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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1、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XX年的;
2、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XX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XX年的;
3、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39條和第40條第1項、第2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好處
一旦員工與單位簽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就不能以員工不能勝任工作等理由終止勞動合同,只能按照解除勞動合同的相關規定處理,并須支付員工補償金。
企業在進行“經濟性裁員”時,訂立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人員,應在“優先留用”之列.
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不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應按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兩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注意:“無固定期限合同”并非鐵飯碗,如雙方經協商同意,或出現勞動者嚴重違反勞動紀律、嚴重失職造成重大損失等法定條件等時,仍是可以終止的。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范本
甲 方:
乙 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甲乙雙方經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條款。
一、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基本情況
第一條 甲方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委托人
注冊地址
經營地址
第二條 乙方
姓名
戶籍類型(非農業、農業)
居民身份證號碼
或者其他有效證件名稱 證件號碼
在甲方工作起始時間 年 月 日
家庭住址 郵政編碼
在莆居住地址 郵政編碼
戶口所在地 省(市) 區(縣) 街道(鄉鎮)
二、勞動合同期限
第三條 本合同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生效,其中
三、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第四條 乙方同意根據甲方工作需要,擔任 崗位(工種)工作。
第五條 根據甲方的崗位(工種)作業特點,乙方的工作區域或工作地點為
第六條 乙方工作應達到 標準。
四、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第七條 甲方安排乙方執行 工時制度。
執行標準工時制度的,乙方每天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每周工作不超過40小時。每周休息日為甲方安排乙方執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度或者不定時工作制度的,應當事先取得勞動行政部門特殊工時制度的行政許可決定。
第八條 甲方對乙方實行的休假制度有
五、勞動報酬
第九條 甲方每月 日前以貨幣形式支付乙方工資,月工資為 元或按 執行。乙方在試用期期間的工資為 元。
甲 方:__________
乙 方:__________
簽訂日期: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監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甲乙雙方經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條款。
一、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基本情況
第一條 甲方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委托人__________
注冊地址__________
經營地址__________
第二條 乙方__________ 性別__________
戶籍類型(非農業、農業)__________
居民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
或者其他有效證件名稱__________ 證件號碼__________
在甲方工作起始時間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家庭住址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
在京居住地址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
戶口所在地__________省(市)__________區(縣)__________街道(鄉鎮)
二、勞動合同期限
第三條 本合同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本合同于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生效,其中試用期至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止。
三、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第四條 乙方同意根據甲方工作需要,擔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崗位(工種)工作。
第五條 根據甲方的崗位(工種)作業特點,乙方的工作區域或工作地點為__________
第六條 乙方工作應達到標準。
四、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第七條 甲方安排乙方執行__________工時制度。
執行標準工時制度的,乙方每天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每周工作不超過40小時。每周休息日為
甲方安排乙方執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度或者不定時工作制度的,應當事先取得勞動行政部門特殊工時制度的行政許可決定。
第八條 甲方對乙方實行的休假制度有
五、勞動報酬
第九條 甲方每月__________日前以貨幣形式支付乙方工資,月工資為__________元或按執行。
乙方在試用期期間的工資為__________元。
甲乙雙方對工資的其他約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條 甲方生產工作任務不足使乙方待工的,甲方支付乙方的月生活費為__________元或按執行。
六、社會保險及其他保險福利待遇
第十一條 甲乙雙方按國家和北京市的規定參加社會保險。甲方為乙方辦理有關社會保險手續,并承擔相應社會保險義務。
第十二條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的醫療待遇按國家、北京市有關規定執行。甲方按支付乙方病假工資。
第十三條 乙方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的待遇按國家和北京市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甲方為乙方提供以下福利待遇
七、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論文摘要]《勞動合同法》頒布實施以來,關于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制度存在種種非議。本文從三個方面對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制度進行了分析梳理,認為《勞動合同法)對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制度的調整,加強了對勞動者的保護,但并非是對原有制度的顛覆。
