的信息質詢機制。發行人在進行信息披露時應公開接受投資者的質詢,在指定網絡上召開質詢會,解答投資者疑問。
(2)建立科學合理的信用評級制度。設計合理的利益機制,提高公司債券信用評級機構獨立性、權威性、公正性。一是建立主要債權人監控下的信用評級制度,由債券承銷人和發行人共同組成招標委員會。來選擇評級機構,并由此保證雙方利益,切斷發行體和評級機構的道德風險鏈條。二是建立風險賠償機制,保證債券評級機構對所評定的債券承擔風險連帶責任,對其在評級過程中的重大遺漏、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給債權人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三是引入競爭機制,通過市場手段定期更換失責、失職的評級機構,這樣可以在競爭中不斷地提高信用評級機構自身的專業能力和市場信譽,最終形成公允的信用評級體系。四是提高債券信用評級方法的科學性,加強評級信息的全面持續披露。建立定期的評級回訪制度,及時公布回訪信息,定期公布各等級債
券違約率,揭示債券風險,分析風險原因,杜絕債務人逃逸債務,最大限度地保護債權人。
3.建立投資者保護機制,維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1)保護性條款作為標準慣例寫入公司債契約中。保護性條款是為了保護公司債券持有人的利益免受侵害,而在債券契約中對公司管理者的行為進行限制。這些條款應由法律專家制訂并根據法律案例寫成,要具有很強的操作性。例如在抵押公司債券中,為了保護這些抵押品,保護性條款可以規定,禁止出售這些抵押品或者進行再抵押,而且還要求對抵押品進行適當的保養;對公司的紅利分配進行限制,防止公司變賣資產并將其收入支付給股東,或者防止公司僅出于回避風險目的而不進行新項目投資,以保障債券持有人的利益不受侵害;保護性條款還可以包括限制附加債務發行和公司合并等條款。
(2)規范債權人的資格。《公司債券發行試點辦法》中規定由該次發行的保薦人或者其他經中國證監會認可的機構擔任。前面已提到保薦人和發行人在一定程度上存在利益捆綁關系,因此,保薦人理應回避,債權人最好由一家證券公司和一家律師事務所聯合擔任。
4.完善二級市場,增強公司債券的流動性
《公司債券發行試點辦法》中規定公司債券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但是公司債券的重要投資主體如銀行和信用社等不允許在證券交易所開戶交易債券,只能在銀行間市場交易。由于禁入交易所市場,這部分投資主體購買企業債券的積極性就會打折扣。因此,交易所市場與銀行間市場應該連通,形成統一監管又分工合作的債券交易市場。在債券二級市場著重研究解決做市商的激勵問題,包括做市商一二級市場聯動、做市商融券等。倫敦交易所債券做市商制度的成功經驗值得借鑒。倫交所債券做市商在承擔維持二級市場流動性義務的同時,可以得到諸多優惠,如保障在一級市場得到一定比例的“非競標”債券、便利的融券安排等等。我國應推動一級市場公司債券承銷配額向二級市場做市商傾斜,以及二級市場做市商融券等政策的出臺,從而形成對做市商的權利和義務對等機制。
5.充分發揮自律組織的作用
在美國,大部分公司債券在場外交易市場進行交易,而自律監管是場外交易市場監管體系中的重要組成部分。自律組織是監管機構的有力補充,其作用主要表現在要求成員達到某個道德標準,而這是政府或獨立監管部門做不到的;同時,自律組織在深刻性和專業性方面也強于政府組織,對市場反應更是異常敏捷。因此,有效的監管應當充分發揮自律組織的作用。
我國現有的證券業自律組織,包括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公司、中國證券業協會和地方性的證券業協會等,它們在監管方面的權力甚小,作用甚微,并且與政府監管的邊界不夠清晰。應當從法律和制度上給予一定的支持和保障,明確自律組織與政府監管組織的界限,針對債券市場的特點建立其獨有的自律監管機構或部門,充分發揮自律監管的補充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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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金融控股公司風 險控制 問題 對策
金融控股公司是指在母公司控制和影響下,由銀行、證券、保險等兩個或兩個以上具備獨立法人地位的金融機構組成,形成主營金融業務的金融控股集團。金融控股公司是金融業綜合經營的重要組成部分,是西方國家金融自由化、市場和現代信息技術發展的產物。金融控股公司作為多元化經營的金融企業集團,采取集團控股、聯合經營的模式,能夠通過法人企業的方式來規避風險。
一、我國金融控股公司的發展現狀
目前,中國的金融控股公司主要分為四種類型:第一類是以光大集團、中信集團為代表的金融機構形成的控股集團;第二類是以中銀集團為代表的國有商業銀行獨資或合資成立的金融控股公司;第三類是以海爾集團為代表的產業資本投資形成的金融控股集團;第四類是以上海國有資產經營有限公司為代表的地方性金融控股集團。
