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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關鍵詞:透過一起施工合同糾紛看工程概預算的意義
2005年9月14日,被告昌浩公司通過招投標與被告勞聯公司簽訂一份《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約定:由被告勞聯公司承建昌浩公司開發的六安世紀景園小區一期1號樓工程,合同價款482萬元。該份合同報六安市工商局和六安經濟技術開發區建設管理辦公室備案。同日,兩被告又簽訂一份《補充施工合同》,對世紀景園一期1號樓工程的合同價款進行了重新約定,調整為“382萬元,一次包死,不做任何調整”。雙方還約定了付款方式,其中保修金為19.1萬元。該份《補充施工合同》未予備案。2005年10月13日,原告張顯成在沒有對該工程作任何的概預算的情況下,與被告勞聯公司簽訂《施工合同》一份,約定:“由張顯成承包六安世紀景園小區一號樓工程,合同工期按發包方(勞聯公司)與昌浩公司簽定該工程的總承包合同為準。合同價款為382萬元,承包方(張顯成)應付發包方稅金及管理費40萬元……保證以該工程總承包合同保修期為準”。隨后,原告依約組織人員、材料,按合同約定組織施工,2006年10月,該工程通過竣工驗收,但原告在隨后的核算中卻發現其已為該工程實際支付了510余萬元工程款。
綜上成本管理論文,原告請求:1.判決被告勞聯公司據實付清下欠原告的工程承包款1287652.19元(不含維修保證金19.1萬元);2.被告勞聯公司承擔自工程交付之日至今的利息及其他相關損失;3.被告勞聯公司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4.被告昌浩公司作為發包方對上述款項承擔連帶責任。被告勞聯公司答辯稱,原告是自愿與勞聯公司簽訂了工程款為382萬元的工程合同。另外,其與昌浩公司就世紀景園1號樓的工程承建簽訂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后,又簽訂了《補充施工合同》,約定的工程價款為382萬元,其與昌浩公司的關系,與原告無關,因此,原告的訴請無事實依據,請求駁回論文格式模板。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勞聯公司在承建六安世紀景園一期1號樓工程后,將其轉包于沒有資質的個人張顯成,所簽訂的《合同》,顯然違反了法律禁止性規定,應屬無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同,承包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該《解釋》第二十二條又規定“當事人約定按照固定價結算工程價款,一方當事人請求對建設工程造價進行鑒定的,不予支持”。可見,由張顯成承建并經竣工驗收的六安世紀景園一期1號樓工程價款,當應確定為382萬元,故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爭議焦點
本案中,爭議的焦點主要有以下兩個方面:1、在建設工程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的情形下,承包人如何請求支付工程價款,是參照合同約定的382萬元,還是實際決算的510萬元?而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2條規定:“建設工程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承包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承包人只能請求參照合同約定的382萬元支付工程價款。2、被告勞聯公司與昌浩公司簽訂的兩份合同是否屬于陰陽合同,以及原告張顯成是否有權請求參照備案合同約定的482萬元價款進行給付。
法理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2條規定:“建設工程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承包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依照該規定,實際上排除了承包人依照實際決算的510萬元請求支付工程價款的權利。該規定是基于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后,已經履行的內容不能使用返還的方式使合同回復到簽約前的狀態,而采取了折價補償的方式,確定了參照合同約定結算工程價款的補償原則成本管理論文,其目的在于避免無效合同價款高于有效合同而超出當事人簽訂合同的預期。
昌浩公司通過招投標與勞聯公司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與在同一天簽訂的《補充施工合同》相比照,對方對合同價款進行了重新約定,且差距甚大,顯然是對合同內容進行了實質性的變更。此外,《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分別在六安市工商局和六安經濟技術開發區建設管理辦公室予以了備案登記,而《補充施工合同》卻未予備案。可見,昌浩公司與勞聯公司先后訂立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與《補充施工合同》應為陰陽合同。但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一條“當事人就同一建設工程另行訂立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與經過備案的中標合同實質性內容不一致的,應當以備案的中標合同作為結算工程價款的根據”的規定,有權參照備案合同約定的價款進行工程結算的主體只能是簽訂陰陽合同的當事人,即勞聯公司。張顯成并非《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當事人,根據合同的相對性,張顯成無權請求參照備案合同約定的482萬元的價款進行給付。
本案啟示
本案原告張顯成之所以在訴訟中敗訴,請求參照備案合同的482萬元支付和參照實際決算的510萬元支付工程價款都未得到支持,一個很重要的原因即是其應該在與勞聯公司簽訂施工合同前,未對該工程進行概預算,對即將發生的工程價款沒有一個大概的認識,從而造成了本可避免的損失。不具備相應承包資質的施工企業或者個人即使與發包方簽訂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但因其不具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主體的資質,因此,其與發包方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最終會導致無效。在此情況下,合同中約定的工程價款就異常重要,因此,進行工程概預算,對不具備相應承包資質的施工企業或者個人來說,意義重大。
設計概算是在初步設計或擴大初步設計階段,由設計單位根據初步設計或擴大初步設計圖紙,概算定額、指標,工程量計算規則,材料、設備的預算單價,建設主管部門頒發的有關費用定額或取費標準等資料預先計算工程從籌建至竣工驗收交付使用全過程建設費用經濟文件。簡言之,即計算建設項目總費用。施工預算是施工單位內部為控制施工成本而編制的一種預算。它是在施工圖預算的控制下,由施工企業根據施工圖紙、施工定額并結合施工組織設計,通過工料分析,計算和確定擬建工程所需的工、料、機械臺班消耗及其相應費用的技術經濟文件。施工預算實質上是施工企業的成本計劃文件論文格式模板。施工概預算主要作用有:(1)是考核工程成本、確定工程造價的主要依據;(2)是編制標底、投標文件、簽訂承發包合同的依據;(3)是工程價款結算的依據 ;(4)是施工企業編制施工計劃的依據;(5)是企業加強施工計劃管理、編制作業計劃的依據。
在進行具體工程概預算時,以下幾個方面尤為注意:
首先,要堅持科學求實的原則。概預算專業人員在編制概預算時,應該堅持科學的態度,實事求是地進行概預算。深入調查研究成本管理論文,充分收集調查第一手材料,了解工程實際和施工過程,對相關圖紙做詳細了解,正確運用定額,做到量實,價值,費用準確。堅決制止巧立名目地過高估算,也不能少算漏算。
其次,努力提升概預算人員素質。概預算人員要熟悉本專業的概算、預算和費用定額,熟悉建筑材料預算價格,樹立強烈的工程造價控制意識,精心設計,大膽采用新工藝、新材料,把技術與經濟統一起來。一旦突破相應的概算,則必須返工,返工費由設計單位自負,嚴重的,還應追究當事人的責任。
最后,借助相關技術設備,進行輔助編制。建筑工程概預算編制是個異常枯燥、復雜、抄錄計算量非常大的工作。傳統的手工編制工作中,概預算編制人員不得不在大量的定額條目及各種計算表之間進行反復抄錄和校對,如此一來,就會因為大量重復性的抄錄和計算,浪費了大量的時間和精力,效率低,速度慢,而且還不準確。所以,隨著科學技術的發展,在編制建筑工程概預算時,利用計算機,設置科學高效的概預算程序來輔助完成相關編制很有必要,這是現今提高概預算工作的效率和質量的重要保證。
論文關鍵詞 建設工程 勘察合同 合同驗收
一、 項目、合同主體、合同簽訂的風險防范
(一) 項目風險防范
1.項目的風險。我國建設工程方面的法律法規的不成熟、不完善及市場管控機制的缺失,使得一些動機不純的人有機可乘,而這將導致勘察合同的風險。
首先,待勘察項目非真實存在的風險。“建設工程勘察項目”分為國家項目和私人項目。國家項目要求必須具備立項報告、政府批文、發改委的企業投資項目備案證、資金來源等正式文件。私人項目同樣具有證明其項目存在的相關文件,如發包方是房地產公司須有其項目部或公司真實有效的的專屬印章;或者完成項目審批手續(土地出讓合同或成交確認書、規劃部門意見、項目可行性報告、環保局環評批復等)的正式文件。此類風險表現為:承包方采用欺詐的方式,偽造項目。此欺詐行為表現為:(1)以虛假廣告宣傳的方式,如發包方在不屬于己方的待開發的土地旁樹廣告牌。(2)通過偽造印章的方式。(3)出具虛假的文件報告或材料。
2. 項目風險的防范。上述引發項目風險的行為締結的合同無效,甚至可能觸犯到刑法,于勘察單位是得不償失。最優做法是防范于未然:一是核查待勘察項目是否存在。國家項目可以查驗其立項報告、政府批文等文件的真實有效性;私人項目可去查驗項目地國土資源局、建設規劃局等政府部門查驗土地存在與否及用途、開發主體等備案信息的真實性、一致性。二是核查待勘察項目是否具有合法性。深入了解項目有關文件,在有關部門核查項目是否完備規劃許可證、環評批復等行政審批手續以及土地出讓合同書或能否查到該合同書的備案信息,也可在項目地的省級建設主管部門查驗項目的備案登記記錄。
(二) 合同訂立的風險防范
