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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農村產權制度論文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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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農村產權制度論文

    第1篇:農村產權制度論文范文

    論文關鍵詞 黔東南 農村產權 配套措施

    隨著工業化、城鎮化加快推進,農村大量剩余勞動力向城鎮轉移,農村大量的土地、房屋、林木等“死資產”如何變為“活財富”已成為當前的迫切需要解決的重大課題。推動農村產權改革是 “賦予農民更多財產權利”、推進城鄉要素市場平等交換、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的重大舉措。產權是法律經濟學中核心的概念,產權是市場主體交易的前提和基礎,是激發市場主體創造財富的動力。農村產權制度是推進城鄉一體化的基礎性制度,意義重大。因此,課題組深入基層實地調研,切實掌握黔東南州農村農村產權改革現狀、存在的問題及提出對策建議。

    一、黔東南農村產權制度改革的情況

    近年來,我州按照中央、省委重大決策部署,從林權制度改革入手,逐步深入到土地承包經營權、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含宅基地使用權)、農村房屋產權等領域改革,各項工作有序展開,取得很大成效。

    (一) 我州產權確權登記發證工作取得很大成效

    按照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提出要“健全歸屬清晰、權責明確、保護嚴格、流轉順暢的現代產權制度”目標。確權是產權流轉的前提,關系到農村產權規范、順暢流轉的是否安全的大事,只有產權界定清晰、歸屬明確才能消除農民的后顧之憂。

    1.全州林權確權登記發證已經完成。黔東南州是我國南方重點集體林區之一,也是全國7個杉木中心產區之一,有“宜林山國”之稱。貴州省10個重點林業縣8個在黔東南。全州現有林地面積3305.7萬畝,占全州國土面積的72.7%。其中,集體林地3203.8萬畝,占林地面積的96.9%;國有林地101.9萬畝,占林地面積的3.1%。全州森林面積2857萬畝,活立木蓄積達1.1億立方米,森林覆蓋率63.44%。截止2014年5月31日,全州共完成確權勘界面積3033.7萬畝,完成發證面積2938.30萬畝,面積發證率達96.9%,發證戶數78.76萬戶,發證本數83.31萬本。全州農村林權確權登記發證工作已經完成,現在認真開展“回頭看”和查漏補缺整頓,抓好林改檔案規范建設及移交工作的督查指導,確保圓滿完成確權發證掃尾工作。

    2.深入推進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頒證工作。截止目前,全州共有承包農戶89.49萬戶,面積266.36萬畝,分別占當年總農戶數和總耕地面積的99.11%、99.80%。發放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88.76萬本,發放到戶率為99.18%。2013年,我州出臺的《2013年農村產權制度改革實施方案》提出:“在權屬合法、數據準確、界址清楚基礎上依法逐戶登記,深入做好數據符合、公示、建檔造冊等工作。”“建立州、縣(市)、鄉(鎮)完整的基礎信息平臺,為流轉奠定基礎。”

    3.開展試點工作,總結經驗后向全州推廣。雷山縣作為首批農村產權制度改革試點縣,2012年9月率先在該縣朗德鎮上郎德村和大塘鄉掌坳村開展農村產權確權登記發證試點工作。目前各項工作有序進行,取得了初步成效。一是扎實穩妥地推進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試點工作,完成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野外實地測量5398宗2700畝。二是完成了農村宅基地丈量及現狀調查3170戶253600平方米。三是完成了503戶房屋80480平方米的測繪工作。四是完成了9個村的林改核實工作,并對出現問題的1 8戶進行核實更正,對漏山的32戶進行補登,對需重新勾圖的150戶220宗地進行了重新勾圖認定。五是集體水利工程建設用地確認到每個具有所有權的農民集體,對使用人合法取得的農村飲水工程、農村蓄水工程、農村渠道灌溉工程及小型池、塘工程等農村集體水利工程建設用地使用權進行登記造冊,完成了11條水溝、1口山塘、39個飲水工程的基礎數據采集工作。

    (二)積極引導全州農村產權流轉

    全州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面積22.5萬畝,其中:轉包9.8萬畝、出租10萬畝、互換1.2萬畝、轉讓1.1萬畝、入股0.43萬畝,分別占全州農村土地經營流轉面積的43.64%、44.45%、5.36%、4.71%、1.84%。我州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主要采取轉包、出租、轉讓、互換、入股做法來進行的,同時積極探索農村土地使用權抵押、貸款等方式。以轉包形式流轉經營權的占43.64%、以出租形式流轉土地經營權的占44.45%、以轉讓形式流轉經營權的占4.71%、以互換形式流轉經營權的占5.36%、以入股形式流轉經營權的只占1.84%。

    (三)逐步建立農村產權流轉配套措施

    一是逐步建立州、縣(市)、鄉(鎮)農村產權管理交易平臺。已經組建州農村產權管理與交易中心,16各縣(市)均已成立農村產權管理和交易中心機構,人員、場地、資金已經陸續到位,初步建立了農村產權交易的管理服務平臺。二是建立林業要素市場,森林、林木、林地交易活躍。2008年成立了黔東南州林業要素市場管理中心,開通黔東南州林業要素市場網站,積極為林農、企業提供林業信息、木材拍賣等服務。2009年全州各縣市均成立了林業要素市場管理中心等臨時機構開展木材拍賣交易工作。截止目前,全州已有林權交易服務機構有11個。三是出臺相關配套政策,推動林權抵押貸款工作。2009-2010年,州林業局制定了《關于開展森林資源資產抵押登記有關問題的通知》、《黔東南州林權登記管理辦法(試行)》、《黔東南州森林資源資產評估辦法(試行)》等一系列規范性文件。目前,全州林權抵押森林面積7.05萬畝,抵押貸款金額13042萬元,其中農戶貸款1772萬元。四是建立了森林資源資產評估機構。2010年成立貴州省首家森林資源資產評估機構—黔東南州森林資源資產評估中心。五是政策性森林保險覆蓋全州。2013年政策性森林保險全州鋪開。截止2014年6月,全州完成森林投保面積1397.58萬畝,面積覆蓋率達50%。其中,公益林投保面積1386.83萬畝,面積覆蓋率100%;商品林投保面積11.75萬畝。并采取“保險跟著林權抵押貸款走”措施確保林權抵押貸款工作的順利推進。

    二、黔東南農村產權制度改革存在的問題

    雖然,我州在推動農村產權制度改革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也取得了很大的成效,但是實際工作中還存很多有待完善,許多領域還需進一步深入推進。

    (一)我州林權配套改革措施有待進一步深化

    雖然林權確權登記發證工作已經完成,但林權改革配套政策措施工作推進緩慢。一是抵押貸款后林權的變現處置難,貸款使用、償還存在“道德風險”,沒有擔保公司愿意為林權抵押擔保。二是縣級評估機構缺失,森林資源價值評估不規范。三是林權抵押貸款因政策、資金支持不力,貸款擔保、貼息政策很難落實工作推進難度大。四林權抵押貸款期限短,很難滿足當前林農的貸款需求。國家林權抵押貸款期限政策因林業周期長放寬到8-10年,但各銀行現有貸款期限過短,一般只有1-3年,且多為流動資金放貸,滿足不了林業生產需求(流動資金不能享受國家林業貸款貼息優惠政策)。五是林農參與林業的積極性不高,原動力不足。六是農民自主經營與林業規模經營的矛盾等。

    (二) 對推進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重要性認識不足

    一是有的鄉鎮、村干部對現有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法律、法規、政策缺乏了解,理解和認識上有偏差,承包地流轉不規范,大多處于自發和無序狀態,影響交易安全和穩定。二是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規模小、短期化。受流轉期限短的影響,農業經營主體更多采取“短期行為”,不利于農業和農村經濟的可持續發展。三是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服務機構不健全、職責不明確。雖然州、縣(市)成立了農村產權交易管理與交易中心,但實際在崗人員僅有81人,人員、經費不足,特別是專業人員匱乏,難以滿足開展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相關工作。同時,職責不明確、職能重復交叉問題。四是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法律法規政策宣傳貫徹力度不夠。

    (三)制度瓶頸制約,農村產權流轉受到限制

    按照《土地管理法》、國務院和國土資源部明文規定: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均不得直接出讓,轉讓或出租;農村房屋所有權和土地承包經營的流轉也僅限于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之間。《擔保法》和《物權法》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和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作為農民的生活保障,不能進行抵押擔保貸款等。農村產權確權頒證后,如果不能進行實質性流轉和突破,將資源變為資本,直接會影響改革,難以實現城鄉之間資源互動,制約農村經濟發展。

    三、黔東南農村產權制度改革的對策措施

    (一)加大資金投入,全面推進農村產權確權登記發證工作,為農村產權流轉奠定堅實基礎

    州、縣(市)級政府要切實加大財政支出,將用于開展農村產權確權登記發證工作的資金納入年度財政預算,按照《2013年農村產權制度改革實施方案》明確責任,國土、住建、農業、林業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加緊制定完善農村產權確權登記頒證的措施辦法,狠抓落實,爭取用2年時間全面完成土地承包經營權、林權、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含宅基地使用權)、農房等產權的確權登記發證工作。

