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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全省各級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轉變經濟增長方式,投資體制改革取得了較大進展。但不少地方片面注重投資速度和規模,忽視投資質量和效益,投資增長方式轉變的任務還十分艱巨。粗放型的投資增長,不僅影響經濟結構的優化調整,而且因資源要素的客觀制約,也容易導致投資乃至整個經濟運行的大起大落,是一種不可持續的增長方式。
嘉興市省人大代表許水林在今年省十屆人大四次會議上建議,省政府必須按照科學發展觀的要求,繼續深化全省地方投資體制改革。要求各級、各有關部門樹立正確的投資發展觀,優化投資結構,促進投資可持續增長。進一步完善核準制和備案制,推行代建制,規范政府投資,改進對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的引導和調控,逐步建立投資調控的長效機制。同時,要建立和完善創業投資機制,通過扶持創業投資企業的發展,優化創業投資企業發展的環境,引導企業增加對高新技術產業的投資,推動全省企業的技術進步,增強企業的自主創新能力。最終建立起“市場引導投資、企業自主決策、銀行獨立審貸、融資方式多樣、中介服務規范、宏觀調控有效”的新型地方投資體制。
辦理結果
放開放活企業投資管嚴管好政府投資
對許水林代表的這件建議,承辦單位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十分重視,進行了認真研究和辦理,并于4月25日將辦理意見答復了代表。
目前,省發改委已按照投資體制改革的要求,根據不同的投資主體、資金來源和項目性質,實行三類管理方式。一是對政府投資項目實行嚴格的審批制,除審批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外,對初步設計和投資概算也要嚴加管理;二是對企業不使用政府性資金投資建設的重大項目和限制類項目實行規范的核準制;三是對不使用政府性資金和不在政府核準目錄內的大多數企業投資項目則實行簡易的備案制,以充分調動投資主體的積極性。
省發改委表示,下一步將重點抓好三個方面工作:
一是完善政府投資管理體制,不斷提高政府投資效益。圍繞《浙江省政府投資項目管理辦法》的實施,繼續研究制定一批投資項目管理的配套實施細則和操作辦法,包括政府投資項目計劃管理辦法、政府投資項目初步設計管理辦法、政府投資項目后評價辦法、委托投資咨詢評估管理辦法等,逐步完善政府投資項目決策機制,建立起科學化、民主化、規范化的委托評估制、專家評議制以及聽證和公示制度;嚴格規范政府投資項目審批管理,對采用直接投資和資本金注入方式的政府投資項目,嚴格經過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等前期審批程序后再列入年度政府投資計劃并進行建設;切實加強政府投資資金管理,統一編制政府投資的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統籌安排、合理使用各類政府投資資金,爭取政府投資資金一律按項目安排,并按項目建設進度下達投資資金計劃;研究制定政府投資資金績效管理辦法,建立政府投資項目后評價制度,增強政府投資資金安排的透明度和規范性。
一、投資體制改革的指導思想和目標
(一)指導思想。圍繞確立企業投資主體地位,進一步轉變政府職能,充分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基礎性作用,合理界定政府投資范圍,加強和改善投資宏觀調控,加強和改進投資的監督管理。應該下放給企業的投資決策權堅決放開,應該政府管好的投資項目要加強管理,該簡化的要簡化到位,建立新型投資體制,促進經濟協調發展和社會全面進步。
(二)改革目標。改革政府對企業投資的管理制度,按照“誰投資、誰決策、誰收益、誰承擔風險”的原則,落實企業投資自;合理界定政府投資職能,提高投資決策的科學化、民主化水平,建立投資決策責任追究制度;進一步拓寬項目融資渠道,發展多種融資方式;培育和規范投資中介服務組織,加強行業自律,促進公平競爭;健全投資宏觀調控體系,加強投資監管,規范投資和建設市場秩序。通過深化改革和擴大開放,建立市場引導投資、企業自主決策、銀行獨立審貸、融資方式多樣、中介服務規范、宏觀調控有效的新型投資體制。
二、轉變政府管理職能,確立企業投資主體地位
(三)落實企業投資自。各級政府對企業不使用政府投資建設的項目不再實行審批制,區分不同情況實行核準制和備案制。政府從維護社會公共利益角度,只對重大項目和限制類項目進行核準,其他項目改為備案制。
(四)下放項目核準權限。對于國家頒布的《政府核準企業的投資項目目錄》范圍內的項目,規定由地方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的,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除對省內跨地區、跨流域,需省里平衡資源及外部建設條件的項目進行核準外,其余項目原則上全部下放市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五)認真執行《遼寧省企業投資項目核準目錄》規定。各地要嚴格按照《遼寧省企業投資項目核準目錄》(以下簡稱《省目錄》)有關規定執行。國家有關政策變化時,省發展改革委會同有關部門,對《省目錄》進行調整,報省政府批準后執行。
(六)建立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制度。企業投資建設實行核準的項目,僅需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提交項目申請報告,不再經過批準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初步設計的程序。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對企業提交的項目申請報告,從維護經濟安全、合理開發利用資源、保護生態環境、優化重大布局、保護公共利益等方面進行核準。對于外商投資項目,還要從市場準入、資本項目管理等方面進行核準。要嚴格限定實行政府核準制的范圍,明確核準程序和內容。省發展改革委會同有關部門制定《遼寧省企業投資項目核準暫行管理辦法》、《遼寧省境外投資項目核準暫行管理辦法》、《遼寧省外商投資項目核準暫行管理辦法》,經省政府同意后下發各地執行。
(七)建立企業投資項目備案管理制度。對未列入《省目錄》的企業投資項目,除國家另有規定外,一律實行備案管理。企業投資項目備案后,要依法辦理環境保護、土地使用、資源利用、安全生產、城市規劃、人民防空等許可手續和減免稅確認手續。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要主動為企業提供便利條件,進行聯合辦公,提高辦事效率。省發展改革部門會同相關部門制定《遼寧省企業投資項目備案暫行管理辦法》,明確備案申報程序、范圍、內容和辦理時限,規范和簡化備案程序。
(八)下放項目備案權限。實行備案管理的項目(包括中直項目、省直項目、市及市以下項目)均向當地市或縣(區)投資主管部門備案。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只負責全省投資項目備案、核準工作的指導和監督。
(九)加強備案和核準工作的指導監督。建立全省投資管理監測系統,掌握各地投資項目核準、備案情況,適時向社會投資信息,引導投資方向。上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對項目備案、核準工作要認真進行檢查、監督,及時糾正下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備案和核準中的問題。任何部門不得干預下放企業的投資決策權,防止以備案的名義變相審批。
(十)擴大大型企業和企業集團投資決策權。國務院或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批準的特大型企業集團中長期發展規劃項目、省政府或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批準的大中型企業集團中長期發展規劃項目并在省核準權限內,不另行申報核準,只辦理備案手續。大型企業和企業集團要及時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報告規劃執行和項目建設情況。
(十一)鼓勵和引導社會投資。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要研究制定引導社會投資辦法,通過注入資本金、貸款貼息、價格調整、稅收減免等措施,鼓勵和引導社會資金以獨資、合資、合作、聯營、項目融資等方式,參與公益事業和基礎設施建設。
(十二)放寬社會資本投資領域。允許社會資本進入法律、法規未禁入的基礎設施、公共事業及其他領域。對于涉及國家壟斷資源開發利用、需要統一規劃布局的項目,政府在確定建設規劃后,可向社會公開招標選定項目業主。鼓勵和支持有條件的各種所有制企業進行境外投資。
(十三)拓寬企業投資項目的融資渠道。鼓勵有條件的企業通過股權融資、發行股票、可轉換債券等方式籌集建設資金。積極爭取國家擴大我省企業債券規模和批準發行老工業基地專項債券。允許各種所有制企業按照有關規定申請使用國外貸款。
(十四)規范企業投資行為。各類企業要嚴格遵守國土資源、環境保護、安全生產、城市規劃、人民防空等方面的法律、法規,嚴格執行國家產業政策和行業準入標準,不得投資建設國家禁止發展的項目。嚴格執行投資項目法人責任制、資本金制、招投標制、工程監理制和合同管理制。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重大投資項目建設,要嚴格遵守國有資產管理有關規定,建立和完善投資風險約束機制和科學民主的投資決策制度,提高國有資產投資效益。
審批、核準及備案的各類投資項目在開工前,項目單位須在當地政府統計部門辦理統計登記手續,接受統計業務培訓和指導,按時、準確完成規定的各項統計上報任務。
三、完善政府投資體制,規范政府投資行為
(十五)合理界定政府投資范圍。省政府投資主要用于中央投資并要求地方配套項目、省屬項目和跨地區、跨流域項目以及對全省經濟和社會發展有重大影響的項目,支持各地加強政權設施、公益性設施和基礎設施建設,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促進欠發達地區的經濟和社會發展,推進科技進步和高新技術產業化。
(十六)加強政府投資項目的評估論證。政府投資項目原則上應經符合資質要求的咨詢中介機構進行評估論證,咨詢評估要引入競爭機制。省發展改革委會同有關部門制定《遼寧省投資項目委托咨詢評估管理辦法》,規范全省咨詢評估管理。
(十七)建立重大項目專家評議制度和公示制度。完善和堅持科學的決策規范和程序。省政府投資的重大項目要由政府常務會議或省長辦公會議討論,集體決策。必要時邀請專家對重大項目建設進行評議,評議意見和建議作為政府決策重要參考意見。政府投資主要方向、重點領域和重點項目要及時向社會公布,廣泛征求社會各界意見并接受監督。
(十八)規范政府投資資金管理。統籌安排、合理使用本級預算內資金、各類專項建設資金、外債等。政府投資資金按項目安排,根據資金來源、項目性質和調控需要,可分別采取直接投資、資本金注入、投資補助、貸款貼息、轉貸等方式。省發展改革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遼寧省政府投資管理辦法》,報省政府審定后實施。
(十九)規范政府投資程序。凡采取直接投資和資本金注入方式的省政府投資項目,政府投資主管部門需審批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初步設計、概算,交通、水利項目的初步設計,也可委托行業部門審批。投資額比較小或特殊項目可適當簡化程序。采取補助、貸款貼息、轉貸方式的,一般只審批資金申請報告。
(二十)制定省本級預算內投資管理辦法。省發展改革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遼寧省省本級預算內投資管理辦法》,提出省本級預算內投資的主要投資領域、投資方式,直接投資和資本金注入的投資項目審批程序,投資補助和貼息項目資金安排程序,項目建設實施管理以及監督檢查等。
(二十一)做好省本級預算內投資年度計劃工作。省發展改革委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和年度投資重點,按照省政府確定的省本級預算內投資年度總規模,編制省本級預算內投資框架計劃建議,報省政府批準后按項目建設進度下達明細計劃。
(二十二)建立省本級預算內投資項目儲備制度。省發展改革委要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確定的重點項目為基礎,逐步建立省本級預算內投資項目儲備庫,省本級預算內投資重大項目從項目儲備庫中選取。儲備項目包括: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提出的投資項目、發展建設規劃的投資項目、政府投資中長期計劃內項目以及其他申請使用省本級預算內投資的項目。
(二十三)加強政府投資項目管理。政府投資項目要嚴格執行國家制定的建設標準和有關規定,對違反建設標準及有關規定的,政府不予安排投資。對于非經營性政府投資項目,應加快推行“代建制”,可以通過招標等方式,選擇專業化項目管理單位負責建設實施,嚴格控制項目投資,確保工程質量和工期,竣工驗收后移交使用單位。省發展改革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遼寧省非經營性政府投資項目實行“代建制”的試行辦法》。
(二十四)加強政府投資項目資本運作。各級政府要創造條件,利用特許經營、投資補助等方式,吸引社會資本參與有合理回報和一定投資回收能力的公益事業和公共基礎設施項目建設。對具有壟斷性的項目實行特許經營,通過業主招標制度,開展公平競爭,保護公眾利益。已經建成的政府投資項目,具備條件的,經批準可以依法轉讓產權或經營權,利用回收的資金滾動投資于社會公益等各類基礎設施建設。
四、加強省級投資宏觀調控
