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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農村養老保險調查報告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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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農村養老保險調查報告

    第1篇:農村養老保險調查報告范文

    保險覆蓋率極低

    報告顯示,我國90%以上家庭未購買商業保險。

    對外經濟貿易大學金融學院副院長吳衛星在接受《投資與理財》記者采訪時表示,目前我國的保險產品不是特別豐富,比如城市居民保險、農村一些基本保險,一般來說功能比較單一,而且覆蓋程度還是遠遠不夠的。“如果我們在這方面開發一些比較好的產品,可能會更容易讓投資者進入。”

    此外,中國的保險市場起步較晚,目前尚處于初級發展階段。而且中國市場上消費者對于保險的認知水平不高,因此很難得到消費者的認可,尤其在理賠、條款設計的合理性方面,消費者的滿意度最低。

    初高中學歷人群成主力

    不少人以為,學歷越高的人,購買商業保險的意識就越強。

    然而, 事實并非如此。根據《中國家庭金融調查報告》公布的數據,就保險消費者的教育特征而言,初高中學歷的群體是商業保險消費的主力,占比47.58%;博士學歷和沒上過學的人群占比較低,分別為2.3%和1.9%;本科學歷人群占比則為14.2%。

    由此可以得出結論,學歷最低和最高的人群,購買商業保險的比例很小,而學歷中等的人,總體來說更愿意持有商業保險。

    女性比男性更傾向于持有商業保險

    看看和商業保險相關的其他數據,記者發現很有趣的一點:女性比男性更傾向于持有商業保險,其中女性占比50.78%,男性占比為49.22%。

    第2篇:農村養老保險調查報告范文

    關鍵詞:農村養老保險基金;農民小額信貸;保值增值

    中圖分類號:F840.67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2-2848-2008(03)-0066-04

    一、問題提出

    從1991年農村養老保險制度開始試點以來,農村養老保險工作取得了一定的進展。但從參加養老保險的人數看,整體參保率較低。1998年以后參加養老保險的人數卻逐步減少,有的地方甚至在建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后不久又停辦了。實證研究結論表明,農村養老保險試點制度不成功的根源在于制度設計上存在致命缺陷,主要表現在兩方面:一是在籌資渠道方面,養老保險基金的主要來源是參保者個人繳費,政府和集體尚未承擔起應該承擔的責任。二是基金運作方面,養老保險機構本身運行所需要的資金按照農民繳費的3%從養老保險基金中提取。在投資方向有限、收益率很低的背景下,這種做法的結果就是養老保險基金本金的萎縮[1] 。隨著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深入,覆蓋全體農村居民的養老保險制度將逐步建立起來,這就對養老保險基金運作提出了挑戰:通過制度創新在控制風險的同時實現基金保值增值。保證農民收入持續增長是新農村建設中一項長期的經濟和社會發展任務。實現這一目標的手段,除了各級財政和農村集體需要加大農村和農業基礎設施建設的支出,最重要的就是農民各種生產型投資支出的增長。由于農民自身積累有限,農村金融發展嚴重滯后,農民對資金的需求難以得到滿足。筆者對江蘇省蘇南某縣的一個行政村作了調查發現,由于農業生產、家庭生活、人情禮節來往、孩子教育等多方面的需要,家庭資金不足后及因此而發生的借貸行為已經成為農村家庭的常態。調查結果顯示,逾90%的家庭一年至少發生一次借款行為,剩下不到10%沒有借錢的家庭并非沒有資金需求,而是其資金缺口通常由子女支付。由于農村金融發展滯后,解決短期資金需求最常見方式就是向親戚、朋友、鄰居或高利貸者借錢,數額從幾十元到數百元不等。能夠從農村信用社貸款的只限于當地極少數信譽極好、主要從事生產加工活動的民營企業,貸款期限以短期為主(三個月和半年),且數量十分有限。南京大學學生暑期所進行的相關調查結論與上述狀況基本相同。根據南京大學天健社暑期實踐調研團對江蘇省蘇北的來龍進行的調查數據,有83.5%的

    家庭在2006年都發生了透支現象。其中83.3%的家庭選擇向親戚朋友借錢,只有27.1%的家庭選擇了向銀行貸款[2] 。

    一方面,農村養老保險基金為控制風險而導致投資渠道狹窄、保值增值難;另一方面,農民在日常的生產生活中對于短期的資金需求難以通過正常渠道得到滿足。如果通過某種制度創新,將兩者有機的連接起來,那么就可能實現一種真正的雙贏,為農民帶來多重收益。

    二、農村養老保險基金的信貸投放:理論分析框架

    按照現行的制度框架,養老保險基金的投資渠道主要是認購國債和銀行專項存款。農村養老保險基金規模相對較小,投資渠道單一。由于銀行存款利率較低,而國債利率與銀行存款利率之間呈現高度的正相關,因此單一的投資渠道大大制約了農村養老保險基金保值增值空間。如果能夠對該項基金運作模式進行創新,即運用農村養老保險基金進行低風險(甚至無風險)的信貸活動,那么基金收益將大幅提高。

    本文所探討的農村養老保險基金運作的創新模式描述如下:農民參加農村養老保險后,其繳費(包括財政和農村集體的補助)全部進入個人賬戶,即采用完全的積累制,由此而形成了農村養老保險基金。當參保農民因各種原因需要資金時,可以用參加農村養老保險的有效證書作為抵押,向養老保險基金申請借款,上限為其個人賬戶中的保險金總額;養老保險基金按照同期商業銀行貸款利率向農民發放資金。一旦有借款人違約,將直接以其個人賬戶中的資金抵補。這種信貸模式可以避免本金和收益的損失。

    為了便于分析,先作如下假設:第一,農村養老保險基金的投資渠道為商業銀行存款;第二,農民滿足生產、生活中臨時資金需求的方式是民間借貸(即高利貸);第三,無論是養老保險基金的投資還是農民的借貸,期限都按照一年計算。

    農村養老保險基金投資可能產生的收益、農民借貸活動需要支付的成本見圖1。按照現行制度(傳統模式),保險基金存放在商業銀行而帶來的收益為R1,如果采用銀行貸款方式投資(創新模式),那么將帶來R2的收益,比較而言,創新模式將增加收益R2-R1。農民為了滿足資金需求,按照現行的做法(民間借貸),則其資金成本為R3,如果能夠順利的通過金融機構得到貸款(創新模式),那么其資金成本為R2,后者的融資成本降低了R3-R2。

    在資金供求方面,只要農民參加養老保險制度,就可以從這種創新模式中獲得貸款,且繳納保險費越多,申請到的貸款額就越多。參保就會受益,必將提升農民的參保意識,導致農村養老保險基金的規模不斷擴大,從而擴大創新模式中的資金供給規模。上述分析可以列入表1中。

    顯然,采用農村養老保險的創新模式,對于保險基金和農村居民而言將產生雙贏的效果。通過對圖1和表1 的分析可以發現,運用養老保險基金向農民發放貸款的創新模式,分別對農民養老保險基金和農民產生的諸多收益,而這些收益實現的同時,幾乎沒有任何經營風險(見表2)。

    除了農村養老保險基金和農村居民可以從這種創新模式中受益外,社會也將從中受益:

    (一)這種創新制度是將農村資金真正留在農村、為農業經濟和社會發展服務的最佳方式。目前金融機構吸收了農民的儲蓄存款,但為了減少貸款風險、降低運營成本以及為了帶來更高的收益,很少將資金直接貸給農民,而是將資金貸給城鎮地區或者少數農村地區的非農產業。這樣運作的結果是農村和農民的資金不斷流出。而農村保險基金創新模式真正實現資金取之于農民(還有部分資金來自于農村集體和財政),用之于農民,堵住了農村資源流出的渠道。

    (二)有助于縮小分配差距,實現農村社會的和諧與穩定。從公共財政角度看,養老保險制度是維護社會穩定、縮小收入分配差距的有效手段。運用養老保險基金向參保農民發放貸款,貸款規模取決于農民保險賬戶中的金額,且前者通常不大于后者。為了能夠有資格申請并多得貸款,農民必然主動參加農村養老保險制度,自愿增加養老保險上繳的規模。從現期看,繳費與受益直接掛鉤,有助于刺激農民參加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的積極性。在當前農村養老保險制度尚未完全建立、農民缺少參加養老保險動力的狀況下,這種創新模式將對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的普遍建立起到有效的推動作用。

    三、案例分析―“呼圖壁模式”

