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期刊網 精選范文 稅收支出范文

    稅收支出精選(九篇)

    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誕生,需要你不斷地搜集資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編為你收集了豐富的稅收支出主題范文,僅供參考,歡迎閱讀并收藏。

    稅收支出

    第1篇:稅收支出范文

    關鍵詞:新稅法 制造企業 稅收籌劃

    企業作為市場經濟的主體,繳納稅收是其應盡義務之一,但是這樣會增加企業的資金支出額,為了能夠有效減少企業是實際稅負,各個企業都需要實施合理、合法的籌劃稅收。在本文中我們將以制造型企業為例,探討我國稅收籌劃的概念及特點,并深入剖析我國制造型企業的稅收籌劃現狀及新稅法下的稅收籌劃策略,力爭實現企業利益的最大化。

    一、稅收籌劃的概念及特點

    企業的稅收籌劃主要是企業在基于國家相關稅務法律基礎上,科學、合理的規劃企業的投資、籌資以及經營活動等其它理財活動,從而實現節約稅款或者降低稅務損失的一種綜合。

    在新《所得稅法》(2008年)下,企業若能夠實施合理、科學的稅收籌劃活動,在降低企業的稅務支出的同時,有助于促進企業改進經營方式,提升自身財務管理能力,增加稅務提升及是后續稅源,最終將有效增加企業的經濟效益。因此,在新稅法環境中企業需要進一步加強稅收的籌劃管理。

    二、我國制造企業稅收籌劃的現狀

    (一)稅務籌劃概念認識不足

    筆者在研究過程中通過實地調研方式,針對稅務籌劃的基本定義等問題對部分企業管理人員進行調查,其結果顯示大部分企業管理者對于稅務籌劃存在明顯的不足,只是片面認為稅務籌劃性質與逃稅基本一樣,其目的都是為了減少企業的稅務支出。

    (二)稅收法律法規不完善,忽視稅收籌劃風險

    我國的稅務法律經過多次修訂完善,但是仍然存在一些比較模糊的部分,導致人們出現理解上的偏差而無法準確實施稅收籌劃行為,從而導致企業的稅收籌劃失效;企業在實施稅務籌劃時可能會遇到一些不確定因素(風險意識不足、缺乏規避風險措施等等),若不能有效避免上述不確定因素,則可能導致企業的整體利益受到損失。

    三、新稅法下制造企業的稅收籌劃策略

    (一)加強制造企業物資采購環節中的稅收籌劃

    1、物資采購的稅收籌劃

    制造型企業在采購生產材料時,采購的實際成本主要涵蓋采購價格、采購資金及稅務支出,其中計入存貨成本的稅務支出主要指在采購過程中所產生的消費稅、關稅以及增值稅等等。如果在采購初期企業并沒有確定材料的用途而統一將其列為采購物資,在采購過程中企業會計則將其作為進項稅額進行核算。但是在我國增值稅條例中明確規定:進項稅額不能夠從企業的銷項稅中進行抵扣,也就是說在使用時應該將其轉出進項稅。實際上企業的采購物資在購進與領用之間必定存在一個時間差,企業在稅收籌劃時可利用這個時間差調整企業的稅收核算,則可以減少企業的稅收支出,從而有助于企業獲得較大的經濟效益。

    2、物資采購結算時的稅收籌劃

    在企業的結算中物資采購結算是最重要的一個環節。企業的支付采購款項時,首先可以取得銷售方的增值稅發票并采取委托收款或者托收承付的結算方式,利用這兩種結算方式可以讓企業可根據銷售方的增值稅中的金額來核算成本,并將其抵扣為當期的進項稅,若此時企業并未支付采購款項,而銷售方已確認銷售收入并繳納了增值稅,也就是說銷售企業墊付了采購的增值稅,從而增加了企業資金的時間價值。另外,企業還可以采取分期付款或者賒賬等方式,這樣讓銷售企業預先墊付稅款,從而讓企業能夠有充足的時間來調度資金。

    (二)企業生產環節上的稅收籌劃

    1、企業固定資產折舊方面的稅收籌劃

    實現企業固定資產折舊過程中的稅收籌劃,一方面需要選擇合法的折舊方法,也就是說企業對固定資產選擇折舊方法時必須充分考慮國家稅制因素,根據不同稅制所核算出來的折舊金額在企業的經濟利潤及稅負上都具有一定差異性。例如:在比例稅制情況下,如果企業每年所得稅的稅率保持不變,則可選擇加速折舊方法,從而讓企業獲得延期納稅的機會。延期納稅的經濟效益與稅率高低是呈正比的,企業在采取這樣折舊方式時必須考慮未來的所得稅變化情況。因此,企業在對固定資產進行折舊處理時需比較分析未來稅率變化趨勢而做出最佳選擇。

    2、企業存貨計價方面的稅收籌劃

    企業在生產活動中,存貨計價一般分為存貨發生時、發貨時以及結存時的計價,不同的存貨環節其相對應的計價方式也是不一樣的,其中存貨發出環節與稅收籌劃之間有著重要關聯。根據目前稅法及會計制度,企業可根據實際情況選擇存貨發貨和領用時的計價方式,即:個別計價法、加權平均法以及先進先出法。在物價快速上升情況下,建議企業采用加權平均法來對發出存貨的成本按照存貨加權之后以平均價格來實施核算,這樣在貨物銷售成本中便已經包含了后期進貨的成本,通過這種方式雖然增加了企業的成本數額,但是降低了貨物末期結存時的成本,因此便可延后將企業的利潤及納稅,最終便實現延遲繳納所得稅的目的。

    (三)市場銷售環節上的納稅籌劃

    企業在銷售過程中的納稅籌劃主要實現應稅利潤最小化以及如何實現期間費用攤入最大化。目前,應用較多的分攤法主要為:實際費用攤銷法以及平均分攤法,由于這兩種分攤法在企業利潤沖減程度及納稅等方面具體一定差異性,因此在實際應用過程中企業可根據這兩種分攤法之間的差異來合理選分攤方法。在長期實踐中筆者認為,平均分攤法可最大限度低效企業的利潤并減少企業納稅額,只要企業的經營活動是長期行為,則可將某段時間內的所有費用(如:利潤)進行最大限度的平均,從而可減少部分稅收負擔。

    參考文獻:

    第2篇:稅收支出范文

    (一)會計準則的規定

    1.《企業會計準則第20號——企業合并》:同一控制下的吸收合并,合并方在合并中取得的資產、負債,應當按照合并日在被合并方的賬面價值計量;合并方取得的凈資產賬面價值與支付的合并對價的賬面價值(或發行股份面值總額)之間的差額,調整資本公積,資本公積不足沖減的,調整留存收益。

    2.《應用指南》規定:(1)資產、負債的賬面價值與其計稅基礎存在差異的,應當按照本準則的規定確認所產生的遞延所得稅資產或遞延所得稅負債.(2)企業合并等特殊交易或事項取得的資產和負債,應于購買日比較其入賬價值與計稅基礎,按照本準則的規定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或遞延所得稅負債;(3)確認由可抵扣暫時性差異產生的遞延所得稅資產,應以未來期間很可能取得用來抵扣可抵扣暫時性差異的應納稅所得額為限。

    (二)稅法的規定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59號,以下簡稱“59號文件”),規定,企業合并可分別適用兩種稅務處理方法:

    1.一般性稅務處理:企業合并,被合并企業按照法定程序以公允價值對轉出資產、負債進行清算,而合并企業,則應按公允價值確定接受被合并企業各項資產和負債的計稅基礎;被合并企業虧損不得在合并企業結轉彌補。

    2.特殊性稅務處理:如果企業合并符合59號文件第五條規定的五項條件,并且作為企業合并對價的股權支付金額不低于其交易支付總額的85%,以及同一控制下且不需要支付對價的企業合并,可按以下規定進行特殊性稅務處理:

    股權支付的部分,可以被合并企業原資產、負債的計稅基礎,作為合并企業接受的資產、負債的計稅基礎;被合并企業合并前的相關所得稅事項由合并企業承繼.可由合并企業彌補的被合并企業虧損的限額一被合并企業凈資產公允價值×截至合并業務發生當年年末國家發行的最長期限的國債利率。

    非股權支付的部分,應在交易當期,被合并企業按以下公式確認相應資產轉讓所得或損失,并調整相應資產的計稅基礎:

    非股權支付對應的資產轉讓所得或損失一(被轉讓資產的公允價值被轉讓資產的計稅基礎)×(非股權支付金額÷被轉讓資產的公允價值)

    (三)稅法規范與會計規范的差異分析

    1.如果按規定對被合并企業采用清算進行所得稅處理,合并企業取得被合并企業的資產、負債應以合并時公允價值為計稅基礎,但會計上合并企業仍以被合并企業原賬面價值作為入賬價值。這樣合并企業在合并中取得的資產、負債的賬面價值(入賬價值)與其計稅基礎之間,將產生暫時性差異。

    2.如果在稅務上符合相關條件并采用特殊性稅務處理,則合并企業在合并中取得的與股權支付對應的那部分資產,應以其在被合并企業的計稅基礎作為合并后的計稅基礎,因此合并后合并企業接收的資產、負債的賬面價值與其計稅基礎之間,不可能因吸收合并而產生暫時性差異。

    對于與非股權支付對應的那部分資產,因為在被合并企業已確認了資產轉讓所得或損失,并調整了計稅基礎,因此其計稅基礎與合并企業按原賬面價值計量的賬面價值之間,會產生暫時性差異。

