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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我國養老保險金一直實行的收付實現制,社會養老保險基金面臨的支取壓力也隨著我國隨著我國居民老齡化程度的加深而不斷增大。面對這種壓力,政府相關部門必須重視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基金運行管理過程中存在的內部監督乏力、尋租現象時常發生、社會監督缺乏有效性等問題。本文針對以上問題從各個監督主體的職責入手提出相關的對策建議。
關鍵詞: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基金;監管
1引言
我國自19世紀80年代起實行的計劃生育政策使得我國每年出生人口急劇減少。而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經濟發展迅猛,從根本上提高了我國居民的生活水平,我國醫療水平也得到較大提升,我國居民人均壽命也隨之增高,以上種種原因造成我國在2010-2040年這一時期老齡化程度逐漸加深。收付實現制下養老保險金面臨的支取壓力也隨著我國老齡化社會的迅速發展而不斷增大。除了上述原因帶來的養老金支取壓力外,養老保險基金保值增值困難、逐漸消失的人口紅利、基金個人賬戶存在空賬運行、相關法律法規的缺失等原因也使得養老保險基金面臨的支取壓力不斷增大。
2我國基金監管制度的發展演進
2.1重大政策。
《關于建立統一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的頒布是我國正式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里程碑。這是新制度關于基金監管的起點,其規定了財務制度以及投資方向。這兩條原則性的規定,一直持續至今。1999年頒布的《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重點完善了社會保險費征繳的相關制度。條例中明確了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財政部和審計部門在社會保險費運行過程中應當承擔的監管職責。其中全國社保基金征繳和監督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社保基金收支由財政部門依法進行監督;審計部門依法對社會保險基金的收支情況進行監督。”我國在2015年出臺的《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投資管理辦法》文件明確規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應當依照法律對養老基金的受托機構、托管機構、投資管理機構等開展業務情況實施監管,同時在此過程中要加強對養老基金投資的事前風險防范。央行、銀監會等金融監管主體依法對托管機構、投資管理機構的養老基金經營活動進行監督。各個監管主體在監督過程中應暢通信息流通渠道,在最大程度上保證監管的有效性。
2.2組織實現形式。
目前我國已初步形成多元化的社會保險基金監管體系,其中以勞動保障部門行政監管為主,專門監督(財政、審計、監察)、法律監督以及人大監督、社會監督相結合進行補充監管。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設置四級監督機制,分別是部、省、市、縣四級監督。全國社保基金的總體部署工作由勞動保障部金監督并對省、市、縣等地方監管部門的監督工作進行指導。社保基金的財務管理制度是社保基金正常運行的重要支撐,財務管理制度由財政部負責擬定,并對社保資金使用狀況進行財政監督。具體就是要通過財務制度制定、規范財務管理行為、審核預決算等工作監督社保基金專戶的運作狀況。審計部門則主要負責審計國務院各部門管理的和受國務院委托由社會團體管理的社會保障基金財務收支情況,開展了范圍不同的審計監督,尤其是連續針對社保基金進行全面審計,在審計過程中發現社保基金存在的相關問題并督促各部門進行改正,規范社保基金的管理。
3我國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基金監管中存在的問題
當前我國對養老基金的監督和管理兩方面都存在較大的問題。管理方面主要存在的問題是管理過程中的管理主體和管理內容上缺乏科學規范的規章和流程,除此之外,管理人員素質達不到相應水平導致養老基金運行過程中出現征繳力度不足、稽核檢查手段缺乏剛性、籌資范圍窄等問題。監督過程中存在的主要問題就是對養老保險基金的全流程監督力度不足,導致養老保險基金擠占和挪用時長發生。
4健全養老保險基金監管機制的對策建議
4.1明確主管部門職責。
要提高養老保險基金管理及監督部門對養老保險基金監管的重要性的認知。首先,對主要管理部門的職責要不斷強化。其次,要建立科學規范的養老保險基金運作過程的規章制度,尤其是要建立和完善科學規范的養老保險基金征繳與監管制度。再次,要全面貫徹落實現有的規章制度,如我國現行的《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條例中規定各個相關部門要嚴格執行養老保險登記和繳費申報制度,盡量簡化養老金等級和繳費流程,在提高辦事效率的同時要完善參保職工和離退休職工工資基數增減變化情況的申報制度,尤其是對職工的離退休申請要進行嚴格審查,實現對養老保險基金靈活的監督和管理。最后,要加強相關網絡建設,完善信息披露機制,為社保基金的全面監管提供便利。
4.2加大審計與財政部門的監管力度。
作為養老保險基金監管的主要部門之一,審計署要全方位、全過程地對養老保險基金的運行進行監管。首先,要保證常態化和制度化的審計機制,進行合理、規范、科學的年審。其次,在對過程的監督上,要在養老保險基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的流程中做到全面審計。最后,不斷加強審計結果的披露,保證審計結果的準確性。
4.3強化社會監督。
除了政府相關部門對養老保險基金運行的監督外,養老保險基金還應受到繳費主體、社會大眾及行政管理部門的監督,逐步實現對養老保險基金的全社會監督機制。一是要接受繳費主體的監督。繳費職工有權利從本人所在單位獲知本單位社會保費的繳納信息,并對其中存在的問題提出質疑。二是要接受社會群眾的監督。通過前面提到的對養老保險基金的審計結果、收支結余情況等的合法披露,社會廣大群眾包括人大、政協和新聞媒體等可以行使監督權利。三是要發揮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監督作用,在對用人單位進行執照年檢、相關變更和注銷程序中,要督促相關用人單位依法履行養老保險繳費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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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雨航 單位:山西財經大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