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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加強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和外資企業(以下簡稱外商投資企業)的勞動管理,保障投資者和職工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和江蘇省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結合本市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外商投資企業。
第三條 市、縣(區)勞動局是同級人民政府指導外商投資企業勞動管理的職能部門,負責本辦法的監督實施。
第二章 職工的招收和招聘
第四條 外商投資企業有權根據生產、經營需要,自行決定企業機構設置,自行編制企業定員和勞動計劃。企業的年度勞動計劃,應在每年度開始前(新建企業在開業前)報企業主管部門、市或縣(區)勞動主管部門備案,專項列入全市的勞動計劃。
第五條 外商投資企業有權依照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自行招收(或招聘,下同)職工。企業用工應實行公開招收、自行考核、擇優錄用的辦法,并可根據需要進行就業前培訓。
各級勞動主管部門依法對外商投資企業招收職工進行管理,并提供服務。
第六條 外商投資企業招收職工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外商投資企業的職工,除合同、章程或協議規定由外商、合營各方委派或董事會聘任者外,在同等條件下,凡中方能夠提供并勝任工作的,應從中方招用;合資、合作企業所需職工,應首先從合資、合作的中方企業職工中擇優錄用。
(二)外商投資企業應在本地城鎮招收職工,跨地區或到農村招收的,須經市或縣勞動主管部門同意。
(三)外商投資企業招收的人員必須年滿16周歲,凡從事有毒有害作業和特別繁重體力勞動的,必須年滿18周歲。在校學生及國家有特殊規定的人員不得招收。
第七條 外商投資企業招收職工按下列程序辦理:
(一)企業擬定招收職工的報告和簡章,經市、縣(區)勞動主管部門或人事部門同意后,由企業自行組織報名、考試(考核)、體檢和錄取工作。
(二)企業與被錄取人員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由市勞動爭議仲裁機構鑒證。
外商投資企業招收就業前培訓生的,須待其培訓結業后再辦理上述錄用手續。
第八條 外商投資企業招用臨時工、季節工應通過市、縣(區)勞務市場,并按規定辦理招用手續。
外商投資企業雇傭未取得居留證件的外國人和來中國留學的外國人,須經市勞動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并辦理申領《外國人就業證》的手續。
第九條 外商投資企業按規定招聘本市在職職工,被聘人所在單位、部門應予支持。
(一)被聘人原單位同意的,按規定辦理調動手續。
(二)被聘人原單位不同意的,被聘人可向原單位提出辭職,辭職后其工齡連續計算。由此引起的爭議,當事人可向市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市人事爭議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三)招聘單位也可以通過協商,向被聘人原單位借聘人員,并簽訂借聘協議。
第十條 外商投資企業招聘其他單位出資培訓的職工,應償付被聘人單位一定的培訓費。被聘人與原單位訂有合同的,培訓費的償付按合同規定辦理;未訂合同的,被聘人原單位可根據被聘人培訓后回本單位服務的年限,按每滿1年扣減原支付培訓費的20%計算,收取培訓費。
第十一條 外商投資企業可根據需要對招收的人員進行試用。試用期不得超過6個月。對試用不合格者,企業有權辭退。
第十二條 凡按本辦法錄用的原具有全民或集體固定工身份的在職職工,其身份仍保留不變;原屬全民或集體勞動合同制職工的,其全民或集體身份不予保留。
第十三條 外商投資企業中方職工的人事檔案和人事關系,應按有關規定委托人才交流服務機構、企業主管部門或市、縣(區)勞動就業管理機構管理。
第三章 勞動合同
第十四條 外商投資企業用工實行勞動合同制。勞動合同應由企業與職工協商訂立,并經市勞動爭議仲裁機構鑒證。勞動合同有關條款的變更,須經雙方協商同意,報原鑒證的仲裁機構備案。勞動合同期滿,合同自行終止;經雙方同意,可續訂合同。
第十五條 符合下列情況之一,外商投資企業可以解除合同:
(一)職工經過試用不合格的;
(二)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又不宜改任其他工作的;
(三)職工違反勞動紀律,按照合同應予辭退的;
(四)企業因生產、技術條件發生重大變化,無法維持正常生產、經營的;
(五)企業宣告解散的;
(六)外商投資企業的職工因勞動教養、判刑(包括被判處管制、緩刑)或其他原因被開除、除名的,勞動合同即自行解除。
第十六條 符合下列情況之一,外商投資企業不得解除合同:
(一)合同期未滿,又不屬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的情況的;
(二)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三)職工因工傷、職業病經醫院證明在治療、療養期內的;
(四)職工因工傷、職業病在醫療終結后,經市(縣)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為部分或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
(五)女職工在懷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符合前款第(四)項規定的,勞動合同期滿后也不得終止勞動關系,企業須按國家有關規定給予妥善安置。
第十七條 符合下列情況之一,職工可提出辭職,解除合同:
(一)企業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或不履行勞動合同,侵害職工合法權益的;
(二)經市、縣(區)勞動主管部門及有關部門確認,企業的勞動安全、衛生條件惡劣,嚴重危及職工安全和健康的;
(三)企業不按勞動合同支付勞動報酬和保險福利費用的;
(四)因履行國家法定義務的特殊需要的;
(五)職工因家庭發生重大變故或移居外地等情況,確有正當理由無法繼續履行合同的;
(六)職工因其他原因,經企業同意解除合同的。
第十八條 外商投資企業對因勞動合同期滿后終止合同或按本辦法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四)、(五)項和第十七條第一款第(一)、(二)、(三)項規定解除合同的職工,須根據其在本企業的工作年限發給補償金。工作每滿1年應發給1個月的本企業職工人均月工資的補償金;工作在10年以上者,從第11年起,每滿1年發給一個半月的本企業職工人均月工資的補償金。
對按本辦法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被解除合同的職工,除發給補償金外,企業須發給相當于3至6個月的本企業職工人均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
第十九條 對解除(終止)勞動合同后的外商投資企業職工,應按下列規定處理:
(一)按本辦法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一)、(二)、(四)、(五)項和第十條第一款第(一)、(二)、(三)、(四)項規定解除合同的職工,凡屬保留身份的固定工,在其解除(終止)合同后有接受單位的,按調動處理,無接收單位的按待業處理。其中,屬參加合資、合作的原中方企業的固定職工,在試用期內被辭退的,可回原單位,也可自謀職業。
(二)按本辦法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三)、(六)項和第十七條第一款第(五)、(六)項規定解除合同的職工,以及從待業人員中招收的職工在解除(終止)合同后,均按待業處理。
