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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計算機保護條例精選(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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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計算機保護條例

    第1篇:計算機保護條例范文

        第一條 為了保護計算機信息系統的安全,促進計算機的應用和發展,保障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順利進行,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的計算機信息系統,是指由計算機及其相關的和配套的設備、設施(含網絡)構成的,按照一定的應用目標和規則對信息進行采集、加工、存儲、傳輸、檢索等處理的人機系統。

        第三條 計算機信息系統的安全保護,應當保障計算機及其相關的和配套的設備、設施(含網絡)的安全,運行環境的安全,保障信息的安全,保障計算機功能的正常發揮,以維護計算機信息系統的安全運行。

        第四條 計算機信息系統的安全保護工作,重點維護國家事務、經濟建設、國防建設、尖端科學技術等重要領域的計算機信息系統的安全。

        第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計算機信息系統的安全保護,適用本條例。

        未聯網的微型計算機的安全保護辦法,另行制定。

        第六條 公安部主管全國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工作。

        國家安全部、國家保密局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在國務院規定的職責范圍內做好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的有關工作。

        第七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利用計算機信息系統從事危害國家利益、集體利益和公民合法利益的活動,不得危害計算機信息系統的安全。

        第二章 安全保護制度

        第八條 計算機信息系統的建設和應用,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其他有關規定。

        第九條 計算機信息系統實行安全等級保護。安全等級的劃分標準和安全等級保護的具體辦法,由公安部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第十條 計算機機房應當符合國家標準和國家有關規定。

        在計算機機房附近施工,不得危害計算機信息系統的安全。

        第十一條 進行國際聯網的計算機信息系統,由計算機信息系統的使用單位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備案。

        第十二條 運輸、攜帶、郵寄計算機信息媒體進出境的,應當如實向海關申報。

        第十三條 計算機信息系統的使用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負責本單位計算機信息系統的安全保護工作。

        第十四條 對計算機信息系統中發生的案件,有關使用單位應當在24小時內向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報告。

        第十五條 對計算機病毒和危害社會公共安全的其他有害數據的防治研究工作,由公安部歸口管理。

        第十六條 國家對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專用產品的銷售實行許可證制度。具體辦法由公安部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第三章 安全監督

        第十七條 公安機關對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工作行使下列監督職權:

        (一)監督、檢查、指導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工作;

        (二)查處危害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的違法犯罪案件;

        (三)履行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工作的其他監督職責。

        第十八條 公安機關發現影響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的隱患時,應當及時通知使用單位采取安全保護措施。

        第十九條 公安部在緊急情況下,可以就涉及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的特定事項專項通令。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處以警告或者停機整頓:

        (一)違反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等級保護制度,危害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的;

        (二)違反計算機信息系統國際聯網備案制度的;

        (三)不按照規定時間報告計算機信息系統中發生的案件的;

        (四)接到公安機關要求改進安全狀況的通知后,在限期內拒不改進的;

        (五)有危害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的其他行為的。

        第二十一條 計算機機房不符合國家標準和國家其他有關規定的,或者在計算機機房附近施工危害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的,由公安機關會同有關單位進行處理。

        第二十二條 運輸、攜帶、郵寄計算機信息媒體進出境,不如實向海關申報的,由海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和本條例以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二十三條 故意輸入計算機病毒以及其他有害數據危害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的,或者未經許可出售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專用產品的,由公安機關處以警告或者對個人處以5000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處以15000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除予以沒收外,可以處以違法所得1至3倍的罰款。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違反本條例的規定,給國家、集體或者他人財產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 當事人對公安機關依照本條例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七條 執行本條例的國家公務員利用職權,索取、收受賄賂或者有其他違法、失職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給予行政處分。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

        計算機病毒,是指編制或者在計算機程序中插入的破壞計算機功能或者毀壞數據,影響計算機使用,并能自我復制的一組計算機指令或者程序代碼。

        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專用產品,是指用于保護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的專用硬件和軟件產品。

        第二十九條 軍隊的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工作,按照軍隊的有關法規執行。

    第2篇:計算機保護條例范文

    論文摘要 -------------------------------------------------- 第一頁

    一、我國計算機軟件版權保護條例----------------------第二頁

    二、計算機版權相關問題的思考-------------------------第四頁

    三、結 論----------------------------------------------------第九頁

    注釋-----------------------------------------------------------第十一頁

    參考文獻-----------------------------------------------------第十二頁

    論文摘要

    計算機軟件是現代社會主要的技術基礎之一,是信息時代的重要產物,對軟件這一人類智力成果和知識結晶實行有效法律保護的重要性日益突出,對軟件的保護問題已經成為當今世界保護知識產權的一項重要的內容,受到了國際法學界和各國政府的普遍重視。本文從我國計算機軟件版權的概念、特征談起,對計算機軟件版權保護的原則,法律制度存在的法律問題和相應立法建議略作探討。

    本文通過計算機軟件版權法律相關的分析,認為:軟件的特性及實踐的發展表明,著作權法、專利法、商標法、商業秘密法等知識產權法,結合起來是加強軟件法律保護的必由之路,專門立法應該是計算機軟件法律保護的必然。問題如何解決有待于讀者去思考。

    關鍵詞:計算機軟件 版權 著作權 保護

    隨著計算機技術的迅猛發展,計算機普及化越來越高,微型計算機和個人計算機相繼成為市場上的主導產品。計算機程序,也就是我們平常所說的軟件也獲得了長足的發展,計算機軟件市場也發生了巨大的變化。一方面是軟件用戶的急劇增加,另一方面是通用軟件的大量上市。這給全世界以及人們的工作、生活都帶來了深遠的影響,計算機軟件的價值也受到了人們更多的重視,因為軟件常常會帶來巨大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對于如何充分利用法律武器保護計算機軟件的知識產權,一直是人們關注和研究的熱門話題。

    一、我國計算機軟件版權保護條例

    1.計算機軟件版權保護條例

    在1991年,我國了《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下稱《條例》)該條例中對“計算機軟件”所作的界定同時考慮了我國軟件開發的實際與國際上通常的意見,并與世界知識產權組織所下的定義在原則上保持了一致。但是隨著改革的深化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條例》的不少規定已經不適應計算機軟件保護工作的需要。在《著作權法》修訂后,國務院于2001年12月20日審議通過了新的《條例》,自2002年1月1日起實施。該條例與1991年《條例》相比,對軟件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的限制重新作了調整,刪除了原《條例》第22條的規定,修訂了原《條例》第31條的規定,使《條例》①的規定與《伯爾尼公約》和《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的規定保持一致。《條例》規定定義如下:

    本條例所稱計算機軟件(以下簡稱軟件),是指計算機程序及其有關文檔。

    (一)計算機程序,是指為了得到某種結果而可以由計算機等具有信息處理能力的裝置執行的代碼化指令序列,或者可以被自動轉換成代碼化指令序列的符號化指令序列或者符號化語句序列。同一計算機程序的源程序和目標程序為同一作品。

    (二)文檔,是指用來描述程序的內容、組成、設計、功能規格、開況、測試結果及使用方法的文字資料和圖表等,如程序設計說明書、流程圖、用戶手冊等。

    (三)軟件開發者,是指實際組織開發、直接進行開發,并對開發完成的軟件承擔責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或者依靠自己具有的條件獨立完成軟件開發,并對軟件承擔責任的自然人。

    (四)軟件著作權人,是指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對軟件享有著作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根據《條例》規定,受條例保護的軟件必須由開發者獨立開發,并已固定在某種有形物體上。其中,獨立開發是指軟件應當具有獨創性;固定在有形物體上是指軟件應當具有一定的持久性。

    根據《條例》規定,本條例對軟件著作權的保護不延及開發軟件所用的思想、處理過程、操作方法或者數學概念等。這表明,開發軟件所用的思想、處理過程、操作方法或者數學概念等并不是軟件著作權的客體。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的客體是指計算機軟件。

    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的主體,即軟件著作人,是指依照《條例》規定,對軟件享有著作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根據《條例》規定,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其所開發的軟件,不論是否發表,依照本條例享有著作權。外國人、無國籍人的軟件首先在中國境內發行的,依照本條例享有著作權。外國人、無國籍人的軟件,依照其開發者所屬國或者經常居住地國同中國簽訂的協議或者依照中國參加的國際條約享有的著作權,受本條例保護。

    2.計算機軟件版權保護條例分析

    在新條例中,對版權的保護延伸到了最終用戶領域。也就是說,任何侵權的單位和個人都將受到法律的制裁,甚至承擔刑事責任。此規定一出臺,不但網民在網上大發議論,甚至在今年的兩會上有代表提出:在新條件中對最終用戶的規定,已經超越了WTO對軟件版權保護的水平,是不是超前了、是不是過度保護產權了?

