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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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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篇: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范文

    迄今為止,我國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本實現省級統籌,而省際之間存在基本養老保險覆蓋范圍、繳費費率、待遇計發辦法等諸多不同,制度碎片化現象嚴重。省級統籌層次下所顯現的問題主要包括:其一,各省之間難以實現制度的有效銜接,成為省際人員和要素流動的制度壁壘。其二,省際養老負擔畸輕畸重。一些地區基金結存較多,繳費費率下調,征繳力度放緩,另一些地區由于基金嚴重不足,征繳費率居高不下,增大了當地企業成本,從而出現不同地區企業間養老負擔嚴重的苦樂不均。其三,較低的統籌層次限制了養老保險基金的使用效率。目前我國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大部分處于省級統籌狀態,養老保險基金以省為單位進行運轉,也就是說養老保險基金被分隔管理,各省之間的保險基金不能互相調劑使用。這樣就大大弱化了養老保險互助共濟的作用,而且養老保險基金由各省的各部門分別管理,增加了管理成本。其四,省際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待遇高低不同,不符合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的要求,背離社會公平目標,不利于構建和諧社會。其五,地方政府,特別是經濟欠發達而養老人口負擔較重的地區,基金入不敷出,財政不堪重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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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全國統籌的理論分析

    2.1 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全國統籌相關概念界定

    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是指政府為解決勞動者在達到規定的解除勞動義務的勞動年齡,或因年老喪失勞動能力退出勞動崗位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種社會保險制度,是現代社會保險制度中最重要的險種之一。按資金來源及政府強制性的不同,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可以分為基本養老保險、補充養老保險以及個人儲蓄養老保險三個層次。在我國目前,基本養老保險又可分為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城鎮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和農村居民基本養老保險三個板塊。其中,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是以城鎮職工為保障對象,以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相結合為資金運籌模式且具有強制性特征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基于可行性和迫切性的角度考慮,本文的主要研究對象是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統籌改革問題,其中的職工,是指城鎮各類企業職工。

    2.2 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全國統籌的理論基礎

    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中的公平至少包括以下含義:一是機會均等,即確保社會成員擁有平等參與養老保險的機會,無論其身份如何,均應享有參與養老保險的權利。二是底線均等,即為年老的社會成員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使其不會因年老之后喪失勞動能力而無法維持基本生活。三是結果均等,即通過養老保險收入再分配的作用縮小成員之間的差距水平,以此來降低發展結果的不公平。顯然,地區之間養老保險機會均等、底線均等和結果均等是養老保險公平性的題中應有之義。目前,在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地方(省級)統籌的體制背景下,不僅不同省份的企業繳費率和養老金計發辦法存在較大的差異,而且,省際養老金盈虧狀況也存在很大差別。在有些地區養老金出現結余的同時,有些地區的養老金卻出現赤字,由此導致不同省份職工養老金的待遇也存在苦樂不均。將養老保險的統籌層次提高至國家層面,實現養老保險基金在全國范圍內可調劑,可以較大程度上縮小養老保險的地區差距。職工養老保險統籌層次改革關乎社會公平,是社會公平理論在養老保險改革領域的具體實踐。

    3 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現狀及問題分析..................12

    3.1 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層次的發展沿革...............12

    3.2 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現狀................14

    4 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全國統籌的阻礙因素分析.............................20

    4.1 區域經濟發展不平衡.........................20

    5 實現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全國統籌的思路及配套措施..................26

    5.1 實現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全國統籌的基本思路...............26

    4 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全國統籌的阻礙因素分析

    4.1 區域經濟發展不平衡

    我國各地區經濟發展差距可以體現在以下兩方面:一是沿海與內地經濟發展的差距。自 20 世紀 80 年代開始,根據我國的國家政策的引導,采取優先發展沿海地區,先富地區帶動后富地區的發展戰略。沿海地區在這種大背景下,享受多種優惠政策,經濟得到迅猛發展。2013 年的數據統計顯示,廣東省的社會生產總值最高,達到 62163.97 億元,緊接其后的是江蘇省,達到 59161.75 億元。而社會生產總值最低的地區僅有 807.67 億元,其中,廣東省的社會生產總值是地區的 77 倍(見表 4.1)。在人均工資水平方面,北京地區達到了最高值為 84742 元,最低的是廣西地區為 36386 元,其中北京的人均工資是廣西人均工資的 2.3 倍。二是南北地區間經濟發展的差距。20 世紀 80 年代之前,北方地區的經濟發展狀況良好,領先于其他地區,隨著市場經濟體制改革的推進,南方地區后來居上,經濟迅猛發展,人均 GDP 的年增長速度曾高達 27.2%,后期更是在絕對值方面也趕超了北方地區。南北地區間的發展差距逐步擴大。

    4.2 各地區歷史債務存在差異

    1997 年國務院下發統一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制度的文件,開啟了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新時代。基本養老保險由原來的現收現付制轉變為目前的社會統籌賬戶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模式。在這個改革過程中產生了大量的轉制成本。這是因為在改革之前已經退休的、以及新制度實施前參加工作的職工(我們把這兩部分人分別稱為“老人”和“中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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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實現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全國統籌的思路及配套措施

    5.1 實現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全國統籌的基本思路

    第2篇: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范文

    關鍵詞:新農保;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轉換銜接;可行性

    中圖分類號:F840.67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4)03-0-01

    我國的社會保險制度旨在建立全民覆蓋的保障制度,有越來越多的人提倡將我國的養老保險制度城鄉一體化。但由于新農保與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在制度上有著明顯差異,兩項制度的一體化問題還有待商榷。要看其合并的是否可行,首先要了解兩項政策實施的現狀及問題,才能從中得出我們想要的結論。

    一、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現狀及其存在的問題

    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是為了保障城鎮退休后生活的一種社會保障制度。隨著社會保障制度的不斷演變和發展,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也日益發展壯大。由下面的圖表中可看出: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從一定程度上來說是一個利國利民的政策,但在其實施的過程中也存在著一些問題和弊端。如目前該制度的覆蓋面較窄,大量的民營、私營人員大都沒有參保,其覆蓋率還不到我國勞動力人口的15%。

    各年度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對比情況表

    注:數據根據《2010年國家統計年鑒》整理

    二、新型農村養老保險現狀及其存在的問題

    由于現行的“舊農保”制度還存在著諸多問題,導致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發展步履艱難。為了促進農村養老保險的發展,也為了能切實的為農民的生活提供較好的保障,我國于2009年正式啟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并計劃將于2020年實現全覆蓋。由下表中可以看出,由于歷史較短,經驗不充分導致新農保在農村養老方面也面臨著許多挑戰。[1]

    2009年,2010年新農保發展狀況對比表

    三、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與新型農村養老保險的區別

    新農保在制度上與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有著明顯的區別。這些區別主要集中在以下四個方面:保障對象不同;參與條件不同;運行方式不同;籌資結構不同;繳費年限不同。[2]

    四、可行性分析

    1.保障對象轉換的可行性。由于我國目前農村人口流動性大,且不排除農村居民進入城鎮生活的可能性。因此二者之間的身份轉換是極有可能的。

    2.參與方式轉換的可行性。合并兩項制度之后,必然要統一參保人員的參與方式問題。從我國農村的現狀觀察,絕大多數農民不了解養老保險的作用且農民可支配收入相對較少,導致其參保的意愿很低。[3]若是統一采取強制性繳費原則,可能會引起農民的大規模反對。但若是統一采取自愿性繳費原則,收入較高不擔心養老問題或收入較低目光短淺的城鎮居民就不會繳納養老保險。所以目前只能維持現狀。

    3.政策轉換的可行性。相較于有固定收入的城鎮居民而言,農村居民的收入帶有不確定性,無法用固定的數額進行衡量。所以收入相關的繳費方式不適用于農村居民。但由于農村與城鎮收入之間的差距,制定繳費檔次的做法帶來的后果是相當高的管理成本。政策的合并成為不可能,只能通過相應的折算方式實現二者之間的轉換。

    4.籌資結構與資金轉換的可行性。現下新農保政策中政府補貼的部分在意義上相當于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中企業繳費的部分,只是在比例和數額上都與之相差甚遠。因此在保障兩者公平的前提下通過一定比例將其折算后就可以實現二者的轉換。

    五、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與新農保的轉換方式

    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與新農保雖有很多不同,但影響其轉換銜接的關鍵之處在于繳費年限和資金之間的差異。只有實現兩項制度上述兩方面的轉換,才能保障整個制度體系轉換的完整性。

    1.繳費年限的轉換

    1)新農保轉入城鎮職工養老保險

    Ai為第i年新型農村基本養老保險繳費總額,Bi為第i年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靈活就業人員的最低繳費標準,n為繳費年數。

    2)城鎮職工養老保險轉入新農保

    Ax為新農保繳費檔次數額,Bn為n年的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總額,n為繳費年數.

