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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范圍:隨機調查
調查時間:上午9:00到下午3:00
調查地點:各大超市、商場、居民社區等
調查人:小兔
調查報告:
人們對大多數的公共設施采取滿意的態度,比如高女士對海港公園的娛樂健身的設施比較滿意。“不但讓我們鍛煉了身體,而且健身設施的質量過關,不會發生在運動時因設施不完善而造成的事件。”
但是也有一部分人對公共設施不滿意,一位先生認為路旁邊的公用電話應該拆除,他的理由是現在基本上每一個人都人手一部手機,甚至有的時候看到許多小孩子都有手機,公用電話在現在這種科技迅速發展的時期已經落伍了。
一位老爺爺說他經常看見許多公共設施被破壞,建議政府應該加大力度整治這些破壞設施的人。筆者也曾在紀念路超市旁邊的小花園里發現原本是類似于“過橋”的健身器材竟然被一些人改成了秋千,本來應該有兩個的腳踏器變成了一個!
我們都認為破壞公共設施是不齒的行為,可是為什么沒有人來管這件事情呢?李先生說在公司門前的路上原本有一個公用電話亭,可是最近一段時間,公用電話竟然被人拆除了,他原以為是政府派人把它給拆除掉的,可是詢問了幾個人,都沒有聽說政府了這樣的公告,他才意識到有人把電話給拆除了。
在調查人群中建議加大公共設施的管理力度占近60%。有一位孕婦建議公共設施在建設時應該多多關照一下像孕婦、殘疾人等特殊人群。她還建議在馬路旁邊的紅綠燈上安裝一種設備,讓看東西有障礙的人知道現在是紅燈還是綠燈。筆者認為這個建議很好。
林爺爺和這位孕婦的意見和建議基本上保持相同,他說前些天**為了爭取在全國文明城市中勝出,在檢查團來臨之際,讓各個單位在門前的臺階上建造供走路有障礙人上去的無障礙通道。可是這些無障礙通道純粹是為了應付差事,根本不管殘疾人的實際情況。其中有些無障礙通道很陡,健康人要走上去都很困難,更不用說坐著輪椅的殘疾人。林爺爺建議既然是建了無障礙通道,就應該建好,不管**有沒有評選上全國文明城市,都應該考慮殘疾人的情況,不能只在那里擺擺樣子,給領導看。我想林爺爺的觀點代表了大多數人的觀點。
法律社會實踐調查報告
我從一個交通事故案例看《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八條
2016年1月28日至3月8日,在密云縣人民法院我參加了社會實踐活動,在這期間我參與了一個交通事故現場清理引起的訴訟案件,通過自己的親身經歷,我對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的執法與處理談一談自己的見解:
國務院《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
第八條規定公安機關接到報案后,應當立即派員趕赴現場,搶救傷者和財產,勘查現場,采取措施盡快恢復交通.這一規定賦予了交通管理機關處理交通事故現場的職權,也明確了公安交通管理機關清理事故現場的原則是搶救傷者和財產,盡快恢復交通.
下面就交通執法工作中這一原則的適用和把握進行了深入的調查.
一,案情主要內容如下
2016年1月的一天,赤峰市松山區廣源貿易貨棧(以下簡稱廣源貨棧)雇傭司機尹某駕駛載有文具,小百貨,小電器等貨物的東風牌大貨車由南向北行駛至我市101國道密云段西大橋上時,由于該車右后輪螺絲斷裂發生側翻,占用了兩條機動車道(該路有三條機動車道)和緊急停車帶.密云交通大隊接報案后派事故科民警趕赴事故地點,清理現場,疏導交通.為保證道路暢通,需要迅速清理貨物.現場民警緊急調來吊車和拖板車,試將事故車輛連同貨物整體吊裝到拖板車上,但試了幾次均不成功,加之貨車翻在橋上,從橋上整體吊裝,貨物一旦散落到橋下非常危險.只能先卸下貨物,車,貨分別吊裝清運.尹某及隨車裝卸工將捆綁貨物的繩子鋸斷卸下貨物.由于現場系101國道主路,車流量大,并且以大型貨車居多,故民警拒絕了尹某提出的人工清運方式.先后調集,攔截了1輛鏟車,5輛自卸車,耗時4個多小時,清運7車次,至清晨8時30分將現場清理完畢,恢復交通.事故車及所載貨物運至密云縣事故停車場,由尹某及隨車人員保管.在清運過程中,該車部分貨物發生損壞,后由于尹某等人保管不善和天氣下雨,存放在停車場的貨物也有部分丟失,受損.3天以后,廣源貨棧在密云縣公證處見證下,與6名貨主共同對存放在停車場的貨物進行清點,后將所有貨物拉回赤峰市.2016年2月,廣源貨棧向密云交通大隊申請國家賠償.密云交通大隊于同年3月作出事故科行為不違法確認書.2016年3月,廣源貨棧向密云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確認事故科的清理行為違法,賠償損失38萬余元.
