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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2015年5月1日《存款保險條例》生效,我國金融安全網建設邁出了關鍵的一步。存款保險機構是銀行破產程序中的核心機構,對于維護公眾對金融體系的信心有著至關重要的作用。這樣一個關系到金融系統安全的機構,在中國是一個新事物。雖然其他國家已經有了很多法律實踐,但在中國國情下存款保險機構的出現尚屬首次。存款保險法律性質與相關法律關系的構建、法律關系主體的權利、金融體系的穩定息息相關。本文通過對《存款保險條例》進行法條分析,從法條的表述總結出立法者對我國存款保險機構法律性質的傾向,明確存款保險機構的公法屬性。
關鍵詞:存款保險;管理機構;公法屬性
存款保險機構,誕生于美國1929年至1933年的經濟危機時期。為了使美國金融體系能夠充分穩定和贏得充足的公眾信心,美國國會通過《格拉斯-斯蒂格爾法案》將存款保險機構定位于一個具備獨立職權的聯邦政府機構。值得一提的是美國國會在立法時,對存款保險機構命名為“聯邦存款保險公司”(FDIC:FederalDepositInsuranceCompany)。采用“公司”的名稱,往往容易被誤解成受到《公司法》調整的商法意義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責任公司。我國《存款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在引進該項制度的時候,特別注意到了這一點,沒有采取和美國一樣的用“公司”來命名,而是采用了“機構”這個名稱。但是“機構”這個名稱本身具有一定的模糊性,對于存款保險機構究竟是“行政主體”還是“特殊商事主體”定位不十分明確。一旦存款保險機構與銀行業監管部門、中央銀行甚至是銀行業金融機構產生爭議,應當采取何種方式進行爭議解決,就會成為整個案件的核心問題,進而影響整個問題的解決,甚至延誤金融監管的時機。本文先是分析了對存款保險機構現有的研究,總結出具有一般性意義的觀點,然后結合法規條文的表述,從不同角度歸納出存款保險機構的公法屬性。
一、現有研究分析
筆者梳理了現有的研究文獻,發現大量文章都發表在《條例》公布之前。有些文章甚至在十多年前就已經發表,說明我國對存款保險機構的研究已經持續了相當長的時間。關于存款保險機構的法律性質,總體上共有三種觀點:(1)公法人;(2)具有行政主體和商事主體雙重特征;(3)特殊企業。無論如何定位,存款保險機構的共同特點就是承擔一定的政府管理職能,行使一定的行政權力,以追求社會公共利益為目標。從上述三種觀點來看,盡管對存款保險機構法律性質的認識有所不同,但后兩種觀點也充分考慮到了存款保險機構和傳統的行政機關有著明顯的不同。雖然存款保險機構具備一定的自主經營權利(《條例》第六條第三款),具備某些商事主體的特征,但從三種觀點的共性來看,學者們在存款保險機構具備行政機關的某些特征上達成了一致。《條例》在法規條文中間也存在相當多的依據,足以認定我國的存款保險機構是具備行政機關性質的組織,具備強烈的公法屬性。
二、對《條例》的條文分析
法律法規的條文,是揣測立法者意圖的最基本依據。通過對法規條文的逐條分析,能夠發現蘊含在不同條文中的共同理念,從而總結出貫徹整部法規的法律原則。存款保險機構的公法屬性,亦是通過這種方式得出的結論。特別是在我國還沒有具體建立存款保險機構的現實情況下,沒有任何實際經驗的前提下,通過條文分析進行研究,是確立存款保險機構公法屬性的最重要途徑。
良好的公司治理是行穩致遠的基石。過去一段時間以來,銀保監會著力加強制度建設,加大監管力度,持續深化公司治理改革,有效防范化解金融風險,推動銀行業保險業公司治理質效穩步提升。
一、落實黨的領導找準根本遵循