    2.賬戶資金的折算

    1)新農保轉入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折算后滿15年者,應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按個人賬戶的30%轉入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賬戶中,其余轉入統籌賬戶。由于新農保制度沒有社會統籌部分,只能轉移個人賬戶部分。所以應將其個人賬戶劃分為兩個部分分別轉入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由于現下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繳費占總繳費額的28%,為便于計算取30%作為新農保資金轉入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中個人賬戶的比率。繳費年限折算后不滿15年者,考慮到其繳費總額較少,可全部轉入個人賬戶。

    2)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轉入新農保。繳費年限折算后滿15年者,應享受新農保政策。將其個人賬戶資金全數轉入新農保賬戶,企業繳費部分按一定比率轉入。

    (X/Ax)*Cn

    Ax為新農保不同繳費檔次的具體繳費金額,X為與之對應的政府補貼金額,Cn為n年內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繳費總額。不滿15年者,按上述方式將資金轉入新農保賬戶后,按照新農保規定繼續繳費。

    兩項制度的轉換,除了要有切實可行的轉換方式之外,還需保證有充分的政策和法律的支持。大力完善行政部門的辦事效率,這樣才能實現二者的順利轉換。

    參考文獻:

    [1]徐耀辰.淺談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實施.財稅金融.

    [2]關于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國發[2009]32號).

    第3篇: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范文

    一、基本養老保險省級統籌的原則和目標

    目前實行的基本養老保險省級統籌為省級統籌的初級階段,主要標志是以建立省級調劑金制度為基本形式。省級統籌的初級階段,應遵循以下原則:在統籌項目上,堅持保障離退休人員基本生活需要和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付能力相適應的原則;在企業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比例(以下簡稱企業繳費比例)調整上,堅持以支定收、略有積累,先實行差別繳費比例,逐步向全省統一繳費比例過渡的原則;在建立調劑金制度上,堅持全省統一提取,平衡調劑,確保基本養老金足額發放的原則;在基金的收繳和撥付上,堅持省、地市、系統(農墾、森工、煤炭、建筑)、行業(鐵路、郵電、電力、有色金屬、航運、民航、石油、金融)分級管理,共同負責的原則。經過3至5年的努力,在全省范圍內,要基本實現統一企業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比例,統一管理和調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對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實行垂直管理。

    二、基本養老保險省級統籌的范圍和對象

    全省轄區內的城鎮各類企業、職工、城鎮個體勞動者以及離退休人員。

    三、調劑金的籌集和使用

    省級調劑金以通過平衡調劑,在全省范圍內保證基本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為原則進行籌集。省級調劑金數額按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職工工資總額的1.5%提取。為了保證調劑金的提取,在各地市、系統現行企業繳費比例的基礎上增加1個百分點,職工個人的繳費比例增加0.5個百分點。調劑金的提取比例根據需要每兩年調整一次。

    各地市、系統、行業上解調劑金的數額,由省勞動、財政部門每年按上年度職工工資總額核定。各地市、系統應于每季度末之前向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上解調劑金。各中直行業上解的調劑金,由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直接從行業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中提取。省級調劑金實行提取和撥付分別核算的管理辦法,即無論當期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支是否存在缺口,都要按規定上解調劑金。對不按規定參加省級統籌的地市、系統,要扣減其財政補貼和稅收返還款,并將扣減款納入省級調劑金。

    建立省級調劑金制度之后,地市、系統的結余基金仍歸地市、系統自行管理,確需動用時,必須事先征得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同意。

    省級調劑金使用范圍:

    (一)基本養老金足額發放有困難的。

    (二)因發生重大自然災害,影響基本養老金正常發放的。

    (三)統一調整離退休人員待遇,因基金短缺無法兌現的。

    省級調劑金在本地市、系統自行調劑的基礎上使用。在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出現缺口時,由本地市、系統先通過拆借結余基金自行調劑余缺。經本地市、系統自行調劑仍有缺口的,按權利和義務相結合的原則,在綜合考慮其收繳率、覆蓋率、待遇水平、離退休費負擔程度和非正常退休人數的控制情況等因素的基礎上,確定調劑金的下撥數額。對沒按時足額上解調劑金的不予調劑。

    基本養老保險費收繳率超過85%的,每超過1個百分點,調劑金上繳數額相應減少1%。

    省級調劑金實行兩級調劑。省負責對地市、系統、行業進行調劑;地市、系統、行業負責對所屬縣(市)及企業進行調劑。申請使用省級調劑金的地市、系統、行業,需寫出報告,經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審核,報經省勞動、財政部門批準后,由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劃撥。省級調劑金按季度下撥。

    上解省級調劑金時,各地市、系統、行業先上解到省級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入戶,然后轉入省級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下撥省級調劑金時,從省級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出戶撥入地市、系統、行業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入戶,再轉入地市、系統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省級調劑金應與其他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實行分帳管理。省及省以下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加強對省級調劑金的管理,做到專款專用,不得擠占挪用。地市、系統、行業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按規定向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業務、財務、統計報表及有關數據,保證省級調劑金的合理使用。

    四、基本養老保險省級統籌項目

    基本養老保險省級統籌項目應隨著基本養老保險省級統籌的逐步完善加以規范統一,根據保障離退休人員基本生活的需要和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付能力,在國家和省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險待遇項目中確定。由于受我省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付能力的局限,各地市、農墾、森工、建筑系統的統籌項目暫時不變,未經省政府批準不得增加新的統籌項目。中直行業和煤炭系統的統籌項目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中直行業和煤炭系統已經離退休的人員,按原勞動部、財政部批準的統籌項目內的部分由省級統籌的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付,行業自行增加的項目和提高的標準,由企業負責支付。

    五、企業繳費比例

    根據我省各地市、系統企業繳費比例差別過大,一時難以統一的實際情況,全省暫不統一企業繳費比例,仍按現行的企業繳費比例執行。按現行的企業繳費比例提取的基本養老保險費不能保證養老金足額發放的,要以保證足額發放為原則進行適當調整。中直行業企業繳費最低要調整到保證養老金足額發放的比例。1999年根據全省企業繳費平均比例,適當調整中直行業企業繳費比例。現行企業繳費比例在13%以下的,要調整到不低于13%;確定適當的調整坡度,用3至5年的時間逐步過渡到全省企業繳費平均比例。

    企業繳費比例以上年度職工工資總額為基數確定。通過擴大養老保險覆蓋面、提高職工個人繳費比例等措施,逐步把企業繳費比例降下來。

    六、職工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比例與帳戶

    從1999年起,職工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比例低于4.5%的,要提高到4.5%。

    從1998年1月1日起,各地市、系統、行業要統一按照職工本人繳費工資11%的數額調整或建立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行業統籌移交地方管理前后的個人帳戶儲存額合并計算。

    七、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收繳與撥付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實行全額繳撥結算方式。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對企業和職工個人全額征收基本養老保險費。企業、職工和個體勞動者應按月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對欠繳基本養老保險費的企業,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責令其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的,按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在企業按時足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或經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批準可以緩繳的情況下,對企業離退休人員要按時足額支付基本養老金,不得發生拖欠。要不斷增加社會發放窗口,或委托銀行,加快養老金的社會化發放進程。

    八、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

    離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按照省政府1998年第16、17號令的有關規定執行。對中直行業按原行業統籌時養老金計發辦法計算的待遇,高于按省規定的計發辦法計算的部分,采用加發補貼的辦法解決,補貼標準逐年調整,5年后執行省的計發辦法。

