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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醫保論文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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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醫保論文

    第1篇:醫保論文范文

    作者:齊剛 單位:河北大學人事處

    目前醫療保險住院報銷主要依據藥品目錄來區分醫保報銷比例,醫保患者不論病情大小,住院起付金標準相同,起付金以上部分按藥品目錄分類計算報銷比例,這容易導致部分醫保患者“小病大養”,同時也讓部分經濟困難的醫保患者對大病治療承受不起。保定市目前采用的藥品目錄為《河北省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藥品目錄(2010年版)》,其中甲類藥報銷比例為70%,乙類藥報銷比例為65%。藥品目錄對指導醫保患者就醫和控制統籌基金支付起著重要的作用,但作為唯一報銷比例依據,不能充分提高統籌基金的使用效率。城鄉居民享受醫療保險的待遇相差甚遠,有失公平。盡管在農村推行的是與城鎮醫療保險體制不同的合作醫療制度,但由于農民收入、鄉級財政等諸多限制,實施狀況令人擔憂,看病難的問題并沒有得到很好地解決。我國現行醫療保障制度是按城鎮職工、城鎮居民、農村居民分別設計的,造成城鄉居民在參保繳費標準、報銷比例、報銷范圍、就醫選擇等方面待遇不一,農村居民的合作醫療保障水平偏低。以保定市為例,保定市城鎮職工和居民在一級、二級、三級醫院住院起付金標準上不同,但住院報銷比例均為70%;農村居民在鄉鎮衛生院、縣級醫院、縣外醫院住院不設起付金,分兩檔報銷,300元以內(縣外醫院為20000元)報銷比例分別為40%、30%、20%,300元以上(縣外 醫院為20000元)報銷比例分別為55%、40%、35%。農村居民的醫療保障水平明顯偏低,致使農村居民多發生因病致貧、因病返貧的現象。補充醫療保險與商業醫療保險未發揮其應有作用。根據我國目前生產力發展水平,基本醫療保險推行“低水平、廣覆蓋”的保障原則,這是客觀經濟條件所限。隨著經濟的發展,人口結構和疾病結構的變化,城鄉居民越來越迫切需要不同層次、不同需求的醫療服務保障,補充醫療保險和商業健康保險在保險設計上可靈活設計,對基本醫療保險形成有益補充。補充醫療保險和商業醫療保險的保障特點就是“多層次、差異化”,符合市場經濟發展需要。目前保定市開辦的補充醫療保險僅限于公務員醫療補助、大病保險等少數險種,企業補充醫療保險、商業健康保險開展不普遍。醫療救助未充分發揮自身功能。醫療救助是醫療保險體系的托底機制,醫療救助對象主要為具有當地常住戶口的城鎮低保戶、農村低保戶和農村五保戶。保定市目前總人口為1100萬人,城鄉低保戶30余萬人,農村五保戶3萬余人,救助對象占總人口的3%。隨著經濟的發展,低保和五保對象會逐步減少,但城鄉低收入家庭重病患者,尤其是重大疾病的醫保患者,也同樣面臨應當救助而無法救助的尷尬局面。醫療救助作為社會醫療保險體系的一部分,救助功能未 得 到 充 分發揮。統籌基金籌資水平比較低,醫療保險保障水平有限。醫療保險目前已基本實現了全民廣覆蓋,但由于政府與個人對醫療保險的投入不足,醫保統籌基金籌資水平仍然比較低,保定市目前城鄉居民統籌基金使用率均在90%以上,當年統籌基金基本無結余。在整體繳費水平不變的前提下,醫保統籌基金無法提高和改善個人醫保待遇。只有大力拓寬統籌基金的籌資渠道,才能逐步改善和提高個人醫保待遇水平。

    科學設計個人賬戶資金使用范圍,提高統籌基金保障水平。可以改革城鎮職工個人賬戶資金的使用范圍,利用個人賬戶資金設立門診報銷與小型住院報銷新的統籌基金,既解決了新醫療保險業務統籌基金的資金來源問題,同時也改善了個人醫療費用實際負擔問題,由“活期”個人賬戶轉變為“定期”個人賬戶,實現醫保個人賬戶的充分利用。適當擴大醫療保險統籌基金使用范圍,將門診治療費用與低于住院起付標準的醫療費用一并納入支付統籌基金范疇,根據個人賬戶資金的劃轉金額予以一定比例配套補貼,不僅可以提高統籌基金醫療保險保障水平,同時也能控制個人賬戶資金非正常支出。研究設 立 疾 病 目 錄 報 銷 辦 法,提 高 統 籌基金使用效率。對于普通疾病,一般通過普通治療就能康復,而且花費總額不高,報銷比例可以適當調低;但對于重大疾病,一般醫療費用較高,即便統 籌 基 金 可 以 報 銷 約70%部 分,個 人絕對負擔金額仍然較 高,適 當調高重 大疾病報銷比例,可有效解決老百姓“看病難,看病貴”的問題。研究制定疾病目錄辦法,由單一的依靠藥品目錄確定醫保報銷比例,改 革為 依據藥品目錄與疾病目錄確定醫保報銷比例,這不僅 提高了統籌基金的使用效率,而且促進 了醫療 衛生資源的合理分配。推動城鄉居民醫保一體化建設,提高醫保統籌層次。推動居民醫保制度城鄉一體化是醫療保險體系建設的未來趨勢,這是均衡城鄉醫保待遇,促進社會公平的改革措施。對于尚不具備城鄉統籌的地區,可在保證正常統籌基金支付的前提下,適當增加醫療保險基金盈余額,建立市縣醫療保險基金調劑互助機制,為市縣統籌管理做好基礎準備。在提高醫保統籌層次的基礎上,建議由衛生部門統籌管理城鎮職工、城鎮居民和農村居民的醫療保險工作以及醫療救助工作。衛生部門直接管理衛生機構,天然具備管理優勢,統一部門管理有利于醫保政策的協調和規范。大力加強補充醫療保險與商業醫療保險建設。醫保機構應充分發揮醫療保險舉辦人的優勢,合理利用自身資源,為廣大城鎮職工、城鎮居民和農村居民提供切實可行的、大眾化的補充醫療保險途徑。有條件的大型企事業單位要主動與醫保機構或商業保險公司協商合作、參與補充醫療保險建設。應對不同層次的醫療保險需求,需要引導商業保險公司參與醫療保險體系建設。商業保險公司參與醫療保險體系建設,不僅為醫療保險體系建設提供強大的資金支持,分擔政府壓力,并且幫助醫保機構抑制患者過度消費和醫療機構違規收費等不合理醫療行為,通過在大額補充醫療保險環節發現的不合理醫療行為,及時彌補在基本醫療保險環節發生的漏洞,減少醫保基金的不合理支出,提高醫療保障體系整體抗風險的能力。改革醫療救助對象管理,發揮醫療救助功能。在優先對低保和五保人員實施救助的基礎上,應逐步將低收入家庭重病患者和無力承擔個人醫保費用的參保人員,納入醫療救助的對象。對于中低收入的城鄉居民家庭而言,重大疾病的醫療費用是難以承受的,許多家庭因無力支撐醫療費用而放棄治療。醫療救助基金可以通過多種渠道籌集資金,根據社會經濟發展的需要,適當擴大救助范圍,為更多確需救助的人提供幫助,確保社會醫療保險體系健全發展。探索養老保險與醫療保險的統籌基金調劑使用機制,提高醫療保障水平。城鄉居民的醫療衛生需求與個人的養老問題息息相關,沒有健康保證做前提,養老也就失去意義,當發生醫保患者無力支付住院醫療費用的同時,還要繼續繳納個人養老保險就顯得很無奈。這時,對于患者而言,醫療是第一位的,養老就退居次要了。在目前整體社會保險籌資水平不高的前提下,可以探索建立養老統籌基金調劑醫療保險統籌基金的機制,這部分調劑資金可以通過降低個人養老待遇與補償繳納養老金的方式解決,以達到醫療保險統籌基金的更大支付比例。

    第2篇:醫保論文范文

    1.醫保監督機制還不成熟。由于現階段陽煤醫保的各定點醫療機構屬于公立性醫院,各醫療機構為了生存與發展,為了獲取更大的醫療保險經費,有些醫院就會發生違規行為的現象。對這些違規醫院,醫保機構不會取消其資格,這就極大地加重了監督的困難,使得醫保機構出現監管不力的現象,造成了資金的流失。

    2.對醫院約束和管理力度不夠。醫保機構對醫療機構實行總量控制,定額支付制度,限制了醫藥費用總額,確保了醫療統籌資金不超支。但對醫藥費用的結構,醫藥費用發生的效率以及所產生的效益,考核管理不足,導致醫院更愿意將醫藥費用用在成本低,而利潤高的治療費、檢查費以及其它已投資設備的各種項目上,藥費所占的份額被盡可能壓低,造成職工診療用藥單一。

    3.存在免費醫保卡泛濫使用和冒卡就醫的問題。為滿足離休干部、符合離休條件的建國前參加工作的退休老工人、四級以上退休工殘人員這些企業中的特殊群體就醫的需要,企業為他們辦理了免費醫保卡,即就醫過程中的所有項目都是免費的,全免人員看病、開藥無論花多少錢,自己不花一分錢。一些不自覺的人認為“這是自己的待遇不花白不花,花起來很隨便”,滋長了免費醫療卡濫用的不正之風。一方面一人全免全家受益,小病大養,空掛床住院,醫生給患者開大處方等等;另一方面將磁卡借給親戚朋友,而醫院由于就醫者數量多,對醫保卡的管理不成熟,醫院很難做到核對是否是本人持卡就醫。因此,出現了許多沒有醫保卡的員工或非本企業人員借用醫保卡的現象,冒名開藥、冒名檢查、冒名住院的現象比較嚴重。造成了醫療費用的大幅增長,不僅給社會帶來不正當的風氣,也給企業增加了醫保費用上負擔,造成醫療統籌金的大量流失和浪費。