(三)從外地和農村招收錄用的職工在解除合同后,仍回戶口所在地。
外商投資企業應為解除合同的職工(按調動處理者除外)出具解除(終止)合同的證明,由其本人到戶口所在地的區(縣)勞動部門登記待業。
第四章 工資和保險福利
第二十條 外商投資企業職工的工資形式以及獎勵、津貼等制度,由企業董事會決定。
第二十一條 外商投資企業職工的工資水平由董事會確定,并應根據企業效益和物價水平的變化作相應的調整。
第二十二條 外商投資企業應按規定為中方職工建立檔案工資制度。
第二十三條 外商投資企業中方職工在解除(終止)勞動合同后,調動或再就業的,執行所在單位的工資、獎勵、津貼制度。
第二十四條 外商投資企業職工享受國家規定的節假日和假期,休假期間工資照發。
第二十五條 外商投資企業應按國家有關規定提取職工的醫療費,用于職工的醫療和保健。
第二十六條 外商投資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由企業按其工齡長短給予最長不超過24個月的醫療期。職工在勞動合同期內死亡或符合本辦法第十六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的情況的,其待遇按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七條 外商投資企業宣告解散時,對因工傷、職業病正在治療、療養的,或醫療終結經市(縣)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為喪失勞動能力的職工,須按國家有關規定,一次性發給退休前的保險福利費。
第二十八條 外商投資企業必須為中方職工向市或縣社會勞動保險機構,繳納職工退休養老保險統籌基金和待業保險基金。
第二十九條 外商投資企業應為中方職工建立住房基金,其標準按中方職工工資總額的20%(鄉村企業與外商舉辦的合資、合作企業可按10?15%)提取。提取的住房基金用于繳納住房公積金和為中方職工建造或購置住房。
第五章 勞動保護
第三十條 外商投資企業必須執行國家有關勞動保護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做好勞動保護工作,保證安全生產,并接受勞動主管部門的安全監察。
第三十一條 外商投資企業的新建、改建、擴建和技術改造工程項目,其勞動保護設施應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凡不符合國家勞動安全、衛生要求的,不得投產。
第三十二條 外商投資企業應采取有效措施,改善勞動條件,保障職工健康,并按國家有關規定,發放勞動防護和保健食品等。
第三十三條 外商投資企業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工時制度。加班加點應征得職工的同意,在不影響職工身體健康的情況下進行,并給予相應的報酬。
第三十四條 外商投資企業發生職工因工傷亡、嚴重職業中毒和職業傷害事故時,必須及時報告市、縣(區)勞動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并接受對事故的調查和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外商投資企業與職工之間因履行勞動合同和因開除、辭退、解雇職工等發生的勞動爭議,按《江蘇省外商投資企業勞動爭議仲裁辦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關鍵詞:企業 境外投資 經營管理
2012年5月1日,國資委的《中央企業境外投資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國資委令第28號,以下簡稱“境外投資監管辦法”)正式實施。隨同2011年實施的《中央企業境外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國資委令第26號,以下簡稱“境外資產監管辦法”)和《中央企業境外國有產權管理暫行辦法》(國資委令第27號,以下簡稱“境外產權管理辦法”)一起,三個“辦法”構成了國資委對中央企業(以下簡稱“央企”)境外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的制度體系。三項制度的頒發對我國央企大舉實施“走出去”戰略,培育具有國際競爭力的世界一流企業,具有十分重要的現實意義。
《境外資產監管辦法》共七章四十條,主要內容是:明確了國資委、央企對境外國有資產的監督管理職責;提出了央企境外投資及后續管理過程中各個關鍵環節的管理要求;明確了境外企業生產經營活動中各項基礎管理工作的原則性要求;規定了境外企業重要經營管理事項的報告程序、內容和時限;從企業內部管理和外部監督兩個層面提出了境外國有資產監管工作內容和要求。
《境外產權管理辦法》共二十條,主要內容是:規范了境外國有產權登記和評估項目管理,對境外企業產權轉讓等國有產權變動事項的審核權限、基本程序、轉讓價格、轉讓方式、對價支付等做出了具體規定;明確了紅籌上市公司國有股權管理的基本原則;規范了個人代持境外國有產權、設立離岸公司等事項。
《境外投資監管辦法》共十八條,主要內容是:通過定義境外投資的概念,明確了《境外投資監管辦法》適用的范圍;明確了國資委、央企對境外投資監管的職責;提出了境外投資活動應當遵守的原則;要求央企建立健全境外投資管理制度;規定了央企境外投資計劃報送制度;明確了主業境外投資項目備案和非主業境外投資項目審核的程序和內容;對提高境外投資決策質量和加強境外投資風險防范提出了要求。
整個監管制度體系從內部控制制度建設、境外投資與經營行為規范、重大事項報備、監督考核等方面,對境外國有資產監管做了詳細要求和規定,對維護境外國有資產權益、防止境外國有資產流失提供了充足的法律依據,使央企對外投資有法可依,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境外投資行為和國有境外資產的安全、可靠。
1.加強內控機制建設
與1999年財政部頒發的《境外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相比,國資委針對央企出臺的境外資產監管辦法中對制度建設提出了一系列規定,要求央企加強內部控制機制建設,建立健全境外資產管理相關制度,保證境外投資和經營管理有章可循、合規合法。
《境外資產監管辦法》指出,央企應當:“建立健全境外企業監管的規章制度及內部控制和風險防范機制”,“建立健全境外國有資產經營責任體系,對境外企業經營行為進行評價和監督,落實國有資產保值增值責任”,“建立健全境外出資管理制度,對境外出資實行集中管理,統一規劃”,“建立健全離岸公司管理制度,規范離岸公司設立程序,加強離岸公司資金管理”,“建立境外大額資金調度管控制度,對境外臨時資金集中賬戶的資金運作實施嚴格審批和監督檢查”,“建立外派人員管理制度,明確崗位職責、工作紀律、工資薪酬等規定,建立外派境外企業經營管理人員的定期述職和履職評估制度”,“按照屬地化管理原則,統籌境內外薪酬管理制度”,“依據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境外國有產權管理制度,明確負責機構和工作責任,切實加強境外國有產權管理”,“建立和完善會計核算制度,會計賬簿及財務報告應當真實、完整、及時地反映企業經營成果、財務狀況和資金收支情況”,“建立健全境外企業重大事項管理制度和報告制度,加強對境外企業重大事項的管理”。
《境外投資監管辦法》中也規定,“中央企業應當根據企業國際化經營戰略需要制定境外投資規劃,建立健全企業境外投資管理制度,提高決策質量和風險防范水平”,“中央企業各級子企業應當依法建立健全境外投資管理制度,嚴格遵守中央企業境外投資管理規定,加強境外投資決策和實施的管理”。
2.規范境外投資和經營管理行為
去年以來,為更好服務開放型經濟新體制建設,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有關部門,在利用外資和境外投資方面推出了一系列改革措施。
一是境外投資項目基本改為備案管理,投資便利化水平顯著提升。4月了境外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辦法,12月根據《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2014年本)》對管理辦法再次修訂,境外投資項目基本改為備案管理,僅保留對敏感國家和地區、敏感行業的企業境外投資項目核準。同時,建設并啟用“全國境外投資項目備案網絡系統”,實現境外投資項目備案網上申請、線上交流、即時反饋。