    在計發基礎養老金時,暫用本地市、系統、行業的職工平均工資作為計發基礎養老金的基數。

    九、基本養老金調整

    離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原則上每年調整一次,按本地市、系統、行業上一年度職工工資增長率的一定比例進行調整。具體調整比例由省勞動部門確定。

    十、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管理與監督

    省級統籌以后,各地市、系統、行業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收繳、發放和管理各自負有重要責任。各地市、系統、行業應切實負責,不斷擴大養老保險覆蓋面,加強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收繳和管理,努力提高基本養老保險的社會化管理和服務水平,盡快實現真正意義上的省級統籌。

    省勞動、財政部門與各專業銀行應各負其責,協調配合,共同做好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管理工作。

    省、地市要分級設立社會保障基金監督機構,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收繳、發放、調劑、管理情況進行監督。

    十一、職工退休審批權限

    各地要切實加強對職工退休審批工作的管理,不得自行擴大提前退休的范圍。對經主管部門認定不符合政策規定辦理的提前退休人員,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有權拒絕支付基本養老金。森工、煤炭系統及中直行業企業職工退休,由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審核,報省勞動部門審批。

    十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管理體制

    第4篇: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范文

    第二條2004年1月1日以后,成都市行政區域內因土地被依法征用并進行非農人口登記的人員,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經法批準之日男滿60周歲和女滿50周歲及其以上年齡的人員,按以下辦法執行:

    (一)征地部門一次性為其繳納一定年限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和住院醫療保險費。

    (二)從征地部門繳費的次月起,戶籍關系在本市五城區和成都高新區的農轉非人員,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當年本市城鎮企業退休人員最低基本養老金標準發給基本養老金;戶籍關系在本市其他區(市)縣的農轉非人員,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當年本市城鎮企業退休人員最低基本養老金標準的70%發給基本養老金。這類人員今后享受國家規定的基本養老金調整,同時享受城鎮職工住院醫療保險待遇。

    第四條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依法批準之日男滿50周歲不滿60周歲和女滿40周歲不滿50周歲的人員,按以下辦法執行:

    (一)征地部門一次性為其繳納一定年限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和基本醫療保險費,同時按每人6000元標準發給一次性就業補助金。

    (二)這類人員領取一次性就業補助金后與用人單位(包括城鎮個體工商戶)建立勞動關系的,單位和本人應當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社會保險費由單位和本人按規定的比例繳納,繳納社會保險費期間享受有關社會保險待遇。沒有用人單位的,可以按照有關規定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社會保險費由本人繳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期間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三)這類人員男滿60周歲和女滿50周歲的次月起,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本市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規定為其計發基本養老金,今后享受國家規定的基本養老金調整。本人累計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的年限(包括征地部門為其一次性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的年限)滿15年及其以上年限的,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第五條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依法批準之日男滿40周歲不滿50周歲和女滿30周歲不滿40周歲的人員,按以下辦法執行:

    (一)征地部門一次性為其繳納一定年限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和基本醫療保險費,同時按每人8000元標準發給一次性就業補助金。

    (二)這類人員領取一次性就業補助金后與用人單位(包括城鎮個體工商戶)建立勞動關系的,單位和本人應當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社會保險費由單位和本人按規定的比例繳納。繳納社會保險費期間享受有關社會保險待遇。沒有用人單位的,可以按照有關規定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社會保險費由本人繳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期間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三)這類人員男滿60周歲或女滿50周歲且累計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和基本醫療保險費的年限(包括征地部門為其一次性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和基本醫療保險費的年限)均滿15年及其以上年限的,從滿齡的次月起,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本市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規定為其計發基本養老金,今后享受國家規定的基本養老金調整。同時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第六條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依法批準之日男滿18周歲不滿40周歲的和女滿18周歲不滿30周歲人員,按以下辦法執行:

    (一)征地部門按每人20000元標準發給一次性就業補助金。

    (二)這類人員領取一次性就業補助金后以各種形式實現就業的,應當按照我市城鎮職工社會保險制度的規定參加社會保險并繳納社會保險費,按規定享受社會保險待遇。

    第七條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依法批準之日不滿18周歲的人員,按以下辦法執行:

    (一)征地部門按每人10000元標準一次性向其法定監護人發給生活補助費。

    (二)這類人員就業后應當按照我市城鎮職工社會保險制度的規定參加社會保險并繳納社會保險費,按規定享受社會保險待遇。

    第八條本辦法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和第七條規定的人員,不再按《成都市征地補償安置辦法》的規定領取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或生活補助費。

    第九條征地農轉非人員在本辦法執行以前已經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的,原有的繳費年限和個人帳戶與本辦法施行以后的繳費年限和個人帳戶累計計算;已經參加本市非城鎮戶籍從業人員綜合社會保險的,按規定轉為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原有的繳費年限和個人帳戶與本辦法施行以后的繳費年限和個人帳戶累計計算。

    第十條本辦法第三條規定征地部門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和基本醫療保險費,按以下辦法執行:

    (一)本市五城區和成都高新區征地部門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依法批準的當年本市城鎮企業退休人員最低基本養老金標準×120個月;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依法批準的上一年本市職工平均工資×本市城鎮職工住院醫療保險繳費比例×10年。

    (二)本市其他區(市)縣征地部門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依法批準的當年本市城鎮企業退休人員最低基本養老金標準×70%×120個月;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依法批準的上一年本市職工平均工資×本市城鎮職工醫療保險繳費比例×10年。

    第十一條本辦法第四條規定征地部門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和基本醫療保險費,按以下辦法執行:

    基本養老保險費: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依法批準的上一年本市職工平均工資×60%×本市城鎮個體勞動者基本養老保險繳費比例×15年。

    基本醫療保險費: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依法批準的上一年本市職工平均工資×本市城鎮職工住院醫療保險繳費比例×10年。

    第十二條本辦法第五條規定征地部門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和基本醫療保險費,按以下辦法執行:

    基本養老保險費: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依法批準的上一年本市職工平均工資×60%×本市城鎮個體勞動者基本養老保險繳費比例×10年。

    基本醫療保險費: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依法批準的上一年本市職工平均工資×本市城鎮職工住院醫療保險繳費比例×5年。

    第十三條征地部門按本辦法第十條、第十一條和第十二條規定為征地農轉非人員一次性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分別劃入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財政專戶和基本醫療保險基金財政專戶。

    第十四條市和區(市)縣、鄉(鎮)政府都應建立征地調劑資金,為征地農轉非人員參加社會保險給予補償。具體辦法由財政、國土資源、勞動保障等部門制定,報同級政府批準后執行。

    第十五條本辦法施行以前,本市行政區域內因國家建設需要,土地已被依法征用并進行非農人口登記,但由于征地部門或征地單位的原因尚未按《成都市征地補償安置辦法》的規定領取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或生活補助費的人員,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本辦法規定之外的涉及征地農轉非人員的社會保險問題,按照本市城鎮職工社會保險制度現行規定執行。

    第5篇: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范文

    為建立覆蓋城鄉職工和居民的社會保險制度體系,全面提高社會保障水平,根據國家有關政策,現就進一步完善我市社會保險制度提出如下意見:

    一、建立覆蓋城鄉職工和農村居民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

    (一)調整完善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政策。根據《*市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條例》和《*市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條例實施細則》,城鎮各類企業及其職工都應按時足額繳費,參加基本養老保險。企業按照職工個人繳費基數之和的20%、職工個人按照工資的8%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職工退休時繳費滿15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對已經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繳費滿10年但不滿15年的人員,可延長繳費至滿15年,辦理退休手續后,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二)調整完善自收自支事業單位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政策。根據《*市自收自支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暫行辦法》及有關規定,將自收自支事業單位和機關事業單位合同制工人繳納養老保險費的費率由27%調整為33%,其中單位繳費費率由22%調整為25%,個人繳費費率由5%調整為8%。最低繳費基數為參保職工本人檔案工資,本人實際工資低于檔案工資的,以本人檔案工資為準。