    新疆呼圖壁縣的農村社保工作于1995年10月啟動。試點工作開始之時,農民參保積極踴躍。截止1997年,全縣共有1萬多農民參保,參保基金達1478.7萬元。按照國家規定,農村養老保險基金的資金只能存入銀行和購買國債。這樣做雖然保證了養老基金的安全,但難以實現保值增值。1998年,呼圖壁縣的農保暫停下來,參保人數下降到8696人,基金規模降到1260萬[3]。為了實現基金的保值增值,呼圖壁縣農村社保辦開始進行投資方式的創新。從1998年7月開始實行一種新型的農保基金投資模式:允許農民在發展生產急需資金時,用養老保險證辦理質押短期借款,利率與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相同。為了使農村養老保險基金發放貸款合法化,2001年,呼圖壁縣農村社保辦與縣農業銀行、農村信用聯社正式簽訂了《農保基金委托貸款協議書》,通過銀行和農村信用聯社將農保基金貸給持保險證質押借款的農民,農保辦按利息收入的1.5%向銀行繳納手續費,借款農民如無法歸還借款,銀行可用被質押的保險證余款核銷抵賬。這就是農村養老保險基金運作的“呼圖壁模式”。

    (一)“呼圖壁模式”的基金運作產生了多方面的經濟和社會效應。

    1.養老保險基金實現了在控制風險前提下的高收益。根據調查,以保險證質押借款的農民還款比例一直保持在99%以上,全縣未出現一戶質押的保險證被銀行核銷抵賬的事件。通過幾年運作,農保基金收益800多萬元,每年的平均利息收入超過了百萬元,基金規模也從1998年的1260萬元增加到2004年的2100萬元,年均增長7%以上[3]。

    2.解決了農業生產中農民對資金需求的難題,促進了地方經濟的發展。從1998年項目啟動到2004年底,借款的農民有1252戶3756人,占全縣參保人數的43.37%[3],超過四成的農戶參與了保險質押借款,所借款項相當于農民投保資金總量的一半,參保農民受益面廣,資金使用率高。

    3.調動了農民參加養老保險的積極性。呼圖壁縣的農民表示:農保辦這種質押貸款我們都很歡迎,手續簡單方便。以前沒買保險的村民都后悔了。縣農村社保辦主任郭新才說:“我們的基金運行得很順利,但現在遇到的問題是,從1998年起,全疆的農村養老保險停辦7年了,一些已參保的農民紛紛表示:如果這項制度能持續下去,他們會更加積極參保,而當時未參保的許多農民則經常到我們這兒打聽農保工作何時才能重新啟動,他們的迫切希望為制度所覆蓋” [3]。

    (二)對“呼圖壁模式”的評價

    在“呼圖壁模式”中,盡管農保機構的營運資金依然從農保繳費中提取,但由于資金是按照商業銀行信貸模式進行運作,其收益率遠高于固定投資類收益率與農保機構提取的運作費率(占保險資金的3%),農村養老保險的保值增值目標比較容易實現。“呼圖壁模式”還產生了一個具有現實意義的效應,即將參保農民的當期受益與未來受益結合起來:一方面,農保貸款解決了農民生產經營過程中對小額資金存在信貸需求、卻難以通過金融機構得到滿足的困境,使他們在繳費后即可受益;另一方面,當他們達到一定年齡(60歲)后又能夠獲得養老金。 “呼圖壁模式”不僅解決了農村養老保險基金的保值增值問題,更是農村金融制度的一個創新。此外,從農村金融發展角度看,由于“呼圖壁模式”的服務對象是農民,這就保證了來自于農民繳納的保險資金依然為現期的農業生產與經營活動服務,避免資金外流。從基金運作角度看,“呼圖壁模式”是一種典型的PPP模式,即公私伙伴關系:公共部門負責養老保險基金的資金籌措,金融機構負責基金運作,以實現基金的保值增值。從國外已有的經驗看,為了實現基金保值增值而采用的PPP模式,在商業性機構的選擇上同樣可以多元化,完全可以通過競爭機制來選擇最佳的商業公司進行基金運作,從而真正實現基金在控制風險的前提下不斷增值。

    由于歷史原因和地方政府財力的制約,“呼圖壁模式”在執行過程中同樣面臨著困難。(1)由于“呼圖壁模式”的創新是在基金的運作模式方面,在養老保險制度上依然采用的是1991年的試點模式,繳費問題沒有解決,因此,“呼圖壁模式”如果能夠真正成為一種廣受農民歡迎并積極參與的制度,需要突破基金繳費方面存在的政府缺位問題。(2)信貸對象有限:只能將資金貸給養老保險制度的參保者。由于當初執行的養老保險制度存在缺陷,導致參保者數量有限,這樣實際具有信貸資格的農民自然有限。(3)信貸金額有限。一般情況下,農民能夠得到的信貸規模不超過其個人賬戶中的保費額。由于所有的保費都來自于個人繳費,賬戶中有限的累計金額自然限制了貸款的額度。

    四、政策建議

    農村養老保險基金運作的創新模式本身是一種自上而下的制度變遷,如果能夠在實踐中得以順利操作,需要突破現行的制度。當前的制度限制主要有兩方面:一是為保障養老保險基金的安全,國家相關管理部門有明確的規定:農村養老保險基金的投向只能是認購國債,或者在銀行的專項存款。二是根據現行銀行管理法規規定,只有商業銀行和從事信貸業務的信用社才可以從事現代業務,其他機構不允許從事貸款活動。

    從制度層面上看,如果政府管理部門沒有自上而下的制度變遷,那么本文的創新模式只是紙上談兵。為促使養老保險基金投資的創新模式得到順利運作,本文提出以下政策建議:

    1.放開對農村養老保險基金運作方式的限制,對相關的管理規定作出修改,使以參保農民作為貸款對象的養老保險基金運作模式合法化。

    2.在農村養老保險基金信貸發放上,通過競爭機制引入最佳的商業性合作伙伴(包括商業銀行和信用社),將基金的運作委托給具有專業知識、運作經驗豐富的商業性金融機構。保險基金只需要向金融機構支付手續費。

    3.在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大背景下,只要國家財力允許,可以通過財政貼息方式鼓勵養老保險基金向參保農民發放低息甚至無息貸款,這樣既從制度上鼓勵農民參加農村養老保險,又能夠真正保障農民增收節制。

    4.在基金運作的過程中,農保機構的主要職能就是對商業性機構的行為進行監督,保證商業性公司能夠按照合約的要求運作基金,以便維護參保人的利益。

    參考文獻:

    [1] 尚長風. 農村養老保險的財政學反思[J].南京大學學報.2004(5):113-118.

    第3篇:農村養老保險調查報告范文

    我國財政信息公開的階段性目標

    我國養老保險轉移接續的三個方案比較

    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項目的價格監管問題研究

    市場經濟與中國公共治理轉型

    責任倫理、權利倫理與中西方傳統財政的現代轉型

    以案析法兼論發票虛開定性的稅收法定原則

    增信模式對地方政府融資平臺信托融資成本的影響

    中國《預算法修正案》實施的“瓶頸”和突破

    “地方財政學”教學內容應考慮的幾大關系

    資本與能源替代及互補關系研究綜述

    我國失業保險制度運行效應的整體分析

    現代社會家庭養老功能的維護研究

    支持養老服務發展的稅收政策研究

    我國養老產業現狀、前景與路徑選擇

    政府購買老年活動室服務效果探析

    基于國際經驗的老年保障多元主體及其演變

    促進養老服務供求均衡的政府購買養老服務政策研究

    基于公平與效率視角的老齡化財政政策優化研究

    從減稅效應看增值稅的再轉型

    在完善制度中全面推進社區矯正工作

    民間公共資源的傳統利用與鄉村建設

    推進新型城鎮化和流動人口社會融合

    基于近年來幾起重特大事故災難的分析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可持續運行的影響因素及對策

    雍正帝財政改革的限度與帝國財政轉型的內因

    年金計劃及其EET型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分析

    論社會保險權的主體:社會保險法律關系中的“人”

    基于生產要素替代的上海市節能空間研究

    提升干部選用公信力:政治邏輯、制度創新與路徑選擇

    推進大城市養老服務機構建設對策與建議

    政治均衡下的環境政策選擇和影響

    環境政策決定的誘因與環境改善的可能性

    環境污染治理下的“工、商、住”共存

    傳播與實踐環保理念的草根力量

    我國省級經營性國有資產透明度調查報告

    中國省級財政透明度的變化趨勢、原因及建議

    加強對宗教團體財產與收入的稅收管理之研究

    收費公路的定價機制:美國經驗借鑒

    大學校園停車治理方式探究——以美國大學為例

    中國城鎮可持續發展的區域差異與空間集聚分析

    “最后一公里”公交供給創新模式及其績效評估

    全面“營改增”后增值稅抵扣鏈和行業稅負銜接問題研究

    宏觀視野下的“營改增”與新一輪財稅改革取向芻議

    發達國家對比下日本的財政赤字與財政重建政策

    論干部選任科學化、民主化與制度化的辯證統一

    政府在購買公共服務中的行為研究與對策分析

    基于省際差異的人口老齡化模式與養老保障發展指數研究

    第4篇:農村養老保險調查報告范文

    關鍵詞:煤炭企業 農民工養老保險

    1、我國農民工養老保險的現狀

    1.1 農民工的養老保險制度有別于國有身份的職工。

    在全國性立法中如《全民所有制企業招用農民合同制工人的規定》對農民工社會的保險作了較為具體卻不完整的規定。各地方政府對國有企業招收農民工相應的補充規定,對招收來自農村的農民工分為兩類,即農民合同制工人和農民輪換工。農民合同制工人從1995年起參加企業養老保險,退休養老條件、待遇和基金繳納、管理、支付,按當地縣(市) 城鎮合同制工人的有關規定辦理。農民輪換工則實行回多生產補助金制度。而《勞動法》頒布后的全國性勞動立法,其適用范圍中都只對企業作了列舉規定,而對職工未作明確列舉。由于至今尚無一部關于農民工社會保險的全國性專門法規或規章,因此對于農民工社會保險缺乏可操作性。