堅持和加強黨的領導,對于我國銀行業保險業持續健康發展起著決定性作用。銀行保險機構如果缺乏黨的集中統一領導,其運營就極有可能偏離黨中央、國務院的戰略部署,背離支持實體經濟的本質要求,造成巨額金融資源的錯誤配置和流失,引發系統性金融風險,甚至危及國家金融安全。離開黨組織與公司治理的有機融合,在銀行業保險業中加強黨的領導只能淪為空談。2021年,銀保監會持續探索完善黨的領導與公司治理有機融合的方式和路徑。在監管推動下,國有銀行保險機構普遍在章程中明確了黨組織在公司治理中的法定地位,通過落實“雙向進入、交叉任職”的領導體制和重大經營管理事項黨委前置研究的制度安排,將黨的領導融入公司治理各個環節之中,黨組織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實的領導作用進一步加強,中國特色現代金融企業治理機制不斷完善。天津銀行資產管理部投資經理朱芳草認為,銀行保險機構作為國民經濟重要組成部分以及政府調控的中間目標,通過將黨建寫入公司章程等制度安排,把黨的領導內嵌到領導班子和各個經營環節中,有助于形成以黨委為核心,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高級管理層“四翼”并行協調、有效制衡的機制。黨的領導與公司治理的有機結合,能產生有利于參與市場競爭的特色企業制度。
二、健全制度體系壘起監管高墻
完善公司治理是深化金融改革的重要內容。我國銀行業保險業部分風險事件之所以發生,表面上看是機構經營不規范、風險管理能力不足導致的,但深層次原因往往涉及公司治理問題。以銀行業為例,據安信證券投資副總監程昊介紹,近年來,中小商業銀行出現的一些風險事件往往與股東行為不規范相關,尤其是一些民營股東,收購銀行牌照的動機就是為了給自身或關聯方融資,在成為重要股東后,通過一系列投資、信貸投放等方式惡意控制并掏空銀行。公司治理是一個有機整體,不同機制相互影響、相互補充,共同決定了公司治理質量。因此,就上述事件而言,想要防范股東治理風險,需要綜合施策,將強化整體監管、股權適度集中、限制可能的“掏空”行為等問題協同考慮,任何一方面的短板都可能影響整體治理效果,直接導致其他治理機制失效。為形成統一協調的銀行業保險業公司治理監管制度體系,銀保監會陸續出臺了《銀行保險機構公司治理準則》《銀行保險機構大股東行為監管辦法(試行)》《銀行保險機構董事監事履職評價辦法(試行)》《銀行保險機構關聯交易管理辦法》等基礎制度,夯實公司治理監管根基。在加快彌補制度短板的同時,銀保監會還通過實施《銀行保險法人機構公司治理監管評估辦法(試行)》,初步構建起覆蓋全部商業銀行和保險機構的公司治理監管綜合評估體系。2021年的監管評估結果顯示,銀行業保險業公司治理狀況總體穩步向好,尤其在重點領域呈現積極變化。一是商業銀行委托持股問題涉及機構(指機構家數,下同)較2020年減少23%,股權高比例質押問題涉及機構減少30%;二是商業銀行對關聯方違規授信問題涉及機構減少13%,保險機構關聯交易違規審批問題涉及機構減少29%;三是保險機構董事會屆滿超期問題涉及機構減少15%,獨立董事設置不符合監管要求問題涉及機構減少15%。
三、開展專項整治形成有效震懾
考慮到股東治理在公司治理機制建設中起關鍵作用,過去一段時間以來,銀保監會持續開展股權和關聯交易專項整治,嚴厲打擊資本造假、股權代持、利益輸送等突出問題。經過兩年的專項整治,共清退違法違規股東2600多個;分3批次向社會公開66家重大違法違規股東名單。選人用人是公司治理的基礎動力。為形成有效震懾,在專項整治中,銀保監會共處罰違規機構和責任人合計1.4億元,處罰責任人395人,對部分人員取消任職資格、實施行業禁入。督促銀行保險機構內部問責處理相關部門或分支機構360家次,問責個人5383人次,其中黨紀、紀律處分674人。在強化執紀問責,保持對違法違規行為高壓態勢的同時,銀保監會還加強“頂層設計”,引導銀行業保險業從業人員合規經營。