《勞動合同法》頒布實施以來,關于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制度存在種種非議,一時間眾說紛紜。有人甚至認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將使用人單位重回“鐵飯碗”時代,凡此種種,不一而論。那么,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到底是什么樣的一種制度,《勞動合同法》中的對無固定期限合同制度又有那些變化,筆者認為有必要加以梳理,以便更加清晰地認識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制度。
一、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含義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制度并非由《勞動合同法》首次規定,1995年1月1日實施的《勞動法》第二十條規定,勞動合同的期限分為有固定期限、元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但《勞動法》沒有對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給出定義。原勞動部在95年8月4日實施的《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中對無固定期限合同予以了明確。該意見第20條規定,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是指不約定終止日期的勞動合同。而《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規定,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從“不約定終止日期”到“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勞動合同法》在原有基礎上更精準地表達了無固定期限合同的含義。
與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的勞動合同相比,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鮮明特征就在于無確定終止時間。所謂無確定終止時間,是指勞動合同沒有一個確切的終止時間,勞動合同的期限長短不能確定,只要沒有出現法律規定的條件,雙方當事人就要繼續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但無固定期限既不等于“永久”,也并非不能解除或終止,一旦出現了法律規定的情形,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也同樣能夠解除或終止。
作為勞動合同的一種,“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不同與《合同法》中的“合同”。因此,所謂“無固定期限合同以突破合同原理的方式進行推進”是不成立的。盡管《勞動合同法》第三條規定了,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這些與一般合同訂立無異的原則,但它們是置身于《勞動合同法》立法宗旨之下的原則,是一部社會法中的原則。“明確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構建和發展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這一立法宗旨本身就體現了《勞動合同法》傾斜保護勞動者的立法導向,所有的制度設計都應該圍繞這一目標而展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也不例外,其目的就在通過制度設計中的傾斜性保護,平衡現實當中實力懸殊的勞資力量對比,而明確這一點也是展開進一步討論的前提。
二、無固定期限合同的訂立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訂立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都非常關注的一個問題。除了原勞動部《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0條中規定的雙方協商訂立無固定期限合同外,《勞動法》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勞動者如果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以上,當事人雙方同意延續勞動合同的,如果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應當訂立元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原勞動部關于《勞動法若干條文的說明》中有關于、本條的說明,“當事人雙方同意續延勞動合同的”,是指已有勞動合同到期,雙方同意續延的。并非指原固定工同意而一律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原勞動部《關于貫徹執行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2條對此進一步予以明確,規定“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以上”是指勞動者與同一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的期限不問斷達到十年,勞動合同期滿雙方同意續訂勞動合同時,只要勞動者提出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與其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根據上述規定,勞動者要想與用人單位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必須滿足三個條件。1.工齡條件,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以上;2.自愿續訂,當事人雙方同意續延勞動合同;3.勞動者提出,勞動者主動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仔細分析《勞動法》中關于無固定期限合同的規定,我們會發現在實踐中用人單位很容易采用一些方式來規避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簽訂。1.在十年工齡屆滿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2.使連續的計算工作時間中斷,工齡歸零;3.十年期滿,以需要雙方同意為由,拒不續約。200r7年,華為公司要求工齡滿8年的員工須在20o8年元旦前(即《勞動合同法》實施前)“主動辭職”,然后“依法”補償,解約后再競聘上崗,試圖通過此舉,使連續的計算工作時間中斷,工齡歸零,以規避相關法律。“華為辭職事件”暴露了原有立法的不足。
《勞動合同法》在第十四條第三款中增加了視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情形,還對《勞動法》中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條件和程序進行了改進。《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1)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2)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3)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與《勞動法》相對照,《勞動合同法》1.擴大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適用范圍,變《勞動法》單一的工齡條件,為工齡、簽約次數雙重條件,二者具備其一即可;2.改變了續訂的程序,取消了“雙方同意”,變《勞動法》中的自愿續簽為強制續簽;3.對勞動者的行為要求有了改變,變《勞動法》中要求勞動者提出明確要求訂立無固定期限合同,為除勞動者要求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即除勞動者要求不訂立外,應當訂立元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的規定,一定程度上壓縮了用人單位規避法律的空間,對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勞動者提供了更加充分和有力的保護,但無論是擴大適用范圍,還是改變續訂程序都只是為了把原有的思想落實到制度層面。
