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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錢容易取錢難”,這是近年來公積金繳存者的共同感受。手續繁、到賬晚、限制多......一邊是巨量公積金使用效率低下,一邊則是大量有意使用的繳存者“望而興嘆”。不過,近日北京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通知稱,即日起放寬租房提取公積金條件。不少網友直呼:“公積金終于不用繼續‘沉睡’了!”
憑無房證明便可提取公積金
“工作幾年下來,我的公積金賬戶里的資金已超過6萬元,但由于沒有買房的打算,至今一分錢都沒提取過。”就職于北京某公關公司的寧女士告訴記者,雖然過去租房也可提取公積金,但手續繁瑣,關鍵還需要繳納5%的稅費,還不如直接放在賬戶里。
據了解,此前,北京租房提取公積金需要提供租賃合同和發票,但如果要開具發票,就需要按照5%的標準繳納支付房屋出租的稅費。也就是說,每月3000元的房租就要繳納150元的稅費,雖然政策明確規定此稅費應由房東繳納,但很少有房東愿意為了房客提取公積金而多掏這部分錢。
而根據北京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最新的通知,職工本人及配偶在北京無自有住房、租住公租房的,可按照實際房租支出全額提取。職工租住商品房,則分為兩種情況:僅需提供無房產證明,而不需提供房屋租賃合同、發票,每人每月可提取不超1500元的金額;除了無房證明,還提供了租房合同和實際租房支出發票,經過審核無誤,就可按照現行規定,每次可提取申請日前3個月內的住房公積金,且每月提取的金額不超過本人繳存額,也不得超過月房租實際支出。
憑借無房證明便可提取公積金,那么無房證明應該怎樣辦理?據了解,北京公積金中心已經與市住建委進行溝通,實現了聯網實時查詢職工的住房信息。職工申請提取時,只需填寫《提取住房公積金支付房租承諾、授權書》,授權公積金管理中心查詢本人的住房信息。聯網查詢結果確屬無房的,當時即可辦理提取業務。
提取資金何時發放?
關于申請提取的住房公積金的發放,《通知》中明確,提取住房公積金用于支付房租,職工可每年提出一次提取申請,提取資金每季度轉入本人銀行賬戶。提取滿一年繼續提取的,職工需重新申請提取。
提到為何將租住商品房提取限額定為1500元,北京公積金管理中心相關負責人解釋道:“每個人1500元的限額是根據本市市場租金水平和租住住房面積,以及繳存職工的基本住房需求設定的。如果夫妻二人都是公積金繳存職工,則一戶家庭每月可支取限額將達到3000元。按一個季度計算,提取總額可達到9000元。”另外,部分申請者比較擔憂,租房提取了公積金,是否會影響以后用公積金貸款買房。對此,公積金中心相關負責人表示,租房提取公積金和公積金貸款沒有關聯。
Tips:提取公積金交房租要交的材
租住公租房
1.《提取申請書》2.房屋租賃合同3.支付房租的發票或收據4.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5.住房公積金聯名卡6.如果配偶申請,還需提供結婚證原件和復印件
第一條 為加強對本市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地塊上的房產經營管理,根據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地塊上建設的房屋(含其他建筑物和地面附著物,下同)出售(包括預售)、出租、抵押等房產經營活動,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青島市房產管理部門負責市南、市北、臺東、四方、滄口五區內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地塊上的房產經營活動的行政管理工作;各縣級市、嶗山區、黃島區的房產管理部門及高科技工業園的房產管理部門負責其轄區內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地塊上房產經營活動的行政管理工作。
青島市東部開發范圍內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地塊上房產經營管理的具體工作委托東部開發指揮部負責辦理。
第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外的公司、企業、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均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和本規定在本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地塊上從事房產經營活動,其合法權益受法律法規和本規定保護。
第五條 在本市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地塊上的房屋出售(預售)、出租、抵押,該房屋使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隨之轉讓、出租、抵押。房屋出售(預售)、出租、抵押的期限,不得超過其使用范圍內土地使用權出讓的期限。土地使用權期滿,該土地使用權及地塊上的房屋按有關規定無償收回。土地需繼續使用的,使用者(房屋購買者)應依法重新辦理有關手續。
第二章 房屋預售與出售
第六條 本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地塊上的房屋,在竣工驗收之前,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經房產管理部門注冊批準后方可預售:
(一)除用地價款外,投入開發建設的資金達到總投資額百分之二十以上的;
(二)建筑物設計地坪以下的基礎工程已經完成的;
(三)青島市政府批準的。
第七條 擬預售房屋,須由房產經營人或其委托人向房產管理部門提交書面申請書。申請書應包括預售對象、擬預售房屋的位置、面積、預售價格等內容。
房產經營人或其委托人提交預售申請書時,須同時提交下列文件資料:
(一)土地使用權有償出讓證件、《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經批準的《開工報告》;
(二)與工程承包單位或施工單位簽訂的房屋總承包合同或施工合同;
(三)銀行或注冊會計師出具的證明達到本規定第六條規定投資額的文件資料或質量監督部門簽發的房屋基礎工程驗收合格單;
(四)房屋預售計劃;
(五)房屋使用管理維修方面的文件資料;
(六)按規定應提供的其他文件資料。
第八條 房產管理部門須在收齊前條所列文件資料之日起十日決定批準或不予批準,并書面通知預售人。
第九條 預售房屋,當事人雙方應簽訂房屋預售合同。
房屋預售合同不得違反國家的法律、法規及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規定。
第十條 房屋預購人在領取房屋所有權證和土地使用權證之前,不得將預購的房屋轉售。
第十一條 房屋預售人不得將已預售的房屋重復預售。
房屋預售人按預售合同規定所收取的預售款,必須優先保證該預售房屋的建筑費用。
第十二條 房屋竣工后,房產經營人或其委托人應報請建設工程質量驗收部門驗收。在取得驗收合格證書后,已經預售的房屋,當事人應按預售合同的規定辦理房屋交付手續,并在辦理房屋交付手續之日起三十日內分別辦理房屋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轉移登記手續,未預售的房屋,其房產經營人或其委托人須到房產管理部門辦理注冊登記后,方可出售。
第十三條 出售房屋,買賣雙方應簽訂房屋買賣合同。
房屋買賣合同除其他必備條款外,必須規定房屋使用管理維修的條款。
房屋買賣合同不得違反國家的法律、法規及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規定。
第十四條 房屋購買人應在房屋買賣合同簽訂之日起三十日內分別辦理房屋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登記過戶手續。
第十五條 被出售房屋使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在轉讓中增值的,房產經營人應按有關規定繳納土地使用權轉讓增值費。
第三章 房屋出租
第十六條 本市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地塊上的房屋可以出租。
第十七條 出租房屋,出租人與承租人須簽訂房屋租賃合同。
房屋租賃合同不得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及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規定。
房屋承租人應在簽訂租賃合同之日起三十日內分別辦理房屋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租賃監理登記手續。
第十八條 房屋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不得將承租房屋轉租他人。
第十九條 出售已出租的房屋,在租賃合同規定的租賃期限內,承租人的承租人的租賃權不受影響,但承租人同意終止租賃合同的除外。房屋購買人和承租人應依照原租賃合同的有關條款簽訂新的房屋租賃合同。
出售已出租的房屋,在同等條件下,承租人有優先購買權,但租賃合同中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四章 房屋抵押
第二十條 本市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地塊上的房屋可以抵押。
房屋抵押,可憑房屋所有權證和土地使用權證或房屋預售合同及其他有關文件資料辦理抵押手續。
第二十一條 以共有房產設定抵押權,須取得其他共有人的書面同意;以按份共有的房產設定抵押權,須書面通知其他按份共有人,并以抵押人所有的份額為限。
第二十二條 以已出租的房屋設定抵押權,應書面告知承租人,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但抵押人應就保證執行抵押合同與承租人達成書面協議。
第二十三條 房屋抵押,應按有關規定簽訂抵押合同、并在合同簽訂之日起三十日內,由抵押人分別辦理房屋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抵押登記手續。
抵押合同不得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及房屋預售、出售、出租合同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四條 抵押人不按抵押合同規定償還債務或在抵押合同有效期內宣告解散或破產的,抵押權人有權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抵押合同的規定處分抵押房屋及土地使用權,并享有優先受償權。
第二十五條 因處分抵押房屋及土地使用權而取得房屋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的,應分別辦理房屋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登記過戶手續。
第五章 處 罰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簽合同無效,由房產管理部門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并可視其情節給予警告或處以5000元至30000元罰款。
(一)未經批準預售房屋的;
(二)將已預售的房屋重復預售的;
(三)房屋預購人在領取房屋所有權證和土地使用權證之前轉售房屋的;
(四)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出售房屋的。
第二十七條 房屋出售(預售)、出租、抵押后,不按規定辦理有關登記手續的,由房產管理部門或土地管理部門責令其補辦手續,并可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1000元以下罰款的處罰。
第二十八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依據《行政復議條例》和《行政訴訟法》的有關規定申請復議或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九條 行政管理機關的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濫用職權,循私舞弊的,按有關規定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房屋出售(預售)、出租、抵押合同,按有關規定需經公證的,當事人應辦理公證手續。
第三十一條 本規定具體執行中的問題由青島市房產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 本規定自之日起施行。
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部分政府規章行政處罰等條款的決定
(1998年8月24日 青政發〔1998〕137號)
全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現決定對《青島市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地塊上的房產經營管理暫行規定》的行政處罰等有關內容作如下修改:
1、第二十六條中的“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簽合同無效,由房產管理部門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并可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責令退還收取的價款、罰款。罰款額度為房屋預售或出售款額的5%至20%”修改為“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簽合同無效,由房產管理部門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并可視其情節給予警告或處以5000元至30000元罰款”。
