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誕生,需要你不斷地搜集資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編為你收集了豐富的藥品廣告法主題范文,僅供參考,歡迎閱讀并收藏。
【關鍵詞】 藥品廣告;法律規制;監管
藥品作為一種特殊商品,是用來治療、預防和診斷人的疾病的產品,關系到人民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藥品廣告是消費者獲取藥品信息的主要途徑之一,但其具有信息不對稱的特性,消費者處于信息弱勢地位,因此世界各國政府都對其予以規制。我國也不例外,對藥品廣告進行規制的法律主要有《廣告法》、《反不正當競爭法》、《藥品管理法》、《藥品廣告管理辦法》、《藥品廣告審查辦法》、《藥品廣告審查標準》等,其中規定處方藥只能在專業期刊上廣告,非處方藥可以在大眾媒體上廣告;藥品廣告必須事先獲得審批,獲得藥品廣告批準文號等等。盡管法律對藥品廣告給予了特別的重視,但是違法的藥品廣告依然屢禁不止。
1 違法廣告的表現形式
1.1 從違反藥品廣告監管方面看
違法廣告主要有未經審批擅自廣告、擅自篡改審批內容、違反禁令廣告。據統計,2005年9月至10月,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法通報批評并移送同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查處違法藥品廣告11198次,在這些違法藥品廣告中,未經審批擅自的為10345次,占違法廣告總數的92.4%;擅自篡改審批內容的有790次,占總數的7.1%;禁止廣告的63次,占總數的0.5%[1]。
1.2 從違法廣告的內容及形式看
違法廣告主要有如下表現:自我吹噓高治愈率、高有效率、安全無毒副作用;片面利用名人或患者形象做廣告;憑空杜撰獲得所謂國內外大獎,謊稱攻克國家或者國際醫學難題;法律禁止的治療腫瘤等7個方面的藥品廣告依然不斷;一些醫療機構打著專家坐診、專科門診、特色醫療等招牌,夸大宣傳,推銷所謂“特效”藥品;濫用廣播咨詢節目,以新聞報道、健康欄目、健康熱線等形式出現,內容卻涉及醫療機構名稱、藥品名稱、醫療器械及產銷商名稱,誤導病患者。
2 違法藥品廣告屢禁不止的原因分析
2.1 法律規范不完善
雖然關于藥品廣告的法律規范種類繁多,但是藥品廣告法律規范的內容仍然不完善。如《廣告法》中有關虛假廣告的規定過于簡單,既沒有明確的概念,又沒有具體的認定標準,實際操作難度大。對明顯虛假的廣告判定起來比較容易,而對那些打擦邊球和邊緣性廣告判定卻有一定的難度。例如有的廣告大部分內容是真實的,只是在某一個方面表述是虛假的,能否把整個廣告認定為虛假廣告,即達到何種程度才算虛假廣告,廣告法沒有在這方面做出規定,致使查處案件時難以定性,若定為部分虛假則難以計算廣告費用,最后以未到工商部門辦理手續擅自此類廣告作為一般違法廣告案件了結此案,影響了查處力度。
2.2 監管主體不統一
我國目前的藥品廣告監督體制中,藥品廣告的管理機關是工商部門,省級以上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藥品廣告批準文號的審批。《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六十二條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其批準的藥品廣告進行檢查,對于違反本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的廣告,應當向廣告監督管理機關通報并提出處理建議,廣告監督管理機關應當依法做出處理。”根據這條規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有責任對藥品廣告進行監督檢查,但卻無權直接處理,需由工商部門依法進行處理。因此醫藥廣告的審批和管理分屬兩個不同部門,部門之間缺乏協調監督機制,合力難以形成,也是導致違法藥品廣告屢禁不止的原因之一。
2.3 經濟利益的驅使
目前醫藥廣告主,無論是藥品的生產銷售商,還是藥品的使用單位——醫療機構,都是參與市場競爭的主體。在優勝劣汰的市場經濟體制下,面對激烈的競爭,那些小型醫藥企業和小型醫療機構在資金、人員和技術設備上自然處于劣勢,一方面他們研發能力低,輕研發重營銷,因此缺少高質量的產品和技術;另一方面他們為了搶占消費市場并獲取經濟利益,頻頻虛假醫藥廣告。
虛假醫藥廣告在媒體的泛濫,并非中國特有現象。經濟利益的驅使是造成這種現象的重要原因。老百姓對于藥品知識掌握甚少,不能夠憑借掌握的日常知識去判斷所有的藥品,因此,在廣告主,廣告者和受眾之間,其資源和權力結構顯然是一種不對稱的關系。如果缺少完善的管理和制約機制,這種不對稱性勢必影響大眾傳媒保持其理論層面上應有的社會公共性。廣告者——大眾傳媒需要經濟上對其進行輸氧輸血,這是有目共睹的事實,如果沒有廣告的支持,電視網和廣播網的節目不會成為免費的產品,而報紙也會相應貴上幾倍。但如果媒體過度依賴廣告收入,勢必會影響到傳媒的獨立性,甚至引發一系列的社會問題。媒介并不是不能判斷“可根治癌癥”、“一個月內增高5公分”等廣告的荒謬與虛假,只不過是為經濟利益的驅使,它們放棄了“把關者”應有的責任而為其大開綠燈,乃至于推波助瀾[2]。
2.4 對違法藥品廣告不同主體的處罰不合理,處罰力度不夠
《廣告法》第四十三條規定,未經廣告審查機關審查批準,廣告的,由廣告監管機關責令負有責任的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者停止,沒收廣告費用,并處廣告費用l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
筆者認為擅自藥品廣告主要是違背了行政管理秩序,對違法廣告人主要以行政責任處罰是適當的,但是,不能對各違法主體處以相同的處罰。行政處罰盡管不適用補償原則,但應當遵循過罰相當的原則,違法廣告主體不能因違法廣告獲得利益。擅自藥品廣告的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者從擅自廣告中的獲利是不同的,因此過錯程度也不同。廣告費是廣告經營者、廣告者的違法收入,是他們進行違法廣告行為的原動力,以此為標準對他們進行處罰是可以的。但對于廣告主,擅自的藥品廣告內容大多是虛假的或引人誤解的,因廣告給廣告主帶來的收入一般遠遠超過廣告費用,而與廣告費用也沒有直接的關系[3]。另外,根據《藥品管理法》,藥監部門對其也僅能處以“撤銷廣告批準文號”和“一年內不受理該品種的廣告審批申請”的處罰。這些處罰對于大部分違法廣告主來說“無關痛癢”,不能產生震懾作用。
3 發達國家藥品廣告法律規制經驗借鑒
3.1 美國
美國是當今世界上廣告業最發達的國家之一。它的廣告投入幾乎占世界廣告總投入的2/5。為了有效管理龐大的廣告業,美國首先完善全國性和地方各州的廣告立法。
3.1.1 按藥品的種類來劃分行政管理機構對藥品廣告的監管職能
非處方藥的廣告由FTC進行審批和監管,處方藥的廣告由FDA進行審批和監管,這樣既有利于FDA從專業角度對處方藥進行有效的監控,也可以避免同一藥品廣告由不同部門進行監管所帶來的弊端。1962年,美國國會通過了FDCA《聯邦食品、藥品、化妝品法案》的修正案,將處方藥廣告管理權從聯邦貿易委員會(FTC)移交給了FDA,要求處方藥廣告主在廣告首次后,將廣告促銷材料作為促銷藥品上市后監督的一部分提交給FDA,并在FDCA中作了一些簡要的規定,特別強調處方藥廣告應包括關于有效性、副作用、禁忌證等的簡要說明。
3.1.2 對違法藥品廣告的打擊力度大
虛假廣告是美國廣告監管的重點。美國聯邦貿易委員會規定,凡是“廣告的表述或由于未能透露相關信息而對理智的消費者造成錯誤印象的,同時這種錯誤印象又關系到其所宣傳的產品、服務的實質性特點,這類廣告均屬欺騙性廣告”。因此,無論是直接表述,還是暗示信息,廣告者都要負責。
另外,美國人的訴訟意識很強,如果有觀眾發現違規廣告,就會告知聯邦通訊委員會,通訊委員會則會出面調查此事。該委員會有權對違規嚴重的任何電視臺吊銷執照。聯邦貿易委員會也設立了專門的電話熱線和網站,接受消費者有關虛假藥品和醫療廣告等的投訴。一旦聯邦貿易委員會判定某一廣告為欺騙性廣告,可以要求廣告者馬上停播,并責令其更正的廣告。如果廣告者繼續播出違法廣告,將被處以高額罰款。同時,聯邦貿易委員會可以向聯邦地方法院提起訴訟,法院有權凍結廣告者的全部資產,以備將來對消費者進行賠償。如果罪名成立,廣告者將面臨經濟賠償,甚至牢獄之災[4]。因此,對違法藥品廣告的打擊力度大,其違法成本高于違法利益,維護了法律的嚴肅性和有效性。
3.2 德國
德國媒體發達,醫療水平先進,其社會醫療保險體制非常完善,因此,藥品廣告的效果并不明顯,這樣就從營銷渠道遏止了藥品的虛假廣告;德國通過立法對醫藥廣告加以嚴格規定,又從根源上摧毀了虛假藥品廣告的溫床。德國1994年修訂頒布的《醫療廣告法》對包括醫藥及醫療設備等在內的所有醫療范疇內的廣告進行了嚴格規定,其中藥品方面規定:處方藥只允許在專業藥店中出售,也只允許在醫生、藥店銷售員及醫學研究人員等相關的專業性雜志上做廣告。非處方藥的廣告投放稍微寬松一點,但是對其廣告描述有苛刻的限制。
