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期刊網 精選范文 注銷稅務登記申請書范文

    注銷稅務登記申請書精選(九篇)

    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誕生,需要你不斷地搜集資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編為你收集了豐富的注銷稅務登記申請書主題范文,僅供參考,歡迎閱讀并收藏。

    注銷稅務登記申請書

    第1篇:注銷稅務登記申請書范文

    我于200*年*月在*市地方稅務局東湖新技術開發區分局進行實習工作。在這半個月里,通過受理企業納稅申報、納稅登記和注銷和對企業的納稅申報情況進行稽查等操作性極強的工作,結合所學會計專業理論,使我更系統地掌握了所學專業知識,加強了對會計工作崗位的認知和認同;培養了對所學專業的興趣和熱情;激發了學習專業理論知識的積極性。這個好的開始,為我走向社會奠定初步基礎。。*市地方稅務局東湖新技術開發區分局成立于1996年,地處美麗的東湖湖畔,系*市地方稅務局直屬分局。全局擔負著東湖新技術開發區50平方公里范圍內的3600余戶內資企業、外資企業、高新技術企業、軟件企業的營業稅、地方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土地增值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產稅、車船使用稅、資源稅、印花稅、教育費附加、堤防費、平抑副食品價格基金、地方教育發展費、文化事業建設費、社會保險規費以及外資企業城市房地產稅、車輛使用牌照稅的征收管理和稽查工作。分局信息化建設成效顯著,普及計算機聯網辦公,推行電子申報納稅等多種納稅方式,以更好地服務企業,方便納稅人。

    8月5日,到達實習單位的第一天。在稅務局相關人員詳細地介紹了工作內容之后,我就投入了工作之中。工作的內容主要包括:檢查東湖新技術開發區內重點戶的納稅申報情況,辦理企業納稅申報,辦理企業稅務登記和稅務注銷以及下達企業檢查進行稅務稽查。

    納稅重點戶一般指年稅收額在100萬元以上的,對于地稅局來說,所負責的只是地方性稅收的征收,國稅征收由國稅局辦理。我負責檢查的三家重點戶分別是華工科技產業股份有限公司、*凡谷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以及華工科技產業股份有限公司圖像分公司xx年的納稅申報情況。檢查順序一般是: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個人所得稅、企業所得稅、車船使用稅、房產稅、印花稅及其他針對失業保險、養老保險等基金的稅收項目。營業稅稅率因行業不同而不同,針對納稅人營業額征收。納稅人的營業額為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向對方收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城市維護建設稅,以納稅人應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為計稅依據,分別與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同時繳納。車船使用稅和房產稅針對車船和房屋等固定資產企業占有和使用行為征收。所得稅針對個人所得和企業利潤征收。企業一般應在一月終了后下月上旬報送財務報表,申報納稅。通過對企業每月報送的財務會計報表信息,以銷售收入為起點,逐項核對營業稅及其他稅收項目。通過檢查xx年12月份華工科技財務報表發現,平抑副食品價格基金和地方教育發展費的計稅基礎與銷售收入相差300萬元,這似乎意味著這兩項漏繳稅收合計6000元。另外其利潤表列示:管理費用-1320675.42,財務費用-1005455.96,兩者皆為負數直接導致本來營業利潤為負的結果被改寫,反而有了巨額的利潤。管理費用的巨額負數可以直接歸屬于壞帳準備的沖回,財務費用的巨額負數可能是因為資金外拆、匯兌收益大或存款大于借款,一定程度上說明了企業的收賬政策改進,外幣收支收支較多,且資金富余。

    從企業報送的財務報表可以看出:企業的資本資產結構沒我們想象的那般穩定,企業的資本機構變化非常頻繁而且幅度較大。一定程度上顯示投資者出入頻繁,也表明資本的活躍。不過較概括的情況是:這種變化是建立在結構穩定之上的,如華工科技產業股份有限公司,雖然資產總額變動頻繁,但資本結構卻比較穩定,資產負債率變動幅度極小。

    稅務登記和注銷是法人企業設立和解散過程中必不可少的程序,當然,也不僅限于此。據有關規定,凡批準設立從事生產經營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三十日內,向所在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地方稅務登記。不需要辦理營業執照的單位和個人,自領取有關證照之日起30日內向所在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納稅人辦理稅務登記后,因改變名稱、住所、經營場所、法定代表人、登記注冊類型、企業經營形式、核算方式、經營范圍、注冊資金、經營期限、營業執照號碼和增設、撤銷分支機構以及改變稅務登記其他內容的,應當申請辦理變更稅務登記。納稅人發生解散、破產、撤銷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終止納稅義務的,應當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前,持有關證件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注銷稅務登記;按照規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注冊登記的,應當自有關機關批準或者宣告終止之日起十五日內,持有關證件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注銷稅務登記。納稅人辦理稅務登記和變更稅務登記均需要提供相關材料。納稅人申報辦理注銷稅務登記時,應相應提供注銷稅務登記申請書、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批的“申請

    第2篇:注銷稅務登記申請書范文

    第二條稅收執法責任制考核評議以《全國國稅系統稅收執法責任制崗位職責和工作規程范本(試行)》和《全國地稅系統稅收執法責任制崗位職責和工作規程范本(試行)》(以下簡稱“兩個范本”)為主要標準。

    第三條稅收執法責任制考核評議采取內部考核和外部評議相結合的辦法。

    內部考核是各級稅務機關對所屬各單位及稅收執法人員的執法行為進行的考核。

    外部評議是納稅人和社會各界對各級稅務機關及稅收執法人員的執法行為進行的監督和意見反饋。

    第四條稅收執法責任制考核評議堅持實事求是、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

    第五條各級稅務機關應結合稅務管理信息化建設,大力推進以計算機網絡為依托的信息化自動考核。

    第二章組織領導

    第六條縣及縣以上稅務機關應成立稅收執法責任制考核評議領導小組,負責對本級和下級稅務機關稅收執法責任制考核評議的組織領導。

    單位主要負責人任領導小組組長,其他領導及相關部門負責人為小組成員。

    第七條稅收執法責任制考核評議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負責稅收執法責任制考核評議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考核范圍及內容

    第八條稅收執法責任制考核范圍包括“兩個范本”所列的稅收執法行為及與稅收執法直接相關的管理業務。

    第九條各級稅務機關應當考核如下內容:稅務登記、逾期申報、延期申報、稅款征收、稅款催繳、延期繳納稅款、欠稅管理、發票管理、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認定管理、稅收優惠政策認定、減免稅和所得稅稅前列支審批、政策性退稅審批、金稅工程、稽查選案、稽查實施、稽查案件審理、稅務執行、稅務行政處罰聽證、稅務行政復議、稅務行政訴訟。

    《稅收執法責任制考核評議指標》見考核評議辦法附件。

    除上述考核內容外,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可根據實際情況增加考核內容。

    第四章考核評議方法

    第十條稅收執法責任制考核采取日常考核與重點考核相結合的方法。

    日常考核是指各級稅務機關及內設機構負責人對下一級稅收執法崗位通過日常管理進行的定期考核。

    重點考核是指各級稅務機關對下級稅務機關不定期進行的考核。

    第十一條稅收執法人員應對其實施的稅收執法行為進行自查,對自查出的問題要及時糾正。

    第十二條日常考核應當按照《稅收執法責任制考核評議指標》進行,各級稅務機關及內設機構負責人應于每月10日前將上月考核結果填寫稅收執法責任制考核報告表,報送稅收執法責任制考核評議領導小組辦公室。

    第十三條重點考核應當對所屬各單位的稅收執法情況和日常考核結果不定期進行。

    省級稅務機關考核每年至少一次,地市及地市級以下稅務機關考核每年至少兩次。

    第十四條對考核發現的稅收執法過錯需經被考核人確認。

    第十五條外部評議可采用發放評議表、設置意見箱、公開監督電話及電子郵箱、聘請執法監督員等方式進行。

    第五章考核評議結果處理

    第十六條對日常考核發現的稅收執法過錯行為,單位負責人應督促責任人員及時糾正。

    第十七條對重點考核、外部評議等發現的稅收執法過錯行為,上級稅務機關應責成有關單位限期整改。

    第十八條對日常考核應發現而未發現的稅收執法過錯行為,應當加重日常考核人的過錯責任。

    第十九條對考核評議發現的稅收執法過錯,各級稅務機關應當依照《稅收執法過錯責任追究辦法》進行責任追究。

    第二十條各級稅務機關應及時通報考核評議結果。

    考核評議結果作為年度單位評比和公務員考核的重要依據。

    第六章

    第二十一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的考核評議辦法。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實施。

    附:稅收執法責任制考核評議指標

    稅收執法責任制考核評議指標

    一、逾期申報

    (一)考核內容

    是否對逾期未申報的納稅人進行違法違章處理。

    (二)考核路徑

    將《逾期未申報清冊》與《限期改正通知書》、《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進行比對,看對逾期未申報的納稅人是否進行違法違章處理。

    (三)涉及崗位

    國稅:申報征收崗、稅源管理崗、領導崗。

    地稅:納稅申報管理崗、稅源管理崗、領導崗。

    二、稅款催繳

    (一)考核內容

    是否對逾期未繳納稅款的納稅人進行違法違章處理。

    (二)考核路徑

    將《逾期未納稅清冊》與《限期繳納稅款通知書》、《稅務處罰決定書》等進行比對,查看對逾期未繳納稅款的納稅人是否進行違法違章處理。

    (三)涉及崗位

    國稅:申報征收崗、稅源管理崗、領導崗。

    地稅:稅款征收崗、稅源管理崗、領導崗。

    三、延期申報

    (一)考核內容

    1、是否按規定審批延期申報;

    2、是否按規定核定預繳稅額。

    (二)考核路徑

    1、將《延期申報申請審批表》和納稅人報送的附報資料進行核對,看資料是否齊全完整、內容是否真實、程序是否合法;將納稅人報送的附報資料與調查報告相核對,看是否真實;查閱《延期繳納稅款申請審批表》,看審批是否合法。

    2、將《延期申報申請審批表》與《核定定額通知書》等進行核對,檢查已審批的延期申報納稅戶是否核定應納稅額或核定應納稅額明顯偏低。

    (三)涉及崗位

    文書受理崗、稅源管理崗、延期申報管理崗、領導崗。

    四、延期繳納稅款

    (一)考核內容

    是否按規定審批延期繳納稅款。

    (二)考核路徑

    將《延期繳納稅款申請審批表》和納稅人報送的附報資料進行核對,看資料是否齊全完整;將納稅人報送的附報資料與調查報告相核對,看是否真實;查閱《延期繳納稅款申請審批表》,看審批是否合法。

    (三)涉及崗位

    文書受理崗、稅源管理崗、延期繳納稅款管理崗、領導崗。

    五、稅款征收

    (一)考核內容

    1、是否違規多征、少征稅款、提前征收、延緩征收;

    2、是否混淆稅款入庫級次。

    (二)考核路徑

    1、查閱填開的各類完稅憑證,與相應的各類納稅申報資料、核定資料等應征憑證進行比對,看是否存在多征、少征稅款、提前征收、延緩征收的現象;

    2、查閱填開的各類入庫憑證,與《稅種核定表》比對,看是否存在混淆稅款入庫級次的現象。

    (三)涉及崗位

    國稅:申報征收崗、稅源管理崗、核定應納稅額管理崗、稅收會計統計管理崗、領導崗。

    地稅:納稅申報管理崗、稅款征收崗、稅源管理崗、核定應納稅額管理崗、稅收會計統計管理崗、領導崗。

    六、欠稅管理

    (一)考核內容

    1、是否對欠稅進行了公告;

    2、是否對欠稅進行準確核算。

    (二)考核路徑

    1、將《欠稅清冊》與公告記錄進行核對,看是否依法進行公告。

    2、將《欠稅清冊》與納稅申報表、稅源管理欠稅臺帳、會統欠稅臺帳等進行核對,看數據是否一致,是否進行準確核算。

    (三)涉及崗位

    國稅:申報征收崗、稅源管理崗、欠稅綜合管理崗、稅收會計統計管理崗、領導崗。

    地稅:稅款征收崗、稅源管理崗、欠稅綜合管理崗、稅收會計統計管理崗、領導崗。

    七、稅務登記

    (一)考核內容

    1、是否對逾期辦理開業稅務登記行為進行違法違章處理;

    2、是否按規定辦理注銷稅務登記;

    3、是否按規定制作非正常戶認定書;