申請人:杭州xxxxxx,住 址:杭州市xxxx號,法定代表人:xxx
聯系電話:87xxxxxx
被申請人:xxx(身份證:xxxxxxxxx),男,漢族,1973年2月出生,安徽省人,杭州市xxxx路xxx號xxx理發店理發師,現住杭州市xxxx地下庫,聯系電話,13xxxxxxxx
請求事項: 被申請人一次性支付給申請人84689.88元(租金35024.65元+滯納金46631.23元+訴訟費3034元)。
事實與依據:
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因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一案,業經杭州市上城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并于XX年9月2日作出(xxxx)上民三初字第xxx號民事判決。現該判決書已生效,但被申請人拒絕執行判決。 為此,特申請你院給予強制執行。
此致
杭州市上城區人民法院
XX年 月 日
申請人簽章:
附:
1、(XX)江民二初字第xxx號民事判決書一份。
2、該民事判決書已生效的證明一份。
終止強制執行申請書二:
申請人:**股份有限公司廈門分行
地址:廈門湖濱北路
請求事項:
請求貴院裁定中止**民事判決的執行。
事實與理由:
申請人與被執行人丁等借款合同糾紛一案,貴院作出**生效民事判決,責成丁立即向申請人償還貸款本金388888元及利息(暫計至XX年1月11日為66666.66元,以后至實際還款日止按合同約定貸款利率上浮50%計算)。申請人已向貴院提起了強制執行的申請,案號為**號。案件執行過程中,20**年9月9日,丁向申請人償還了100000元,但仍有貸款余額288888元未還。
丁提出了分期還款并支付相應利息的申請,申請人原則上同意并就具體事宜安排如下:
1、貸款余額的貸款年利率為4.2075%,丁應于每月的21日償還本息 元,至2021年2月還清。
2、丁拖欠其中任一期本息的,申請人有權提前收回全部貸款本息,并有權按上述貸款利率上浮50%計收利息。
3、申請人主張提前收回全部貸款本息的,有權申請恢復本次強制執行程序、請求處置址在廈門市新寶成花園單元的抵押物,并以所得優先受償。
丁口頭表示認可申請人的安排并承諾按期還款。
基于上述情況,本案暫無繼續執行的必要,根據民事訴訟法232條的規定,申請人請求貴院中止本案的執行,如被執行人未按期還借款的,申請人再請貴院繼續執行本案,請貴院核準。
此致
廈門市思明區人民法院
申請人:**股份有限公司廈門分行
第二條 在本省城市規劃區國有土地上,取得房地產開發用地的土地使用權,從事房地產開發、交易活動,實施房地產管理,應當遵守本條例。
在城市規劃區以外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三條 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城市房地產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房地產開發、交易、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其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市房地產開發、交易、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負責與房地產開發經營有關的土地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分工,依法做好城市房地產管理工作。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計劃、建設、土地、財政、稅務、物價等部門應當在各自職權范圍內制定和落實優惠政策,扶持發展經濟適用住房建設,改善城市中低收入家庭的居住條件。
城市人民政府和企業、事業單位應當組織城市廉租住房實施工作,向具有城市常住居民戶口的最低收入家庭提供租金相對低廉的普通住房。
第五條 房地產開發必須嚴格執行城市規劃,按照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環境效益相統一的原則,實行全面規劃、合理布局、綜合開發、配套建設。
第六條 設立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設立登記。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定名稱并發放《企業登記申請書》,經縣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企業登記申請書》上簽署意見。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符合規定條件的,應予以登記,發給營業執照;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不予以登記,并說明理由。
第七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領取營業執照后30日內,應當到登記機關所在地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備案,并按照國家和省建設行政管理部門的有關規定辦理資質等級手續。
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實行年檢制度。資質年檢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縣級以上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具體實施。
第八條 鼓勵省內外私營企業和外資企業投資開發房地產業。
省外房地產開發企業進入本省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活動,應當到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登記備案手續。
外商投資設立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依照外商投資企業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有關手續。
第九條 房地產開發建設應當遵守建設程序,依法辦理有關手續。
房地產開發應當按照有關土地、城市規劃、建筑、環境保護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確定開發項目。
房地產開發項目立項后,應當按照批準的建設規劃及項目的性質、規模、規劃設計條件、開發期限、配套公用設施和綠地、文物保護、動遷補償安置等內容進行開發建設,不得擅自改變。確需改變的,應當報原審批單位批準。
第十條 房地產開發項目竣工后,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向項目所在地縣級以上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綜合或分期驗收申請。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接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組織工程質量監督、規劃、消防、人防等部門,按照國家規定的內容進行驗收。經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一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預售商品房,應當依法向所在地的市、縣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申請預售登記,取得預售許可證,并在預售時向購買人出示。
房地產開發企業預售商品房所得款項,應當設專戶存入銀行,專款用于該工程建設,在支付和清償該預售房屋的全部建設費用之前,不得挪作他用,并接受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的監督。
第十二條 商品房預售、銷售、當事人雙方應當簽訂書面合同,應當使用省建設、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監制的合同示范文本。
商品房銷售面積由市、縣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登記確權認定。當事人有異議的,可以向上一級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申請復核。
享受國家優惠政策的居民住宅價格,應當實行政府指導價或者政府定價。
第十三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時,向購買人提供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應當按照住宅質量保證書的約定,承擔商品房保修責任。經工程質量監督單位核驗,確屬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的,購買人有權退房;給購買人造成損失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四條 商品房預購人可以將已購的未竣工的商品房轉讓。在轉讓時商品房預購人除與受讓人簽訂轉讓合同外,還應當與受讓人及預售人簽訂合同變更協議。
第十五條 依法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經有關部門批準,可以作價入股,合資、合作開發經營房地產。合資、合作開發經營房地產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房地產權屬轉移手續。
第十六條 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時,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按照出讓合同約定已經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
(二)按照出讓合同約定進行投資開發,屬于房屋建設工程的,完成開發投資總額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屬于成片開發土地的,形成工業用地或者其他建設用地條件。
轉讓房地產時房屋已經建成的,還應當持有房屋所有權證書。
第十七條 已購買的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可以上市交易。
第十八條 下列房地產,不得轉讓:
(一)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而不符合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條件的;
(二)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產權利的;
(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權的;
(四)共有房地產,未經其他共有人書面同意的;
(五)權屬有爭議的;
(六)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轉讓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條 實行房地產價格評估制度。因房地產交易、拆遷、拍賣、償債、仲裁等需要確定房地產價格的,應當由房地產評估機構按規定程序和技術標準進行價格評估。
第二十條 依法獲得的房屋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可以設定抵押。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將已預售的商品房設定抵押;已建成的商品房設定抵押的,在抵押權存續期間,未經抵押權人書面同意并未告知購房人的不得銷售。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一條 房地產抵押,應當憑土地使用權證書、房屋所有權證書辦理。
房地產抵押,抵押人和抵押權人應當簽訂書面抵押合同,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抵押登記。
第二十二條 房屋租賃,出租人和承租人應當簽訂書面租賃合同,并到市、縣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登記備案。
第二十三條 房屋租賃期限內,出租人轉讓房屋所有權的,房屋受讓人應當繼續履行原租賃合同的約定。
出租人在租賃期限內死亡的,其繼承人應當繼續履行原租賃合同。
住宅用房承租人在租賃期限內死亡的,其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員可繼續承擔。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
(二)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產權利的;
(三)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
(四)權屬有爭議的
(五)不符合安全規定的;
(六)已抵押而未經抵押權人同意的;
(七)法律、法規及其他規定禁止出租的。