法律還規定,所有醫藥廣告必須清楚注明藥品副作用及服用介紹等相關要素,并單獨注明“為預防用藥風險及副作用,請您仔細閱讀藥品說明書并向專業醫生詢問”。
如此嚴格的規定對于制藥商來說廣告不能直接獲取利益回報,還不如投資于新藥研發。這樣一來,虛假藥品廣告也就不會出現了。
3.3 法國
法國國家衛生制品安全局在藥品廣告管理方面對專業廣告和大眾廣告都有一系列的具體要求,甚至從字體到字跡都有明顯的要求和標準。如在對專業廣告的要求中,該局特別提到對組成某種藥物名稱的所有單詞必須采取統一標準處理,無論是字跡、字體,還是顏色都應該完全一樣,以避免為突出廣告效應而弱化藥物的其他特點。為防止公眾利益受到侵害,該局規定,尚未獲得上市批準的藥品不得先期進行廣告宣傳;為避免夸大藥效,不允許在藥品廣告中使用“特別安全”、“絕對可靠”、“效果最令人滿意”、“絕對廣泛使用”等吹噓藥品安全和療效的過激字樣;為避免出現不公平競爭,不能在廣告中出現“第一”、“最好”等絕對字樣。此外,任何藥品在投放市場1年后,不能再繼續標榜為“新藥”。由此可以看出,對專業廣告的形式進行規范,也是很有必要的[5]。
4 建議
借鑒國外藥品廣告法律規制的相關經驗,結合目前我國藥品廣告中存在的問題,筆者從法律規制的角度提出以下建議供參考:
4.1 堅持藥品廣告強制審查制度
藥品具有特殊屬性。一方面,藥品可以預防疾病,健康身體,但另一方面,如果藥品使用不當,也會危害使用者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對于廣大消費者來說,他們沒有能力評價藥品的質量與療效,也無法識別藥品的真偽。而藥品廣告作為一種傳播藥品信息的重要媒介,由于藥品的特殊性和消費者對藥品的無知性,目前我國的市場競爭機制仍不成熟,消費者運用法律保護自身利益的意識仍有待提高,這就要求政府對藥品廣告實施強制審查制度,通過專業技術人員運用專業知識對藥品廣告進行審核,防止虛假廣告進入市場,危害消費者健康。
4.2 廣告監督主體多元化和有機化
借鑒美國的相關經驗,從藥品的安全性角度出發,將處方藥廣告和非處方藥廣告劃歸不同監管主體進行監管,使同一類藥品廣告的審查、日常監管、處罰成為一個有機整體。
處方藥與非處方藥廣告的監管所需要的藥品專業知識的程度是不一樣的,從我國的情況出發,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匯聚了大量藥品監管的專業人才,對于需要藥品專業知識程度高的處方藥品廣告監管來說,將處方藥的監管職能交由藥品監管管理部門是合適的。而將非處方藥的審查交由工商部門,使其審查、日常監管、處罰成為一個有機整體,可以提高廣告監管工作的效率,也可以加大對于違法藥品廣告的處罰力度。
4.3 從內容和形式上規范藥品廣告
應將藥品廣告與普通的商品廣告區別對待,單獨立法對藥品廣告進行特別規制,從內容和形式上對藥品廣告做出具體規定。例如借鑒法國的經驗,對藥品廣告的用語進行限制,如藥品廣告中是否有絕對言詞,是否有誤導受眾的可能等,避免為突出廣告效應而弱化藥物的其他特點;對專家、名人、醫生、醫院做廣告及對兒童做廣告做出具體規定。
從保護消費者的利益出發,應借鑒德國的經驗,所有藥品廣告必須清楚注明藥品副作用及服用介紹等相關要素,并單獨注明“為預防用藥風險及副作用,請您仔細閱讀藥品說明書并向專業醫生詢問”。
4.4 引入信用體系,建立企業信用檔案
虛假廣告的是誠信缺失的表現,因此,治理虛假廣告,引入信用體系,值得探索。2004年9月30日,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印發了《藥品安全信用分類管理暫行規定》,為藥品安全信用體系的完善奠定了法律依據。建立藥品企業信用檔案,進行信用等級評價,根據信用等級進行監管,激勵守信和懲戒失信,定期和不定期地向社會公布,創造鼓勵誠信,打擊失信的氛圍。同時向廣大消費者宣傳如何防范虛假廣告,鼓勵大眾積極參與到信用監管與評價中來,共同打擊虛假廣告的廣告主和者。
4.5 建立更為嚴格的懲罰制度和實施更嚴厲的懲罰措施,明確各廣告主體的責任
亂世必苛以嚴法。在歐美,許多國家將虛假的廣告列為違法犯罪行為,輕則罰款,重則判刑。即使是一次罰款,也能讓眾多作假者破產,也能使他們身敗名裂,也能使虛假廣告的制作商被清除出廣告行業。在目前虛假藥品廣告泛濫的嚴峻形勢下,我國應該借鑒國際上許多有效的做法,針對違法虛假藥品廣告制作企業和單位,建立更為嚴格的懲罰制度和實施更為嚴厲的懲罰措施,使它們的“違法成本”遠遠大于所獲得的非法收益。
發生藥品廣告違法行為要追究相關行為者的責任,特別是要加大對廣告者(媒體)的責任,將停業整頓、吊銷營業的行政責任也適用于廣告者。除行政處罰以外,還應明確違法藥品廣告行為的民事責任,由廣告主承擔患者由于服用該藥品而造成的損失,從實體和程序上加大對消費者的保護力度,嚴懲廣告主,從而維護法律的有效性和尊嚴。在懲罰主體上,除了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者外,還應該將廣告表演者列入廣告行為主體范圍。
【參考文獻】
[1]關于印發2005年第五期違法藥品廣告公告匯總的通知[Z].國食藥監市[2005]627號.
[2]公文卿. 虛假醫藥廣告及法律規制[J].淮陰師范學院學報,2004,28:486.
[3]王靜波.藥品廣告審查合理性與法律保證的探討[J].中國藥師,2005,9(6):564.
[4]陳曉東,汪宏智. 從歐美經驗看中國虛假藥品廣告的治理[J].南京財經大學學報,2005(1):82.
[關鍵詞]發達國家;藥品廣告;監管
[中圖分類號]F203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5-6432(2013)34-0111-02
近年來,各種違法藥品廣告頻頻遭到曝光,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不斷對藥品廣告違法案件進行公告[1],如下圖所示。
從統計數據中不難看出,違法藥品廣告呈增長趨勢,可見我國藥品廣告監管還不完善。本文通過介紹一些發達國家的藥品廣告監管模式,借鑒其經驗,以期為我國藥品廣告監管提供一定參考。
1 國外藥品廣告的監管模式
1.1 機構設置及法律法規
美國藥品廣告監管主要由聯邦貿易委員會(FTC)和美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FDA)共同負責,FDA下設藥品市場、廣告與聯絡處(DDMAC),對執法隊伍建設、審查及問責等方面進行專門監管。在法律法規方面,美國先后制定了:《聯邦食品藥品和化妝品法》、《FDA現代化法案》、多版DTC指南等。
德國于1994年頒布《醫療廣告法》,對所屬醫療范疇內的廣告都有嚴格規定,所有醫藥廣告必須清楚介紹使用風險,加之健全的醫療保險機制,有效杜絕了違法藥品廣告的產生。
澳大利亞的審批及監管職權統一由治療產品監督管理局(TGA)執行,TGA下屬的治療產品廣告標準委員會(TGACC)和自我藥療行業協會(ASMI)負責具體審批工作,在政府、綜合監管委員會和行業協會三重保障下,使藥品廣告從審批、到投訴都落實到專業部門,大大提高監管成效。在藥品廣告管理的實踐過程中,先后制定了《治療產品法1989》、《治療產品條例》等法律條例。
英國是世界上第一個通過法律來監管廣告的國家,1962年設立的廣告標準局(ASA)統一對廣告公司、媒體、廣告主的行為進行規范。1986年頒布的《醫藥條例》,規定廣告藥品必須與醫藥委員會頒發的許可證相符合。
1.2 行業自律和投訴機制
一些發達國家在進行藥品廣告監管的實踐中,相繼建立了比較完善的行業自律體系。如美國建立了由廣告公司、廣告媒體和廣告主組成的完備的行業自律體系。廣告公司和廣告媒體對廣告主所提交藥品資料都有相應的審查機構和制度,以確保廣告主信息的準確性,廣告主主要由同領域行業自律組織進行規范。同時各領域間存在競爭的企業可以互相監督,針對違法案件進行舉報或者提訟。另外美國還有很多行業自律機構,如美國消費者健康產品協會[2]。
1.3 藥品廣告內容要求
藥品的療效和使用風險并存,因此,國外要求藥品廣告傳遞的信息要求嚴格。如法國FHPSA規定藥品廣告中絕對不能出現“第一”、“最好”等暗示不公平競爭的字樣,禁止使用“特別安全”、“絕對可靠”等夸大藥品安全和療效的字樣,對字體字跡都有明顯的標準要求[3]。在澳大利亞非處方藥廣告中,規定可以由醫生對該產品進行介紹推廣,但是必須標明該醫生的具體信息及廣告收取的費用。
1.4 分類管理
在監管方式上,多數西方國家對藥品廣告實施分類管理。在美國,FDA主要負責藥品標簽說明和處方藥廣告監管,FTC主要負責除處方藥廣告外的所有廣告監管,其中處方藥廣告監管主要由DDMAC負責,FTC還設有專門的OTC藥品廣告投訴熱線和網站。法國藥品廣告分為專業廣告和大眾廣告,對大眾廣告采取前評價,有FHPSA的簽證才能廣告;對專業廣告進行后評價,按照產品特征摘要(SPC)的要求,規定對組成某種藥品名稱的所有字體、單詞必須采取統一標準。
1.5 處罰力度