我國的金融企業相對于國際上的大型金融企業,大多規模較小,抗風險能力較弱,業務種類也比較單一,難以滿足客戶高效、快捷、多樣化的業務需求,從而缺乏國際競爭力。由于我國實行分業監管,各監管機構各自獨立,監管職能并不具備系統的協調合作機制,也不能充分利用金融機構的資源。因此,我們應當不斷推動金融控股公司的發展,以增強我國金融業的國際競爭力。可以說,金融控股公司是我國金融由分業經營向混業經營漸進的現實選擇,是由金融分業向混業過渡的橋梁。
二、我國金融控股公司風險控制存在的問題
金融控股公司屬于多元化經營的金融企業集團,能夠向客戶提供全方位的金融服務,實現了金融業務多元化和資產多元化。但是也正是因為如此,金融控股公司復雜的組織結構和寬泛的經營范圍使其面臨著諸多問題,特別是在風險控制方面,存在問題尤為突出。
(一)關聯交易風險
金融控股公司內部關聯交易是指金融控股公司內部各子公司之間以及子公司與母公司之間發生的資產和負債。一般而言,金融控股公司的關聯交易包括資金、產品和信息的相互劃撥與傳遞,相互擔保、抵押,為了避稅或逃避監管的目的相互轉移利潤等等。內部關聯交易在目前的市場運營中不可避免,它可以降低金融控股公司的運營成本,提高效率。但是如果不能對內部關聯交易進行有效控制,使其過度發展,就會使風險在公司內部擴散,其對社會的危害遠遠大于其帶來的收益。
(二)信息披露風險
我國目前沒有針對金融控股公司信息披露的相關要求,也沒有具體的標準與規定。金融控股公司為了實現集團的發展,很有可能通過成員之間的內部交易來實現其特定的發展目標,而大量內部交易的存在會導致同一筆資金在母公司和子公司的資產中同時反映,重復計算的情況極為普遍。另外,由于金融控股公司經營多種業務,這樣就有可能與客戶產生沖突,為了保護自身利益不受損失,金融控股公司就有可能會利用信息不對稱傷害客戶利益以尋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因此,金融控股公司的結構復雜性就導致信息披露難度加大,信息披露的隨意性加大,大量虛假信息的存在必然會引發風險。
(三)資本管理風險
金融控股公司的股權結構比較復雜,由于母公司的資金通過投資控股對子公司擁有支配權,同一筆集團公司外注入的資本金,就可能在母公司和子公司的資產負債表中同時反映,但是對于子公司而言,這部分資金并不是真正意義上的股權資本,不具備實質上的抗風險能力,加入子公司再將這筆資金投資孫公司或者其他子公司,則容易造成資本金的多次重復計算,導致財務杠桿過高,進而會影響公司的金融安全。
三、我國金融控股公司風險控制的應對策略
隨著市場競爭的加劇,金融創新的不斷發展以及金融全球化趨勢的推動,金融控股公司已經成為我國金融業發展的趨勢和目標。而我國若期望金融控股公司健康發展,必須嚴格控制風險,構建金融控股
公司的風險控制體系。
(一)建立完善內控機制
金融控股公司成員之間業務相互交叉,一個成員的經營狀況很有可能會影響公司的其他成員。所以,建立科學的內控機制就顯得十分重要,如果期望阻止風險在公司之間傳遞,建立"防火墻"制度勢在必行。
"防火墻"制度是一種制度安排,能夠割斷各種業務之間的風險傳遞。通過這種安排,在多元化金融集團內部某一部門中的某些人所掌握的信息不會直接或間接地被集團其它部門的人所掌握或利用,從而保證每一個部門不是依靠犧牲本部門或其它部門客戶和股東的利益來獲得盈利。"防火墻"主要包括三類:第一類是業務"防火墻",主要功能用于規定公司內部組織和管理結構等方面的內容,保證信息透明且不妨礙內外部審計。其次是資金"防火墻",主要功能是限制資金隨意在金融控股公司內部流動,防止出現損害投資方相關當事人利益的情況。第三是信息"防火墻",主要功能在于防止有害信息在母公司與各公司之間流動,杜絕濫用信息和內部交易的發生。
(二)規范信息披露機制
加強對金融控股公司的信息披露管理,有利于減少由于監管方與被監管方信息不對稱而導致的監管缺失,也有利于政府及其他相關機構對金融控股公司進行有效金融監管和市場約束。因此,完善信息披露制度至關重要。
規范信息披露機制,首先我國要盡快出臺《金融控股公司信息披露暫行辦法》,通過該辦法來約束金融控股公司的信息披露活動,使之能夠定期向監管者報告其相關的交易,提供控股公司的公司治理結構和控股結構的變動、控股公司內部的相互支持、關聯交易、擔保、財務信息等,并且能夠保證信息的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其次,要建立一套完善的公司內部核查機制,制定準則對公司內部信息的傳遞制定嚴格的規范,使監管當局和投資者都能夠對金融控股公司的基本狀況有真實的了解和準確判斷。最后,要建立信息披露的正向機制,作為金融監管部門,應當核查金融控股公司的信息披露情況,對于能夠真實準確披露相關信息的公司給予政策上的優惠,例如,降低信貸的難度和成本,增加稅收優惠等等;而對于制造虛假信息的公司,則加大懲罰力度,提高交易成本,以保證市場擁有一個相對健康的發展環境。
(三)實施嚴格資本管理
資本管理是金融監管部門要特別關注的問題,而資本充足率的監管更是整個治本管理的核心內容。