第二十五條 設立房地產價格評估等中介服務機構,必須具備規定的條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設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并取得國家和省級建設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房地產中介服務資質證書后,方可開業。
實行房地產價格評估等中介人員資格認證制度。
第二十六條 實行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登記發證制度。
以出讓或者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申請登記,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核實,由同級人民政府頒發土地使用權證書。
在依法取得的房地產開發用地上建成房屋的,應當憑土地使用權證書及有關文件向市、縣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由市、縣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在10個工作日內核發建設部監制、省建設行政管理部門統一印制的房屋所有權證書。不符合登記條件的,不予以發證,并說明理由。
第二十七條 新建房屋,權利人應當在房屋竣工后90日內向市、縣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申請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初始登記應當提交國家和省人民政府規定的有關證明文件。
預售、銷售商品房的當事人應當于商品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內,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和土地使用權變更手續。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協助商品房購買人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和房屋所有權登記手續,并提供必要的證明文件。
第二十八條 房屋因買賣、交換、贈與、繼承、劃撥、轉讓、分割、合并等原因致使其權屬發生轉移的,當事人應當自事實發生之日起30日內申請辦理房屋權屬轉移登記。
申請轉移登記應當提交房屋權屬證書以及相關的合同、協議、證明等文件。
第二十九條 權利人名稱變更和房屋現狀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事實發生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一)房屋坐落在街道、門牌或者房屋名稱發生變更的;
(二)房屋面積增加或者減少的;
(三)房屋翻建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申請變更登記,應當提交房屋權屬證書以及相關的證明文件。
第三十條 在住宅小區積極推行社會化、專業化、市場化的物業管理體制,強化服務功能。物業管理的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一條 房屋使用人不得隨意改變房屋的總體設計功能和公共設施使用功能。確需要改變的,應當符合城市規劃要求和結構安全標準,該使用人應當主動征得相鄰所有人、使用人和業主代表的書面同意,并報縣以上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審批。
住宅小區內按照規劃建設的公共建筑和公共設施,不得改變使用性質。
第三十二條 商品住房和公有住房出售后應當按規定建立住房維修基金,專項用于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大修、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維修基金收取與使用管理的具體辦法由省建設、財政等有關部門制訂,并經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三十三條 房屋所有人或物業管理企業應當加強對房屋及附屬設施設備的管理,及時修繕,保證居住安全和正常使用。因修繕不及時,造成安全事故和妨礙正常使用,使他人受到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應當及時向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申請房屋安全鑒定:
(一)出現不安全因素的;
(二)達到規定的使用年限或者達到前次安全鑒定確定的使用期限的;
(三)裝修改造涉及房屋結構改變和荷載增加的;
(四)改變房屋用途危及安全的。
經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確認為危房的,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應當按照鑒定中提出的要求及時治理或拆除。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下列行為,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縣級以上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給予處罰:
(一)未取得營業執照或資質等級證書、超越資質等級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的;
(二)未取得營業執照和資質證書,擅自從事房地產中介業務的;
(三)未按規定進行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年檢的;
(四)將未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房屋交付使用的;
(五)擅自預售商品房的;
(六)以虛報、瞞報房屋權屬情況等非法手段獲得房屋權屬證書或非法印制、偽造房屋權屬證書的;
(七)未按規定時限進行房屋權屬登記的;
(八)未辦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手續,擅自出租或轉租房屋的;
(九)擅自改變住宅小區內公共建筑和公共設施使用性質的。
第三十六條 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上級主管部門或本級人民政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其主管人員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造成經濟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行使登記注冊、審查核準、審批、年檢、監督檢查等管理職責時,非法提高標準或者增設條件,或者采取推諉、拖延、阻撓做法的;
(二)越權核發資質證書、執業資格證書和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
(三)濫用職權,違反城市規劃審批房地產開發項目的;
(四)在房地產開發項目竣工驗收中弄虛作假的;
(五)在房地產開發、交易、管理中,利用職權索賄受賄的。
關鍵詞:騙提 住房公積金
中圖分類號:TU113.5+41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
基本情況
《法治周末》曾刊登“住房公積金提取竟有地下產業鏈”一文,主要反映:一些中介機構通過偽造虛假證明材料,幫助職工違規提取住房公積金,從中牟取傭金收益,并在多個城市形成地下產業鏈。
筆者調查發現,部分特大型城市確實發生過職工利用中介違規套取住房公積金現象。主要表現為以下兩類情況:一是虛假證明材料,提供偽造的住房買賣合同、稅務發票,退休,傷殘鑒定,死亡證明等資料;二是行為目的不真實,雖然申請證明材料完全真實合法,但行為目的是套取住房公積金。
目前存在的問題
第一、核實租房行為的真實性比較困難。目前主要存在以下兩種難以甄別的情況:一是提取申請人所持的租房合同和發票均真實有效,但所租賃的房屋在短時間內出現反復交易的現象;另一種情況是出租人與承租人是親戚關系甚至是直系血親,租房手續也完備合規,但其真實目的是為套取住房公積金。
第二、對房屋租金缺乏統一的指導性價格。目前,同一地段的房屋租金沒有統一的指導性價格,造成同一地段的房屋租賃價格差別很大。中介公司根據客戶要求隨意開具發票數額,以滿足職工違規提取住房公積金的目的。
第三、提取審核的操作細則還不明確。目前,只憑身份證明、租賃合同和發票辦理提取住房公積金業務,但對出租人的房屋信息無法核實,對一套房能同時出租給多少位租客也沒有明確規定,使公積金中心在應對合租提取時缺少必要的核驗手段。
第四、對違規提取住房公積金的處罰力度不夠。一方面,對中介公司的違法行為,公積金中心一個部門很難出面解決。另一方面,由于違規提取者套取的是本人的住房公積金,在法律上對此行為的處罰也沒有一個清晰明確的認定。上述兩方面原因造成了違規套取住房公積金的職工的違法成本太低,更助長了他們的違法行為。
騙提行為的成因分析
操作層面的原因分析
第一、房屋租賃市場管理缺失。目前,房屋租賃市場管理不嚴,大部分房主都沒有到房地產部門辦理相關手續,造成管理上的盲點。目前,絕大多數城市的房屋租賃備案信息和房屋銷售備案信息并沒有與公積金中心或銀行聯網,因此,很難查證職工租房和購房行為的真實性。
第二、房屋中介公司受利益驅動違規操作。由于近年來房地產政策趨緊,一些中小型的房屋中介公司開始尋找新的利潤增長點,通過私刻公章,偽造購房、租房合同和發票,向職工提供全套的提取審核要件等方式協助職工騙提住房公積金,并從中抽取一定比例手續費。
第三、職工所在單位隨意開具提取申請。目前,很多單位對職工購房、租房行為的真實性根本不審查,只憑職工的一面之詞,便隨意開出提取申請書并加蓋公章,導致職工套取住房公積金變得十分容易。
第四、銀行審核不嚴,中心監管不力。一些城市的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由于多多原因,提取審核和支付手續全部委托銀行辦理。對部分銀行網點審核不嚴,甚至是與中介公司內外勾結的情況,未能及時發現和制止,造成職工提取套現有機可乘。
第五、缺少對騙提行為的處罰措施。一般情況下,職工騙提住房公積金都委托非法中介代辦,二者單線交易,隱蔽性很強,調查取證和查處難度很大。即使發現騙提行為,由于缺少適用的處罰規定,也難以及時進行處理。
第六、住房公積金政策宣傳不充分。許多職工對《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的具體內容并不熟悉,對于哪些情況下可以提取自己的住房公積金也不夠了解,這就給了一些非法中介以可趁之機,他們通過虛假宣傳和哄騙等方式使原本可通過正當途徑提取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受騙上當。
(二)制度層面的原因分析
第一、住房公積金政策滯后。現行《條例》對職工提取的限制條件較多,門檻較高,使用不便,這在客觀上引發了部分職工違規提取住房公積金的想法。另一方面,《條例》對騙提住房公積金的處罰手段不多,震懾力不強,也是造成騙提行為屢禁不止的原因。
第二、職工賬戶收益水平不高。現行《條例》規定,住房公積金只能用于職工提取、個人貸款和購買國債,這使得大量資金閑置,資金整體使用效率低,無法給予職工較高的存款利息回報。對已解決住房問題的職工而言,騙提住房公積金用于投資股市、基金能賺取更大的收益。因此,這部分職工騙提住房公積金愿望強烈。
第三、資金使用上公平性不足。目前,使用住房公積金個人貸款的主要是中高收入職工,中低收入職工買不起住房,享受不到個人住房貸款優惠政策,對不使用和無法使用住房公積金個人貸款的群體,制度沒有相對應的政策設計,造成制度不公。
政策建議
(一)操作層面上,進一步建立健全內部管理和審核機制,加強部門聯動,加大查處力度。
第一、不斷加強公積金中心的內部管理和控制。進一步提高提取審核人員的責任意識和業務素養。明確提取審核主體責任,強化提取內部審計監督,確保提取合法合規。此外,著手改進信息操作系統中關于房屋租賃信息即時查詢功能,統一關于房屋租賃信息、坐落地址的填寫方法,規范輸入,有效防控“一房多租”的現象出現。
第二、建立多部門聯動查處機制,加大對中介違規行為的查處力度。一是建立信息共享機制,推動搭建全國性的房產信息共享平臺,通過信息聯網適時查詢,全面掌握職工房產交易信息。二是逐步建立多部門聯動機制,增強提取材料的核查力度。三是協調公安部網保部門,對網上有關非法提取公積金的宣傳信息予以及時取締。四是協助司法部門加大對涉嫌違法中介組織和人員的打擊力度,從源頭上堵住騙提住房公積金行為的發生。
第三、加強住房公積金制度的宣傳,提升服務質量。加大住房公積金政策的宣傳力度。提高廣大職工的法律意識和維權意識,引導職工通過合法途徑提取住房公積金。要將柜面網點業務辦理、網上業務辦理、咨詢熱線服務和手機短信提示有機結合在一起,全方位立體式地讓廣大繳存者對住房公積金的提取有較為全面的認識和了解。同時,優化服務流程,提高辦事效率,構建更為專業化、人性化和信息化的服務體系。
(二)制度層面上,修改完善《條例》,提高制度的公平性和有效性。
第一、完善住房公積金的提取使用政策,不斷拓寬職工提取使用住房公積金的范圍。建議允許繳存職工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積金用于支付建設、購買、租房、養房等費用,保障基本住房需求。就租賃提取而言,應簡化審核流程,從目前的租房提取要件審核控制逐步向對租房提取額度控制和時間控制轉變,進一步擴大租房提取住房公積金的收益人群。
低保指因家庭成員存在重度殘疾或疾病喪失勞動力,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補助的家庭。那杭州居民申請低保需要什么條件呢?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杭州低保申請條件一覽2022,更多申請書點擊“申請條件”查看!