違法藥品廣告頻發,不得不說是懲罰力度不到位,加大處罰力度才能有效杜絕違法藥品廣告的發生。如美國對違法藥品廣告所處罰金數額會遠遠大于其違法所得收益,這種懲罰性賠償附帶連帶責任,有效遏制了違法廣告的苗頭。
2 對我國藥品廣告監管的啟示
在藥品廣告監管方面,發達國家有其獨特的監管模式,從監管機構設置到法律法規制定,從藥品生產、流通到使用環節,從藥品研發上市到投訴環節,都有較為嚴密的監管體制。因此,對我國的主要啟示如下:
2.1 完善藥品廣告的法律法規
隨著我國醫藥行業引入市場競爭機制,已有的《廣告法》逐漸暴露出缺陷。因此,有必要細化《廣告法》,可以出臺一部專門的醫藥廣告法,嚴格規范藥品廣告的內容和形式,如:明確廣告字體、字跡、顏色等的標準;明確標注藥品使用風險、監督舉報電話等信息;明確規定不允許專家、明星等公眾人物參與藥品廣告宣傳。
2.2 改革藥品廣告的監管體制
我國藥品廣告審查機構是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SFDA),而管理機構是工商行政管理局,這種權責分離的體制,加之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人員缺乏藥品廣告專業知識,大大降低了管理效率和質量,要使藥品廣告得到實質性、根本性的監管,就必須改革現行的藥品廣告管理體制,將藥品廣告的監督處罰權統一交給SFDA負責[4]。因此,可以考慮:①建立一個獨立的廣告審查機構;②建立嚴格的、可操作的違法廣告懲罰機制;③加強藥品廣告監管執法隊伍建設,實行責任制。
2.3 加快發展藥品行業自律體系
藥品廣告從審批到投訴較其他廣告的要求高、難度大,單獨依靠政府監管顯得很吃力,鼓勵行業自律迫在眉睫,可以建立廣告行業自律組織,如可成立專門的藥品廣告監管協會,對違法藥品廣告進行監督投訴等。媒體可以拒絕誤導消費的違法藥品廣告,也可避免廣告公司間的惡性競爭和攀比,將政府監管和行業自律相結合,可以保障藥品廣告有序健康發展。
2.4 充分發揮消費者的社會輿論監管作用
消費者由于缺乏醫藥專業知識、法律知識,加之維權意識淡薄,對違法藥品廣告的甄別能力很差。因此,應加大對消費者藥品專業知識、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建立消費者舉報投訴機制,如設立專門的投訴熱線和網站,組織開展群眾打假活動,建立完備的舉報獎勵制度,從而營造一個全民參與監管的運作體系。
3 結 論
現階段我國藥品廣告監管仍存在很大問題,通過學習國外先進的監管經驗,再結合我國具體實際,建立起以行業自律為主,社會輿論和政府監管為輔的藥品廣告監管體系,才能合理凈化藥品廣告大環境。
參考文獻:
[1]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違法廣告公告[EB/OL].http///.
[2]李延敏,陳蕾,等.美國藥品廣告監管模式對我國的啟示[J].中國藥業,2011,20(14):3-4.
新余整治七種違法食品藥品廣告
10月至11月,江西省新余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在轄區內對下列七種違法食品藥品廣告進行集中整治,即:擅自篡改廣告審批內容的虛假宣傳;未經審批擅自的藥品、保健品廣告;以專家、學者、醫師、患者的形象作證明,夸大藥品功能主治;篡改或使用過期廣告批準文號;以“講座”、“求醫問藥”等形式違規廣告;以“藥到病除”、“安全無副作用”、“無效退款”、“保險公司保險”等絕對化的語言夸大療效;處方藥在大眾媒體廣告。
集中整治過程中,該局將依法采取具體措施加強對媒體的藥品、保健品進行監測:一是加太對違法廣告的藥品、保健品的抽檢力度;二是在查清違法事實的基礎上,將違法藥品廣告及時移送工商部門處理;三是對轄區內的藥品,保健品廣告實行登記備案制度;四是建立黑名單制度,并通過網站予以曝光;五是對有違法藥品、保健品廣告行為又屢教不改的涉藥單位,將在媒體進行公開曝光,并加強對其日常監管的頻度和力度,以確保整治行動取得實效,使公眾反映強烈的違法藥品、保健品廣告得到有效治理。
漳州食藥監局多措并舉
為有效規范藥品廣告管理秩序,保障群眾用藥安全,2009年以來,福建省漳州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采取有效措施,進一步加強對違法藥品廣告治理工作,取得初步成效。
第一,加強宣傳教育。利用會議、培訓等形式,教育藥品經營者樹立誠信意識,規范藥品廣告行為,要求自覺取消違法藥品廣告行為。第二。提高公眾防范意識。通過法規進社區、進農村等形式宣傳合理用藥知識,引導公眾正確認識違法藥品廣告的危害,教育公眾不輕信、不傳播虛假藥品廣告。第三,加大監測力度。指定專門人員每天收看電視、報刊等媒體廣告節目,對各藥品經營企業經常進行巡查,重點整治違法藥品廣告,對危害人體健康的違法廣告藥品進行及時查處。第四,開展跟蹤檢查。針對電視播放、報刊、發放傳單等形式的非法廣告進行針對性跟蹤檢查,加強對藥品經營企業藥品廣告的抽驗力度,依法嚴肅處理經銷違法廣告藥品的單位和個人。
烏海工商局動態監管醫療廣告市場
烏海市對醫療廣告市場的動態監管舉措包括:一,把醫療廣告的醫療機構作為整治重點,對屢次虛假廣告的醫療機構責令其依法停止廣告。現已對1戶廣告媒體、3戶廣告者予以警示。二,要求廣告經營者健全和落實廣告管理制度,依法經營,自覺遵守法律、法規規定,拒絕設計、制作和虛假違法醫療廣告。分別對2戶設計者、4戶制作者和1戶虛假違法醫療廣告的廣告經營者依法進行了查處。三,強化廣告環節的監管。督促媒體健全廣告審查制度,落實廣告媒介單位違法廣告責任追究制,對違法醫療廣告問題嚴重的2戶廣告媒介單位限制其廣告資格。并責令其停業整頓。加強利用廣播、電視健康專題欄目醫療廣告內容的監管,對含有廣告內容的此類欄目,要求明示“本欄目含有廣告內容”的忠告語。南京對藥品廣告實施24小時監測
江蘇省南京市對藥品廣告監測工作又出新舉措,南京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廣告監測系統于10月23日正式運行,可實現對市屬電視臺、廣播電臺等媒體的藥品、保健食品廣告24小時全天時、全頻道監測。
通過事先制作的廣告模板,該系統能自動識別違法藥品、保健食品廣告,并根據廣告時段、內容和頻道,對已采集的數據進行查詢和分析,有效彌補過去人工監測覆蓋面有限、效率不高等缺陷,并在固定和提取違法證據、及時發現和查處違法藥品廣告方面發揮重要作用。
2009年初至今,南京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共監測到藥品、醫療器械及保健食品違法廣告170余條,5個廣告藥品被采取暫停銷售行政強制措施。而24小時廣告監測系統的正式運行將大大增強南京對違法廣告的監測能力。
益陽食藥監局整治違法藥械廣告
湖南省益陽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采取“三同步”監管措施,在整治違法藥品、醫療器械廣告方面取得積極成效,目前全市藥品廣告行為得到規范,違法違規藥械廣告得到有效遏制,群眾合理用藥意識明顯增強。其主要做法是:
第一,做到監測與移送同步。市、縣兩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加大對藥品廣告的監測力度,實施網絡化管理,劃分區域責成專人對轄區內的電視、廣播節目中的廣告進行全天候監察,一旦發現違法違規的藥品廣告立即移送工商部門查處,并上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向社會公告。2009年以來,累計檢查發現違法藥械廣告14件,按照省局部署對違法藥品廣告采取行政強制措施7批次,在確定范圍內全部下架停止銷售。
第二,做到監管和宣傳同步。積極與市廣播電視局和工商部門進行溝通,敦促媒體對不符合規定的藥品廣告進行修改或停播,與相關部門聯手,開展違法藥品廣告治理工作。同時積極開展《藥品廣告審查辦法》和《藥品廣告標準》的宣傳,通過制作電視節目、散發傳單、制作專欄等方式教育群眾識別違法藥品廣告,增強公眾安全合理用藥意識。
第三,做到監管與專項整治同步。在全市范圍內查處以公眾人物、專家名義作療效證明的違法藥品廣告,維護藥品廣告秩序,共查處3起違法藥品廣告,并及時移交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同時函告電視臺要求停播違法藥品廣告。
云南懲治89家醫療機構違規廣告
據云南省衛生監督局統計,9月底前全省共檢查了218家醫療廣告的醫療機構,其中違規醫療廣告的醫療機構91家,查處89家,其中,下達衛生監督意見書31家,警告46家,撤銷《醫療廣告審查證明》7家,罰款3家,吊銷科目2家。
為維護正常的醫療衛生秩序,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據《衛生部辦公廳關于加強違法醫療廣告查處工作的通知》要求,衛生監督部門在年初制定并下發了《2009年醫療服務市場專項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各州市進一步加強醫療機構醫療廣告的規范化管理。經過一段時間的清理整頓,順利完成了預定的工作任務。
