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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監督合規員履職報告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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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監督合規員履職報告

    第1篇:監督合規員履職報告范文

    年度本人遵照《中國郵政儲蓄銀行省分行經營性分支機構合規經理派駐制管理辦法》業務規范年》相關要求,市支行的領導下、有關業務部門的指導下。嚴律自我認真履行合規經理職責,主要做了如下幾方面工作。

    一、認真執行日常監督檢查、促進內控制度落實。

    資金和重要空白憑證等檢查工作,合規經理認真做好支行日常業務的監督檢查工作。日常監督檢查中發現問題及時作好記錄,分析問題出現的原因,督促相關人員進行整改,并在每月履職報告中反映。記錄應列明發現問題的合理整改期限,無法整改或短時期無法整改的注明原因,及時上報。對發現的重大違規問題和潛在資金安全隱患等重大業務事項,則注明發生的原因以及擬采取措施等,并在業務發生當日第一時間以書面(含電子郵件)上報市支行。

    每日填報《合規經理日常業務監督和會計檢查日志》第月上報《合規經理履職報告》及時、詳細報告網點每日、月份業務工作情況。按市分行加強合規經理日常管理工作要求。

    二、加強業務授權的復核、確保交易的真實可控。

    按照儲蓄業務處理系統的柜員權限和市分行印發的業務交易復核審批要求,加強業務授權的復核和監督。嚴格履行授權職責,把好復核授權關,負責對營業人員辦理業務的有效性、合規性、完整性進行監督,確保授權交易的真實可控。

    三、做好業務的指導、存在問題的整改落實

    加強業務知識的學習,為適應郵儲銀行業務發展的需要業務。不斷提升自身的業務水平,熟悉業務規章制度、內控制度和操作流程,同時協助支行長做好業務培訓工作,指導普通柜員正確辦理業務,包括柜員管理、尾箱管理、現金、支票和重要空白憑證管理、報表管理、檔案管理等。提高員工的業務服務水平,輔導解決營業過程中遇到業務問題。

    第2篇:監督合規員履職報告范文

    一、加強職責管理的必要性

    第一,加強職責管理是保障行政系統正常運轉的基礎工作。從行政管理角度看,行政組織體系中的各級各部門依法履行著特定職責,明確、具體的職責界定是一切管理和服務工作的邏輯起點。從機構編制角度看,職責是機構設置的依據,機構是職責實現的載體,而人員編制只是職責履行的保障手段。1988年,國務院機構改革把職責管理作為機構編制管理的重要內容,提出定職能、定機構、定人員編制和領導職數的“三定”規定制度,將“三定”作為各部門履職的基本規范確定下來。各部門機構設置、人員配備和領導職數核定都以其承擔職責的范圍和內容為依據,職責管理成為機構編制工作基礎中的基礎。

    第二,加強職責管理是推進“依法行政”的現實需要。1992年提出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以來,政府機構改革的重心逐漸轉到政府職能轉變上來。2004年3月,國務院《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提出建設法治政府的目標,十報告更提出:“推進依法行政,切實做到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的要求。建設法治政府的重要保障是界定好部門的具體職責,堅持“職能法定”和“有限職權”原則,依法分權、依法履職、依法擔責,通過科學界定職責厘清其該做什么、不該做什么,劃清與企業和其他組織的界限,職責的有效管理自然成為依法行政得以實現的條件。

    第三,加強職責管理是建設高效“服務型”政府的必然要求。建設服務型政府,是十六大以來深化行政體制改革、加強政府自身建設的核心目標。十報告強調“要按照建立中國特色社會主義行政體制目標,以轉變政府職能為核心,深入推進政企分開、政資分開、政事分開、政社分開,建設職能科學、結構優化、廉潔高效、人民滿意的服務型政府”。服務型政府的鮮明特點是精簡高效,做到“精簡”必須不斷對政府自身進行調整和優化,整合相同和相近的職能,減少機構個數,降低行政成本;做到“高效”必須加強職責的科學配置,減少職權沖突、政出多門、多頭管理等問題,使有限的資源發揮最大的效益,推動政府職能向創造良好發展環境、提供優質公共服務和維護社會公平正義轉變。

    二、職責管理存在的困難和問題

    隨著行政體制改革的深入,部門職責分工更趨合理,尤其是“大部制”改革以來,職責界定和調整逐漸科學。但是,職責管理工作仍落后于經濟社會發展需要,落后于人民對服務型政府的期待,實踐中還有諸多困難和問題。

    一是職責界定和職權劃分不盡合理,權力配置缺乏科學性。長期以來,部門職責都是根據行政層級關系從上到下加以制定的,職責界定主要有三個依據:一是法律法規的明確授權,二是黨和國家的政策,三是上級政府或部門的系統內政策文件。從法理上講,只有法律法規明確授權的職責才具有穩定性和確定性,而政策文件和上級授權缺乏穩定性和規范性,有時可能出現職權沖突和法律上的缺陷。目前部門職責界定不盡合理的原因,一是規范部門職責的法律法規不夠健全,相關條文界定不夠清晰。二是省、市級以下缺乏專業的研究隊伍,職責界定往往套用上級文件,很多部門間的職責沒能及時界定和厘清,造成部門職權的越位、缺位、錯位。三是各部門仍習慣按照系統內文件和慣例履職,規范化、法制化意識淡薄,有時出現部門之間爭奪職權、推卸責任等問題,權力配置難以科學化。

    二是各級各部門對職責管理工作不夠重視,監管工作缺乏權威性。根據機構編制管理規定,“三定”方案是部門履職的基本依據。但長期以來,“三定”規定并未得到足夠的重視,有的部門對于“三定”規定事項未能及時貫徹執行,需轉變、調整和加強的職責長期得不到落實。一是因為 “三定”的法律性質和約束機制未明確,很多部門和領導認為“三定”只是一般的“規范性文件”,而且缺乏監督制約的硬性規定,導致效力和約束力不足。二是編制部門履行職責管理和監督檢查職能依據的法規政策較為籠統,實踐中對各部門執行“三定”的具體情況難以掌握,只能從面上提出意見和建議,缺乏獨立、完善的問責機制和監管權威。

    三是條塊分割及條條干預,造成職責體系中“權、責、利”缺乏匹配性。我國行政體制是縱向層級制和橫向職能制的結合,縱向層級之間和橫向部門之間的職責分工構成了完整的職責體系,但實踐中卻存在職責劃分和權力配置中的“條塊”矛盾。一是機構設置大都上下對口,職責界定看不出性質差別和責任歸屬,一件事省管,市縣也管,“條條”管,“塊塊”也管,客觀上給上級部門干預下級事權留了口子,“條塊分割”、“收權留責”現象就容易出現。二是政府間職權劃分不夠明晰,職責調整程序不完善,職權的上收和下放表現出較強的趨利性和隨意性,有時受領導個人的影響,上級部門擅自“割據”行使下級職權,造成“權在部門、事在基層”、“權在市里、利在縣里、責在鎮上”等現象,層級間職責體系缺乏穩定性,基層政府權小、責大、財弱,權責不相稱。條條干預和條塊分割,已經成為機構編制管理的巨大障礙,使職責管理工作較為被動,阻礙了科學合理的權責體系的建立。