    筆者認為:對最終用戶追究法律責任,早在1991年6月4日的原條例中就有規定,并不是新條例中的新規定。它已經存在了十幾年。所以不能說它超前了。而且由軟件的技術特性決定了它不同于其他知識產品,它復制起來太容易了。因此,為了維護廠家的經濟利益,發展我國軟件產業,就必須加強立法及懲罰力度。因為軟件產業是以智力創造為核心的高技術產業。它的發展不僅需要在投資、稅收和吸引人才等方面得到政府相關政策的支持,更需要一個良好的知識保護環境。軟件業界公認盜版是阻礙中國軟件產業發展的主要障礙之一。如果軟件用戶使用未經授權的軟件,軟件公司就無法獲得合理的收入和回報。那么,他們就無法擴大對軟件研發的投入,從而削弱了中國軟件企業的競爭力,使他們在國際市場上無法立足。所以,為了從源頭上打擊盜版行為,就必須提高公眾對知識產權的保護意識。需要強調的是,從中國目前的情況看,刑事打擊的盜版行為主要是以營利為目的、違法所得數額巨大或情節嚴重者,民事、行政處罰目前主要針對單位用戶。一般的個人用戶是以說服教育為主,從而提高民眾的整體素質。另外,我國的立法是為了適應我國國情的需要。就算WTO中沒有要求,為了我國的軟件企業發展的需要,也應該對最終用戶的法律責任進行追究。我國目前的本土化軟件太缺乏,實力也無法同國際企業相比。只有在保護軟件產權不受侵害的前提下,才能給我國的中小企業提供公平競爭的機會,才能提高他們的競爭力。

    二、計算機軟件版權問題的相關法律思考

    1.以著作權法保護計算機軟件的優勢與缺憾

    鑒于計算機軟件產業的迅猛發展,各國逐漸加強了對計算機軟件的法律保護。目前,計算機軟件可以享有多種法律保護手段,但是對于大多數的軟件而言,一般都能得到是著作權法保護。因此,著作權法儼然是保護計算機軟件的最普遍、最主要的一種法律形式。

    著作權法作為軟件保護最基本的法律形式,主要有以下優點:

    (1)、計算機軟件具有的“作品性”使其易于成為著作權的保護對象

    計算機軟件具有的表現形式以及其易復制性,都與傳統意義上的“作品”極為相似,就連侵犯軟件權利的方式也主要是復制、抄襲等,因此計算機軟件被納入著作權法的保護范圍是一件自然的、合理的事情。

    (2)、軟件可以自動獲得著作權法的保護

    著作權法的自動保護原則,使得軟件不需要經過申請等法律程序,就可以得到保護,節約了軟件開發者的時間和成本。

    (3)、幾乎所有的軟件都能符合著作權的保護標準而受到保護

    著作權對軟件的保護范圍比較寬,其保護標準也不很嚴格,只要軟件具備了形式上的獨創性即可,即只要是由軟件開發者獨立創作完成的,即使在軟件之間存在相同或相似的內容,也可能獲得著作權。這使得幾乎所有獨立開發的計算機軟件都能滿足軟件的獨創性條件,進而獲得著作權的保護。

    在《歐洲共同體關于計算機程序法律保護的指令》(1991)中對軟件獨創性條件作了較明確的規定,即如果一個計算機程序的作者以其自身的智力創作完成了該程序,就意味著該程序是具有獨創性的,可以受到著作權保護。世界各國對此均持基本相同觀點,我國亦然。從這一點上看,在保護計算機軟件方面,著作權法比其他部門法更具優勢。

    (4)、利用著作權法保護軟件有利于計算機軟件發展中的各種權利的平衡

    由于著作權只保護軟件的表達或表現形式,而不保護思想、方法及功能等計算機軟件的內涵,為其他軟件開發者利用、借鑒已有的軟件思想去開發新軟件提供了方便之門,有利于軟件的創新、優化和發展,同時避免了對計算機軟件的“過度”保護。“表達與思想分離的原則”對維持計算機軟件發展中“保護”與“創新”的平衡起到了重要作用,對整個軟件技術產業的發展具有特殊的意義。

    (5)、著作權保護更好的適應了計算機軟件的國際化

    隨著信息全球化趨勢的加大,計算機軟件也日漸呈現出其國際化的特點。世界各國普遍建立了著作權制度,而且例如《保護文學藝術作品伯爾尼公約》、《世界版權公約》等國際條約也吸引了眾多國家和地區的加入。因此,計算機軟件比較容易獲得國際化的著作權保護。

    當然,著作權保護軟件也存在著諸多不足,主要有:

    (1)、著作權法不能保護軟件的思想和功能

    第3篇:計算機保護條例范文

    【關鍵詞】 計算機軟件 著作權法 著作權保護 登記辦法

    伴隨著經濟發展和科技進步,計算機被越來越廣泛地應用到生活的各個領域。計算機的工作離不開軟件的控制指揮,制作軟件的企業和個人花費大量人力、物力、財力開發出來的計算機程序及其相關文檔,是企業和個人寶貴的無形資產。計算機軟件具有開發工作量大、開發投資高,而復制簡單且費用極低的特點。因此,計算機軟件迫切需要得到相關法律法規的保護。

    早在1990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歷史上第一部著作權法就將計算機軟件列入了作品的范圍內,明確規定要用著作權的形式來對計算機軟件加以保護。1991年《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出臺,條例第一條就開宗明義地指出,本條例是為了保護計算機軟件著作權人的權益,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的規定而制定。很明顯,該條例將計算機軟件納入了著作權的范圍,并與著作權法相配套。時隔十年之后,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和《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對此進行了重申,并對軟件實施著作權法律保護作了具體規定。本文先就計算機軟件著作權保護的相關問題加以論述,再介紹軟件著作權的具體登記辦法。

    1 計算機軟件著作權保護的對象

    計算機軟件著作權保護的客體(對象)是計算機軟件。計算機軟件是指計算機程序及其有關文檔。

    計算機程序是指為了得到某種結果而可以由計算機等具有信息處理能力的裝置執行的代碼化指令序列,或者可以被自動轉換成代碼化指令序列的符號化指令序列或符號化語句序列,程序具有目的性、可執行性和序列性。通常認為,計算機程序,包括系統程序和應用程序,無論是源代碼形式還是目標代碼形式都應受著作權法保護。計算機程序包括源程序和目標程序。同一程序的源文本和目標文本應當被視為同一作品。

    文檔指用自然語言或者形式化語言所編寫的文字資料和圖表,用來描述程序的內容、組成、設計、功能規格、開況、測試結果及使用方法,如程序設計說明書、流程圖、用戶手冊等。

    2 計算機軟件的技術和法律特征

    計算機軟件除了具有知識產權的一些共同特點外,還具有自身獨特的技術特征和法律特征。在理解和掌握計算機軟件這一概念時,應注意以下基本特點。

    (1)計算機軟件的表現形式多種多樣。其作品性可以通過不同的語言、代碼、符號以及不同的固定載體來表現。隨著新技術的不斷涌現,計算機軟件的表現形式將日新月異。

    (2)計算機軟件具有創作開發的高技術性。軟件的創作開發一般是經有組織的群體按照精細的分工協作,借助現代化高技術和高科技工具生產創作的,自動化程度高。因此計算機軟件具有開發復雜、工作量大、周期長、投資額高等特點。

    (3) 計算機軟件的思想與形式互相滲透,難以分割。它不僅是人類思維所形成的作品,而且也是一種技術方案,兼有與文字作品相似的表現形式和實用工具的功能兩種特性。

    (4)計算機軟件具有功能性。計算機軟件是使用、操作計算機必不可少的工具。與一般的文字作品不同,計算機軟件的功能只有通過對程序的運行和使用才能充分地體現出來。

    (5)計算機軟件具有極易復制、極易改編的特點,而且復制改編的成本低、費用小。缺乏保護的計算機軟件很容易被他人肆意復制盜用和篡改。

    (6) 計算機軟件更新迅速,發展快,產品生命周期短。

    3 計算機軟件著作權保護的方式

    對計算機軟件進行保護的主要方式是著作權保護。一個計算機軟件被開發完成后,并不需要辦理任何法定的手續就能自動取得著作權。但是,著作權理論中有這樣一個基本觀點,即:一件作品取得了著作權,但該項著作權并不一定是受法律保護的。由于我國著作權法授權國務院另行制定關于計算機軟件保護的規定,所以,必須根據國務院頒布的《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的有關規定來確定已經開發完成的計算機軟件是否處于受保護狀態。在我國,計算機軟件實行登記注冊制度。

    2002年2月2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版權局為貫徹《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頒布了《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登記辦法》。其中第24條規定:“向軟件登記管理機構辦理軟件著作權的登記,是根據本條例提出軟件權利糾紛行政處理或者訴訟的前提。”因此,軟件著作權登記的作用就是使軟件著作權人依法取得的著作權獲得法律保護。它起著證據作用,也是一種資格證明。該辦法為促進我國軟件產業發展,增強我國信息產業的創新能力和競爭能力,鼓勵軟件著作權人進行軟件登記,并對登記的軟件予以重點保護。

    4 軟件著作權登記辦法

    軟件著作權登記制度自1992年實施以來,隨著軟件產業從業人員保護軟件版權的意識增強,通過創新、自主研發而享有自主知識產權的軟件成果和產品大幅增加,國家鼓勵軟件企業的政策及著作權法律、法規的實施,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登記的數量保持了高速增長的態勢,展現了軟件產業良好的發展勢頭。

    根據《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和《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登記辦法》等法規和行政規章所確定的各項軟件登記手續均按照法定程序正常進行。以下筆者將簡要介紹軟件著作權的具體申報辦法,以便軟件著作權人能盡快地通過申請,獲得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登記證書。

    首先,軟件著作權登記申請人應當是該軟件的著作權人以及通過繼承、受讓或者承受軟件著作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第二,登記的軟件應是獨立開發的,或者經原著作權人許可對原有軟件修改后形成的在功能或者性能方面有重要改進的軟件。 合作開發的軟件進行著作權登記的,可以由全體著作權人協商確定一名著作權人作為代表辦理。著作權人協商不一致的,任何著作權人均可在不損害其他著作權人利益的前提下申請登記,但應當注明其他著作權人。

    第三,申請軟件著作權登記的,應當向中國版權保護中心提交以下材料:

    ① 按要求填寫的軟件著作權登記申請表

    申請表內容包括:軟件名稱(全稱、簡稱、分類號、版本號);開發完成日期;首次發表日期;開發類別(獨立開發、合作開發、委托開發、下達任務開發);原始取得權利;軟件用途和技術特點;申請者信息等。

    ②軟件的鑒別材料。包括程序和文檔的鑒別材料。

    ③ 一般交存方式:程序和文檔的鑒別材料應當由和任何一種文檔前、后各連續30頁組成。整個程序和文檔不到60頁的,應當提交整個源程序和文檔。程序每頁不少于50行,文檔每頁不少于30行。

    ④例外交存:在三種情況中選擇一種(使用黑色寬斜線覆蓋,覆蓋頁碼為:xx;前10頁和任選連續的50頁;目標程序的連續的前、后各30頁和源程序任選連續的20頁),并提供相應材料。

    ⑤封存:分為封存源程序和封存樣品兩種。選擇封存源程序的,應填寫頁數。選擇封存樣品的,應提供光盤。

    ⑥相關的證明文件。主要有:

    單位證明材料。包括企業法人登記證書或事業法人代碼證書的復印件;法人分支機構和法人內部組成部分應由法人開具證明;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國內);營業執照復印件公證書(國外)。