二,爭議焦點:事故科民警在依法履行清理事故現場職責中有無濫用職權行為,是否應當承擔國家賠償責任
原告提出,被告清理現場時,調來鏟車和翻斗車象鏟砂石一樣將貨物鏟裝到翻斗車上,翻卸到密云事故停車場,致使貨物絕大部分損壞,部分丟失,給原告造成直接經濟損失38萬余元,被告的行為違反了《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八條,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十六條的規定,屬違法行為,請求法院依法確認被告的行為違法.交通大隊事故科答辯認為,原告單位的車輛在西大橋上發生故障,造成101國道西大橋由東向西一帶主路和輔路嚴重堵塞;交通民警及時趕到現場,為保證勤務和交通暢通,采取措施清理了現場,履行了公安機關的法定職責,不構成違法行為,請求法院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三,訴訟經過
密云縣人民法院經開庭審理后認為,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行政職權不僅應當符合法律,法規,規章的明文規定,亦應符合法律原則.《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八條規定:公安機關接到報案后,應當立即派員趕赴現場,搶救傷者和財產,勘查現場,收集證據,采取措施盡快恢復交通.這一規定賦予了公安交通管理機關處理事故現場的職權,也明確了公安交通管理機關清理事故現場的原則是搶救傷者和財產,盡快恢復交通.公安交通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依法正當履行上述職權.交通民警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專業警察,在處理現場時,應當考慮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事故車輛的型號,損壞程度,貨物的種類,數量等相關因素,采取適當措施以搶救傷者和財產,盡快恢復交通,在這一過程中應當避免因行使職權造成財產損失.由于被告沒有考慮應當考慮的因素,只是采取了嚴重不當的清理方式清理事故現場,使相對人的合法財產受到了嚴重損壞,違反了公安交通管理機關在清理交通事故現場過程中應當遵循的法律原則,已構成濫用職權的違法行為.被告因為違法清理事故現場,致使貨物嚴重受損,應當承擔主要賠償責任.2016年5月作出(2016)密行初字第66號行政判決,確認交通大隊事故科2016年2月在101國道密云西大橋段清理事故現場的行為方式違法;同年5月作出(I2016)密行初字第67號行政賠償判決,判決交通大隊事故科賠償原告經濟損失26萬余元,訴訟費6497元亦由交通大隊事故科承擔.
交通大隊事故科和原告分別上訴.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于同年4月分別作出(2016)一中行終字第177,180號終審判決,維持原判.交通大隊事故科不服,于2016年5月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申訴,2016年6月再次申訴.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于同年6月裁定再審.同年6月作出再審判決,撤銷原一,二審判決,確認交通大隊事故科清理事故現場行為合法.當日,被告對原告遭受的財產損失給予行政補償人民幣19萬元.
四,調查分析
分析此案,我認為:
(一)交通大隊事
故科交通民警清理現場的行為的合法性
該東風大貨車在101國道主路發生的交通事故,經查是由于該車右后輪兩條螺絲陳舊性斷裂致使車輛失控導致側翻,車上貨物隨車廂一同翻倒并損壞,事故原因完全是大貨車司機行車前對車況疏于檢查,沒有及時發現車輛存在隱患造成的.事故發生后,尹某等人無能力自行搬運貨物,只能由交通民警組織清運.當時正值深夜,現場無法組織人工清運,交通堵塞也不允許事故車輛在此地長時間停留.現場民警緊急調來吊車和拖板車,試將事故車輛連同貨物整體吊裝到拖板車上,為的是保證車載貨物少受損失.但試了幾次均不成功,加之貨車翻在橋上,從橋上整體吊裝,貨物一旦散落到橋下對輔路的車輛,行人會帶來極大危險.只能先卸下貨物,車,貨分別吊裝清運.尹某及隨車裝卸工將捆綁貨物的繩子鋸斷卸下貨物,車上裝載的800余只箱子隨即散落在道路上.當時現場的緊急情況不允許,也沒有條件組織人工搬運.按照《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八條規定,趕赴現場的交通民警在查明事故沒有人員傷亡的情況下,搶救財產和采取措施盡快恢復交通的法定職責對他們來說就同等重要.尤其在此案中,現場是101國道,這條路是首都東北部連接河北省,等地的唯一通道.經我局指揮調度中心測算,當時機動車日平均流量十一萬輛,平均每小時的車流量四,五千輛,每天七至八時的高峰時段,每小時的車流量二,三千輛.當日又趕周末,如果該事故車輛造成長時間的交通堵塞,會給國家利益和公共利益帶來更大的損失.在當時情況下,采取措施盡快恢復交通比搶救財產更為重要.交通大隊事故科在時間緊急,車,貨整體吊裝又失敗的不得已情況下,緊急征用車輛,用了四個多小時,運了七車次,才恢復交通,兼顧了公共利益和個人利益.因此,這種依法履行職責的行為是合法的.
(二)交通大隊事故科交通民警在特定情形下所采取的清理現場的行為方式也并無不當
交通民警清理事故現場的行為是行政事實行為,是依行政職權作出的,對當事人不具有法律的約束力.因此這種行為的具體方式在現行的法律法規中均沒有規定.實施這種行為的行政機關應當根據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危急情況,受事故直接影響的道路狀況和車輛通行情況及所具備的人力物力條件,來決定所應采取的必要方式.由于整個清理過程是在動態變化之中,其間也常常會發生事先不能預料的情況,從而使這種方式也會隨之變化,以適應客觀需要.對這種行為方式的客觀評價,不能僅僅以結果定論,而更應當實事求是地評價其選用的方式,所要追求的目的與其依法應當履行的職責是否相一致.在此案中,負責清理事故現場的交通民警在車貨整體吊裝不能的情況下,緊急征用,調用鏟車和自卸車,用了四個多小時,運了七車次,才完成了清理工作.其采用的方式在當時的特定時間,地點和情況下是唯一的,而不是事后人們坐在房間里可以設想若干個最佳方案可以實現的.
經驗和教訓是事后總結的,指揮和決策是現場最需要的.現實的交通執法活動中,交通民警在現場處理交通事故,經常是為了搶救傷者,不得已而采取二次損壞事故車輛的方式來實現;也常常為了清理因違章超高被卡在橋下阻斷交通的大貨車,經常采取切割車輛的方式以實現恢復交通的目的.如果都以行為的結果來評價行為方式的正確與否,那么將會出現交通民警履行了清理現場的法定職責后,其所屬的交通管理機關確因其所采取的行為方式給當事人造成損失而要承擔國家賠償責任.二審法院的判決結果從當事人角度看是維護了其合法權益,但對行政機關依法正確行使行政管理權造成一定的誤導,也在一定程度上違背了行政訴訟法的立法本意.因此,法院司法審判對行政機關執法的行為方式應當有統一,客觀的評判標準,這種標準應當是法治層面的,即衡量它是否做到了在法定職權范圍內行事,正當地履行了法定職責,最大限度地保障了公共利益和公民個人利益免受損害.