杭州低保申請條件1.無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又無法定贍養人、扶養人或撫養人,以及雖有法定贍養人、扶養人或撫養人但其無贍養、扶養或撫養能力的城市居民。
2.尚有一定收入,但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市當年城市低保標準的城市居民。
3.持有本市城區或其他郊區(縣)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非農業戶口城市居民,與具有本市農業戶口或外地戶口的人員結婚,并在上述地區定居,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市當年城市低保標準的家庭成員。
4.原為本市非農業戶口、刑滿釋放或解除勞動教養后,未及時辦理戶口手續且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市當年城市低保標準的人員。
5.其他符合享受城市低保待遇條件的人員。
杭州低保申請流程1.申請家庭向鄉鎮(街道)或受鄉鎮(街道)委托的村委會(居委會)提出書面申請和證明材料。
2.鄉鎮(街道)對申請材料及相關證明的完整性、真實性進行審核。
3.對申請家庭逐一入戶調查。
4.組織村(社區)低保評議小組對申請人聲明的家庭收入、財產狀況、實際生活情況和入戶調查結果的真實性進行評議。
5.根據調查核對情況和評議結果形成審核意見。
6.在申請人戶籍所在地村(社區)進行公示,群眾無異議的上報縣區民政局。
7.縣區民政局審查鄉鎮(街道)上報的申請材料、調查材料、民主評議結果、審核意見等材料。
8.縣區民政局提交相關部門進行信息核對。
9.抽查30-50%的申請低保家庭進行入戶調查。
10.縣區民政局集體研究擬審批低保名單。
11.再次在申請人戶籍所在地村(社區)進行公示,群眾無異議的審批資格。
12.發放低保證。
杭州低保申請材料1.書面申請(需詳細寫明家庭基本情況及申請低保原因);
2.家庭戶口簿及家庭成員身份證的原件及復印件(夫妻雙方分戶的,原則上需將戶口遷到一起后申請);
3.申請人簽名生效的《家庭收入和財產狀況查詢授權書》;
4.家庭成員收入證明;
5.房屋產權證或房屋租賃證明及復印件;
6.離婚證或離婚判決(調解)書、離婚協議書、家庭成員就學證明、家庭成員服兵役證明;
7.殘疾證、其他專項生活救助(優待)證明及復印件;
8.退休證、離退休養老保險金證明、失業保險證明、就業失業登記證(有關就業失業證明)、喪失或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的相關證明及復印件;
9.患病診斷書和醫療費支付憑證,交通事故認定書和損害賠償結算單或法院判決書及復印件;
10老年人要提供子女工作單位及收入情況證明;
11.縣級民政部門認為需要提供的其他證明材料。
低保申請書___社區居民委員會:
我是___社區居民,叫_,現年_歲,是原___食品廠的下崗工人,和丈夫離異后由于沒有經濟能力一直和女兒借住在父母家里,由于父母年邁體弱多病,母親患有嚴重的關節風濕和嚴重心臟病,加上年歲已高不能操勞,微薄的退休金除了要維持正常的生活開支,便無力承擔昂貴的醫藥費用。
現在生活舉步艱難,我本人由于無固定職業,沒有固定的生活來源,現在又要撫養女兒上大學,由于女兒自小就成績優異,是個品學兼優的學生,現在就讀于___經濟學院,不忍讓她荒廢學業,但由于離婚后十多年一直由自己個人撫養女兒沒有任何積蓄,每當開學大筆的學費、生活費、日常生活開支的更是借告無門,欲哭無淚……生活的重壓讓我喘不過氣來,現在仍然居無定所高額的房價讓對我們來說是一個不能實現的夢……
當我聽說還可以向社區申請低保,我非常高興,本來已萬般無奈的心情又看到了希望,希望政府和各級領導能夠伸出援助之手,幫助我一把!讓女兒完成學業,讓她能夠實現自己的夢想更好的回報社會回報那些關心幫助我們的熱心人。
為此,申請城鎮低保待遇,以解決目前生活遇到的困難,望批準為謝!
特此申請。
此致
敬禮!
申請人:haoword
公司租賃合同起訴狀范文一原告:XX市XX股份有限公司,地址XX市XX路XX號。
法定代表人:XXX,總經理。
被告:XXX,男,X族,19XX年X月XX日出生,住址XXX市XX區XX號X棟X單元XX室。身份證號45XXXXXXX70311。電話:136XXXXX23。
被告:XXX,女,X族,19XX年X月XX日出生,住址住址XXX市XX區XX號X棟X單元XX室。身份證號45XXXXXXX72211。電話:135XXXXX29。
訴訟請求:
1、判決被告騰空、搬離并向原告交還其所占用的位于XX市XX小區XX棟X、X層樓的場地。
2、判決被告向原告支付場地占用費XXXX元(從20XX年X月X日計算至20XX年X月XX日,實際應計算至被告交還占用場地之日止)。
3、判決被告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用。
事實和理由:
20XX年XX月X日,原告與被告簽訂《租賃合同》,約定:被告向原告租賃XX市XX小區X棟XX層樓的場地(面積約XXX平方米),每月租金XXXX元,租賃期間自20X年XX月X日起至20XX年XX月XX日止。合同期滿后,拒不交還場地的,須承擔占用門面期間雙倍的租金。
合同簽訂后,原告向被告交付了租賃場地。20XX年XX月X日,合同期滿前,原告向被告發出《通知》,告知被告在租賃合同期滿后,不再續簽租賃合同,請被告在合同到期時,將門面騰空交還原告。但在合同期滿后,被告沒有將租賃場地交還原告。依照合同約定,被告應向原告每月支付門面占用費XXXX元。但被告在20XX年XX月份每月只支付XXXX元,從20XX年X月X日起則分文不付。至今也沒有把租賃場地交還給原告。
綜上所述,被告在租賃合同期滿后,拒不交還場地,嚴重損害原告的合法權益。為此,原告特提起訴訟,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如原告所請。
此致
XXX市XX區人民法院
具狀人:XXXXXXXXXXXXXX
20XX年X月X日
公司租賃合同起訴狀范文二原告:馮某某,男,1988年2月7日生,漢族,住安徽省安慶某路。
被告:武漢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漢市漢陽區XX。
法定代表人:馬某某,聯系電話
訴訟請求:
1、解除并終止原被告20xx年2月11日訂立的織襪機租賃合同;
2、判令被告返還原告的織襪機押金27.6萬元并承擔織襪機的托運費13080元;
3、被告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用。
事實與理由:
20xx年2月11日,原被告簽訂了織襪機租賃合同。20xx年2月11日、2月18日,原告根據合同的約定,先后用現金和建設銀行轉帳方式向被告交納了織襪機設備押金共計27.6萬元。20xx年2月17日、2月29日,被告先后通過快邦物流公司將6-3型織襪機設備共計28臺及配件發送到原告處,托運費共計7080元由原告支付。然而,被告提供的28臺織襪機是舊機器,并且是三無產品,也沒有電機。被告的織襪機生產出的產品是半成品,還需要另外配套縫紉機、拷邊機等相關設備,才能生產出成品襪。
在訂立織襪機租賃合同前,被告方代表人黃某承諾:“免費向原告提供原材料、我方提供的織襪機是合格產品的新機器”。然而,織襪機發送到原告處,機器是舊的。原告質疑時,被告方楊經理聲稱,“我方是租賃機械,不是賣機械給你,織襪機新舊不影響生產;原材料不是免費提供,是要向我方購買原材料”。原告通過核算成本,如果原材料不是被告方免費提供,按合同約定的價格回收成品襪,原告沒有利潤,只能是虧損。再者,被告方派出的技術人員到原告處,只是對織襪機設備進行了檢查,并沒有進行織襪機技術指導。原告方試生產10多雙樣品襪發送到被告處,被告不置可否。
原告通過市場調查,被告缺失誠信。之前,重慶市中縣XX鎮萬井村一組周某與被告簽訂的織襪機租賃合同。在合同履行過程中,被告以產品質量不合格等種種理由拒絕回收成品襪,阻止合同的履行。
在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情況下,原告根據雙方訂立的織襪機織租賃合同第四條第二款,“乙方若中途退出,雙方可結算各項余額,返還甲方設備,解除并終止合同”的約定。原告多次與被告方洽談解除并終止織襪機租賃合同事宜,被告方不置可否。原告多次打電話告之被告方解除并終止租賃合同,將全部織襪機發送給被告,被告要求原告以書面形式說明自己無能力生產。萬般無奈,20xx年3月22日,原告通過圓通快遞向被告方發出了解除并終止織襪機租賃合同律師函。并于3月24日,通過天鵝快運將全部織襪機設備及配件運送到被告處,并電話通知了被告方簽收,被告方拒絕簽收。天鵝快運公司無奈將貨物退回了原告處,給原告造成了損失。更進一步證明被告的目的就是騙取租金。
綜上所述,被告為了達到自己騙取租金的非法目的,缺少誠信,未盡合理注意義務,用欺騙的方法,騙取原告與之訂立合同,應承擔締約過失責任。原告在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情況下,根據合同的約定和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原告有權解除并終止織襪機租賃合同。被告拒收全部織襪機設備及配件,不影響全部織襪設備及配件機已退還給被告的事實。原告有權要求被告退還織襪機設備押金并承擔原告的托運費損失。雙方不能達成協議,特訴請你院依法判決。
此致
湖北省武漢市漢陽區人民法院
起訴人: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七日
證人出庭佐證申請書
公司租賃合同起訴狀范文三原告 :張曉生,住址:上海市浦東新區杜鵑路188弄1號1704室,電話
被告 :姚彬,住址:上海市浦東新區張江鎮碧波路328號,電話
訴訟請求
一、要求判令原、被告之間簽訂的《上海市房屋租賃合同》有效;
二、要求被告按原合同賠償原告違約金7800元,中介費1500元。共計9300元
三、本案訴訟費用由兩被告承擔。
事實經過:
20xx年9月5號,原告因居住需要,經由上海永軒地產介紹帶看了多套房屋后看中了原告產權位于上海市浦東新區龍陽路1880弄53號1602的房屋,并交付租房意向金1500元,中介方在之后幾天時間,經過多次和被告人李康協商,初步達成原告以月租金7800元,起租日為10月3日,因房屋內有多處設施損壞,合同簽訂后即把房屋交付原告進行自費維修的租賃口頭協議,并約定于9月10日簽訂到該房屋里面簽訂合同并當場和上個租客交接水電費。
9月10日上午,原告和中介方永軒地產的業務員李亞杰先生一同前往該房屋和房東簽訂合同,當原告和中介李亞杰到達房間時,被告人李康和上個租客于小姐已等待在房屋里面,經過雙方租賃條件確認后,中介李亞杰開始書寫合同,同時中介李亞杰要求原告人李康出現房產證和委托書,人李康解釋因業主姚彬現在國外,自己手上只有業主身份證復印件,房產證原件被被告姚彬帶在國外,只能通過手機微信讓業主姚彬把房產證拍圖發送過來,隨后李康在手機上給原告和中介李亞杰看了微信上業主發過來的房產證圖片和被告本人招商銀行卡卡號,并聲稱委托書可以在簽訂合同后讓業主寫好傳真過來,原告通過當場詢問上一個租客,得知上個租客已租住1年多,并且租金也是轉入業主姚彬的銀行賬號,原告覺得房租是直接轉賬到業主銀行卡,應該不存在人詐騙的行為,于是便和原告人李康簽訂了該房屋的《房屋租賃合同》,合同編號1404877。并當場利用手機網銀向被告招商銀行卡轉入三個月房租23400元加租房押金7800元,共計31200元,并和上一個租客結算了水電費后(原告收取上一租客:于潔,補交水電費130元,此款于被告單方終止合同后原告已通過轉賬歸還于潔),上個租客把房屋鑰匙交給原告。 合同簽訂后當天下午,原告接到被告人李康電話,聲稱因被告和上個租客終止合同時出現糾紛,上個租客現在不同意退房,要求住回該房屋,被告姚彬現要求解除和原告今天簽訂的合同,要求被告當天晚上8點到中介方永軒地產公司辦公室協商解除合同事宜,當天晚上原告和被告人李康,還有聲稱是被告妹妹和同學,在中介李亞杰調解下未能達成和解,被告于9月13日用手機微信書面告知原告單方解除合同收回該房屋,通過銀行轉賬退回原告交付的房租及押金31200元,并要求原告次日交回房屋鑰匙,原告無奈在收到退回的資金后在9月14日 把鑰匙交回給被告妹妹,并當場表示如果被告不支付違約金7800元,原告將把此事訴之法律
訴訟理由:
在整個合同簽訂過程,原告通過被告人李康的表述,及所提供的微信聊天記錄原告提供的產權證相片及銀行賬號相片,后經多方求證和確認(通過和現場咨詢前一租客和就收款方銀行賬號與產權人姓名一致性判斷),相信被告人持有權而簽訂合同。這符合典型的“表見”構成因素。