    4、是否按規定對非正常戶進行公告。

    (二)考核路徑

    1、將逾期辦理開業稅務登記的納稅人與已填發的《限期改正通知書》、《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進行核對,看對逾期辦理開業稅務登記的納稅人是否做出違法違章處理。

    2、查閱《注銷稅務登記申請審批表》,看有關崗位是否按規定辦理稅款清繳、發票及證件繳銷等手續。

    3、根據《非正常戶認定書》實地檢查,看是否有不符合非正常戶的納稅人。

    4、查閱《非正常戶認定書》,看是否有對列入非正常戶超過三個月的納稅人宣布其稅務登記證件失效的書面記錄。是否有應認定而未認定的非正常戶。

    (三)涉及崗位

    國稅:稅務登記管理崗、稅源管理崗、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減免退稅管理崗、增值稅優惠政策管理崗、消費稅政策管理崗、企業所得稅政策管理崗、申報征收崗、發票繳銷崗、稽查實施崗、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認定管理崗、領導崗。

    地稅:稅務登記管理崗、稅源管理崗、稅款征收崗、發票繳銷崗、減免稅管理崗、稽查實施崗、領導崗。

    八、發票管理

    (一)考核內容

    1、是否按規定發售發票;

    2、是否按規定停供發票;

    3、是否按規定繳銷發票;

    4、是否按規定代開發票。

    (二)考核路徑

    1、將《領取增值稅專用發票領購簿申請書》、《普通發票領購簿申請審批表》,與發票發售臺帳進行比對,看發售的發票是否符合核定的種類、數量。

    2、將《停供(收繳)發票清冊》與發票發售臺帳等進行核對,看在停供發票期間是否有發售發票行為。

    3、查閱《注銷稅務登記申請審批表》、《稅務登記變更表》與《發票繳銷情況分戶統計表》進行核對,看納稅人在辦理稅務登記注銷及變更時是否按規定繳銷發票。

    4、查閱《代(監)開發票分戶明細賬》、《代(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申請審批表》等資料,將已開具發票的內容與相應的稅收繳款書或稅收完稅證進行核對,看開具的發票是否符合開具范圍、是否按規定征收稅款。

    (三)涉及崗位

    國稅:發票發售崗、發票繳銷崗、發票用票管理崗、稅源管理崗、領導崗。

    地稅:購票審核崗、代開發票管理崗、發票發售崗、稅源管理崗、領導崗。

    九、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認定管理

    (一)考核內容

    1、是否將銷售額超過小規模標準的納稅人按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管理;

    2、是否按規定認定、取消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

    (二)考核路徑

    1、查閱計算機系統或納稅人《納稅申報表》、財務會計報表等資料統計的年度銷售額,看對年應納稅銷售額超過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是否仍按小規模納稅人進行征收管理。

    2、將《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申請認定表》和納稅人報送的附報資料進行核對,看是否資料齊全完整;將納稅人報送的附報資料與調查報告相核對,必要時到企業實地核查,看是否真實;查閱《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申請認定表》,看審批是否合法;查閱《取消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審批表》,看取消原因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三)涉及崗位

    國稅:文書受理崗、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認定管理崗、稅源管理崗、領導崗。

    十、稅收優惠政策認定

    (一)考核內容

    是否按規定受理和審批納稅人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資格。

    (二)考核路徑

    將《稅務認定申請審批表》和納稅人報送的附報資料進行核對,看資料是否齊全完整;將納稅人報送的附報資料與調查報告相核對,必要時實地核查,看是否真實;查閱《稅務認定申請審批表》,看審批是否合法。

    (三)涉及崗位

    國稅:文書受理崗、稅源管理崗、出口退(免)稅認定管理崗、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綜合管理崗、非居民企業綜合管理崗、增值稅優惠政策管理崗、消費稅政策管理崗、企業所得稅政策管理崗、領導崗。

    地稅:文書受理崗、待批事項核查崗、稅收政策管理崗、領導崗。

    十一、減免稅和所得稅稅前列支審批

    (一)考核內容

    是否按規定受理和審批減免稅申請、稅前扣除申請。

    (二)考核路徑

    將《減免稅申請審批表》或《所得稅稅前列支申請審批表》和納稅人報送的附報資料進行核對,看資料是否齊全完整;將納稅人報送的附報資料與調查報告相核對,必要時實地核查,看是否真實;查閱《減免稅申請審批表》、《所得稅稅前列支申請審批表》等,看是否按規定受理和審批減免稅申請、所得稅稅前扣除申請。

    (三)涉及崗位

    國稅:文書受理崗、稅源管理崗、增值稅優惠政策管理崗、消費稅政策管理崗、企業所得稅政策管理崗、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減免退稅管理崗、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綜合管理崗、非居民企業綜合管理崗、領導崗。

    地稅:文書受理崗、待查事項核查崗、減免稅管理崗、稅源管理崗、領導崗。

    十二、政策性退稅審批

    (一)考核內容

    是否按規定受理、審批和辦理政策性退稅。

    (二)考核路徑

    將《退稅申請審批表》和納稅人報送的附報資料進行核對,看資料是否齊全完整;將納稅人報送的附報資料與調查報告相核對,必要時實地核查,看是否真實;查閱《退稅申請審批表》,看審批是否合法;查閱《收入退還書》,看是否按規定辦理退稅。

    (三)涉及崗位

    國稅:文書受理崗、稅源管理崗、增值稅優惠政策性管理崗、消費稅政策管理崗、企業所得稅政策管理崗、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減免退稅管理崗、申報征收崗、稅收會計統計管理崗、領導崗。

    地稅:文書受理崗、稅源管理崗、退稅管理崗、納稅申報管理崗、稅款征收崗、稅收會計統計管理崗、領導崗。

    十三、金稅工程

    (一)考核內容

    1、是否進行重復認證;

    2、是否按規定進行數據備份;

    3、是否設置、修改金稅卡時鐘;

    4、金稅工程各系統企業信息的錄入和變動是否及時準確;

    5、認證不符或密文有誤的發票是否及時扣留及時傳遞;

    6、防偽稅控的企業發行是否符合規定。

    (二)考核路徑

    1、防偽稅控稽查系統,查詢統計按企業查詢重復認證數據,將考核期內認證數據相核對,檢查其是否符合規定要求。

    2、數據備份路徑(磁盤或光盤)。數據備份文件名:報稅bk*.dbf(及相關登記、稅收庫);認證*.rdb;協查*.mdf(或相關);稽核*.mdf(或相關);發行backup。

    3、電子信息:發行系統:系統顯示發行卡時鐘;認證系統:系統維護金稅卡設置;報稅系統:系統設定金稅卡時鐘修改;人工信息:金稅工程各系統運行情況記錄。

    4、查詢新認定一般納稅人信息,錄入的信息與《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基本信息》是否一致;查詢變更認定一般納稅人信息,錄入的信息與《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基本信息》是否一致;查詢取消一般納稅人資格的納稅人信息,是否未按規定刪除金稅工程各系統企業信息。

    5、防偽稅控認證子系統,查詢統計按企業認證數據,選擇發票范圍為“密文有誤發票”;查詢《認證不符、密文有誤發票暫扣通知單》、《協查資料傳遞單》。檢查認證不符或密文有誤的發票是否及時扣留并及時傳遞。

    6、偽稅控企業發行系統,查詢統計選擇本考核期間的企業信息。查詢《防偽稅控企業認定登記表》、《防偽稅控企業變更事項登記表》、《“兩卡一器”發行明細表》、《“兩卡一器”收繳清單》。企業信息與《防偽稅控企業認定登記表》是否一致;變更登記需要進行重新發行或更換發行的,與《防偽稅控企業認定登記表》、《防偽稅控企業變更事項登記表》是否一致;刪除信息與《“兩卡一器”收繳清單》是否一致。

    (三)涉及崗位

    國稅:金稅工程設備管理崗、金稅工程信息管理崗、金稅工程數據采集崗、發票發售崗、領導崗。

    十四、稽查選案

    (一)考核內容

    1、是否按規定查辦、上報舉報案件;

    2、是否按規定分配案源。

    (二)考核路徑

    1、查閱《稅務違法案件舉報登記表》、《重大稅務違法案件摘要舉報表》、《轉辦單》或舉報案件登記管理臺帳,與舉報信息進行核對,看接收舉報的涉稅案件是否有上報、反饋查處結果記錄。

    2、查閱《稅務文書傳遞卡》、《稅務文書資料附送清單》,將已審批、擬定的日常檢查計劃或專項檢查計劃、《待稽查納稅人清冊》與其他相關崗位、部門轉來的舉報、納稅評估、協查、日常、專項檢查、上級交辦、轉辦等案源線索、《稅務違法案件線索報告單》、《增值稅納稅評估移交單》進行核對,看傳來的偷、逃、抗、騙稅等違法嫌疑的案件線索是否有接收、分配稽查任務記錄。

    (三)涉及崗位

    國稅:案源管理崗、舉報管理崗、稽查實施管理崗、領導崗。

    地稅:舉報管理崗、案源管理崗、領導崗。

    十五、稽查實施

    (一)考核內容

    1、是否按規定對稽查案件進行立案;

    2、是否按規定調取、退還納稅人賬簿、資料;

    3、是否如實查證納稅人的違法行為;

    4、是否按規定回復協查案件。

    (二)考核路徑

    1、查閱《稽查立案案件清冊》中未立案的稽查案件戶數,核對稅務稽查案卷材料,看是否按規定立案。

    2、查閱《調取賬簿資料通知書》、《調取賬簿資料清單》等案卷資料,看是否按規定的權限和時間調取和歸還納稅人的賬薄資料。

    3、查閱稅務稽查案卷資料,將《稅務稽查報告》與調查取證材料進行核對分析,必要時實地進行核查,看稅務稽查調查取證資料是否符合要求,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是否有明顯的稅務違法行為或偷稅、騙稅違法行為而未如實反映、報告。

    4、查閱協查臺帳,核對《協查處理單》,看是否按規定的時間回復的協查結果,回復的結果與事實是否相符。

    (三)涉及崗位

    國稅:稽查實施管理崗、稽查實施崗、協查綜合管理崗、協查受托管理崗、協查檢查崗、領導崗。

    地稅:案源管理崗、稽查實施崗、協查管理崗、領導崗。

    十六、稽查案件審理

    (一)考核內容

    1、是否按規定的時限審結案件;

    2、審理所確認的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鑿,定性是否準確;

    3、是否按規定處理(罰)涉稅違法行為;

    4、稅務行政處罰是否按規定履行告知程序;

    5、是否按規定移送稅務稽查案件。

    (二)考核路徑

    1、查閱分配的案件審理任務記錄或審理臺帳的接收審理任務日期,與《稅務稽查審理報告》中審結案件報告結束日期進行核對,看是否在規定的期限審結。

    2、將稅務稽查審理臺帳、《稅務稽查審理報告》與《稅務稽查報告》以及案卷中的有關證據材料進行核對,看審理所確認的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鑿,適用法律法規是否得當,定性是否準確,計算是否準確,處理(處罰)是否恰當。

    3、查閱制發的《稅務處理決定書》、《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與《稅務稽查審理報告》、《稅務稽查報告》的有關證據材料進行核對,看對查出的涉稅違法行為是否按規定進行處理(罰)。

    4、查閱《稅務稽查審理臺帳》或《稅務稽查審理報告》,與已制發的《稅務行政處罰事項告知書》、《稅務文書送達回證》進行核對,看實施行政處罰案件是否履行告知程序(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陳述、申辯、聽證等權利)。

    5、查閱《稽查審理臺帳》或《稅務稽查審理報告》,與《重大案件審理提請書》、《重大案件審理交接單》、《涉稅案件移送意見書》進行核對,看達到重大案件審理、涉稅犯罪案件移送標準的案件是否有移送記錄。

    (三)涉及崗位

    國稅:稽查審理管理崗、稽查案件審理崗、領導崗。

    地稅:稽查案件審理崗、領導崗。

    十七、稅務執行

    (一)考核內容

    1、是否按規定執行處理(罰)決定;

    2、是否按規定實施稅收保全、強制執行措施。

    (二)考核路徑

    1、查看審理、執行臺賬或稅務稽查案卷的《執行報告》,將已經入庫的稅款、罰款、滯納金復印件與《稅務處理決定書》、《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進行比對,看二者是否一致。對未及時入庫的以及有逃避納稅嫌疑的,是否依法采取相應的措施。

    2、查閱實施的稅收保全、強制執行措施案卷材料,核對相關執法文書,看實施和解除稅收保全、強制執行措施是否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范圍、權限、程序等。