二是加強“走出去”戰略謀劃和重大事項統籌協調。出臺境外投資指導性文件,系統提出了新時期境外投資工作的總體要求和主要任務。結合我國經濟發展、產業結構轉型升級及優勢產能轉移需要,圍繞重點國家和地區、重點產業發展規劃,建立和完善雙邊投資合作機制,加強統籌引導,推動實施重點項目,取得了較好效果。
三是積極探索外資管理新模式,放寬投資準入。深化外商投資管理體制改革,出臺外商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辦法,探索對外商投資實行準入前國民待遇加負面清單管理模式,將外商投資項目由全面核準改為普遍備案和有限核準相結合的管理方式,大幅縮減核準范圍,簡化審批流程,實行備案管理的超過95%。修訂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進一步放開冶金石化、機械裝備、輕工等一般制造業,以及商貿物流、電子商務、基礎設施運營、商務和社會服務等部分服務業領域準入限制,推進金融、文化等部分服務業領域有序開放。推進自由貿易園區建設,積極支持配合上海自貿區在探索準入前國民待遇和負面清單管理模式、擴大投資準入等方面先行先試,做好協調配合和指導評估。
四是積極推進國外貸款管理改革。簡化國外貸款審批程序,改革規劃管理模式,主動服務于國家重大戰略舉措和改革試點任務,放大貸款的試點示范和創新引領作用。簡化外債審批,改革中長期國際商業貸款管理,啟動切塊管理試點工作。
關鍵詞:“走出去”;法律法規;遼寧省
中圖分類號:F279.27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673-291X(2014)05-0054-02
遼寧省作為中國東北經濟區的重要省份之一,以其特有的地理環境和經濟產業構成,成為東北通向世界、連接歐亞大陸的前沿地帶和重要門戶。國家實行振興東北老工業基地戰略更是為遼寧省實施“走出去”戰略提供了一個千載難逢的機遇。企業“走出去”要面臨著復雜的國際環境和巨大的商業風險和政治風險。一般而言,世界各國都會為本國企業在國際法的基礎之上提供國內法的保護,但我國在立法方面嚴重落后于企業“走出去”的步伐,目前尚沒有一部完整的法律來保障企業實施“走出去”戰略[1]。所以,作為省級政府部門,出臺一些建設性的法規條例來完善地方性法規,以保障“走出去”戰略更好的實施就顯得尤為重要。
一、遼寧“走出去”地方性法規立法現狀及不足
雖然,近年來遼寧省政府在“走出去”法規制定方面做出了努力,陸續頒布了《關于進一步擴大對外開放的實施意見》等法規意見,但與江蘇、浙江、上海、北京、廣東、福建等全國“走出去”先進省市的“走出去”法規規章制定相比,尚未形成完整有效、適合當地情況的法規體系[2]。
(一)“走出去”尚未形成宏觀指導體系
關于“走出去”宏觀指導,遼寧省主要是是在相關的法規規章中作為一條或一部分進行規定,也沒有相應的“走出去”戰略規劃。政府有關部門在推進“走出去”工作方面由于對其重要意義尚未形成共識,在沒有法規指導約束的情況下其在加快推進工作中,步調不一,很難形成強勁的合力。而企業在缺乏宏觀指導法規的情況下,在進行“走出去”各項活動時,很可能會因為缺乏政府的宏觀指導,影響“走出去”的進程。遼寧省雖制定了《遼寧省境外投資項目核準暫行辦法》和《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實施意見》,但只是從審批上加以規定并且存在審批管理不合理,審批程序相對反復的問題,缺乏一個整體性的管理辦法。目前,遼寧省的海外投資管理政策基本上都是針對投資的審批,并且其出臺之間較早,未根據國家2009年最新出臺的《境外投資管理辦法》做出調整,尤其在工程承包、勞務輸出方面缺乏相應的管理規定和意見。
(二)“走出去”政策支持缺乏力度
目前,遼寧省尚未針對“走出去”設立專項基金,財政支持力度不大。商務部出臺的《關于做好促進東北老工業基地外貿發展轉向資金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只是針對境外資源開發、工程承包與勞務合作項目,其支持面較窄。遼寧省針對自身情況制定的《關于進一步擴大對外開放的實施意見》和《遼寧身促進中小企業發展條例》中關于“走出去”的資金和優惠制度門檻過高,限制過嚴,只適用于生產加工型項目和技術合作項目技術,而對國家發展和企業發展具有長遠利益的研發型投資、市場開拓型卻不在支持范圍之內,且支持力度不夠。企業缺乏資金、信息和人才支撐,融資困難,再加上國家外匯管理還比較嚴格,企業難以突破資金瓶頸使企業無法適應日趨激烈的國際競爭[3]。稅收、外匯、金融配套措施實施也沒有出臺相應的管理規定,致使國家相關政策落實不盡人意,影響了企業“走出去”的積極性。
(三)未建立應急機制,保險制度不完善
國際市場風云變幻,企業“走出去”難免會遇見一些突發事件,更面臨著貿易壁壘、投資壁壘所造成的風險。目前,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作為政策性保險公司為企業開展對外投資活動提供政治風險保障,但其目前提供的服務來看,主要還是側重于與出口業務有關的保險,企業應對風險的成本仍然很高。這就要求各地在實施“走出去”各項支持政策的支持的同時結合當地實際,建立適合本地企業的應急機制和保險制度。而目前遼寧省并未在國家政策之外制定自己的應急機制和保險制度,影響企業“走出去”的信心。
二、完善地方法規,促進遼寧省企業走出去
(一)不斷充實完善“走出去”的促進和支持體系
1.出臺實施“走出去”戰略指導性文件
遼寧省作為東北重要的工業基地,在國家實行“振興老工業基地”戰略和“走出去”戰略的雙重要求下,應該先行先試,研究制定指導文件,解決當前迫切的法律保障和宏觀指導問題。可以根據國務院及所屬部委的規范及指導意見,結合遼寧省實際情況,出臺《境外投資(促進)條例》,就境外投資管理以及財政信貸、稅收、境外投資保險、企業人員出入境等做出具體規定,便利企業“走出去”,并給予良好支持。
2.推出扶持政策,完善管理制度
完善“走出去”配套政策,加快建立“走出去”專項基金的意見,并出臺一系列相關辦法保證其實施。擴大企業“走出去”扶助資金總量,并在其中對單列境外資源開發利用、研發型投資專項資金子項,對“走出去”企業進行這兩種活動前期費用和銀行貸款利息方面給予財政補貼,鼓勵企業積極開發利用境外資源,推動企業進行研發投入,促進企業產品升級,加快企業的轉型。此外,遼寧省應研究制定新時期管理、突破當前管理局限,制定《遼寧省境外投資管理辦法》。針對其中的審批機關混亂,審批程序繁復的問題,可以在國家法律法規允許的范圍內簡政放權,將境外投資開辦企業的審批權限下放到副省級城市,明確審批管理機構和職能,減少審批環節,簡化核準手續。
(二)構建“走出去”服務體系
1.完善金融、外匯、稅收服務支持
融資難是遼寧省企業乃至全國企業“走出去”面臨的主要困難之一,對于民營企業更是如此 [4]。遼寧省可以設立“海外投資公司”并定期與遼寧省海外華人建立聯系,致力簽署一些合作意見,為境外投資項目融資提供支持。制定《遼寧省境外投資外匯管理辦法》就管理的部門、要求、程序等做出科學的規定,改革現行外匯管理體制中與市場經濟和"走出去"開放戰略不相適應的部分,給予企業海外投資外匯使用和結匯方面更多的自由和方便。
2.建立健全對境外投資企業的保護機制
政府可以按照國際慣例建立和完善對境外投資的政治風險擔保制度和構建境外投資風險“預警”機制。加快制定《遼寧省境外商務活動突發事件處理意見》和《遼寧省“走出去”風險防范和預警機制的辦法》,對企業境外投資中常常遇到的外匯匯兌、東道國政府征收以及戰爭等政治風險提供保險保障。對于企業在中東等高風險國家的經營活動應專門制定《遼寧省企業赴高風險國家實施“走出去”項目的人員安全防范指導意見》,強化外派人員的安全教育,落實遼寧“走出去”項目和人員的風險防范措施和善后處置措施。
結語
“走出去”是全球化經濟條件下的必然選擇,有利于企業在國際分工中占據有利地位,推動產業結構優化和升級。但是,現階段遼寧省在“走出去”上仍存在缺乏力度等問題,政府部門應充實完善“走出去”的促進和支持體系并且構建服務體系,促進遼寧省企業提升企業競爭力,實現走出去。
參考文獻:
[1] 王加春.國際金融危機下我國企業“走出去”的政策支持研究[J].商務觀察,2011,(6).
[2] 郭生富,安江,洪英.遼寧實施“走出去”戰略的布局、方式與政策設計思考[J].遼寧經濟,2008,(1).