    四是職責調整及沖突化解機制不完善,職責管理工作對經濟社會發展缺乏適應性。組織行為學認為,任何組織都是自身與環境相適應的產物。作為一個開放性、綜合性組織,政府必須適應不斷變化的外部環境,適時進行結構調整和功能轉換,部門職責也需隨經濟社會發展而變化。近年來,雖然部門職責調整優化的速度加快,但仍落后于經濟社會發展需要。一是“三定”出臺后往往幾年不變,對新情況、新問題缺乏及時、明確的依據和職責劃分,造成有些問題“無人管”、不知該“怎么管”,而有些問題“誰都可以管”的局面。二是部門職責沖突協調機制不健全,部門之間相互爭奪界定不明的“邊界性”權力,為謀部門利益擅自擴大職權范圍,政出多門、多頭執法等問題不同程度存在,嚴重影響行政效能的提升,削弱了政府的公信力。

    三、對策建議

    第一,修改完善機構編制監管法規,提升職責管理的權威性。目前,機構編制法規體系中缺少關于部門職責管理的具體內容,監督檢查也往往只重視機構設置和人員配備而忽視了職責履行,可操作規范和權威性政策、法規的缺乏,使機構編制部門職責管理較為困難。建議從中央和省、市開始,探索制定部門職責管理專項政策法規,將職責管理作為完善政府職責體系、推進行政體制改革的一項重要工作來抓,同時針對“條條干預”出臺更嚴格的問責機制,各地也應制定本地區部門履職監管細則,明確賦予機構編制部門履職監管權和考核評估權,提升職責管理權威。

    第二,建立部門履職常態化監管機制,促進職責管理制度化。職責管理是機構編制管理的核心,推行部門履職常態化監管既是編制部門的責任,也是保障部門依法履職的重要手段。目前,政府職能轉變難,公共服務不到位的一個重要原因是缺乏對部門履職的監管和問責機制,“三定”規定對部門的規范和約束作用不明顯。只有實施部門履職常態化監管才能使“三定”規定真正得到落實,還可通過監管了解部門職責運行的全過程,有利于明確履職重點、糾正履職偏差,為職責的調整、撤并提供依據,實現職責體系更健全、職責分工更合理,從而發揮政府管理效益的最大化和機構編制使用效益的最大化。建議各級編制部門會同紀檢監察部門健全長效監管和問責機制,使履職監管常態化、制度化。

    第三,改進政府和部門考核評價體系,推動職責管理規范化。當前,對各級政府和部門的工作考核較偏重經濟指標,公共服務和社會評價性指標相對較少,考核評價中對量化指標要求多,而對職責履行這樣難以量化的內容不夠重視,政府“公司化”和部門“利益化”現象,導致公共服務職能弱化。近年來,各級黨委、政府對部門績效管理工作較為重視,但機構編制部門一直未被列入績效考核小組成員單位,開展履職監管缺乏支持,導致監管工作長期缺失,影響政府績效的提升。建議完善部門考核體系,將部門履職社會性評價等指標列入考核內容,從而加快政府職能轉變和公共服務能力的提升。

    第3篇:監督合規員履職報告范文

    第一次活動

    活動內容

    (一)組織代表學習《選舉法》、《代表法》、《監督法》等法律法規及議案、質詢案、建議撰寫的方法和要求,提高代表的履職能力。

    (二)圍繞縣十三次黨代會和縣十七屆人大一、二次會議確定的目標任務,以及我縣“十二五”發展規劃執行情況、改革發展穩定的重大問題,人民群眾普遍關注的熱點問題開展視察調研。

    (三)為組織代表開展密切聯系人民群眾,廣泛聽取群眾的意見和要求,認真反映群眾訴求,切實為群眾辦好事辦實事活動,確定每位縣人大代表的至少3名聯系群眾的姓名、電話并附每戶的基本情況。

    (四)組織代表交流履職經驗,并向選民述職。

    第二次活動

    活動內容

    (一)組織代表學習《選舉法》、《代表法》、《監督法》等法律法規及議案、質詢案、建議撰寫的方法和要求,提高代表的履職能力。

    (二)圍繞縣十三次黨代會和縣十七屆人大一、二次會議確定的目標任務,以及我縣“十二五”發展規劃執行情況、改革發展穩定的重大問題,人民群眾普遍關注的熱點問題開展視察調研,并寫出有質量的視察調研報告。

    (三)為組織代表開展密切聯系人民群眾,廣泛聽取群眾的意見和要求,認真反映群眾訴求,切實為群眾辦好事辦實事活動,匯報每名縣人大代表對中3名聯系群眾的幫扶情況。

    (四)組織代表交流履職經驗,并向選民述職。

    (五)向縣人大常委委員會代表工作委員會報送收集到的建議、批評、意見。

    三、活動要求

    (一)代表小組一年內開展兩次活動,每次活動的時間具體通知。

    第4篇:監督合規員履職報告范文

    在過去的監管實踐中,由于缺少有效的監管手段、方式、方法和措施,監管部門未能建立起一整套適合高管人員履職行為監管的有效管理模式,‘重審批、輕管理”現象普遍,使監管僅僅滯留在任職資格管理上,缺乏后續行為監管措施,形成監管真空,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監管工作的效果。目前,這方面問題仍然存在。

    (一)現行監管制度對銀行業金融機構高管人員履職行銀行業金融機構的健康發展。

    (三)缺乏量化指標,高管人員履職行為難評價。現實工作中,監管部門對高管人員的日常監管多采取質詢、約見談話、調查走訪、現場檢查等考核的方式,但在考核評價中,采取定性東西多,定量指標少,考核內容也僅限于其分管的工作完成情況和是否存在違規違紀行為,一般情況下被考核的高管人員均能順利通過,很難全面對高管人員履職期間業務能力、管理能力、經營業績等履職行為進行綜合評價

    (四)信息渠道不暢,履職行為監管出現斷層。由于對高管人員履職行為監管的相關信息多數從金融機構報送的資料中獲取,不足以全面及時反映高管人員情況,影響履職行為監管效果。同時,對高管人員的監管目前還未實行計算機信息化管理,未實現全省以至全國高管人員監管信息共享,對高管人員跨地區、跨省干部調動,造成監管信息斷層,加大了高管人員異地任職的監管成本,也使監管的連續性受到影響,給一些違規高管人員制造了可鉆空子。

    (五)高管人員履職行為監管存在表面現象。目前,從省、市分局層面來看,對高管人員的監管分散在各監管處室,且普遍沒有單獨設立機構高管監管崗位,而是由其他崗位工作人員負責此項業務。由于這部分人員既要承擔非現場監管報表收集、匯總、分析和上報,還要承擔繁重的現場檢查任務,工作量相當大,難以集中力量、集中時間專心搞好履職行為監管,使這方面監管工作流于形式。

