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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缺乏法律依據
我國是幅員遼闊的國家,每個地區和省份的發展存在著差異性,這也導致了機關事業單位的養老金征繳不同規定。眾所周知,依法治國的基本原則就是“立法先行”,只有對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有明確的法律依據才能更好地規范其發展方向。長久以來我國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都是以行政機關的指導性文件作為依據,開展過程中也出現了很多不均衡問題,各地域、各單位之間在養老保險制度制定上缺乏統一的依據,所以目前狀況較為混亂。特別對于一些少數民族地區,以及自治區等地區還要考慮到對于少數民族的扶持工作,所以建立健全統一的養老保險制度存在著一定難度。同時由于歷史原因,不同年份的公務員在待遇上有所不同,對于這部分人群安置上也要有所考量。以上問題是我國目前養老制度改革的重點需要克服的困難,只有統一立法才能正確引導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未來的發展方向,從根部治理才能有效解決問題[1]。
1.2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管理呈獻多頭現象
在我國的機關事業單位中人員的編制一直都是一個不能回避的問題,除了具有正式公務員編制、事業單位編制以外還存在著很多借調、混編、公益性崗位、人事、超編、機動編制、儲備編制等,這樣多樣性的編制和待遇本身就給人員管理帶來了很大的不便。由于人員身份的復雜性,在養老保險制度上更加無法體現公開公正公平,在工資待遇和養老保險上也都出現了一定程度的亂象,人員編制無法確定和落實造成保險制度不能明確,這也造成了我國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上的不完善和不統一。[2]
1.3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的“空賬”現象
過去20年來我國人口結構出現明顯的變化,生育率下降和預期壽命的延長使得我國人口呈現老齡化特征。在這樣的情況下,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不斷的出現“空賬”現象,給國家財政和地方財政造成了很大壓力,社會和機關事業養老保險在人員退休后有很大差異性,也就是養老保險制度上的不平衡現象,同時是社會所關注的焦點問題。我國還是一個發展中國家,雖然在各方面國家都取得了舉世矚目的成績,但是隨著人口比例的變化,未來年輕人的養老問題越發嚴峻,如果在有“空賬”的情況下將國家財政收入大量劃撥給養老投入,勢必造成國家發展的滯后,會對國家未來的發展有著較大影響,我們需要全面考慮國家的均衡發展,消除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中的“空賬”現象,盡可能保證地方財政與養老金支付的平衡比例,確保社會的健康穩定發展。
2福建省在響應國家深化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舉措
上述的歷史問題促成了《國務院關于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國發〔2015〕2號文)的頒布,福建省結合自身實際,針對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進行了深化改革。
2.1建立養老保險制度的行政監管制度
養老保險制度是國家民生大計,對于社會的可持續性發展有著重要意義,只有促進養老保險制度的立法進程才能保證其健康發展。福建省建立養老保險制度的行政監管制度的過程主要包含兩大核心問題,其一是建立健全養老保險制度,讓養老保險制度更加規范和統一,目前我國養老保險制度還處于不勻衡狀態,很多指導性文件過于片面,所以要進行整理和統一,在全省范圍內將養老保險制度全面整合保證順利進展。其二是養老保險制度的行政監管實施全省統一,由于之前各地區養老保險制度相對孤立,社會的輿論焦點都集中有機關事業單位,其中包含了一些不滿情緒,因此要將機關事業單位與社會企業單位進行有效整合,確保兩者的和諧統一,徹底解決社會矛盾是未來社會發展的重要路徑[3]。
2.2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
福建全省的機關事業單位將養老金保險制度從以往的單位支付轉變成為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模式,首先是單位按照其個人工資比例的百分之二十進行繳納養老保險,剩下個人部分以工資基數的百分之八進行繳納,由單位代扣。并按照區域性統一模式進行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個人部分繳納的養老金作為養老保險不得提前支取,以這樣的新興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進行改革,可以提高養老保險的抗風險能力,同時還能增加養老金統籌管理工作,養老金托管于社會專業金融機構進行運營,以實現資金的利用效率,有效抵抗通貨膨脹,并適應于資金市場規律,這樣的做法也是目前國際上較為認可的資金托管趨勢[4]。
2.3深化改革實現機關事業單位與社會企業養老保險制度并軌
由于特殊的歷史原因,機關事業單位與社會企業養老保險制度長期存在“雙軌制”,隨社會的發展其弊端逐步突顯。加快實現機關事業單位與社會企業養老保險制度并軌改革已然是大勢所趨,這不僅利于維護社會穩定發展,也利于社會優秀人才的良性流動。并軌也制度其實就是指對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實行和企業職工一樣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主要目的就是保證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企業能在同一個水平線上實現養老福利,確保其在繳納養老金上有著公正公平的待遇,解決養老金不同待遇的社會矛盾。
2.4推行職業年金制度
在深化改革實現機關事業單位與社會企業養老保險制度并軌的過程中,職業年金可以有效緩解機關事業單位養老金并軌后的待遇降低問題。我省在推行職業年金的過程中更加注重法律規范與監管問題,也在探索對應的行政監督手段,從目前狀況來看在機關事業單位中實行職業年金政策和制度可以為單位的發展以及制度改革開辟一項新的路徑,以另一種待遇方式吸引人才的加入,同時也能激發人才的積極性和創造性,既能解決飽受詬病的機關事業養老保險制度,又能有效刺激人才的不斷向前發展,是目前我國值得推行的先進機關事業單位管理理念。
參考文獻
[1]寶日瑪.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難點與思考[J].企業文化(中旬刊),2019(4):295.
[2]陳春素,陳明理.淺談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J].中小企業管理與科技,2019,(4):134-135.
[3]石小青.關于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的幾點思考[J].財經界,2019,(12):174.
[4]張雪,薛惠元.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終身替代率測算及敏感性分析[J].統計與信息論壇,2019,34(4):58-66.
作者:卓小戀 單位:華安縣勞動人事爭儀仲裁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