    1.2 農民工養老保險制度沒有真正起到“養老”和“保險”的作用。

    無論是農民合同制工人亦或農民輪換工,與企業解除勞動合同后,繼續參加養老保險的為數不多。究其原因,一是農民的社會保障意識薄弱,知識欠缺,對社會保障心存疑慮,擔心交納的保險金收不回來,不愿意參加保險,這是中斷參保的最大思想障礙;二是農民工工作流動性大,工作場所不固定,收入偏低,不愿意參加繳費標準過高的社會保險,而是將寶貴而有限的現金收人寄回農村,回鄉尋求土地保障;三是目前各地社會保障覆蓋范圍小,統籌層次低,外來農民工在跨地區流動中―都會選擇退保,導致參保中斷;四是管理社會化程度低。即使是在―個統籌范圍內,也由于外來農民工暫時失業或者頻繁變動工作,使社會保險部門面對煩瑣的手續而窮于應付,有的外來農民工更換新工作后也常常中斷參保。五是城鄉社會養老保險制度難以對接。外來的農民工一般來自不發達地區,其戶口所在地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大部分尚未建立。這樣,一旦他們與企業解除勞動合同,其養老保險的個人帳戶無法轉回原籍,其理性的選擇就是退保,就是退回土地保障和家庭保障。這樣的結果,無論是對城鄉社會保障制度的發展,還是對城鎮化的推進,都是最不利的結果。

    1.3 煤炭企業為節約用工成本,不愿為農民輪換工繳納養老保險費。

    有觀點認為“農民輪換工參加養老保險會增加企業的用工成本”,其理由是:“企業每年要為農民輪換工上繳上年工資收入的百分之二十養老金。解除合同回鄉后,只能退還個人帳戶中的個人繳費部分。個人帳戶中企業劃人部分,企業和農民工個人都不能分享,再加上農民工參加養老保險缺乏政策的強制性。”因此,影響了企業為農民工參加養老保險的積極性。

    2、 建立和完善國有煤炭企業農民工養老保險制度的必要性

    2.1 建立農民工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是憲法賦予農民工的權利,是踐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重大舉措。

    建立農民工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是提高城鎮化水平,轉移農村人口,優化城鄉結構,促進國民經濟良性循環和社會協調發展的重要制度保障,是推進城鄉先進生產力的發展的重大措施。以現代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替代傳統的土地保障,有助于農民工思想觀念和消費觀念的現代化,有助于城鄉精神文明建設和城多社會穩定,是先進文化發展的必然方向。根據農民工亦工亦農、工作流動性大、收入不穩定且偏低等特點,創造性地建立適合農民工特點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將農民工納入社會保障體系,是最大限度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滿足農民工利益要求的具體體現。與此同時,建立農民工社會養老保險制度,也是建立公平市場競爭環境的內在要求。

    2.2 建立農民工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是國有煤炭企業穩定井下采掘隊伍的重要保證。

    煤炭企業使用的農民工,主要充實于井下采掘―線。他們是以青壯年為主,其中年齡30歲以下占多數。他們充滿活力,肯吃苦,是煤炭企業生產的主要力量。但多數文化程度低,無專業技術。在進入煤炭企業后,要經過一段時間的培訓和實際工作,才能達到一般的熟練程度。這―部分人員是否穩定,直接影啊著企業生產的正常進行。近年來,煤炭企業使用的農民工輪換頻繁,多數是不辭而別。企業留不住農民工固然有很多原因,其中最主要的―個原因就是:企業沒有為農民工提供養老保障。本來農民工的工資就不算高,平時的積蓄也主要用于日常生活開支,沒有足夠的資金籌劃未來的養老問題。因此,建立農民工社會養老保險制度,解除農民工的后顧之憂,無疑對穩定煤炭企業隊伍具有現實意義。

    3、 完善國有煤炭企業農民工養老保瞼制度的對策

    3.1 以人為本,建立健全農民工養老保險制度。

    一個農民輪換工解除合同時,煤炭企業需要為其支付回鄉生產補助金、公益金及回鄉生活補助費,其支出總額比企業為其繳納養老保險費的支出更多。因此,“農民輪換工參加養老保險,會增加企業的用工成本”的觀點是沒有根據的。在參保農民工解除合同時個人帳戶的處理問題上,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2001]20 號文規定,農民合同制職工在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后。“也可按照省級政府的規定,根據農民合同制職工本人申請,將其個人帳戶個人繳費部分一次性支付給本人,同時終止養老保險關系。”,但從農民工所處的特殊環境而言,養老保險個人帳戶是為個人養老而積累,當其養老保險關系無法接續,本人提出終止養老保險關系時,帳戶儲存額理應全部歸個人所有。無論用人單位的企業,以及代表國家行使職權的職能部門,在制定農民工養老保險制度時,都應以人為本,維護職工的切身利益。

    3.2 無論采用何種形式,煤炭企業應為全體職工繳納養老保險。

    煤炭企業的農民輪換工,有的單位已按規定參加養老保險,有的未參加養老保險。我國沒有出臺統一的農民養老保險政策,仍按國務院 87 號令執行回鄉生產補助金制度,合同期滿,由企業連本帶息一次性支付給本人。結果對農民工根本沒有起到養老保障作用。鑒于以上原因,煤炭企業應為農民輪換工在國有企業從業期間提供養老保障,執行統一的城鎮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享受與其他職工同等的養老保險待遇。

    3.3 大力宣傳社會保障制度,鼓勵包括農民工在內的職工積極參加社會保險。

    我國煤炭企業固定職工、城鎮合同制職工,從 1986 年起,經過十多年的實踐和探索,已經形成了比較規范的養老保險制度體系。養老保險政策,雖然帶有國家強制性,但由于農民工合同期滿后很有可能再回到農村,而大部分農村的養老保險制度還未建立,因此對未來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缺乏信心。國家應通過有關媒體,多渠道、多形式地宣傳社會保障制度

    參考文獻:

    [1] 祝發龍.關于煤炭行業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思考[J].煤炭經濟研究,1994,(02);

    [2] 朱登山.積極推進煤炭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J].煤炭經濟研究,1996,(11);

    [3] 王友.全區煤炭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基礎工作調查報告[J].內蒙古煤炭經濟,1998,(02);

    第5篇:農村養老保險調查報告范文

    失地農民在計劃經濟的時代就存在。當時通過“以土地換就業”的方式,使他們在國有企業內就業,成為工人,從而很好的解決了失地農民的就業、養老問題。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轉變,傳統的政府安置方式逐漸失靈。目前我國的失地農民安置方式普遍實行的是一次性貨幣補償,由失地農民自行解決養老、醫療、失業等社會保障問題。由于貨幣補償方式操作簡便,失地農民可以直接獲得一定數額的安置補償費而不用擔心政策的變動是否會影響將來養老金的領取,所以比較容易被接受。但是,這種方式并沒有很好的考慮到一旦當失地農民花完這些補償費,尤其是當這些人喪失勞動能力之后的生活保障問題。由于他們的短視,他們往往會將這些補償費花費在子女的婚嫁以及新家的建設方面,而很少的考慮到自己的養老問題,因此,貨幣補償方式并不能真正解決失地農民的養老問題。

    2現階段我國失地農民養老保險探索的幾個模式

    失地農民的就業和養老問題的解決關系到社會的和諧穩定,關系到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總體勝利這個總目標的實現。目前,建立失地農民養老保險制度的有兩種類型:(1)政府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模式。即以各縣、市區人事勞動社會保障局為實施部門,運作失地農民養老保險。(2)商業型失地農民養老保險模式。即以商業壽險公司為主體,以各土地征用行政村為投保單位,各投保行政村交了保險費后,簽訂保險合同,按合同規定,商業壽險公司履行給付養老金義務。我國的各省、市(區)的經濟發展水平差距很大,不同的地區根據本地區經濟情況制定了一系列適合本地區的關于失地農民的養老保險制度,無論采用的是政府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模式還是采用的是商業型失地農民養老保險模式或者是二者的結合,都有著各個地區自己的特色。下面將對幾個經濟發達地區、經濟欠發達地區的部分試點城市的失地農民的養老保險制度進行分析。