    (三)涉及崗位

    國稅:稅源管理崗、稽查實施管理崗、稽查實施崗、稽查執行崗、稽查執行管理崗、領導崗。

    地稅:稽查實施崗、稅源管理崗、稅務稽查執行崗、領導崗。

    十八、稅務行政處罰聽證

    (一)考核內容

    1、是否按規定受理行政處罰聽證;

    2、是否按規定程序組織行政處罰聽證。

    (二)考核路徑

    1、查閱聽證申請資料的日期、內容并與《稅務行政處罰事項告知書》相核對,看是否按規定進行受理。

    2、查閱《稅務行政處罰聽證通知書》、聽證處理報告和《聽證筆錄》等,看組織聽證的程序、期限等是否符合規定。

    (三)涉及崗位

    國稅:稅務聽證管理崗、領導崗。

    地稅:稅務聽證崗、領導崗。

    十九、稅務行政復議

    (一)考核內容

    1、是否按規定受理行政復議;

    2、是否在規定的時限辦理行政復議;

    3、行政復議的決定是否合法、適當。

    (二)考核路徑

    1、將《復議申請書》、《不予受理復議決定書》與《稅務處理決定書》或《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核對,看是否按規定受理稅務行政復議案件。

    2、查閱《稅務行政復議決定書》的日期并與《復議申請書》的日期相核對,看是否超出法定的期限。

    3、查閱《稅務行政復議決定書》的依據是否合法,認定的事實是否準確,處理決定或處罰決定是否恰當,等等。

    (三)涉及崗位

    稅務行政復議崗、領導崗。

    二十、稅務行政訴訟

    (一)考核內容

    是否按規定制定答辯狀。

    (二)考核路徑

    查閱《答辯狀》的內容、日期,看是否符合《稅務行政應訴工作規程(試行)》的規定。

    第3篇:注銷稅務登記申請書范文

    第一條 為加強事業單位監督管理,規范事業單位法人注銷登記工作,保護事業單位和社會各有關方面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和《事業單位財務規則》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各級機構編制部門所屬的事業單位監督管理機構(以下簡稱監督管理機構)登記的事業單位法人。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事業單位法人注銷登記,是指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對被撤銷、解散的事業單位,終止事業單位法人的行政許可行為。

    第四條 事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申請注銷登記。

    (一)舉辦單位決定解散的;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的;

    (三)依照法律、法規和本單位章程,自行決定解散的;

    (四)行政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責令撤銷的;

    (五)事業單位法人登記依法被撤銷,或者事業單位法人證書依法被吊銷的;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注銷登記的其他情形。

    第五條 事業單位法人注銷登記,應當依照法定的權限、范圍、條件和程序,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方便事業單位的原則。

    第六條 事業單位法人注銷登記實行分級管理,各級機構編制部門負責指導、監督本級事業單位法人注銷登記工作,具體工作由各級監督管理機構承擔。

    各級財政部門及事業單位的舉辦單位應當加強對事業單位清算工作的監督指導。

    已辦理稅務登記的事業單位法人,應在事業單位法人注銷登記前,按規定注銷稅務登記。

    第七條 事業單位在辦理注銷登記過程中,尚未提交注銷登記申請前,舉辦單位發生變更的,舉辦單位承擔的相應職責由變更后的舉辦單位承接。

    第八條 經監督管理機構注銷登記的事業單位,自核準注銷登記之日起事業單位法人終止。

    第二章 清 算

    第九條 事業單位在申請注銷登記前應當完成清算工作。自出現第四條所列情形之一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在審批機關、舉辦單位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確定清算組織負責人,開展清算工作,清算工作結束后形成清算報告。

    第十條 清算組織的主要職責是:對事業單位的財產、債權、債務等進行全面清理,編制財產目錄和債權、債務清單,提出財產作價依據和債權、債務處理辦法,做好資產的移交、接收、劃轉和管理工作,并妥善處理各項遺留問題。

    第十一條 清算組織的人員組成,主要包括事業單位的法定代表人、職工代表、財務人員和舉辦單位的相關人員。

    第十二條 清算組織負責人,主持和協調清算組織的日常工作,一般由事業單位法定代表人擔任,也可由其舉辦單位指定。

    第十三條 清算組織應當自成立之日起10日內書面通知債權人,30日內在網站或報刊擬申請注銷登記的公告。采取網站方式的,應當在舉辦單位網站醒目位置,公告期至核準注銷登記之日結束,債權人應當自網站注銷登記公告之日起90日內,向清算組織申報債權;采取報刊方式的,應當在本行政層級公開發行的報刊上,至少三次擬申請注銷登記的公告,債權人應當自報刊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內,向清算組織申報債權。

    第十四條 事業單位清算報告內容主要包括:事業單位概況、清算依據、清算組織組成、公告情況、資產負債情況、清算審計情況、資產評估情況、資產確認情況、債務清償情況、完稅情況及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

    第十五條 清算結束后,事業單位將清算報告報送舉辦單位審核,舉辦單位對清算報告及相關材料審核合格的,于5個工作日內予以批準,并報同級財政部門備案。

    第十六條 清算期自清算組織成立之日起至舉辦單位批準清算報告之日止,一般不得超出120日。

    第十七條 清算期間,事業單位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三章 注 銷

    第十八條 事業單位法人注銷登記程序依次是申請、受理、審查、核準、收繳證章、公告。

    (一)申請。申請人向監督管理機構提出注銷登記申請。

    (二)受理。監督管理機構對申請人提交的注銷登記申請材料進行初步審查,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決定。

    (三)審查。監督管理機構審查申請人是否符合規定的注銷登記條件。

    (四)核準。監督管理機構對申請人作出準予注銷登記或者不予注銷登記的決定。

    (五)收繳證章。監督管理機構向核準注銷登記的單位收繳《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正、副本及單位印章。

    (六)公告。監督管理機構對核準注銷登記的有關事項注銷登記公告。

    第十九條 事業單位應當自舉辦單位批準清算報告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通過山東省事業單位監督管理網向監督管理機構申請注銷登記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事業單位法人注銷登記(備案)申請書;

    (二)撤銷或者解散的證明文件;

    (三)舉辦單位批準的清算報告;

    (四)該單位擬申請注銷登記公告的憑證;

    (五)《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正、副本及單位印章;

    (六)監督管理機構要求提交的其他相關文件。

    第二十條 監督管理機構對事業單位法人注銷登記申請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辦結。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一條 事業單位法人注銷登記工作情況作為對事業單位舉辦單位機構編制管理和執行情況審計的重要內容。

    第二十二條 事業單位未按本辦法規定申請注銷登記的,機構編制部門暫緩受理事業單位舉辦單位機構編制事項;監督管理機構給予事業單位警告,責令限期補辦注銷登記手續;逾期不補辦的,由監督管理機構建議對該事業單位的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紀律處分;情節嚴重的,經審批機關同意,予以撤銷登記,收繳《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和印章。

    第二十三條 事業單位在清算過程中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財政部門按《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有關規定進行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施行前被撤銷、解散,尚未辦理注銷登記的事業單位法人,應當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10日內成立清算組織,按本辦法規定完成注銷登記工作。事業單位人員已分流,無法成立清算組織的,清算工作由其舉辦單位牽頭完成。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省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4篇:注銷稅務登記申請書范文

    浙江省民辦非企業單位管理暫行辦法全文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管理,規范民辦非企業單位的行為,根據國務院《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管理適用本辦法。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民辦非企業單位,是指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社會力量以及公民個人利用非國有資產舉辦的,從事非營利性社會服務活動的社會組織。

    本辦法所稱非營利性社會組織,是指提供公益性社會服務,不以營利為目的,且盈余不在舉辦者及成員中分配的社會實體。

    第四條 民辦非企業單位依法享有自主權,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其合法權益。

    民辦非企業單位必須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和章程規定開展公益性業務活動;依法保障職工工資、社會保險、福利等待遇,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檢查;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社會組織和公民的合法利益,不得違背社會道德風尚,不得從事營利性經營活動。

    民辦非企業單位的職工有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和《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辦法》的規定,建立工會組織,維護其合法權益。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區經濟和社會事業發展的需要,支持民辦非企業單位發展。

    各級人民政府可以通過招投標的方式,委托民辦非企業單位承辦公益事業項目。

    鼓勵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其他社會組織及公民個人向民辦非企業單位提供資助和捐贈。

    民辦非企業單位依法享受稅收及其他優惠政策。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是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管理機關(以下簡稱登記管理機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授權的組織,是有關行業、業務范圍內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業務主管單位(以下簡稱業務主管單位)。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相關管理工作。

    第七條 登記管理機關負責同級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管理。依照法律、法規取得執業許可證書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由發證機關(發證的業務主管單位)的同級登記管理機關負責登記管理。

    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與其管轄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的住所不在一地的,可以委托民辦非企業單位住所地的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負責委托范圍內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設立

    第八條 設立民辦非企業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二)有規范的名稱、必要的組織機構;(三)有與其業務活動相適應的從業人員和1年以上合法使用權的場所;(四)有與其業務活動相適應的合法財產;(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九條 舉辦法人類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注冊資金不少于3萬元,國家規定的標準高于3萬元的,從其規定。

    法人類民辦非企業單位在省登記管理機關申請登記的,其注冊資金不少于20萬元;在設區的市登記管理機關申請登記的,其注冊資金不少于10萬元;在縣(市、區)登記管理機關申請登記的,其注冊資金不少于3萬元。

    第十條 民辦非企業單位的名稱應當符合下列規定:(一)與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業務范圍相一致;(二)與已登記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事業單位和企業等組織的名稱有明顯區別;(三)不得使用被撤銷或者被取締的組織的名稱;(四)符合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要求。

    民辦非企業單位使用外文名稱的,應當與中文名稱一致,并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十一條 申請設立民辦非企業單位,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名稱預登記。登記管理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7日內,為舉辦者辦理名稱預登記,核發《民辦非企業單位名稱預登記通知書》。《民辦非企業單位名稱預登記通知書》有效期為6個月,6個月內未獲批準登記的,該名稱無效。

    第十二條 申請設立民辦非企業單位,舉辦者應當向業務主管單位提交申請報告及相關材料,業務主管單位應當自收到申請報告及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20日內,按照規定進行審查,并作出同意設立或者不同意設立的決定。20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業務主管單位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日,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舉辦者。

    第十三條 申請民辦非企業單位設立登記,舉辦者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交下列材料:(一)登記申請書;(二)舉辦者的身份證明;(三)業務主管單位核發的批準文件;(四)場所使用權證明;(五)社會審計組織出具的驗資報告;(六)擬任負責人的基本情況、身份證明;(七)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的章程草案。

    委托人申請設立登記的,還應當提交舉辦者的委托書和人的身份證明。

    第十四條 登記管理機關應當自收到設立登記申請的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30日內作出準予登記或者不予登記的決定。

    符合登記條件的,登記管理機關應當準予登記。不予登記的,應當向申請人說明理由。

    民辦非企業單位的住所地與登記管理機關不在一地的,應當在核準登記之日起15日內,向其住所地的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十五條 登記管理機關根據民辦非企業單位依法承擔民事責任的不同方式,分別核發法人、合伙、個體登記證書。符合法人條件的民辦非企業單位,應當辦理法人登記。

    第十六條 民辦非企業單位核準登記后,憑登記證書向有關部門申請辦理刻制公章、代碼證書、設立賬戶、收費許可證等手續,并及時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民辦非企業單位應當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30日內,持有關證件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辦理稅務登記。

    第三章 變更與終止

    第十七條 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向業務主管單位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交相關文件。申請書應當載明變更的事項、原因和方案等。業務主管單位自收到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15日內,作出同意變更或者不同意變更的批復。

    第十八條 民辦非企業單位申請變更登記,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的,應當自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之日起30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

    民辦非企業單位修改章程或者改變舉辦者的,應當自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之日起30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準。

    民辦非企業單位應當自登記管理機關核準變更登記之日起30日內,向有關部門申請辦理相應的變更手續。

    第十九條 民辦非企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后,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一)章程規定的期限屆滿或者其他解散事由出現的;

    (二)因分立、合并需要解散的;

    (三)無法正常開展活動的;(四)業務主管單位撤銷設立決定的;(五)終止業務活動的;(六)其他應當注銷登記的情形。民辦非企業單位自核準登記之日起滿6個月尚未開展業務活動或者停止業務活動滿12個月的,視同終止業務活動。

    第二十條 民辦非企業單位申請注銷登記的,應當于辦理注銷登記前,在業務主管單位和其他有關機關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按照清算程序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間,民辦非企業單位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民辦非企業單位的剩余財產按照章程規定用于資助非營利性公益組織,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剩余財產的處理,應當接受業務主管單位、登記管理機關和其他有關機關的監督。