    二、銀行業金融機構高管人員履職行為監管的內容和方式設想

    (一)履職行為監管考核評價內容。鑒于履職行為監管的內容十分豐富,監管考評應建立一套健全的考核評價體系,對高管人員履職過程進行全方位監管,突出重點,著重考核經營績效。據此,可以將監管考評內容歸結為以下幾個方面:

    1.履職期間基本素質的完備性,包括高管人員的政策理論水平、法制觀念;道德品行、行為操守、民主工作作風,是否誠信、廉潔、遵紀守法等;現代銀行經營管理知識的掌握程度和管理能力;勤政廉政情況;家庭重大事項,包括財務收支,直系親屬經商辦企業、出境學習工作情況等方面。2.履職期間內控制度的健全性,包括各項規章制度是否完備并得到有效遵守;機構設置和人員配置是否科學合理,崗位職責及培訓制度是否明確;是否明確規定各部門、各崗位的風險責任;風險管理、內部控制效果等方面。3.履職期間業務運行的合規性,包括各項政策法規是否得到貫徹落實,業務開展過程中各個程序、環節是否符合法律和制度規定;有違規經營、重大案件等方面。4.履職期間的業務經營有效性,即表現為經營績效,主要體現為是否完成了上級行下達的各項經營指標,是否取得預期結果;機構資產質量(不良資產升降)狀況,撥備提取及盈利等重要的風險和經營指標變化情況等方面。

    (二)履職行為監管考核評價方式。在監管工作中,監管部門可依據監管的內容并結合被監管者的實際情況采取多種多樣的履職行為監管方式,在傳統約見談話、考試、現場檢查、質詢的基礎上,加大履職行為調查力度,對高管人員在履職期間的表現進行專項或全面了解,并作出對其任職行為的綜合評價。

    1.制定考評辦法,進行量化考評。現行辦法雖規定把高管人員的任期考核納入任職資格管理的范圍,但對考核內容與考核方法均未有明細規定。要從個人品行、工作作風、管理能力、業務經營等方面,通過指標量化對銀行業金融機構實行履職行為考評,構建起包括任職資格審核、任職期間考核和任職資格取消的全方位、動態監管體系。2.堅持現場測評、監管評價和專家評審相結合。考評工作分為現場測評、監管部門評價和專家組評審三部分分別組織評審,將定量評價與定性評價結合起來,對被考評人員分別給出稱職、基本稱職、不稱職等不同評審結論,并對基本稱職、不稱職高管人員提出改進和處理意見。3加強考核評價落實,強化履職行為后續監管。要將考評結果反饋給被考評人征求意見,充分尊重其申辯的權力,促使考評依法合規進行。對考評中發現的問題、相應的改進意見要分別送給被考評人員及其上級相應管理部門,并督促其落實整改,對未落實整改,工作無明顯改進或連續兩年被評為不稱職的,則建議有關部門予以調整或撤換。

    三、加強銀行業金融機構高管人員履職行為監管的對策及建議

    (一)完善對高管人員監管的法律法規體系。《銀行業監督管理法》明確規定監管部門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董事、高管人員實行任職資格管理,相應要制定具體管理辦法,便于操作掌握。針對目前管理現狀,一是建議盡快制定《銀行業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增加和細化履職行為監管相關內容,使基層監管部門有章可循,增強基層監管部門的可操作性。二是出臺配套相關規章制度,進一步補充和完善對高管人員任職資格的審查和履職行行為監管的規定,從制度上建立起完善的監管體系。

    (二)樹立以人為本理念,資格審查和履職行為監管有機結合。1.要嚴格市場準人,把好任職資格審查關,防止不合格的人員進入金融機構高級管理層。一是嚴格考試談話制度,著重考察擬任高管人員的金融政策水平;二是嚴格調查走訪制度,著重考察擬任人的思想品質和經營管理能力;三是嚴格離任審計制度,對離任審計中含糊不清的重大問題進行現場檢查;四是實行任職資格公告公示制度,把金融高管人員任職資格的審批置于社會監督之下,增強工作的透明度。2.加強履職行為監管,建立高管人員動態監管體系。一是要完善和落實各項管理制度。包括高級管理人員定期匯報制度、重要事項報告制度以及年度談話、提醒談話與誡勉談話制度,對在非現場監管及現場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或潛在隱患,對高管人員及時進行誡勉、警告、限期整改等,把金融風險消除在萌芽環節;二是嚴把考核關,明確并細化考核形式、考核內容和考核標準,定性考核與量化考評相結合,使監管部門對高管人員的考核有依據、監管有標準、處罰有尺度。任職資格管理不能等同于干部考核,但可以把于部人事制度改革中好的經驗引入對高管人員任職資格管理,使高管人員的任期考核工作能真實、準確、全面地反映被考核人的實際情況;三是嚴把評價關,對于年度評價為稱職的高管人員要建議其主管部門給予獎勵,對于評價為基本稱職和不稱職的高管人員要實行降職、勸辭和免職處理,保持高管人員監管的嚴肅性。3.要嚴格市場退出,誰撞“紅線”就處理誰,促使高管人員嚴格自我管理和約束。

    (三)完善高管人員監管檔案內容,實行微機管理。一是要進一步完善高管人員監管檔案內容,拓寬信息收集來源,特別要增加高管人員履職期間行為監管的資料;二是開發銀行業金融機構高管人員檔案管理軟件,對監管檔案實行計算機管理,對高管人員及時將高管人員任職期間的違規違紀情況、責任案件或事故等記錄在案,并作為對高管人員履職考評的重要依據,以此增強高管人員履職考評的科學性和準確性。同時要實現全國范圍內的資源共享,提高對高管人員監管的效率。

    第5篇:監督合規員履職報告范文

    關鍵詞:會計財務 工作轉型 對策

    一、轉型的迫切性和必要性

    (一)轉型是會計財務工作適應形勢的新需要

    黨的十以來,中央出臺了一系列嚴格財經紀律,強化預算管理的措施。中央“八項規定”、全面深化改革、新《預算法》的實施、系列公務活動文件的制定等,對人民銀行財務工作都提出了新的要求。會計財務工作必須切實改變以往的粗放管理、不講究資金效率的行為.要通過工作轉型適應新形勢的需要.