合同訂立的風險指善意締結合同的雙方在磋商、談判及簽訂階段忽略了某些潛在重大問題或在重大問題上互不相讓未達成合意導致的風險。建設工程勘察合同的訂立方式主要為直接發包和招標發包。
1. 直接發包方式訂立合同的風險及防范。直接發包是指發包方不再組織進行招投標,直接將勘察業務發包給具備相應資質、有能力及良好信譽的特定承包人。其中,還需關注承包方將工程主體外的勘察業務再分包等問題。再分包在法律上沒有明確規定是以招標還是直接分包的方式進行。實踐中,多表現為承包方找相熟或常合作的勘察單位,由其直接承接。
直接發包方式締結的勘察合同對象或技術要求特殊,或建造外觀設計工藝的特別,抑或用途特別且對國家關系重大不宜招標,不同于一般的勘察合同,因而發包時更小心、慎重,否則可能引發風險:(1)發包方對本應當招標卻未進行招標代之以直接發包。現實中,發包方為了私益,向有關主管部門報批時提供虛假材料證明工程系《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第十六條規定的情形。(2)發包方將勘察業務直接發包與不符合資質條件的勘察單位。(3)承包方違法分包。如未經發包方書面同意而發包;分包給不具相應等級資質的勘察單位;將主體部分進行分包。(4)承包方將承攬的勘察工程轉包給一個或多個單位。
上述行為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禁止性規定,合同無效。為了保證工程質量,保護公共利益,需從源頭上防范:(1)發包方可建立和完善內部控制機構,對合同發包方式進行嚴格管控和審查。(2)承包方在承接勘察業務前需詳細了解待勘察工程的性質,是否屬于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必須招標的情形。(3)發包方直接發包前,嚴格審查承接單位的綜合、專業勘察技術能力和資信條件。(4)發包方應明確勘察工程非主體部分的承包人及信息,并查驗其資質等級水平是否其承攬的勘察業務相符。(5)發包方可與承包方在勘察合同談判過程約定限制承包方違法發包和轉包的責任條款,并設定雙方共同認定的監督機構進行監督。
2. 招標發包方式訂立合同的風險及防范。實踐中,不符中標條件的勘察單位以不正當手段成為勘察合同的承包人,違背了組織招標程序的初衷,合同是無效的。此風險表現為:(1)投標人間串通投標。如相互約定以何種方式報價,內部競價或內定中標人再參與投標。(2)投標人與招標人間串通投標。表現為招標人收受賄賂、回扣等在招標前故意泄露標底使特定投標人中標,預先內定中標人;招標后定標前,招標人幫助投標人撤換投標文件或更改報價。(3)投標人以他人名義參與競標或以其他不正當手段騙取中標。(4)招標人違反程序進行招標活動。表現為不具備招標條件而進行招標;邀請招標不依法發出邀請書;投標人數不合法定要求;設置障礙將部分投標人排除在外;評標標準或方法欠缺公正性、適應性、科學性等。
以上不當行為獲得的中標是無效的,簽訂勘察合同當然無效,建議防范措施如下:(1)招投標前,互查對方的資質、信用條件以及其簽訂合同的動機與合理性。(2)招投標中,嚴格照法定程序進行,堅持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禁止暗箱操作。對投標各方標底以及合同標底嚴格保密,嚴格限制標底接觸人員并采責任制,以防泄漏。(3)評標委員會成員評標時須秉持公正的態度,利害關系人員應回避,招標方需加強自查自糾。(4)評標工作應圍繞統一科學合理的評標標準進行。
二、 合同內容的風險防范
(一)合同內容的風險
建設工程勘察工作周期較長,作業量大,勘察費用較高,且勘察前期勘察深度有限,可能存在對整體工程有重大影響但又無法預見的情況,而在該階段可能無法勘察出來,使得對整個建設工程的勘察期限、提交勘察成果期限、勘察費用等相關合同內容就無法準確評估和預計。可知,合同內容的確定難以一步到位,構成了合同內容風險,表現為:(1)對勘察的范圍、深度等主要勘察業務內容約定不明確或合同當事人之間未達成一致。(2)對建設工程勘察成果的提交時間、驗收時間、標準和方法及評審機構未做出詳實約定導致意見不一。(3)勘察質量標準包括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與合同約定的質量要求,而當事人之間在勘察質量驗收時認為就合同約定的質量標準未達成一致。(4)對勘察費用或費用計算依據、計算范圍、基數以及技術類的復雜系數等情況,以及由于無法預計的勘察情況產生的額外費用(如工程科研實驗費)的計算方法約定不明確未達成一致。(5)未對合同糾紛的解決方式進行協商并達成一致。
(二)合同內容風險的防范
合同內容的風險主要是談判人員的不謹慎造成的被固定下來的合同條款及文本存在風險。這類風險具有較高的可控性,可以進行防控:總方略是建立合同會審制度。同時,借鑒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的“通用條款”、“專用條款”、“特殊條款”的劃分對合同內容進行管理審查。具體如下:(1)審查勘察合同整體內容的邏輯性、周密性,同時就雙方合同文件組成及解釋順序,內容的解釋權進行明確的約定。(2)對照規范的建設工程勘察合同文本,審查是否有遺漏條款。(3)通用條款部分比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審查合同內容是否符合國家的一般或強制性標準。(4)專用條款針對各個勘察工程的特點制定的,需緊密結合勘察工程的實際情況,充分考慮相關因素進行審查:①明確勘察合同內容(如質量驗收標準)中具體適用的法律、法規及標準、規范名稱,不得低于國家標準;②審查勘察內容(如工程量、價款、勘察成果提交時間、竣工、結算等)的變更與調整是否合理合法,及時進行溝通;③明確審查有關違約、索賠及爭議的解決方式的條款,審查是否有合同陷阱等明顯不公平情況的存在。(5)針對特殊條款部分,主要審查的是勘察進程中出現緊急、不可預測的情況時,合同雙方的當事人的權利與義務的分配:①明確發生不可抗力時,雙方的利益分配;②明確發生特殊地質勘察情況時,額外勘察費用的承擔;③明確勘察合同的投保事項及內容。
三、 合同履行過程中的風險及防范
(一)合同履行過程中的風險
勘察合同履行的風險即合同當事人未誠實地按照合同義務內容自覺全面地履行義務導致的的風險,具體表現:(1)發包方引起的風險,①未按照合同約定的時間或進度支付勘察工程預付款及進度款;②在遇上重大情勢變更的情況,未通知承包方暫停勘察;③未履行保密義務,泄露勘察成果給第三方,導致承包方的知識產權受到侵害。(2)承包方而言,未按法定或約定的義務進行勘察活動造成的風險,①擅自將建設工程的非主體部分分包勘察業務;②擅自將勘察業務的主體、關鍵、核心部分分包、轉包給其他單位;③擅自將勘察業務再分包給其他單位;④遇到影響勘察合同履行進度的特殊情況,未履行通知義務;⑤未按約定提交勘察成果。
(二)合同履行過程中的風險防范
勘察合同履行過程中的風險屬于動態風險,因而要實時、及時地發現并消除風險源。總防范手段是建立并完善監理制度,即合同履行過程中的跟蹤、監督和檢查制度。具體措施如下:(1)勘察合同雙方明確約定監理單位對合同履行的全程進行獨立、公平、自主的監督管理,包括對勘察質量的控制、勘察費用的控制、勘察進度的控制、勘察合同的變更等方面進行監理;(2)發包方依據監理單位提交的相關監理資料(含進度計劃、監理日記、監理月報等資料),支付給承包方勘察工程預付款和進度款;(3)監理單位的監督管理:①督促發包方按照合同內容支付勘察費用;②督促承包方按照國家的強制標準及規范和合同的約定進行勘察活動,提交勘察成果;③督促合同雙方當事人履行相關的通知、協助、保密義務;(4)當事人雙方建立和事實合同臺賬和合同報表制度,互相對合同履行全過程進行監控。
四、 竣工結算過程中的風險及防范
[論文關鍵詞]無效合同;補救方式
當一個合同被認定為無效合同后,在效力上認為是絕對、當然、自始的無效,相當于一個被判“死刑”的合同。但是,《合同法》作為市場經濟體制下的法律,從鼓勵交易原則的角度出發,應當盡可能減少對無效合同的認定,從而提高交易效率,促進資源的合理配置。因此,尋找一個使無效合同處于既有利于交易秩序的維護,又不破壞社會利益的狀態,才是理想模式。我國現行立法未建立這一制度,但現實又需要這一制度時,制定一個使無效合同得以復活的方法,是一項十分重要的工作。通過與其他國家法律的比較,筆者認為可以通過無效合同的轉換和無效合同的有效處理這兩種方式對無效合同進行補救。
一、無效合同的轉換
(一)無效法律行為轉換的概念
無效法律行為的轉換又稱“法律行為的更換”。在德國民法和日本民法中,不對合同的效力進行另外的規定,而是統一在總則部分對法律行為的效力進行規定。合同作為一種法律行為,自然也受到總則中規定的規范。這一理論在我國同樣也是適用的,合同同樣要受到《民法通則》的規制。因此,為了更好地適用這些國家的相關規定,筆者在這里通過對無效法律行為的轉換制度進行介紹,而不將“法律行為”一詞換成“合同”一詞。
無效法律行為的轉換制度的設立主要是在大陸法系國家和地區,如《德國民法典》第140條規定:“無效的法律行為具備另一法律行為的要件,且須認為在知道無效性會愿意另一法律行為有效的,另一法律行為是有效的。”《意大利民法典》第1424條規定:“無效的契約,考慮由當事人所期的目的,被認為如果當事人知其無效則將訂立其他契約時,發生具有其實質及方式的要件的其他契約的效力。”德國學者卡爾·拉倫茨認為:“一個無效的法律行為,如果具備另一法律行為的要件,而且可以認為,當事人知道此行為無效即愿意另一行為有效的,可以‘作為另一法律行為’而生效。”就其觀點來看,無效法律行為的轉換首先必須存在一個無效的法律行為,然后須符合特定的條件即符合當事人的意思或者法律的規定,方可以進行轉換。
(二)無效合同轉換的要件
制定一個法律制度,最先要確定其構成要件。對于轉換的要件,有“二要件說”和“三要件說”。前者認為轉換的要件只須有無效合同的存在以及該無效合同符合替代行為的要件;后者則認為轉換除如上二要件外,還強調要符合當事人的意思。兩說并不存在本質的差異,而僅是對于當事人意思在轉換規則中地位有不同認識而已。筆者贊同三要件說,因為意思表示作為民法的核心價值因素,在任何法律行為中均起到不可替代的作用,沒有意思表示的存在,根本就談不上法律行為的成立。特別地,合同是當事人之間意思表示一致的協議,無論合同的效力如何,都不可能缺少意思表示這一要素的存在,而合同在轉換與否、如何轉換這一問題上自然也不能缺少對行為人意思表示的尊重和保護。所以,轉換應符合這三個要件:
1.須存在無效合同。第一,此處所指的無效合同,是指確定、自始、當然無效的合同。只有先確定其無效性,才能夠進行轉換。這里就會出現一個問題:可撤銷、可變更的合同已經效力待定的合同是否能夠適用轉換制度呢?筆者認為,這兩種合同不能適用轉換制度。首先,就可撤銷、可變更的合同來說,如果過了除斥期間權利人未行使撤銷權,則認定合同有效,此時根本不需要進行轉換,當事人之間按照原定合同內容享有權利和履行義務。而如果權利人行使撤銷權,該撤銷行為同時就已經表明不愿去實現原本所追求之目的的意圖,不符合轉換需符合當事人意思表示的要件,也就失去了轉換的基礎,在此種情況下的轉換會變得毫無意義。且該類合同法律已經直接賦予了當事人變更合同的權利,如若他們之間能夠形成新的合意,則會形成新的合同,無須法律作為最后一道補救手段進行轉換。其次,效力待定的合同只有待其效力確定之后才有討論轉換與否的余地。如果權利人進行追認,那么合同自然有效。反之,如果權利人予以否認或者未作回應,那么會出現合同無效的結果。在這種情況下,若權利人予以積極的否認,說明當事人之間不存在履約的意愿,那么合同就不存在轉換的余地;若權利人不做任何表示,此時無法推知當事人未作表示的原因,則可以對此類無效合同在符合其他兩個要件的情況下適用轉換規則。