(三)對清理現場過程中所帶來的不可避免的重大財物損失,根據公平,合理原則,國家可以給予適當行政補償
《國家賠償法》第二條規定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國家賠償的權利.行政機關依法履行職責中無違法行使職權的行為,就不應當承擔國家賠償義務.行政侵權通常起源于行政機關或公務員的違法或不當行為,行政機關適用法律行為不產生行政侵權.在此種情況下,國家給予受損失的公民或法人的補償屬于行政職責或義務范疇,不屬于國家賠償范圍.行政機關在職權范圍內出于正當目的和理由的行為屬于合法行為,不應當確認為濫用職權.濫用職權只限于那些出于不正當目的和理由的行為.
一、問題之提出
新《刑事訴訟法》第268條規定: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根據情況可以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成長經歷、犯罪原因、監護教育等情況進行調查。這樣就使得原本活躍于各地少年司法實踐中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會調查制度(以下簡稱“社會調查”)正式被立法機關采納,也正式以法律規范的形式融入到少年司法制度之中。從原本散落于各處的法律法規到如今法律層面上的正式規定,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會調查制度在我國的少年司法實踐中積累了大量的適用經驗,這對推動我國少年司法制度的完善有著重要意義。雖然新刑訴法對社會調查作出了明確規定,但筆者認為,這一規定僅僅具有原則性的指導意義,在一定程度上明確了社會調查的主體和社會調查的內容,但對于社會調查報告所應具有的法律屬性卻沒有明確規定。如果不能明確調查報告的法律屬性,就會使各地司法機關產生不同的理解,進而制定出不同的實施細則。這樣就會出現一個問題,即破壞法律適用的統一性,削弱此項制度所應該具有的實用性。例如,有的司法機關將其視為證據,可以在審理階段進行質證;而有的司法機關只將其視為量刑參考意見,由法官自由裁量。不同的屬性自然會產生不同的法律效果,因此如何在現有法律規制的條件下界定社會調查報告屬性,是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會調查制度需要首先突破的難題。
二、社會調查報告屬性之不同界定及評析
我國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會調查制度源于實踐,其在施行初期并無普遍性法律的規制,所以各地司法機關對其法律屬性的認定并不相同。例如河南省蘭考縣法院將調查報告作為證據使用,允許訴訟參與人提出質疑,然后由社會調查員進行解答。而江蘇省的部分法院將社會調查員作為一種較為特殊的訴訟參與人對待,賦予其類似鑒定人的訴訟地位。隨著社會調查司法實踐的不斷發展,其在少年司法中所扮演的地位越來越重要,理論界對其研究也越發深入,總結各地的司法實踐經驗,學界大體上將社會調查報告界定為三種不同屬性:即品格證據說、鑒定意見說、量刑參考說。
(一)品格證據說
持該種觀點的學者較為普遍,其認為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會調查也就是指未成年人的人格調查或是品格調查,而調查的主要內容便是未成年人的“人格”或是其“品格”,所以社會調查報告的法律屬性為品格證據。之所以認為社會調查就是品格調查,主要是從人身危險性的角度來進行考量的。因為品格是人身危險性的重要表征,“通過考察行為人的人格特點并加以科學分析,才能使人身危險性的評估更加準確、可靠”。那么為何要考慮人身危險性這一要素呢?這主要是和社會調查的目的有關。因為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社會調查的理論基點在于刑罰的教育感化功能。未成年人在成長過程中,他們的心理狀態往往不夠穩定,而且自制能力差,加之受外界的不良影響,所以其大多是出于偶然原因走上犯罪道路,比如因心血來潮、一時沖動等,他們所實施的犯罪并不一定都是有預謀和有計劃的,因此大多數未成年人罪犯并非“罪大惡極”者。少年司法方針主要是考慮如何教育并改造未成年罪犯,這里就要放棄刑罰傳統上的報應和威懾功能,轉而找到案件處理方式和教育改造的最佳“結合點”。對未成年人進行社會調查,找出犯罪原因,了解其人身危險性和再犯可能性,將對其未來的教育改造產生積極的推動作用。“人格調查制度對于量刑具有重大影響,其充分考慮犯罪人的人身危險性,通過審判前調查所獲得的犯罪人的人格特征正是其人身危險性的表癥。”因此,社會調查報告所反映的內容便具有品格證據的性質。
筆者認為,產生于我國司法實踐中的社會調查,其報告的法律屬性并不能簡單地納入“品格證據”的范疇。而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會調查制度也不能單純地等同于人格調查或品格調查制度。一是因為“品格證據”屬于“舶來”的法律詞語,其并沒有反映在我國的相關法律規范中。從我國刑事訴訟法的現有規范來看,其法定證據種類中并不包含“品格證據”。如果將其納入現有的證據種類中,就會破壞證據適用的法定性。二是從《刑事訴訟法》第268條的規定來看,社會調查的主要內容為“成長經歷、犯罪原因、監護教育”等情況。雖然“等”字屬于列舉未完,但從上述三個要素來看,社會調查的主要方向不僅包括犯罪主體情況的調查,也包括犯罪原因的調查。