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誕生,需要你不斷地搜集資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編為你收集了豐富的風險監管論文主題范文,僅供參考,歡迎閱讀并收藏。
(一)銀行系統自身風險
1.影子銀行的表外業務風險影子銀行的表外業務風險,是指銀行理財產品以及與之相關的信托貸款可能發生的違約和兌付風險。這類金融業務主要包括銀信合作、信托融資、信貸資產轉讓、委托貸款等,實質是貸款業務表內轉表外。如銀信合作,商業銀行通過發行信托理財產品向企業貸款,風險實際轉嫁給客戶;如委托貸款,商業銀行以資產受讓形式購買委托貸款,從而規避監管部門對其信貸規模的控制;如信貸資產轉讓,商業銀行通過假買斷將貸款從表內轉移到表外,從而達到規避監管的目的。過高水平的銀行存款準備金率,對于銀行而言,往往是一種負擔。相比之下,銀行更希望將存款轉移至理財產品等表外業務。通常,銀行直接信貸擴張會受到較低的貸存比與被政府嚴格管控的貸款額度影響,而影子銀行的信貸業務卻能更好地滿足銀行這些需求,這便導致了其信貸業務規模不斷擴張。據統計,銀行理財產品2012年全年發售規模在20萬億元以上,而2011年全年信托貸款融資增加了1.29萬億元,同比增長1.09萬億元,翻了近一倍。這類融資形式如果出現風險,將會引發區域性、系統性風險。其主要原因為此類影子銀行的資金鏈比傳統銀行的信貸更為復雜,在從最初的資金提供方流向最終的資金需求方的過程中,有以下多個環節會產生資金鏈風險:一是投資者要承擔理財產品所包含的最終兌付風險和市場波動風險。二是在中介發售理財產品和投資的過程中存在來自資金期限結構的轉換風險。三是企業將承擔來自資金使用方面的投向風險,該風險具體包含投向領域和回報率兩方面。以上這些風險,最終會對資金鏈的穩定構成威脅,進而形成系統風險。一方面,當投資者出現損失時,有限的信息披露,易導致銀信合作形式的風險提示效果低下,最終引發社會問題;另一方面,信貸擴大化或導致貨幣供應量過多,致使其流動性低下,不利于國家宏觀調控。
2.非銀行類金融機構風險非銀行類金融機構風險,是指非銀行類金融機構在融資過程中產生的風險,如信托公司在為民間借貸提供通道(質押物監管、抵押物處置等),會與商業銀行的監管出現不同的標準,從而引發監管漏洞套利。引發非銀行類金融機構風險的主要原因源于我國影子銀行的資金投向分布不均。例如,信托投資的資金主要是投向中小企業、房地產、煤礦、基礎設施、地方政府等經濟薄弱或者信貸受制的區域。其中,2011年信托資金主要投于房地產,但之后為了限制房價繼續增長,房地產宏觀調控政策出現,2012年信托資金則開始大量投于工商企業和基礎設施。
3.民間借貸風險民間借貸雖然規模不大,但卻屬于最普遍、風險擴散通道最廣的資金融通機構。其有兩種表現形式:一種是以傳統銀行為媒介(如銀信合作)的金融形式,這種形式在民間借貸中打破了傳統業務邊界,并承擔了極其重要的角色,如擔保公司、典當行、小額貸款公司等。其中,擔保公司、典當行、小額貸款公司等機構,由于手頭掌握大量的資金需求信息,在利益的驅使下,紛紛涌入民間借貸市場。民間借貸在經濟景氣周期會促進經濟的快速發展,而一旦經濟周期出現波動,將有可能引發系統性風險。另一種是通過委托理財、股權投資等形式提供服務的私募基金。私募基金具有影子銀行的特征,一是在于其通過委托理財、股權投資等形式為中小企業提供融資服務,運作主要靠個人信譽維持,具有民間借貸雛形,目前尚未納入監管范疇;二是私募基金可以直接投資商業銀行理財產品、證券公司集合理財計劃、信托公司集合資金信托計劃等,一旦出現風險,將對整個金融體系穩定性造成不良影響。近年來以這些形式為中小企業提供融資服務和直接投資于商業銀行理財產品、證券公司集合理財計劃、信托公司集合資金信托計劃等的私募基金發展很快,應引起關注。
(二)系統外部風險系統外部風險,是指外部監管缺位的風險隱患。傳統銀行擁有大量來自于影子銀行的證券產品,其資本跨境的流動有效增加了世界金融市場的效率,也有效地提升了資本的配置全球化速率。然而伴隨國內影子銀行的資本跨境流動,最終會導致風險全球化的發生。盡管相應的保險制度可以為銀行提供保護,但國內影子銀行卻不在其中,由此可見影子銀行的外部監管存在風險隱患,表現在:首先,對應監管機構對金融機構通常以內控為主,外部監管為輔,對影子銀行風險的外部監管不足;其次,各監管機構缺少有效的協調監管機制,容易造成監管空白;再次,目前金融監管機構尚缺乏對國內影子銀行系統現狀及特征深入而系統的研究,并缺乏相應有效的應急措施。
二、我國影子銀行體系存在的問題和不足
(一)監管范疇劃定涵蓋不足在分業監管模式之下,監管部門負責統一監管國內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證券市場、期貨市場、銀行、保險市場、信托投資公司等金融機構。而典當行、投資公司、擔保公司這些機構卻不屬于此類,導致其還未被納入監管的范疇。但以上機構卻和這些金融機構在業務上聯系緊密,很容易因此造成系統性風險。比如,在溫州民間借貸問題中,典當行、擔保公司等機構雖然在一定程度上促進了本土金融業,卻也嚴重影響了當地金融生態的健康發展。
(二)監管存在空白領域商業銀行在操作信貸資產轉讓業務時,常會出現雙方進表、出表不一致的情況,從而導致貸款“丟失”,致使監管部門判斷銀行信貸規模出現誤差,最終對國家宏觀調控實施的效果造成影響。其次,單一的監管模式已經難以滿足商業銀行業務不斷綜合化、交叉化的需求,這將導致監管機構在具體監管環節中出現紕漏,造成監管空白。
(三)金融監管與金融創新不同步盡管國內金融創新仍處在初級階段,但伴隨著金融業務不斷綜合化,保險、銀行、證券等業務不斷交叉化的發展情況,各種以規避相關部門對銀行信貸進行監管的金融創新手段層出不窮。例如銀行以發放貸款為由,通過保險、證券等方式收取咨詢(管理)費用;部分銀行通過信托公司,采用資金池等渠道制訂信托計劃,以開展信托理財與信托融資等等。如果這些金融創新不能被有效監管,就會產生金融監管空白,致使貨幣市場與資本市場出現不穩定性、短期投機性,從而不利于金融穩定和安全。
三、完善我國影子銀行的對策建議
(一)健全我國對影子銀行監管的制度、辦法健全我國影子銀行的監管,完善我國影子銀行體系的相關規章制度,需要注重以下幾點:第一,對那些游離于監管之外的相關機構,必須盡快通過立法將其納入監管范疇,以保證監管范疇的全面性,從而有效防范系統性風險;第二,要對金融衍生品的基礎產品制定嚴格的標準,并及時充分地披露金融衍生產品的相關信息;第三,應嚴格規定我國影子銀行的業務范圍、融資來源、杠桿率;第四,要加強對證券、保險、銀行、新興金融業務關聯交易的監管,特別是對混業經營要規范化;第五,應制定相應的規章制度,充分保障投資者安全,全面維護投資者權益和對我國金融市場的信心。
(二)加強監管部門之間的協調與溝通隨著影子銀行金融業務的發展和不斷綜合化,保險、銀行、證券等業務不斷交叉化,國內傳統的監管模式已難以適應于綜合金融業務的快速發展,因此應加強各監管部門之間的協調與溝通,強化對金融控股公司和金融機構的監管,建立起統一的、連續的、跨市場的協調機制和功能性監管模式。
通過對以往事故的分析,總結了明挖車站潛在的風險源,在層次分析法的基礎上對判斷矩陣的一致性進行了改進,提出了改進的層次分析法,利用改進的層次分析法來計算風險源的權重。針對風險管理的科學研究在我國已經取得了很大的進步,但是,關于施工企業風險管理實施情況和施工企業對風險管理的認識情況的研究還未見諸文獻。本文采用調查問卷的方式,針對位于施工一線的管理者和技術人員進行了關于對風險管理認識情況的問卷調查。進一步,對事故發生的時間也進行了問卷調查。研究的結果對施工風險管理有一定的指導意義。
問卷調查
本次問卷調查共收回有效的調查問卷共40份。調查的結果主要從調查對象、風險管理意識、事故時間分布情況三個方面進行說明。調查對象調查對象包括施工單位的項目經理,高級職稱、中級職稱、初級職稱的技術人員等四個級別,共40人。各個級別的人數。本次問卷調查的調查對象中,中級職稱和初級職稱的施工技術人員為調查的主體,為35人,占調查總人數的87.5%。這部分調查對象處于施工第一線。最能反映現場施工情況。風險管理意識把施工人員對風險管理的認識按熟悉程度和重視程度從輕到重分為7個等級。其中第1等級在風險管理熟知情況調查結果(圖略),沒有風險管理意識的施工技術員人數為6位,有風險管理意識的施工管理者和技術人員的數目為34位,占參與調查的全部人員的85%。并且,對風險管理重視程度最高的人數為25人,占參與調查總人數的62.5%。可見,施工企業對在風險管理的認識和重視程度是非常高的。事故時間分布情況針對事故發生的時間從三個方面進行調查:白天、晚上和工程即將結束時。事故發生的時間方面,40位調查對象認為48%的事故發生在工程即將結束時;40%的事故發生在晚上。并且,通過施工現場與施工人員面對面聊天發現,多數的施工管理者也認為晚上和工程即將結束時為事故多發時期。