例如,發布績效薪酬追索扣回的指導意見,健全激勵約束機制;完善股東承諾管理制度,進一步提升股東承諾約束力。在昆明市西山區農村信用合作聯社內控合規部經理陳紅艷看來,目前金融環境日新月異、金融風險凸顯,固定薪酬制度導致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承擔的風險與收益不匹配,驅動力不足。健全激勵約束機制有助于引導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以獲得長期期待利益為出發點,避免僅追求短期效益而忽視長期規劃。
上海證券報記者昨日獲悉,銀保監會近日發布《農業保險承保理賠管理辦法》(下稱“管理辦法”),進一步規范農業保險承保理賠管理,加強農業保險監管。銀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管理辦法對農險承保、理賠、協辦等流程進行了規范,對于加強農業保險服務、打通農業保險“最后一公里”具有重要意義。
管理辦法主要內容涉及承保、理賠、協辦、監督等多個方面。具體條款上,管理辦法明確,不得欺騙、誤導投保,不得以不正當手段強迫投保或限制投保;不得平均賠付、協議賠付;協辦費用僅用于協助辦理農業保險業務,不得挪作他用;禁止通過虛假承保、虛假理賠、虛列費用等方式騙取農業保險保費補貼;將保險機構執行辦法情況,納入農業保險業務經營條件考評管理。
其中,協辦相關要求備受保險公司關注。銀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農業保險協辦機制是農業保險特有的一項機制,與一般商業保險相比,其特殊性在于保險機構可以委托基層農業技術推廣等機構辦理農業保險業務,共同推動農業保險工作。管理辦法對農業保險協辦機制從協辦機構、協辦原則和費用管理等方面進行了細化規定,進一步完善了農業保險協辦機制。
管理辦法更加突出以“服務三農”為中心,除了增加“應當尊重農業生產規律”的表述外,還提出進一步縮短定損時限、細化查驗影像要求等,切實保障投保農戶權益。在服務能力方面,管理辦法規定,保險機構應當加強服務能力建設,建立分支機構服務能力標準,完善基層服務網絡,提高業務人員素質,確保服務能力和業務規模相匹配。
結合近年來農業保險最新發展趨勢,管理辦法增加線上化、科技賦能、信息安全等有關條款,要求保險機構加大科技投入,采取線上化、信息化手段,提升承保理賠服務能力和效率。在信息安全方面,管理辦法提出,保險機構應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和監管規定做好農業保險信息數據安全保護工作,對于業務開展中知悉的個人隱私、個人信息等數據,保險機構應當依法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非法提供,確保信息系統安全和數據安全。
銀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近年來,農業保險持續擴面、增品、提標,在服務脫貧攻堅、鄉村振興和保障糧食安全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銀保監會也通過優化政策環境、強化保險監管等方式促進農業保險規范、健康、可持續發展。前期,銀保監會主要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農業保險條例》《農業保險承保理賠管理暫行辦法》等規范農業保險經營行為。管理辦法的出臺,將為未來一段時期我國農業保險監管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
作者:韓宋輝 單位:上海證券報
1商業保險與新農合相輔相成作為患者的依托,提高了患者的報銷比例,讓農民患者得到真正的實惠