    3.合并企業作為合并對價支付的非貨幣性資產,稅法規定應作為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按視同銷售進行所得稅處理,即按相關資產的公允價值與其賬面價值(原計稅基礎)的差額,確認資產轉讓所得或損失;但會計準則規定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并,作為合并對價的非貨幣性資產支付時只轉銷其賬面價值,并不確認資產轉讓損益,這樣就導致了稅務處理和會計處理上的差異,不過這一差異在未來期間不可能轉回,因此屬永久性差異,不屬暫時性差異。

    二、同一控制下吸收合并時合并企業的會計處理

    (一)確認吸收合并

    無論采用一般性稅務處理或者特殊性稅務處理,合并企業在會計上均應按以下規范確認吸收合并:按接收的資產的原賬面余額,借記有關資產科目,按接收的負債和資產備抵項目的原賬面余額,貸記有關負債和資產備抵科目;按作為合并對價支付的資產(含所持其他企業股權、股份)或承擔的負債的賬面價值,貸記有關資產、負債科目,以本企業的股權、股份作為合并對價的,按協議計入實收資本的金額或者股票面值總額,貸記“實收資本”或“股本”科目,最后按其差額,貸記“資本公積——資本溢價或股本溢價”科目,或依次借記“資本公積——資本溢價或股本溢價”、“盈余公積”、“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科目。

    (二)被合并企業采用清算程序(一般性稅務處理)時合并企業的所得稅會計處理

    1.確認遞延所得稅:(1)如果合并企業接收的凈資產公允價值大于被合并企業凈資產賬面價值,應按其差額和預期適用的企業所得稅稅率計算的所得稅,借記“遞延所得稅資產”科目,貸記“所得稅費用——遞延所得稅費用”科目;(2)如果接收的凈資產公允價值小于被合并企業凈資產賬面價值,則按差額和適用稅率計算的所得稅,借記“所得稅費用——遞延所得稅費用”科目,貸記“遞延所得稅負債”科目。

    2.轉回遞延所得稅。以后,合并時接收的資產處置時:(1)按規定作納稅調減的,應按調減的應稅所得和適用稅率計算的所得稅,借記“所得稅費用——遞延所得稅費用”科目,貸記“遞延所得稅資產”科目;(2)按規定應作納稅調增的,應按調增的應稅所得和適用稅率計算的所得稅,借記“遞延所得稅負債”科目,貸記“所得稅費用——遞延所得稅費用”科目;(3)遞延所得稅存續期間,如果稅率發生變動,應按變動后的稅率調整遞延所得稅的賬面余額,因此產生的收益或損失,計入調整當期的所得稅費用,下同。

    (三)采用特殊性稅務處理時合并企業的所得稅會計處理

    1.確認遞延所得稅。采用特殊性稅務處理,但支付的對價中包含少量非股權支付時,合并企業接受的資產的計稅基礎,按規定應分為兩部分,第一部分為與股份支付對應那部分資產的計稅基礎,這是所接收資產的計稅基礎的絕大部分,這部分計稅基礎與這些資產在被合并企業時計稅基礎相等,因此會計上無須確認和轉回遞延所得稅;第二部分為與非股權支付對應的資產計稅基礎,這部分計稅基礎應是合并時交接的資產、負債的公允價值,但應按非股權支付金額占其交易支付總額的比例打折,即按照以上凈資產公允價值與原賬面價值的的差額再乘以非股權支付比例的積,再乘以適用稅率計算的所得稅,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或遞延所得稅負債,方法與以上相同。

    2.轉回遞延所得稅。轉回的方法與以上完全相同,但是如果企業合并為同一控制下合并且無須支付對價的,則不存在遞延所得稅的確認和轉回。

    三、采用一般性稅務處理時納稅調整和納稅申報

    (一)合并企業取得被合并企業資產的計稅基礎與賬面價值差異率的計算

    采用一般性稅務處理,即對被合并企業實施清算程序進行所得稅處理的,合并企業接收資產、負債時,由于不涉及合并企業會計損益和應納稅所得額,所以無須作納稅調整,但因為合并企業取得的資產所蘊含的所得稅已經在被合并企業按照以公允價值轉讓資產確認所得實現,因此合并企業應以取得資產的公允價值作為其計稅基礎。不過,同一控制下合并企業合并,企業接收的資產是以其在被合并企業時的賬面價值計量的,這樣,這些資產處置時,應當按相關資產轉銷的原賬面價值與其計稅基礎的差額,調整應稅所得。就非貨幣性資產而言,具體可分兩步進行:

    第一步,在接收資產時,按以下公式1計算各相關資產的計稅基礎與其賬面價值的差異率:

    公式1.差異率=(公允價值賬面價值)÷賬面價值×100%

    差異率,存貨可分類別計算,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可按具體明細計算。

    第二步,在處置相關資產時,按以下公式2計算處置資產的計稅基礎(稅收金額):

    公式2.應扣除計稅成本=處置時轉銷資產的賬面價值×(1+處置資產的計稅基礎與該項資產賬面價值的差異率)

    (二)納稅調整和納稅申報表的格式

    涉及企業合并稅務處理納稅申報表,除《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以下簡稱“申報表”)外,還按照合并中合并企業接收的資產的種類不同,分別要在申報表的附表一、附表二、附表九、附表十一、附表三等附表中填報。其中附表一、附表二均為只有“項目”、“金額”兩欄的縱排表格,附表十一可反映接收的股權投資處置差異調整,表格太過復雜,也很少用到。現將附表九、附表三的格式示意如表1、表2。

    (三)申報表附表的填報

    1.作為合并對價支付非貨幣性資產納稅調整的填報。會計準則規定,同一控制下企業合并作為合并對價支付資產時,應當按照付出資產的賬面價值轉銷,不確認轉讓損益;但是,按照《企業所得稅實施條例》等法規、文件的規定,以非貨幣性資產換入被合并企業資產,應視同銷售貨物、轉讓財產確認損益。據此:(1)如果支付的非貨幣性資產是存貨,應先填報附表一(1)《收入明細表》和附表二(1)《成本費用明細表》,即將作為合并對價支付的存貨按處置時公允價值(市價)填報在附表一(1)第14行“非貨幣易視同銷售收入”項目,然后與其下第15.16行合計填入第13行“視同銷售收入”項目,再過入附表三第2行的第3列;繼而將支付的存貨的賬面價值填報在附表二(1)第13行“非貨幣性資產交易視同銷售成本”項目,再與該表第14.15行合計填入第12行,爾后過入附表三第21行的第4列。(2)如果換出的資產為固定資產、無形資產或其他非貨幣性資產,其公允價值也應填報在附表一(1)第14行,換出資產賬面價值也應填報在附表二(1)第13行,具體操作與換出存貨相同。

    應予注意的是,不能將該項業務填報在附表一(1)第17至26行“營業外收入”或附表二(1)第16至24行“營業外支出”各項目,因為附表一(1)填報說明規定:該表第14行“非貨幣易視同銷售收入”(=15行+16行+17行),“填報納稅人發生非貨幣易行為,會計核算未確認或未全部確認損益,按照稅收規定應視同銷售確認應稅收入”,而上述附表一(1)17行至26行、附表二(1)第16行至24行,填報的則為會計上已記入營業外收入或營業外支出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處置凈損益。

    2.合并企業接收被合并企業非貨幣性資產公允價值與賬面價值(入賬價值)差異調整的填報:根據稅法規定,企業吸收合并采用一般性稅務處理的,被合并企業移交的非貨幣.f生資產,應按其公允價值確認轉讓損益。這樣,合并企業在合并中接收的非貨幣性資產,應按接收時公允價值作為其計稅基礎;但是會計準則規定,同一控制下的吸收合并,合并企業接收的包括非貨幣性資產在內的所有資產和負債,都按照各該資產、負債在被合并企業時賬面價值入賬。這樣,就產生了相應的非貨幣性資產的計稅基礎與其賬面價值的差異,并需要進行相應的稅收處理:(1)合并企業接收被合并企業資產、負債時,因為稅收上和會計上均不確認合并損益,所以雖然兩者差異已經產生,但卻無須因此作納稅調整。(2)合并企業接收被合并企業的非貨幣性資產,在處置(折舊、攤銷、結轉銷售和耗用成本)相關資產后,年終計稅時應在相關申報表附表中進行調整,如果處置資產為存貨,應在附表三第40行的扣除類“其他”項目中填列,其中第1列填報處置資產的賬面價值,第2列填報處置資產按以上“公式2”計算的應扣除計稅成本,第3.4列填報第1列與第2列的差額,一般情況其差額為負數,應填報在該行第4列;如為正數,則填報在該行第3列。

    如果處置資產表現為折舊、攤銷,應先填報附表九相應項目,爾后過入附表三第43、46行等相應項目的第4列或第3列。

    如果處置資產表現為轉讓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等,也應在附表三第40行扣除類“其他”項目中填列,填列方法與處置存貨相同;另外,會計上確認的處置損益仍應在附表一(1)或附表二(1)的營業外收支相應行次填報。

    四、企業合并采用特殊性稅務處理時的納稅調整和納稅申報

    (一)適用原則和相應處理

    企業合并,如果同時符合59號文件第五條規定的五項條件,且合并時股權支付金額不低于其交易支付總額的85%,或者屬于同一控制下且不需要支付對價的吸收合并,合并企業即可選擇采用特殊性稅務處理:

    1.不需要支付合并對價的合并采用特殊性稅務處理時,合并企業接收被合并企業的資產、負債,全部以其原計稅基礎作為合并企業接收后的計稅基礎,因此以后資產處置、負債轉銷時,無須因涉及原企業合并而進行納稅調整。

    2.以股權支付作為主要支付手段(85%以上)的吸收合并,采用特殊性稅務處理時,合并企業在合并中取得的資產對應于股權支付的那部分價值,計稅基礎與入賬價值之間不產生新的差異,因此資產處置時,也無須因原企業合并而進行納稅調整。

    3.對于與非股權支付對應的部分資產、負債價值,仍應參照以上清算形成差異的處理方法,但應首先計算非股權支付金額占其交易支付總額的比例,然后再計算差異率和應轉回差異額。

    第一步,計算非股權支付金額(注意:含承擔的負債)占交易支付總額的比例:

    公式3.非股權支付比例=非股權支付金額÷被轉讓資產的公允價值×100%

    如果以上公式計算結果高于15%,則為不符合采用特殊性稅務處理的條件。

    第二步,計算各具體資產項目對應于非股權支付的賬面價值與其計稅基礎之間的差異率:

    公式4.差異率=[合并企業接收資產的公允價值賬面價值(指原計稅基礎,下同)]×非股權支付比例÷賬面價值×100%

    第三步,計算非股權支付取得的資產處置時的計稅基礎:

    公式5.處置時應扣除稅收成本一處置資產的賬面價值×(1+差異率)

    (二)納稅申報

    1.合并企業作為合并對價支付非貨幣性資產納稅調整的填報,與采用一般性稅務處理時相同。

    2.合并企業接收被合并企業的非貨幣性資產處置時的納稅申報,與一般性稅務處理基本原則相同,不同點是填報相關附表時,“稅收金額(計稅基礎)”應當按照以上“公式5”計算的金額填列。

    五、企業合并涉及其他稅收的相關規定

    企業合并,被合并企業的資產所有權在不同法律主體之間轉移,會涉及到增值稅、營業稅和契稅等稅收是否征收的問題:

    第3篇:稅收支出范文

    關鍵詞: 視同銷售行為;應稅收入;增值稅;銷售成本

    中圖分類號:F27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6-4311(2014)05-0137-02

    0 引言

    現行的稅收實施細則為何針對不是貨物銷售的行為要求視同貨物銷售計算應繳增值稅呢?其現實操作意義主要體現在以下兩個方面:一方面是稅務機關為了防止企業通過非常規的貨物所有權轉讓行為逃避納稅,避免造成稅基被侵蝕,稅款流失;另一方面是為了確保稅款抵扣鏈條不中斷,避免納稅企業因各環節間稅負不均衡而導致重復繳稅。

    1 視同銷售行為的界定

    現代我國市場經濟社會中《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對于視同銷售行為作了比較全面詳細的界定,主要內容包含以下幾點:①單位或個體工商戶將自己的貨物交付他人代銷、銷售代銷貨物;②設有兩個以上機構并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于銷售,但相關機構設置在同一縣(市)的除外;③將自產或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④將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⑤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個體工商戶;⑥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投資者;⑦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個人。

    2 現行有關視同銷售行為的賬務處理一般方法

    2.1 確認應稅收入,計算應繳增值稅,結轉銷售成本

    ①將貨物交付其他單位或個人代銷:委托代銷貨物在受托方已實際銷售后,即完全符合收入的確認條件,委托方應在收到受托方的代銷清單時,確認收入,計算應繳增值稅。②銷售代銷貨物:如果是視同買斷方式代銷,受托方買斷貨物后再出售,受托方在實際銷售所代銷貨物時,則確認為其自身的銷售收入,計算應繳增值稅。③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作為投資或者用于交換,按公允價值確認收入,計算應繳增值稅。④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進的貨物分配給股東,雖然沒有直接的現金流入,但其清償了企業對外承擔的債務,與將貨物出售后取得貨幣資產,然后再分配利潤給股東或投資者,在經濟上是一致的。將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屬于職工薪酬中的費貨幣利,應確認應稅收入,計算應交增值稅。⑤企業或其他經濟組織設有兩個以上機構(相關機構在同一縣、市的除外)并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將其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于銷售,應當視同銷售,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之規定,如果符合以下兩個條件:一是向購貨方開具發票;二是向購貨方收取貨款。應確認應稅收入,計算應繳增值稅,同時結轉銷售成本。否則必須由總機構繳納增值稅。

    2.2 將自制資產視同銷售的案例分析

    案例:2013年5月,B公司將其自己生產的洗發水作為福利發放給職工,洗發水單位成本30元,市場價70元,適用增值稅率為17%。B公司有職工200名,其中一線職工170名,管理人員30人。2013年度發放工資、薪金102萬元,除發放洗發水外的職工福利費支出5萬元。結合以上給出的條件,執行會計制度的賬務處理:

    B企業只按成本價結轉成本費用

    借:生產成本——職工福利費7123元

    管理費用——職工福利費1257元

    貸:庫存商品6000元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2380元

    生產成本=170×30+170×70×17%=7123;

    管理費用=30×30+30×70×17%=1257;

    增值稅=(170×70+30×70)×17%=2380

    2.3 結轉銷售成本,不確認應稅收入,計算應繳納增值稅

    ①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個體工商戶:貨物的對外捐贈實質上并未使企業獲得經濟利益,而是使該經濟主體發生了一項額外的營業支出。此類業務完全符合視同銷售行為的范圍,可以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按捐贈貨物公允價值確認的應稅收入計算應繳增值稅。②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進的貨物用于在建工程、對外捐贈等非應稅項目:此類業務很明顯是經濟主體的一種內部結算關系,按《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有關規定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只能開具普通發票,但需要按規定確認應稅收入計算應繳增值稅。

    3 其他經濟組織的視同銷售行為

    其他經濟組織的視同銷售行為是否作為應稅收入以及如何計算應繳增值稅,要依據新會計準則中有關收入確認的規定進行賬務處理,并依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有關規定計算應繳增值稅,如委托代銷或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進的貨物用于投資、分配利潤、發放福利等,在會計上符合收入的定義,必須在確認應稅收入的同時,計算應繳增值稅。

    4 對于稅收制度體系改革的一點思考

    ①對于深化稅制改革可以從以下幾個層面做起:一是有利于促進經濟發展方式轉變、調節社會財富分配、節約能源資源和保護環境,促進經濟社會持續穩定發展。二是堅持稅費聯動、有增有減,保持宏觀稅負相對穩定。既要考慮保障國家事業發展和人民生活的正常需要、適當集中財力,也要考慮有關方面特別是企業和居民的承受能力。三是有利于培育地方主體稅種,調動地方組織收入的積極性和自主性。②進一步發揮消費稅的調節功能。現行消費稅制度存在征收范圍較窄、課稅環節單一且靠前、稅基偏小、稅率結構欠合理等問題,所以要適當擴大消費稅的征收范圍,將一些高耗能、高污染產品以及部分高檔消費品等納入征稅范圍;調整征收環節,弱化政府對生產環節稅收的依賴,促進解決重復建設和產能過剩問題,努力提高經濟發展質量;調整部分稅目稅率,進一步有效發揮消費稅的調節作用。加快房地產稅立法,適時推進相關改革。③推動環境保護費改稅。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要按照正稅清費、循序漸進、合理負擔、有利征管原則,參照國際做法,將現行排污收費改為環境保護稅,稅率設計要綜合考慮現行排污費收費標準、實際治理成本、環境損害成本和收費實際情況等因素。加快資源稅改革。從經濟發展角度考察,資源稅從量計征,極易造成稅負水平偏低,難以發揮促進資源節約和環境保護的作用,改革迫在眉睫。重點是推進煤炭等重要礦產品資源稅從價計征改革,清理相關收費基金。④全面推進增值稅改革。按照稅收中性原則,全面實行營業稅改征增值稅,建立符合產業發展規律、規范的消費型增值稅制度,消除重復征稅問題,更好地發揮市場作用,激發企業活力,推進產業轉型升級與商業模式創新。清理規范稅收優惠政策。

    參考文獻:

    [1]財政部:企業會計準則[M].經濟科學出版社,2006.

    [2]姬亞楓,王建華.特殊銷售業務稅務與會計處理辨析[J].財會通訊,2011(12).

    [3]張炳紅.淺議增值稅視同銷售業務會計處理[J].價值工程,2013(6).