    4.如何監督醫療行為和收費的問題。完全依靠患者自己去監督醫療行為和收費,不可能也不現實。由于醫患雙方的信息不對稱,即患者缺乏對醫療服務的質量和數量進行事先判斷的知識和能力,在求醫的過程中,患者缺乏對醫療服務的提供者所提供服務的質與量是否符合自己病情的準確信息。另一方面患者在接受治療時不能討價還價,其偏好與選擇同在市場上選購其他物品與服務不一樣,對醫療衛生服務的選擇完全處于一種被動狀態,很難控制醫療服務的種類與數量。在這種情況下,當醫院和醫生的收入與其所提供的醫療服務數量相聯系時,在利益驅動下,醫院提供過度服務、亂收費,醫生給患者開大處方、小病大醫就成為一種必然出現的情況。

    5.醫院的醫療收費缺乏監督。雖然山西省有醫療收費標準,國家有藥品最高限價,但是除了物價局和藥品監督局每年一次的象征性檢查外,其它時間就沒有了監督。導致醫院在利益驅動下,擅自提高標準,巧立名目亂收費、隨意收費等。

    二、醫保管理的對策

    1.建立實時有效的監督管理機制。在醫院的運營過程中,大多數醫院實行“以藥養醫”的制度,這種機制為醫保管理工作造成了很大的難度。此外,由于大多數患者缺乏醫藥知識,難以擺脫對醫生的依賴,而這就會造成醫保基金的大量浪費,醫保部門必須對這種狀況形成有效的監督控制和實時的跟蹤,建立有效合理的監督機制。對社會反映大,問題多的病人,重點病種進行重點檢查,對有疑問且難以確定的問題,應進行全面跟蹤檢查,在實行過程中發現違規的問題應及時做好登記,做好監督工作。

    2.更新醫保觀念,不斷開拓新思路。由于醫療政策的不斷調整和完善,定點醫療機構的醫療服務觀念往往隨著政策調整發生變化,在管理工作中醫療保險機構也應根據醫保政策的調整和醫療機構服務觀念的變化而不斷探索管理工作新思路,調整管理辦法,研究新措施,不能停留在原始的管理辦法上。否則就不可能發現新問題、新矛盾,管理工作就會處于被動的局面。

    3.建立全免人員的激勵政策。對離休干部、符合離休條件的退休老工人、因工全殘退休職工給予一定的健康激勵政策,除個人賬戶外每年另加注4000元的年度醫療金,用于住院押金和醫療費用結算,年度醫療金余額到當年12月底結清,余額的50%獎勵給本人。

    4.不斷完善醫保的信息平臺,建立實時動態監測平臺。為了滿足“實時管理”的需要,必須完成計算機“實時管理”系統,對住院病人的醫療、檢查、用藥情況實行監察,對反復住院病人進行監控,對特殊病種、特殊治療隨時備案登記。

    (1)設立醫院藥品量化管理功能,醫保藥品在最初錄入時按照藥品最小規格進行了處方量的控制,計算機系統對所有醫保藥品的最大處方量自動設限(急性病用藥3日量,慢性病用藥15日量),系統自動計算用藥天數并做記錄,職工開醫保藥受到量化限制,在系統記錄時間內,不得重復開藥。這樣就使大處方、冒名開藥、亂開藥的現象明顯減少。

    (2)設立慢性病系統化管理監控。職工患指定的慢性病,醫保中心根據按國家慢性病診斷標準進行確認后錄入計算機系統,系統對慢性病與特定用藥進行對應,未登記慢性病的患者,就醫對相應的特定用藥不予劃價,合理地管理了特殊藥品。

    三、小結

    第3篇:醫保論文范文

    關鍵詞:農民工醫療保險;農民工;醫療;醫療服務

    目前,全國各省先后推出農民工醫療保險暫行辦法,重點解決農民工在城市務工期間的住院醫療保障問題。本文就北京、深圳、青島、湖南等全國二十多個省(市)正在試行的農民工醫療保險方案進行評述,試探求既適應農民工群體特征及現實需求,又盡可能與城鎮職工醫療保險制度接軌的農民工醫療保險過渡方案。

    一、全國各地農民工醫療保險的方案

    (一)參保對象。目前,陜西、湖南、寧夏、山西等全國大部分省份的農民工醫療保險參保對象皆實行“全省所有城鎮用人單位,包括各類企業、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和個體經營組織等(以下簡稱用人單位),都應按規定為與其形成勞動關系的農民工辦理醫療保險”的政策規定。農民工無論就業于何種性質單位,都能享受醫療保險。遼寧省沈陽市鑒于大部分農民工已在所在單位參加城鎮基本醫療保險,因此將參保對象界定為“僅限于在外地注冊在我市從事建筑施工的單位、在本市已參加養老保險而未參加醫療保險且招用農民工占本單位用工人數70%以上的個體餐飲和娛樂等服務性行業及其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農民工”。廣東省深圳市的醫保方案名為《深圳市勞務工醫療保險暫行辦法》,參保對象專指“所有企業及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務工”。鑒于其地域的特殊性,將參保對象擴大到包括牧民在內的“農牧民工”。

    (二)繳費辦法。天津、陜西等全國大部分地區對住院醫療保險或大病醫療保險采取用人單位繳納的辦法。僅寧夏回族自治區要求用工期限3個月以上的大病住院保險費用“用人單位承擔90%,個人承擔10%”,對選擇參加統賬結合基本醫療保險,保費由用人單位和農民工個人共同繳納,只有以個人名義參保的才要求個人承擔全部費用。遼寧省大連市保費均由用人單位承擔,農民工只享受相關待遇。天津、大連繳費基數為“全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繳費比例分別為3.5%和2%。重慶市要求參保單位按繳費基數的1.4%繳納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按0.1%繳納大額醫療費互助保險資金,農民工個人每月繳納5元作為大額醫療互助保險費。山西省的做法是按3%的費率繳費,要求2.5%左右劃入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0.5%左右劃入大額醫療費用補助資金。深圳市規定“每人每月12元,其中用人單位繳8元,勞務工個人繳4元,6元作為門診基金,用于支付門診醫療費用,5元作為住院統籌基金,用于支付住院醫療費用,1元用于調劑”。南京市除參加“大病醫療保險”外,要求同時參加“農民工大病醫療互助保險”,按4元/人的月標準繳納,用于建立大病醫療互助基金,此費用由農民工個人承擔。“用人單位以上年度當地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為基數,繳費率控制在1%-3%以內”辦法最為普遍,湖南、陜西、安徽、寧夏回族自治區等全國大部分地區均采取此辦法。

    (三)醫保待遇。目前,農民工大病住院醫療保險保障范圍基本為“住院和門診特殊病”,起付標準、個人自付比例大多按照當地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規定執行。建有大額醫療費補助基金的,住院最高支付限額以上部分可通過大病醫療補助解決。重慶、南京及北京都設置了農民工大病醫療保險“統籌基金賬戶”及“大額醫療費互助保險資金”專戶,為農民工大病醫療提供可靠的基金保障。依照南京市的規定,對起付標準以上、最高支付限額(暫定為6萬元)以下的門診大病和住院醫療費用,根據費用分段由大病醫療保險基金按50%~80%比例支付,最高支付限額以上、符合規定支付范圍的門診大病和住院醫療費用,由農民工大病醫療互助基金按規定給予定額補助。北京市規定統籌基金年度支付最高數額為5萬元,超過此限額時,大額醫療費用互助資金支付70%,年度累計不得超過10萬元,其余30%由個人承擔。重慶市統籌基金支付限額3萬元,大額醫療費互助保險資金支付限額20萬元。寧夏回族自治區農民工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范圍較為狹窄,僅限于住院治療的醫療費用及急診搶救留觀并收轉住院前7日內的醫療費用,不包括門診特殊病和大額醫療費救助。在醫保待遇執行上,除深圳市使用專用《深圳市勞務工醫療保險藥品目錄》、待遇與連續參加勞務工醫療保險時間掛鉤外,其它省份均依照統籌地區基本醫療保險的藥品目錄、診療項目及醫療服務設施范圍和支付標準執行,繳費當期享受相關待遇,期間發生費用由社會統籌支付。

    (四)基金管理。農民工大病住院醫療保險基金由用人單位繳納保費和統籌基金利息構成,根據“以收定支、收支平衡”原則支付。在基金結算上,南京、深圳市實行當年核算,基金結余部分結轉下年度繼續使用,不足支付時,在下一年度調整繳費標準并予以補足。寧夏回族自治區統籌基金支付標準按保費有效期和醫療費用分段累加計算等辦法確定,每年公布一次。針對基金安全問題,各地多采用“單獨建賬,專款專用,收支兩條線,納入財政專戶”辦法。深圳市將用人單位繳納的醫療保險費列入成本,而南京市則規定“市、區兩級經辦機構的事業經費不得從基金中提取,其經費列入市、區兩級財政預算”。

    (五)政策執行方面。《國務院關于解決農民工問題的若干意見》中指出,“有條件的地方,可直接將穩定就業農民工納入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從全國二十幾個省份方案執行情況看,城鎮職工醫療保險大多采取直接擴面形式,一定時限能穩定就業的農民工便可直接進入該體系。對于大病住院醫療保險,要求建立農民工醫療保險基金預算和決算制度、財務會計制度以及內部審計等制度,實行統一政策,屬地管理,分級執行。具體而言,由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組織實施,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參保、繳費、待遇支付,醫療服務則由定點醫療機構根據國家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標準提供。上海、成都實行的農民工綜合保險較之有較大差異,特別是在醫保運行模式上不再采取政府經辦的傳統做法,而是由商業保險公司委托,這是一種農民工、企業、政府多方受益的醫保運作模式,在減輕政府負擔的同時,強化了農民工權益保障的社會責任。

    二、農民工醫療保險方案存在的問題

    (一)醫療保障項目與農民工實際需求脫節。基于農民工流動頻繁、帳戶接續不便的特點,目前各地試行農民工醫療保險方案基本遵循“不建個人賬戶、只建統籌基金”原則,保障項目僅限于住院及特殊門診。從推行效果看,農民工醫療保障現狀與政策目標存在一定差距,主要原因是保障項目與實際需求不匹配。依照目前相關規定,門診費用由個人帳戶開支,必須與個人繳費基數掛鉤,即農民工必須個人承擔保費,或部分承擔、或全額承擔,現行方案大多采用“現收現付、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結余”進

