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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資監管論文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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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資監管論文

    第1篇:三資監管論文范文

    【關鍵詞】跨國公司;轉讓定價;稅務管理

    一、在華跨國公司轉讓定價的研究背景和研究意義

    目前外資企業在我國利用關聯交易轉讓定價作為規避稅收的主要手段。國家稅務總局和《中國稅務》雜志社公布了2010年度中國納稅500強企業排行榜,其中,外企納稅百強的總納稅額幾乎零增長成了最大的看點。2011年我國批準成立的外商直接投資企業為73萬戶,其中在稅務部門登記的僅占三分之二,年度企業自報虧損額竟達1200億元,60%的在華外商直接投資企業是虧損的。這與企業采用關聯交易轉讓定價進行避稅有很大關系。轉讓定價是造成這一損失最主要的原因。

    隨著中國經濟開放進程的加快和加人WTO,將會有越來越多的企業走進國門,在國內投資、享受資源在全球范圍內配置的益處。在國內投資就會涉及到轉讓定價問題.企業只有把轉計定價策略與公司的其它策略有效的結合起來,才能有效的提高其國際競爭力。同時通過對轉讓定價的研究,弄清跨國公司轉讓定價的原理,有利于找準在我國投資的外國跨國公司采用轉讓定價逃避我國稅收和造成國有資產流失的關鍵所在,為完善我國稅制提供理論依據,從而使我國企業經營和國家稅收獲得同步增長。本論文的研究意義在于通過我國跨國企業的轉讓定價行為進行經濟和管理理論分析,探討其轉移利潤的途徑和會產生的經濟效應,實現對跨國公司理論的拓展和對稅收管理理論的拓展。

    二、跨國公司在華轉讓定價的分析

    (一)跨國公司在華轉讓定價的現狀分析

    改革開放以來,外商在我國進行了大量的直接投資,設立了許多外資企業,其中有不少就屬于跨國公司的子公司或分支機構,它們在中國普遍實行轉移定價做法。

    外商投資企業偷逃稅、避稅的現象比較嚴重,其表現之一就是外商投資企業的虧損面仍然很高。據國家稅務總局歷年外商投資企業年度所得稅清繳統計表明,1988年度至1993年度虧損面平均達40%,1994年度虧損面平均為63.28%,1995年度虧損面平均為70.29%,1996年度至2000年度虧損面達到65%-70%,2001年度虧損面平均達到60%,以2000年度為例,如果按外商投資企業自報的1200-1500億元虧損,三分之二虛虧實盈的話,以平均24%稅率計算,稅收損失約192-240億元左右,加上未參加匯算清繳的外商投資企業以及外國企業避稅。稅收損失約為300億元左右,大約相當于中央財政收入的三十分之一。

    (二)跨國公司在華實施轉讓定價的影響

    1、中方合資者、合作者利益被侵吞。對于合資企業來說,中方合資者根據股權比例分享利潤,而對中外合作企業來說,中方的利潤由合同規定,中方占有一定利潤分配比率。然而一旦外方動用轉移價格,就可以使合資、合作企業的利潤減少,甚至出現“零利潤”、“負利潤”,導致中方利潤減少甚至虧損,而外方公司的總體收益變大。

    2、減少我國的稅收收入。“三資企業”的稅收效果是決定我國利用外國直接投資收益的另一個重要指標。我國正常的所得稅率為33%,但為了吸引外資,規定了“三資企業”在稅收上可以享受“兩免三減半”的優惠,于是許多外資企業通過“高進低出”的轉移價格將在華子公司的利潤轉移,從而逃避我國較高的所得稅。

    3、降低了外商直接投資的關聯效應。外商直接投資對中國本地企業的引致需求是衡量我國利用外資實際獲得程度的另一個重要標志。由于我國目前對“三資企業”的轉移定價尚缺乏有效的控制措施,很多外商就利用其對企業的進口控制權,高價從國外關聯企業購入許多國內可生產的、質量完全符合要求的原材料、半成品等,以便更多地利用轉移價格攫取利潤,從而大大降低了外商直接投資的關聯效應。例如,醫藥行業的“三資企業”每年要花大量外匯進口原料藥,即便國內已有生產甚至大量出口的原料藥。

    三、我國對在華跨國公司轉讓定價的稅務管理

    到目前為止,我國已經基本形成了一套比較完備的轉讓定價稅務管理制度,在實踐中也取得了一定的成績。但是,與發達國家相比,我國的轉讓定價稅務管理還處于初級階段,無論是在法規的制定方面,還是在管理的經驗,都存在較大的差距。

    (一)我國轉讓定價稅務管理工作概況

    1、反避稅法律制度不斷完善

    自1987年11月深圳市人民政府在全國率先了《深圳經濟特區外商投資企業與關聯公司交易業務稅務管理的暫行辦法》以來,國家稅務總局連續印發《關聯企業間業務往來稅務管理規程》(國稅發[1998]59 號),推動我國轉讓定價稅務管理逐步走上法制化、程序化、科學化的軌道。特別是2009年2月出臺的特別納稅法調整實施辦法,明確要求關聯交易各方的成本按照獨立交易原則分攤,賦予企業及其相關方在轉讓定價調查中的協力義務和稅務機關較大的反避稅處置權,強化了反避稅手段,增強了反避稅措施的威懾力。

    2、對外商投資企業的征管水平不斷提高

    我國涉外稅務管理機構在實施匯算清繳、納稅評估、稅務審計和反避稅等的基礎上,注重整合信息管理資源,優化管理程序,建立起各種征管手段相互協調配合的管理機制,節約了管理成本,形成了管理合力,收到了較好的效果。我國還建立、規范了重點稅源監控報告制度,有力地促進了外資企業稅收收入的增長。

    (二)我國轉讓定價稅務管理面臨的主要問題和挑戰

    1、強調可比性的轉讓定價方法在實踐中運用困難

    中國轉讓定價稅制基本上采納了轉讓定價指南的公平交易原則和可比性方法,但是在實踐中可比性的運用存在很大的困難。

    可比性分析是轉讓定價調整中最關鍵也是難度最大的一項工作。它貫穿著轉讓定價調整工作的始終,稅務機關在難于尋求到完全可比公司和可比交易的情況下,只能在初步的職能分析和風險分析的基礎上,比較基本類似公司的類似交易的利潤因素,如直接比較其“銷售毛利潤率”等指標,按同等水平類推處理,這實際上也是不符合正常市場價格原則的。

    2、新形式的出現給轉讓定價征管帶來挑戰

    無形資產、服務、成本分攤協議等新的轉讓定價形式是各國稅務部門所面臨的征管挑戰。中國雖然在新的企業所得稅法中首次接受了成本分攤協議條款,但是在實踐中對成本分攤協議以及無形資產、服務等存在很多的困難。

    3、行業差異增加了轉讓定價調查的難度

    由于轉讓定價在不同的行業有不同的表現形式,稅務人員在面臨不同的轉讓定價案件時面臨難題。如何獲取不同行業的信息,如何對不同的行業采取有差別的征管方式也提高效率,如何確定重點監管的行業并進行有效的管理,都是轉讓定價的征管中涉及尚淺的領域。

