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想要寫出一篇引人入勝的文章?我們特意為您整理了法律視野下傳統體育文化保護研究范文,希望能給你帶來靈感和參考,敬請閱讀。
【摘要】傳統體育文化是我國民族傳統文化中重要的組成部分之一,對于培育和弘揚我國民族精神具有至關重要的作用。隨著社會的高速發展和時代的變遷,我國許多傳統體育文化已流失或即將瀕臨消亡。本文分析了我國目前傳統體育文化的困境以及保護現狀,通過闡述以《非物質遺產法》、《知識產權法》為基礎,針對目前傳統體育文化保護的問題,提供法律依據,為政府機構和傳統文化社會保護組織提供法律建議和思考。
【關鍵詞】法律保護;傳統體育文化保護;保護方式
傳統文化是一個民族的根基,一個民族若想立足于世界之林中,延續和發揚民族的傳統文化是必不可少的。傳統是經過歷史沉淀而影響至今的存在,而傳統體育文化是我國傳統文化中重要的一部分,但是隨著全球經濟化和在現代體育文化的沖擊下,我國傳統體育文化的傳承和保護逐步在時代前進的步伐中消亡,保護我國傳統體育文化已成為必須重視的問題。我國雖已采取一系列的相關措施和政策,卻仍然無法阻止傳統體育文化的消亡。根據目前我國傳統體育文化的現狀和困境,必須采取積極的法律手段對我國傳統體育文化予以全面的保護。
一、我國傳統體育文化的生存困境
隨著我國社會經濟的快速發展和現代化進程的大跨步前進,社會的巨大轉型,我國傳統體育項目逐漸退出了日常生活的視野,傳統體育文化的價值也不斷在工業革命的沖擊下受到侵蝕而不斷衰退。在全球化的當今世界中,西方體育文化中的奧林匹克精神被全世界人民廣泛接受,大家講求學習西方的體育文化和項目,在另一方面卻忽視了我國傳統體育文化對于我國民族文化發展的重要性,不利于我國傳統體育文化的繼承和保護。當代的年輕人更熱衷于體驗競技運動所帶來的刺激感,而對我國傳統體育項目如:拳擊、武術等保持冷淡的態度,這種消極的情緒不利于我國傳統體育文化的發展和繼承,甚至可能會在社會中產生隔閡,更甚者可能導致我國傳統體育文化永遠的成為歷史[1]。根據國家民委及原國家體委所公布的統計數據可知,我國一共有977個民族傳統體育項目,而到2008年僅剩下320個左右的民族傳統體育項目,廣泛流傳的民族傳統體育項目也只有二十多個[2]。從統計數據中我們不難得出對于我國傳統體育文化的保護已迫在眉睫的結論,若仍舊坐以待斃地觀望著傳統體育文化在時代的浪潮中掙扎,那么總有一天我國的傳統體育文化將被我們永久地遺留在過去。
二、我國傳統體育文化的保護現狀
我國目前的傳統體育文化保護形式主要以非物質文化遺產法保護為主要方向,同時國家采取其他一系列的保護手段和措施對瀕臨消逝的傳統體育項目進行救急保護。為了貫徹落實黨的精神和《關于實施中華優秀文化傳承發展工程的意見》,并且達到所提出的“文化自信”的要求,我國體育總局于2017年底正式提出了要促進傳統體育項目要在青少年中推廣以及鼓勵各地方舉辦傳統體育項目的青少年競賽等活動。為保護我國傳統體育文化,國家和政府制定了相關法律以及規定。國務院在2006年了《關于公布第一批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的通知》,該文件中有518項國家非物質遺產,其中有17項為民族傳統體育。而在之后通過的《非物質文化遺產法》更是將“傳統體育和游藝”列進了重點保護對象之中。同時為了進一步全面保護我國的非物質文化遺產,我國還逐步建立起科學的并有限管理的傳統體育文化保護研究中心,以及其他專門從事傳統體育文化研究的機構。在培養人才方面,一級學科體育學下設4個二級學科,其中二級學科中有傳統民族體育,有利于為保護我國傳統體育文化提供源源不斷的人才支持。
三、我國傳統體育文化保護存在的問題
(一)非物質遺產法對傳統體育文化保護和傳承的不足。《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的頒布為我國保護國家傳統體育文化開辟了新的道路,同時也為傳統體育文化的宣揚和延續開拓了新的平臺。該法主要采取以行政手段保護非物質遺產為主要措施,同時還采取知識產權法的來進行混合保護。雖然行政保護有其獨有的優勢在于有國家強制力作為有力的保障,但同時它的缺點也顯而易見。行政主導的模式使得民眾的參與度不高,也可能造成地方政府或官員重績效卻難以持續的情況。而國家傳統體育文化作為誕生于民間的文化和風俗,草根性是傳統體育文化最樸素也是最堅韌的屬性,只有真正回歸到民眾之中才能更有利于它的發光發熱,才更有利于激發廣大民眾對傳統體育文化的熱愛,才更有利于我國的傳統體育文化更加具有延續性。對于傳統體育文化的保護和發揚是需要依靠我國全民族的共同努力,而僅僅依靠國家的行政保護和學者們的學術的推進是全然不夠的,我們需要的是使得相關社群在該方面的得到利益以及精神鼓勵,由此使得相關社群自發的進行傳統體育文化的相關保護[3]。另一方面,雖然《非物質文化遺產法》的頒布給傳統體育文化的保護和繼承提供了新鮮血液,但是目前關于具體如何去落實還未形成詳細的規劃,仍需要我們進一步地探索和研究,《非物質文化遺產法》對于傳統體育文化地保護和傳承仍需要不斷的完善。(二)知識產權法對傳統體育文化保護和傳承的不足。目前我國所制定的《知識產權法》還無法全面的覆蓋和保護我國的傳統體育項目。因為我國的知識產權法具有分而治之的特殊屬性,專利技術對于專利的創造性要求要求很高,著作權尚且無法包含全部的民族傳統體育項目,而商標法只局限于關于商標的不法使用卻并不能保護傳統體育文化其自身[4]。