    (三)調整完善被征地農民社會養老保障政策。根據《*市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試行辦法》,依法被征用土地的農民應全部納入保障范圍。根據本市經濟社會發展情況,在征地參保人員范圍內,對同期參保、享受待遇不同的人員養老金標準適時進行調整,所需資金在征地參保人員的養老保險基金列支。征地養老人員的養老保障待遇調整,由區縣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報市勞動保障部門和市財政部門備案,所需資金在征地養老人員養老保障基金列支。

    征地參保人員在領取養老金前死亡的,其用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繳納的全部養老保險費,一次性返還其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市和區縣人民政府補貼部分不予返還。

    征地參保人員和征地養老人員在領取養老金期間死亡,已領取的養老金未超過本人用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繳納的養老保險費的,差額部分一次性返還其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市和區縣人民政府補貼部分不予返還。

    (四)調整完善農民工養老保險政策。根據國家規定和我市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條例,凡與城鎮各類企業建立勞動關系的農民工,都應參加基本養老保險,按照規定的標準繳費,享受相應待遇。

    (五)建立農村社會基本養老保障制度。根據《*市農村社會基本養老保障暫行辦法》,從去年開始,建立農村社會基本養老保障制度,將農村各類經濟組織及其從業人員和農村居民納入保障范圍。

    1.建立農村企業和農籍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農村企業及其農籍職工以本市上年職工月平均工資為繳費基數,用人單位按照6%、職工本人按照2%的費率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繳費滿15年的農籍職工,從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0周歲的次月起,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2.建立農村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農村居民基本養老保險以個人繳費為主,政府給予適當補貼。農村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繳費標準根據預期的待遇水平確定,待遇水平不低于領取時本市農村最低生活保障指導線,繳費標準隨待遇水平的提高進行調整。市和區縣按照規定標準對農村居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給予補貼。

    3.建立農村老年人基本生活費補助制度。去年底前年滿60周歲、具有本市農業戶籍、在本市居住滿20年、無固定收入的老年人,按規定享受農村老年人基本生活費補助待遇。補助資金由市和區縣按照規定標準籌集,確保發放。在《*市農村社會基本養老保障暫行辦法》實施前,已經建立農村老年人基本生活費補助制度的區縣,凡超過該辦法規定補助標準的,仍按原標準執行。

    (六)建立外國人和臺港澳人員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已按規定領取就業證、與本市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外國人和臺港澳人員(以下簡稱外國人和臺港澳人員),可按照《*市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條例》和《*市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條例實施細則》,參加基本養老保險,享受與城鎮職工同等的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二、建立和完善覆蓋城鄉職工和居民的基本醫療保險制度

    (一)調整完善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政策。根據《*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規定》,本市城鎮各類用人單位及其職工應當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

    參加統賬結合基本醫療保險的,用人單位按照職工個人繳費基數之和的9%、職工按照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資2%的費率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人單位同時應按照1%的費率繳納門(急)診大額醫療保險費。職工和退休人員按照規定的標準享受住院、門診特殊病醫療保險待遇和門(急)診大額醫療費補助待遇。

    參加大病統籌基本醫療保險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職工個人繳費基數之和的6.3%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職工個人不繳費。參加城鎮個人基本醫療保險的,個人應當按規定以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按照6.3%的費率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職工和退休人員按照規定的標準享受住院、門診特殊病醫療保險待遇。

    調整完善大額醫療費救助政策。去年,將在職職工大額醫療費救助籌資標準由每人每年100元提高到150元,將退休人員大額醫療費救助籌資標準由每人每年100元提高到160元。將大額醫療費救助最高支付限額由20萬元提高到25萬元。以后年度大額醫療費救助籌資標準和救助標準,根據實際情況適時進行調整。

    調整完善退休人員基本醫療保險個人賬戶注資政策。按照退休人員的不同年齡段,分別確定不同的個人賬戶注資標準。不滿70周歲的退休人員全年注資480元,滿70周歲的退休人員全年注資600元,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全年注資720元。退休人員基本醫療保險個人賬戶注資標準根據基金運行情況適時調整。

    (二)調整完善公務員基本醫療保險政策。從去年7月開始,公務員醫療補助經費由單位管理改為全市統一管理,建立公務員醫療補助社會統籌基金。公務員醫療補助經費仍按現行財政管理體制,由市和區縣分別籌集。籌資標準為市財政部門、市勞動保障部門核定繳費基數的5%。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對公務員醫療補助社會統籌基金實行單獨列賬,獨立核算,統一經辦。公務員住院醫療、門診特殊病醫療和大額醫療費救助補助標準,公務員發生的門(急)診醫療補助標準和起付標準均執行《*市國家公務員醫療補助暫行辦法》規定的標準。

    (三)調整完善農民工醫療保險政策。根據《*市農民工醫療保險辦法》,用人單位以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為基數,按照3.5%的費率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農民工個人不繳費,按照規定的標準享受住院、門診特殊病醫療保險待遇及大額醫療費救助待遇。

    (四)建立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根據《*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規定》,從去年1月開始,建立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將學生兒童、無勞動能力的城鎮居民和無養老金保障的老年人納入保障范圍。城鎮居民按照規定的標準繳納醫療保險費。對于領取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重度殘疾、特殊困難家庭人員和低收入家庭60周歲以上的老年人,個人不繳費,政府全額補助。參保人員按照規定的標準享受住院、門診特殊病醫療保險待遇。

    (五)建立農村企業及農籍職工大病統籌醫療保險制度。農村企業應當按照本市有關規定參加大病統籌醫療保險,企業按照職工個人繳費基數之和的6.3%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職工和退休人員按照規定的標準享受住院、門診特殊病醫療保險和大額醫療費救助待遇。

    (六)建立外國人和臺港澳人員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外國人和臺港澳人員可按照《*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規定》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享受與城鎮職工同等的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七)完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根據《*市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辦法》及有關規定,推進實施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農村居民按照規定的標準繳費,政府按照規定給予補貼;農村居民患病就醫按照規定享受醫療補助待遇。

    三、建立覆蓋城鄉職工的失業保險制度

    將失業保險制度覆蓋范圍由城鎮用人單位及其職工擴大到城鄉各類企業、用人單位及其職工。按照《*市失業保險條例》,城鄉各類企業和用人單位按照單位工資總額的2%、職工按照本人工資的1%分別繳納失業保險費。職工失業后,按照規定領取失業保險金,并享受醫療補助、喪葬補助等待遇。

    建立外國人和臺港澳人員失業保險制度。外國人和臺港澳人員可按照《*市失業保險條例》參加失業保險,享受與城鎮職工同等的失業保險待遇。

    四、建立覆蓋城鄉職工的工傷保險制度

    將工傷保險制度覆蓋范圍由城鎮用人單位及其職工擴大到城鄉各類企業、用人單位及其職工。根據《*市工傷保險若干規定》,城鄉各類企業和用人單位以單位工資總額為基數繳納工傷保險費,初次繳費的,按0.5%、1%、2%的行業基準費率確定繳費費率,以后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工傷保險費使用、工傷發生率、職業病危害程度等情況調整確定基準費率,職工個人不繳費。職工發生工傷后,按照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建立外國人和臺港澳人員工傷保險制度。外國人和臺港澳人員可按照《*市工傷保險若干規定》參加工傷保險,享受與城鎮職工同等的工傷保險待遇。

    五、建立覆蓋城鄉職工的生育保險制度

    將生育保險制度覆蓋范圍由城鎮用人單位及其職工擴大到城鄉各類企業、用人單位及其職工。按照《*市城鎮職工生育保險規定》,城鄉各類企業和用人單位按照職工個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資之和的0.8%按月繳納生育保險費,職工個人不繳費。職工享受規定的生育保險待遇。

    建立外國人和臺港澳人員生育保險制度。外國人和臺港澳人員可按照《*市城鎮職工生育保險規定》參加生育保險,享受與城鎮職工同等的生育保險待遇。

    六、建立目標考核制度

    第6篇: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范文

    一、重復領取新農保待遇處理辦法

    (一)新農保待遇重復發放暫停程序

    1.各級經辦機構發現有疑似重復領取新農保待遇情況時,應認真核查疑似人員在本地區參保的基本信息,同時將核查的疑似人員基本信息以《關于重復領取養老金疑似信息協查函》(附件一-1)的形式及時與疑似重復發放待遇的社保經辦機構取得聯系核實相關情況。

