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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微博作為信息時代下的社交網絡媒介迅速興起,其開放、共享的特點,帶給人們全新交流方式、建立起新型網絡生態傳播體系的同時,也帶來了與微博相關的一系列法律問題的研究和探討。尤其是微博著作權侵權案件的屢屢發生,引發了網絡時代大背景下,對如何解決現代社會信息共享所帶來公共福利與原創作者著作權益間的沖突問題的深入思考,本文將從微博著作權的界定、認定、保護等方面淺談對這個問題的看法。
關鍵詞:著作權;微博;侵權行為
一、關于微博著作權侵權的界定
由于我國尚未出臺關于微博著作權的明確規定,要界定是否享有微博著作權,則應看具體內容。雖然微博信息的轉發和分享符合微博平臺的業態規則和主流精神,但是凝聚作者精妙構思和智慧的原創微博和原創圖片等可體現獨創性的作品,應受著作權保護。按照著作權法的規定,在微博上直接引用他人作品,則涉嫌侵犯原創作者的著作權。因此,只要微博的作品內容符合“作品”的條件和基本要求,就應得到必要的保護。那么怎么認定“作品或者著作權”是否侵權呢?在此之前先要區分好著作權的客體與客體的載體兩個不同的概念。所謂著作權的客體主要是指人們在科學、技術、文化等知識形態領域中所創造的精神產物,一般是抽象的,受著作權法保護。而著作權客體的載體,即載有作品的物質實體,一般是具體的。如文字作品常以書刊為物質載體和介質,電影作品常以膠片為物質承擔者。當它受到侵犯時,受物權法、刑法、行政法等法律的保護。
二、關于微博著作權侵權的認定
在認定微博著作權侵權以前,先要明確著作權所涉及的內容和范疇。著作權主要涉及著作人身權和著作財產權兩大方面權利,其中著作人身權包括發表權、署名權、修改權和保護作品完整等4項權利,而著作財產權包括復制權、信息網絡傳播權、改編權、匯編權等12項權利。因此,對于微博著作權侵權主要是指對著作權人人身權和財產權兩大方面權利內容的侵犯,且微博著作權侵權一般集中發生在以下三類行為中:(一)微博的轉發行為為防止信息壟斷,著作權法對其合理使用的范圍做出了明確規定,公眾可在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等著作權法規定的12種情形范圍內,合理使用他人作品,但應當在使用他人作品時,注明被引用作品的名稱及作者姓名,包括作品來源,從而保護原創作者依法享有的著作權。然而,微博之所以成為時下流行的新媒體平臺,主要是由于其自由、共享、傳播的特質,使得公眾可以隨時隨地更新自己并分享別人微博內容。轉發是微博本身所內含的一項基本功能,只要轉發時把微博的出處和來源一并轉發,就不影響微博來源與保障作者署名權,也不違背原創作者傳播和共享意愿。因此,為了在公眾自由獲取信息的權利與著作權權益之間找到平衡,盡量避免相關沖突,我國《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對此已有規定,從法律規定可看出,在合理合法使用情形以外,如涉及使用著作權人作品的情形,則確需經過著作權人許可并支付相應的報酬,否則將涉嫌構成侵權,但是不以營利為目的、具有非主觀惡意的且注明出處與作者或者轉發微博主的轉發行為則不應構成侵權。(二)以盈利為目的的轉載和編匯行為我國《著作權法》第三十五條對轉載、匯編等行為有相應規定,在沒有征得原創著作權人同意的情形下,對微博加以編匯并出版,就不屬于微博作品的合理利用范疇,可認定為著作權侵權行為。即使轉載的內容是其他渠道的原創作品,但在微博平臺上,且以盈利為目的,在無授權情況下,也屬侵權。因此,對在微博上轉載和編匯他人作品的行為,應以其行為是否具備盈利這一特征加以區別。同時,在難以確定轉發和匯編行為是否具備盈利性方面難以確認的,可根據盈利的事實、證據、情節等方面進行判斷。(三)部分復制原創微博內容的改編行為根據《著作權法》的相關規定,對于直接復制粘貼原創微博內容的行徑,可以基本認定該類行為與通常意義上的抄襲并無二致,然而,在網絡自由表達的前提下,如果創作方在部分復制粘貼了原創微博的內容,部分進行了獨創改編的情況下,只要改編的相關內容不涉“七條底線”,那么對于原創微博一定程度的改編可視為合理引用。