監管當局應當將金融控股公司當做一個整體進行考核。考核范圍要包括母公司和各子公司。由于金融控股公司及各子公司的資本要求各不相同,在性質上也存在較大差異,在資本管理中應當針對母公司和各自公司的不同情況,分別制定資本充足率的下限作為監管依據,這樣就可以降低由于資本充足率不足而帶來的負面影響。通過對其資本充足率進行管理,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母公司通過行債券籌資的方式對子公司進行虛假注資,也可以防止整個集團層面上資本的重復計算。此外,金融監管當局還可以充分借鑒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等聯合的《多元化金融集團監管的最終文件》中關于金融控股公司資本充足率度量的五項原則和四種方法,并在此基礎上建立一套適合我國的行之有效的資本充足情況監管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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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幾年來,各地區房價迅速上漲,政府及相關部門采取了一定的控制政策,以保證房地產行業能夠穩定健康地發展。4年前,國務院提出了差別化住房信貸條例,提高了首付標準,對房地產行業帶來一定的挑戰,同時房地產公司經營的每個階段都有稅務的存在。因此,對房地產公司稅務風險控制的思考研究是非常必要的。
二、房地產公司稅務風險
(一)拿地環節稅務風險
房地產公司開發過程中地價款數額較大,其為稅務檢查的重點,存在較高的稅務風險。公司購買土地過程中,政府會與房地產公司進行拿地談判,要求房地產公司代為建設市政工程等作為拿地條件,這種拿地方式會存在很多涉稅方面的問題,特別是后期土地增值稅清算時,帶來相當大的稅務風險。所以,公司交易土地過程中應將代建工程作為取得土地對價,降低稅務風險。
(二)開發過程中的稅務風險
房地產公司開發時,其建設需要投入的金額為較大的支出,涉稅風險同樣較高。鑒于建筑勞務納稅地點的特殊性,房地產公司與施工方簽訂相關施工合同,與材料、設備供應商簽訂購銷合同,涉及較多的稅務問題,應與施工方、供應商明確相關責任,公司需要尤其關注有關法律法規,防止出現偷稅漏稅的問題。
(三)銷售過程的稅務風險
房地產公司銷售過程中存在很多相關稅收問題,如所得稅、印花稅、城建稅、營業稅,其都是稅務審查時比較關注的稅務種類,存在很高的稅務風險。實際運行過程中,相關管理部分依照房地產公司預收賬款加以統計計算營業稅與其他稅額。所以,房地產公司與此相關的賬目如果沒在第一時間統計,則會出現稅務風險。房地產公司在銷售過程中支出的各種營銷費用,采取多樣的營銷手段以及樣板房的建造等,都會在操作過程中產生各種稅務問題。
(四)清算階段的稅務風險
房地產公司清算階段是土地增值稅的最終清算,由于土地增值稅稅率高,計算復雜,很容易使房地產公司在此階段造成較大的稅負支出,風險極大。土地增值稅的扣除標準是以票據為依據,對公司取得票據的合法合規是一次最終檢驗。由于土地增值稅是地方稅,該稅種的征收程序具有濃重的地方色彩,各地稅務機關在執行過程中具有相當大的裁量權。房地產公司應提前做好土地增值稅的清算準備,將相關票據、合同、資料準備齊全,可聘請中介機構進行清算,減小稅務風險。
(五)其他稅務風險
稅務風險存在于房地產公司經營等各個環節中。其因為注冊地區差異,會有不同的管理部門進行監管,因而會出現漏稅現象。如在公司控管發票的過程中,發票的客觀與否和開發票時間和預收賬款出現的階段不符同樣會引發風險。對于公司的征收環節與稅收存在很大相關性,同時稅收規定隨著時展發生改變,公司需要第一時間掌握稅法,防止發生不必要的稅務風險。
三、房地產公司控制稅收風險的可行性
國家及相關部門對于土地增值稅是這樣要求的:納稅人建造一般要求住宅售賣,增值額如果沒有多出扣除項目金額20%,則不必繳納土地增值稅。此政策利于房地產公司利籌劃土地增值稅,可采用銷售定價籌劃方式,建模計算,控制增值率
房地產公司核算項目開發成本過程中,其成本核算目的規劃合理與否、成本金額集合項目正確與否、成本分攤方式科學與否等問題都能作用于公司稅負。如A房產公司開發項目的土地款為20億,而政府土地收益是8.4億,土地開發補償金額是11.5億,開發成本發生12.9億。而其項目為240000m2,包括政府回購房120000m2和商品房120000m2。因為相關稅務法律要求政策性房不用繳納土增稅,政策性和普通房應當分別核算。這樣房產公司則應根據自身的房產情況和稅務政策進行合理籌劃,保證不違反規定基礎上節約稅金支出,降低稅務風險。
四、房地產公司稅務風險控制對策
(一)完善房產公司稅務管理體制
第一,房產公司應健全其稅管體制,做到權責明確,設立稅務會計崗,專人負責涉稅事項。創建公司內部控制制度,有效規劃稅務職位,保證稅務工作高效運行。第二,成立合規小組,提高合同審核標準和技術能力,確認條款內容,保證合同方掌握自身擁有的權責,防止由于不清楚合同引發的稅務風險。第三,務必依照相關部門的規定申報稅務,防止申報不符合規定帶來的風險。公司相關財務負責人應及時申報且根據相關報表進行納稅,防止公司受到處罰。第四,公司需要健全發票管理體制,規范流程,在發票購買、運用、開發、報銷不同階段全面監管。最后,公司需要加強對稅務檔案的記錄和監督,做好相關納稅文件資料,裝訂成冊,分類保存,保證文件全面健全。[1]
(二)健全監督控制系統
房地產公司應樹立風險意識,具體稅務申報和繳納時,需要了解權責,持續加強對稅務的重視和了解。由于我國政府及相關部門制定的稅務政策隨著時代的發展而變化,房產公司應關注政策,及時掌握最新資訊,以此保證繳稅符合規定標準房產公司應健全稅務評價體系,科學認識稅務風險,制定有針對性的控制對策。稅務風險存在于房地產公司經營和管理的各個階段,公司應健全其監督控制系統,將風險控制貫穿于整個稅務過程中。定期監督檢查稅收狀況,第一時間發展存在的稅務問題,并且加以解決。公司應加強稅收籌劃管理水平,對事前、事中、事后實施完整的稅收籌劃工作。
(三)實施財產管理