第二,作為要轉換的無效合同,必須是實質上具備合同的成立要件,合同成立是生效的前提條件,如果欠缺成立要件而尚未成立,則無法考慮替代行為的生效與否,所謂轉換也就沒有任何意義。
第三,對于作為轉換的無效合同,其無效原因對于轉換的成立原則上不產生影響。但是無效若是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因其法律后果會造成重大不利益,則不能適用轉換規則。換句話說,一般情況下,只有損害特定第三人利益的無效合同才可適用轉換規則。
2.無效合同須具備轉換后新的合同的要件。轉換后的合同首先須具備除意思表示外新的合同的一般生效要件,該要件包括形式要件和實質要件。對形式要件的要求可以相對寬松,當事人之間不僅可以通過履行行為對形式條件進行彌補,且法律上要求必須具備一定形式的合同方可認定有效的情況也相對較少。但對于實質要件的考量則從主體資格、客體情況、內容是否符合善良風俗方面著手。
3.轉換須符合當事人的意思。符合當事人的意思,也即假定當事人是一個理性的“法律人”,由此推定如果當事人知道所訂立的合同會因不符合法律規定而無效,會選擇替代行為。因此,當事人的意思是被擬制的意思,既不是對心理事實的確定,也不是對合同的解釋,而是從當事人欲實現的經濟目的、法律效果和期待的利益進行判定,當轉換前后兩個合同能夠實現的利益比重相同或是相近時,則可以進行轉換。當然,對于該要件的設立是有一定爭議的。因為當事人對合同的無效一般是不可預知的,否則當事人會直接去選擇替代行為而不存在轉換的問題。但筆者認為,此時當事人的意思表示雖說由法律或法官進行推定,但是這種推定不是無限制的,如果無效合同效力轉換與當事人的意思相去甚遠,則不可進行轉換。倘若不考慮當事人的意思表示,允許法官根據自由裁量權不限制對無效合同進行轉換,容易導致司法腐敗現象的出現,也不利于交易安全的維護。此外,也會出現某一無效合同可由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合同進行轉換的特例,此時必然要根據當事人的意思表示進行取舍。
(三)小結
由此看來,只要具備以上三個要件即可成立無效法律行為的轉換。筆者贊同在我國的《民法典》或者修訂《合同法》時,設立無效法律行為或是說無效合同的轉換制度。不僅能更加充分地保護當事人的意思自治,也能夠減少無效法律行為或是無效合同的存在,保持已利用的資源所形成的狀態,節約資源,提高資源的利益效率。
二、無效合同的有效處理
這一問題的提出來自于最高人民法院于 2004 年出臺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中兩個看似互相矛盾的規定。《解釋》第1條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根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的規定,認定無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業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的;……”而第2條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承包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第2條的規定被稱為“無效合同有效處理”的最原始依據,也被稱為最高法在處理無效合同方式上的創新之舉。這一制度是立法上的一個突破,但基于其適用范圍、適用條件的特殊性以及建筑物質量安全的重要性,在使用這一規定時應該嚴格審查,謹慎適用。
(一)無效合同有效處理的法理分析
可以說,《解釋》中的規定是對《合同法》第52條的突破,讓原本被判決“死刑”的合同起死回生了。從規定的內容來看,這項規定不僅僅是司法解釋這么簡單,我們更可以把它看做是一項立法行為。
從對無效合同效力的規定來說,合同無效是自始、當然、確定的無效,是溯及既往的無效,是不可改變的效力認定,任何人、任何事都不能使其繼續產生法律效力。而根據《合同法》第58條的規定來看,無效合同具有兩個特征:一是無效合同不得履行性,二是無效合同的過錯賠償性。所謂的“不得履行性”是指當合同被認定無效后,對于尚未履行的合同,不能開始履行;對于未履行完畢的合同,不能要求繼續履行;而對于已經履行完畢的合同,要通過返還原物、賠償損失等方式使其恢復到合同履行前的狀態,好似合同從未履行。然而,適用《解釋》第2條對已經履行的無效合同產生的后果不是阻止、否認履行,而是維持、保護履行,使得無效合同實際上得到了全面履行,實現當事人預期的目的。對于這一問題,筆者認為例外有效的立法是合理的。
首次,立法要求承包人取得建筑施工企業資質并在資質等級范圍內承包工程的目的在于保障建筑工程的質量。因為建筑工程一旦建成并投入使用,會被不特定的多數人居住、工作、生活使用,關系到社會公共利益的保障和維護,所以要求承包人取得相應的資質并在其等級范圍內承包工程。如果承包人不具有相應的資質或者等級,是不是就意味著他所施工完成的建筑工程就是不符合國家質量標準的呢?答案是否定的。畢竟,對建筑公司資質和等級的評定有行業的硬性要求,比如一級建造師的人數限定,暫且不說這些條件是否合理,就現實來說,建筑行業存在建造師在建筑公司掛證的問題。有的建筑公司表面建造師的人數符合法律規定,但是實際受其管理、為其工作的建造師人數卻寥寥無幾;相反,有的建筑公司建造師的人數看起來較少,但這是一個真實的數字,沒有弄虛作假。在這種情況下,我們能說滿足建造師人數要求的建筑公司他的工程質量就一定比表面上建造師人數不足的建筑公司好嗎?不一定。因此,通過建筑公司的資質和等級來判斷建筑工程的質量是片面的。不具有相應資質和等級的公司所實施的工程最后經過檢驗,符合安全質量標準,也符合了立法的本質目的。其次,建設工程的價值往往比較高,如果因為建筑工程無效而要求雙方當事人恢復到合同未履行的初始狀態,意味著要將已經建好的工程全部推翻毀壞,由此將造成資源的巨大浪費。因此,基于這些理由,將無效合同有效處理利大于弊。
(二)無效合同有效處理的適用條件
就我國目前的立法來說,將無效合同按有效處理的規定還是較少的。畢竟無效合同因其損害的是社會公共利益,違反的是法律強制性規定,產生的不利影響較大,而且也已經有可撤銷、可變更合同,效力待定合同制度對在效力上可進行補救的合同進行了規定,因此,無效合同按有效處理的適用更應該縮小范圍,以維護最基本的社會秩序、經濟秩序的問題。筆者認為,在使用無效合同按有效處理這一規則時,應該注意以下問題:
1.以公共利益的維護為適用無效合同按有效處理的最低底線。任何合同如果違反了公共利益,是絕對無效的,沒有任何的補救方式。因為公共利益是一個社會最基本也是最關鍵的利益種類,也是一個社會得以存續、正常發展的關鍵。如果一個社會將個人利益置于至高無上的地位,保護個人利益的力度大于保護社會利益,那么這已經不足以稱為是一個社會,而是一個人與人之間互為對抗的存在。特別從我們國家的性質出發,法律的目的也包括了維護社會利益,因此,不能損害公共利益,是無效合同按有效處理適用的最基本要求。
2.適用比例原則來權衡無效認定的后果和無效按有效處理的后果。比例原則是德國在民事立法違憲審查中采用的標準,由三部分組成:均衡性原則——要求手段和目的保持均衡;適合性原則——要求手段必須適合于目的;必要性原則——手段是目的實現所必不可缺的。{4}對于這一標準的適用,筆者認為即使在不違反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序良俗的前提下對無效合同的認定進行利弊權衡。如果無效認定的利大于有效處理,那么合同就認定無效;如果有效處理的利大于無效認定,那么就允許使用無效按有效處理的規則。以最高人民法院《解釋》中的規定為例,如果認定承包人不具有相應資質和等級條件的施工合同一律無效,其積極效果也許是在于保護強制性法律規定的尊嚴和不可違背性,通過返還財產、賠償損失等方式嚴厲懲罰當事人的違法行為。而如果當工程最終檢驗合格后,認定合同有效的處理方式不僅符合立法目的,也能夠維護利用資源的成果,不會威脅到社會公眾的生命、身體、財產利益,其適用的積極效果遠遠大于否認合同效力的積極效果。在這種情況下,就可以適用無效合同按有效處理的規則。
3.無效合同按有效處理應該和“收繳違法所得”的規定一并適用,收繳有過錯方的違法所得。“無效合同的不履行性”所追求的一個客觀結果還包括:當事人不能依據無效合同獲得利益。尤其是對于有過錯的當事人,因其主觀惡性和行為違法性并存的狀態,更不能在無效合同的有效處理中獲得利益。如果在認定合同無效的情況下,有過錯的當事人仍然能夠獲得或者維持已經得到的利益,那么無效合同的認定就失去了意義,也嚴重損害了法律的尊嚴。因此,筆者認為,對于無效合同的利益不應由當事人獲得,應該予以追繳。我國《民法通則》第134條規定,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返還財產、恢復原狀等,且以上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并適用。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除適用上述規定外,還可以予以訓誡、責令具結悔過、收繳進行非法活動的財物和非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法律規定處以罰款、拘留。以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為例,對于與不具有建筑企業資質或超越等級范圍的承包人簽訂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收繳有過錯方的違法所得應該根據當事人的主觀過錯分兩種情況處理。第一,如果發包人不存在過錯,是承包人偽造相關的企業資質文件或騙取資質認證的,發包人在進行了謹慎審查后仍不能發現這一瑕疵而與承包人簽訂合同,在工程驗收合格并被認定合同有效后,發包人只需要支付承包人在完成建筑工程過程中所支出的成本費用,即扣除價款中屬于承包人應獲利益的部分。如果對承包人的成本費用有異議的,那么經過評估后,按評估的價款進行支付。第二,如果發包人和承包人均存在過錯,發包人應該根據合同規定支付工程價款。如果對價款有異議的,那么經過評估后,按評估的價款進行支付。而承包人對發包人支付的價款只能受領其中他所支出的成本費用,如購買原材料的價款、支付給工人的工資等必須支出的成本,對于價款與成本之間本屬于承包人利潤的部分,應當予以收繳。如果價款少于成本支出的,則沒有違反所得可以收繳,承包人自己填報成本漏洞也算是對其行為的懲罰。