    第4篇:稅收支出范文

    【關鍵詞】營銷支出 營業收入 盈利水平 制造業上市公司

    一、引言

    2013年中國裝備制造業產值突破20萬億元,占全球裝備制造業的比重超過1/3,穩居世界首位。制造業在我國國民經濟中占有舉足輕重的地位。作為工業重鎮,重慶2012年GDP中三大產業占比為8.44%,55.36%,36.20%,表明重慶仍以工業作為地區的經濟支柱。同時,中國制造業已面臨產能過剩和盈利下降等困境。此背景下,基于重慶大型制造業上市公司的財務數據,研究營銷支出在促進企業增收創利方面的作用,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二、文獻回顧

    21世紀初,西方先進營銷理念迅速涌入中國,國內掀起了營銷研究熱。關于營銷績效,王秀村等學者通過構建概念模型證實了市場導向、管理者認知等因素對營銷績效評價的顯著影響。關于營銷活動對制造業的影響,馮明等以汽車行業為例,通過互聯網搜索量頻率數據設計并構建中國汽車需求先導景氣指數“GCAI”,提高了購前調研行為的預測精度和時效性。吳曉云等以中國制造型跨國企業為樣本進行實證分析,發現關于營銷標準化的若干結論基本適用于中國跨國企業,而營銷標準化戰略的影響因素則可以聚合為外部標準化條件和組織管理特征兩個變量。可以看出,對營銷理論和制造業發展都有了深入探討,而對于營銷活動對制造業企業的銷售績效以及盈利水平的影響則還少有涉足。因此,本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論價值。

    三、研究設計

    (一)理論分析與假設

    為了探討企業營銷和企業績效的作用,筆者主要選取了企業營銷支出和銷售收入來研究對企業盈利水平的影響。商品的價值在生產環節產生,必須在流通環節實現。商品價值的實現即意味著企業銷售收入的實現,進而為企業創造利潤。因此,作為促進商品進入流通環節的營銷就顯得至關重要。然而在瞬息萬變的市場經濟中,營銷支出對銷售收入的促進作用會更直接,而對盈利的作用也是即期的,只有持續的營銷投入,才能使企業獲得持久盈利。銷售收入是利潤的主要來源,收入的實現和多少在更大程度上決定了企業的盈利能力,銷售收入的變動將會對企業盈利造成長期的顯著影響。為了體現制造業所處的宏觀經濟環境,筆者將PMI作為非主要因素納入實證分析中。根據以上分析,可以做出如下假設:假設一,企業營銷支出對企業盈利有短期的促進作用,這一促進作用需要銷售收入加以傳遞;假設二,企業銷售收入是企業盈利的重要影響因素,且對企業長期盈利產生持續性作用;假設三,考慮到宏觀經濟環境對企業盈利的作用更加間接,所以宏觀經濟環境對實力雄厚的大型制造業企業的影響較小。

    (二)數據選取與變量定義

    重慶是實力雄厚的老工業基地,重慶的制造業企業在全國可視為典型。截止2013年底,重慶板塊的境內上市公司共37家,其中制造業共20家。本研究共選取重慶上市較早的大型制造業企業15家。本研究所用數據來自CSMAR數據庫,包括2007年第1季度至2013年第3季度的共27個季度的財務數據。

    本研究共選取4個變量,各變量的具體定義如表1:

    四、實證分析

    (一)模型說明

    選擇向量自回歸(VAR)模型。VAR模型的一般形式是:Yt=u+A1Yt-1+…+ApYt-p+εt,其中Yt是內生變量列向量,εt是k維擾動列向量。VAR基于數據的統計性質建立起非結構化模型,能較好地反映某一變量與其他變量滯后期之間的動態作用關系,通過檢驗也可以直觀地看出模型及變量系統的穩定性。

    (二)數據平穩性檢驗

    VAR模型要求序列具有平穩性。通過EViews6對重慶地區制造業上市企業整體的YLSP、YXZC、XSSR和PMI進行了ADF檢驗。根據表2,YLSP、YXZC和PMI均在5%的顯著性水平上序列平穩,XSSR在10%的顯著性水平上序列平穩,即所有變量都通過了平穩性檢驗。

    (三)VAR模型估計

    以YLSP為被解釋變量,以YXZC、XSSR和PMI為解釋變量建立VAR模型。模型估計之前,需確定變量的最優滯后階數。根據EViews6的滯后階數檢驗表,6個檢驗標準中有4個顯示應當建立一階滯后模型。

    滯后階數為1的VAR模型估計結果:

    YLSP=-0.2184*YLSP(-1)+0.1948*YXZC(-1)+0.1238*XSSR(-1)+0.0794*PMI(-1)-0.0634

    根據估計系數的正負可以發現,YXZC、XSSR和PMI均對YLSP有正向的滯后作用,這與理論假設相符。YLSP對自身的滯后作用為負,表明企業的盈利具有一定的誤差修正機制,與該序列的平穩性相符合。

    AR根檢驗說明模型的4個特征根的模倒數都小于1,則在單位圓以內。即所建立的VAR模型是穩定的,基于該VAR模型的脈沖響應分析將是有效的。

    (四)Granger因果關系檢驗

    Granger檢驗解決了x是否引起y的問題,其實質是檢驗某變量的滯后變量是否可以引入其它變量方程中。

    根據表5,XSSR對YLSP有顯著解釋能力,YXZC對XSSR有顯著解釋能力,YXZC對YLSP無顯著的解釋能力。表明營銷會直接促進銷售收入的提高,而銷售收入提高會直接促進盈利水平的提高。PMI對YLSP的解釋能力不顯著,可以認為宏觀經濟環境對企業盈利的作用較間接且其對實力雄厚的大型制造業企業的沖擊較小。

    (五)正交化脈沖響應函數分析

    脈沖響應函數刻畫了在一個內生變量的誤差項上加一個標準差大小的沖擊對所有內生變量的當期值和未來值所帶來的影響。

    根據圖1,本期給YLSP一個標準差的沖擊后,對下一期產生明顯正向作用,之后迅速衰減并在第3期變為負向,第5期之后幾乎沒有作用。這表明企業的盈利在短期有持續向好的趨勢,但這種趨勢又受到其他因素的干擾,所以長期來看有保持平穩的機制。本期給YXZC沖擊后,會使YLSP出現正向變動并在第2期達到最高值,之后衰減,第6期以后幾乎為零。表明企業營銷支出經銷售收入的傳遞在短期會對企業的盈利產生促進作用,而長期盈利則需要企業對營銷進行持續投入。本期給XSSR沖擊后,會導致YLSP出現持續的正向變動并在第2期達到最高值,之后緩慢衰減。表明銷售收入受外部沖擊后,給企業盈利帶來同向的沖擊,且該沖擊具有顯著的促進作用和較長的持續效應。本期給PMI沖擊后,會導致YLSP出現正向變動并在第2期達到最高值,之后衰減,第4期后逐步衰減為零。表明宏觀經濟環境的向好短期會促進企業生產進而使盈利增加,但長期來看宏觀環境對大型制造業企業的盈利沖擊不大。

    (六)方差分解分析

    方差分解通過分析VAR模型中的每一結構沖擊對內生變量變化的貢獻度,來評價不同結構沖擊的重要性。根據表6,YXZC、XSSR和PMI中,對YLSP的貢獻度最大的是XSSR,貢獻率為19.23%,表明銷售收入是促進企業盈利的重要因素,與現實理論相符。YXZC對YLSP的直接最大貢獻率為8.26%,這表明營銷對企業增收增利的促進作用也比較明顯。PMI對YLSP的最大貢獻率為4.84%,這表明輕微波動的宏觀經濟環境對大型制造企業的盈利沖擊較小。同時盈利水平對自身的貢獻度依然較大,達67.68%,這表明企業研發、資金成本等因素對企業盈利的影響依然重大。

    五、研究結論

    筆者以盈利水平、營銷支出、銷售收入和PMI為對象,基于VAR模型以及Granger因果關系檢驗、脈沖響應和方差分解等方法,研究了重慶地區15家制造業上市公司2007第1到2013年第3季度共27期的財務數據。從ADF檢驗來看,四個變量都是I(0)序列,表明各指標的選取和定義較合理。從VAR模型來看,估計系數顯示YXZC、XSSR和PMI對YLSP有正向作用,AR根檢驗表明該一階滯后模型的結構穩定。從Granger檢驗來看,YXZC是XSSR的Granger原因,XSSR是YLSP的Granger原因,表明營銷支出對盈利水平的作用是間接的,需要通過銷售收入加以傳遞,而銷售收入則可以直接影響企業盈利。從脈沖響應來看,企業盈利在短期有持續向好的趨勢,但長期具有保持平穩的機制。營銷支出經銷售收入的傳遞短期會對企業的盈利產生明顯促進作用,而長期盈利則需要企業對營銷進行持續投入。銷售收入給企業盈利帶來同向的沖擊,而且這一沖擊具有顯著的促進作用和較長的持續效應。宏觀經濟環境的向好在短期促進企業生產進而使盈利增加,但長期來看宏觀環境對大型制造業企業的盈利沖擊不大。這些都與理論假設基本符合。從方差分解來看,YXZC、XSSR和PMI對企業的貢獻率分別為8.26%、19.23%和4.84%,表明營銷支出和銷售收入是企業盈利水平的重要影響因素。

    參考文獻:

    [1]王秀村,孫淑英.企業營銷績效評價模型研究[J].中國管理科學,2006,(14).