    2.被協查的疑似重復發放待遇的社保經辦機構,要積極主動給予配合,并認真核實發函機構提供的《重復領取養老金疑似信息調查表》(附件一-2)的基本信息,按要求認真填報本地區核實的基本信息及時將核查結果函告對方社保機構。

    3.經雙方社保經辦機構協查確認,確屬重復領取養老金的人員,雙方經辦機構應于當月暫停發放新農保待遇。

    (二)新農保重復發放待遇清理程序

    1.涉及重復發放待遇的社保經辦機構應及時與待遇領取人取得聯系,要求本人提供書面申請一式兩份(附件二),協商確認一處新農保待遇領取地(以下簡稱待遇領取地),放棄另一處新農保待遇(以下簡稱待遇停發地)。

    2.待遇領取地經辦機構接受本人申請后,業務部門填制《養老金確認發放通知單》(附件三)并附本人申請一份,通知待遇停發地經辦機構辦理退保手續,并追回重復領取的新農保養老金。

    3.待遇停發地經辦機構的業務部門依據待遇領取地社保機構制發的《養老金確認發放通知單》及本人申請在新農保信息系統中做待遇終止支付處理,終止時間填寫重復領取養老保險待遇的起始月份;打印《青海省新型農村養老保險一次性待遇核定表》為其辦理停發養老金和參保關系終止手續,并負責追回重復領取的新農保待遇。然后出具《養老金確認發放通知單》回執和《青海省新型農村養老保險一次性待遇核定表》;通知待遇領取地恢復發放新農保待遇。

    4.待遇領取地經辦機構根據待遇停發地經辦機構出具的《養老金確認發放通知單》回執和《青海省新型農村養老保險一次性待遇核定表》的信息,恢復發放暫停人員的新農保待遇。

    5.為確保足額追回重復領取的新農保養老保險金,待遇停發地社保機構可與待遇發放地社保機構協商,采取切實有效的措施追回重復領取的新農保養老保險金。

    (三)收回新農保重復發放待遇的財務處理辦法

    縣級經辦機構財務部門應按照下列方法,做好收回重復領取新農保待遇的帳務處理工作。

    1.財務部門根據業務部門出具的重復享受待遇人員《青海省新型農村養老保險一次性待遇核定表》,經業務部門審核、簽字后,作為財務部門收回參保人多領待遇的依據。銀行現金繳款單與業務部門出具的《青海省新型農村養老保險一次性待遇核定表》作為會計核算的原始憑證。

    重復領取新農保待遇人員退回多領取養老保險待遇時,應由重復領取人員直接存入社保經辦機構支出戶,同時在銀行現金繳款單上由繳款者本人簽字。

    2.賬務處理如下:

    借:支出戶存款 借:

    農村養老保險支出

    個人賬戶養老金支出(負值反映)

    基礎養老金支出 (負值反映)

    中央財政補貼支出(負值反映)

    省級財政補貼支出(負值反映)

    州級財政補貼支出(負值反映)

    縣級財政補貼支出(負值反映)

    二、重復領取新農保(居民養老保險)和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處理辦法

    (一)新農保(居民養老保險)和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重復發放暫停程序

    1.各級經辦機構發現有疑似重復領取新農保(居民養老保險)和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情況時,應認真核查疑似人員在本地區的參保基本信息,同時將核查的疑似人員基本信息以《關于重復領取養老金疑似信息協查函》(附件一-1)的形式及時與疑似重復發放待遇的社保經辦機構取得聯系并核實相關情況。

    2.被協查的疑似重復發放待遇社保經辦機構,要積極主動給予配合,并認真核實發函機構提供的《重復領取養老金疑似信息調查表》(附件一-2)的基本信息,并按要求認真填報本地區核實的基本信息及時將核查結果函告對方社保機構。

    3.經雙方社保機構協查確認,確屬重復領取養老金的人員,雙方經辦機構應于當月暫停發放新農保(居民養老保險)待遇。

    (二)新農保(居民養老保險)待遇重復發放清理程序

    1.涉及重復發放待遇的社保經辦機構應及時與待遇領取人取得聯系,要求本人提供書面申請一式兩份(附件二),協商確認保留一個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并繼續領取養老保險待遇。

    2.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經辦機構接受本人申請后,為待遇領取人出具《參加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參保證明》和《養老金確認發放通知單》(附件三)通知待遇停發地按規定辦理新農保(居民養老保險)關系終止手續。

    3.待遇停發地經辦機構的業務部門依據待遇領取地出具的《養老金確認發放通知單》及本人申請在新農保信息系統中做待遇終止支付處理,終止時間填寫重復領取養老保險待遇的起始月份;打印《青海省新型農村養老保險一次性待遇核定表》為其辦理停發養老金和參保關系終止手續,并負責追回重復領取的新農保(居民養老保險)待遇。然后出具《養老金確認發放通知單》回執和《青海省新型農村養老保險一次性待遇核定表》;通知待遇領取地恢復發放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4.待遇領取地經辦機構根據待遇停發地經辦機構出具的《養老金確認發放通知單》回執和《青海省新型農村養老保險一次性待遇核定表》的信息,恢復發放暫停人員的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5.為確保足額追回重復領取的新農保(居民養老保險)養老保險待遇,待遇停發地社保機構可與待遇發放地社保機構協商采取切實有效的措施追回重復領取的新農保(居民養老保險)養老保險金。

    (三)收回重復領取新農保(居民養老保險)待遇的財務處理辦法同第一條第三款。

    三、重復領取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處理辦法

    (一)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重復發放暫停程序

    1.各級經辦機構發現有疑似重復領取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情況時,應認真核查疑似人員在本地區的參保基本信息,同時將核查的疑似人員基本信息以《關于重復領取養老金疑似信息協查函》(附件一-1)的形式及時與疑似重復發放待遇的社保經辦機構取得聯系核實相關情況。

    2.被協查的疑似重復發放待遇的社保經辦機構,要積極主動給予配合,并認真核實發函機構提供的《重復領取養老金疑似信息調查表》(附件一-2)的基本信息,按要求認真填報本地區核實的基本信息及時將核查結果函告對方社保機構。

    3.經雙方社保機構協查確認,確屬重復領取養老金的人員,雙方經辦機構應于當月暫停發放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二)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重新發放程序

    1.涉及重復發放待遇的社保經辦機構應及時與待遇領取人取得聯系,要求本人提供書面申請一式兩份(附件二),協商確認保留一個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并繼續領取養老保險待遇。

    2.待遇領取地經辦機構接受本人申請后,為待遇領取人出具《繼續發放基本養老金確認函》(附件四),通知待遇停發地按規定辦理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終止手續。

    待遇領取地根據停發地經辦機構出具的《繼續發放基本養老金確認函》回執,恢復發放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3.重復領取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待遇停發地根據人社部發〔2019〕187號文件規定為其辦理養老保險關系終止手續,如個人賬戶有余額的按規定一次性退還本人,已領取的養老金不再清退。

    4.按青人社廳發〔2019〕191號文件重復參保并領取待遇的人員,因其基本養老金首先從本人繳費帳戶中支付,按規定其個人賬戶有余額的余額資金一次性支付給本人。

    四、嚴格執行經辦政策,確保養老保險待遇發放

    第7篇: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范文

    關鍵詞:寧夏;城鄉二元;社會保障;法律;現狀;問題;分析

    中圖分類號:D922.182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002-2589(2012)22-0107-03