    第4篇:計算機保護條例范文

    多媒體作品知識產權保護的法律歸屬

    知識產權(IntellectualProperty),其原意為知識(財產)所有權,或智慧(財產)所有權,也稱智力成果權。知識產權是關于人類在社會實踐中創造的智力勞動成果的專有權利,是指人們對于自己的智力活動創造的成果和經營管理活動的標記、信譽依法享有的權利。知識產權是一種無形的財產權,它與房屋、汽車等有形財產一樣,都受到國家的法律保護。知識產權主要有以下特點:1.獨立性。即只有權利人才能享有,他人不經權利人許可,不得行使其權利。2.對象是人的智力的創造,屬于“智力成果權”。它是指在科學、技術、文化、藝術領域從事一切智力活動而創造的精神財富依法所享有的權利。3.取得的利益既有經濟性質的也有非經濟性質的。4.地域性和時間性。多媒體作品具備了知識產權的所有特點。多媒體作品是一種特殊的作品。作為一種作品,像其他作品一樣,它是人的思想和情感的表達。多媒體作品的特殊性在于主要依靠計算機來表達人的思想和情感的符號,這種符號與其他作品所使用的符號不同,因而不能為人類識別,只能為計算機及其類似的機器識別。多媒體作品的這種基本屬性,也影響到其著作權的歸屬處理。從我國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的有關規定中我們可以看到,一方面,和其他作品的著作權歸屬一樣,多媒體作品的著作權應該屬于開發者。另一方面,如果是合作開發的多媒體作品,其著作權的歸屬處理應遵照合作作品的著作權合同處理,不同點在于強調書面合同是處理該類作品著作權的基本依據。

    多媒體作品的知識產權保護

    侵犯多媒體作品知識產權的行為是指違反有關法律規定,對知識產權所有人專有權利損害的行為。侵犯多媒體作品知識產權的行為,與一般侵權行為應該有相同的法律性質和法律后果,但由于其侵害的對象不同,侵犯多媒體作品的知識產權行為具有自己獨有的特征,如侵害形式的特殊性,侵害行為的高度技術性,侵害范圍的廣泛性,侵害類型的多樣性等。多媒體作品的這些獨有的特征,都會給其知識產權的保護造成一定的難度。對侵犯多媒體作品知識產權行為的構成要件,應該區分不同情況分別對待。對損害賠償責任的承擔應該堅持過錯責任的原則,以過錯為要件。之所以如此,主要是由于多媒體作品的知識產權具有無形性等特點,使得權利人的專有權范圍被他人無意或者過失侵犯的可能性與實際機會要比其他物權的可能性大的多。也就是說,無過錯而使他人多媒體作品的知識產權受損害,在某種情況下,具有較大的普遍性。事實證明,在多媒體作品知識產權侵權糾紛中,原告證明被告有過錯很難,而被告證明自己無過錯很容易。

    第5篇:計算機保護條例范文

    【關鍵詞】版權技術措施 刑法保護 立法比較

    【中圖分類號】D923.4 【文獻標識碼】A

    以刑法方法保護版權技術措施已經被《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版權公約》(WCT)和《世界知識產權組織表演和錄音公約》(WPPT)規定為成員國的義務,許多國家已從刑事立法層面上落實了這一義務。然而,我國僅在《著作權法》、《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以及《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中規定版權技術措施刑法保護的一般性原則,刑法典尚未做出相應的具體規定,立法工作仍然任重而道遠。為此,我們有必要對中外版權技術措施刑法保護的立法狀況進行梳理和比較分析,并從中總結某些啟示。

    中外版權技術措施刑法保護的立法概況

    國外的立法概況。根據《美國法典》第17卷第1202節的規定,通過避開、繞過或者破壞技術措施而接觸作品的,是規避版權技術措施的實行行為;生產、進口、向公眾提供、供應或者買賣具有下列情形的技術、產品、服務、設施、組件或者部件的,是規避版權技術措施的準備行為:主要以規避能有效控制接觸受本法保護的作品的技術措施為目的而設計或者生產;除了規避能有效控制接觸受本法保護的作品的技術措施以外,僅有有限的商業用途;或者明知是用于規避能有效控制接觸受本法保護的作品的技術措施而進行營銷的,或者與另一個人相互合作進行經銷的。同時,規避的準備行為還延伸至主要以規避為版權人的權利提供有效保護的技術措施為目的而進行設計或者生產的行為,此為附加侵權行為(additional violation)。

    根據第1204節的規定,任何人以獲取商業優勢或者個人財政利益為目的,故意實施上述違法行為的,則構成犯罪,如果是初犯的,則判處罰金或者五年以下的監禁,或者并科處罰;如果是再犯的,則判處罰金或者十年以下的監禁,或者并科處罰。但是,根據第1201節的相關規定,為實施以下行為而規避技術措施的,不構成犯罪:非營利性圖書館、檔案館和教育機構為了決定是否收藏作品而接觸作品的行為、法律執行機關或者情報機構及其他政府的執法行為、反向工程、計算機安全測試、密碼研究、保護未成年人利益以及保護公民個人身份信息的行為。

    英國2003年《版權與相關權利條例》沒有把規避技術措施的實行行為作為懲罰的對象,而是將銷售、租用、制造、進口主要用于規避技術措施的設備或服務的行為規定為犯罪,構成即決罪的,判處3個月以下監禁或者罰金,或者并科處罰;構成之罪的,判處罰金或者2年以下監禁,或者并科處罰。這兩種罪適用相同的抗辯理由:不知道或者沒有理由相信涉及的裝置、產品或者組件、服務能夠幫助或者促進規避版權技術措施行為的。①

    根據日本《版權法》第120bis條的規定,以下兩種行為構成犯罪:第一,生產、進口、為轉讓或者出租給公眾而占有、或者為大眾的利用而提供一種主要用于規避技術保護措施的設施、程序文本或者能夠公開傳送這種程序或者使這種程序處于可發送狀態的設施;第二,以獲取商業利益為目的,為滿足他人的要求而規避技術保護措施的??梢?,日本既懲罰規避的準備行為也懲罰直接的實行行為,但沒有懲罰為規避提供服務的行為。這兩種犯罪適用相同的刑罰:可以判處3年以下的監禁或者三百萬日元的罰金,或者并科處罰。②

    根據修改后的《德國版權法1965》第95a(3)節和第108b(2)節的規定,以商業利益為目的而生產、進口、批發、出售或者出租具有以下情形的裝置、產品或者部件的,構成犯罪:以規避有效技術措施為目的而促銷、宣傳或者營銷;或者除了具有規避有效技術措施的功能以外,僅有有限的商業目的;或者主要以授權或者促進他人規避有效技術措施而設計、生產、改良或者應用。

    第108b(1)節規定,未經權利人授權,以自己或者別人能夠接觸受本法保護的版權作品或者其他作品為目的而規避技術措施的,或者利用這些作品的,構成犯罪。

    對于上述犯罪,應當判處一年以下的監禁或者罰金。但同時規定侵權行為專門為侵權者個人利用或與個人利用有關的,或者專門為與侵權者有聯系的人個人使用的,不構成犯罪。此外,根據第95b節的規定,因司法、公共安全、殘疾人服務、學校使用、教學和研究等原因而規避技術措施的,不構成犯罪。

    澳大利亞《版權法1968》(2006年修改)第132APC節規定:以獲取商業優勢或者利益為目的,規避用于控制接觸作品的技術保護措施的,構成犯罪,判處60個單位的罰金(1個單位的罰金等于110澳元);第132APD節規定:以獲取商業優勢或者利益為目的,為供應而生產或者進口、批發、傳送用于規避技術保護措施的裝置的,構成犯罪,判處550單位的罰金或者5年的監禁,或者并科處罰;第132APE節規定:以獲取商業優勢或者利益為目的,向他人或者公眾提供規避技術措施服務的,構成犯罪,應當判處550個單位的罰金或者5年監禁,或者并科處罰。前述三個罪均適用以下抗辯理由:版權人許可、相互兼容的要求、加密研究、計算機安全測試、收集或者傳播在線隱私、法律執行與國家安全、圖書館行為、法律規定的行為。而對于后兩個罪來說,還增加了非促銷、廣告或者營銷的抗辯理由。

    法國于2006年8月制定了《信息社會中作者權利和相關權利法》,規定了兩種侵犯技術措施的犯罪行為:第一,明知是技術保護措施,但仍然規避它而接觸作品的,除了出于研究的需要以外,如果不是利用其他人提供的方法實施的,則應當判處750法郎的罰金。第二,向他人供應用于規避技術措施的設施或者故意提供規避技術措施的方法的,應當判處6個月以下的監禁或者30000法郎以下的罰金。

    我國的立法概況。目前,我國關于規避技術措施犯罪的規定只見于附屬刑法?!吨腥A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四十七條第(六)項規定,“未經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故意避開或者破壞權利人為其作品、錄音錄像制品等采取的保護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技術措施的”,如構成犯罪,則追究刑事責任。但何為版權技術措施、規避版權技術措施犯罪的構成要件是什么、適用什么刑罰,均沒有規定;根據《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第二十四條的規定,故意避開或者破壞著作權人為保護其軟件著作權而采取的技術措施而觸犯刑律的,依照刑法關于侵犯著作權罪、銷售侵權復制品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這兩部法律、法規開創了以刑法規制侵犯版權技術措施行為的先河。根據《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十八條的規定,故意避開、破壞技術措施的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十九條規定,“故意制造、進口或者向他人提供主要用于避開、破壞技術措施的裝置或者部件,或者故意為他人避開或者破壞技術措施提供技術服務的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至此,我國立法將侵犯版權技術措施的行為由規避技術措施的實施行為擴展至規避技術措施的準備行為。第十二條則規定了不受處罰的規避行為,也就是用于課堂教學和研究、為盲人提供作品、國家機關執行公務以及計算機網絡安全測試等行為。

    中外版權技術措施刑法保護的立法分析

    對國外立法的分析。從國外版權技術措施刑法保護的立法規定來看,大多數國家既懲罰規避技術措施的實行行為,也懲罰規避技術措施的準備行為,如美國、德國、日本和澳大利亞。只有個別國家不懲罰規避的實行行為,僅懲罰規避技術措施的準備行為,如英國。對于為規避技術措施提供服務的行為,有些國家不予以懲罰,如日本,而大多數國家則予以懲罰??梢?,《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版權公約》第十一條要求的“適當、充分的保護”是一個含義寬泛的規定,具體如何保護才是恰當和充分的,由各國根據本國國情來確定。