事故原因分析及控制措施
事故原因分析顯示有風險管理意識的施工管理者和技術人員占調查的全部人員的85%。可見,施工企業對在風險管理的認識和重視程度是非常高的。并且,顯示被調查者認為88%的工程事故會發生在‘工程即將結束’和‘晚上’兩個時間段。經過初步的調查,對于事故發生在‘工程即將結束’和‘晚上’這兩個時間段的原因有如下幾個:(1)工程即將結束時,參與建設的各方對工程的關注程度和對施工安全的監察力度會大幅度下降:(2)工程即將結束時,各種收尾工作陸續到來,分散了各建設方對施工安全監察的力度;(3)晚上施工時,由于人的生活習慣原因會導致對施工安全的監察下降;(4)晚上施工時,一些在白天容易處理的風險會在晚上變得復雜;相同的風險源,相對于白天來講,在晚上發生的概率會變大。控制措施針對事故在‘工程即將結束’和‘晚上’這兩個時間段頻發的現象,提出以下的控制措施:(1)參與建設的各方應始終保持對施工安全的監察力度直到工程竣工驗收為止;(2)負責施工安全的監察員必須按時到崗;(3)應保證晚上施工人員有充足的休息;(4)進入晚上施工前,要對一些潛在的風險源進行險情檢查。
關鍵詞:監管當局新巴塞爾資本協議新資本協議風險模型巴塞爾委員會銀行風險銀行監管外部評級合規性監管違約概率
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于1988年公布的資本協議,曾被認為是國際銀行業風險管理的“神圣條約。”然而在過去十幾年中,銀行防范風險的能力,監管部門的監管方法和金融市場的運作方式發生了巨大的變化。該協議對發達國家已越來越不適用。1996年巴塞爾委員會提出了粗線條的新資本協議草案,2001年1月公布了詳細的新協議草案,各國商業銀行和監管當局對新協議草案提出許多的意見和建議,經過一年半時間研究,終于在2002年7月10日就許多重要問題達成一致意見,委員會計劃于2003年第四季度確定新資本協議以便各國于2006年底實施新協議。在2003年至2006年間,銀行和監管當局將根據新協議的各項標準,建立和調整各項體系和程序。新協議一旦問世,國際金融市場的參與者及有關國際金融組織會把新協議視為新的銀行監管國際標準。從這個意義上說,發展中國家必須認真研究新協議的影響。另一方面,借鑒國際上先進的金融經驗加強金融監管是我國金融業面臨的一個重大問題,在目前形勢下,我國需要切實更新監管理念強化資本監管。本文擬通過對新資本協議的介紹從法律角度來初步探討其對我國銀行風險監管的影響。
一、新巴塞爾資本協議的主要內容
銀行業是一個高風險的行業。20世紀80年代由于債務危機的影響,信用風險給國際銀行業帶來了相當大的損失,銀行普遍開始注重對信用風險的防范管理。巴塞爾委員會建立了一套國際通用的以加權方式衡量表內與表外風險的資本充足率標準,極大地影響了國際銀行監管與風險管理工作的進程。在近十幾年中,隨著巴塞爾委員會根據形勢變化推出相關標準,資本與風險緊密聯系的原則已成為具有廣泛影響力的國際監管原則之一。正是在這一原則指導下,巴塞爾委員會建立了更加具有風險敏感性的新資本協議。新協議將風險擴大到信用風險、市場風險、操作風險和利率風險,并提出“三個支柱”(最低資本規定、監管當局的監督檢查和市場紀律)要求資本監管更為準確的反映銀行經營的風險狀況,進一步提高金融體系的安全性和穩健性。
1、第一支柱——最低資本規定
新協議在第一支柱中考慮了信用風險、市場風險和操作風險,1并為計量風險提供了幾種備選方案。關于信用風險的計量。新協議提出了兩種基本方法。第一種是標準法,第二種是內部評級法。內部評級法又分為初級法和高級法。對于風險管理水平較低一些的銀行,新協議建議其采用標準法來計量風險,計算銀行資本充足率。根據標準法的要求,銀行將采用外部信用評級機構的評級結果來確定各項資產的信用風險權利。當銀行的內部風險管理系統和信息披露達到一系列嚴格的標準后,銀行可采用內部評級法。內部評級法允許銀行使用自己測算的風險要素計算法定資本要求。其中,初級法僅允許銀行測算與每個借款人相關的違約概率,其他數值由監管部門提供,高級法則允許銀行測算其他必須的數值。類似的,在計量市場風險和操作風險方面,委員會也提供了不同層次的方案以備選擇。
2、第二支柱——監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委員會認為,監管當局的監督檢查是最低資本規定和市場紀律的重要補充。具體包括:(1)監管當局監督檢查的四大原則。原則一:銀行應具備與其風險狀況相適應的評估總量資本的一整套程序,以及維持資本水平的戰略。原則二:監管當局應檢查和評價銀行內部資本充足率的評估情況及其戰略,以及銀行監測和確保滿足監管資本比率的能力。若對最終結果不滿足,監管當局應采取適當的監管措施。原則三:監管當局應希望銀行的資本高于最低監管資本比率,并應有能力要求銀行持有高于最低標準的資本。原則四:監管當局應爭取及早干預從而避免銀行的資本低于抵御風險所需的最低水平,如果資本得不到保護或恢復,則需迅速采取補救措施。(2)監管當局檢查各項最低標準的遵守情況。銀行要披露計算信用及操作風險最低資本的內部方法的特點。作為監管當局檢查內容之一,監管當局必須確保上述條件自始至終得以滿足。委員會認為,對最低標準和資格條件的檢查是第二支柱下監管檢查的有機組成部分。(3)監管當局監督檢查的其它內容包括監督檢查的透明度以及對換銀行帳薄利率風險的處理。
3、第三支柱——市場紀律
委員會強調,市場紀律具有強化資本監管,幫助監管當局提高金融體系安全、穩健的潛在作用。新協議在適用范圍、資本構成、風險暴露的評估和管理程序以及資本充足率四個領域制定了更為具體的定量及定性的信息披露內容。監管當局應評價銀行的披露體系并采取適當的措施。新協議還將披露劃分為核心披露與補充披露。委員會建議,復雜的國際活躍銀行要全面公開披露核心及補充信息。關于披露頻率,委員會認為最好每半年一次,對于過時失去意義的披露信息,如風險暴露,最好每季度一次。不經常披露信息的銀行要公開解釋其政策。委員會鼓勵利用電子等手段提供的機會,多渠道的披露信息。
二、新巴塞爾資本協議對銀行風險監管的法律影響
1、第一支柱對銀行風險監管的法律影響
(1)外部信用評級機構評級問題。第一支柱提出的風險計算量方法中標準法最簡單。但是標準法的實施依賴于外部評級機構的評級。每個信用評級機構都有盡量提高評級對象信用等級的內在沖動,畢竟客戶可以自由選擇聘請評級機構,支付評級費用,但是這種扭曲評級結果的沖動,通常會因為評級機構需要保持自己在市場及投資者中的威望而有所收斂,畢竟投資者會間接推動客戶對于信用評級機構的選擇。然而,這種非市場化的監管需求推動的評級卻可能會加大客戶對信用評級結束果進行隨意挑揀的沖動,降低能對信用評級機構的盈利能力起決定作用的市場威望的重要性。為了限制這種對評級結果進行隨意挑揀的行為,監管當局應該在使用評級結果時,確保信用評級機構仍然會將自己的市場威望視若生命。在這個意義上,監管當局應該全面考慮對特定評級對象的各類評級結果,當評級結果不一致時,應當對最低結果給予更多的重視。(2)監管方式轉變問題。相對標準法而言,內部評級法對監管能力的要求高得多,它要求監管當局有能力評估和監督這些復雜的風險管理系統。這要求監管者對各種方法的先進性和合理與否有明確的判斷。如果監管機構不能給先進的風險管理技術創造空間,就會阻礙銀行管理水平的提高,將不利于本國銀行競爭力的提高。反之,如果新的方法在不合理的情況下被使用,可能導致在一定范圍內風險失控。內部評價法的運用實質上是銀行監管方式的重大轉變,標志著監管方式由“靜態”合規性監管向“動態”審慎性監管轉變。過去,銀行監管局限于資產負債情況,監測由其反映的風險水平,衡量資本充足率和各類資產負債比率是否符合量化的標準,實質上是一種靜態的風險監管。現在,監管領域的發展轉向了審查銀行的風險管理體系,包括風險模型是否合理,完善和有效,是否建立了完善的風險管理政策和程序,是否對風險進行了及時、準確的度量,監測和控制,是否有充足的資本金抵御銀行面臨的風險等。這種基于風險的審慎監管關注的是銀行如何度量和管理風險及其管理能力。就像醫生,給病人開藥方,讓病人把藥拿回家去吃。新協議通過從標準法,初級內部評級法和高級內部評級法這一循序漸進的資本計算方法,力求建立良好的激勵機制,鼓勵銀行不斷改進和完善風險管理系統,從而能更精確地度量風險。相應的,監管當局的監管重點應從原來的單一最低資本充足水平轉向銀行內部的風險評估體系的建設狀況上來。
2、第二支柱對銀行風險監管的法律影響