第一,需要創建財務監督系統,保證高效履行公司的相關政策,在原材料等的購買、利用、銷售等方面加以規范,避免發生差池,提高安全指數。第二,加強對存貨與應收賬款的控制。公司應提高存貨管理水平,科學利用庫存物品,防止資源浪費,保證存貨資金優化構成。[2]同時需要依照信用對客戶進行評價和劃分等級,一定時間內核對應收賬款,并完善收款方案,防止賒賬時間延長。
五、結論
房地產公司稅務風險對整個公司的影響巨大,稅務風險貫穿于公司的各個環節中。只有加強對稅務的監管,及時發現問題,才能有效控制稅務風險,提高經營的安全性。隨著稅法政策不斷變化,房產公司對于稅務風險的控制對策也隨之改變。只有全面掌握稅務政策,提高風險控制能力,才能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站穩腳跟,獲取應得的利益。
關鍵詞:海外并購;風險;風險控制體系
1.引言
近年來,隨著中國經濟的發展以及加入WTO,越來越多的公司通過行業內和行業間的并購來實現公司的快速發展。諾貝爾經濟學獎獲得者斯蒂格勒曾經說過“沒有一家美國大公司不是通過某種程度、某種方式的兼并而發展起來的,幾乎沒有一家大公司主要是靠內部擴張成長起來的”。可見,并購是公司成長為國際化大公司的必經發展路徑。同時,并購是一個收益與風險并存的發展模式,一方面,公司并購可以使公司趨近利潤最大化的發展目標,另一方面,公司并購會使公司面臨諸多風險,如信息不對稱、營運、整合等方面的風險。
如何有效應對公司并購過程中的諸多風險是關乎并購能否取得成功的一個關鍵環節。而并購又分為國內并購和國外并購兩種不同的模式,國內并購和國外并購中的風險既有相同點,又有不同點。本文以海外并購為出發點,在分析并購風險特征的基礎上,提出如何建立有效的風險控制體系,這對推動我國公司的并購發展過程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2.公司并購相關理論簡述
2.1 外部增長模型
通過合營、并購、技術轉讓等方式取得外部資源來謀求發展的方式,外部發展的狹義內涵是指并購,并購包括收購與合并兩種方式。外部增長模型具有能實現資源互補、降低行業進入壁壘、通過技術轉移獲得協同效應等優點;但外部增長模型也有風險大、成本高等缺點。
2.2 并購風險
企業并購風險分為廣義和狹義兩種界定。廣義上是指企業并購帶來的未來收益的不確定性,即并購產生的未來實際收益與預期收益的偏差。狹義上是指企業并購帶來損失的可能性,這里的損失既可能是負收益,也可能是收益的下降。
2.3 風險控制措施
風險控制是指企業管理者采取各種措施和方法,降低風險事件發生的可能性,或者減少風險發生時造成的損失。風險控制措施具體包括風險回避、風險轉移、風險保留和損失控制四種基本方法。風險回避是主動放棄風險行為以規避風險可能帶來的損失,是一種消極的風險應對措施;風險轉移是通過合同和保險等契約方式將風險轉嫁給第三方的一種風險處理方式;風險保留是指企業以其內部資源來彌補損失的一種主動的風險承擔方式,如將損失計入當期發生的費用、建立風險基金或借入資金等方式來承擔風險;損失控制是指對于那些企業既不愿意放棄也不愿意轉移的風險,通過降低其損失發生的概率和損失發生的程度,從而使得風險能為企業所接受的一種措施。
3.我國公司海外并購的發展過程與面臨的主要風險
3.1 我國公司海外并購的發展階段與鮮明特征
第一階段:20世紀末期,是國有企業為主的海外并購嘗試階段。第二階段:以2001年中國加入WTO為標志,隨著國內經濟的發展和企業實力的擴大,這一階段一些有實力的民營企業開始積極參與海外并購,國企和民企一同掀起了海外并購的浪潮。但是,國企由于其特殊身份,在海外并購過程中受到了一些非經濟因素的阻礙,民營企業雖然組織形式靈活,但并購經驗的不足導致民企海外并購成績有限。第三階段:2006年以來,我國企業進入到海外并購的跳躍式發展階段,國企和民營企業都取得了一定的成績。鑒于我國企業海外并購的發展狀況,我國企業海外并購仍然處于初級階段,還將面臨許多的困難。
3.2 目前我國企業海外并購呈現出如下幾個鮮明的特征
1)并購規模和金額不斷擴大。一些國際化程度較高的公司,海外營業額在總營業額中已經占據了較高的比例。例如,聯想公司2013-2014第二財季營業額98億美元,其中中國40%,亞太15%,歐洲、中東及非洲23%,美洲22%。
2)并購行業由第二產業為主體逐漸向高附加值產業發展。我國企業海外并購初期,主要集中在能源、制造等資源或勞動密集型產業;近年來,我國企業積極參與金融、投資、電信、高端制造等高附加值領域的企業并購。
3)跨國并購的規模總體相對較小。我國企業很少有能力動用大量現金進行海外并購,而股票收購和發行債券收購又受到多方面的限制,因此我國企業跨國并購常采用較為靈活的方式,如并購大企業的子公司,然后借用并購公司的實力把自己做大做強。
4)并購方國有企業和民營企業并存。國有大中型企業具有規模大、經營狀況穩定、資金實力相對雄厚、更易獲得政府支持等優勢,使國有大中型企業在跨國并購中具有比較優勢;同時,民營企業也具有組織結構靈活、運營效率高、發展速度快的優點,使其在海外并購中取得了一定的成績。
3.3 我國公司海外并購所面臨的主要風險
1)信息不對稱風險。因信息不對稱難以對目標企業的盈利狀況、資產質量、或有事項做出準確全面的判斷,跨國并購中的地域限制進一步增加了信息搜集的難度,使得對目標企業的價值評估難度加大,難以確定合理的交易成本,進而提高了并購的風險。