    在懲罰規避的準備行為中,法律要求用于規避的裝置應當具有目的性。從各國的立法來看,裝置必須具有規避技術措施的“主要目的或者主要作用”,但不需要具有“特別設計或者適合于”規避的要求,因為,如果采取后者作為標準,就很少有裝置構成違法的對象。對于除了用于規避技術措施以外就僅有有限的商業意義或者使用的裝置或者服務,進行買賣這種裝置或者提供這種服務的,屬于違法。美國的《千年數位版權法》則要求構成違法的裝置是“主要以規避技術措施而進行設計或者生產的”,這個標準也是客觀標準。在主觀構成要件方面,所有國家都要求侵犯版權技術措施犯罪必須具有獲取商業利益為目的,因此,僅為個人使用而規避技術措施的,一般不夠成犯罪,且無論是規避技術措施的實行行為還是準備行為,行為人都具有故意的心理狀態。

    一般來說,規避的實行行為和規避的準備行為適用相同的刑罰,刑罰的形式為罰金或者監禁,而且可以并科處罰,如美國、德國、日本。有些國家則規定規避的準備行為適用的刑罰要重于規避的實行行為適用的刑罰,如澳大利亞刑法規定,如果構成規避技術措施罪的,僅處以60單位的罰金,但實施規避的準備行為的,則處以550單位的罰金或者5年的監禁,或者并科處罰。

    盡管絕大多數國家都將版權技術措施規定在版權法中,但沒有哪一個國家將版權技術規定為版權的內容,日本甚至將版權技術措施規定在反不正當競爭法中,因而,規避技術措施的犯罪不屬于侵犯版權的犯罪范疇,而是獨立的犯罪形式。對于規避版權技術措施的實行行為和準備行為都設置單獨刑法條文,規定獨立的犯罪構成要件。

    各國在規定侵犯技術措施犯罪的同時,都規定了相似的抗辯理由。一般來說,版權人許可、相互兼容的要求、加密研究、計算機安全測試、收集或者傳播在線隱私、法律執行與國家安全、圖書館行為、法律規定的行為都可以構成抗辯理由。

    對我國立法的分析。從上述我國立法可以看出,我國目前版權技術措施的刑法保護僅限于原則性的規定,刑法典未將規避技術措施的實行行為和準備行為規定為犯罪,沒有對罪名、犯罪構成、正當化事由以及刑罰形式等問題做出詳細的規定。這就造成了司法實踐中無法可依的窘境,減弱了版權技術措施的刑法保護。

    另外,目前的立法把侵犯技術措施的犯罪被視為侵犯版權的形式,這實際混淆了版權與版權技術措施的不同性質?!吨鳈喾ā返谒氖邨l第(六)項和《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第十八條第(二)項就規定了避開技術措施違法行為和責任形式,但是,該違法行為是作為版權侵權的一種形式予以規定的?!吨鳈喾ā返谒氖邨l規定了八種侵權形式,其中的六種是直接侵犯版權的行為,即未經著作權人許可而以不同的形式使用作品的行為。另外的兩種違法行為是在該法修訂后才增補進去的:一是規避技術措施的行為,二是破壞版權管理信息行為。將這兩種行為與其他版權侵權行為并列,反映了立法者將規避技術措施的行為視為版權侵權的意圖?!队嬎銠C軟件保護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規避技術措施觸犯刑律的,依照刑法關于侵犯著作權罪、銷售侵權復制品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這樣的規定更清楚地表明立法者已經強化了規避技術措施行為的版權侵權特征。

    國外版權技術措施刑法保護的立法啟示

    通過介紹國外版權技術措施刑法保護的立法狀況,并與我國現行立法狀況進行對比分析后,我們從中得到了一些啟示,這對今后我國的刑事立法具有借鑒意義。

    首先,無論是以附屬刑法的形式還是以刑法典的形式,對版權技術措施的刑法保護應當設立獨立的刑法條文,專門對侵犯版權技術措施行為的罪狀和刑罰進行規定,不應該將這一內容規定在著作權侵權犯罪中。

    從以上國外的立法可以看出,無論是英美法系還是大陸法系,都以獨立的條文進行規定。這一方面突出了版權技術措施刑法保護的重要性,另一方面則說明了版權技術措施刑法保護的專門性,對版權技術措施的規避行為需要設置專門的犯罪構成和刑罰范圍,這樣才有效地發揮刑法保護版權技術措施的作用。有鑒于此,我國現行附屬刑法的立法思路不應作為未來版權技術措施刑法保護的立法的依據,因為,附屬刑法仍然停留在版權技術措施的規避行為即是版權侵權的認識上,因此,我們應當將版權技術措施的規避犯罪從版權侵權犯罪中分離出來,以獨立的犯罪類型進行規定。

    其次,侵犯版權技術措施的行為主要是規避行為,而規避行為可分為規避的實行行為和規避的幫助行為,懲罰規避行為構成的犯罪也就應該包括這兩種犯罪,但是,在立法上應注意兩點:一是在認識上應當把規避的準備行為作為重點的打擊對象,國外的立法現狀已經證明了這一點,即使不把規避的實行行為規定為犯罪,也要把規避的準備行為規定為犯罪。這是因為,規避的準備行為往往是有組織、有計劃、有目的的行為,其犯罪呈現職業性的特征,其侵犯的對象不是單一的而是大規模的、不確定的版權技術措施,其犯罪行為是不斷重復進行的,因而它的現實危害性和潛在危害性都遠遠超過規避的實行行為。

    二是在構建規避的準備行為的犯罪構成時,應把行為目的、行為程度和行為對象作為重點的構成要件。國外的立法表明,規避的準備行為構成犯罪的,都以營利為目的,或者達到商業規模的程度,而且,作為行為對象的產品、裝置或者部件必須具有規避技術措施的唯一或者最主要的功能。

    最后,在刑罰適用上,可以采取人身罰和金錢罰兩種,但主要是金錢罰,即罰金。國外立法的經驗告訴我們,版權技術措施的規避行為首先侵害了版權作品的安全關系,使版權作品處于受侵犯的危險中,但是,規避實行行為人往往都是為了接觸或者使用作品,從而達到獲利的目的,可見,規避行為的犯罪與著作權侵權犯罪的共同之處就是獲利型犯罪。獲利或者拒絕付費是該類犯罪的動機,如果通過刑罰能夠熄滅這一動機,那么,就可以產生預防犯罪的作用,而適當的金錢罰可以摧毀行為人對犯罪利益的期待,所以,罰金應該成為懲罰該類犯罪的重要手段。

    (作者為廣西政法管理干部學院副院長、副教授)

    【注釋】

    ①the copyright and related rights regulations 2003, section 296ZA―296ZE, http://legislation.gov.uk/uksi/2003/2498/contents/made.

    第6篇:計算機保護條例范文

    關鍵詞:計算機軟件;最終用戶;著作權

    中圖分類號:TP31 文獻標識碼:B 文章編號:1009-9166(2009)02(c)-0081-03

    一、微軟黑屏引發的思考

    1999年微軟訴亞都案在中國社會引起渲染大波,公眾稱微軟為“知識霸權”,引發了社會關于計算機軟件最終用戶法律地位的廣泛討論。微軟于今年10月實施的其“黑屏計劃”,再次引發了人們對計算機軟件最終用戶法律地位的關心。

    2008年10月21日,微軟啟動了其全球反盜版計劃,從21日24時起,凡微軟Windows xp和Office軟件的用戶,將參加微軟正版驗證計劃,否則,用戶將不能獲得微軟推出的更新服務,計算機軟件可能出現安全隱患。正版驗證計劃是指Windows xp和Office軟件的用戶在下載更新包的時候,同時會下載一個正版驗證程序,此程序將收集用戶的軟件信息,如果用戶使用的軟件為盜版軟件,正版驗證程序會提醒用戶,并將桌面背景設置為純黑色。微軟聲稱,這并不影響計算機的正常使用,即使用戶的計算機黑屏了,仍然可以自己設置更改回原來的桌面背景,只是60分鐘后又會自動變成純黑色。微軟的這一行動引起了社會各方的關注,有人指微軟涉嫌侵犯隱私和信息安全,有人稱微軟的行為是不正當競爭。然而,討論微軟黑屏的行為是否合法,首先的問題是要認識計算機軟件最終用戶的法律地位,如果計算機軟件最終用戶使用非法的軟件復制品侵犯微軟的著作權,則微軟采取的行動就是維權行動;如果計算機軟件最終用戶使用軟件非法復制品不為法律所禁止,則微軟就完全沒有理由采取維權行動了。在我國的法律體制下,計算機軟件用戶的法律地位到底如何了?