    2.1上海市失地農民的安置模式

    20世紀90年代以前,上海市對失地勞動力的安置分為兩種方式:失地吸勞和失地養老。失地吸勞是指對年齡在45周歲以下的勞動力負責就業安置;失地養老是指對女性45周歲以上、男性55周歲以上的失地農民直接納入養老范圍,每個月給予一定的養老補貼。近年來隨著就業市場的變化,上海市將安置原則調整為“落實安置補償,用于基本保障,適度生活補貼,進入市場就業”,其具體做法是:(1)先保障。由失地單位負責落實安置補償費用,主要用于解決失地勞動力的基本保障,由失地單位為失地勞動力一次性繳納15年的基本保險和醫療保險,失地勞動力辦理“農轉非手續”。繳費標準可以由農民自主選擇“城保”或者“鎮保”。(2)再補貼。對失地勞動力落實基本保障后,失地單位從安置補償費用中再給予失地勞動力一次性(在12個月到24個月城鎮低保標準選擇)生活補貼,以減輕失地勞動力“農轉非”后不能馬上就業的生活困難。(3)市場就業。失地勞動力在落實基本社會保障、領取一次性生活補貼、戶籍農轉非后,即成為城鎮居民,納入城鎮居民就業及社會保障體系,勞動保障部門為其提供《勞動手冊》,提供就業培訓、職業指導及職業介紹服務,幫助其通過市場就業。

    2.2江蘇省蘇州市失地農民的安置模式

    2004年蘇州市出臺了《蘇州市征地補償和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試行辦法》,規定在合理計算征地安置補償費的基礎上,將失地農民的安置補償費、土地補償費等全部用于失地農民的社會保障,將16周歲以上的失地農民全部納入基本生活保障體系,建立起包括養老、醫療、失業、最低生活保障及再就業優惠的政策體系。具體做法如下:(1)對年齡在16周歲以下的失地農民,每人一次性領取不低于6000元的生活補助費,其就業后按照新增勞動力進行管理,并參加城鎮職工養老保險。(2)對女性16周歲至35周歲,男性16周歲至45周歲的失地農民,納入城鎮社會保障體系,到達法定退休年齡后按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規定享受養老待遇。(3)對女性36周歲至54周歲,男性46周歲至59周歲的失地農民,以實行基本生活保障的當月起至到達養老金領取年齡時止,按月領取不低于160元的生活補助費,到達養老年齡按規定領取養老保險金。(4)對女性55周歲以上,男性60周歲以上的失地農民,從實行基本生活保障當月起,按月領取不低于200元的失地保養金。

    2.3江西省上饒市失地農民的安置模式

    上饒市的規定則有所不同:(1)該養老保險是處于自愿原則,按照失地農民自己繳納多少,政府等額配套多少的原則,降低參保“門檻”,實行“低進低保”,繳費標準分為A、B、C、D四檔。失地農民參保可自行選擇其中一檔,但一經選定,則不得變動。(2)按繳費標準一次性繳費的農民,男性年滿60周歲,女性年滿55周歲的,可從參保的次月其按現行失地農民養老待遇標準每月領取養老金。(3)個人按月享受養老待遇檔次必須與其繳費檔次相對應,也分為四檔:即:A檔每月150元;B檔每月160元;C檔每月180元;D檔每月200元。(4)此外,每年的7月1日為調整失地農民養老待遇的執行時間。從2006年7月1日開始,凡失地農民開始享受養老待遇的時間至調整養老待遇的執行時間滿一周年的,在原養老金的基礎上每月再增加10元。(5)失地農民增加的基本養老金所需費用從失地農民個人繳納的養老保險費收不抵支時,由縣財政安排專項資金給予補助。

    2.4浙江省義烏市失地農民的安置模式

    義務市失地農民的安置采用的是發放土地補償款并利用商業保險為失地農民的養老進行保障的模式。具體如下:(1)土地補償費按2:4:4的比例分配,村集體留20%,40%用于村民分配,40%由村集體統一用于養老保險。(2)中國人壽保險公司根據當地的實際情況推出新險種“團體年金分紅保險”等,規定統一由村集體投保,保險費從村集體的土地補償費中列支,簽訂保險合同,壽險公司履行給付金義務。(3)本金歸集體所有,以中國人壽保險公司2.5%的保證收益和不低于投資收益70%的紅利來支付年滿60周歲的男性和年滿55周歲的女性的失地農民的養老金。這種方法等于把失去的土地變成貨幣“存”了起來,有利于保險資金的保值增值。

    從以上幾個地區關于失地農民的安置,我們發現,盡管各個地區實行的失地農民的安置辦法各不相同,但各個地區都綜合考慮了本地區的財政承受能力和實際經濟發展情況,并結合當地失地農民的現實情況,這些都使得失地農民這一社會弱勢群體的未來社會生活得到了一定的保障。但是,哪一種模式更適合中國經濟社會的發展呢?哪一種模式更能給失地農民帶來最大的利益呢?我想,這應該結合我們國家各個省、市(區)的具體情況來判定。或者,在目前的經濟情況下并不存在哪一種模式可以完全適合現階段中國社會的發展,但總的來說,隨著城市化進程的加快,越來越多的失地農民的出現,未來關于失地農民養老保險問題的解決將會越來越完善,且越來越適應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

    3我國失地農民養老保險的幾個建議

    從以上的幾個模式的分析中我們可以看出,在經濟發達地區,尤其是鄉鎮企業發達的上海、浙江、江蘇等地的失地農民的養老保險的工作都完成的比較好。在這些地區,政府不僅為失地農民的養老保險做了規劃,而且對失地農民就業的培養更下了一番功夫,這樣有利于解除失地農民的后顧之憂,能夠促進城市化進程的加快,并保證社會的和諧穩定。他們所實行的“以土地換保障”的政策是值得在全國范圍內推廣的,我們應該根據各個地區的實際情況,對“以土地換保障”的做法進行深入研究,制定出一整套有利于失地農民的養老保險辦法。參考失地農民滬、浙、蘇等地成功的經驗及其他經濟不發達地區對失地農民養老保險制度的探索,為了真正貫徹落實黨對“三農”問題、尤其是對失地農民的幫助政策,我們仍應在以下幾個方面進行改進:

    (1)應當適當降低失地農民繳交養老保險的比例,加大政府的扶持力度。失地農民由于失去了土地這個生活支柱,加之在短時間內不能很好的適應城鎮生活并取得收入,微薄的土地補償金不足以彌補整個家庭的開支并留下足夠的余額繳交養老保險,這嚴重挫傷了失地農民為自己辦理養老保險的積極性,在這種情況下,筆者認為政府應加大對這部分社會弱勢群體的幫助,采用政府全額或者政府和集體共同為失地農民提供養老保險的模式,在中西部經濟不發達地區可以考慮由失地農民個人繳交少數,政府、集體繳交多數的這樣一個辦法,以保證失地農民真正可以做到“老有所養”。

    (2)是要適當的提高失地農民養老保險金的發放比例。在很多城市,失地農民由于身份的轉變而要承擔更多的消費支出,同樣的東西由于土地的失去而使得他們的生活成本迅速提高。如果仍然按照農村的最低生活保障,比如月160元,是不一定能夠真正讓失地農民“老有所養”的,屆時政府要從別的渠道來解決失地農民的養老保險問題。與其在未來某一時間花費更大的精力來解決同樣的問題,不如在制定失地農民養老保險金發放的時候適當的提高發放的標準,一次性解決失地農民的養老保險問題。當然,這也要根據各個地方財政的實力而決定。但是,高額的土地轉讓增值收益應該是可以為失地農民提供足夠的社會保障補償的。

    (3)要適當健全我國養老保險法律法規的建設。以法律的手段來保證失地農民的利益不受侵害,真正做到“有法可依”。要對失地農民土地補償金、失地農民的養老及就業等問題作出明確的規定,防止政府部門的尋租行為等。法律的健全有利于真正保證失地農民的切身利益。

    (4)除了政府要有所作為外,商業保險機構也應該順應形式的發展,適時推出適合失地農民的險種,為失地農民的養老保險提供一定的輔助作用。此外,家庭養老依然是失地農民養老的重要方式之一,在經濟日益發展的今天,我們仍然要注重德教,注重對青少年尊老愛幼的教育,培養失地農民的子女使其有一定的生存及發展能力,真正使得失地農民可以做到安心養老。

    總之,各地區的政府應對自己轄區內的失地農民有足夠的關注,并制定出適應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的政策,真正從失地農民的角度出發,承擔自己應盡的義務,切實解決失地農民的養老等問題。

    參考文獻

    [1]28省(區)失地農民調查報告[J].國家統計局,2003.