    4、征管人員素質有待提高

    審查和調整轉讓定價是一項技術性很強的工作,沒有受過一定專業訓練的人很難勝任,我國各級稅務部門反避稅專業人員一直就較為缺乏。

    (三)關于我國對在華跨國企業轉讓價稅務管理的建議

    目前,我國對轉移價格的防范主要是利用轉移價格稅制,從表面上看,我國轉移定價管理在理論上和具體做法上似乎已與國際慣例接軌,采用了正常交易原則,并規定了一套轉移定價調整方法,然而面對錯綜復雜的轉移定價問題,我國轉移定價規則顯得過于簡單,可操作性較。因此,完善轉移價格管理,已是迫在眉睫。

    1、完善現有法規,增強可操作性

    (1)增加對可比性的規定與說明,參照國際慣例,引入正常交易值域的概念,以適應錯綜復雜的國際經濟環境。

    (2)增加國際慣例中所認可的交易利潤法,即將利潤分割法和交易凈利潤率法作為現有方法的補充,完善轉讓定價調整方法體系。

    2、針對無形資產、服務等新形式的轉讓定價征管建議

    (1)明確服務、無形資產轉讓定價同樣適用“正常交易的原則”及轉讓定價調整的方法,優先使用“交易利潤法”,包括可比利潤法、利潤分割法等。

    (2)制定服務和無形資產可比性分析具體的內容,包括各種經濟因素、對無形資產的保護、風險的承擔、對合同各方權利義務的評估等。

    (3)制定無形資產轉讓定價的事后調整制度,規定調整的比例和時效,使對無形資產轉讓定價的調整盡量準確,這樣既保證了國家的財政利益,又維護了關聯企業與非關聯企業之間的公平競爭。

    3、細化轉讓定價的分行業管理

    由于不同行業在商品和服務特征、無形資產比重、價值鏈體現等方面呈現不同的特征,針對不同行業進行不同的轉讓定價征管,是轉讓定價向縱深發展的必然要求。具體建議如下:

    (1)定期對轉讓定價的重點行業進行調整。目前,應該重點對外商直接投資集中的制造業,尤其是制藥業、汽車業、計算機及軟件制造業、零售業予以關注。

    (2)加強對新興轉讓定價敏感行業的研究,如金融業、電子商務等,緊跟國際稅收的最新趨勢,及時制定相應的轉讓定價征管措施。在可能的情況下,在這些尚未形成國際規則的新領域,提出符合中國的“全球治理方案”。

    4、建立高素質的稅收隊伍,確保法規執行富有成效

    (1)培訓現有人員,提高稅收征管稽查人員的素質和工作水平。

    (2)配備國際稅務專家作為顧問人員,增強稅收人員分析新問題和解決新問題的應變能力。

    參考文獻:

    [1]朱青.國際稅收[M].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4.

    [2]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著·蘇曉魯,姜躍生等編譯.跨國企業與稅務機關轉讓定價指南[M].中國稅務出版社,2006.

    第2篇:三資監管論文范文

        論文摘要:企業登記法律制度更多地表現為國家對于社會經濟生活的干預和協調,應從民商法中剝離而劃歸為經濟法范疇?交易安全和經濟效率是企業登記制度的兩個基本價值取向?鑒于我國企業登記制度的現狀和存在的問題,應進行系統化的立法;價值取向上應重安全,更應突出效率;改革登記審查制度,變實質審查為形式審查,縮減核準制的適用范圍,以適應市場經濟體制改革的需要?

        作為現代企業制度形態下的公司?合伙企業?個人獨資企業,以及其他形式的企業,其主體地位通過依法登記而得以確立,而當法定事項發生變更或主體資格終止時,也應進行登記?企業登記對于企業來說,是其進入市場,獲得實體權利的必經之路:而對國家而言,是政府對企業進行監督管理的有效手段;再之,社會公眾(尤其是企業的交易相對人)通過企業在登記主管機關予以公示的登記事項來了解企業情況,從而維護了交易安全,促進社會誠信?由此,企業登記制度的健全和完善,對于促進我國社會主義經濟體制改革和現代企業制度的建立均有重要意義?

        一、企業登記制度的概念及性質

        企業登記是指企業依照法定程序,將法定事項申報企業登記主管機關注冊登記并予以公示的一種法律制度,包括設立登記?變更登記和注銷登記?根據傳統的分類,企業登記制度作為商事登記制度的組成部分,應屬于私法范疇?然而隨著社會和法律制度的發展,尤其在當代,企業登記制度的性質已發生了變化?筆者認為,現在企業登記法律制度更多表現出國家對于社會經濟生活的干預和協調,從而可以劃歸為經濟法的范疇,從民商法中剝離?理由在于現代企業登記制度其規則和制度在整體上所表現出的特點:

        (一)企業登記制度具有很強的公法性

        私法(民商法)是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的法律,而現代企業登記制度中的多數規范并不以平等主體間的權利義務為調整對象?我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第3條第2款規定:“依法需要辦理企業法人登記的,未經企業法人登記主管機關核準登記注冊的,不得從事經營活動?”該條例的其他條款規定了申請登記的條件?登記注冊的事項?登記主管機關的審批權的行使?企業登記的種類?進行登記所應提交的文件及登記機關的管理職權和責任等等,這些規定明確表現出在企業登記制度中,作為申請人的企業其權利義務不是以平等的當事人作為相對人,而是以登記機關(國家機關)作為相對人?國家機關在此的身份也不是一般的民事主體,而是在行使國家的權力?《公司登記管理條例》中也做出了相似的規定?由此可見,企業登記制度所調整的是作為申請人的企業和國家登記機關間的法律關系,這也正暗合了當今“私法公法化”的趨勢,所以企業登記制度“是整體性地表現為公法規范?”[1]

        (二)企業登記制度具有強制性

        企業登記制度的規范多數屬于強制性法律規范,如企業從事經營活動必須經登記機關核準登記,登記的事項,申請登記必須履行法定程序和應準備的法定文件,企業違反規定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以及登記機關所應履行的職責等等,這些規定不得由當事人自由選擇或排除適用?企業登記制度的強制性反映了國家對社會經濟生活的干預?雖然企業登記并非企業的直接交易行為,但國家對于企業設立?變更?終止登記的管理和干預卻可以保證企業重要信息的公開,防止由于信息不對稱所造成的市場失靈,以維護市場交易秩序?

        (三)企業登記制度主要表現為程序法?

        企業登記制度主要是規定企業如何進行登記及登記機關如何完成登記行為,而這些法律規定主要是程序性的法律規范?我國的《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和《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的條款中有近80%的條文屬于程序性規定?這是因為企業登記制度的設立并非是為了賦予企業以實體權利,而是企業通過登記行為獲得從事特定行為的資格?