所以說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品格”即人身危險性只是社會調查的一個調查選項,將其統稱為“人格調查”不免會以偏概全。雖然社會調查以行為人為核心而展開,目的在于全方位掌握行為人的個體情況,但是其最終目的是并不只是對行為人主觀惡性的分析和預測,它還包括行為人社會危險性方面的分析,而這其中顯然又會考慮眾多的社會因素。再者,因為個人生活經歷的多樣性也就決定了人格或品格的內涵具有復雜性,決定人格的因素有很多,社會因素和生理因素等都會對人格的形成產生影響,人格調查實際上就是追蹤個人在社會生活中的軌跡,其并不能脫離社會屬性。三是要對“品格證據”作出正確的理解。雖然對其概念的表面含義不難理解,但作為英美證據法中的一個重要規則,它的適用卻十分復雜。“英美法上使用未成年被告人品格證據的目的有二:一是證明案件的某些爭議事實或附隨事實,二是攻擊未成年被告人的可信性。”另外,它還會對被告人的定罪過程產生影響。因為未成年人品格證據的提出會給未成年人本身和案件的審理帶來風險,所以它的提出有一定的限制條件。而我國司法實踐中的社會調查,它的調查內容并不是查明案件事實或爭議事實,而是犯罪原因的歸納,所以并不對定罪產生任何影響,主要作用是在刑罰個別化原則下對量刑和未來幫教上的考量。再者刑訴法268條對社會調查的啟動并沒有附加任何限制性條件。綜上所述,英美法下的“品格證據”與我國少年司法實踐中的社會調查不可相提并論。
(二)鑒定意見說
將社會調查報告視為一種特殊的鑒定意見,是近來不少學者的主張。“無論從形式、內容還是形成的過程來看,社會調查報告的類型視為鑒定意見都符合《刑事訴訟法》的證據規定。國外立法也有類似的規定。例如,《日本少年法》第9條規定:進行前款規定的調查,務必調查少年、監護人或者相關人員的人格、經歷、素質、環境,特別要有效運用少年鑒別所提供的關于醫學、心理學、教育學、社會學以及其他專門知識的鑒定結論。美國也是采用類似的做法,由鑒別中心或鑒別所負責社會調查工作。”在部分地區的司法實踐中,也將社會調查員的地位等同于鑒定人,獨立于控辯雙方之外。
筆者不贊同上述說法,社會調查報告不能等同為一種特殊的鑒定意見。雖然在司法實踐中,部分地區社會調查工作由專業的社會工作者來承擔,其運用自身所具有的專業知識和理論素養,對調查中所涉及的專門性問題通過分析和判斷形成一份高質量的社會調查報告,從某些方面看和傳統的司法鑒定者的工作相同。但筆者認為我國刑事訴訟法下規定的鑒定意見并不具有包含社會調查報告的可能性。第一,因為根據《司法鑒定管理決定》的要求,我國對于鑒定機構的資格和條件有著原則性的要求。鑒定機構的設立和鑒定業務的開展必須要經過相關機構的登記和公告,鑒定人的資格和要求也有法律規定。而且從現有規定看,我國鑒定工作根據鑒定對象可分為“法醫類鑒定”、“物證類鑒定”和“聲像資料類鑒定”。將社會調查強行納入鑒定意見,與現有法律法規相抵觸,因此,不能直接套用外國的規定在我國使用。第二,鑒定意見為“鑒定人對與案件事實有關的某些專門性問題進行鑒別、分析后所作出的判斷”。可以看出,案件事實也包含了定罪事實,即犯罪構成要件的事實,鑒定等同于事實調查,也就是對與定罪事實有關的專門性問題進行分析。但是社會調查不涉及對被告人定罪情況的考慮,并不調查與犯罪構成有關的行為和結果事實。第三,從法律責任的角度考慮,如果鑒定人故意作出虛假鑒定或不實鑒定,就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但是在第268條也沒有規定虛假調查報告的法律后果,因此不能貿然認為其屬于鑒定意見,也不能將國外的制度不加辨別地適用于我國的司法實踐。將社會調查報告等同于鑒定意見,其在形式上是想將社會調查報告納入法定的證據種類,但實質上是將由專業性工作人員作出的調查報告等同于“專家意見書”,這樣也是不妥的,同證據能力法定化和證據形式法定化原則相悖。雖然其中會包含專家事實意見,但對案件事實卻不是親身感受的,也并不是對案件事實的陳述。
(三)量刑參考說
持該種觀點的學者認為我國的未成年人社會調查不涉及案件事實本身的調查,因為“調查報告的內容與犯罪事實是否存在、是否有罪、罪責輕重等均無關聯,不能稱之為刑事證據,只能作為法庭對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量刑時的一種參考。”該種觀點立論的主要依據便是證據的基本特征。根據通說,證據具有客觀性、關聯性和合法性。社會調查報告之所以不是證據,就是在于其并不具有關聯性。因為證據的關聯性是同案件事實存在的某種聯系,因為證據是在案件發生過程中產生的,它同案件事實之間存在著必然的和客觀的聯系,對證明案情十分重要。而這里的案件事實正如上所述,主要是關于行為和結果的事實,是定罪事實。而社會調查所反映的內容卻同案件事實沒有必然和客觀的聯系,例如社會調查中關于犯罪原因的探查,其同案件事實的發生雖然有某種聯系,但卻不是必然聯系,只是偶然或間接聯系。而且社會調查中必然會涉及到第三人對未成年人的評價,這些都具有很強的主觀性,和案件事實并沒有客觀的聯系。
將社會調查報告視同量刑參考的觀點避免了前兩種觀點的“違法”嫌疑,從現有的法律規范上來說,確實沒有突破證據的法定種類的限制。但這并不表明將調查報告視為量刑參考是沒有問題的。筆者認為,從社會調查報告本應具有的“應然法律效果”和“應然社會效果”來看,還是有很大問題存在的。如果將其視為一般的量刑參考意見,則難以發揮社會調查報告應有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最終使社會調查的適用效果“大幅縮水”。因為量刑參考意見只是在量刑階段作為一種特殊的訴訟材料提交法官,其所反映的內容只能依據法官的自由心證予以采納。但是依據刑事訴訟的證明原則,一項訴訟材料在取得證據能力之后才可以對它的證明力運用自由心證進行綜合評判。而證據能力的獲得要經過法定的調查程序。那么量刑參考能否獲得證據能力?另外,控辯雙方如果對其真實性產生異議,能否適用質證程序?這都是深入研究后留存的疑問。因此筆者認為,將社會調查報告視為量刑參考意見仍然不妥,因為不能對其內容的真實性經過法定程序的檢驗。如果只是提交法官單純的量刑建議,勢必會使社會調查的內容形式化和單一化,使其無法真實反映未成年人的各項情況,以至于法官無法把握刑罰的裁量和后期的幫教矯治,削弱社會調查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三、社會調查報告屬性之重新認識