    [2]高勇.失去土地的農民如何生活[N].人民日報,2004223.

    [3]沈蘭,高忠文.“土地換保障”的兩張養老保險模式研究[J].農村經濟,2007,(5).

    [4]吳瑞君.上海城市化進程中離土農民的安置和保障問題的研究[J].社會科學,2004(4).

    [5]萊躍進.讓失地農民生活就業有保障——蘇州市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和就業安置情況的調查[J].社會保障研究,2004,(8).

    [6]中國社會養老保險體制改革[M].上海:上海遠東出版社

    第6篇:農村養老保險調查報告范文

    關鍵詞: 城鎮化; 瓶頸; 相關分析

    中圖分類號: F323.89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1009-8631(2010)04-0171-01

    數據顯示,截止2009年底,中國城鎮化達46.6%,城鎮化的潛能還沒有完全釋放,城鎮化進入加速發展時期,其基礎設施建設潛力巨大,此外,城鎮化也將對擴大消費和內需產生積極影響。[1]不過,城鎮化推進的過程中,也帶來的不少問題。

    一、推進城鎮化的瓶頸

    (一)房價障礙中國城鎮化

    在房價和城鎮化的關系這一問題上,有著兩種不同的看法,其一認為中國的城鎮化將促使未來的房價上漲;其二認為中國房價的上漲與城鎮化沒有關聯,理由是購房者不是農村人口。此外,更多的人擔心中國二三線城市的房價很可能由于城鎮化的推進而追隨大中城市上漲,而反過來將影響到中國城鎮化的進程。有專家就認為農民必須在城鎮居住下來才能提高需求,而農民不能成為城鎮居民的問題是沒有房子,僅僅解決戶口是遠遠不夠的,農民要向享受和城鎮居民一樣的待遇。[2]考慮到農村人口的經濟承受能力,農村家庭對于城鎮高高在上的房價是難以接受的。另一方面,住房貸款需要的收入保證,也制約了他們的這一方面的消費。住房問題得不到解決,其他消費往往大打折扣。

    (二)就業是中國城鎮化的關鍵

    如果說沒有成為城鎮居民的農村家庭,沒有自有住房還可以接受租房的話,那么他們生活在城鎮是否可以有一份收入適當的工作就尤為重要了。統計顯示,2009年外出農民工月平均工資為1417元,主要從事的行業有制造業、服務業、住宿餐飲業、批發零售業和采礦業等。[3]相比農村務農,這一收入水平還算可以。有幾點質疑之處,首先,農民工從職工作的技術含量低,工作穩定性較差;其次,取得該收入的工作時間是否符合法律規定;最后,扣除日常的生活支出以及回家探親的費用,可以用以消費的收入能剩下幾許。

    (三)社會保障是城鎮化推進的難點

    城鎮化的推進,需要讓轉變成城鎮居民的人們,在享受城鎮生活帶來的便利的同時,使其今后的生活更加有保障。當前,我國農村人口主要的養老以及醫療模式,經費依靠自籌,農民工在單位也很少加入到當地的社會保障體系。在此前國家推進城鎮化的過程中,決策層已經關注到這一問題,并逐漸把農民以及農民工社保納入我國社保體系。不過,考慮到相關政策不明確,加上當前社保基金存在的壓力,需要完善相關的配套措施。城鎮化以后,意味著農民將失去賴以生存的土地,以往靠土地養老的模式將不復存在。因此,要想取信于他們,使中國的城鎮化順利進行,需要循序漸進地把他們的社會保障制度建立起來,使其對未來的生活有合理的預期。

    在今年的總理政府報告中,明確了今后一段時期推進城鎮化的兩個重點,其一是重點發展中小城市和小城鎮;其二是把符合條件的農業人口轉移成為市民。而上述兩項工作的落實,都需要在住房價格調控、增加就業機會和建立健全社會保障體系三方面發揮管理者的作用。

    二、破除城鎮化瓶頸的對策

    針對前面提及的三個方面,要使農民成為城市居民,需要在住房、就業以及今后的社會保障上給予他們以安全感,接下來作具體的對策分析。

    (一)杜絕中小城市以及小城鎮房價過快上漲

    當前,對于大中城市房價上漲過快,國家已經意識到其可能對經濟帶來的不利影響,出臺了一些嚴格的措施,比如第二套房貸的首付比例提高至50%;對房價過高、上漲過快的地區,暫停發放購買第三套及以上住房貸款;對不能提供1年以上當地納稅證明或社會保險繳納證明的非本地居民,暫停發放購買住房貸款;并首推房價問責制。[4]目前還不清楚政策可能帶來的結果,但是一個令人思考的問題就是為何這些嚴厲的措施到房價已不堪重負的時候才出臺。因此,在推進城鎮化的過程中,各級政府應把控制房價作為工作的重點。具體的做法,可以在調查研究的基礎上確定這一地區的房價收入比,房價收入比高于標準,政府將綜合運用貨幣政策和貨幣政策加以引導,使其恢復理性。

    (二)實行產業轉移與城鎮化協調發展

    每年春節期間,農民工的返鄉來臨,人們不禁產生這樣的想法,就是沿海工業發達地區,為何不能讓這些人留下來。此外,民工荒問題也讓人注意到是否中國的城鎮化落后于工業化,從而會出現以上的情景。解決上述問題,要求沿海發達地區,必須加速推進城鎮化,讓更多優秀的農民工可以舉家落戶這些地區,增加這些產業服務人員的穩定性。同時,各級用工企業也加強這一群體的職業培訓力度,使優秀的人才為自己所用。如此,將使城鎮化服務于工業化。此外,東部地區應該整合資源,強化經濟區域功能,包括采取淡化行政區劃,促進工業對外轉移以及鼓勵高科技產業,限制勞動密集型產業等具體措施。中西部地區通過培育極具影響力的大中城市,提升區域的競爭力。[5]通過東中西部進行產業轉移,東部地區先行城鎮化,保證企業用工的需要,同時把一些落后產業轉移到中西部地區,也可以通過工業化的進程帶動城鎮化。

    以上表明,沿海地區的工業化將促進城鎮化,通過沿海地區的產業轉移,加速中西部地區的城鎮化。

    (三)逐步實現社會保障的城鄉統籌

    長遠來說,建立一元化的社會保障制度是中國社會保障制度建設的終極目標。為此,可以再以下這些方面加以改革。第一,嘗試把擁有穩定收入和固定工作作為城鎮的入戶條件,從而完善這一群體的養老及醫療保障;第二,堅定不移地把農民工納入城市社會保障體系,鼓勵他們在城市置業,成為城鎮居民;第三,建立失地農民的社會保障制度。使他們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和失業保險;第四,逐步完善農村保障制度。包括建立健全農村最低生活保障體系,努力做到應保盡保;建立多層次、多類型的農村醫療保障制度;建立和完善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等等。[6]

    同時,國家可以鼓勵和引導各商業保險公司,開發適合的保險產品,加大宣傳力度,使轉移到城鎮的居民,可以一定程度上依靠這些專業機構提供的理財產品,為自己的醫療和養老提前規劃。

    結語:在后金融危機時代以及人民幣升值預期的背景下,我國經濟增長的動力無疑將落在內需上,而城鎮化推進是擴大內需的重點。城鎮化既可以推動基礎設施建設帶來投資增長,還可以提高居民生活水平、帶來消費擴大,已被人們所接受。然而,城鎮化的繼續深化的過程,還需要人們看到其中存在的一些問題,正視它,采取一定的措施解除它們帶來的不利影響。

    參考文獻:

    [1] 發改委城市與小城鎮改革發展中心課題組.我國城鎮化的現狀、障礙與推進策略(上)[J].中國政黨干部論壇,2010(1):32-34.

    [2] 許小年.房價是中國城鎮化改革最大障礙[R].cq.省略/a/20091211/000695.htm.

    [3] 國家統計局農村司.2009年農民工監測調查報告[R].cn.省略/reports/2010-03/22/content_19655996.htm.

    [4] 楊娟娟,馬力.房價過高可停發三套房貸專家稱加速樓市降溫[N].新京報,2010-4-18.