        二、企業登記制度的理念——企業登記制度設立的價值取向  

        任何法律的制定都應當有明確的目的性,有自己的價值目標和價值取向,這些構成了立法的理念?它所表現的是立法者對法律的一種主觀看法,是社會主體所追求的一種法律的應然狀態?研究企業登記制度的立法理念有利于對于企業登記法律制度的優化,保證立法的科學性?合理性,以促進我國市場經濟的繁榮與發展?縱觀目前學者的觀點,企業登記制度應體現以下的價值取向:

        (一)交易安全:企業登記制度的基本價值取向之一

        企業登記制度的立法目的表現為國家對企業的開業和經營實行國家監管,以維護市場交易秩序?由此,企業登記制度在價值取向上應集中體現為對安全價值的維護?安全價值對于國家秩序的維護?社會的穩定以及對自由的追求都有重要作用,以至于現代政治哲學奠基人之一英國著名學者霍布斯在其名著《論公民》中宣稱,“主權所有的義務都包含在這樣一種說法中:人民的安全是最高的法律?”[2]

        企業登記制度所蘊涵的安全價值取向主要表現為交易安全,主要表現為以下幾個方面:

        1.對于必須進行登記及企業應申報的事項作了明確而強制的規定?我國目前采取的是強制登記主義,企業要想從事生產經營活動,進入市場必須履行登記手續,否則不僅不能受到法律的保護,還要受到法律的制裁?例如,《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第2條規定,全民所有制企業?集體所有制企業?聯營企業?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三資企業”?私營企業及依法需要辦理企業法人的登記的其他企業,應當辦理企業法人登記?《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3條規定:“公司經公司登記機關依法核準登記,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方取得企業法人資格?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設立公司,未經公司登記機關核準登記的,不得以公司名義從事經營活動?”此外,對于登記的事項,這兩部條例中有專章對此作出強制而明確的規定?嚴格地講,這種強制登記主義與企業自由原則并不完全契合?但鑒于實際,這種強制要求有助于企業的交易相對方對企業的資信?生產經營能力及其他相關信息進行了解,以便減少交易風險,維護交易安全?此外,從國家管理?干預社會經濟生活的角度來看,企業有關信息的明確,有利于政府對社會經濟秩序的宏觀控制,從而保障市場的有序發展,最終滿足個體和社會整體的安全需要?

        2.企業登記制度的公示主義有助于維護交易安全?公示主義,是指企業應當依照法律的規定,公開交易中公眾所必須知道的重要事項?即交易當事人對涉及利害關系人利益的營業事實,負有公示告知義務[3]?公示主義對交易安全的作用,筆者認為主要表現在以下兩個方面:其一,企業登記的公信力,這是由登記機關的性質決定的?目前,世界各國在進行企業登記時,登記機關一般分兩種,一種由行政機關負責,例如美國的州務卿辦公室?日本的法務局?英國的公司登記署;另一種由法院負責,如法國?德國及韓國?在我國,企業登記的機關是國家工商管理機關,屬于行政機關,由此產生企業登記的公信力?因為企業的登記屬于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表現為國家對企業登記事項的確認,是法律上的一種認可?其二,企業登記的對抗力?各國的商事登記法均要求登記必須公告,否則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這是因為企業登記事項中的許多直接涉及相關的交易信息,如果不及時有效地公開,勢必影響交易相對人的判斷,增加交易成本和交易風險?故有學者稱“公示主義為保護交易安全的首要原則?”

        3.企業登記制度對企業設立了嚴格責任?為了強化企業組織,保護交易安全,企業登記制度對企業的對外責任進行了加重規定?嚴格責任主義是指在商事交易中,債務人無論是否有過錯,均應對債權人負責?例如,依據我國《公司法》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后,發現作為出資的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的實際價額顯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股東補交其差額,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對其承擔連帶責任?

        (二)經濟效率:企業登記制度的基本價值取向之二

        以波斯納為代表的經濟分析法學家們認為“效率……用以表示使用價值最大化的資源配置……”并“將效率作為社會選擇的唯一有價值的準則”作為其代表作《法律的經濟分析》的一個重要準則[4]?可以說,效率是經濟分析法學所推崇的最根本的法律價值取向?法學所研究的效率價值也多是從經濟分析法學入手?現代社會的法律,從實體法到程序法,從根本法到普通法,從成文法到不成文法,“都有或應有其內在的經濟邏輯和宗旨:以有利于提高效率的方式分配資源,并以權利和義務的規定保障資源的優化配置和使用?”[5]由此可見,效率已成為法律所不能忽視的一種價值取向?①

        企業作為市場主體,其行為完全以營利為目的?追求經濟效率是由企業的唯利性所決定的?企業登記制度的效率價值取向是對企業經濟理性的尊重和法的基本價值取向的融合?企業登記制度所體現的增進經濟效率的價值取向有兩個層次的含義:

        第一,增進個體效率?在市場交易過程中,往往正是由于信息的公開不夠或是信息的不對稱,造成了交易成本的增加,嚴重的可能造成“市場失靈”?而通過企業登記制度,將企業的設立?資本狀況?組織結構及變更?合并?解散等方面的信息進行登記和公示,有助于相關交易主體便利地獲取信息,從而大大降低為調查這些信息而支付的成本,也能為交易主體快速作出交易決策?降低交易風險創造條件?

        第二,增進社會整體效率?企業登記的過程體現了“看得見的手”對社會經濟生活的干預,這種干預是克服市場缺陷的重要機制?在市場的自發調節下,由于企業“自利”的本質,它們可能為實現其利益的最大化而不擇手段,故意隱瞞或欺騙與交易相關的信息,最終會嚴重地影響市場秩序?而企業登記制度要求企業及時準確地公開有關信息,也就為整個社會的穩定創造了條件?

        三、我國企業登記制度的構建

    第3篇:三資監管論文范文

    摘要:改革開放以來,我國民營企業發展迅速,但在發展過程中也存在許多問題。本文針對我國民營企業勞資關系的現狀,深入研究了民營企業勞資矛盾的理論根源,進而從中得到啟示:提高政府的執政能力。

    關鍵詞:勞資關系;權益保障;政府職能

    一、現階段我國民營企業中勞資關系的現狀

    (一)雇傭勞動關系的產生不規范。規范勞動關系的產生以合法勞動合同為前提。《中華人民共和國私營企業暫行條例》明確規定:私營企業實行勞動合同制,但目前實際情況卻與之大相徑庭。首先,許多私營企業與雇工沒有簽訂合同。其次,合同不規范,格式、內容均不符合正式合同要求。合同內容只包含對工人的約束,只有對工人遲到、誤工等采取的懲罰措施,對企業主卻沒有任何限制,合同顯失公平。一些合同還存在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現象。另外,合同附加條件較多,許多企業主與雇工簽訂勞動合同時,向雇工提出收取押金和扣留身份證等苛刻要求。

    (二)雇傭勞動關系產生后,雇工的合法權益得不到保障。私營企業普遍存在勞動條件差、勞動強度大、拖欠或克扣工資等情況。

    1安全和衛生條件得不到保障。相關調查表明,在私營企業的一線生產作業區,普遍存在事故隱患,消防等基本設施均達不到國家安全標準。一旦發生事故,許多企業根本沒有應急設備和措施。另外,一些外資企業使用的是國外淘汰的設備和生產工藝,這些設備和工藝往往具有高污染性,在沒有相關保護設施的情況下,雇工由于經常接觸有害甚至有毒物質,從而染上難以治愈的疾病,使其身心受到嚴重摧殘。

    2勞動強度大,加班加點現象普遍。在外資企業,勞動強度過大是普遍公認的。企業主為獲取更高利潤,經常讓雇工加班加點,雇工每天的工作時間達10小時以上,有的甚至超過12個小時,這大大超過法定工作制中規定的8小時,也違反我國《勞動法》中每月加班時間不得超過36小時的規定。雇工加班,有的企業僅付給每小時1元左右的加班費,還有一些企業根本不付加班費。如果雇工不同意,就會被“炒魷魚”。至于節假日,多數企業沒有,有的也平均每月不到一天,每周的休息日就更無從談起了。

