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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前言
在城市化進程的推進下,建筑行業得到了突飛猛進的發展。在重大建筑項目的引領下,建設工程的安全質量備受關注。隨著建筑項目設計的不斷創新,建設工程安全管理也面臨著新的問題。在多單位協同管理下,建設工程安全管理越來越復雜,管理跨度和難度也越來越大。為了更好地提高建設工程安全管理質量,消除工程施工安全隱患,多層次深入探索建設工程安全管理方略迫在眉睫。
2、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現存問題探析
2.1施工單位現存問題
施工單位現存問題主要體現在施工質量上,施工單位資質出借給包工頭使得包工頭變得合法,有權帶領班頭,但是班頭帶領的所謂勞務人工大多沒有經過專業崗位技能培訓,更別提接受安全生產相關教育,三級教育也是形式主義,并未按照質量安全體系來進行。施工單位把重心放在最大化利潤上,不是以次充好就是偷工減料,要不就降低文明施工的費用和安全防護成本。對于特殊工種勞動人員,實際上人證并不一致,證件不是培訓考核而獲取。施工單位安全管理人員沒有意識到自身職責,導致管理不嚴現象時有存在。
2.2建設單位現存問題
建設單位作為投資的主體,它更加關注的是投資資金節約程度、建設質量好壞程度以及建設進度開展情況。這樣建設單位就忽視了文明施工和安全防護工作,并未投入過多資金來確保施工安全性。這方面房地產商表現的尤為明顯,房地產商作為整個項目的投資建設巨頭,監理單位、施工單位、勘察設計的單位都要聽從房地產商指揮,沒有聽從指揮的單位會面臨著巨大損失與撤換危險。[1]因此,面臨日益激烈的競爭環境,單位為了獲得利益和收益,勢必要聽從房地產商擺布,但實際上房地產商并未深入了解建筑方面法律法規,有時甚至還出現明知故犯現象。
2.3勘察單位現存問題
勘察單位常常被建設單位施壓,并未根據法律法規以及工程建設的強制性規定要求來勘察。因此,勘察所提供文件存在不準確、不真實現象。一方面,有時部分設計單位在建設單位施壓下,沒有根據法律法規以及工程建設的強制性規定要求來設計,使得設計不科學合理,然后導致安全生產事故的產生。另一方面,部分設計單位由于沒有服務到位和技術交底明確性不夠,沒有充分考慮事故防護設施和安全操作,沒有特點說明注解施工安全重點部位與環節,使得安全事故也時有發生。
2.4監理單位現存問題
監理單位監督安全生產是受到建設單位委托,所以絕大多數情況下是被建設單位擺布。基于這種情況,監理單位會為了保存面子,在知道建設單位違反了相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以及強制性規定前提下,還包庇建設單位違反行為,不敢糾正。部分監理單位并未根據工程建設的強制性標準要求來對施工組織其設計中安全技術相關設施和專項的施工方案進行審查,導致安全事故的發生。
3、加強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的有效方法
3.1施工單位現存問題解決方法
解決施工單位現存問題,首先要將安全生產的責任制全面落實到位。安全生產的責任制作為企業基本安全制度,它是勞動保護、安全生產治理制度核心,能確保安全生產各環節都有人可究,提高大家安全生產意識。其次,要求施工單位制定安全生產管理目標,主要包括傷亡事故的控制目標、安全的達標目標和文明施工的實現目標等,目標要分解到個人,并做好考核工作。最后,對施工組織的設計認真編寫,按照工程特點、作業條件、施工工藝、隊伍素質針對性制定安全技術方法,根據施工部位危險程度,制定安全作業與防護措施注意的事項,把防護措施用料狀況納入到施工組織的設計中。
3.2 建設單位現存問題解決方法
首先,建設單位不僅要關注進度、質量和投資,還要注重文明施工和安全防護,并加大它們資金投入力度。其次,建設單位還需組織建設工程管理人員仔細學習建筑相關法律法規,要做到知法并守法,如《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等。[2]最后,建設單位要嚴格根據安全施工規定租賃、購買消防器材與設備、施工構配件和機具、機械裝備以及安全防護的用具等。
3.3勘察單位現存問題解決方法
勘察單位首先應該根據建設工程中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與強制性規定來勘察,勘察文件要確保準確真實,符合安全生產需要。勘察作業開展時,按照操作規程嚴格執行,確保構筑物、建筑物、設施和管線安全。[3]其次,設計單位在受到建設單位設計委托后,要嚴格遵守建設工程中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與強制性規定來設計,避免因設計不科學造成的安全事故。設計單位要強化服務,技術交底明確,全面考慮防護設施和安全操作,清楚說明施工安全重點環節與部位,對于新型結構建設工程設計時要親臨指導安全注意事項。
3.4監理單位現存問題解決方法
監理單位,首先要嚴格遵守建設工程中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與強制性規定,一旦發現建設工程相關單位出現違反了建設工程中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與強制性規定的行為,勢必要勇于指出并糾正或向建設行政相關管理部門報告。其次,監理單位要根據工程建設的強制性標準要求來對施工組織其設計中安全技術相關設施和專項的施工方案進行審查。[4]最后,實施監理中,若監理單位發現有安全隱患存在時,告知施工單位要求整改,當情況嚴重時,要求停止施工,及時向建設單位報告,拒絕停止施工或整改施工單位,監理單位要及時報告給相關的主管部門。
綜上所述,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需要系統地將相關部門管理有機協調起來,充分調動各參與單位的安全管理積極性,全面提高安全意識、責任意識,規范安全施工流程,以高標準、高負責的姿態確實將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落到實處。在建筑行業發展新時期,促進安全生產管理不斷與時俱進,保障工程質量的同時不斷提高安全生產系數。
參考文獻:
[1]莊錫東.關于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的探討[J].網友世界,2012(13):6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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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盧陽.談我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問題與對策研究[J].山西建筑,2012(30):2 82-284.
[4]高洪亮,李福軍.淺談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J].技術與市場,2012(01):116-116.
第一條為加強通信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明確安全生產責任,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生產安全事故和調查處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通信建設工程的特點,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公用電信網新建、改建和擴建等活動及實施通信建設工程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須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通信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必須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責任,落實整改措施,做好事故處理工作,并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四條基礎電信運營企業(以下簡稱“建設單位”)、通信工程勘察設計企業(以下簡稱“設計單位”)、通信建設監理企業(以下簡稱“監理單位”)、通信工程施工企業、通信信息網絡系統集成企業、通信用戶管線建設企業(以下合稱“施工單位”)等單位,必須遵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本規定,保證通信工程建設安全生產,依法承擔安全生產責任。
第二章監督管理職責
第五條工業和信息化部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負責公用電信網通信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
第六條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全國公用電信網通信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政策,制定有關通信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規章、規范性文件和技術標準。
(二)監督、指導全國通信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工作,組織開展對全國通信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情況的監督檢查。
(三)組織、指導全國通信建設工程相關企業的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生產培訓考核工作。
(四)協助有關部門對重大以上生產安全事故進行調查處理。
第七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通信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技術標準,制定地方性通信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二)監督、指導本行政區域內通信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工作,組織開展對本行政區域內通信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情況的監督檢查。
(三)組織、指導本行政區域內相關企業的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生產培訓考核工作。
(四)協助有關部門對安全生產傷亡事故進行調查處理。
第八條工業和信息化部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檢查單位提供有關安全生產的文件和資料。
(二)進入被檢查單位施工現場進行檢查。
(三)糾正違反安全生產要求的行為。
(四)對檢查中發現的安全事故隱患,責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責令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或者暫時停止施工。
第九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應當建立舉報制度,及時受理通信建設工程生產安全事故及事故隱患的檢舉、控告和投訴;對超出管理權限的,應當及時轉送有管理權限的部門。舉報制度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公布舉報電話、信箱或者電子郵件地址;
(二)對舉報事項進行調查核實;
(三)督促落實整頓措施,依法進行處理。
第十條通信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情況實行定期報送和統計制度。每季度首月10日前報告上季度安全生產情況,每年1月10日前報告上年度安全生產工作總結和本年度工作計劃。
各行政區電信運營企業、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及監理單位將通信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情況報送本行政區通信管理局;各電信運營企業總部和中央企業所屬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將通信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情況報送工業和信息化部。
第三章安全生產責任
第十一條電信運營企業(即建設單位)的安全生產責任:
(一)建立完善的通信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建立生產安全事故緊急預案,設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并確定責任人。
(二)按照通信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提取費率的要求,在工程概預算中明確通信建設工程安全生產費用,不得打折,工程承包合同中明確支付方式、數額及時限。
(三)不得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及監理單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規定的要求,不得壓縮合同約定的工期。
(四)建設單位在通信建設工程開工前,應當就落實保證安全生產的措施進行全面系統的布置,明確相關單位的安全生產責任。
(五)建設單位在對施工單位進行資格審查時,應當對企業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以及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是否經通信主管部門安全生產考核合格進行審查。有關人員未經考核合格的,不得認定投標單位的投標資格。