    二、我國計算機軟件最終用戶的法律地位

    我國有關計算機軟件最終用戶的權利義務,主要規定在《著作權法》和2001年的《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中。

    (一)計算機軟件的使用和用戶。著作權法上對作品的使用,不同于通常意義的使用,我國修改以前的著作權法第十條之(五)規定著作權中的使用權是指以復制、表演、播放、展覽、發行、攝制電影或電視、錄像或改編、翻譯、注釋、編輯等方式使用作品,可見,著作權法上的使用與生活中的“使用”有不同的含義。如閱讀圖書,欣賞音樂,觀看電影等也是對作品的使用,但卻不是著作權法上的使用。著作權法上對作品的使用,是著作權人的專屬權利,任何人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得行使,否則即為侵權;不為著作權法認可的使用,著作權人通常是不能控制的。因此,未經允許復制受著作權保護的作品,可能被著作權法認為是侵權;對于購買、閱讀作品非法復制件的行為,通常不承擔侵權責任。[1]然而,這一規則并不適用于計算機軟件?!稐l例》第三十條“軟件復制品的持有人不知道也沒有合理理由知道該軟件是非法復制品的,不承擔賠償責任;但是,應當停止使用,銷毀該侵權復制品?!笨梢?,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中的“使用”,其范圍比著作權法中的使用要大,不僅包含對作品的復制等通常情況下專屬于著作權人的使用,還包含原本不受著作權人控制的用戶的使用。對“使用”范圍的界定,確定了著作權人和最終用戶的權利界限,專屬于權利人的使用,用戶未經許可就不得行使,否則即為侵權;非專屬于權利人的使用,用戶可以自由行使,不受權利人控制。

    計算機軟件的用戶,不同的人有不同的定義,有人將計算機軟件最終用戶看成是對軟件進行功能性使用的人,有人將計算機軟件最終用戶看成將軟件用于自我消費而非出租、轉售他人的人。[2]筆者認為,計算機軟件用戶,是指將計算機軟件用于存儲、處理信息,或為方便存儲、處理信息而使用計算機軟件的人。如此定義計算機軟件最終用戶,體現了用戶使用軟件的目的,以與計算機軟件著作權人的使用相區分。

    (二)合法計算機軟件復制品所有人地位。根據用戶的軟件是否經軟件著作權人許可,可以將用戶分為軟件合法復制品所有人、軟件非法復制品的持有人和軟件合理使用人,《條例》也主要是針對這三類用戶制定的。本文將分別介紹這三類用戶的法律地位。

    1、軟件裝機的法律問題。計算機軟件的使用不同于圖書、音樂作品的使用,圖書從書店買回來之后就可以直接閱讀,音樂作品從音像店買回來后就可以直接欣賞,用戶不用再制作復制品,就可以完成對作品的使用。計算機軟件的使用分為裝機和運行兩個過程,裝機就是把計算機軟件復制到計算機的硬盤上,以便在計算機上運行軟件;運行就是在計算機上執行軟件的代碼,執行的過程需要把計算機軟件的代碼復制到計算機的臨時存儲器(RAM)中。這是計算機使用的一般過程,當然,有時候也可以直接從磁盤中讀取軟件,而不需要裝機的過程,但是無論是直接從磁盤中讀取軟件,還是先裝機再使用,都會涉及到軟件的復制問題,不復制軟件就無法正常的使用計算機軟件,軟件的價值就無法實現。復制受著作權保護的作品,都要經著作權人許可,除為了個人學習、研究、欣賞之目的可以未經著作權人許可而復制作品等合理使用外,未經著作權人許可的復制都是侵權,而大多數計算機軟件的用戶可以說都不在合理使用的范圍內。為使軟件合法復制品所有人能正常使用軟件,《條例》第十六條規定“軟件合法復制品的所有人享有下列權利”,“根據使用需要把該軟件裝入計算機等具有信息處理能力的裝置內;”然而這樣的規定卻引發了另一個問題,該條并沒有限定軟件合法復制品所有人能夠裝機的數量,即軟件所有人是只能將軟件裝入一臺計算機,還是軟件所有人可以將軟件裝入一臺以上的計算機。在美國,法律也沒有規定軟件所有人能夠裝機的數量,這一問題是通過技術手段解決的,在美國市場上出售的正版Windows操作系統,微軟就通過技術手段限制一份操作系統的復制品只能裝在最多4臺計算機上。這樣做的缺陷一是技術措施很容易被他人破壞,二是這樣不加區分的限制也不盡合理,例如,一五口之家,每人有一臺筆記本電腦,書房還有一臺臺式電腦,那這家人不得不為了使用正版的Windows操作系統而去購買兩份該軟件的合法復制品。軟件的裝機數量是一個重要的問題,如果不對其做出規定,將會嚴重損害著作權人的權利,一份合法復制品將會被無數人使用,一個人使用軟件需要買一份復制品,一家擁有上萬職員的大公司使用軟件也只需要一份復制品,這對著作權人和消費者都不公平。因此法律應當規定軟件的一份合法復制品能夠裝機的數量,同時為防止給家庭帶來不合理的負擔,還應當規定家庭使用的例外。

    2、軟件的修改和備份。受著作權保護的作品未經著作權人許可,是不得擅自修改的,否則即為侵權;但計算機軟件由于其使用的需要,用戶應當可以在一定范圍內修改其所有的軟件合法復制品。市場上出售的軟件大多是通用軟件,即不是為了特定目的設計、在特定壞境下運行的軟件,而是為了在更大范圍內使用,集成多項功能,在一般的計算機上能夠運行的軟件。通用軟件能夠滿足大多數人的使用需要,然而卻有浪費資源和降低運行速度的問題,一些不需要的功能占用計算機資源,降低軟件運行的速度;同時,還可能為了特定的目的而需要軟件擁有特定的功能。例如,用戶在使用Windows操作系統時,可能為了獲得更快的運行速度,而刪除Windows的一些插件;用戶在使用暴風音影時,為了獲得高質量的畫面,可能在暴風音影中增加一些插件。這些都是為了使軟件達到更好的效果而修改軟件,可見,用戶修改軟件是必要的,法律不應當禁止用戶為了達到更好的效果而修改軟件??紤]到用戶的這種需要,《條例》十六條之(三)規定“軟件的合法復制品所有人享有下列權利”,“為了把該軟甲用于實際的計算機環境或為了改進其功能、性能而進行必要的修改?!钡?,這種修改應當嚴格限制在軟件的合法復制品所有人使用,否則,就可能侵犯軟件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該條還規定“除合同另有約定外,未經權利人許可,不得向第三人提供修改后的軟件?!边@樣可以防止未經軟件著作權人許可修改的軟件進入市場,保護軟件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

    計算機軟件用戶使用軟件,除了需要修改軟,還有備份的需要。軟件在計算機中是以數據方式存在的,不像有形物那樣易于管理和維護,而且軟件的數據量相當龐大,非專業人員很難進行維護,再加上軟件開放商一般都會對軟件代碼采取保密措施,即使專業人員維護軟件也是一項艱巨的工作。一個可行的辦法是允許軟件所有人制作必要的備份,以便軟件損壞后可以及時恢復,這項權利在計算機病毒肆虐的今天,尤為重要。大量的計算機病毒嚴重威脅著用戶的數據安全,軟件往往很容易就被病毒感染,造成數據丟失,甚至使軟件無法運行,如果不允許用戶制作必要的備份,將給用戶帶來嚴重的損失。允許軟件的合法復制品所有人制作必要的復制品,帶來的問題是應該如何處理軟件所有人制作的備份復制品,備份的復制品是否可以由第三人使用?軟件所有人喪失所有權時應當如何處理軟件的復制品?對于這些問題,我國法律做出了明確規定,《條例》第十六條“軟件的合法復制品所有人享有下列權利”,“為了防止復制品損壞而制作備份復制品。這些備份復制品不得通過任何方式提供給他人使用,并在所有人喪失對該合法復制品的所有權時,負責將備份復制品銷毀。”如此,既滿足了用戶使用軟件的需要,也可以防止軟件著作權人利益受到損害。

    3、計算機軟件用戶與第三人。對于計算機用戶責任的討論,很少論及軟件用戶與第三人的關系,然而軟件用戶與第三人的關系,又是個不可回避的問題,是軟件著作權人和軟件所有人權利義務劃分的重要方面,本文擬就軟件用戶與第三人的關系做初步探討。第三人是指除了軟件著作權人和軟件的合法復制品所有人(以下簡稱軟件所有人)以外的其他人,軟件所有人與第三人關系的核心是軟件所有人能否許可第三人使用軟件。

    軟件所有人許可第三人使用軟件分為兩種情況,一是軟件所有人許可他人使用后自己不再保留軟件的復制品,也不再使用軟件,二是軟件所有人許可他人使用后自己仍保留軟件的復制品,并繼續使用軟件。對于第一個問題,其實際效果與向第三人轉讓軟件所有權相同,在此不予論述。第二個問題,則是個比較復雜的問題,例如,軟件所有人能否允許近親屬、朋友等關系密切的人使用其軟件?他人借用電腦后是否能使用電腦上的軟件?通常的認識是,軟件所有人當然可以允許親屬、朋友使用其計算機上的軟件,借用人也不必征得軟件著作權人的許可,就可以使用借用的計算機上的軟件。然而現代技術卻使許可第三人使用發生了變化,不限于傳統意義上的許可使用了。隨著網絡技術的發展,計算機軟件也可以通過網絡共享,即平時只需要在一臺計算機(以下稱存儲軟件的計算機為甲計算機)上裝入軟件,其他計算機(以下稱乙計算機)只要與甲計算機聯網,共享資源,乙計算機就可以使用軟件了。這項技術使軟件所有人可以許可成千上萬的人使用其軟件,其他用戶也不用再購買軟件的復制品,只需與一個用戶共享軟件就可以了,這嚴重損害了軟件著作權人的利益,不利于保護軟件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我國沒有明確規定是否允許軟件所有人許可第三人使用軟件,但從立法條文中可以推測出,法律是禁止軟件所有人許可第三人使用軟件的?!稐l例》第十六條“這些復制品不得通過任何方式提供給他人使用,并在所有人喪失該合法復制品的所有權時,負責將備份復制品銷毀”,“除合同另有約定外,未經該軟件著作權人許可,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修改后的軟件。”然而,這樣的規定卻不盡合理,沒有區分許可他人使用的類型,諸如借用人、親屬、朋友等使用軟件所有人的軟件也得征得軟件著作權人的許可。在立法的時候,應當區分不同的類型,予以分別規定,否則將造成社會關系的混亂。