    (二)轉型是適應會計財務工作發展的新內容

    市州中心支行內設機構進行了改革,支付清算與反洗錢職能從會計財務部門分離,會計財務工作從多職責向單一職能轉變.同時,中央銀行會計核算系統ACS全面上線運行,縣支行會計核算功能的全面上收,會計財務操作性職能明確減少.而相應的,充分利用會計財務信息進行分析研究的功能亟待加強,以更好地服務于領導決策。

    (三)轉型是適應依法履職的新要求

    總行《關于調整中國人民銀行地(市)中心支行內設機構設置的指導意見》中有關會計財務科主要職責中明確“負責轄區銀行業會計信息分析”。《商業銀行法》第七十七條規定“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財務會計報告、報表和統計報表的”可以依法作出行政處罰。這些法律,賦予了人民銀行會計財務部門的法定職責。但從目前看,除要求報送報表外,會計信息分析職能沒有得到有效發揮,對金融機構財務會計報告、報表是否存在虛假或隱瞞重要事實的情況未能履行其相關職責。當前,在全面依法治國的大背景下,認真履行法定賦予的職責是會計財務部門轉型的迫切要求。

    二、轉型的原則與主要內容

    (一)轉型應當堅持的基本原則

    (1)依法履職的原則:轉型必須是會計財務工作職責范圍內進行。

    (2)服務決策的原則:轉型必須是有利于加強管理,防范風險,為領導決策服務。

    (3)強化管理的原則:轉型要有利于強化內部管理,規范財務行為,對外要有利于強化銀行業金融機構會計監督管理,促進其合規經營。

    (4)區別對待的原則:轉型要按照總行、省會中支、市州中支、縣支行會計財務部門的不同工作范圍、職責,結合各地的不同情況,區別對待,有所側重地進行轉型。

    (二)轉型的主要內容

    1、從服務于中央銀行宏觀調控決策需要進行轉型

    重點是從中央銀行資產負債表分析、商業銀行會計信息分析、貨幣政策調整對金融機構財務影響等方面入手,強化分析調研工作,提出有價值的報告,為中央銀行實施宏觀調控提供參考。

    2、從著力提高預算資金使用效率進行轉型

    重點是從積極開展預算績效評價、探索預算定額管理、推進預算標準化管理體系等。

    3、從防范內外部風險管控方面進行轉型

    重點是從嚴肅財經紀律,防范資金風險,減少外部監管部門對財務管理的業務風險等。

    4、從拓展會計財務工作履職領域進行轉型

    重點是從加強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會計信息監管,強化對準備金繳存科目核算的合規性監督檢查,積極開展會計報表真實性監管等方面。

    三、實踐中推進轉型需解決的幾個瓶頸問題

    (一)思想認識存在偏差

    一是領導層不夠重視。少數領導認為轉型是會計部門自身的事情,費用、預算是會計財務的重中之重, 轉型不會給全行帶來明確的效益。二是會計隊伍不夠理解。相當部分會計人員認為,當前會計工作任務較重,一系列改革正在加速推進,會計工作較以往更加嚴格、規范,現在提出轉型無疑加大了工作任務,難以適應。

    (二)職責定位上的偏差

    市州中支內設機構改革給了大家一個導向,認為會計財務工作原來有多項對外的職責全部被分設,現在純屬人民銀行內部服務機構。開展對銀行業會計信息分析研究是越位,是在攬職責,不符合依法行政的要求。

    (三)會計隊伍難以適應轉型的需要

    目前,基層行會計隊伍人員老化,操作性人才多,學術性、研究型人員較少,會計人員很多均沒有經歷全面綜合性崗位的歷練,很難適應會計轉型的要求。

    四、對策建議

    (一)要加強轉型工作規劃的頂層設計

    總行要制定全國性的會計轉型工作規劃,明確轉型的工作方向,制定近、中期轉型工作目標,對轉型工作作出全面布署,以使轉型工作進入全面實施階段。

    (二)要切實加強會計隊伍建設

    會計工作轉型必須要有相應的人才作保障。上級行要對會計人員進行全面的崗位輪訓,重點培訓轉型涉及的相關業務知識,提高會計工作轉型的履職能力。

    (三)要理清會計工作外部職能

    要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全面清理會計部門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外部管理職責。為適應形勢發展需要,在符合法律法規精神的前提下,積極探索會計對外履職的新職能,推動會計財務工作更好地圍繞中央銀行宏觀調控決策服務。

    第6篇:監督合規員履職報告范文

    一、人民銀行績效審計評價內容的控制與安排

    (一)依法設計人民銀行績效審計評價目標。人民銀行績效審計評價目標可以簡明地確定為:分析分支機構人力、資金、物資和信息資源使用的經濟性;通過對分支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履行工作職責情況、工作運行秩序、工作運行效率的審計評價,評價和提高分支機構履行中央銀行職責的效率和效果;對被審計分支機構實現既定目標的程度和所造成的各種影響進行報告,為決策層提供相關的評價意見,防范分支機構及工作人員履職過程中可能產生的各類風險。

    (二)科學設計人民銀行績效審計評價內容。人民銀行績效審計評價核心的內容,是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所界定的工作職責和工作任務。人民銀行的績效審計的主要內容是對被審計單位和審計對象履行職責行為的“經濟性”、“效率性”和“效果性”進行綜合考核和評價。因而對人民銀行分支機構績效審計評價應該既要強調共性原則,關注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整個履職過程各個環節的合規性,又要強調個性特征,突出重點,著重考核工作績效。

    1.合規性。包括內設機構工作崗位設置是否科學合理、是否符合內部控制要求,崗位職責是否嚴謹、完善,與履職相關的政策法規和崗位操作程序是否得到貫徹落實,履職過程中各個程序、環節是否都符合法律和制度規定。

    2.有效性。其結果即表現為工作績效,所謂有效性包括有效率、有效果和有效益。有效率是指完成工作任務效率高、成本低;有效果是指履職取得預期結果;有效益是指履職過程及結果產生了正的外部效應,履行工作崗位職能對維護金融穩定、貫徹貨幣政策或是改善金融服務等產生綜合社會效應。工作績效是審計評價的重點所在,在具體評價中應適當增加其權重比例。

    3.必要性。為綜合性審計評價內容,即在對工作人員履職的合規性和有效性進行評價的基礎上,對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及崗位設置存在的必要進行評價,評價的核心是該內設機構及內設崗位是否有存在必要,內設機構負責人在本職崗位上必備的任職條件和任職能力,工作人員是否具備勝任該崗位所必需的綜合素質和專業崗位知識,進而作出是否設置和內設機構及相關崗位,內設機構的工作人員是否有資質留任該崗位。

    (三)科學把握人民銀行績效審計評價重點。一是工作業績評價。工作業績是績效審計評價的主要內容,工作業績好壞可以參照上級下達的任期工作綜合考評指標或辦法、同類先進單位達到的管理水平、單位本身歷史上最高業績水平,上級行通報的工作考評以及組織人事部門年度考核等;二是職責履行評價。重點對行級領導、主要業務部門負責人、要害崗位工作人員職責履行情況進行評價,評價被審計對象是否結合實際,創造性地開展工作,抓好上級方針政策的貫徹落實,推進地方經濟的發展;三是財務成果評價。評價財務收支的真實性、合法性、合規性,并對財務管理措施、辦法和成效進行評價;四是資金安全風險評價。主要對存貸款資金、聯行資金、清算資金、國庫資金、發行基金的安全性和風險性狀況進行評價;五是內部控制評價。評價各業務部門內控制度的建立、健全情況,內控制度的執行、落實情況,內控制度的檢查、監督情況;評價內控目標的明確性、內控制度的適應性;內部控制的整體性、健全性及有效性以及內部控制的風險水平。