根據《合同法》第四十九條: 行為人沒有權、超越權或者權終止后以被人名義訂立合同,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權的,該行為有效。
綜上,原告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特訴至貴院,請依法支持原告訴請。
附件3張
第一條、為加強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規范提取使用住房公積金行為,根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和《天津市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住房公積金的提取管理。
第三條、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負責全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的管理,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下設的管理部和分中心負責住房公積金提取的業務承辦。
第四條、住房公積金提取的金融業務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委托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指定的商業銀行(以下簡稱受托銀行)、辦理。
第二章、提取范圍
第五條、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職工可以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帳戶內的存儲余額:
(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
(二)、離休、退休的;
(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四)、到國外、港、澳、臺地區定居的;
(五)、償還住房貸款本息的;
(六)、被納入本市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圍并支付房租的;
(七)、職工在職期間被判處刑罰、職工住房公積金轉入集中封存戶兩年后仍未重新就業、職工戶口遷出本市、非本市戶口職工離開本市并與所在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第六條職工在職期間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可以申請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帳戶內的存儲余額。
第七條、職工依照本辦法第五條第(一)、(五)、(六)項規定提取住房公積金的,配偶可同時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帳戶內的存儲余額。
第八條、職工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提取條件且同時未償清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提取的住房公積金應當先用于償還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本息。
第三章、提取額度
第九條、依照本辦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提取職工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積金余額,只能提取購房合同或協議簽訂當月之前(含當月)或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被批準當月之前(含當月)、的住房公積金存儲余額,且不得超過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費用。
第十條、依照本辦法第五條第(五)項規定提取職工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積金余額,合計不得超過已償還的住房貸款本息。
第十一條、依照本辦法第五條第(六)項規定提取職工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積金余額,合計不得超過本辦法實施后并被納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圍期間已支付的房租。
第十二條、依照本辦法第五條第(二)、(三)、(四)、(七)項及第六條規定可以提取職工本人住房公積金帳戶內的全部存儲余額,同時注銷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帳戶。
第四章、提取憑證
第十三條、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時須提供身份證及復印件、住房公積金儲蓄卡、單位出具的《天津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書》,并按以下各條要求出具相關憑證。
第十四條、職工同時提取配偶住房公積金余額的,須提供夫妻關系證明及復印件、配偶身份證及復印件、配偶簽署的授權委托書。
第十五條、委托他人辦理的,須提供委托人簽署的授權委托書、委托人身份證及復印件、代辦人身份證及復印件。
第十六條、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提供下列憑證:
(一)、職工購買商品房、經濟適用房、合作建房、危改還遷房、集資建房的,提供購房合同或購房協議及復印件、購房發票及復印件。職工購買商品房、經濟適用房的,還需提供契稅完稅證明。
(二)、職工購買私產房、公有現住房的,提供購房合同或購房協議及復印件、所購房屋過戶后的《房屋所有權證》及復印件。
(三)、職工建造、翻建自有住房的,提供區、縣級及以上規劃、土地管理部門的批準文件及復印件。
(四)、職工大修自有住房的,提供區、縣級及以上房管、規劃管理部門的批準文件及復印件、《房屋所有權證》及復印件。
第十七條、職工離休的,提供市委老干部局和中央各部委老干部局頒發的離休證及復印件;職工退休的,提供區縣勞動部門頒發的退休證、縣處級以上組織人事部門頒發的退休證或退職證及復印件。
第十八條、職工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與所在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提供單位解除勞動關系證明及復印件、區縣級以上醫院證明及復印件和天津市勞動鑒定委員會出具的天津市傷、病職工勞動能力鑒定表及復印件。
第十九條、職工到國外、港澳臺地區定居的,提供戶口注銷證明及復印件。
第二十條、職工償還住房貸款本息的,提供購房合同或協議、借款合同、償還住房貸款憑證及復印件。
每份償還住房貸款憑證只能辦理一次提取手續。
第二十一條、被納入本市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圍的職工,提供《天津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及復印件、經房管部門登記備案的房屋租賃合同及復印件、支付房租證明及復印件。
第二十二條、職工在職期間被判處刑罰,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提供司法部門出具的判決裁定書及復印件、終止勞動關系證明及復印件。
職工住房公積金轉入集中封存戶兩年后仍未重新就業的,提供職工檔案關系所在地開具的該職工未重新就業的證明及復印件。
職工戶口遷出本市的,提供戶口所在地的公安機關出具的戶口遷移證及復印件、終止勞動關系證明及復印件。
非本市戶口職工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離開本市的,提供終止勞動關系證明及復印件、居民戶口本及復印件。
第二十三條、職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其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提供職工死亡證明及復印件、公證部門對該繼承權或受遺贈權出具的公證書及復印件。
對該繼承權或受遺贈權發生爭議的,提供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書、裁定書或調解書。
第五章、提取程序
第二十四條、職工憑提取憑證,向單位提出提取住房公積金的申請。所在單位應當予以核實,并出具《天津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書》。
第二十五條、職工憑提取憑證及單位出具的《天津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書》,到單位繳存住房公積金的管理部或分中心填寫《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表》,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管理部或分中心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日內作出是否準予提取的決定,并通知申請人。
集中封存戶內的職工符合住房公積金提取條件的,憑提取憑證直接到封存的管理部或分中心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
第二十六條、經審批準予提取的,職工憑身份證及復印件、住房公積金儲蓄卡和管理部或分中心審批同意后的《天津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書》,到受托銀行辦理提取手續。
經審批不準予提取的,管理部或分中心告知申請人不準予提取的原因。
第六章、附則
山西省最新拆遷條例全文第一條 為實施國務院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結合本省實際情況,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在本省城市規劃區內國有土地上拆遷房屋及其附屬物的,均適用本細則。
第三條 省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省城市房屋拆遷工作。
市、縣(區)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或人民政府授權的部門(以下統稱房屋拆遷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房屋拆遷工作。
第四條 各級房屋拆遷主管部門的職責是:
(一)監督檢查有關房屋拆遷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的實施;
(二)審核房屋拆遷計劃和拆遷方案,核發房屋拆遷許可證,房屋拆遷公告;
(三)負責房屋拆遷單位(含被委托人)的資格審查;
(四)調解和裁決拆遷房屋的補償、安置爭議。
第五條 城市房屋拆遷單位,須持有省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房屋拆遷資格證書。
房屋拆遷單位向當地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提出拆遷申請,需提交下列資料:
(一)規劃用地許可證和選址意見書;
(二)建設項目的計劃批準文件;
(三)土地使用批準文件;
(四)拆遷計劃和拆遷方案。
實施委托拆遷的,還須提交委托拆遷合同。
第六條 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應在收到拆遷申請書之日起二十日內核發房屋拆遷許可證或作出不予發證的書面決定并說明理由。
第七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報省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審核:
(一)拆遷居民超過三百戶或臨時過渡安置超過一百戶的;
(二)拆遷居民自行過渡超過二百戶的;
(三)拆遷房屋涉及外國組織和外國人的。
第八條 房屋拆遷主管部門確定拆遷范圍后,有關部門應暫停辦理戶口遷入、分戶、營業登記、房屋改建、擴建,房地產交易等手續,但停辦期限不得超過十二個月。需要延長期限的,拆遷人應在期滿三十日前提出延期申請,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
暫停期滿或者拆遷人逾期未辦理延期手續的,暫停措施自行解除。
第九條 拆遷人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擅自變更拆遷范圍、拆遷期限或停止拆遷,確需變更的,應重新辦理有關手續;
(二)與被拆遷人簽訂補償和安置書面協議;
(三)安置用房應符合《住宅建筑設計規范》的規定;
(四)一般住宅工程的過渡期限不超過二年;
(五)就被拆遷人安置房屋的房號、面積、層次張榜公布;
(六)將被拆除的房屋所有權證交原發證部門;
(七)拆遷安置工作完結后,書面報告當地房屋拆遷主管部門。
第十條 被拆遷人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時搬遷,不得借故拖延阻礙建設施工;
(二)如實提供家庭常住人口和出具房屋及其設施的合法產權證件或使用證件;
(三)自拆遷公告之日起,不得建筑施工、改變房屋用途或進行房地產交易;
(四)與拆遷人簽訂補償和安置協議;
(五)按期進戶并及時騰退周轉房。
第十一條 拆遷私有房屋作價補償的金額按下列規定補償給房屋產權所有人:
(一)被拆遷人要求保留產權的,拆遷人可按照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積,用新建房屋或者其他房屋互換產權,按照互換房屋面積、質量差異結算差額價款。
(二)被拆遷人不保留產權,要求用公房安置的,按所拆房屋重置價格結合成新的原則給予補償;不要求用公房安置的,除合理補償外,可再給房屋所有權人不超過補償金額百分之五十的獎勵。
第十二條 拆除公有房屋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單位自管住宅以產權調換的形式補償,償還建筑面積與原建筑面積相等的,按重置價格結合成新與建筑造價結算差價;償還建筑面積超過原建筑面積的部分,按標準價格結算;償還建筑面積不足原建筑面積部分,按重置價格結合成新結算。
(二)房管部門管理的房屋,實行產權調換。調換安置房屋擴大面積或提高結構質量所增加的費用不另行結算。
(三)政府代管的房屋,實行產權調換,也可以按重置價格補償,補償金額由代管部門代管,并保存被拆遷房屋的有關資料。
第十三條 拆除非住宅房屋引起停產、停業的,拆遷人應付給房屋使用人補助費,補助標準以拆遷時被拆遷人在職人數月工資額為基數,補助期限不得超過十五個月。
第十四條 拆遷安置應以拆遷時的戶口人數為準。一房內多戶簿的,屬同輩兩對以上(含兩對)夫妻者分產安置;不同輩者,按一戶安置;空掛戶口的,不予安置。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也予以安置:
(一)原有常住戶口的現役軍人(不含外地結婚定居;
(二)夫妻一方支援省外、國外工作的;
(三)戶口在學校的學生或在本地單位的職工;
(四)出國留學生在簽證期內的(不合國外定居);
(五)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應予安置的。
第十五條 對被拆除房屋的使用人,按下列標準安置:
(一)就地安置的,以被拆除房屋使用人的原居住面積或使用面積加輔助面積為安置標準。
(二)從區位好的地段遷入區位差的地段,或被拆遷人主動要求到區位差的地段安置的,增加的安置面積原則上不超過應安置面積的百分之三十和百分之五十。
為鼓勵被拆遷人自愿搬遷,縣級人民政府可以結合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安置標準。
第十六條 被拆遷私房的所有權和使用權分屬兩人的按下列規定安置:
(一)所有人不保留產權,部分出租、部分自住的,應按實際情況對所有人和使用人分別安置;全部出租的,應安置使用人,對所有人進行作價補償,不再安置。
(二)所有人要求保留部分產權的,按保留產權部分的面積互換房屋,對放棄產權部分予以估價補償,安置房屋使用人。
第十七條 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實際安置的房屋面積超過應安置面積的部分,由使用人繳納超面積安置費。住宅房屋按建筑造價計算;非住宅房屋按成本價計算。不交納超面積安置費的,拆遷人可減少其安置面積,使用人自愿放棄或自愿減少安置面積的,拆遷人可適當給予獎勵。
第十八條 由于拆遷人的責任使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延長過渡期限的,從逾期之月起增加臨時安置補助費。
增加臨時安置補助費的標準為:半年以內增加百分之二十五;半年至一年增加百分之五十,一年以上至二年以內的增加百分之七十五,二年以上的增加百分之百。超過過渡期限三年以上的,由當地房屋拆遷主管部門責令拆遷人限期予以安置。
第十九條 未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或者未按房屋拆遷許可證的規定進行拆遷的,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可責令其停止拆遷,并可按拆遷面積每平方米處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條 委托未取得房屋拆遷資格證書的單位拆遷的,對委托人予以警告,責令其停止拆遷,可以對委托人處以五千元以上四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對直接責任者處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一條 擅自提高或者降低補償、安置標準或者擴大和縮小補償、安置范圍的,對拆遷人可處以五千元以上四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對直接責任者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當地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報省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吊銷其房屋拆遷資格證書。
第二十二條 拆遷人無正當理由超過拆遷期限或者擅自延長過渡期限的,當地房屋拆遷主管部門予以警告,因拆遷人責任造成的,可以按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超過拆遷期限或延長過渡期限六個月以上不足一年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二)超過拆遷期限或延長過渡期限一年以上的,處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三條 被拆遷人違反搬遷協議,拒絕騰退周轉房的,當地房屋拆遷主管部門予以警告、責令其限期退還周轉房,并可從逾期之日起按周轉房使用面積,每平方米每日處以零點一元以上零點三元以下的罰款,直至騰退周轉房。
第二十四條 按照本細則收繳的罰款全部上繳財政。
第二十五條 本細則由省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細則自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加強對城市房屋拆遷的管理,規范城市房屋拆遷行為,維護拆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城市房屋拆遷工作合法有序進行,根據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本省城市規劃區內的國有土地上實施房屋拆遷,并需要對被拆遷人補償、安置的,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拆遷當事人包括拆遷人、被拆遷人、被拆遷房屋承租人,拆遷人是指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單位,被拆遷人是指被拆遷房屋的所有權人。
第四條 城市房屋拆遷必須符合城市規劃,有利于城市舊區改造,有利于改善城市環境和居民居住條件,有利于保護城市歷史文化特色和文物古跡。
第五條 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全省城市房屋拆遷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和地區行政公署負責管理房屋拆遷工作的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房屋拆遷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負責與城市房屋拆遷有關的土地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條例的規定,互相配合,共同做好城市房屋拆遷工作。
第二章 拆遷管理第六條 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編制城市舊區改造控制性詳細規劃,并依法報經批準。城市房屋拆遷的街區應當具有批準的修建性詳細規劃。
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按照城市總體規劃和城市舊區改造控制性詳細規劃的要求,根據當地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制定城市房屋拆遷的中長期計劃和年度計劃。房屋拆遷年度計劃應當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
對涉及拆遷的建設項目,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在審批前,應當以適當形式予以公示,充分聽取擬拆遷范圍內利害關系人的意見。建設項目規劃一經批準,建設單位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必須經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重新審批。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在批準其變更前,應當重新進行公示。
不符合前三款規定的,不得實施房屋拆遷。
第七條 拆遷房屋的單位依法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后,方可實施拆遷。申請房屋拆遷許可證,應當向房屋所在地設區的市、縣(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以下簡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提交下列資料:
(一)建設項目批準文件;
(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三)國有土地使用權批準文件;
(四)拆遷計劃和拆遷方案;
(五)辦理存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出具的拆遷補償安置資金證明;
(六)產權清晰、無爭議的安置用房證明。前款第四項規定的拆遷計劃,應當包括拆遷范圍、拆遷方式、拆遷期限、工程開工和竣工時間;拆遷方案應當包括拆遷補償安置資金預算、臨時周轉用房和用于產權調換安置用房的安排。
第八條 拆遷房屋的單位申請領取房屋拆遷許可證時,其拆遷補償安置資金不得低于拆遷總預算的百分之八十,拆遷房屋的單位提供的用于安置的現房價值可以折價計入,但不得高于拆遷補償安置資金的百分之三十,安置用房的價值依據拆遷房屋的單位提供的評估機構的評估報告確定;拆遷補償安置資金的不足部分由拆遷房屋的單位在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規定的期限內補足。