    (二)加快機構建設,建立完善的農村產權管理交易的平臺

    農村產權管理與交易中心是為我州農村產權交易提供場所設施、信息、產權鑒證、政策咨詢、組織交易等服務的機構。州、各縣(市)要加快落實人員編制,通過調動、招考、遴選等方式補充崗位人員,在人員、場地、資金及時到位,制定農村產權交易管理服務辦法,明確工作職責,可以借鑒發達地區的經驗,如浙江溫州2013年出臺的《溫州市農村產權交易管理暫行辦法》,該辦法明確了溫州市農村產權服務中心的工作職責、產權交易的受理范圍、產權交易的方法和程序、交易行為規范以及爭議解決程序等制度措施。

    (三)健全要素市場,推動我州農村產權流轉規范有序展開

    1.完善林權要素市場,健全我州森林、林木、林地交易的市場體系,為林業經營者提供森林、林木、林地流轉、融資和林權證管理與服務平臺。著力抓好林權抵押貸款制度建設和扎實推進政策性森林保險工作。

    2.大力開展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落實中央土地所有權、承包權和經營權三權分置改革政策。

    3.建立城鄉統一的建設用地市場,當前要做好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存量調查,準確掌握我州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情況,為建立城鄉統一的建設用地市場打下堅實基礎。

    (四)整合部門力量,合力做好農村產權制度改革各項工作

    第2篇:農村產權制度論文范文

    (1)農產品流通體制研究 (2)社會主義所有制與產權問題研究 (3)非公有制經濟發展問題研究 (4)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基本經濟制度問題研究 (5)公有制實現形式問題研究 (6)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中市場機制與宏觀調控關系研究 (7)農村剩余勞動力的地區轉移研究 (8)聯產承包責任制和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研究 (9)企業經營機制問題研究 (10)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問題研究 (11)現代公司的治理結構研究 (12)企業兼并的理論與實踐研究 (13)企業管理創新及其機制研究 (14)企業家隊伍建設問題研究 (15)中小企業發展與融資問題研究 (16)鄉鎮企業發展問題研究 (17)企業集團發展問題研究 (18)集團公司內部母子公司關系及產權管理研究 (19)國有企業改革問題研究 (20)我國企業和農村經濟發展問題研究 (21)市場經濟條件下的政府行為研究市場經濟條件下的政府行為研究 (22)農業產業化問題研究 (23)欠發達農區工業化、城市化問題研究 (24)加快中小城鎮建設問題研究 (25)農村費改銳問題研究 (26)減輕農民負擔和提高農民收入問題研究 (27)市場經濟與社會主義公有制的有機結合問題研究 (28)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中政府與企業關系研究 (29)社會主義初級階段所有制結構演變和發展趨勢研究           (30)市場經濟條件下的政府行為研究

         同學們不見常見經濟學畢業論文的問題

         問:這2個題目網上都已經有人寫了,再寫老師會說是抄襲了吧?

         寫文章要有技巧,更要有新意,就如一個人說話,要說能讓人記住的話。

         方法有這樣幾條:      別人在正方,你就讓站在反方,還會有人說你抄襲嗎?所謂研究,就是探討,理念研究、學術研究永遠沒有標準答案,知道這一點很重要。      別人是大題目,你就以小見大、小題大作。大題目不好寫,要有深度,要研究透徹,要形成體系,但是,化時間搞清楚一個點相對來說還是比較容易的,只要有亮點就行。

         舉例:《中小企業發展與融資問題研究》這個題目

         有人將中小企業融資難歸結為處于融資競爭的弱勢,這是完全錯誤的,中小企業融資難的根源還在于中小企業本身,原因有幾個:

         1、企業產權制度不完善導致企業產權不明晰,如虛假注冊資本、股權設置、企業的設立與清算;

         2、現代企業制度不完善導致經營不規范、風險成本加大,如偷漏稅、財務管理、企業行為和個人行為界限不清,政府、稅務、銀行“三表”的現象;

         3、法律環境不完善導致企業信用極度惡化,如:商業信用缺失、逃廢債;

         4、家屬企業和職業經理的推行,如一代企業的接班人問題、職業經理的社會認同和自律,要知道喬布斯也不是老板,是CEO。

    第3篇:農村產權制度論文范文

    論文關鍵詞 宅基地 流轉 改革 身份

    黨的十八界三中全會提出要賦予農民更多財產權利,保障農戶宅基地用益物權,改革完善農村宅基地制度,選擇若干試點,慎重穩妥推進農民住房財產抵押、擔保、轉讓,探索農民增加財產性收入渠道。所謂宅基地是指農村集體組織的成員經依法批準用以建造個人住宅的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必須是農村集體組織的成員才能夠享有農村宅基地這一身份要件,限制了宅基地的流轉,從而不利于保護農民的財產權利,也不利于促進城鄉一體化發展。

    一、我國當前宅基地流轉之困境

    1.抵押。我國《物權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宅基地不能抵押。這么規定的理由是:它能夠維護農民的基本生存條件。宅基地使用權是為了保障農民基本生活居住條件而無償或者以非常低廉的價格批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用于建造農村村民的個人住宅的土地使用權。因此,宅基地使用權具有一定的社會保障性質,如果允許宅基地使用權可以設定抵押權,那么當使用權人無法清償債務時,就會喪失該土地使用權,從而出現農民居無定所,以致出現社會不穩定的嚴重后果。

    若要打破現狀允許農民將自有宅基地抵押融資,那么必然會導致宅基地流轉的可能,因為一旦農民不能夠償還債務那么宅基地將面臨拍賣。但是我國法律禁止城鎮居民購買宅基地,由于農村居民購買力有限,這一限制買方的規定勢必會導致宅基地的價格失真,宅基地價格的失真又會反作用于其作為抵押物所融資金,這樣根本不利于拓展增加農民財產收入的渠道,從而使得宅基地的抵押意義大打折扣。

    2.繼承。我國法律規定,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村民因結婚或其他原因分戶另過,申請一處新的宅基地,于原有的宅基地便不再享有權利。據此我們可以分為以下幾種情況:當村民子女遷入城鎮取得城市戶口時,其當然不再享有原戶籍中宅基地權利;當村民子女嫁入或遷入其他農村集體組織,由于其不再是本集體組織成員,其也不再享有原戶籍中宅基地的權利;當村民在本村中分戶另外申請宅基地生活后,依然不能享有原戶籍中宅基權利。也就是說,唯一能夠出現宅基地使用權繼承的可能,就是子女不從原戶籍中分離出去,直至原戶主死亡后成為新戶主。

    但是,法律雖然限制了宅基地使用權,但卻沒有限制宅基地上的建筑物所有權。村民的宅基地是幾乎免費的,但蓋房子還是自己出資,地上建筑是村民的合法私有財產。既然是村民的合法私有財產,那么村民應該能夠自由決定房子的繼承問題。有學者認為當房屋作為遺產被繼承時,其項下的宅基地使用權也應當被一體繼承。我國法律中有“地隨房走”的原則,但是一旦宅基地能夠隨同地上建筑繼承,那么就會打破宅基地使用權所有者的身份要件。這顯然與當前法律相悖,也與立法初衷相悖。

    3.買賣。國土資源部《關于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見》第十三條要求嚴禁城鎮居民在農村購置宅基地,嚴禁為城鎮居民在農村購買和違法建造的住宅發放土地使用證。《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嚴格執行有關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又強調:農村住宅用地只能分配給本村村民,城鎮居民不得到農村購買宅基地、農民住宅或小產權房。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租用、占用農民集體所有土地搞房地產開發。這些雖然從形式上禁止了宅基地的買賣,但其始終不是正式立法。從根本上來說,限制宅基地買賣的事由依然是我國法律對于宅基地取得的戶籍身份限制。集體土地由村民集體所有,宅基地是作為福利性質為保障村民生活而免費分配給本集體內以戶為單位生活的家庭,也就是說只允許本集體內的農村戶口才有可能享有宅基地。同時,《土地管理法》還規定: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那么該句話是否也禁止已經擁有宅基地的“戶”購買宅基地呢?如果是,那么就只剩下那些沒有宅基地的本集體農村戶口的家庭能夠購買宅基地了。這樣一來宅基地的買賣市場被限制得所剩無幾。

    我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規定,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后,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土地轉讓管理嚴禁炒賣土地的通知》明確要求:農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準城市居民占用農民集體土地建住宅,有關部門不得為違法建造和購買的住宅發放土地使用證和房產證。該通知同樣并非法律法規,法律并沒有禁止農村宅基地上建筑的買賣,只是買賣之后農民不得另行申請宅基地。宅基地能夠隨同地上房屋買賣而轉讓么?這在理論界存在很大爭議。有學者認為,“房隨地走”或“地隨房走”原則,并非在任何情況下均有利于確認和保護各種權利和利益,也難以解決各種糾紛。而應當承認房屋的所有權有時與宅基地使用權是可以分開的。

    二、農村土地產權制度改革的理論探索

    面臨現行土地制度存在的種種弊端,法學界和經濟學界不少專家學者對其進行了深入探索,提出了各種改革的主張,主要分為兩類:一是主張現行的農村土地所有制度并不是現階段的一種合理的土地制度,必須采取大變革的方式,即變革農村土地產權制度,例如農村土地國有化,農村土地私有化,農村土地混合所有化等;另一主張則是維持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制度,只需變革農村土地使用權制度。對此,作一下分析:

    由于我國現階段實行城鄉二元結構,土地制度與戶籍制度關聯緊密,農村土地歸集體所有,該集體的成員必須有集體內的農村戶口,才能夠享有該集體土地的財產權益。根據十八界三中全會公報,統籌城鄉一體化發展,改革戶籍制度,改革和完善農村土地制度,都同時提出。若能夠將這幾項改革同時推進,取消城鄉戶籍區別,形成一元制社會,那么對變革農村土地的產權制度才有實施的可能。但是,這種改革力度太大,在短期內難以完成,若強行推進勢必會導致廣大農村地區的不穩定。回顧中國歷次大變革,雖然取得了成功,但也付出了巨大的代價,如施行雙軌制經濟時的“倒爺”以及國有企業改革時期大量的國有資產流失。農村地區作為國家穩定的核心,筆者并不主張在農村地區施行大變革式的改革。

    那么,既要保持現有的城鄉二元結構,又要深入貫徹黨的十八界三中全會精神,賦予農民更多財產權利,保障農戶宅基地用益物權,改革完善農村宅基地制度,選擇若干試點,慎重穩妥推進農民住房財產抵押、擔保、轉讓,探索農民增加財產性收入渠道。那么,就必須找到宅基地流轉身份限制的突破口。

    三、宅基地流轉身份限制的突破

    第4篇:農村產權制度論文范文

    論文摘要:國家經濟安全是國家安全的重要組成部分。目前,學術界對此已做了大量的研究,并取得了一些重要成果,但概括起來,主要集中于能源、產業、金融、人才和科技等方面,沒有人或很少有人從市場產權這一新視角來分析和探討國家經濟安全問題。實際上,市場產權制度是維護國家經濟安全的重要手段。文章通過對市場產權理論的研究,分析了我國市場產權制度現狀及其對國家經濟安全的影響,指出了健全市場產權制度是維護國家經濟安全戰略的主要對策。

    十六屆六中全會通過的《關于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中指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應重視維護國家安全問題的研究。國家經濟安全是國家安全的重要組成部分。維護國家經濟安全的能力主要體現在對國民經濟的增長力、關鍵領域市場控制力和對外應變力等方面。近年來,隨著世界政治、經濟形勢的深刻變化,國家安全的內涵出現了新的變化,維護國家經濟安全問題的研究更為迫切。迄今為止,學術界對此已做了大量的研究,但其成果主要集中于能源、產業、金融、人才和科技等方面,很少有人從市場產權角度來研究國家經濟安全問題。實際上,市場產權是維護國家經濟安全的重要手段。重視市場產權制度研究,對于探求增強國家經濟安全維護力的主要對策,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一、市場產權及其主體

    (一)市場產權的含義

    所謂市場產權,是指一國中央政府對其所構建、所有、運作及管理的市場本身所擁有的排他性產權規則與制度安排。市場產權包括四個方面:市場所有權、市場經營權(使用權)、市場占有權(控制權)及市場收益權。市場所有權是指一個國家對其建立在領土基礎上的市場本身所具有的排他性權利,其目的主要是解決國家與企業之間的市場產權契約關系及國家與國家之間的市場產權制度安排問題;市場使用權(經營權)的界定主要是解決市場資源配置問題;市場占有權(控制權)主要是解決市場運行的結果——商品和勞務產出的市場占有率和市場控制力問題;市場收益權的界定主要是解決市場國家所有制在經濟上的實現形式和企業市場經營權在經濟上的實現形式等問題。

    目前國內外關于產權理論和實踐問題的文獻很多,但就我國學術界來說,其研究主要存在三個方面的不足:(1)把產權制度的內容看得過于狹窄。“把產權制度僅僅局限于企業制度上,似乎產權制度只是指企業產權制度”;(2)重視對有形產權的研究,忽視了對各種無形產權的研究;(3)近年來國內雖開始重視對無形資產的研究,但在產權問題日益泛化的條件下,沒有進一步拓寬對產權理論和實踐研究的視野,特別是僅注重對微觀產權問題的研究,而忽視對微觀產權賴以存在的基礎和實現條件即宏觀產權、“大產權”或“基礎產權”——“市場產權”問題的研究。實際上,市場本身也存在一個所有權即產權界定的問題:由于構建市場需要投入大量有形資本(如基礎設施等);培育公平且具有競爭性的市場結構(體系),需要投入大量制度成本;運作及管理市場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資本;相對于市場中分散的經濟利益主體來說,無論是在信息的獲取,還是在改變信息不對稱狀態方面,政府都有著更大的優勢,可以充分發揮獲取信息的規模效益。但在現實中,信息不可能免費提供,獲取、改變、傳輸及都必須付出成本。所以,市場存在著產權屬性問題。沒有市場,企業的有形產權難以運營,企業的無形產權難以評估與測量;沒有市場產權本身的理性制度安排,不僅會導致微觀產權模糊不清、價值難以評估,或者微觀產權要素在運行中難以合理增值等問題,而且還難以解決企業的市場進人、運行及退出等問題,無法形成有效的競爭性市場結構。雖然市場產權天生具有國家排他性,歸一國政府所有,但市場經營權可以轉讓。各種貿易戰的實質是爭奪市場經營權、控制權和收益權。經濟全球化和區域經濟一體化只是市場經營權的有限互換和交叉分享。正如前美國總統克林頓1993年初就對外貿易政策發表演說時強調,美國歡迎外國產品與服務進入美國市場,但“堅持我們的產品與服務也能平等地進入它們的市場”。

    (二)市場產權的主體

    國家或中央政府是市場產權的主體,且是唯一的主體。市場所有權具有國家排他性,實行市場國家所有制。在一國市場組織內部,任何個人和法人組織都無資格代替國家或中央政府履行市場所有權主體功能。因為,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勞動者的所有權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對自身勞動力的所有權、支配權、占有權和收益權等;二是擁有與自身勞動能力相適應的個人財產權。個人市場力量的有限性和市場交換的等價性,決定了市場所有權不可能歸勞動者個人所有。同樣,市場所有權也不可能歸市場內部具有競爭行為的法人主體——企業所有。因為,市場作為一種超越于市場內部任何經濟主體的經濟組織,其本質是交易。市場既是一種集合各種經濟主體的組織形式,又是一種凌駕于其內部各種經濟主體之上的組織形式。在市場組織內部,社會生產與社會需求之間,商品可供量與有支付能力的需求之間、生產者和消費者之間、賣方之間以及買賣雙方之間等,都充滿著各種經濟利益矛盾,各經濟行為主體為了通過市場交換獲取最大經濟利益,往往利用各種競爭手段,削弱或擊敗競爭對手,因而不可能形成統一的市場所有權。

    國家組織本身具有的特殊地位,決定市場所有權主體只能是國家或中央政府。按照新制度經濟學的觀點,國家是一種在某個特定地區內對合法使用強制性手段具有壟斷權的制度安排,它的主要功能是提供法律和秩序。道格拉斯·C·諾斯把國家定義為:“國家可視為在暴力方面具有比較優勢的組織,在擴大地理范圍時,國家的界限需要受其對選民征稅權力的限制。”他還進一步指出:國家具有“暴力潛能”,這個“暴力潛能”范疇內涵豐富,它類似于企業擁有資金、勞動力、技術等生產要素后所具備的“生產能力”。契約論者認為:國家本身是公民達成契約的結果,目的是為公民提供服務,使社會福利達到最大化。市場經濟從某種程度上說就是一種契約經濟,國家的存在有利于制度的建立和契約(合約)的實施。如果沒有國家和企業之間的契約,則交易費用會相當高,而過高的交易費用將使任何契約都失去意義。因此,國家所擁有的“暴力潛能”以及為實施契約提供法律、有效制度的特殊地位,是任何其他經濟社會主體所不可替代的。另外,國家或中央政府也是市場制度建設和市場環境建設最大的投資主體,地方政府、企業和個人等經濟社會主體雖然在有關市場體系與市場制度建設中起著重要作用,但其作用最終依然取決于中央政府的產權安排及制度約束。總之,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國家或中央政府才是擁有市場產權的唯一主體。

    二、我國市場產權制度現狀及其對國家經濟安全的影響

    一般說來,國家經濟安全是指在經濟全球化的條件下,一國經濟發展和經濟利益根本不受國內外因素威脅的一種狀態。它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因素:一是國家的整體經濟競爭力,這屬于廣義的國家經濟安全范疇,是國民經濟中長久存在的最基本的戰略問題;二是國家經濟系統抵御國內外各種干擾、侵襲、破壞的能力;三是國民經濟中存在并不斷發展的國內和國際環境。這后兩個因素屬于狹義的國家經濟安全范疇,與市場產權制度有著直接的聯系,它們關系到一個國家在維護本國經濟的正常運行和健康發展。當前我國的市場產權制度很不健全,并已嚴重影響了國家經濟安全。