    (四)科學設計人民銀行績效審計評價標準。一是要遵循國家金融法律法規和人民銀行有關規章制度;二是要結合被評價對象的內部控制和業務運作的實際情況;三是既要首先考慮到并體現出管理層的意圖、要求和目標,又要充分征求和尊重被評價對象的意見和建議;四是要根據中央銀行業務的發展變化不斷進行調整、修改、補充和完善;五是評價標準要客觀、合理、清晰、詳細,在可能的情況下,力求制定的評價標準定量化、指標化,建立評價的指標體系和量化評價體系,便于評價雙方參照、操作、執行和規范。

    (五)合理設計人民銀行績效審計評價指標。對人民銀行績效審計評價應實行“量化考核,綜合評價”的方法,為此應設置一套考核評價指標,通過量化計分,作出定性評價。人民銀行績效評價指標級次可以分為一級、二級、三級或更多層次。一般可以設立三級指標體系,一級指標是反映分支機構績效的綜合指標,可圍繞政務管理、履行職責和資源管理來進行設計。二級指標是對一級指標的進一步細分,是反映機構績效的中介指標。三級指標是具體的評價指標。由共同類指標和個性類指標構成。共同類指標是指不分層級、不分部門,對人民銀行所有分支機構都必須加以考核的指標。個性類指標是指根據人民銀行分支機構的不同層級、不同部門、不同業務設計的。人民銀行績效評價指標可以具體分為:

    1.政務管理指標。政務管理指標應包括行政決策、行政效率和政務信息等方面。其中:行政決策應包括決策程序、執行決策程序、決策失誤率;行政效率應包括人均業務量、人均占有資源量、工作事項的響應時間等;政務信息應包括信息暢通度、信息錯誤率等。

    2.履行職責指標。履行職責指標應包括完成職責、行為影響、行為潛能等方面。其中:完成職責應包括完成任務比率、完成的程度如何、完成的質量,行為違規率,社會公眾滿意率;行為影響應包括對區域經濟金融發展的貢獻率;發揮潛能應包括行為改進程度、建議采用率等。

    3.資源管理指標。資源管理指標包括人力資源管理和財務預算管理。其中:人力資源管理應包括領導班子的團隊精神、人員適應工作的程度等;財務預算管理應包括內部控制有效性、預算執行情況、資金違規率等。

    二、對人民銀行績效審計評價風險的控制與安排

    1.合法性原則。即對績效審計評價的內容及依據必須合法。這包含兩個方面:一工作人員不得越權審計;二審計過程中不得違規。

    2.客觀性原則。即對績效審計評價必須客觀公正、實事求是。要防止產生先入為主的傾向,而是要以法律、法規為準繩,以事實為依據,把被審計對象工作績效情況查深查透;要防止“因果倒置”。即既要檢查被審計對象審計期限內履職的起始過程,又要看其履職的最終結果,既注重過程又尊重結果,不能只看過程,不計結果,更不能只看結果,不計履職過程的合規性、合法性和有效性。

    3.謹慎性原則。在審計評價時,注意做到“五個不能”:超出審計職責范圍的事項,不能作為審計評價的內容;被審計工作人員不能提供相關的資料,致使審計組不能進行審計的事項和內容,審計不能評價;受客觀條件的局限,審計組無法對審計事項進行全面的審計查證,不能評價或者作出保留性評價意見;由于缺乏評價所依據的法律法規或內部控制制度,或者所依據的法律法規相對滯后,明顯不符合客觀實際,無法評價的(不應據此評價的)不能評價;不管是同級監督還是下查一級,審計人員均要克服“情面”心理,不能蜻蜓點水、避重就輕一帶而過,也不能模棱兩可、閃爍其辭。

    三、對人民銀行績效審計評價方法的控制與安排

    人民銀行績效審計評價方法要做到三個結合:一是采取定性與定量評價相結合,以定量評價為基礎,以列舉客觀事實和數據為主要形式,綜合運用圖表法進行評價;二是評價以現場評價為主,結合開展輔的非現場評價;三是評價與審計檢查、綜合分析等內審手段相結合。具體的評價方法有:

    1.目標評價法。主要采用比較分析方法,通過績效與標準的對比,來確定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或項目是否實現預期的要求或目標。

    2.因素分析法。這是在目標評價法評價結果的基礎上,對人民銀行分支機構目標實現的情況進行全面評價,以分析對目標實現產生影響的各種因素的影響程度。

    3.比較評價法。這要求首先確定與評價分支機構活動相關的單位作為參照系,把參照單位好的做法作為進行評價的標準,并將被評價分支機構的活動或目標實現情況與之相比較,看其在多大程度上符合這個參照標準。比較分析法包括因素比較和結果比較,反映的是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活動的效果和效率。

    4.工作標準評價法。這是以工作為中心,以被評價分支機構的工作活動為評估點,分析評價被評估單位活動與工作標準之間的差異。這種方法是建立在工作分析和職位分類基礎上的。

    在績效審計中,對績效結果的評價可以采取評分的方式,評價分值由定量指標評價得分+定性指標評價得分構成。定量指標評價得分可以通過直接計算獲得。定性指標評價得分可以將定性標準從高到低劃分為不同檔如A、B、C、D、E五檔評語,同時規定每檔評語的具體要求、基本邊界和分值、權重。

    四、對人民銀行績效審計評價要求的控制與安排

    1.提高認識,增強內審人員對審計評價工作的重視程度,解決好“認識關”。內審人員應充分認識到審計評價事關內審工作的全局,不能等閑視之。審計評價工作做得好,可以樹立內審部門依法行政的形象和威信,反之必然會帶來一系列的負面效應。

    第7篇:監督合規員履職報告范文

    一是理順完善了區級監管體制。成立了由區政府主要領導任主任,分管副區長任副主任,工商、質監、公安、食品藥品監管等24個部門和全區12個鎮辦為成員的區食品安全委員會,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設在區政府辦公室,核定為正科級行政單位,編制6名,配備主任1名,副主任1名,負責全區食品安全工作的綜合協調和監督檢查。同時,下發了張店區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見》,明確將食品安全工作納入區政府重要議事日程,列入年度目標管理考核,從而建立了層級明晰、職責明確的區級監管體系。

    二是充實強化了鎮辦監管職能。在鎮、街道辦事處安監站加掛食品安全工作辦公室和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站牌子,鎮辦食品安全工作辦公室主任由各鎮辦安監站長兼任,負責組織食品安全日常巡查,配合監管部門實施食品安全專項整治,報送食品安全信息,做好村、企信息員的培訓和使用等工作。同時,為解決好食品經營企業點多面廣,監管部門執法力量缺乏的問題,面向社會公開招考了24名食品安全協管員,充實到鎮辦食品安全工作辦公室,負責食品安全日常巡查、問題隱患排查和信息報送等工作,并配套出臺了《張店區食品(藥品)安全協管員管理考核辦法(試行)》,進一步提高了基層食品安全監管能力。

    三是延伸布設了村、企監督觸角。在各村(居)、企業聘請具備食品安全工作經驗、熱心公益事業、有一定群眾基礎的同志,兼任村(居)、企業食品安全信息員,主要負責本村(居)、企業的食品安全情況收集、信息報送及情況核查等工作。截至目前,張店區食品安全信息員隊伍已達279人,基本形成了一支覆蓋所有村(居)和部分食品經營企業的食品安全信息搜集和反饋隊伍,并已在日常巡查和摸底排查中發揮了重要的輔助作用。