這么操作是因為,根據“任何人不能從其違法行為中獲利”的基本法律原則,工程質量檢驗合格的后果并不能否認合同的無效性質,訂立無效合同的過錯方不能夠在其無效行為中獲利,否則將出現現實的不公,造成的不利后果是無法挽回的。
關鍵詞:建設工程合同 法律制度 理論 商法 反思
一、我國建設工程合同法律制度的評析
工業化和城市化帶來的不斷增長的基礎設施建設和住房建設的需求,加之投資的拉動,使我國建筑行業和房地產業正經歷著前所未有的"黃金時代"。公路港航、鐵路基建、商品住房、工商用房正在中國大地上拔地而起,特別是近幾年房地產市場的蓬勃發展,極大地帶動了建設工程領域的迅猛發展。但同時,新問題和新情況不斷出現,法律制度的不完善、建筑市場發展的不規范,建設工程領域資金運作的不規范,建設市場主體對市場快速發展所引起的風險認識不足和準備不充分,導致我國有關建設工程的糾紛呈現爆炸性增長,這些因素已經成為中國建設工程領域難以擺脫的阿喀琉斯之踵。
建設工程合同被業內人士稱為"小憲法",在整個建設工程領域居于核心地位,正因如此,也集中凝聚和反映著建設工程領域存在的問題和痼疾。我國《合同法》對建設工程合同單獨一章予以規定,《招標投標法》、《建筑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等法律規范對建設工程合同作出了進一步規范,初步建立起建設工程合同法律制度。但是,面對風云突變的建設工程市場和日益復雜的建設工程糾紛,現有建設工程合同法律制度中的缺陷和不足越發地暴露出來。建設工程不僅與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攸息相關,更直接關系到老百姓的安居樂業、城市形象和投資環境,關系到社會安定。因此,進一步研究和完善我國的建設工程合同法律制度是至關重要和刻不容緩的。隨著工程建設實踐中存在的問題引起廣泛關注以及相關法律、配套法規的出臺,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制度逐漸受到法學界的關注,一批學者投身到相關領域的研究和探討中,有關建筑工程合同制度的專著、譯著、編著和學術論文不斷問世。綜觀國內有關建設工程合同的研究成果可以發現以下幾點問題:(1)研究重制度研究,輕理論研究,多以現行法律規范為背景,如針對已被現行法確認的突破建設工程合同相對性、黑白合同的效力認定等方向的研究(2)前述重制度研究,輕理論研究的現狀導致對理論研究的忽視,反過來使許多制度性選題研究未能取得良好的效果(3)突出解釋論的立場,忽視了立法論的研究角度。(4)關于建設工程合同法律問題的研究重視程度不夠,研究人員以從事工程建設和工程建設管理的工程師為主,以防范工程建設過程中的商業風險為主要研究方向,研究視野比較狹隘,集中于建設工程合同的管理等領域,研究缺乏系統性和法學視角。在實務操作過程中,上述研究的不足導致我國的建設工程合同法律制度產生了大量亟待厘清和解決的問題,如在我國建設工程法律制度的研究中,尚未形成對建設工程合同法律規范的性質、屬性、價值等基本問題的共識,對建設工程合同特殊性的認識和重視不足,對建設工程合同在《合同法》中的地位、建設工程合同法律規范中大量存在的強制性規范的性質與作用、建筑工程合同不同于一般民事合同的解釋原則、默示條款的理解,習慣和商事慣例的適用等問題研究尚淺。在司法審判過程中,建設工程合同糾紛專業性強、主體關系復雜、涉及標的關涉經濟民生且絕大多數數額巨大的特點①,使得建設工程合同糾紛的司法審判理念和理論原則的把握變得至關重要,但有關建設工程合同糾紛的司法審判理念和理論原則卻沒有得到應有的重視。
二、從商法學視域思考建設工程合同法律制度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我國建設工程合同法律制度出現諸多問題的本質原因是缺乏理論基礎的支撐和指引。理論基礎的缺位導致規范定位和規范配置出現重大缺陷,進而導致了理論和實踐中的一系列問題的產生。合同法作為商品經濟的法律形式,是民法的重要組成部分,在英美法系甚至成為與財產法、侵權行為法等并列的獨立法律部門。在合同法法律制度的發展、完善過程中,合同法理論研究的推動作用是毋庸置疑的。合同法的基礎理論是合同法立法、法律適用的的核心和靈魂。也正是因為合同法理論對合同法無可替代的作用,使得合同法理論研究成為民法學中一顆璀璨耀眼的明星。建設工程合同是我國合同法明文規定的有名合同,其適用合同法基本理論是無可爭議的,但同時也應該認識到,建設工程合同與其他一般民事合同相比,其合同法上的共性是存在的,但其特殊性更加突出,這種特殊性從國家出臺了數量眾多的專門針對有關建設工程合同的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地方性法規和裁判規則就可見一斑。針對某一特定類型的合同出臺如此眾多的法律規范,這在合同法立法中是獨一無二的。這種特殊性具體體現在建設工程合同主體的嚴格性、標的的特殊性、國家監管的嚴格性、締約方式的強制性、合同內容的專業性和技術性、合同款項支付的特殊性、瑕疵擔保責任的強制性、與公共利益聯系的緊密性、實際操作的復雜性等諸多方面②。在構建和理解我國的建設工程合同法律制度時,忽視上述特殊性的存在,必然會導致合同法律制度的缺陷與不足。正確認識和處理這種特殊性需要基礎理論的支撐與指引。通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合同法的一般理論不能完全有效涵攝這種特殊性。傳統的建設工程合同法律制度過度依賴于合同法基礎理論,因此造成了我國建設工程合同法律制度基礎理論的嚴重缺位,導致建設工程合同法律制度中的每一個環節和節點就像失去了引線的珍珠項鏈上的珍珠一樣散落無序,失去了法律制度應有的邏輯和層次結構,致使法律的滯后性和不周延性最大程度地暴露出來,進而造成了法律適用的一系列難題。
筆者認為,上述問題的解決有賴于建設工程合同基礎理論的重構,有賴于對建設工程合同的重新思考與定位。筆者在法律實務中接觸了一些建設工程合同糾紛,對建筑工程合同的訂立、履行過程中、司法審判過程中出現的問題有比較深入的了解。在解決這些問題的過程中,常常感覺到雖然有關建設工程合同的法律規范眾多,但眾多的法律規范卻仿佛沒有內在的聯系和銜接,這種法律制度的內部是松散的,無秩序的,在講究法理和法律邏輯、具有博大精深的理論體系的民法領域,這是讓人難以接受的,也是令法官、律師等法律從業者深感不適的地方,因為缺少了系統的理論支撐,法律從業者的能動性大大降低,甚至會成為從法律規范中尋章摘句的機器,追根溯源,之所以實踐中會產生這樣的問題,基礎理論的缺失是首當其沖的重要因素。有鑒于此,在梳理我國現行的有關建設工程合同的法律規范的基礎上,筆者發現跳出合同法的窠臼,商法的基礎理論也許可以為建設工程合同法律制度理論基礎的缺失提供"補給", 將商法學基本理論、原則、理念和國外有價值的立法例運用到建設工程合同的研究中去,借鑒商法學特有的研究方法和理論,研究有關建設工程合同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則、理念和規范的定位、配置,解決建設工程合同立法、司法審判過程中出現的問題。
從商法學的角度反思我國的建設工程合同法律制度,有必要對商法學的研究作一簡要回顧。以1992年提出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戰略構想為參考坐標,中國開始了較大規模的商事立法活動,商法學研究隨之也進入了蓬勃發展的階段。但是,正如趙旭東教授在《商法的困惑與思考》中所言"商法的內容是朦朧的,商法的邊界是模糊的"、"我們眼觀商法的興旺和繁榮,我們熱衷商法的事業和發展,同時我們也在懷疑著商法,我們知道它的過去, 但我們卻說不清它的現在, 也看不透它的未來"。的確,在日益發展的背后,商法學上空仍然籠罩著需要學者、后進去驅散的迷霧,關于商法獨立性的爭論、對于商事立法模式的選擇與立法體系的構建,這些問題需要進一步的探討與研究。雖然這些問題是商法學的基礎問題,但卻不意味著其他有關商法學問題的解決必須以此為前提。筆者旨在以商法學學者已取得廣泛共識的商法獨特的理念、原則和規范體系等理論研究成果為依托反思建設工程合同法律制度,而不涉及諸如民商合一、民商分立這些宏大且有較大爭議的商法理論命題。
以商法學的基礎理論為理論背景,透過商法學視角重新審視和思考建設工程合同,有其合理性和科學性。首先,商法學的研究對象、法律規范和建設工程合同制度的研究對象、法律規范具有高度的一致。商法的主體和建設工程合同的主體都是運用專業知識和專門技能來追求實現營利目的法人主體。其次,商法規范和建設工程合同法律規范中都存在大量的強制性規范,其在本質上都是國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深入滲透,其定位和配置原則也應是一致的。再次,建設工程合同具有強烈的商事合同屬性,應屬商事合同范疇。建設工程合同法律制度強調的交易效率、交易專業恰恰是商法所具有的特殊價值。因此,筆者認為,將商法學原理應用到建設工程合同法律制度中在理論上具有合理性和科學性。
從商法學角度反思我國的建設工程合同法律制度也是十分必要的。對建設工程合同的系統化、多角度審思可以為建設工程合同法律制度提供強大的邏輯化、系統化的理論支撐。如前所述,建設工程合同與其他一般民事合同相比其特殊性更加明顯,忽視了這種特殊性,則必然會導致在特殊性存在的地帶合同法基本理論適用的真空。在立法上,形成一方面無視商事合同和民事合同的區別將建設工程合同歸類于一般民事合同并適用承攬合同的規范作為補充規定,一方面又規定了不同于一般民事合同的大量強制性規范的局面。在司法審判實踐中,最高法已經明確提出商事審判的理念和原則,但對于商事審判的界定尚不明確,對于建設工程合同的審判是否屬于商事審判的范疇尚不明朗。這種規范定位和規范配置的缺陷使建設工程合同的立法和法律適用疑難重重。商法的獨特理論恰恰能填補這一理論真空地帶,完善建設工程合同法律制度的理論基礎,為建設工程合同法律規范的規范定位、規范配置及規范適用提供理論指導。
理論的發展有賴于具體實踐、實證分析的推動,同時,理論也可以為實踐的發展提供強有力的支撐。從商法學角度反思我國的建設工程合同法律制度,不是無視我國現行建設工程法律制度的閉門造車,而恰恰是對我國現行法律制度的有力回應。如在建設工程合同領域,我國先后出臺了諸多的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司法解釋對建設工程合同予以規制,在這些法律規范中存在大量的強制性規范。但在建設工程合同的簽訂、履行過程和司法審判實踐中,卻經常出現對這些強制性規范的性質、作用、適用理解和把握的不到位。建設工程合同主體對這些強制性規范的理解不到位導致大量的合同糾紛,司法審判中法官對法律規范的理解出現偏差和錯誤導致建設工程合同糾紛審理中法律適用不統一、司法不公的現象,如在合同效力認定的審判中就出現對于合同效力的強制性規范的理解不同審判不一的現象。如果不對這些強制性規范的價值、社會實效進行分析,不對這些規范的微觀結構和解釋方法進行研究,那么正確制定、理解和適用這些強制性法律規范就會成為奢談,而商法中恰恰存在著數量不少的強制性規范,商法中強制性規范的配置、適用等問題是商法學的一個重要命題③,將商法學的理論研究成果運用到建設工程合同強制性規范在合同訂立、履行、司法審判中出現的問題和疑惑的解決中,無疑會對實踐大有裨益,在合同訂立、履行合同過程中加強法律對合同主體的指引作用,防止司法實踐中認識不一、司法不公現象的發生。再如,商事合同制度越來越受到商法學學者的重視,特別是在制定《商法通則》作為我國商事立法的體系的理論逐漸得到多數學者支持的大背景下,商事合同作為商行為的主要體現而愈發受到重視。建設工程合同具有強烈的商事合同屬性,應該在商事合同制度中對其予以規制。從商事合同的視角去審視建設工程合同實踐中的相關問題,比如合同主體注意義務的認定、違約責任歸責原則的適用、合同抗辯權的適用、交易效率和交易公平沖突的衡平等問題,很多問題就會迎刃而解。在司法實踐中,商事審判作為大民事審判格局下的一項獨立的審判工作已經得到了各級法院的廣泛認可,在這種情形下,將建設工程合同糾紛納入到商事審判的范疇是保證司法公正,保障經濟社會健康發展的必然選擇。而且,將建設工程合同與普通民事合同區分開而納入到商事合同的范圍,有助于促進合同主體加強對建設工程商業風險的評估與防范,對促進建設工程領域的交易更加迅捷、安全和穩定具有十分重要的實踐指導意義。