三、微博著作權的保護
由于當前我國并未明確微博著作權保護的相關法律規定,因此從《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計算機網絡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規定可見,一般情況下受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不論是否公諸于世,應具備五個要件:第一,作品必須具有獨創性。即作者在創作過程中,運用自己獨立的智力因素和相關技巧,得出的并非剽竊或抄襲他人的勞動成果。第二,作品通過一定的客觀表達方式呈現,如文字、口述、圖形、圖像、軟件等。第三,作品能夠被復制。如采取印刷、復印、拓印、錄音、錄像、翻拍等方式制作一份或多份作品的行為。第四,作品是依法創作的成果展現。第五,作品應在著作權法規定范疇內創作。基于以上五個要件,開展微博著作權的保護工作需從以下兩方面入手:(一)完善新媒體著作權的立法工作隨著新興媒體的發展,應從立法方面完善微博、微信等新興媒體平臺中涉及的關于著作權相關的法律法規,彌補法律規定方面的空白。同時,還要加強對微博、微信等新媒體平臺的監管,從平臺管理方面防范和監督著作權侵權現象的發生。(二)建立微博管理平臺的相關機制一是建立微博管理平臺的侵權判定機制。一方面要在微博管理平臺要逐步實行微博實名制認證方式,這樣有利于追查侵權來源,另一方面,要加強頂層設計,制定微博著作權侵權判定流程、標準和制度。網站應盡到通知義務,先將微博著作權侵權的標準通過網站消息的形式發送給每位微博使用者,及時告知舉報人相關的判定標準。由于對微博著作權侵權的認定需要專業人員的判定,所以要先設定兩級管理權限,第一步要由網站管理方中具備法律專業資質且精通知識產權的人員對舉報內容進行篩選,第二步要組建微博著作權和知識產權管理專委會,由專委會進行審核,審核后要及時將判定結果告知微博發送方,如對方對判決結果有異議可以在7個工作日內申請復核。二是要建立微博管理平臺的和激勵機制。由于微博著作權的侵權有時不僅發生在微博平臺,在其他傳播媒介也可能因引用微博作品而發生侵權現象。建議微博管理平臺可以制定一種類似論文文件程序的著作權侵權查找程序,一旦侵權人出現該行為,管理平臺可以自動識別并予以提示,這樣可以避免一些侵權行為的發生,同時,建議微博管理平臺能建立一種激勵機制,當原創作者在微博上投入作品時,可以向平臺申請一定形式的“虛擬獎勵”,授權或委托平臺對其原創作品保護并授權其他人再次使用,微博平臺可以對使用方適當收取“虛擬獎勵”。例如微博管理平臺后臺發現有不合法或未經授權利用原創作品時,提示侵權者可以選擇購買“虛擬微創基金”或者類似新浪已經有的虛擬“U”幣等虛擬獎勵或放棄,這樣既可以鼓勵原創者的積極性,又可以帶動信息傳播,保障了原創作品的權益,從而避免了一定程度的侵權行為發生。這些機制有待于隨著微博營銷方式的深入發展,對知識產權的保護維度進行更全面的完善。
四、結語
隨著時代的發展變化,催生了以微博著作權保護為代表的知識產權的相關法律制度不斷推陳出新。事實證明,只有緊跟科技步伐,不斷完善信息時代下的對微博等“新生事物”、“新產物”的相關法律規定,促進制度保護和技術防范齊頭并進,才能讓人類文明在法制的保障下有序發展,才能使人類文明之薪火傳播更久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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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畢堯 單位:哈爾濱商業大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