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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繼受取得圖片著作權人對繼受取得著作權之前實施侵權行為的主體是否享有主張停止侵權和損害賠償的請求權應視侵權行為的特征而定。如果侵權行為一旦實施就無法完全停止,則繼受取得人有權主張停止侵權并賠償損失的權利;如果侵權行為是即時性的或一經消除便永久消除,則繼受取得人無權主張請求權,除非對該類型侵權行為進行保全的時間在繼受取得著作權之后。通過訴權轉移的方式進行維權因沒有法律依據難以成功維權。
關鍵詞:著作權;繼受取得人;維權
圖片著作權人可以以授權的方式授權其他市場主體對被授權作品享有使用、收益等權利。購買者作為一定區域內唯一被授權人,則在繼受取得圖片著作權后,對新侵犯圖片網絡傳播權、復制權、發行權等侵權行為當然享有主張停止侵害和損害賠償等請求權的權利。然而,對獲得授權之前存在的侵權行為是否享有相應請求權,筆者認為須視侵權行為是否持續至獲得授權之時而定。本文在對案例進行分析的基礎上闡述繼受取得著作權人在什么情況下享有對獲得授權之前的哪些類型的侵權行為主張損害請求的權利,以期對實務操作有一定參考價值。案例:視覺公司成立于2015年12月30日,與蓋世公司一樣,均為專業經營攝影作品的公司,視覺公司和蓋世公司注冊地分別為中國和美國,兩公司簽訂授權協議書,約定蓋世公司將其擁有著作權的圖片一張授權視覺公司在中國境內享有唯一展示、銷售和許可他人使用的權利,并授權視覺公司在中國境內就任何第三方對未經授權使用圖片的行為采取任何形式的法律行為,視覺公司向蓋世公司一次性支付授權費用若干,授權期限自2015年12月31日至2020年12月31日。重慶公司于2012年6月1日將前述圖片制作成了該公司的宣傳冊封面,制作數量2000份,華美公司見此宣傳冊后便收集了1份。2012年9月,重慶公司更名為西南公司。并對能夠收集到的所有以重慶公司名義制作的宣傳資料進行了集中銷毀。泰山公司于2015年6月1日在其微信公眾號轉載了前述圖片,并于2015年9月1日刪除。華美公司于2015年8月就泰山公司的轉載行為進行了公證。2017年1月,視覺公司從華美公司處購得西南公司更名前的宣傳冊和泰山公司轉載圖片的相關公證文書等證據后,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西南公司和泰山公司停止侵權,并賠償經濟損失若干。西南公司辯稱:西南公司不是宣傳冊的制作者,沒有侵權故意,且因更名等原因早已停用并銷毀全部宣傳冊;西南公司使用涉案圖片時,視覺公司尚未取得圖片著作權人的授權,無權向西南公司追償任何經濟損失。泰山公司辯稱:泰山公司在視覺公司獲得著作權人授權之前已經將涉案圖片刪除,不存在停止侵權問題;即使泰山公司使用了涉案圖片,因視覺公司取得圖片著作權人授權的時間晚于泰山公司使用的時間,無權向泰山公司追償任何經濟損失。視覺公司就西南公司和泰山公司的侵權行為如何維權,筆者認為應從以下幾個方面分析預測再選擇具體措施。
一、視覺公司以西南公司和泰山公司侵害了其對涉案圖片享有的復制權和網絡傳播權為案由進行訴訟的可行性分析
(一)視覺公司獲得授權的合法性分析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十條的規定,著作權是一項復合型權利,包括人身權和財產權,具體包括:發表權,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復制權,發行權,出租權,展覽權,表演權,信息網絡傳播權等;同時規定,著作權人可以許可他人行使復制權、信息網絡傳播權等財產權,并有權獲得相應報酬。2.根據現行國際公約,在中國境內蓋世公司對涉案圖片依法享有包括前述全部著作權人所享有的全部人身權和財產權。因此,2015年12月31日蓋世公司與視覺公司簽訂的授權協議中關于“授權視覺公司在中國境內享有唯一展示、銷售和許可他人使用的權利”這一“使用型授權”①符合法律規定,即自2015年12月31日起,視覺公司對涉案圖片依法享有許可他人使用并獲得報酬的權利。
(二)西南公司和泰山公司侵權行為的可歸責性分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十條可知,未經著作權人同意,西南公司擅自將他人作品用作自己公司的宣傳冊封面,侵害了著作權人的復制權;泰山公司擅自將他人作品用在本公司微信公眾號上,侵害了著作權人的信息網絡傳播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四十八條,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作品的,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由此,西南公司和泰山公司均侵害了著作權人的著作權,受害人有權主張停止侵害和損害賠償請求權。