    前言

    長期以來,中國的二元經濟結構,導致了包括寧夏在內全國實行城鄉二元社會保障法律體系。所謂城鄉二元社會保障法律制度結構,是指人為地把全體公民區分為農業戶口和非農業戶口,形成農民和城鎮居民兩種完全不同的社會保障法律制度體系。這種城鄉隔離制度,形成了農村和城鎮兩個各自封閉循環的體系和農民與城鎮居民兩種不同的公民身份。城鄉二元社會保障結構是在計劃經濟體制下長期以來形成的,具有深刻的經濟和社會背景。寧夏的社會保障制度改革起步于1986年,進入20世紀90年代以后,特別是黨的十四屆三中全會以來,寧夏城鎮社會保障制度改革步伐加快,各類保險制度的建立和實施,對推進國有企業改革和促進其他所有制經濟發展,促進勞動力自由流動,保障職工權益、維護社會穩定等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目前,寧夏農村社會保障體系建設仍然滯后于城鎮社會保險體系。農村居民的社會保障水平不高。寧夏城鎮居民的社會保險、社會救濟、社會福利和社會優撫安置已經建立了相對完善的體制和制度。可是在農村,上述基本社會保障體制和制度仍在積極探索和完善中,城鄉社會保障工作還存在相當大的差距。

    一、寧夏城鎮社會保障法律制度的發展與現狀

    (一)寧夏城鎮相關社會保險法律制度的發展與現狀

    1.寧夏城鎮養老保險法律制度的發展與現狀

    1986年10月,寧夏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成立,隸屬于自治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領導。1987年,寧夏建立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1992年7月寧夏養老保險制度改革邁上了一個新臺階,實現了由市縣級統籌到自治區級統籌,明確了養老保險由國家、企業、個人三方共同負擔的原則,走在了全國前列。1998年12月至2010年5月自治區人民政府、社會保障部門先后頒布了《寧夏回族自治區城鎮私營企業個體工商戶及其從業人員基本養老保險暫行辦法》、《關于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意見》(寧政發(2006)81號)、《關于解決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歷史遺留問題意見》、《關于老齡低保人員貸款繳納養老保險費指導意見》等一系列法規。解決了私營、個體工商戶及其他個體從業人員、五七工、農場工、家屬工等“1995年前離崗人員”、“靈活就業人員”、“應保未保人員”年老時的基本生活問題,基本實現了自治區級統籌下的“四個統一”,即企業職工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數和比例統一、養老金的支付項目和標準以及計發辦法和調整制度統一、基金的管理統一、調劑使用統一,形成了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基本養老金保險制度。相對完善的城鎮居民養老保險法律制度,使得寧夏城鎮基本養老保險參保人數由“十五”期間的67.55萬人,上升到了“十一五”期間的107.7萬人。從2005年開始,寧夏連續6年提高企業退休人員養老金水平,企業離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達到100%。

    2.寧夏城鎮基本醫療保險法律制度的發展與現狀

    1999年8月25日,為了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1998〕44號),積極穩妥地做好寧夏城鎮醫療保險制度改革工作,結合寧夏全區實際,自治區人民政府制定了《寧夏回族自治區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改革實施意見》。從2003年3月至2009年2月,自治區人民政府、寧夏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先后頒布了《關于城鎮從業人員個人繳費參加基本醫療保險有關問題的意見》、《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開展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點工作的實施意見》、《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將大學生納入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點范圍的實施意見》等一系列法規、規章,解決了城鎮個體經濟組織業主及其他個體從業人員、自由職業者、失業人員、大學生的醫療保障問題。2010年4月27日,為推進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擴面工作,保障城鎮職工和退休人員基本醫療保險權益,切實解決醫療保險歷史遺留問題,自治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財政廳聯合頒布了《關于進一步完善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有關問題意見的通知》。

    寧夏基本醫療保障制度的不斷完善,促使城鎮居民參保人數的不斷上升,城鎮居民個人繳納的醫療保險金快速增長。城鎮低收入群體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積極性不斷增高。2007年底,全區有78.3萬人參加基本醫療保險,比2003年增加30.25萬人,增長63.0%,其中在職職工56.91萬人,比2003年增加21.53萬人,增長60.9%,退休人員21.39萬人,比2003年增加8.72萬人,增長68.8%[1]。截至2010年,寧夏全區城鎮職工參加基本醫療保險人數上升至177.95萬人,全區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參保率為86.3%;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參保率為91.9%。

    第8篇: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范文

    【關鍵詞】 吉林省 城鎮化 社會保障 政策

    城鎮化過程中,居民在享受社會保障方面出現的城鄉間、區域間和社會不同群體之間的差距問題,是影響社會經濟和諧發展、阻礙城鎮化進程的重大問題。解決好城鄉社會保障問題,是推進城鎮化的發展的“穩定器”。

    一、吉林省城鎮化社會保障主要政策

    2004年,吉林省正式啟動了完善城鎮社會保障體系試點工作。近年來,在推進城鎮化發展方面,吉林省以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與城鎮職工養老保險政策、城鎮居民醫療保險與農民工醫療保險政策、社會救助政策與城鄉社會福利政策為重點,積極推動完善社會保障政策體系。

    1、搭建統一的城鄉養老保險制度。吉林省先后出臺了一系列文件搭建城鎮企業職工與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制度。2014年,吉林省出臺了《建立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實施意見》(吉政發〔2014〕29號),將新農保和城居保兩項制度合并實施,建立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政策規定,對符合領取條件的參保人全額支付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政府對參保人繳費給予補貼,所需資金由省及試點縣(市、區)政府按6∶4的比例分擔。2014年起,確定的基礎養老金最低標準目前為每人每月70元。目前,吉林省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個人繳費檔次設為從每年100元到2000元12個檔次,每百元為一檔,一千元以上每五百元為一檔,滿60周歲居民可直接領養老金。新農保或城居保制度實施時已年滿60周歲的,不需要繳費,按月領取基礎養老金。

    2、城鎮就業農村居民養老保險政策。2014年,吉林省就進城落戶農民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出臺了文件(吉政辦明電〔2014〕68號),政策規定,進城落戶農民可以自愿參加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對不符合領取養老待遇條件的人員,可以申請從城鎮職工養老保險轉入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達到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規定的領取條件時,按照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辦法計發養老待遇。此外,城鎮化建設過程中的失地農民,可按規定參加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

    3、城鎮養老保險“助保貸款”政策。在實現城鄉養老保險全覆蓋的基礎上,吉林省在全國首創并實施助保貸款政策,采取銀行貸款、政府貼息的形式,幫助下崗、失業、低保等“斷保”困難群體解決養老金續保問題。政策規定,由政府擔保,參保人承擔一半保費,剩余部分通過銀行貸款解決,退休之前產生的利息由政府貼息,退休之后貸款本金和利息從養老金中扣除。這種新型養老保險繳費模式已推廣到長春、公主嶺、敦化等11個市縣。

    4、城鎮居民醫療保險政策。繼城鎮職工參保政策之后,國務院將吉林省列為全國唯一以省為單位的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點省份,全省51個統籌地區均出臺并啟動實施了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實施意見。城鎮居民醫保財政補助標準由2009年每人每年80元提高到2015年的380元,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提高到6萬元。吉林省創建了“三賬兩表一社區”城鎮醫療保險經辦管理模式,作為“吉林模式”在全國推廣。并實現了“省內異地就醫”和“醫保關系轉移經辦”,同時先后與海南、天津、遼寧等地區簽訂了異地就醫合作協議。在城鎮居民與職工醫保的制度銜接方面也取得成效。政策規定,允許下崗失業人員及困難企業職工參加居民醫保,符合“4050”再就業條件的,可從再就業資金中享受50元或80元不等的參保繳費補貼。長春市規定已參加居民醫保且具備參加職工醫保能力的,可轉入職工醫保,其參加居民醫保每5年的繳費年限,可折算職工醫保1年繳費年限。鼓勵參加職工醫保人員,可用個人賬戶余額資助其家庭成員參加居民醫保。吉林省緊隨北京、上海兩大都市之后,基本實現了全覆蓋。

    5、農民工醫療保險政策。吉林省出臺了《關于開展農民工醫療保險專項擴面行動的指導意見》等文件,政策規定,進城務工的農民與城鎮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且穩定就業可以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其他流動就業的可自愿選擇參加戶籍所在地新農合或就業地城鎮基本醫療保險,同一醫保險種的農民工與其他參保人員均享受同等的待遇,并且農民工待遇在三項醫保險種間的可轉換、不中斷。目前,吉林省基本實現了農民工醫療保險制度“全覆蓋”,城鎮職工、居民醫保和新農合已覆蓋了包括農民工在內的城鄉全體居民。