    第7篇:農村養老保險調查報告范文

    近幾年來,椒江經濟快速發展,城市建設推進,新農村建設日新月異,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農民人均純收入分別達到18509元和8447元,生活水平穩步提高。在這樣大好的發展形勢下,椒漁漁民的生活卻沒有得到改善,漁民年收入增長緩慢,甚至出現“返貧”現象,漁場面積減少,漁業資源衰退,水資源嚴重污染,加上國際原油價格的不斷攀升和政府扶持政策的缺位,導致漁業比較效益的下降和漁民收入的減少,使我區長期從事海洋捕撈和戶槽作業的廣大漁民處在失海失業的陰影之中,生活日益窘困。失海漁民如何生活、就業、養老,已成為當前漁區的焦點問題,是影響“和諧椒江”創建的一個突出問題。為此,我們認為,必須采取有效措施,著力解決漁民的養老、醫療、住房和轉產轉業等一系列問題,提升漁民的生活質量。

    一、椒漁漁民基本狀況

    椒漁總公司下轄7個漁業公司,漁民1590人,現有海洋捕撈漁輪225對,9艘張網船和136只海上運銷船,年漁業總產值3.12億元。目前,資源的極度衰退導致了漁民的被迫棄捕,成為“失海漁民”。以住賴以生存的空間已消失,再加上主客觀上因素,難以實現轉產轉業,沒有經濟來源,生活難以為繼。總的來說,漁民有以下幾個特征:

    1、就業率低。椒漁總公司共有在冊漁民1590人。就業漁民548人,就業率僅34.5%,其中從事捕撈的287人,水產加工的15人,水產品流通的71人,其他二三產業的175人。失業漁民1042人,占漁民總人口的65.5%,其中73人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占總人口的4.6%。

    2、老齡化嚴重。由于從1984年開始,椒漁各漁業公司就不再增加漁民社員,因此,椒漁最年輕的漁民39歲。截止20__年底,椒漁1590名漁民中,60歲以上漁民357人,占總人口的22.5%;50至60歲的漁民385人,占總人口的24.2%;39至50歲的漁民832人,占總人口的52.3%。

    3、文化素質低。據調查,椒漁高中以上文化的23人,占1.4%;初中文化程度的357人,占22.5%,小學文化程度的900人,占56.6%;文盲310人,占19.5%。初中及初中以下文化程度的占漁民總人口的98.6%,整體文化素質較農村抽樣調查的85.6%還低了13個百分點。且90%以上漁民除了海洋捕撈外沒有其他特長。

    4、思想觀念陳舊。漁民對以捕撈為生的傳統生活方式有較強的依賴性,很難從這一行業突圍出來。過去捕撈效益好,收入高,漁業心中形成了一種“內行生意不可丟,外行生意不可做”的濃厚守舊意識,有相當一部分轉產漁民抱有計劃經濟時期觀念,希望政府領著干,扶著干。加上長年的海上作業,致使其社會信息量小,接受新事物能力差。

    5、人均收入低。20__年以后,由于海洋自然資源減少和環境污染,漁民收入增長緩慢。20__年,由于柴油等生產資料漲價,人工成本不斷提高,漁民出海普遍虧本,海洋捕撈產業步入困境。20__年,椒漁漁民人均收入7101元,較椒江農民人均收入8447元還低16個百分點。從歷史情況看,椒漁人均純收入20__年為5558元,年平均增長僅4.1%。而農民人均純收入20__年為5370元,平均增長7.3%。農民收入增長速度遠遠超過了漁民收入增長速度。而且,如果除去漁船折舊、投資利息及人工成本等,漁民的實際收入是負增長的。

    6、失海漁民逐年增多。椒漁現有鋼質漁輪225對,其中,115對為外地掛靠漁輪。因而,椒漁漁民從事生產的鋼質漁輪實際只有110對。而1995年為327對,減少了近66.4%。這些漁輪的減少,都是由于生產效益低,甚至虧本而被迫棄捕,這進一步加劇了失海漁民的增多。

    二、椒漁漁民生活困難的成因

    漁民的生活困難是由資源狀況、海洋污染、政策保障的缺位和自身條件共同作用而產生,具體有以下幾個方面:

    1、漁業經濟的發展空間日趨惡化。漁業經濟高度依賴自然資源,行業本身具有高度的脆弱性。中日、中韓漁業協定實施后,僅我市就有1500多艘外海生產漁船因此退出對馬、濟洲島等外海漁場,并加入到近海漁場的資源爭奪戰中,不僅大大影響了漁業產量,更加劇了資源的衰退。再加上海域污染、海洋工程建設,使漁民作業漁場不斷萎縮。電信業的發展,海底電纜越來越多,許多海域不能作業拋錨,至少有44萬公頃的面積受到影響;臨港工業發展,灘涂海域面積減少,也影響了戶槽作業;安全隱患增多,大輪航線增加,碰撞事故增多,遠洋漁業發展步履艱難,漁業經濟的發展空間越來越窄,效益也逐步下滑。

    2、漁業效益差,漁民收入低。06年漁業股份勞均收入5.21萬元。但這并非為漁民可支配收入。扣除投資利息(按每股集資20萬元,計息8‰,則利息為1.92萬元)和船舶折舊(按船價格160萬,折舊10年計,則為1.60萬元),實際股份勞均凈收入為1.42萬元。由此可見漁業效益低下,再加上漁民家庭大多單純從事海洋捕撈,家庭其他成員很少在除捕撈之外的行業就業,尤其是漁村婦女,多數以單純從事家務勞動為主。考慮到物價上漲和消費指數的提高,絕大部分漁民家庭入不敷出,難以維持基本的生存開支。

    3、集體經濟薄弱,漁區社會保障困難。由于漁村集體可開發利用資源少,生產積累不多,因而集體經濟相當薄弱,難以對棄捕漁民進行自我救助。除漁村4.6%的漁民享受民政部門的低保救濟以及漁民住院醫療保障制度已實施外,許多因災致貧、因病致貧的漁民尚未得到基本生活救助。據調查,椒漁現有老年退休漁民459人,且每年不斷遞增。這些退休老漁民的生活保障也存在較大問題。

    4、漁民社會政策的缺位,生活拓展空間狹窄。椒江漁民是特殊的社會群體,其社會身份界于居民與農民之間。既無城市居民的社會生活福利待遇,又無農民的集體土地和屋基地,而其唯一擁有的海洋開發使用權又是大家共有的。目前,椒漁仍有50%漁民掛靠集體戶,戶籍在辦證中心,無基層

    公安派出所管理。同時,漁民占國民比例少,在政策處理上沒有單例,只是參照農業,往往容易被忽視,特別是漁業權益的保護上就比較明顯。因而,漁民一直以來都沒有享受國家大的生活保障政策,在棄捕以后就變得一無所有,發展空間十分狹窄,生活著落都難以解決。5、漁民轉產轉業難度大,基本生活難以保障。近幾年,棄捕漁民的轉產轉業及生活問題,引起了各級各部門的高度重視。政府采取政策扶持,加強再就業技術培訓等措施,在一定程度上解決了部分轉產轉業漁民的困難.但是,由于漁民文化素質低下,技能單一,老齡化嚴重,觀念陳舊,自然生存條件差等原因,漁民轉產轉業空間非常狹窄,許多漁民除了在水產行業找到工作外,很難在漁業以外的職業上謀到出路,加上椒江漁業精加工等附加產業落后,漁業轉產轉業工作依然十分艱難。大部分棄捕漁民至今仍失業在家,掙扎在社會貧困線上。越來越多的漁民成為了低保邊緣人員。

    三、解決漁民生活保障的對策與建議

    漁民生活保障問題的存在必然不利于和諧社會的構筑,也是與改革開放成果不相協調的音符。漁民因經濟困難無法安居樂業,漁區發展活力必將受到影響,從一定程度上牽制了椒江經濟社會的快速健康發展。因而,采取政策、經濟、救濟等多方面措施,切實解決漁民的生活保障,使他們有活干、有房住,老有所養、安居樂業,分享現代化建設的巨大成果,共同參與構建“和諧椒江”。

    1、出臺“失海漁民”的社保政策。近幾年,由于受內外部各種因素影響,漁民失海問題越來越嚴重,捕撈漁民轉產轉業也是不得已的事情。20__年國家出臺了對失土農民建立養老保障的指導性意見,各地紛紛采取優惠政策為失土農民建立了養老保障。其實漁民失海更甚于農民失土,失海就失去了一切。目前,我國為農民減免了農業稅,增加了農民收入。但漁民仍在繳納資源費,在柴油價格不斷上漲、漁業效益繼續下滑的情況下,漁民收入增幅逐年遞減,與農民收入相比,兩者的差距在逐年拉大。為此,建議區政府出臺漁民基本養老保險政策,該政策應優于失土農民養老保險政策,養老保險費用可由國家和漁民個人共同承擔。我市的玉環縣,漁民養老保障政策已實施多年。