    3企業主經常克扣和拖欠工資,工資實際水平并不高。近年不斷出現的勞資糾紛案件中,大多數是克扣、拖欠雇工工資的。有關資料顯示,投訴案件中50%左右是拖欠工資,而且拖欠時間較長、數額較大,有些地方還因此引起罷工事件。另外,私營企業主還利用違法的“廠規廠紀”來克扣工人工資。雇工的工資看起來較高,但實際上,按工人工作時間長短來算,工資實際水平并不高。同時,私營企業的雇員也分管理人員和一線雇工,企業主往往會支付給管理人員較高的工資并外加獎金;而一線雇工的工資則較低,加上勞動時間長,實際工資水平就更低了。

    4福利待遇極少甚或沒有。私營企業雇工的所有收入就是工資,尤其是一線工人,他們只能得到按小時或按件數計算的工資,除此之外,幾乎沒有任何福利待遇。大多數企業均不為職工提供必要的最低限度的社會保障待遇,如基本養老保險等。雇員的傷殘、疾病均無保障,而公有制企業一般均為職工提供這些基本福利,還有失業救濟及養老保險等。

    5雇工的人身權益遭到侵犯。私營企業的雇主隨意對雇員進行辱罵和虐待,甚至毆打工人的現象經常發生,雖然新聞媒體不斷對私營企業中虐待工人的事件進行曝光,有些案件政府還作了嚴肅處理,但這種現象并未完全消失。如,北京東城區某私營飯店老板經常辱罵其雇員說“三條腿的蛤蟆找不到,兩條腿的活人有的是,你們不愿意干就滾蛋,”深圳一家韓資企業懷疑女工偷竊,強行對該廠56名女工非法搜身,在沒有搜到“贓物”的情況下,試圖將女工辭退,并扣除7天工資。

    (三)雇傭勞動關系的終止不合法。私營企業主往往按自己的意愿決定職工的去留,企業主稍不順心就隨意解雇雇工,還有一些企業主在其苛刻條件令雇工無法接受而遭到拒絕時立即辭退雇工。這種情況在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的企業屢屢發生;即使有合同,企業主也不按合同來解雇雇工,況且許多合同根本沒有涉及解除勞動關系的條款,這均不符合《勞動法》的相關規定。另外,有些企業在職工因工致殘時把其辭退,不采取任何補償性措施,這嚴重違反了勞動法律法規。還有一些企業在沒有合同約束的情況下單方面不允許雇工辭職。由于勞動強度過大,環境過于惡劣,職工要求辭職,而企業為了自身利益卻不允許辭職,強迫其繼續做工。這也違反了相關的法律法規。

    二、勞資關系對立的理論之源——經濟人思想

    經濟人假設是西方主流經濟學的核心思想,它主張,每個人都追求約束條件下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追求過程中各經濟主體之間展開充分競爭,適者生存,優勝劣汰。從主流經濟學的角度考察,勞資關系是生產要素所有者的勞動方與資本方的利益交換關系。在制度主義和產權理論的語境中,企業是一組個人契約關系的聯結,是一個人力資本與非人力資本的特別合約,但由于信息占有的不完全與信息分布的不對稱以及人力資本計量的困難和交易過程的不確定性,使該契約不可能是完備的,因此對于“經濟人”假設下的勞方與資方都有傾向實施機會主義的逆向選擇行為(即事前的隱匿信息)和道德風險行為(即事后的隱蔽行動),前者例如勞方無法了解到資方的盈利和成本的真實情況,后者例如資方無法觀測到勞方究竟努力還是偷懶等等,這樣對立格局的形成和沖突結果的出現將勢不可免。盡管不斷強化的管理、日益細化的制度有助于信息的公開、風險的降低,但一旦雙方熟悉了新的制度安排,就會以此作為游戲規則展開下一輪的討價還價,如此制度演進不息,而勞資沖突根蒂猶存。為降低雙方的交易成本、提高社會的經濟效率。政府有必要介入這一自由市場交易過程,從而使該交易關系變為勞方、資方和官方的三方博弈。政府通過微觀規制與宏觀調控兩種方式,以法律、經濟和行政三種手段,介入勞資關系的調節,但根據主流經濟學的假設,各級政府也同樣是利益最大化的追求者——追求選票或政績的最大化,尤其是在勞動供給過剩的市場環境下,三方博弈中的官方往往傾向于投資能力強的資方,而不是天然的弱勢群體一勞方,不能以公正的立場起到應有的平衡作用,卻每以公平競爭的名義將勞資關系推向市場,勞資矛盾得不到及時化解。

    三、協調勞資關系的基本思路與途徑

    (一)實現從經濟型政府向公共服務型政府轉型,處理好政府與資本的關系。實踐證明,經濟建設型政府對經濟增長的追求,很容易導致資本與勞動關系的失衡,受資本的影響,容易出現政府政策和行為的偏差。近年,資本對政府的政策制定和行為的影響越來越大:在政策方面,一些地方政府只重視經濟建設的投入回報,嚴重忽視社會事業投入的巨大經濟、社會效益;不恰當地把一些本應該由政府提供的公共產品和公共服務推向市場、推向社會,導致經濟與社會發展失衡,各種社會關系失衡。在最近這幾年人們談論比較多的社會問題和社會矛盾中,如征地、拆遷、國有企業改革等,我們都可以看到,凡是涉及到政府過多直接介入經濟活動并忽視公共服務的地方,政府作為社會公正和社會秩序維護者的作用必然會打折扣。就市場經濟本身而言。勞動者和資本之間的地位是不對稱的。資本處于強勢地位,勞動者處于弱勢。而片面追求經濟增長的公共權力和政策,會使勞動者更加處于不利的地位。它表現在勞動者不但工資低,大多數得不到社會保障,而且常常連必要的勞動保護都沒有,所得到的工資,不能包含抵抗因失業、疾病、養老等社會風險的部分,甚至也不能包括子女必要的教育經費。從再生產的角度來看,它只能再生產出貧困。此外,勞動者的工資還常常被拖欠。資本則因這種方式在加速自己財富的積累。在這種條件下,勞資矛盾在不斷的積累,就成為我們社會中的一個重要矛盾。在勞動與資本的關系上,究竟是站在資本的立場上,以犧牲勞動者的利益為代價來追求經濟的增長,還是站在勞動者的立場上,實現勞動者和資本的互利,是中國社會主義初級階段中的一個重大問題。同志在新民主主義時期,曾提出了“公私兼顧,勞資兩利”的口號,把它作為指導多種經濟成分并存條件下我們黨的指導方針。回過頭來看,這個方針現在仍然適用。當然,只有政府站在勞動者的立場上,才能做到公私兼顧和勞資兩利,實現勞資關系的和諧,要以政府從經濟型政府向公共服務型政府的轉型為前提。