    (淄博市張店區編辦 E:CWK)

    鄒平縣“三個強化”助推食品安全監管履職檢查

    一是強化學習,切實領會精神。縣編辦、監察局、食安辦組織有關人員集中學習了《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認真研究食品安全監管部門“三定”規定,梳理出各部門的食品安全監管具體職責,充分把握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履職工作有關要求。

    二是強化措施,精心組織實施。縣編辦、監察局、食安辦共同研究,精心制定檢查方案,明晰檢點。以單位自查,查找部門在履職過程中存在的薄弱環節;以社會調查,了解公眾對食品安全的評價意見;以實地檢查,深化各項治理整頓,解決突出問題,完善體制機制,共同確保檢查工作取得實效。

    三是強化落實,建立長效機制。在完善縣級聯席會議協調機構的基礎上,健立健全縣、鎮(辦)、村三級食品安全監管組織,進一步理清監管職責,細化部門責任,推進食品安全監管向農村延伸。同時,加大督查考核力度,將食品安全工作納入全縣科學發展綜合考核體系,對各監管部門工作定期進行督導檢查,切實形成相互銜接、運轉高效的食品安全監管工作格局。

    (鄒平縣編辦 曲慶光 E:LDQ)

    莘縣認真開展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履職情況專項檢查

    莘縣編辦會同縣監察局、縣政府食安辦組成了聯合檢查組,對全縣食品安全監管部門的履職情況進行了專項檢查。此次專項檢查,分單位自查、社會調查、資料分析、實地檢查等階段逐步展開。縣農業、衛生、商務、工商、食品藥品監督、質監等部門和各鄉鎮(街道)逐項梳理分析2010年以來落實“三定”規定食品安全監管職責情況、相關措施和存在問題,制定整改措施,并形成自查報告。聯合檢查組通過走訪監管對象、訪談部分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開展社會問卷調查等方式,廣泛聽取社會對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履職情況的意見和建議。并結合各單位上報的職責和履職情況自查報告,分析各單位在履職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和社會對其具體的評價,明確了工作的重點。實地檢查階段,通過聽取各部門的履行職責情況介紹、核查有關文件資料、查驗群眾反映問題和食品安全事件處置情況,進一步了解各部門履職情況和存在的問題。最后,聯合檢查組形成書面反饋意見,上報政府主要負責人,并要求各單位對存在的問題限期整改。

    以這次檢查為契機,縣農業、衛生、商務、工商、質監、食品藥品監管等部門形成聯席會議制度,通過加強各部門間的協調配合實現食品安全的全程監管,逐漸形成相互銜接、運轉高效的食品安全監管工作格局。

    (莘縣編辦 E:LDQ)

    日照市東港區對17家食品安全監管部門開展履職檢查

    近日,日照市東港區編辦牽頭區監察局和區政府食品安全工作辦公室開展對全區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履職情況檢查。這次履職情況檢查一改過去聽取匯報,查看資料的方式,而是在常規檢查的基礎上走訪監管對象20余個(家)、訪談人大代表政協委員10余人、開展社會調查問卷600余份,全方位,多視角、客觀地檢查了各部門的履職情況。通過檢查發現目前我區存在著監管力量缺乏與經費不足;法規政策不完善;部分職能分散交叉,權責不清;個別執法人員執法不嚴;執法隊伍的整體素質有待提高等一系列問題。各鎮、街道政府食品安全監管行為缺少具體的監管文件規定,容易出現大包大攬,過度作為,出現監管錯位、空位,不利于工作開展。針對檢查梳理出的問題,東港區編召集主任辦公會進行了專門研究,提出問題解決意見及辦法,并把問題反饋到各鎮、街道及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列出整改時間表,由主要負責人牽頭負責整改落實。

    通過科學地進行履職檢查,一方面及時調整部門間職能界定不清、職能監管空白等問題,另一方面,通過強化履職監管,促使各部門準確履行職責,切實管好管住該管的事。(時桂英 E:WT)

    昌邑市編辦扎實開展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履職情況檢查

    一是加強組織領導。從市編辦、監察局、食安辦抽調6名同志組成聯合檢查組,召開檢查組成員和擁有食品安全監管職責單位的分管領導培訓會,學習省、市檢查精神,熟悉監管職責,為更好地開展檢查打下堅實基礎。針對部門和鎮(街道)職責的不同,分別研究制定了11大項、22小項檢查指標。

    二是明確檢查步驟。首先是聽取有關部門(單位)在食品安全監管履行職責方面開展的工作、取得的實效、存在的問題、意見建議等匯報。重點了解部門(單位)在履行食品安全監管職責過程中,是否存在職責不清、職責交叉、監管空白等方面的問題。其次是召集具有食品安全監管職責的科室人員進行座談,了解在具體監管過程中有沒有越位、缺位、不到位的問題,重點了解在履職過程中的難點。從部門(單位)提供的監管對象名單中隨機抽取2-3個單位,進行走訪。再者是通過查看單位年度總結、科室總結、有關監管材料等,檢查部門(單位)食品安全監管職責是否全部落實到相關職能科室。對照檢查指標,查看是否成立領導小組、制定相關工作制度和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等。

    三是廣泛征求意見。從本屆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中分別選擇10名代表、委員進行走訪,傾聽他們對食品安全監管的意見、建議。重點走訪提出建議、提案的委員,了解建議、提案的答復情況。在走訪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和監管對象時一并進行社會調查。本次檢查共發放社會調查問卷75份。

    四是做好情況反饋。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及提出的意見、建議整理匯總,經主任辦公會研究后反饋給有關部門(單位),要求限期進行整改,同時安排專人跟蹤督查整改的情況,確保整改落到實處。

    (昌邑市編辦 E:ZY)

    濟陽縣食品安全監管工作獲得肯定

    第8篇:監督合規員履職報告范文

    審計顯示:近年來,德州中支始終把加強縣支行班子建設作為縣支行建設的核心抓緊抓好,有針對性地調整充實領導干部,切實加強管理教育和考核監督;縣支行班子克服人員老化、手段弱化、履職變化等各種因素影響,積極轉變履職理念和履職方式,實現了班子領導水平和履職效能的雙提高,堅持做到了縣支行在地方政府有地位,在商業銀行有權威,在上級行有“亮點”。

    (一)班子履職重點突出,縣支行核心職能強化

    一是政府的參謀助手作用明顯。近年來,9家縣支行先后有100多篇調研報告被縣級以上領導批示并付諸實踐,有力促進了縣域經濟金融協調互動良性發展;二是貨幣政策傳導效果良好。縣域貸款為縣域經濟發展和新農村建設注入了強大動力,信貸支持重點突出結構優化;三是金融穩定措施得力。首創的“還貸周轉金”做法,被山東省姜大明省長批示并在全省推廣。建立了魯冀四縣(市)金融穩定暨金融生態環境建設聯動機制,維護了金融資產安全和金融業務正常運營。