(三)視覺公司可否就西南公司和泰山公司侵權行為行使訴權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規定,視覺公司行使起訴權的前提條件是其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即西南公司和泰山公司的行為侵害了視覺公司的法益,視覺公司是受害人。回歸本案,視覺公司是否有權以自己名義主張停止侵權和損害賠償請求權應結合侵權行為持續期間與視覺公司獲得授權時至視覺公司提起訴訟時兩個期間是否存在重合等而論,如該兩個期間存在重合,則視覺公司享有該訴權;如不存在重合,則無訴權。根據前文可知,視覺公司對蓋世公司授權的作品享有的著作權期限為:2015年12月31日至2020年12月31日。2.西南公司使用涉案圖片制作宣傳冊的時間即侵權時間為2012年6月1日,該侵權行為持續至全部宣傳冊被銷毀之日。證明西南公司侵權的物證是紙質宣傳冊,一旦該宣傳冊對外散發就難以全部收回并銷毀,如果被著作權人拿到哪怕一份,即可證明西南公司實施了侵權行為,且其侵權行為因著作權人占有一份宣傳冊而證明侵權行為一直在持續中。3.泰山公司在微信公眾號轉載涉案圖片的時間即侵權時間是2015年6月1日,持續至轉載圖片被刪除之日,即2015年9月1日。與西南公司不同,泰山公司轉載涉案圖片的結果,經人刪除后即可立即且全部消除影響,即泰山公司的侵權行為是即時性的,已經刪除就不再持續,不因泰山公司一段時間內的侵權行為被保全下來而持續。雖然西南公司和泰山公司均是在視覺公司獲得授權之前啟用了涉案圖片,并在視覺公司獲得授權之前極力消除了涉案圖片使用證據,因兩公司使用行為的停止方式之差異直接影響了其是否要向視覺公司承擔侵權責任。綜上可知,西南公司無法證明其制作的宣傳畫冊已全部銷毀,即無法證明其在視覺公司獲得授權之前已經停止了侵權行為。相反,視覺公司因其占有有一份西南公司原宣傳冊而能夠證實其侵權行為仍在持續中。以上情況可以證明的事實是西南公司在視覺公司獲得授權之前侵害了蓋世公司的著作權;在視覺公司獲得授權后,又侵害了視覺公司的復制權等財產性權利。因此,視覺公司有權以自己名義,以侵害作品復制權等為由,就西南公司持續中的侵權行為請求停止侵權和損害賠償的權利。針對泰山公司,因視覺公司提供的證據———微信公眾號轉載圖片的保全資料———僅能證明泰山公司在視覺公司獲得授權之前的一個時間點使用了涉案圖片,無法證明泰山公司的侵權行為持續到視覺公司獲得授權之后,導致其無權以泰山公司侵害了其對涉案圖片享有的網絡傳播權為由主張停止侵權并賠償損失的請求權,除非對泰山公司的侵權行為進行公證的時間在視覺公司獲得授權之后。當然,憑視覺公司提供的證據,蓋世公司有權對泰山公司主張損害賠償的權利,因泰山公司已經停止了侵權行為,再主張停止侵權已無必要。
二、視覺公司以行使蓋世公司授予其的“維權”權進行訴訟的可行性分析
根據蓋世公司和視覺公司的授權協議,蓋世公司已經授權視覺公司在中國境內就任何第三方對未經授權使用圖片的行為采取任何形式的法律行為,此授權屬“維權型授權”②。假設西南公司在視覺公司獲得授權之前也全部停止了侵權行為。根據該“維權”授權,視覺公司是否有權對西南公司和泰山公司的侵權行為行使請求權呢?對此,筆者持反對觀點。訴權是一種程序性權利,具有公法性質,“法無規定”就不可以單獨轉讓。首先,訴權制度的設置意味著國家對司法資源配置的安排,不允許通過私人任意轉讓的方式加以變更。如果允許變更的話,會直接導致管轄、律師等制度的破壞,引發包訟、攬訟現象的發生,也會因原糾紛主體未參與到訴訟中影響案件事實的查明,進而影響到法律適用和裁判結果,這對訴訟制度和訴訟秩序必定是一場災難性的破壞。③其次,訴權總是與特定的爭議標的相聯系,當事人行使訴權也必定是對于某一特定的訴訟標的而言的訴權,當事人變更了或訴訟標的變更了,訴權就變更了。④第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八條的規定,只有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可以在被著作權人授權后,以自己的名義為著作權人和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主張權利,并可以作為當事人進行涉及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訴訟、仲裁活動。本條還規定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是非營利性組織。因視覺公司作為營利法人而不是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蓋世公司不能將其訴權以授權的形式授予視覺公司,即視覺公司無權以自己名義行使授權人授予的訴權。綜上,因蓋世公司將訴權轉讓給視覺公司不符合法律規定致使其不能將自己的訴權轉讓給視覺公司。
三、視覺公司以蓋世公司名義行使訴權的可行性分析
視覺公司以蓋世公司名義進行訴訟實際是視覺公司作為蓋世公司的訴訟人進行訴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八條的規定,只有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工作人員及當事人所在社區、單位以及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可以被委托為訴訟人,因此視覺公司以蓋世公司名義提起訴訟不符合法律規定,無權以該方式維權。
四、結語
侵權行為停止方式的差異對繼受取得圖片著作權人是否享有請求權影響甚大。繼受取得圖片著作權人有權以自己的名義就獲得授權之前發生的“無法立即全部停止”的侵權行為主張停止侵權并賠償損失的請求權;就獲得授權之前發生的即時性侵權行為無權主張損害賠償的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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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姜寵 單位:中泰證券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