第十二條設計單位的安全生產責任:
(一)設計單位和有關人員對其設計安全性負責。
(二)設計單位編制工程概預算時,必須按照相關規定全額列出安全生產費用。
(三)設計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設計,防止因設計不合理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
設計單位應當考慮施工安全操作和防護的需要,對涉及施工安全的重點部位和環節在設計文件中注明,并對防范生產安全事故提出指導意見。
(四)設計單位應參與設計有關的生產安全事故分析,并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十三條施工單位的安全生產責任:
(一)施工單位應設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和教育培訓制度,制定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建立生產安全事故緊急預案。
施工單位主要負責人依法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項目負責人對建設工程項目的安全施工負責,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確保安全生產費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據工程的特點組織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隱患,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
(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施工現場必須有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要保證安全生產培訓教育,企業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以及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必須取得通信主管部門核發的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做到持證上崗。
(三)建立安全生產費用預算,在工程報價中應當包含工程施工的安全作業環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費用,要保證安全生產費用專款專用,用于施工安全防護用具及設施的采購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實、安全生產條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四)嚴格按照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和安全生產操作規范進行施工作業。
(五)建設工程實施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負總責。
總承包單位依法將建設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分包合同中應當明確各自在安全生產方面的權利、義務。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對分包工程的安全生產承擔連帶責任。
分包單位應當服從總承包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分包單位不服從管理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單位承擔主要責任。
(六)要依法參加工傷社會保險,為從業人員交納保險費。
第十四條監理單位的安全生產責任:
(一)按照法律、法規、規章制度、安全生產操作規范及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實施監理,并對工程建設生產安全承擔監理責任。
(二)要完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明確監理人員的安全監理職責,建立監理人員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總監理工程師和安全監理人員須經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取得通信主管部門核發的《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后方可上崗。
(三)審查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或者專項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
(四)在實施監理過程中,發現存在生產安全事故隱患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整改;對情況嚴重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暫時停止施工,并及時向建設單位報告。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及時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第四章安全生產費用
第十五條通信建設工程安全生產費用是指施工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購置施工安全防護用具、落實安全措施、改善安全生產條件、加強安全生產管理等所需的費用。
第十六條安全生產費應當按照“項目計取、確保使用、企業統籌、規范使用”的原則進行管理。
第十七條按照財政部和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印發的《高危行業企業安全生產費用財務管理暫行辦法》(財企[20**]478號)的規定,通信建設工程安全生產費用提取費率為建筑安裝工程造價的1%。
總包單位應當將安全費用按比例支付分包單位,分包單位不再重復提取。
第十八條在編制工程概預算時,應按照《關于<通信建設工程概算預算編制辦法>及相關定額的通知》(工信部規[20**]75號),確定安全生產費用。
第十九條依法進行工程招標投標的建設項目,招標方或委托的招標機構編制招標文件時,應當單列安全生產費用項目清單,并在招標文件中明確。
第二十條投標方應當按照招標文件單列的安全生產費用項目清單單獨報價,不得刪減。
第二十一條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合同中明確安全生產責任、安全生產計劃;明確安全生產費用的數額、支付計劃、使用要求、調整方式等條款。建設單位對安全防護、安全施工有特殊要求需增加安全生產費用的,應結合工程實際單獨列出安全生產增加項目清單。
第二十二條合同工期在一年以下的,建設單位應當自合同簽訂之日起五日內預付安全生產費用不得低于該費用總額的70%;合同工期在一年以上的(含一年),預付安全生產費用不得低于該費用總額的50%。
第二十三條施工單位在工程量或施工進度完成50%時,項目負責人填寫請款書,并經企業負責人簽字蓋章后報監理單位。監理單位應當在3日內審核工程進度和現場安全管理情況。
監理單位審核時發現施工現場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責令施工單位立即整改。經審核符合要求或整改合格的,總監方可簽署請款書,并提請建設單位及時支付。
未實施監理的工程項目,項目負責人填寫請款書并經企業負責人簽字蓋章后,直接提請建設單位申請支付其余安全生產費用。
第二十四條安全生產費用應當按照《高危行業企業安全生產費用財務管理暫行辦法》(財企[20**]478號)規定,在以下范圍內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維護安全防護、檢測、探測設備、設施支出;
(二)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和現場作業人員安全防護物品支出。
(三)安全生產檢查與評價支出;
(四)重大危險源、重大事故隱患的評估、整改、監控支出;
(五)安全技能培訓及進行應急救援演練支出;
(六)其他與安全生產直接相關的支出。
第二十五條安全生產費用實行專戶核算。施工單位應當按規定范圍內安排使用,不得挪用或擠占。安全生產費用不足的,超出部分按正常成本費用渠道列支。
第二十六條施工單位應建立健全內部安全費用管理制度,明確安全費用的使用和管理程序。
第二十七條施工單位應為從事高空、高壓、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高速運輸、野外作業的人員辦理團體人身意外傷害險或個人意外傷害險。所需費用直接列入成本(費用),不在安全費用中列支。
企業為員工提供的職業病防治、工傷保險、醫療保險所需費用,不在安全費用中列支。
第五章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
第二十八條根據生產安全事故(以下簡稱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事故一般分為以下等級:
(一)特別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三)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本條所稱的“以上”包括本數,所稱的“以下”不包括本數。
第二十九條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立即報告本單位負責人。單位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于1小時內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本行政區通信管理局報告。
事故發生單位負責人應當及時向建設單位、監理單位等相關單位通報事故情況。
第三十條事故發生單位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啟動事故處理應急預案,或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第三十一條發生特別重大事故或重大事故,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接到事故報告后,應于2小時內上報工業和信息化部。
第三十二條報告事故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事故發生單位概況
(二)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以及事故現場情況
(三)事故的簡要經過
(四)事故已經造成或可能造成的傷亡人數和初步查明的直接經濟損失
(五)已經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應當報告的內容。
第三十三條接到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后,事故所在地通信管理局應積極配合有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組織事故搶救、事故調查及事故處理等工作。
第三十四條事故發生后,有關單位和人員應當妥善保護事故現場以及相關證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事故現場、毀滅相關證據。
第六章監督管理
第三十五條電信運營企業(即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及監理單位未按本規定按期報送安全生產情況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予以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予以停業整頓,降低其資質等級直至撤銷資質。
第三十六條電信運營企業(即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照《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五十五條進行處罰。
(一)對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安全生產操作規范及強制性標準規定的要求的。
(二)要求施工企業壓縮合同約定的工期的;
(三)將建設工程及拆除工程發包給不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施工單位的。
第三十七條建設單位違反本規定,未提供通信建設工程安全生產費用或未按期足額支付的,責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責令該建設工程停止施工并予以通報批評。
第三十八條施工單位挪用安全生產費用的,依照《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六十三條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九條施工單位對安全生產費用提而不用導致安全生產條件不符合國家規定的,依照《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十四條規定予以處罰。
第四十條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未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有違反本規定行為的,依照《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六十六規定予以處罰。
第四十一條設計單位編制工程概預算時,未按規定單列安全生產費用的,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予以警告直至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