(二十五)完善省級投資宏觀調控體系。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和項目相關管理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密切配合、相互協作、有效運轉、依法監督,調控全省全社會投資活動,保持合理投資規模,優化投資結構,提高投資效益。
(二十六)改進省級投資宏觀調控方式。綜合運用經濟、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對全省全社會投資實行以間接調控方式為主的有效調控。省政府有關部門要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重要領域的發展建設規劃,引導社會投資方向。認真貫徹執行國家產業政策、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等有關規定。建立投資信息制度,及時政府投資調控目標、調控政策、重點行業投資和發展趨勢等信息,引導全社會投資活動。建立科學的行業準入制度,規范重點行業環保標準、安全標準、能耗水耗標準和產品技術、質量標準,防止低水平重復建設。
(二十七)協調投資宏觀調控政策。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要求以及宏觀調控需要,合理確定政府投資規模。靈活運用投資補助、貼息、價格、利率、稅收等手段,引導社會投資,優化投資產業結構和地區結構。適時調整信貸政策,引導中長期貸款投向。嚴格規范土地使用制度,充分發揮土地供應對社會投資的調控作用。
(二十八)加強和改進投資統計、信息管理工作。加強投資統計工作,改革和完善投資統計制度,建立各類信息共享機制,為投資宏觀調控提供科學依據。建立投資風險預警和防范體系,加強對宏觀經濟和投資運行的監測分析。
五、加強和改進投資的監督管理
(二十九)明確投資管理工作職責。省發展改革委為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負責除工業技術改造以外投資項目的管理工作;省經委為工業技術改造項目的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負責工業技術改造項目管理工作。大連市政府投資主管部門享受省級管理權限,負責大連市投資管理工作。各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要認真履行投資管理職責,加強投資管理工作。
(三十)完善政府投資監管體系。要建立政府投資項目責任追究制度。工程咨詢、投資項目決策、設計、施工、監理等部門和單位要有相應的責任約束,對不遵守法律法規、給國家造成重大損失的,要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十一)完善政府投資制衡機制。政府投資主管部門、財政主管部門及有關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對政府投資管理進行相互監督。審計機關要加強對政府投資項目的審計監督。建立政府投資項目的社會監督機制,鼓勵公眾和新聞媒體對政府投資項目進行監督。
(三十二)建立健全企業投資監管體系。各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可通過稽查等方式加強對企業投資項目的監督。對不符合產業政策和行業準入標準、不按規定履行相應核準或許可手續擅自開工建設的項目,責令其停止建設,并依法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國土資源、環境保護、城市規劃、質量技術監督、銀行監管、證券監管、外匯管理、工商管理、安全生產監管、人民防空等部門,要加強對企業投資活動的監管。凡不符合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規定的,一律不予辦理相關手續。對不遵守有關法律、法規的,有關部門要責令其及時改正,并依法嚴肅處理。國有資產監管機構要加強對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重大投資項目的監管,審計機關要依法對國有企業的投資進行審計監督,確保國有資產保值增值。
(三十三)嚴格對投資中介服務機構的監管。各類投資中介服務機構要與政府部門脫鉤,堅持誠信原則,加強自我約束,為投資者提供高質量、多樣化的中介服務。鼓勵各種投資中介服務機構采取合伙制、股份制等多種形式的改組改造。健全和完善投資中介服務機構的行業協會,確立法律規范、政府監督、行業自律的行業管理體制。打破地區封鎖和行業壟斷,建立公開、公平、公正的投資中介服務市場,強化投資中介服務機構的法律責任。
(三十四)依法監督管理。依法規范各類投資主體的投資行為和政府的投資干預活動,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維護投資主體公平、有序競爭。加強執法檢查,培育和維護規范的建設市場秩序,建立有利于老工業基地振興的投資環境、市場環境和社會環境。
附件:遼寧省企業投資項目核準目錄
二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附件
遼寧省企業投資項目核準目錄
簡要說明:
(一)本目錄所列項目,是指企業不使用政府性資金投資建設的重大和限制類固定資產投資項目。
(二)企業不使用政府性資金投資建設本目錄以外的項目,除國家法律法規和國務院專門規定禁止投資的項目以外,實行備案管理。
(三)國家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有專門規定的項目的審批或核準,按有關規定執行。
(四)本目錄將國務院頒布的《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20*年本)》原文列入,對國務院授予地方政府的核準權限,結合我省實際情況,進一步明確劃分了省市兩級的核準權限,并采用加深字體的形式標明。
(五)本目錄對地方政府核準權限做出了規定。省市兩級核準權限劃分的原則是:涉及全省資源平衡、經濟布局、經濟安全、重要公共安全、跨市的重大項目,由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其他項目下放到市級或縣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凡是明確標明由市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的項目,其核準權限不得下放。標明市級或縣級投資主管部門核準的項目,其核準權限劃分由市政府自定。
大連市政府投資主管部門享受省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權限,涉及跨本行政區及需要省政府平衡外部建設條件的項目,需報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根據促進經濟發展的需要和不同行業的實際情況,可對特大型企業的投資決策權限特別授權。
(六)省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的項目由省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行業主管部門核準;市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的項目由市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行業主管部門核準。
一、農林水利
農業:涉及開荒的項目由省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水庫:國際河流和跨省(區、市)河流上的水庫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其他水庫項目由省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核準。
其他水事工程:需中央政府協調的國際河流、涉及跨省(區、市)水資源配置調整的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跨市水資源配置調整項目,以及其他造成跨市影響的水事工程,由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其余項目由市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二、能源
(一)電力
水電站:在主要河流上建設的項目和總裝機容量25萬千瓦及以上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其余項目由省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抽水蓄能電站: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火電站: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熱電站:燃煤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其余項目由省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風電站:總裝機容量5萬千瓦及以上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其余項目由省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核電站:由國務院核準。
電網工程:330千伏及以上電壓等級的電網工程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110千伏(含)-330千伏(不含)電壓等級的電網工程由省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110千伏以下電壓等級的電網工程項目由市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二)煤炭
煤礦:國家規劃礦區內的煤炭開發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其余煤炭開發項目由省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煤炭液化:年產50萬噸及以上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其他項目由省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三)石油、天然氣
原油:年產100萬噸及以上的新油田開發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其他項目由具有石油開采權的企業自行決定,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備案。
天然氣:年產20億立方米及以上新氣田開發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其他項目由具有天然氣開采權的企業自行決定,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備案。
液化石油氣接收、存儲設施(不含油氣田、煉油廠的配套項目),由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進口液化天然氣接收、儲運設施: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國家原油存儲設施: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輸油管網(不含油田集輸管網):跨省(區、市)干線管網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輸氣管網(不含油氣田集輸管網):跨省(區、市)或年輸氣能力5億立方米及以上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其余項目由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三、交通運輸
(一)鐵道
新建(含增建)鐵路:跨省(區、市)或100公里及以上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其余項目按隸屬關系分別由國務院行業主管部門或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二)公路
公路:國道主干線、西部開發公路干線、國家高速公路網、跨省(區、市)的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新建、擴建非國道主干道、非國家高速公路網的跨省轄市高速公路由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干線公路20公里及以上一級公路、50公里及以上二級公路項目由省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其他干線公路項目由市級投資主管部門征求省行業主管部門意見后核準。其他縣、鄉級公路由市級投資主管部門核準。獨立公路橋梁、隧道:跨境、跨海灣、跨大江大河(通航段)的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新建、改擴建大橋、互通立交橋、公鐵立交橋(限國、省道)、隧道項目由省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其他項目由市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收費公路、橋梁、隧道項目由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三)水運