    行管理,基金積累難以成為個人帳戶資金劃撥來源。若沒有其它資金來源渠道,全部由農民工個人承擔,這種個人賬戶等同于個人存款,以大數法則分攤風險的保險意義將不復存在。即使個人帳戶采用社會共濟原則籌資,在目前工資水平普遍低下的狀況下,無論全額或部分承擔保費都很難調動農民工的參保熱情。基于此類多種原因,目前各地多實行“建社會統籌、用人單位繳費、保當期大病”辦法,基金支付范圍只涵蓋大病醫療和特殊門診。有調查數據表明,目前進城農民工平均年齡為28.6歲,從生命周期規律來看,這類青壯年農民工人群的大病住院概率相當低,而常規疾病則不可避免。因此,農民工迫切需要的不是大病住院保障而是常見門診醫療保障。另外,在農民工頻繁流動的環境下,用人單位繳費且只保當期大病,意味著農民工任何工作異動都可能導致醫療保險待遇的終止,隨時都可能重新被排除社會保障網之外。

    (二)城鎮醫療服務供給與農民工實際需求不匹配。長期以來,我國醫療衛生資源一直采取以城市居民醫療需求為中心的戶籍人口管理模式。在跨區域流動農民工已超過1.2億的今天,這種模式表現出明顯的缺陷。正規醫療機構的高額醫療費用與農民工低收入間的矛盾比較突出。2004年衛生部調研結果顯示,農民工患病后25.4%的人選擇城鎮醫療機構就診,73.2%的人采取從藥店買藥或服用自帶存藥的方式。這種事實證明農民工沒有真正享受城鎮醫療服務。

    (三)農民工老年醫療保障存在政策缺失。根據國務院研究室課題組調查結果顯示,目前1.2億城市農民工的平均年齡為28.6歲,且流動性頻繁、勞動關系極不穩定。所以目前我國農民工醫療保險方案很少涉及農民工老年醫保的相關問題。大連、天津、沈陽等很多地區規定:“農民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用人單位不再為其繳納醫療保險費,農民工本人也不再享受醫療保險待遇”。這意味著當農民工年老后,醫療保險將隨用人單位繳費停止而終止,如果沒有其他相關政策規定來延緩其醫保關系,農民工將重新游離于社會保障網之外。農民工長年從事苦、累、臟、險工作,慢性病或其它高危重病的困擾較城鎮職工更為嚴重,更需要老年醫療保障,尤其在當前農民工逐漸成為城市產業工人主體的形勢下,如不能在農民工年老后享有與城鎮職工同等醫療保險待遇,不僅是政府職能的缺失,同時也分裂了勞動者醫療保險制度的統一性。

    三、完善農民工醫療保險方案的建議

    (一)建立農民工彈性醫保制度。農民工是個復雜而龐大的群體,城市移民型、回鄉型及城鄉兼業型等類別人群特征各異,同一種醫保制度安排很難滿足所有需求,有必要根據其就業特征及醫療特點制定彈性醫保制度。對城市穩定就業且具有相對固定勞動關系的農民工,可將其直接納入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體系;流動頻繁、收入低下的農民工,基于其經濟能力和其它條件的限制,可按照“低費率、保當期、保大病、不建個人賬戶”原則開展大病醫療保險,重點保當期住院醫療,有條件的地方可同時參加大額醫療救助;對回鄉務農的農民工,應督促其參加原籍農村新型合作醫療;個體經營等靈活就業農民工,則可按照目前靈活就業人員醫保辦法,以個人名義參加統籌地區基本醫療保險。農民身份的轉變使現行農民工醫保暫行辦法向城鎮醫保制度轉換成為必然,不同醫保制度間的銜接與醫保關系接續需要彈性運作。在制度轉換方面,由現行大病住院醫療保險轉入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體系的,可將先前醫保模式連續參保時間折算為城鎮醫保繳費年限,達到最低繳費年限即按城鎮醫保規定執行相關待遇,也可對此期間醫保保費進行補繳,基數設定為當地上年度城鎮單位在崗職工平均工資,補繳比例稍低于基本醫療保險標準,補繳后可累計繳費年限,但不能補記補繳期間個人賬戶;在運作模式方面,鑒于農民工流動頻繁的特點,可建立相應的賬戶中斷與復效制度,對因失業、短期回鄉或工作變換出現保費中斷未繳的農民工,可保留其醫療關系,經補繳后,保費辦理接續或轉移。這種彈性運作模式可促進當前“保當期、不建個人帳戶”的農民工醫保暫行辦法向全民統一基本醫保制度轉變。

    第4篇:醫保論文范文

    摘要:建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體制,有利于中國社會的和諧、穩定和發展。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具有一系列新的特點,這要求使用新的管理體制進行管理。一是建立新的籌資體制;二是合理調整住院補償起付線,適當提高補償比例和封頂線,擴大補償范圍;三是加大管理監督體制建設;四是建立預警機制;五是建立健全基層醫護人員培訓體系。

    關鍵詞: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體制;對策建議

    廣大農民為我國的經濟社會發展做出了巨大貢獻,但二元化的社會管理體制,使他們享有的由國家提供的社會福利微乎其微,特別是關系到廣大農民身心健康的醫療保障,同城鎮居民相比差距較大。因此,只有在農村建立起相應的社會保障體制,特別是醫療保障體制,才能更好地促進中國農村社會的穩定與發展。

    一、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新特點

    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簡稱新農合)是由政府組織、引導、支持,農民自愿參加,個人、集體和政府多方籌資,以大病統籌為主的農民醫療互助共濟制度。新農合實質是一種政府高度補貼的自愿性醫療保險。新農合制度從2003年開始試點,到2008年已經實現全覆蓋。截止2009年第一季度,參保人數達到8.3億,全國農民累計已有9.24億人次受益,累計補償資金達591億元。新農合是一項具有中國特色的、針對農民的基本醫療保障制度,它具有以下新的特點:

    (一)農民自愿

    在堅持農民自愿參加的基礎上,以家庭為單位繳納合作醫療保險費,家庭的所有成員享受相應的醫療保險待遇。參保的農民以戶為單位,每人每年交納10元的保險費并存入個人賬戶,就能得到國家、省、市、縣財政共計40元的補貼,形成社會統籌基金.參保者大病治療所發生的費用就可以按規定的標準得到補償。這種做法,一方面,擴大了該項制度的覆蓋面,讓農民成為真正的受益者:另一方面,可以避免“一人參保,全家吃藥”的不良現象,同時也可以最大限度地擴大籌資范圍和基金的整體規模,提高合作醫療基金的抗風險能力。

    (二)政府做保證

    在資金方面,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以政府投入為主。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政府籌資額度占80%.2009年,全國新農合籌資水平達到每人每年100元,其中,中央財政對中西部地區參合農民按40元標準補助.對東部省份按照中西部地區的一定比例給予補助:地方財政補助標準不低于40元,農民個人繳費增加到不低于20元。東部地區的人均籌資水平應不低于中西部地區。從2010年開始,全國新農合籌資水平提高到每人每年150元,其中,中央財政對中西部地區參合農民按60元的標準補助.地方財政補助標準相應提高到60元,農民個人繳費由每人每年20元增加到30兀。

    在管理方面,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首次要求省、市級人民政府成立由衛生、財政、農業、民政、審計、扶貧等部門組成的農村合作醫療協調小組,在衛生行政部門內部設立專門的農村合作醫療管理機構。

    在分擔風險方面,新農合一般采取以縣(市)為單位進行統籌或逐步向縣(市)統籌過渡,這就進一步促進了原則性與靈活性的高度結合,醫療服務水平和基金的互助共濟與抗風險能力得到大大提高。

    (三)保障重點明確

    在以往實行的合作醫療中.農民積極性不高的一個原因是農民受益度小、統籌面窄、抗風險能力差。為此,國家制定了相對較高的保障水平,從2009年下半年開始,新農合補償封頂線(最高支付限額)達到當地農民人均純收入的6倍以上.50%的地區新農合住院補償提高了5個百分點。把保障重點放在保大病上,這樣可以緩解因病帶來的經濟損失.避免因患大病而致貧、返貧現象的出現。同時,在保障大病的基礎上,適當兼顧小病,擴大覆蓋面,進一步減輕農民負擔,吸引更多農民參加。從2008年開始,政府部門積極推進門診統籌,加大門診統籌力度,把保障的重點由大病起步逐漸向門診小病延伸;擴大大病統籌的一些門診慢性病種。

    二、建立健全新的管理體制

    (一)建立新的籌資體制

    新農合強調政府是籌資的主體,地方財政補助標準提高到60元,但在實際運作中,政府對新農合的投入比例較低。特別是縣鄉財政困難,負債過重,無法保證其資金的投入,主要的資金最后還是由農民負擔。有些省市規定,參保者在鄉、縣兩級定點醫療機構門診看病,只能得到約20%的醫療費減免,而參保者到縣級以上定點醫療機構門診就醫沒有任何補償。可見,新農合的受益人群主要是生大病住院治療的參保者,這就造成部分農民參合的積極性不高,特別是一些地方在推行新農合的過程中.籌資成本由政府或衛生部門承擔.由此造成一些政府部門工作缺乏主動性。地方政府投入不足,集體經濟投入部分也難以及時足額到位。