我國的知識產權法目前還無法達到與傳統體育項目完美的銜接,一方面知識產權是有一定的保護期限的,在超過保護期限之后知識產權便進入公共領域由大眾共同享有、使用。而傳統體育項目是隨著社會的快速發展而吸收時代特性發展的,吸收不同時期、不同地域的精華特點進而不斷演化,所以無法精確的確定其終止的保護期限。同時,一旦對傳統體育項目設定了保護期限,被保護傳統體育項目一旦超過該保護期限,傳統體育項目便會進入公共領域可能會產生公眾濫用傳統體育資源的情況,可能會損害傳統體育文化的歷史和文化的意義。另一方面知識產權的權利主體是有明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傳統體育項目是在特定時間以及地域中由特定的社會群體共同的產生的智慧結晶,并且隨著時代的進步傳統體育項目也會不斷變化,所以無法明確其權利主體是誰。從總體上來看,知識產權法還不能很好地保護我國傳統體育文化不受侵害。(三)人民群眾保護和傳承傳統體育文化意識缺失。盡管近些年來,國家和政府都在大力宣傳和推廣我國的傳統體育文化,并且給我國的傳統體育文化的發展也開拓了多條道路和思路,但是總體上來看我國目前保護傳統體育文化的現狀仍不太樂觀。保護和傳承傳統體育文化的根源應當是不斷提高民眾的保護意識,只有當我國的傳統體育文化獨有的內涵得到社會大眾的認同,我國的傳統體育文化才會具有延續性。首先,在經濟全球化的影響下不管是經濟還是文化或者體育方面都呈現出全球化的趨勢,而我國在體育界的話語權還不能得到充分的表達,因此傳統體育項目的規則時常受到挑戰會影響群眾對于其的接受程度;其次,新生代群眾對于接觸和參與傳統體育項目的機會并不多,學校對于傳統民族體育教學活動開展困難。最后,國內市場經濟的繁榮發展的同時對于體育賽事往往只追求收視率和上座率,而忽視了體育文化中最珍貴的體育精神,使其受到金錢的腐蝕而這不利于傳統體育文化的發展[5]。
四、我國傳統體育文化保護的建議
(一)確立法律保護的原則。我國的傳統體育文化的保護和繼承應當采取“保護為主,搶救第一”的基本原則進行[6]。政府的行政保護和積極推進與關于保護傳統體育文化的制度完善是我國在保護傳統體育文化中兩個必不可少的環節。從我國目前保護傳統體育文化現狀上來看,我國保護傳統體育文化的專門立法還不夠全面和完善,在傳統體育文化的配套法律法規很多方面不夠具體,并且對于具體如何去保護的細則尚不夠清晰。基于目前我國的現狀,我們應當在“保護為主,搶救第一”的基本原則指導下進行,加快有關立法的建設,盡快建立起一個全面、合適的傳統體育文化保護的立法體系。(二)完善與非物質遺產法所配套的法律制度。《非物質文化遺產法》在第二條第四款中將“傳統體育和游藝”列為了保護對象,但是對于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是需要一系列的機構組織成體系共同運轉的,包括:保護的機制,國家的立法與執法的關系以及國家的制度與民間規則的相適應等等。在現代化社會,法律法規的完善才更有利于傳統體育文化的保護和傳承,才能讓傳統體育文化在時代的發展中越來越綻放光彩。需要積極完善、修改與非物質文化遺產法相匹配的法律法規,國家體育總局在組織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應增加傳統體育文化法律保護的專門章節,各地方政府應根據當地的現狀頒布有關的傳統體育文化專項的法規制度,從而在真正的意義上把傳統體育文化引導到法制化的軌道上來。(三)銜接知識產權法與非物質文化遺產法。從知識產權的角度來看,我國的民族傳統體育是具有可知識產權性的[7]。但是目前我國現行的知識產權法并不能全面地保護傳統體育文化,在保護期限、專有性等等問題上都有著不同程度的沖突。而我國的非物質文化遺產法主要強調的是國家行政權力對傳統體育文化的保護,對于私權的保護相當有限,并且對于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知識產權方面的保護只有一條具有連接性的規定。當知識產權法和非物質文化遺產法更好的交叉胡同,相互連接,才更有利于對我國傳統體育文化進行全方位的繼承和保護。
參考文獻:
[1]楊家坤,張玉超.中國民族傳統體育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法律保護[J].南京體育學院學報(社會科學版),2014,2(802):34-37.
[2]李雪穎.保護傳承民族傳統體育[N].中國體育報,2015-02-1(24).
[3]李秀娜.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知識產權保護[M].法律出版社,2010:150-151.
[4]徐艷,于強國.民族傳統體育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法律保護[J].武術研究,2016,(110):103-106.
[5]孫志新.淺談體育文化的現狀及其發展前景[J].現代營銷(學苑版),201(205):200.
[6]白晉湘.非物質文化遺產與我國傳統體育文化保護[J].體育科學,200(801):3-7.
[7]曾小娥,肖謀文.我國民族傳統體育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法律保護——以知識產權保護為視角[J].體育與科學,2013,34(05):83-86.
作者:徐斯迦 林超 單位:浙江大學寧波理工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