三、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解除、終止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解除、終止問題在《勞動法》環境下并不引人關注。《勞動法》關于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規定散見在一系列不同的條文當中。《勞動法》從第23條至第27條分別規定了期滿終止、約定終止、協商解除、法定解除四種勞動合同結束的情形。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作為勞動合同形態的一種,同樣適用于上述規定。這些規定雖然覆蓋到了結束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主要形態,但仍然存在著諸多不足之處。1.約定終止的存在,給了用人單位利用強勢地位侵犯勞動者權益的空間,沒有考慮到當事人雙方地位的特殊性;2.在法定解除中,首先,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依據不夠規范,“規章制度”、“勞動紀律”全憑用人單位說了算;其次,解除過程中未能很好體現對困難職工的保護。例如,《勞動法》第二十七條規定了經濟性裁員,但對于裁員過程中需要照顧的對象缺乏明確的規定。
與《勞動法》相比,《勞動合同法》規范和完善了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條件。1.變約定終止為法定終止;《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取消了《勞動法》第十九條將“勞動合同終止條件”作為勞動合同必備條款的規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三條更是明確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不得在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情形之外約定其他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事實上,變約定終止為法定終止了。2.規范法定解除條件;在過失性辭退中,《勞動合同法》通過第四條明確了規章制度制訂的民主程序,強調了職工的參與,又在第十七條取消了《勞動法》第十九條將“勞動紀律”作為勞動合同必備條款的規定,不僅厘清了“勞動紀律”與“規章制度”的關系,還規范了過失性辭退的適用。在無過失性辭退中,《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在《勞動法》第二十九條的基礎上,增加了兩項:(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填補了以前的空缺,強化對患病和年老者的保護。在經濟性裁員中,《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與《勞動法》第二十七條相比,確定了需要報告的裁員規模和優先留用人員的順序,操作性更強,突出了用人單位的社會責任。
《勞動合同法》對于解除、終止無固定期限合同制度的調整,引來眾多質疑,《勞動合同法》環境下,無固定期限合同能否解除、終止,是否會形成新的用工制度僵化,成為用人單位最為關心的問題之一。盡管《勞動合同法》收緊了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條件,但在滿足法定條件的情況下,用人單位仍然可以與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的勞動者解除、終止合同。《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對于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解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情形進行的歸納,規定了十四種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通過比較分析,我們可以發現《條例》第十九條規定的十四種情形,其實就是對《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第三十九條單方即時辭退、第四十條無過失性辭退和第四十一條經濟性裁員等條文的匯總。相關內容在‘勞動法)第十八條第二項、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中也有規定。《勞動合同法》還在《勞動法》的基礎上對于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條件進行了修改完善,第四十四條規定了六種用人單位可以終止勞動合同的情形。可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論是在原有的法律環境下,還是在新的法律環境下都是可以被解除或終止的。
勞動合同書
(固定期限)
甲方:
乙方:
簽訂日期:年月日
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監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甲乙雙方經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條款。
一、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基本情況
第一條甲方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委托人
注冊地址
經營地址
第二條乙方性別
戶籍類型(非農業、農業)
居民身份證號碼
或者其他有效證件名稱證件號碼
在甲方工作起始時間年月日
家庭住址郵政編碼
在京居住地址郵政編碼
戶口所在地省(市)區(縣)街道(鄉鎮)
二、勞動合同期限
第三條本合同為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本合同于年月日生效,其中試用期至年月日止。本合同于年月日終止。
三、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第四條乙方同意根據甲方工作需要,擔任
崗位(工種)工作。
第五條根據甲方的崗位(工種)作業特點,乙方的工作區域或工作地點為
第六條乙方工作應達到
標準。
四、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第七條甲方安排乙方執行工時制度。
執行標準工時制度的,乙方每天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每周工作不超過40小時。每周休息日為
甲方安排乙方執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度或者不定時工作制度的,應當事先取得勞動行政部門特殊工時制度的行政許可決定。
第八條甲方對乙方實行的休假制度有
五、勞動報酬
第九條甲方每月日前以貨幣形式支付乙方工資,月工資為
元或按
執行。
乙方在試用期期間的工資為元。
甲乙雙方對工資的其他約定
第十條甲方生產工作任務不足使乙方待工的,甲方支付乙方的月生活費為元或按
執行。
六、社會保險及其他保險福利待遇
第十一條甲乙雙方按國家和北京市的規定參加社會保險。甲方為乙方辦理有關社會保險手續,并承擔相應社會保險義務。
第十二條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的醫療待遇按國家、北京市有關規定執行。甲方按
支付乙方病假工資。
第十三條乙方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的待遇按國家和北京市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甲方為乙方提供以下福利待遇