    為改變上述現象,首先,各級政府應進一步加大對新農合的投入比例,在財力允許的情況下,建立新農合專項資金制度。按2006年底參保農民4.1億人,每人每年補償40元計算,共需164億元,這約占2006年國民生產總值的0.08%、國家財政收入的0.4%.即使提高到每人60元,按照現在的經濟發展水平.政府也有能力增加對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補貼。比如,石家莊市政府就單獨拿出一部分錢在新農合和醫療救助制度之外又實行大病補助.收到了很好的社會反響。在鄉鎮集體經濟比較發達的地區,將符合條件的民營醫院逐步納入到醫保體系中.充分利用社會閑置資金.解決政府投入不足以及公共醫療設施缺乏的現狀。其次,降低新農合運行成本。新農合是以縣為單位統一審核報銷,目前我國農村實行由保險公司派專管員負責對到外地公立醫院醫療機構就醫的參合人所發生醫療費用的審核和補償.而農民居住分散,健康狀況差異又大,這造成管理成本偏高。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在縣級單位設立了農村合作醫療管理局.在鄉鎮也成立了農村合作醫療辦公室,機構人員和辦公經費都列入財政預算,這增加了縣鄉政府的財政負擔。為了減輕財政壓力,許多縣鄉政府將部分費用轉嫁給衛生機構,最終又將轉嫁給患者,無形中浪費了國家大量資財,也降低了對農民的保障水平,因此,必須降低新農合的運行成本。比如,可以讓保險公司參與進來.由保險公司設立結報補償服務中心,建立起有效的運作機制.同時加強風險管控,降低新農合運行成本。吉林省通化市二道江區在實施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工作中,將基金委托給中國人壽二道江支公司全權管理.從而將“新農合”運行成本降低了90%。

    (二)合理調整住院補償起付線,適當提高補償比例和封頂線.擴大補償范圍

    從2009年起,河北省新農合年最高報免額度提高到3萬元,但由于此制度中的大病補償不是病種補償,而是以醫療機構級別來確定補償標準,鄉級住院補償比例為70%-80%、縣級為60%~70%、縣級以上為45%-60%。受基層醫療部門醫療條件和手段的限制.部分大病患者不敢到這些醫院就醫,只能到報銷比例低的大醫院就醫,再加上部分所用藥物及檢查項目不在報免范圍內,直接導致報銷基數大大減小,最后拿到手的報銷費用也不過總費用的40%。以石家莊市為例.2007年1-6月,石家莊市住院補償比例為29%.但仍高于全智平均水平28%.這個比例體現不出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以“大病救助為主”的精神,也無法從根本上解決農民特別是困難農民“因病致貧、因病返貧”的問題。即便是北京市這樣財力雄厚的城市.住院補償率也只有2008年的48.4%。

    (三)加大管理監督體制建設

    目前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體制大致有3種形式:一是由衛生行政部門主管;二是由人力資源及社會保障局主管,或新組建的一個獨立機構(直接隸屬于地方政府)來管理;三是由商業保險公司參與管理。由于目前農村合作醫療的組織管理并沒有形成專門體系,管理部門上只是涉及衛生、財政、民政部門,而審計、農業、發改委、教育、人事、編制、人口計生、藥品監督和扶貧辦等部門還沒有完全介入到合作醫療的組織管理體系中.在宏觀上沒有形成符合農村社會發展水平的醫療保障政策體系。衛生、財政、審計、監察等相關部門沒有形成定期對農村合作醫療基金收支和管理情況進行內部及外部審計的監督機制。

    一方面,各級衛生行政部門應該加大對定點醫療機構的管理力度,采取有效措施.為參合農民提供質優價廉的服務,遏制農村醫藥費用不合理增長。比如,陜西省進行了新農合單病種限額支付改革.減輕了農民的醫藥費用負擔。我們認為,一要建立定點醫療機構準入和退出制度,引入競爭機制。二要各級衛生行政部門加強對定點醫療機構的日常管理和監督,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的方式,將定點醫療機構做好新農合工作情況納入到日常工作考核指標體系。三要建立由參合農民組成的監督小組與新農合經辦機構對定點醫療機構的服務情況和管理狀況進行不定期評議的制度,并完善監督機制。對評議不合格或排名最后的醫療機構,要取消其定點資格。四要對經常違反規定給病人亂開大檢查和大處方的醫生進行懲處.除了吊銷其處方權外,還應該以通告的形式告知參合農民.從社會輿論的角度來遏制這種不良風氣的盛行。

    另一方面,建立健全監管制度,健全社會監督、審計監督等機制。一是徹底管好農民的“保命錢”。合作醫療基金是參合農民的“保命錢”,管好用好是新農合工作的中心環節。基金規模越來越大,監管任務也越來越重。四川省人民檢察院的一份調查數據顯示.2008年1月-12月,四川省檢察機關立案查辦涉及“新農合”職務犯罪案件22件52人,涉案金額90余萬元,詐騙“新農合”基金的犯罪案件也達到40件82人,這些犯罪案件嚴重損害了農民利益。為此,要嚴格落實和執行好基金財務管理與政務公開制度.各省、市、縣財政、監察、審計等有關部門要切實加強對合作醫療基金的監督力度.建立健全合作醫療基金監督制度,形成有效的監管機制,嚴禁以任何理由擠占、截留、挪用合作醫療基金。二是加強對醫療機構的監督,規范醫療機構服務行為,完善對醫療機構的立體化監督體制。當前的監督主要有審計監督和財務基金管理制度,這些只是技術監督,還要發揮社會力量來進一步強化監督,形成一個立體的監督網。比如,建立醫療報銷公示制度和患者回訪制度。同時,還要引入社會評價機制,比如,有些地方定期公布縣級醫院所用藥品報銷的比例范圍。三是發揮農民參與監管的作用,采取多種監管形式,除公示、舉報外,還可以采用不定期抽查、聘請農民作為監察員和信息員等.加強對醫療服務提供者的監督。

    (四)建立預警機制

    監察、人事、衛生、財政等相關部門聯合制定對違反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進行行政處罰的有關規定或制度,嚴格控制醫藥費用的不合理增長。除了實行藥品集中采購或跟蹤采購、嚴格執行醫療服務和藥品價格外,還應該建立醫藥費用警告與通報機制.嚴格控制參合農民自負醫藥費用比例,把醫藥費用控制成效列入新農合考核評價的重要內容:要重點對藥價進行監管,確保定點醫療機構間藥價的統一。同時,對不按規定核實參加新農合人員的身份,造成冒名頂替;不嚴格執行新農合診療目錄或藥品目錄:使用自費或貴重藥品及進行特殊檢查或治療不告知:不按病情需要收入住院病人,有意過度使用新農合基金:截留病人,不及時轉診延誤治療:“搭車”開藥或更換診療項目和藥品等行為;依法依紀進行處理或處罰。

    (五)建立健全基層醫護人員培訓體系

    第5篇:醫保論文范文

    企業在按規定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統籌的情況下,可以建立補充醫療保險。企業建立補充醫療保險也是非常必要的,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基本醫療保險的保障水平和職工實際醫療消費需求之間存在差距,特別是對超過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即封頂線以上的醫療費用,必須通過建立多層次醫療保障體系解決。

    2、基本醫療保險定位在“廣覆蓋、低保障”,將所有用人單位和職工都納入基本醫療保險范圍并實行統一的政策,難以充分體現不同人群的現實差別,并且降低一部分人的醫療保障水平,影響了基本醫療的穩步推進。因此,實行補充醫療保險制度,是實現效率、公平原則,確保基本醫療保險制度順利推進的基礎。

    3、有利于職工隊伍穩定。國家公務員在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統籌的同時享受特殊的醫療補助,企業職工必須有相對應的措施作為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補充,以保證廣大職工隊伍的穩定。

    4、實行補充醫療保險制度還為商業醫療保險的發展提供了空間,同時也有利于強化醫患的制約機制,有利于控制不合理醫療費用支出。

    二、企業建立補充保險的條件和形式

    1、企業建立補充醫療保險的條件:

    首先,必須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并按時足額繳納保險費用。其次,具有一定的經濟承受能力。即具有持續的稅后利潤,并按時繳納其他社會保險費用,保證足額發放職工工資。第三,已經形成的醫療保障待遇高于基本醫療保險待遇,且有能力主辦或參加補充醫療保險。

    2、企業建立補充醫療保險的形式:

    其一,建在企業內部。如有實力大集團、大企業可以自辦補充醫療保險,但應建立相應的經辦和管理機構,并使補充保險資金與企業經營性資金分離,確保保險資金的安全。

    其二,與商業保險機構合作。企業可以通過購買商業保險公司的產品與商業保險機構合作,也可以保險公司的某一相關產品為基礎,根據實際情況設計補充醫療保險方案,由商業保險機構根據訂制的方案確定費用。

    其三,企業補充醫療保險可以實行企業和參保人員共同繳費,也可以實行企業單獨繳費,具體根據實際情況確定。但實行企業和參保人員共同繳費,有利于提高參保人員的保障意識,體現合理分擔的原則。

    三、企業補充醫療保險方案的設計

    1.企業補充醫保險方案的設計原則:

    (一)是合法性原則。企業在制訂補充醫療保險方案時一定要依法從事,切不可認為補充醫療保險是企業自己的事而自行其是。

    (二)是合理負擔原則。企業補充醫療保險方案在設計過程中應體現合理負擔的原則,這樣既有利于規避道德風險,抑制不合理費用支出,同時,也有利于提高參保人員的保障意識。如有的單位補充醫療保險方案門診和住院費用都不設起付線(免賠額),就不符合這一原則。

    (三)是針對性原則。企業建立補充醫療保險,目的是解決基本醫療保險以外個人負擔的醫療費用,主要是解決患重大疾病(如惡性腫瘤、血液透析、器官、骨髓、血管移植及服用抗排異藥等)人員醫療費用負擔過重的問題。因此,醫療費用支出的絕對數額越大,個人負擔的比例應該越低。補充醫療保險方案的設計要有針對性,體現“雪中送炭”的原則。

    (三)是與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相銜接的原則。企業在設計補充醫療保險方案時,應與當地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相銜接。從操作上講,這樣也有利于報銷單據的收集和范圍的認定。

    2.建立職工補充醫療保險的設想

    (一)“超大病”補充醫療保險

    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保的是基本醫療,但是超過最高支付限額的病例又是客觀存在的,盡管這一部分職工所占比重較小,但費用很大,致使單位和職工個人均難以承受。對于這些“超大病”的醫療問題,基本醫療既不可能完全包下來,也不可能一推了之,更不應該把這個包袱再推給用人單位,因此應該為職工尋求一個最佳解決辦法,即面向統籌地區建立職工“超大病”補充醫療保險,減輕重病職工負擔,保障其基本生活。