1.1新農合制度提出的以大病統籌為主
重點解決農村患大病而出現的因病致貧,因病返貧問題的理論,在這里體現的非常好,目前我市新農合起付線為1000元,二次以上每次入院遞減20%,報銷比例55%,全年報銷10萬元。開展的14種大病住院費統籌的起付線一年只收一次,二次以上住院不再收起付線,報銷比例85%,年內報銷15萬,這樣住院費花費金額小的也可以納入報銷范圍,不會因為起付線而被擋在報銷服務的門外,患者總體報銷比例真正得到了提高,此政策讓農民患者確實見到了實惠。
1.2意外傷害在我市職工醫保中明確規定不予報銷
但是新農合規定無責任意外傷害在報銷范圍內。商業保險介入前采用的辦法是:以患者住院期間做的病歷首程記錄來判斷患者是否屬于無責任意外傷害,醫院新農合辦公室的工作人員再進行外傷過程詢問,共同確定是否屬于無責任意外傷害,確認后在出院時提供病歷首程復印件進行報銷工作。但是在這個過程中仍有漏洞,
(1)患者了解政策
如果有意隱瞞出事經過,將有責描述成無責,醫院的工作人員無法做出準確的判斷,這勢必會成為農合基金的不安全隱患;
摘要:伴隨我國利率市場化改革的穩步推進,存款保險制度的出臺成為必然。本文綜合分析存款保險制度的正負效應,提出通過加強銀行監管、強化市場約束、強化存款人風險意識、建立相對獨立的存款保險機構等方式進一步完善我國存款保險制度。2013年7月20日起,央行全面放開金融機構貸款利率管制,銀行間同業市場和貸款的利率市場化已基本實現,存款利率雖仍被管制,但央行多次表示未來將逐步放開存款利率。從國際經驗來看,自由利率環境下,高息攬儲成為小銀行的重要競爭手段,其資產風險越來越大,一旦被認為有違約風險必然會導致擠兌。伴隨我國利率市場化改革步伐的加快,存款保險制度的出臺成為必然。2014年10月29日,國務院第67次常務會議通過了《存款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并于2015年5月1日起施行。在2016年6月舉辦的陸家嘴論壇上,央行副行長張濤表示:“對于經營出現風險、經營出現失敗的金融機構,要建立有序的處置和退出框架,允許金融機構有序破產。”,這也是對《條例》的進一步解讀。
一、存款保險制度概述
根據《條例》所述,存款保險是指投保機構向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交納保費,形成存款保險基金,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依照規定向存款人償付被保險存款,并采取必要措施維護存款以及存款保險基金安全的制度。存款保險制度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存款保險制度包括隱性存款保險制度和顯性存款保險制度。隱性存款保險制度多見于發展中國家或者國有控股銀行占主導的銀行體系中,指沒有專門的存款保險機構或明確的制度安排,但在金融機構面臨倒閉時,由國家出面對存款人提供某種形式的保護,從而形成公眾對存款保險的預期。而顯性存款保險制度多見于以美國、日本、德國等為代表的發達國家,是指國家建立專門的存款保險機構和專項的存款保險基金,并通過法律形式對存款保險制度的具體內容做出明確規定。狹義的存款保險制度僅指顯性的存款保險制度。
二、存款保險制度的綜合效應