煤炭、礦石、油氣專用泊位:新建港區和年吞吐能力200萬噸及以上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其余項目由省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集裝箱專用碼頭: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內河航運:千噸級以上通航建筑物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其余項目由省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四)民航
新建機場:由國務院核準。
擴建機場:總投資10億元及以上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其余項目按隸屬關系由國務院行業主管部門或省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擴建軍民合用機場: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會同軍隊有關部門核準。
四、信息產業
電信:國內干線傳輸網(含廣播電視網)、國際電信傳輸電路、國際關口站、專用電信網的國際通信設施及其他涉及信息安全的電信基礎設施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郵政:國際關口站及其他涉及信息安全的郵政基礎設施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電子信息產品制造:衛星電視接收機及關鍵件、國家特殊規定的移動通信系統及終端等生產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五、原材料
鋼鐵:已探明工業儲量5000萬噸及以上規模的鐵礦開發項目和新增生產能力的煉鐵、煉鋼、軋鋼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其他鐵礦開發項目由省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有色:新增生產能力的電解鋁項目、新建氧化鋁項目和總投資5億元及以上的礦山開發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其他礦山開發項目由省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石化:新建煉油及擴建一次煉油項目、新建乙烯及改擴建新增能力超過年產20萬噸乙烯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化工原料:新建PTA、PX、MDI、TDI項目,以及PTA、PX改造能力超過年產10萬噸的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化肥:年產50萬噸及以上鉀礦肥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年產10萬噸(含)—50萬噸(不含)鉀礦肥項目由省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其他磷、鉀礦肥項目由市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水泥:除禁止類項目外,由省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稀土:礦山開發、冶煉分離和總投資1億元及以上稀土深加工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其余稀土深加工項目由省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黃金:日采選礦石500噸及以上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其他采選礦項目由省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六、機械制造
汽車:按照國務院批準的專項規定執行。
船舶:新建10萬噸級以上造船設施(船臺、船塢)和民用船舶中、低速柴油機生產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城市軌道交通:城市軌道交通車輛、信號系統和牽引傳動控制系統制造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七、輕工煙草
紙漿:年產10萬噸及以上紙漿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年產3.4萬噸(含)—10萬噸(不含)紙漿項目由省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其他紙漿項目禁止建設。
變性燃料乙醇: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聚酯:日產300噸及以上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制鹽: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糖:日處理糖料1500噸及以上項目由省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其他糖料項目禁止建設。
煙草:卷煙、煙用二醋酸纖維素及絲束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八、高新技術
民用航空航天:民用飛機(含直升機)制造、民用衛星制造、民用遙感衛星地面站建設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九、城建
城市快速軌道交通:由國務院核準。
城市供水:跨省(區、市)日調水50萬噸及以上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日調水10萬噸(含)—50萬噸(不含)由省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跨市調水項目由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其他供水項目由市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城市道路橋梁:跨越大江大河(通航段)、重要海灣的橋梁、隧道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其他城建項目:非衛生填埋生活垃圾集中處理設施、危險廢棄物和醫療廢棄物處理設施由省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其他城建項目(包括房地產開發項目)由市級或縣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十、社會事業
教育、衛生、文化、廣播電影電視:大學城、醫學城及其他園區性建設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旅游:國家重點風景名勝區、國家自然保護區、國家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區域內總投資5000萬元及以上旅游開發和資源保護設施,世界自然、文化遺產保護區內總投資3000萬元及以上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體育:F1賽車場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娛樂:大型主題公園由國務院核準。
其他社會事業項目:按隸屬關系由國務院行業主管部門或地方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其中:省屬單位項目由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其他項目由市級或縣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十一、金融
印鈔、造幣、鈔票紙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十二、外商投資
《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中總投資(包括增資等)1億美元及以上鼓勵類、允許類項目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核準。
《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中總投資(包括增資等)5000萬美元及以上限制類項目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核準。
國家規定的限額以上、限制投資和涉及配額、許可證管理的外商投資企業的設立及其變更事項;大型外商投資項目的合同、章程及法律特別規定的重大變更(增資減資、轉股、合并)事項,由商務部核準。
《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中總投資(包括增資等)5000萬美元(含)—1億美元(不含)鼓勵類、允許類項目由省級發展改革委核準,其中工業技改項目由省級經委核準。《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中總投資(包括增資等)5000萬美元(不含)以下限制類項目由省級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核準,其中工業技改項目由省級經濟委員會核準。
上述項目之外的外商投資項目受省級投資主管部門委托由各省轄市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國家規定的限額以下鼓勵類、允許類、限制類的外商投資企業的合同、章程及其變更事項(增資、減資、轉股、合并)由省級對外經貿主管部門核準。
十三、境外投資
中方投資3000萬美元及以上資源開發類境外投資項目由國家發展改革委核準;中方投資3000萬美元以下資源開發類境外投資項目由省發展改革委核準。
中方投資用匯額1000萬美元及以上的非資源類境外投資項目由國家發展改革委核準;中方投資用匯額1000萬美元以下的非資源類境外投資項目由省發展改革委核準,其中工業類境外投資項目由省發展改革委會同省經委核準。
上述項目之外的境外投資項目,中央管理企業投資的項目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商務部備案;其他企業投資的項目由省級政府發展改革部門商省級政府對外經濟貿易部門按照有關法規辦理核準。
國內企業對外投資開辦企業(金融企業除外)由商務部核準。省內企業對外投資開辦企業(金融企業除外)由省外經貿廳代商務部核準發證。
主題詞:經濟管理投資改革意見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為依法履行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規范國有企業投資行為,防范投資風險,促進國有企業可持續發展和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等國家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以及《市市屬國有資產經營公司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等文件精神,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對象本辦法適用于市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市國資委)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市屬國有資產經營公司(以下簡稱市國資公司)和市國資公司直接出資的全資企業、50%以上(含50%)的控股企業(以下簡稱市國資公司所屬企業)。
第三條投資原則投資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遵守法律、法規,符合國家和本市產業政策;
(二)符合本市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調整總體要求;
(三)符合企業發展戰略和規劃,有利于突出主業、增強自主創新能力、提升企業核心競爭力;
(四)投資規模與企業實力、融資能力相匹配;
(五)企業投資決策堅持審慎原則,符合投資決策程序和管理制度。
第四條投資范圍本辦法所稱的投資是指以貨幣、實物、有價證券或無形資產等實施投資的行為,包括:
(一)基本建設和技術改造等固定資產類投資;
(二)設立全資企業、國內外收購兼并、合資合作聯營、對所出資企業追加投資等股權類投資;
(三)證券投資、期貨投資、委托理財、信托等金融類投資;
(四)以上未列明的其他形式的投資。
考慮到金融類投資在管理上的特殊性、復雜性,目前暫不按本辦法實施管理,今后將另行制定管理辦法。
第五條可行性研究論證市國資公司及所屬企業投資項目決策必須經過前期可行性研究論證,并按規范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
第六條投資的分類管理市國資委對國有資產投資項目實施備案管理和核準管理,市政府已確定的投資項目均實施備案管理,其中政府投資項目按市政府有關管理辦法操作。
第七條非金融類投資限制嚴格限制非金融類企業從事委托理財和炒作股票、期貨等高風險投資活動,適度控制企業購買債券、基金、信托等金融產品。金融類企業(銀行、信托、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信用社、擔保公司、保險公司、金融控股公司、投資公司、證券公司等)及其上級國資公司的金融投資規模和比例應當與自身的權益和財務融資能力相匹配。