管理層引導資金走向海外、化解流動性過剩的決心實在不小。但是,業內人士均認為此舉在短期內不會對資金面形成過大影響。“QDII的放寬,主要是從中長期考慮。現在國內投資形勢一片大好,QDII產品很難吸引投資者的眼光,短期內不會分流股市的資金。但是,這個時候推出也是有道理的,給QDII產品留出相對較長的時間發展,長期來看利于資本市場的發展。”銀河證券李如鵬說。
銀行QDII投資放寬
由于我國商業銀行QDII有著嚴格的額度控制和品種限制,首批QDII資金只限于投資境外固定收益產品,部分銀行的QDII產品并未能掀起市場購買熱潮,反而出現了認購不足或者提前清盤的情況。投資范圍狹窄是QDII產品“叫好不叫座”的突出原因。不少銀行也推出與股票指數掛鉤的產品,但人民幣的持續升值已經變相降低了產品的回報。
另外,對人民升值的預期也令QDII產品起步緩慢。據銀監會消息,截至2007年7月,銀行系QDII認購額約為1300億元人民幣,但實際上只用掉500億元,占總額度的27%。銀監會正在緊鑼密鼓與其他監管機構商討,擴大商業銀行QDII產品投資股票的境外市場范圍和產品范圍。此次拓展的目標市場包括法蘭克福、紐約、倫敦等,投資品種也會有進一步的拓寬,那么QDII就可以堂而皇之的進軍美國和歐洲的投資市場。
由于5月10日銀監會的《關于調整商業銀行代客境外理財業務境外投資范圍的通知》中規定,商業銀行應選擇在與中國銀監會已簽訂的代客境外理財業務監管合作諒解備忘錄的境外監管機構監管的股票市場上進行股票投資。而目前與銀監會簽訂代客境外理財業務監管合作諒解備忘錄的只有香港證監會,這在范圍上限制了QDII產品的股票投資。
然而,從目前銀行業開展QDII業務的情況來看,截至今年4月底,有關部門已經批準的QDII額度為145億美元,此前市場對相關產品的認購熱情并不高。“人民幣持續升值的壓力,投資QDII產品面臨著匯兌的風險,并且,目前國內資本市場景象一片大好,也降低了QDII產品的吸引力。”首席外匯策略分析師雪鑫說。
基金QDII開閘
和銀行系QDII相比,證監會給予證券公司和基金公司QDII的投資范圍選擇空間顯然要大得多。
據7月5日正式實施的《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QDII)境外證券投資管理試行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及相關《通知》規定,基金、集合計劃可投資的范圍為貨幣市場工具、債券、金融衍生產品、結構性投資產品,已與中國證監會簽署雙邊監管合作諒解備忘錄的國家或地區證券市場掛牌交易的普通股、優先股、全球存托憑證等,以及在這些國家或地區證券監管機構登記注冊的公募基金。
此外,基金、集合計劃還可以利用融資投資金融衍生品,但僅限于投資組合避險或有效管理,不得用于投機或放大交易。按照證監會披露的信息,目前與證監會簽署雙邊監管合作諒解備忘錄的國家或地區為33個,涵蓋了全球五大洲,其中既包括中國香港、越南、新加坡和印度等亞洲新興市場,也包括美國和英國等成熟市場。
在投資比例方面,《通知》規定,單只基金、集合計劃持有同一機構發行的證券市值不得超過基金、集合計劃凈值的10%;持有非流動性資產市值不得超過基金、集合計劃凈值的10%;持有境外基金的市值合計不得超過基金、集合計劃凈值的10%;同一境內機構投資者管理的全部基金、集合計劃不得持有同一機構10%以上具有投票權的證券發行總量。
雖然《管理辦法》已于7月5日開始實施,相關機構開展此業務還需相應的申請流程,并且短期內給予的QDII額度也不會太大。“審批手續復雜,并且即便是審批下來,也不可能馬上就募集那么多資金。如華安基金,募集不到5億美元的資金,這在短期內對資本市場不會產生影響。”李如鵬說。
保險QDII也將“破冰”
隨著保險QDII的放行,其操作細則成為了外界關注的焦點。據悉,《保險資金境外投資管理辦法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細則》)目前已3次征求意見,相關保險公司投資部門已將意見反饋至保監會,實施細則本月內有望浮出水面。
然而,依據《細則》規定,保險QDII投資股票只限于主板市場的績優藍籌股,并且投資單個主體發行的股票不超過可投資額的5%。由于新增多項嚴格的硬性指標,首批境外投資將有望花落中國人壽、平安等保險巨頭,而大部分中小保險公司將通過自有外匯委托投資繞道分享境外投資成果。
對業界普遍關注的股票投資,《細則》征求意見稿特別規定:在所在地監管機構注冊,公開發行并上市流通,股票應當在主板市場上市流通,且屬于績優藍籌股。
關鍵詞:境外投資 “走出去”發展戰略備案制
隨著我國“走出去”發展戰略的實施,越來越多的國內企業到國外參與境外投資。“走出去”發展戰略是國家根據經濟全球化新形勢和國民經濟發展的內在需要做出的重大決策,是發展開放型經濟、全面提高對外開放水平的重大舉措。到境外投資也是實現國家經濟與社會長遠發展、促進與世界各國共同發展的有效途徑。
1、企業境外投資主要原因分析
近些年來,國際直接投資已經成為全球經濟增長的重要引擎,同時也加深了國際間的經濟合作。中國企業“走出去”發展戰略是適應經濟全球化的需要,也是打造跨國企業的必由之路。
境內企業到境外投資時,主要通過投入貨幣、實物、知識產權或專利技術、有價證券、股權、債權等方式,獲得境外資產所有權、經營管理權及其他相關權益的投資稱為境外投資。企業在決定到境外投資時,往往基于自身的特定優勢,如雄厚的資金、專業技術人才、專利技術壟斷、優秀的公司管理、拓展市場渠道的技能,但也可能受到所處的客觀環境的制約,如國內自然資源逐漸匱乏、市場規模縮小、經濟發展水平低、國內產業結構未完成轉型升級、技術水平落后、勞動力成本增加、政府政策等因素,導致不同類型的企業對外投資的出發點不同。綜上所述,企業到境外投資主要動機有以下幾種:
1.1、內外市場環境促使企業境外投資
境外投資企業在東道國投資,所生產的商品就地銷售,主要目的是為了維持原有的境外市場或開辟新的境外市場,并為客戶提供更多的服務以滿足當地消費者的需要,進而鞏固和擴大其市場占有份額。
1.2、有利于降低企業成本,提高企業效益
部分境外投資企業,在國內生產所需的原材料來自國外,為了穩定原材料供應,或是利用發展中國家廉價且有保證力的勞動力,或是考慮到低關稅使商品出口價格競爭力加強,規避匯率變動帶來的外匯風險對外進行境外投資。
1.3、獲取國外先進技術、生產工藝及先進的管理經驗
企業通過境外投資的方式可以直接獲取和利用這些先進技術與管理經驗,然后進行技術升級改造和提高管理能力,促使投資企業提高國際市場競爭力。
1.4、分散或減少企業經營風險
境外投資企業為了分散和減少企業面臨的各種經營風險,在全球范圍內進行投資生產與經營活動,不但可以擴大銷售,而且還可以帶來原材料、技術、人員以及資金融通等多元化的供應來源,從而使企業不再受到境內或者地區條件的多重限制。
1.5、優良的投資環境
東道國政府通過提供優良的投資環境,主要包括優惠的稅收和金融政策、優惠的土地使用政策以及優良的軟硬件基礎設施,在境內企業遇到這些相對于國內寬松的境外投資環境時,也可能會做出對外投資決策。