    第二十一條 民辦非企業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應當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辦理注銷登記,應當提交注銷登記申請書、業務主管單位的審查文件、注銷稅務登記憑證和清算報告。

    登記管理機關準予注銷登記的,發給注銷證明文件,收繳登記證書、印章和財務憑證,并將注銷登記情況告知其業務主管單位、財政、稅務、公安、價格、質量技術監督、人民銀行等部門。

    民辦非企業單位自核準注銷之日起終止。

    第四章 組織機構與活動

    第二十二條 民辦非企業單位應當建立和完善管理機構、管理制度,規范自身業務活動,自覺接受業務主管單位、登記管理機關和其他機關的監督管理。

    登記為法人的民辦非企業單位應當設立決策機構和監督機構,決策機構成員應當由舉辦者或其代表以及利益相關人組成,監督機構不得由決策機構成員和財務負責人兼任。

    企事業單位在職人員兼任民辦非企業單位負責人的,應當經所在單位同意。

    第二十三條 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決策機構履行下列職責:(一)決定法定代表人的人選;(二)修改章程和制定規章制度;(三)制定發展規劃,批準年度工作計劃;(四)籌措經費,審核預算、決算;(五)決定員工工資標準和福利待遇;(六)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四條 民辦非企業單位應當依法建立財務和資產管理制度,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會計賬簿,進行會計核算。

    民辦非企業單位應當建立財務公開制度,定期向其利益相關人公示財務收支情況。民辦非企業單位應當將職工的工資、福利及物質獎勵標準報業務主管單位、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二十五條 民辦非企業單位開展服務活動收取的服務費,其價格列入《浙江省定價目錄》管理的,按省價格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其價格未列入《浙江省定價目錄》管理的,由民辦非企業單位按補償成本的原則確定,報價格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六條 舉辦者投入民辦非企業單位的資產、民辦非企業單位接受捐贈資助的資產、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收益和積累資金屬于民辦非企業單位所有,由民辦非企業單位用于章程規定的事業,不得在出資人中分紅。任何單位和個人對民辦非企業單位投入和捐贈資助的資產不得抽回。

    民辦非企業單位存續期間,所有資產由民辦非企業單位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

    民辦非企業單位不得為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擔保。

    民辦非企業單位依法使用的國有土地和國有房產,按照國家和省有關國有資產管理的規定實施管理,不得以任何形式轉讓、擔保、抵押。

    第二十七條 民辦非企業單位應當在其活動場所的明顯位置懸掛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及其他相關證書,公布服務內容、服務規范、收費項目、收費標準等事項,接受社會監督。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八條 民辦非企業單位接受捐贈和資助,應當符合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范圍,并在接收前向業務主管單位報告。受捐贈和資助資產的使用、管理情況,應當定期向有關部門報告,并向社會公布,接受監督。

    第二十九條 民辦非企業單位的資產使用和財務管理,應當依法接受業務主管單位、登記管理機關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于國家資助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還應當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

    根據業務主管單位、登記管理機關和其他有關部門的要求,民辦非企業單位應當委托社會審計組織對其財務會計狀況進行審計,并將審計結果報業務主管單位、登記管理機關和其他有關部門備案。

    第三十條 業務主管單位和有關部門依法對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業務活動進行監督,促進其提高業務水平和服務質量。業務主管單位、登記管理機關可以組織或者委托社會中介機構對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業務水平、服務質量及對社會公益事業的貢獻等情況進行評估,并將評估結果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一條 民辦非企業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變更的,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應當組織對離任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進行財務審計。

    第三十二條 民辦非企業單位應當于每年3月31日前向業務主管單位報送上一年度的工作報告,經業務主管單位初審同意后,于5月31日前報送登記管理機關,接受年度檢查。

    第三十三條 民辦非企業單位設立、注銷以及名稱、住所、注冊資金、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變更的,由登記管理機關予以公告。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 民辦非企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記管理機關予以警告,責令改正并追回違法支出的資金,可以并處500元以上20xx元以下罰款:(一)收益和資產挪作他用的;(二)員工工資、福利支出及物質獎勵超過備案標準的;(三)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提供擔保的。

    第三十五條 民辦非企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處500元以上20xx元以下的罰款:(一)印章式樣、銀行賬號等未及時向登記管理機關備案的;(二)改變舉辦者,未按規定報登記管理機關核準的;(三)捐贈和資助資產的使用、管理情況未按規定向社會公布的;(四)未按規定設立決策機構和監事的。

    第三十六條 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活動違反其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由有關行政執法部門依法查處;有關行政執法部門認為應當撤銷登記的,可向登記管理機關建議撤銷登記。

    第三十七條 未經登記,擅自以民辦非企業單位名義進行活動的,或者被撤銷登記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繼續以民辦非企業單位名義進行活動的,由登記管理機關予以取締,沒收非法財產;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三十八條 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的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或者紀律處分:(一)無正當理由,不受理申請的;(二)已受理申請,逾期不答復的;(三)依法不應當批準或者核準的申請予以批準、核準的;(四)違反規定收取費用的;(五)侵犯民辦非企業單位合法權益的;(六)其他應當依法給予行政或者紀律處分的行為。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條 本辦法施行前已經登記的民辦非企業單位,應當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1年內依照本辦法予以規范。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自20xx年7月1日起施行。

    民辦非企業單位辦理條件1、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并有正式文件批準;

    2、有規范的名稱,且名稱符合國務院民政部門制定的《民辦非企業單位名稱管理暫行規定》;

    3、有必要的組織機構;

    4、有與其業務活動相適應的從業人員;

    第5篇:注銷稅務登記申請書范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的設立及其業務活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以下簡稱代表機構),是指外國企業依照本條例規定,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從事與該外國企業業務有關的非營利性活動的辦事機構。代表機構不具有法人資格。

    第三條 代表機構應當遵守中國法律,不得損害中國國家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

    第四條 代表機構設立、變更、終止,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辦理登記。

    外國企業申請辦理代表機構登記,應當對申請文件、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五條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及其授權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是代表機構的登記和管理機關(以下簡稱登記機關)。

    登記機關應當與其他有關部門建立信息共享機制,相互提供有關代表機構的信息。

    第六條 代表機構應當于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向登記機關提交年度報告。年度報告的內容包括外國企業的合法存續情況、代表機構的業務活動開展情況及其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費用收支情況等相關情況。

    第七條 代表機構應當依法設置會計賬簿,真實記載外國企業經費撥付和代表機構費用收支情況,并置于代表機構駐在場所。

    代表機構不得使用其他企業、組織或者個人的賬戶。

    第八條 外國企業委派的首席代表、代表以及代表機構的工作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關于出入境、居留、就業、納稅、外匯登記等規定;違反規定的,由有關部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相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二章 登記事項

    第九條 代表機構的登記事項包括:代表機構名稱、首席代表姓名、業務范圍、駐在場所、駐在期限、外國企業名稱及其住所。

    第十條 代表機構名稱應當由以下部分依次組成:外國企業國籍、外國企業中文名稱、駐在城市名稱以及“代表處”字樣,并不得含有下列內容和文字:

    (一)有損于中國國家安全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

    (二)國際組織名稱;

    (三)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禁止的。

    代表機構應當以登記機關登記的名稱從事業務活動。

    第十一條 外國企業應當委派一名首席代表。首席代表在外國企業書面授權范圍內,可以代表外國企業簽署代表機構登記申請文件。

    外國企業可以根據業務需要,委派1至3名代表。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首席代表、代表:

    (一)因損害中國國家安全或者社會公共利益,被判處刑罰的;

    (二)因從事損害中國國家安全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等違法活動,依法被撤銷設立登記、吊銷登記證或者被有關部門依法責令關閉的代表機構的首席代表、代表,自被撤銷、吊銷或者責令關閉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條 代表機構不得從事營利性活動。

    中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協定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但是中國聲明保留的條款除外。

    第十四條 代表機構可以從事與外國企業業務有關的下列活動:

    (一)與外國企業產品或者服務有關的市場調查、展示、宣傳活動;

    (二)與外國企業產品銷售、服務提供、境內采購、境內投資有關的聯絡活動。

    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代表機構從事前款規定的業務活動須經批準的,應當取得批準。

    第十五條 代表機構的駐在場所由外國企業自行選擇。

    根據國家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有關部門可以要求代表機構調整駐在場所,并及時通知登記機關。

    第十六條 代表機構的駐在期限不得超過外國企業的存續期限。

    第十七條 登記機關應當將代表機構登記事項記載于代表機構登記簿,供社會公眾查閱、復制。

    第十八條 代表機構應當將登記機關頒發的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登記證(以下簡稱登記證)置于代表機構駐在場所的顯著位置。

    第十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涂改、出租、出借、轉讓登記證和首席代表、代表的代表證(以下簡稱代表證)。

    登記證和代表證遺失或者毀壞的,代表機構應當在指定的媒體上聲明作廢,申請補領。

    登記機關依法作出準予變更登記、準予注銷登記、撤銷變更登記、吊銷登記證決定的,代表機構原登記證和原首席代表、代表的代表證自動失效。

    第二十條 代表機構設立、變更,外國企業應當在登記機關指定的媒體上向社會公告。

    代表機構注銷或者被依法撤銷設立登記、吊銷登記證的,由登記機關進行公告。

    第二十一條 登記機關對代表機構涉嫌違反本條例的行為進行查處,可以依法行使下列職權:

    (一)向有關的單位和個人調查、了解情況;

    (二)查閱、復制、查封、扣押與違法行為有關的合同、票據、賬簿以及其他資料;

    (三)查封、扣押專門用于從事違法行為的工具、設備、原材料、產品(商品)等財物;

    (四)查詢從事違法行為的代表機構的賬戶以及與存款有關的會計憑證、賬簿、對賬單等。

    第三章 設立登記

    第二十二條 設立代表機構應當向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

    第二十三條 外國企業申請設立代表機構,應當向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文件、材料:

    (一)代表機構設立登記申請書;

    (二)外國企業住所證明和存續2年以上的合法營業證明;

    (三)外國企業章程或者組織協議;

    (四)外國企業對首席代表、代表的任命文件;

    (五)首席代表、代表的身份證明和簡歷;

    (六)同外國企業有業務往來的金融機構出具的資金信用證明;

    (七)代表機構駐在場所的合法使用證明。

    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設立代表機構須經批準的,外國企業應當自批準之日起90日內向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并提交有關批準文件。

    中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協定規定可以設立從事營利性活動的代表機構的,還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提交相應文件。

    第二十四條 登記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日內作出是否準予登記的決定,作出決定前可以根據需要征求有關部門的意見。作出準予登記決定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5日內向申請人頒發登記證和代表證;作出不予登記決定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5日內向申請人出具登記駁回通知書,說明不予登記的理由。

    登記證簽發日期為代表機構成立日期。

    第二十五條 代表機構、首席代表和代表憑登記證、代表證申請辦理居留、就業、納稅、外匯登記等有關手續。

    第四章 變更登記

    第二十六條 代表機構登記事項發生變更,外國企業應當向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二十七條 變更登記事項的,應當自登記事項發生變更之日起6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變更登記事項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在登記前須經批準的,應當自批準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第二十八條 代表機構駐在期限屆滿后繼續從事業務活動的,外國企業應當在駐在期限屆滿前60日內向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二十九條 申請代表機構變更登記,應當提交代表機構變更登記申請書以及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規定提交的相關文件。

    變更登記事項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在登記前須經批準的,還應當提交有關批準文件。

    第三十條 登記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0日內作出是否準予變更登記的決定。作出準予變更登記決定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5日內換發登記證和代表證;作出不予變更登記決定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5日內向申請人出具變更登記駁回通知書,說明不予變更登記的理由。

    第三十一條 外國企業的有權簽字人、企業責任形式、資本(資產)、經營范圍以及代表發生變更的,外國企業應當自上述事項發生變更之日起60日內向登記機關備案。

    第五章 注銷登記

    第三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外國企業應當在下列事項發生之日起60日內向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一)外國企業撤銷代表機構;

    (二)代表機構駐在期限屆滿不再繼續從事業務活動;

    (三)外國企業終止;

    (四)代表機構依法被撤銷批準或者責令關閉。

    第三十三條 外國企業申請代表機構注銷登記,應當向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一)代表機構注銷登記申請書;

    (二)代表機構稅務登記注銷證明;

    (三)海關、外匯部門出具的相關事宜已清理完結或者該代表機構未辦理相關手續的證明;