引入第二支柱對完善整個監管框架具有重要意義,它不僅引入了監管當局的檢查,而且有助于鼓勵銀行保持事前和事中的謹慎操作,但是,第二支柱的實施也向監管當局提出了一些挑戰。首先,改進監管程序的緊迫性尤為明顯,在發生銀行危機的國家,銀行資本充足水平的計算之所以不真實,就是由于監管法規不可靠和公共部門有意寬容。眾所周知,銀行管理部門對銀行面臨的風險最了解,并對管理風險負最終責任。監管當局的監督檢查并不是要取代銀行管理部門的判斷和經驗,更不是要把保持資本充足的責任轉移到自己身上。因此,監管部門應在程序上下功夫通過程序正義創造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保持銀行業整體的穩定,而不是某家銀行的安全。其次,由于監管當局的責任增大,自擴大,相應有必要提高對監管部門自身的約束要求,我們要清醒的認識到監管不是萬能的,監管當局與一般市場主體(銀行)一樣,具有內在的利益沖動。隨著監管當局的權力增加,其“設租”動力也在相應增強。不受約束的權力必然導致腐敗,因此,為防止監管當局濫用其監管權力,監管當局應采取措施不斷增強自身免疫力,另一方面應從外部加強對監管當局的監督檢查。
3、第三支柱對銀行風險監管的法律影響
有效的市場紀律需要可靠而及時的信息,以使其交易對手進行完善的風險評估。新協議將信息披露作為銀行資本充足率的一個內在要求,代表了國際金融業和國際監管的新的發展方向。詳言之,信息披露對強化監管的作用在于:(1)信息披露制度直接作用于風險行為產生的根源體現了委托人對內部信息要求的意志和權力,削弱了人的信息優勢,使監管者處于更有利地位;對風險行為的控制不應只注重行為本身,強調信息披露的約束機制比管制可能更有效。(2)信息披露有利于打開銀行內部“黑匣”,披露制度的存在對人起到威懾作用,使其衡量到風險行為的成本過大而放棄冒險。懲罰不是約束的目的,更多的信息披露構成對人的警示作用更符合約束的本質要求,使監管從事后性快向事前性轉變,最終達到盡可能減少風險的目的。(3)信息披露制度是其他一切約束機制實施的前提和基礎。約束機制總是由一定的信息觸動之后產生反應,信息披露的質量制約各種約束制度的有效性。(4)信息披露制度提供了一種靈活的約束手段,可在保證安全性的前提下賦予經營者更大的活動空間和操作權限,這符合金融業靈活、迅速的經營特色,保證在激烈的競爭環境中占據優勢。(5)由信息披露所構成的社會公共輿論監督是有效監管體系中重要的一環,有助于減少監管中的道德風險。強調信息披露監管制度的適當構造也必然能夠構造公眾監督機制,監管者的行為將受到關注,不符合監管宗旨的行為將得到糾正。從而可以降低監管組織的交易成本,提高組織效率。2
三、我國商業銀行存在的問題及改進建議
1、現在監管理念是風險查處占上風,為什么大家都說人民銀行是消除隊,是警察?主要是因為人民銀行在查處風險。在風險查處理念下始終走不出防范風險、查處風險、處置風險的怪圈,現在要轉移到風險監管上來。首要改變的是觀念,要向風險評價轉變,分析評價商業銀行自身的控險能力、化險能力、排險能力,對商業銀行的健全性、系統的安全性等做出一個綜合性的評價,指出其存在的風險隱患和管理漏洞,并責令其組織實施和改正。在風險評價的理念下,監管者以第三者身份出現,就不會疲于奔命,干些建臺帳,跟蹤檢查等工作。監管當局要站在客觀的角度,對銀行運行的整個系統進行評價,看整個系統的風險程度有多大。
2、作為發展中國家,我國銀行業發展水平和監管能力都很低。我國目前仍存在使用“一逾兩呆”的貸款分類法,貸款五級分類才剛剛試行,而對十國集團國家一些大銀行的調查表明銀行內部評級法中僅是營運貸款就平均分為10級。我國短期內仍需采用標準法,但我國缺乏外部評級機構,而外部信用評級機構的建立和發展需要花費較長時間。另一方面,數年之后,眾多國際大銀行紛紛采用內部評級法,若我國跟不上,將在國際競爭中咱于不利地位。因此,我國應從現在起就著手開發內部評級法,建立風險內部評級體系是商業銀行風險管理的起點和基礎。目前,信用模型尚不成熟,普遍適用的內部評級標準尚未建立,我國監管當局應指導商業銀行在考慮自身的資本狀況、經營規模、風險程度等因素的情形下建立各自的評價體系,盡可能使其能全面,靈敏地揭示和控制風險。監管當局也可根據本國普遍情況提出一個示范模型,但重點應放在對商業銀行的內部評級模型進行有效的評估和指引。
3、由于會計信息不完備,真實性有待提高等因素,我國銀行業在信息披露的質量和數量方面,都遠遠不能適應市場的要求,市場也缺乏足夠的動力和資料深入分析銀行的風險狀況。目前商業銀行信息披露的法規律規范體現在各項法律規章制度中如《金融企業會計制度》、《金融保險企業財務制度》、《會計法》、《企業會計準則》、《商業銀行法》、《股份有限公司會計制度》、《公開發行證券公司披露編報規則第2號》等,上述法律規范除了證監會編報規則第2號處,其他法律規范對商業銀行信息披露的要求都是原則性的,沒有具體要求。因此,我們應在信息披露的標準、內容、方式、手段等方面制定具體的可操作的規范,把對信息披露的監管納入到監管當局日常的監管程序之中,對不能遵守的銀行,應根據不披露的性質、影響的時間長短做出反應,輕則對銀行進行建議、批評,重則罰款、停業整頓。
參考文獻:
1、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新馬塞爾資本協議概述》2001年1月,中國人民銀行監管一司譯。
2、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新的資本協議征求意見稿》1999年6月,朱平譯。
3、羅平、孟長安《國際金融組織對新資本協議的反應》,《金融時報》2001、11、10。
4、李文泓:《國際金融監管理念與監管方式的轉變及其對我國的啟示》,載《國際金融研究》2001、6。
5、陳衛東:《新馬塞爾資本協議評析》,載《國際金融研究》2001、3。
6、毛曉威,巴曙松:《巴塞爾委員會資本協議的演變與國際銀行業風險管理的新進展》,載《國際金融研究》2001、4。
中間業務收入是現代商業銀行經營利潤的主要來源,據有關資料記載,國外商業銀行的中間業務收入份額已達到其利潤總額的以上。這充分說明,發展中間業務在現代商業銀行的整體經營管理中占有舉足輕重的地位。而在我國國有商業銀行中,中間業務發展起步不久,但是目前已經越來越受到各家銀行的高度關注。從近幾年利潤增長的趨勢上看,銀行利潤來源已經從原來以“存貸利差”為主的方式,更加趨向多元化、提供有償服務、收取業務費用的中間業務方式。
二、我國商業銀行中間業務的發展現狀、機遇和問題
(一)我國商業銀行中間業務的發展現狀
西方發達資本主義國家的主要商業銀行中,中間業務品種已達2萬種,收入占總收入的40%以上。而我國商業銀行中間業務起步晚,發展慢,品種少,收入比率很少有超過20%的。
2000年后隨著我國金融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化和經濟高速發展對金融產品需求的拉動,商業銀行正逐漸轉變經營理念,將中間業務發展作為實現金融工具創新和新的利潤增長點,加快新業務品種的開發與推廣,延伸服務領域,逐步向指導化服務階段發展,以監管防范,尋求新的利益增長點為核心,以高收益、高附加值的中間業務成為新的業務推廣重點。在開展結算、匯兌、等中間業務的基礎上,陸續推出了諸如信用卡、信息咨詢、租賃、代保管、房地產金融服務、擔保、承兌、信用證等一系列新興中間業務,形成了較為完備的中間業務品種體系。各行對中間業務的認識逐步由輔業務的間接效益向主營業務直接效益轉變,收費意識明顯增強。
(二)我國商業銀行中間業務的發展機遇
隨著社會對金融服務需求的不斷增長以及我國商業銀行中間業務的發展加快,近年來國有商業銀行中間業務也迎來了新一輪的發展契機,推動中間業務健康高速發展。中間業務涉及國際國內金融財會、法律等各個領域,大力創新和發展中間業務,必將推動銀行內部的改革步伐,推出一大批熟悉國際金融市場業務、善于開拓國際市場的高層次人才,提高金融服務的現代化水平,加快國有商業銀行與國際接軌的步伐。
另外,在個人金融服務方面,向居民提供消費信貸、代客理財等高層次服務也在不斷擴大,以滿足社會各界對金融業務的不斷需求。中間業務的迅猛發展,要求國有銀行的經營理念、服務方式和機構設置都要做相應調整,必然推動金融改革不斷向縱深發展。
(三)我國商業銀行中間業務的發展問題
1.對發展中間業務存在認識偏差。受體制、觀念、思維方式和實踐經驗的制約,我國商業銀行均以存貸款業務為主營業務,對國際銀行業中間業務快速發展的趨勢認識不足;對利率市場化步伐加快和金融市場全面開放后面臨的生存和發展的壓力認識不足;對中間業務的手續費收入可以大大提高商業銀行利潤總水平沒有給予高度重視,影響中間業務的發展。
2.中間業務規模小,技術含量不高,結構不合理。近年來,盡管我國商業銀行開辦的中間業務已達260余種,但實際運用的品種很少且層次低、功能不完善,主要集中在收付結算和業務等勞動密集型品種方面,高附加值品種在我國銀行業中尚處于起步階段。而西方國家商業銀行推行的中間業務范圍廣泛、種類繁多,涵蓋、結算、擔保、融資、咨詢和金融衍生等眾多領域。
3.中間業務創新能力不夠,缺乏專業人才。中間業務是知識密集型業務,涉及領域廣、知識面寬,具有集人才、技術、機構、網絡、信息、資金和信譽于一體的特征,是金融領域的高技術產業。相關的高素質人才的匱乏,已成為制約我國銀行業開展高技術含量中間業務品種的“瓶頸”。中間業務的發展需要熟悉銀行業務及計算機、法律、國際金融、投資、證券、保險等專業知識的復合型人才。與西方商業銀行相比,我國商業銀行在這方面的人才培養和儲備嚴重不足,缺乏一支具有理論知識和操作技能相結合的復合型專業人才隊伍。