第二章投資監管的職責
第八條市國資委職責市國資委在企業投資中履行出資人職責,重點對企業投資方向、投資決策程序和實施過程進行監督,包括:
(一)組織研究國有資本投資導向;
(二)審核企業的年度投資計劃,核準企業的計劃外投資項目;
(三)對企業投資項目實行備案管理或核準管理;
(四)組織開展投資效益分析評價,對重大投資項目組織實施稽查、審計、后評估等動態監督管理;
(五)指導企業建立健全投資管理制度、規范完善投資決策程序。
(六)凡涉及重大投資項目的,及時向市政府報告。
第九條市國資公司職責市國資公司是投資的責任主體,應履行以下職責:
(一)負責貫徹出資人意志,維護出資人權益,承擔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的責任;
(二)負責年度投資計劃的編制和執行;
(三)負責投資項目的可行性研究論證;
(四)負責投資決策并承擔投資風險;
(五)開展投資分析,組織投資管理,報告投資項目管理情況。
(六)對所屬企業重大投資活動實施監督和管理。
第十條財務總監職責市國資委派出的財務總監是對監管企業財務活動和會計活動進行監管的責任人,其職責是:
(一)負責對監管企業執行本辦法情況的監督檢查;
(二)參與審查投資項目的可行性研究論證;
(三)獨立向市國資委報告有關情況或提出書面意見。
第三章年度投資計劃管理
第十一條年度投資計劃市國資公司及所屬企業應當制定本企業中長期戰略發展規劃和年度投資計劃。市國資公司年度投資計劃(含所屬企業投資項目)經公司董事會討論通過并報市國資委審核通過后登記備案。年度投資計劃包括以下重點內容:
(一)年度投資計劃書與相關文件、資料;
(二)年度投資規模與投資結構;
(三)投資方式及其比重結構;
(四)年度投資進度安排;
(五)投資項目匯總表。
第十二條年度投資計劃申報程序編制年度投資計劃應當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每年第四季度由市國資公司向市國資委提交下年度投資計劃草案,并提供投資項目的項目計劃書(或建議書)等相關文件或者材料;
(二)市國資委對市國資公司投資計劃草案進行審核,并向市國資公司反饋審核意見;
(三)市國資公司根據市國資委審核意見,組織修改、完善年度投資計劃,并提交董事會審議;未設董事會的國資公司依據企業章程規定的程序進行審議;
(四)市國資公司將經審議決定的正式年度投資計劃、董事會決議報送市國資委備案。
第十三條年度投資計劃審核市國資委審核市國資公司年度投資計劃的重點為:
(一)投資方向與國有資產調整和發展方向是否一致;
(二)投資規模與融資能力是否相匹配;
(三)投資是否主要集中于企業核心業務;
(四)投資是否與其它市屬國有企業類同或重復;
(五)投資行為是否過于分散(投資額原則上不得低于100萬元)。
第十四條年度投資計劃調整市國資公司應當嚴格執行年度投資計劃。遇特殊情況需調整年度投資計劃,應當充分說明原因及調整內容,并及時報市國資委核準。
第十五條年度投資分析報告市國資公司應在當年度7月底之前將年度投資計劃上半年實施情況報市國資委。市國資公司應當編制年度投資分析報告,全面反映企業國有資本結構調整情況、年度投資計劃執行情況、項目投資回報情況、金融投資情況等,并于下年度3月底前將有關情況報市國資委備案。
第四章投資項目備案管理與核準管理
第十六條備案管理范圍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投資項目實行備案管理:
(一)經市國資委審核批準列入年度投資計劃,單項投資額不超過本企業凈資產10%且低于1000萬元的投資項目;
(二)根據有關規定要求市國資委履行備案手續的投資項目或市政府已確定的投資項目。
第十七條備案材料屬于備案管理的投資項目,市國資公司應當在董事會會議(總經理辦公會)召開后5個工作日內向市國資委報送以下備案材料:
(一)投資項目備案表;
(二)董事會(或總經理辦公會)會議決議;
(三)項目概況、項目可行性研究、專家評審意見;
(四)投資協議書或投資意向書;
(五)有關合作方的情況介紹、證明資料;
(六)其他相關資料。
第十八條備案工作時間市國資委自受理備案材料5個工作日內,出具投資項目備案證明。
第十九條核準管理范圍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投資項目實行核準管理:
(一)單項投資額達到企業凈資產10%或單項投資額超過1000萬元(含1000萬元)的投資項目;
(二)年度投資計劃外的投資項目;
(三)對企業發展或出資人利益有重大影響的其他投資項目;
(四)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或市政府要求市國資委履行核準手續的其他投資項目。
第二十條核準程序和材料屬于核準管理的項目,市國資公司應在事前(一般在可行性研究階段)即向市國資委報告有關情況,凡涉及重大投資項目的,由市國資委及時向市政府報告。市國資公司應在投資項目專家評審通過并召開董事會會議(總經理辦公會)后5個工作日內,向市國資委報送以下申請核準材料:
(一)投資項目申請核準報告;
(二)董事會(或總經理辦公會)會議決議;
(三)項目概況、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專家評審意見;
(四)企業近期財務報告;
(五)投資意向書;
(六)有關合作方的情況介紹、證明資料;
(七)其他相關資料。
第二十一條核準工作時間市國資委自受理核準申請材料20個工作日內,出具核準意見;不同意核準的項目,市國資委應當在上述時限內向企業說明理由。如遇特殊情況在20個工作日內不能出具核準意見的,可延長10個工作日,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企業。
第五章投資項目監督管理
第二十二條材料真實性市國資公司應對所申報材料的真實性負責。企業以拆分項目、提供虛假材料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核準或備案證明的,市國資委在查實后,有權終止投資項目的實施或要求企業按程序重新辦理核準或備案手續,并根據有關規定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第二十三條項目變動管理已備案或核準的投資項目在實施過程中出現下列情況的,市國資公司應在發生或發現之日起10日內書面報告市國資委。市國資委可根據具體情況出具確認意見或要求市國資公司重新辦理核準或備案手續。
(一)資金來源及構成等發生重大變化的;
(二)投資額超出計劃或預算20%(含20%)以上的;
(三)投資股權比例發生變化的;
(四)不能按規定行使股東權益的;
(五)投資項目發生重大變化的其他情況。
第二十四條項目實施期限已備案或核準的投資項目在一年內未實施的,市國資公司應向市國資委申請延期或辦理注銷手續;未辦理相應手續的,原核準、備案文件自行廢止。
第二十五條其它申報事項凡需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申報行政許可事項的投資項目,由市國資公司按相關管理部門規定的程序和要求負責報送。
第二十六條投資決策評估市國資公司在投資項目完成(或竣工)一年內,需組織投資決策后評估工作,出具投資項目后評估報告,上報市國資委備案。
第二十七條項目審計或后評估市國資委對備案、核準管理的投資項目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必要時可以聘請中介機構對項目實施情況進行專項審計;對已完成的投資項目,市國資委根據需要組織項目審計或后評價。
第一條為規范對全省境外投資項目的核準管理,根據《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20號)、《境外投資項目核準暫行管理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令第21號)、《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完善境外投資項目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發改外資〔〕1479號)、《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做好境外投資項目下放核準權限工作的通知》(發改外資〔〕235號)等法律法規和文件精神,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在本省行政區域內注冊的各類法人(以下稱“投資主體”),及其通過在境外控股的企業或機構,在境外進行的投資(含新建、購并、參股、增資、再投資)項目的核準。
投資主體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和澳門特別行政區進行的投資項目的核準,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境外投資項目指投資主體通過投入貨幣、有價證券、實物、知識產權或技術、股權、債權等資產和權益或提供擔保,獲得境外所有權、經營管理權及其他相關權益的活動。
第二章核準機關及權限
第四條境外投資項目區分為資源開發類和非資源開發類。資源開發類境外投資項目是指在境外投資勘探開發原油、礦山等資源的項目。非資源開發類境外投資項目是指資源開發類之外的境外投資項目。
第五條資源開發類境外投資項目,按照以下權限核準:
(一)中方投資額3億美元及以上的,由國家發展改革委核準;
(二)中方投資額3億美元以下的,由省發展改革委核準。
第六條非資源開發類境外投資項目,按照以下權限核準:
(一)中方投資額1億美元及以上的,由國家發展改革委核準;
(二)中方投資額1億美元以下的,由省發展改革委核準。
第七條有關特殊項目的核準:
前往臺灣地區和前往未建交、受國際制裁國家,或前往發生戰爭、動亂等國家和地區的投資項目,以及涉及基礎電信運營、跨界水資源開發利用、大規模土地開發、干線電網、新聞傳媒等特殊敏感行業的境外投資項目,不分限額,由省發展改革委初審后報國家發展改革委核準。
第三章項目申請報告
第八條投資主體提交的項目申請報告應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印發境外投資項目申請報告示范大綱的通知》(發改外資〔〕746號)和國家對境外投資項目的有關要求進行編制。境外投資項目申請報告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項目名稱、投資方基本情況;
(二)項目背景、投資環境情況;
(三)項目建設規模、主要建設內容、產品、目標市場,以及項目效益、風險情況;
(四)項目總投資、各方出資額、出資方式、融資方案及用匯金額;
(五)購并或參股項目,應說明擬購并或參股公司的具體情況。
第九條投資主體報送的項目申請報告應附以下文件:
(一)公司董事會決議或相關的出資決議,國有企業需提供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的意見;
(二)證明中方及合作外方資產、經營和資信情況的文件;
(三)銀行出具的融資意向書;
(四)以有價證券、實物、知識產權或技術、股權、債權等資產權益出資的,按資產權益的評估價值或公允價值核定出資額。應提交具備相應資質的會計師、資產評估機構等中介機構出具的資產評估報告,或其他可證明有關資產權益價值的第三方文件;
(五)投標、購并或合資合作項目,中外方簽署的意向書或框架協議等文件;
(六)境外競標或收購項目,應按本辦法第十八、十九、二十條規定報送信息報告,并附國家發展改革委或省發展改革委出具的有關確認文件。
第十條屬國家發展改革委核準的境外投資項目,項目申請報告原則上應由具備相應專業、服務范圍的甲級工程咨詢資格的機構編制。屬省發展改革委核準的重大境外投資項目,項目申請報告原則上應由具備相應專業、服務范圍的乙級及以上工程咨詢資格的機構編制。
第十一條投資主體應向項目核準機關提交項目申請報告一式五份,并附電子文檔一份。投資主體應對所有申報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四章核準程序
第十二條投資主體須向其注冊所在地的省轄市、縣(市)發展改革部門提交項目申請報告及相關附件。省發展改革委核準的項目,由投資主體注冊所在地的省轄市、縣(市)發展改革部門初審后報省發展改革委;國家發展改革委核準的項目,由投資主體注冊所在地的省轄市、縣(市)發展改革部門轉報省發展改革委,經省發展改革委初審后報國家發展改革委。
縣(市)發展改革部門向省發展改革委報送項目申請報告,應同時抄送相應省轄市發展改革委。
省管企業可直接向省發展改革委提交項目申請報告,同時抄送省國有資產管理部門。
第十三條省發展改革委核準境外投資項目時,可根據需要征求有關部門的意見。有關部門在接到上述材料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向省發展改革委提出書面意見,逾期則視為對所征求意見無異議。
第十四條省發展改革委對于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項目申請報告,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投資主體需要補正、澄清的全部內容。
第十五條省發展改革委在受理項目申請報告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對需要進行評估論證的重點問題委托有資質的咨詢機構進行評估。接受委托的咨詢機構應在規定的時間內向省發展改革委提出評估報告,并承擔評估責任。
承擔項目申請報告編制任務的咨詢機構,不得承擔同一項目的委托咨詢評估任務。
第十六條省發展改革委在受理項目申請報告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對項目申請報告的核準,或者向國家發展改革委提出初審意見。如20個工作日不能做出核準決定或提出初審意見,經省發展改革委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投資主體。
前款規定的核準期限,不包括委托咨詢機構進行評估的時間。
第十七條省發展改革委對核準的項目,應向投資主體出具書面核準文件,并在20個工作日內將項目核準文件抄報國家發展改革委;對不予核準的項目,應以書面決定通知投資主體,說明理由并告知投資主體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十八條境外收購或競標項目在申請項目核準前實行信息報告制度。