    (四)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規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代表機構終止活動須經批準的,還應當提交有關批準文件。

    第三十四條 登記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0日內作出是否準予注銷登記的決定。作出準予注銷決定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5日內出具準予注銷通知書,收繳登記證和代表證;作出不予注銷登記決定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5日內向申請人出具注銷登記駁回通知書,說明不予注銷登記的理由。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 未經登記,擅自設立代表機構或者從事代表機構業務活動的,由登記機關責令停止活動,處以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代表機構違反本條例規定從事營利性活動的,由登記機關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沒收專門用于從事營利性活動的工具、設備、原材料、產品(商品)等財物,處以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登記證。

    第三十六條 提交虛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詐手段隱瞞真實情況,取得代表機構登記或者備案的,由登記機關責令改正,對代表機構處以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登記機關撤銷登記或者吊銷登記證,繳銷代表證。

    代表機構提交的年度報告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由登記機關責令改正,對代表機構處以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登記證。

    偽造、涂改、出租、出借、轉讓登記證、代表證的,由登記機關對代表機構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登記證,繳銷代表證。

    第三十七條 代表機構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規定從事業務活動以外活動的,由登記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登記證。

    第三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記機關責令限期改正,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吊銷登記證:

    (一)未依照本條例規定提交年度報告的;

    (二)未按照登記機關登記的名稱從事業務活動的;

    (三)未按照中國政府有關部門要求調整駐在場所的;

    (四)未依照本條例規定公告其設立、變更情況的;

    (五)未依照本條例規定辦理有關變更登記、注銷登記或者備案的。

    第三十九條 代表機構從事危害中國國家安全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等嚴重違法活動的,由登記機關吊銷登記證。

    代表機構違反本條例規定被撤銷設立登記、吊銷登記證,或者被中國政府有關部門依法責令關閉的,自被撤銷、吊銷或者責令關閉之日起5年內,設立該代表機構的外國企業不得在中國境內設立代表機構。

    第四十條 登記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未依照本條例規定辦理登記、查處違法行為,或者支持、包庇、縱容違法行為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二條 本條例所稱外國企業,是指依照外國法律在中國境外設立的營利性組織。

    第四十三條 代表機構登記的收費項目依照國務院財政部門、價格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代表機構登記的收費標準依照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財政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四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代表機構的,參照本條例規定進行登記管理。

    第6篇:注銷稅務登記申請書范文

    第一條為了規范水路運輸服務行為,維護水路運輸市場秩序,保障旅客、托運人、收貨人、承運人及其人的合法權益,促進水運事業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路運輸管理條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為國內水路運輸提供水路運輸服務及相關業務的活動。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水路運輸服務業,是指接受旅客、托運人、收貨人以及承運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義,為委托人辦理旅客或貨物運輸、港口作業以及其他相關業務手續并收取費用的行業,分為船舶業和客貨運輸業。

    第四條水路運輸服務企業必須依法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資格。

    第五條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負責對全國水路運輸服務業實施行業管理。

    各級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或其設置的航運管理部門(以下簡稱交通主管部門)依照本規定,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水路運輸服務業實施行業管理。

    第六條對水路運輸服務業實施管理,應當遵循布局合理、服務方便、競爭有序、適應運輸市場發展需要的原則。

    第七條水路運輸服務企業應當遵循方便、迅速、準確、節省的經營方針,為旅客和托運人、收貨人、承運人提供服務。

    水路運輸服務企業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和規章,接受主管機關的監督和管理。

    第八條任何企業從事水路運輸服務業務,必須經過交通主管部門的批準,領取《水路運輸服務許可證》,始得經營。

    外資企業、中外合資企業、中外合作企業(以下簡稱“三資企業”)經營水路運輸服務業務,應當經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批準。

    第二章審批條件和程序

    第九條設立水路運輸服務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穩定的水路運輸客源、貨源和船舶業務來源;

    (二)有與經營范圍相適應的組織機構和專業人員;

    (三)有固定經營場所和必要的營業設施;

    (四)有符合下列規定的最低限額的注冊資本:

    1、經營船舶業務的,為20萬元人民幣;

    2、經營客貨運輸業務的,為30萬元人民幣;

    3、同時經營船舶和客貨運輸業務的為50萬元人民幣。

    第十條申請設立水路運輸服務企業,申請人應當向擬設立水路運輸服務企業所在地的縣級交通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由該部門審核后轉市(設區的市,下同)交通主管部門審查批準,并報省級交通主管部門備案。

    申請設立經營水路運輸服務業務的“三資企業”,申請人應當向擬設立“三資企業”所在地的縣級交通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各級交通主管部門逐級審核后由省級交通主管部門轉報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審查批準。

    申請人在所在地沒有縣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的,申請人應當直接向市(包括直轄市)交通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第十一條申請設立水路運輸服務企業,應當報送下列文件:

    (一)水路運輸服務企業開業申請書;

    (二)可行性研究報告;

    (三)企業章程草案;

    (四)擬注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簽發的“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五)資信證明;

    (六)辦公經營場所產權證明(或租賃證明、協議等);

    (七)主要出資單位同意設立企業的文件(董事會決議、聯營協議或經濟擔保人證明);

    (八)企業負責人和主要業務人員姓名、職務和身份證明;

    (九)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文件。

    第十二條縣級交通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水路運輸服務企業開業申請書和其他文件之日起10日內提出審核意見并轉報市交通主管部門,或逐級轉報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

    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和市(包括直轄市)交通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審批機關),應當自收到水路運輸服務企業開業申請書和其他文件之日起30日內決定批準或者不批準。對批準設立的,頒發水路運輸服務許可證書(以下簡稱許可證書)。

    第十三條水路運輸服務企業應當憑審批機關頒發的許可證書,依照有關法律和法規的規定,辦理企業登記、稅務登記手續。

    第十四條申請人取得許可證書后無正當理由連續180日未營業的,審批機關應當撤消其許可證書。

    第十五條許可證書有效期限為3年。

    水路運輸服務企業在許可證書有效期限屆滿時需要繼續從事水路運輸服務業務的,應當在許可證書屆滿之日前30日內,向審批機關申請換領許可證書;未按本規定申請換領許可證書的,其水路運輸服務經營資格自許可證書屆滿之日起自動喪失,審批機關應當在辦理注銷手續后通知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注銷該企業營業執照或營業執照中相關項目。

    第十六條水路運輸服務企業要求變更經營范圍、企業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和經濟類型等事項,應當申請辦理變更審批手續。

    申請變更經營范圍的,應當報送下列文件:

    (一)水路運輸服務企業變更申請書;

    (二)可行性研究報告;

    (三)修改后的企業章程;

    (四)原許可證書;

    (五)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文件。

    申請變更企業名稱、經濟類型等事項的,應當報送本條規定的第(一)、(三)、(四)項文件。

    申請變更企業法定代表人、住所等事項的,應當報送本條規定的第(四)項文件和擬變更項目的證明文件。

    第十七條水路運輸服務企業申請變更經營范圍、企業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經濟類型事項,應當依照本規定第十條規定的審批程序,報經原審批機關批準后,換領許可證書。企業憑換領的許可證書辦理企業變更登記手續。

    第十八條水路運輸服務企業終止營業,應當依照本規定第十條規定的審批程序辦理停業注銷手續。原審批機關應當收回許可證書,并轉請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注銷企業營業執照或營業執照中相關項目。

    第三章經營管理

    第十九條水路運輸服務企業的業務范圍包括:

    (一)船舶業務,是指接受承運人委托,為其代辦下列部分或者全部業務:

    1、承攬貨源或客源(含旅游客源);

    2、安排和聯系貨物配積載、船舶裝卸或旅客乘降以及船舶作業所需拖輪、浮吊等;

    3、辦理旅客中轉、貨物中轉或儲存;

    4、代售客票或簽訂運輸合同,繕制運輸單證、票據;

    5、結算、交付票款或運雜費;

    6、通報船期和貨物到港情況,辦理承運驗收、貨物交付手續;

    7、聯系船舶修理和船舶燃物料及其它用品供應;

    8、協助處理屬于承運人責任事宜和客貨運事故;

    9、辦理承運人委托的其他事項。

    (二)客貨運輸業務,是指接受旅客或托運人、收貨人委托,為其代辦下列部分或者全部業務:

    1、聯系船舶,確定艙位,簽訂運輸合同,代訂客票;

    2、聯系貨物裝卸、儲存或駁運,簽訂裝卸合同;

    3、辦理貨物提取、交付手續;

    4、結算、交納運費票款和港口費;

    5、辦理貨物運輸、作業所需證明;

    6、協助處理旅客或托運人、收貨人責任事宜和客貨運事故;

    7、辦理旅客或托運人、收貨人委托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條水路運輸服務企業應當在批準的經營范圍內從事業務活動。

    第二十一條經營港口業務的企業不得經營水路運輸服務業務,但客運站除外。

    第二十二條水路運輸服務企業的分支機構不得從事經營活動。

    第二十三條水路運輸服務企業不得以本人名義為他人托運或承運貨物,收取運費的差價。

    第二十四條水路運輸服務企業不得就同一委托事項同時接受當事人雙方的委托。

    第二十五條水路運輸服務企業與委托方應當本著協商自愿的原則訂立合同,并認真履行。由于一方責任造成另一方損失,應當由責任方負責賠償。

    第二十六條水路運輸服務企業不得未受委托強行代辦業務;不得出借、轉讓或涂改許可證書和有關貨運業務單證;不得以不正當競爭手段從事經營活動。

    第二十七條水路運輸服務企業不得為無水路運輸經營資格或超越經營范圍的經營人和船舶提供水路運輸服務業務。

    第二十八條水路運輸服務企業代辦業務應當使用統一規定的單證和票據。

    第二十九條水路運輸服務企業應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繳納運輸管理費,并接受年檢年審。

    第三十條水路運輸服務企業應當分別于每年1月底和7月底以前向企業注冊所在地的交通主管部門報送上一年度和上半年度統計報表與有關經營情況資料。

    第四章罰則

    第三十一條違反本規定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或第三十條規定的,由縣級交通主管部門予以警告并責令限期改正;當事人所在地沒有縣級交通主管部門的,由市(包括直轄市)交通主管部門予以警告并責令限期改正。未在限期內改正的,報請或直接由市(包括直轄市)交通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業整頓。

    第三十二條違反本規定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規定的,由市(包括直轄市)交通主管部門責令該機構停業整頓并處以1000至3000元的罰款。

    第7篇:注銷稅務登記申請書范文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信用服務機構,是指依法經國家有關登記管理機關批準設立,主要從事征信、信用評估等企業信用信息服務的中介機構。

    第三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開展業務的信用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信用服務機構開展業務,應堅持客觀、公正、誠實守信原則,遵守行業道德,依法保守國家秘密、企業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切實維護社會公共利益、企業和個人合法權益。

    第五條省發展改革委負責全省信用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的指導和監督管理工作。市政府應當積極培育信用服務市場,加強對信用服務機構的扶持。

    第六條凡在我省行政區域內從事信用服務的省內外、境內外信用服務機構(含分支機構),均應按照本辦法相關規定向省發展改革委進行備案,同時將備案材料抄送市政府信用主管部門。

    第七條信用服務機構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開展業務相適應的注冊資本金;

    (二)有5名以上符合國家有關行政部門確認的職業任職資格條件的中、高級管理人員和具備數據采集、分析、加工及提供信用服務和產品等所需能力的專業人員;

    (三)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從業規則和內部管理制度,有完整規范的信用信息征集和評估流程;

    (四)有嚴格、科學的信用信息檔案管理制度、保密措施和安全防范措施,具備開展業務相適應的基本設施。

    第八條依法成立的信用服務機構應于辦理登記注冊手續后一個月內依照本辦法進行備案。現已運營的信用服務機構應在本辦法公布后一個月內進行備案。

    第九條信用服務機構以在法定注冊機關注冊的名稱備案。備案的主要事項包括:機構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工商登記號、機構性質、組織結構、股權結構、業務范圍、注冊資金等。

    第十條機構申請辦理信用服務機構備案時,應主動出示和提供下列材料:

    (一)信用服務機構備案表;

    (二)工商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復印件及公司章程,并加蓋機構印章;

    (三)法定代表人及其高級管理人員情況;

    (四)信用服務規程、技術標準、從業守則、信息保密制度、信用數據庫情況和信用產品樣本等材料。

    第十一條備案程序。向省發展改革委領取《備案表》,也可從省發展改革委網站下載,信用服務機構應如實填報《備案表》,經省發展改革委審核同意后予以備案,發給《信用服務機構備案證》(以下簡稱《備案證》)。