七、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第十五條甲方根據生產崗位的需要,按照國家有關勞動安全、衛生的規定為乙方配備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發放必要的勞動保護用品。
第十六條甲方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建立安全生產制度;乙方應當嚴格遵守甲方的勞動安全制度,嚴禁違章作業,防止勞動過程中的事故,減少職業危害。
第十七條甲方應當建立、健全職業病防治責任制度,加強對職業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職業病防治水平。
八、勞動合同的解除、終止和經濟補償
第十八條甲乙雙方解除、終止、續訂勞動合同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和國家及北京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甲方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本合同時,為乙方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乙方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第二十條乙方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九、當事人約定的其他內容
第二十一條甲乙雙方約定本合同增加以下內容:
十、勞動爭議處理及其它
第二十二條雙方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當事人可以向甲方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第二十三條本合同的附件如下
第二十四條本合同未盡事宜或與今后國家、北京市有關規定相悖的,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公章)乙方(簽字或蓋章)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委托人
(簽字或蓋章)
簽訂日期:年月日
勞動合同續訂書
本次續訂勞動合同期限類型為期限合同,續訂合同生效日期為年月日,續訂合同
終止。
甲方(公章)乙方(簽字或蓋章)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委托人(簽字或蓋章)
年月日
本次續訂勞動合同期限類型為期限合同,續訂合同生效日期為年月日,續訂合同
終止。
甲方(公章)乙方(簽字或蓋章)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委托人(簽字或蓋章)
年月日
勞動合同變更書
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對本合同做以下變更:
甲方(公章)乙方(簽字或蓋章)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委托人
(簽字或蓋章)
年月日
使用說明
一、本合同書可作為用人單位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時使用。新晨
二、用人單位與職工使用本合同書簽訂勞動合同時,凡需要雙方協商約定的內容,協商一致后填寫在相應的空格內。
簽訂勞動合同,甲方應加蓋公章;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應本人簽字或蓋章。
三、經當事人雙方協商需要增加的條款,在本合同書中第二十一條中寫明。
四、當事人約定的其他內容,勞動合同的變更等內容在本合同內填寫不下時,可另附紙。
一、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概念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這里所說的無確定終止時間,是指勞動合同沒有一個確切的終止時間,勞動合同的期限長短不能確定,但并不是沒有終止時間。只要沒有出現法律規定的條件或者雙方約定的條件,雙方當事人就要繼續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一旦出現了法律規定的情形,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也同樣能夠解除。
由于缺乏對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制度的正確認識,不少人認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一經簽訂就不能解除。因此,很多勞動者把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視為護身符,千方百計要與用人單位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另一方面,用人單位則將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看成了終身包袱,想方設法逃避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法律義務。
二、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條件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不受勞動者的工作年限限制。在第(2)、(3)、(4)種情形下,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沒有選擇權,必須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實踐中用人單位應當注意:
1、在勞動者符合法定三種情形時,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勞動者也默認接受,但時隔數月或者數年,突然要求公司從該固定期限合同訂立之日開始每月支付兩倍工資,從法律規定看,其主張是可以成立的,因為勞動者并沒有提出過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本應當主動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2、勞動者口頭要求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依勞動者的意思訂立,但履行一段時間后,勞動者反悔,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兩倍工資,如果用人單位不能舉證系勞動者提出的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則面臨支付兩倍工資的風險。
對策:當勞動者符合上述情形的,訂立合同前,用人單位應當增強證據意識,實踐中建議以書面形式向勞動者征詢需訂立哪種類型的合同,如勞動者同意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或主動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一定要保留勞動者同意的書面證據,避免事后被勞動者利用而導致用工成本增加的風險。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勞動法》第20條第2款規定,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以上,當事人雙方同意續延勞動合同的,如果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限期的勞動合同,應當訂立無固定限期的勞動合同。這里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需符合三個條件,即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以上,當事人雙方同意續延勞動合同,勞動者提出申請。三個條件缺一不可,實踐中當勞動者符合連續工作滿10年以上,向用人單位提出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往往表示不同意續約勞動合同,導致勞動者無法達到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目的。由于勞動法在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制度設計上的缺陷,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簽訂率極低,對勞動者的職業穩定和用人單位的長遠發展均有不利影響。