    (一)我國市場產權制度的現狀

    目前我國市場產權制度很不健全,具體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市場進出規則不健全。一方面,市場主體進入市場資格不明確;市場主體的經營范圍、經營項目、經營渠道等隨意性大;市場主體的責任和義務模糊;市場主體退出隨意,容易造成市場壟斷和市場缺位。另一方面,對進入市場的商品或勞務的使用價值沒有做出明確的質量要求和規定,假冒偽劣商品進入市場時有發生;商品的實際質量與說明不相符;在商品的價格、計量和包裝等不符合要求時,也能進入市場。

    2.市場交易行為缺乏約束力。交易規則是最基本、最普遍的市場規則。目前我國有些市場交易規則是采取約定俗成的形式,沒有以制度、法律的形式由政府加以確認,造成市場交易行為缺乏法律、制度強有力的約束。如目前市場上有許多商品在出售時沒有實行明確標價,交易雙方沒有簽訂并保證履行合同,違約也不賠償經濟損失等現象經常發生,由此導致權利和義務關系模糊不清,使一部分人獲暴利,另一部分人損失慘重,這是市場收益權分配不公的突出表現。

    3.市場競爭秩序不規范。在市場經濟活動中,一方面不正當競爭行為、虛假和引人誤解的廣告大量存在。使少數不法經營者獲取了不正當收益。如搭售和附加不合理交易條件的行為不斷發生,直接損害了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擾亂了市場公平競爭的秩序;詆毀他人商業信譽的現象時常發生,嚴重損害了公平交易的原則;各種名目的商業賄賂行為屢禁不止,權錢交易、尋租致富,特別是在勞動力市場上,部分官員利用手中權力,對自己子女、親屬等關系密切的人在就業時隨意降低市場準入門檻,造成勞動力市場上競爭起點的不一致,既破壞了市場競爭的公平。又造成了政治腐敗。另一方面,限制公平競爭的行政性市場壟斷與傳統意義上的經濟性壟斷大量并存。目前,比較突出的表現是在體制轉軌過程中,市場力量加行政權力所形成的特殊壟斷,即行政性市場壟斷這種壟斷在橫向的區域內,表現為地區壟斷;在縱向的行業內,表現為行業壟斷。現實表明,無論是哪種壟斷行為,都會抑制競爭有序的市場機制的形成和完善,都會對我國社會經濟生活的各個方面產生不利影響,特別是對收入差距、就業、政府職能轉變等方面的影響較大,這無疑會增加國家經濟不安全因素。

    4.政府宏觀調控規則、法律和制度缺乏。國家或中央政府作為市場產權的唯一主體,既當運動員,又當裁判員,在調控市場時,其權力不受限制和約束,政府可以任意地侵入市場空間和僭越市場職能,從而造成市場秩序無法形成,已有的市場秩序也將遭到破壞。同時,政府也沒有充分發揮其宏觀調控職能,對非法獲利階層的調控和懲戒力不足,市場收益權分配極不合理,甚至出現逆向調節現象

    (二)不健全市場產權對國家經濟安全的影響

    目前我國市場產權制度很不健全,這無疑會加劇收入差距不斷擴大、增加就業難度、腐敗難以遏制,并使外資輕而易舉地占領我國較多的市場份額,獲得較大的市場經營權、市場控制權和市場收益權,導致我國市場所有權失控,國家經濟安全受到嚴重影響。

    1.收入差距較大,或者說,已經出現了明顯的分配不公現象。不管是城鄉差距、地區差距,還是個人收入差距,都已達到了相當大的程度。如個人收入差距按基尼系數計算,2005年我國已達到了0.46,遠遠超過了國際警戒線0.4;城鄉收入差距也較大,并呈現不斷擴大趨勢。

    歷史和現實已經證明,貧富差距拉大,會激化社會矛盾,影響國家正常運轉和社會經濟正常發展,影響經濟資源有效配置。特別是,如果出現貧富兩極分化,則還可能會釀成社會的劇烈動蕩和混亂。因此,維護國家經濟安全,就必須關注財富分配狀況和貧富差距這一重大問題。

    2.就業和再就業問題突出。就業是民生之本,是縮小差距的有效手段,同時也是維護國家經濟安全的重要策略。當前我國就業和再就業形勢相當嚴峻,勞動力供給與需求之間的矛盾突出:大學畢業生就業形勢嚴峻;國企改革中大量的下崗職工再就業困難;轉業軍人安置和殘疾人就業非常困難;城市失業與農村富余勞動力轉移雙重壓力同時并存等。實際上,部分社會成員收入差距過大、經濟社會發展不協調等問題,從表面上看是利益的多寡問題,但實質上是就業機會的問題。可以說,現實的各種社會矛盾都是由就業機會不公平所引起的。市場產權規則、制度不健全,就業機會就不可能公平、合理。這顯然會增大就業困難,給國家經濟安全造成一定的負面影響。

    3.政府宏觀調控的主觀隨意性大。政府調控市場行為沒有納入法律框架中,政府缺位、越位現象時有發生,宏觀調控的主觀隨意性較大。由此,一方面導致宏觀調控的效果大打折扣,使市場配置資源的基礎性作用難以發揮,經濟發展受到嚴重影響。如著名經濟學家吳敬璉指出:“央行對南方證券、德隆系、遼寧證券等企業實行再貸款沒有法律依據;匯金公司給中國銀行和中國建設銀行注資450億美元沒有法律依據,沒有法律保障,這些資金很可能有去無回”。顯然,這種調控行為會影響經濟效率,增加國家經濟不安全因素。

    可見,造成國家經濟不安全的各因素無不與市場產權規則、制度直接相聯系,這些因素嚴重干擾和破壞了國家經濟的正常運行,削弱了國家的整體經濟競爭力。不注重市場產權研究,沒有合理的市場產權制度安排,在經濟日益全球化的條件下,發達國家產品就會長驅直入,嚴重影響我國的經濟安全和市場安全。而且,在缺乏市場產權制度和市場經營權交換不規范的情況下,必然會使市場與技術交換不對等,導致技術不僅沒換來,而且許多行業市場被外商控制了。例如,多年來,百事可樂公司的外方一直打著“國際慣例”的幌子,以品牌擁有者的身份,把劃分和調整銷售區域的權力攥在手里,并以此作為對產業鏈下游的灌裝廠實施控制。同時,利用總裁等主管負責人或主要經營者的變更,隨意前任負責人經討論所做出的區域劃分內容,而“以當前總裁頒發的區域劃分為準”,把市場的熱點區域“調包”到自己掌控的企業名下,或者對合資合同中早已規定的辦法。用更新的“單方通知”做事實調整,把原先的合同擱置一旁。近期,該公司又使出了“偷梁換柱”的招數,把早已劃給合資企業、市場較為成熟、前景看好的銷售區域悄悄地轉到外方獨資的銷售機構名下。在百事可樂公司外方完成方案后,合資的灌裝企業在最后核對時發現,其中約90%以上的毛利損失竟然全由合資企業來承擔,而外方作為核心原料的唯一供應商,不僅沒有毛利下降之憂,而且還會因產品的跌價坐享企業核心原料因使用量增長而利潤增加的好處。可見,沒有健全的市場產權制度,是我國市場被搶占而沒有獲得核心原料技術和國家經濟利益受損的重要原因。國家作為市場產權主體,如果沒有依章可循的規則對市場經營權、市場控制權和市場收益權進行嚴加監管,則國家經濟安全必然會受到極不利的影響。

    三、健全市場產權制度是維護國家經濟安全的主要對策

    健全市場產權制度是以完善市場制度為基礎。地方政府、企業和個人等經濟社會主體雖然在有關市場體系與市場制度建設方面也起著重要作用,但其作用最終依然取決于中央政府的產權安排及其法律、制度約束。國家或中央政府是市場產權的唯一主體,是市場經濟法律、制度安排的唯一提供者。當前,我國正處于向市場經濟體制轉軌時期,加強市場產權制度建設,政府所需要做的核心工作就是加強經濟立法和制度安排。

    第5篇:農村產權制度論文范文

    科斯認為,在產權明晰且交易費用為零時,初始的分配不影響經濟效率。這被另一位諾貝爾經濟學獎得主威廉姆森稱為科斯定理。科斯定理實際上說明,因為真實世界里存在交易費用,所以不同的產權界定和分配對經濟效率有重要影響。科斯定理來自對西方私人產權制度的洞察,固然對這些成熟經濟體產生了廣泛的現實影響,但由于科斯經濟學產生、傳播正好趕上中國改革開放開啟之時,因此科斯經濟學可以說從一開始就指導了中國從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的轉軌。中國的實踐也充分驗證了其現實生命力。

    首先是證明了界定產權的重要性。中國經濟改革發端于農村聯產承包制,隨后擴展至國有企業改革、財政體制改革、金融體制改革等各領域。這些改革的一個共同特點就是要改變過去國有制下的產權不清晰、責權不匹配等問題。在國有企業改革方面,在以明晰產權為主線的改革思路之前,已經嘗試過放權讓利、利潤包干等各種改革方案,最終仍要借助現代企業制度來清楚界定產權。在財政體制改革方面,從1980年開始,中央和地方的財稅關系經歷了多次調整,旨在清楚界定中央地方的財權、事權,到1994年的分稅制改革,中央地方的財稅關系變得更加清晰,并被固定下來。在金融體制改革方面,無論是大型國有商業銀行改革,還是農村金融體制改革,各類金融機構均走向現代企業制度。