2、我國企業境外投資發展現狀
據商務部統計,2013年我國境內投資者共對全球156個國家和地區的5090家境外企業進行了直接投資,累計實現非金融類直接投資(下同)901.7億美元,同比增長16.8%。其中股本投資和其他投資727.7億美元,占80.7%,利潤再投資174億美元,占19.3%。截至2013年底,我國累計非金融類對外直接投資5257億美元。 對中國香港、東盟、歐盟、澳大利亞、美國、俄羅斯、日本七個主要經濟體的投資達到654.5億美元,占同期我國對外直接投資總額的72.6%,同比增長9.1%。
2.1、境外投資行業分布日益多元化
近年來,我國企業對外投資行業分布廣泛,門類齊全且重點突出。境外投資早期主要集中在貿易服務業及其相關行業,中期向加工制造業等非貿易類行業延伸,行業布局重點繼續向生產加工領域拓展,資源開發領域逐漸成為新的熱點。如今以貿易型為主的境外投資結構開始變化,境外投資行業進一步拓寬,采用企業并購以及戰略聯盟等形式,向商務服務業、批發零售業、交通運輸業等其他行業發展。跨國并購成為對外投資的重要方式,行業分布呈現出多元化趨勢。從投資行業構成情況看,九成投資主要集中于商務服務業、采礦業、批發和零售業、制造業、建筑業和交通運輸業六大行業。2013年我國境外投資行業所占比重如圖:
2.2、投資規模存量不斷擴大,與發達國家仍有差距
據商務部《2012年度中國對外直接投資統計公報》顯示,截至2012年底,中國對外直接投資累計凈額(存量)達5319.4億美元,位居全球第13位。僅相當于美國對外投資存量的10.2%,英國的29.4%,德國的34.4%,法國的35.5%,日本的50.4%。由于中國對外投資起步較晚,與發達國家仍有較大差距。
2.3、民營企業作為境外投資主體比例升高
我國參與境外投資的企業中,國有大型企業繼續發揮其主導作用,“走出去”的大型和特大型項目不斷增多。除了國有大型企業之外,民營企業投資參與比重越來越大,非公有制企業逐步成為“走出去”的新生力量。聯想集團分別在2014年1月23日和29日,宣布以23億美金收購IBM x86服務器業務,29億美金收購谷歌旗下的摩托羅拉移動(Motorola Mobility)智能手機業務。通過收購IMB服務器業務和摩托羅拉移動業務,將使聯想集團具有更快的技術增長能力,以及能夠更為快速進入全球主要的手機市場。另一些優勢民營企業如華為、大連萬達、吉利等,也正在發展成為集內外研發、銷售、服務于一體的跨國企業,通過適當的投資機會,滲透海外市場以謀求企業的發展。
2.4、境外投資方式多元化
與傳統新建及改擴建項目投資方式不同,近年來大多數境內企業選擇收購、合并、參股、增資擴股的方式參與境外投資,跨國并購逐漸成為對外直接投資最重要的方式。這樣不僅可以充分發揮各投資方在資金、技術、原材料、銷售等方面的優勢,形成優勢互補,還有助于產品進入到新的國際市場,并且不易受到東道國民族意識的抵制,減少投資風險。投資方式多元化,有利于滿足我國對稀缺資源、國外先進技術及高端人才的需求,同時也可以利用境外公司原有的銷售渠道來銷售產品和把國內的產品推向國際市場,從而利用境外品牌開拓市場,擴大本企業品牌在國際市場的份額。
2.5、境外投資風險增大
近年來,我國企業到境外投資因國際局勢復雜多變,局部地區政局不穩定,所投入的固定資產設備與員工人身安全不能受到妥善保護,導致境外投資遭受巨大損失。截至2011年利比亞戰爭爆發,中國共有75家企業(包括13家央企)在利比亞投資,承包的大型項目一共有50個,合同金額達188億美元。利比亞戰爭爆發后,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雖然啟動了針對在利投資企業的專項“理賠綠色通道”,但在75家承建利比亞項目的企業中,只有為數不多的幾家企業投保出口信用保險,大多數企業在利比亞的投資因戰。
3、實行投資備案制的必然性
隨著境內投資人赴境外投資越來越多,涵蓋了國民經濟的各個領域,企業赴境外投資需要完成境內審批程序,對外投資管理體制由原來的審批制轉變到備案制行政體系,將不再需要通過各部門辦理審批手續,只需要履行登記備案程序即可取得境外投資資格,使對外投資流程更為便利高效,這將會吸引眾多國內企業進入到國際市場。
由核準制轉為備案制,對政府投資體制管理來講是改革的一大突破,摒棄不必要的核準流程,將激發企業發展的活力和動力。企業在選擇投資項目時自主決策、面對市場風險自主分擔,把控項目盈虧,對企業來說實行境外投資備案制既可以提供便利使企業更加快速國際化,從國家戰略層面來講備案制的實施也可以推動國民經濟健康穩定發展。
3.1、政府職能轉變有利于企業走出去
十八屆中央委員會第三次全體會議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中明確指出加快轉變政府職能。要全面正確履行政府職能,進一步簡政放權,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最大限度減少中央政府對微觀事務的管理,讓市場機制有效調節經濟活動,對保留的行政審批事項要規范管理、提高效率。實行備案制也是政府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一個重要轉變,現行核準制改革方向就是進一步完善市場經濟機制,將投資者的境外投資自由權利逐步地歸還給投資者。
3.2、實行備案制是我國經濟發展的重要戰略
企業在境外投資資源開發項目時,通過備案制可以贏得項目開展時間,滿足國內對稀缺資源的需求。從這個角度來說,先行對資源項目實行備案制有利于國民經濟的正常運行。實行備案制行政管理體系,快中求穩,循序漸進,通過逐步放開使政府適應角色的轉變,進一步提高對我國企業到境外項目的監督管理能力。
3.3、企業成本壓力促使境外投資進展加快
境內企業正在面臨著人力及原材料成本上升的壓力,實行備案制行政管理體系,可以大大縮短企業在實施國外項目投資的時間,在國際市場上將會贏得更多競爭機遇,為克服成本上升的壓力找到一個新路徑,又為企業國際化戰略贏得了時間,這對于國內企業走出去也是一個直接利好消息。
近年來,國內企業到境外投資已經成為我國與它國開展國際經濟合作的重要途徑,商務部對境外投資擬實行投資備案制對國內企業實施“走出去”戰略既是機遇,同時也是挑戰。面對復雜的國內外狀況,國內企業應盡快熟悉東道國投資環境,并對對境外項目進行充分論證與投資方案可行性分析,才能夠更快更穩的把握住境外投資機會。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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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國際商務理論與實務》.全國國際商務專業人員職業資格考試用書編委會.中國商務出版社.2008年3月
[3]引用來源.聯想中國網站.