境外收購項目是指投資主體直接或通過在境外設立的子公司或控股公司以協議、要約等方式收購境外企業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資產或其它權益的項目。境外競標項目是指投資主體直接或通過在境外設立的子公司或控股公司參與境外公開或不公開的競爭性招標,以投資獲得境外企業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資產或其它權益的項目。
第十九條境外收購或競標項目的投資主體在對外開展實質性工作之前,即境外收購項目在對外簽署約束性協議、提出約束性報價及向對方國家(或地區)政府審查部門提出申請之前,境外競標項目在對外正式投標之前,應通過省轄市、縣(市)發展改革部門向省發展改革委報送項目信息報告。中方投資額1億美元以下的境外收購和競標項目,項目信息報告由省發展改革委確認;中方投資額1億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收購和競標項目,項目信息報告由省發展改革委審核后報國家發展改革委確認。
已有境外投資項目經國家發展改革委核準的投資主體,可直接向國家發展改革委報送項目信息報告,抄報省發展改革委以及國家有關行業管理部門;已有境外投資項目經省發展改革委核準的投資主體,可直接向省發展改革委報送項目信息報告,抄報省轄市、縣(市)發展改革部門以及省有關行業管理部門。
第二十條境外收購或競標項目信息報告應按照附表格式要求編制,主要內容包括:
(一)項目名稱;
(二)投資主體基本情況;
(三)投資背景情況;
(四)收購或競標目標情況;
(五)對外工作情況;
(六)盡職調查情況;
(七)收購或競標方案;
(八)下一步工作時間表。
境外收購或競標項目信息報告還應附以下文件:投資主體與外方簽署的意向性協議文件、投資主體相關決策文件和其他支持性文件等。
第二十一條屬省發展改革委確認權限的,省發展改革委在收到境外收購或競標項目信息報告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出具有關確認文件。屬國家發展改革委確認權限的,省發展改革委對境外收購或競標項目信息報告初審后報國家發展改革委確認。確認文件是境外收購或競標項目申請報告的必備附件。
項目信息報告的確認程序比照本章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投資主體如需投入必要的項目前期費用涉及用匯數額的(含履約保證金、保函等),應按項目核準權限向相應的核準機關申請核準。經核準的該項前期費用計入項目投資總額。
第二十三條已經核準的項目如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需向原核準機關申請變更:
(一)建設規模、主要建設內容及主要產品發生變化;
(二)建設地點發生變化;
(三)投資方或股權發生變化;
(四)中方投資超過原核準的中方投資額20%及以上。
變更核準的程序比照本章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核準條件及效力
第二十四條項目核準機關主要依據以下條件對項目進行審查:
(一)符合法律、法規、規章以及產業政策,不危害國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不違反國際法準則;
(二)符合經濟和社會可持續發展要求,有利于開發國民經濟發展所需戰略性資源;符合國家和本省關于產業結構調整的要求,促進具有比較優勢的技術、產品、設備出口和勞務輸出,吸收國外優秀人才、先進技術和管理經驗;
(三)符合國家資本項目管理和外債管理規定;
(四)投資主體具備相應的投資實力。
第二十五條對中方投資額3000萬美元及以上至3億美元以下的資源開發類、中方投資額1000萬美元及以上至1億美元以下的非資源開發類境外投資項目,省發展改革委在項目核準文件印制之后、下發之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報國家發展改革委辦理核準登記手續。國家發展改革委對符合規定的出具《地方重大境外投資項目核準登記單》。
第二十六條投資主體憑境外投資項目核準機關的核準文件,第二十五條所列項目還應持《地方重大境外投資項目核準登記單》,依法辦理外匯、海關、出入境管理、稅收、金融保險等相關手續。
第二十七條投資主體就境外投資項目簽署任何具有最終法律約束力的相關文件前,須取得相應項目核準機關出具的項目核準文件。
第二十八條核準機關出具的核準文件應規定有效期。在有效期內,核準文件是投資主體辦理本辦法第二十六條所列相關手續的依據。
對在核準文件有效期內未能辦理完本辦法第二十六條所列相關手續的項目,投資主體應在核準文件有效期屆滿前30日內向省發展改革委或經省發展改革委向國家發展改革委申請延期。屬省發展改革委核準權限的,省發展改革委應在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予以延期的決定。
對在核準文件有效期內未能辦理完本辦法第二十六條所列相關手續也未經原項目核準機關作出準予延期決定的項目,原項目核準文件自動失效。
核準文件有效期滿后,投資主體辦理本法第二十六條所列相關手續時,應同時出示相應核準機關出具的準予延續文件。
第二十九條核準機關出具的境外收購或競標項目信息報告確認文件應規定有效期。投資主體可在有效期內對外開展實質性工作,如在有效期內未能完成,應根據情況及時辦理確認文件延期手續,或者重新報送項目信息報告。
確認文件延期手續的辦理程序比照本章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條對未經項目核準機關核準的境外投資項目,外匯管理、海關、稅務、金融保險等部門和單位不得辦理相關手續。
關鍵詞:固定資產投資;資金管理
在社會主義建設的發展階段,我國對基礎建設方面的投資越來越重視,資金投入大幅增長。據統計2015年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額(不含農戶)達55.15萬億,2016年1月-5月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額(不含農戶)已達18.80萬億,如此巨大的資金投入量對社會產生的影響難以估計,如何加強固定資產投資管理,尤其是項目的資金管理,保證投資對市場產生良性刺激作用,意義重大。
一、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簡述
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是指建造和購置固定資產的經濟活動的項目,按投資主體分為政府投資、企事業單位投資、個人投資,按建設性質分為新建、改建、更新、擴建項目,按審批的程序不同分為備案類、審核類、核準類,按資金來源分為自籌資金、企業折舊基金、貸款、發債弧⒐家撥款等。項目具有建設目標體現國家的政策與戰略發展意圖、立項計劃性強、資金投入巨大且建設周期長、建設方案存在不確定性等特點。一般需要經過前期調研、申請立項、批復投資、項目實施、竣工檢驗、交付運營及后評價等階段。
二、固定資產投資項目資金管理現狀
2011年以來國家發改委提出以有效履行政府職能,提高服務及審批質量,加強行業項目全程監管的管理模式,出臺了《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管理辦法》)、《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評估和審查暫行辦法》、《中央投資項目招標資格管理辦法》、《中央政府投資項目后評價管理辦法和中央政府投資項目后評價報告編制大綱(試行)》等一系列的規章制度,財政部也先后出臺了《基本建設財務管理規定》、《基本建設項目竣工結余財政資金處理有關事宜的通知》等配套制度,對各類型投資項目的審批、核準、備案流程,以及從初始設計、實施調整、竣工驗收及后評價等各個環節進行了調整和歸位,為投資建設方式、招投標技術監管、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及資金的規范使用提供了切實的法律保障,促進了投資結構調整持續優化,工業技術改造、高新技術產業、科教科文衛投資快速增長,高能耗制造業投資不斷下降。然而,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拖期超概;資金挪作他用;自籌資金難以到位;資金的預算計劃與項目實施進度不匹配,國撥資金預算執行率低;為了完成年度資金預算執行計劃,在付款條件不完全具備的情況下辦理支付;結余資金不及時上繳等現象仍然大量存在。
三、影響項目資金管理質量的因素
1.項目預算的編制不夠合理,執行過程不重視
(1)預算編制不夠準確。在項目立項論證環節考慮不充分,或在預算編制過程中由于財務部門與項目管理部門溝通不夠,導致財務人員的預算核算科目內容與項目管理部門提供的項目實際支出在內容和金額上出現不一致,造成一些項目發生重大變更,不得不調整概算,甚至在竣工決算審計時進行大量賬務調整,國撥資金繳回國庫。
(2)對預算執行重視不夠、管理不到位。一些企業“重立項,輕管理”,把主要精力放在跑項目上,在一個項目得到批復后,便又開始其他項目的申報,而對已立項項目的實施組織管理不夠,造成項目進度滯后,資金積壓;部分企業未充分考慮自身能力,選擇將建設內容全部或部分自營,導致項目實施率低、工程質量差;部分企業預算執行沒有建立有效的管理流程和獎勵制度,缺乏對預算執行的控制,每月的投資進度和會計處理不及時、不匹配、不準確;有些企業的預算執行統計不規范,不精細,不能及時向管理層提示出執行過程中存在的問題;還有一些企業平時疏于管理,為了完成年度資金預算執行率而突擊花錢,這些都降低了投資效果。
(3)預算調整不及時。項目從申請立項到批準實施往往需要較長的時間,而在實施過程中因客觀情況發生變化都會影響項目預算的編制和實施,如果不能在項目執行之前或在實施過程中對項目預算及時進行細化、調整和報批,會直接影響預算順利執行。
(4)自籌資金不能及時到位。目前大部分固定資產投資項目都要求國撥資金和企業自籌資金配套使用,而且自籌資金比例越來越高,如果項目建設單位出現了財務狀況惡化或籌資計劃難以落實,自籌資金不能及時到位,也會直接影響項目的實施。
2.項目建設施工中的造價管理不到位
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在建設施工中的具體項目支用,是資金的主要資金流向,由于涉及專業知識和國家政策要求,管理具有一定的難度。要想做好此項工作,工作人員不僅要具有較高的專業素質和極強的工作能力,還必須保持負責任的工作態度,嚴謹對待每一項管理工作。由于資金支用通常比較分散、跨度也比較長,為了保證資金支用的必要性和合理性,監管人員需對具體情況進行實地考察,要保證考察結果的有效性,負責此項工作的監管人員必須具有相應實踐經驗、了解市場情況。從這個角度來說,負責具體工作人員的管理理念與意識,是影響國撥資金管理工作質量的決定性因素。但在現實中,項目造價管理中卻經常出現管控不力的情況,造成資金損失,工作成效很不理想。
3.項目竣工驗收缺乏有效監督
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竣工驗收工作,是整個項目工程建設的收關階段,在這一環節中建設單位的驗收人員會根據建設施工的預算和實際支出情況以及建設預期目標的實現情況,進行綜合分析,以對整體建設施工活動作出評價,并與施工方辦理經中介機構審核過的竣工結算。目前我國相應的固定資產投資竣工驗收的規范、流程還在逐步完善,如果驗收人員的過程監督、檢查力度不足,中介機構的專業審計能力不強都會影響項目資金的監督管理質量,有可能出現擠占、挪用及超概支付資金的問題。
新開工項目管理是投資管理的重要環節,也是宏觀調控的重要手段。近年來,新開工項目過多,特別是一些項目開工建設有法不依、執法不嚴、監管不力,加劇了投資增長過快、投資規模過大、低水平重復建設等矛盾,擾亂了投資建設秩序,成為影響經濟穩定運行的突出問題。為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強和改善宏觀調控,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根據《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20號)和國家法律法規有關規定,進一步深化投資體制改革,依法加強和規范新開工項目管理,切實從源頭上把好項目開工建設關,維護投資建設秩序,以促進國民經濟又好又快發展。經國務院同意,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嚴格規范投資項目新開工條件
各類投資項目開工建設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發展建設規劃、土地供應政策和市場準入標準。
(二)已經完成審批、核準或備案手續。實行審批制的政府投資項目已經批準可行性研究報告,其中需審批初步設計及概算的項目已經批準初步設計及概算;實行核準制的企業投資項目,已經核準項目申請報告;實行備案制的企業投資項目,已經完成備案手續。
(三)規劃區內的項目選址和布局必須符合城鄉規劃,并依照城鄉規劃法的有關規定辦理相關規劃許可手續。
(四)需要申請使用土地的項目必須依法取得用地批準手續,并已經簽訂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合同或取得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其中,工業、商業、旅游、娛樂和商品住宅等經營性投資項目,應當依法以招標、拍賣或掛牌出讓方式取得土地。
(五)已經按照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分級審批的規定完成環境影響評價審批。
(六)已經按照規定完成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評估和審查。
(七)建筑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依照建筑法的有關規定,已經取得施工許可證或者開工報告,并采取保證建設項目工程質量安全的具體措施。
(八)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的其他相關要求。