    6、失地農民和農民工低保政策。繼《關于統籌推進城鄉社會救助和社會福利工作意見的通知》(吉政辦發〔2010〕44號)之后,2013年6月吉林省出臺了《關于進一步加強和改進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實施意見》(吉政發〔2013〕18號)文件,對失地農民和農民工家庭低保政策進行了調整。政策規定,對在城鎮連續居住超過一定年限、滿足居住地縣級以上政策規定條件的失地農民和農民工家庭,目前可以申請享受居住地城市低保待遇。

    7、困難群眾醫療救助一體化政策。吉林省健全了以職工大額補充保險和居民大病保險為補充保險主體的“補充保障層”,對參保人員發生的超出基本醫療保險保障水平的醫療費用予以再保障;探索制定有差別、有針對性、化解災難性風險、可解燃眉之急的重特大疾病保障具體政策和措施,拓展 “特殊保障層”。吉林省還在全國率先探索建立失能人員醫療照護保險制度、“特藥”保障機制和舒緩療護制度,減輕了參保患者的負擔,進一步拓展了醫療保險制度的保障范圍。同時不斷提高城鄉困難群眾醫療救助比例和救助封頂線。已參保、參合的救助對象,住院醫療個人自理費用給予一定比例的救助;未參保、參合的住院救助對象,總醫療費用扣除20%后的剩余部分,按已參保、參合對象標準進行救助。

    8、銜接城鄉社會福利政策。統籌提高了城鄉孤兒、“三無”老人和農村“五保戶”的供養標準。2014年,全省城鄉低保標準分別達到月人均372元和年人均2490元,同比分別提高10.39%和14.27%。農村五保集中供養和分散供養標準分別達到年人均4200元和2800元,同比分別增長7.7%和12%。集中和分散供養孤兒基本生活標準達到月人均1066元和769元,同比分別提高66元和69元。

    二、實施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1、養老保險政策還存在制度方面的缺失。根據政策,全國社保基金的資金來源應包括中央財政預算撥款、國有股減持或轉持所獲資金和股票、投資收益以及股權資產等。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和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在保障對象、實施強度、繳費標準、籌資結構、統籌機制、待遇計發等方面存在不同之處,實施轉移接續存在一定的難度,這也是目前推進進城農民工與城鎮居民享受同等待遇面臨的主要問題。此外,新農保和城居保政策對青年人吸引力不強,參保率不高,退保率高。

    2、醫療保險政策尚不完善。醫療參保人群年齡結構不盡合理,從吉林省目前城鎮居民醫療保險參保情況來看,50歲以上人員占參保總數的大部分,而學生比例很小。參保人員年齡結構的失衡,在一定程度上會影響制度的可持續運行。待遇支付門檻過高,一些制度設計還不夠合理。從吉林省內一些地區出臺的文件上來看,一些地區在待遇支付上都設定了起付線和等待期,起付線的標準大都在300元以上,與參保人員對待遇支付的需求還有一定差距。

    3、農民工不能與城鎮職工享受同等失業保險待遇。目前,《吉林省失業保險辦法》規定對于農民合同制工人存在不公平問題。一般職工失業后可享受最高不超過24個月的失業保險待遇;而對于聘用的農民合同制工人的用人單位,農民合同制工人失業后只享受一次性生活補助費,按用人單位為其繳納失業保險費的年限計算,最長不超過8個月,標準以本人參保地失業保險金標準相一致。同時,先行失業保險對農民工的特殊性考慮不足,失業保險享受人群比較有限。

    4、工傷待遇比較難落實。盡管2006年吉林省出臺了《吉林省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試行辦法》(吉勞社工字〔2006〕319號),但只有88萬農民工參加了工傷保險,而且農民工較為集中的建筑施工等高風險企業參保率低,一些未參保企業農民工受到事故傷害后,工傷待遇難落實。

    三、江西、湖南省推進城鎮化社會保障政策借鑒

    江西省建立有利于推進新型城鎮化的社會保障制度。進一步擴大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和失業保險的覆蓋面,完善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和養老保險省級統籌;積極探索城鎮基本醫療保險與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銜接,逐步建立城鄉一體的醫療保險制度。努力改善農民工進城發展環境,在為農民工提供基本社會保障和公共服務方面加大改革和推進力度。大力推進高危行業、商貿旅游及餐飲服務行業的從業人員參加工傷保險,逐步實現農民工工傷保險全覆蓋;將與企業建立穩定勞動關系的農民工納入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抓緊完善包括農民工在內的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辦法。逐步實現農民工就業創業、勞動報酬等與城鎮居民享有同等待遇。

    湖南省著力提高農民工、非公有制經濟組織從業人員、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城鎮職工養老保險覆蓋率,實現城鄉養老保險全覆蓋;健全城鎮職工基本醫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等三項醫保制度,加快推進基本醫療保障城鄉統籌管理;建立健全社會保險跨地區、跨城鄉銜接和轉移機制;完善以城鄉低保、五保供養、自然災害災民救助為基礎,以醫療、教育、住房、司法、交通事故等專項救助為配套,與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的城鄉社會救助體系。

    四、吉林省推進城鎮化發展的社會保障政策建議

    吉林省可根據農民工的不同情況以及當地的具體情況,按照分層分類、逐步推進的原則,對有條件的地區可一步到位直接實現與城鎮社會保障制度接軌,一般情況下按照輕重緩急應逐步設立社會救助、社會保險和社會福利等社會保障項目。目前來看,吉林省可以從以下幾方面進一步完善社會保障政策。

    1、完善城鄉養老保險相關政策。繼續完善吉林省新農保、城居保和職工保的轉移接續辦法,探索建立統一的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逐步實現城鄉居民社會保障一體化。研究建立長繳多得、多繳多得機制,吸引、鼓勵城鎮青年人和農村居民續繳養老保險費并逐步提高繳納檔次;提高農村居民繳費補貼標準和待遇水平。

    2、建立完善農民工失業保險政策。逐步推進農民工參加失業保險與城鎮職工享受同等待遇,在現有農民工參保繳費基礎上,允許農民工自愿參照城鎮職工繳納失業保險費方式參保繳費,其繳費部分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失業后享受與城鎮失業人員同等待遇。此外,應采取積極的就業促進措施或失業援助計劃,以緩解失業保險制度建設的壓力。

    3、完善醫療保險、工傷保險相關政策。加快吉林省醫保統籌步伐,進一步完善醫療保險轉移政策,加強城鎮居民醫療保險與職工醫療保險關系轉移接續的管理與服務,繼續完善居民門診統籌、付費方式改革試點和醫保經辦能力建設等政策。依據《建筑法》、《社會保險法》及《工傷保險條例》等法規政策,出臺推進吉林省建筑施工企業參加工傷保險政策,保障農民工工傷保險權益。

    4、繼續完善農民工社會保障管理體制和監督機制。為加強農民工社會保障的管理,要制定社會保障方面的有關法律法規,提升現有法規的立法層次和約束力,為農民工社會保障制度的建立提供法律依據,進一步建立完善信息聯網管理與通信系統,規范和保障社會保障事業的發展,使農民工社會保障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

    5、加強公共服務均等化政策。著力推進以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為重點的社會保障制度改革創新,進一步加大公共服務的財政投入,改革和完善公共服務的生產和供給體制,提升教育、衛生、文化等優質資源的供給能力,使包括遷移人口在內的所有城鎮居民都能夠享有基本的公共服務,不斷擴大城鎮基本公共服務覆蓋范圍。繼續調整城市建設的思路,在城鎮規劃、住房建設、公共服務、社區管理上考慮進城就業農民工的需要。在重點發展中心城市的同時,提高其對周邊地區的輻射能力,特別是對農村的反哺,統籌城鄉發展。

    【參考文獻】

    [1] 關于提高吉林省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標準的通知(吉人社聯字〔2015〕18號)[Z].

    [2] 吉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吉林省財政廳關于印發《吉林省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實施辦法(暫行)》的通知(吉人社聯字〔2014〕28號)[Z].

    [3] 吉林省人民政府關于建立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實施意見(吉政發〔2014〕29號)[Z].