1.廣西邦琪藥業集團有限公司生產的藥品“桂龍藥膏”。廣告宣稱“通過內外雙修,手腳疼痛癥狀消失,胃腸功能恢復,血壓恢復平穩”等。
2.大理白族自治州中藥制藥有限公司生產的藥品“糊藥”。廣告宣稱“激活黏膜的自我修復能力,從此告別老胃病、老腸炎”等。
3.金哈達藥業有限公司生產的藥品“十味乳香丸”。廣告宣稱“其藥力是普通藥材的30倍,清理99%的骨痹毒素,全面消除關節炎癥”等。
4.河南洛陽遠洋制藥有限公司生產的藥品“力補金秋膠囊”。廣告宣稱“腰膝酸軟選擇它,滋補腎陽依賴它,生活沒有激情需要它”等。
5.通化嘉豐藥業股份有限公司生產的藥品“男寶膠囊”。該藥品為處方藥,禁止在大眾媒介廣告。廣告宣稱“一排二清三修復,最后將男性疾病徹底根治”等。
6.鄭州寸草心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產的醫療器械“遠紅外關節痛消貼、遠紅外腰椎痛消貼(廣告中標示名稱:仙草骨疼貼、仙草活骨膏)”。廣告宣稱“一個月軟骨逐漸修復,滑膜恢復正常;根本無需吃藥打針做手術,輕輕松松治好多年老骨病”等。
7.安徽九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產的醫療器械“遠紅外頸腰關節鎮痛貼(廣告中標示名稱:千年活骨膏3號)”。廣告宣稱“適用于久治不愈、臥床不起,對治療失去信心的人,2~3個療程清死骨生新骨”等。
8.合肥潤德醫藥科技有限公司生產的醫療器械“清涼膜膏”。廣告宣稱“無論輕、中、重度靜脈曲張,脈管炎,老爛腿均可使用,無需手術,有效果”等。
【關鍵詞】 都市報紙;廣告業務;存在問題;監管模式;改革
隨著改革開放的推進,廣告業的發展速度可謂一日千里,報紙廣告業蓬勃發展起來。然而,報業廣告市場秩序尚未有效建立,低端廣告,違法廣告屢見不鮮,報紙廣告亂象不容樂觀。由此,本文著重探討都市報紙廣告監管模式改革問題。
一、都市報紙廣告存在的問題
通過對西安地區三家報紙近期廣告情況的調查,可以得出如下結論:
1、低端廣告多,廣告版面零碎
目前,這三家報紙廣告中,醫療服務、藥品、旅游服務、信息及招生招聘等廣告占重要部分,且大部分都是干條式低端廣告,廣告造價相對低廉,而且常常是數百個廣告密密麻麻地擠在1/2版或1版里,即使是想得到消費信息的人恐怕也難看清如此混亂的廣告。
2、藥品廣告仍然是違法、違規的重災區
通過對報紙廣告的檢測,我們可以發現藥品廣告的確占到廣告總數的很大一部分,并且成為違法、違規廣告出現的多發地帶。在一個月內,A報其中藥品違法廣告就占到了117條、10.71版,占藥品廣告總版面的39.26%;B報的中藥品違法廣告就有140條、7.98版,占藥品總版面的68.73%;C報的藥品違法廣告有74條、3.52版,占藥品廣告總版面的52.77%。由這些數據可見,目前的藥品廣告大多都是不規范的,甚至是違法的。
目前,藥品廣告最容易出現的幾種違法現象:一是含有不科學表示功能的斷言和保證的廣告,如B報上的一則“何氏狐臭凈一瓶搞定”的廣告中出現了“一次見效,五天用一次,一瓶用完徹底除根”的斷言和保證。二是有的藥品廣告無藥品生產批準文號或廣告審批文號,如C報上的一則“中醫藥治療‘銀屑病’不再復發”的廣告,廣告里提到了清膚敗毒丸這種藥,卻沒有提到此藥的審批文號。三是有些藥品廣告以新聞報道形式,如C報的一則“白領麗人遭遇網戀陷阱”的廣告,實際是在為婦科藥品“藍馨”做廣告。四是有些藥品廣告則打著專家或病患的名義為藥品做廣告,例如,副標題則是“記中國中醫醫學研究皮膚病專家李軍輝教授”。
二、都市報業廣告違法違規現象的原因分析
1、管理體制存在弊端,對廣告市場的監督檢查和執法存在盲點
就藥品廣告而言,它歸屬兩個部門管理,依據《藥品管理法》,藥品監督部門負責廣告審批;依據《廣告法》和《藥品管理法》,縣級以上工商管理部門負責違法廣告的監督查處,即處罰權在各級工商行政管理局。盡管藥監部門對藥品廣告實行了嚴格的審查備案制度,同時還在審查后實行檢測和公告制度,但這種審批和監管職能的分離,很容易導致工作銜接及配合上出現疏漏,這種管理格局的割裂所造成的信息溝通、銜接方面的障礙,很容易被不法分子鉆空子,給不法分子可趁之機。
2、藥品廣告的審查環節欠完善
根據目前的管理規定,藥品廣告只要經過省級藥監部門審查并發給廣告批準文號,廣告主就可以在全省范圍內的相應媒體上(異地廣告須經廣告地省級藥監部門備案),不需到地市、縣藥監部門履行任何手續。這些規定雖然減少了審批環節,提高了工作效率。但也產生了不少漏洞,一些廣告主利用廣告者對藥品管理規定的不成熟及專業知識缺乏的弱點,擅自篡改廣告審批內容甚至未經審批的藥品廣告,導致違法藥品廣告的不斷出現。
3、法律法規不完備
立法的懲罰度低。立法的懲罰度足夠高,可能支付的法定成本足夠高,使違法收入低于違法支出成本時,即違法的收入小于零時,違法者才會望而卻步。但是目前法律的懲罰度太低,根據《廣告法》第37條規定,利用廣告對商品或者服務作虛假宣傳的,由廣告監督管理機關責令廣告主停止、并以等額廣告費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對負有責任的廣告經營者、廣告者沒收廣告費用,并處廣告費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依法停止其廣告業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顯然懲罰力度不夠。
三、我國報紙廣告監管模式的改革措施
1、建立健全廣告監管的法律法規
第一,修改廣告法。如果要從根本上杜絕違法廣告泛濫的現象,必須堅固廣告監管的法律基礎,《廣告法》的修訂已經迫在眉睫。我們認為,《廣告法》應該增補的內容有:建立對行政機關監管的監督機制,如果行政機關對廣告監管有消極行政行為,要對行政機關給予一定的處罰;加強行業自律,建立廣告者信用評級制度并建立誠信檔案,方便公眾查詢;賦予廣告受眾對違法廣告的更多監督、檢舉權,并建立一套保障廣告受眾監督、檢舉廣告的程序機制;將承擔責任的主體范圍由“虛假”變更為“違法”;對廣告內容表述予以嚴格的規定。
第二,制定《藥品廣告法》。藥品醫療類廣告始終是杜絕違法廣告首先要解決的頭等難題。因此制定一部《藥品廣告法》監督藥品廣告提供統一詳盡的法律依據是必要的。我國現行的規范藥品廣告的法律法規有《廣告法》、《藥品管理法》、《藥品廣告管理辦法》、《藥品廣告審查辦法》,《藥品廣告審查標準》,這些種類繁多的法規雖然存在著重復和矛盾沖突,但是可以以這些法律法規為基礎,制定《藥品廣告法》。在《藥品廣告法》中,應該使審批和監管職能合二為一,防止工作銜接及配合上的疏漏。另外,改變現有醫藥廣告管理中的政出多門,多頭管理和無人管理,無人負責的混亂局面。于此同時,還要建立違法藥品廣告的法律責任,包括行政責任、民事責任和刑事責任。
2、加強行政機關的監管
第一,調整廣告管理監管職責范圍,擴大工商所廣告監管職權。各級的工商管理部門是廣告監管的主要部門,因此要適當調整各級廣告監管機構的職責和分工,加強廣告執法第一線力量,充分發揮基層工商所對違法廣告的監督執法作用,本著高效、分工明確、職能到位的精神。國家工商總局要承擔制定全國廣告監管的政策、法規,協調指導各地廣告監管工作等宏觀管理事務。省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擔負本地域的宏觀管理職能,制定貫徹落實國家廣告管理法規的具體操作規程以及對層次較高、規模較大的廣告經營單位的登記管理事務。市縣級工商管理機關的工作重點主要是監管廣告主體的經營行為,查處虛假違法廣告。
第二,建立行政指導機制。行政指導作為一種靈活有效的行政方式,越來越成為對傳統依法行政的一種補充。在廣告市場迅速發展,廣告存在“法律空白”的情況下,通過及時靈活的行政指導彌補法律法規的不足。一是現行法律沒有明確規定禁止的;二是現行法律法規不明確的,如近年在一些地方的“托管造林”廣告,是否構成“非法集資”,投資權益如何保障,法律規定不明確,政策性也很強,建議其廣告慎重;三是廣告涉及敏感問題,可能引發不良后果的,應建議其慎重。
第三,由工商管理機關協同市委宣傳部設立專門的電話熱線和網站,接受消費者有關違法廣告的投訴。組織大規模的網上打假,讓消費者尋找并揭穿各種違法廣告,以此對付媒體報紙上泛濫的違法廣告。一旦判定某一廣告為欺騙性廣告,可以要求廣告者馬上停播,并責令其更正廣告。如果廣告者繼續刊登廣告,可以處以罰款,同時還可以向法院提訟,法院有權凍結廣告者的資產,以備將來對消費者進行賠償。
3、培養廣告行業自律意識
廣告行業自律是廣告業成員自行制定的約束本行業廣告活動的協議和規則。建立廣告行業組織,制定廣告行業自律范圍是我國廣告行業自律的主要內容。廣告行業組織是社團組織,自律的方式和方法是建立自律規則,調整的范圍僅限于自愿加入行業組織的廣告業成員。它可以利用行業規范和社會輿論來制裁違約者。廣告行業自律采用的有效方式是廣告信用監管體系。
總之,杜絕違法廣告,建立廣告業市場良好的秩序,對我們來說還有很長的路要走,但是,只要我們找出病因,積極改進監管模式,建立有效的報業廣告市場秩序必定指日可待。
【參考文獻】
[1] [美]貝克爾.“人類行為的經濟學分析”.三聯書店出版社,1993.