(1)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2)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的,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關鍵詞: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目的和作用;完善
中圖分類號:D923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002-2589(2013)29-0138-02
一、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定義及性質
2007年,我國制定了首部有關勞動合同制度的專門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于2008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并于2012年12月28日通過修改方案,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同時,國務院于2008年9月18日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我國長期以來,以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為主要形式,直至在這首部勞動合同法中,對勞動合同期限制度做出重要的調整和規范,對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專門做出規定,擴大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適用范圍。這部法律的出臺也引起了學術界、社會上的爭議,也出現了諸如華為公司為了規避勞動合同法有關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相關規定,大規模安排老員工辭職再競聘上崗的社會現象。這些爭議和現象,正好體現了我國在改革過程當中,勞動市場關系、各市場經濟主體利益關系及其社會價值觀念體系的矛盾沖突及重建;從深層次來看,則體現了市場經濟體制下,對所謂公平與效率孰先的理念沖突。對此,筆者試進行分析和闡述。
(一)勞動合同法的規定
我國勞動合同法第14條規定:“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從字面理解,通常的解釋是合同沒有固定期限,亦即沒有約定勞動合同的終止期限。無固定合同絕非勞動合同法的首創,早在1994年勞動法頒行之際,就已經規定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適用;勞動部《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是指不約定終止日期的勞動合同。
一種法律關系的提出和確定,背后必須有社會背景、利益關系和規則的綜合,才能對該法律關系概念的本質進行深入認識,并理解它的社會意義。
(二)勞動合同期限
勞動合同期限是指雇主(即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雙方約定勞動權利義務關系發生、變更和終止的期間。合同期限是雙方有關期限效力限制的一種意思表示。勞動合同期限制度,則是法律根據“合同期限”這一要素,按照基本法律原則,基于勞動合同訂立行為中的鼓勵和限制的立法目的,對不同期限類型的勞動合同進行一系列分類規制的措施。
勞動合同期限制度的基本宗旨,應當是為勞動力市場建立誠實信用、公平、自由的法制維護,在勞動力供求關系上尋求一種理性平衡,以促進勞動力資本市場的繁榮,即實現勞動力市場效率的目的。甚至應該說,達成勞動力市場效率目的只是一種結果,而本制度的實施本身就是目的,它鼓勵勞動力市場的交易,并為交易各方的利益得到公正、合理的保護提供協調機制。
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目的和作用
(一)我國對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爭議
1.資方
勞動合同法出臺后,不少用人單位認為該法偏袒勞動者一方,不利于保護雇主的利益。一是認為這是限制企業經營自而偏向勞動者的不公平的法律;二是認為這是加大企業經營成本的反市場的法律;三是認為這是僵化勞動關系以終身制無固定期限為主的行政化的法律。相當多的企業甚至專家把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把勞動合同到期終止支付經濟補償金作為巨大的壓力和負擔來看待,這實在是過度的反應和誤讀。
也有部分司法人員和律師認為勞動者有了強制締結無固定合同的權利。比如,李迎春律師就贊同下述觀點:“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后,且勞動者沒有違法違紀以及不能勝任工作的情況,只要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用人單位沒有選擇權,即用人單位這時不能終止勞動合同,必須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其依據就是前述立法機關在新聞會上的說法,諸如立法目的是解決勞動合同短期化云云。
2.勞動者方
對勞動法實施條例中,允許解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14條規定,則受到勞動者一方的質疑,認為立法終還是頂不住資方的壓力,是向資方的妥協和投降。
3.學界爭議
學術界的爭議從理論上來說,應當是代表著當下社會發展階段,對該范疇的社會價值觀的碰撞。如經濟學家張五常認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終生雇傭制,是維護懶人,會對真正人才的職業晉升途徑造成阻礙,且在我國現階段勞動力為賣方市場的情況下,干涉合同締約的自由自主原則;也有法學界學者認為,該法無助于守法的企業和勞動者,反形成類似城管的“勞管”。當然,對此也有不少學者撰文予以反駁。
以上各類爭議,綜合起來實際上主要聚焦如下:我國現階段,究竟應當以勞資市場的公平與效率如何得到協調,勞資雙方的利益如何得到理性平衡,立法究竟對此是否過度干涉。
(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對我國的現實意義
對于我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制度的辯護,通常主要集中于對勞動者權益的保護方面:我國勞資市場中資方處于強勢,勞動者一方處于弱勢,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受到任意侵犯;用人單位通過反復簽訂短期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將長期勞動關系短期化,不利于穩定的勞動關系。但從我國對該制度的爭議中可看出,該制度的現實意義不僅僅是單純對勞動者權益的保護。
首先,保護勞動者權益,毋寧說是理性客觀地平衡勞資雙方的利益。雖然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一直是勞動合同立法的重要價值目標之一,但所謂保護是出于平衡雙方所代表的社會生產要素資源在勞動市場上是否對等,談判力量的強弱,保護自身的能力等。從我國的勞動市場現狀看,資方,尤其是大企業,天然地在勞動力市場上處于絕對強勢一方,在勞動合同談判中,勞動者幾乎缺乏與其討價還價的余地和能力(特殊人才和賣方細分市場情況稍為好些)。勞動合同通常是格式合同,格式合同的擬定者是用人單位,就合同的訂立能力和協商能力而言,顯然勞動者更弱,用人單位則強得多,立法勢必在公平、自主以及法律救濟等方面對弱勢一方予以必要的保護,以平衡雙方的利益。
其次,強調合理、合法、公平的含義,從而有利于公共利益。在勞動合同法關于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條件上,首先強調的是基于誠實信用、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中規定的十四種可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實際上也涵蓋了勞動者無法滿足用人單位對其勞動要求的方方面面。這些規定,在關鍵的地方兼顧了勞資雙方的權益,并無過度干預勞資市場之慮(甚至是干預過少),引起爭議的地方并非立法問題,而是作為成文法其規定還失于過粗,不能滿足實際執法過程中作為具體案例的依據。