2)財務風險。公司并購需要大量資金支持,選擇不同的融資工具會面臨不同的風險。現金支付會影響企業日常的現金流且不能享受稅收優惠;股票支付需要通過監管部門嚴格審批,并且存在股價被低估或高估的風險,還存在改變公司股權結構、稀釋大股東控制權的風險;舉債融資則需要承擔還本付息的壓力,增加了公司的財務壓力。
3)社會政治風險。由于東道主國家對本國企業的保護意識以及民眾對自己國家企業和產品的民族情結,會引致一些特殊的風險,如征收風險、外匯管制、限制外資進入某些領域的風險、戰爭和內亂風險、民族意識排擠風險等。
4)戰略風險。公司在選擇并購目標時要符合公司長遠的發展戰略,不能僅僅關注短期的財務利益而爭相并購利潤高的行業,同時,并購時機和并購路線的選擇在很大程度上影響著并購成本、并購風險以及并購的效果。
5)跨國并購中的利率和匯率風險。通常跨國并購涉及兩種或以上的貨幣,國際利率和匯率變動影響著跨國并購的成本。首先,國際利率變動會引起目標公司的價值變動,從而影響并購成本;其次,當目標企業所在國的貨幣相對于并購方所在國的貨幣升值時,可能需要支付較多的本幣。
6)法律風險。東道國的相關法律政策對并購風險的形成、并購能否取得成功將會產生重要影響,我國企業在進行海外并購時,需要特別關注目標企業所在國有關反壟斷、公司并購等方面的法律規定。
7)并購整合風險。并購以后需要進行財務、文化、管理、組織結構等多方面的整合,只有進行了有效的整合,才能產生財務協同效應、規模經濟效應、市場份額協同效應和經驗共享互補效應等效果。跨國并購因為中西文化和管理風格的巨大差異,增加了并購后文化、管理等方面的整合難度,進而增加了公司并購后的整合風險。
8)對海外公司監管不利的風險。并購企業與目標企業由于處于不同的國家,會面臨著不同的市場環境和政府監管政策,這些都增加了海外分公司經營安全和現金結算體制方面的風險。
4.我國公司海外并購的風險控制措施
我國企業在進行海外并購時,面臨的風險可以分為宏觀風險和微觀風險兩個層次,因此企業應該從宏觀和微觀兩個層面設計風險控制體系以有效應對海外并購的風險,提高海外并購的成功率。
4.1 宏觀方面的風險控制體系
1)建立國家層面的政策支持體系。主要從國家風險防范、簡化投資審批程序、提供信息服務和技術支持、簽訂政府雙邊協定等方面著手,具體指政治風險評估、建立信息服務和技術支持平臺、商簽雙邊或多邊政府協定等措施。
2)構建針對跨國并購的法律法規體系。一方面,在國內推動建立并逐步完善有關對外直接投資的法律法規,另一方面,我國政府應該同其他國家簽訂投資保護協定和避免雙重征稅協定,從而為我國企業海外并購提供法律支持。
3)建立事后監督管理制度。構建針對海外并購的宏觀監控數據指標分析體系,規定并購企業定期向監管機構提交有關經營業績、利潤分配的財務報告,從而保障跨國并購項目的海外正常經營活動,維護國家利益。
4)構建國際金融支持平臺。通過國際金融服務為我國企業海外并購提供通暢的融資途徑,較低的融資成本。例如,可以國有五大銀行為主導,采取逐步發展外匯市場、鼓勵有實力的國內金融企業到海外設立分支機構、健全海外并購保險制度等措施。
4.2 微觀方面的風險控制體系
1)明確并購目的。我國企業在進行海外并購時要以公司的長遠發展戰略為指導,避免盲目跟風,爭相并購利潤高的企業。同時,在跨國并購和內部發展、企業聯盟等方式之間進行戰略選擇,以保證企業正確的發展方向。
2)制定并購計劃。根據具體情況提出多種備選并購方案,然后對所有的并購方案進行評估分析,包括戰略上的評估和業務上的整合,交易結構、支付手段和風險防范的設計,以及并購后的經營方針和對并購失敗的解決方法。通過制定完善的并購計劃來降低并購失敗的風險。
3)加強與政府的溝通。一方面,深入了解東道國的各項政策和法律法規,研究當地的文化,了解目標企業適用的并購國際慣例,另一方面,積極與本國政府進行溝通,爭取本國政府的政策支持,從而為海外并購創造寬松的政治環境和市場環境。
4)聘請第三方中介參與并購。為了降低海外并購過程中復雜多樣的并購風險,并購方應主動聘請國際知名的投資銀行、咨詢公司、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積極聽取中介機構的意見建議,充分利用第三方中介機構豐富的跨國并購經驗,從而為我國企業跨國并購提供服務,降低海外并購的成本和風險。
5)利用國際金融手段降低利率和匯率風險。一方面,可以充分運用貨幣互換及利率互換、遠期利率協議、遠期匯率協議、期貨交易與期權交易等工具降低利率和匯率風險,另一方面,運用換股、辛迪加貸款等多種國際支付手段降低跨國并購對企業正常經營活動的影響,通過多樣化的國際金融手段來降低并購風險。
6)合同中設置附加條款。海外并購面臨的信息不對稱的風險遠大于國內并購的信息不對稱風險,并購方可以通過在合同中添加一些附加條款的方式來降低并購風險。具體指陳述與保證條款、合同履行條款、索賠條款等內容。
7)重視對目標企業的整合。能否對目標企業進行有效整合是關系并購能否成功的關鍵環節,在對目標企業進行整合時,要以并購方整體的發展戰略為根本依據,在充分了解目標企業文化、管理等方面特征的基礎上,本著、尊重包容的原則,對目標企業資產、文化、管理、組織結構等方面進行有效的整合,從而降低整合風險。
8)完善資金結算體制。建立針對海外分公司資金往來的監督檢查體系,特別需要關注應收賬款是否及時到賬等日常運營資金流狀況。通過完善的資金監督體系降低資金被挪用和占用的發生概率,保障企業資金安全。