    其次是證明了降低交易費用的重要性。科斯定理指出,產權或經濟制度的選擇應降低交易費用,以此來優化資源配置。科斯在1936年的論文就指出,權威(計劃)和市場是兩種配置資源的手段。何時使用哪種方式取決于交易費用的大小。改革開放之前,我國主要用計劃手段配置資源,嚴重擠壓甚至取消市場配置資源的空間。這使得交易費用大幅上升,導致經濟效率低下。改革開放做了什么?從科斯經濟學的角度,就是資源配置的方式從計劃轉為市場。正是有了制度變革,雖然勞動力還是那么多,土地也沒增加,天上也沒掉餡餅,但經濟增長卻上去了,因為我們選擇了交易費用更小的配置資源的方式。

    時至今日,科斯定理對中國經濟下一步走向仍有強大指導意義。科斯一向對中國懷有善意,并對中國經濟發展和中國經濟學家抱有期望。就未來改革而言,從科斯定理出發,不難看到中國應著力推動以下幾項改革,有些建議也被科斯本人直接提出。

    第6篇:農村產權制度論文范文

    縣級財政的來源絕大多數是縣域內工業企業,尤其是支柱性企業。從本質上講,縣域經濟發展過程就是工業化過程,就是從城鄉二元結構向現代經濟結構轉換的過程。大力推進工業化,使農業和農村富余勞動力較大規模地轉人工業部門就業,是發展農業和農村經濟的重要前提和根本出路。按教授20世紀80年代總結“蘇南模式”時的提法叫“無工不富”。根據陜西省的經濟發展水平和科技進步所處的階段,工業化仍然是陜西省縣域經濟發展的方向。

    1.調整好與城市工業的分工關系。按照比較優勢的原則,調整好與城市工業的分工關系。大力發展具有比較優勢的農產品加工業和農產品運輸業,鼓勵和引導城鄉企業按照市場經濟原則進行重組和合作。積極促進城鄉產業的有機整合,形成緊密的產業鏈和配套關系。

    2.鼓勵和扶持龍頭企業。龍頭企業是指以農產品的加工或流通為主業,通過各種利益聯合機制與農戶相聯系,帶動農戶進入市場,使農產品的生產、加工、銷售有機結合,相互促進,在經營規模和經驗指標上達到一定規模,并經全國農業產業化聯席會議認定的企業,是縣域經濟中重要的市場主體。

    二、以特色農業為基礎

    發展縣域經濟要將發展特色農業放在重要位置,這既是增加農民收人的需要又是保障縣域經濟可持續發展的需要。從總體上看,陜西省乃至中國大部分縣域經濟還是農業和農村經濟,準確地說還是傳統的農業和農村經濟。特色農業特別是經濟農業的發展陜西省縣域經濟發展的基礎。

    1.確定重點產業和產品。由于各縣之間經濟發展基礎、優勢資源條件不同,因此,發展特色農業一定要從縣情、鄉情、村情特點出發,確定發展的重點產業和產品。堅持市場化運作、企業化管理、協會式服務,轉變運作模式,依托項目抓發展,按照“政府引大引強、農民靠大靠強、結構調優調強”的運作思路,用大項目帶動大產業。要轉變增長方式,培育特色農業的品牌,用品牌開拓市場、占領市場,提升經濟效益,增加農民收入。

    2.促進產業集群的發展。集群并不僅僅只是生產單一產品的單一產業,成功的集群包括位于同一地點的許多關聯產業、供應商和機構。各個縣市要以自身有特色的產業,特別是特色農業為基礎,使之向產業化方向發展,進而促進產業集群的產生。國內外的實踐都證明,產業集群的發展是提高縣域經濟競爭力的有效組織形式。

    三、以民營經濟為主體

    縣域經濟一個突出特征是以中小企業為主。加快縣域經濟發展,應按照縣域經濟以民營為主體的思路,大力推進國有或集體企業產權制度改革,走民營化之路,使企業獲得自我發展的內在動力機制,形成創新的聯動效應。陜西省與全國省際之間的情況不同的是,越不發達的縣區,非公有制經濟占當地國民經濟的比重越大,因此必須進一步加快非公有制經濟發展。

    1.進一步解放思想。從解放思想、更新觀念人手,理清思路,明確定位,把發展民營經濟作為推動陜西省縣域經濟發展的第一支柱經濟來抓。深入開展解放思想再討論活動和組織干部、企業主到浙江溫州、義烏等縣域經濟發展較快的地區參觀學習,借鑒“溫州模式”和“義烏經驗”,徹底地統一思想認識。

    2.擴大招商引資。各個縣市要充分發揮本地的優勢,做好招商引資工作。以工業化和城鎮化為重點,狠抓項目建設。項目建設是拉動民營經濟發展和促進工業化、城鎮化的有效途徑,也是縣域經濟發展的重要載體。要樹立“干部抓項目,群眾跑市場”的工作理念,積極招商引資,擴大對外開放,為陜西省的縣域經濟發展尋求更大的發展空間。

    四、以城鎮化為支撐

    城鎮化有利于農村工業的產業集聚,有利于服務的成長,有利于促進農村勞動力的轉移。小城鎮是城鄉經濟的結合部和交匯點,因而也是統籌城鄉經濟發展的重要環節。據預測,到2020年,中國城鎮化水平將達50%,到2050年,全國累計需要轉移的農村剩余勞動力總量5.5億。陜西省現有農村剩余勞動力的轉化問題已成為解決三農問題的關鍵性問題,也是縣域經濟發展的關鍵。

    1城鎮化建設必須致力于鄉鎮企業的發展。加速鄉鎮企業向城鎮集中,不僅有利于工業本身利用要素聚集形成規模效益,而且可以帶動商貿服務業的發展,促進農村業余勞動力的轉移,推動城鎮化建設和農村城市化的進程。引導鄉鎮企業推進結構調整、技術進步和體制創新,搞好鄉鎮企業的“二次創業”。

    2.要大力發展第三產業。陜西省是著名的旅游大省,各個縣域的旅游資源都非常豐富,在有條件的情況下,縣級行政部門要充分利用風景名勝及人文景觀,發展觀光旅游業,為農村大量剩余勞動力轉到非農業生產經營提供更多的機會。

    五、以制度創新為動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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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數據表明,經濟創新力對陜西的縣域經濟基本競爭力影響較小,說明陜西省縣域經濟發展至今仍然是主要依靠資源而不是創新來推動。因此,制度創新就成為縣域經濟發展的動力。政府是制度創新的推動者和實施者,縣級政府作為一級行政單元,是誘致性制度創新與中央強制性制度創新相轉化的中介。縣級政府的作用就是通過制度創新,形成一個有效率的制度安排。

    1明確產權制度。經濟增長的關鍵是有效率的經濟組織的存在,要保持經濟組織的效率,必須要在制度上作出安排和確立產權。陜西省縣域現存的產權制度安排要“保持有效率的經濟組織的存在”,在所有制結構上,使縣域民營經濟所占比重大,尤其是個體、私營比重要大。

    2.創新投融資制度。大力發展資本市場,拓寬直接融資渠道。擴大“對內開放”,放松民間資本在投資領域的限制;重組與發展縣域金融體系,緩解間接融資瓶須。深化農村金融體制改革,調整農業發展銀行職能,應把其基本職能調整定位為支持農業、農村開發和發展的國家農業政策性銀行。推廣商業票據等融資品種,縱深拓展融資渠道。

    結論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縣域經濟是一個復雜的開放系統,該系統的運行應該是有規律可循的。陜西省的縣域經濟發展緩慢主要是由于區域文化相對落后、縣域創新能力弱、市場化程度較低等導致的。針對陜西省縣域經濟目前的現狀,我們提出了以特色農業為基礎、以工業化為導向、以民營經濟為主體、以城鎮化為支撐、以制度創新為動力的發展戰略,以期促進陜西省縣域經濟的健康發展

    第7篇:農村產權制度論文范文

    【關鍵詞】小產權房;以租代售;農村土地制度;城鄉二元體制;房地產市場

    小產權房是指占用集體土地進行建設,并向本集體經濟組織之外的人員出售的住房。小產權房長時間以來備受社會關注,是社會熱點問題。2012年國務院下令停售停建小產權房,同時國土部稱今年在全國試點處理“小產權房”,這兩個消息引起了業界和民眾的廣泛關注,小產權房的去留問題備受矚目,引發眾多猜測。一直以來,國家在這方面沒有明確的政策、法規來約束治理小產權房,使得小產權房發展越演越烈。如今小產權房的清理越來越迫近,“以租代售”的做法漸漸發展起來以規避小產權房的產權問題。那么“以租代售”現狀如何?是否違法?對農村土地制度的改革能否起到推動作用?