二、建立新開工項目管理聯動機制
各級發展改革、城鄉規劃、國土資源、環境保護、建設和統計等部門要加強溝通,密切配合,明確工作程序和責任,建立新開工項目管理聯動機制。
實行審批制的政府投資項目,項目單位應首先向發展改革等項目審批部門報送項目建議書,依據項目建議書批復文件分別向城鄉規劃、國土資源和環境保護部門申請辦理規劃選址、用地預審和環境影響評價審批手續。完成相關手續后,項目單位根據項目論證情況向發展改革等項目審批部門報送可行性研究報告,并附規劃選址、用地預審和環評審批文件。項目單位依據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文件向城鄉規劃部門申請辦理規劃許可手續,向國土資源部門申請辦理正式用地手續。
實行核準制的企業投資項目,項目單位分別向城鄉規劃、國土資源和環境保護部門申請辦理規劃選址、用地預審和環評審批手續。完成相關手續后,項目單位向發展改革等項目核準部門報送項目申請報告,并附規劃選址、用地預審和環評審批文件。項目單位依據項目核準文件向城鄉規劃部門申請辦理規劃許可手續,向國土資源部門申請辦理正式用地手續。
實行備案制的企業投資項目,項目單位必須首先向發展改革等備案管理部門辦理備案手續,備案后,分別向城鄉規劃、國土資源和環境保護部門申請辦理規劃選址、用地和環評審批手續。
各級發展改革等項目審批(核準、備案)部門和城鄉規劃、國土資源、環境保護、建設等部門都要嚴格遵守上述程序和規定,加強相互銜接,確保各個工作環節按規定程序進行。對未取得規劃選址、用地預審和環評審批文件的項目,發展改革等部門不得予以審批或核準。對于未履行備案手續或者未予備案的項目,城鄉規劃、國土資源、環境保護等部門不得辦理相關手續。對應以招標、拍賣或掛牌出讓方式取得土地的項目,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會同發展改革、城鄉規劃、環境保護等部門將有關要求納入土地出讓方案。對未按規定取得項目審批(核準、備案)、規劃許可、環評審批、用地管理等相關文件的建筑工程項目,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得發放施工許可證。對于未按程序和規定辦理審批和許可手續的,要撤消有關審批和許可文件,并依法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三、加強新開工項目統計和信息管理
各級發展改革、城鄉規劃、國土資源、環境保護、建設等部門要加快完善本部門的信息系統,并建立信息互通制度,將各自辦理的項目審批、核準、備案和城鄉規劃、土地利用、環境影響評價等文件相互送達,同時抄送同級統計部門。統計部門要依據相關信息加強對新開工項目的統計檢查,及時將統計的新開工項目信息抄送同級發展改革、城鄉規劃、國土資源、環境保護、建設等部門。部門之間要充分利用網絡信息技術,逐步建立新開工項目信息共享平臺,及時交換項目信息,實現資源共享。有關部門應制定實施細則,明確信息交流的內容、時間和具體方式等。
各級統計部門要堅持依法統計,以現行規定的標準為依據,切實做好新開工項目統計工作。要加強培訓工作,不斷提高基層統計人員的業務素質,保證新開工項目統計數據的質量。地方各級政府要樹立科學發展觀和正確的政績觀,不得干預統計工作。
各級發展改革部門應在信息互通制度的基礎上,為總投資5000萬元以上的擬建項目建立管理檔案,包括項目基本情況、有關手續辦理情況(文件名稱和文號)等內容,定期向上級發展改革部門報送項目信息。在項目完成各項審批和許可手續后,各省級發展改革部門應將項目名稱、主要建設內容和規模、各項審批和許可文件的名稱和文號等情況,通過本單位的門戶網站及其他方式,從*年1月起按月向社會公告。
四、強化新開工項目的監督檢查
各級發展改革、城鄉規劃、國土資源、環境保護、建設、統計等部門要切實負起責任,嚴格管理,強化對新開工項目事中、事后的監督檢查。要建立部門聯席會議制度等協調機制,對新開工項目管理及有關制度、規定執行情況進行交流和檢查,不斷完善管理辦法。
各類投資主體要嚴格執行國家法律、法規、政策規定和投資建設程序。項目開工前,必須履行完各項建設程序,并自覺接受監督。對于以化整為零、提供虛假材料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審批、核準或備案文件的項目,發展改革等項目審批(核準、備案)部門要依法撤消該項目的審批、核準或備案文件,并責令其停止建設。對于違反城鄉規劃、土地管理、環境保護、施工許可等法律法規和國家相關規定擅自開工建設的項目,一經發現,即應停止建設,并由城鄉規劃、國土資源、環境保護、建設部門依法予以處罰,由此造成的損失均由項目投資者承擔。對于在建設過程中不遵守城鄉規劃、土地管理、環境保護和施工許可要求的項目,城鄉規劃、國土資源、環境保護、建設部門要依法予以處罰,責令其停止建設或停止生產,并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對于篡改、編造虛假數據和虛報、瞞報、拒報統計資料等行為,要依法追究有關單位和個人的責任。對于存在上述問題且情節嚴重、性質惡劣的項目單位和個人,除依法懲處外,還應將相關情況通過新聞媒體向社會公布。
上級發展改革、城鄉規劃、國土資源、環境保護、建設等部門要對下級部門加強指導和監督。對項目建設程序的政策規定執行不力并已造成嚴重影響的地區,要及時予以通報批評。
五、提高服務意識和工作效率
各類投資項目開工建設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發展建設規劃、土地供應政策和市場準入標準。
(二)已經完成審批、核準或備案手續。實行審批制的政府投資項目已經批準可行性研究報告,其中需審批初步設計及概算的項目已經批準初步設計及概算;實行核準制的企業投資項目,已經核準項目申請報告;實行備案制的企業投資項目,已經完成備案手續。
(三)規劃區內的項目選址和布局必須符合城鄉規劃,并依照城鄉規劃法的有關規定辦理相關規劃許可手續。
(四)需要申請使用土地的項目必須依法取得用地批準手續,并已經簽訂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合同或取得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其中,工業、商業、旅游、娛樂和商品住宅等經營性投資項目,應當依法以招標、拍賣或掛牌出讓方式取得土地。
(五)已經按照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分級審批的規定完成環境影響評價審批。
(六)已經按照規定完成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評估和審查。
(七)建筑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依照建筑法的有關規定,已經取得施工許可證或者開工報告,并采取保證建設項目工程質量安全的具體措施。
(八)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的其他相關要求。
二、建立新開工項目管理聯動機制
各級發展改革、城鄉規劃、國土資源、環境保護、建設和統計等部門要加強溝通,密切配合,明確工作程序和責任,建立新開工項目管理聯動機制。
實行審批制的政府投資項目,項目單位應首先向發展改革等項目審批部門報送項目建議書,依據項目建議書批復文件分別向城鄉規劃、國土資源和環境保護部門申請辦理規劃選址、用地預審和環境影響評價審批手續。完成相關手續后,項目單位根據項目論證情況向發展改革等項目審批部門報送可行性研究報告,并附規劃選址、用地預審和環評審批文件。項目單位依據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文件向城鄉規劃部門申請辦理規劃許可手續,向國土資源部門申請辦理正式用地手續。
實行核準制的企業投資項目,項目單位分別向城鄉規劃、國土資源和環境保護部門申請辦理規劃選址、用地預審和環評審批手續。完成相關手續后,項目單位向發展改革等項目核準部門報送項目申請報告,并附規劃選址、用地預審和環評審批文件。項目單位依據項目核準文件向城鄉規劃部門申請辦理規劃許可手續,向國土資源部門申請辦理正式用地手續。
實行備案制的企業投資項目,項目單位必須首先向發展改革等備案管理部門辦理備案手續,備案后,分別向城鄉規劃、國土資源和環境保護部門申請辦理規劃選址、用地和環評審批手續。
各級發展改革等項目審批(核準、備案)部門和城鄉規劃、國土資源、環境保護、建設等部門都要嚴格遵守上述程序和規定,加強相互銜接,確保各個工作環節按規定程序進行。對未取得規劃選址、用地預審和環評審批文件的項目,發展改革等部門不得予以審批或核準。對于未履行備案手續或者未予備案的項目,城鄉規劃、國土資源、環境保護等部門不得辦理相關手續。對應以招標、拍賣或掛牌出讓方式取得土地的項目,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會同發展改革、城鄉規劃、環境保護等部門將有關要求納入土地出讓方案。對未按規定取得項目審批(核準、備案)、規劃許可、環評審批、用地管理等相關文件的建筑工程項目,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得發放施工許可證。對于未按程序和規定辦理審批和許可手續的,要撤消有關審批和許可文件,并依法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三、加強新開工項目統計和信息管理
各級發展改革、城鄉規劃、國土資源、環境保護、建設等部門要加快完善本部門的信息系統,并建立信息互通制度,將各自辦理的項目審批、核準、備案和城鄉規劃、土地利用、環境影響評價等文件相互送達,同時抄送同級統計部門。統計部門要依據相關信息加強對新開工項目的統計檢查,及時將統計的新開工項目信息抄送同級發展改革、城鄉規劃、國土資源、環境保護、建設等部門。部門之間要充分利用網絡信息技術,逐步建立新開工項目信息共享平臺,及時交換項目信息,實現資源共享。有關部門應制定實施細則,明確信息交流的內容、時間和具體方式等。
各級統計部門要堅持依法統計,以現行規定的標準為依據,切實做好新開工項目統計工作。要加強培訓工作,不斷提高基層統計人員的業務素質,保證新開工項目統計數據的質量。地方各級政府要樹立科學發展觀和正確的政績觀,不得干預統計工作。
各級發展改革部門應在信息互通制度的基礎上,為總投資5000萬元以上的擬建項目建立管理檔案,包括項目基本情況、有關手續辦理情況(文件名稱和文號)等內容,定期向上級發展改革部門報送項目信息。在項目完成各項審批和許可手續后,各省級發展改革部門應將項目名稱、主要建設內容和規模、各項審批和許可文件的名稱和文號等情況,通過本單位的門戶網站及其他方式,從年1月起按月向社會公告。
四、強化新開工項目的監督檢查
各級發展改革、城鄉規劃、國土資源、環境保護、建設、統計等部門要切實負起責任,嚴格管理,強化對新開工項目事中、事后的監督檢查。要建立部門聯席會議制度等協調機制,對新開工項目管理及有關制度、規定執行情況進行交流和檢查,不斷完善管理辦法。
各類投資主體要嚴格執行國家法律、法規、政策規定和投資建設程序。項目開工前,必須履行完各項建設程序,并自覺接受監督。對于以化整為零、提供虛假材料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審批、核準或備案文件的項目,發展改革等項目審批(核準、備案)部門要依法撤消該項目的審批、核準或備案文件,并責令其停止建設。對于違反城鄉規劃、土地管理、環境保護、施工許可等法律法規和國家相關規定擅自開工建設的項目,一經發現,即應停止建設,并由城鄉規劃、國土資源、環境保護、建設部門依法予以處罰,由此造成的損失均由項目投資者承擔。對于在建設過程中不遵守城鄉規劃、土地管理、環境保護和施工許可要求的項目,城鄉規劃、國土資源、環境保護、建設部門要依法予以處罰,責令其停止建設或停止生產,并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對于篡改、編造虛假數據和虛報、瞞報、拒報統計資料等行為,要依法追究有關單位和個人的責任。對于存在上述問題且情節嚴重、性質惡劣的項目單位和個人,除依法懲處外,還應將相關情況通過新聞媒體向社會公布。
上級發展改革、城鄉規劃、國土資源、環境保護、建設等部門要對下級部門加強指導和監督。對項目建設程序的政策規定執行不力并已造成嚴重影響的地區,要及時予以通報批評。
五、提高服務意識和工作效率
通用文本的通知
(發改投資[20xx]1169號)
國務院各部門、直屬機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發展改革委、經貿委(經委),各計劃單列企業集團、中央管理企業:
為進一步完善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制,指導企業做好項目申請報告的編寫工作,規范項目核準機關對企業投資項目的核準行為,特編寫“項目申請報告通用文本”和“關于《項目申請報告通用文本》的說明”,現印發你們,供有關方面借鑒和參考,并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項目申請報告通用文本,是對項目申請報告編寫內容及深度的一般要求;關于《項目申請報告通用文本》的說明,是對通用文本的詳細解釋和闡述。在編寫、審核項目申請報告時,應同時借鑒和參考通用文本及說明的有關內容。
二、企業在編寫具體項目的申請報告時,可根據擬建項目的實際情況,對通用文本中所要求的內容進行適當調整。如果擬建項目不涉及其中有關內容,可以在說明情況后,不進行相關分析。
三、項目核準機關在核準企業投資項目時,應嚴格按照《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要求,主要從維護經濟安全、合理開發利用資源、保護生態環境、優化重大布局、保障公共利益、防止出現壟斷等方面進行審查。
四、為了適應各行業的具體情況,我委將根據實際工作需要,在通用本的基礎上,逐步制定和完善特定行業的項目申請報告文本。行業本的制定,既要遵循通用本的一般要求,又要充分反映行業特殊情況,可根據實際需要對通用本的內容進行適當增減。
五、此次所的項目申請報告通用文本,適用于在我國境內建設的企業投資項目,包括外商投資項目。境外投資項目申請報告的文本將另行編制。
六、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印發關于我委辦理工程建設項目審批(核準)時核準招標內容的意見的通知》(發改辦法規[20xx]824號)的要求,凡需報我委核準招標內容的企業投資項目,應在項目申請報告中包括有關招標內容。