第九條 拆遷補償安置資金應當專款專用,拆遷房屋的單位不得以抽逃、轉移等方式挪作他用。
拆遷房屋的單位應當與辦理存款業務的金融機構簽訂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資金專款使用協議,并在領取房屋拆遷許可證時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備案;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拆遷補償安置資金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
第十條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房屋拆遷單位的申請之日起30日內,對申請事項進行審查。經審查符合本條例第七、八、九條規定的,頒發房屋拆遷許可證;不符合其規定的,不予頒發房屋拆遷許可證,并應當作出書面答復,說明理由。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領取房屋拆遷許可證的拆遷人實施拆遷情況的監督檢查。
第十一條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自發放房屋拆遷許可證之日起5日內,將房屋拆遷許可證中載明的拆遷人、拆遷范圍、拆遷期限等事項,在拆遷范圍內予以公告。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和拆遷人應當向被拆遷人做好宣傳、解釋工作。
第十二條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依據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國有土地使用權批準文件,確定拆遷范圍后,拆遷范圍內的單位和個人,不得進行下列活動:
(一)新建、擴建、改建房屋及其附屬物;
(二)改變房屋和土地用途;
(三)建立新的房屋租賃關系。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就前款所列事項,書面通知有關部門暫停辦理相關手續。暫停辦理的書面通知應當載明暫停期限。暫停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年;拆遷人需要延長暫停期限的,應當經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批準,延長暫停期限不得超過1年。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書面通知拆遷范圍內已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停止房屋及其附屬物的新建、改建和擴建。
第十三條 拆遷人應當自領取房屋拆遷許可證之日起5日內,在拆遷范圍內公示下列內容,公示時間不得少于30日:
(一)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二)房屋拆遷許可證;
(三)拆遷計劃和拆遷方案;
(四)拆遷補償安置資金落實情況;
(五)其他需要公示的內容。
第十四條 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應當依法簽訂書面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
拆遷租賃房屋的,拆遷人應當與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依法簽訂書面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
拆遷人應當自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簽訂之日起15日內,向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五條 實行貨幣補償的,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被拆遷房屋的地點、建筑面積、結構型式、層次、戶型、朝向和土地使用權取得方式等基本情況;
(二)貨幣補償金額及其支付辦法和期限;
(三)搬遷期限;
(四)搬遷補助費、其他拆遷補償費用及其支付辦法和期限;
(五)違約責任與爭議解決方式;
(六)當事人認為需要明確的其他事項。
第十六條 實行房屋產權調換的,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除載明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的(一)、(三)、(四)、(五)、(六)項事項外,還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安置用房的地點、建筑面積、結構型式、層次、戶型和朝向等情況;
(二)搬遷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
(三)周轉用房地點、建筑面積、結構型式、層次及水、電、氣、暖等生活設施情況;
(四)房屋產權調換差價結算辦法和時間;
(五)臨時安置補助費支付辦法和期限。
第十七條 拆遷補償安置資金和對被拆遷人的安置不落實的,不得實施拆遷。
第十八條 在拆遷期限內,拆遷人不得實施造成未搬遷的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用水、用電、用氣、取暖中斷以及排污、交通阻斷等影響生產、生活的行為。
第十九條 被拆遷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拆遷人提出房屋拆遷補償安置方案,經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審核同意后實施拆遷:
(一)有產權糾紛的;
(二)產權人下落不明的;
(三)暫時無法確定產權人的。房屋拆遷前,拆遷人應當就被拆遷房屋的有關事項,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
第三章 拆遷補償與安置第二十條 拆遷人應當依法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安置;被拆遷人應當在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拆遷補償的方式可以實行貨幣補償,也可以實行房屋產權調換。除國家另有規定外,被拆遷人可以依法選擇拆遷補償方式。
被拆遷房屋的貨幣補償金額和所調換房屋的價格,根據其區位、用途、結構型式、建筑面積、裝飾裝修等因素,由拆遷人和被拆遷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以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確定。房屋拆遷價格評估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一條 被拆遷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補償;
(一)違章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
(二)拆遷范圍確定并公告后,新建房屋和擴建、改建房屋的部分。
第二十二條 被拆遷房屋的建筑面積,依據房屋所有權證的記載確認。
被拆遷房屋的用途,以房屋所有權證的記載為準;房屋所有權證未記載用途的,由設區的市、縣(市)房屋所有權登記管理部門依據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提供的合法有效文件進行確認。
第二十三條 因拆遷非住宅房屋造成經營者停產、停業的,拆遷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拆遷范圍內產權性質為住宅,拆遷許可證頒發前已依法取得營業執照的,拆遷人應當根據其經營年限及納稅實際情況給予適當補償。
前兩款規定的具體補償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四條 拆遷學校、醫院、體育場館、幼兒園等用于社會公益事業的房屋及其附屬物,拆遷人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城市規劃的要求予以重建,或者給予貨幣補償。
第二十五條 房屋拆遷中涉及軍事設施、教堂、寺廟、文物古跡、歷史文化名城、歷史文化街區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房屋拆遷中涉及古樹名木的,應當依法予以保護;其他花木、綠地,按照城市規劃不能保留的,拆遷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補栽、補種或者補償。
第二十六條 城市房屋拆遷需要遷移公共設施或者各種管線的,由所有權人按照城市規劃自行遷移,所需遷移費用,由拆遷人給予補償。補償金額和支付方式由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
第二十七條 實行房屋產權調換的,被拆遷人有權要求拆遷人提供的安置用房不小于被拆遷房屋原建筑面積。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應當結算被拆遷房屋和安置用房的差價。
被拆遷房屋和安置用房的價格按照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確定。
拆遷人應當協助被拆遷人辦理安置用房的房屋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并提供必要的證明文件。
第二十八條 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被拆遷人,僅有一處住宅房屋且被拆遷房屋建筑面積小于45平方米,實行產權調換的,拆遷人應當提供建筑面積不小于45平方米的成套住宅作為安置用房,安置用房45平方米以內的部分不結算差價,超過45平方米的部分,按房地產市場價格結算。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將享受前款規定條件的被拆遷人,在拆遷范圍內進行公示,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十九條 拆遷人提供的安置用房,必須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符合有關技術、質量、安全標準。
第三十條 安置用房為期房的,低層和多層房屋的過渡期限不得超過2年;中高層和高層房屋的過渡期限不得超過3年。過渡期限應當自被拆遷人搬遷之日起計算。
第三十一條 在房屋拆遷過渡期限內,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解決住房的,拆遷人應當自被拆遷人搬遷之月起3個月內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臨時安置補助費按照當地租賃與被拆遷房屋相當面積、區域的住宅房屋所需費用的平均價格確定。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使用拆遷人提供的周轉房的,拆遷人不再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
因拆遷人的責任延長過渡期限的,對自行解決住房的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拆遷人應當自逾期之月起按照原規定標準的3倍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拆遷人已提供周轉用房的,除繼續提供周轉用房外,還應當自逾期之月起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
第三十二條 被拆遷房屋實行貨幣補償的,拆遷人應當在支付被拆遷人房屋補償安置資金時,一并支付搬遷補助費;被拆遷房屋有承租人的,拆遷人應當將搬遷補助費支付承租人。