該負責人說,從企業實力來看,中國企業在眾多領域的國際競爭力不斷增強,中國資本、中國裝備、中國技術日益受到世界各國特別是發展中國家的歡迎。中國企業應抓住當前難得的發展機遇和有利條件,創新合作方式,提高質量和效益,將國際產能和裝備制造合作提升至更高的層次和水平,實現從商品到產業到資本輸出的轉型。
從外部環境來看,各國基礎設施建設升溫,發展中國家工業化、城市化進程加快,投資需求不斷增大,有關國家和地區與中國合作意愿不斷加強。從自身條件來看,中國正加快構建開放型經濟新體制,積極推進“一帶一路”建設,為企業“走出去”開展國家產能和裝備制造合作提供了寬廣的平臺。
商務部數據顯示,近年來,中國裝備產能“走出去”快速發展。2014年大型成套設備出口約1100億美元,2015年前4個月出口額400億美元,同比增長10%。裝備制造類境外投資累計近500億美元,2015年前4個月制造業對外投資31.5億美元,同比增長69.4%。2014年中國企業參與的境外軌道交通類項目簽訂合同額247億美元,同比增長3倍多。2015年前4個月,電力、通訊領域對外承包工程新簽合同額同比增長均達到35%左右。
該負責人說,商務部采取四項措施推動國際產能和裝備制造合作。一是深化改革,簡政放權,推動便利化。商務部修訂出臺了《境外投資管理辦法》,確立了“備案為主、核準為輔”的管理模式,進一步釋放企業境外投資活力。二是加大政策支持力度。通過外經貿發展專項資金、優惠貸款、中長期出口信用保險等政策手段,重點支持先進制造業和優勢行業對外投資合作。三是推進多雙邊重大合作項目。指導企業實施一批鐵路、公路、核電等重大境外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和境外產業園區。四是強化政府公共服務。加強對企業境外投資的國別行業指引,落實政府間保障機制,與有關國家和地區簽署自貿區、投資保護、稅收等協定以及政府間投資合作協議,加強安全風險預警和突發事件處置。
一、中國對外直接投資現狀
1.20世紀90年代中期以來中國海外投資發展較快。改革開放20多年來,中國海外投資從無到有,從小到大,取得了較大發展。尤其是90年代后,隨著對外開放逐步深入,海外投資規模不斷擴大。1979-2000年山東省共批準境外企業553家,總投資額3.73億美元(中方投資額2.73億美元,占總投資額的 73%)。
2.投資地區不斷擴大。過去,國內的境外企業大部分集中在歐美、日本、澳大利亞等發達國家和香港地區。它不利于進一步實施市場多元化戰略,難以發揮在發展中國家的投資比較優勢。近幾年,國內在不斷鞏固和發展對發達國家投資的同時,加大了對發展中國家投資的力度,取得了一定成效。
3.投資領域趨向生產型項目。以往國內的境外投資項目大多是貿易公司或代表機構,生產型項目特別是能帶動國內設備、原材料、半成品出口的境外帶料加工項目很少。近幾年,國內積極鼓勵和引導企業到境外投資興辦生產型項目,取得明顯效果。例如,1999年,海爾集團設立境外加工貿易企業9家,其中在美國的電冰箱組裝項目投資額達2890萬美元,成為山東現有最大的境外投資項目。
4.投資主體不斷向大企業集團發展。原來由于受企業的規模、資金、技術、人才和管理經驗等方面的制約,國內的境外投資主體主要是中小型企業。近幾年,針對國際經濟環境的變化,特別是由于實施經濟國際化戰略的需要,在充分了解企業對外投資的意向、市場、領域、方式的基礎上,制定了相應的政策措施,積極穩妥地推動企業尤其是大企業集團開展跨國經營,從而推動了境外投資主體由中小型企業為主逐步向大企業集團為主轉變。
二、中國海外直接投資存在的主要問題
1.海外投資的規模較小。一是對外投資的總體規模較小。無論是境外企業數量,還是投資總額,都與發達國家有較大差距。二是對外投資項目的平均規模較小。目前,發達國家對外投資項目的平均規模約為600萬美元,發展中國家為450萬美元,我國僅為110萬美元。許多境外企業難以與具有較強實力的跨國公司競爭。有的甚至只能依靠國內母公司的進出口業務生存。
2.海外投資的質量不高。一是貿易型境外企業過多。這一方面反映了多數企業設立境外企業的目的在于擴大產品出口;另一方面也說明缺乏對境外投資的有效引導,難以適應經濟國際化特別是生產國際化的要求。二是對外投資的方式單一。發達國家的對外直接投資約50%是通過收購股票、購買股份或兼并等方式實現的。從我國對外投資的情況看,大多數境外企業屬于新建企業,通過收購、控股、參股和兼并等方式設立的企業較少。這反映了國內企業尚難以熟練地運用國際上通用的投資方式,造成企業境外投資總體上見效慢。三是對外投資區域過于集中,產業結構不合理。境外投資相對集中于歐美等發達國家,而對發展中國家的投資則較少,并且對外投資大多為貿易、資源開發項目,能夠促進國內經濟結構調整的制造業特別是高新技術產業項目相對較少。
3.境外企業的體制改革滯后。目前境外企業尚未真正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直接影響其跨國經營活動的開展。第一,境外企業的產權不清晰。突出表現為一些境外企業對已投入的國有資產運作情況及回報收益難以落實責任;境外企業的中方股東均以企業法人形式出現,經營管理者和員工僅僅是企業的雇員;在自然人持股問題上,缺少政策導向和鼓勵措施。第二,境外企業的激勵機制不健全。境外企業人員的待遇多參照外交機構人員薪金補貼制度標準執行。企業的盈虧同經營管理者和員工自身利益沒有直接聯系,不符合國際規范。第三,境外企業的約束機制不完善。一些境外企業沿用了國內傳統的管理辦法和經營模式,特別是在資產管理、財務管理、人力資源管理以及重大經營活動中,缺乏規范有效的制度約束,不利于跨國經營活動的正常開展。
4.海外投資的宏觀管理不力。第一,缺乏強有力的對外投資管理和協調機構。第二,缺乏統一的對外投資發展規劃。由于對外投資管理工作較為松散,因此很難制定和實施對外投資的長遠規劃,造成了境外投資項目在產業和區域布局等方面的不合理。第三,缺乏科學的對外投資管理手段。對境外投資的管理多為行政手段,且存在重投資、輕管理,特別是忽視指導、協調、服務的現象。相應的經濟手段尤其是法律手段運用不夠。
5.高素質的跨國經營人才缺乏。在經濟全球化趨勢不斷發展和科技革命日新月異的形勢下,對外投資的競爭,從根本上說是人才的競爭。企業從事跨國經營活動,既需要精通外語,懂涉外政策,熟悉國際慣例,掌握國際貿易、國際金融、國際商法、現代科技等專業知識的復合型人才,又需要大批高級的金融、財會、科技、管理和法律等專業人才。就目前境外企業人員的素質和水平看,根本不適應發展對外投資的要求。
三、中國海外投資的指導原則和重點
加入WTO后,國內有條件的企業將進一步開展跨國經營,拓展新的發展空間。為確保對外投資的持續、快速、健康發展,主要應遵循以下原則。一是循序漸進的原則。對外投資是一項創新性工作,涉及面廣,政策性強,風險較大。國內企業進行對外投資,開展跨國經營,既要積極又要慎重,精心組織,量力而行,不圖虛名,務求實效。具體來說,企業在開展對外投資時,必須充分考慮國際資本市場的需求狀況,特別是東道國(地區)的實際需要。結合自身實際,制定對外投資的目標、戰略和策略,有選擇、有步驟、有重點地向外投資。二是貿易先導的原則。在經濟全球化的今天,國際貿易與國際投資的關系日益密切。國際商品貿易的擴大將會帶來新的國際投資機會,進而擴大國際投資;而國際投資的增加又將進一步促進國際商品貿易的發展。在目前國內企業尚不具備大規模投資能力的情況下,要輸出適用技術、設備、品牌、零部件等,應當采用貿易方式進入東道國(地區)市場,通過貿易帶動投資。一方面,企業可以建立自己的銷售網絡和品牌形象,進一步開拓國際市場,從而為投資建廠做好準備;另一方面,可以直接對東道國(地區)市場進行全面系統深入的調查研究,充分了解其政治、經濟、法律、文化等投資環境狀況以及自己的合作對象,為制定對外投資的總體戰略尤其是規避投資風險創造良好條件。例如,海爾集團在進行對外投資,開展跨國經營時,堅持以貿易為先導,走產品輸出-技術輸出-海外設廠的路子。通過產品的銷售,先打開市場,有了市場和需求,再考慮創辦生產基地問題。三是講求效益原則。一切經濟活動的根本目的都是為了以盡可能少的投入獲取盡可能多的效益。企業進行對外投資,開展跨國經營,也要充分考慮經濟效益的好壞。做到一切從實際需要和可能的條件出發,盡量選擇具有比較優勢的領域、行業進行投資,力求以最小的投資,取得最大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海外投資的重點主要包括:
一是資源開發型海外投資。中國人口眾多,人均資源十分有限,經濟發展與資源短缺的矛盾日益突出。應充分利用加入WTO的有利條件,積極鼓勵經濟實力較雄厚,有技術人才優勢的企業,到資源相對豐富且開發成本較低的國家和地區投資,建立穩固的資源開發基地。其重點是:在拉美地區進行礦產資源開發;在非洲、南太平洋地區進行木材資源開發;在拉美、北非地區進行漁業資源開發;在北美、拉美地區和獨聯體國家進行種植業開發等。通過與東道國(地區)的合作,獲得資源競爭優勢,從而為國內經濟的發展提供優質資源。
二是出口導向型海外投資。在經濟全球化進程日益加快的同時,以區域一體化為主要特征和以綠色壁壘、技術壁壘、反傾銷等為主要手段的貿易保護主義有進一步抬頭的傾向,這給仍以價格為主要競爭手段和以勞動密集型產品為主要基礎的國內出口貿易構成了很大威脅。應該通過對外投資,在東道國(地區)興辦企業,就地生產,就地銷售,可以有效地繞開各種貿易壁壘,減少貿易摩擦,并能利用一些發展中國家低廉的勞動力和土地,大幅度降低生產成本,提高產品的競爭力。
三是產業轉移型海外投資。目前,國內經濟發展進入了以結構調整和產業升級為特征的時期。許多行業特別是一般加工業生產能力過剩,而且生產工藝技術較成熟,需要適時向國際市場轉移。從全球產業布局看,國內工業化水平已經高于一些發展中國家,特別是一些支柱產業的成熟技術在許多發展中國家非常適用。因此,應充分利用工業門類齊全、技術力量相對雄厚的有利條件,積極推動優勢產業、成熟產業、長線產業,向境外特別是發展中國家轉移,促進產業結構和產品結構的調整和優化。
論文關鍵詞 中國 境外 國有資產 界定 管理
一、投資和境外投資
(一)投資
商品的流通和貨幣的產生,促使資本的出現。而資本固有的尋求利潤的本質,成就了以最少的資本牟取最大利潤的投資法則。因而,投資便成為自由市場最為便捷的財富積累方式,為個人和國家所青睞。
在經濟學中,投資是指用貨幣轉化為資本的過程。簡單的可以把投資分為實物投資、資本投資和證券投資。而在國際投資法中,投資是指一種超越國界的資本活動,泛指以盈利為目的而將一國的資本,包括資金、機器設備、技術秘密、專利、商標、有價證券等投放到另一國家的經濟活動。
在國際投資法中,按照投資方式的不同,國際資本流動可以分為直接投資和間接投資,在這里我們關注的是直接投資。因為雖然自金融市場和貨幣市場銜接以來,直接投資只占世界總資本流量的很小一部分,但直接投資因其在各國融資和貨幣政策調控中起著非常重要的作用,因而被認為是“當今國際經濟學中最敏感的部分”和“國際經濟關系中經濟政策的主要籌碼。”
但是對于什么是國際直接投資,理論上有不同的觀點。國際貨幣基金組織認為,國際直接投資是指投資者為了長期獲利而對在投資國以外的另一國家中經營的企業進行的投資行為,意圖在于取得該企業管理的控制權,而在一般意義上,掌握該企業25%或更多的投票股,可以作為控制所有權的合理標準。而經濟合作和發展組織認為國際直接投資是指“非當地居民為了創設或擴充完全所有子公司或支店,并取得該企業充分所有權,或者為了參與新設立或已有企業或者是為了長期借款而進行的跨國投資,經濟合作和發展組織建議規定在另一公司的資本中擁有股份起限為10%,作為直接投資的標準”。而日本政府認為“國際直接投資的海外擁有公司股份的份額至少為25%”,“德國的比例為20%”,“意大利的比例為25%”,加拿大則認為“只有控制權益的投資才被認為是國際直接投資”,而控制權益一般是指“擁有50%或50%以上的投票份額”。
因而,各國法律規定不同,對于國際直接投資的界定就不同。但一般來說,我們可以把國際直接投資總結為:投資者通過輸出生產資本直接在國外設立企業,或者收購他國企業或者與他國政府、企業、個人合作,取得股份和各種直接投資管理企業的權利的一種行為。相應的,國際間接投資是指投資者通過國外銀行存款,購買他國政府或企業的債券和股票等方式,取得利潤的一種行為。在國際投資法中,主要調整的是直接投資行為。
(二)境外投資
在開放性的經濟環境中,資本的流動是自由的。國際資本為了尋求利潤而尋找市場或原材料供應,或者為了降低生產成本或解決資本過剩而實現資本的跨境轉移,便形成了多元、雙向、對流的國際投資格局,即境外投資的多元化格局。
因而,境外投資是指投資者跨越國境,直接將其資金、機器設備、技術秘密、專利、商標、有價證券等投放到其他國家或地區的企業,并取得該企業全部或部分管理控制權的一種資本輸出活動。
境外投資中,資本來源國稱為投資者母國或者資本輸出國,資本流向國稱為東道國或者資本輸入國。
因而,境外投資活動具有下列特點:
1.境外投資是一種直接投資活動。
2.境外投資是跨越國境的直接投資活動。
3.境外投資的主體是不同國家或不同地區的自然人、法人或國家。
4.境外投資活動要承受資本輸出國和資本輸入國的雙重監管。
5.解決境外投資爭議的途徑具有多樣性。
(三)中國境外投資
中國境外投資是指投資者跨越中國國境,直接將其資金、機器設備、技術秘密、專利、商標、有價證券等投放到其他國家或地區的企業,并取得該企業全部或部分管理控制權的一種資本輸出活動。
后不久,就在香港開設過若干企業和銀行,如中國銀行、招商銀行、華潤公司等,雖然投資規模不是很大,但為國家后期的境外投資積累了經驗。“中國企業真正意義上的境外投資始于1979年,北京友誼商業服務總公司與日本東京九一商事株式會社合資在東京開辦京合股份有限公司”,之后,中國境外投資快速發展,“1979年到1998年底,經中國政府批準的境外投資企業已經達到5666家,這個數字中還不包括金融業,僅中方投資金額已經超過63.3億美元,遍及140多個國家和地區”。
因此,境外投資已經成為中國資本管理的一種重要的調控手段,但是,國家對于投資活動認識的逐漸深入和為了避免境外投資風險,在不同時期對于境外投資的主體還是有所限制。根據1981年,原對外經濟貿易部的《關于在國外開設合營企業的暫行規定》、1990年中國人民銀行的《境外金融機構管理辦法》、1992年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的《境外國有資產產權登記管理試行辦法》等法律的規定,可以到中國境外投資的主體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經政府主管部門批準,并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注冊,依法取得法人資格的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
2.具備一定的資金來源或者具備在國際金融機構籌措資金的能力。
3.具有一定的生產、技術和經營能力及人才。
4.在國外有可靠的合作對象。
5.了解和掌握東道國的投資政策、法律規定、市場、資源等投資環境。
6.非經特別批準,不得用國家資金以個人名義在境外投資,在境外投資從事工程承包或勞務合作業務的企業,必須是外經貿部批準授權予以對外承包工程或勞務合作經營權的公司。
到2010年,可以到中國境外投資的主體主要有三種。一是中國境內的各類法人,包括企業、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部門、事業單位等。二是由中國境內投資主體控股的境外企業或機構。三是在中國境內具有投資資格的自然人。
這里所指的中國境內的法人一般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注冊成立的機構和企業,但是在香港、澳門和臺灣地區注冊成立的除外。由此可見,中國境外投資的主體發生了很大的變化。
中國境外投資的東道國,即指適用于中國境外投資項目核準的投資地區,也發生很大變化。在1980年時,中國境外投資的東道國只有蘇聯、蒙古、朝鮮和非洲一些國家,而到2010年,中國境外投資的東道國不僅包括180多個外國國家,也包括一些單獨的關稅區。即東道國的范圍擴大到資本輸入的國家和地區,具體包括外國國家、外國單獨的關稅區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所屬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因此,向中國大陸地區之外的任何地區進行的投資,都屬于中國境外投資的研究范疇。
