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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對當前城鎮職工養老保險收支以及社會遵繳率分析的基礎上,指出目前基金收入征管中存在的征繳政策不統一、征繳單位職責不清晰、繳費基數核定不實、基金征收監督不力等突出問題,提出通過完善統一的征收制度,降低繳費比率,擴大征收范圍,建立企業應繳養老保險費繳費基數的調整方法,構建全國統一的業務征繳核定流程等政策措施,切實改進和加強養老保險基金征繳工作。
關鍵詞:養老保險;基金征繳;保險制度
當前我國人口老齡化趨勢明顯,正處于不同養老保險制度并軌轉型期,做好養老基金收支平衡關乎社會穩定。在全球經濟下行壓力逐步增大的情況下,財政補貼養老保險的能力也將受到一定限制,要保證養老保險基金健康運行和發展,僅用延遲退休年齡這種單一的方式來緩解未來養老金支付的巨大壓力,很難迅速達到養老基金運轉的良性循環。由于養老保險基金實行以收定支的平衡政策,因此,加強養老保險基金征繳工作,提升基金征繳能力也必將成為基金健康運行的重要方面。
一、養老保險基金收入現狀分析
(一)基金收入支出平衡分析
目前,我國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采用“統賬結合”方式,基金收入主要來自征收和財政補助。表1是近年來城鎮職工養老保險收支能力情況。從表1可以看出:全國養老基金收支總體上是平衡的,但從基金支付看,如果沒有財政補助,單靠基金的征收已經很難滿足基金支出的不斷膨脹,因此,對財政補貼的依賴性較大,各級財政支出壓力較為突出。從征收構成中看,基金征收中本應形成個人賬戶收入積累部分很難完全實現,社會統籌收入部分遠遠不能滿足現實的即期支付,個人激勵機制弱化,社會公平體現不足。
(二)基金征收能力分析
為反映養老基金的征收能力,本文主要用基金遵繳率進行分析。基金的遵繳率是養老保險費實際征繳額與應征繳金額之比,是反映基金征收力度的主要指標。表2是以陜西省城鎮職工養老保險數據為例計算的近5年的遵繳率。表2顯示,陜西近5年來遵繳率呈下降趨勢,養老保險覆蓋人數不斷擴大,養老保險實際收入與理論收入相差越來越大,說明征繳基數較社會保險機構核定的繳費工資基數進一步縮小,企業出于生存競爭等原因,逃繳、欠繳保險費,少報漏報繳費基數的現象較為普遍。參保職工人數雖然不斷增加,但實際基金收入卻沒有相應幅度增加,說明實際繳費人數增加不足。由于個人賬戶信息不透明,個人繳費后卻對個人賬戶沒有實質所有權,加之存在地區制度差別和制度本身設計缺陷造成的養老待遇反差,導致參保者心理不平衡,繳費積極性不高,實際繳費人數出現萎縮。
二、基金征繳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一)繳費基數政策不統一
原勞動部社會保險中心曾經以《關于規范社會保險繳費基數有關問題的通知》對養老保險繳費基數口徑進行過規范,明確養老保險繳費的基數為企業工資總額,但該通知的工資總額口徑與國家統計局對工資總額組成的口徑存在差異,此外,《勞動法》中對工資總額的規定也要小于養老保險征繳基數所確定的工資總額。從執行效力和執行時間上對比,《勞動法》效力大于國家部委的規定和通知,而2006年勞動部的通知晚于1994年的《勞動法》。因此社保機構在核定企業養老保險繳費基數實際工作中,存在政策執行的模糊性和矛盾性。現實中,企業大量存在勞動收入非貨幣化或貨幣收入非工資化的情況,使得企業以種種名義縮小“工資總額”內容,以降低養老保險繳費基數,從而達到少繳養老保險費用。
(二)征繳管理部門職責不清
根據《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第六條規定“社會保險費的征收機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可以由稅務機關征收,也可以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設立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征收。”以陜西為例,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由經辦機構核定金額,地稅部門代征,征繳過程中存在職責不明,部門利益化等問題,影響了養老保險基金的征繳力度。
(三)繳費基數核定不實