    (三)軟件非法復制品持有人的地位。軟件非法復制品持有人(以下簡稱非法軟件持有人)地位的核心問題是非法軟件持有人使用非法的軟件復制品是否構成侵權,對此,學者有多種觀點。有的認為,個人使用盜版軟件沒有危及到軟件產業的發展,相反,軟件產業一直是在默許用戶這種行為下發展起來的,因此,個人使用盜版軟件不構成侵權。[3]有的認為,不區分軟件非法復制品持有人使用軟件是商業目的的使用,還是非營利性的使用,籠統的認為非法軟件持有人的使用行為皆為侵權,是盲目的追求“超世界水平的保護”。[4]有的區分使用過程中是否含有版權性使用,認為若含版權性使用則屬侵權,否則,不認為是侵權。[5]筆者認為,非法軟件持有人使用軟件都是侵犯軟件著作權的行為,理由有三,一是軟件本身的價值很高,現代軟件由于其功能越來越齊全,運行速度越來越快,處理數據的能力和速度大大提升,其本身的價值越來越大,一份軟件的合法復制品售價,遠遠高于一本圖書的售價,若允許非法軟件持有人使用,對軟件著作權人是極不公平的。二是由于使用軟件本身即可為用戶帶來利潤,這與通常情況下閱讀圖書是不同的,閱讀圖書是不能給閱讀者帶來直接經濟利益的,然而軟件用戶卻可以通過軟件的使用直接牟取巨額利潤。三是用于軟件復制的技術導致的,軟件復制的技術簡便,無需成本,使軟件與圖書、音樂等作品相比,更容易被復制。關于技術原因的另一個問題是,圖書、音樂等作品的復制技術并不廣泛流傳,雖然普通人也可以復制圖書、音樂作品,但與出版商制作的復制品相比,其質量相差甚遠。然而,一個普通人卻可以輕易的制作與市場上出售的正版軟件一模一樣的復制品,而不影響軟件的使用。非法軟件持有人使用軟件對軟件著作權的保護是極其不利的,應當加以禁止,我國法律也是這樣規定的,《條例》第三十條規定“軟件的復制品持有人不知道也沒有合理理由應當知道該軟件是侵權復制品的,不承擔賠償責任;但是,應當停止使用、銷毀該侵權復制品?!?/p>

    (四)軟件的合理使用。著作權保護軟件,但是并不保護軟件體現的技術,為了促進軟件的發展,應當使社會可以方便的了解軟件所采用的技術。然而,現實是軟件公司大都對其軟件采取保密措施,不公布其源代碼,長期壟斷相關技術,想要了解軟件采用技術的人必須自己去研究。但研究軟件采用的技術不可避免的會涉及到軟件的復制,如果這種復制也要征得軟件著作權人許可的話,則軟件著作權人可能為了保護其技術而不發放許可。為使公眾可早日知曉軟件采用的技術,法律應當為研究軟件的人提供便利,允許其不經軟件著作權人許可而復制作品。我國法律也是這樣規定的,《條例》第十七條規定“為了學習和研究軟件內含的設計思想和原理,通過安裝、顯示、傳輸或者存儲軟件等方式使用軟件的,可以不經軟件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边@可以防止軟件著作權人壟斷軟件的技術,平衡軟件著作權人和社會的利益。

    三、結論:計算機軟件是特殊的知識產權客體,其用戶的法律地位與圖書、音樂等作品用戶的法律地位不同,用戶使用軟件的非法復制品,即使使用前或使用時不知道該軟件為非法復制品,依然構成侵權,只是承擔的侵權責任不同。因此,用戶使用盜版的Windows xp和Office軟件,是侵權行為;微軟采取行動提醒使用盜版Windows xp和Office軟件的用戶,是維權行為,是法律允許的行為。

    作者單位:中國政法大學

    參考文獻:

    [1]應明,最終用戶使用未經授權軟件的版權責任[J],知識產權,2000.1

    [2]劉娟,康建輝,《新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中軟件最終用戶責任研究[J],四川理工學院學報(社會科學版),2007.2

    [3]張劍文,計算機軟件最終用戶法律責任制度探討[J],國家檢察官學院學報,2002.12

    第7篇:計算機保護條例范文

    1.《美國版權法》第107條有如下規定:“……,為了批評、評論、新聞報道、教學(包括用于課堂的多件復制品)、學術或研究之目的而使用版權作品的,包括制作復制品、錄音制品或以該條規定的其他方法使用作品,系合理使用,不是為侵犯版權的行為?!痹摋l中同時規定了判斷合理使用作品要考慮的幾個因素:該使用的目的與特征,包括該使用是否具有商業性質,或是為了非營利的教學目的;該版權作品的性質;所使用的部分的質與量與版權作品作為一個整體的關系;該使用對版權作品之潛在市場或價值所產生的影響。從以上列舉的條文內容不難看出,美國版權法中關于軟件最終用戶的“合理使用”范圍要比我國新的軟件條例中規定的范圍大;在軟件最終用戶使用未經授權的軟件是否構成侵權的問題上,考慮的因素也較多。

    2.日本的相關立法規定《日本著作權法》第113條中對最終用戶的侵權行為有著這樣的界定:“在商業行為中,在計算機上使用通過侵犯程序作品的著作權而制作的復制品,在業務上用于計算機的行為,只要在取得使用上述復制品的權利的根據時知道實情,即視為侵犯該著作權的行為?!焙唵蔚卣f,就是主觀上明知道使用的是侵權軟件,并實施了商業性使用的客觀行為,那么軟件最終用戶的這一行為,就構成了侵權。從條文規定可以看出,《日本著作權法》將軟件侵權行為的界定延伸到了部分最終用戶,即強調最終用戶的主觀惡性以及是否以營利為目的使用未經授權的軟件,而對于明知是未經授權的軟件,最終用戶在計算機上非商業性的使用、非業務上的使用以及私人的使用,根據日本著作權法的規定并不追究侵權責任。

    3.歐盟的相關立法規定歐盟制定的軟件最終用戶的法律責任的相關立法,具有代表性的是《計算機程序保護指令》。《指令》中確定的有以下幾個原則:將計算機程序視為“文學作品”;充分保護合法用戶的利益;不影響其他法律對計算機程序的保護。《指令》第七條同時規定了軟件使用的侵權責任界限。成員國應在國內法中規定適當的措施來制裁下列行為:第一,明知或應知有關程序系非法復制品而加以傳播者;第二,明知或是應知有關程序是非法復制品而為營利目的占有者;第三,傳播或為營利目的占有專用于擅自破壞或回避計算機程序加密機制的設備者。從《指令》中的相關規定可以看出,軟件最終用戶使用未經授權的軟件的法律責任并沒有明確的規定,只是規定了不得以營利為目的而占有未經授權的非法軟件復制品。

    4.TRIPS中的相關規定世貿組織中的《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中第10條第1款規定:“計算機程序,不論是源代碼還是目標代碼,都應作為伯爾尼公約(1971年文本)的文學作品給予保護。”由此看出,TRIPS中的精神是把計算機程序作為一種文字作品來保護,而不是要求各國將計算機軟件作為特殊的作品加以保護。TRIPS中第11條關于軟件出租權有著如下的規定:就計算機程序而言,成員國應當規定軟件著作權人有權許可或禁止他人將其享有版權的作品原件或復印件以營利為目的商業性的對外出租。也就是說軟件著作權人對軟件享有專屬的出租權利。由此可見,TRIPS中有關計算機程序的規定,并未涉及軟件最終用戶的侵權責任問題,只是規定了將軟件作為文字作品進行保護和賦予軟件著作權人出租權。對于世界各國對于計算機軟件的保護水平,大致可以分為兩種情況:一種是將最終用戶排除在計算機軟件侵權的界限范圍內,并且在立法中也沒有明確的規定計算機軟件最終用戶的法律責任;另一種情況是將計算機軟件侵權的界限延伸至部分的最終用戶,即主觀上明知道使用的軟件為侵權軟件,并且以商業性目的使用的行為,視為侵權。由此可見,世界各國現行的著作權立法中,對于軟件最終用戶的合理使用范圍的規定,在一定程度上是相當的一致。認為個人出于非商業性或營利性的使用非法的軟件復制品,其行為并不構成侵權。

    二、我國軟件最終用戶法律責任制度評析

    2001年12月20日頒布,2002年1月1日起實施的《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中,對于用戶責任方面有著很多的規定。《條例》中第八條的六、七兩款中規定了軟件著作權人享有的新增的對于軟件的出租權和信息網絡傳播權這兩項權利,與此相對應產生的責任和義務,就是最終用戶侵犯軟件著作權人的出租權和信息網絡傳播權所要承擔的相應責任?!稐l例》第十六條規定的是軟件合法復制品所有人享有的權利,增加了包括根據使用的需要進行安裝、為了防止復制品損壞而制作的備份、為了把該軟件用于實際的應用環境而對軟件進行必要的修改等規定?!稐l例》第十七條規定的是最終用戶的合理使用軟件的范圍,但是有所縮小:“為了學習和研究軟件內含的設計思想和原理,通過安裝、顯示、傳輸或者儲存軟件等方式使用軟件的,可以不經軟件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條例》第十七條規定和1991年《軟件條例》第二十二條的規定相比,最終用戶的合理使用范圍被縮小了很多。《條例》第二十四條中第三款增加了故意避開或者破壞著作權人為保護其軟件著作權而采取的技術措施的侵權責任,可以理解為破解需要注冊收費的軟件或是對軟件進行的反編譯等侵權行為所需承擔的法律責任。2002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出臺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該解釋中第二十一條規定的計算機軟件用戶未經許可或者超過范圍商業使用計算機軟件的,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8篇:計算機保護條例范文

    番茄花園版XP不僅對微軟Windows XP進行主題、桌面、按鈕等外觀美化,也取消了微軟的正版驗證程序,同時對微軟原版操作系統中一些不常用功能進行了關閉或卸載,加快了運行速度,并通過網站提供免費下載。類似番茄花園的修改版XP已成為個人電腦用戶的裝機必備軟件,有業內人士估測,番茄花園版Windows XP的裝機量可能超過千萬。

    根據我國著作權法和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的規定,番茄花園版XP作者對微軟XP的外觀美化和某些功能關閉或卸載,是對微軟XP軟件的修改,侵犯了微軟的修改權;取消微軟XP的正版驗證程序,侵犯了微軟的技術保護措施權利;通過網站提供修改版XP下載,侵犯了微軟的信息網絡傳播權。因此,番茄花園版XP作者的行為已違反我國著作權法和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的規定,構成侵犯著作權,應承擔相應的停止侵權、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這是“番茄花園事件”中的“法意”。

    然而,廣大網民對“番茄花園事件”的反應和態度卻與此形成了極大的反差。某著名門戶網站的一項專題調查結果顯示:78.98%的受調查者支持番茄花園,僅有5%的受調查者支持微軟原版。這當然與我國公眾的知識產權保護意識薄弱有相當的關系,但卻不是唯一的原因。不應否認,網民對微軟已形成一種態度上的“抵觸”情緒,其根源是微軟產品上的高價、事實上的壟斷和可能的知識產權濫用,以及其一貫采用的“放水養魚、魚大收網”伎倆。這種“抵觸”情緒下的“民意”必然是失真和夸大的。