三、建設工程合同法律制度商法學思考路徑
重新思考與定位我國的建設工程合同法律制度,即要應用商法學獨特的理念、原則和規范體系彌補建設工程合同法律制度基本理論的缺失,完善建設工程合同法律制度的規范定位和規范配置。針對建設工程合同法律制度缺乏理論支撐、立法松散龐雜、缺乏前瞻性等缺陷,提出有關建設工程合同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則、基本理論;研究、解決建設工程合同法律制度中大量存在的強制性規范的規范定位、配置和適用問題,比如對技術性規范的作用、性質和適用的探討,對有關建設工程合同無效的強制性規范的定位及適用的探討;分析論證在理論上將建設工程合同歸于商事合同的合理性、必要性和可行性,在司法審判中將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歸于商事審判范疇的合理性、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解決建設工程合同簽訂、履行過程中對習慣、商事慣例的認定和適用等問題。
當然商法的基礎理論也不是完善的,相反,商法的基礎理論是極其不發達和彰顯的。一直致力于商法學研究的南京大學范建教授認為當今的商法研究關于公司法、證券法、票據法等商法具體問題的專題性研究取得了很大的進展,但對商法基礎理論缺乏起碼的關注,或說缺乏真正深入地關于商法理論體系的基礎性研究。相對于公司法、證券法、票據法等商法專題的研究,商法基礎理論更具有概括性、抽象性、邏輯性和包容性。從各國法律發展的歷史和我國立法、司法實踐的經驗教訓中可以看到,商法學的重大理論問題不解決,中國的商事立法和司法的健康發展是難以想象的④。而且,囿于我國民商合一的立法現狀,商法在立法和司法中都沒有與民法區分而獨立存在,導致商法學的基礎理論對立法、司法實踐的指導、修正作用大大降低,這也是商法基礎理論的研究和運用得不到重視的一大原因。將束之高閣的商法學基本理論運用到具體命題當中,讓商法學基本理論"飛入尋常百姓家",不管是對于商法學而言,還是對于建設工程合同法律制度而言,都具有至關重要的意義。正如一些法學家所倡導的那樣,中國的法學研究目前需要從 "宏大敘事"到"微觀論證",需要從"價值宣示"到"規范建構"。
綜上所述,本文認為,完善我國的建設工程合同法律制度,應當進行理論上的重新審視與思考,借鑒商法學有益的研究成果,使建設工程合同法律制度回歸商法屬性,關注法律制度的前瞻性和持續性,推動形成具有更強適應性的建設工程合同法律規范,推動我國建設工程合同立法的體系化和規范化。
注釋:
①《建設工程合同溯源及特點研究》,重慶建筑大學學報,宋宗宇,溫長煌,曾,2003年第5期
②《建設工程合同法律制度研究》,王建東,中國法制出版社,2004
③《商法強制性規范的歷史流變》,張強,煙臺大學學報,2011年第一期
④《商法的價值、源流及本體》,范健、王建文,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7
參考書目:
[1]謝鴻飛《承攬合同》法律出版社,1999
[2]黃強光《建設工程承包合同》法律出版社1999
[3]郭明瑞,王軼《合同法新論-分則》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7
[4]史尚寬《民法總論》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0
[5]鄭立、英《企業法通論》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93
關鍵詞:工程建設;合同管理;項目管理;合同
1加強合同管理的現實意義
1.1合同管理是市場經濟的要求
隨著市場經濟機制的發育和完善,要求政府管理部門轉變政府職能,更多地應用法律、法規和經濟手段調節和管理市場,而不是用行政命令干預市場;承包商作為建筑市場的主體,進行建筑生產與管理活動,必須按照市場規律要求,健全和完善內部各項管理制度,合同管理制度是其管理制度的關鍵內容之一。施工合同是調節業主和承包商經濟活動關系的法律依據。加強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管理,是市場經濟規律的必然要求。
1.2規范建設各方行為的需要
目前,從建筑市場經濟活動及交易行為看,少數工程建設的參與各方缺乏市場經濟所必須的法制觀念和誠信意識,不正當競爭行為時有發生,承發包雙方合同自律行為較差,加之市場機制難以發揮應有的功能,從而加劇了建筑市場經濟秩序的不規范。因此,政府行政管理部門必須加強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管理,規范市場主體的交易行為,促進建筑市場的健康穩定發展。
1.3建筑業迎接國際性競爭的需要
我國加入WTO后,建筑市場全面開放。國外承包商進入我國建筑市場,如果業主不以平等市場主體進行交易,仍然盲目壓價、壓工期和要求墊支工程款,就會被外國承包商援引“非歧視原則”而引起貿易糾紛。另外,由于我們不能及時適應國際市場規則,特別是對FIDIC條款的認識和和經驗不足,將造成我的建筑企業喪失大量參與國際競爭的機會。同時,使工程發包商認識不到遵守規則的重要性,造成巨大經濟損失。因此,承發包雙方應盡快樹立國際化意識,遵循市場規則和國際慣例,加強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規范管理,建立行之有效的合同管理制度。
2工程建設合同管理存在的問題
2.1合同簽訂階段的問題
(1)君子協定。
君子協定指合同當事雙方的口頭承諾。由于許多工程合同的履約過程時間跨度較長,若沒有書面協議,一旦一方毀“約”,將給另一方造成很大的損失。
(2)簽訂無效合同。
《合同法》第52條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簽訂的合同屬于無效合同,而無效合同是不受法律保護的。
(3)合同主體不當。
合同當事人主體合格,是合同得以有效成立的前提條件之一。而合格的主體,首要條件應當是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的合同當事人;其次,承包商應當具有承建相應工程的資質。
(4)合同文字不嚴謹。
不嚴謹就是不準確,容易發生歧義和誤解,導致合同難以履行或引起爭議。依法訂立的有效的合同,應當體現雙方的真實意思。而這種體現只有靠準確明晰的合同文字。
(5)合同條款掛一漏萬。
就是說不全面、不完整,有缺陷、有漏洞,常見的往往是漏掉違約責任。一旦發生違約,在合同中看不到違約如何處理的條款。
(6)無主合同。
主合同是指能夠獨立存在的合同,從合同是指以主合同的存在為前提才能成立的合同,如建筑工程分承包合同及保證合同、抵押合同等。沒有主合同的從合同是沒有根據的合同,就像不存在的“無源之水”。
(7)國際間合同的疑問。
加入WTO后,有些合同使用境外文本,由于國情不同、語言文字不同,加上翻譯問題,這些合同文本存不少疑問。對這些疑問不能回避,必須在合同上加以澄清,弄清其含義,或堵塞其漏洞,以免造成損失。
2.2合同履約階段的問題
(1)應溝通的沒有溝通。
合同履行過程中各相關部門缺少溝通。相關的部門各自為政,互不溝通,出了問題相互推諉。
(2)應變更的沒有變更。
合同變更的目的是通過對原合同的修改,使合同更好履行和一定目的的實現。不少負責履約的管理人員缺乏及時變更的意識,結果導致了損失。
(3)應發出的書函沒有發。
在履約過程中及時地發出必要的書函,是合同動態管理的需要,是履約的一種手段,也是企業自我保護的一種招數,這一點是不容忽視的,因此必須給予足夠的重視。
(4)應簽字確認的沒有簽字確認。
履約過程中的簽證是一種正常行為。但有些企業的現場管理人員對此并不重視,當發生糾紛時,也因無法舉證而敗訴。
(5)應追究的過了訴訟時效。
履約中出現了應該訴訟事件而沒有及時訴諸法律,當時才發現已超過了兩年的訴訟時效,無法挽回損失。(6)應行使的權力沒有行使。
《合同法》賦予了合同當事人的抗辯權,但有的企業對抗辯權認識不足,不會合理的行使。
(7)應重視證據(資料)的法律效力的沒有足夠重視。
并不是所有書面證據都具有法律效力的。有效的證據,應當是原件的、與事實有關的、有蓋章和(或)簽名的、有明確內容的、未超過期限的。
(8)合同的履行僅注意了主要義務的履行,沒有注意隨附義務的履行。
有些義務要求對方的履行時間長。如在質保期內發現質量問題,及時向對方反映,這不僅僅是服務質量的問題,更是一個法律問題。
3工程建設項目合同管理對策
3.1建立專門合同管理部門
由于合同本身的特征,決定了合同不同于企業內部的生產人事、財務等管理工作,已超越了企業自身的界限,使之成為一種受法律規范和調整的社會關系,涉及了大量的法律專業問題。所以,企業應專門成立法律事務部門或設置法律顧問,來統一審核合同的簽訂和合同的履行。這是由企業法律顧問職責、任務所決定的。《企業法律顧問管理辦法》規定:企業法律事務機構有“管理企業合同,參加重大合同的談判和起草工作”的職責,同時,該辦法也賦予了企業法律顧問管理經濟合同的任務。
3.2提高合同管理人員素質
提高合同管理人員素質是企業合同管理的首要任務,又是當前的迫切需要。選好人員,企業領導可依照合同管理人員應具有的素質條件,選擇本企業優秀人才擔任合同管理人員,通過強化合同管理人員培訓,培養和鍛煉一批與企業發展要求相適應的懂法律、懂管理、懂業務、懂財務、懂外語的專業能力強、綜合素質高的合同管理隊伍。
3.3建立合同管理信息系統
隨著現代工程建設項目規模的不斷擴大,工程信息量也不斷擴大,信息交流的頻率與速度也在增加,相應地工程管理對信息管理的要求也越來越高。信息化管理給工程項目管理提供了一種先進的管理手段。合同在簽訂、履行乃至終結過程中會產生大量的信息資源,這些信息資源既是現有合同的總結,又為今后的合同管理提供寶貴的經驗資料。加強合同實施過程的信息管理,必須從兩方面著手:一是建立項目計算機信息管理系統,對有關信息進行鏈接,做到資源共享,加快信息的流速,降低項目管理費用;二是加強對項目參與方的信息管理,信息發出的內容和時間應有對方的簽字,要及時處理對方信息的流入。