三、我國商業銀行中間業務的發展模式和發展策略
(一)加快金融體制改革,完善業務發展的外部環境
要發展我國商業銀行中間業務,首先要摒棄中間業務是附屬業務的經營理念。加快金融體制改革的深化和完善,為推動中間業務的拓展創造各種必需的條件。其次我國金融業應該早日實行混業經營,混業經營是世界金融業的趨勢,只有混業經營才能更好的使銀行進行中間業務創新。同時,應該發揮銀行協會等中介組織的作用,使商業銀行發展中間業務能夠信息對稱,能達成一個最優均衡。此外,要完善法律環境,健全法律體系,以法律來規范商業銀行的經營行為,培養強有力的宏觀金融調控能力并建立有效的金融監控。
(二)加快商業銀行制度創新,建立有效的獎懲激勵機制
建立健全組織結構,完善管理體制,加強制度建設,完善中間業務考核指標,建立科學的考評體系和激勵機制。應該借鑒西方現代商業銀行的管理辦法,按照“產權明晰、權責明確、政企分開、管理科學”的現代企業制度要求進行改革,在發展中間業務中進行制度創新,建立基于收益的績效考評體系和配套的激勵機制。[
(三)完善對中間業務的金融監管,制定與國際接軌的管理制度與操作規范
監管部門應出臺中間業務監管原則,為我國商業銀行開展中間業務制定業務規范,加強對商業銀行中間業務的分類管理,制定和完善相關的管理法規,構建一個公平競爭的經營環境,加強金融監管、杜絕違規行為的發生,使商業銀行中間業務始終處于規范、有序、良好的市場競爭狀態。應借鑒國外對商業銀行中間業務的監管標準、監管手段、風險測量指標體系等,提高對中間業務的監管水平。由于中間業務不同品種的風險差異很大,監管部門應據此對中間業務實行分類監管,對商業銀行不動用自身的資金,以中間人的身份為客戶提供收付服務并收取手續費的業務全面放開,由商業銀行自主經營和管理,對擔保、承諾以及金融衍生工具類的中間業務,因其可能形成客戶對銀行的負債,風險較大,監管部門應強化監管,要求商業銀行將其納入授信管理范圍加強風險管理。因此,制定與國際慣例相適應的政策、法規就顯得尤為迫切和重要。
加大中間業務品種的創新,堅持以滿足基本客戶的需求為導向,以增加新品種為切入點,不斷推出中間業務的新品種;吸收和引進國外商業銀行已經開辦的具有推廣價值和市場前景的業務品種,加以改造,為我所用。
(四)強化管理,注重人力資源開發戰略
中間業務需要既懂理論又有實踐經驗的高素質、多類型、具有開拓敬業精神的高層次、復合型人才。一方面要大力引進一批具備金融、法律、財會稅收、企業管理、計算機等專業知識的人才;另一方面要建立員工長效培訓機制,為員工提供再學習的機會,使其能了解中間業務的最新動態并參與業務創新;建立起符合現代商業銀行要求的人事激勵約束機制,能充分挖掘員工的潛力。
(五)完善服務,培育中間業務市場
隨著金融市場的全面開放,我國商業銀行面臨服務優質、管理先進的外資銀行的競爭。為此,一要強化全員的服務意識,利用高質量的服務,保持和擴大經營網點多、市場份額大優勢;二要實行“一站式”服務,簡化操作程序,推進套裝交易,提高辦事效率,降低成本;三要推行人性化管理,加強與客戶的交流與溝通,及時了解客戶需求,為新產品的研發提供信息保障;四要加大宣傳力度,提高公眾和企業的金融意識,逐步營造適宜中間業務開展的環境。
(六)加大科技投入
中間業務涉及面廣,種類多,新的業務不斷推陳出新。國有銀行要在已有成功經驗的基礎上,認真學習和吸收外資銀行的經驗和成果,不斷加大科技投入,提高服務意識,力爭以先進的科技手段,多樣化的特色服務,不斷加快中間業務的發展步伐。要加快金融電子化步伐,建立全國信息共享的通訊網絡,形成較完備的信息系統,在銀行傳統的中間業務結算業務上進一步提高結算工具和結算手段的開發設計能力,完善網上銀行、電話銀行、自助銀行的功能,從而更好地改進電子銀行系統和以電子計算機網絡運行為支撐的支付清算系統。投入一定的資金完善開辦中間業務所需的硬件設施,組織研發隊伍不斷開發新的軟件系統以適應新業務發展的需要,還要大力培養高科技人才。
四、結語
商業銀行的中間業務利在長遠,隨著我國金融體制改革步伐的加快,在國際經濟一體化的進程中,金融領域的競爭日趨激烈,打造成熟健康的中間業務,研究探討和逐漸規范中間業務的發展,對提高商業銀行的競爭力和自身發展都具有重要意義。面對跨國銀行的挑戰,我國商業銀行要以傳統業務為基礎,以中間業務為先導,不斷調整經營理念,堅持傳統業務和創新業務相互促進、利潤和市場份額兼顧的市場策略,尋找適合我國商業銀行中間業務發展的、科學有效的管理體制、管理方式和管理手段,最終在行業內形成一種良好的中間業務經營氛圍,實現可持續發展目標。
參考文獻
[1]李少鵬.商業銀行中間業務現狀透視[J].經濟論壇,2006,(7).
[2]徐通剛.淺析我國銀行中間業務的缺陷及拓展渠道[J].經濟師,2004,(5).
[3]彭建剛.商業銀行管理學[M].北京:中國金融出版社,2004.
[4]薛群英.我國商業銀行中間業務發展思路探析[J].財經論壇,2004,(9).
[5]李揚,王國剛,何德旭.中國金融理論前沿Ⅱ[M].北京: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1.
時間:2003-8-20作者:吳穎
內容摘要:70年代以來世界各國對銀行的監管都由合規性監管轉向了風險性監管。本文在研究巴塞爾協議體系對銀行風險監管規定的基礎上,參照英國的“比率風險監管體系”和美國在外資銀行風險管理方面的先進經驗,對我國外資銀行的風險性監管做出了具體分析和提出了完善建議。
關鍵詞:風險性監管外資銀行
風險性監管(Risk-basedSupervision)是西方發達國家自70年代以來普遍運用的用以管理銀行金融風險的科學而系統的管理方法。美國著名學者威廉姆斯(C.ArthurWilliamsJr)和漢斯(RichartclM.Heins)在《風險監管與保險》一書中對風險性監管作了如下定義:風險監管是通過對風險的識別、衡量與控制,以最少的成本將風險導致的各種不利后果減少到最低限度的科學管理方法。其主要通過風險識別(riskidentification)、風險衡量(riskevaluation)、風險控制(riskcontrol)和風險決策(riskdecision)四個階段來達到“以盡量小的機會成本保證處于足夠安全的狀態”的目標。
一、巴塞爾協議體系對銀行風險監管的基本規定
專門針對跨國銀行監管問題而成立的巴塞爾委員會,于1988年7月頒布的《關于統一國際銀行資本衡量和資本標準的協議》(即通常所說的“巴塞爾協議”)和于1997年9月頒布的《有效銀行監管的核心原則》共同構成對外資銀行風險性監管的基本規定。
《有效銀行監管的核心原則》①指出銀行業的風險包括信用風險、國家和轉移風險、市場風險、利率風險、流動性風險、操作風險、法律風險、聲譽風險等。針對銀行業的這些風險,監管者應當制定和利用審慎性法規的要求來控制風險,其中包括資本充足率、貸款損失準備金、資產集中、流動性、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等。
(一)資本充足率
資本充足率是指資本對加權風險資產的比例,是評價銀行自擔風險和自我發展能力的一個重要標志。《核心原則》第6條指出,“監管者要規定能反映所有銀行風險程度的適當的審慎最低資本充足率要求。此類要求應反映出銀行所承擔的風險,并必須根據它們承受損失的能力確定資本的構成。至少對于活躍的國際性銀行而言,上述標準不應低于巴塞爾資本協議的規定及其補充規定”。根據1988年的“資本協議”,銀行的資本應分為核心資本和附屬資本,核心資本應不低于總資本的50%,附屬資本不能超過核心資本。此外,通過設定風險權數來測定銀行資本和表外業務的信用風險以評估銀行資本所應具有的適當規模,即將資本與資產負債表上的不同種類的資產以及表外項目所產生的風險掛鉤,依其風險大小劃分為0%,10%,20%,50%和100%五個風險權數,對于活躍的國際性銀行規定了4%的一級資本和8%的總資本的最低資本比率要求。
(二)信貸風險管理
對于銀行的信貸業務風險,《核心原則》做出了五個方面的規定:第一,信用審批標準和信用監測程序。“獨立評估銀行貸款發放、投資以及貸款和投資組合持續管理的政策和程序是監管制度的一個必要組成部分。”②第二,對資產質量和貸款損失準備金充足性的評估。“銀行監管者應確保銀行建立評估銀行資產質量和貸款損失儲備及貸款損失準備充足性的政策、做法和程序。”③第三,風險集中和大額暴露。“銀行監管者應確保銀行的管理信息系統能使管理者有能力識別其資產的風險集中程度;銀行監管者必須制定審慎限額以限制銀行對單一借款人或相關借款人群體的風險暴露。”④第四,關聯貸款。“為防止關聯貸款帶來的問題,銀行監管者應確保銀行僅在商業基礎上向相關企業和個人提供貸款,并且發放的這部分信貸必須得到有效的監測,必須采取合適的步驟控制或化解這種風險。”⑤第五,國家風險或轉移風險。“銀行監管者應確保銀行制定出各項完善的政策與程序,以便在國際信貸和投資活動中識別、監測和控制國家風險及轉移風險并保持適當的風險準備。”⑥