全國統籌的實施已經提上日程,但各地業務經辦仍然沒有統一標準。由于對業務經辦崗位沒有基礎財務素質要求,導致核定繳費基數的經辦人員缺乏讀懂會計報表的能力,加之企業架構復雜,業務核定人員能力存在差異,很難在簡單的業務報審過程中將企業的繳費基數核定精準。企業申報繳費基數時,多是由企業人力資源部門負責,而數字的來源是企業的財務部門,財務報表中統計的實發工資總額,往往小于養老保險征繳所規定的工資總額。企業會計準則中對應付職工薪酬雖有明確的定義,但卻很難與養老保險繳費基數內涵一致。企業以會計報表中單純的工資總額項目作為申報數據,這無形中為準確核定繳費基數設定了障礙,為少繳基金留下了空間。
(四)企業申報繳費基數不實
我國社會保險費率一直居高不下,企業承擔的五險占到工資總額的35%以上(養老28%,醫療6%,失業1%-2%,工傷0.2%-1.9%,生育1%)。目前我國經濟發展趨緩,企業出于自身生存需要少報瞞報繳費基數,以減少競爭壓力現象不斷加劇。個人繳費率過高,造成年輕職工做出逆向選擇,斷保、棄保時有發生。如勞務派遣人員繳費普遍以社會平均工資60%的下限進行申報,企業與個人同時降低參保成本現象使得基金征繳流失變得更加隱蔽。
(五)養老保險費征收過程監督不足
目前基金征繳的流程,是企業申報,經辦機構審核后,由地稅或經辦機構自行征收。對于養老基金征收數量和質量缺乏相應的獨立機構進行監督。《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中規定:監督檢查主體是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是稅務機關,經辦機構可接受勞動行政部門的委托進行檢查,這種模糊的多頭管理最終在執行時導致缺乏監管。
三、完善養老基金征繳機制的建議
(一)統一立法,避免制度沖突
建議對養老保險制度進行立法,明確統一的征收細則,對工資總額的基礎繳費基數進行明細規定。避免出現與其它法律制度的沖突,比如工會經費支出、福利費支出中具體哪些為應扣除項目,明確扣除限額標準。構建統一的執行標準,有利于從制度上避免養老保險基金征繳的漏洞。
(二)降低繳費比率,擴大征收范圍
隨著社會平均工資的不斷上漲,適度地降低繳費比率,是從根本上解決制度覆蓋率不高的重要途徑。同時配以靈活的轉移政策,將能強化社會繳費激勵效用,緩解由于較高的繳費比率導致的個人停保、斷保,利于全民參保,杜絕個人空賬戶的運行。從長期看也有利于減輕企業負擔,增強企業競爭力,減少企業逃繳、少報繳費基數的現象,從而保證養老基金收入的持續、健康發展。
(三)建立企業應繳養老保險費繳費基數的調整方法
在企業會計準則中加入建立養老保險應繳費基數調整方法的內容,在會計核算實務中增加“應付養老保險費”科目核算明細,從財務數據源頭保證企業如實申報,簡化經辦機構核定手續。根據統一的繳費基數構成說明,以會計報表中的應付職工薪酬為起點建立調整公式,即:應繳養老保險繳費=應繳養老保險工資總額x繳費率(20%),應繳養老保險工資總額=應付職工薪酬總額+應繳費工資構成項目-可抵扣繳費工資項目。
(四)構建全國統一的業務征繳核定流程
建立規范化的業務統一流程,對業務檔案數據資料和企業財務數據來源建立程序化核定制度。通過規范征繳業務流程,打破認為核定基數的不確定性,避免因提供資料差異而導致繳費結果的差異。此外,建立規范統一的業務流程,也可為實施全國統籌奠定制度基礎。
(五)培養高素質的經辦人員隊伍
社保經辦機構業務人員的財務素質直接關系到養老繳費基數核定的準確性。因此對經辦機構業務崗位標準中應增加財務技能素養的要求,同時建立經辦機構人員業務培訓機制,引入管理會計人才應用于養老保險基金運行,切實發揮經辦機構業務審核效能,為準確核定繳費基數、基金健康運營提供重要的人員保證。
(六)完善有效的監督機制
完善《社會保險征繳暫行條例》和《社會保險稽核辦法》中的監督要求,設立獨立的基金征繳和支出監督機構,加大對逃繳、欠繳和少報繳費基數的監督和懲罰力度,提高違法成本,從制度上保證法制監督。通過建立養老保險信息公開制度,公開企業繳費和個人賬戶繳費信息,激發個人對繳費的認可度,增強社會公眾監督。同時加大日常稽核和專項稽核力度,保證養老保險基金的應收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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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欒雯靜 單位:陜西省社會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