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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中小企業設法逃避養老保險
在所調查的中小企業中,私營企業(53.28%)和個體企業(13.21)占到了66.49%,加上一定比例的集體企業和股份制企業,說明了民間力量構成了中小企業的絕對主體。經濟實力弱是這類企業的典型特點,這就使得中小企業在社會保險面前顯得力不從心,對養老保險存在抵觸心理。目前,河北省中小企業需要按職工工資總額的20%繳納養老保險,雖然政府對中小企業施行稅前列支的方式進行繳費,但仍給企業形成不小的心理負擔和經濟成本。
1.2就業人員參保積極性不高
調查發現,中小企業就業人員對養老保險的參保積極性不高,與其知識水平較低存在著內在的聯系。在三市企業職工中,高中級以下學歷均占到較大比例,尤其是保定市,達到81%。一方面,文化水平低使得企業員工不能完整解讀社會養老保險政策和具體操作流程。另一方面,中小企業員工的法律維權意識較低。加之獲得相關信息的途徑相對狹窄,進一步加深了對養老保險的不信任。除了認識問題,經濟因素也是至關重要的。中小企業從業人員經濟收入普遍較低,短期行為傾向明顯,他們不愿意為未來收益買單。如果讓企業員工以直接遞減當前收入的方式,來為一種在他們看來虛無飄渺的利益做出犧牲,是令他們難以接受甚至是排斥的。如果讓企業員工強制繳費,會嚴重影響當前的正常生活,為社會造成不穩定因素。
1.3法律約束和政策監管缺失
養老保險的推廣及費用的收繳一直以來是政府以行政手段施行的,主要是依據一些“暫行條例”等不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文件條款。雖然2010年10月28日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首次以立法形式確立了社會保險制度的基本框架,但作為指導性法律,缺乏具體可操作性,尤其不適合中小微企業的養老保險推廣工作。
2.改善中小企業養老保險參保狀況的對策
2.1加大宣傳力度,提高雇傭雙方的參保意識
政府作為社會保障宣傳工作的主體,首先加大對企業經營者的政策宣傳力度,使其不斷提升社會責任感、改善經營理念。可以通過組織培訓班、約談企業雇主等形式向企業經營者傳輸養老保險政策。除了對雇主的宣講外,對企業員工的宣傳更為重要。具體可采用以下幾種方法:一是新聞媒體改變過去單一的文字宣傳方式,而是更多的采用易理解的案例宣傳。二是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工作人員入廠動員、開展參保動員會等。三是企業工會要積極宣傳最新政策、相關法規和操作流程,不斷提升員工對于養老保險的信任感。
2.2施行靈活的參保政策,探索獎罰機制的運用
政策的針對性會大大提升操作的可行性,中小企業的養老保險推廣工作也不例外。政府應在確保應有保障水平和勞動者權益的基礎上,為中小企業及其職工量身訂做一些養老保險規定,確定雇傭雙方都樂于接受的繳費比率。可嘗試實行浮動費率機制,對確實存在困難的企業或吸納失業人員達到一定比例的企業,可適當降低其繳費比例,不足的差額部分由財政兜底。對經營狀況較好的中小企業,引導其建立企業年金制度,這樣不僅提高了企業的凝聚力,還可以提升員工的工作積極性。政府應發揮其對社會的導向作用,在中小企業養老保險方面實行獎罰機制。一方面,政府應對繳費參保狀況良好的企業進行獎勵,這種將獎勵可以使名義上的褒獎和媒體上的宣傳,更應該側重實質上的獎勵。
2.3加快相關立法,強化政府引導和監督職能
經過多年的養老保險推廣工作,我國的養老保險立法已有了較為堅實的制度基礎和經驗積累。因此,應加快《社會養老保險法》的起草、修訂、完善工作,配套的《實施細則》也應抓緊出臺,從而將養老保險真正納入到法制軌道。這樣一來,養老保險具有了法律強制性,提高了社會對其的敬畏感和執行力。將養老金的收繳、管理、運營、發放等系列工作都置于法律的監管之下,為養老保險的規范化運作提供法制保障。除了法律的強大約束力,政府及社會的監督對于中小企業養老保險的發展也是不可或缺的。政府可以建立由社會保障部門牽頭、有關部門參加的監督委員會,不定期地對中小企業的養老保險情況進行抽查,對中小企業從業人員關于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險問題的投訴進行接待和處理。此外,政府的監管工作也可以利用社會媒體等輿論工具,對故意逃避養老保險責任且屢教不改的相關企業進行媒體的曝光,已達到政府引導社會責任意識得有效局面。
作者:李雅超 單位:河北大學管理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