    8月1日,千呼萬喚的我國《反壟斷法》終于實施。不少人期待著微軟會成為《反壟斷法》實施后的第一個被告,盼望反壟斷法能夠校正知識產權保護機制并消除知識產權強保護的種種副作用,用戶渴望能獲得價格合理的軟件和享有應有的選擇權,軟件企業希望能有公平競爭的空間。微軟公司在此敏感時期一改過去只針對企業盜版者的做法,將“知識產權大棒”砸向個人盜版者,其意圖值得探究。

    第9篇:計算機保護條例范文

        1996~1997年間,福州外星電腦科技有限公司(簡稱外星電腦公司)將其開發的《楚漢爭霸》、《戰國群雄》等十種中文游戲軟件(以下簡稱《楚漢爭霸》等十種游戲軟件)到國家版權局計算機軟件登記管理辦公室進行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登記,經審查后,發給了《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登記證書》。上述十種游戲軟件在全國各地發行。自1999年1月起,被告翁正文、葉秀娟以振華公司的名義生產、銷售上述游戲軟件的盜版卡帶,并將這些游戲軟件更改了名字,通過其雇用的王曉燕向全國各地銷售。外星電腦公司人為被告翁正文等侵犯其計算機軟件著作權,訴至法院。

        一審案件事實及證據:

        一審法院審理查明:1996年6月至1997年10月間,外星電腦公司將其開發的《楚漢爭霸》、等十種中文游戲軟件進行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登記。經審查后,國家版權局計算機軟件登記管理辦公室發給了《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登記證書》。上述十種游戲軟件在全國各地發行。

        自1999年1月起,被告翁正文、葉秀娟以振華公司(是翁正文等人做成立的公司,因未注冊登記,該公司實際上并不存在)的名義生產、銷售上述游戲軟件的盜版卡帶,并將這些游戲軟件更改了名字,這些盜版游戲卡帶通過其雇用的王曉燕向全國各地銷售。

        1999年3月9日,王利軍在收到王曉燕發來的振華公司含有《劉邦傳記》等十種涉嫌侵權軟件《報價單》的傳真后,即與其訂貨。王曉燕以振華公司的名義分別于3月12日和3月 27日將上述游戲卡帶發貨給王利軍,并提供葉秀娟的銀行帳號給王利軍作匯款之用。

        1999年3月19日,利軍商行(甲方)和環球商行(乙方)訂立《協議書》約定,甲方給乙方提供《劉邦傳記》等五種游戲卡帶各 3片,每片50元。3月29日,雙方又簽訂了一份《協議書》約定,甲方給乙方提供《劉邦傳記》等十種游戲卡帶各50片,每片50元。環球商行在收到利軍商行發貨的這十種游戲卡帶后,即在福州地區進行銷售。外星電腦公司在發現上述事實后,向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一審法院將從利軍商行和環球商行查扣的涉嫌侵權的《劉邦傳記》等十種游戲卡帶與原告提供的《楚漢爭霸》等十種相應的游戲卡帶,委托福建省版權局進行對比鑒定。福建省版權局閩權(1999)7號《福建省版權局就省高級人民法院委托鑒定10盒涉嫌侵權游戲卡的復函》的結論是,十種涉嫌盜版游戲軟件除開機時將正版游戲軟件的制作單位去掉和將游戲名稱更改外,游戲里面的程序設計、美術畫面及音樂音效與正版卡帶完全一樣。

        一審法院判決:

        一審法院認為:原告外星電腦公司開發的游戲軟件經國家有關部門審查發給《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登記證書》,其合法權益應受到保護。翁正文、葉秀娟未經游戲軟件著作權人同意,擅自刪除、修改、復制外星電腦公司公開發行的《楚漢爭霸》等十種游戲軟件,將這些游戲軟件更名后,制作成游戲卡帶,以振華公司的名義由其雇員在全國各地進行銷售,嚴重侵犯了外星電腦公司對這十種游戲軟件的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使用權、獲得報酬權。依據《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第三十條第(四)、(五)、(六)、(七)項的規定應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翁正文、葉秀娟實施侵權中主觀上有共同故意,應共同承擔侵權責任。王曉燕系翁正文、葉秀娟的雇用人員,不應作為侵權主體承擔雇主的侵權責任,故外星電腦公司要求王曉燕承擔侵權責任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利軍商行和環球商行依據《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第三十條第(七)項的規定應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但各侵權行為均為各自獨立實施,沒有主觀上的關聯性,當事人應就其侵權的范圍各自承擔責任。同時,外星電腦公司未就其所訴賠償數額充分舉證,無法查清被告因盜版侵權的獲利數額,故對外星電腦公司訴請的賠償數額,不予全部支持。法院根據被告的侵權事實、情節、后果以及原告因此支出的調查和訴訟費用等因素,酌情確定賠償數額。

        綜上,原審法院根據《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第三十條第(四)、(五)、(六)、(七)項的規定,判決:(一)被告環球商行、利軍商行、俞正文、葉秀娟應立即停止侵犯外星電腦公司《楚漢爭霸》等十種游戲軟件著作權的行為,銷毀翁正文、葉秀娟生產、銷售的《劉邦傳記》等十種游戲卡帶的侵權產品;(二)被告環球商行、利軍商行、翁正文、葉秀娟應在全國性報刊上刊登道歉聲明,向外星電腦公司公開賠禮道歉(道歉聲明內容須經法院審核);(三)被告環球商行應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外星電腦公司經濟損失人民幣50000元;(四)被告利軍商行應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外星電腦公司經濟損失人民幣50000元;(五)被告翁正文、葉秀娟應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共同賠償外星電腦公司經濟損失人民幣400000元;(六)駁回原告外星電腦公司其他訴訟請求。本案案件受理費人民幣23010元,環球商行和利軍商行各負擔2000元,翁正文、葉秀娟共同負擔19010元;訴訟保全費人民幣5520元,環球商行和利軍商行各負擔500元,翁正文、葉秀娟共同負擔4520元;鑒定費人民幣2000元,由翁正文、葉秀娟共同負擔。

        二審訴辯觀點:

        上訴人翁正文不服一審判決,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稱:(一)關于福建省版權局的鑒定結論。該鑒定結論沒有對本案所涉軟件的二進制代碼組成的指令序列進行對比描述,僅有美術畫面、音樂音效及游戲玩法的進入操作程序的對比描述,因此這種對比鑒定不符合《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關于計算機軟件著作權保護客體和侵權認定的有關規定,不能作為本案涉嫌侵權軟件侵害外星電腦公司軟件的有效證據。(二)關于認定上訴人侵權的證據。原審法院認定上訴人侵權的證據除上述鑒定結論外,主要還有涉嫌侵權游戲軟件的外包裝印刷品、《報價單》、《客戶資料》、《發貨清單》、“退壞卡單”、“IC燒錄記錄”和文檔資料,上述證據均不能作為認定上訴人侵權的有效證據。第一,本案中全部涉嫌侵權游戲卡帶沒有一件是在上訴人處當場查封取得的,這與原審法院認定涉嫌侵權游戲卡軟件由上訴人生產是矛盾的。第二,原審法院在環球商行和利軍商行處查封的涉嫌侵權軟件,不能排除環球商行和利軍商行擅自復制外星電腦公司軟件的可能。況且,利軍商行長期以來就是外星電腦公司的銷售,這更不能排除利軍商行與外星電腦公司串通陷害上訴人的可能。原審法院對此事實的認定不符合間接證據關于結論只能是“唯一”的使用原則。第三,被控侵權游戲卡帶外包裝印刷品極易仿制,不能從該印刷品外觀相同就直接認定涉嫌侵權軟件即為上訴人生產。第四,《報價單》、《客戶資料》、《發貨清單》、“退壞卡單”、“IC燒錄記錄”和文檔資料均屬于間接證據,且該文檔資料與計算機軟件文檔的意義相去甚遠,更不能說明與外星電腦公司軟件文檔有任何相同之處。從這些證據不能得出唯一的結論。第五,上訴人已舉證證明其提供給利軍商行的游戲卡帶是從廣州瑞生投資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廣州瑞生公司)合法購進的,上訴人不知道該游戲軟件是否侵權,要認定存在侵權的事實,就應當追加廣州瑞生公司為本案當事人。(三)關于賠償數額。影響計算機軟件銷售的因素是多方面的,原審法院在上訴人的銷售額僅為人民幣19397元的情況下判令上訴人賠償外星電腦公司經濟損失40萬元沒有依據。另外,原審法院在否定外星電腦公司260萬元賠償請求中的大部分的同時,卻免除外星電腦公司承擔訴訟費用,違反了訴訟費用按過錯責任大小分擔的原則。綜上,請求撤銷原判,駁回外星電腦公司的訴訟請求。

        被上訴人外星電腦公司答辯稱:(一)福建省版權局的鑒定結論足以證明上訴人生產銷售的游戲卡帶系盜版軟件。第一,上訴人在上訴狀中對計算機軟件作了錯誤的定義,實質上否定了計算機源程序的存在,其目的在于規避其無法提供其生產銷售軟件的源程序和目標程序。上訴人不能提供其生產銷售游戲卡帶中軟件的源程序,依法應視為其放棄了抗辯的權利。第二,計算機游戲軟件既是計算機軟件,同時也是影音視聽作品。因此,計算機游戲軟件在受到《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保護的同時,也受到《著作權法》對視聽、影音作品的保護。(二)本案認定上訴人侵權的證據確實充分。第一,雖然并未在翁正文、葉秀娟處直接查封到盜版軟件,但從當場查扣的生產游戲卡的“IC燒錄記錄”和文檔資料,含有涉嫌侵權產品的《報價單》、《客戶資料》、發貨單等證據證實,翁正文、葉秀娟不但是盜版軟件的銷售者,還是生產者。第二,上訴人提出可能存在盜版軟件系利軍商行和環球商行擅自復制和利軍商行與被上訴人串通陷害上訴人兩種可能,但未提供證據證明。第三,上訴人認為從環球商行、利軍商行處查封的盜版軟件的外包裝與其自己的外包裝不同,是仿制的,也應舉證證明。第四,上訴人提供的廣州瑞生公司的發票,既無法證實與侵權產品有關,也無法推翻其他侵權證據。且翁正文、葉秀娟在一審訴訟過程中,并未申請追加該公司作為本案當事人。(三)上訴人的侵權行為給答辯人造成了巨大的經濟損失。雖然原審法院判賠40萬元與被上訴人的訴訟請求相差甚遠,但由于繼續舉證的困難和當前法律規定的難操作性,故未上訴。綜上,原判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當予以維持。