    (二)重視公平的價值取向,處理好效率與公平的關系。公平與效率是所有國家的現代化都貫徹始終的問題,我們現在之所以要強調這個關系。是因為這個方面存在著嚴重的問題。政府的基本價值取向,應該是既要提高效率又要維護社會公平。效率是指在同一時間內投入的最小化和產出的最大化,公平是指社會成員機會或收入的相對均等化。換句話說,效率是指經濟蛋糕的大小,而平等是指如何分割這塊蛋糕。在設計政府政策的時候,這兩個目標往往是不一致的。我國政府在建設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中的基本價值取向是“效率優先、兼顧公平”。這樣的價值取向使得政府必須重視勞資關系的影響,政府如果僅以效率最大化作為基本的價值取向,就勢必會無所作為,任由勞資雙方通過市場機制實現雙向選擇。在勞動力供大于求的狀況下,政府的這種價值選擇就會加劇勞方的弱勢地位。使他們的經濟狀況惡化。無助的勞動者為維護自己的利益,往往會采取各種手段進行抗爭,從而影響社會穩定和經濟發展,效率也就無從談起,即使經濟形勢良好。市場經濟也不可能解決全社會范圍內的失業、養老、工傷事故、醫療保健等社會問題。而這些正是保證市場經濟正常運行的重要條件,同時又關系到勞動者積極性的調動和保護。因此,如果政府無所作為,失去必要的宏觀調控,勢必會造成消極的影響,從而使經濟效率無法持續提高。強調公平的重要性。并不是要犧牲效率。中國本身的歷史經驗和國際經驗都表明,以犧牲公平來追求效率是無法長久的、代價極高的。對公平的追求,并非必然導致以犧牲效率為代價,而且可促進效率的提高,做到兩者真正兼顧。

    第4篇:三資監管論文范文

    【論文摘要】武漢作為中部地區特大型城市及華中地區物流中心。武漢市區域物流的發展對中部地區的經濟有直接的影響,而在物流市場競爭日益激烈的情況下,區域性物流企業必須轉變營銷觀念,在營銷戰略上尋求創新。文中在分析武漢市區域物流環境的基礎上,指出區域物流企業存在的問題及在營銷方面的解決思路。

    1武漢市區域袖流環境分析

    1.1政策環境

    2009年3月10日出臺的《=物流業調整和振興規劃》是我國現代物流業深入發展的重要標志,是推動我國物流業發展的“奠基石”。在國家政府有利政策的指導下,湖北省和武漢市紛紛出臺適合本地發展的相關政策。2003年,湖北省政府出臺了供于“十五”時期加快發展現代流通業的意見》,2005年,湖北省政府又出臺<湖北省“十一五”現代物流業發展規劃》,提出湖北省“十一五”現代物流業的發展將以武漢城市物流圈為重點,整合現有物流資源,夯實現代物流發展基礎。2006年《湖北省交通發展“十一五”規劃綱要》提出,到2010年,武漢及江漢平原地區率先基本實現公路交通現代化,中西部交通強省初具雛形。2007年,湖北省出臺了湖北省2008 2012年服務業發展規劃(鄂政辦發[2008]76號文)。重點提出以武漢為全省物流的核心樞紐,打造服務全省、融合國內國際物流的“中物在線”物流與采購信息公共服務平臺,建設涵蓋區域物流和產業物流的全國性綜合型物流中心的戰略目標。

    1.2市場環境

    1.2.1物流需求狀況

    武漢市物流需求總體規模逐漸擴大。在商業物流方面,武漢是內陸地區重要的商品流通中心和物資集散地,具有物資流通量大、周轉量大的特點,初步形成具有特色的服裝、小商品等多個交易中心,以武商、中商、漢商為代表的大型商業集團實力雄厚,是發展現代物流業的強大基地。此外,武漢更是歷史上的商業名城,其商業機能隨著城市的擴張和經濟的發展不斷增強。在工業物流方面,武漢是中國重要的工業基地,以武鋼為龍頭的鋼鐵業在全國鋼鐵市場上競爭力較強,以神龍為龍頭的汽車制造業形成了武漢經濟技術開發區巨大的磁場效應。近年來,武漢大力推行產業結構升級,大力發展以環保技術、新能源為主體的高新技術產業,工業物流需求旺盛。在農業物流方面,湖北是農業大省,農業資源豐富,是我國重要的老農業基地,農業物流需求占的比例較大。

    1.2.2物流供給狀況

    武漢市的交通運輸條件十分便利:鐵路方面,武漢是全國鐵路樞紐之一,京九、京廣、武九、漢丹4條鐵路干線在武漢交匯,形成“米”字形網絡構架。水路方面,武漢擁有長江黃金水道,同時有沌口、漢陽、漢口、青山、陽邏五大港區。在航空運輸方面,武漢機場是全國六大區域性樞紐機場之一。公路方面,武漢擁有京珠高速、滬蓉高速公路;同時以107、316、318、106國道為主干,形成9條主要出口公路,并與l5條省道和39條縣鄉公路形成路網。貨物運輸通達全國2O多個城市。2007年3月,湖北省與武漢高橋產業園聯合打造國家級物流產業園區,此外,武漢市陽邏灣港區物流園以陽邏深水港為依托,連接公路、鐵路,臨近武漢國際航空物流港,面向武鋼、化工新區及周邊區域的制造業基地,承擔以水運集裝箱運載為主要形式的物資及商品進出吞吐轉運任務,并提供倉儲、多式聯運、進出口集裝箱裝卸等物流服務功能和報關報檢等口岸功能。武漢吳家山則依托地處武漢市北部的交通區位優勢,主要面向周邊大型專業批發市場、制造業園區以及鐵路集裝箱集散中心等,在分撥轉運、倉儲配送等方面發展勢頭不錯。

    1.3競爭環境

    隨著現代物流業的發展以及企業外包物流觀念的增強,物流市場競爭Et益激烈。武漢區域物流企業主要可以分為四大類:第一類是國內傳統物流服務企業如武漢汽車運輸總公司、商業儲運公司、中國郵政武漢分公司等,他們依托原有基礎設施,具有強大的倉儲和運輸能力。第二類是由大型工業和商貿企業獨資或合資成立的相對獨立的實體,這些企業依托自身企業優勢,自建物流基礎設施,整合企業資源進行自營物流。第三類是三資物流服務企業,如三家快遞巨頭FedEx、UPS和DHL均已進入武漢,給武漢物流企業帶來了巨大的競爭壓力。第四類則是占大多數的中小型物流企業,他們大多數沒有或擁有少量的運輸工具和倉儲設施,既沒有雄厚的資金實力也沒有強大的品牌支持,一般承接的是零散小業務,但是卻比較靈活,具有較大的發展潛力。

    2武漢市區域物漉企業發展現狀

    2.1服務功能單一、市場無序

    區域性的物流企業無論是人員規模、資產規模還是服務營業額規模都相對較小,大多數物流企業設施簡單,很少有企業能夠提供綜合型、全過程、集成化的現代物流服務,物流功能主要停留在倉儲、運輸和城市配送等方面,相關的增值服務不多,不能形成完整的物流供應鏈。J比外,由于國家前期沒有制定好物流行業相關的法律法規,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物流企業也沒有嚴格的標準可依,導致建立物流企業的門檻非常低,武漢市在短時間內出現了上百家小型的物流企業,甚至只要有一輛貨車,就可以成立一家小型物流公司,導致市場無序化競爭和服務質量的低下,而政府各部門各自為政,部門之間、行業之間缺乏必要的協調與合作,對市場缺乏有效的監管。

    2.2物流服務營銷意識淡薄

    服務營銷指的是以提供服務為主的企業或從事附加服務的部門的營銷活動。武漢市自營自建物流的企業較少,自營物流的企業現代物流觀念淡薄,幾乎沒有幾家企業設立有專門的物流部門,對物流的理解僅僅停留在采購、銷售環節,不重視內部生產物流,仍然以產品營銷為主,導致生產成本過高。第三方物流企業則參差不齊,以分散的小型物流企業居多,大多由傳統倉儲運輸企業轉型而來,組織化程度不高,往往只擁有較少的車隊而缺乏配套的倉儲設施等資源,員工服務意識、營銷觀念淡薄,經營方式過于死板,還停留在等顧客上門或依靠一些老顧客維持運轉的原始營銷階段。物流企業市場營銷知識缺乏,營銷缺乏主動性,對市場分析不夠,導致很多企業規模較小,前進步伐緩慢,甚至只能維持現狀。