上述幾種觀點都不能準確地界定社會調查報告的法律屬性,這就需要以另一種視角來解析其法律屬性。可以說上述對社會調查報告屬性的認識都是在我國刑事訴訟傳統的定罪量刑相混合模式下進行的。能否以另一種視角重新審視社會調查報告的屬性?筆者認為這是可行的。在這里首先要重新認識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會調查制度。
(一)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會調查制度之重新認識――定罪與量刑的分離
之所以要重新認識社會調查制度,是從定罪和量刑程序的角度出發的。一般來說我國刑事訴訟是定罪和量刑程序相混合,量刑事實的認定并不需要經過獨立的訴訟程序。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會調查制度經過多年的司法實踐,量刑前社會調查的發展和成熟已經使少年刑事訴訟體現出定罪程序和量刑程序的分離。之所以得出上述結論,一是因為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會調查制度的作用便在于使量刑更加規范化和科學化,進而推進量刑程序相對獨立化。從社會調查的內容可以看出,其并不反映案件事實,而是圍繞未成年人的個人家庭情況、社會環境和犯罪原因等因素來展開,這些因素都是量刑過程中法官所應考慮的酌定情節。考慮到這些因素在未成年人實施犯罪過程中或大或小的影響,加之對其未來人生發展的考量,法官必須在量刑時慎之又慎。繼續延續傳統的定罪量刑相混合的模式,法官可能無法掌握大量的酌定情節等材料,所以有必要將量刑從定罪程序中分離。二是因為定罪與量刑相分離的訴訟模式有法可依。根據《關于規范量刑程序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以及《人民法院量刑指導意見(試行)》,法院在審理活動中應當保證量刑活動的相對獨立性,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偵查機關或者辯護人委托有關方面制作涉及未成年人的社會調查報告的,調查報告應當在法庭上宣讀,并接受質證。從上述相關規定可以看出,對影響量刑的社會調查報告可以經過質證程序,說明社會調查報告的適用便是在定罪與量刑相分離的模式下生成的。
(二)社會調查報告屬性在定罪一量刑分離模式下之重新認識
上述已經闡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社會調查報告是在定罪一量刑分離模式下生成的。社會調查報告適用于相對獨立的量刑程序,所以其法律屬性便是量刑證據材料,即用來證明量刑事實的載體。
有的學者認為,“社會調查不是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案事實的調查,與案件本身沒有必然聯系。因而,顯而易見,社會調查報告的性質不是證據的屬性”。許多學者也認為社會調查并不反映案件事實,所以其缺少證據所應該具有的關聯性。但筆者認為,上述結論都是在定罪量刑一體化的角度下得出的,即在不區分定罪證據和量刑證據的基礎上作出的論斷。誠然,證據的關聯性必須要求證據同案件事實存在某種聯系。但是,在定罪―量刑程序分離模式下,在量刑過程中也存在相應的影響量刑的客觀事實,即量刑事實。“案件事實”完全可以進行擴大解釋,可以分為定罪事實和量刑事實,這兩個因素合起來就影響了一個案件的定罪量刑。這里所作出的擴大解釋是有法可依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64條的規定,運用證據證明的案件事實即包括了“被告人有無從重、從輕、減輕、免除處罰情節”,又包括“與定罪量刑有關的其他事實”。這也就是說,影響量刑的事實完全屬于案件事實,而社會調查所記載的事實同定罪無關,但卻影響量刑事實的認定。
既然社會調查報告同量刑息息相關,那么接下來又會產生另一個問題,即社會調查報告是否就是量刑證據?筆者將其認定為量刑階段的證據材料,而不是量刑證據。此處關于證據和證據材料的區分,一方面會涉及到二者屬性的認定,另一方面也同社會調查報告所記載的事項有關。