(三)市場風險管理
《核心原則》第12條規定,“銀行監管者必須要求銀行建立準確計量并充分控制市場風險的體系;監管者有權在必要時針對市場風險暴露制定出具體的限額和具體的資本金要求。”市場風險管理的主要手段有:要求對產生于交易業務活動的價格風險提供明確的資本金準備、對與市場風險有關的風險管理程序設置系統的定量和定性標準、保證銀行管理層實施了充分的內部控制等。
(四)其他風險管理
其他風險管理包括利率風險管理、流動性管理以及操作風險管理等。根據《核心原則》第13項的要求,銀行監管者必須要求銀行建立全面的風險管理程序(包括董事和高級管理層的適當監督)以識別、計量、監測和控制各項重大的風險并在適當時為此設立資本金。
(五)內部控制
內部控制包括:組織結構(職責的界定、貸款審批的權限分離和決策程序)、會計規則(對帳、控制單、定期試算等)、“雙人原則”(不同職責的分離、交叉核對、資產雙重控制和雙人簽字等)、對資產和投資的實際控制。內部控制的目的是確保銀行業務能根據銀行董事會制定的政策以謹慎的方式經營。而“銀行監管者必須確定銀行是否具備與其業務性質及規模相適應的完善的內部控制制度”。
二、英美國家在外資銀行風險管理方面的相關經驗
(一)英國的“比率風險監管體系(theRATEframework)”⑦
1997年,英國銀行在1987年的《銀行法案》授權下制定出“比率和比例風險監管體系(RATEandSCALEframeworks)”,所謂的RATE風險監管體系是風險測評(RiskAssessment)、監管措施(ToolsofSupervision)、價值評估(Evaluation)的縮寫,它是由英國金融服務權力機構(FinancialServicesAuthority簡稱FSA)對銀行業務、風險紀錄、宏觀經濟環境做出綜合性評估,以制定有效的監管計劃和使用恰當的監管措施。
第一,風險測評。風險測評的目的在于系統地識別銀行業務的固有風險,評估其風險控制的充足性和有效性,明確其組織結構與管理體制,初步建立對這些銀行的監管體系。風險測評分為八個步驟:1.確認風險評估的重點方向,2.取得事前信息(包括與跨國銀行的母國監管者聯絡),3.做出初步的風險測評,4.現場檢查,5.做出最終的風險測評,6.建立初步監管體系,7.保持監管的一致性(包括建立RATE專題小組和質量保證會),8.向銀行反饋信息。其初步風險測評主要參照九個方面的因素:CAMELB指標(主要用于分析商業風險)和COM指標(主要用于分析控制風險)。CAMELB指標包括資本(Capital)、資產(Assets)、市場風險(Marketrisks)、盈利(Earnings)、債務(Liabilities)、業務(Business)六個方面;COM指標包括控制(Control)、組織(Organization)、管理(Management)三個方面。通過對銀行商業風險和控制風險的評估,將銀行分為四個等級(QuadrantABCD),對A、B等級的銀行只需要對其風險控制做出適當的監測,對C、D等級的銀行則需要采取監管措施。
第二,監管措施。FSA可以對C、D等級的銀行采取如下監管措施:1.要求銀行提供全面的會計師報告(ReportingAccountantsReport),2.FSA的專家小組對銀行財政領域進行檢查(TradedMarketsTeamVisit),3.FSA的專家小組對銀行信用領域進行檢查(CreditReviewVisit),4.向跨國銀行的母國監管者收集相關信息(Liaisonwithoverseasregulators),5.與銀行高級管理層進行審慎性會晤(Prudentialmeetings),6.特別性會議討論銀行未來發展計劃(Adhocmeetings)。
第三,價值評估。在下一次風險測評之前,FSA每年會對風險測評、監管體系、監管措施的使用做一次價值評估,以保證銀行已完成必要的整改工作、FSA已完成監管體系中所預定的工作和監管措施被正確的執行。此外,FSA還對其監管階段工作的有效性做出評估和復查所有銀行是否仍然符合立法的最低標準。
(二)美國在外資銀行風險管理方面的先進經驗
作為擁有悠久管理外資銀行歷史和豐富經驗的大國,美國在外資銀行風險管理體制上有其獨特之處,其中包括“ROCA”等級評估制和VAR風險測定方法。
第一,雙重評估體系。世界上大多數國家在對外資銀行的評估體系上多半采用單一制,即外資銀行與國內銀行適用同一種評估體系,例如英國國內銀行和外資銀行都適用CAMELB&COM指標。而美國對其國內銀行適用的是國際通行的“駱駝評級體系(CAMEL)”,即對銀行的資本充足率(capitaladequacy)、資產質量(assetquality)、管理水平(managementability)、盈利狀況(earningperformance)和流動性(liquidity)五個方面進行評估。對外資銀行,則考慮到外資銀行的分行和行不是獨立的法人,許多因素(如資本調控或資產流通等)都受制于總行,采取的是“ROCA”等級評估制,即對外資銀行的風險管理(riskmanagement)、作業調控(operationalcontrols)、遵守法規(compliance)、資產質量(assetquality)四個方面進行評估,將重點放在風險評估、風險跟蹤、風險控制上。
第二,VAR風險測定方法。80年代末90年代初,美國銀行業遭受到重大的商業風險,壞帳逐年增加,許多銀行認為,單純運用巴塞爾協議的公式會扭曲貸款和投資決策,因而1995年12月美國金融機構正式將JP摩根公司發明的VAR風險測定方法作為銀行風險測定和管理的工具使用。VAR(ValueatRisk,風險值)是指在某一特定的時期內,在一定的置信度下,給定的資產組合可能遭受的最大損失值。與巴塞爾協議資本充足率的計算方法相比,VAR方法主要用以測定市場風險,其步驟為:首先,選定一組影響交易組合價值的市場因素變量,比如利率、匯率,以及商品價格等;其次,假定這些變量所遵循的取值分布或隨機過程,比如正態過程;然后,將交易組合的市場價值表示成上述市場因素變量及其相關系數的函數;最后,選擇某種方法來預測市場因素的變化,從而得到交易組合市場價值的改變量,這就是風險值(VAR)。
三、對我國外資銀行風險監管的思考
2002年以前我國對外資銀行的監管還停留在是否合規性的事后檢查階段,缺乏以預防為主的風險性監管。2002年2月1日新出臺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初步確立了我國外資銀行風險監管的指標體系,如要求外國銀行分行、中外合資銀行或合資財務公司,外國出資者須達到資本充足率8%的標準;外資金融機構人民幣業務適用資本充足率的要求,即外資金融機構資本或營運資金加準備金等之和中的人民幣份額與其風險資產中的人民幣份額的比例不得低于8%;明確“流動性資產余額與流動性負債余額的比例不得低于25%”的流動性比例要求等⑧。然而,與風險監管發達的美、英、日、法等國相比,我國的風險監管體制還顯得極不健全,有待進一步完善。
第一,制定風險監管方面的規范性文件和建立風險監管的專門機構。由于我國在外資銀行監管方面的立法層次比較低,在風險監管方面并沒有出臺相關的專門性規范,只在修改后的《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中略有涉及。而美國除了在1978年的《國際銀行法》中對外資銀行的風險性監管做出總體性規定,還有1978聯邦儲備局制定的《統一鑒別法》中的“風險評估法”以及1991年的《外資銀行監督改善法》等法規加以補充。法國則在法蘭西銀行之外,另設有銀行法規委員會(TheCommitteeonBankRegulation),專門負責制定監管法規和風險性量化指標。而英國不僅設有專門的監管機構——FSA(金融服務權力機構),還在風險性監管方面出臺專門性法規——“比率和比例風險監管體系(RATEandSCALEframeworks)”。由于我國外資銀行的數量隨著我國加入WTO而將迅猛增長,我國應制定出風險監管的總體政策和量化指標,設立專門的類似于英國FSA一樣的監管機構來執行這些法規。
第二,建立外資銀行風險評估體系。除了可以參照國際上通行的“駱駝評級體系(CAMEL)”外,考慮到目前在中國境內的外資銀行三種形式(外國獨資銀行、外國銀行分行、中外合資銀行)中,占主導地位的是外國銀行分行,可以參照美國的做法,與國內銀行的“CAMEL”評價體系相區分,采用“ROCA”等級評估制⑨,將重點放在風險管理(riskmanagement)、作業調控(operationalcontrols)、遵守法規(compliance)、資產質量(assetquality)上,以加強風險控制。
1.投標評審不充分。
承包人對招標文件,項目情況認識分析不充分,或考慮因素不足造成投標報價失誤。
2.清單報價中存在錯誤。
因業主提供清單存在錯誤,承包人未及時發現,往往會給承包人帶來直接經濟損失。