隨著我國經濟發展水平的進一步提高,在國家化潮流的推動下,將會有越來越多的公司通過海外并購這一外部發展模式來進入國際市場。建立針對海外并購的宏觀風險控制體系和微觀風險控制體系,既可以為我國公司海外并購保駕護航,也可以為我國經濟的穩定快速發展提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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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內部審計 法律風險 控制 價值提升
一、法律風險概念及管理內容概述
法律風險是指基于法律、法規規定或者合同約定,由于公司外部環境及其變化,或者公司及其利益相關方的作為或者不作為導致的不確定性,對公司實現目標的影響。
法律風險管理是公司全面風險管理的有機組成部分,貫穿于公司決策和經營管理的各個環節。對具體的實施流程結合操作步驟進行細化后,分為法律風險識別、風險量化測評、風險分析評價、制訂控制計劃并實施、監督與檢查,法律風險管理采取閉環管理,每一年為一個更新周期。
二、內部審計在法律風險控制中的價值提升實踐
本文以W飛機制造公司的財務專項審計和內部控制審計為例,來具體分析內部審計在公司法律風險控制中的價值提升,進而為企業增加價值的實踐做法。
(一)背景分析
1.填報專業法律法規及法律風險事件,形成公司法律風險事件庫
公司法律風險分類框架包括19個類別,一級法律風險類別51項,二級法律風險類別82項。依據公司“法律風險分類框架”,法律風險管理辦公室最終辯識了562個風險事件,形成了公司的法律風險清單,公司法律風險事件較多的類別是采購生產(76項)、人力資源(74項)、工程建設(68項)、**產品項目(64項)以及財務管理(55項)。
公司重點關注法律風險領域6類,分別為客服管理法律風險、規章制度法律風險、商業秘密法律風險、合同解除及違約法律風險、產品管理法律風險和廉政管理法律風險,涉及35個法律行為。針對這35個法律風險行為,組織責任單位制定風險管控措施,并分階段進行跟蹤、考核。
2.以內部審計強化對法律風險管理的再監督
在建立風險事件庫的基礎上,公司管理層始終強調要強化內部審計對法律風險管理的再監督作用,內部審計作為一種獨立、客觀的監督管理活動,對公司防范法律風險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內部審計要深入主業保駕護航,在每年實施一系列財務專項審計和內部控制審計等監督工作的基礎上,積累審計工作經驗。
(二)主要做法
公司內部審計的目標是通過審計檢查評價公司內部各種業務的合理性及其執行的有效性,并對審計過程中所發F的重大問題進行法律風險防控并提出相關改進建議。
1.做好充分的審前調查,評估業務法律風險,確定重點審計領域
在開展對公司各業務領域的審計時,審計人員往往具備充足的會計、審計專業知識,卻缺乏專業的法律知識,這在很大程度上影響了審計工作開展的效率和效果。因此,在開展審計工作前,應做好充分的審前準備,了解與生產經營關系密切的法律法規,為在進行審計工作時保持敏感的法律風險嗅覺奠定基礎。
(1)初步了解七項法律體系,即憲法和憲法相關法、刑法、行政法、民商法、經濟法、社會法、訴訟與非訴訟程序法。
(2)根據內部審計業務范圍,初步確定法律法規依據,基本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類別:①會計審計類41項規定;②經濟法、民商法類129項規定;③稅法參考法規類190項規定。
(3)公司審計部門加強“審前調查”,查找關鍵業務法律風險領域:一是搜集查看重要業務資料,摸清公司關鍵業務領域、規模及其涉及的重要法律風險;二是訪談關鍵人員,與法律風控人員進行充分交流,了解公司重大風險領域及風險管控情況等信息,與具體業務操作人員交流,了解重要業務交易方式、主要業務流程、關鍵崗位職責等信息;三是審計組根據查看資料和訪談了解到的情況,及時討論審議,評估關鍵業務法律風險、尋找審計切入點、確定重點審計領域,探討審計方法。
2.聯合專業力量,擬訂審計方案,確定審計重點和審計方法
為了有效彌補審計人員法律知識不足的缺陷,聯合公司法律風控專業人員組成審計組,為審計人員在公司重點業務類型、重點法律風險領域、風險管控特點、易出現管控缺陷的環節等方面提供業務指導,與審計人員一起共同擬訂審計方案,確定審計范圍,商討具體的審計方法,并全程參與審計過程。聯合審計組對公司財務專項審計和內部控制審計確定審計關鍵環節為審計重點,具體表現如下。
(1)財務專項審計關鍵業務環節。財務業務循環主要包括以下5個:銷售與收款循環、采購與付款循環、生產與存貨循環、人力資源與工薪循環、投資與籌資循環。除了貨幣資金會計科目以外,這5個業務循環對應了資產負債表和利潤表的所有其他會計科目。
(2)內部控制審計關鍵業務環節。根據集團公司內部控制應用指引,28項內部控制指引均為關鍵業務環節,其中屬于公司內部審計重點關注的19項關鍵業務有合同管理內部控制指引、存貨管理內部控制指引、固定資產內部控制指引、戰略規劃內部控制指引、人力資源內部控制指引等。
3.實施對公司財務專項審計和內部控制審計,有效控制法律風險
(1)財務專項審計。以下以抽取人力資源與工薪循環、銷售與收款循環、投資與籌資循環3個關鍵業務循環為例,說明在審計過程中關注的重大法律風險點并如何實施管控。
公司內部審計部門的年度財務專項審計任務是每年度的審計計劃之一,在2014年度對某集團公司以上三個業務循環的財務專項審計中,審計組確認了以下六個重大法律風險,其中第①項屬于人力資源與工薪循環審計內容,第②和③項屬于銷售與收款循環審計內容,第④、⑤和⑥項屬于投資與籌資循環審計內容。