七、20xx年9月1日以后報送我委的項目申請報告,原則上均應按本通知的要求進行編寫。
附件:一、項目申請報告通用文本
二、關于《項目申請報告通用文本》的說明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二〇〇七年五月二十八日附件一
項目申請報告通用文本
第一章 申報單位及項目概況
1、項目申報單位概況。包括項目申報單位的主營業務、經營年限、資產負債、股東構成、主要投資項目、現有生產能力等內容。
2、項目概況。包括擬建項目的建設背景、建設地點、主要建設內容和規模、產品和工程技術方案、主要設備選型和配套工程、投資規模和資金籌措方案等內容。
第二章 發展規劃、產業政策和行業準入分析
1、發展規劃分析。擬建項目是否符合有關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專項規劃、區域規劃等要求,項目目標與規劃內容是否銜接和協調。
2、產業政策分析。擬建項目是否符合有關產業政策的要求。
3、行業準入分析。項目建設單位和擬建項目是否符合相關行業準入標準的規定。 第三章 資源開發及綜合利用分析
1、資源開發方案。資源開發類項目,包括對金屬礦、煤礦、石油天然氣礦、建材礦以及水(力)、森林等資源的開發,應分析擬開發資源的可開發量、自然品質、賦存條件、開發價值等,評價是否符合資源綜合利用的要求。
2、資源利用方案。包括項目需要占用的重要資源品種、數量及來源情況;多金屬、多用途化學元素共生礦、伴生礦以及油氣混合礦等的資源綜合利用方案;通過對單位生產能力主要資源消耗量指標的對比分析,評價資源利用效率的先進程度;分析評價項目建設是否會對地表(下)水等其它資源造成不利影響。
3、資源節約措施。闡述項目方案中作為原材料的各類金屬礦、非金屬礦及水資源節約的主要措施方案。對擬建項目的資源消耗指標進行分析,闡述在提高資源利用效率、降低資源消耗等方面的主要措施,論證是否符合資源節約和有效利用的相關要求。
第四章 節能方案分析
1、用能標準和節能規范。闡述擬建項目所遵循的國家和地方的合理用能標準及節能設計規范。
2、能耗狀況和能耗指標分析。闡述項目所在地的能源供應狀況,分析擬建項目的能源消耗種類和數量。根據項目特點選擇計算各類能耗指標,與國際國內先進水平進行對比分析,闡述是否符合能耗準入標準的要求。
3、節能措施和節能效果分析。闡述擬建項目為了優化用能結構、滿足相關技術政策和設計標準而采用的主要節能降耗措施,對節能效果進行分析論證。
第五章 建設用地、征地拆遷及移民安置分析
1、項目選址及用地方案。包括項目建設地點、占地面積、土地利用狀況、占用耕地情況等內容。分析項目選址是否會造成相關不利影響,如是否壓覆礦床和文物,是否有利于防洪和排澇,是否影響通航及軍事設施等。
2、土地利用合理性分析。分析擬建項目是否符合土地利用規劃要求,占地規模是否合理,是否符合集約和有效使用土地的要求,耕地占用補充方案是否可行等。
3、征地拆遷和移民安置規劃方案。對擬建項目的征地拆遷影響進行調查分析,依法提出拆遷補償的原則、范圍和方式,制定移民安置規劃方案,并對是否符合保障移民合法權益、滿足移民生存及發展需要等要求進行分析論證。
第六章 環境和生態影響分析
1、環境和生態現狀。包括項目場址的自然環境條件、現有污染物情況、生態環境條件和環境容量狀況等。
2、生態環境影響分析。包括排放污染物類型、排放量情況分析,水土流失預測,對生態環境的影響因素和影響程度,對流域和區域環境及生態系統的綜合影響。
3、生態環境保護措施。按照有關環境保護、水土保持的政策法規要求,對可能造成的生態環境損害提出治理措施,對治理方案的可行性、治理效果進行分析論證。
4、地質災害影響分析。在地質災害易發區建設的項目和易誘發地質災害的項目,要闡述項目建設所在地的地質災害情況,分析擬建項目誘發地質災害的風險,提出防御的對策和措施。
5、特殊環境影響。分析擬建項目對歷史文化遺產、自然遺產、風景名勝和自然景觀等可能造成的不利影響,并提出保護措施。
第七章 經濟影響分析
1、經濟費用效益或費用效果分析。從社會資源優化配置的角度,通過經濟費用效益或費用效果分析,評價擬建項目的經濟合理性。
2、行業影響分析。闡述行業現狀的基本情況以及企業在行業中所處地位,分析擬建項目對所在行業及關聯產業發展的影響,并對是否可能導致壟斷等進行論證。
3、區域經濟影響分析。對于區域經濟可能產生重大影響的項目,應從區域經濟發展、產業空間布局、當地財政收支、社會收入分配、市場競爭結構等角度進行分析論證。
4、宏觀經濟影響分析。投資規模巨大、對國民經濟有重大影響的項目,應進行宏觀經濟影響分析。涉及國家經濟安全的項目,應分析擬建項目對經濟安全的影響,提出維護經濟安全的措施。
第八章 社會影響分析
1、社會影響效果分析。闡述擬建項目的建設及運營活動對項目所在地可能產生的社會影響和社會效益。
2、社會適應性分析。分析擬建項目能否為當地的社會環境、人文條件所接納,評價該項目與當地社會環境的相互適應性。
3、社會風險及對策分析。針對項目建設所涉及的各種社會因素進行社會風險分析,提出協調項目與當地社會關系、規避社會風險、促進項目順利實施的措施方案。附件二
關于《項目申請報告通用文本》的說明
一、編寫項目申請報告通用文本的主要目的
為貫徹落實投資體制改革精神,進一步完善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制,幫助和指導企業開展項目申請報告的編寫工作,規范項目核準機關對企業投資項目的核準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企業投資項目核準暫行辦法》、《外商投資項目核準暫行管理辦法》和《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投資項目管理暫行辦法》等規定,特編寫項目申請報告通用文本,供有關方面借鑒和參考。
項目申請報告通用文本是對項目申請報告編寫內容及深度的一般要求。企業在編寫具體項目的申請報告時,可結合項目自身的實際情況,對通用文本中所要求的內容進行適當調整;如果擬建項目不涉及其中有關內容,可以在說明情況后不再進行詳細論證。為了更好地適應不同行業的具體情況和要求,國家發展改革委將在通用本的基礎上,逐步制定特定行業的項目申請報告文本。行業本將充分反映不同行業的特殊情況,并根據工作需要對通用本的內容進行適當增減。
二、項目申請報告的性質及研究思路
按照投資體制改革的要求,政府不再審批企業投資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項目的市場前景、經濟效益、資金來源、產品技術方案等都由企業自主決策。盡管不需再報政府審批,但為了防止和減少投資失誤、保證投資效益,企業在進行自主決策時,仍應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對上述內容進行分析論證,作為投資決策的重要依據。因此,投資體制改革之后,可行性研究報告的主要功能是滿足企業自主投資決策的需要,其內容和深度可由企業根據決策需要和項目情況相應確定。
項目申請報告,是企業投資建設應報政府核準的項目時,為獲得項目核準機關對擬建項目的行政許可,按核準要求報送的項目論證報告。
項目申請報告應重點闡述項目的外部性、公共性等事項,包括維護經濟安全、合理開發利用資源、保護生態環境、優化重大布局、保障公眾利益、防止出現壟斷等內容。編寫項目申請報告時,應根據政府公共管理的要求,對擬建項目從規劃布局、資源利用、征地移民、生態環境、經濟和社會影響等方面進行綜合論證,為有關部門對企業投資項目進行核準提供依據。至于項目的市場前景、經濟效益、資金來源、產品技術方案等內容,不必在項目申請報告中進行詳細分析和論證。
三、“申報單位及項目概況”的編寫說明
全面了解和掌握項目申報單位及擬建項目的基本情況,是項目核準機關對擬建項目進行分析評價以決定是否予以核準的前提和基礎。如果不能充分了解有關情況,就難以做出正確的核準決定。因此,對項目申報單位及擬建項目基本情況的介紹,在項目申請報告的編寫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
通過對項目申報單位的主營業務、經營年限、資產負債、股東構成、主要投資項目情況和現有生產能力等內容的闡述,為項目核準機關分析判斷項目申報單位是否具備承擔擬建項目的資格、是否符合有關的市場準入條件等提供依據。
通過對項目的建設背景、建設地點、主要建設內容和規模、產品和工程技術方案、主要設備選型和配套工程、投資規模和資金籌措方案等內容的闡述,為項目核準機關對擬建項目的相關核準事項進行分析、評價奠定基礎和前提。
四、“發展規劃、產業政策和行業準入分析”的編寫說明
發展規劃、產業政策和行業準入標準等,是加強和改善宏觀調控的重要手段,是核準企業投資項目的重要依據。本章編寫的主要目的,是從發展規劃、產業政策及行業準入的角度,論證項目建設的目標及功能定位是否合理,是否符合與項目相關的各類規劃要求,是否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宏觀調控政策、產業政策等規定,是否滿足行業準入標準、優化重大布局等要求。
在發展規劃方面,應闡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區域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城鎮體系規劃、行業發展規劃等各類規劃中與擬建項目密切相關的內容,對擬建項目是否符合相關規劃的要求、項目建設目標與規劃內容是否銜接和協調等進行分析論證。
在產業政策方面,闡述與擬建項目相關的產業結構調整、產業發展方向、產業空間布局、產業技術政策等內容,分析擬建項目的工程技術方案、產品方案等是否符合有關產業政策、法律法規的要求,如貫徹國家技術裝備政策提高自主創新能力的情況等。
在行業準入方面,闡述與擬建項目相關的行業準入政策、準入標準等內容,分析評價項目建設單位和擬建項目是否符合相關規定。
五、“資源開發及綜合利用分析”的編寫說明
合理開發并有效利用資源,是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的重要內容。對于開發和利用重要資源的企業投資項目,要從建設節約型社會、發展循環經濟等角度,對資源開發、利用的合理性和有效性進行分析論證。
對于資源開發類項目,要闡述資源儲量和品質勘探情況,論述擬開發資源的可開發量、自然品質、賦存條件、開發價值等,分析評價項目建設方案是否符合有關資源開發利用的可持續發展戰略要求,是否符合保護資源環境的政策規定,是否符合資源開發總體規劃及綜合利用的相關要求。在資源開發方案的分析評價中,應重視對資源開發的規模效益和使用效率分析,限制盲目開發,避免資源開采中的浪費現象;分析擬采用的開采設備和技術方案是否符合提高資源開發利用效率的要求;評價資源開發方案是否符合改善資源環境及促進相關產業發展的政策要求。
對于需要占用重要資源的建設項目,應闡述項目需要占用的資源品種和數量,提出資源供應方案;涉及多金屬、多用途化學元素共生礦、伴生礦以及油氣混合礦等情況的,應根據資源特征提出合理的綜合利用方案,做到物盡其用;通過單位生產能力主要資源消耗量、資源循環再生利用率等指標的國內外先進水平對比分析,評價擬建項目資源利用效率的先進性和合理性;分析評價資源綜合利用方案是否符合發展循環經濟、建設節約型社會的要求;分析資源利用是否會對地表(下)水等其它資源造成不利影響,以提高資源利用綜合效率。 在資源利用分析中,應對資源節約措施進行分析評價。本章主要闡述項目方案中作為原材料的各類金屬礦、非金屬礦及水資源節約的主要措施方案,并對其進行分析評價。有關節能的分析評價設專章單獨闡述。對于耗水量大或嚴重依賴水資源的建設項目,以及涉及主要金屬礦、非金屬礦開發利用的建設項目,應對節水措施及相應的金屬礦、非金屬礦等原材料節約方案進行專題論證,分析擬建項目的資源消耗指標,闡述工程建設方案是否符合資源節約綜合利用政策及相關專項規劃的要求,就如何提高資源利用效率、降低資源消耗提出對策措施。
六、“節能方案分析”的編寫說明
能源是制約我國經濟社會發展的重要因素。解決能源問題的根本出路是堅持開發與節約并舉、節約優先的方針,大力推進節能降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為緩解能源約束,減輕環境壓力,保障經濟安全,實現可持續發展,必須按照科學發展觀的要求,對企業投資涉及能源消耗的重大項目, 尤其是鋼鐵、有色、煤炭、電力、石油石化、化工、建材等重點耗能行業及高耗能企業投資建設的項目,應重視從節能的角度進行核準,企業上報的項目申請報告應包括節能方案分析的相關內容。
用能標準和節能規范,應闡述項目所屬行業及地區對節能降耗的相關規定,項目方案應遵循的國家和地方有關合理用能標準,以及節能設計規范。評價所采用的標準及規范是否充分考慮到行業及項目所在地區的特殊要求,是否全面和適宜。
能耗狀況和能耗指標分析。應闡述項目所在地的能源供應狀況,項目方案所采用的工藝技術、設備方案和工程方案對各類能源的消耗種類和數量,是否按照規范標準進行設計。應根據項目特點,選擇計算單位產品產量能耗、萬元產值能耗、單位建筑面積能耗、主要工序能耗等指標,并與國際國內先進水平進行對比分析,就是否符合國家規定的能耗準入標準進行闡述。
節能措施和節能效果分析。應根據國家有關節能工程實施方案及其他相關政策法規要求,分析項目方案在節能降耗方面存在的主要障礙,在優化用能結構、滿足相關技術政策、設計標準及產業政策等方面所采取的節能降耗具體措施,并對節能效果進行分析論證。 七、“建設用地、征地拆遷及移民安置分析”的編寫說明
土地是極其寶貴的稀缺資源,節約土地是我國的基本國策。項目選址和土地利用應嚴格貫徹國家有關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規,切實做到依法、科學、合理、節約用地。因項目建設而導致的征地拆遷和移民安置人口,是項目建設中易受損害的社會群體。為有效使用土地資源,保障受征地拆遷影響的公眾利益,應制定項目建設用地、征地拆遷及移民安置規劃方案,并進行分析評價。
項目選址和用地方案,應闡述項目建設地點、場址土地權屬類別、占地面積、土地利用狀況、占用耕地情況、取得土地方式等內容,為項目用地的合理性分析和制定征地拆遷及移民安置規劃方案提供背景依據。在選擇項目場址時,還應考慮項目建設是否會對相關方面造成不利影響,對擬建項目是否壓覆礦床和文物、是否影響防洪和排澇、是否影響通航、是否影響軍事設施安全等進行分析論證,并提出解決方案。