第四十二條監理單位違反安全生產規定的,按照《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五十七條規定予以處罰。
關鍵詞:建筑工程;安全管理;建議
中圖分類號:TU714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23198(2009)20004101
1引言
由于建設工程的行業特點,建設工程施工的特殊性,從業人員的構成及流動性大的特征,使建設工程業成為僅次于采礦業的重大事故頻發的高風險行業。如果不加防范,很可能會影響工程建設的順利進行,使工程項目的投資、進度、質量和安全目標不能順利實現,甚至釀成嚴重后果。為此,就需對建筑工程項目進行安全管理。
2建筑工程安全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2.1安全監督部門管理中的問題
一直以來,建筑工程安全監督局限于大檢查、標化驗收,而現有監督機構的安全監督人員正在做大量本該是建筑施工企業安全員應做的工作。事實上,無論是從人員數量、工作范圍、工作深度,安全監督人員絕對代替不了施工企業安全員的工作。在工作方式方法上,往往是以點帶面。監督機構僅能發現到位檢查的那幾天的部分工程安全問題,而對大量不在現場檢查時工程的安全就無法顧及了。其次,近幾年來安全監督機構性質一直不很明確,一定程度上也影響了安監機構人員的自身建設。另外,現行工程安全法律、法規仍有不完善之處,安全法規體系仍有空白,有的目前很難找到明確的依據。
2.2建設單位安全管理中的問題
建設工程的安全生產和管理,主要與建設、施工方有關,安全風險由施工方單獨承擔。工程建設中,建設方在與施工方訂立的施工合同里,不承擔任何安全責任。實際上是弱化了建設方在安全生產中的主要責任地位,替建設方規避了安全風險。建設方將安全風險以定額中“安全生產費用”的較小代價,合法地轉移至施工方。在建設方和施工方的相互關系中,施工方處于從屬和弱勢地位,要從屬和弱勢者獨立承擔安全生產風險是欠公平的,建設方與施工方的獲利和風險關系明顯失衡。
2.3施工安全管理方面的問題
建設工程施工中,施工方并非不知道發生安全事故的后果,他們擔心事故發生,但出于生存、利潤與發展的考慮,認為抓安全生產要投入,沒有利潤,沒有直接的經濟回報,往往不愿作必要的安全生產投入,不采取有力的措施預防安全事故,而是抱著僥幸的心理對待安全生產問題。
施工方的僥幸心理,在客觀上助長了施工方對待安全生產問題的麻痹、馬虎、漫不經心,致使施工方在安全生產及管理上的精力、資金和設施投入不足,措施不力,甚至出現有法不依有章不循的局面。
另外,工程中,安全生產費用定額偏低,這也是施工方資金和設施投入不足的客觀原因。
2.4施工單位安全管理中的問題
首先,安全管理人員數量不足,現場項目部安全員一般都只有一人或者是掛名的。第二,安全管理人員整體素質也在下降。在施工企業內部,有時把一些專業技術能力差或企業內部無法安排的人員分配到安全管理部門,其實根本無法勝任工作。第三,建筑施工企業內部安全投入不足,在安全上少投入成為企業利潤挖潛的一種變相手段。第四,企業安全檢查工作虛化,安全工作有的在很大程度上就是應付上級檢查,沒有形成嚴格明確化的過程安全控制。
3完善和建議建筑工程安全管理的建議
(1)重新界定建設活動中,建設工程的各主體方在安全生產和管理上的責任。
確立建設方是安全生產管理的第一責任人,或建設方與施工方共同對安全生產負主要責任的機制。設計、監理、安全生產所需設施、材料的生產廠家和供應商,視不同情況承擔次要和連帶責任。
(2)政府要出臺使施工單位通過抓安全生產獲得利益,獲得更大的市場份額的政策、措施。
建議設立政府安全生產獎勵基金,獎勵安全生產的建設、設計、施工、監理等各方,尤其是獎勵直接面臨安全風險的施工方。建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專項補償金制度,對建設各主體方,尤其是對施工方作適當的、政府能承受的補償,在政府和行業管理層面形成尊重和保障企業的權益氛圍。
另外,各地方應該有專門的建設工程安全職能部門,對重大安全隱患應及時檢查,并督促整改。政府官員應該提高安全生產意識,尊重業主與承包商簽訂的施工合同,尊重 科學的施工進度計劃,避免以不合理的行政命令干擾施工的正常進行。
(3)完善對地方政府部門及業主的相關規定和要求。 我國的承包商存在于很惡劣的市場環境中,由于缺乏對業主的約束和監督,承包商的工程款得不到及時支付,這是導致安全事故頻發的一個很重要的原因。此外,有些地方政府部門和業主忽視質量和安全而片面追求多快好省的做法,也迫使承包商無法保證足夠的安全生產條件。因此在嚴格規定了承包商的安全生產責任的同事,也應該對地方政府和業主的種種違法行為進行嚴厲的處罰,這樣才能給承包商創造一個良好的經營環境。
(4)加強對從業人員的安全教育培訓工作。 隨著建筑市場的逐步開放,科學技術的不斷發展,建筑施工中高科技成果越來越多,新型的施工設備不斷的出現,自動化程度越來越高。相應地,對從業人員的文化素質和技術要求也越來越高。但建筑施工現場一線作業人員多為進城民工,他們文化素質普遍較低、流動性大,安全意識淡薄,自我保護能力差。這就要求從業人員必須嚴格執行規范和操作規程,這是杜絕安全事故的根本原因。所以應制定詳細的安全教育和培訓,只有安全考試合格的從業人員才能上崗。
(5)建立健全建筑安全標準體系。 要進一步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的決定》和建設部關于進一步開展建筑施工安全質量標準化活動的知道意見,堅持“以人為本,關愛生命,構建和諧社會”的理念,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穩步推進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的標準化和規范化,規范企業安全生產行為,促進建筑施工企業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實現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狀況好轉。
一、認清工作形勢,增強抓好建設工程安全的責任感和緊迫感
市第三次黨代會提出了建設幸福的宏偉目標,尤其是謝書記和蔣市長在市城建口工作專題匯報會上提出“打造宜居品牌,建設幸福城市”的行動綱領,為全市城建系統干部職工賦予了新的責任和使命。當前,隨著城市化進程的不斷加快,建設工程領域已成為安全事故的高發區域,特別是一些地方正處在大拆遷、大建設的發展階段,拆遷工地多、建筑工地多、施工人員多、施工設備多,抓好建設工程領域的安全生產工作已成為當前安全生產工作的重中之重。據統計,2011年1至11月,全國房屋市政工程生產安全事故503起,死亡644人,平均每天發生1.52起、死亡2人。特別需要指出的是,我市面臨的形勢也相當嚴峻,去年我市建設工程接連發生了溫湯國際大酒店、宜豐大酒店、高安八景廣場等3起群死群傷建筑安全生產事故,導致8人死亡,在全省乃至全國都造成了很大負面影響。
這些血淋淋的教訓,一次又一次的給我們敲響了警鐘;這些慘痛的安全事故,暴露出當前建設工程安全領域存在的一些突出問題:一是安全意識淡薄。一些企業領導和監管人員對安全生產的重要性認識不足,責任心不強,措施不得力,存在僥幸心理,對安全依然奉行“講起來重要、干起來次要、忙起來不要”的原則,安全生產基礎薄弱,安全生產投入嚴重不足,安全培訓教育流于形式,施工現場管理混亂,安全防護不符合標準要求,未能建立起真正有效運轉的安全生產保證體系。二是安全責任不到位。一些企業安全生產防范體系不健全,防范工作不到位,基礎管理不扎實,日常管理不嚴格;部分企業不能及時發現事故隱患,對已發現的問題采取措施不堅決,處理不認真;個別企業不能嚴格執行安全生產制度和強制性標準,違章指揮、違章作業、違反勞動安全紀律的現象時有發生。三是日常監管不力。對應依法納入監管的項目未實施有效監管,執法意識不強,履行職責不力,對安全生產違規違法行為和重大事故執法不嚴,處罰不力,在責任追究上失之于寬、失之于軟、失之于松、失之于偏。四是建筑市場混亂。一些勘察、設計、施工單位違法分包和轉包或是無證、越級承接工程業務,在工程建設中不執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還有一些建設單位不履行法定建設程序,憑借其發包工程的有利地位,隨意壓價、拖欠工程款,不報建、不依法辦理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不依法辦理施工許可和安全監督,不依法辦理質量監督手續。
對于上述存在的突出問題,我們決不能掉以輕心、麻痹大意,必須采取有效措施,認真加以解決。要牢固樹立“安全壓倒一切、沒有安全就沒有一切”的理念,把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作為首要任務。對監管部門來說,保一方的安全是我們的天職,對企業來說,安全生產是企業做大做強的根基,我們一定要堅持“安全永遠比速度、比效益更重要”的理念,在推進工作、加快發展的同時,時時關注安全,事事關愛生命,做安全生產的踐行者,做生命之帆的守護者。
二、突出工作重點,強力推動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綜合整治活動
根據全市開展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綜合整治活動的統一部署,時間從現在起到年底結束。各地應按照“上下同心、目標同向、行動同步”的要求,認真研究,制定方案,細化措施,高位推進,努力在強化主體責任、轉變監管方式和提升業務素質上下功夫。
1.要在強化各方主體責任上下功夫。安全生產,責任重于泰山。每一起事故的背后,都有這樣或那樣的原因,但我認為歸根到底還是責任沒有落實。汶川地震后,美國地質勘探局地震專家認為:“致人死亡的不是地震,而是建筑;問題不是出在地下,而是出在地上。”這也充分說明了責任在預防安全事故上的突出作用。在安全生產上,防火勝于滅火,必須開辟隔離帶,筑好防火墻。要把抓安全生產同抓廉政建設一樣重視,時刻如履薄冰、戰戰兢兢,時刻處在自危狀態,銘記“不自危就會高危”。在安全生產的規則面前,寧可“犯傻”、不能犯規;在堅守各項原則面前,原則第一、靈活第二。涉及的各方主體,責任必須明確,建設單位把好隊伍選擇關、勘察單位把好地基確認關、設計單位把好強制性標準執行關、施工單位把好項目自查關、監理單位把好程序監督關、監管機構把好行為落實關。只有當各方責任主體的責任真正得到有效落實,才能徹底改變“部門頻出招、安全不退燒”的安全生產現狀。
2.要在強化監管方式轉變上下功夫。面對建筑技術的快速發展、建筑工藝的更新升級、新型材料的不斷涌現,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管工作因循守舊、墨守成規肯定不行,必須既要有點子,更要有膽子,沒有點子辦不好事,沒有膽子辦不成事。一是要采取自查與抽查、巡查與檢查、明查與暗訪相結合的方式,加強施工安全監管。各項目部要建立項目負責人帶班的自查制度,筑牢安全生產的第一道防線;監管機構既要有定期檢查,又要有隨機抽查和廣泛巡查,還要有不打招呼、不定時間的暗訪,更要注重“兩會”、重大節假日等重要時段的監管,全面防止企業作表面文章、虛假迎檢。二是要強化各方責任主體,從要我管向我要管轉變。施工安全的管理,各方責任主體是第一道屏障。而目前這一道屏障根本就沒有發揮它應有的作用,這種現象必須通過此次整治活動來予以解決。今后凡是內部管理機構不健全、關鍵崗位人員不到位、項目部不自查或虛假檢查、行為不規范的企業,將在誠信平臺上予以曝光,甚至進行問責。這樣做的目的就是要求各方責任主體轉變觀念、積極作為,自覺加強施工現場的管理,切實解決好自身存在的問題。三是要延伸監管網絡。隨著城鎮化進程的快速推進,我市工程建設呈現建設項目多、投資主體多、參戰部門(人員)多的特點,不僅在城市(縣城),就是在鄉(鎮、街道),也有大批項目開工建設。城市(縣城)的項目還好一點,基本納入了監管范圍,而鄉(鎮、街道)的大量工程尤其是農民自建房等處于無人監管的狀態,肯定會存在很多安全隱患。必須把監管網絡縱向延伸,充分發揮鄉(鎮、街道)的主體作用,發動社會各界積極參與,使安全生產的監管面覆蓋全社會。
3.要在強化從業人員素質提升上下功夫。從當前我市建設工程從業人員的總體情況來看,絕大多數為農民工和從其他行業轉移過來的群體,大多文化水平不高,技能水平偏低,沒有專業培訓,不懂基本操作,缺乏安全知識和自我防范能力。不提高他們的素質,很難做到防患于未然。要督促企業建立農民工夜校,強化安全生產常識的教育;要加大培訓力度,保證特種作業人員按照規定操作;要加強對項目管理人員的監督,確保安全行為規范,真正使施工安全生產的有關法規、標準與技術措施落實在一線,從根源上預防或避免安全事故的發生。同時,要加強對監管人員的業務考核和專業知識培訓,讓他們“打鐵先得自身硬”,真正成為理論上的權威、實踐中的專家、解決問題的能手,為建設工程的施工安全保駕護航。
三、加強組織領導,確保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綜合整治活動取得實效
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綜合整治活動任務重、要求高。為使活動取得實效,各地各部門務必高度重視,按照市政府的統一部署和要求,精心組織、統籌協調、強力推進,確保取得實效,具體做到“三個到位”。
一是領導到位。為切實加強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綜合整治活動的領導,市里成立了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綜合整治活動領導小組。各縣市區要盡快成立相應機構,明確領導責任,抽調專門人員組成辦公室,負責活動開展的組織、協調和監督指導工作,切實加強此項工作的組織領導。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緊緊圍繞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綜合整治活動的工作重點,按照“政府主導、部門各負其責”的要求,建立責任追究機制,各負其職,各盡其責。相關部門的主要領導要親自抓,分管領導具體抓,實行上下聯動,齊抓共管,并將責任層層分解,落實到人。
二是宣傳到位。要充分利用報刊、電視、網絡等媒體進行廣泛宣傳,抓好輿論引導,多形式、多層次、多渠道組織開展宣傳活動,大力宣傳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綜合整治活動的目的、意義和主要內容,同時,對破壞整治成果和管理不到位的行為堅決予以曝光,并積極接受廣大市民的監督。要把宣傳工作做實、做細、做到位,努力形成政府主導、部門組織、公眾參與的良好氛圍,為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綜合整治活動營造好的輿論環境。