對證據和證據材料的區分關鍵是要明晰證據的定義。我國刑事訴訟法將證據定義為“可以用于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這里的“材料”不是指證據材料,而是指同案件事實有關聯性的材料,并且經過各種證據規則查證屬實。那些同案件事實無關聯,或者未經證據規則查證的材料,則是證據材料,它只是案件證據的“來源”,并不是證據本身。證據材料只有經過各種證明規則查證屬實才能取得證據資格,才能具有證明能力。因此,證據資料和證據之間應該有證明規則的鏈接。在《關于規范量刑程序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中規定社會調查報告可以接受質證,表明報告所記載的事項需要經過法定的證明規則來查證屬實,進而也表明了其只是證據材料,并不是證據本身。因為證據材料只有經過法定的證據調查程序之后才能取得證明能力,接下來才能對有關事實進行認定,才能納入法官自由心證的范圍并成為裁決的依據,而那些未查證屬實的事項則被排除在證據之外。所以說,社會調查報告所記載的事項只有經過法庭的質證程序后,才能取得證據資格,法官才會根據自己的自由心證對調查內容進行采納,那些被采納的內容才會對量刑事實的認定產生影響。這里需要說明的是,由于定罪和量刑程序的分離,定罪程序在堅持“無罪推定”的原則下必須要對定罪事實堅持嚴格證明原則,對證據種類和取證方法必須堅持合法性原則,即證據資料必須為法定證據種類,獲取這些證據資料的手段符合法律規定。而量刑程序是一個獨立的階段,是在認定行為人有罪的前提下而啟動的,所以其證據材料的認定不必堅持“無罪推定”原則,以自由證明即可,證據種類和取證方式不受法定證據方法的限制,但其若要認定為量刑證據也要遵循一定的證明規則。
另一方面,從社會調查報告所記載的內容來看,其也只是證據材料。因為社會調查報告需要反映未成年人人身情況的多方面內容,包括成長經歷、監護教育、犯罪原因等許多情況,而這些內容又多具有社會屬性,其是通過調查員多方走訪而來的,其中必然摻雜著主觀的成分,加之調查報告一般都附有調查員的事實分析和法律建議,這其中也都包含眾多主觀因素。而證明案件事實相關的證據則需要滿足三個條件,即客觀性、關聯性和合法性。客觀性要求排除個人的主觀判斷,而且其來源必須保證客觀真實性;關聯性則要求其同案件事實必須要有某種聯系;合法性則要求證據必須要依照法定程序取得。就現階段來說,我國法律對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會調查的規定過于原則化,其并沒有規定詳細的調查程序,且其調查內容并不都具有客觀性,其中必然摻雜著被調查對象或調查員的主觀判斷。因此,現在就貿然承認其為“證據”則操之過急,其只是由眾多材料堆砌而成的證據材料。
短短幾天里,實踐活動內容之豐富,場面之感人,百姓之熱情,都讓我們每個隊員難以忘懷。我們扛著黃岡師范學院商學院的大旗,抱著自寫自做的橫幅到達調查試點,我們去過南湖二隊,黃州火車站,楊鷹嶺村,鄂州火車站等進行實地調查,對這些地方的農民采取面對面交流和問卷調查,并向他們贈送小紀念品。
在這些農村試點里的諸多所見所聞所感,在我們每個隊員心里久久回蕩,萌發了許多融入自我的觀點和體會:
一,親身體會到團隊合作的巨大作用,個人的能力畢竟有限,難有以團隊形式進行配合的事半功倍。我們這次活動前期以團隊形式開展,每次問卷調查都分工明確,有采訪的,記錄的,拍照的。大家密切配合,使調查活動能成功的完成并趨于完善。使我們親身感受到團隊精神和魅力所在,使我們提高了自己適應團隊的能力。
1.作品標題
2.作者(腳注形式加在首頁下)
3.摘要、關鍵詞
例如:
關于東方紅鄉村民自治的調查報告
張三*
摘 要:
關鍵詞:
(腳注)
*張三,男,1980年生,江蘇連云港人,華東交通大學人文學院學院法學專業04—1班,電話:××××、電子郵件:××××。
二、 文字格式
(一)字體:宋體
(二)字號
1. 標題:二號,粗體
2. 作者:三號,粗體
3. 一級標題:三號,粗體
二級標題:四號,粗體
三級標題:小四號,粗體
四級標題:五號,粗體
4. 正文:五號
(三)行距:單倍行距
例如: 一、村民自治的歷史
(一)村民自治的概念
1.村民自治
(1)村民自治
村民自治的概念來源于……
三、 版面格式
1.加頁眉,內容為:華東交通大學大學暑期社會實踐調研報告;字體為:小五號
2.頁面設置
(1)頁邊距
上:2.5厘米 下:2.5厘米 左:3厘米 右:3厘米 裝訂線:0厘米
(2)頁眉:1.5厘米
頁腳:1.5厘米
(3)紙型:A4,縱向
3.注釋
采用尾注,自定義標記為[1],[2],[3]……
例:[1] [美]詹姆斯&S226;W&S226;沃克. 人力資源戰略[M]. 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1:23-24
[2] 李強. 轉型期沖突性的職業聲望評價[J]. 中國社會科學2000(4):20-29
[3] Whyte, M.K.& L. Parish. 1984, Urban Life in Contemporary China, Chicago: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P78-79
注:專著為[M], 報紙為[N], 期刊文章為[J],論文集為[C],學位論文為[D],報告為[R],標準為[S],專利為[P]
第一部分:現狀特點
珠江鎮五里村是一個當代農村的典型。在五里村調查三天,我們從五里村的發展現狀看到了我國當代農村發展情況和存在的問題。我認為,當代農村的發展有以下幾個特點:
一、生產結構有所調整。幾十年來,農村的生產結構發生過多次變化。目前,以經濟作物為主的農業生產的比例正在逐步增加。我們調查采訪的農戶中,大部分農民種植蔬菜等糧食的目的是自己食用,且規模不大。而像柿子、玉米等非主食類作物的比例較多。另外,棗子等干果的種植也有一定的發展。
二、生產方式發生不同程度變革。目前農村的生產種植方式有了不同程度的變革。這種變革的程度主要有生產的規模決定。既有大規模的機械化種植、大棚種植,也有規模不等的私人種植。我們采訪的農戶由于種植規模有限,所以沒有過多地使用現代化耕作設備;但是我們了解到,在大型的農場中,大型機械的運用還是非常廣泛的。
三、農民素質普遍提高,農村基礎教育顯著發展。農民是農業生產的直接參與者,他們的素質高低直接關系到農業生產的持續發展。