三、我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法規的不足
(一)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資方主體適用范圍問題
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所謂用人單位,包括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然而個體經濟組織適用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制度顯得不夠現實,因為個體經濟組織是以個人或家庭勞動為基礎,和其他用人單位相比,其資金較少、規模較小、招收的勞動者少(一般為7人以下),工作性質多是以體力勞動為主,技術要求不高,且又隨時發生變化,如果讓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長期保持勞動關系,就會妨礙個體經濟組織的發展,而且在實踐中個體經濟組織也很少和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所以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訂立主體是否該適用個體經濟組織還有待探討。
(二)對解除合同的規定過于簡略,缺乏實際操作意義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18條、第19條分別規定了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但這些規定僅是對《勞動合同法》第38至第40條的簡單羅列,在執行過程中,當解決實際糾紛時許多實際情況比較復雜,而且對各類情況的認定標準存在很大的暗箱操作空間,尤其對用人單位來說,在舉證方面比勞動者更有利。
(三)效率與公平問題:是勞動合同法的問題還是企業經營環境問題
在各方關于勞動合同法的爭議中,關乎效率的問題方面,尤其是擔心增加了企業人力成本從而加大企業生產成本,損害企業和消費者利益的問題,事實上并非勞動合同法的立法目的,更非勞動合同法所引起的問題,而是我國企業現實經營環境造成的。我國民營企業、中小企業面臨經營稅負較重、融資難導致融資成本高、壟斷企業的擠壓導致原材料等生產成本高等困難的經營環境,這些因素是導致民營和中小企業經營成本高企的關鍵原因,但是這些企業是無法自下而上去解決這些問題的,其所能主動采取的措施無非是壓低人力成本,犧牲勞動者的利益。
四、完善我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法制的建議
從上述問題和爭議中,就完善立法提出一些簡單的個人淺見。
首先,未來的物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立法應當考慮到資方和勞動者不同階層的情況,對適用范圍和條件進行區分、細分。如個體經濟組織、小微企業是否適用,或如何適用,需要在進行社會調查的基礎上予以具體區分。如針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情形,應當針對不同工作崗位、不同工作性質做出細分規定,防止對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規避的行為,以避免該制度的法定條件流于形式和起不到相應的目的和效率。
其次,對解除、更改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條件應當通過法律、實施條例乃至司法解釋等多種層次的詳細規定,以避免在實施過程中的難以把握,解決實際糾紛中存在的大量問題。
最后,從公平和效率方面,應當在完善勞動合同立法之外,同時完善各項市場經濟體制,改善企業經營環境,避免不必要的對勞動者利益的犧牲。如財稅政策方面,應進一步降低企業稅負(尤其是中小企業),建立和拓寬民營和中小企業的融資渠道,降低融資成本,打擊不正當競爭和壟斷行為,建立公平公正的競爭環境。
《勞動合同法》的實施為建立科學合理的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制度做了一個階段總結性的探索,但是要轉變和引導社會價值觀念趨勢,維護穩定的勞動關系,優化人力資源配置,促進市場經濟發展,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制度仍然任重道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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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固定工用工制度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制是根據《勞動法》設立的,是我國一種法定的勞動合同制度,它對于穩定勞動關系具有極其重要的意義。我國《勞動法》及其相關的法律法規對此做出了許多規定,那么什么是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將會有什么樣的積極意義?一般認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又可以稱為不定期勞動合同,它沒有明確規定合同的有效期限,勞動關系可以在勞動者的法定勞動年齡范圍內和企業的存在期限內存在,只有在符合法定或約定的條件情況下,勞動關系才終止。從以上定義我們可以歸納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以下特征:勞動合同不約定存續期限,這是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區別于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顯著特征。除非存在法定或約定合同解除的情形,否則該合同直至勞動者退休才終止,因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具有很強的穩定性。
從世界范圍看,許多國家為了穩定勞動關系,以實現人力資源的優化配置,都特別注重與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如《法國勞動法典》的法律篇明確的提出了關于勞動合同期限的一般原則―勞動合同一般不規定確定的期限。即雇員一般應訂立無固定勞期限動合同,并對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簽訂做了相應的限制。該法第L-1-1條規定,只有在下列情況下才允許與勞動者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某一受薪雇員缺崗,其勞動合同暫行終止,工作崗位被取消之前雇員已最終離開,且此事已提交企業委員會處理,或者在沒有企業委員會的情況下,交員工代表處處理或者依不定期勞動合同招聘的受薪雇員尚未上崗,需要人替代。具有季節性的工種或者在法令或集體協議或協定確立的某些行業內,用于行業活動的性質及其工種的臨時性特點,習慣上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我國臺灣地區《勞動基準法》第9條也規定:“勞動契約分為定期契約和不定期契約,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的工作訂立定期契約,有繼續工作者為不定期契約。”由此可以看出一些國家和地區以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為訂立勞動合同的主要形式,定期勞動合同只是例外。
我國從建國初期逐漸形成了固定工用工制度,固定工勞動合同就是沒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長期以來,固定工是我國用工制度的主要形式,在保障勞動者就業和社會主義建設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但是固定工用工制度存在著統得過死,包得過多,能進不能出等弊端。因此,這種形式的無固定期限的固定工用工制度逐漸被普遍的勞動合同制所取代,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制度是其中之一,《勞動法》第20條第2款規定:“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以上,當事人雙方同意延續勞動合同的,如果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這樣規定的目的是為了避免職工在“黃金年齡段”過后,被單位即行辭退,同時,也是為了適當照顧老職工,以進一步保護勞動者的權益。