關鍵詞:工程監理;安全生產;監理的安全責任
參建各方必須正確認識安全生產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依法承擔建設工程安全生產責任。
近期全國各地建設工程安全事故頻發,這些事故不但造成國家財產損失和人員傷亡,而且在社會上造成非常惡劣的影響。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是指在工程建設生產過程中,要努力改善勞動條件,克服不安全因素,防止傷亡事故的發生,使勞動生產在保證勞動者安全健康和國家財產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的前提下順利進行。建設工程安全生產關系社會的穩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建筑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規定了建設工程參建各方的安全責任。為了確保安全生產,政府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建設單位、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及其他與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有關的單位,必須遵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規定,保證建設工程安全生產,依法承擔建設工程安全生產責任。
2工程監理單位承擔的安全生產責任
2003年11月24日,國務院頒布了《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并于2004年2月1日起實行,正式提出了監理單位在工程建設中應承擔的安全監理責任以及相關法律責任。條例第14條明確了監理單位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承擔的職責:建設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審查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或專項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工程監理單位在實施監理過程中,發現存在工程事故隱患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整改;情況嚴重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暫時停止施工,并及時報告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及時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工程監理單位和監理工程師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實施監理,并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承擔監理責任。條例第57條明確了監理單位的法律責任。建設工程安全監理是建設工程監理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的重要保障。建設工程安全監理的實施,是提高施工現場管理水平的有效方法,也是建設管理體制改革中加強安全管理、控制重大傷亡事故的一種有效手段。參加各方為了追求高額利潤,對安全生產投入進行控制。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現狀不容樂觀。近年來,我國對監理人員在建設工程安全事故中法律責任的追究導致許多優秀監理人員談虎色變。優秀監理人員無所適從,甚至流失。監理人員應如何有效開展安全監理工作,提高安全生產掌控能力是現階段監理從業人員面臨的新課題。
3. 組建健全的安全組織機構,提高監理部安全生產預控力。
3.1. 組建健全的安全組織機構,總監對其項目監理部的安全工作負責。
3.2編制監理規劃和安全監理細則,明確各監理人員在安全監理、文明施工中的人員配備、分工,責任。
3.3對安全安全危險源分析、預控
建筑施工業是一個事故多發的行業。建設工程的特點決定了施工生產的不安全隱患多存在于高空作業、交叉作業、垂直運輸、個體勞動保護以及使用電氣工具上,傷亡事故也多發生在高處墜落、物體打擊、機械傷害、起重傷害、觸電、坍塌及拆除工程坍塌等方面。
針對安全生產的特點,監理部做好施工安全危險源的分析和預控。危險源分為存在施工活動場所及施工場所周圍區域。
3.3.1施工活動場所隱患源分析:
(1)腳手架(包括落地架,懸挑架、爬架等)、模板和支撐、起重塔吊、物料提升機、施工電梯安裝與運行,人工挖孔樁(井)、基坑(槽)施工,局部結構工程或臨時建筑(工棚、圍墻等)失穩,造成坍塌、倒塌意外。
(2)高度大于2 m的作業面(包括高空、洞口、臨邊作業),因安全防護設施不符合或無防護設施、人員未配系防護繩(帶)等造成人員踏空、滑倒、失穩等意外。
(3)焊接、金屬切割、沖擊鉆孔(鑿巖)等施工及各種施工電器設備的安全保護(如:漏電、絕緣、接地保護、一機一閘)不符合,造成人員觸電、局部火災等意外。
(4)工程材料、構件及設備的堆放與搬(吊)運等發生高空墜落、堆放散落、撞擊人員等意外。
(5)工程拆除、人工挖孔(井)、淺巖基及隧道鑿進等爆破,因誤操作、防護不足等,發生人員傷亡、建筑及設施損壞等意外。
(6)人工挖孔樁(井)、隧道鑿進、室內涂料(油漆)及粘貼等因通風排氣不暢造成人員窒息或氣體中毒重大危險源。
(7)施工用易燃易爆化學物品臨時存放或使用不符合、防護不到位,造成火災或人員中毒意外;工地飲食因衛生不符合,造成集體中毒或疾病。
3.3.2施工場所周圍地段隱患源:
(1)鄰街或居民聚集、居住區的工程深基坑、隧道、地鐵、豎井、大型管溝的施工,因為支護、頂撐等設施失穩,坍塌,不但造成施工場所破壞,往往引起地面、周邊建筑的坍塌、坍陷、爆炸與火災等意外。
(2)基坑開挖、人工挖孔樁等施工降水,造成周圍建筑物因地基不均勻沉降而傾斜、開裂,倒塌等意外。
(3)鄰街施工高層建筑或高度大于2 m的臨空(街)作業面,因無安全防護設施或不符合,造成外腳手架、滑模失穩等墜落物體(件)打擊人員等意外。
(4)工程拆除、人工挖孔(井)、淺巖基及隧道鑿進等爆破,因設計方案、誤操作、防護不足等造成發生施工場所及周圍已有建筑及設施損壞、人員傷亡等意外。
3.1.3對安全危險源的預控
分析識別了工程項目的危險源后,即可對危險源進行安全風險評價,評價圍繞可能性和后果兩個方面綜合進行,一般通過定量和定性相結合的方法進行危險源的評價,讓每個監理人員充分參與,詳細了解一般危險源和重大危險源的分布范圍和存在時段,以便能針對性采取有效措施予以防范。對危險源的預控,應按危險源的評價分級分別對待。一般危險源可督促施工單位按現有的安全控制措施,加強安全管理。對于重大危險源,監理工程師應要求施工單位具體制定相應的安全技術和安全管理控制措施,改善相應的計劃。其后進行控制措施計劃,其結果應形成書面記錄,一般可與危險源識別、評價結果合并列表記錄。在控制措施計劃實施前還應進行充分性評審,其主要內容是計劃的控制措施是否能使施工安全風險降低到可接受或可容許的水平。是否會產生新的危險源、安全防范資金是否能夠保證、是否具有可操作性等。
4監理工程師控制安全生產的方法
我國現行的安全生產方針是“安全第一、預防為主”。施工過程體現在一系列的現場施工作業和管理活動中,作業和管理活動的效果將直接影響到施工過程的施工安全,監理工程師對施工過程的安全監理著重體現在對作業和管理活動的控制上。為確保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監理工程師要對施工過程進行全過程、全方位的控制,對整個施工過程要按事前、事中及事后進行控制,重點要突出事前和事中控制,這與安全生產方針所凸顯的“預防”相符合。同時要采取組織措施、技術措施、經濟措施、合同措施等方法,加強對施工安全的控制。確保安全控制橫向到邊、縱向到底,貫穿、覆蓋于整個工程項目。
監理人員對施工安全的控制主要體現在監理人員對施工安全所承擔的四大監理職責:審核查驗職責、安全檢查職責和督促整改職責、報告指責,即施工過程安全監理的方法和手段,具體闡述如下。
4.1審核技術文件、報告和報表
對技術文件、報告和報表的審核,是監理工程師對建設工程施工安全進行全面監督檢查和控制的重要手段。審核內容:承包單位開工(復工)報告、工程進度計劃、施工組織設計及方案、施工安全生產管理體系、有關技術證明文件、安全專項施工方案、有關安全物資的檢驗報告、反映工序施工安全的圖表、有關安全設施和施工機械驗收核查資料、工程安全防護措施費等。通過審核,第一時間根本性地掌控安全生產。例如:在審核塔吊進場報驗時,能禁止不合格塔吊進場,為后續工程安全生產奠定了基礎。
4.2現場安全檢查和監督
(1)現場安全檢查的內容。①監督、檢查在施工作業和管理過程中,施工人員、機械設備、材料、施工方法、施工工藝、施工操作以及施工環境條件等是否均處于良好的狀態,是否符合保證工程施工安全的要求,若發現有問題及時糾偏和加以控制;②對于重要的和對工程施工安全有重大影響的工序、工程部位、作業活動,監理人員還應在現場對施工過程進行監控;③對安全記錄資料進行檢查,確保各項安全管理制度的有效落實。
(2)現場安全檢查的類型有日常安全檢查、定期安全檢查、專業性安全檢查、季節性及節假日后安全檢查等。
(3)現場安全檢查的方式。①旁站。旁站是指在關鍵部位或關鍵工序施工過程中,由監理人員在現場進行的監督活動。在施工階段,許多建設工程安全事故隱患是由于現場施工或操作不當或不符合標準、規范、規程所致,違章操作或違章指揮往往帶來安全事故的發生。一旦安全事故發生后,就會造成人員傷亡或直接經濟損失。通過監理人員有效的現場旁站監督和檢查,及時發現存在的安全問題并及時解決問題,能有效地避免安全事故的發生。確定旁站的工程部位、工藝和作業活動,應根據每個建設工程的特點、重大危險源部位、施工單位安全管理水平等決定。一般而言,高空作業、爆破作業、深基礎工程、地下暗挖工程、起重吊裝工程、起重機械安裝拆卸施工等高危作業應進行旁站監控。②巡視。巡視是監理人員對正在施工的部位及工序現場進行的定期或不定期的監督活動。巡視不限于某一部位及工藝過程,其檢查范圍是施工現場的所有生產安全狀況。③平行檢驗。平行檢驗是監理人員利用一定的檢查檢測手段,在施工單位自檢的基礎上,按照一定的比例獨立進行檢查和檢測的活動。平行檢驗在安全技術復核及復驗工作中采用較多,是監理人員對安全設施、施工機械等進行安全驗收核查,做出獨立判斷的重要依據之一.
4.3安全隱患的處理
監理人員應按下列規定對事故安全隱患處理:
(1)監理人員應區別“通病”、“頑癥”、首次出現、不可抗力等類型,要求施工單位修訂和完善安全整改措施。
(2)監理人員對檢查發現的安全事故隱患應立即發出安全隱患整改通知單。督促施工單位對安全隱患原因進行分析,制定糾正和預防措施。安全事故整改措施經監理人員確認后實施。
(3)監理人員對檢查發現的違章指揮和違章作業行為應立即向責任人當場指出,督促立即糾正。
(4)監理人員對事故安全整改措施的實施過程和實施效果進行跟蹤檢查,保存檢查記錄。
(5)發現存在工程事故隱患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整改;情況嚴重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暫時停止施工,并及時報告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及時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4.4工地例會和安全專題會議
(1)工地例會是施工過程中參加建設工程各方溝通情況,解決分歧、形成共識、做出決定的主要渠道。通過工地例會,監理人員分析施工過程的安全狀況,指出存在的安全問題,提出整改意見,要求施工單位限期整改完成。
(2)針對某些專門安全問題,監理人員還應組織專題會議,集中解決較重大或普遍存在的安全問題。
4.5規定安全監理工作程序
4.5.1規定雙方必須遵守的安全監理工作程序,這也是監理人員按規定的程序進行安全控制的必要手段。
4.6安全生產獎懲制
執行安全生產協議書中安全生產獎懲制,確保施工過程中的安全,促使施工生產順利進行。
關鍵詞:建筑施工、現場安全、管理特點
中圖分類號: TU7 文獻標識碼: A
一、建筑安全施工的管理特點
1、流動性
建筑工程項目的生產是隨項目的不同而不斷流動的,施工隊伍需要不斷地從一個地方換到另一個地方進行建筑施工,施工流動性大,生產周期長,作業環境復雜,可變因素多。建筑工程因分項工程、工序的不同,現場作業環境、狀況和不安全因素都在變化中。
2、密集性
目前,建筑業工業化程度較低,需要大量人力資源的投入,是典型的勞動密集型行業。由于建筑業集中了大量的農民工,很多都是沒有經過專業技能培訓,這樣的勞動密集型給安全管理工作提出了挑戰。
二、建筑施工安全生產現狀
近年來,我國的社會經濟快速發展,城市化進程不斷加快,使得建筑企業不斷發展壯大。從建筑企業安全生產的現狀來看,建筑施工企業的安全管理工作主要依照國家的安全生產管理體制進行的,依照國家的有關規定組織企業安全施工,并進行相關技術管理。但是,目前建筑市場上各企業之間的競爭非常激烈,市場壓價導致了建筑企業安全生產事故的頻繁發生,建筑施工企業畢竟是營利性企業,不是公益性組織,在價格非常低的情況下,就難免地減少在安全生產方面的投入。
三、在施工中事故發生的原因
1、有些建設單位未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建設程序來辦事,而是將工程分包,簽訂其他的合同,要求墊資施工,拖欠工程款,造成安全生產費用投入不足,這樣嚴重削弱了施工現場安全生產防護能力,致使安全防護很難及時到位,而且強行壓縮合同工期導致的交叉施工和疲勞作業。還有一些監理單位更未嚴格按照《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的規定,認真履行安全監理職責。他們只重視質量,不注重安全,對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技術規范和標準沒有較好地掌握,因此不能有效地開展安全監理工作。
2、部分施工單位的安全生產責任制不健全或未落實,管理不到位。沒有相應的施工安全技術保障措施,缺乏安全技術,有的單位甚至把施工任務其他的形式承包給一些不具備施工條件或缺乏相應資質的隊伍和作業人員。