    [4] 吉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城落戶農民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吉政辦明電〔2014〕68號)[Z].

    [5] 關于印發《吉林省就業困難人員就業援助試行辦法》的通知(吉人社辦字〔2012〕82號)[Z].

    [6] 關于進一步加強和改進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實施意見(吉政發〔2013〕18號)[Z].

    第9篇: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范文

    關鍵詞:養老保險 支出水平 實證

    一、陜西省社會養老保險的實施情況

    我國目前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由于歷史原因,大致上分割為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機關事業單位職工養老保險、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三大類。鑒于三類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運行機制相差甚大,本文對陜西省社會養老保險支出水平的研究以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為對象。陜西省城鎮職工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始建于上個世紀80年代末,在實行養老保險省級統籌前,陜西省部分地市養老保險舉步維艱。1992年陜西省開始探索養老保險省級統籌制度,初步實現了繳費辦法、統籌項目、基金籌集管理的全省統一。1998年陜西省頒發《陜西省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條例》,標志著陜西企業養老保險工作納入了法制法、制度化軌道,逐步形成了“六個統一”、“五子模式”為特色的省級統籌模式,使其保障作用不斷得到加強。截止2009年底,陜西省參加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總人數458.9萬人,其中在職人員327.9萬人,離退休人員131萬人;全年養老保險基金收入235.2億元,基金支出201.2億元,基金累計結余165.6億元;離退休人員的月人均養老金水平1279元;2010年底陜西省參加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總人數492萬人,離退休人員月人均基本養老金1382元。

    二、統計描述與實證研究

    1.相關統計描述

    我國現行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始于1997年,加之相關統計數據的可獲得性,本文以2000年為起點對相關變量進行統計描述。

    (1)養老保險支出總額、平均養老金收入、社會平均工資

    三項指標的統計描述(如表1)。

    表1 2000-2009年陜西省養老保險支出總額、企業退休人員平均養老保險金、城鎮職工平均工資

    年份

    2000

    2001

    2002

    2003

    2004

    2005

    2006

    2007

    2008

    2009

    養老保險支出額(億元)

    50.5

    50.6

    64.8

    68.5

    75.8

    83.2

    105.8

    134.5

    170.8

    201

    退休人員平均養老金(元/月)

    506

    483

    551

    609

    556

    708

    771

    896

    1082

    1200a

    城鎮職工平均工資(元/月)

    559

    607

    698

    806

    943

    1220

    1410

    1770

    2116

    2524

    資料來源:2001-2010年《中國勞動和社會保障年鑒》、《中國勞動統計年鑒》、《陜西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統計公報》計算整理得出。

    (2)老年撫養比、勞動生產要素分配率

    老年撫養比即老年人口占總人口的比重。勞動生產要素分配率一般用工資收入總額占國內生產總值的比重來計算。考慮到本文研究對象不包括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因此勞動生產要素分配率的計算以陜西省非農產業生產總值與職工工資總額為依據(如表2)。

    表2 2000-2009年陜西省城市人口老年撫養比、勞動生產要素分配率(%)

    年份

    2000

    2001

    2002

    2003

    2004

    2005

    2006

    2007

    2008

    2009

    老年撫養比

    10.2

    11.49

    15.78

    15.20

    11.83

    12.21

    14.18

    16.64

    13.44

    14.36

    要素分配率

    16.6

    17.0

    16.9

    16.0

    14.8

    14.3

    13.6

    14.3

    14.1

    13.9

    資料來源:2001-2010年《中國人口和就業統計年鑒》、《陜西年鑒》、《陜西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統計公報》,整理計算得出。

    2.實證分析

    根據分析,養老保險平均替代率、適度水平分別從制度本身、國民經濟體系方面描述社會養老保險計劃的支出水平,并通過綜合分析,可評價這一計劃的績效。

    (1)平均替代率

    根據計算公式,以及表1數據,測算2000-2009年陜西省養老保險平均替代率,從2000-2009年,陜西省的社會養老保險平均替代率整體上逐年持續下降,2000年高達90.52%,2009年為47.75%,十年期間幾乎下降了一半,年平均下降5%。2004年、2005年的替代率分別為58.96%、58.03%,基本接近我國統帳結合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目標替代率,以此為分水嶺,2004年以前養老保險平均替代率高于制度的目標替代率,2005年開始養老保險平均替代率低于制度的目標替代率,并持續下降。應該說,2004年以前平均替代率逐年下降具有合理性,但平均替代率達到目標替代率之后仍然持續降低,顯然與制度的設計目標不符。

    (2)適度水平

    養老保險支出適度水平將養老保險支出放在整個國民經濟體系內來考察,相對于替代率,適度水平是測度養老保險支出水平的外在指標,但這一指標更能反映養老保險支出的本質特征和可持續性要求。根據計算公式,分別測算適度水平的上限水平與下限水平。

    適度水平的上限水平由、、的上限水平確定。按照《國務院關于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1997]26號)規定,我國的統帳結合的職工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目標替代率為58.5%,因此有=0.585。根據穆懷忠教授的測算,老年撫養比的上限值約為30.5%,即=0.305。勞動生產要素分配率依據“柯布-道格拉斯生產函數”獲得。在C-D函數中,代表產出相對于勞動投入的彈性,因此有==0.75。由此,上0.1338。

    根據公式及表2計算下。其中、為當期值,=0.585。如表4所示,2000-2009年十年期間,陜西省社會養老保險的支出水平高于適度水平的下限,但遠低于適度水平的上限。相對而言,實際的養老支出水平更接近于適度水平的下限,與下限水平的差距平均為1.27%。2000-2009年平均的實際支出水平為0.0247,這表明,陜西省社會養老保險支出是處于適度水平區間內的。但應該注意的是,2004年以來,其實際的適度水平是處在下降趨勢之中的。

    表3 2000-2009年陜西省社會養老保險支出適度水平分布

    年份

    2000

    2001

    2002

    2003

    2004

    2005

    2006

    2007

    2008

    2009

    0.1338

    0.0280

    0.0252

    0.0288

    0.0265

    0.0239

    0.0212

    0.0223

    0.0234

    0.0234

    0.0246

    0.0099

    0.0114

    0.0156

    0.0142

    0.0102

    0.0102

    0.0113

    0.0139

    0.0111

    0.0117

    根據以上對評估養老保險支出水平的指標測算,可作如下分析:

    第一,2000-2009年期間,陜西省社會養老保險支出的平均替代率、適度水平指標都呈現出逐年下降的趨勢。這種下降趨勢的轉折點大體發生在2004-2006年期間,特別是2006年后平均替代率低于目標替代率,說明陜西省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自身的實際運行正在逐漸偏離預期目標,其養老保險支出水平偏低。

    第二,陜西省養老保險支出的平均替代率在2006年后低于了統帳結合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目標替代率,2009年已經低于50%。這反映出2006年以來退休人員的收入水平與制度預期的目標水平之間的差距在逐年拉大,這必然會加劇退休人員的弱勢地位,也不利于收入適度公平的社會目標的實現。

    第三,2000-2009年期間的適度水平曲線表明陜西省的養老保險支出水平是處在適度區間內的,養老保險的巨大支出,不至于對國民經濟的發展造成不利影響。另一方面,實際的養老保險支出水平更接近適度區間的下限水平,說明陜西省的養老保險支出水平具備一定的提升空間與可能。因此在養老保險基金允許的情況下,適當提高養老保險支出水平是必要的。

    三、結論與政策建議

    結合理論分析與實證研究,文章提出以下政策建議:

    第一,提高財政支持度,加大政府對基本養老保險支出的財政投放資金,提高養老保險支出水平,一方面可以逐步提高平均的養老替代率;另一方面,在一定程度上能改善宏觀層面的分配不公格局。

    第二,通過逐步提高勞動要素分配率,適度提高養老保險支出水平,既能保證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經濟上的可持續性,也有利于政治上、社會上的可持續性。

    第三,根據社會、經濟、人口等宏觀因素的變化,不斷完善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包括制度的設計目標、基金的管理運營、養老金的支付等多個方面。

    參考文獻

    [1]袁志剛.中國養老保險體系選擇的經濟學分析[J].經濟研究,20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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