    2.3品牌觀念淡薄

    品牌是企業的無形資產,在競爭激烈的現代社會,品牌越來越凸顯其獨特的價值,企業要想從眾多競爭者中脫穎而出,品牌效應起著重要的作用。然而,許多區域性物流企業不重視樹立企業品牌,甚至對于品牌缺乏應有的意識,如企業名稱生僻難記、企業有形產品展示不足、員工服務不到位等等,最終導致絕大多數物流企業只能在低端市場靠價格惡性競爭勉強生存。

    3武漢市區域性韌流企業營銷創新建議

    3.1差異化定位戰略

    按照美國廣告大師阿爾·里斯和杰克·特勞特的觀點,對定位應該從靜態和動態兩個角度進行把握。靜態的維度是指產品及其品牌在消費者心目中的地位,動態的維度是企業為了樹立產品及其品牌在消費者心目中的地位而進行的營銷活動過程,靜態和動態的定位不是固定不變的,他們之間是個循環往復的過程,由于原來樹立的定位不再受消費者偏愛,企業又通過營銷努力使其從靜態返回到動態的過程。在整個循環過程中,靜態的時期總是長于動態的時期,定位之所以重要是因為它為企業贏得了更多的消費者信賴期間。差異化定位就是為顧客提供與行業競爭對手不同的產品及服務。通過顧客需求和企業能力的匹配來確定企業的定位,并以此定位作為差異化戰略的實質標志。差異化戰略是以了解顧客的需求為起點,以創造高價值的產品及服務,滿足顧客的需求為終點。

    因此,按照差異化定位戰略的要求,區域物流企業在決定其服務范圍與服務水平時,首先需要思考的是企業的目標顧客究竟需要何種服務以及顧客所要求的服務水平。物流企業可以先選出在物流行業內顧客可能比較關注的服務要素,如價格、準確性、安全性、速度等,在目前價格競爭激烈的時期,物流服務的準確性、安全性和速度顯得更為重要。在選出這些要素之后,然后將顧客的需求與企業自身能力相匹配,提供差異化的物流服務解決方案。區域性物流企業在決定自己所提供的服務水平時要考慮顧客對服務要素重要性的不同看法以及行業競爭對手所提供的服務水平兩個方面。對于關鍵的戰略環節要素,企業應努力把自己的服務提高到行業最高水平之上,以形成企業的戰略競爭優勢。

    3.2品牌戰略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企業之間的競爭最終取決于品牌的競爭,沒有品牌的產品將很難在市場上立足。同時,品牌是企業的一項重要無形資產,一般說來,品牌資產價值越高,企業的道德力量和市場公信力等關聯資產越好,卓越的品牌資產可以為公司帶來有力的競爭優勢。以提供服務為主的區域性物流企業更需要重視建立品牌,樹立品牌經營意識。有些區域性物流企業的領導者認為物流企業提供的只是一種服務,沒必要建立品牌,只要價格具有優勢就能獲得發展。這種觀點從短期來說可能有一定合理性,但是從企業的長期發展來看是很難站住腳的,因為消費者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最先接觸的是你的品牌而不是你的產品,品牌接觸先于產品接觸。因此,服務也要樹立品牌。相比實體產品而言,服務具有無形性、異質性、不可分離性、不可儲存性四種特性,服務的這四種特性決定了消費者只有在購買服務產品之后才有可能對自己所接受的服務有所感受,并且消費者很難區分出不同企業所提供服務的細小差別,因為這一切都要靠消費者的主觀感知。因此,消費者為了規避風險,往往選擇市場美譽度較高的服務提供者,而美譽度最重要的載體就是品牌。因此,區域性物流企業要在激烈的同質化市場中脫穎而出,贏得消費者的青睞,必須樹立品牌意識。

    目前的現狀是武漢市大多數區域物流企業的品牌戰略意識十分淡薄,公司管理者普遍認為價格是競爭的唯一法寶,因此更多的將品牌經營視為一種額外的成本支出,因此為了同其它企業爭奪市場,盲目跟風,大打價格戰,陷入了價格競爭的泥潭。鑒于此,筆者認為物流企業迫切需要轉變觀念,樹立品牌,而品牌戰略不是簡單地取個響亮的名字,注冊一個商標,不是簡單的vI(視覺識別);更不是投入大筆的廣告預算就能實現;此外,管理者也必須認識到品牌并非大公司的專利,中小企業同樣可以樹立知名品牌,因為品牌資產中最重要的是要發展品牌的核心價值,品牌代表著什么,品牌能帶給消費者什么樣的價值體驗。因此,品牌是個系統工程,是長期市場培育的結果。

    3.3網絡營銷戰略

    簡單地說,網絡營銷是指企業借助互聯網平臺結合企業資源開展的營銷活動。網絡提供給了企業一個全新的經營環境。借助互聯網,企業可以打破時間和地域的限制,和客戶進行便利的溝通,因此可以擴大企業的市場邊界。網絡也具有其他傳統媒體無法比擬的低成本優勢,并且企業可以利用網絡交互性為客戶提供便利的服務,更重要的是可以及時接受客戶的反饋信息,為改進產品和服務獲得第一手數據。

    其實并不是只有提供實體產品的企業才適合運用網絡營銷戰略,區域性物流企業更應該將網絡營銷上升到戰略高度,作為謀取長遠競爭優勢的企業戰略規劃。企業領導必須去除網絡營銷就是簡單地建立一個企業網站,介紹企業及其所提供服務等基本信息的狹隘觀念。網絡不僅可以成企業展示其形象的窗口,也是企業與客戶交流的平臺,甚至成為降低企業成本的有效途徑。

    在實施網絡營銷戰略的時候,企業必須將網上網下活動相結合,互相兼顧形成一個精密的系統。網絡可以實現信息流、貨幣流和資金流,但是物流及商流必須通過網下來實現,這就決定了企業必須把網上網下的活動結合起來,相互補充,才能為企業樹立競爭優勢。建立企業網站只是實施網絡營銷戰略的基礎,更重要的是網站應注意宣傳其品牌形象,可以借助論壇、博客、SNS等Web2.0工具對企業的服務及品牌進行推廣,增加企業的曝光度,吸引更多的潛在顧客,同時企業還應該提供在線溝通方式,接受客戶的咨詢和反饋,回答客戶的相關問題,改進服務,提高顧客滿意度。

    3.4關系營銷戰略

    第5篇:三資監管論文范文

    關鍵詞:外資并購;立法

    一、我國外資并購立法的現狀與不足

    (一)我國外資并購立法的現狀

    以市場為取向的社會主義經濟體制改革推動了我國企業并購的蓬勃發展。為了建立健康、有序的并購市場,規范并購行為,國家先后制定了一系列的相關法律、法規。

    在2002年以前有關外資并購的法律、法規相對較少,遠遠滯后于外資并購的迫切需求,對外資并購的規制主要適用現行外資法、公司法、證券法等相關法規。國內并購和外資并購的蓬勃發展,促使我國加快外資并購的立法步伐。自2001年11月以來,政府有關部委了一系列關于“外資并購”方面的辦法和規定,使得外資并購在政策上的障礙逐漸消除,可操作性明顯增加。