3、有的地方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督機構人員缺編,沒有經費來源,沒有處罰依據,安監站的安全監督作用未得到充分發揮。在這樣的條件下,從事作業的人員整體安全素質不高,甚至為了早日完工,則請來并未培訓過的農民工,但是新工人進單位必須進行安全生產三級教育。教育的主要內容包括勞動技能和安全知識兩個方面,經考核合格后才能上崗。但大多數企業招收的農民工都沒有進行安全教育,致使這些人嚴重缺乏安全生產科學知識,安全操作水平低下,安全意識淡薄,自我防護能力極差。
4、工程大部分實行低價中標。由于建筑市場是一種典型的賣方市場,僧多粥少,競爭激烈,迫使施工單位互相攀比,競相壓價,惡性循環。從目前開標的結果看,市政工程一般都低于標底的40 %左右,建筑工程大都在20 %~25 %之間。
雖然國家招標投標法規不許低于成本價,但是對于成本價的界限不清楚,實際投標中也未重視這一條。現在實行的工程量清單計價辦法,雖然安全措施費在招標時規定為一個固定數或者固定百分率單列,不允許競爭,但多數費用太少,加之中標價過低,施工企業要想維持正常經營,往往擠占安全費用。這種做法給安全生產帶來極大隱患。
各類開發區、工業園區、招商引資項目、個體投資項目及舊村改造工程違法違規現象較嚴重。部分工程無規劃定點,無用地許可證,無施工許可證,無招投標手續,無質量安全監督手續,未進行施工圖紙審查便進行施工,從源頭上給建設工程帶來了事故隱患。
目前大多數施工企業還不能有效利用先進的管理技術和信息技術來提高管理水平。應利用信息管理手段建立誠信體系和不良記錄,把企業市場行為、安全業績和存在的問題全部納入其中,與市場準入、資質資格、評優評先、行政處罰直接掛鉤。
四、解決的對策與方案
為有效避免和減少建筑安全生產事故,筆者針對建筑施工企業和其他相關單位和部門如何做好建筑安全生產工作分別提出解決的對策與方案。
1、從立法和組織上加強安全生產的科學管理。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施工單位主要負責人依法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施工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負責制度和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制定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條件所需資金的投入,對所承擔的建設工程進行定期和專項安全檢查,并做好安全檢查記錄。施工單位的項目負責人應當由取得相應執業資格的人員擔任,對建設工程項目的安全施工負責,落實安全生產負責制度,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確保安全生產費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據工程的特點組織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隱患,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各施工企業必須堅決貫徹、執行國家關于施工安全生產管理方面的方針、政策、規程、制度、條例,并根據企業的施工情況擬定安全吐產管理規章和安全操作規程。實行專業管理和群眾管理相結合的監督檢查管理制度。
2、要加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教育培訓。
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教育培訓。作為企業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必須具備與本單位所從事的經營活動相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必須在經過地市級以上安全生產管理部門認可的單位進行安全教育培訓,掌握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安全生產技術標準、企業安全生產管理、安全技術、安全生產知識、安全文化等項內容,經考核合格者,發給任職資格證,方能上崗任職。
企業要生存、要發展,進入建筑市場并占領市場,很重要的一條就是必須搞好安全生產工作。《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建筑施工企業必須依法加強對建筑安全生產的管理,執行安全生產責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傷亡和其他安全生產事故的發生。”安全生產的主體是人,以人為本,抓好項目經理、施工技術人員施工現場管理者的安全教育培訓,也是企業做好安全生產工作的關鍵。項目經理、施工技術人員都是建筑施工第一線指揮作業的關鍵人物,也是安全管理的重要人物。因此,要從他們抓起,加強對他們的安全技術教育,促使他們成為安全生產的帶頭人。這些管理人員除了參加上級企業指定的培訓,每年也應組織這些人員進行安全技術、勞動保護、安全規程、預防事故措施、法律法規等方面的知識學習,進一步增強安全意識,避免發生違章指揮、冒險蠻干的現象和行為,減少和杜絕事故發生。
3、建立各部門的安全生產責任制。
施工企業要明確各部門的安全生產責任,建立規章制度,才能脫離人管人的局面,達到以制度管理人約束人的目的,充分調動管理者的積極性,有效地發現安全隱患與違章行為,并及時排除與糾正,有效降低安全事故。
五、結束語
建筑施工安全生產管理事關廣大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關系到社會穩定的大局,也關系到建筑業的持續健康發展。做好建筑施工安全生產監管工作,是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認真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的”重要思想。各級施工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要認真貫徹落實有關施工安全生產方面的文件精神,從立黨為公、執政為民的高度,從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和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高度,從全面履行政府職能、提高行政能力的高度充分認識建筑施工安全生產工作的重要意義。要以對人民生命財產高度負責的精神,落實責任,強化監管,切實防止重大傷亡事故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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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了加強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建設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和拆除等有關活動及實施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必須遵守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建設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線路管道和設備安裝工程及裝修工程。
第三條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
第四條建設單位、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及其他與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有關的單位,必須遵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規定,保證建設工程安全生產,依法承擔建設工程安全生產責任。
第五條國家鼓勵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科學技術研究和先進技術的推廣應用,推進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科學管理。
第二章建設單位的安全責任
第六條建設單位應當向施工單位提供施工現場及毗鄰區域內供水、排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廣播電視等地下管線資料,氣象和水文觀測資料,相鄰建筑物和構筑物、地下工程的有關資料,并保證資料的真實、準確、完整。
建設單位因建設工程需要,向有關部門或者單位查詢前款規定的資料時,有關部門或者單位應當及時提供。
第七條建設單位不得對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提出不符合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規定的要求,不得壓縮合同約定的工期。
第八條建設單位在編制工程概算時,應當確定建設工程安全作業環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費用。
第九條建設單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單位購買、租賃、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及配件、消防設施和器材。
第十條建設單位在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時,應當提供建設工程有關安全施工措施的資料。
依法批準開工報告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自開工報告批準之日起15日內,將保證安全施工的措施報送建設工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備案。
第十一條建設單位應當將拆除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施工單位。
建設單位應當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將下列資料報送建設工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備案:
(一)施工單位資質等級證明;
(二)擬拆除建筑物、構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鄰建筑的說明;
(三)拆除施工組織方案;
(四)堆放、清除廢棄物的措施。
實施爆破作業的,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的規定。
第三章勘察、設計、工程監理及其他有關單位的安全責任
第十二條勘察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勘察,提供的勘察文件應當真實、準確,滿足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需要。
勘察單位在勘察作業時,應當嚴格執行操作規程,采取措施保證各類管線、設施和周邊建筑物、構筑物的安全。
第十三條設計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設計,防止因設計不合理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
設計單位應當考慮施工安全操作和防護的需要,對涉及施工安全的重點部位和環節在設計文件中注明,并對防范生產安全事故提出指導意見。
采用新結構、新材料、新工藝的建設工程和特殊結構的建設工程,設計單位應當在設計中提出保障施工作業人員安全和預防生產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議。
設計單位和注冊建筑師等注冊執業人員應當對其設計負責。
第十四條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審查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或者專項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
工程監理單位在實施監理過程中,發現存在安全事故隱患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整改;情況嚴重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暫時停止施工,并及時報告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及時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工程監理單位和監理工程師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實施監理,并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承擔監理責任。
第十五條為建設工程提供機械設備和配件的單位,應當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備齊全有效的保險、限位等安全設施和裝置。
第十六條出租的機械設備和施工機具及配件,應當具有生產(制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
出租單位應當對出租的機械設備和施工機具及配件的安全性能進行檢測,在簽訂租賃協議時,應當出具檢測合格證明。
禁止出租檢測不合格的機械設備和施工機具及配件。
第十七條在施工現場安裝、拆卸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必須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