中國境外投資實行申請核準制,境內企業或機構申請境外投資項目,須按其投資總金額的大小,分級報經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商務部以及國家外匯管理局或這三個部門或者相當于省一級的下屬主管部門審批。
中國境外投資經過多年的發展,已經呈現出一些基本的特點:
1.境外投資主體的多元化。從原來的國有企業和國有機構作為境外投資的主體,發展到現在的國有企業、國有機構、私營企業、個人的多元化投資主體,豐富了境外投資主體的結構。
2.境外投資區域的多樣化。中國境外投資原來都以向香港、澳門投資為主,現在擴展到歐、美、亞、非、拉美等世界170多個國家和地區。并且已經開始向臺灣地區投資。
3.境外投資領域的擴展化。中國境外投資領域從原來的制造行業向現在的資源開發、戰略并夠、營銷渠道、品牌建設、技術改造等多樣化發展。
二、國有資產和境外投資國有資產
(一)國有資產
按照國際資產評估標準委員會的定義,資產是占有和可控制的資源,通過這些資源,可以合理地預計一些未來的經濟利益,資產的所有權本身是無形的,但是擁有的資產可以是有形的,也可以是無形的。因而,國有資產是指為國家所有,并能為國家提供經濟和社會效益的各種經濟資源的總和。根據概念的范圍不同,可以分為廣義上國有資產和狹義上的國有資產。
廣義上的國有資產是指屬于國家所有的各種財產、物資、債權和其他權益。包括依據法律和行政權取得的國家財產、投資資產、收益資產和受贈資產。
而狹義上的國有資產是指依據法律為國家所有,并能為國家提供未來效益的各種經濟資源的總和。主要是指經營性國有資產。而根據學者的研究,經營性國有資產主要包括三部分:“(1)企業使用的國有資產。(2)行政事業單位占有、使用的非經營性資產中,通過各種形式為獲取利潤轉作經營的資產。(3)國有資源中投入生產經營過程的資源。”
從國有資產的來源和范圍不同,可以把國有資產分為經營性國有資產、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和資源性國有資產。
(二)中國國有資產
中國法律對于國有資產內容、范圍的認識經歷了一個不斷變化的過程。早在1990年,《國家科委事業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實施辦法》規定:國有資產是指國家依據法律取得的,或由于國家資金投入、資產收益、接受饋贈取得的資產。無主資產屬于國有資產。
而1993年《國有資產產權界定和產權糾紛處理暫行辦法》指出:國有資產是指國家依法取得和認定的,或者國家以各種形式對企業投資和投資收益、國家向行政事業單位撥款等形成的資產。
2003年《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規定:企業國有資產是指國家對企業各種形式的投資和投資所形成的權益,以及依法認定為國家所有的其他權益。
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六、七、八、九、十條的規定,和2008年《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中央企業境外投資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等其他法律規定,中國國有資產包括:
1.國有的土地、礦藏、水流、森林、草原、荒地、漁場等自然資源。
2.國家機關及所屬事業單位的財產。包括法律規定的國家機關,其擁有所有權的所有資產,國家機關、國有企業所屬和創辦的事業單位擁有所有權的全部資產,非國有機關和非國有企業創辦的事業單位中國有投資的部分,各種政黨和各級工會、共青團、婦女聯合會等人民團體中由國家撥款形成的資產。
3.軍隊資產。
4.全民所有制企業資產。包括國家直接投入的資產、企業通過生產經營、受贈等活動取得的所有資產。
5.國家所有的公共設施、文物古跡,風景游覽區、自然保護區等。
6.國家在國外的資產,包括資產和與資產有關的權益。
7.國家對非國有單位的投資以及債權等其他資產。這里主要是指集體所有制企業中的國有資產部分、中外合資、合作經營企業中的國有資產部分和股份制、聯營企業中的國有資產部分。
8.不能證實屬于集體或個人所有的財產等。
中國國有資產是中國國家建設的經濟基礎,國有資產的經營及其收益是國家財政收入的主要來源。因而,國有資產的管理在國民經濟監管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
(三)中國境外投資國有資產
根據1999年財政部、外交部、國家外匯管理總局、海關總署聯合的《境外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第二條規定:中國境外投資國有資產是指中國企業、事業單位和各級人民政府及政府有關部門以國有資產在境外及港、澳、臺地區投資設立的各類企業和非經營性機構中應屬國有的各項資產。具體包括:
1.境內投資者向境外投資設立獨資、合資、合作企業或購買投票(或股權)以及境外機構在境外再投資形成的資本及其權益。
2.境內投資者及其境外派出單位在境外投資設立非經營性機構,包括使館、領事館、記者站、各種辦事處、代表處等所形成的國有資產。
3.在境外以個人名義持有的國有股權及物業產權。
4.境外機構中應屬國家所有的無形資產。
5.境外機構依法接受的贈予、贊助和經依法判決、裁決而取得的應屬國家所有的資產。
6.境外其他應屬國家所有的資產。
由此可見,中國境外投資國有資產主要包括境內國家機關、國家機構、企業以及企業的分支機構在國外投資的國有資產及其收益,境內國家機關、國家機構、企業以及企業的分支機在國外的非經營性機構的資產及其收益,境內國家機關、國家機構、企業以及企業的分支機在國外的無形資產等其他屬于國家所有的資產。這說明中國境外投資國有資產以經營性國有資產為核心,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和資源性國有資產所占比重較少。
三、中國境外投資國有資產界定的難點
(一)具體內容
根據相關法律法規,中國境外投資國有資產的概念和內容有了初步的框架,但是很明顯,在實踐中,如何落實和執行這些規定,有很大的困難和爭議。
由于歷史的原因,中國國有資產的構成部分比較復雜,因而,實踐中執行中國境外投資國有資產的界定就出現一定的困難,具體而言,有以下幾個部分:
1.國有資產界定有難度。由于中國國有資產在國有財產中所占比例很高,并且在國家經濟發展中占有很重要的地位,加上國有資產來源的復雜性,使得界定國有資產變的更加困難,由此,界定境外投資國有資產也同樣出現困難。
2.經濟制度的發展給境外投資國有資產的界定帶來困擾。中國目前正經歷著國家經濟戰略布局大調整階段,經濟形勢的發展和經濟戰略的調整,總是會產生不同的經濟制度,在不同的經濟制度中國有經濟的參與程度與構成不同,會影響到國有資產的構成和流動。
3.公司法律制度的變革也會影響到境外投資國有資產的界定。隨著國有企業的改制,國有資產的流動在公司法律制度還不完善的情況下,缺乏監管和有效控制,會出現國有資產流動的非市場性,造成大量的國有資產流失,從而,影響了境外投資國有資產的界定。
4.市場規制法律的不完善,給界定帶來困難。市場規制法律的落后,不能有效地管理市場主體的市場行為。在國有獨資企業、國有控股企業、國有參股企業,信息披露的不對稱,人事安排的秘密性,市場經營行為的模糊性,甚至是不符合市場規則但卻不違法的行為,都為國有資產的流動和評估帶來很大的難度,同樣也加重國有資產的界定困難。
5.土地制度的安排給境外投資國有資產的界定帶來困難。中國的土地所有權分為兩部分,國家所有權和集體所有權,而這種所有權的確定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由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依法給予土地登記發證而形成。因此,國家所有土地的使用和國家征收、征用集體所有土地的使用以及兩者附屬物資產性質的判斷和評估,在國有資產的界定上出現困難。
6.在國家控股和國家參股的企業或機構中,如何區別國有資產與他權資產,是一個難題。復雜的是在境外投資企業中,東道國對于公司資產的法律規定對于境外投資國有資產的界定又是一個難題。
(二)若干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