(一)正面效應。1.保護存款人的利益,維持金融秩序穩定。在金融活動中,往往存在信息的不對稱。對大多數存款人來說,不可能對其在存款機構所存款項的用途有全面的了解,也就不可能對存款機構的經營策略進行有效監督。因而存款人相較存款機構而言,一般處于信息的劣勢方。建立存款保險制度,一方面可以監督銀行業務,及時提出警告;另一方面,金融機構面臨破產倒閉時,存款保險機構能夠通過運用保險基金進行及時、科學的現金賠償,最大限度減少對存款人的損害。當金融機構發生破產風險時,存款人因為有了存款保險制度,在心理上有了安全感,減少了擠兌發生的可能性,既保護了存款人的利益,同時有效維護了金融秩序的穩定。2.加快利率市場化進程,深化金融體制改革。利率是經濟中最根本的一個定價,利率定價不合理會影響到整個市場資金的合理配置。當前國內影子銀行與互聯網金融的快速發展都與利率市場化不到位有關,因此必須不斷推進利率市場化改革。而在利率市場化進程中,銀行間的競爭加劇,又加大了部分銀行破產倒閉的可能性。存款保險制度的建立有助于靈活運用多種方式進行危機處置,從而有效降低和分散利率市場化風險。因此,在利率市場化推進過程中,建立存款保險制度是我國深化金融體制改革的必由之路。3.營造公平競爭環境,形成合理金融體系。從我國金融體系現狀來看,大型銀行尤其是國有控股四大銀行實力雄厚,網點眾多,加上有國家信譽作為擔保,被認為是“大而不能倒”。同時政府為維持金融體系的穩定,通常會對大銀行采取一些支持政策,避免其倒閉帶來的巨大影響,因此大銀行具有天然的競爭優勢。而存款人出于對大銀行存款安全的信賴,也更傾向于將錢存在大銀行,更易形成大銀行的壟斷局面。建立存款保險制度可以使不同規模銀行的存款人獲得相同的安全感,金融競爭環境得到優化,有利于形成更加合理的銀行體系。4.完善金融機構退出機制,減輕國家或央行在銀行倒閉中承擔的風險。金融機構因經營不善等原因破產倒閉,符合市場經濟的一般規律,只要不發生多米諾效應造成整個金融體系的癱瘓,就應當允許其破產。但是,由于金融機構尤其是銀行在我國國民經濟中具有特殊重要性,政府一般會采取較為保守的方式處理問題金融機構,而權衡各方利益必然會延誤處理問題的最佳時機。此外,目前我國隱性存款保險制度的覆蓋面非常廣,在處理金融機構市場退出時,通常有兩種做法:一是借助財政撥款;二是央行充當最后貸款人角色,對其進行再貸款。因此,國家或央行承擔了金融機構主要債務清償責任。存款保險制度建立后,當金融機構面臨破產退市時,專業的存款保險機構的介入可以有效控制風險,降低處置成本,使得問題金融機構能迅速、有序、平穩退出市場,同時,由存款保險機構處理破產金融機構巨額債務的清償工作,也會有效減輕國家或央行的壓力。5.提升金融監管能力,完善風險監管制度。通過建立存款保險制度,由存款保險機構在銀行出現風險時承擔保證支付責任,這就要求存款保險機構認真改造其職責,對參保金融機構的日常經營活動進行必要的監督檢查,以確保金融機構的穩健經營。這使得存款保險機構成為專業的金融機構監管機構。因此,存款保險制度不僅能夠進行事后及時補救,還能起到事前防范的作用,成為央行金融監管的補充手段,有助于金融監管水平的提高。(二)負面效應。1.道德風險問題。在存款保險制度中,道德風險是指在經濟活動中交易的一方從追求自身效益最大化角度出發,做出損害另一方利益的決策或行動。道德風險被認為是存款保險制度最大的負面問題,可能產生的道德風險主要有三個方面:存款人的道德風險。在未建立存款保險制度的情況下,出于對金融機構存款安全的考量,存款人往往會對金融機構進行多方面的了解監督,從而避免金融機構破產帶來的經濟損失。而建立存款保險制度后,存款人出于對存款保險機構的依賴,只對較高的收益率感興趣,對于存款機構的了解監督積極性會大大降低。這使得低效率甚至是資不抵債的銀行能夠繼續吸收存款,產生存款人的道德風險。參保金融機構的道德風險。建立存款保險制度后,金融機構將存款保險機構視為保險箱,減少了經營風險引致擠兌的壓力,加上存款人對較高收益感興趣,因而更傾向于從事風險較高和利潤較大的經營活動,如高息攬存、發放高風險貸款等。因此,存款保險制度在一定程度可能使參保金融機構將部分經營分險轉嫁到存款保險機構。金融監管機構的道德風險。金融監管機構的工作重點主要是維護金融體系的安全和穩定,確保銀行不倒閉是金融體系穩定的重要標志。建立存款保險制度,使銀行避免了擠兌可能導致的倒閉風險,而有經營風險的問題銀行可能還會因為存款保險機構的援助而難以倒閉,這種制度下也會使得金融監管機構放松其監管職責,延誤了處置存在問題金融機構的時機,導致風險程度增加,造成日后解決問題的難度加大。