[2] [美]波斯納.“法律的經濟學分析”.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1997.
[3] 李維峰,陶虎.“虛假廣告的經濟學分析”.山東經濟,2006.5.
【作者簡介】
一、指導思想
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學發展觀為指導,以《廣告法》、《廣告管理條例》、《藥品管理法》、《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和《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為依據,以確保人民群眾用藥安全,落實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為目的,針對我縣當前藥品廣告活動中存在的虛假違法、欺詐和誤導消費者等突出問題,聯合有關部門,明確職責,協調配合,集中開展虛假藥品廣告專項整治行動。
二、整治工作目標
建立新聞媒體虛假違法廣告責任追究制和行業自律機制;加大對藥品、醫療器械廣告的監測力度和對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者等廣告活動主體的監管力度;建立違法廣告公布制度和廣告活動主體市場退出機制。通過嚴格監管廣告經營活動,嚴厲打擊利用藥品廣告虛假和誤導消費者的行為,規范藥品廣告市場秩序,維護人民群眾合法權益,促進我縣社會與經濟和諧健康發展。
三、整治工作重點
針對我縣實際,此次藥品廣告整治的重點對象是醫療機構和大眾傳播媒介單位;整治的廣告形式重點是媒體廣告、聲訊廣告和戶外廣告;整治的廣告內容重點是以下五類:
_、以新聞報道形式的藥品廣告。一是在藥品廣告版面不標明“廣告”標記,而使用“專版”、“專題”、“企業形象”等非廣告標記;二是以通訊、評論、消息、人物專訪、專家訪談、紀實報道、報告文學、專家咨詢、科普宣傳等形式藥品廣告;三是在新聞報道中標明藥品生產、經銷企業、事業單位的詳細地址、郵編、電話、電子信箱等聯系方式方法變相宣傳藥品的廣告。
_、以消費者、患者、專家的名義和形象作證明的藥品廣告。尤其是社會公眾人物在藥品(含醫療器械)廣告中以消費者、患者、專家的身份,向受眾推薦商品服務或者介紹商品服務的優點、特點、性能、效果等的藥品廣告。
_、夸大功能、保證療效的藥品廣告。主要是在廣告中對藥品的適應癥或者功能主治、治療效果進行夸大宣傳或者做出承諾或者在廣告中保證或者變相保證治愈各種疑難疾病;廣告中含有藥品說明書以外的學術理論、觀點,大眾媒介處方藥廣告等。
_、以“講座”、“尋醫問藥”等形式的藥品廣告。
_、通過資訊服務類和電視購物類節目的藥品廣告。
四、整治措施
_、對虛假藥品廣告行為進行綜合整治:
(_)藥品廣告只允許做品牌形象廣告。
(_)藥品廣告一律實行樣件審批。
(_)所有藥品廣告強制規定標注“提醒消費者注意廣告的公信度”的醒目字樣。
(_)對違法廣告費用的計算在難以收集正式的合同發票、取證困難或廣告費用明顯不能反映實際情況下,一律按照廣告者、廣告經營者在物價和工商部門備案的《廣告服務收費價目表》的標準執行,處罰幅度從嚴從重掌握。
(_)強化廣告法律法規培訓。凡因虛假藥品廣告,性質惡劣的媒體、廣告經營單位、業主單位的負責人、廣告審查員,要參加廣告法律法規的集中學習培訓。
_、加大查處力度
(_)查處一批典型虛假違法廣告案件,對社會影響惡劣、情節嚴重的虛假違法廣告案件,要發現一起,查處一起。要追根溯源,對違法的廣告者、廣告經營者、廣告主一查到底;對符合追訴標準,涉嫌虛假廣告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在專項整治期間,公然頂風作案、屢犯不改的,要加大處罰力度,從嚴處理。
(_)曝光一批典型虛假違法廣告。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將查處的典型虛假違法廣告案例定期在工商紅盾信息網和省、市主要媒體的相關欄目上進行曝光、點評、警示等。
(_)撤銷一批廣告審批文號和證明文件。對不按照廣告審查機關審批的樣件、屢犯不改的廣告主,除依法查處外,應及時提請撤銷其廣告審批文號和證明文件。
(_)吊銷一批違法性質嚴重的廣告主、廣告公司營業資格。對利用虛假廣告惡意欺詐、造成不良政治、社會影響以及違法違規現象突出、屢禁不止的廣告主、廣告公司,要吊銷其營業執照或取消其廣告經營業務。查處廣告案件中發現的無證經營、非法行醫等要堅決予以取締。
(_)通報、處分一批違法廣告新聞媒體單位。對廣告審查制度混亂、把關不嚴、違法問題突出、違法率居高不下、不配合執法機關調查取證的媒體單位,采取聯合通報、暫停部分廣告業務、取消廣告經營資格、提請新聞媒體主管部門對相關責任人進行黨紀政紀處理等措施。
(_)追究部分新聞媒體單位領導責任。對虛假違法廣告造成不良政治、社會影響,危及社會穩定,或在這次專項整治工作中整改不力,問題突出的新聞媒體單位,由主管部門、監察機關和糾風辦追究新聞媒體單位領導責任。
五、實施步驟和時間安排
第一階段:動員部署階段(____年__月__日前)。制訂整治虛假藥品廣告工作方案,組織召開動員會議,要求全市工商系統統一思想認識,將藥品市場整頓規范工作列入今明兩年工作的重要內容,積極行動起來,采取多種形式,大力宣傳的整頓的意義和要求。
[關鍵詞]廣告監管;馬萊茲克;傳播模式;科學;誠信
[中圖分類號]C93[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5-6432(2011)40-0112-02
德國學者馬萊茲克在20世紀60年代提出了大眾傳播過程的系統模式,這個系統的核心點強調了社會傳播過程所涉及的多種要素之間的相關性及復雜性。從傳播者的角度看,影響和制約傳播者的因素包括傳播者自身(包括自我印象、人格結構、所處組織等)、傳播者的社會環境、媒介的性質、內容所產生的約束力和壓力,受眾對傳播者的印象、自發反饋等。從受傳者的角度看,受傳者受自身要素、所處的社會環境、傳播者所傳信息、媒介等影響。從媒介的角度看,媒介一方面受到傳播者對信息的選擇和加工的影響,另一方面也受到受眾的媒介接觸習慣、對內容的選擇和理解、對媒介的印象等的影響。本文主要從傳播者、受傳者、媒介三個方面分析相關要素對廣告監管效果的影響。
1 傳播者——廣告監管部門
在我國的廣告監管體系中,國家工商總局廣告司負責制定和貫徹有關廣告管理的政策、法規,指導、協調、監督全國的廣告監督管理工作。我國《廣告法》第六條明確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是廣告監督管理機關。其職能是“為維護廣告經營秩序,規范廣告宣傳內容,促進廣告業健康發展,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主要行使監督、檢查、控制、協調、服務、規劃六個方面的職能”。結合馬萊茲克傳播模式,我們把廣告監管者看成是信息傳播者,他們對廣告監管工作的認識程度、重視程度、法律法規條文的完善程度、監管的力度、服務意識等,都會影響廣告監督管理的效果。這一點在我國目前的廣告監管工作中表現得特別突出。如廣告法律法規的許多不完善之處,造成出現問題無法可依的局面,制約著廣告監管的效果。