3.設計圖紙質量不高。
設計圖紙的不完善,變更頻繁和不及時,專業間配合不協調等都會影響承包人工期延長和費用的增加。
4.合同簽訂缺陷。
業主主導地位加上承包人經驗不足,合同洽談技巧不夠,致使簽訂的合同條款不完善,不細致,不嚴密,有漏洞。業主制定苛刻條款,將風險轉嫁給承包方,造成風險承擔不平衡。合同條款本身存在“文本陷阱”。合同中涉及許多標準和細節問題,在專用條款中沒有做出明確具體的解釋,約定或缺乏可操作性,造成返工損失。
5.固定總價風險。
有些業主為了工程中雙方結算方式較為簡單、省事,喜歡采用固定總價合同,這類合同無論是在價格上,還是在工程量上,承包人都將會承擔很大的風險。
6.國家政策調整。
國家宏觀經濟政,市場利率變化,計價政策性文件調整及企業相關收費標準變化,均給承包人帶來一定風險。
7.業主資金不到位。
因業主資金問題造成工程款拖欠或拖延支付,已成為困擾施工企業的嚴重問題。建設合同中若對此部分條款約定不明確,尤其是對工程款支付違約索賠條款約定不完整、不嚴密,難免要造成經濟糾紛和經濟損失。
8.生產要素市場價格變化。
合同簽訂前對勞動力,材料,設備市場價格了解不充分,預判嚴重失誤,直接影響到工程成本的支出。
9.地質水文等自然條件風險。
合同簽訂前對地質水文等不利因素欠考慮,業主提供的地質材料與現場實際不吻合,造成承包人地質處理和其他障礙物排除工作量和費用的增加,及工期的延長。
10.項目管理不到位。
項目實施過程中組織管理不得當,項目經理水平有限,管理人員技術力量薄弱,對合同條款沒有充分了解,合同履行過程中相關證據未能及時收集,分包商選擇不合適,都將直接或間接造成經濟損失。
二、建設工程合同管理常見風險應對
1.仔細認真投標評審。
對招標項目相關情況認真分析評審。正確理解招標文件,充分了解招標內容及范圍,充分響應招標文件實質性條款。詳細勘查現場情況,仔細審查復核圖紙工程量清單,認真做好成本分析,結合企業自身情況,制定合理的投標策略。
2.充分考慮人材機因素帶來的合同風險。
人材機要素價格市場動態變化,直接影響到工程的成本大小,它是合同風險中相當重要的因素。在投標報價時必須及時了解市場價格,預測其變化趨勢,使報價準確合理,并且在實施中更應密切關注,及時根據市場變化進行調整。
3.明確合同條款語義,避免歧義。
業主和承包方常常會對合同條款產生不同的理解。通常情況下,承包人對合同條款理解錯誤造成的損失是有承包人自行承擔的,因此承包人應對合同中語義不清,標準不明確或前后矛盾之處向業主及時提出,在合同談判時,用專用條款來明確風險范圍。還要綜合考慮現有建筑市場條件下,發包人借優勢地位,在合同中設置免除自身責任,增加承包人責任,排除承包人權利等顯失公平的條款。
4.運用合同擔保,避免欠款風險。
由于建筑市場競爭日趨激烈,承包人又急于攬到工程任務,出于生存考慮,往往無可奈何的答應業主墊資建設或接受無預付款支付的合同,使得承包人資金風險大大增加。為了確保墊付資金能夠順利收回,承包人應積極要求業主提供擔保,在合同中設立保證條款或抵押條款,約定擔保期限、范圍等,有效防止欠款現象的發生,充分維護承包人的合法權益。
三、建設工程合同管理風險預防和控制
任何風險的產生是不以人的意志為轉移的,合同管理風險也一樣,只要有風險因素的存在,風險就有可能隨時發生。一般來說,風險分為三個階段:萌芽階段,累積階段,發生和損失階段。我們只有深入了解找到各階段的特點,把握風險發展方向,采取相應針對性措施,才能有效預防和控制風險的發生。
1.樹立風險意識,強化合同管理。
承包人除了要建立健全合同管理機構,還應建立一套完善可行的、合理的合同管理制度。要建立完善從合同的草擬、洽談、評審、簽訂、下達、交底、責任分解、履約跟蹤、變更、中止、解除、終止等實施過程中各環的程序化、規范化質保體系,嚴格執行合同管理工作流,使合同管理覆蓋到生產經營各個層次。例如,通過審查發現合同是否完整無誤,包括合同文件的完備和合同條款的完備;合同是否采取了示范文本;合同雙方責任和權益是否失衡;合同實施會帶來什么后果,完不成的法律責任是什么以及如何補救;雙方合同的理解是否一致,發現歧義及時溝通等問題。確保從工程招投標,合同簽訂,履行,跟蹤,對比分析,變更索賠每個環節都在體系內得到有效控制。
2.加強合同動態管理。
承包人首先要作合同交底,分解合同責任,按合同的有關條款做質量、進度、投資、安全等目標工作流程圖,抓好各目標的事前、事中、事后控制。牢記各項合同條款,定期檢查合同執行情況,避免發生與合同條款相違背的情況。找出合同履行中可能出現的薄弱環節,根據實際分析風險發生的可能性,提前制定各種術,經濟和管理上的預防措施,盡可能避免其發生,或降低風險損失。整個合同履行的動態控制過程按策劃、實施、檢查、改進的循環方法行,從而達到有效的控制,保證項目目標的實現。
3.加強合同變更管理。
合同變更就意味著承包人獲得了索賠機會,索賠是合同管理的一個重要內容。工程設計變更或簽證,正是影響工程造價好壞的重大因素。所以,深入研究搞好變更簽證極其重要。承包人應當深入了解合同條款,對合同以外工作內容及時進行審查和分析,不但要收集好業主變更指令,還要及時記錄整理所涉及到的各種文件,如圖紙、計劃、技術說明、規范、往來文件、信件資料等,作為工程變更費用調整、工程索賠的支持依據。
4.加強合同履行評價及總結工作。
工程結束后,對合同履行情況進行評價總結,往往不為人們所重視。對合同履行過程的好壞、管理得失的評估是一項非常重要的工作,它可為下一工程項目造價控制提供很好的經驗資料。承包人合同管理人員應該做好合同資料的收集、保存、整理、分類、歸檔備案工作,還應對合同履行情況與具體的工程實施計劃進行分析比較,從中找出差異和干擾因素并分析其原因,總結合同履行與管理的經驗與教訓,用于指導今后的合同管理工作,提高工程合同管理水平目標。
四、結語
關鍵詞:風險性監管外資銀行
風險性監管(Risk-basedSupervision)是西方發達國家自70年代以來普遍運用的用以管理銀行金融風險的科學而系統的管理方法。美國著名學者威廉姆斯(C.ArthurWilliamsJr)和漢斯(RichartclM.Heins)在《風險監管與保險》一書中對風險性監管作了如下定義:風險監管是通過對風險的識別、衡量與控制,以最少的成本將風險導致的各種不利后果減少到最低限度的科學管理方法。其主要通過風險識別(riskidentification)、風險衡量(riskevaluation)、風險控制(riskcontrol)和風險決策(riskdecision)四個階段來達到“以盡量小的機會成本保證處于足夠安全的狀態”的目標。
一、巴塞爾協議體系對銀行風險監管的基本規定
專門針對跨國銀行監管問題而成立的巴塞爾委員會,于1988年7月頒布的《關于統一國際銀行資本衡量和資本標準的協議》(即通常所說的“巴塞爾協議”)和于1997年9月頒布的《有效銀行監管的核心原則》共同構成對外資銀行風險性監管的基本規定。
《有效銀行監管的核心原則》①指出銀行業的風險包括信用風險、國家和轉移風險、市場風險、利率風險、流動性風險、操作風險、法律風險、聲譽風險等。針對銀行業的這些風險,監管者應當制定和利用審慎性法規的要求來控制風險,其中包括資本充足率、貸款損失準備金、資產集中、流動性、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等。
(一)資本充足率
資本充足率是指資本對加權風險資產的比例,是評價銀行自擔風險和自我發展能力的一個重要標志。《核心原則》第6條指出,“監管者要規定能反映所有銀行風險程度的適當的審慎最低資本充足率要求。此類要求應反映出銀行所承擔的風險,并必須根據它們承受損失的能力確定資本的構成。至少對于活躍的國際性銀行而言,上述標準不應低于巴塞爾資本協議的規定及其補充規定”。根據1988年的“資本協議”,銀行的資本應分為核心資本和附屬資本,核心資本應不低于總資本的50%,附屬資本不能超過核心資本。此外,通過設定風險權數來測定銀行資本和表外業務的信用風險以評估銀行資本所應具有的適當規模,即將資本與資產負債表上的不同種類的資產以及表外項目所產生的風險掛鉤,依其風險大小劃分為0%,10%,20%,50%和100%五個風險權數,對于活躍的國際性銀行規定了4%的一級資本和8%的總資本的最低資本比率要求。
(二)信貸風險管理
對于銀行的信貸業務風險,《核心原則》做出了五個方面的規定:第一,信用審批標準和信用監測程序。“獨立評估銀行貸款發放、投資以及貸款和投資組合持續管理的政策和程序是監管制度的一個必要組成部分。”②第二,對資產質量和貸款損失準備金充足性的評估。“銀行監管者應確保銀行建立評估銀行資產質量和貸款損失儲備及貸款損失準備充足性的政策、做法和程序。”③第三,風險集中和大額暴露。“銀行監管者應確保銀行的管理信息系統能使管理者有能力識別其資產的風險集中程度;銀行監管者必須制定審慎限額以限制銀行對單一借款人或相關借款人群體的風險暴露。”④第四,關聯貸款。“為防止關聯貸款帶來的問題,銀行監管者應確保銀行僅在商業基礎上向相關企業和個人提供貸款,并且發放的這部分信貸必須得到有效的監測,必須采取合適的步驟控制或化解這種風險。”⑤第五,國家風險或轉移風險。“銀行監管者應確保銀行制定出各項完善的政策與程序,以便在國際信貸和投資活動中識別、監測和控制國家風險及轉移風險并保持適當的風險準備。”⑥