    第十二條信用服務機構有下列情形的,應當向省發展改革委申請辦理變更備案手續:

    (一)發生與本辦法第九條備案相關事項中一項及多項變更的;

    (二)分立與合并的;

    (三)設立分支機構的。

    第十三條信用服務機構應當自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變更登記或有關機關批準變更之日起一個月內,持下列證件和資料一式三份到省發展改革委辦理變更備案手續:

    (一)變更備案申請書;

    (二)工商變更核準通知書;

    (三)《備案表》;

    (四)原《備案證》;

    (五)省發展改革委規定的其他資料。

    第十四條申請變更備案的信用服務機構提交材料齊全的,經省發展改革委審核后予以變更。需變更《備案證》的,由省發展改革委收回原《備案證》,重新核發《備案證》。

    第十五條信用服務機構應當自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注銷登記或有關機關批準宣布終止之日起一個月內,向省發展改革委申請辦理注銷備案手續。

    第十六條已備案的信用服務機構發生注銷或不再從事信用服務業務等情況,在向有關部門辦理手續前,應向省發展改革委提出申請,其信用信息數據庫應在省發展改革委的監管下妥善處置,確保信息安全。信用服務機構辦理注銷備案手續時,應當提交注銷申請、法律文書或其他有關注銷文件,經省發展改革委核準,辦理注銷信用服務機構備案手續,繳銷《備案證》。

    第十七條省發展改革委授權市政府信用主管部門協助對本行政區域內信用服務機構進行監管。

    第十八條省發展改革委根據對信用服務機構的定期監管評價結果,對業績良好的信用服務機構給予政策扶持和業務推薦。鼓勵和支持各級行政主管部門或管理機構在有關的資質認定、年檢年審、招標投標、政府采購、政府投資、政府貼息、政府補助、項目審批等活動中優先使用備案信用服務機構的信用服務和產品。鼓勵和支持金融機構、企業、個人在信貸、擔保、保險、保理、貿易、合資合作等活動中使用信用服務和產品。信用服務機構要積極創新信用服務和產品,滿足市場的需求。

    第十九條鼓勵信用服務機構建立行業組織,制定行業規范,提供業務指導和服務,實行行業自律。

    第二十條信用服務機構備案后,應于每年2月底前向省發展改革委報送材料:

    1、*省信用中介機構有專業職稱的專業人員簡表

    2、*省信用中介機構主要專業技術人員表

    3、*省信用中介服務機構業務統計表

    4、*省信用中介服務機構基本情況表

    第二十一條省發展改革委對備案的信用服務機構建立專門的信用檔案,進行分類管理,實行定期備案檢審制度,按規定備案的信用服務機構在省發展改革委政務網站上予以公告,并公開披露監管信息。

    第二十二條信用服務機構設立、變更、注銷所需備案表格與材料由省發展改革委制定。

    第二十三條《備案證》包括正本一份、副本二份,由省統一印制,備案后發放。

    第8篇:注銷稅務登記申請書范文

    第一條私營企業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組成部分,為促進私營企業的發展,維護私營企業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私營企業,是指企業資產由私人投資形成,屬于私人所有,具有企業的基本條件,經依法登記注冊,從事營利性生產經營活動的經濟組織。

    第三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積極扶持私營企業的發展,按照國家和省的產業政策,引導和鼓勵發展生產型、科技型、外向型私營企業;鼓勵興辦服務農業和交通運輸、信息咨詢等產業;為私營企業參與公平競爭創造良好的環境。

    第四條私營企業的合法權益受國家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

    第五條私營企業職工應當依法組建工會,職工的合法權益受國家法律保護。

    第二章私營企業的組織形式

    第六條私營企業的主要形式:

    (一)獨資企業;

    (二)合伙企業;

    (三)有限責任公司。

    第七條獨資企業是指一人出資經營,出資者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的經濟組織。

    第八條合伙企業是指二人以上按照協議出資,共同經營,共負盈虧的經濟組織。

    合伙企業應當有書面合伙協議書。合伙協議書應當載明合伙人的出資形式、出資數額、利潤分配、債務承擔、入伙、退伙、合伙終止、清算等事項。

    合伙人對企業債務承擔連帶無限責任。

    第九條有限責任公司是指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的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

    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規定。

    第十條私營企業可以作為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

    設立股份有限公司必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規定。

    第十一條私營企業可以與其他經濟組織聯合經營,聯營各方資產所有權屬不變,并依照協議的約定承擔法律責任。

    私營企業可以依法向其他企業投資、入股,可以承包、租賃、兼并其他企業。

    私營企業可以依法與外商興辦合資、合作企業。

    第三章私營企業的登記注冊

    第十二條凡年滿十八周歲以上的下列人員可以申請開辦私營企業:

    (一)城鎮待業人員;

    (二)農村村民;

    (三)個體工商戶;

    (四)辭職、退職、退伍、離休、退休人員;

    (五)法律、法規允許的其他人員。

    第十三條申請開辦私營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規定的企業名稱;

    (二)投資者符合規定人數;

    (三)有與生產、經營規模相適應的資金及從業人員;

    (四)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和必要的設施;

    (五)符合法律、法規、行政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四條申請開辦私營企業,必須持有關證件,向生產經營場所或企業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的縣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注冊,取得營業執照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后,始得生產經營。

    第十五條申請開辦私營企業應當提交下列證明文件:

    (一)申請人身份證明;

    (二)開業登記申請書;

    (三)生產經營場地產權證明或場地使用證明;

    (四)企業章程;

    (五)法律、法規、行政規章規定的其他有效文件。

    第十六條依照法律、法規、行政規章的規定,生產經營需要經過特別批準的行業和商品,申請登記注冊時應提供相應的批準文件。

    第十七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接到開業登記申請三十日內,對符合條件的進行登記注冊,發給營業執照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對不符合開辦條件的,不予登記注冊,并說明理由。

    開辦私營企業需經有關部門審批的,有關部門應當在法律、法規、行政規章規定的時限內予以辦理,批準的發給批準文件;不予批準的,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十八條在邊遠、高寒分散、少數民族貧困地區申請開辦私營企業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審核同意后免費予以登記注冊。

    第十九條私營企業應當在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三十日內,憑營業執照到生產、經營所在地稅務部門申報稅務登記。

    第二十條具有法人資格的私營企業開業后,不得減少注冊資本。確需減少的,必須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規定登報通告債權人,公告期滿債權人無異議的,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變更登記。

    具有法人資格的私營企業開業后,要求增大注冊資本的,應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提供新增注冊資本的合法驗資證明,并辦理變更登記。

    第二十一條私營企業分立、合并、轉讓、遷移、設立或撤銷分支機構以及改變主要登記事項,必須向原登記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注銷登記或重新登記,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進行企業登記公告。

    第二十二條私營企業終止,必須進行財產清算,繳清稅款,清償債務,向社會公告,并向原登記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辦理注銷登記。

    具有法人資格的私營企業申請破產,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八章、《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企業破產還債程序以及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國家機關和國有、集體企業、事業單位不得出具證明或采取其他手段,使私營企業登記注冊為國有、集體企業。

    第四章私營企業的權利與義務

    第二十四條私營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享有下列權利:

    (一)依法使用、轉讓企業名稱、字號和注冊商標;

    (二)在核準登記的范圍內自主經營;

    (三)向金融機構申請貸款;

    (四)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

    (五)依法自主決定企業的用工;

    (六)依法自主決定企業稅后利潤分配、職工工資分配和獎懲辦法;

    (七)參加國家專業技術職務評定,決定企業內部專業職務評聘;

    (八)在國家規定的范圍內決定企業產品價格和服務收費標準;

    (九)參加國家或有關部門、地區組織的產品鑒定、質量認證、技術鑒定、計量測試、展銷定貨和文化技術培訓及其他各種行業活動;

    (十)申請注冊商標、專利,申報科研成果;

    (十一)申報國家和地方的科研、開發項目;

    (十二)依法訂立、履行、變更或解除經濟合同;

    (十三)依法提出企業變更、歇業、停產、破產申請;

    (十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二十五條私營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法律、法規、行政規章,接受國家行政執法部門依法進行的監督和社會公眾的監督;

    (二)遵循自愿、平等、公正、誠實、信用的原則,遵守職業道德;

    (三)依法納稅;

    (四)按照法律、法規、行政規章的規定交納有關費用;

    (五)建立健全財務會計制度,依法向有關部門提交統計資料;

    (六)遵守國家價格管理規定;

    (七)依法履行合同;

    (八)保證生產經營產品的質量,不得生產銷售偽劣產品;

    (九)保障職工的合法權益,為本企業工會提供必要的活動條件;

    (十)保護生態環境和自然資源,防治污染;

    (十一)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二十六條除法律、法規、行政規章另有規定的外,私營企業有權經營任何行業和商品。

    第二十七條具備條件的私營企業可以依法申請外貿進出口權。也可以與有外貿進出口權的企業聯營,或以委托等方式開展外貿業務。

    第二十八條私營企業合法使用的生產經營場所,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隨意侵占;因建設需要拆遷的,建設單位應按國家有關規定給予妥善安置,造成損失的,按規定給予補償。

    第二十九條私營企業的從業人員,在參與國家政治生活、參軍、升學、評選勞模等方面,同國有、集體企業職工享有同等的地位。

    第三十條私營企業有權拒絕法律、法規、行政規章規定以外的收費、罰款,有權拒絕各種攤派以及超標準收費。

    私營企業因拒絕亂收費、亂攤派、亂罰款的行為而受到打擊報復,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有權向國家有關機關檢舉、控告或者向人民法院。

    第三十一條私營企業招用職工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的規定,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按時足額支付職工勞動報酬,保障職工享受國家規定的福利待遇,為職工辦理失業、養老、醫療和傷殘保險。

    私營企業應當對勞動者進行職業教育和崗位培訓。

    第三十二條私營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應當改善勞動條件,加強勞動保護,為職工提供勞動保護用品,做到安全生產。

    對從事影響人身健康或安全的行業和工種的,必須按照國家和省人民政府有關勞動保護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三條私營企業必須嚴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女職工和未成年工實行特殊勞動保護,不得雇傭童工。

    不得以暴力威脅或其他違法手段強迫職工勞動或延長勞動時間,嚴禁虐待、侮辱職工,不得引誘、教唆、脅迫職工從事違法活動。

    第三十四條私營企業在作出對職工解除勞動合同或其他行政處分的決定時,應當事先征求本企業(或行業)工會的意見。工會認為不適當的,有權要求該企業重新研究處理。

    第三十五條私營企業與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可以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應當依法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調解、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訟。

    第五章管理與服務

    第三十六條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對私營企業實施行政管理和監督,保護合法生產經營活動,查處違法行為。

    第三十七條各級計劃、經貿部門應當研究制定私營企業發展的產業政策,加強宏觀指導,并會同有關部門協調解決私營企業的原材燃料、水、電和產品鑒定、產品出口、技術改造、技術職務評定以及出國從事商務活動等事項。

    第三十八條各級鄉鎮企業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引導和支持農村私營企業的發展,提前、產中、產后服務,對產品質量、安全生產、合理利用資源、環境保護等進行指導和監督。

    第三十九條各級城鄉建設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城鄉建設規劃,為私營企業選擇生產經營場所提供信息服務。

    第四十條私營企業依照法律、法規、行政規章的規定申請減免稅,凡符合條件的,各級稅務部門應當及時為企業辦理減免稅手續。

    第四十一條有關部門向私營企業收取各項費用,必須按照法律、法規、行政規章的規定執行。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私營企業提供超出法律、法規、行政規章規定以外的人力、物力、財力,不得亂罰款。

    第四十二條各級工商業聯合會應當團結、幫助、教育、引導私營企業愛國、敬業、守法,為其提供市場信息和咨詢服務,維護私營企業的合法權益。

    第四十三條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權范圍內,依法對私營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進行指導、服務、監督和管理。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四條私營企業在生產經營中有偷稅、騙稅、抗稅或其他稅務違法、違章行為;侵犯職工合法權益;生產銷售偽劣商品;以及其他違反國家資源、金融、衛生、社會治安、環境保護等法律、法規行為的,由有關部門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行政規章予以處罰。

    第四十五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無照經營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非法所得;對符合登記條件的,限期辦理注冊登記,對不符合條件的,責令停止經營;對拒絕接受管理繼續經營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以公司名義無照經營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處罰。

    第四十六條國家機關和國有、集體企業、事業單位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的,除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外,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責令糾正,并由其主管部門追究直接責任人的行政責任。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嚴重過失或故意造成私營企業虛假登記注冊的,由主管部門根據情節追究直接責任人的行政責任,并給予經濟處罰。