五里村的馬飛是一位有名的棗子大王。他培育的超級大棗已達到世界領先水平。這一切都是憑借對科學知識的鉆研精神,加上踏實的作風。他們都是當代先進農民的代表,他們是我國農業向科技化、專業化發展的干將。而普通農民科學文化素質的提高,則是我國農民整體素質提高的表現。在短短三天中,我們接觸到許多當地農民。他們和我們交談時,對一些現狀的分析都比較客觀和透徹,闡述了他們對于我國基層農村政策的看法和意見。他們的觀點充實了我們的調查報告。 農村基礎教育在政府的大力支持下,也有了顯著的發展。我們實踐基地所在的行知小學就是當地的著名的農民子弟小學,招收附近六個村子的農民孩子。學校經過幾十年的發展,已經成為一所設備先進、師資力量優良的學校。許多農民孩子不但圓了讀書夢,還享受到了和城市孩子一樣的待遇和教育資源。
四、農民經濟收入增加及收入結構的變革。目前農村農業人員的收入已不僅局限于農業生產。許多農民選
擇外出打工等方式來增加收入。同時,由于農業現代化的不斷深入,更多的農村勞動力轉移到城市,為城市的建設出力。這樣,豐富了農民的收入結構,農民的收入有了不同程度的增長。同時,農村勞動力也加快了城市的建設。以農戶李伯伯家為例,他的兒女均在縣城打工,他自己在農閑時也偶爾外出做活。這樣,他們的收入就大大增加,并且,他們有了更多的機會接觸城市,也大大開拓了他們的視野。
農民收入結構的變革也使他們的收入有了不同程度的增加。在我們采訪的若干農戶中,電話、電視的擁有率高達九成;有四成的農戶家中有摩托車、拖拉機等交通工具;電扇、洗衣機等電器已比較普及,我們還能看到農民從腰間取下手機發短信。這一切,說明農民的生活水平有了極大的提高和改善。
五、先進的大型種植基地逐步興起。在五里村,我們參觀了浦禾園果樹基地和藝蓮苑水生花卉基地。這兩個基地都是國家級的重點基地,許多先進的品種、技術在這里進行試驗,然后推廣到普通農業生產中。先進種植基地的發展帶動了周邊相關農業的發展,同時形成連鎖反應,提供了旅游、教育等一系列資源,無形中又增加了農村其他產業的產值。這也是我國農業向專業化、大型化發展的表現。
第二部分:存在的問題
農村在迅速發展的同時,也暴露出一些問題。這些問題涉及多個方面。由于調查程度有限,僅從幾個方面舉例說明。 一、農民權益保障問題。保障農民權益是三農問題中的重中之重,也是我國政府十分重視的問題。然而事實上,侵犯農民權益的事件太多。僅在五里村,農民普遍反映他們的權益受損。當地工廠建設宿舍,征用農民土地,補償十分不合理,甚至使一些農民覺得生活無依靠。而工廠在申報征用時,竟稱農民的良田為荒地!這一現象引起當地許多農民的不滿。而對于這種現狀,農民大多抱悲觀絕望態度,沒有想到用法律手段維護自己的權益。這也無形中助長了此類現象的發生。
農民采取忍氣吞聲的態度是有深刻的社會原因的。一定數量存在的行政問題為農民威權設置了障礙。這是短期無法解決的。正如一位農民說的,中央、省、市的政策是好的,但在村、縣落實時,有時發生了差錯。所以,農村問題更多的是基層工作的開展和改進,這也正是三農問題的難點和重點。中國的農村人口太多,范圍太廣,
20**年*月,按照**大學的安排,我作為青年志愿者服務隊的一名成員,跟隨服務隊在**村進行了為期一個星期的社會實踐活動。這段社會實踐期間,我無處不感到鄉親們的熱情樸實和村里孩子們的天真好學。而最讓我感動和欽佩的還是村領導班子兢兢業業的實干精神。
首先是了解我們志愿村的大概情況.我們先是與村支書的一次聊天,了解到這滿村上下房前屋后,見縫插針栽的可不是一般的樹,那可是咱老百姓的一片不大不小的搖錢樹埃原來早在前幾年村委一班人就商量著要為老百姓栽一些經濟效益高的果樹,于是他們買來了幾千株柿子樹苗。現在,村里共有5000多棵現在掛果的柿子樹,平均一棵柿子樹一年就可創利200多元呢!
這些果樹有村里統一采摘,統一銷售,售后的收入根據各家住房周圍的樹木比例分配到各家各戶,僅此一項就給老百姓增收不少。說到這些周支書的眼睛里漾出了陣陣喜悅,說到這田間的農作物,他更是激動不已,喜的合不攏嘴了。前年,村委一班人出馬,給村民們聯系了為南韓一家公司育種的活計。現在全村的育種田已經達到100多畝,而農民的收入更是因此而上了一個新臺階。
村領導管理有方,不僅表現在經濟發展上,其他的方面也是從來都沒有放松過。先說這個村里的治安,村委一班人早就制定了一套村規民約,凡是有違反者,都要照章處罰。村民們都覺得鄰里鄉親吵吵鬧鬧,丟人不說還要受處罰,還得耽誤精力,實在不合算。所以,這個村現在可以說是安寧無事,聽村里一位老大爺說,村里這幾年沒有發生過一件刑事案件,民事糾紛也很少,就連鄉親們之間小吵小鬧也很少聽說。村里對基礎設施的建設也是毫不含糊,就說村里這十幾條平坦的大街吧,周支書說,以前村里是一片片的坑洼地,一到下雨天啊,這街上就成了大水塘。19**年開始,村里決定在全村修十幾條主要街道,以方便村民。以后無論多大的雨都能保證排水暢通了。村里還十分重視教育的發展,投資三十多萬元建起了高標準的幼兒園和小學。小學校長介紹說,全村學齡期孩子沒有一個輟學或退學的。
二、 調查人: 張紀巍 李晨琪
三、 調查來源
1、居民生活問卷
2、網上查閱
四、 調查目的 減少二氧化碳排放量,從而減少對大氣的污染,緩解生態惡化。
五、 調查內容
不少的人也有了低碳的意識,不少學校也都組織了宣傳低碳的活動,通過在濰城區東方家園下小區的觀察,近年來,人們的素質有了很大提高,一些大人小孩見到垃圾會主動撿起。 6、建議及措施 ①將環境保護納入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和年度計劃,在經濟發展中防止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
②嚴格對建設項目實行環境影響評價和三同時制度(建設項目的生產主體工程與防治污染設施同時設計;同時建設;同時投產)使用。現在,全國建設項目環評執行率和三同時執行率在95%以上。