    第5篇:稅收支出范文

    [關鍵詞]視同銷售行為;進項稅額轉出;區別;稅會處理

    一、視同銷售行為的涵義和類型

    (一)視同銷售行為的涵義

    視同銷售行為是稅法中常常提到的一個術語,指在會計上不作為銷售核算,而在稅收上作為銷售,確認收入計繳稅金的商品或勞務的轉移行為。

    (二)視同銷售行為的類型

    根據現行《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發生下列八種行為,屬于視同銷售:一是將貨物交付他人代銷;二是銷售代銷貨物;三是設有兩個以上機構并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至其他機構用于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四是將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應稅項目;五是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個體經營者;六是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用于分配給股東或投資者;七是將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八是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無償贈送他人。八種視同銷售行為可以將其歸納為四類:即一和二是同一行為的兩個方面;三是移動貨物問題,看移出地和移入地是否為同一稅務機構監管,如果是同一個稅務機構監管則移出時不作為視同銷售,否則就作為視同銷售;四至八是自產、委托加工和外購的貨物,改變原用途作視同銷售行為,對于外購的貨物流出本企業,所有權發生變化就作視同銷售行為,否則外購的貨物用于對內,不作為視同銷售行為。但是如果購入時就知道用于對內,將購入時負擔的進項稅額直接進入“在建工程”、“應付職工薪酬”等有關科目;如果購入以后又改變用途的直接將購入時已經抵扣了的“應繳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通過“應繳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科目轉出。對于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無論是對內還是對外一律作為視同銷售處理。

    二、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的涵義和類型

    (一)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的涵義

    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是指企業購進的貨物發生非常損失(非經營性損失),以及將購進貨物改變用途(如用于非應稅項目、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等),其抵扣的進項稅額應通過“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科目轉入有關科目。不予以抵扣。

    (一)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的類型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規定: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應該作進項稅額轉出處理:一是用于非應稅項目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二是用于免稅項目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三是用于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四是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i五是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二條規定:已抵扣進項稅額的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發生條例第十條所列情況的,應將該項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的進項稅額從當期發生的進項稅額中扣減。無法準確確定該項進項稅額的,按當期實際成本計算應扣減的進項稅額。

    三、視同銷售行為和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的本質區別

    在判斷是否為視同銷售行為時,可以這樣判斷:凡是外購的貨物只有實行對外時才視同銷售。作“應繳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處理;凡是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無論是對內還是對外一律作為視同銷售處理。在判斷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時可以按照增值稅的進項稅額是否用銷項稅額抵扣的,凡是不能產生銷項稅額的,進項稅額就無從抵扣,必須通過“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處理。

    四、視同銷售行為和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的稅會處理

    (一)視同銷售行為的稅會處理

    1.將貨物交付他人代銷和銷售代銷貨物

    將貨物交付他人代銷是從生產廠家的角度來說的,分為兩種情況:一個是視同買斷式,即發出貨物就確認收入并按照約定貨物銷售金額乘以適用稅率計算繳納增值稅。另一種情況是支付手續費式,按照以下情況確認計算繳納增值稅:收到代銷方開來代銷清單,貨物一發出就開票;從發貨時起,一直未收到代銷清單,則從發貨時起第180天算就算視同銷售;在沒收到代銷清單前收到全部或者大部分貨款。在上述情況下應該按照貨物的銷售額乘以適用的增值稅稅率計算繳納增值稅額。會計處理,借方記銀行存款或者應收賬款,貸方記主營業務收入和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用主營業務收入與其對應的成本之差乘以所得稅的稅率算出真正的所得稅稅負。銷售代銷貨物是從代銷方來講的,同樣也存在兩種情況:視同買斷式和收取手續費式的。前者銷售商品后確認收入,并按照不含稅售價乘以該貨物適用的稅率來計算繳納增值稅,會計處理同樣也是借方記銀行存款或者應收賬款,貸方計主營業務收入和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后者收取手續費式的對外銷售了就要按照貨物的銷售額乘以適用的增值稅稅率來計算繳納增值稅,不要將銷售收入后移,無論是否收到委托方開來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但是只有收到委托方的增值稅發票時抵扣進項稅額。這種情況下的代銷手續費收入屬于非應稅勞務,此收入應該按照手續費的5%繳納營業稅而非增值稅。收取手續費式的進項稅額和銷項稅額是等值的,因此受托方從事的是服務。銷售時會計處理為借方記銀行存款或者應收賬款,貸方計應付賬款和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i收到委托方增值稅專用發票時的會計處理借方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貸方記應付賬款;支付給委托方的貨款并計算代銷手續費時,借記應付賬款和營業稅金及附加,貸方記銀行存款、主營業務收入、應交稅費――應交營業稅。視同買斷式真正影響企業所得稅是用主營業務收入與其進價成本之差乘以所得稅的稅率來計算的;而收取手續費式的產品銷售收入與其進價成本相等,對企業所得稅的影響為零,但是手續費對企業所得稅的影響通過以下例題說明。

    例如收到代銷手續費收入1000元,則需要交納營業稅50元(1000×5%),其會計處理如下:

    借:銀行存款 1000

    貸:主營業務收入

    1000

    同時

    借:營業稅金及附加50

    貸:應交稅費――應交營業稅50

    需交納企業所得稅237.50元[(1000-50)×25%],最終稅負287.50元(237.50+50)。

    2.設有兩個以上機構并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移動貨物

    設有兩個以上機構并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移動貨物,在貨物離開本企業時按照確認的價值或者組成計稅價值乘以適用的增值稅稅率計算繳納增值稅的銷項稅額,通過“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科目核算。對于企業所得稅的影響和最終實現銷售相同。

    3.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視同銷售

    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視同銷售其銷項稅額的計算應該按照該貨物的活躍市場售價或者組成計稅價格乘以適用的增值稅的稅率計算其銷項稅額,即借方記“在建工程”、“長期股權投資”、“營業外支出――捐贈支出”、“應付職工薪酬”等科目,貸方記“庫存商品”、“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等科目。在“在建工程”中核算的將來進入“固定資產”通過“累計折舊”沖減企業所得稅,而通過“營業外支出――捐贈支出”核算的,看捐贈支出是否超過全年會計利潤的12%,不超過的所得稅前直接列支,超過部分需要調整。在“應付職工薪酬”中核算的,年終匯算清繳時只要是合理的工資薪金全額列支,不超過工資薪金14%的職工福利費,可以全額列支,否則需要調整。

    4.外購的貨物視同銷售

    外購的貨物視同銷售在貨物離開本企業時,按照確認的價值或者組成計稅價格乘以適用的增值稅的稅率計算其銷項稅額,即借方記“長期股權投資”、“營業外支出――捐贈支出”、“應付職工薪酬”等科目,貸方記“原材料”、“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等科目,對于企業所得稅的影響同3。

    (二)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的稅會處理

    1.外購的貨物購入后改變原用途

    外購的貨物購入后改變原用途的應轉出的增值稅進項稅額=該貨物的不含稅進價成本×該貨物適用的稅率。會計處理即借方記“應付職工薪酬”、“在建工程”等科目,貸方記“原材料”、“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等科目。對于企業所得稅的影響同自產、委托加工或者外購的貨物視同銷售一樣。

    2.外購的貨物購入后發生非正常損失

    外購的貨物購入后發生非正常損失其應該轉出的增值稅進項稅額=∑發生非正常損失的外購貨物的進價金額×該貨物適用的稅率。會計處理借方記“待處理財產損益”、“其他應收款”等科目,貸方記“原材料”、“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等科目。

    3.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

    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發生了毀損,其應該轉出的增值稅進項稅額=∑發生非毀損的在產品、自制半成品、產成品的生產成本×生產成本中耗用外購貨物(含外購材料低值易耗品和水電費等)所占比重×該貨物適用的稅率。會計處理借方記“待處理財產損益”、“其他應收款”等科目,貸方記“生產成本”、“庫存商品”、“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等科目。對所得稅的影響同外購的貨物購入后發生非正常損失,即分為不可抗力和可抗力,對于不可抗力的毀損允許所得稅前列支,可抗力的毀損減除責任人和保險理賠后允許所得稅前列支。

    [參考文獻]

    第6篇:稅收支出范文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是出自明末馮夢龍纂輯白話短篇小說集《警世通言》卷三十四,這句話的意思是接受了別人的委托,就要忠于別人委托的事情。

    該書完成于明天啟四年(1624年)。其題材或來自民間傳說,或來自民間宗教寶卷和小說。故事描述的時代包括宋、元、明三代。《警世通言》與作者稍前完成的《喻世明言》、以及稍后完成的《醒世恒言》一起,合稱“三言”,是中國古代著名的白話短篇小說集之一。通常亦與凌濛初的“二拍”,即《初刻拍案驚奇》《二刻拍案驚奇》并稱,稱為“三言二拍”。

    (來源:文章屋網 )

    第7篇:稅收支出范文

    【關鍵詞】會計收入;視同銷售;會計處理

    一、何謂視同銷售

    視同銷售是一個稅法范疇的概念,是指企業發生特定的提供商品或勞務行為后,會計上對此不作銷售業務來核算,不確認企業會計收入;而稅法卻規定視同銷售實現,要求確認銷售額并依此計算應納相關稅金。由于不同的稅種,規范不同的納稅行為,增值稅有增值稅的視同銷售行為,所得稅的所得稅的視同銷售行為。而會計遵循的是會計準則的規范,因而出現會計上不確認收入,而稅法上要確認應稅收入;而會計確認收入而稅法上不確認收入的經濟業務。

    二、會計收入的理解

    企業提供的商品或勞務,會計上是否確認收入,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規定,收入是指企業在日常活動中形成的、會導致所有者權益增加的、與所有者投入資本無關的經濟利益的總流入。會計準則規定,銷售商品的收入,應當在下列條件均能滿足時予以確認:

    1、企業已將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轉移給購貨方;

    2、企業既沒有保留通常與所有權相聯系的繼續管理權,也沒有對已售出的商品實施控制;

    3、收入的金額能夠可靠計量;

    4、相關的經濟利益能夠流入企業;