    2001年11月,外經貿部和證監會聯合《關于上市公司涉及外商投資有關問題的若干意見》,對允許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發行A股或B股和允許外資非投資公司如產業資本、商業資本通過受讓非流通股的形式收購國內上市公司股權。2002年4月1日。中國證監會并實施《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編報規則第17號-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說明書內容與格式特別規定》,使外資發起設立上市公司進入到實際操作階段。4月起,新修訂的《指導外商投資方向規定》及《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正式實施,根據新修訂的內容,中國基本實現全方位對外開放,許多以往限制外資進入的領域開始解禁。2002年6月,中國證監會頒布《外資參股證券公司設立規則》和《外資參股基金管理公司設立規則》。這兩個規則的頒布和實施表明金融業對外開放已成定局。2002年8月1日起,開始執行新的《外商投資民用航空業規定》,外商的投資范圍擴大到現有的任何一家公共航空運輸企業。10月,證監會《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其中對上市公司的收購主體不再加以限制,外資將獲準收購包括國內A股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的國有股和法人股,此《辦法》于12月1日起正式實施。11月1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財政部、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頒布了《關于向外商轉讓上市公司國有股和法人股有關問題的通知》;11月5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聯合了《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管理暫行辦法》;11月8日,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財政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布了《利用外資改組國有企業暫行規定》。2002年12月30日,為規范對外商投資企業的管理,外經貿部、國家稅務總局、國家工商總局、國家外匯管理局聯合制定并了《關于加強外商投資企業審批、登記、外匯及稅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通知》對外資并購國內企業的相關審批程序和出資繳付期限作出具體規定,并自今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2003年1月2日上述四部委又聯合了《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暫行規定》,自2003年4月12日起施行。該《暫行規定》對外資并購的形式、外資并購的原則、審查機構、審查門檻、并購程序作了較為全面的規定,是我國目前為止最為全面的、專門性的規制外資并購的行政規章,是我國外資并購法律規制的基礎。標志著我國外資并購進入有法可依的時代。

    (二)我國外資并購立法的不足

    我國外資并購立法存在如下不足:

    1.欠缺體系性。外資并購立法是一個系統的工程,然而我國在外資并購立法上缺乏一個完善的規制體系。現有的立法基本上遵循“成熟一個制定一個”或者是“頭痛醫頭,腳痛醫腳”的指導思想,表現為外資并購立法缺乏規劃性、超前性。由于沒有一部能統率外資并購相關法律規范的基本法,有限的外資并購立法在不同效力層次和規制領域上缺乏相互的配合,經常出現法律規范相互間的沖突和無法可依的狀況。顯然,近年來的外資并購客觀形勢的巨大變化,已經促使立法部門認識到這一不足,2003年1月2日外經貿部、國家稅務總局、國家工商總局、國家外匯管理局聯合制定并了《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暫行規定》。該規章在一定程度上緩解了外資并購無法可依的局面,在短期內將臨時起到外資并購基本法的作用,但由于其效力位階偏低,這一作用將大打折扣。

    2.法律效力偏低。截至目前為止,我國關于外資并購的專門立法均為部門規章,立法效力位階的低下影響著需要配合的各種立法之間的協調,本應作為外資并購基本法的《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暫行規定》如與其他立法沖突,則會排除其適用的可能性,加之規章的不穩定性,可能導致外資因難以預期、增加投資風險而怯步。

    3.內容不完備。外資并購的規制需要相關法律法規的相互配合。縱觀各國的立法,可以發現在完善的外資并購立法體系中,外資并購審查法、公司法、證券法、反壟斷法等都扮演著非常重要的角色。我國反壟斷法早已提上立法議程,但到目前為止仍遲遲未能出臺。證券法雖然專門針對上市公司收購問題作出詳細、具體的規定,但其中存有明顯的疏漏與缺陷。如《公司法》對合并有明確的規定,但內容過于原則,對外資以并購形式設立公司和以綠地投資②設立公司未有區分。作為并購中重要環節的資產評估,特別是無形資產的評估缺乏相應的立法予以規制。

    4.缺乏協調性。外資并購實踐中出現的許多問題是由于我國法律之間不協調、不銜接,甚至是相互矛盾造成的。如《關于企業兼并的暫行辦法》第3條規定:“全民所有制企業被兼并,由各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負責審批”;《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轉換經營機制條例》第34條規定:“企業被兼并須報政府主管部門批準”;而《關于加強國有企業產權交易管理的通知》則指出:“地方管理的國有企業產權轉讓,要經地級以上人民政府審批,中央管理的國有企業產權轉讓,由國務院有關部門報國務院審批,所有特大型、大型國有企業的產權轉讓,要報國務院審批。”《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暫行規定》第6條規定,審批機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或省級對外貿易經濟主管部門。以上是關于國有企業被并購時的審批制度。關于集體企業并購是否要經過或如何經過批準這點上,有關的規定也不一致。相互矛盾、缺乏協調的規定,往往使并購主體和司法機關無所適從。

    二、建立和完善我國外資并購立法系統

    (一)外資并購立法的價值取向和基本原則

    1.外資并購立法的價值取向。外資并購立法價值取向應當通過考察外資并購在全球范圍內的資源配置功能和我國發展中國家的基本國情來確定。我國外資并購立法的價值取向應為:注重公平和效率的基礎上,促進有效競爭,吸引外資并遏制其消極影響,增強我國企業的國際競爭力。

    2.外資并購立法的基本原則:

    ⑴經濟安全原則。經濟安全是一個國家獨立自主的基石,是其安全和政治安全的保證。判斷國家經濟安全的標準:一是國家的經濟政策目標能否順利完成:二是國家是否有能力控制關系國計民生的重要行業和國民經濟的支柱產業。

    ⑵促進有效競爭原則。在市場經濟體制下,社會資源的分配主要由市場來調節,資源配置過程是市場機制發揮調控作用的過程,市場機制發揮調控作用的基礎是有效競爭的存在,外資并購可以優化企業的組織結構,實現規模經濟,改善企業的經濟效益,提高企業的市場競爭力。但是,外資并購必然形成生產的集中從而導致壟斷,壟斷企業不僅會操縱市場和價格,而且還會阻礙生產和技術的進步。因此,為了保護有效競爭,維護優化資源配置的市場機制,絕大多數市場經濟國家均制定了反壟斷法對企業并購進行規制。

    ⑶效益原則。要想建立規范化、市場化的外資并購體系必須最大限度地運用企業并購市場的機理,對政府職能進行科學的職能定位,以改革效益和經濟效益最大化作為外資并購的基本原則。

    ⑷保擴少數股東及債權人利益原則。我國企業股權結構中存在著國有股和法人股,導致股權分布的不均衡性。較為分散的少數股東,由于決策權力的微弱加之信息的不對稱,其利益往往得不到保障。應建立和完善保護少數股東的信息披露、公開收購、強制收購、異議股東股份回購請求權等法律制度。外資并購必然伴隨著目標公司的大量裁員甚至消失,因此目標企業勞動者以及債權人的保護也很重要。外資并購必須公告債權人,保證債權人的抗辯權,同時要合理安置職工,保護職工的合法權益。