3.4實行合同實施監督
工程實施監督是施工合同管理的日常事務性工作,施工合同監督可以保證施工合同實施,按合同和合同分析的結果進行。首先要協調業主、工程師、項目管理各職能人員、所屬的各工程小組和分包商之間的工作關系,對各工程小組和分包商進行工作指導或做經常性的合同解釋,使工程小組都有全局觀念;合同項目管理的有關人員每天檢查、監督各工程小組和分包商的合同實施情況,在進入施工現場后對工程變更進行有效管理。其次是實行合同評審制度,每份合同簽訂前就進行嚴格、細致的合同評審,找出其中存在的缺陷和潛在風險,制定防范措施,最大限度地減少和避免法律風險。還要跟蹤合同實施情況。在工程實施過程中,由于實際情況的復雜性,可能導致合同實施與預定目標偏離。這就需要合同實施情況跟蹤,以便盡早發現并糾正偏離。
3.5加強施工合同索賠管理
施工合同索賠管理工作是培育和發展建設市場的一項重要內容。我國工程承包雙方在合同履行中對工程索賠認識不足,缺乏推行工程索賠所需的意識和動力。施工合同是索賠的依據,索賠則是合同管理的延續。合同管理索賠要求承包商在簽訂合同時要充分考慮各種不利因素,分析合同變更和索賠的可能性,采取最有效的合同管理策略和索賠策略;在合同整個履行過程中,要隨時結合施工現場實際情況,結合法律法規進行分析研究。合理履行合同,不僅有利于保護企業的合法權益,更重要的是有利于企業盡快適應國際工程建設規范,提高企業未來的生存能力。
4總結
總之,工程施工合同管理既是項目實施的有力保證,又是企業管理水平的綜合體現,作為工程項目的各參與方必須認真做好合同管理工作,從而促進建設市場的健康有序地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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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關鍵詞 建筑工程 履約保函 法律風險
一、建筑工程履約保函法律風險
(一)建筑行業特性帶來的履約保函風險
建筑行業競爭激烈,發包方在合同談判中占據優勢,往往利用不公平合同條款壓迫承包方,而承包方迫于生存,往往被迫接受顯失公平的合同條件,留下爭議隱患。
1.提交履約保函義務不對等風險
我國《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第41.1條規定“發包人承包人為了全面履行合同,應互相提供以下擔保:(1)發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約擔保,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及履行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2)承包人向發包人提供履約擔保,按合同約定履行自己的各項義務。”由此可見,發包人的支付保函和承包人的履約保函是平等的擔保義務。實踐中,發包人常常利用合同談判的優勢地位剝奪承包人的該項權利,即使未剝奪,承包人也往往怯于向發包人主張提供支付保函,提供保函實際上成了承包人的單方義務。這種單方義務性加重了承包人的合同義務,各種風險隨之而來,如喪失履約保函項下金額、項目利潤減少、發包方遲延付款等。
2.不同種類履約保函風險
履約保函按照不同標準有不同分類,常見分類有:按照索賠是否需要條件分為無條件履約保函和有條件履約保函;按照保函是否有準確的到期日分為開口履約保函和閉口履約保函。不同種類履約保函帶來不同風險。無條件履約保函,銀行見索即付,不需發包人提供任何證據;有條件履約保函,銀行支付賠償之前要求發包人必須提供承包人確實未曾完全履行合同義務的證據或具有法律效力的違約證明。開口履約保函無明確到期日;閉口履約保函有確定的到期日。發包人為減少己方履約保函義務,一般要求承包人提供無條件履約保函或開口履約保函。無條件履約保函和開口履約保函帶來的風險是顯而易見的,遭遇索賠時,承包人意欲采取補救措施也措手不及。
3.施工過程控制風險
履約保函擔保的是承包人的履約行為,承包人對于基礎合同的履行情況決定著保函的索賠風險。建筑施工是一個復雜的過程,過程中涉及各種規范和多方人員,管控難度大,如果承包人風險意識導致基礎合同履行違約,構成履約保函中發包人索賠理由,則承包人將會面臨履約保函索賠風險。
(二)履約保函主體帶來的風險
履約保函主體一般為三方:承包人、發包人和擔保人。實踐中,由于項目掛靠、項目轉包、保函反擔保等現象時有發生,造成名義承包人和實際承包人不一致、反擔保主體介入保函關系,致使履約保函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系更為復雜。
1.承包人履約保函業務生疏風險
承包人在建立保函業務關系時,因為業務不專,面臨諸多風險。如承包人選擇保函擔保人不當,擔保人不具備提供保函的主體資格,或雖有資格卻違規操作;承包人選擇發包人不當,發包人資信能力和道德品質較差;承包人選擇保函條款不當,發包人有無條件索賠權利等等。這些情況一旦發生將給承包人帶來保函無效、基礎合同違約、涉嫌欺詐發包人、遭遇發包人惡意索賠等不良影響。
2.發包人惡意索賠風險
發包人作為保函的受益人,其能力和品行對保函的索賠具有重要影響。一方面,如果發包人的資金實力和市場抗擊能力較差,工程款不能及時支付到位,往往會造成建設周期拉長、工程停工等情況發生,進而引起承包人與發包人相互指責,產生矛盾而動用保函;另一方面,如果承包人按約履行自己的義務,而發包人卻無理索賠的話,那就涉及發包人的品行問題。尤其是在見索即付的保函條件下,發包人品行更為重要。
3.擔保人審查義務欠缺風險
擔保人雖然是保函保證責任的連帶責任人,但因為承包人在獲取保函時已向擔保人提供了擔保,發生保函索賠時,擔保人并未實際承受損失,所以擔保人在出具履約保函時通常不調查發包人的能力和品行,在索賠時也不認真審查發包人索賠文件的實質性內容,一般僅按照發包人提供的格式出具履約保函,按發包人索賠通知支付保函項下款項,為發包人欺詐或濫用權利索賠提供了極大的方便,由此給承包人帶來的風險也是客觀存在的。
4.工程掛靠或轉包引起的履約保函風險
建筑企業或包工頭借用其他單位名義和資質掛靠進行投標、簽訂施工合同或者在簽訂施工合同后將工程轉包的情況時有發生。工程掛靠或轉包致使實際承包人與名義承包人不一致,看似簡單的施工合同下面隱藏多方博弈,保函上載明的承包人一般為名義承包人,實際承包人負責施工,名義承包人和實際承包人脫節。如果名義承包人對實際承包人管控力度不夠,實際承包人給名義承包人帶來的風險可想而知。
(三)法律體系不健全帶來的履約保函風險
目前,我國在履約保函方面并沒有專門立法,保函行為只得參考《民法通則》、《招投標法》、《擔保法》等相關法律進行規范。雖然建設部和各地方對保函進行了一定規范,但這些規范具有很大局限性。
1.1999年8月3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
招投標法傾向于保護發包人權益,即“招標文件要求中標人提交履約保證金的,中標人應當提交”,但對如何保護承包人權益沒有做出規定,致使實踐中出現較多的問題。
2.建設部2005年5月《工程擔保合同示范文本》(試行)
該示范文本中《承包商履約保函文本》雖然有“貴方要求我方承擔保證責任的,應向我方發出書面索賠通知。索賠通知應寫明要求索賠的金額,支付款項應到達的賬號,并附有說明投標人違約造成貴方損失情況的證明材料”的規定,但該文本處于部分試點城市推廣階段,還不能對抗發包人無條件保函的要求。
3.建設部2006年12月《關于在建設工程項目中進一步推行工程擔保制度的意見》
該意見首先明確了“工程建設合同造價在1000萬元以上的房地產開發項目(包括新建、改建、擴建的項目),施工單位應當提供以建設單位為受益人的承包商履約擔保,建設單位應當提供以施工單位為受益人的業主工程款支付擔保”,但未提及其他類型的工程項目;其次,在發包人索賠方面也有進一步規定。“工程建設單位依承包商履約保函向保證人提出索賠之前,應當書面通知施工單位,說明導致索賠的原因,并向保證人提供項目總監理工程師及其監理單位對索賠理由的書面確認”,但該規定和上述《示范文本》一樣處于部分試點城市推廣階段,強制力有限。
4.各地方關于工程履約保函的規定
各地方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并頒布了一些關于工程履約保函辦法和規定,如遼寧省建設廳頒布的《遼寧省房地產開發項目建設工程合同擔保實施辦法》、湖南省建設廳頒布的《湖南省推行建設工程施工承包合同擔保制度的若干規定(試行)》、廈門市建設與管理局頒布的《廈門市建設工程擔保實施辦法(試行)》、紹興市人民政府頒布的《紹興市建筑工程擔保管理暫行規定》等等。但這些地方辦法和規定效力范圍有限,不能全面規范工程履約擔保行為。
二、建筑工程履約保函法律風險防范
(一)了解有關工程履約保函的法律規定
目前,保函法律體系并不健全,各地有關保函的地方法規不盡相同,承包人充分了解各地有關保函的規定有利于開展保函業務。例如2005年遼寧省建設廳制定的《遼寧省房地產開發項目建設工程合同擔保實施辦法》第28條就規定:“發包人向保證人提出索賠之前,應當書面通知承包人,說明其違約情況,并提供項目總監理工程師及其監理單位對承包人違約的書面確認書。如果發包人索賠的理由是工程質量問題,發包人還需提供建筑工程質量檢測機構出具的檢測報告”。這就意味著在遼寧省內建設工程履約擔保項下的索賠是有條件的。
(二)慎重選擇工程履約保函主體
保函主體的選擇需從以下幾方面入手:第一,選擇資質信用良好的發包人。投標前承包人需多方搜集發包人信息,做好投標前的盡職調查,切忌盲目投標;第二,選擇適格保函擔保人。保函擔保人可以是在國內注冊的有資格的銀行、專業擔保公司、保險公司。適格的保函擔保人能夠提供規范的保函業務,盡到應有的審核義務;第三,杜絕工程掛靠或轉包行為。工程掛靠或轉包是違反法律規定的無效行為,使保函主體關系復雜化,將會帶來無盡的法律風險。
(三)合同談判中積極主張權利
根據《招標投標法》相關規定,雖然承包人應發包人要求提交履約保函是應該的,但是承包人可以在保函形式和內容方面與發包人進行協商,增加索賠難度,制約發包人惡意索賠。承包人可以選擇有條件保函以保障自己的權益,且將條件明確約定在保函條款中。如果發包人堅持讓承包人提供無條件保函形式,則可以要求發包人拿出合法依據或者要求發包人提供支付工程款擔保。
(四)選擇有利的工程履約保函條款
承包人在不得不提供履約保函的情況下,應該爭取有利的保函條款。在實踐中,有以下要點需要注意:
第一,保函的有限期應為閉口形式,具體可約定為竣工之日或監理工程師簽發解除缺陷責任證書后的一個固定時間。
第二,索賠條款應約定發包人的書面索賠與擔保人付款之間有一定的間隔時間,以使承包人有足夠的時間與發包人談判,將爭端解決在擔保人賠付之前。
第三,在征得發包人認可的基礎上,履約保函的數額可隨工程進度的完成而遞減,擔保人在保函該減額時應及時提醒承包人辦理減額手續,一旦出現賠付,賠付的總金額不得超過擔保額。
第四,其他約定。如可約定在監理工程師頒發工程移交證書后,發包人同意用維修保函來代替履約保函;發包人不得將保函轉讓給第三方等等。