隨后,在勞動部《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中,又對此做出了進一步的規定:“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是指不約定終止日期的勞動合同。按照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只要達成一致,無論初次就業的,還是由固定工轉制的,都可以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由于缺乏對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制度的正確認識,不少人認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鐵飯碗”“終身制”,認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一經簽訂就不能解除。因此,很多勞動者把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視作“護身符”,千方百計要與用人單位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另一方面,用人單位則將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看成了“終身包袱”,想方設法逃避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法律義務。
以上認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不能解除的觀點顯然是錯誤的。為保障勞動關系雙方利益的平衡,在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的同時,為了不致增加用人單位的負累,損害其合法利益,按照我國現行的法律制度,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作為不同合同形態的一種,可以通過三種方式予以解除,包括協商解除、法定解除和約定解除。并且考慮到勞動者在勞動關系中的弱者地位和自主擇業權,在法定解除中賦予勞動者的單方解除權要比賦予用人單位的單方解除權要大得多。《勞動法》31條規定,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第31條更是賦予了勞動者在三種情形下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因此,只要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不違反之前與用人單位簽署的勞動合同上的合法規定,不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那么,對于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就幾乎不存在什么障礙。
隨著中國社會經濟的發展,勞動合同制度實施十多年來.在勞動關系領域出現了很多不良現象:比如勞動合同的短期化,造成了企業的技工荒、企業員工心態浮躁和盲目跳槽,試用期的濫用,加大了勞資關系的緊張;勞動派遣的濫用,加重了同工不同酬以及逃避社會保險責任等現象,這些都不利于和諧社會的構建,也不利于我們綜合國力的提高,更不利于我們社會的長遠發展.新實施的《勞動合同法》能夠很好地解決這些問題,改變我國勞動合同短期化嚴重的現狀,最大限度地保障勞動者的就業穩定性,另一方面《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也保證了用人單位員工進入和退出的流動性,保持了勞動力市場的活力。
在當前競爭激烈的市場環境之中,企業的核心競爭力越來越集中地體現在核心人才的競爭上。而任何單位的核心人才的形成、吸納和留用都離不開和諧的氛圍、穩定的員工關系以及對員工長期穩定的投入。正如勞動保障部吳道槐司長指出的:“合同一年一簽,勞動者心里不踏實,不會對企業全力奉獻;企業人員不穩定也不利于自身發展。‘無固定期限’為勞資雙方創造了一個相對穩定的勞動環境。”
參考文獻:
關鍵詞: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完善建議
一、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概念
《勞動合同法》第14條明確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定義:“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沒有明確約定勞動合同終止時間的合同,只要企業存在,勞動者在工作的法定年齡,企業如果沒有法定或者約定事由就不得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出現法定或者正當的約定事由的情況下可以終止勞動關系。
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特有的價值
1、保護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勞動合同法中的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制度設立的目的就是為了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從個人角度講勞動力的保護是個人獲得生活來源的重要保障,從社會角度來說勞動關系的穩定關系著整個社會的穩定和發展,如果不能保證勞動者的合法權益那就無法促進社會的發展。
2、促進企業的長遠發展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制度穩定了企業與員工之間的關系,能夠使企業留住那些掌握核心技術的員工。同時,降低了企業重復招聘員工的成本,有助于培養員工對于企業的忠誠度和歸屬感,能夠使員工與企業共同發展。
3、促進社會分工和經濟發展
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勞動分工越來越精細化和專業化,使得不同工種之間的勞動者依賴性不斷加強,如果某一工種的勞動者淘汰那么會導致整個經濟生產陷入癱瘓狀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制度的實施保障了專業勞動者和專業勞動技能的維持和存在,從而促進了整個經濟的持續發展。
三、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實施現狀及缺陷
新《勞動合同法》實施對企業和勞動者產生了重要影響,但是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實施現狀并不理想,許多企業都采取各種方式阻礙該制度的實施,主要表現在:
我國的勞動力市場長期處于買方市場,勞動力數量巨大,供大于求,這對于那些沒有核心競爭力的勞動力影響巨大。由于其可替代性很大,使得其面臨著巨大的被解聘風險,這就是勞動者的弱勢群體地位無法改變。企業的解雇裁員現象就更加突出,一些工作時間長、可替代性的老員工成為解雇的重點對象。企業在招聘員工的時候提出了更加苛刻的條件和要求,甚至是通過民事合同代替勞動合同的方式規避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自《勞動合同法》實施后,只有部分企業與員工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許多企業只與員工只是簽訂勞動合同,但也都絞盡腦汁想出了一些辦法來規避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如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替代全日制用工;同一崗位工作輪換著以不同公司名義簽訂勞動合同;實行勞務派遣形式用工等等。
四、完善我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思考
1.強化政府監管部門的職責