    2、建立失海漁民的利益補償制度。目前,漁民權益受損的情況越來越嚴重,突出體現在海域被大量占用,資源和環境受到破壞,建立漁民或漁業的補償機制已勢在必行。一是海域征用補嘗機制。其補償形式可分兩種:①土地補償。在圍墾填海的土地中按比例劃出一定的土地作為失海漁民的補償,讓他們能上岸就業、創業;②現金補償。在海域使用出讓金中劃出一定比例用于失海漁民的養老保險;也可兩者結合使用。同時,在就業和再就業政策方面,失海漁民也應該享受類似于被征地農民的優惠政策。二是資源生態補償機制。漁業長期以來不但為工業作出過貢獻,而且也是工業化最直接的受損者。建議在企業排污費中劃出一部分資金對失海漁民進行補償。

    3、保障漁業經濟的穩定發展。完善漁業服務機制,政府要在漁港建設、漁業經濟服務、漁業保險、安全生產保障、漁民文化素質教育和生產技能培訓等方面建立健全漁業服務機制,為漁民創造良好的漁業服務環境。要大力支持和發展水產品交易市場,搞活水產品流通,降低資源不足帶來的負面影響。同時,積極向上呼吁,建議建立漁業權制度,區別對待漁民和非漁民入漁條件、收費和其他政策,緩解資源壓力,保護漁民權益,有利于漁業生產的穩定。

    第8篇:農村養老保險調查報告范文

    關鍵詞:農民工 社會保障 有別于城鎮 工會

    目前,我國農民工總數已經達到1.2億,成為產業工人的重要一部分,為我國現代化的建設做出了巨大的貢獻。但是,與其極不相稱的是農民工社會保障發展的極度缺位、落后,根本無法保障農民工工作、生活的安全。

    造成這一問題的主要原因之一就是不正義、不公正現實前提依然存在,其中最為明顯的就是城鄉二元社會結構與二元福利結構。農民工與城鎮職工做同種工作,付出同種努力,僅僅由于身份是農民,就不能享受與城鎮職工同等保障待遇。有人認為此種作法適合我國經濟快速發展國情,可以最大限度減少勞動力使用成本,調動民間投資積極性。中國的迅速崛起使我們不得不承認在我國以前那種特殊情況下,這種不公平、不正義的制度確實可以避免更大的不公平、不合理,促進整個國民經濟健康迅速發展,可以說那時的不公平正義是為了避免更大的不公平不正義。

    然而時過境遷,發展雖然仍是永恒的主題,但是制度運行的環境發生了變化,在今日大眾的公平合理的呼聲日益高漲時,如果再沿襲過去那種“法寶”,則這就不是健康和諧的發展,而是盲目病態的增長,是不合理不公正不正義的增長,無論其速度多么快,無論其GDP總值多高,都免不了被人民顛覆或改革的結局。正如羅爾斯在《正義論》開篇提出的那樣,“正義是社會體制的第一美德,法律和體制如果是不正義的,那么無論它們多么有效,多么有條不索,也必然會為人們歷改革或廢除。”

    每個人都具有一種建立在正義基礎上的不可侵犯性,這種不可侵犯性甚至是整個社會的福利都不能凌駕其上的。正義否認農民工失去合法權益會由于經濟增長、其他群體獲得利益而變得理所當然起來。它不承認強加給農民工的犧牲可以由于許多人享有的更大利益而變得無足輕重。使我們默認過去這種有錯誤的“理論”的唯一原因,是我們沒有一種更好的理論。

    為了正義的目的,必須努力改進當前的社會保障理論,將外出的農民工納入過度性社會保障體系中。此舉一旦完成必將有利于我國社會保障覆蓋面的擴大、有利于建立健康的社會保障體系、有利于農村剩余勞動力更為有效地轉移。此外,還將對我國三農問題的有效解決,農村社會的現代化變遷,城鄉統一的社會保障體系的建立有著深刻影響。

    鑒于此,本文針對我國過度階段農民工社會保障政策的制定提出兩點建議。

    1. 建立有別于城鎮居民的現代農民工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

    養老保險是社會保障體系中一項重要內容,農民工為我國現代化建設做出不可磨滅的貢獻,有權在達到法定老年年齡后,受到國家和社會依法給予一定物質幫助,以維持其老年生活。所以能否將我國1.2億農民工納入養老保險范疇是檢驗我國社會保障體系是否完善的重要指標。由于目前養老保險是高門檻,農民工收入水平低,我國農民工參加養老保險的比率較小,溫州養老保險參加率為3.4%,重慶養老保險參加率為8.6%,湖南省農民工養老保險參保率不足7%,合肥市不足1% 。

    基于以下三點原因,本文認為有必要也有可能建立一種有別于城鎮職工的農民工養老保險體系。

    1) 現行養老保險制度費率高、資金缺口比較大,是一種不健康的養老保險體系。

    據預測,到2010年我國城市養老金提取比率將達到28.24%(見下表)。也就是說這種養老保險不是靠積累,而是靠現存現取,資金缺口較大,是一種不健康的養老保險體系。如果這樣發展下去,一方面導致養老金提取比率增長較快;一方面導致養老金費率較高,隨著我國人口老齡化到來,這種體系必將崩潰。

    年份 2000 2010 2020 2040 2050

    養老金提取率(%) 23.70 28.24 32.03 40.20 45.37

    資料來源:王東巖、張鴻博:《中國勞動事業發展預測》,85頁,北京,中國勞動出版社,1995。

    這種缺口及其高費率是主要由國有企業轉制造成的,農民工沒有理由承擔這種強加成本。況且即使為了更大的正義目的,農民工即使再次作出犧牲,也無法挽救一種不正義的體系。一種不正義的養老保險體系之所以存在,是因為沒有一種更有效的體系出現。我們現在有條件建立一種健康的農民工養老保險體系。

    2) 有各種有利條件建立一種健康的農民工養老保險體系。

    首先,農民工的年齡較輕,從交納保險費開始到領取養老金還有幾十年時間。

    根據調查,2004年甘肅省農村當年外出就業勞動力平均年齡為33歲,在年齡結構中,40歲以下的人數占78.70%。其中:16-25歲的占27%,26-30歲的占14.5%,31-40歲的占37.2%。

    2005年上半年湖南省農村外出勞動力中,23-40歲的占51.6%、16-22歲的占38.6%,41-50歲的占7.2%。50歲以上的占2.6%。

    從以上可以初步看出,我國農民工的年齡集中在40歲以下,占近80%。即使國家全部對其做出養老保證,兌現的時間也在20年以后。

    其次,有足夠的資金來支持。即使全國農村剩余勞動力都轉移出來,按2億人計算。每人每月按400元平均收入計算,社會保障稅定于15%,每人每年應交720,全國征稅達1440億,加上每年新增人口可以增加30億左右,這樣每年可以達到1500億左右,而且持續20年以上。如此長的時間,如此大的養老金入帳,加上我國在20年后的經濟發展水平,國家財政可以投入更多資金支持,完全可以實現的。

    最后,企業與農民工個人有能力參與。

    一種養老保險體系的實施情況如何,關鍵看他是否符合參保者利益及適合參保者的特點。一種政策即使符合參保者利益,但是卻沒有考慮到參保者具體情況,也還是非正義的,結果只會導致無果而終。正義的政策不僅體現在制定理念上,而且還體現在執行過程中。農民工本來就收入低,開支大,如果再交高昂的保險稅,他們很難承受得起。通過這種低稅率,一方面可以減輕農民工負擔,使其有能力交納保險稅;一方面可以減少農民工用人單位的負擔,增加其競爭力,能吸納更多的剩余勞動力。

    如果能利用好這次契機,我們完全有可能采取逐漸淡出過去那種體系,從農民工開始逐漸建立一種全國統一的健康的養老保險體系。

    3) 針對收入水平低的農民工群體可以采取以勞代費制度

    一種社會保障體系如果是不正義,那么無論它多么有效,多么有條不索,也必然合遭到人們的拒絕或修正,改革或廢除。所以我們所制定的農民工社會保障政策,一定要基于非正義的現實基礎。否則,在非正義的基礎上用正義的手段只會加劇這種非正義狀態。

    當前一個顯著的非正義基礎就是,農民工與城鎮職工收入差距不斷增大,農民工絕對收入水平較低。基于這點,本文認為從機會成本考慮,重新設計現行保險制度,讓農民工有能力而且愿意參與。

    假設農民工的工資率為4元,現在一項社會保障項目需要他每月承擔4元錢。該農民工可以有兩種選擇,一是直接交4元錢;一是勞動一個小時。根據我國現在情況,勞動力的供給大于需求,假設農民工就業的幾率為0.8。現在他著額外的一個單位勞動的預期收益為3.2元,也即這一單位勞動的機會成本。與支出4元相比較,顯然一個單位勞動機會成本小,更經濟。假如現在根據一個地區農民工數量,來統籌規劃,以勞抵費,則可以使更多農民工有能力而且愿意參與。

    盡管這種做法不符合現行社會保障體系,但是現行社會保障體系本來就不是針對農民工設計的。所以從社會保障參與率角度出發,從經濟發展惠及面擴大角度來說,必須采用這種非正義措施,只有這樣才可達到更大正義。

    2. 建立農民工工會,強制農民工加入,為爭取農民工的社會保障權采取統一行動。

    近年來,拖欠農民工工資已成為一大社會問題。在沒有集體統一行動的條件下,個人的討薪成本非常之高。根據《中國農民工維權成本調查報告》,農民工討薪成本是所要討的工資3倍。付出勞動,領取足額工資是農民工天經地義的事情,然而拖欠農民工工資的事件竟然屢屢發生,那么靠他單個行動又如何可以獲得其他諸如休息、養老、工傷、醫療保障呢?