    一、小產權房“以租代售”的現狀

    小產權房數量巨大,非官方統計數據顯示,中國目前小產權房建筑面積達六十多億平米,相當于中國正規房地產業近十年來的開發總量。在深圳,小產權房建筑面積達到4.05億平方米,是深圳市總建筑面積的49.27%。在數量眾多的小產權房當中,有相當一部分是地方政府組織建設,或者村集體與開發商合作建設的,這些小產權房大都存在占用農用土地甚至耕地的情況。

    政府對小產權房的政策經歷了從合法性上的否認階段到預備采取行動清理的階段。在這一過程中,為了規避小產權房的產權問題,一些開發商和地方政府以及購買者轉而采取“以租代售”、“以租代買”的方法。據調查,小產權房所占的土地,沒有經過性質變更和上市拍賣,往往是開發商與村鎮干部私下談妥地價后即進行開發。而在農村集體土地上開發房地產的“超額利潤”,大多被開發商獲得,失地農民所得甚少。江蘇省國土資源廳一名干部稱,開發小產權房的環節基本都是暗箱操作,集體土地的價格都是村鎮干部與開發商私下達成的,土地轉讓的費用無從知曉,而建成后產生的非法暴利驚人,甚至超過了商品房。在許多地區,小產權房以租代售項目早已在操作,價格可達每平方米4000-6000元,在位置相對好的地段,甚至可以超過每平方米6000元的價格。

    由上述資料,我們大致可以整理出小產權房“以租代售”的狀況:大多數采取這種措施的小產權房,是開發商和政府、村干部為獲得巨額利益,規避政策、法規,拋出來的曲線賣房、賣地的措施。為了獲取私利,地方政府、村干部為這種“以租代售”的做法,竭力提供保障,往往失地農民所獲甚少,是一種、的行為。發生這種行為的原因是城市房地產價格太高,給小產權房的交易提供了很大的空間,也是政府土地財政的惡果在鄉鎮的蔓延,更是某些部門、某些人的私欲導致。

    現在某些學者提出以小產權房“以租代售”的途徑“曲線救國”,爭取小產權房的交易有條件合法化,應該先弄清楚目前“以租代售”的現狀,再行提出相關建議,莫要是非不明,反而為他人作了嫁衣裳。

    二、小產權房“以租代售”現象非法與合法分析

    上文中提到搞小產權房“以租代售”的有相當一部分是地方政府和某些干部、結果,在獲取房源上存在違法行為,對此本文暫不詳述,需要理清的是“以租代售”行為本身是否存在違法之處。

    出租小產權房的行為是否違法?查閱相關法律法規,未見禁止出租小產權房的規定。小產權房出租要取得合法地位,首先必須小產權房本身是合法建設的。現實情況中,小產權房是否合法不是由“產權證”來判斷,因為農村宅基地建房后進行的是“確權登記”,即房屋物權的取得不以登記為要件,登記只是對這一所有權狀態的記載。小產權房是否合法的標準在于是否符合“一戶一宅基地”標準。①農戶在宅基地上建設房屋,只要符合這個標準,就可以在房屋建成之后取得該房屋的所有權。農戶對宅基地只有使用權,但是對宅基地上的房屋是擁有所有權的。既然農戶對宅基地上的房屋有合法的所有權,那么在法律沒有禁止的情況下,根據《物權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所有權人對自己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農戶擁有對該房屋出租的權利,這也是私法自治原則所承認和支持的。

    其次,從相關的法律法規對宅基地及宅基地上的房屋的規定來看,小產權房出租是被默認為合法的。首先,《物權法》第一百五十三條規定:“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行使和轉讓,適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國家有關規定,”相對應的,《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第二款規定:“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后,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土地管理法》的這一規定實際上已經默認了小產權房出租的合法性。

    最后,我們還可以從《合同法》的配套規定中找到小產權房出租合法性的保障條款,《合同法解釋一》第四條規定:“合同法實施以后,人民法院確認合同無效,應當以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和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為依據,不得以地方性法規、行政規章為依據。”小產權房房主出租房屋,與租客建立的是租賃合同,應適用上述第四條的規定。鑒于目前法律、行政法規并無規定小產權房出租是違法行為,那么小產權房的出租合同應受法律保護,即使某個部委決定“清理”小產權房,或者某個官員宣稱小產權房出租行為是違法的,也不會影響其合法效力。

    根據上文的分析,在現行法律、行政法規之下,小產權房出租行為是合法的,但是小產權房的出租畢竟不同于普通房屋的出租,其中關系到國家土地管理政策問題。小產權房以租代售的行為影響性究竟有多大,是否達到影響農村土地制度的程度?需要我們綜合“以租代售”行為和人們的心理進行分析。

    三、小產權房出租行為的影響

    目前小產權房出租行為會不會影響到整個農村土地制度的狀況?筆者認為這是無需擔心的。受限于農村土地所有權制度,以及租賃合同20年期限的制約②,普通民眾對“以租代售”的行為顧慮重重,小產權房長期出租以達到“以租代售”目的的影響將會極其有限。

    雖說是“以租代售”,但終究不是也不能是“購買”行為,這是租賃者最大的顧慮。現實中,許多小產權房“以租代售”都是訂立了50至70年的租期,但無論租20年還是租50、70年,房子都不屬于自己所有。租賃人自己雖然住在房子里,但始終處于一種無所有權的狀態。在這種狀態下,尚有20年租賃期的限制,20年之后租賃合同即不受法律保護,出租方在此后可以隨時違約,而不負法律責任。這樣一來,承租方的利益就無從保障。而作為剛需的住房,只擁有20年的使用權是遠遠不夠的。20年前砸下一大筆錢買了房子20年的使用權,到20年之后可能還需另外買房或租房,可謂是“錢房兩空”。這些都是小產權房者不得不考慮的風險。這些風險,是這些小產權房潛在的購買群體所無力承受的。

    但是也不乏有剛需且膽大的人鋌而走險,接受“以租代售”這種方式。他們的代表意見有以下幾個方面:(一)法不責眾。小產權房數量眾多,此前購買的人很多,剩余沒有賣出去的需要消化,肯定會以各種形式交易出去,小產權房涉及人群太廣,政府肯定不會全部拆除;(二)小產權房比城市商品房便宜很多,城市商品房的價格太高不能承受,為了解決剛性需求,冒一點政策風險是值得的。③“重賞之下必有勇夫”,小產權房的交易是相同的道理。目前小產權房“以租代售”的方式肯定還會是部分民眾的選擇,但是這種選擇正如上文所分析的——風險太大——其市場必然是有限的,畢竟“勇夫”是少數,大多數國人還是謹慎的,“以租代售”方式的影響是有限的。

    四、對小產權房“以租代售”的處理建議

    (一)對目前存在的“以租代售”區分情況進行處理

    區分處理“以租代售”主要是區分主體,對農民自建的房屋和鄉政府或村干部聯合開發商建的小區為單位的小產權房要區別對待。

    針對農民在自家宅基地上建的房屋“以租代售”的情況,只要防止農民再占用耕地建自住房屋即可。農戶自己建了一棟房屋長期出租某些樓層是無可厚非的,即使他出租了整個房屋,自己到城市謀生,對各方有利無害,大可不必禁止。

    而鄉政府或村干部聯合開發商建的小區為單位的小產權房搞“以租代售”則要清查出來,對違法違規人員進行查處,這種典型的違規獲取暴利的行為絕對不能容忍。政府應該在清理這種情況的同時,對于違規的單位和個人予以嚴肅處理。但對小產權房是否拆除,則需綜合考慮各種因素妥善處理,不能一拆了事。

    (二)適當延長小產權房出租年限及規范出租行為

    在嚴格限制鄉鎮政府和村干部以及房地產開發商參與小產權房交易的前提下,考慮小產權房“以租代售”的出路,筆者認為適當延長小產權房出租年限及規范出租行為是比較好的選擇。

    農民在宅基地上自建房屋“以租代售”是有利無害的。無害是對土地產權制度無害,租賃不是轉移房屋所有權的行為。要對農民占用耕地建房的行為進行限制,農民自建房屋“以租代售”不會影響現行農村土地制度。但“以租代售”之“利”則有以下幾個方面:

    1、對農民而言,農民出租自建的房屋,可以獲得相當的經濟利益。有了這一筆錢,農民可以改善生活狀況,有機會過上“體面的生活”;有了啟動的資本,無論做生意還是搞規模化農業生產,農民都可以有機會找到更好的出路,脫貧致富。

    其實,房地產市場高速發展以來,甚至是城市快速發展以來,農民都甚少從中獲益,反而為城市建設付出了很多,現在農民工進城還要承受高房價的壓力。于情于理,都應該讓農民從房地產市場中分一杯羹。

    2、對租賃者而言,最大的好處自然就是解決了剛需。“安居”才能“樂業”,只有解決了居住的需求,他們才能扎下根來。并且小產權房租賃價格低,相對起正規的商品房,大大減小了購房壓力,可免受“房奴”之苦。

    3、將城郊的小產權房用“以租代售”的方式交給在城市工作的人群居住,將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打破城鄉二元體制,推動城鄉人才資源的交流,進而推動農村建設發展。這類人群受教育程度高,文化水平相較農民而言為高,他們住進城郊甚至農村,可以改變這些地區的精神面貌;這類人群還會帶來城市化的消費需求,對城郊或農村經濟也能起到拉動作用。這些預期的改變是在不改變土地所有制度、不改變基本的農村土地管理制度的情況下,盡量削弱城鄉二元體制對農村發展的束縛下而取得的,是代價小、成效快的農村建設發展一個方向,這個方向的關鍵是逐步放松對農村的限制。