勞動法體現出來公法的權威性和強制性,政府部門是勞動法實施的重要保障環節。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平衡僅僅依靠私法來調整是無法達到平衡的,在兩者出現問題的時候政府部門及時的介入會公正的處理勞資關系。另外,我國的市場經濟并不完善需要政府公權力的干預。當企業對于符合條件的勞動者不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時候,政府監管部門加強審查,使企業不得不嚴格按照勞動法的要求來執行,保證了法律的權威性。
2.企業社會責任的強化和提高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實施從長遠角度來看對于企業的發展是非常有利的,合同期限的固定穩定了員工與企業之間的關系,使得企業可以長期規劃勞動者的分工和崗位,通過員工的梯隊建設,提高員工的工作技能,為企業的發展培養了大批的骨干力量。保障員工的合法權益是企業應盡的義務也是企業的社會責任,善待員工就是善待企業,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制度的設立維護了員工的基本權益,反過來員工歸屬感的增強使得員工更關注企業的成長和發展。
3.提高勞動者的自身素質
勞動者素質關系到其就業的競爭力,也是吸引企業的重要因素,只有員工具備企業發展的必備技能和條件企業才會愿意花成本來引進和留住人才。另外,員工在與企業簽訂勞動合同的時候應該有意識的了解關于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相關規定。但是,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簽訂并不意味著“終身制”,員工要明白在符合法定條件的情況下即使是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也會面臨著被淘汰的風險。
4.細化無固定勞動期限合同制度
當前,我國對于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制度的適用范圍還存在著比較狹窄的弊端,現實中簽訂率偏低,所以,我們應該嚴格限制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制度的適用,另外,要擴大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適用范圍。借鑒他國經驗,逐步實現以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為常態。同時以正當事由作為簽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前提,并限定于一些特定的、臨時性的職業。還可以對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占全體員工一定比率以上的用人單位,給予稅收、社保等方面的政策優惠,努力使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作為主要的
五、結語
任何法律的實施都需要經歷一個過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制度的實施同樣是這樣的,它需要政府各部門的相互配合,需要各種制度之間的相互協調。但是,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實施既有利于員工權益的保護又有利于企業的長遠發展。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制度必然成為發展的必然趨勢,也將會促進我國勞資關系的和諧發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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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
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甲乙雙方經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條款。
一、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基本情況
第一條 甲方 部門負責人或課題組主持人 單位地址
第二條 乙方 性別 居民身份證號碼 或其他有效證件名稱 證件號碼 在甲方工作起始時間 年 月 日 家庭住址 郵政編碼 戶口所在地 省(市) 區(縣) 街道(鄉鎮)
二、勞動合同期限
第三條 本合同為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生效,其試用期至 年 月 日止。本合同于 年 月 日終止。
三、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第四條 乙方同意根據甲方工作需要,擔任 崗位(工種)工作。
第五條 根據甲方的崗位(工種)作業特點,乙方的工作區域或工作地點為 。
第六條 乙方工作應達到 標準。
四、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第七條 甲方安排一方執行 工時制度,乙方每天工作時間不超過 小時,每周工作不超過 小時。每周休息日為 。
第八條 甲方對乙方實行的休假制度有 。
五、勞動報酬
第九條 甲方每月 日前以貨幣形式支付乙方工資,月工資為 元。
乙方在試用期期間工資為 元。
甲乙雙方對工資的其他約定 。
第十條 甲方生產工作不足使乙方待工的,甲方支付乙方的月生活費為 元或按 執行。
六、社會保險及其他社會福利待遇
第十一條 甲乙雙方按遼寧省興城市的有關規定參加社會保險。甲方為乙方辦理有關社會保險手續,并承擔相應的社會保險義務。
第十二條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的醫療待遇按果樹所有關規定執行。甲方按 支付乙方病假工資。
第十三條 乙方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的待遇國家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甲方為乙方提供以下福利待遇 。
七、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第十五條 甲方根據生產崗位的需要,按照國家有關勞動安全、衛生的規定為乙方配備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發放必要的勞動保護用品。
第十六條 甲方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建立安全生產制度,嚴禁違章作業,防治勞動過程中的事故,減少職業危害。
第十七條 甲方應當建立、健全職業病防治責任制度,加強對職業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職業病防治水平。
八、勞動合同的解除、終止和經濟補償
第十八條 甲乙雙方接觸、終止、續訂勞動合同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和國家、地方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甲方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本合同時,為乙方出具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乙方辦理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第二十條 乙方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應當支付經濟賠償的,在辦理工作交接時支付。
第二十一條 甲乙雙方約定本合同增加以下內容 。
九、勞動爭議處理及其它
第二十二條 雙方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當事人可以向興城市勞動爭議仲裁部門申請仲裁。
第二十三條 本合同附件如下 。
第二十四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或與今后國家有關規定相悖的,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____研究所人事處備案一份。無部門公章和___研究所人事處公章無效。
甲方:部門負責人或課題組主持人(簽字) 乙方(簽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