    第四十七條任何單位或個人,凡違反法律、法規、行政規章的規定,向私營企業亂收費、亂攤派、亂罰款的,由監察部門或有關主管部門依法追究單位負責人或直接責任人的行政責任,并處以違法收入一至三倍的罰款。

    第四十八條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中違反法律、法規、行政規章,侵犯私營企業合法權益而造成損失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九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索賄受賄,侵害私營企業合法權益的,由監察部門或有關主管部門根據情節給予行政處分,并沒收非法所得;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條私營企業在生產經營中的同一違法行為,行政管理部門不得以同樣事實和理由對其重復處罰。

    第五十一條依照本條例規定的罰沒收入一律全額上繳同級財政。

    第五十二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有關規定提請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訟。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申請復議、不又不履行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七章附則

    第9篇:注銷稅務登記申請書范文

    第一條根據《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本細則是事業單位登記管理的具體規范。事業單位登記管理的實施,適用本細則。

    第三條實施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應當依照法定的權限、范圍、條件和程序,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方便事業單位的原則。

    第四條本細則所稱事業單位,是指國家為了社會公益目的,由國家機關舉辦或者其他組織利用國有資產舉辦的,從事教育、科研、文化、衛生、體育、新聞出版、廣播電視、社會福利、救助減災、統計調查、技術推廣與實驗、公用設施管理、物資倉儲、監測、勘探與勘察、測繪、檢驗檢測與鑒定、法律服務、資源管理事務、質量技術監督事務、經濟監督事務、知識產權事務、公證與認證、信息與咨詢、人才交流、就業服務、機關后勤服務等活動的社會服務組織。

    第五條事業單位設立、變更、注銷,應當依照條例和本細則向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以下簡稱登記管理機關)申請登記或者備案(以下統稱登記)。登記管理機關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登記申請應當核準登記。

    第六條登記管理機關向核準設立登記的事業單位頒發《事業單位法人證書》。

    《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是事業單位法人資格的唯一合法憑證。未取得《事業單位法人證書》的單位,不得以事業單位法人名義開展活動。

    第七條登記管理機關依法保護核準登記的事業單位有關登記事項的合法權益。

    第八條登記管理機關應當依照條例和本細則,實施對事業單位的監督管理。事業單位應當接受并配合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管理。

    第二章登記管理機關與登記管轄

    第九條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所屬的登記管理機關負責實施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工作。

    下級登記管理機關在上級登記管理機關的指導下實施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工作。

    第十條國務院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所屬的國家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局主管全國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擬定有關事業單位登記管理的方針、政策和規定;

    (二)依法保護核準登記的事業單位有關登記事項的合法權益;

    (三)監督條例和本細則的執行,依法處理違反條例和本細則的行為;

    (四)指導和監督檢查地方登記管理機關的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工作;

    (五)負責本級登記管轄范圍內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工作;

    (六)主管全國事業單位登記管理的電子化工作;

    (七)提供有關社會服務。

    第十一條省、自治區、直轄市登記管理機關應當履行下列登記管理職責:

    (一)根據條例和本細則,擬定本省(自治區、直轄市)事業單位登記管理的實施辦法,報國家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局備案;

    (二)依法保護本省(自治區、直轄市)核準登記的事業單位有關登記事項的合法權益;

    (三)監督本省(自治區、直轄市)條例和本細則的執行,依法處理本省(自治區、直轄市)違反條例和本細則的行為;

    (四)指導和監督檢查下級登記管理機關的登記管理工作;

    (五)負責本級登記管轄范圍內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工作;

    (六)主管本省(自治區、直轄市)事業單位登記管理的電子化工作;

    (七)提供有關社會服務。

    第十二條省級以下登記管理機關應當履行的登記管理職責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登記管理機關根據條例和本細則規定。

    第十三條國家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局負責下列事業單位的登記管理:

    (一)中央直屬事業單位;

    (二)中央國家機關各部門舉辦的事業單位;

    (三)直接或者間接使用中央財政經費的社會團體舉辦的事業單位;

    (四)中央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履行出資人職責的企業和國有重點金融機構舉辦的事業單位;

    (五)本條上述事業單位舉辦的事業單位;

    (六)依照法律或者有關規定,應當由國家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局登記管理的其他事業單位。

    第十四條省、自治區、直轄市登記管理機關負責下列事業單位的登記管理:

    (一)省、自治區、直轄市直屬事業單位;

    (二)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機關各部門舉辦的事業單位;

    (三)直接或者間接使用省級財政經費的社會團體舉辦的事業單位;

    (四)省、自治區、直轄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履行出資人職責的企業舉辦的事業單位;

    (五)本條上述事業單位舉辦的事業單位;

    (六)國家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局授權登記管理的事業單位;

    (七)依照法律或者有關規定,應當由省級登記管理機關登記管理的其他事業單位。

    第十五條省級以下登記管理機關的登記管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登記管理機關根據條例和本細則規定。

    第十六條不同層級單位聯合舉辦的事業單位,由其中層級高的單位舉辦的事業單位的登記管理機關登記管理;同一層級、不同行政區域單位聯合舉辦的事業單位,由其各自行政區域登記管理機關共同的上級登記管理機關登記管理。

    第十七條地方登記管理機關不得登記名稱冠“中國”、“全國”、“國家”、“中華”等字樣的事業單位。

    第三章登記事項與登記程序

    第十八條事業單位法人登記事項包括:名稱、住所、宗旨和業務范圍、法定代表人、經費來源、開辦資金等。

    第十九條事業單位名稱是事業單位的文字符號,是各事業單位之間相互區別并區別于其他組織的首要標志,應當由以下部分依次組成:

    (一)字號:表示該單位的所在地域,或者舉辦單位,或者單獨字號的字樣;

    (二)所屬行業:表示該單位業務屬性、業務范圍的字樣,如數學研究、教育出版、婦幼保健等;

    (三)機構形式:表示該單位屬于某種機構形式的字樣,如院、所、校、社、館、臺、站、中心等。

    第二十條事業單位名稱應當使用符合國家規范的漢字,民族自治地方的事業單位名稱可以同時使用本自治地方通用的民族文字。

    第二十一條事業單位名稱不得使用含有下列內容的文字:

    (一)有損于國家、社會公共利益的;

    (二)可能造成欺騙或者引起誤解的;

    (三)其他法律、法規禁止的。

    第二十二條申請登記的事業單位名稱不得與已登記的事業單位名稱和注銷登記未滿三年的事業單位名稱相同或者相近似。

    第二十三條除特殊情況外,一個事業單位使用一個名稱。申請人申請登記多于一個名稱,登記管理機關經審查確認必要的可以核準登記,并在法人證書上將第一名稱之外的名稱以加括號的形式顯示在第一名稱之后。

    第二十四條經登記管理機關核準登記的事業單位名稱受法律保護。

    第二十五條事業單位住所是事業單位的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一個事業單位只能申請登記一個住所。

    第二十六條申請登記的事業單位住所地址應當是郵政能夠送達的地址。

    第二十七條事業單位宗旨是指舉辦事業單位的主要目的,事業單位業務范圍是對事業單位可以開展的業務事項的界定。事業單位業務范圍應當符合宗旨的要求,并與其資金、場地、設備、從業人員以及技術力量相適應。

    事業單位應當在核準登記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

    第二十八條事業單位業務范圍涉及國家實行資質認可管理或者執業許可管理的業務事項,須取得有關部門的資質認可或者執業許可后,方可申請登記;對已經取得相關資質認可或者執業許可的事業單位,核準登記的相關業務事項不得超出資質認可或者執業許可的范圍。

    第二十九條事業單位法定代表人是按照法定程序產生,代表事業單位行使民事權利、履行民事義務的責任人。

    第三十條事業單位的擬任法定代表人,經登記管理機關核準登記,方取得事業單位法定代表人資格。

    第三十一條事業單位法定代表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

    (二)該事業單位的主要行政負責人。

    違反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產生的事業單位主要行政負責人,不得擔任事業單位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二條事業單位經費來源是指事業單位的收入渠道,包括財政補助和非財政補助兩類。

    第三十三條事業單位開辦資金是事業單位被核準登記時可用于承擔民事責任的全部財產的貨幣體現。事業單位開辦資金包括舉辦單位或者出資人授予事業單位法人自主支配的財產和事業單位法人的自有財產。

    事業單位開辦資金不包括下列資產:

    (一)代為管理的公共基礎設施和資源性資產;

    (二)關系國家秘密、公共安全、公共保障,不能進入流通領域的資產;

    (三)借貸款、合同預收款、合同應付款;

    (四)職工福利費、保險金、住房公積金等專用基金;

    (五)規定了使用方向,不能用于民事賠償的他人資助的資產;

    (六)按照法律、法規規定不能用于民事賠償的其他資產。

    事業單位開辦資金應當以人民幣表示。

    第三十四條事業單位設立登記、變更登記、注銷登記的程序依次是申請、受理、審查、核準、發(繳)證章、公告。

    (一)申請。申請人向登記管理機關提出有關登記請求。

    申請人應當如實填寫有關申請材料,并對提交的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二)受理。登記管理機關對申請人提交的登記申請材料進行初步審查,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

    登記申請不屬于本登記管理機關管轄范圍的,應當即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機關申請。

    登記申請不符合法定條件的,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并說明理由。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登記申請屬于本登記管理機關管轄范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本登記管理機關的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受理。

    (三)審查。登記管理機關審查申請人是否符合規定的登記條件。

    根據法定條件和程序,需要對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進行核實的,登記管理機關應當指派兩名以上工作人員進行核查。

    登記管理機關審查時,發現登記申請直接關系他人重大利益的,應當告知該利害關系人。申請人、利害關系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登記管理機關應當聽取申請人、利害關系人的意見。

    (四)核準。登記管理機關對申請人作出準予登記或者不予登記的決定。

    登記管理機關依法作出不予登記決定的,應當說明理由,并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五)發(繳)證章。登記管理機關向核準登記的事業單位發(繳)證章。

    (六)公告。登記管理機關對核準登記的有關事項予以公告。

    第三十五條登記管理機關應當將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有關登記管理的事項、依據、條件、數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錄和申請書示范文本等在辦公場所公示。

    第四章設立登記

    第三十六條申請事業單位法人設立登記的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經審批機關批準設立;

    (二)有規范的名稱和組織機構(法人治理結構);

    (三)有穩定的場所;

    (四)有與其業務范圍相適應的從業人員、設備設施、經費來源和開辦資金;

    (五)宗旨和業務范圍符合事業單位性質和法律、政策規定;

    (六)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申請事業單位法人設立登記,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一)事業單位法人設立(備案)登記申請書;

    (二)事業單位法定代表人登記申請表;

    (三)事業單位章程草案;

    (四)審批機關批準設立的文件;

    (五)擬任法定代表人現任該單位行政職務的任職文件;

    (六)擬任法定代表人的居民身份證復印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

    (七)具有法定資格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

    (八)住所證明;

    (九)登記管理機關要求提交的其他相關文件。

    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組織利用國有資產舉辦事業單位的,還應當提交舉辦單位的法人資格證明文件。

    業務范圍中有涉及資質認可事項或者執業許可事項的,需出示相應的資質認可證明或者執業許可證明,并提交其復印件。

    第三十八條批準事業單位設立的文件種類如下:

    (一)機構編制管理部門的批準文件;

    (二)其他有關政府部門的批準文件;

    (三)舉辦單位決定設立的文件;

    (四)其他批準設立的文件。

    第三十九條事業單位章程應當包括下列事項:

    (一)名稱;

    (二)宗旨和業務范圍;

    (三)組織機構(法人治理結構);

    (四)資產管理和使用的原則;

    (五)章程的修改程序;

    (六)終止程序和終止后資產的處理辦法;

    (七)需要由章程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四十條根據住所權屬的不同,應當分別按照下列方式提交相應的住所證明:

    (一)使用自有房屋的,出示房屋產權證明并提交其復印件;

    (二)使用租賃房屋的,提交房屋產權證明文件,出示有效期內租期一年以上的租賃合同并提交其復印件;

    (三)無償使用他人房屋的,出示房屋產權證明、提交其復印件,并提交房屋所有者的授權使用證明;

    (四)無償使用他人租賃房屋的,提交房屋產權證明文件和房屋承租人的授權使用證明,出示租賃合同并提交其復印件;

    (五)使用國家劃撥的房屋的,提交上級部門的授權使用證明。

    第四十一條因合并、分立新設立的事業單位,應當申請設立登記。

    第四十二條登記管理機關對事業單位設立登記申請應當自受理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辦結。