首先,《廣告法》中針對廣告代言的監管條款不夠全面具體。《廣告法》第三十八條第三款規定“社會團體或者其他組織,在虛假廣告中向消費者推薦商品或者服務,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連帶責任”。很顯然,責任的承擔只是針對團體或組織,而沒有針對個人的代言行為。這種法律漏洞致使許多代言人尤其是許多影星、歌星等代言的產品出現問題之后無法受到法律的制裁。2008年三鹿奶粉出現的三聚氰胺事件,讓很多明星的代言出現了危機,倪萍、鄧婕、花兒樂隊等明星所代言的三鹿產品問題廣告被一一曝光。人們譴責他們“只認錢”、“無公德”,但法律卻拿他們沒辦法。如今,三鹿已經破產,三鹿高層的幾位高管也已受到法律的制裁。而明星們呢?除了少數在媒體上道歉之外,多數明星面對問題除了逃避責任就是為自己辯解。可由于他們不負責任的代言,許多孩子沒有換來健康,換來的是災難。目前,《廣告法》已被列入2011年國務院的立法修訂項目,國家工商總局已將形成《廣告法(修訂送審稿)》報送國務院法制辦,并積極配合法制辦加快修訂的進程。《送審稿》明顯擴大了廣告活動的主體范圍,除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者三大主體外,把名人、明星等參與廣告代言、證明、推薦的公眾人物作為廣告其他參與者,也列為了需要規制的廣告主體,把連帶責任的主體擴展到個人,約束代言人的代言行為。一旦該送審稿獲得通過,廣告代言人出現代言虛假違法廣告的行為,就要承擔相應的行政、民事等連帶責任,如果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其次,對廣告違法者的處罰力度過輕,也是違法廣告禁而不止的重要原因。當前,廣告監管部門大多按照《廣告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的相關條款對違法者進行處罰,具體處罰金額是所得額三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三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一萬元以下的罰款。這種處罰力度要明顯輕于《廣告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處罰雖然不是廣告監管的最后目的,但區區幾萬元對許多廣告違法者來說真的是無關痛癢,有的變得更加有恃無恐,違法了被罰,罰了繼續違法。據國家工商總局的統計,2010年全國各級各類工商機關共查處各類廣告違法案件4.6萬起,這是一個多么驚人的數字。廣告法律法規不斷健全完善,廣告監管才能真正做到有法可依,廣告監管只有加大對違法者的處罰力度,才是對消費者合法權益的真正維護。
2 受傳者——廣大的消費者
從受傳者所處的社會環境看,由于廣告監管者的服務意識不強,已經嚴重影響受眾對廣告的正確認知和評價。前面分析過,作為廣告監管部門很重要的一項職能是服務,即為廣告消費者服務。這種服務主要體現在向廣大消費者宣傳我國的廣告法律法規,講解違法廣告的表現及判斷標準,建立各種舉報違法廣告的渠道等。然而,在實際廣告監管工作中,這些服務并未真正做到位。從馬萊茲克的模式分析,作為傳播者的廣告監管者自身的服務意識對廣告監管形成了制約,而受傳者——廣大的消費者也未能通過及時反饋對廣告監管形成推力,更不能行使作為監督者的責任。消費者對廣告法律法規知之甚少,也就無法準確判斷廣告信息的真假,真正受到違法廣告的侵害,也不能及時進行舉報,更不能及時維護自身的利益。如醫療、藥品廣告是出現問題較多的一類廣告,國家工商總局在2007年加大了對這類廣告的監管力度,連續出臺了《醫療廣告管理辦法》、《藥品廣告審查辦法》、《藥品廣告審查標準》等法規條文,如《藥品廣告審查標準》第四條規定:處方藥可以在衛生部和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共同指定的醫學、藥學專業刊物上廣告,但不得在大眾傳播媒介廣告或者以其他方式進行以公眾為對象的廣告宣傳。不得以贈送醫學、藥學專業刊物等形式向公眾處方藥廣告。第十三條規定:藥品廣告不得含有利用醫藥科研單位、學術機構、醫療機構或者專家、醫生、患者的名義和形象作證明的內容。這些條款對消費者甄別違法藥品廣告具有重要作用。但是,在現實生活中,沒有多少人真正熟悉和了解這些內容,所以,即使媒體上正在違法廣告,消費者也識別不出來。2011年4月,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查處違法藥品廣告、違法醫療器械廣告、違法保健食品廣告共計15000多次。這些產品廣告的在功能與主治的宣傳上欺騙和誤導消費者,內容超出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的范圍,并含有不科學的斷言或者保證,嚴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
廣告監管要努力做到將監管與維權統一在一起,充分保障公民及社會各類主體的合法權益,監管只是手段,維權才是目的和原則。消費者的權益得到充分保障,廣告監管才算真正得到了成效。這種成效還體現在對廣告行業傳播環境的凈化,保護廣告行業真正沿著健康、誠信、良性發展的軌道不斷前進。
3 媒介——信息傳播的平臺
媒介內容的公共性所產生的約束力作用不大甚至沒有作用,也就是說大眾傳媒的“把關”標準不嚴,客觀上縱容了違法經營者,更給廣告監管帶來了難度。庫爾特·盧因的“把關人”理論認為:在群體傳播過程中存在著一些把關人,只有符合群體規范的或符合把關人價值標準的信息才能進入傳播渠道。傳播學者懷特在1950年將社會學中的這個概念引入新聞傳播,認為傳媒組織在大眾傳播的新聞報道中是實際“把關人”,由他們對所要傳播的信息進行取舍,決定哪些內容最終與受眾見面,“把關人”起著決定繼續或者中止信息傳遞的作用。當前廣告信息的最后“把關人”是媒體。媒體一方面面臨著增加廣告收入的壓力,另一方面承擔著審核信息真偽的責任,這種既當運動員又當裁判的矛盾角色有時很難讓消費者樹立起對媒體“把關人”的信任,也很難保證媒體的廣告不出現問題。現實生活中大量虛假廣告的存在就是很好的例證。以電視媒體為例,當前,電視是我國廣告消費者生活中接觸的主要媒體,許多人通過電視獲得生活、工作的各種信息。由于電視媒體獨特的傳播優勢,許多企業不惜花費巨額廣告費用在電視上做廣告,尤其是以央視為代表的核心電視媒體,更成為企業必爭資源。廣告做得越多,媒體所獲得的利潤就越高,可以說,播出廣告已經成為媒體追求利益的最主要方式。利潤最大化使許多媒體放寬把關標準,不嚴格審查廣告者的合法身份,廣告內容的合法性、真實性,不顧其社會危害,不惜違法廣告,為欺詐銷售、假冒偽劣經營者提供了“巢穴”。2011年 5月10日,國家廣電總局通報停播44條違規電視購物短片廣告,這些廣告涉及手機、電腦、化妝品、美容產品及投資收藏類商品等,都不同程度地存在著違法成分,表現為使用主持人、新聞報道的形式做宣傳,使用“叫賣式”推銷或者未標注經銷企業名稱、無退換貨承諾等,虛假夸大,對消費者造成誤導。
刊播違法廣告已經嚴重影響媒體的公信力,也對廣告行業的發展極為不利。要解決這方面的問題,媒體自律和廣告監管要密切結合。媒體要加強自律,堅決過濾大量虛假、不健康的廣告信息,切實維護受眾的利益。廣告監管更要加強對媒體刊播廣告的監測檢查,一旦發現違法行為,要加大處罰力度,真正讓違法者意識到:違法要付出慘痛的代價,違法要為自己的行為承擔后果,從而使自己的一切廣告活動合乎法律法規的要求。只有這樣,媒體違法廣告的行為才會越來越少,消費者的利益才會從根本上得到保護,廣告監管才能真正為消費者打造一條通過廣告獲得真實、可信信息的綠色通道。
參考文獻:
[1]埃弗里特·羅杰斯.傳播學史[M].北京:上海譯文出版社,1999.