    我們知道,工人階級為了保障本階級共同利益,在很早就成立了工會,他們可以采取一致行動。然而我國到目前幾乎還沒有農民工工會,他們還是一個松散的群體。盡管他們每個人都知道他們在實現了農民工群體一致行動后都能獲利,但是他們仍然沒有采取一致行動以實現那一目標。他們都是理性人,他們知道他們采取維護保障權利行動確實會使他們受益,但是在一個沒有集體行動,沒有任何強制權的工會存在,任何單個或者少數者的行動都會造成自己利益受損,別的成員利益增加。

    從下面分析可以看出,我們假設:

    1、 現在存在一個雇主,兩個農民工甲和乙。

    2、 生產處于規模報酬不變情況,即增加一個人與減少一個人的邊際收益相等。在只要有一個人留下的情況下,企業的生產不會受到影響。

    3、 工人工資收益在壟斷條件下的遠遠大于完全競爭條件下的。

    農民工甲和農民工乙他們可以采取兩種行動,要求社會保障條件,和不要求社會保障條件,要求條件意味著雇主支出的增加,雇主當然不高興。如果甲或者乙單個提出,雇主從邊際收益角度出發,一定會解雇他。剩下一個人就處于壟斷地位,他的待遇(包括精神與物質)也會顯著提高(因為如果他也辭職的話,企業沒有其他人可以招到,企業不能繼續運行,他的固定成本就會閑置,耗損,且得不到任何補償)。但是如果甲乙共同提出,即使雇主支出有限增加,因為企業要生產,他不得不運行,所以在工人總的工資加福利小于工人創造的價值時,他還要雇傭他們。

    農民工行動的得益矩陣如下

    農民工乙

    農民工甲 采取行動 不采取行動

    采取行動 福利有限增加,福利顯著增加 解雇,福利顯著增加

    不采取行動 福利顯著增加,解雇 福利不變,福利不變

    根據得益矩陣,如果農民工乙采取行動,農民工甲最好不采取行動,這樣他的收益最大;如果農民工乙不采取行動,農民工甲最好也不采取行動,這樣他的收益也最大,這樣農民工的上策就是不采取行動。 同理可以得到農民工乙的上策也是不采取行動,這樣這個得益矩陣的上策均衡就是雙方都不采取行動。可以看出,有種對雙方共同改善的結果沒有出現,這就是由于農民工單個博弈的結果,也是沒有農民工工會的一種損失。

    第9篇:農村養老保險調查報告范文

    關鍵詞:遷移意愿;農民工;因素

    中圖分類號:D614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3-2596(2016)03-0121-04

    農民工是中國城鎮化、現代化和工業化不協調發展下產生的一個獨特的社會群體。根據統計局數據,2004年我國外出務工的農民工數量大約是11390萬人,2011年該數據達到了15863萬人。根據國家統計局2014年4月29日的《2014年全國農民工監測調查報告》,2014年農民工總量為27395萬人,是僅次于農民而多于城市工人的第二大勞動力群體。農民工是我國工業化、現代化和城鎮化進程中的一股龐大的勞動力大軍,是我國現代化建設的主要力量。農民工逐漸成為中國經濟和社會發展的強大推動力,為中國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做出了巨大的貢獻。盡管農民工為城市建設和我國經濟做出了巨大貢獻,但一直受到各方面的歧視和不合理的待遇,存在著各方面的問題,并且成為了社會普遍關注的“弱勢群體”。同時在此過程中,農民工群體也體會到了城市生活的優越性,他們也希望平等的享受各類城市公共品,保障自己的基本權利和最大人權。所以解決農民工城鎮化的問題,不僅能夠促進我國經濟的發展,更能夠維護社會穩定,縮小貧富差距。

    一、榮縣基本情況和背景

    榮縣是自貢市管轄范圍內的一個小縣城,地處丘陵和低山地帶,經濟發展較為滯后,交通不便,無法大力發展經濟作物,所以很多人傾向于外出務工。榮縣人口大約為70萬,而在2013年榮縣農民工更是高達24.3萬,占據總人口的34.7%。《四川經濟日報》報道,2013年,榮縣共輸出農村勞動力24.3萬,在大江南北掙回勞務收入29.84億元。相當于外出務工的24.3萬農村勞動力,人均創收12280元。而在河口鎮、高山鎮、陳佳鎮和樂德鎮,根據走訪調查的情況,幾乎每戶家庭都只剩下年齡超過60歲的老人,其他人都選擇在諸如浙江省、廣東省、北京市等城市務工掙錢,所以選擇這4個農民工人口比例較大的鄉鎮進行調查具有很強的代表性。同時通過此次調查能夠讓政府和有關部門更加清楚認識到榮縣農民工的生活情況,為制定切實有效的推動城鎮化的措施提供現實依據。

    二、數據來源及調查方法

    農民工屬于半城鎮化群體,即在城鎮工作,戶籍卻在農村。2014年榮縣總人口為70萬,農業人口52.15萬,農民工24.3萬,占據農村勞動力總數的46.6%。為了弄清楚榮縣地區農民工對落戶城鎮的意愿以及影響他們遷移的因素,在2015年2月,借農民工返鄉度春節之際,選取了河口鎮、高山鎮、陳佳鎮和樂德鎮4個典型的鄉鎮作為樣本區域,進行抽樣問卷和典型訪談相結合的方法進行實地調查,在每個鄉鎮發放130份問卷,共520份問卷。收回有效問卷共500份,問卷收回有效率為96.15%。然后再對調查數據進行分析整理利用比例和頻數分析總結出影響農民工落戶城鎮的影響因素。

    問卷內容包括:基本情況(性別、年齡、婚否、家庭人數、戶籍所在地)、工作情況(職業、工作時間、人均年收入、工作穩定程度)、居住情況(城鎮還是農村)、社會福利、受教育水平、是否覺得城鎮的房價過高及遷移意愿。從以上統計圖中可以看出:被調查者性別以男性為主占據了66%;年齡段主要集中在26―35歲和36到45歲這兩個年齡段,并且分別占了40%和38%;婚姻狀況以已婚為主且占據了90%;家庭人數集中在3―4人,占據了67%;戶籍所在地在農村的占到了93%;工作情況中,以務工為主,占到了81%;人均年收入集中在2―3萬,且比例達到66%;工作了5―10年的人占61%;幾乎所有人都覺得工作很不穩定,覺得不穩定的占92%,會受到諸如家庭情況、換工作、身體條件等的影響;居住情況中,有88%的人都居住在農村;雖然很多工廠都可以為農民工購買社會保險,但是考慮到社保遷移回家鄉比較困難以及農民工對社保認識有限,所以真正購買社會保險的人只有21%;50%的被調查者的教育水平是初中,40%的農民工只有小學學歷;大部分被調查者覺得城鎮的房價過高;有關遷移意愿,85%的農民工喜歡城市生活,但卻只有17.2%愿意遷移。

    三、城鄉一體化進程中榮縣農民工遷移影響因素

    (一)工作穩定性對農民工遷移意愿影響非常大

    當問到你對遷移城鎮生活最大的顧慮是什么的時候,幾乎所有人都會回答你工作是否穩定。其中一位被調查者是如此回答的:“有一份穩定的工作就意味著每個月銀行卡賬號上都可以增加一定的數目的錢,有了每個月穩定的收入才可以對開支進行規劃,才敢于按揭購房,如果沒有穩定收入我們才不敢冒險購房呢。”可見穩定收入對于農民工來說是落戶城鎮的基礎。比如最近幾年經常出現農民工工資被拖欠的情況,據《華西城市讀本》報道,2013年榮縣在農民工工資支付專項檢查行動中,通過執法,為929名民工“追回”362.5萬元工資。工作不穩定直接導致了農民工對落戶城鎮望而卻步。

    (二)農村土地制度不健全對農民工遷移意愿影響

    農村土地對農民具有就業、收入、保障等多重功能,放棄土地、進城定居意味著多重風險,土地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農民工定居城市的意愿,由此,土地面積較多的農民工的遷移意愿較弱。另外還有農民工被強制或變相強制收回宅基地和承包的耕地、草地,沒有遵循農民工本人的意愿、土地管理法與戶籍遷移分類政策不協調、土地管理操作不透明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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