被拆遷房屋實行產權調換的,拆遷人應當支付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的搬遷補助費。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從周轉房遷往安置用房時,拆遷人應當再次支付搬遷補助費。
第三十三條 搬遷補助費和臨時安置補助費的標準,由省人民政府規定。
第四章 拆遷評估第三十四條 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省人民政府制定的房屋拆遷價格評估辦法,每年制定并公布一次當地不同區位的房屋拆遷評估指導價。
第三十五條 拆遷人領取房屋拆遷許可證后,應當委托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依據房屋拆遷評估指導價對被拆遷房屋進行評估,確定拆遷范圍內被拆遷房屋補償標準參考價格,并將被拆遷房屋的評估因素、評估依據等主要情況在被拆遷范圍內公示,接受社會監督。公示時間不得少于10日。
第三十六條 被拆遷房屋的評估應當由具有房地產價格評估資質的機構依據房屋拆遷評估指導價進行評估。
房地產價格評估應當遵守房地產估價規范,做到公開、公平、公正。
房地產價格評估報告應當由注冊房地產估價師簽字并經其所在評估機構蓋章。
第三十七條 設區的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建立房地產價格評估技術鑒定專家庫。
技術鑒定專家應當具備連續從事房地產價格評估工作5年以上執業經歷的注冊房地產估價師資格。
第三十八 條房屋拆遷價格評估的估價時點為房屋拆遷許可證頒發之日;延長拆遷期限的,估價時點為批準延長拆遷期限之日。
第三十九 條拆遷人與被拆遷人就房屋拆遷補償價格達不成協議的,應當在10日內協商確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協商不成的,經當事人申請,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組織拆遷人、被拆遷人隨機抽取具有房地產價格評估資質的房地產評估機構進行評估。
前款規定的評估費用由拆遷人支付。
第四十條 房屋拆遷當事人應當協助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進行評估,提供有關資料,配合實地勘察。
第四十一條 拆遷人與被拆遷人對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評估結果認可的,依照該評估結果進行補償。對評估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委托其他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重新進行評估。評估費用由委托方支付。
重新評估結果與原評估結果的誤差范圍在3%之內的,采用原評估結果。重新評估結果與原評估結果的誤差范圍超過3%的,房屋拆遷當事人可以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經當事人申請,由所在地設區的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組織拆遷人、被拆遷人從專家庫中隨機抽取5人以上的專家組成房地產價格評估技術鑒定專家委員會,對評估結果進行鑒定。經鑒定維持其中一個評估結果的,鑒定費用由申請鑒定的當事人承擔;經鑒定需要重新評估的,重新評估的費用和鑒定費用由原來兩個評估機構分攤。
第五章 拆遷糾紛裁決第四十二條 拆遷補償安置協議訂立后,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遷期限內拒絕搬遷的,拆遷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訴訟期間,拆遷人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先予執行。
第四十三條 房屋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或者拆遷人、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達不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當事人可以向被拆遷房屋所在地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申請裁決;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是被拆遷人的,向被拆遷房屋所在地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申請裁決。
第四十四條 申請裁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申請人是拆遷當事人;
(二)有明確的被申請人;
(三)有具體的裁決請求、事實與理由;
(四)申請人提出申請的時間最遲不得超過拆遷期限屆滿前30日。
第四十五條 申請裁決的當事人,應當向裁決機關提交書面申請,同時按照被申請人人數提交申請書副本。
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當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工作單位、身份證明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二)裁決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
(三)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身份證明和住所;
(四)其他需要說明的內容。
第四十六條 申請人是拆遷人的,還應當提供下列資料:
(一)房屋拆遷許可證;
(二)被拆遷房屋和安置用房的結構、建筑面積、平面示意圖以及相應的評估報告;
(三)其他需要提供的資料。因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拒絕配合,拆遷人無法提供被拆遷房屋結構、建筑面積、平面示意圖及其評估報告的,可以在申請書中做出說明并提供相應的證明材料,裁決機關經核實情況屬實的,可以受理。
第四十七條 申請人是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的,還應當提供下列資料:
(一)房屋所有權證明或者租賃關系證明;
(二)戶口簿、身份證等合法身份證明;
(三)其他需要提供的資料。
第四十八條 裁決機關應當自收到裁決申請書之日起10日內進行審查。符合受理條件的,向申請人發送受理通知書;不符合受理條件的,向申請人發送不予受理通知書,并說明理由。
裁決機關應當自受理裁決申請之日起10日內將申請書副本發送被申請人。被申請人自收到申請書副本之日起10日內向裁決機關提交書面答復。
第四十九條 裁決機關裁決城市房屋拆遷糾紛,應當根據自愿和合法的原則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自受理申請裁決之日起30日內作出裁決。
第五十條 裁決機關裁決城市房屋拆遷糾紛,應當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裁決機關工作人員與裁決事項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裁決機關裁決時,當事人要求舉行聽證的,裁決機關應當組織聽證。
第五十一條 拆遷當事人對裁決機關不予受理裁決申請的決定,或者裁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五十二條 拆遷人依照本條例規定已對被拆遷人給予貨幣補償,或者對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提供安置用房、周轉用房,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決規定的搬遷期限內未搬遷的,由房屋所在地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拆遷,或者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拆遷。
實施強制拆遷前,拆遷人應當就被拆除房屋的有關事項,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
第六章 法律責任第五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規定,在拆遷期限內,因拆遷人的行為造成未搬遷的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用水、用電、用氣、取暖中斷以及排污、交通阻斷等影響生產、生活的,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處以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拆遷人應當依法給予賠償。
第五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有關規定,房地產評估價格顯失公正的,評估結果無效;對當事人造成損失的,房地產評估機構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并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對房地產評估機構給予警告、依法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
第五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六條、第五十條規定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的行政處分;造成嚴重后果的,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六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違反本條例規定核發房屋拆遷許可證以及其他批準文件的;
(二)核發房屋拆遷許可證以及其他批準文件后不履行監督管理職責,或者對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
(三)未按本條例規定拆遷公告的;
(四)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實施房屋拆遷的;
(五)違反本條例規定實施強制拆遷的;
(六)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行為。有前款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第五十七條 在本省城市規劃區外的國有土地上實施房屋拆遷,并需要對被拆遷人補償、安置的,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五十八條 在本省城市規劃區內的集體土地上實施房屋拆遷,并需要對被拆遷人補償、安置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
第五十九條 本條例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拆遷的重要意義由于城市規劃和專項建設工程的需要,對城市國有土地的使用權實行再分配,從而達到土地資源的合理配置,使土地利用效率最大化。這往往就需要拆除大量舊房,在原有土地上進行新的房地產開發建設。但是由于土地的地上附著物凝結了原用戶的資金與勞動力,并且是原用戶、住戶賴以生存和生產的基本物質條件,因而在再建設過程中,拆遷工作的主持者必須對原用戶、住戶的損失給予適當補償,并對其進行妥善的安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