    其具體做法,可以由統籌地區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機構根據患“超大病”的職工比例和職工總數等數據資料,合理進行資金籌集數額和承保水平測算,制定出在年人均幾十元錢的條件下,保證“超大病”醫療費用支付的辦法,至于資金的來源,可通過個人為主,單位為輔的方式實現。實際上,只要是費用低,即便是完全由職工個人負擔,單位代扣代繳也是可以實現的,更何況還有統籌地區職工醫療保險管理機構可以發揮相應的作用。

    這一方案的實施,是本著規模出效益的原則承辦的,因此對于在統籌范圍內的職工應當通過廣泛宣傳,動員其參加,集合大多數職工的力量為少數需要的職工提供幫助。

    這樣做的好處,一是由于承保費用較低,便于推廣實施;二是可以減少單位的醫療費用支出和行政管理事務,若發生超限額醫療費用,可由參保職工直接向保險公司索賠。三是可以沿用和執行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支付范圍及有關規定,易于實施和管理。

    另一方案是,企業如果效益好,可直接撥付一部分款項支付自負段。

    (二)“大病”補充醫療保險

    基本醫療保險采用統帳結合方式實施,其中社會統籌基金要確定起付標準和最高支付限額,起付標準以上和最高支付限額以下的醫療費用,以統籌基金支付為主,但個人同樣要負擔相應比重。盡管相對統籌支付而言個人負擔比例較小,但由于醫療費用相對較大,對于因病不能參加工作、工資收入明顯下降的職工本人和家庭來說,還是困難重重。為減輕重病職工負擔,保障其基本生活,職工所在單位在有條件的情況下,有必要建立職工大病專用基金,在企業內部實行統籌使用,所需資金可按企業、職工共同分擔的原則進行籌集。如企業可以在新增效益工資的稅前福利基金中提取一部分,職工在包干藥費或工資收入中提取小部分。基金的使用,要按職工工齡長短、貢獻大小有所區別。

    四、結論

    補充醫療保險不同于基本醫療保險,其方案不求一致,只要能彌補基本醫療保險的不足,滿足人們多元化的醫療需求,同時使有限的醫療資源得到更為合理和有效的利用就可以。

    建立補充醫療保險需要對職工基本醫療的保障程度、醫療需求的多樣性和實施的可能性進行調查和分析,有針對性地建立相應的補充醫療保險方案。

    補充醫療保險的實施方案,需要根據保險目的,以及可能提供資金和管理情況的不同,進行具體的規劃。重點研究針對不同保險目的的資金來源和給付、管理方式等各要素,目的是提供設計水平不一又可供選擇的實施方案。

    補充醫療保險由單位承辦時應有一定的限制,即單位經濟效益要好,具有一定承受能力。同時,補充醫療保險的范圍只能是職工本人(不含家屬)。補充醫療保險的水平不能與物價掛鉤,還必須體現一定的差別;在保險項目上要根據各行各業的特點有所側重。

    【論文關鍵詞】必要性;條件;形式;方案

    【論文摘要】企業補充醫療保險是企業在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基礎上,國家給予政策鼓勵,由企業自主主辦或參加的一種補充性醫療保險形式。基本醫療保險制度不可能大包大攬,而是立足于保證絕大多數職工的基本需求。同時,為了盡量使原來醫療保障水平較高的行業和企業職工醫療水平不致于大幅度降低,滿足不同層次群體的醫療保險需求,以確保醫療保障制度的平穩推進。因此,如何建立補充醫療保險,如何確定補充醫療保險的保障水平,成為我們急需研究和探討的一個問題。

    【參考文獻】

    [1]陳智明.醫療保險學概論〔M〕.深圳:海天出版社,1995.

    [2]郭士征,葛壽昌.中國社會保險的改革與探索〔M〕.上海:上海財經大學出版社,1998.

    第6篇:醫保論文范文

    稀釋細胞使其濃度為(1~5)×104個細胞/mL培養液,分別取100μL至96孔培養板,每種細胞每塊板接種3個同樣的孔作為復孔,(1~5)×103個細胞/孔,以100μL培養液做空白對照,37℃培養過夜。按實驗設計分組加入不同濃度的PF04217903,培養48h,終止培養,每孔加入CCK-8溶液10μL,37℃孵育4h。以空白孔調零,酶聯免疫檢測儀檢測450nm波長處的每孔吸光度值(A值),計算抑制率(IR),IR=(對照孔A值-實驗孔A值)/對照孔A值×100%。實驗重復3次,結果取均值。

    2結果

    各組吸光度值見表1。胰腺癌細胞株CF-PANC-1在給予50nM~20μM濃度的藥物PF04217903培養48h后,不同濃度的藥物對細胞株的增殖均有影響(F=81.01,P<0.05)(圖1)。在相同時間和濃度下,對胰腺癌細胞株SW1990增殖無明顯影響(P>0.05)(圖2)。

    3討論

    胰腺癌是目前惡性腫瘤中惡性程度較高的腫瘤,一般發現時已是晚期,總體5年生存率只有5%左右,且放、化療對胰腺癌治療不敏感[2-3]。吉西他濱是目前治療胰腺癌的首選藥物,但吉西他濱防止術后轉移以及晚期轉移的治療效果并不理想。迄今為止,尚無一種方案的療效能夠顯著優于吉西他濱單藥治療。目前研究表面惡性腫瘤難以徹底治愈的原因是腫瘤細胞易出現轉移,難以全部殺滅。研究闡明惡性腫瘤的轉移是基于腫瘤干細胞來實現的,而腫瘤干細胞具有EMT的特性。近年來在病理方面的研究表明,EMT可以促進腫瘤浸潤和轉移[1]。在乳腺癌、橫紋肌肉瘤和骨肉瘤里都能發現HGF/C-MET的表達過程[4]。此外,HGF/C-MET在內皮細胞通過促血管生長因子或通過調控分泌VEG-FA、白介素8等調控腫瘤血管的生成[5]。XL184(卡博替尼)為C-MET和VEGF抑制劑,利用心內注射胰腺癌細胞的模型,XL184幾乎完全阻斷了胰腺癌轉移的發生[6]。Sennino等使用RIP-Tag2轉基因胰腺神經內分泌癌小鼠研究發現,XL184和C-MET抑制劑PF04217903聯合使用可減少侵襲和轉移[7]。這項研究和Li等的實驗結果一致[8]:利用XL184抑制C-MET可有效地阻斷腫瘤轉移。這項研究還發現抑制VEGF可導致腫瘤細胞C-MET表達增加,同時可以使snail等EMT誘導因子表達上升,表明C-MET表達和EMT的表達具有正相關。抑制C-MET可以明顯降低VEGF抑制劑誘導的EMT轉錄因子snail等的表達,表明了胰腺神經內分泌癌EMT和腫瘤轉移之間具有相關性[8]。Sennino等使用RIP-Tag2轉基因小鼠模型后續的研究發現,抑制VEGF導致淋巴轉移增加的同時導致淋巴和腫瘤細胞C-MET和phospho-C-MET明顯升高。使用C-MET抑制劑PF04217903可顯著降低腫瘤的淋巴轉移,并且單獨使用C-MET抑制劑PF04217903阻斷腫瘤轉移的效果最佳,這項研究和Li等的實驗結果基本一致[8]。

    第7篇:醫保論文范文

    關鍵詞:新貿易保護主義影響對策

    一、新貿易保護主義的形式

    新老貿易保護主義的目的都是限制進口,鼓勵出口。但兩相對比,新貿易保護主義具有名義上的合理性,形式上的隱蔽性,政治上的便利性,技術上的歧視性等特點。具體來說,其主要的壁壘形式有:

    1.綠色壁壘。20世紀90年代中以來,在可持續發展的生態平衡觀得到進一步弘揚的背景下,西方學者進而提出了所謂“綠色保護主義”的新概念。即以保護環境、維護生態平衡為名,主張對那些凡是可能對環境與健康帶來危害的商品和服務加以限制和制裁,從而以一種更為隱蔽的方式為其貿易保護行為尋求名義上的合理性。

    2.技術壁壘。科學技術與管理水平的提高,使各國產品的技術規范、標準和合格評定程序日益科學與成熟。但發達的工業化國家依其經濟和技術優勢而制定的技術規范、標準和合格評定程序以及由此而衍生的認證標準、評審程序和認證、認可制度等名目繁多、復雜多變,具有強烈的主觀性、目的性和苛刻性,對有關國家的產品和服務構成了技術障礙,使其難有作為。

    3.其他壁壘。社會責任管理體系(簡稱SA8000)是一種以保護勞動環境和條件、勞工權利等為主要內容的管理標準體系。目前,全球大的采購集團非常青睞有SA8000認證企業的產品,這迫使很多企業去申請與維護這一認證體系,從而削弱發展中國家在勞動力成本方面的比較優勢。

    貿易管理適用于發達國家對其戰略性產業發展的保護,通過政府對貿易活動的干預,達到改變市場結構或環境,提高本國企業的競爭能力。其政策主張大多涉及自愿限制出口、補貼、國家貿易壟斷等。特別是反傾銷措施,具有很強的壁壘效應。

    二、新貿易保護主義的影響

    由于新貿易保護主義具有隱蔽性、不易察覺性等特點,因此它的影響也從多方面表現出來,主要包括以下幾方面:

    1.頻繁遭受反傾銷調查。在關稅壁壘不斷削弱的今天,利用反傾銷這種被世界貿易組織認定和許可的合法手段來保護本國產業和市場的做法,已成為大多數國家進行新一輪貿易保護的有效工具。自20世紀90年代以來,國外對華反傾銷愈演愈烈,根據世界貿易組織的信息顯示,截至2006中國已連續13年成為世界上遭受反傾銷調和實施反傾銷措施數量最大的國家。2.頻繁遭受反補貼調查。在中國出口量快速增長的情況下,各國在大肆進行對華反傾銷調查的同時,開始使用另一種手段反補貼。2004年4月,加拿大率先對原產于中國的戶外燒烤架采取反傾銷和反補貼合并調查,在世界范圍內首開對中國產品提起反補貼的先河;之后,加拿大又分別于同年4月28日和10月4日對原產自中國的鋼制緊固件和復合木地板進行了反傾銷和反補貼合并調查,與此同時許多國家開始效仿加拿大的做法。2005年美國貿易談判代表辦公室在向國會提交的反補貼年度報告中,明確表示在收集我國補貼資料和政策。

    3.形形的技術性貿易壁壘。發達國家的技術壁壘對我國的影響日趨嚴重,2003年6月10日《國際商報》的商業部,調查結果顯示,2002年我國有71%的出口企遭遇技術貿易壁壘不同程度的限制,39%的出口產品遭遇技術貿易壁壘不同程度的影響,造成170多億美元的損失,相當于總出口額的5.2%。損失達90億美元。由于技術性貿易壁壘,中國每年受影響的貿易額超過500億美元。相當數量的我國傳統優勢產品由于技術貿易壁壘影響而退出國外市場,技術貿易正逐步取代反傾銷措施成為中國出口企業面臨的第一大非關稅壁壘。

    三、我國的應對措施

    面對當代貿易保護主義的發展,發展中國家紛紛采取應對措施,我國作為世界第三大貿易大國,所受到的傷害更大,面對這種情況我國的學者研究我國應該采取怎樣的對策來應對發達國家的貿易壁壘。

    1.強化理論研究,構建有自己特色的技術貿易壁壘體系。在經濟全球化、貿易區域一體化的背景下,用技術性的共同語言來維持世界經濟的共同發展成了各國政府的必然選擇。技術上的認證與認可在維持市場秩序、推動經濟發展等方面有其獨特的市場效應,備受各國政府的青睞,具有很強的市場壁壘效應,對一國的經濟發展至關重要。

    第8篇:醫保論文范文

    關鍵詞:保險合同合同成立合同生效保險單保險利益

    長久以來,我國保險法理論與實踐中對保險合同成立和生效的問題爭議頗多,作為壽險公司的一名員工,幾乎每天都要和保險合同打交道,數年的工作經驗告訴我,判斷合同是否成立,不僅是一個理論問題,還具有實際意義。

    保險合同是保險人(保險公司)和投保人(公民、法人)之間關于承擔風險的一種民事協議。根據此協議來明確投保人與保險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即由投保人根據合同約定向保險人支付保險費,保險人對于合同約定的可能發生的事故因其發生所造成的財產損失承擔賠償保險金責任,或者當被保險人死亡、傷殘、疾病或期限屆滿如達到合同約定的年齡時,履行給付保險金的義務。

    保險合同的成立要符合民事法律行為的要件和合同成立要件,保險合同的有效訂立是保險合同關系產生的前提,沒有有效的保險合同就談不上保險業務的開展。保險合同有效訂立問題關系重大,只有保險合同有效訂立之后,才能實現保險合同的目地和意義。保險合同的有效訂立,即意味著訂立的保險合同對雙方當事人產生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嚴格履行保險合同,否則除法定例外以外,必須承擔違約責任。因而,保險合同的有效訂立事實上包括兩個方面:一是雙方商定了保險合同的條款,即保險合同已經成立;二是保險合同對雙方發生法律約束力,即保險合同生效。

    但是在我國保險法理論與實踐中,對保險合同的成立與生效問題爭議頗多,一方面是合同的成立與生效本身內涵有待澄清,另一方面則是涉及到構成二者的要件問題多與保險費交納、保險單簽發等實際問題密切相關,尤其是在保險實務中往往因立法的技術問題而使標準難于統一,造成許多賠付的糾紛。鑒于此,我覺得有必要就和保險合同有關的幾個問題作以下簡要的探討:

    一、保險合同的概念和特點

    所謂保險合同是保險人和投保人、被保險人之間約定保險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它是經濟合同的一種,與其它合同一樣,是當事人之間意思表示一致的結果。它是通過一方提出要約,另一方對要約表示承諾而成立的。合同成立需要一個過程,而不是合同雙方當事人同時在一個合同上簽字、蓋章。下面,我想談的是關于保險合同的訂立我們要首先了解保險合同的特征。

    1、保險合同的特征

    保險合同具有合同的一般屬性,另外,它也具有自身的特殊屬性,保險合同和特殊屬性表現在下述諸方面:(1)、保險合同是保障合同。保險合同雙方當事人,一經達成協議,保險合同從約定生效時起到終止時的整個時期,投保人的經濟利益受到保險人的保障。(2、)保險合同是有償合同。有償合同是指因為享有一定權利而必須償付相應的代價的合同。保險合同是以投保人支付保險費作為代價換取保險人對風險的承擔,投保人與保險人是等價的,投保人支付保險費,保險人承擔相應的風險,一旦這種約定事故發生時,承擔給付保險金或賠償被保險人實際損失的義務。(3)、保險合同是有條件的雙務合同。雙務合同是指合同雙方當事人相互享有權利,承擔義務的合同。保險合同的被保險人或受益人在保險事故發生時依據保險合同享有請求保險人支付保險金或補償損失的權利,但只有在約定的事故發生時才能請求。(4)、保險合同是要式合同,合同的成立必須具備一定的形式,稱為要式合同,根據《保險法》第12條規定,保險合同應以書面形式訂立。(5)、保險合同是最大誠信合同。誠實信用是民法的基本原則,每個合同的訂立,履行都應當遵守誠實的原則,保險合同對當事人的誠實信用有很高的要求,保險合同是約定保險人對未來可能發生的保險事故進行損失補償或保險金給付的合同,因此,它一方面要求投保人在訂立保險合同時,對保險人的詢問及有關標的的情況如實告知保險人,在保險標的的危險增加時通知保險人,并履行對保險標的過去的情況未來的事項與保險人的約定的保證,保險合同是最大誠信合同。(6)、保險合同是射幸合同。射幸合同是指合同的履行內容在訂立合同時并不能確定的合同,保險合同在訂立時,僅投保人一方交付保險費,對于未來保險事故是否發生無法確定,保險人是否履行賠償或給付的義務,取決于合同的約定保險事故是否發生,因此我們稱之為射幸合同。保險人承擔風險,在保險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給予損失補償或保險金給付,既為履行了保險合同,既使保險事故沒有在保險期間發生,保險人在保險期間內承諾承擔風險,也應稱為履行合同。

    了解了保險合同的特征,就容易理解保險合同的有效訂立。保險合同的有效訂立,即意味著訂立的保險合同對雙方當事人產生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嚴格履行保險合同,否則,除法定的例外以外,必須承擔違約責任。因而,保險合同有效訂立事實上包括兩個方面:一是雙方商定了保險合同的條款,即保險合同已經成立。二是保險合同對雙方產生法律約束力,即保險合同生效。

    2、保險合同的成立

    保險合同成立的含義:按照合同法的理論,所謂合同的成立,是指合同因符合一定的要件,而客觀存在,其具體表現就是將要約人單方面的意思表示轉化為雙方一致的意思表示。

    判斷合同是否成立,不僅是一個理論問題,也具有實際意義。首先,判斷合同成立,是為了判斷合同是否存在,如果合同根本就不存在,它的履行變更,轉讓、解除等一系列問題也就不存在了。其次,判斷合同是否成立也是為了認定合同的效力,如果合同根本就不存在,則談不上合同有效、無效的問題,即保險合同的成立是保險合同生效的前提條件。合同成立時還會有一種結果可能發生,那就是合同無效,有些合同因為有違反法律或社會公共利益,無論其何時成立,成立多長時間,自始不產生法律效力,不受國家法律的保護。

    可以說,保險合同的成立是建立在雙方平等、自愿、協商的基礎上,而保險合同的生效是建立在合同有效的前提之上的。在保險業務處理過程中,一筆保險業務,在投保人提出要約后,保險人要對要約內容進行審查,以決定是否承保。審查結果有三種,一是保險人拒絕承保;二是保險人有條件承保;三是保險人無條件同意承保。第一種情況是保險人拒絕承保,因此投保人與保險人之間不產生任何保險合同關系。第二種情況是保險人針對投保人的投保要約而提出反要約,經投保人承諾后,保險合同才能成立。如特別約定、除外責任、加費等。第三種情況是投保人向保險人提出保險要約,保險人對該項要約無條件地予以承諾,則保險人與被保險人之間就達成了協議,成立了一項對保險人與被保險人都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合同——保險合同。

    實踐中,投保人的要約是以標準化的投保單形式提出的。投保單經投保人如實填寫交付給保險人,就成為投保人表示愿意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的書面要約。投保單上應載明涉及保險合同的主要內容,如財產保險合同中的保險標的、座落地點、保險金額、保險責任及責任期限等。人身保險合同應包括被保險人姓名、年齡、職業、健康狀況、保險期限、受益人姓名、保險金額等項。投保單送達保險人時,就產生要約的效力。

    對于保險人來說,收到了投保人的投保單,并不一定當然接受了或當然要接受投保人的要約。保險人還要仔細審查投保單的各項內容,對于人身保險來說,投保人(被保險人)還可能按照保險人的要求而進行體檢,通過這些程序,保險人才能決定是否完全接受投保人的投保要約。如果保險人經過審查投保單內容后,完全同意投保人的投保要約,那么在同意承保之日,保險合同就成立。什么叫“同意承保”?同意承保必須是書面的,是指保險人無條件接受投保人的投保要約。如果保險人在投保單上簽章同意接受投保要約,那么不管保險人是否已簽發保險單,均不影響保險合同的成立。如果保險人沒有在投保單上簽章,而是以保險單的形式來表示同意接受投保要約,那么保險單的簽發就非常重要。保險人簽發給投保人的保險單內容與投保人填具的投保單內容不同(哪怕是細小的不同),這一保險單就不能說是保險人對投保人投保要約的承諾,而應該是保險人向投保人提出的一個新要約。如果這一新要約(以保險單形式)送達投保人時,投保人沒有任何異議并完全接受,那么這一保險單就是保險合同的憑證,約束保險人與被保險人。