(五)認真履行基礎合同義務并保留證據
履約保函的風險源于承包人的違約行為,所以承包人防范的措施重點應該是認真履行合同義務并保留履約證據,防止違約行為發生。保留履約證據時應注意以下幾點:第一,承包人應采用書面形式與發包人、監理工程溝通;其次所有涉及書面的文件必須履行簽字確認程序。這里包含兩個注意的問題:一是簽字的人必須是合同中指定的發包人代表或項目監理工程師;二是簽寫的時間必須是事件發生當時的時間,而不是簽字當天的時間;第三承包人必須熟記合同中規定的時間限制,并認真執行。我國《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很多條款規定了時間,這些條款是法律賦予承包人的權利,而條款規定的時限又是對權利行使的一種約束,如果承包人不按規定的時限行使權利,那么將承擔放棄權利的后果。
論文摘要:本文通過對前期規劃、設計、招投標、施工和竣工結算階段電力工程造價管理的理解和分析,總結了一些對有效控制工程造價的心得。
近年來,隨著中國加入世貿組織和全球經濟一體化的加速,在工程造價領域我國電力企業面臨著新的形勢,一是外國電力廠商將迅速地進入中國市場,在電力領域里參與競爭;二是國內電力企業也將走出國門,進入國際市場參與國際競爭;三是隨著電力體制改革的進一步深入,將有越來越多的企業進入到電力工程施工這一領域,形成國內企業間的激烈競爭。這一切都需要我們的電力企業必須與國際接軌,改變過去那種靜態的計劃經濟管理模式,參照國際慣例和規范來對工程實施動態的管理,促使電力企業提高效率、降低成本、改善服務、優化資源配置、壓縮利潤空間,不斷提升企業的競爭力。下面就電力工程造價管理談談本人的幾點心得:
1 加強前期規劃階段的工程造價管理
1.1 確定好項目的建設規模
近幾年來,電網項目呈現高電壓、長距離、大容量、多回路的建設趨勢,從不同程度上滿足了地區經濟發展和用電負荷日益增長的需要。但盲目建設和超規模建設的現象也屢有發生,我們認為一個地區的電網建設一定要與當地的經濟發展水平和用電負荷相適應,不能一味追求“多”和“大”,要因地制宜的建設一批適應性強的中小項目,大力推進項目改造,最大限度地利用現有資源。同時在規劃時不僅要考慮建設成本,而且要考慮運行成本,也要考慮社會效益。
1.2 確定好項目的建設標準
建設標準是編制、評估項目可行性研究和投資估算的重要依據。建設標準是否合理,對控制工程造價有很大影響。建設標準應根據技術進步和投資者的實際情況制訂,標準訂得過高,只能無謂地增加造價,浪費投資;標準訂得過低,達不到先進適用、高效運行、安全可靠的技術標準,不利于技術進步。因此,現階段大多數建設項目應采用中等適用、適當超前、安全可靠、運行經濟的標準,既要考慮現時投入,又要考慮長遠效益。
1.3 做好項目可行性研究及投資估算
項目的決策依據是可行性研究,投資估算是確定可行性研究階段工程總投資的限額。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必須達到初步設計的深度和細度,不僅要分析評價項目是否可行,更重要的是對多方案進行優化論證,投資估算必須準確且能滿足限額設計和控制概算的要求。初步設計概算是項目投資的最高限額,必須控制在批準的可行性研究投資估算范圍內。因此,決策階段應保證投資估算的準確性。
2 加強設計階段工程造價的管理
2.1 優化設計方案,充分發揮投資效益。為了充分發揮投資效益,我們應該注重設計優化工作的管理,采取全過程、全專業的優化措施。
2.2 實行限額設計,加強投資控制力度。為了控制工程投資,我們要嚴格實行限額設計。初步設計是以確定的建設規模、建設內容、建設標準為依據,以建設投資估算為限額。施工圖設計是以初步設計審定的主要工程內容為依據,以批準的概算投資額為限額。在限額設計過程中,要做到對投資分解和工程量控制,按批準的建設規模、建設內容、建設標準,將投資和主要工程量先行分解到各單項工程,然后再分到專業,實行限額設計。
2.3嚴格設計審查,合理確定工程投資。為了提高建設工程投資效益,保證建設工程質量,確保工程設計技術先進可靠、安全適用、經濟合理,必須對初步設計實施審查。設計審查應實行分級審查、歸口管理,初步設計未經批準的不得開展施工圖設計、不得擅自開工、不得簽定設備購置合同。
在項目設計審查中,我們要著重把握住以下幾個方面:
2.3.1 把握住項目規模和內容。在初步設計審查中,嚴格按照可研批復的項目規模、內容進行審查。對自行擴大項目建設規模,增加工程內容必須進行整改,同時堅決禁止工程項目的“搭車”和“擠占”行為。
2.3.2 把握住項目水平和標準。建設項目水平和標準高低是影響工程投資重要因素之一,我們按照技術可靠、功能適度的審查原則對建設項目水平和標準進行嚴格控制,防止水平過高或功能過剩,杜絕無效投入。
2.3.3 把握住項目投資關。初步設計概算審查是把好工程建設技術水平和投資控制的重要手段。在概算審查中,我們將重點放在工程量是否反映工程內容,有無漏項、重項,設備材料價格是否按市場價格水平合理確定,定額套用、費用計算是否準確,杜絕高估冒算。
3 加強招標投標階段工程造價的管理
招投標制度是我國基本建設管理體制中重要管理手段,也是市場經濟條件下控制工程投資的有效方法。目前,電力工程建設已全面啟用了招投標辦法,在實施過程中,應重點解決以下幾個方面::
3.1 合理界定工程直接成本
按照經貿委制定的《火電、送變電工程建設預算費用構成及計算標準》規定:建筑工程費由直接費、間接費、利潤和稅金組成。其中直接費分為直接工程費、其他直接費和現場經費;間接費分為企業管理費、財務費用和施工機構轉移費。參照《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我們認為可以按照是否參與競爭為標準來劃分工程直接成本與間接成本。 將直接工程費和相應的稅金視為直接成本,而將其他直接費、現場經費、企業管理費、財務費、利潤和相應稅金視為間接成本,將直接成本界定為成本底線。
3.2 實行合理低價中標
在招標投標評標辦法中,應確立合理低價中標的原則,以價格最低作為選擇中標人的最低尺度。合理范圍的底線設定為直接成本價,標底編制時必須給出一個直接成本價。即應給出一個上限和一個下限,上限就是標底價,而下限則是直接成本價。技術標的評審在預審階段完成,預審合格的投標人進入最后評審,以開標后不低于直接成本價的最低報價選擇中標人。
4 加強施工階段工程造價的管理
施工階段在工程建設全過程中占大部分時間,該階段投資管理具體而繁瑣,對投資的影響度在10%左右。其管理主要是依據合同為基礎,根據施工的進行,編制和審核進度款、變更價款及處理有關現場簽證和索賠費用。
5 加強竣工結算階段工程造價的管理
關鍵詞:電網,建設項目,招投標報價
“十一五”期間,隨著我國社會經濟持續快速發展,帶動用電需求高速增長,電網發展不斷提速,構建和諧社會和建設“兩型一化”,對“十一五”期間電網工程建設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目前電網發展正處于一個“黃金發展期”和“矛盾凸顯期”并存的關鍵階段,隨著工程建設項目數量猛增,設備供應緊張,價格不斷上漲,征地補償費用攀升,受征地、拆遷等外部因素的影響越來越大,導致電網工程造價上升,對電網建設與發展造成較大影響。在國家嚴格控制工程造價的大環境下,擠占了施工單位建筑安裝費用,對施工企業微薄的利潤空間進一步擠壓,甚至有些工程嚴重虧損,影響到施工企業的生存和發展。
在工程投標過程中,投標報價是整個過程的核心,報價過高,則可能因為超出“最高限價”而丟失中標機會;報價過低,則可能因為低于“合理低價”而廢標,或者即使中標,也可能會給企業帶來虧本的風險。在市場競爭如此激烈的今天,施工企業為在市場中站穩腳跟,捕捉市場轉瞬即逝的契機,再追求利潤最大化的同時,又想保證報價的競爭性,那么不平衡報價法無疑是施工企業首選報價策略之一。筆者結合工程投標實例,針對報價技巧在電網工程投標中的應用談如下看法。
1 投標者考慮的因素是否全面
投標單位在領取招標文件、圖紙和有關技術資料后,應仔細閱讀“投標須知”,它是投標單位投標時應注憊和遵守的事項。另外,還必須認真閱讀合同條件、規定格式、技術規范、工程量清單和圖紙。為了編制好投標文件正確確定投標價格,以取得投標的勝利投標者還應考慮并掌握以下方面的情況:
(1)國家對招投標工作的法規、制度、方針、政策;
(2)國家對招標項目的定價原則、收費標準及相關管理規定;
(3)各招標業主及其委托的設計單位對電網建設項目的基本定價原則,概預算編制程序和方法,包括項目所在地的裝材、地材價格,各地關于征地、青苗賠償及房屋拆遷、林木砍伐的大致賠償標準;
(4)各個主要招標業主的主要情況包括該業主近期及近幾年內電網建設項目的規劃、規模、計劃安排等;
(5)電網建設項目近幾年的工程造價水平和發展趨勢;
(6)近幾年內各個電網建設項目投標中標的報價水平以及其它各個投標單位的報價趨勢和分析;
(7)投標單位參加各個電網建設項目投標的報價資料及其分析材料;
(8)投標單位的投標策略及市場定位。
2 投標單位的成本管理影響報價決策
影響報價決策的主要原因有6個方面:
(1)缺乏成本競爭意識,市場應變能力差。企業在經營決策時,忽視最基本的市場調查缺乏最基本的成本管理意識,導致大量的無效成本增加.給企業造成嚴重的經濟損失。免費論文。
(2)成本管理意識淡薄。有的企業受一成本無法再降低”的思維定式的束縛,習慣于按傳統思想觀念想問題、辦事情,靠完成產值,擴大投資,謀求業主多計價來實現成本盈利。忽視了企業是以追求利潤最大化為目標的經濟組織,以及企業的成本管理具有追求極限的基本特征。
(3)成本管理在企業中的地位嚴重削弱。
(4)成本核算體制不適應市場經濟的需要。免費論文。
(5)成本管理的內容不全面。
(6)成本管理的方法落后。總之,市場經濟是利潤經濟,任何一個企業都把實現利潤的最大化作為企業生產經營的直接目的。如何準確地確定投標報價,爭取更多的市場份額,為實現這個目的就必須作好成本控制,加強企業管理水平,采取積極有效的手段和措施,運用先進管理方法,推行技術進步,提高市場競爭能力。能否有效控制好成本決定了一個工程項目能否盈利的關鍵也是投標報價決策時確定報價的決定因素。
3 風險共擔原則的偏差也直接影響投標報價
現行的招投標機制雖然已經較為完善.但任何事物都是一分為二的.招投標工作也不例外,其中之一便是風險共擔原則的偏差,使投標單位承擔了遠比業主大得多的風險.從而影響粉投標報價的價格。
(1)優質應優價。現在不少招標業主在招標書中,都對工程項目的質量目標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如:工程質量必須達到“優良”、“達標投產”,有的要求創“精品”,甚至“國優、部優”等等。眾所周知,要確保工程的高質量,投標單位無論在施工組織方面還是在原材料采購及配制方面,以及檢驗檢測方面,都要投入更多的精力,花費更多的費用。免費論文。而這一部分超出正常質量標準所花費的費用,在投標報價中基本上得不到反映,因而無從補償。過高的質量要求,加大了投標單位的成本投入,越來越多的擠占了其利潤水平。不過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競爭機制的進一步完善,一些業主已經開始對做到“優質工程”、“零缺陷工程”的投標單位實行加分,并逐漸加大對企業資信評分的力度同時把重點防在質量、安全和重合同守信用上,這也是對優質應優價的具體體現。