(三)市場風險管理
《核心原則》第12條規定,“銀行監管者必須要求銀行建立準確計量并充分控制市場風險的體系;監管者有權在必要時針對市場風險暴露制定出具體的限額和具體的資本金要求。”市場風險管理的主要手段有:要求對產生于交易業務活動的價格風險提供明確的資本金準備、對與市場風險有關的風險管理程序設置系統的定量和定性標準、保證銀行管理層實施了充分的內部控制等。
(四)其他風險管理
其他風險管理包括利率風險管理、流動性管理以及操作風險管理等。根據《核心原則》第13項的要求,銀行監管者必須要求銀行建立全面的風險管理程序(包括董事和高級管理層的適當監督)以識別、計量、監測和控制各項重大的風險并在適當時為此設立資本金。
(五)內部控制
內部控制包括:組織結構(職責的界定、貸款審批的權限分離和決策程序)、會計規則(對帳、控制單、定期試算等)、“雙人原則”(不同職責的分離、交叉核對、資產雙重控制和雙人簽字等)、對資產和投資的實際控制。內部控制的目的是確保銀行業務能根據銀行董事會制定的政策以謹慎的方式經營。而“銀行監管者必須確定銀行是否具備與其業務性質及規模相適應的完善的內部控制制度”。
二、英美國家在外資銀行風險管理方面的相關經驗
(一)英國的“比率風險監管體系(theRATEframework)”⑦
1997年,英國銀行在1987年的《銀行法案》授權下制定出“比率和比例風險監管體系(RATEandSCALEframeworks)”,所謂的RATE風險監管體系是風險測評(RiskAssessment)、監管措施(ToolsofSupervision)、價值評估(Evaluation)的縮寫,它是由英國金融服務權力機構(FinancialServicesAuthority簡稱FSA)對銀行業務、風險紀錄、宏觀經濟環境做出綜合性評估,以制定有效的監管計劃和使用恰當的監管措施。
第一,風險測評。風險測評的目的在于系統地識別銀行業務的固有風險,評估其風險控制的充足性和有效性,明確其組織結構與管理體制,初步建立對這些銀行的監管體系。風險測評分為八個步驟:1.確認風險評估的重點方向,2.取得事前信息(包括與跨國銀行的母國監管者聯絡),3.做出初步的風險測評,4.現場檢查,5.做出最終的風險測評,6.建立初步監管體系,7.保持監管的一致性(包括建立RATE專題小組和質量保證會),8.向銀行反饋信息。其初步風險測評主要參照九個方面的因素:CAMELB指標(主要用于分析商業風險)和COM指標(主要用于分析控制風險)。CAMELB指標包括資本(Capital)、資產(Assets)、市場風險(Marketrisks)、盈利(Earnings)、債務(Liabilities)、業務(Business)六個方面;COM指標包括控制(Control)、組織(Organization)、管理(Management)三個方面。通過對銀行商業風險和控制風險的評估,將銀行分為四個等級(QuadrantABCD),對A、B等級的銀行只需要對其風險控制做出適當的監測,對C、D等級的銀行則需要采取監管措施。
第二,監管措施。FSA可以對C、D等級的銀行采取如下監管措施:1.要求銀行提供全面的會計師報告(ReportingAccountantsReport),2.FSA的專家小組對銀行財政領域進行檢查(TradedMarketsTeamVisit),3.FSA的專家小組對銀行信用領域進行檢查(CreditReviewVisit),4.向跨國銀行的母國監管者收集相關信息(Liaisonwithoverseasregulators),5.與銀行高級管理層進行審慎性會晤(Prudentialmeetings),6.特別性會議討論銀行未來發展計劃(Adhocmeetings)。
第三,價值評估。在下一次風險測評之前,FSA每年會對風險測評、監管體系、監管措施的使用做一次價值評估,以保證銀行已完成必要的整改工作、FSA已完成監管體系中所預定的工作和監管措施被正確的執行。此外,FSA還對其監管階段工作的有效性做出評估和復查所有銀行是否仍然符合立法的最低標準。
(二)美國在外資銀行風險管理方面的先進經驗
作為擁有悠久管理外資銀行歷史和豐富經驗的大國,美國在外資銀行風險管理體制上有其獨特之處,其中包括“ROCA”等級評估制和VAR風險測定方法。
第一,雙重評估體系。世界上大多數國家在對外資銀行的評估體系上多半采用單一制,即外資銀行與國內銀行適用同一種評估體系,例如英國國內銀行和外資銀行都適用CAMELB&COM指標。而美國對其國內銀行適用的是國際通行的“駱駝評級體系(CAMEL)”,即對銀行的資本充足率(capitaladequacy)、資產質量(assetquality)、管理水平(managementability)、盈利狀況(earningperformance)和流動性(liquidity)五個方面進行評估。對外資銀行,則考慮到外資銀行的分行和行不是獨立的法人,許多因素(如資本調控或資產流通等)都受制于總行,采取的是“ROCA”等級評估制,即對外資銀行的風險管理(riskmanagement)、作業調控(operationalcontrols)、遵守法規(compliance)、資產質量(assetquality)四個方面進行評估,將重點放在風險評估、風險跟蹤、風險控制上。
第二,VAR風險測定方法。80年代末90年代初,美國銀行業遭受到重大的商業風險,壞帳逐年增加,許多銀行認為,單純運用巴塞爾協議的公式會扭曲貸款和投資決策,因而1995年12月美國金融機構正式將JP摩根公司發明的VAR風險測定方法作為銀行風險測定和管理的工具使用。VAR(ValueatRisk,風險值)是指在某一特定的時期內,在一定的置信度下,給定的資產組合可能遭受的最大損失值。與巴塞爾協議資本充足率的計算方法相比,VAR方法主要用以測定市場風險,其步驟為:首先,選定一組影響交易組合價值的市場因素變量,比如利率、匯率,以及商品價格等;其次,假定這些變量所遵循的取值分布或隨機過程,比如正態過程;然后,將交易組合的市場價值表示成上述市場因素變量及其相關系數的函數;最后,選擇某種方法來預測市場因素的變化,從而得到交易組合市場價值的改變量,這就是風險值(VAR)。
三、對我國外資銀行風險監管的思考
2002年以前我國對外資銀行的監管還停留在是否合規性的事后檢查階段,缺乏以預防為主的風險性監管。2002年2月1日新出臺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初步確立了我國外資銀行風險監管的指標體系,如要求外國銀行分行、中外合資銀行或合資財務公司,外國出資者須達到資本充足率8%的標準;外資金融機構人民幣業務適用資本充足率的要求,即外資金融機構資本或營運資金加準備金等之和中的人民幣份額與其風險資產中的人民幣份額的比例不得低于8%;明確“流動性資產余額與流動性負債余額的比例不得低于25%”的流動性比例要求等⑧。然而,與風險監管發達的美、英、日、法等國相比,我國的風險監管體制還顯得極不健全,有待進一步完善。
第一,制定風險監管方面的規范性文件和建立風險監管的專門機構。由于我國在外資銀行監管方面的立法層次比較低,在風險監管方面并沒有出臺相關的專門性規范,只在修改后的《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中略有涉及。而美國除了在1978年的《國際銀行法》中對外資銀行的風險性監管做出總體性規定,還有1978聯邦儲備局制定的《統一鑒別法》中的“風險評估法”以及1991年的《外資銀行監督改善法》等法規加以補充。法國則在法蘭西銀行之外,另設有銀行法規委員會(TheCommitteeonBankRegulation),專門負責制定監管法規和風險性量化指標。而英國不僅設有專門的監管機構——FSA(金融服務權力機構),還在風險性監管方面出臺專門性法規——“比率和比例風險監管體系(RATEandSCALEframeworks)”。由于我國外資銀行的數量隨著我國加入WTO而將迅猛增長,我國應制定出風險監管的總體政策和量化指標,設立專門的類似于英國FSA一樣的監管機構來執行這些法規。
第二,建立外資銀行風險評估體系。除了可以參照國際上通行的“駱駝評級體系(CAMEL)”外,考慮到目前在中國境內的外資銀行三種形式(外國獨資銀行、外國銀行分行、中外合資銀行)中,占主導地位的是外國銀行分行,可以參照美國的做法,與國內銀行的“CAMEL”評價體系相區分,采用“ROCA”等級評估制⑨,將重點放在風險管理(riskmanagement)、作業調控(operationalcontrols)、遵守法規(compliance)、資產質量(assetquality)上,以加強風險控制。