這6個重大法律風險和整改情況分別如下:①部分職工未按勞動法簽訂勞動合同。C公司與D公司屬于不同的法人主體,無股權控制關系,而法人代表、經理人員等同一套班子成員,兩個公司共計5100人,均與C公司簽訂了勞動合同,其中有850人實際是D公司的人員。審計報告提出后,850人與D公司重新簽訂勞動合同,原合同終止;②其他應收款長期掛賬2,400.00萬元未清理,存在款項回收的法律風險。審計報告提出后,公司制訂了清理計劃,并協同法律部門實施了清欠工作,收回長期掛賬的款項共2,200.00萬元,剩余200萬元于下年度收回;③公司房產稅存在重大涉稅法律風險。公司沒有就房產稅免稅事宜在景德鎮地方稅局進行審批或備案,沒有取得地方稅務局關于軍品生產經營用房免稅的相關手續。審計報告提出后,公司補辦了相關手續,為2014年免交房產稅約400萬元實施了有效防控;④投資管控存在重大管控風險,對15家投資企業年均投資收益率為3.29%,審計報告提出后,公司組織了內部審計部門對被投資單位進行了專項審計,發現審計問題20條并實施了整改,有效實施了對投資法律風險的管控;⑤公司歷年來向已無產權關系的經營業績非常差的A企業提供了經營借款共計700多萬元,并簽訂了借款協議,款項回收存在重大法律風險。審計報告提出后,立即對A企業的經營借款終止,有效地將借款風險轉移給了A企業的母公司B公司;⑥截至2014年末,公司共有**項科研費研制項目超墊支,累計墊支1億多資金。審計報告提出后,針對科研費墊支數額較大情況,公司及時落實責任部門,負責與上級主管部門及時溝通、匯報,將未到位的資金盡快到位,有效降低了公司科研費籌資風險和緩解了資金壓力。
(2)內部控制審計。以下抽取對“存貨管理”和“合同管理”兩個內部控制的審計舉例,說明在審計過程中關注的重要法律風險點并如何實施管控。
第一,存貨管理的內部控制審計。為了進一步加強非正常存貨管理,有效防范非正常存貨的法律風險,2015年6月,審計部門實施了對公司非正常存貨管理情況進行了專項審計。在2014年11月公司年度財產清查填報的非正常存貨基礎上,審計組進行了整理篩選,通過公司信息平臺下發審計通知,要求各單位認真填報非正常存貨形成原因、擬處理建議等,結果如下:積壓呆滯2700萬元,殘損變質640萬元,技術淘汰320萬元,盤虧29萬元,合計3689萬元。
此次非正常存貨專項審計發現以下三項重要法律風險點:①2014年及以前年度公司財務部門沒有對存貨減值計提存貨跌價準備;②對因停產、技術淘汰等原因造成的積壓存貨處理不及時;③對單位內部可調劑使用的積壓存貨調劑態度不積極。
資產使用與監督部門有效實施了對這三項風險的跟蹤監督管控:①2015年12月31日,公司財務部門計提存貨跌價準備5500萬元;②某型號標準件、成附件1310萬元按需調劑給E公司,該積壓存貨均為進口件,質量較好,公司所屬子公司E公司業務范圍中包括對該標準件、成附件使用或銷售,以此盤活資產,減少資金積壓。
第二,合同管理的內部控制審計。為了進一步夯實合同管理基礎,防范合同法律風險,公司規劃部、財務部和紀檢監察與審計部組成聯合審計組,每半年對公司合同管理進行審計考核。考核內容包括合同簽訂、履行、變更及解除情況,合同對方資質審核管理情況,紙質合同歸檔情況,合同臺賬及檔案管理情況,合同發票管理情況,合同信息化系統中合同編制規范性和合同支撐材料上傳規范性等,共包括三個部分,第一部分是合同檔案管理、履行、變更、解除管理現場檢查(80分),第二部分是合同管理信息化系統檢查(20分),第三部分各職能部門會簽審核合同及時性。
2015年下半年針對20個業務單位合同管理審計考核結果,確認了4個重要法律風險:合同臺賬信息要素不全;合同發票管理制度體系不完善;合同付款憑證和資料報送不及時;合同簽訂時間滯后。
各有關單位針對以上風險實施了以下整改,起到了良好的合同法律風險防控效果:統一了合同臺賬模本,增加了合同到貨、報賬、付款等合同履行信息要素;建立了本單位合同發票臺賬;嚴格按照時間節點報送合同付款計劃和資料;嚴格執行先簽訂合同后履行義務。
(三)取得的實效
1.推動企業價值提升
一是公司從上到下法律風險防控意識得到進一步加強;二是推動了財務專項審計和內部控制審計體系的完善。
2.內部審計自身價值得到提升
將法律風險防控滲透到財務專項審計和內部控制審計各個關鍵業務環節,打破了對內部審計只會查查賬、看看表的固有認識,拓寬了內部審計的監督范圍,是對傳統內部審計概念的大膽創新和突破,是內部審計監督職能的有效拓展和延伸,提升了計人員的監督能力,進而提升了內部審計的監督價值。
三、內部審計參與法律風險控制的思考和建議
(一)以法律風險防控為切入點,將內部審計工作全方位并準確滲入到全面風險管理工作中
法律風險只是全面風險管理的一個組成部分,全面風險管理是個系統過程,內部審計在企業風險控制中的作用是不可或缺的,其職能只要體現在對風險管理的再監控活動中,同時進一步鞏固和加強公司全面風險管理體系的建設。
(二)完善審計人員專業結構,充實內部審計人員隊伍
內部審計要想有效參與公司業務風險控制,審計人員還應吸收具有風險管理、信息技術、法律、金融等專業知識背景的人員,充實內部審計人員的專業知識結構,進而能夠有效利用信息技術等手段創新審計方法,拓寬審計思路。
關鍵詞:風險控制;房地產公司;納稅籌劃;策略