明確界定虛假廣告的四種情形
推銷的商品或者服務不存在的;推銷的商品的性能、功能、產地、用途、質量、規格、成分、價格、生產者、有效期限、銷售狀況、曾獲榮譽等信息,或者服務的內容、形式、質量、價格、銷售狀況、曾獲榮譽等信息,以及與商品或者服務有關的允諾等與實際情況不符,對購買行為有實質性影響的;使用虛構、偽造或者無法驗證的科研成果、統計資料、調查結果、文摘、引用語等信息作證明材料的;虛構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效果的。
廣告薦證者明知或者應知廣告虛假仍在廣告中對商品、服務作推薦、證明的,由工商行政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廣告代言人也將因虛假違法廣告面臨最高相當于違法所得三倍的罰款。
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依法承擔連帶責任。這是繼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明星代言廣告涉及虛假宣傳,將與商家一起承擔連帶責任后,再次以法律條款明確和強調明星代言廣告的法律責任,這也意味著,如果明星為自己未曾使用過的產品代言,將涉嫌違法。
虛假廣告最高處罰200萬
新《廣告法》對計算廣告費用的處罰倍數由原來最高5倍增加到最高10倍,有些情況下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明顯偏低的,最高處罰金額可達200萬元。除了繳納罰金,違法企業還可能面臨吊銷企業營業執照等被強制退出市場的處罰,而代言人代言虛假廣告也將承擔連帶責任。
新《廣告法》規定虛假廣告,或者違法藥品、醫療器械等廣告的,將沒收廣告費用,并處廣告費用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2年內3次違法廣告的,將處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的,處100萬元至200萬元的罰款。
新《廣告法》還補充規定了民事責任,規定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者、廣告薦證者違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消費者有權依照有關產品質量、消費者權益保護、合同、侵權責任、食品安全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要求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醫藥廣告禁用代言人
新廣告法明文規定醫療、藥品廣告禁用代言人,目的是為了防止消費者跟風買藥,也是縮減“假醫假藥”廣告。新廣告法還明確規定醫藥廣告不得出現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斷言或者保證等字眼。
新《廣告法》對醫療、藥品廣告的新規定:
第十五條 品、、醫療用毒性藥品、放射性藥品等特殊藥品,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以及戒毒治療的藥品、醫療器械和治療方法,不得做廣告。
前款規定以外的處方藥,只能在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和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共同指定的醫學、藥學專業刊物上做廣告。
第十六條 醫療、藥品、醫療器械廣告不得含有下列內容:
(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斷言或者保證;
(二)說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
(三)與其他藥品、醫療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或者其他醫療機構比較;
(四)利用廣告代言人作推薦、證明;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的其他內容。
藥品廣告的內容不得與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的說明書不一致,并應當顯著標明禁忌、不良反應。處方藥廣告應當顯著標明“本廣告僅供醫學藥學專業人士閱讀”,非處方藥廣告應當顯著標明“請按藥品說明書或者在藥師指導下購買和使用”。
推薦給個人自用的醫療器械的廣告,應當顯著標明“請仔細閱讀產品說明書或者在醫務人員的指導下購買和使用”。醫療器械產品注冊證明文件中有禁忌內容、注意事項的,廣告中應當顯著標明“禁忌內容或者注意事項詳見說明書”。
第十七條 除醫療、藥品、醫療器械廣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廣告涉及疾病治療功能,并不得使用醫療用語或者易使推銷的商品與藥品、醫療器械相混淆的用語。
對保健食品廣告有了詳細規定
統計數據顯示,2014年,全國工商機關受理老年人投訴保健品2.01萬件。從被投訴保健品細類看,36.2%的被投訴保健品屬于提高免疫能力類保健品;從投訴內容看,主要是虛假廣告宣傳和質量問題,共占投訴的38.3%。
新《廣告法》對保健食品廣告列出六細項:
1、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斷言或者保證;
2、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
3、聲稱或者暗示廣告商品為保障健康所必需;
4、與藥品、其他保健食品進行比較;
5、利用廣告代言人作推薦、證明;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的其他內容。
同時規定,保健食品廣告應當顯著標明“本品不能代替藥物”。新廣告法充實細化了廣告準則,這些修訂的內容必將凈化廣告市場,為監管部門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提供有力的執法依據。
保健食品廣告禁止對未成年人。新《廣告法》第40條在針對未成年人的大眾傳播媒介上不得醫療、藥品、保健食品、醫療器械、化妝品、酒類、美容廣告,以及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網絡游戲廣告。
針對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的商品或者服務的廣告不得含有下列內容:
(一)勸誘其要求家長購買廣告商品或者服務;
(二)可能引發其模仿不安全行為。
新廣告法第57條規定,如違反41條,即涉及向未成年人保健食品廣告,會有如下罰則: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廣告,對廣告主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并可以吊銷營業執照,由廣告審查機關撤銷廣告審查批準文件、一年內不受理其廣告審查申請;對廣告經營者、廣告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廣告費用,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并可以吊銷營業執照、吊銷廣告登記證件。
嚴格規范網上違法彈窗廣告
新廣告法規定,彈窗廣告未顯著標明關閉標志,將被罰款。
第四十三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當事人同意或者請求,不得向其住宅、交通工具等發送廣告,也不得以電子信息方式向其發送廣告。
以電子信息方式發送廣告的,應當明示發送者的真實身份和聯系方式,并向接收者提供拒絕繼續接收的方式。
第四十四條 利用互聯網從事廣告活動,適用本法的各項規定。
利用互聯網、發送廣告,不得影響用戶正常使用網絡。在互聯網頁面以彈出等形式的廣告,應當顯著標明關閉標志,確保一鍵關閉。
第六十三條 違反本法第四十三條規定發送廣告的,由有關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對廣告主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利用互聯網廣告,未顯著標明關閉標志,確保一鍵關閉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對廣告主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煙草廣告沒有任何空間
新《廣告法》中,新增規定禁止利用其他商品或者服務的公益廣告宣傳煙草制品名稱、商標包裝、裝潢以及類似內容。大眾傳播媒介不能煙草廣告。
《廣告法》對煙草廣告的規定:
第二十二條 禁止在大眾傳播媒介或者公共場所、公共交通工具、戶外煙草廣告。禁止向未成年人發送任何形式的煙草廣告。
禁止利用其他商品或者服務的廣告、公益廣告,宣傳煙草制品名稱、商標、包裝、裝潢以及類似內容。
煙草制品生產者或者銷售者的遷址、更名、招聘等啟事中,不得含有煙草制品名稱、商標、包裝、裝潢以及類似內容。
第五十七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廣告,對廣告主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并可以吊銷營業執照,由廣告審查機關撤銷廣告審查批準文件、一年內不受理其廣告審查申請;對廣告經營者、廣告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廣告費用,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并可以吊銷營業執照、吊銷廣告登記證件:
(一)有本法第九條、第十條規定的禁止情形的廣告的;
(二)違反本法第十五條規定處方藥廣告、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廣告、戒毒治療的醫療器械和治療方法廣告的;
(三)違反本法第二十條規定,聲稱全部或者部分替代母乳的嬰兒乳制品、飲料和其他食品廣告的;
(四)違反本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煙草廣告的;
(五)違反本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利用廣告推銷禁止生產、銷售的產品或者提供的服務,或者禁止廣告的商品或者服務的;
違反本法第四十條第一款規定,在針對未成年人的大眾傳播媒介上醫療、藥品、保健食品、醫療器械、化妝品、酒類、美容廣告,以及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網絡游戲廣告的。
禁止十周歲以下未成年人
代言廣告
新法規定,廣告代言人在廣告中對商品服務做推薦證明,應當依據事實,符合本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并不得為其未使用過的商品或者未接受過的服務做推薦證明。