一、安全風險管理與評價概述
(一)什么是安全風險管理與評價。所謂安全風險管理指的是研究風險發生時控制風險的有效方法和舉措,安全風險管理的目的是減小風險造成的損失,一般而言安全風險管理是工程項目管理中的基本內容,是一種主動性的防范風險措施。安全風險評價則是對存在的風險因素進行評價分析的過程,他一般是采用相關的技術標準和指標,確定各個風險因素對項目可能造成的影響,對整個項目的安全水平做一個整體的評價。
(二)建筑工程安全風險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建筑工程項目一般規模大、建設周期長、建設環境較為復雜,因而在施工中也存在著一些不穩定、不確定因素,這些因素的存在使得建筑工程的安全風險性降低。進行安全風險管理可以提升建筑工程的安全等級,保證建筑工程順利完工,有利于保證工程質量、保證施工人員安全和保護施工企業的利益;另一方面,安全風險管理也是現代企業進行自我管理的方式之一,進行安全風險管理可以排除企業在經營管理中的風險因素,有利于企業的長遠發展,使企業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占據有利地位。
二、建筑工程風險種類與形成原因
(一)安全風險種類。建筑工程是一項系統工程,涉及到許多環節,其風險的產生也出現在某一環節或眾多環節之中,一般而言,建筑工程的風險種類主要有機械傷害、高空墜落、觸電事故、建筑倒塌、物體打擊,等等。
(二)安全風險形成原因。建筑工程的風險因素主要來自以下幾點:一是施工人員操作的不規范,部分人員由于操作不當造成機械設備出現故障對施工場地的人員形成傷害;二是設備的質量和狀態問題,建筑工程需要大量的機械設備,有些設備年久失修,發生線路老化等現象造成的危險;三是施工環境造成的風險,建筑工程在施工過程中經常會遇到雷暴、雨雪天氣,在給施工造成困擾的同時還有可能造成安全事故;四是其他方面的原因,有些工程由于設計上的不合理或是綜合作業安排不當造成的安全問題。
三、建筑工程加強安全風險管理的舉措
(一)建立完善的安全風險評價體系。風險評價體系是安全風險管理的基礎和直接依據,因此要加強建筑工程的風險管理就必須完善安全風險評價體系。運用專業的風險管理人才,能夠對工程施工過程中可能遇到的風險進行全面的分析,并就存在的風險提出相應的風險解決對策,保證建筑工程施工過程中盡量少地受風險因素影響,將風險造成的損失降到最低程度,最大限度地保障施工單位的利益。
(二)做好施工現場安全管理。現場管理是建筑工程管理的重要方面,在施工現場之中,涉及到原料的準入安全、人員的施工安全、機械的操作安全等等,任何環節的安全事故都會對整個建筑工程造成影響。為此,在安全管理之中,做好施工現場的安全管理工作十分必要。首先,在材料準入方面,堅決按照相關的質量標準進行,對于不符合質量的原料堅決退回,保證施工材料的安全性;其次,在人員管理上,采取嚴格的管理制度,進入施工場地,必須佩戴安全帽,對一些嚴禁煙火的施工場地,禁止施工人員抽煙,一經發現,堅決處理;最后,在相關機械的操作上,聘請專業操作人員進行操作,在大型機械運行過程中,機械下方嚴禁站人,在部分機械施工區域設立圍欄,等等。
關鍵詞:銀行體系;銀行風險; 金融監管;多元化;獨立性
1.銀行風險
銀行風險體現在:銀行與貸款者、儲戶之間存在著契約。但是因為信息不對稱,銀行與貸款企業兩邊契約的“硬度”不一樣。貸款企業,例如國有企業,貸款后國有企業還不出錢來而使銀行一籌莫展。因此從某種意義上來說,銀行把許多企業經營風險集中到自己身上。
銀行主要面臨以下幾種風險:
(1)信用風險(2)市場風險(3)利率風險(4)流動性風險(6)法律風險(7)聲譽風險
銀行發放貸款信貸就面臨著風險。從理論上講絕對避免壞賬是不可能的,在正常情況下,銀行會用自身的利潤來沖銷壞賬損失,資金流通鏈要靠銀行資金流動性。信息不對稱存在著另一方面的問題,儲戶會在得知銀行資金流通出現問題時大量提款,導致銀行體系資金流通紊亂,影響金融機構的運營,引發金融風暴和社會風暴。由于存在金融市場失靈的可能,金融機構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非常復雜,一家金融機構出現的危機會牽連到其他金融機構,而且會損害公眾對整個金融體制銀行業務的本質決定了它需要承擔各種類型的風險,因此了解這些風險并確保銀行能妥善地計量和管理風險是銀行監管的重頭戲。
2.金融監管的目的
對金融機構實施監管的主要目的在于:
(1)維持金融業健康運行的秩序,最大限度地減少銀行業的風險,保障存款人和投資者的利益,促進銀行業和經濟的健康發展。
(2)確保公平而有效地發放貸款的需要。
(3)在一定程度上確保金融服務達到一定水平從而提高社會福利也可以保證實現銀行在執行貨幣政策時的傳導機制。
(5)中央銀行通過貨幣儲備和資產分配來向國民經濟的其他領域傳遞貨幣政策。
(6)金融監管可以提供交易賬戶,向金融市場傳遞違約風險信息。
金融監管可以通過解決信息不對稱所產生的問題從而提高社會福利。因此,為了保護民眾的利益一定要對金融機構實行比其他企業更為嚴格的監督管理。
3.及時關閉資不抵債的銀行
及時關閉那些資不抵債的銀行是保證金融體制穩定的一個重要條件。主要理由如下:
(1)銀行是一種特殊的企業。銀行危機具有一般企業危機所不具有的蔓延性或傳染性。某一家銀行發生信用危機,出現擠兌,儲蓄者會同時懷疑其他銀行的信譽,會導致整個商業銀行體系崩潰,造成整個金融體制混亂。
(2)商業銀行影響著整個社會經濟體系中的貨幣供給。大量資不抵債銀行的存在是貨幣流通體系的一大隱患,一旦商業銀行信用危機蔓延,部分準備金制度下的倍數放大效應將使得大量貨幣突然退出流通,甚至可能引發經濟蕭條。
(3)向現有銀行發出信號:政府把商業銀行作為企業對待,從而可以有效避免由于政府隱性補貼導致的呆壞賬進一步積累,有利于銀行改進經營管理,提高效率。
(4)只有及時關閉資不抵債的銀行才能維系儲蓄者對整個銀行系統的信心。
銀行的自有資本代表了銀行股東的金融權益。它可以用來緩沖可能出現的損失。應當以現有風險為基礎來計算資本充足率。商業銀行的經營必然會遭遇到各種風險。如果發放的貸款不能收回,那么就難免出現資產損失。銀行應當用日常的收益進行抵付。如果日常收益還不能支付資產損失,那么就必須動用銀行自有資產。如果銀行的損失超過了自有資本總量,那么就會損害存款人的利益。銀行出現資不抵債的狀況會導致整個銀行系統的經營狀況。
要保證金融體制改革作的透明度,要求金融機構能夠按照統一的會計準則,向監管當局報告真實數據。我國中央銀行的知情權、金融機構報表的質量、統計制度等方面都有待于改善和加強。為加強金融管力度,就一定要對違規行為懲罰措施。金融行業不僅需要準入準則,更需要退出準則。如果銀行違反規則就要有人來出示黃牌警告,直到出示紅牌,把違章的金融機構及時處罰。在金融監管體系中,負責出示黃牌的應當是信息非常靈通的民營的存款審計公司和存款保險公司,而最后出示紅牌的應當是中央銀行。若要維護國家金融穩定,處理那些經營不當的銀行必須要及時、果斷。一旦銀行資不抵債,立即清理出場。
4.金融監管機構的獨立性和多元化
金融監管的要害是信息的真實性。改革開放二十多年來,中央銀行一直在強調真實性監管。我國必須改進現有的法定監管主體的權責制度,塑造真正具有獨立和自主執法權的監管主體,防止地方政府及其他部門的干預。因為金融監管是專業性、技術性很強的工作,也是很復雜的工作,如果不是獨立性很強的專門機構,就很難有效地承擔和進行這種工作。
金融監管涉及社會各方面利益,如果監管機構沒有獨立性,其監管過程和目標易受各種利益集團的干擾,那就很難做到公正、公平。
金融監管機構是政府系列或政府授權的機構,如果它不具有相當的獨立性,其監管行為及其目標就難以擺脫政治上的干預和壓力而單純化,其監管對象即金融機構也很難按商業化原則經營。
金融監管體系必須多元化。只有金融監管多元化才能夠防范在金融監管領域出現行賄、受賄,從而保證金融信息的真實性。
建立強制的金融機構信息披露制度。應當明確規定金融機構的信息披露等級。建立多頭分立、互相監督的金融監管機構。由此可見,多元化監管是取得準確信息、維護金融秩序的必要條件。
5.我國金融監管體制上的主要問題
我國金融監管的主要毛病有:監管方式單一,監管部門缺乏獨立性,缺乏監管的激勵機制,由于缺乏有效的處罰手段,監管力度不夠。
第一,目前,商業銀行的監管職能主要是由中國人民銀行負責。盡管負責監管的人數不少,各種監管制度和規定的條文也很清楚,但是,由于監管渠道單一必然帶來信息不暢通的弊病,監管效果并不理想。
第二,中國人民銀行不僅承擔著金融監管的任務還負責執行貨幣政策。在中央銀行的宗旨上把促進經濟發展放在非常重要的位置。中央銀行的多重目標常常相互沖突,貨幣政策目標與監管目標相混淆。作為政府的一個職能部門,中央銀行監管部門受到各級政府的干預,在多重目標中舉措不定,缺乏獨立執行監管政策的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