    (二)外資并購立法體系的基本框架

    1.外資并購立法體系的模式。

    對外資并購立法體系的設計主要有以下三種模式。

    ⑴“單軌制”模式。持該觀點的學者認為,廢除“雙軌制”立法模式向“單軌制”立法模式轉變已是大勢所趨。所以,外資并購和我國國內企業并購的基本法應合二為一,即制定一部涉內、涉外同時適用的《企業并購基本法》,作為外資并購法律體系的統率和核心,同時作為外資并購相關法律制度的依據和基礎。該觀點同時主張外資并購與國內企業并購性質上畢竟存在一些差異,對此《企業并購基本法》應作例外規定。也有的學者認為應制定《企業并購法》及與此相配套的法規,把適應市場經濟客觀需要的政府指導作用,產權的合理轉讓,資產、資金的流向用法律的形式確立起來,以適應日益高漲的企業并購潮的需要。

    由于以英美為主的大多數發達國家在企業并購立法方面并不區分外國人和本國人,因此“單軌制”模式看起來符合國際潮流。但不能僅僅注重所謂的與國際接軌而忽視我國的現實國情。我國是發展中國家,市場經濟正在初步形成階段,民族工業相當薄弱,企業缺乏國際競爭力。如此情形下,采用“單軌制”必然會對我國民族工業形成巨大沖擊,我國入世談判所取得的逐步開放成就也等于自行放棄。事實上,即使在發達國家中,澳大利亞和加拿大也并未對外資并購和國內并購實行“單軌制”而是采用了分別立法的模式。從法律關系角度分析,《外資并購法》既包括規制國家對外資準入進行監管的公法規范,同時也包括規制平等并購主體之間的交易行為的私法規范,這在立法理論和立法技巧上難以協調,不利于對外資并購進行有效規制。

    ⑵“雙軌制”模式。持此觀點的學者認為,鑒于我國市場經濟發育尚不成熟,我國企業在國際上的競爭能力相對較弱,民族工業尚需適度保護。因此,我國應參考澳大利亞和加拿大的外資并購法律制度,對國內并購和外資并購分別立法予以規范管理,并將外資并購納入外資管理的范疇,比較適合我國的國情。據此應制定單行的《跨國并購法》或《外資并購法》專門規制外資并購行為。

    “雙軌制”對國內并購和外資并購分別規制,雖然能根據我國國情對外資進行有效的規制,但其不足之處在于忽視外資并購和國內并購的廣泛共性。事實上,在企業并購的民商事立法領域我國對外資和內資并不嚴格區分,實行同樣的待遇。如果無視這一點對國內并購和外資并購分別進行規制,必然造成立法上的繁瑣、矛盾和重復。同時雙軌制的立法模式容易產生在形式上違背WTO國民待遇原則的嫌疑。

    ⑶“外資法”模式。持該觀點的學者認為外資并購涉及的多種社會關系,使得外資并購行為不可避免地與外資法、公司法、證券法、勞動法、國有資產保護法、稅法等法律發生千絲萬縷的聯系,在確定外資并購的立法模式時要充分考慮如何實現以上法律之間的協調配合,避免法律規定之間的沖突和重復立法,因此應當制定統一的《外國投資法》,其中專門對外資并購的產業政策和外資防范政策作出規定。統一的《外國投資法》將取代現行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和《外資企業法》,對外資的概念、具體形式以及外資的待遇作出規定。

    筆者認為第三種模式,即“外資法”模式較為可取,但應做進一步的完善。該外資并購的立法模式應以重構我國的外資法體系為前提,擬重構的外資立法體系的主要思路是:將現行三部外商投資法及其實施細則進行分離,作如下處理:第一、將調整外商投資企業設立、機構、終止、內部經營管理問題等內容劃歸《公司法》或《合伙企業法》等企業組織法;第二、建立新的《外國投資法》,將外國投資的方式、外資的準入和產業導向、外商待遇標準等問題作為新的《外國投資法》調整的內容;第三、將與外商投資企業有關的監督和管理問題(如外匯、稅收和技術引進等)則可直接納入相關的經濟管理法律部門之中,不必留在外資法中。按這種思路重構后,外國投資法就會有一個清晰的法律結構圖:第—層次是我國《憲法》中有關外商投資的法律地位規定;第二層次是《外國投資法》;第三層次是有關具體企業組織法以及相關法律、法規:第四層次為地方有關立法。

    在重構我國外資法體系的前提下,外資并購立法體系應做以下革新:首先,制定外資并購的基本法,對外資并購的準入進行規制。外資并購的基本法統一于《外國投資法》之中,《外國投資法》將對外資新建、外資并購及其他形式的外商投資進行統一規制,以鼓勵外商對華投資、促進國民經濟持續、健康、快速發展為目的,內容包括外資的概念,外商投資的類型,投資的行業限制,外商投資審查的機構、程序和標準,法律責任等規范。其次,在外資并購交易階段,實行國內并購和外資并購合一的立法模式。因為,在這個階段涉及的法律關系主要是平等主體之間的民商事私法關系和國家基于市場效率和競爭因素進行適當規制的公法關系。在市場經濟體制下,對這兩類法律關系的規范不應以企業的所有制形式有所不同,而主要是依據企業的責任形式予以區別對待。再次,應當制定《企業并購條例》,主要是對并購交易過程進行規制的行政法規。其目的在于調整平等并購主體的交易行為。在革新的基礎上建立的外資并購立法體系由四個層次的立法所組成:核心層是外資并購基本法,是外資并購法律體系的基礎和核心;中間層是規制外資并購的主要部門法,包括公司法、反壟斷法、證券法、合同法、企業并購法等;外部層是對規制外資并購起一定作用的部門法律,如:社會保障法、勞動法、環境法、中介組織法等;超外層是指與外資并購有關的規章、制度及司法解釋。

    2.外資并購立法體系的作用機制。

    外資并購的社會關系可以分為兩類:一類是國家對外資并購市場準入的管理關系;另一類是外資并購的交易關系。外資并購的交易關系又包括平等并購主體之間的交易關系和國家對并購交易的監管關系。對外資并購的立法規制同樣也可以分為兩類:一類是調整國家對外資并購準入進行監管的公法規范;另一類是調整外資并購交易的具有一定公法內容的私法規范。在外資并購準入階段主要由外資并購的基本法進行規制,在并購交易階段由同樣適用于國內企業并購和外資并購的立法體系進行規制,主要包括民商法等私法規范,也包括反壟斷法等公法規范。

    (三)外資并購基本法

    1.外資并購基本法的立法模式。正如前文所論,我國的外資并購基本法應當采取在將來統一制定的《外國投資法》中設專章予以規定的立法模式。在現階段,我國頒布的自2003年4月12日起施行的《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暫行規定》,將在實質上起到外資并購基本法的作用。但是應當指出的是,該《暫行規定》以部門規章的形式出現,其較低的效力位階難以擔當作為外資并購立法核心,統率各相關部門法的作用。同時,其名稱中又冠以“暫行”更加增加了該法的不確定性。因此,《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暫行規定》僅應作為過渡時期短期內的立法規范,一俟時機成熟,應當馬上制定《外國投資法》對外國投資進行統一規制,如此將大大推進我國外國投資法律環境的改善。

    2.外資并購基本法的性質及主要內容

    外資并購基本法應包括以下主要內容:外資并購的含義,外資并購的主體,外資并購的產業導向,外資并購的方式,外資并購的待遇,外資并購的審查,外資并購的法律適用,法律責任等。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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