2.逆向選擇問題。所謂逆向選擇,一般是指在信息不對稱的情況下,交易雙方中信息占優勢的一方利用其更充分的信息使得交易朝著更有利于自己的方向發展。在存款保險制度中,參保金融機構知道自己的真實風險,而存款保險機構往往不知情,通常只能根據金融機構的平均風險來擬定保費。在自愿加入的存款保險制度中,那些資產質量優良、經營穩健的金融機構可能會由于自身抗風險能力強而拒絕過高的保費定價。相反,那些資產質量較差、經營風險大的金融機構則積極參保以吸引存款人。這樣,由于參保的金融機構經營能力越來越差,存款保險公司會進一步提高保險費率,這又會導致更多經營狀況較好的金融機構拒絕參保。這樣惡性循環下去,只剩下經營狀況最差、風險最高的金融機構留在存款保險體系中,存款保險制度必然無法長期維持下去,最終導致存款保險體系的瓦解。3.委托—問題。是指人在行為上以自身利益為首位,而不是委托人的利益。在存款保險制度中,存款保險機構在決策行動上可能將自身利益置于存款人和社會公眾利益之上,為盡量避免保險基金的支出而延緩對有問題金融機構的處置,導致處置成本增加,或是可能受到政府干預而對應破產問題金融機構提供資金支持以延遲破產。委托—問題的存在易造成存款保險機構尋租行為的發生,影響存款保險制度效用的發揮。4.加大經營成本。實行存款保險制度,參保金融機構必定要向存款保險機構繳納保費。如果以投保金融機構存款額作為保費基礎,那么國有大型商業銀行的資金成本上升比例將大大高于中小銀行,必然會極大增加國有大型銀行的經營成本,這對于中國當前以國有控股大型商業銀行為主體的銀行體系將產生更為顯著的影響。
三、完善存款保險制度建議
(一)加強銀行監管,強化市場約束。為有效防止金融機構的道德風險發生,加強對金融機構的監管是重中之重。一方面,要對金融機構的資產質量、流動性、資本充足率、以及內控管理等方面進行嚴格的監督,除了監督金融機構經營行為的合規性外,還要對其經營活動的風險性進行有效約束監管。另一方面,要利用市場的監管力量,完善金融機構的信息披露制度,提高金融機構經營活動的透明度。通過制定強制性的規章制度,要求金融機構及時、準確地向社會披露包括資產水平、風險情況和經營狀況等信息,讓金融機構直接面對市場的壓力和監督,自覺規范經營行為,改善經營狀況,提高經營水平。(二)強化存款人的風險意識。存款人對金融機構的監督其實是最直接有效的。但由于存款保險制度在防止擠兌現象、維護金融體系的穩定方面所起的重要作用,也因此弱化了存款人監督金融機構的主動性。要加大宣傳力度,使存款人明了,有了存款保險并不代表金融機構不會發生風險,存款人的索賠在金融機構破產清算中雖在首位,但當保額不足以彌補損失時,存款人仍可能承受一定的損失。因此,仍然要強化存款人的風險意識。(三)實行差別保費定價。在單一保險費率制度下,銀行無論風險高低都要支付相同的保費,這一方面造成了金融機構風險追求導致的道德風險,另一方面也會使經營穩健的低風險金融機構作出退出存款保險制度的逆向選擇。因此,可以根據金融機構經營風險的不同程度確定不同的保險費率,實行差別保費定價,通過提高金融機構高風險經營活動的成本,有效降低發生道德風險和逆向選擇的可能。(四)建立相對獨立的存款保險機構。已出臺的《存款保險條例》中暫未設立獨立的存款保險機構,而是由央行下屬的金融穩定局管理。根據國際上的經驗,建立存款保險制度的國家大多設有獨立自主經營的存款保險機構,這種獨立性使得存款保險機構本身具有更明確的權責劃分,利益與風險相匹配,具有較高的運行效率,從而避免行政機關的許多弊端。目前中國經濟還處于轉軌時期,市場機制還不夠健全,各級政府對于經濟活動的過度干預普遍存在,此外,存款保險機構與金融機構的交流非常密切。因此,設立相對獨立的存款保險機構可以有效減少政府的過多干預和尋租行為帶來的負面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