土地利用合理性分析,應分析評價項目建設用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規劃要求,占地規模是否合理,是否符合保護耕地的要求,耕地占用補充方案是否可行,是否符合因地制宜、集約用地、少占耕地、減少拆遷移民的原則,是否符合有關土地管理的政策法規的要求。如果因項目建設用地需要進行征地拆遷,則應根據項目建設方案和土地利用方案,進行征地拆遷影響的相關調查分析,依法制定征地拆遷和移民安置規劃方案。要簡述征地拆遷和移民安置規劃方案提出的主要依據,說明征地拆遷的范圍及其確定的依據、原則和標準;提出項目影響人口和實物指標的調查結果,分析實物指標的合理性;說明移民生產安置、搬遷安置、收入恢復和就業重建規劃方案的主要內容,并對方案的可行性進行分析評價;說明征地拆遷和移民安置補償費用編制的依據和相關補償政策;闡述地方政府對移民安置規劃、補償標準的意見。
八、“環境和生態影響分析”的編寫說明
為保護生態環境和自然文化遺產,維護公共利益,對于可能對環境產生重要影響的企業投資項目,應從防治污染、保護生態環境等角度進行環境和生態影響的分析評價,確保生態環境和自然文化遺產在項目建設和運營過程中得到有效保護,并避免出現由于項目建設實施而引發的地質災害等問題。
環境和生態現狀。應通過闡述項目場址的自然環境條件、現有污染物情況、生態環境條件、特殊環境條件及環境容量狀況等基本情況,為擬建項目的環境和生態影響分析提供依據。 擬建項目對生態環境的影響。應分析擬建項目在工程建設和投入運營過程中對環境可能產生的破壞因素以及對環境的影響程度,包括廢氣、廢水、固體廢棄物、噪聲、粉塵和其他廢棄物的排放數量,水土流失情況,對地形、地貌、植被及整個流域和區域環境及生態系統的綜合影響等。
生態環境保護措施的分析。應從減少污染排放、防止水土流失、強化污染治理、促進清潔生產、保持生態環境可持續能力的角度,按照國家有關環境保護、水土保持的政策法規要求,對項目實施可能造成的生態環境損害提出保護措施,對環境影響治理和水土保持方案的工程可行性和治理效果進行分析評價。治理措施方案的制定,應反映不同污染源和污染排放物及其他環境影響因素的性質特點,所采用的技術和設備應滿足先進性、適用性、可靠性等要求;環境治理方案應符合發展循環經濟的要求,對項目產生的廢氣、廢水、固體廢棄物等,提出回收處理和再利用方案;污染治理效果應能滿足達標排放的有關要求。涉及水土保持的建設項目,還應包括水土保持方案的內容。
對于建設在地質災害易發區內或可能誘發地質災害的項目,應結合工程技術方案及場址布局情況,分析項目建設誘發地質災害的可能性及規避對策。通過工程實施可能誘發的地質災害分析,評價項目實施可能導致的公共安全問題,是否會對項目建設地的公眾利益產生重大不利影響。對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編制的建設項目地質災害及地震安全評價文件的主要內容,進行簡要描述。
對于歷史文化遺產、自然遺產、風景名勝和自然景觀等特殊環境,應分析項目建設可能產生的影響,研究論證影響因素、影響程度,提出保護措施,并論證保護措施的可行性。 九、“經濟影響分析”的編寫說明
企業投資項目的財務評價,主要是進行財務盈利能力和債務清償能力分析。而經濟影響分析,則是對投資項目所耗費的社會資源及其產生的經濟效果進行論證,分析項目對行業發展、區域和宏觀經濟的影響,從而判斷擬建項目的經濟合理性。對于產出物不具備實物形態且明顯涉及公眾利益的無形產品項目,如水利水電、交通運輸、市政建設、醫療衛生等公共基礎設施項目,以及具有明顯外部性影響的有形產品項目,如污染嚴重的工業產品項目,應進行經濟費用效益或費用效果分析,對社會為項目的建設實施和運營所付出的各類費用以及項目所產生的各種效益,進行全面地識別和評價。如果項目的經濟費用和效益能夠進行貨幣量化,應編制經濟費用效益流量表,計算經濟凈現值ENPV、經濟內部效益率ElRR等經濟評價指標,評價項目投資的經濟合理性。對于產出效果難以進行貨幣量化的項目,應盡可能地采用非貨幣的量綱進行量化,采用費用效果分析的方法分析評價項目建設的經濟合理性。難以進行量化分析的,應進行定性分析描述。
對于在行業內具有重要地位、影響行業未來發展的重大投資項目,應進行行業影響分析,評價擬建項目對所在行業及關聯產業發展的影響,包括產業結構調整、行業技術進步、行業競爭格局等主要內容,特別要對是否可能形成行業壟斷進行分析評價。
對區域經濟可能產生重大影響的項目,應進行區域經濟影響分析,重點分析項目對區域經濟發展、產業空間布局、當地財政收支、社會收入分配、市場競爭結構等方面的影響,為分析投資項目與區域經濟發展的關聯性及融合程度提供依據。
對于投資規模巨大、可能對國民經濟產生重大影響的基礎設施、科技創新、戰略性資源開發等項目,應從國民經濟整體發展角度,進行宏觀經濟影響分析,如對國家產業結構調整和升級、重大產業布局、重要產業的國際競爭力以及區域之間協調發展的影響分析等。 對于涉及國家經濟安全的重大項目,應從維護國家利益、保證國家產業發展及經濟運行免受侵害的角度,結合資源、技術、資金、市場等方面的分析,進行投資項目的經濟安全分析。內容包括:⑴產業技術安全,分析項目采用的關鍵技術是否受制于人,是否擁有自主知識產權,在技術壁壘方面的風險等;⑵資源供應安全,闡述項目所需要的重要資源來源,分析該資源受國際市場供求格局和價格變化的影響情況,以及現有壟斷格局、運輸線路安全保障等問題;⑶資本控制安全,分析項目的股權控制結構,中方資本對關鍵產業的資本控制能力,是否存在外資的不適當進入可能造成的壟斷、不正當競爭等風險;⑷產業成長安全,結合我國相關產業發展現狀,分析擬建項目是否有利于推動國家相關產業成長、提升國際競爭力、規避產業成長風險;⑸市場環境安全,分析國外為了保護本地市場,采用反傾銷等貿易救濟措施和知識產權保護、技術性貿易壁壘等手段,對擬建項目相關產業發展設置障礙的情況;分析國際市場對相關產業生存環境的影響。
十、“社會影響分析”的編寫說明
對于因征地拆遷等可能產生重要社會影響的項目,以及扶貧、區域綜合開發、文化教育、公共衛生等具有明顯社會發展目標的項目,應從維護公共利益、構建和諧社會、落實以人為本的科學發展觀等角度,進行社會影響分析評價。
社會影響效果分析,應闡述與項目建設實施相關的社會經濟調查內容及主要結論,分析項目所產生的社會影響效果的種類、范圍、涉及的主要社會組織和群體等。重點闡述:⑴社會影響區域范圍的界定。社會評價的區域范圍應能涵蓋所有潛在影響的社會因素,不應受行政區劃等因素的限制;⑵影響區域內受項目影響的機構和人群的識別,包括各類直接或間接受益群體,也包括可能受到潛在負面影響的群體;⑶分析項目可能導致的各種社會影響效果,包括直接影響效果和間接影響效果,如增加就業、社會保障、勞動力培訓、衛生保健、社區服務等,并分析哪些是主要影響效果,哪些是次要影響效果。
社會適應性分析,應確定項目的主要利益相關者,分析利益相關者的需求,研究目標人群對項目建設內容的認可和接受程度,評價各利益相關者的重要性和影響力,闡述各利益相關者參與項目方案確定、實施管理和監測評價的措施方案,以提高當地居民等利益相關者對項目的支持程度,確保擬建項目能夠為當地社會環境、人文條件所接納,提高擬建項目與當地社會環境的相互適應性。
社會風險及對策分析,應在確認項目有負面社會影響的情況下,提出協調項目與當地的社會關系,避免項目投資建設或運營管理過程中可能存在的沖突和各種潛在社會風險,解決相關社會問題,減輕負面社會影響的措施方案。
十一、關于利用外資項目申請報告的編寫
外商投資項目申請報告的編寫,按照《外商投資項目核準暫行管理辦法》的規定,除遵循項目申請報告通用文本的一般要求外,在項目概況介紹中還應包括經營期限、產品目標市場、計劃用工人數、涉及的公共產品或服務價格、出資方式、需要進口的設備及金額等內容,以滿足項目核準機關對市場準入、資本項目管理等事項進行核準的需要。
一、基本情況
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是建設法治政府、廉潔政府、高效政府的必然要求,是加強作風建設、優化投資環境、提升競爭優勢的重要舉措,經過幾輪的審批制度改革,我局項目審批效率明顯提高,尤其是制定實施《金塔縣政府投資項目管理辦法》以來,通過采取并聯審批、限時辦結等方式,項目審批進程明顯加快,有力推動了全縣經濟社會的轉型跨越發展。至目前,根據《甘肅省人民政府關于公布省級政府部門現行行政審批項目和第九批取消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甘政發〔2013〕38號)、《酒泉市人民政府關于公布市級政府部門(駐酒單位)第九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酒政發〔2013〕116號)和《金塔縣人民政府關于公布縣級政府部門(駐金單位)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金政發〔2013〕102號)文件精神,省市縣涉及我局的最終擬保留審批事項有4項,其中:行政許可項目2項(企業投資《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內項目核準、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非行政許可項目1項(限額以下政府投資項目審批),備案項目1項(企業投資《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外項目備案)。
二、積極因素及負面影響
行政審批項目是政府機關或授權單位,根據法律、法規、行政規章及有關文件,對相對人從事某種行為、申請某種權利或資格等進行具有限制性管理的行為,是事前調控的重要手段,它有利于預防和控制風險,合理配置資源,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具有積極的意義。但現行行政審批項目仍然存在數量龐大、種類繁多、權限不清、程序混亂、效率低下等弊端,影響了項目手續的辦理進程和開工建設,對經濟社會的健康發展產生了不利影響。具體為:一是審批范圍過大,門檻較高,一些適合于我縣經濟發展的大項目、好項目手續辦理難度大。二是縣級審批權限較小,投資較大的項目全部需要層層上報,導致審批效率較慢。三是審批程序仍較為繁雜,從項目建議書、可研報告、初步設計及概算均需要審批,審批環節較多。四是審批時間較長,重大項目的審批權限分屬上級或更高層級發改部門,需要層層轉報,不利于項目盡早落地開工建設。針對以上存在的問題,我們提出如下意見建議:
一是懇請市上進一步下放政府投資項目審批權限。按照省市《政府投資項目管理辦法》,縣級發改部門對國省投項目不具有審批權限,僅對1000萬以下的縣級財政性資金建設項目具有審批權限。建議進一步簡化項目審批程序,對投資300萬元以下的國省投項目,由縣發改局審批并組織相關部門驗收。
二是懇請市上進一步下放企業投資項目審批權限。按照省市《企業投資項目備案管理辦法》,縣級發改部門只負責1億元以下項目備案,不利于重大項目和招商引資項目落地開工。建議進一步擴大備案權限,將縣級發改部門備案權限提高至5億元。
三是懇請省市明確下放到縣級的審批事項。近期,國務院調整和下放了一批審批事項,省市尚未出臺具體的操作細則,建議省市盡快制定出臺相關的細則辦法,明確新下放的審批事項,爭取及早將政策落實到位,方便項目單位辦理手續。
三、行政審批改革的總體思路、任務目標和工作重點
(一)總體思路
堅持以科學發展觀統攬全局,認真貫徹落實黨的十和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以加快行政審批進程為突破口,加快職能轉變,進一步簡化項目審批程序,優化審批方式,提高審批效率,努力預防和治理行政審批工作中的腐敗問題,建立健全科學合理的審批管理機制、規范高效的審批運行機制和嚴密完善的審批監督制約機制,推動全縣經濟轉型跨越發展,為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奠定堅實的基礎。
(二)任務目標
通過改革,規范和完善并聯審批、限時辦結等制度,減少審批環節,公開透明審批行為,建立規范高效的行政審批運行機制和監督制約機制,以高效優質的服務辦結法定審批內容和程序,提高行政審批效率,優化經濟發展環境,不斷提高人民群眾的滿意度。
(三)工作重點
1、嚴格審批行為,規范審批程序。按照省市項目審批規定,對目前擬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逐項研究,針對審批事項的性質、特點和復雜程度,制定具體的操作規程,明確各環節的標準、條件、權責、時限以及相關申請材料等,并及時向社會公布,以最大限度地減少行政審批過程的隨意性;按照“流程最短、環節最簡、效率最高、服務最優”的目標要求,強化效率意識、責任意識和主動服務意識,進一步簡化審批程序,將審批時限壓縮到最短時間,努力提高即辦件當場辦結率和承諾件提前辦結率。
2、創新審批方式,強化并聯審批。積極推行并聯審批制度,按照“一口受理、抄告相關、同步審批、限時辦結”的原則,對政府投資項目審批中涉及的住建局規劃選址意見審批、國土局用地預審意見審批、財政局資金審核意見等全部納入行政服務中心并聯審批,以利于審批時間控制、審批權力監管,不斷強化部門聯動,減少業主來回奔波,實現由傳統的多窗口辦公到“一站式”辦公的轉變。
3、加大公開力度,推行陽光政務。積極推進政務公開的新形式、新方法,繼續推進項目審批公開工作。對行政審批的項目名稱、設置依據、申請條件、申報材料、辦事程序、承諾時限、格式文本等辦事要件進行公開的基礎上,加強行政審批項目辦事要件和辦理進度的動態管理和公示,繼續推進審批人員、審批過程和審批結論公開等工作,把公開透明的要求貫穿于審批服務各個環節,以公開促進審批服務水平的提高。
4、推行網上審批,提高審批效率。將行政審批制度改革與電子政務建設有機結合起來,積極創造條件,加快完善行政審批電子網絡管理系統建設,按照“一網多能,資源共享,統一開發,規范使用”的要求,加快建立健全審批業務信息共享和部門間網上協同辦理的審批機制,全面推行項目審批的受理、審查、決定和告知等環節的網上辦理,讓項目單位充分感受到“一條龍”辦公、“一站式”服務的方便與好處。
四、保障措施
一是深入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任務艱巨,涉及面廣,政策性強,情況復雜。我們要在縣委、縣政府的領導下,從政治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認識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重要性和復雜性,進一步增強大局意識和責任感、緊迫感,加強領導,精心組織,明確目標,建立責任制度,扎實開展工作,不斷優化項目審批程序,提高項目服務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