        二審過程中,上訴人提出補充意見稱:本案應發回重審。理由是:(一)被上訴人在二審中改變其原審請求。原審中被上訴人依據《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及其登記取得的《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登記證書》確認的計算機軟件著作權提起訴訟,在二審中改為要求法庭保護其軟件在終端機上表現出來的圖像,顯然已超出了原審范圍,是其訴訟請求的變更。故本案依法應發回重審,否則就會形成事實上的一審終審。(二)為查清侵權事實,應追加廣州瑞生公司為本案當事人。本案必不可少的關鍵工作是進行軟件的異同對比分析,而進行對比分析的材料之一即涉嫌侵權軟件的取得和確認必須有廣州瑞生公司的參與。因此,也應把本案發回重審。

        原審被告利軍商行、環球商行、王曉燕未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在二審審理過程中,經法院依法通知未到庭參加訴訟,也未提交任何陳述意見。

        二審法院判決:

        法院認為:本案糾紛的實質是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糾紛,原審法院亦是將本案作為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糾紛案件進行審理;此外,計算機軟件與視聽作品屬于不同種類的作品,受著作權法保護的客體和內容均不相同,故被上訴人所提出的游戲軟件既屬于計算機軟件,又應當作為影音視聽作品的主張,不屬于本案二審審理范圍,應當視為在二審中增加的獨立的請求。對此,雙方當事人未達成調解協議,故法院不予審理。

        上訴人對為何其住處存在上述IC燒錄記錄及文檔資料既無合理的解釋,也無其他證據否定這些證據的證明力。而且IC燒錄記錄形成的時間與其向利軍商行銷售被控侵權軟件的時間基本吻合。因此,在無其他反證的情況下,根據上述證據足以認定上訴人有直接生產(即復制)被控侵權軟件的行為。雖然本案被控侵權游戲卡帶均非原審法院從上訴人處扣押,但由于上訴人在一、二審過程中始終未能舉證證明其所生產、銷售的游戲卡帶是什么,而且原審法院在證明這些游戲卡帶系上訴人生產、銷售的問題上已經能夠形成完整的證據鏈。在上訴人無相反證據的情況下,根據上述證據應當認定原審法院扣押的游戲卡帶系上訴人生產、銷售。對于上訴人所提不能排除環球商行和利軍商行擅自復制被上訴人軟件和利軍商行與被上訴人串通陷害上訴人的兩種可能,僅是上訴人的推測,并無證據佐證。至于上訴人是否還從廣州瑞生公司購買被控侵權游戲卡帶,以及其主觀上是否明知其為侵權軟件的事實,在已經認定被控侵權軟件為其生產、銷售的情況下,不能成為其法律上抗辯侵權的理由。因此,上訴人關于被控侵權游戲軟件非其生產、銷售的主張,缺乏事實依據,法院不予支持。上訴人所提追加廣州瑞生公司為本案當事人以及本案應當發回重審的意見,法院亦不予采納。

        從技術角度看,計算機游戲軟件符合計算機軟件的一切技術特性。從應用角度看,游戲軟件確有其不同于一般計算機軟件的特點。游戲軟件的計算機程序代碼是否相同,可以通過其外觀感受較明顯、直觀地體現出來。鑒于本案上訴人在二審中明確表示不申請對雙方程序代碼進行對比鑒定,亦未提供被控侵權軟件的源程序,根據原審法院委托福建省版權局所作的鑒定結論、法院對雙方游戲軟件的現場勘驗結果以及對雙方游戲軟件說明書的對比結果,可以認定:雙方游戲軟件所體現的場景、人物。音響等外觀與感受完全相同;從運行游戲軟件后所顯示的中英文游戲名稱、制作者名稱、有關人員姓氏等對比結果看,上訴人的游戲軟件留有修改的痕跡;雙方游戲軟件的說明書等文檔也基本相同。上訴人提供的軟件技術參數對比結果,本身亦說明至少5個游戲軟件的目標程序相同率達50%以上。同時,重新開發一個與他人游戲軟件的場景、人物、音響等完全相同的游戲軟件,并不符合上訴人作為游戲軟件經營者的經營目的,而且上訴人不能對雙方游戲軟件外觀感受、說明書、目標程序等方面的種種相同或相似作出合理解釋。因此,綜合本案事實和證據,足以認定被控侵權軟件是對被上訴人游戲軟件的復制,上訴人侵犯了被上訴人《三國爭霸》等十種游戲軟件的著作權。上訴人關于其不構成侵權的上訴理由,無證據支持,不能成立。

        利軍商行、環球商行作為專業銷售游戲卡的商家,負有審查其所銷售游戲卡合法性的義務,其未盡審查義務銷售了侵權的游戲卡帶,亦構成侵犯被上訴人游戲軟件的著作權。但本案證據不能證明該兩商行之間,以及其與上訴人之間構成共同侵權。原審法院在被上訴人因侵權所受損失以及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利益的具體數額均無法查清的情況下,根據涉及侵權軟件的種類、數量,侵權人的侵權事實、情節、后果等具體案情,酌情確定本案侵權賠償數額,并無不妥。鑒于上訴人所實施侵權的軟件種類多,且侵權情節較為惡劣,故原審法院判決酌定上訴人承擔的賠償數額為40萬元,亦無不當。訴訟費用由敗訴方承擔,具體數額由人民法院根據案件情況確定。被上訴人在原審中向諸被告索賠人民幣260萬元經濟損失,上訴人不能證明其屬于濫用訴權,故上訴人關于原審訴訟費用的分擔違反按過錯責任大小分擔原則的上訴請求,法院亦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上訴人的上訴理由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其上訴請求應予駁回。原審判決認定事實基本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法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判決如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案焦點:

        計算機游戲軟件與視聽作品:計算機軟件是指計算機程序及其有關文檔;視聽作品是利用技術手段將眾多作者和表演者以及其他創作活動凝結在一起的復合體。對于兩者的著作權保護從保護內容,保護方法以及侵權行為的認定方面都存在很大的差異。共同侵權行為:也稱為共同加害行為、共同致人損害,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行為人,基于共同的故意或者過失,侵害他人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的行為。共同侵權行為人應當承擔連帶責任。無意思聯絡的數人侵權:指數人行為事先并無共同的意思聯絡,而致同一受害人共同損害,各侵權行為人在各自受害人所造成的損害范圍內獨立承擔責任。

        適用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

        “除《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本條例或者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未經軟件著作權人許可,有下列侵權行為的,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同時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由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銷毀侵權復制品,可以并處罰款;情節嚴重的,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并可以沒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權復制品的材料、工具、設備等;觸犯刑律的,依照刑法關于侵犯著作權罪、銷售侵權復制品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復制或者部分復制著作權人的軟件的;(二)向公眾發行、出租、通過信息網絡傳播著作權人的軟件的;(三)故意避開或者破壞著作權人為保護其軟件著作權而采取的技術措施的。有前款行為的,可以并處每件100元或者貨值金額5倍以下的罰款;”

        《民法通則》第130條規定:

        “二人以上共同侵權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p>

        學理分析

        第一,在著作權認定中游戲軟件屬于計算機軟件還是影視作品保護的問題

        一般地說,計算機軟件(4HB?G3>6)指程序以及開發、使用和維護所需要的所有文檔。我國《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規定,計算機軟件是指“計算機程序及其有關文檔”。其中,計算機程序“指為了得到某種結果而可以由計算機等具有信息處理能力的裝置執行的代碼化指令序列,或者可被自動轉換成代碼化序列的符號化指令序列或者符號化語句序列”;文檔“指用自然語言或者形式化語言所編寫的文字資料和圖表,用來描述程序的內容、組成、設計、功能規格、開況、測試結果及使用方法,如程序設計說明書、流程圖、用戶手冊等”。計算機軟件具有開發難度大、開發投資高,復制容易且成本極低的特點。因此,應對之進行法律上的有效保護。然而計算機軟件的特殊性,使得對其保護又較其他的智力成果更為復雜和有難度。

        本案中,被上訴人在二審中提出其游戲軟件既屬于計算機軟件,又應當作為影音視聽作品,受著作權法保護。視聽作品是利用技術手段將眾多作者和表演者以及其他創作活動凝結在一起的復合體,多數作者的創作成果被融為同一個表現形式,除去音樂、劇本或者美術作品之外,其他人的創作成果都無法對其創作成果單獨利用并行使著作權。我國著作權法根據視聽作品的制作規律和傳統的管理體制,規定導演、編劇、坐次、作曲和攝影等作者享有署名權,非其他權利由制作人享有。由此可見,計算機軟件與視聽作品屬于不同種類的作品,受著作權保護的客體和內容均不相同。本案所涉及的游戲軟件的主要用途是供人們娛樂,其外觀感受主要通過游戲中的場景、人物、音響、音效變化等來實現。這些著游戲進程而不斷變化的場景、人物、音響是游戲軟件程序設計的主要目的,是通過計算機程序代碼具體實現的。因此,游戲軟件的計算機程序代碼是否相同,是判斷該軟件是否侵權軟件的主要依據。所以,雖然從技術上講相同功能的游戲軟件包括外觀感受可以通過不同的計算機程序實現,但是鑒于游戲軟件的特點,兩個各自獨立開發的計算機游戲軟件,其場景、人物、音響等恰巧完全相同的可能性幾乎是不存在的,若是刻意模仿,要實現外觀感受的完全相同,從技術上講亦是有難度的。所以,就本案爭議作品來講,通過計算機軟件著作權能夠更好的對游戲軟件進行保護,維護開發者的合法權益。

        第二,共同侵權行為與無意思聯絡的數人侵權的概念和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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