關鍵詞:虛假廣告 監管政策 中外比較
經濟全球化下廣告的基本狀況
隨著科學技術的日益發展,廣告的運用已經遍布人們生活的各個方面。不管是詼諧幽默的美國廣告、精益求精的日本廣告,還是激情浪漫的法國廣告,幾乎沒有一個地方沒有廣告的影子,它以獨特的表現形式和存在方式深刻地影響著人們的生活。無論是電視廣告強大的視覺沖擊力,還是廣告商對廣告的崇拜和推廣,都使得廣告成為各大媒體的核心部分。“廣告全力塑造了當代社會中理想的生活方式,并把這種生活方式和態度不遺余力地向社會上的每個人推廣,使之成為全社會的一種共識和理想。”①但是,在廣告蓬勃發展的同時也出現了很多需要規范的問題,尤其突出的是虛假廣告問題。很多廣告商為了吸引受眾,往往會夸大或扭曲廣告的信息含量,甚至以虛假信息混淆、干擾受眾對社會價值的接受和判斷。這些信息給人們的日常生活帶來困擾,對社會的危害不容小視,針對這一現象我們急需找出相應的監管政策。
國外虛假廣告監管政策分析
虛假廣告不僅是困擾中國廣告界的問題,更是國外廣告管理中的首要問題。各國對虛假廣告的定義和相關的監管政策各有不同,以下對四個國家關于管理虛假廣告的政策進行分析:
美國。在美國,虛假廣告被界定為,“只要廣告的表述由于未能透露有關信息而給理智的消費者造成錯誤印象的,這種錯誤印象關系到所宣傳的產品、服務的實質性特點即虛假廣告”②。一般將具備下面條件的廣告視為虛假廣告:“1.虛假廣告的內容必須產生誤導消費者認知錯誤的結果,而不管廣告是否真正虛假;2.一般合理的消費大眾會相信廣告內容為真,在判斷一般合理的消費大眾時,應考慮該廣告是否針對老人、兒童等特定對象,不同的對象在合理的判斷標準上會有所不同;3.廣告中虛偽的部分應屬于廣告向消費者表述的重點。這些重點包括涉及產品質量、效果、耐用度、保證以及有關健康、安全等方面的表述。還包括經營商品明示或有意暗示的表述。”③
美國的虛假廣告監管政策對于虛假廣告的定義較為詳細,非常注重對消費者的影響。只要消費者對于廣告產生錯誤印象,導致這種印象和產品聯系在一起,則視為虛假廣告。如果一則廣告內容存在虛假或夸張成分,消費者觀看后沒有產生誤解,則不屬于虛假廣告。
日本。日本是個廣告大國,政府主要是通過制定相關法律法規來規范廣告行為,杜絕虛假廣告,如在1908年頒布了《治安處罰條例》,緊接著在1922年又出臺了《廣告物品管理法》,該法規明確規定了要廢除夸大事實廣告和虛假廣告。經過長期的演變和發展,日本的廣告監管政策隨著客觀情況適時改善,目前日本在廣告監管方面主要的法律法規有《不正當競爭防治法》、《民法》、《戶外廣告物法》、《藥品法》、《食品法》、《不當贈品及不當表示防止法》、《消費者保護基本法》。日本關于虛假廣告的監管政策和相關法規細化程度非常高,處罰的細節也精確地量化。如《藥品法》規定:“食品或藥品在推銷過程中作了言過其實的夸大廣告或虛假表示,分別處以三年以下的勞役或五十萬日元的罰款。”④
法國。根據法國《消費法》的規定:“禁止含有錯誤斷言、介紹、標注或者會誤導消費者的廣告,不管其形式怎樣。這些錯誤斷言、介紹和標注含有以下一方面或多方面內容:成分、性能、質量,主要成分的類別、含量、產地,銷售產品的出產日期、廣告提到的服務、使用效果、使用條件、廣告客戶作用的范圍、銷售或服務的目標或方法,生產者、銷售者、經營者、者的認定、品德或資質。”⑤法國對于虛假廣告的定義最為詳細,不僅規范了廣告商,也規范了廣告客戶,從源頭上遏制了虛假廣告的產生。
英國。英國是資本主義發展最悠久的國家,虛假廣告監管政策也比較成熟。為了杜絕虛假廣告的出現,英國形成了一整套嚴密的監管制度和監督機構,從藥品虛假廣告到商業推銷,使得每一個環節都有法可依。另外,還要求廣告制作必須對消費者和社會負責,例如有關美容健康等關系到人們身體健康的廣告產品,必須要有科學實驗結果的支持。
英國相對于其他國家關于虛假廣告的法規更為嚴格。如在國內熱播的洗發水廣告潘婷,廣告詞中說道“含有十幾種氨基酸成分,雙倍滋養頭發”,在英國卻被點名批評,因為廣告中的氨基酸成分專家研究沒辦法得出這個結論,可見英國的廣告監管制度之嚴。
中外虛假廣告監管政策的對比
時間方面。隨著經濟多元化快速發展,我國廣告業的地位越來越明顯,漸漸成為經濟發展的新支柱。在廣告業蓬勃發展的同時,相應的廣告監管政策也在逐漸出臺和完善。最早的廣告相關條例是1982年國務院的《廣告管理暫行條例》。但相對于英國來說,我國的廣告政策起步較晚。英國從18世紀初一直延續到20世紀,廣告業和相應的廣告管理都是值得我們借鑒的。如1712年英國出臺了報紙和雜志廣告的納稅法案,即《印花稅法》,政府由此開始向廣告部門征收廣告特稅。英國于1907年頒布了《廣告法典》,也是世界上最早的一部規定廣告播放地點、內容等的法規。該法規明確規定:“禁止廣告妨礙娛樂場所、風景地帶的自然美,禁止廣告妨礙公路、鐵路、鬧市等公共設施。”⑥
法規方面。廣告的監管政策和法規是進入廣告市場的人必須遵守的。所以,在定制相關的法規政策時應該定義明確,不能讓人產生歧義。如果在法律的執行過程中出現不同的理解和執行方式,這將會使廣告法規形如虛設,沒有其應有的公信力。
我國的《廣告法》制定于1994年10月27日,1995年2月1日正式生效執行。該法實施之后引起廣大相關專業人員的爭議,最大的爭議點在于法律條款內容定義的模糊性。“原來的廣告法原則性多,操作性少,有很大的彈性與模糊地帶。很多語言也不是法律語言,規范也很不明晰。”⑦如《廣告法》總則第一章第三條規定:廣告應當真實、合法,符合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要求。但是卻沒有對“真實”進行具體的定義和解釋,這使得廣告從業人員在具體操作廣告的時候真實性大打折扣。還有一些不法分子利用法律法規的漏洞打球,目前我國對于藥品虛假廣告的監管還不夠強硬,許多地方臺都出現了虛假藥品廣告,他們通常的廣告運作形式為:一、假的權威機構。廣告內容涉及一個并不存在的科研機構,聲稱該機構發明的新藥可以治愈世界醫療難題。二、采訪各種“托”服藥后的感想。這樣的廣告經常是“走一地,放一槍”,在一個地方賺到錢了會馬上轉移陣地,瞄準下一個受害者。
相比之下美國有關廣告的法律法規對具體的信息表述就比較嚴謹,聯邦貿易委員會對各種虛假廣告做了明確的、清晰的描述和介紹,包括外在的表現形式和廣告主的主觀意圖,甚至還有評判標準。這樣具體的廣告監管政策便于統一操作,實施性強。美國廣告法明確規定:虛假廣告是指“任何具有誤解、省略,或其他可能誤導大批理性消費者使其受到傷害的廣告。無須任何證據證明消費者受到欺騙,廣告表現也可以是明確的或暗含的,關鍵在于廣告是否傳達了虛假印象――即使文字上無可挑剔”⑧。與中國的法律不同的是,美國非常重視消費者的反映,這是直接判斷是否為虛假廣告的主要標準。
管理方面。我國的廣告監管政策近些年來得到了不斷的完善和充實,《廣告法》的頒布對規范廣告市場有著功不可沒的作用。但是隨著市場經濟的飛速發展,新技術手段應用于廣告,《廣告法》的不完善也逐漸暴露。各種違法行為的細節都沒有嚴格規定,其中醫藥廣告監管政策的細節漏洞最為明顯。醫藥廣告監管政策主要是按照《廣告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這兩部法規執行。這兩部法規中明確規定:“藥品廣告行政管理工作由藥品監督管理機關和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兩個部門共同負責,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藥品廣告的審查和審批,而具體監督管理工作的實施則由工商行政部門負責。”這樣使得權力分散,形成權力空白斷層,出現工商行政部門處罰滯后的情況。再者,不管是《廣告法》還是《藥品管理法》,對虛假廣告的懲處規則過于原則化、教條化,對于虛假廣告沒有從概念上具體解釋,也沒有相關的案例說明。
從澳大利亞1989年頒布的《治療產品法》中我們可以清楚地看到對于廣告的定義:“廣告為直接或間接促進商品使用和供應而做的任何宣傳。”⑨我國1994年頒布的《廣告法》中也對廣告下了定義:“廣告僅指商品經營者或者服務提供者承擔費用,通過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間接地介紹自己所推銷的商品和所提供的服務的商業廣告。”但是對于廣告的形式卻沒有進一步的細節說明。隨著多元化技術的發展,廣告的投放形式也多種多樣,甚至出現以新聞專訪、記錄報道的形式來播放虛假廣告。面對這些不可忽視的情況,有必要對《廣告法》相關監管政策細節化,減少政策漏洞。
處罰方面。對于廣告界的違法行為處理,我國《廣告法》規定的責任主要是民事方面、經濟方面、或者嚴重者要給予刑事責任。但是在實際處理事務的過程中,民事責任和經濟責任規定相對比較具體,對于虛假廣告除了行政處罰外,還處以廣告費最高5倍的罰款,但是對于虛假廣告的危害程度卻沒有具體的界定。至于刑事責任,我國的《廣告法》則規定得非常含糊籠統,“構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于怎樣承擔刑事責任沒有具體的定量分析,執行起來形同虛設。
相比之下日本就有明確的說明,在《不正當競爭法》中,詳細介紹了虛假廣告的四類行為:“(1)在廣告上對商品的質量、內容、制作方法、用途或數量作出令人誤解的表示;(2)在廣告中對商品的原產地作虛假表示;(3)在廣告上作出可以使人錯認為該商品是在出產、制造或加工地以外的地方出產、制造或加工的表示;(4)陳述虛假事實,損害有競爭關系的他人信用。”只要違反其中的一條行為,就要處以三年以下的勞役或者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⑩
對我國虛假廣告監管政策的建議
法國廣告評論家羅貝爾?格蘭曾經說:“我們呼吸的空氣由氧氣、氮氣和廣告組成。”廣告是溝通廣告主和廣大受眾的紐帶和橋梁,因此我們要從根本上遏制利用這一橋梁虛假廣告誤導消費者的行為。縱覽各國對于虛假廣告制定的監管政策,我國應當從立法層面入手,借鑒國外的立法情況并且結合我國的實際情況,制定出相應的虛假廣告監管政策。我國正在建設社會主義法治社會,依法治國要求有法可依,“法律高于政府,政府受制于法律,是法治國家的首要標志”。???對于虛假廣告的監管政策和法律法規而言,要具有可操作性,賦予行政機關相應的權力,對虛假廣告不枉不縱,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
注 釋:
①劉泓:《廣告社會學》,武漢:武漢大學出版社,2006年版。
②許瑩:《美國防治虛假廣告的經驗及啟示》,《經濟問題探索》,2000(4)。
③⑧中國廣告協會信息研究室編譯:《美國廣告監管體系研究》,《現代廣告》,2006年學刊。
④⑩范志國主編:《中外廣告監管比較研究》,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08年版。
⑤陳柳裕主編:《廣告監管中的法與理》,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9年版。
⑥陳培愛主編:《中外廣告史》,中國物價出版社,1997年版。
⑦丁邦清:《對修訂〈廣告法〉的期望與建議》,《現代廣告》,2006(6)。
⑨蘇苗罕:《上海食品藥品監管情報研究》,2009年12月,總第101期。
???鄭成良主編:《現代法理學》,吉林大學出版社,1999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