安裝、拆卸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應當編制拆裝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并由專業技術人員現場監督。
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安裝完畢后,安裝單位應當自檢,出具自檢合格證明,并向施工單位進行安全使用說明,辦理驗收手續并簽字。
第十八條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的使用達到國家規定的檢驗檢測期限的,必須經具有專業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檢測。經檢測不合格的,不得繼續使用。
第十九條檢驗檢測機構對檢測合格的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應當出具安全合格證明文件,并對檢測結果負責。
第四章施工單位的安全責任
第二十條施工單位從事建設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和拆除等活動,應當具備國家規定的注冊資本、專業技術人員、技術裝備和安全生產等條件,依法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承攬工程。
第二十一條施工單位主要負責人依法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施工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和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制定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條件所需資金的投入,對所承擔的建設工程進行定期和專項安全檢查,并做好安全檢查記錄。
施工單位的項目負責人應當由取得相應執業資格的人員擔任,對建設工程項目的安全施工負責,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確保安全生產費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據工程的特點組織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隱患,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
第二十二條施工單位對列入建設工程概算的安全作業環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費用,應當用于施工安全防護用具及設施的采購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實、安全生產條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三條施工單位應當設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負責對安全生產進行現場監督檢查。發現安全事故隱患,應當及時向項目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報告;對違章指揮、違章操作的,應當立即制止。
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配備辦法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制定。
第二十四條建設工程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負總責。
總承包單位應當自行完成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
總承包單位依法將建設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分包合同中應當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方面的權利、義務。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對分包工程的安全生產承擔連帶責任。
分包單位應當服從總承包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分包單位不服從管理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單位承擔主要責任。
第二十五條垂直運輸機械作業人員、安裝拆卸工、爆破作業人員、起重信號工、登高架設作業人員等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過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并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后,方可上崗作業。
第二十六條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組織設計中編制安全技術措施和施工現場臨時用電方案,對下列達到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編制專項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驗算結果,經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總監理工程師簽字后實施,由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現場監督:
(一)基坑支護與降水工程;
(二)土方開挖工程;
(三)模板工程;
(四)起重吊裝工程;
(五)腳手架工程;
(六)拆除、爆破工程;
(七)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規定的其他危險性較大的工程。
對前款所列工程中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專項施工方案,施工單位還應當組織專家進行論證、審查。
本條第一款規定的達到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工程的標準,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制定。
第二十七條建設工程施工前,施工單位負責項目管理的技術人員應當對有關安全施工的技術要求向施工作業班組、作業人員作出詳細說明,并由雙方簽字確認。
第二十八條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現場入口處、施工起重機械、臨時用電設施、腳手架、出入通道口、樓梯口、電梯井口、孔洞口、橋梁口、隧道口、基坑邊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險氣體和液體存放處等危險部位,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安全警示標志必須符合國家標準。
施工單位應當根據不同施工階段和周圍環境及季節、氣候的變化,在施工現場采取相應的安全施工措施。施工現場暫時停止施工的,施工單位應當做好現場防護,所需費用由責任方承擔,或者按照合同約定執行。
第二十九條施工單位應當將施工現場的辦公、生活區與作業區分開設置,并保持安全距離;辦公、生活區的選址應當符合安全性要求。職工的膳食、飲水、休息場所等應當符合衛生標準。施工單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內設置員工集體宿舍。
施工現場臨時搭建的建筑物應當符合安全使用要求。施工現場使用的裝配式活動房屋應當具有產品合格證。
第三十條施工單位對因建設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損害的毗鄰建筑物、構筑物和地下管線等,應當采取專項防護措施。
施工單位應當遵守有關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規定,在施工現場采取措施,防止或者減少粉塵、廢氣、廢水、固體廢物、噪聲、振動和施工照明對人和環境的危害和污染。
在城市市區內的建設工程,施工單位應當對施工現場實行封閉圍擋。
第三十一條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現場建立消防安全責任制度,確定消防安全責任人,制定用火、用電、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項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設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備消防設施和滅火器材,并在施工現場入口處設置明顯標志。
第三十二條施工單位應當向作業人員提供安全防護用具和安全防護服裝,并書面告知危險崗位的操作規程和違章操作的危害。
作業人員有權對施工現場的作業條件、作業程序和作業方式中存在的安全問題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有權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
在施工中發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作業人員有權立即停止作業或者在采取必要的應急措施后撤離危險區域。
第三十三條作業人員應當遵守安全施工的強制性標準、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正確使用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等。
第三十四條施工單位采購、租賃的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及配件,應當具有生產(制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并在進入施工現場前進行查驗。
施工現場的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及配件必須由專人管理,定期進行檢查、維修和保養,建立相應的資料檔案,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報廢。
第三十五條施工單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前,應當組織有關單位進行驗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進行驗收;使用承租的機械設備和施工機具及配件的,由施工總承包單位、分包單位、出租單位和安裝單位共同進行驗收。驗收合格的方可使用。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規定的施工起重機械,在驗收前應當經有相應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監督檢驗合格。
施工單位應當自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驗收合格之日起30日內,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登記。登記標志應當置于或者附著于該設備的顯著位置。
第三十六條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職。
施工單位應當對管理人員和作業人員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其教育培訓情況記入個人工作檔案。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考核不合格的人員,不得上崗。
第三十七條作業人員進入新的崗位或者新的施工現場前,應當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未經教育培訓或者教育培訓考核不合格的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施工單位在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時,應當對作業人員進行相應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
第三十八條施工單位應當為施工現場從事危險作業的人員辦理意外傷害保險。
意外傷害保險費由施工單位支付。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支付意外傷害保險費。意外傷害保險期限自建設工程開工之日起至竣工驗收合格止。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三十九條國務院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規定,對全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規定,對本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
第四十條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全國的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實施監督管理。國務院鐵路、交通、水利等有關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職責分工,負責有關專業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實施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專業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