    延長小產權房出租期限,同樣也不會改變房屋的所有權歸屬和農村土地產權制度,對上文提到的出租之“利”有放大作用。租賃期限可延長至50年,甚至70年,總之要以滿足購房者一生居住需求為標準,不致使其到年老無力工作時,還要面對無房可居、流離失所的悲慘境地。其實,把小產權房租賃期限延長到50至70年就類似于城市商品房的70年產權,70年產權雖為產權,但有了70年的期限,則與租賃在本質上無異。那么既然本質都是租賃,小產權房的租期也定為50到70年又有何妨呢?同樣是建設用地,只許城市的“買賣”70年,不許農村的“租賃”50年,終究不是公平之舉。

    延長小產權房租賃期限之后,需要規范雙方的租賃行為,預防在履行租賃合同中出現不合理的悔約行為,保障租賃合同雙方的利益。小產權房租賃合同畢竟不同于普通房屋的租賃合同,租賃期限長,變數大,無論哪一方不合理的“變卦”對另外一方的利益影響都是極大的。規范小產權房租賃行為,就是規范這些“變卦”行為,限制“變卦”的類型,規范違約責任。另外可以建立小產權房租賃登記制度,以加強對租賃行為的監管力度,以更好地保障合同雙方的利益。

    延長租賃期限,規范租賃行為,人們可以更放心地租賃小產權房,讓小產權房租賃真正形成氣候。同時這樣也更能推動城鄉交流,打破城鄉二元體制,促進農村發展。這是上文提到的“利”,還有兩點是做好這兩項措施之后才能顯示出來的“利”。

    1、倒逼房價,把房地產市場拉回正軌。全國小產權房建筑面積達六十多億平方米,在某些房價高企的城市幾乎占了總建筑面積的半壁江山。如果這些小產權房能正規合理地利用起來——如同上文所述延長租賃期限規范租賃行為——則可以大大地解決當前人們對房屋的需求。沒有競爭,則沒有真正的市場經濟,在房地產業也是一樣的。在允許小產權房以租賃方式加入房地產市場的情況下,如果不能去除加在正規商品房身上的畸高的各種稅、費和暴利,正規商品房是無法與小產權房相抗衡的,這相當于倒逼房地產業進行改革了。這樣有助于把當前過熱的房地產市場冷卻下來,讓房價重新回到合理的軌道。

    2、將小產權房租賃規范化成為房地產市場的一部分之后,讓租賃成為小產權房交易的法定形式,成為解決數量巨大的小產權房問題的出路。在小產權房租賃規范化以后,可以將以往已經買賣小產權房轉為租賃,進行“撥亂反正”,使它們合法化。如果這一點做好了,“以租代售”就能夠作為解決小產權房問題的鑰匙。

    小產權房“以租代售”目前是比較棘手的問題,要把棘手的問題辦成有利于國計民生的好事,需要眼光、需要策略,更需要勇氣。期待對該問題做出妥善的處理。

    注釋:

    ①《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規定:“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第七十七條規定:“農村村民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退還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重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超過批準的數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論處。”

    ②《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三條規定:“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

    ③引自:王海.不顧“風險提示”百姓為啥買小產權房,市場報,2007。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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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王云利.淺析小產權房法律問題[J].法制與社會,2009.

    [4]陳浩.小產權房發展現狀及其成因分析[J].經濟與社會發展,2009.

    [5]潘建.小產權房“以租代售”緣何屢禁不止[J].北京商報,2009.

    第8篇:農村產權制度論文范文

    【摘要】本文概述了我國城鄉居民收入分配的現狀,分析了導致收入差距拉大的原因,提出改善我國城鄉收入分配現狀的相關建議:統一城鄉戶籍制度,改變二元城鄉經濟結構;建立健全稅收體系,開征財產稅;繼續完善社會保障和公共服務體系;加大財政支持以增加農民收入;深化,提高農民收入。

    【關鍵詞】收入分配;基尼系數;城鄉收入差距;內需

    一、我國城鄉收入分配的現狀

    收入分配作為一項制度,它實際上是一項利益的分配與再分配。在一個社會中,不同階層和不同群體都有自己的切身利益,從這個意義上說,這一制度也關系到國民經濟的發展和社會的和諧穩定。眾所周知,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的經濟高速發展,居民的生活水平大幅提高,社會和經濟發展都取得了舉世矚目的成就。然而,與此同時,居民收入分配的差距卻在日益擴大,嚴重的貧富差距不僅會導致一系列的社會問題,更是我國內需不足的重要原因,因此本文的研究具有一定的理論和現實意義。

    基尼系數是經濟學中測量收入分配差距的一個主要指標,取值是從0到1,0 表示收入分配絕對平均,1表示絕對不平均,一般認為0.2、0.3 是相對比較公平的收入,0.4 是收入分配的警戒線,超過 0.4 就說明收入分配差距已經過大,0.5以上為差距懸殊。根據我國國家統計局的測算結果可知,1980年我國收入分配的基尼系數為0.288,1990年為0.343,1995年為0.389,1999年為0.397,進入新世紀后則基本都在0.4以上的水平波動,到2007年為0.48,更驚人的是2008年的基尼系數已高達0.65,可見,我國收入分配差距已在不斷惡化。

    二、城鄉收入分配差距形成的原因

    1、經濟原因

    (1)市場經濟導向的分配方式。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的經濟體制逐漸由計劃經濟轉變為市場經濟體制,要素的配置和收入分配也都越來越受到市場因素的影響,即主要依據社會成員的競爭能力、勞動貢獻率以及要素投入等進行收入分配,建立起了按勞分配為主,各種生產要素共同參與分配的收入分配制度。而農村居民由于受教育程度和資源稟賦較低,分得的收入也就較少;同時市場經濟體制將簡單勞動和復雜勞動、開創性勞動和非開創性勞動也都嚴格區分開了,并給予不同的勞動報酬,有的甚至相差十幾倍,而城市居民往往從事的勞動要比農村居民的復雜和具開創性。

    (2)城鄉二元結構。我國社會結構自建國以來一直是二元制,其特點是:先城市后農村,先發展工業再發展農業,先市民后農民,農村和農民作為市民和城市發展的后勤保障。正是這種二元結構切斷了城鄉聯系,阻礙了生產要素在城鄉之間的交流,令工業化和城市化發展嚴重背離,農村市場發展受到制約。

    2、制度原因

    (1)稅收制度不健全。我國目前主要是以增值稅為主,個人所得稅的征收還不健全,雖說是累進制,收入越高,稅率也越高,但由于工薪勞動者在發工資時就進行了個人所得稅的代扣代繳,征稅比較嚴格,而高收入人群隨著其收入來源的多元化和非勞動收入的增加,對其個人所得稅的征管和控制也就越困難,往往調節作用并不明顯。隨著近年來物價的不斷上漲,雖然我國個人所得稅的免征額已于2011年9月1日開始由原來的2000元提高到3500元,但對增加工薪階層的實際可支配收入作用仍不夠大,這必將進一步拉大居民間的收入差距。

    (2)社會保障制度不完善。我國的社會保障制度覆蓋面較小,主要是城市正式職工的養老和醫療服務,雖然近年來也建立了農村低保制度、“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等,但距全面覆蓋還有較大的距離。此外,現有的保障制度水平還較低,醫療、教育和住房仍然是低收入者的“三座大山”,這三方面的大額支出也是收入差距的成因。

    (3)土地產權制度不健全。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的土地產權制度在不斷的完善,從農民每年都要交地租到土地使用權或經營權30 年不變,再到農民可以通過轉包、租賃、互換經營和入股等方式進行土地流轉,這在一定程度上改善了農民對于土地經營的短期效應。然而,農民只能依靠土地和房屋來獲得經濟利益,但是,我國土地法規定,農民擁有的只是土地的使用權或者經營權,土地所有權屬于國家和集體。在有些年份,還可能出現增產不增收,農民要增加收入的確有一定的難度。所以,我國現行的土地產權制度制約著農民的收入增長。

    三、改善城鄉收入分配的建議

    1、統一城鄉戶籍制度,改變二元城鄉經濟結構

    如上文所述,造成我國城鄉收入差距的一個主要原因是我國的城市二元結構。所以可以通過統一城鄉戶籍制度來改變二元化的城鄉分割現狀。應當逐步實現人口和資源的自由流動,建立一體化的戶籍管理制度,剝離附加在戶籍上的福利和權利,逐步實現統一的戶籍制度,讓農村居民在城鎮也能享受住房、教育等同等待遇。從而逐步縮小城鄉收入差距。

    2、建立健全稅收體系,開征財產稅

    就個人所得稅可以實行稅收的指數化,隨著近年來我國物價的不斷上漲通貨膨脹的壓力越來越大,而通貨膨脹會使個人所得稅產生 “檔次爬升”現象,從而加重低收入者的負擔,實行稅收的指數化可以減輕或消除通貨膨脹對收入分配的扭曲效應,保護城鄉低收人者的利益,此外,也可以考慮進一步提高個人所得稅的免征額以增加普通工薪階層的可支配收入。