當前,宏觀調控房地產市場的力度在持續增大,納稅籌劃則為在我國相關法律法規允許的范疇之內,促進房地產公司的經營發展,確保其能夠獲得經濟利益最大化的一種方式。現階段,在我國房地產公司進行納稅籌劃時,所存在的風險問題還有很多,其所存在的風險不但會消極影響到公司的發展與順利運作,也會帶來很多不必要的麻煩。所以,務必要根據其中所存在的風險問題,及時探尋良好的應對措施。
一、房地產公司納稅籌劃存在風險分析
(一)公司認知納稅政策有誤房地產公司在開展納稅籌劃工作時,會存在錯誤認知納稅政策的現象,進而引發政策層面的風險問題。具體來說,房地產公司開展納稅籌劃工作的相關工作人員,未能夠正確解讀我國相關政策與各項法規,因此則會導致在決策期間和政策方面有所偏離,也導致我國稅務機構會認為房地產公司在稅務層面上存在漏洞,而后采取一系列的制裁手段,最終則會給房地產公司帶來嚴重的經濟損失。另外,在房地產公司開展納稅籌劃工作決策之前,也未能夠系統性、綜合性學習相關政策內容,導致自身的納稅籌劃工作,未能夠處于正確的開展軌道之中。
(二)稅收執法期間存在偏差房地產公司在開展納稅籌劃工作時,應根據我國的稅法規定來開展,唯有納稅納籌劃方案獲得相關稅務機關的認可,才為一項成功的納稅籌劃,然而在執法期間,因房地產公司和納稅機構之間的合作與交流不夠,致使房地產公司在開展納稅籌劃工作時,存在一定程度的偏差,更甚還會讓稅務機構認為,房地產公司的納稅統籌行為具備不合法因素,所以在稅收執法期間,因稅務機構和房地產公司二者之間合作與溝通不足,也為導致房地產公司在納稅籌劃過程中產生風險因素的重要原因之一。
(三)未能提前準備好納稅籌劃方案提前準備好納稅籌劃方案,可使房地產公司根據此來達成減稅的目標。納稅籌劃方案主要是根據之后所會產生的變化而探尋有效的應對措施。在這一過程中,許多因素均會影響到房地產公司的經營行為與投資行為,也會消極影響到納稅方案的實施。因此說,房地產公司務必要提前做好納稅籌劃準備工作,這樣才能夠做到隨機應變,提高方案的靈活性,利于提高房地產公司應對風險的能力。但以實際情況來說,房地產公司卻未能提前準備好納稅籌劃方案,因此勢必會產生程度不一的風險問題。
(四)納稅籌劃能力較為不足若具備良好的納稅籌劃能力,那么則利于降低房地產公司的稅收負擔,控制好納稅籌劃成本。但若在選用稅收籌劃方式時,較為缺失長遠性及戰略性思考,則會給房地產公司帶來很大的發展負擔,也會快速增加房地產公司在進行納稅籌劃時的各項成本。可見,我國房地產公司還需注重提高自身的納稅籌劃能力。
二、基于風險控制的房地產公司納稅籌劃策略
(一)增強公司認知稅法政策若想在最大程度上降低房地產公司納稅籌劃期間出現風險問題的概率,那么則需注重強化學習我國稅法政策,多加了解與掌握稅法相關內容,這是由于稅法為我國稅務機關和房地產公司溝通的重要紐帶,且也為我國房地產公司在進行納稅籌劃過程中應根據的法律規范。依據我國稅務機關所出臺的各項稅法政策,利于科學開展納稅籌劃工作,盡可能降低風險問題的出現;再者,我國房地產公司,需多加關注稅法的變動情況,并依據稅法的主要變化來作出必要的調整,如此才能夠保障好自身的經營與發展,將風險問題降到最低。
(二)良好構建稅企合作關系若想達成納稅籌劃目標,則應確保納稅籌劃各種行為的正確性,確保其處在各項法律法規的范疇之中。對于稅法的主要細則來說,則是由稅務機關來進行統一、規范制定的,但個別地區的情況有所不同,不少地區的稅務機關也能夠依據真實狀況來進行自主決策。因此,針對上述情況,我國房地產企業在開展納稅籌劃工作前,需先和相關稅務機關進行良好的溝通,積極構建好二者之間的合作關系,這樣才利于保障房地產公司的納稅籌劃工作,處在稅法框架的范疇中開展。再者,房地產公司在與稅務機關進行溝通與合作的過程中,能夠充分了解到相關政策,并也能夠針對自身的實際情況,獲得稅務機構對自身的指導與幫助,而后房地產公司則需合理調整自身的納稅籌劃方案,盡可能降低自身在納稅籌劃期間所存在的風險問題,以確保自身的安全性、穩定性運作。
(三)做好納稅籌劃準備工作所運用的納稅籌劃方案,應確保利于提升房地產公司的收益,所以在設計納稅籌劃方案時,需進行全面性、綜合性的思考,并以此為前提科學進行納稅規劃,防止在進行納稅籌劃時以降低某層面的納稅負擔為目的,而根據此目標開展單一活動的不良行為,若一旦產生這種行為,則會致使房地產公司在其他層面出現納稅負擔加大的現象,亦或者會消極影響到房地產公司其他經營項目的良好開展,更甚還會影響到房地產公司的總體效益。可見,這種制定納稅籌劃的方案是不可取的。例如,伴隨我國稅收政策的不斷變化,在房地產公司進行稅務籌劃時,還需注重審查稅收策劃方案的主要內容,并最后明確內容,防止其中存在消極的風險因素,確保其能夠滿足稅務籌劃工作開展的本質目標。稅務籌劃也為一種科學決策的方式,在開展稅務籌劃時,需根據實際情況來主動去調整稅務籌劃的主要內容,必須確保房地產公司在經營決策期間的合理性與科學性,從而在根源上防止增值稅層面上風險問題的出現。
(四)強化財務納稅籌劃能力強化財務納稅統籌能力,利于降低房地產公司在經營發展過程中所承擔的納稅負擔,且有利于降低運作成本,提高資金利用率,若統籌計劃和實際情況存在脫離現象,那么房地產公司在進行納稅籌劃時的成本也會隨之提高,風險也會逐漸加大。因此,對我國房地產公司而言,應重視強化財務納稅籌劃能力,一方面應提高相關籌劃人員的工作素質及能力,確保其具備扎實的理論知識,善于科學制定納稅籌劃方案,且善于實施這一方案,另一方面,房地產公司還應規范性管理財務部門,唯有切實強化財務納稅籌劃能力,才能夠確保房地產公司納稅籌劃方案的精準實施,降低房地產公司的納稅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