    需要指出的是,一些人認為保險單就是保險合同,這種觀點是錯誤的。保險單不是保險合同,它只是保險合同成立的證明。如果保險人在投保人填具的投保單上簽章同意無條件承保,那么保險合同就成立,保險人據此簽發保險單給投保人,只證明保險人與投保人間已存在保險合同關系。此時,如果保險人不簽發保險單給投保人,并不影響投保人與保險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有些情況下,保險人沒有直接在投保單上簽章同意承保,而是以保險單的形式表示同意承保,那么如果保險人沒有簽發保險單,就不能證明保險合同已經成立。這種情況下,保險單的簽發與否對投保人十分重要。

    對于保險人完全同意投保人投保要約而又沒有在投保單上簽章時,保險人應該何時簽發保險單來確定并證明保險合同已經成立,我國《保險法》沒有明確的規定。《保險法》第12條規定:“……保險人應當及時向投保人簽發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并在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中載明當事人雙方約定的合同內容。”保險合同是書面合同,何時簽發保險單或保險憑證對投保人來說是非常關鍵的。如果投保人提出的投保要約是不可撤銷的,那么對投保人提出投保要約后的承諾就要有時間上的明確限制,“及時”是一個多長的時間概念?容易引起糾紛。雖然保險人為了提高聲譽及工作效率,會盡早簽發保險單給投保人,但畢竟沒有從法律上予以限制。這是立法的一個缺陷,目前的法律規定對投保人顯然是不利的。

    3、保險合同成立的要件

    保險合同是一項民事行為,而且是一項合同行為,因而,保險合同不僅受保險法的調整,還應當受民法和合同法的調整,所以,保險合同的成立一定要符合民事法律行為的要件和合同成立的要件。

    我國合同法第十三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采取要約、承諾的方式。我國《保險法》第十二條規定:投保人提出保險要求,經保險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條款達成協議,保險合同既成立。依照以上的規定,保險合同的一般成立要件有三:其一、投保人提出保險要求;其二、保險人同意承保;其三、保險人與投保人就合同的條款達成協議。這三個要件,實質上仍是合同法所規定的要約和承保過程,因此,保險合同原則上應當在當事人通過要約和承諾的方式達成意思一致時,即告成立。

    二、保險合同的生效

    1、保險合同生效的含義

    保險合同生效的含義:保險合同的“生效”與“成立”是兩個不同的概念,保險合同的成立是指合同當事人就保險合同的主要條款達成一致協議,保險合同的生效是指合同條款對當事人雙方已發生法律上的效力,要求當事人雙方格守合同,全面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保險合同的成立與生效關系有兩種,一是合同一經成立即生效,雙方便開始享有權利,承擔義務。二是合同成立不立即生效,而是等到合同生效的附條件期限到達后才生效。

    2、保險合同生效的要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55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1、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2、意思表示真實。3、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應當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

    因而,合同是否發生法律效力取決于合同雙方當事人在訂立保險合同時及在履行合同過程中是否遵守國家法律行政法規,是否符合同的有效條件。任何保險合同要產生當事人所預期的法律后果,使合同產生相應的法律效力,就須要符合這些條件。按照合同訂立的一般原則,保險合同有效應具備下列條件:

    (1)合同主體必須具有保險合同的主體資格。在保險合同中,保險人、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都必須具備法律所規定的主體資格,否則會引起保險合同全部無效或部分無效。

    (2)當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實。訂立保險合同是當事人為了達到保險保障的目的,為自已設定的權利義務的法律行為。這種行為是有目的,有意識的活動,當事人對這種行為的后果自愿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如果合同的訂立不是出于當事人的自愿,受到脅迫或受到欺騙,那么這樣的保險合同屬無效合同。

    (3)合同內容的合法。保險合同內容合法的兩方面的含義:一是不違反法律,二是不違公共利益。所謂不違反法律是指保險合同的內容不得與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強制性或禁止性規定相抵觸,也不能濫用法律的授權性或任意性規定達到規避法律規范的目的,包括保險標的,保險條款均符合法律的要求。

    (4)投保人對保險合同標的具有保險利益。保險利益是指投保人對保險標的具有法律上承認的利益。保險利益作為保險合同成立的有效條件:一、可決定保險合同損害賠償的最高額。二、可避免賭博行為的發生,三、可防范滋生道德危險。保險利益對于保險合同的有效具有重要意義。《保險法》多條規定,投保人對保險標的不具有保險利益的,保險合同無效。保險利益是保險合同成立的重要條件。

    (5)保險合同的形式符合法定形式。保險合同是要式合同《保險法》要求保險采用書面形式,保險合同的內容應當載明在保險單、保險憑證上。當事人也可簽訂書面保險合同,保險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雖然《保險法》沒有規定非書面形式的合同無效,但是現實的角度看,沒有書面形式難以證明保險合同有效成立。

    3、保險責任的開始

    保險合同成立后,保險責任并不一定同時開始,兩者可以是不同的。《保險法》第13條規定:“……保險人按照約定的時間開始承擔保險責任。”因此保險合同成立后,保險人并不一定立即承擔保險責任,如果保險責任約定在某一時間開始,那么在此約定時間開始后,保險人才按保險合同的規定承擔責任。

    三、保險合同有效訂立的幾個問題

    保險合同訂立的程序與一般合同訂立的程序相同,需要經過要約與承諾兩個階段,投保人提出保險要求,經保險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條款達成協議,保險合同成立。

    當事人簽訂保險合同有一個過程,大致包括:投保人的申請、填寫、保險單、投保人與保險人商定支付保險費的方法、保險人審查保單決定是否接受投保、保險人出具保險單。那么在此過程中出現的保險單,交納保費等行為與保險合同的有效訂立是什么樣的關系?

    1、保險單與保險合同有效訂立的關系

    《保險法》第十二條規定:保險人應當及時向投保人簽發保險單或其它保險憑證,并在保險單或其它保險憑證中載明當事人雙方約定的合同內容,保險單是保險合同成立的證明。

    目前對保險單的簽發問題,理論上大體有三種主張:肯定說認為保險單是合同成立的必要條件;否定說認為投保人與保險人就合同條款達成協議后合同成立,保險單是合同成立的證明文件;第三種主張認為保險單簽發是保險合同成立后保險人的義務,實際上也是否認保險單作為合同成立的要件。這一問題往往涉及到保險單簽發之前的保險事故是否要由保險人承擔責任的問題。

    眾所周知,從法律上講,保險單并非保險合同本身,而是保險合同成立的證明或稱書面憑證。從前面的分析可知,保險合同當事人通過要約和承諾的過程就某項保險業務達成協議以后,就意味著保險合同已經成立,至于保險單是否簽發,則不影響有關賠償責任(除非雙方當事人約定以簽發保險單作為保險人承諾的唯一形式)。我國合同法第四十四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之時生效。而且保險單簽發是保險人控制主動權,若以保險單簽發作為合同成立要件,勢必加重投保人的劣勢地位,難以發揮保險的經濟保障功能。

    國外立法對保險合同成立是否以保險單為要件有相似的規定,保險人出具保險單,但如果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尚未一致,則保險合同不得成立,當事人不受法律約束,保險人雖然沒有出具保險單,但保險人接受被保險人或投保人的要約,則保險合同成立,雙方當事人得受保險合同的約束。

    2、繳納保費與保險合同有效訂立之間的關系

    《保險法》第13條對保險合同當事人雙方的權利義務是這樣規定的:保險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約定交付保險費。保險人按照約定的時間開始承擔保險責任。這條規定使人對保險合同的生效產生了分岐。一種意見認為保險合同是實踐合同,只有保險費交納合之后方生效。另一種意見認為保險合同是諾成性合同,只要雙方經過要約和承諾階段保險合同即告成立生效。

    依據我們關于保險合同成立和生效的要件,保險合同屬于諾成性合同,它的成立不足以交納保費為要件,如果當事人約定,保險合同須至保險費交清才生效,那么這只是當事人約定的保險合同,何時生效的一種附加的延續或停止條件而已,與保險合同的成立是兩個概念。更何況投保人交納保費和保險人承擔責任是保險合同成立后雙方各自獨立承擔法律規定的義務,兩者是并列關系而非因果關系。保險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承擔按照約定交納保險費的義務,同時,保險人按照約定的時間開始承擔保險賠償或給付責任的義務,因而,交納保費不是保險合同有效訂立的要件。

    3、保險利益原則與保險合同有效訂立之間的關系

    保險利益作為保險法的一項重要原則,其作用在于能有效地消除賭博的可能性和防止道德風險的發生。保險利益原則是指投保人對保險標的應具有法律上承認的利益,我國《保險法》第11條1、2款規定:投保人對保險標的應具有保險利益,投保人對保險標的不具有保險利益的,保險合同無效。因而,保險法將保險利益作為保險合同成立的一個效力條件。

    但是,如果投保人在投保時具有保險利益,而后在保險合同存續的某一期間喪失保險利益,而在以后的某一時間又取得保險利益,如此反復幾次,是否保險合同也在有效和無效之間來回反復?這勢必造成不合理的麻煩。因而,有人從現代保險的發展角度看,認為保險利益不是保險合同的生效條件,而是保險損失補償原則起作用的要件。從現行法律角度考慮,保險利益則作為保險合同有效訂立的要件是勿庸置疑,也是必須遵守的。但從財產保險的發展角度,將保險利益原則排除在保險合同生效要件之外,將其作為保險補償和賠償的前提和條件,也未嘗不是一個好的方向。因為隨著現代保險業的發展,人們對財產保險利益有了更為深入的理解,財產保險的目地在于填補被保險人所遭受的損害,保險利益原則要求被保險人在保險事故發生時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投保人對保險標的是否具有保險利益并不存在實際的意義,而且要求投保人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還會增加實務上的困擾。但對人身保險合同而言,人身保險利益在訂立保險合同保險單時必須存在,否則合同無效,但是在被保險人死亡時,保險利益是否存在對保險合同的效力不發生影響,因為人身保險合同并非填補損害的合同,投保人對被保險人具有的保險合同生效時的利益對人身保險合同是必要和不可缺少的。