    3、繼續完善社會保障和公共服務體系

    雖然近年來,我國的社保體系改善顯著,但仍需繼續推進。還有一些需要進一步解決的問題,如其一,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效率就有待明顯提高,要加大財政對農村醫療衛生基礎設施建設, 尤其是鄉衛生院、村衛生室的扶持力度, 使其更好地惠及農民群眾;其二,需進一步實施好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并逐年加大城鎮和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經費投入, 并在低保的申請、審核、批準的過程中做好各項監督工作,使困難的群眾能夠真正受惠;其三,應當大力實施免費義務教育,尤其是對低收入地區基礎教育和職業技術教育的投入,以提高農民受教育的年限與知識水平,提高人力資本存量,增加其在勞動力市場上的競爭能力,而提高收入。

    4、加大財政支持以增加農民收入

    國家應進一步增加對農業、農民和農村的投入。通過支持鄉鎮企業的發展,使更多的農民從土地中解放出來,并實現農業的現代化和規模經營,以拓寬農業增收空間;通過增加農村基礎設施建設投入,為農業和農村的長遠發展奠定基礎,也可以通過運用財政補貼手段,直接幫助低收入和貧困的居民和家庭;通過提高農產品價格補貼,使從事農業生產有利可圖,增加農民實際收入,提高農民的消費水平,也有利于我國內需的進一步釋放。

    5、深化,提高農民收入

    雖然,目前農村的土地可以通過轉包、租賃、互換經營和入股等方式進行合法流轉,但由于農民并不擁有土地的所有權,所以這種流轉制度只是土地承包權的流轉而非土地所有權的流轉,這就在一定程度上阻礙了承包者進行持續投入和長遠規劃,也使轉包土地的農民無法徹底離開鄉村、融入城市。因此需進一步深化,明晰土地產權,把土地的所有權落實到農民手中,從根本上提高農民的收入,改變農民的命運。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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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宮琳琳.中國收入分配現狀及對策研究.財經視角 ,2011(03).

    第9篇:農村產權制度論文范文

    [論文摘要]土地是農民賴以生存的根本,近年隨著經濟的發展,土地流轉逐漸興起,其有其必然性,但也給農民的權益帶來了一些傷害,因此為了社會與經濟的持續穩定發展,探討土地流轉情況下農民權益的保障迫在眉捷。

    一、農民權益受侵害的表現

    由于我國原來實行的是,它在一定時期對農村生產力的提高起到了積極作用,但其自身的缺陷如經營規模小、土地條塊分割等,農業難以形成規模經濟,與國際競爭漸漸處于不利地位。因此,農村土地流轉成為現代農業發展的必然。同時,隨著我國經濟的發展與農村經濟及個體企業的增多,農民不再專業務農,一些農村勞動力開始轉向其他產業,農村的產業、就業結構發生了改變,而非農業的收入與農業相比是比較客觀的,因此土地流轉使無力或無心經營土地的農民可以轉出土地。此外,目前的三農問題亟待解決,土地流轉可以促進農民增收,為三農問題的解決創造了良好的條件。因此,農村土地流轉是大勢所趨。但在土地流轉中也出現了一些對農民權益侵害的情況,具體有以下幾方面:

    (一)操作不健全侵害了農民利益

    目前的土地流轉的操作還很不規范,個別干部自以為是,認為自己是土地所有者的代表,濫用行政權力,強行流轉,或私下與承租者達成交易,對農民的土地承包權造成了很大的損害。且在手續上沒有正式規范的合同,僅以口頭協議或承諾,對往后的糾紛埋下了隱患。

    (二)擅改土地的農業用途農民合法權益無保障

    一些干部為了招商引資,在沒有得到農戶同意的情況下擅自與投資者簽訂土地包租合同。有的濫用權力,隨意變更承包合同,把農民的土地強行收回轉讓與出租,且租金非常低廉。而一些投資者在受到損失時會拖欠農民費用或消失,農民無法得到應有的利益,此外由于租賃土地的期限較長,投資者有的建造了固定建筑物,徹底改變了土地的用途農民的長遠利益得不到保障,這些都使農民的合法權益受到了極大的侵害。

    (三)政府行政干預侵害農民利益

    目前我國各地的土地流轉正在興起,呈現快速增長的勢頭,這是農村經濟發展的結果。但土地流轉可能會使某些人得到一些利益,個別基層干部有時會議行政手段干預。據相關調查顯示,政府干預的土地流轉占到了四成之多,而有村級組織干預的近六成。這原本該由農戶自主、自由的,但基層的行政干預剝奪了農戶應有的權益,使農民的合法權益經濟利益受到極大侵害。

    二、農民權益受侵害的原因

    (一)土地產權不明

    我國的土地產權制度還很不完善,存在著缺陷。一個健全的產權應由所有權、使用權、收益權和處置權組成,但我國農村的土地集體所有,農民只有使用權。但對土地的主題、農戶使用權的保護等相關問題沒有做出明確規定。這就使基層政府濫用行政手段提供了可乘之機,理論及法律的難點與缺陷為鄉鎮政府、村級干部的侵權提供了便利,鄉、鎮、村基層組織常常以土地所有權者的身份自居,做出土地流轉的決策,而不考慮、尊重農民的意志,無視農民的合法利益,而實踐中農戶亦無力抗拒各級所謂的土地所有者對土地流轉中收益權的恣意分享。這些都損害了農戶的合理權益。

    (二)相關法律法規未建立完善

    目前,我國對土地流轉的相關法律法規尚未建立完善,對流轉的范圍、條件、主體、收益分配等都沒有明確的規定,這很大程度上對土地流轉的健康發展產生了障礙,且成為農民權益受侵害的原因之一。由于法律法規的缺失,使得個別基層干部,大鉆法律漏洞,以土地流轉為名,中飽私囊,大大侵害了農戶合法權益。也使土地流轉處在價格不確定、效率不高的怪圈中,對土地流轉的正常運行帶來了障礙。

    (三)政府職能未轉變

    由于受原來計劃經濟時代的影響,政府職能還未完全轉變,但在目前的市場經濟下,這種情況已不能適應經濟的發展。此時,政府主要是為經濟發展創造良好的條件,在一定情況下進行調控。但在農村土地流轉中,政府沒有發揮其應有的作用,對該管什么,不該管什么沒有明確的定位,造成行政混亂。也為一些基層干部、投資者謀取私利、非法轉讓、擅變土地用途創造了條件。

    三、對農民權益保障的對策

    農村土地流轉是農村經濟發展的產物,是為了農戶更好地生活。面對土地流轉中的問題,今后的土地流轉要堅持自愿、效率及公平的原則,對農民的合法權益要保障,為了保障農民的合法權益,使得土地流轉健康發展,今后要做好以下幾個方面的工作:

    (一)健全相關法律法規及土地政策

    今后要對相關土地政策及法律法規進行建立完善,并對承包權進行明確規定,農民在承包期內的土地權益不會因其是否主要從事農業而改變動放棄的除外,任何單位或個人都不得以任何手段讓農戶失去承包土地。土地政策中也要對農戶的土地權利進行規定,使農民擁有占有、使用、收益與處分的權利,這將是土地政策繼法律法規在不斷完善中需要解決的重要方面。

    (二)完善土地流轉市場

    由于目前土地流轉中沒有統一規范的組織及協調機構,土地流轉效率低下、秩序混亂,因此要建立土地資源優化、低成本高效益、規范化的流轉市場來解決。這就需要建立土地流轉中介服務組織,讓農戶了解并與之交易,這樣可以使談判等費用得到合理的下降,而中介機構要培育其農戶的信任,把農戶的土地集中并推進農民土地租賃市場。這可以由土地管理部門牽頭,建立如土地流轉委托中心等中介機構,由他們直接負責接受農民委托,并把要求流轉的土地資料存檔,建立土地流轉交易信息網絡,及時登記匯集可流轉土地的數量、價格等,動員相鄰地塊的農戶自愿流轉或調換土地,進而使可供調整的地塊成片化,以提高土地流轉的成功率促進土地市場的完善發育。

    (三)政府要做好職能定位

    在今后的土地流轉中,政府要找到合適的定位,做好服務工作,改變過去以行政手段進行干預的做法。農戶應是土地流轉的主體,在市場經濟下要遵循自愿的原則,一些地方政府不能,以替農戶流轉或管理為借口去分享地租,損害農戶利益。但這不代表政府就放開,不用做好相關的服務。基層組織在土地流轉中要做好資格審查、資料管理、監督、合同簽證等服務工作,并做好與中介、投資者等的協調以及做好土地長期規劃,為流轉創造條件。

    (四)弱化農村土地保障功能

    目前土地是農民的最基本的生產要素,還有社會保障的功能。在此功能沒有弱化的條件下,農戶很難愿意放棄承包權,有時候農戶寧可荒廢土地也不放棄,這就對土地的規模經營及農村經濟的發展帶來的阻礙。因此,要改變土地作為農村社會保障的過渡形式,它難以充分盡到保障的功能。所以,今后政府要下氣力在農村建立起養老、醫療等保險保障、最低生活等救濟措施等保障體系來全面保障農戶,使農民可以享有與城市市民一樣地權利及社會經濟發展的帶來的益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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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王西玉.新形勢下農民同土地關系的再認識[J].中國農村經濟,20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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