第四十一條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將本條例第十條、第十一條規定的有關資料的主要內容抄送同級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
第四十二條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審核發放施工許可證時,應當對建設工程是否有安全施工措施進行審查,對沒有安全施工措施的,不得頒發施工許可證。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對建設工程是否有安全施工措施進行審查時,不得收取費用。
第四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有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履行安全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檢查單位提供有關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文件和資料;
(二)進入被檢查單位施工現場進行檢查;
(三)糾正施工中違反安全生產要求的行為;
(四)對檢查中發現的安全事故隱患,責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責令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或者暫時停止施工。
第四十四條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可以將施工現場的監督檢查委托給建設工程安全監督機構具體實施。
第四十五條國家對嚴重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藝、設備、材料實行淘汰制度。具體目錄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制定并公布。
第四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及時受理對建設工程生產安全事故及安全事故隱患的檢舉、控告和投訴。
第六章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
第四十七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級人民政府的要求,制定本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特大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第四十八條施工單位應當制定本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建立應急救援組織或者配備應急救援人員,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并定期組織演練。
第四十九條施工單位應當根據建設工程施工的特點、范圍,對施工現場易發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環節進行監控,制定施工現場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統一組織編制建設工程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工程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按照應急救援預案,各自建立應急救援組織或者配備應急救援人員,配備救援器材、設備,并定期組織演練。
第五十條施工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傷亡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的規定,及時、如實地向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報告;特種設備發生事故的,還應當同時向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接到報告的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如實上報。
實行施工總承包的建設工程,由總承包單位負責上報事故。
第五十一條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后,施工單位應當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擴大,保護事故現場。需要移動現場物品時,應當做出標記和書面記錄,妥善保管有關證物。
第五十二條建設工程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對事故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的處罰與處理,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五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施工單位頒發資質證書的;
(二)對沒有安全施工措施的建設工程頒發施工許可證的;
(三)發現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
(四)不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其他行為。
第五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建設單位未提供建設工程安全生產作業環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費用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該建設工程停止施工。
建設單位未將保證安全施工的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關資料報送有關部門備案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
第五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對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規定的要求的;
(二)要求施工單位壓縮合同約定的工期的;
(三)將拆除工程發包給不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施工單位的。
第五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直至吊銷資質證書;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未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勘察、設計的;
(二)采用新結構、新材料、新工藝的建設工程和特殊結構的建設工程,設計單位未在設計中提出保障施工作業人員安全和預防生產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議的。
第五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工程監理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并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降低資質等級,直至吊銷資質證書;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未對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或者專項施工方案進行審查的;
(二)發現安全事故隱患未及時要求施工單位整改或者暫時停止施工的;
(三)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時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的;
(四)未依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實施監理的。
第五十八條注冊執業人員未執行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責令停止執業3個月以上1年以下;情節嚴重的,吊銷執業資格證書,5年內不予注冊;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終身不予注冊;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為建設工程提供機械設備和配件的單位,未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備齊全有效的保險、限位等安全設施和裝置的,責令限期改正,處合同價款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出租單位出租未經安全性能檢測或者經檢測不合格的機械設備和施工機具及配件的,責令停業整頓,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一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安裝、拆卸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直至吊銷資質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未編制拆裝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的;
(二)未由專業技術人員現場監督的;
(三)未出具自檢合格證明或者出具虛假證明的;
(四)未向施工單位進行安全使用說明,辦理移交手續的。
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安裝、拆卸單位有前款規定的第(一)項、第(三)項行為,經有關部門或者單位職工提出后,對事故隱患仍不采取措施,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二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施工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有關規定處以罰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設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或者分部分項工程施工時無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現場監督的;
(二)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作業人員或者特種作業人員,未經安全教育培訓或者經考核不合格即從事相關工作的;
(三)未在施工現場的危險部位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或者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施工現場設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備消防設施和滅火器材的;
(四)未向作業人員提供安全防護用具和安全防護服裝的;
(五)未按照規定在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驗收合格后登記的;
(六)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藝、設備、材料的。
第六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施工單位挪用列入建設工程概算的安全生產作業環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費用的,責令限期改正,處挪用費用20%以上50%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施工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一)施工前未對有關安全施工的技術要求作出詳細說明的;
(二)未根據不同施工階段和周圍環境及季節、氣候的變化,在施工現場采取相應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區內的建設工程的施工現場未實行封閉圍擋的;
(三)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內設置員工集體宿舍的;
(四)施工現場臨時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
(五)未對因建設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損害的毗鄰建筑物、構筑物和地下管線等采取專項防護措施的。
施工單位有前款規定第(四)項、第(五)項行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施工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并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降低資質等級,直至吊銷資質證書;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及配件在進入施工現場前未經查驗或者查驗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