③健全環境保護管理機構。從中央、省、市、縣四級政府建立環境/低碳管理機構。
④健全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規章。使環境管理沿著法制化和規范化軌道發展。
六、 調查結果: 通過調查,我們了解了低碳對人類生活的影響及碳排放量,通過我們自身對低碳的理解及查閱資料進行宣傳,使更多人了解了低碳生活的意義所在,并且開始了低碳生活。從而與以前相比,減少了碳排量。
一、 調查課題: 創造低碳生活
二、 調查人: 張紀巍 李晨琪
三、 調查來源
1、居民生活問卷
2、網上查閱
四、 調查目的 減少二氧化碳排放量,從而減少對大氣的污染,緩解生態惡化。
五、 調查內容
不少的人也有了低碳的意識,不少學校也都組織了宣傳低碳的活動,通過在濰城區東方家園下小區的觀察,近年來,人們的素質有了很大提高,一些大人小孩見到垃圾會主動撿起。 6、建議及措施 ①將環境保護納入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和年度計劃,在經濟發展中防止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
②嚴格對建設項目實行環境影響評價和三同時制度(建設項目的生產主體工程與防治污染設施同時設計;同時建設;同時投產)使用。現在,全國建設項目環評執行率和三同時執行率在95%以上。
③健全環境保護管理機構。從中央、省、市、縣四級政府建立環境/低碳管理機構。
為了解我們家鄉“家電下鄉”政策運行情況和現狀,利用**回家時間對“家電下鄉”基本情況進行了調查。采用學校統一的問卷調查表對家鄉的村民和“家電下鄉”指定銷售點通過電話和面談幾種方式進行了調查,共調查了**多個家電銷售指定點,**多戶農戶。結果顯示:家電下鄉”得到了大多數農民的積極響應,大大調動了農民購買家電的積極性,對刺激消費,改善農民生活起到了積極的作用。可以說“家電下鄉”政策的確一項是惠及廣大農民的民心工程。
現將調查情況報告如下:
一、農民、商家、政府多方受益,實現多贏。
首先是農民受益。農民是“家電下鄉”政策的直接受益者,購買家電得到13%的政府補貼,惠農助農政策得以體現,調查結果顯示**%的被調查者購買了“家電下鄉”的指定產品,可以說很受廣大農民的喜歡。同時,“家電下鄉”使農民用上性價比高、服務有保障的名牌家電產品,盡早享受到經濟社會發展成果。特別是在農村普及彩電和手機,可以豐富農民精神文化生活,幫助農民了解國家政策、獲取更多市場信息、學習生產技術,促進農民增收。這是貫徹國家工業反哺農業、城市支持農村的方針,逐步縮小城鄉發展差距,實現農村經濟社會全面發展的具體體現。
其次是商家得市場。調查結果顯示,部分商家在政策實行之后,產量增加**%之多。在國際金融危機來臨之后,產品出口受到嚴重制約,而我國是世界最大的家電生產和出口國,彩電、冰箱、洗衣機、手機產量均居世界第一,出口受阻,企業發展遇到較大困難。推廣家電下鄉,使得農村市場被激活,很大程度上消化了家電產品過剩產能,為企業調整產品結構、促進行業健康發展拓開了新的道路。
最后是政府在農村的政策得到更靈活的運用。推廣“家電下鄉”政策政府不僅僅是給一些財政支持,一“補”了之。而是通過發揮財政資金的杠桿作用,引導更多的企業關注農村市場,不斷建立和完善面向農村的生產、流通和售后服務網絡,改變長期形成的以單一供給結構面向差別很大的城鄉二元結構的狀況,實現協調可持續發展。
二、“家電下鄉”政策實行中存在的一些問題。
調查顯示“家電下鄉”政策運行中也存在一些問題。
首先是農民的收入低制約著家電產品的消費。我們的調查范圍均在西部貧困農村,根據調查者反映,近幾年農民收入雖然有所增長,但收入水平仍然較低。自然災害的頻繁發生更使農民對未來幾年的收入增長難以確定,導致目前雖然手里有資金,但也不敢輕易去消費。另外電費支出高也是制約著家電消費。據測算,如果一個家庭正常使用電視、冰箱、洗衣機等各一臺(件),一年的費用最低要達到800、最高的達3000元左右,一個相當于農民純收入的90%左右,相當于農民家庭一年的消費支出。因此一部分農民家庭表示可以買得起電器,但用不起電器。
其次農民對“家電下鄉”的政策存在著不信任的情況,喪失消費熱情。據問卷調查結果顯示**%的農戶知道政府對農民購買家電實行補貼,但是對其運行模式、補貼程序和范圍等不太了解。同時,部分廠家出現的以假充真、以次充好,銷售積壓產品,標高價格現象使得農民對該政策的信任度不高。
再者具體操作過程繁瑣抑制了消費需求。調查者反映開發票難、信息錄入慢、補貼手續繁瑣、貨源不足等問題讓他們失去了熱情。有50%被訪者反映領取補貼手續繁瑣。農民補領補貼最快也要30天左右,農民為了領取補貼,少的要跑1-2次,多的到商家、財政所分別要跑3-4次,這樣以來,邊遠地區的農民領到的補貼減去跑路所花的費用將所剩無幾,這大大抑制了農民的消費積極性。
三、對“家電下鄉”政策的建議。
針對調查中的一些問題我們形成了幾點建議。
首先政府應在宣傳上加大力度。各級部門定期開展宣傳活動,通過廣播電視、報紙、向農民發放明白紙、設立村級宣傳欄等方式,讓老百姓能夠清楚地了解“家電下鄉”的政策、品種、補貼標準、申領辦法等,讓農民清楚,讓農民放心,讓政策家喻戶曉。
其次應拓寬產品范圍。增加下鄉產品種類及品牌,適當提升部分產品檔次,增加農民選擇權,同時增加每戶可購買數量或者取消購買數量限制。
再者應該進一步簡化補貼程序,方便農民購買。要鼓勵和支持銷售網點對購買“家電下鄉”產品實行選擇、購買、領取補貼、送貨、安裝集中辦理的“一站式”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