    綜上所述,我們完全可以得出如下幾個結論:

    1、保險合同的訂立和生效是兩個不同的概念。一般而言,保險合同的當事人在通過要約和承諾的方式就保險事項達成意思一致時即告成立:并在符合法定的要件情況下,成立后即告生效,除非法律或合同另有規定。

    2、保險單僅僅是保險合同的書目證明,并不是保險單有效訂立的必備條件。保險人出具保險單,但如果雙方當事人意思尚未一致時,則保險合同不得成立,當事人不受法律約束。保險人沒有出具保險單,但保險人接受被保險人或投保人的要約,則保險合同成立,雙方當事人得受保險合同的約束。

    3、保險合同屬于諾成性合同,它的成立不以交納保費為要件。如果當事人約定,保險合同須至保險費交清時才生效,那么這只是當事人約定的保險合同何時生效的一種附加的延續或停止條件而已。

    4、從現行法角度考慮,保險利益作為保險合同的有效訂立的要件是不容懷疑的,也是必須遵守的。但從保險的發展角度,將保險利益排除在保險合同的生效要件之外,將其作為保險補償和賠償的前提和條件,也未嘗不是一個好的方向。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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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9篇:醫保論文范文

    由于教師的工作屬于高強度腦力工作,精神上要面對教育科研雙重壓力,在平日生活中又缺少鍛煉,從而造成身體免疫系統失常,處于亞健康狀態,因而在教師的醫療待遇問題上,應給予更多的關注。事實上,國家一直很重視對教師的醫療保健工作。長期以來,我國實行的是公費醫療制度,并且教師法明確規定教師的醫療與當地的公務員享受同等待遇。這一系列措施都使教師的就醫問題有了比較可靠的保障。或許正是國家政策的原因,使教師們在選擇醫療保險是存在著兩大誤區:一是認為醫療費用單位會實報實銷。根據調查,實際上對于住院費用,均按各級醫院的等級設定費用報銷起付線,起付線下需自己負擔。另外,還有重大疾病共付部分個人也要支付一部分費用。一般而言,目前每年打入職工的醫保卡內的款項是很少的。統計顯示,廣州市區35周歲至45周歲有廣州戶口的職工醫保卡每年僅有約800-900元的費用。教師們應明確認識到,由于自己屬于多病種人群,單靠學校辦置的醫療保險,很多時候是不能滿足自身的醫療需求的。然而,教師收入穩定有限,一旦遇到重大疾病需要大而開支時,自身的經濟狀況是很難維持的。因而,教室在購買保險時,應該考慮購買的險種能夠與單位的社會保險形成互補關系,計算好可能出現的缺口問題,達到全方位的保險作用。二是認為小毛病不需要買保險。由于教師是腦力勞動者,平時的工作環境和工作狀態都相對單一,不少教師都出現不同程度的職業病的癥狀,如:靜脈曲張、肺部或氣管炎癥、咽喉炎等。盡管這些職業病看起來并不很嚴重,但若不加重視,往往會導致惡劣的后果。從這兩點誤區我們應看到,教師十分有必要根據自身健康狀況為自己額外辦置若干份健康保險和一定的普通住院險,降低風險的同時也減少了重大疾病帶來的損失。例如,重大疾病保險中有一種類型始終身分紅型,由于此種保險因分紅不斷提高大病的保障額度,既保障了社保范圍以外的疾病,也可通過退保得到治療金。事實上,這一部分的市場需求是比較大的,因而各個保險公司也可以充分利用社會醫療保險的缺口,針對教師這一特殊群體,開發出適合其購買的健康保險類型。

    二、教師與養老保險

    教師平常收入穩定,很難有大額儲蓄,退休后除了退休金基本沒有其他收入來源。因而對于教師休后的生活保障問題,我們也應該給予關注。

    我國《教育法》規定:教師退休或退職后,享受國家規定的退休或退職待遇。縣級以上地方政府可以適當調整長期從事教育教學工作的中小學退休教師的退休金比率。教師作為一種高尚的職業,其養老保險應當實行社會優待。

    盡管國家及社會在教師養老金問題上給予如此多的關注與優待,但有一個明顯的變化不容忽視,就是退休金的相對購買力減少。據調查顯示,十年前,一位退休老教師的退休金雖然不多,但是基本與退休前工資持平,甚至略高。但如今,退休教師的退休金基本是退休前工資的40%-50%。并且,當今的物價指數不斷上漲,僅僅退休金是無法滿足來教師的生活需要的。據保險專業人士介紹:我國目前實行社會基本養老保險、企業補充養老保險(企業年金)與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相結合得多層次養老保障制度。因而,購買一定的商業養老保險,是對老年生活的有益的補充,不失為日后老有所養,滿足自己的休閑需求,減輕子女負擔的好方法。在眾多養老保險種類中,分紅保險是一種很適合教師的一個險種。此險種不但免去個人所得稅,被保險人還可以每期以紅利的形式分享保險人的盈利。由于大部分教師(特別是中小學教師)較于其他職業對風險有抵觸情緒,不愿意把多余的錢進行股票債券等投資,分紅保險恰恰彌補了這一缺口。當然,這種方式也會產生風險,同樣屬于一種投機,但被保險人可以采用更高的預定死亡率、更低的預定利率及更高的預定費用率來降低風險。在將來有一份養老保障的同時,也預防了物價上漲帶來的實際消費能力的下降。除此之外,保險公司也應開發出更多使用的險種,供教師選擇。三、教師與子女教育險

    作為從業教育者,教師們深知教育對一個人發展的重要性,教育意識也更強,因而相對于其他父母,他們更愿意對孩子進行教育投資。加之教師作為知識分子群體,受教育程度較高,相對于其他人,他們接受新鮮事物的能力更高,觀念更新也比較快。對于子女教育保險,他們接受程度也是相對比較高的,并較少發生退保情況。

    雖然中國當前實行九年義務教育,并且盡量減少對學生的各種收費,但是,隨著人們對教育重視程度的增加和教育方式的多元化,教育費用在不斷增長。橫向來看,幾十年前,大部分人學歷僅為高中畢業,大學生很少。而現在,人們學歷普遍提高,大學讀完還要繼續念研究生,有的人則出國。工作年齡越來越滯后,教育費用也要求更高。總向來看,一個孩子教育費用的支出往往從他們進入幼兒園就開始了,從小學到中學,從中學到大學,各種書本費、補課費,課外特長學習費用層出不窮。據統計,在廣州這樣較為發達的城市,孩子從出生到大學這二十幾年中,教育費用高達30多萬。如果將來還有出國等的打算,那么費用將更高。這種高額的教育費用會占一個家庭支出相當大的部分,以常規的儲蓄方式來積累這筆費用往往比想象中困難,畢竟還可能存在很多以外的支出。因而,重視子女教育的教師父母就會選擇購買子女的教育保險,從而達到了強制性儲蓄的效果。一般來說,一個孩子在小學及中學階段,教育支出相對整個過程來說所占比重較少,并且此時,他們的教師父母正處壯年,收入相對較高。隨著孩子學歷的提高,進入大學后,教育支出開始增加。甚至于就業后,可能會涉及到創業初識資金問題,這些費用可能都需要父母來承擔。而此時,他們的父母也慢慢進入老年時期,收入減少的同時,自身醫療費用也會增加,這都對教育費用的支出產生不良影響。而子女教育保險證彌補了這一不平衡。它一般是在孩子成長期的前十幾年進行投保,當孩子到大學甚至開始創業的時期就能夠得到資金的返還,既保證了子女能夠擁有完整的教育過程,又對家庭其他成員的正常生活不產生影響。

    四、加強農村中小學教師的社會保障

    對于中國這樣一個農業大國而言,農村教育的重要性可想而知。然而當今許多農村基礎教育教師還生活在最低生活保障線以下,他們在傳播知識、驅逐貧困的同時,確時時被貧困所困擾。在許多邊遠山區,醫療條件很差,看病吃藥也很很成問題。教師們堅持在教學第一線,不到萬不得已是不會到醫院進行治療的。現如今,不少農村教師仍未實行醫療保險,沒有醫療費用。小病就挺著,一旦患大病,只好舉債。與此同時,許多農村教師的工資問題也沒有得到很好的解決。不但沒有如國家政策中所說的工資掉整,許多地區甚至還在拖欠,使教師們的基本生活無法得到保障。至于養老保險,則更是不可能實現的了。這一系列的問題都導致了教師的外流,從而引起師資不足,進而惡化了農村的教育狀況。

    面對這一嚴重狀況,我們因該重視起來,切實解決這些問題。在我看來,國家應該加大對醫保的投入,完善教師醫療保障制度。使農村教師能與城市教師一樣,享受同等的醫療待遇。同時,也要確保對農村教師養老保險、醫療保險等經費的投入。目前,農村教師的工資水平比較低,短時期內只能保障其基本生活,因而,商業保險似乎還不太適合這一群體,因而,避免教師醫保商業化運作也是十分重要的。還有一方面應該切實解決,就是政府對待農村教師的態度上,應該真正做到與城市教師“一視同仁”。農村教學環境惡劣,那里的教師往往付出了更多的汗水與努力。如若在社會保障問題上再忽視了他們,那么農村教師的“出走”也是情有可原的。因此,同樣面對農村教師和城市教師,政策適當的傾向于前者是很有必要的。只有切實解決了農村教師的切身利益問題,使其生活無后顧之憂,他們才能更好的投身于教育事業。也只有這樣,我國農村教育水平才能有所提高。

    人們常用“春蠶到死絲方盡”來形容教師這一高尚的行業。正是教師的付出才培養出了一批批優秀的人才,促進社會的極大發展。因而,應積極將保險與教師結合起來,發揮這一經濟行為的特殊作用,保障教師切身利益。同時,也通過這一特殊的社會群體,帶動保險業——21世紀朝陽產業的新的進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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