(2)物資供應問題。多年來,所有招投標項目或者一些計劃項目,業主無一例外地將設備、主要材料,甚至是地方材料的采購供應權死死捏在自己手中投標單位僅能得到很少部分的零星材料的供應。這在某種意義上是迫使投標單位將自己的總承包資格降為勞務承包資格,變成了勞務輸出單位和技術勞務公司。長此以往,對投標單位正常的生存發展將十分不利,全是肯”骨頭“,勢必造成投標單位越來越“瘦”、越來越“窮”,別說加大科技投入、擴大再生產,基本的再生產能夠保證就不錯了。
4 落后的定額水平和復雜的建設環境
落后的定額水平表現在人、材、機等方面的定額水平與不斷發展變化的市場價格之間的差距和建設場地費用的計取與實際賠償標準的差額。而建設要求的提高主要表現為建設項目在環境保護、水土保持,以及相關土地、林業等各方面法律法規的健全和標準要求的不斷提高,很多規定為一票否決,而且要求高,辦理手續繁雜費工費時目前的定額一體系定額水平是否已經完全涵蓋一這些新的標準的要求,相關費用是否能夠完全計取,這些增加了包括業主的項目建設成本和成本的不確定性,因而對投標報價的確定造成影響。
5 結束語
綜上所述,施工單位投標競爭是企業之間綜合素質的競爭,它的勝負不僅決定于投標者的技術、設備和資金等實力的大小,更決定于投標策略和方法的正確性、預見性,同時也非常講究技巧,只有在投標工作中認真總結這方面的經驗和教訓,深刻剖析,不斷探索才能在僧多粥少的工程投標中取得勝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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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摘要】隨著我國基本建設規模日益增大,工程建設項目數量日益增多,工程項目投資日益增大,在整個國民經濟中,建筑業的產值居第四位,作為國家主要的經濟產業。因此,如何采用有效方法控制工程項目的投資,節省項目投資已迫在眉睫。過去的實踐證明,我國工程項目無效投資和投資失控的比例明顯高于西方發達國家。我國工程項目投資一直居高不下,這與我國的管理手段和方法有關。價值工程作為一種管理方法,已經在制造領域內得到廣泛應用,并取得了巨大成功,文章分析工程項目投資的特點,試圖運用價值工程的方法,對工程項目全壽命期投資控制進行分析,以期達到節省工程項目投資目的,從而提出在建設項目中大力推行價值工程的必要性和建議。
一、價值工程的基本原理
價值工程(Value Engineering,VE),是在20世紀40年代后期,伴隨著現代化生產而產生的,是對研究對象的功能與費用進行系統分析,以期合理利用資源,用最低壽命周期成本可靠的實現使用者所需的功能。是一種研究提高技術經濟效益為主的現代管理方法和技術經濟分析方法。經過60多年的發展,價值工程廣泛應用于軍工業、農業生產、科研、企業管理、制造業并取得了顯著經濟效益。在我國建筑行業中,也有一些應用,但比較淺,在控制工程投資方面還未得到足夠重視和有效應用。價值工程中的價值不同于一般的價值概念,它是研究對象的功能與成本的比值。對于工程項目而言,其費用包括了策劃、設計、施工、使用、維護等全壽命周期所發生的費用。
二、工程項目投資的形成及特點
從工程項目的壽命周期分析,項目經歷前期策劃、項目設計、項目的施工階段、項目結束階段、項目的后評價階段和維護。這些過程中均發生費用,構成項目的投資,因此項目投資是分階段形成的。其中前期策劃、設計階段所發生的費用較少,但對項目投資的影響最大,對工程投資影響可高達70%以上,而在項目的施工階段、結束及維護等過程中直接花費的費用較大,但其對工程投資影響的空間不大。項目總投資中構成項目實體的費用是由決策階段和設計階段決定的。工程項目投資節約可能性最大的時期是項目機會識別和項目定義階段。所以前期決策、設計階段作為投資控制的重點。工程項目投資巨大,應用價值工程,可節約的投資非常大。一切發生費用的地方都可以應用價值工程,而工程項目的投資是分階段發生的,所以可將價值工程應用到工程項目的各個階段,從而實現全過程投資的有效節約。合理利用資源,提高項目的經濟效益和價值。
三、價值工程在節約工程項目投資中的應用空間
1、投資戰略決策階段
現代項目的價值已經由成本、質量、進度轉變為戰略、資源和協調。工程項目的價值必須與項目戰略相符合,而項目戰略必須與企業發展的總戰略一致。前期投資戰略決策失誤,則對項目的價值產生極大的危害,甚至無效投資。
隨著規模經濟的出現和企業經營的多元化,一個企業面臨的項目越來越多,一個企業投資進行一個項目的現象已經很少了。如何確保這些項目與企業戰略目標一致并能有效地實現企業的戰略?在資源有限的情況下,如何利用已有資源實現多項目的同時實施并最終實現企業發展戰略,這對項目的戰略決策者尤為重要。每一個項目在企業總體發展中有特定的功能,而每一個項目該投資多少?價值工程的原理正是圍繞功能與費用的協調展開的,因此應用價值工程就可以解決上面的問題,實現資源的合理分配。美國等西方發達國家在企業戰略決策中應用價值工程已獲得了非常好的效果。
2、可行性研究階段
我國對工程項目實行可行性研究已經有20多年,實踐證明可行性研究是建設程序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環節,從眾多項目超支、進度拖延,不能達到預定的完工標準分析,很多是因為前期的可行性研究不夠深入、科學和仔細引起的。
由于價值工程的目的就是在滿足工程項目功能的前提下,用最低的壽命周期成本實現項目的價值,價值工程活動可貫穿于項目的全過程,所以在可行性研究階段也能開展。研究表明,可行性研究中所投入的費用少,但對工程造價影響高達95%以上,因此,在此階段開展價值工程分析,在充分理解業主對項目的要求,充分考慮項目功能和成本下,選定更加合理和科學的方案,就能夠最大限度的節約投資。
3、設計階段
從鳥巢瘦身事件中,可以深刻的意識到設計方案不僅要滿足功能需求,還要滿足經濟性要求,更應該考慮方案的可行性。成本(投資)是設計階段需要考慮的主要因素,隨著工程設計工作的開展,工程項目的構成進一步明確,可以優化的空間越來越窄,優化的限制條件越來越多。在設計中常遇到許多問題,如何對設計方案進行評估,設計方案與眾不同,這樣的方案算好嗎?設計方案看起來不錯,而實際效果如何呢?是不是造價最低的方案就是最優?應用價值工程就能很好的解決這些問題。
在設計階段運用價值工程,可以提醒設計師考慮眾多的價值因素,如環境、功能、成本、安全、時間、人文、技術等,并不斷的優化和平衡這些因素。在設計階段提倡運用價值工程,就可有效避免我國目前設計中局限于以合同為基礎,或以專業知識為基礎,忽略項目其他的價值因素的局面,如小型造紙廠發展了當地的經濟,其產生的廢液卻污染了周邊的水環境。通過開展價值工程活動,就要求各專業密切配合,加強設計人員與項目利益相關者交流,真正實現項目的價值。
4、招投標階段
我國從1984年在建筑行業中推行招投標制。我國現行的建筑市場是典型的買方市場,按照招標投標法的規定,采用合理最低價中標,評標也是采用經評審的最低價中標。采用這種方法,業主只能從參與投標的單位中擇優(成本低)選擇施工企業,卻無法評定項目的價值。尤其是面對實力相當的施工企業,業主選擇哪家施工企業,才能實現降低成本、提高功能的最終目標?現有的層次分析法、模糊評標法雖各有優缺點,但均不能最好的反映降低工程的成本和增強項目的功能。運用價值分析法,由招標單位帶頭成立價值工程小組,把每個承包商提供的項目實施方案視為價值管理中的創新方案,把技術、質量、工期、信譽等視為項目的功能評價指標,把承包商相應的報價視為成本。評標就是以每個承包商所提供的方案價值高低為依據,選擇價值高的作為中標者。
5、在施工階段的應用
我國目前施工企業普遍存在一些問題,比如,管理手段陳舊,管理人員膨脹,技術素質低,工程質量滑坡,浪費現象嚴重,工程造價上升,技術與經濟脫節,返工成本提升等。施工階段投資多,所需的資源也最多,節約投資的潛力很大。開展價值工程,一方面通過對不同施工方案的技術經濟分析和評價,就可以選出最佳的施工方案,降低每一個建筑產品的個別消耗,最終降低建筑生產領域的部門平均勞動消耗,可以降低投資。另一方面在編制施工組織設計中,施工活動合理化、科學化。對施工中的實物量、工作量、勞動量進行精確計算,在保證正常施工的前提下,合理分配有限的人力、物力、力求以最低的費用達到既定的功能,從而實現節約。在滿足功能的條件下,可以選用代用材料,改變混凝土的配合比等降低費用,選用臺班費低的施工機械。同時做好施工組織設計和方案就能保證工期按期完成,按期實現項目的價值。
四、我國制約VE的因素和開展VE的建議
通過上述分析可知道,在工程項目壽命的各個階段運用價值工程,均可不同程度的節約投資。所以在工程項目中開展價值工程是必要的。然而價值工程在我國工程項目中的應用現狀卻令人擔憂。
分析制約我國工程項目開展價值工程的主要因素有:一是建筑市場存在不規范競爭行為,如設計和施工任務不是靠自身技術實力、管理實力,而是靠地方保護主義和社會關系。二是業主的功利主義嚴重,只顧及眼前利益,另外消費者的盲從和不理性,對建筑的設計結構、外觀使用功能等沒有正確的判斷標準,都會使業主對新的技術和管理方法的應用缺乏耐心和動力。三是觀念上存在錯誤,缺少進行價值工程的時間安排,認為開展VE研究會拖延工期,卻沒有看到真正開展VE后會產生巨大的投資節約和工期縮短。四是我國還缺乏促進VE應用的技術規范和標準,缺乏開展VE應用的專家,沒有設立開展VE的經費和獎勵制度。五是設計人員對方案的經濟性和創造性重視不夠。針對上述原因,我國建筑行業應從如下幾個方面開展VE工作。
第一,加強政府的導向作用:國家要制定相應的法制開展VE,如美國成立建筑業價值工程協會,推出VE應用的技術標準。這為VE開展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政府是建筑工程項目的最大業主,應該首先在政府項目中推廣應用價值工程,在項目立項和批準程序中,應規定實施價值工程,對沒有實施的項目,不予批準。
第二,加強建筑行業中專業設計人員的VE知識:工程項目需要專業技術人員完成,只懂價值管理知識卻不懂專業知識的人員無法真正在工程中開展VE,因此必須在現有的專業技術人員中加強VE知識。通過設立一些培訓機構和在學校中開設相關的課程來實現。
第三,加強業主、設計單位、施工單位以及項目相關利益者對VE的認識。通過對VE的宣傳教育,使相關利益者特別是業主意識到開展VE能最大限度的節約投資。
第四,充分借鑒國外的先進經驗。價值工程在國外的工程項目中應用很廣泛,幾乎成了進行優化設計的最有效措施。我國目前應用價值工程的單位并不多,方法也比較單一,國外價值工程實踐中得出的經驗值得很好借鑒。這些方法有40小時工作法、設計方案審核法、價值工程審議法、承包商建議法、澳大利亞法、日本3小時工作法等。
五、結束語
工程項目投資巨大,投資分階段形成,將價值工程應用在工程項目的各個階段,充分進行功能與費用的分析,真正實現項目的價值,實現全壽命周期投資最小化。
【參考文獻】
[1] 尹貽林:工程造價管理相關知識(第二版)[M].中國計劃出版社,2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