    (二)班子注重創新發展,縣支行金融管理和服務效率明顯提升

    各縣支行班子將傳統的道德約束與現代征信手段相結合,開發的農村信用體系管理信息系統,被人民銀行濟南分行和山東省農聯社在全省農信系統推廣。推出的中小企業融資超市,有效解決了金融機構面向眾多中小企業營銷難、中小企業融資難和銀企雙方信息不對稱等諸多難題。

    (三)班子管理扎實有效,實現了家和萬事興

    目前,縣支行職工思想穩定、人際關系和諧,絕大多數干部職工有較強的責任意識和爭先創優意識。8家縣支行連年都被評為支持地方經濟發展先進單位,在政風行風評議中都名列前茅,3家縣支行被評為分行級文明單位,1家縣支行被評為省級文明單位。

    二、縣支行班子建設不適應性分析

    (一)無為風險

    一是對工作缺乏求真務實。個別支行不善于根據本地實際創造性地開展工作,以文件貫徹文件的現象比較明顯,能夠體現區域特色的具體措施比較少。

    二是對金融管理不積極主動。個別縣支行均存在不同程度的未按規定開展金融統計、征信管理、國庫經收處和人民幣結算賬戶管理等檢查的情況。

    三是不認真履行監督檢查職責。個別支行班子不重視監督檢查,落實上級行監督檢查制度不夠嚴格。

    (二)人才風險

    一是缺乏法律人才。德州中支下轄的10個縣支行,沒有一名具有律師資格證書或法律專業本科畢業的員工,也沒有設置法律事務崗。加之個別縣支行班子依法行政意識不強,重視不夠,一旦產生法律糾紛,將會造成不良社會影響。

    二是缺乏會計人才。在本次德州中支對9家縣支行的支行行長離任審計發現,有4家支行、9人在沒有會計人員從業證書的情況下從事國庫會計工作。這既反映了縣支行員工主體年齡較大,會計專業人員的匱乏;也反映出個別支行班子對崗位制度要求認識不清、把關不嚴,對員工學習進步缺乏有效的激勵政策和措施。

    (三)管理風險

    一是工作程序不規范。各種登記簿漏登和錯登、業務憑證要素不全、簽章不規范的情況比較普遍。

    二是印證管理不嚴。有的支行沒有建立印章交接臺賬,有的支行的人民幣結算賬戶開戶許可證與賬戶管理系統中的“開戶許可證登記簿”余額不一致。

    三是對重要空白憑證管理不嚴。個別支行對空白出口收匯核銷單,沒有核對領取人身份和單位授權,并簽字確認、留存相關材料等,一旦社會上發生冒領核銷單進行倒賣的違法行為,必然會對外匯管理部門的聲譽產生負面影響。

    (四)制度風險

    一是現行財務預算管理體制不能準確反映支行班子履職的經濟性。目前,人民銀行費用實行的是全賬戶管理,財務預算資金安排和費用分配滯后,實際操作往往是費用發生在前,縣支行為了執行財務費用全賬戶管理規定,不得不采取“沾親帶故”的辦法進行分解式賬務處理,使財務核算信息失去真實性。

    二是制度設計與實際脫節。由于縣支行部門少、人員少,很多部門既是集中采購的需求者、也是具體實施者、合同簽訂者、驗收者,集多重身份于一身。這種情況下,一方面,“采購與驗收、詢價與確定供應商”等采購控制制度難以落實到位;另一方面,由于程序繁雜,也在一定程度影響了集中采購的經濟性和效率性。

    三、進一步加強縣支行班子建設的建議

    (一)應更加注重縣支行班子履職績效的審計和考量

    一是建立適合支行的特色內審指標體系。結合支行貨幣政策執行效果、金融管理和服務效率以及所承擔的重點工作和階段性任務,制定科學合理、動態調整、符合實際、反映實績的內審指標體系,提高績效審計的針對性和有效性。

    二是加強班子經濟責任和管理績效審計。經濟責任審計重點關注預算執行和財務收支的真實和合規情況,管理責任審計重點關注監督檢查的全面有效情況。

    三是加快內審轉型。審計應更多地關注支行班子履職能力“強不強”和效果的“好不好” 問題,促進縣支行“有為”、“有為”,為支行改革發展贏得更大的空間。

    (二)應更加注重縣支行班子的合理搭配

    一是選好班長。充分利用“上掛下派”政策,把更多地政治堅定、作風優良、有真才實學、工作能力強的領導干部派到支行去,促進提高支行班子引領工作開展的能力。

    二是合理搭配班子結構。充分考慮支行工作特色和人員專業特長,合理搭配支行班子成員的知識結構、性格結構,形成人盡其才、才盡其用的生動局面。

    三是推動支行班子提高對各項制度規定的把握水平。進一步改進和加強支行領導干部履職能力測試工作,促使其更加了解和熟悉支行各項業務運行規定,提高專業人才的綜合利用水平。

    (三)應更加注重內審成果在縣支行班子建設中的運用

    一是把內審成果作為選拔任用和日常考核支行領導干部的重要依據,促進支行班子明確工作重點和努力方向。

    二是把內審成果作為加強對領導干部教育的重點內容。善于從內審成果中發現傾向性、苗頭性問題,總結出帶普遍性、規律性的東西,運用到干部教育管理中去,增強教育的針對性和現實性。

    三是把內審成果作為領導決策和制度變革的重要依據。內審部門應加大督導業務部門修訂完善制度的力度,促進制度建設更加符合實際。

    (四)應更加注重對縣支行班子發展的制度性安排

    一是高配支行班子職級待遇。按照組織原則和任用干部的要求,對部分任職時間長、工作業績突出、群眾威信高的縣支行行長,擴大高配副處級的范圍。

    二是支行班子調整注重內部挖潛。把更多支行優秀人才充實到支行班子,探索更加符合支行的非領導職務選拔任用機制,進一步打通支行員工成長進步的通道。

    第9篇:監督合規員履職報告范文

    一、進一步健全完善安全生產責任機制

    (一)強化落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企業主要負責人、實際控制人是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必須嚴格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制度和技術標準,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責任制,完善安全生產條件,確保安全生產。

    (二)強化各級政府安全生產責任制。全面落實安全生產“一崗雙責”制度,切實履行屬地管理原則,嚴格落實各鄉(鎮、街道)行政首長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責任;全面落實政府有關部門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監管職責;健全完善安全生產履職報告、約談和點評等制度。

    (三)健全完善安全生產預警通報制度

    1.預警通報制度。是指縣政府安委會為有效遏制生產安全責任事故的發生,對達到預警通報情形之一的各鄉(鎮、街道)、縣直有關部門及時發出預警通報,督促其認真分析安全生產形勢,有針對性地查找工作中的薄弱環節,吸取事故教訓,采取有效措施,切實扭轉安全生產被動局面。

    2.預警通報情形。鄉(鎮、街道)、縣直有關部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啟動預警通報制度,預警通報由縣政府安委會辦公室直接審定實施。

    (1)轄區內發生道路交通事故一次死亡2人的,或監管領域內發生除道路交通外其它生產安全事故3—5人重傷的;