    第四十三條事業單位應當自領取《事業單位法人證書》之日起60個工作日內,將本單位印章的印跡、基本賬戶號,以及法定代表人的簽字、印章的印跡向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四十四條事業單位設立登記的公告內容,應當包括名稱、法定代表人、宗旨和業務范圍、開辦資金、住所及《事業單位法人證書》證書號等。

    第五章變更登記

    第四十五條事業單位的登記事項需要變更的,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宗旨和業務范圍、經費來源的,應當自出現依法應當申請變更登記的情況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提出申請。變更住所的,應當在遷入新住所前向登記管理機關提出申請。

    開辦資金比原登記的開辦資金數額增加或者減少超過20%的,應當申請變更登記。

    第四十六條事業單位申請變更登記,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交法定代表人簽署的事業單位法人變更登記申請書和《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副本復印件。

    因變更事項的不同,還應當提交其他相應文件:

    (一)變更名稱的,提交審批機關批準文件;

    (二)變更住所的,提交新住所證明文件;

    (三)變更宗旨和業務范圍且內容涉及資質認可或者執業許可的,出示相應的資質認可證明或者執業許可證明,并提交其復印件;

    (四)變更法定代表人的,提交事業單位法定代表人登記申請表、現任法定代表人免職文件、擬任法定代表人任職文件和居民身份證復印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

    (五)變更經費來源的,提交經費來源改變的證明文件;

    (六)變更開辦資金的,提交具有法定資格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

    第四十七條事業單位因合并、分立改變登記事項的,應當申請變更登記。

    第四十八條登記管理機關對事業單位變更登記申請應當自受理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辦結。準予變更登記的,向其頒發變更后的《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收繳變更前的《事業單位法人證書》,變更名稱的還應當收繳變更前的單位印章。

    第四十九條事業單位變更名稱和法定代表人的,應當自領取《事業單位法人證書》之日起60個工作日內,將變更后的單位印章的印跡和新任法定代表人的簽字及印章的印跡向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五十條事業單位變更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等登記事項的,由登記管理機關予以公告。

    第六章注銷登記

    第五十一條事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一)舉辦單位決定解散;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依照法律、法規和本單位章程,自行決定解散;

    (四)行政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責令撤銷;

    (五)事業單位法人登記依法被撤銷,或者事業單位法人證書依法被吊銷;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注銷登記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二條事業單位在申請注銷登記前,應當在舉辦單位和其他有關機關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

    清算組織應當自成立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30日內至少三次擬申請注銷登記的公告。債權人應當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內,向清算組織申報其債權。

    清算期間,事業單位不得開展有關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三條事業單位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注銷登記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法定代表人簽署的事業單位法人注銷登記申請書;

    (二)撤銷或者解散的證明文件;

    (三)有關機關確認的清算報告;

    (四)該單位擬申請注銷登記公告的憑證;

    (五)《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正、副本及單位印章;

    (六)登記管理機關要求提交的其他相關文件。

    第五十四條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事業單位注銷登記后,應當收繳被注銷事業單位的《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正、副本及單位印章,并注銷登記公告。

    第五十五條經登記管理機關注銷登記的事業單位,自核準注銷登記之日起事業單位法人終止。

    第七章證書使用與管理

    第五十六條《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分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正本應當置于事業單位住所的醒目位置。

    第五十七條事業單位進行下列活動時,應當向有關部門出示《事業單位法人證書》:

    (一)刻制印章、辦理機動車船牌照;

    (二)申辦有關社會保險事宜;

    (三)開立銀行賬戶、貸款;

    (四)申辦稅務登記、減免稅收及其他優惠;

    (五)從事經營活動或者興辦企業,申辦有關執照;

    (六)國有資產登記管理和統計登記;

    (七)土地、房產登記管理事宜;

    (八)申辦收費項目及標準、收費許可證,購領收據、發票;

    (九)法律訴訟、公證事宜;

    (十)人事調動和工資基金管理事宜;

    (十一)申辦海關事宜;

    (十二)有關部門要求事業單位出示《事業單位法人證書》的其他事宜。

    第五十八條《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是限期有效證書。超過有效期的《事業單位法人證書》,自動廢止。

    對廢止的《事業單位法人證書》,登記管理機關應當予以公告。

    第五十九條事業單位的法人證書廢止但未經注銷登記的,其法人的責任和義務存續。

    第六十條《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廢止的事業單位,申請領取新的《事業單位法人證書》的,按照申請設立登記的程序辦理。

    第六十一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涂改、出租、出借、轉讓和故意損毀《事業單位法人證書》。

    第六十二條除登記管理機關外,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收繳、扣留《事業單位法人證書》。

    第六十三條事業單位遺失或者損毀《事業單位法人證書》的,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補(換)領。

    登記管理機關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一)遺失或者損毀嚴重無法查證證書全部內容的,原《事業單位法人證書》作廢的公告,收回未遺失或者損毀的《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正本或者副本,補發使用新的證書號的《事業單位法人證書》。

    (二)損毀較輕可以查證證書全部內容的,收回損毀的《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換發使用原證書號的《事業單位法人證書》。

    第八章監督管理

    第六十四條登記管理機關對事業單位依法實施下列監督管理:

    (一)監督事業單位按照規定辦理登記和提交年度報告;

    (二)監督事業單位按照登記事項從事活動;

    (三)制止和查處事業單位違反條例和本細則的行為。

    第六十五條事業單位應當于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向登記管理機關報送上一年度執行條例和本細則情況的年度報告。

    第六十六條事業單位報送的年度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開展業務活動情況;

    (二)資產損益情況;

    (三)對條例和本細則有關變更登記規定的執行情況;

    (四)績效和受獎懲情況;

    (五)涉及訴訟情況;

    (六)社會投訴情況;

    (七)其他需要報告的情況。

    第六十七條事業單位在報送年度報告時還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一)《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正、副本;

    (二)上一年度年末的資產負債表;

    (三)有關資質認可或者執業許可證明文件(業務范圍不涉及資質認可事項或者執業許可事項的除外);

    (四)法定代表人任職文件(原提交的法定代表人任職文件未設定任職期限或者未超過任職期限且未出現依法應當申請法定代表人變更登記情況的除外);

    (五)住所證明(原提交的住所證明未設定有效期限或者未超過有效期限且未出現依法應當申請住所變更登記情況的除外);

    (六)登記管理機關要求提交的其他相關文件。

    第六十八條登記管理機關應當通過審查事業單位年度報告和其他相關方式對事業單位進行以下方面的監督檢查:

    (一)是否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

    (二)是否按照核準登記的宗旨和業務范圍開展業務活動;

    (三)是否繼續具備承擔與宗旨和業務范圍相適應的民事責任能力;

    (四)是否繼續具備相關登記事項所要求的資質;

    (五)是否自核準登記后無正當理由超過一年未開展業務活動或者自行停止業務活動一年以上;

    (六)是否在出現依法應當申請變更登記的情況后按時申請變更登記;

    (七)實際使用的名稱,包括單位印章、標牌及其他表示該單位名稱的標記與核準登記的名稱是否一致;

    (八)有無抽逃開辦資金的行為;

    (九)有無涂改、出租、出借《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或者出租、出借單位印章的行為;

    (十)接受和使用捐贈、資助的情況是否符合條例和其他有關規定;

    (十一)其他需要監督檢查的事項。

    第六十九條登記管理機關對事業單位的年度報告和有關情況審查后,作出年檢合格或者不合格的決定。

    對年檢合格的事業單位,由登記管理機關在其《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正、副本上作出合格標記,其證書有效期延續至下一年度年檢的截止日期。

    登記管理機關通過審查事業單位年度報告發現問題的,依照條例和本細則處理。

    第七十條事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記管理機關根據情況分別給予書面警告并通報其舉辦單位、暫扣《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及單位印章并責令限期改正、撤銷登記并收繳《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及單位印章的處罰:

    (一)不按照登記事項開展活動的;

    (二)不按照條例和本細則的規定申請變更登記、注銷登記的;

    (三)不按照條例和本細則的規定報送年度報告的;

    (四)抽逃開辦資金的;

    (五)涂改、出租、出借《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或者出租、出借單位印章的;

    (六)違反規定接受或者違反規定使用捐贈、資助的。

    第七十一條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登記的,登記管理機關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登記,并給予警告;登記申請屬于直接關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事項的,申請人在一年內不得再次申請。

    第七十二條申請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被核準登記的,登記管理機關應當依法予以撤銷登記;被撤銷的登記屬于直接關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事項的,申請人在三年內不得再次申請;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準登記的登記管理機關或者其上級登記管理機關,根據利害關系人的請求或者依據職權,可以撤銷登記:

    (一)登記管理機關工作人員、作出核準登記決定的;

    (二)超越法定職權作出核準登記決定的;

    (三)違反法定程序作出核準登記決定的;

    (四)對不具備申請資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核準登記的。

    依照前款規定撤銷登記,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不予撤銷。

    第七十四條直接關系公共利益的事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服務標準、資費標準和行政機關依法規定的條件,向社會提供安全、方便、穩定和價格合理的服務,并履行普遍服務的義務;未經核準登記的登記管理機關批準,不得擅自停業、歇業。

    事業單位不履行前款規定的義務的,登記管理機關應當責令限期改正,或者依法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其履行義務。

    第七十五條登記管理機關依法對事業單位從事有關登記事項的活動進行監督檢查時,應當將監督檢查的情況和處理結果予以記錄,由監督檢查人員簽字后歸檔。公眾有權查閱監督檢查記錄。

    登記管理機關應當創造條件,實現與事業單位、其他有關行政機關的計算機檔案系統互聯,核查事業單位從事有關登記事項的活動情況。

    第七十六條上級登記管理機關應當依照條例和本細則對下級登記管理機關的登記管理實施監督檢查,及時糾正登記管理中的不當行為。

    第七十七條登記管理機關對其工作人員和下級登記管理機關違反條例和本細則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由相關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登記申請不予受理的;

    (二)不在辦公場所公示依法應當公示的材料的;

    (三)在受理、審查、核準登記過程中,未向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履行法定告知義務的;

    (四)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不齊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請人必須補正的全部內容的;

    (五)未依法說明不受理登記申請或者不予登記的理由的。

    第七十八條登記管理機關工作人員辦理登記、實施監督檢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七十九條登記管理機關實施登記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級機關或者其他法定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登記申請核準登記或者超越法定職權核準登記的;

    (二)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登記申請不依法核準登記的。

    第八十條登記管理機關實施登記管理,擅自收費或者不按照法定項目和標準收費的,由其上級機關或者其他法定機關責令其退還非法收取的費用;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截留、挪用、私分或者變相私分實施登記管理依法收取的費用的,予以追繳;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十一條登記管理機關不依法履行監督職責或者監督不力,造成嚴重后果的,由其上級機關或者其他法定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十二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未經登記管理機關核準登記,擅自以事業單位法人名義開展活動的,登記管理機關應當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附則

    第八十三條申請登記、報送年度報告和申請補(換)領證書,應當使用登記管理機關提供的紙質或者電子格式文本,可以通過送交、郵寄、傳真、網絡傳輸等方式報送。

    主站蜘蛛池模板: 欧洲成人午夜精品无码区久久 | 国产成人精品亚洲2020| 成人羞羞视频网站| 成人国产一区二区三区精品| 国产成人A∨激情视频厨房| www成人免费观看网站| 成人免费播放视频777777| 亚洲无成人网77777| 欧美成人免费全部| 国产成人三级经典中文 | a级成人毛片完整版| 成人免费福利视频| 免费看一级淫片成人| 成人精品一区二区激情| 免费成人在线观看| 成人国产一区二区三区| 久久亚洲国产成人亚| 成人午夜精品无码区久久| 亚洲国产精品成人精品软件| 成人亚洲欧美日韩在线| 欧美成人高清ww| 久久天堂成人影院| 亚洲美女人黄网成人女| 成人亚洲综合天堂| 成人午夜精品视频在线观看| 日本成人在线网站| 欧美国产成人精品二区芒果视频| 久久久久亚洲av成人无码| 亚洲国产精品成人综合久久久| 国产成人亚洲精品无码车a| 天天成人综合网| 国产精品成人久久久久久久| 成人动漫在线播放| 国产成人精品高清在线观看99| 成人午夜视频免费| 成人深夜福利视频| 成人夜色视频网站在线观看| 成人欧美一区二区三区1314| 无码国产成人午夜电影在线观看| 2021最新国产成人精品视频| 美国成人免费视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