(二)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的;
(三)委托不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施工現場安裝、拆卸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的;
(四)在施工組織設計中未編制安全技術措施、施工現場臨時用電方案或者專項施工方案的。
第六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未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施工單位停業整頓;造成重大安全事故、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作業人員不服管理、違反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冒險作業造成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有前款違法行為,尚不夠刑事處罰的,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或者按照管理權限給予撤職處分;自刑罰執行完畢或者受處分之日起,5年內不得擔任任何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
第六十七條施工單位取得資質證書后,降低安全生產條件的,責令限期改正;經整改仍未達到與其資質等級相適應的安全生產條件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其資質等級直至吊銷資質證書。
第六十八條本條例規定的行政處罰,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法定職權決定。
第二條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線路管道、設備安裝、裝飾裝修工程的新建、改建和擴建等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的管理工作,并接受安全生產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和指導。
各區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安全生產、質量技術監督、環保等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共同做好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必須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的責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
第六條公民有權對施工安全方面存在的違法違規及危害他人的行為進行檢舉和控告。
第七條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為施工企業提供準確的水文地質、地下管線設施等資料和其他必要條件,對可能危及相鄰建筑物、構筑物、地下管線、市政公用設施等安全的必須進行防護。
第八條涉及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變動的裝飾裝修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在施工前委托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設計單位提出設計方案;沒有設計方案的不得施工。
第九條建設工程設計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建設安全規程和技術規范,保證工程的安全性能。
設計單位的設計文件應當符合并滿足施工作業人員安全、健康的要求。
施工企業發現按照設計圖紙施工不能保障相鄰建筑物、構筑物和作業人員安全時,應當通過建設單位,向原設計單位提出修改設計的建議。
第十條施工企業必須使用有生產許可證或安全許可證并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設備和產品。
第十一條’施工企業必須遵守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組織機構,執行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加強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
施工企業應當制定安全目標,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傷亡和其它安全事故的發生。
第十二條施工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對本企業的安全生產負責。
實行總包的建設工程,總包單位對施工現場的施工安全全面負責,分包單位對分包工程的施工安全負責,并接受總包單位的統一管理。
第十三條施工企業應當加強工程技術和質量管理,防止因工程質量問題誘發的安全事故。
第十四條施工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勞動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加強對職工安全生產的教育培訓,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培訓的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持證上崗。
第十五條施工企業必須為從事危險作業的職工辦理意外傷害保險,支付保險費。
第十六條施工中發生安全事故時,施工企業應當采取緊急措施減少人員傷亡和事故損失,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
第十七條施工企業在編制施工組織設計時,應當根據工程的特點制訂相應的安全技術措施;對專業性較強的工程項目,應當編制專項安全施工組織設計并采取安全技術措施。
第十八條施工企業應當根據不同施工階段的施工防護要求,采取相應的施工安全防護措施。
第十九條施工現場經有關部門批準儲存使用的易燃易爆器材、材料,應當采取特殊的消防安全措施。
第二十條施工企業根據工程規模,在施工現場設立相應數量的專職安全員,并按規定獨立行使職權。
第二十一條施工作業人員在施工過程中,應當遵守有關行業安全規章、規程,不得違章指揮或者違章作業。
作業人員有權對影響人身健康的作業程序和作業條件提出改進意見,有權獲得安全生產所需的防護用品。作業人員對危及生命安全和人身健康的行為有權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
第二十二條施工企業應當根據季節和生產情況的變化,組織安全生產全面檢查或者專項檢查,對存在的事故隱患應當及時整改。
第二十三條安全技術資料應當專人管理,做到及時完整歸檔。
第二十四條建設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八條規定,未委托設計單位提出設計方案而施工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屬于非經營行為的,可處以以1000元以下的罰款;屬于經營行為的,可處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五條施工企業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并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1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罰款:
(一)安全生產規章制度不落實或者違章指揮、違章作業的;
(二)不按照安全技術標準施工,對安全隱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
(三)施工現場未按規定設立安全員的;
(四)施工現場儲存使用易燃易爆器材、材料時,未采取特殊消防安全措施的;
(五)安全技術資料不符合國家標準規定的;
(六)使用不符合標準的各類設備和安全防護用品的。
第二十六條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以及參與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其他人員,在監督管理工作中、索賄受賄、對循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由于建筑施工企業是以利益驅動為主,其在建筑施工生產中是自控主體,經常會出現管理上的問題,甚至有違法亂紀行為的出現,所以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安全監督顯得十分重要和必要。在這筆者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安全監督工作提出一些建議
一、規范建筑市場準,嚴格建設程序
從目前一些工程招投標情形來看,掛牌企業充斥市場,層層轉包,肢解分包,不能建立合理的工程總承包管理體系;轉、分包企業安全生產技術水平逐漸走低,管理力量逐漸削弱;無證上崗、違章指揮、違章作業的從業人員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監理人員對其協調管理困難重重,整治工作落不到實處。
針對上述情況,各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堅持依法行政,嚴格把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和“三類人員”的管理納入建設工程管理的全過程,實行動態管理,進行全過程監控,實時反映企業基本情況。從建筑市場準人的源頭防范是極其重要的。在招投標預審時,把那些安全生產制度不健全,安全生產條件不具備的企業拒之門外,并且取消那些不具備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的有關人員的任職資格,而將那些真正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實力雄厚、人才密集、制度健全的施工企業引進市場。這就是所謂的安全管理“關口前移”,它將有利于建設工程現場安全管理工作的有效開展,也是市場經濟條件下規范企業及從業人員行為的重要舉措。
二、規范施工企業安全管理自控自律行為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施工企業要立足長遠,要有競爭力,就要依法經營,加大自身建設的投入,加強信用制度的建設,規范施工生產質量安全管理中從業人員的自控自律行為。施工企業的安全生產運行狀況如何,重視與否,領導是關鍵。可是,一些施工企業在實際施工生產安全管理中,不但不能隨著經營規模的不斷擴大而增加對安全生產保證措施的投入,相反,為了降低成本不愿配備必要的人員和設備;施工過程中只注重質量、成本及工期的控制,而對安全生產管理工作意識淡薄、積極性不高,盡管制度健全,方案可行,但往往只是流于形式;安全生產不交底、不自查、不整改,應付檢查;開再多的會,做再多的工作,收效甚微,不能達成共識。殊不知,久病不醫殃及其身而后患無窮。
施工安全責任的主體是施工企業。施工企業能否履行職責,關鍵在領導,如果施工企業領導既能從企業自身利益的角度出發,又能站在社會責任的高度,重視安全管理工作并能在不斷拓寬經營規模的同時,不斷提高科技含量、施工能力和管理能力,那么,施工安全生產才能真正得到保障。
三、保證安全施工措施費用投入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明確規定:“建設單位在編制工程概算時,應當確定建設工程安全作業環境及安全施工措施費用。”政府的引導和市場的導向,迫切要求施工企業適應現代化施工的需要。要滿足安全施工的新技術、新工藝,就要結合安全生產實際,增加安全生產措施費用,加大安全生產科技投入,引進先進可靠的生產工藝和技術裝備,徹底淘汰落后的生產工藝和設備,這樣才能不斷推進行業的科技進步,達到安全生產條件下的高效率、高標準要求。
一項工程的實施,從工程招標開始到交付使用,是建設資金投入最大的階段。施工企業要承擔來自各方面的經濟風險,既有工程本身的質量、進度、成本、安全等帶來的經濟風險,又有工程以外的人為的和自然的經濟風險。這些風險因素造成的損失往往很難得到補償。施工企業要有效預防和消除這些風險因素,就要改善勞動條件和環境條件,這樣勢必引起成本的增加。可是,一些地方采取最低價中標來選擇施工企業,加之各種工程擔保和墊資,大大地制約了施工企業的經濟運轉活力,使得工程質量、安全生產難以得到保證,也談不上為安全生產更新設備、改進工藝等一系列的安全措施費用的投入。所以說建設單位要根據國家招投標有關法律法規制定、調整相關管理辦法,取消最低價中標的錯誤做法,從工程安全生產管理需要的實際出發,確定合理報價。要實行安全費用單列,施工單位建立安全費用提取制度,切實保證安全費用主要用于工程的施工安全防護用具及設施的采購更新,真正提高安全施工技術科技含量,使得安全施工措施真正得以落實,安全生產條件真正得以改善。
四、加強現場施工人員的培訓教育
要做好施工現場安全管理工作,就要求施工人員一方面要提高安全意識,充分認識到安全生產的重要性。另一方面要了解和掌握施工安全知識、安全技能,甚至設備性能、操作規程,以及安全法規等等。這樣才能在施工安全生產工作中對施工作業危險點所采取的預防措施;才能有效根據工程的專業特點對施工單位加強安全管理,督促性能、操作規程,以及安全法規等等。督促其健全自身施工安全生產保證體系,并切實搞好自控,真正達到對施工中人的不安全行為、物的不安全狀態、作業環境的不安全因素和管理缺陷進行有針對性的控制。
五、加強現場監理人員監督職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