    (2)發生生產安全事故,雖未造成人員傷亡,但造成較大財產損失或社會負面影響較大的;

    (3)未貫徹落實上級有關安全生產重要工作部署,被市級以上督查組發現并通報的;

    (4)監管領域內生產經營單位存在重大安全隱患未及時掛牌督辦,或已掛牌督辦但未按要求落實整改的;

    (5)行政執法部門下達責令整改指令書,屢次未監督整改到位的;

    (6)縣安委會辦公室認為需要預警通報的其它情形。

    3.預警通報責任。生產安全事故預警通報納入鄉(鎮、街道)、縣直有關部門年終安全生產責任制考核范圍。凡受到安全生產預警通報的鄉(鎮、街道)、縣直有關部門必須認真制定整改措施,落實整改計劃,限期整改到位。整改期限到期后5日內,應由鄉(鎮、街道)或縣直有關部門主要負責人簽發向縣政府安辦書面報送整改措施落實情況。逾期未報、未改或限期內整改不到位的,縣政府安委會將對鄉(鎮、街道)、縣直部門分管領導進行約談。

    (四)健全完善事故查處掛牌督辦制度

    1.各類生產安全事故查處掛牌督辦工作按照上級關于各類生產安全事故查處掛牌督辦的文件規定執行,縣安委會辦公室承擔事故掛牌督辦事項的綜合工作。縣安委辦應根據上級事故查處掛牌督辦的要求,將工作責任分解下達到事故發生屬地單位和縣直有關單位,事故發生屬地單位和縣直有關單位要按照縣安委辦的要求,按時辦結有關督辦事項,并向縣安委辦反饋。

    2.掛牌督辦責任落實。承擔掛牌督辦具體事項的鄉(鎮、街道)、縣直有關部門對掛牌督辦事項工作不落實、責任追究不到位、無故拖延、敷衍塞責,由縣政府安委會通報批評,并取消當年安全生產評先評優資格。對在辦理掛牌督辦事項過程中弄虛作假、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相關人員責任,對責任單位和責任人評優評先列入安全生產否決對象。

    (五)完善安全生產約談制度

    1.約談制度。是指縣政府或縣政府安委會對未履行或未正確履行安全生產職責,未及時排除、治理較大以上安全隱患,未按時完成安全生產重要工作任務,生產安全事故多發的鄉(鎮、街道)、縣直有關部門主要負責人或分管負責人進行提醒、督促、警示、誡勉談話的制度。

    2.約談組織。成立縣安全生產約談領導小組,約談領導小組由縣政府縣長、分管安全生產的副縣長及縣監察局、安監局主要領導組成。約談對象由縣政府安委會發出約談通知,約談會由縣政府分管安全生產的副縣長主持。鄉(鎮、街道)、縣直有關部門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由縣政府縣長約談或委托分管安全生產的副縣長約談;鄉(鎮、街道)、縣直有關部門分管安全生產的領導由縣政府分管安全生產的副縣長或縣政府安委會辦公室負責人進行約談。

    3.約談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鄉(鎮、街道)、縣直有關部門由縣政府安委會啟動約談制度:

    (1)組織領導不力,未及時貫徹落實省、市、縣安全生產重大工作部署,未按時完成階段性安全生產重大專項工作任務的;

    (2)對所轄地區、所管行業存在非法違法生產經營建設行為打擊不力,情節嚴重的;

    (3)被上級部門預警通報或掛牌督辦的安全事故,逾期未報、未改或未按時限要求進行整改到位的;

    (4)發生1起死亡1人安全責任事故,影響社會穩定的;

    (5)隱瞞事故、事故查處不力或事故處理責任追究不落實的;

    (6)年度安全生產工作考核不達標,整改措施不到位的;

    (7)不認真對待、不依法依規及時組織調查處理有關安全生產方面的舉報,造成群眾集體上訪或嚴重影響社會穩定的;

    (8)其他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造成嚴重不良后果,縣政府認為有必要約談的。

    4.責任追究。被約談對象應準時參加約談,不得委托他人。對無故不參加約談或不認真落實約談要求的被約談單位和個人由縣政府安委會通報批評,取消當年安全生產評優評先資格。因約談事項未落實或落實不到位而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的,要按相關法律法規上限處理,依法依規追究被約談對象責任,并取消所在鄉(鎮、街道)或縣直有關部門當年評優評先安全生產資格。

    (六)健全完善安全生產履職報告制度

    1.履職報告對象:各鄉(鎮、街道)、縣直單列考核單位主要負責人。

    2.履職報告主要內容:

    (1)安全生產組織領導情況。主要包括宣傳貫徹執行國家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方針政策和上級安全生產重大工作部署與落實情況,研究制定實施安全生產規劃、政策和工作措施,健全完善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體制機制,加強安全監管執法機構隊伍建設等情況。

    (2)安全生產目標責任制落實情況。主要包括落實政府及部門安全生產“一崗雙責”制度,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目標責任體系,組織實施和落實安全生產年度控制目標責任情況,建立情況通報、事故查處、督查督辦、考核獎懲、責任追究等制度情況。

    (3)安全生產工作部署與落實情況。主要包括年度安全生產工作計劃的制定和實施情況,安全生產重大專項工作落實情況,安全監管執法、安全保障能力建設、安全標準化建設、安全生產專項整治、打非治違、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安全宣傳教育培訓和應急管理等工作任務完成情況。

    (4)安全生產工作存在的問題及下步打算。

    (5)其他需要報告的內容。

    3.履職報告有關要求:各鄉(鎮、街道)主要負責人、縣直單列考核單位主要負責人應在次年的1月6日前書面向縣人民政府報告上年度安全生產工作履職情況,并抄送縣政府安委會辦公室備案;逾期未書面報告的,按考評獎懲規定予以扣分;經督促仍未按時限書面報告的,取消當年安全生產評先評優資格。縣政府安委會將履職報告情況作為年度安全生產目標責任考評的重要內容。

    二、進一步健全完善安全生產激勵約束機制

    (一)完善安全生產“一票否決”制度

    1.“一票否決”情形。各鄉(鎮、街道)、縣直有關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實施安全生產“一票否決”,由縣安監局提出初步意見報縣政府安委會審核,縣政府批準后執行。

    (1)年度轄區內發生2起死亡1人的工礦商貿生產安全事故或發生3起死亡1人的道路交通事故(每月由縣交巡警大隊提供數據及初步意見報縣政府安委會核實后實施);

    (2)在工作中,對安全生產重大問題不及時協調解決,導致發生致人死亡生產安全事故或造成嚴重負面影響的;

    (3)瞞報、謊報人員死亡生產安全事故的;

    (4)縣政府認為需要一票否決的其它情形。

    2.“一票否決”責任。被安全生產“一票否決”的單位,取消當年各類表彰評選獎勵資格。

    (二)完善安全生產獎勵制度

    獎懲辦法。縣安委會辦公室組織成立綜合考評組,按鄉(鎮、街道)、縣直單列類部門、重點企業三個系列進行考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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