    5、相關的已發生的或將要發生的成本能夠可靠地計量。

    從收入的概念和商品銷售收入確認的條件可看出:企業會計要確認收入,是要有經濟利益的流入。經濟利益的流入表現為資產增加、負債減少、所有者權益增加。企業經營的目的是為了盈利,盈利的基本前提是要取得收入,收入的取得會導致資產增加,它會增加銀行存款或應收款項等資產,經濟利益的流入不僅僅是貨幣性資產,也可能是非貨幣性資產如產品對外投資等。經濟利益流入另一表現是負債減少,如預收款項銷售方式,在提供商品或勞務確認收入時,預收賬款得以抵償,負債的減少也不僅僅是預收賬款的減少,應表現為所有債務的減少,如產品抵債。在準則中描述收入會導致所有者權益增加的、與所有者投入資本無關的經濟利益的總流入。它是指收入帶來的經濟利益的總流入,并非指收入減去相應的成本后的差額。這一點,根據會計公式“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便知,資產增加會導致所有者益增加,負債減少也會導致所有者權益增加。如果資產增加了,負債也增加,而所有者權益沒有增加,則不屬于收入。如企業代第三者收取的款項,如代國家收取的增值稅、代客戶收取的飛機票款等應用為負債處理,不作為收入。

    由此可知,經濟利益的流入來自企業的外部,才會使企業的資產增加、負債減少,在企業內部循環不可能使企業的資產增加、負債減少。

    三、稅法上視同銷售的政策規定

    (一)增值稅視同銷售的政策依據

    《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規定,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的下列行為,視同銷售貨物:1、將貨物交付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代銷;2、銷售代銷貨物;3、設有兩個以上機構并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于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4、將自產或者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5、將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6、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7、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者投資者;8、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

    (二)企業所得稅視同銷售的政策依據

    1、企業所得稅條例第25條:企業發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以及將貨物、財產、勞務用于捐贈、償債、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或者利潤分配等用途的,應當視同銷售貨物、轉讓財產或者提供勞務,但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

    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處置資產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28號企業發生下列情形的處置資產,除將資產轉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資產所有權屬在形式和實質上均不發生改變,可作為內部處置資產,不視同銷售確認收入,相關資產的計稅基礎延續計算。

    (1)將資產用于生產、制造、加工另一產品;(2)改變資產形狀、結構或性能;(3)改變資產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轉為自用或經營);(4)將資產在總機構及其分支機構之間轉移;(5)上述兩種或兩種以上情形的混合;(6)其他不改變資產所有權屬的用途。

    企業將資產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資產所有權屬已發生改變而不屬于內部處置資產,應按規定視同銷售確定收入。

    (1)用于市場推廣或銷售;(2)用于交際應酬;(3)用于職工獎勵或福利;(4)用于股息分配;(5)用于對外捐贈;(6)其他改變資產所有權屬的用途。

    四、增值稅、企業所得稅視同銷售的會計處理

    《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視同銷售行為中,將貨物分為兩類:一類是自產(含委托加)貨物;另一類是外購貨物。

    對于自產(含委托加)貨物,無論是對企業外部單位或個人提供,還是對企業內部部門或個人提供,增值稅條例上全部視同銷售,即都要計算增值稅銷項稅額。

    對于外購貨物,增值稅條例上有兩種情況,一種情況歸為視同銷售行為;另一情況歸為不予抵扣增值稅行為。即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規定,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也就是說,外購貨物如果轉移到企業外部作增值稅視同銷售處理,計算增值稅銷項稅額,外購貨物如果用于企業內部,即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規定,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其中它把用于企業職工個人福利的外購貨物也視為在企業內部轉移,有失偏頗。

    在企業所得稅法上視同銷售的貨物則沒有分自產還是外購的,凡是貨物在企業內部之間的轉移,則不作為銷售處理;凡是貨物轉移到企業外部,即貨物所有權屬發生改變,則視同銷售處理。

    (一)自產與外購貨物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的處理

    比如自產貨物用于不動產在建工程,會計上對此不作為銷售處理,而是按自產產品的成本轉賬,即借記“在建工程”,貸記“庫存商品”等,但在反映納稅義務的時候要遵照增值稅條例,根據產品公允價值(通常為一般銷售價格)計算銷項稅額。

    根據增值稅條例,這類業務屬于不予抵扣增值稅,對不予抵扣增值稅事項分兩種情況:一是事前已知購進貨物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則在購進貨物時,會計上將支付的進項稅額計入相關貨物成本。二是事前不知購進貨物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則在購進貨物時,會計上將支付的增值稅計入“進項稅額”,如果購進貨物改變用途而轉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或免征增值稅項目的,企業原本可以抵扣的進項稅額就變得不能抵扣了,就需要在會計上把原來借記的“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作轉出處理,即貸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

    自產與外購貨物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屬于貨物在企業內部之間的轉移,貨物所有權屬沒有發生改變,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的立法精神,在計繳企業所得稅時不作應納稅收入,會計處理與稅法規定一致。

    (二)自產與外購貨物用于集體福利和個人消費

    自產貨物用于集體福利,主要是用于企業集體福利設施,集體福利設施以主要是不動產,這類行為與自產貨物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一樣,按稅法規定,只計算增值稅銷項稅額。不確認應納企業所得稅應稅收入。

    購進貨物用于集體福利,主要是用于企業集體福利設施,集體福利設施以主要是不動產,這類行為與購進貨物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一樣,一是事前已知購進貨物用于企業集體福利設施,則在購進貨物時,會計上將支付的進項稅額計入相關貨物成本。二是事前不知購進貨物用于企業集體福利設施,則在購進貨物時,會計上將支付的增值稅計入“進項稅額”,后來修建集體福利設施時,領用該購進貨物時,把原借記的“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作轉出處理,即貸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

    自產貨物用于個人消費,對于這一行為,會使企業負債減少,相應的導致經濟利益流入企業,會計上根據產品的市場銷售價格計算確認銷售收入,計算增值稅銷項稅額,并在月末結轉產品銷售成本。即借記“應付職工薪酬”,貸記“主營業務收入”和“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購進貨物用于職工個人作福利消費,在增值稅條例中,不是作為視同銷售,而是把它作為不予抵扣項目。而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9號——職工薪酬》規定,這種業務作為“職工薪酬”的“非貨幣利”,應當作銷售處理,確認銷售收入。這樣一來,計算增值稅就存在一個問題,是計算銷項稅額?還是作進項稅額轉出?根據增值稅計稅原理和會計準則的處理,我認為按銷項稅額計算,即購進時,支付的增值稅計入進項稅額,發放經給職工作福利消費時,增值稅作銷項稅額處理。

    自產貨物與購進貨物用于企業集體福利,屬于貨物在企業內部之間的轉移,貨物所有權屬沒有發生改變,不需要確認所得稅應稅收入。

    自產貨物與購進貨物用于個人作福利消費,在企業所得稅法上因貨物轉移到企業之外的其他主體,貨物所有權屬發生改變,需要按稅法認定的公允價值計入企業應納稅所得額計繳企業所得稅,會計處理與稅法規定一致。

    (三)自產與購入貨物用于投資活動

    自產貨物與購入貨物用于對外投資,會計上是否作為銷售處理則需要視具體情況而定。根據新企業會計準則,企業將貨物用于投資屬于“非同一控制下企業合并”,或者該項投資活動屬于“企業合并以外的其他方式”,則會計上將確認銷售收入,并結轉銷售成本。但是,如果相關貨物用于投資而形成同一控制下企業合并時,會計上則根據實質重于形式原則,按照貨物的賬面價值轉賬,不作為銷售,不確認銷售收入。

    自產貨物與購入貨物用于對外投資無論會計上是否作銷售收入,根據增值稅條例,都要計算銷項稅額。由于貨物所有權屬發生改變,在企業所得稅法上也將其視同銷售行為,按產品的公允價值計算應稅收入,要求并入企業應納稅所得額,計算應交企業所得稅。

    (四)自產貨物與購入貨物用于非貨幣資產交換

    自產貨物或購入貨物用于非貨幣資產交換,會計上是否確認銷售收入,根據新企業會計準則規定,需要滿足兩個條件要求:(1)該交換是否具有商業實質;(2)換入換出貨物的公允價值能夠可靠計量。如果能同時滿足上述兩個條件的非貨幣資產交換,在會計就作銷售處理,確認銷售收入。否則,非貨幣資產交換就不應作為銷售處理了,而只是按照貨物賬面成本轉賬。

    對于將自產貨物或購入貨物用于非貨幣資產交換,與用于對外投資一樣,無論會計上是否作銷售收入,根據增值稅條例,都要計算銷項稅額。由于貨物所有權屬發生改變,在企業所得稅法上也將其視同銷售行為,按產品的公允價值計算應稅收入,要求并入企業應納稅所得額,計算應交企業所得稅。

    (五)自產貨物或購入貨物用于利潤分配和抵債行為

    將自產貨物或購入貨物分配給股東或者投資者,從會計處理上看,其實它就是抵償債務的行為,即應付股利或應付利潤。一般說抵債,就是抵償應付賬款。它與前述的將自產貨物用于個人消費的性質是一樣的。對于這些行為,會使企業負債減少,相應的導致經濟利益流入企業,會計上根據產品的市場銷售價格計算確認銷售收入,計算增值稅銷項稅額,并在月末結轉產品銷售成本。即借記“應付股利”或“應付賬款”,貸記“主營業務收入”和“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在企業所得稅法上也因為相關貨物轉移到企業之外的其他主體,貨物所有權屬發生改變,需要按稅法認定的公允價值計入企業應納稅所得額計繳企業所得稅。

    自產貨物或購入貨物用于抵債行為,無論是增值稅規定還是企業所得稅規定,會計處理與稅法規定一致,無差異。

    (六)自產貨物或購進貨物用于無償贈送他人

    自產貨物或購入貨物用于無償贈送他人,這一行為不會導致經濟利益流入企業,不會使企業資產增加或負債減少,不符合收入的定義,也不滿足收入確認的條件,因而會計上不作銷售處理,不確認銷售收入,而是按產品成本結轉。即借記“營業外支出”,貸記“庫存商品”等,但在反映納稅義務的時候要遵照增值稅條例,根據產品公允價值(通常為一般銷售價格)計算銷項稅額。

    在企業所得稅法上,由于貨物所有權屬發生改變,需要并入企業應納稅所得額而計繳企業所得稅;對此會計與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存在差異,需要進行納稅調整。

    參考文獻:

    [1]崔剛“視同銷售”的會計與稅法差異分析[OL].2009.

