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想要寫出一篇引人入勝的文章?我們特意為您整理了數字著作權交易法律模型范文,希望能給你帶來靈感和參考,敬請閱讀。
摘要:計算機信息技術和網絡技術的迅速發展將人類社會帶入了信息時代,信息時代不僅為科技和人類日常生活帶來了改變,也影響了法律的變革。例如在互聯網時代背景下,著作權正在往信息化、數字化的方向發展,以著作權保護為代表的知識產權保護工作受到了比較大的挑戰,正在由傳統著作權保護逐漸發展為新型數字著作權保護,因此為了保護各種創作與交流,對數字著作權的法律保護相較之前更為重要和必要。本文針對數字著作權申請過程和交易過程中的法律保護進行了討論,初步建立了數字著作權的法律交易模型,從法律方面為數字著作權的交易過程提出了一定的建議。
關鍵詞:數字著作權;交易;法律模型
一、數字著作權交易法律模型的基本概念與意義
法律模型這一概念的最初理念還要追溯到20世紀八九十年代,這一時期在日本著名民法學者、京都大學法學教授北川善太郎所著的《契約模型法與中國的契約法》、《關于最近之未來的法律模型》等文章中對這一模型做出了初步的介紹,他提出這一模型的主要建立目的是在立法工作時能夠盡可能地為立法者提供幫助,除了立法工作以外,它在訴訟等領域也可以進行應用。在現代的法律體系中,數字著作權交易法律模型可以理解為一個在技術正常發展和社會正常發展的大背景下人為建造的一個較為理想化的法律模擬體系,其建立目的是挖掘和解決數字著作權交易過程中可能出現的法律問題。
二、數字著作權交易法律模型的結構
數字著作權交易法律模型是作為一種輔助工具而使用的,其最主要的原則是靜態原則,將各種浮動化復雜化的問題簡化,作為靜態量來考慮,其結構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復制行為
對于數字著作權的保護而言,其主要針對的即為非法復制行為,數字著作權的使用主要是通過數字印刷、抄寫等技術進行的,這些行為都是復制行為的體現,因此在進行模型建立時要首先考慮復制行為的模型,在傳統著作權的保護工作當中,“復制權”就作為一項重要的核心權利內容而存在,然而在信息化時代下,則必須對復制權進行細化,在主流的研究中也要將復制權逐漸深化為“接觸權”,數字著作權法律交易模型要根據接觸權的傳播路線進行展開,在此基礎上進行下一步的構建。
(二)市場路徑模型
數字著作權的交易歸根結底也是交易行為的一種,其開展和完成過程都是在市場中進行的,但是其交易的市場和傳統意義上的市場是不一樣的,其大量應用了信息技術等科技。數字著作權的交易平臺要依賴例如數據庫技術、信息傳輸技術等技術來運行,北川善太郎先生認為其市場模型主要分為著作權市場和物品市場,對于我國而言,數字著作權的交易市場建立工作已經初見成效,但是仍然存在著作權不能與信息數字技術完美結合的問題,由此可得,必須針對市場來著重建立模型并加強法律制定。
(三)注意紛爭解決
交易中的糾紛解決是必須要重視的問題,也是交易模型中必須要考慮到的內容。數字著作權交易從本質上而言屬于電子商務類型的一種,因此可以參照電子商務交易中的糾紛處理手段來進行這項工作,主要處理方式分為法律訴訟與仲裁,根據現在的實際情況來看,我國關于電子商務糾紛處理方面的工作做的還不夠好,還需要進一步的改善。與此同時,數字著作權交易除了電子商務的通用特點之外,還擁有自身的獨特特點,電子著作擁有一般的實體商品所不具有的特質,例如擁有知識產權等,在進行模型建立時要著重考慮這些特點。在進行數字著作權法律模型的建立時,除了以上所提到的問題之外,還要注意與時俱進,根據數字技術的發展情況來進行自我完善,由于數字技術的發展是很迅速的,因此技術和法律制度需要不斷的進行磨合和適應,需要根據時代的發展對法律制度進行不斷的調整和完善。
三、總結
在信息時代中,傳統的知識產權保護工作受到了新技術的挑戰,因此為了進一步保護以數字著作權為代表的知識產權,要積極引入新的理論體系和技術。數字著作權交易法律模型就是一種典型的方法,通過構建數字著作權交易法律模型,為數字信息時代的立法工作做出幫助和指導,提高立法工作的效率,優化立法成果,從而為我國法制建設工作貢獻力量。
[參考文獻]
[1]北川善太郎.華夏,吳曉燕.不久未來的法律模型—由不久未來而思考現代[J].比較法研究,2006(O1):130-146.
[2][日]來棲三郎.“模型與擬制———《在法律上的擬制》論書稿的學習筆記”法學協會一百周年紀念論文集(第一卷)[c].昭和58年3-50.
[3]楊代雄.電子商務法律模型論綱[J].法制與社會發展,2002(O3):90-96.
作者:張娟 單位:廣東寶城( 前海) 律師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