    [2]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2008.

    [3]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2009.

    [4]國稅函〔2008〕828.

    [5]2006.財政部.《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2013年《小企業會計準則》.

    [6]劉永澤,陳立軍.中級財務會計[M].東北財經大學出版社.

    第8篇:稅收支出范文

    混合銷售行為是指一項銷售行為既涉及增值稅應稅貨物又涉及非應稅勞務的行為。兼營非應稅勞務是指增值稅納稅人在從事應稅貨物銷售或提供應稅勞務的同時,還從事非應稅勞務(即營業稅規定的各項勞務),且從事的非應稅勞務與某一項銷售貨物或提供應稅勞務并無直接的聯系或從屬關系。由于兼營非應稅勞務的特征是企業在主營繳納增值稅的業務以外兼營非應稅勞務,而混合銷售行為的特征為既涉及增值稅應稅貨物又涉及非應稅勞務,兩者雖都與非應稅勞務有關,但分別叫“兼營非應稅勞務”和“涉及非應稅勞務”。混合銷售行為的特征是指涉及的貨物銷售和非應稅勞務僅是針對一起銷售行為,或者說,非應稅勞務是為了銷售相應的貨物而發生,是從屬于貨物銷售的行為,貨物銷售和非應稅勞務的發生兩者之間有著緊密的從屬關系。由此可見,企業從事的非應稅勞務與從事的應稅貨物或應稅勞務之間有無從屬關系是判斷混合銷售和兼營銷售的唯一標準。

    二、混合銷售行為與兼營非應稅勞務的涉稅會計處理

    (一)稅法對混合銷售行為的處理規定 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零售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及個體經營者以及以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零售為主,并兼營非應稅勞務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及個體經營者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貨物,應當征收增值稅;其他單位和個人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非應稅勞務,不征收增值稅。根據增值稅實施細則的規定,混合銷售行為如屬于應當征收增值稅的,其銷售額應是貨物與非應稅勞務的銷售額的合計,其非應稅勞務的銷售額應視同含稅銷售額進行處理,且該混合銷售行為涉及的非應稅勞務所耗用購進貨物的進項稅額,凡符合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的,在計算該混合銷售行為的增值稅時,準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例1]某企業 向外地某商場批發貨物,為保證及時供貨,雙方議定由該廠動用自己卡車向商場運去該批貨物,該廠除收取該批貨款100萬元外,還收取運輸費5000元。貨款與運費均已收到。

    該廠在貨物銷售活動中發生了銷售貨物和不屬于增值稅規定的勞務(屬于營業稅規定的運輸業務)的混合銷售行為。根據稅法規定,該廠屬于貨物生產企業,其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貨物,取得的貨款和運輸費一并作為貨物銷售額,按該批貨物適用的17%稅率征收增值稅,對取得的運輸收入不再單獨征收營業稅。

    銷項稅額=(1000000+5000)×17%=170850(元)

    借:銀行存款 1175850

    貸:主營業務收入 1005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170850

    從以上會計處理中可以看出,企業在涉及混合銷售時,如果將非應稅項目所得收入納入銷售收入核算,則會計處理方法和一般購銷業務的會計處理方法基本相同。

    [例2]某餐飲企業為顧客供應餐飲服務,當月取得飲食收入6萬元,同時為用餐顧客供應煙、酒、飲料等,收入1.56萬元。該店取得的飲食收入和銷售煙酒的收入是因同一項業務而發生,飲食收入屬于營業稅中服務業項目,銷售煙酒的收入屬于增值稅征稅范圍,則該店的行為屬混合銷售行為。但該企業不屬于稅法中所指的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零售的企業及以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零售為主,并兼營非應稅勞務的企業,所以該店的全部收入應繳納營業稅,即:

    應交營業稅=(60000+15600)×5%=3780(元)

    借:營業稅金及附加 3780

    貸:應交稅費――應交營業稅 3780

    (二)稅法對兼營非應稅勞務的處理規定 納稅人兼營非應稅勞務的,應分別核算貨物或應稅勞務和非應稅勞務的銷售額,對貨物和應稅勞務的銷售額按各自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對非應稅勞務的銷售額(營業額)按適用稅率征收營業稅。如果不分別核算或者不能準確核算貨物或應稅勞務和非應稅勞務銷售額的,其非應稅勞務應與貨物或應稅勞務一并征收增值稅。根據增值稅實施細則的規定,納稅人兼營非應稅勞務不分別核算或者不能準確核算,應當一并征收增值稅的,其銷售額為貨物或者應稅勞務與非應稅勞務的銷售額合計,該非應稅勞務的銷售額應視同含稅銷售額處理。其兼營的非應稅勞務所用購進貨物的進項稅額,凡符合《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的,準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在會計核算上,企業應設置“主營業務收入”、“其他業務收入”科目,分別核算企業銷售貨物和所提供的營業稅應稅勞務的金額;在“應交稅費”科目下設置“應交增值稅”和“應交營業稅”明細科目,分別核算企業銷售貨物應交的增值稅款和提供勞務應交的營業稅款。如果銷售貨物與提供勞務不能分別核算或不能準確核算,應當一并征收增值稅時,則通過“應交增值稅”明細科目核算應交的稅款。

    [例3]某生產企業在當期銷售化工機械設備120萬元。同時,又從事應繳納的旅店業和餐飲業的業務3.6萬元。該企業以上業務屬兼營非應稅勞務行為,應分別計征增值稅和營業稅。

    應交增值稅=1200000×17%=204000(元)

    應交營業稅=36000×5%=1800(元)

    借:銀行存款 1404000

    貸:主營業務收入 120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204000

    借:銀行存款 36000

    貸:其他業務收入 36000

    借:其他業務成本 1800

    貸:應交稅費――應交營業稅 1800

    如果以上兩項業務收入不能分別核算或不能準確核算,按稅法規定,則一并征收增值稅。

    應交增值稅=[12000+36000/(1+17%)]×17%=209230.77(元)

    借:銀行存款 1440000

    貸:主營業務收入 1230769.23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209230.77

    三、會計實務例解

    某冷軋型材廠從事各類型材的制造、加工業務,屬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稅務人員對其納稅情況檢查時發現應交稅費明細賬中反映的應交增值稅、應交營業稅等明細賬戶異常,通過對“應交稅費――應交營業稅”貸方金額選擇一筆最大的發生額,調閱其記賬憑證,發現其納稅會計處理為:

    借:營業稅金及附加 30000

    貸:應交稅費――應交營業稅 30000

    再跟蹤查找收入項目,發現企業工程收入數額較大,全年計860萬元,其中一筆內容為安裝公路護欄收入,賬務處理為:

    借:應收賬款――××公路指揮部 1000000

    貸:工程結算――安裝工程 1000000

    首先,稽查人員進行經濟業務的相關分析。該企業產品主要用于高速公路及一般公路旁邊護欄,工程結算收入的內容為安裝護欄的收入。該企業工程安裝經營項目的利潤很高,主產品業務的利潤則較低,有可能存在將應征增值稅的收入轉入應征營業稅中以求減輕稅負的情況。

    其次,查閱原始憑證。根據營業收入明細賬“工程結算”賬戶貸方發生額調閱記賬憑證,發現其所附普通發票記賬聯填開內容為“公路護欄工程安裝”,客戶單位為“××公路指揮部”。檢查“應收賬款――××公路指揮部”借方發生額,發現其合計數大于該項安裝工程收入款項。以上所查“工程收入”與“主營業務收入”的對象是同一單位,可以初步認定該項業務是一項業務。再進一步核對倉庫發料時間、領料人、工程施工等,可以確定為同一項業務。

    對該案例分析如下:該企業銷售自產產品并代客戶安裝,符合混合銷售行為的特征,應認定為混合銷售行為。又由于該廠的業務以生產、加工為主,所以應以對混合銷售收入統一征收增值稅。該廠將一筆業務分為兩筆記賬,分別計算收入,將混合銷售行為視為兼營行為處理,逃避稅收負擔,應依法補繳稅款并接受處罰。該廠全年的工程收入860萬元應補繳增值稅款1249572.65元[8600000/(1+17%)×17%],所以應做調賬處理:

    借:應交稅費――應交營業稅 430000

    利潤分配 819572.65

    第9篇:稅收支出范文

    一、會計準則與稅法對分期收款銷售業務規定的比較

    (一)會計準則的規定 分期收款銷售可以分為兩種:一種是非融資性質的分期收款銷售;另一種是具有融資性質的分期收款銷售,它的確認須符合兩個條件:貨款分期回收,且回收期通常超過三年;合同或者協議的價款(即分期收回款項的全額)大于商品現銷價格。對于非融資性質的分期收款銷售,以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和金額確認收入實現, 同時按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增值稅額,貸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既然銷項稅額的確認以增值稅專用發票上的金額為準,那么在該銷售方式下,增值稅專用發票應按約定付款日和付款金額分次開具,銷項稅額則應在以后各期收到款項時分別確認。對于具有融資性質的分期收款銷售,應收的合同或協議價款與其公允價值相差較大,應按照應收的合同或協議價款的公允價值確定銷售商品收入金額,應收的合同或協議價款與其公允價值之間的差額記入“未實現融資收益”,應當在合同或協議期間內采用實際利率法進行攤銷,計入當期損益;對于增值稅按照增值稅發票載明的增值稅額,對增值稅進行相應的處理。

    (二)稅法的規定 納稅人銷售商品、提供勞務時,應該按照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作為銷售額,計算銷項稅。采取賒銷和分期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為書面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同時,增值稅專用發票也要按照增值稅納稅義務的發生時間開具。雖然增值稅法的規定沒有具體指名上述分期收款是融資性質還是非具有融資性質,但是由于一般納稅人增值稅的納稅期限為一個月,因此只要在合同中明確約定貨款分不同的月份收取,那么就屬于增值稅法中所指的分期收款銷售貨物。與會計規定相對照,稅法所指的分期收款銷售應該是既包括非融資性質的分期收款銷售,又包括具有融資性質的分期收款銷售。

    (三)會計準則與稅法規定的比較 通過比較會計準則和稅法對于分期收款銷售業務中增值稅會計處理的規定,可以得出這樣的結論:對于非融資性質的分期收款銷售,會計和稅法計算增值稅的依據都是收入本身,因此規定是相同的。而對于具有融資性質的分期收款銷售,稅法規定按照收取的價款和價外費用作為計稅依據,而“未實現融資收益”顯然屬于價外收入的范疇,由此稅法規定的計稅依據應該是未來收款的現值和“未實現融資收益”之和;而會計準則的收入應該是未來收款的現值,可見兩者的規定存在差異和沖突。

    二、分期收款銷售業務相關賬務處理

    (一)非融資性質的分期收款銷售 對于非融資性質的分期收款銷售,由于收入按照未來應該收到的款項確定,增值稅按照未來應該受到的款項計算,會計的規定和稅法的規定是一致的;同時由于非融資性質分期收款銷售的付款時間相對較短,因此可以不通過“長期應收款”,而采用舊準則的方法進行賬務處理。分期收款發出商品時,借記“發出商品”,貸記“庫存商品”;分期收款時,借記“銀行存款”,貸記“主營業務收入”,貸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

    (二)融資性質的分期收款銷售 具有融資性質的分期收款銷售業務中,“主營業務收入”應該按照未來付款額的現值確定,這一點是確定的;主要的爭議在于長期應收款、增值稅、遞延收益和財務費用的賬務處理上。一是“長期應收款”及“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的賬務處理。(1)只記錄應收取的貨款,不記錄應收取的稅款。在以后每期收到稅款時,按收取的稅款金額,直接借記“銀行存款”,貸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該處理方式下,“長期應收款” 入賬時將增值稅部分忽略不考慮,沒有反映出由于會計確認收入和稅法確認銷售額不一致導致的納稅義務延遲這一事實,這與業務的事實不相符。但該方式簡單實用,并且容易被人理解;特別是對于稅法導向的中小型企業比較適合采用。(2)既記錄價款又反映增值稅。該方法在“長期應收款”入賬時將未來應收取的價款和增值稅額全部入賬,與業務事實相符;同時對于因會計收入和應稅收入確認時間不一致形成的未來納稅義務,也通過“遞延增值稅”或類似科目的核算反映出來。該方法與事實相一致,但是需要增設會計科目;并且這也會產生另一問題:遞延增值稅是否要與分期收取的價款一樣,計算“未實現融資收益”。

    二是“未實現融資收益”和“財務費用”的賬務處理。關于未實現融資收益包括的內容,理論界主要有兩種觀點。蓋地、朱學義等學者認為,在融資性質分期收款方式下,增值稅與收入一樣也會產生融資收益;但是增值稅產生的融資收益實現后,并不是計入財務費用,而是轉化為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而另一種觀點認為“未實現融資收益”,僅僅反映由于分期收取價款而產生的部分,而不考慮分期收取增值稅而帶來的未實現融資收益。由此可見,爭論的焦點在于是否應該考慮分期收取增值稅的未實現融資收益。這又可以轉化為兩個問題:是否存在分期收取增值稅的未實現融資收益;是否應該通過“未實現融資收益”反映。(1)分期收取增值稅的未實現融資收益是存在的。這是因為,雖然銷項稅是價外稅,是由企業收取抵扣進項稅后轉交給國家;但企業收取的銷項稅在企業是有停留時間的,最短時間為月末最后一天收款,停留時間為15天,如果收款時間越靠前,停留時間越長。在融資性質分期收款銷售方式中,企業收取的款項大于現銷價格而導致多收的銷項稅,會由于在企業的停留,而產生時間價值,因而未實現融資收益是存在的。(2)對于融資性質的分期收款銷售,在價款的融資收益實現時抵減“財務費用”;既然增值稅的未實現融資收益是存在的,該增值稅的融資收益是否或者能否抵減“財務費用”,筆者認為對于該收益,不應該抵減“財務費用”。原因有三:一是該融資收益與價款的融資收益不同,它比較難以確定,會隨著收款日期的變化而變化,會隨著假設的不同而不同;二是與分期收取的價款一值留在企業不同,企業取得的銷項稅抵扣進項稅后由企業轉交給國家,由此該融資收益由于停留時間有限,導致金額相對較小,因此對會計收益的影響不大;三是該收益也無法得到反映,因為如果反映該收益,抵減“財務費用”,會使得“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的金額與稅法規定不一致,不符合稅法的規定。

    通過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即使分期收款增值稅形成的遞延收益,記入“未實現融資收益”,那么真正實現時也無法抵減“財務費用”,而是轉為“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這樣就使得把分期收取增值稅記入“未實現融資收益”毫無意義。由此筆者認為,分期收取增值稅的遞延收益是存在的,但是不應記入“未實現融資收益”;而是全額通過“遞延增值稅” (增值稅按照未來應收款項作為計稅依據確定)科目更為適合。

    三、分期收款銷售業務增值稅賬務處理方法的選擇

    (一)稅法導向的中小型企業 企業主要關注增值稅的計算是否準確,因此其他應收款可以采用只記錄應收取的貨款,不記錄應收取稅款的方法。這樣處理,雖然其他應收款沒有考慮增值稅,與事實情況不太符合,但是處理方法簡單實用,對會計利潤也沒有影響。因此,對于稅法導向的中小型企業適合采用這一方法。

    (二)會計導向的大型企業 企業不僅僅關注增值稅的計算是否正確,而且要反映資產、負債的記錄是否正確。因此對于這樣的企業,當銷售成立時,借記“其他應收款”,貸記“主營業務收入”,貸記“未實現融資收益”(僅確認價款的未實現融資收益),貸記“遞延增值稅”(增值稅按照未來應收款項作為計稅依據確定)。當每次收取款項時,首先借記“銀行存款”,貸記“其他應收款”;其次借記“未實現融資收益”,貸記“財務費用”;最后借記“遞延增值稅”,貸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

    參考文獻:

    [1]柳東梅:《分期收款方式銷售貨物增值稅計算及會計處理》,《財會通訊(綜合)》2009年第3期。

    主站蜘蛛池模板: 免费国产成人高清视频网站| 亚洲国产成人久久一区久久| 好男人社区成人影院在线观看 | 国产成人精品午夜福利在线播放| 成人无码午夜在线观看| 成人国产精品免费视频| 午夜亚洲国产成人不卡在线| 欧美成人怡红院在线观看| 国产成人综合日韩精品无| 99国产精品久久久久久久成人热| 欧洲成人在线视频| 四虎www成人影院| 国产麻豆成人传媒免费观看 | 国产成人精品一区二区三区免费 | 国产成人免费ā片在线观看 | 国产成人3p视频免费观看| 日本成人福利视频| 亚洲AV无码成人专区| 国产成人精品综合| 欧美成人精品福利网站| 国产成人AAAAA级毛片| 成人免费的性色视频| 精品免费久久久久久成人影院| 国产成人在线观看网站| 成人免费激情视频| 欧美a级成人淫片免费看| 中文国产成人精品久久下载| 国产成人无码AⅤ片在线观看| 成人秋霞在线观看视频| 成人黄色激情视频| 欧美成人在线视频| 欧美.成人.综合在线| 草莓视频成人appios| 亚洲国产成人久久一区二区三区| 亚洲色成人网一二三区| 国产成人a人亚洲精品无码| 国产成人精品一区二区三区| 国产成人综合久久精品亚洲| 天天躁日日躁成人字幕aⅴ| 成人动漫h在线观看| 国产成人精品一区二区三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