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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對發電企業生產過程中的碳排放指標進行統計和監測,是控制發電企業環境污染的重要措施。文章對發電企業碳排放統計要求進行分析,在此基礎上研究發電企業碳排放統計指標體系的構建,包括碳排放總量指標、碳排放強度指標、碳排放交易指標等,以期為相關監管工作提供參考。
關鍵詞:發電企業;碳排放;統計指標體系
截止到目前為止,火力發電仍然是發電企業生產的主要模式,在其生產過程中會產生大量的二氧化碳。為降低發電企業二氧化碳排放量、緩解溫室效應,需要構建一套完整的發電企業碳排放統計指標體系,對其生產過程中的碳排放情況進行監測和評價,從而為相關治理措施的制定提供依據。
一、發電企業碳排放統計要求
在低碳經濟發展趨勢下,碳排放統計指標體系的構建受到了重視。不同于常規電力企業經營統計指標,碳排放指標具有經濟及行政監管的雙重職能。需要根據國家有關部門制定的碳排放標準,制定相應的碳排放統計指標體系,加強發電企業生產過程的監督和管控。目前碳排放統計指標作為一種約束性指標,已經被納入國民經濟發展中長期規劃,國家不斷根據當前經濟發展形式,調整相關管控政策,主要目的是提高發電企業能源利用效率,實現節能減排目標。碳排放指標體系的構建作為碳排放監測和管控的基礎,需要遵循可測量、可報告和可核查的基本原則,通過不斷細化指標體系,充分發揮其監督智能。同時也需要結合各省市地區的實際情況,對碳排放指標體系進行動態調整,不斷促進發電企業節能環保效益的提升。在此要求下,有必要對發電企業碳排放統計指標體系的構建進行研究[1]。
二、發電企業碳排放統計指標體系的構建
(一)碳排放總量指標碳排放總量指標主要對發電企業在發電生產過程中燃煤、燃氣等產生的二氧化碳排放總量進行統計,屬于碳排放統計指標體系中的基礎指標。根據IPCC國家溫室氣體清單中的能源計算方法,發電企業化石燃料產生的二氧化碳氣體排放量,可以采用下述公式進行計算:二氧化碳排放量=排放系數×化石燃料消耗量。其中,二氧化碳排放系數指標的計算公式為:排放系數=碳排放因子×低位發熱量×碳轉換系數×碳氧化率。發電企業采用化石燃料類型不同,帶入計算的低位發熱量和碳氧化率等數值也不同,需要結合具體發電企業的生產工藝情況進行計算。在對發電企業碳排放總量統計指標進行優化的過程中,可以采用碳平衡計算方法及簡約計算方法。以燃煤發電企業為例,二氧化碳排放量=總碳量×轉換期數,其中總碳量=原煤量×含碳量-灰渣及煙塵含碳量。此外,碳排放總量指標校核主要采用供電量、原煤含碳量、原煤消耗量、過濾效率、灰渣量等生產指標進行校核[2]。
(二)碳排放強度指標碳排放強度統計指標是衡量單位GDP二氧化碳排放水平的指標,也是發電企業碳排放的主要約束性指標。在單位GDP碳排放指標分解過程中,需要考慮多方面影響因素。從基本計算公式來看,單位GDP碳排放指標為碳排放量與GDP之比,但是GDP難以采用準確指標進行代替,通常采用企業產值進行計算。由于發電企業產值估算調整空間較大,會受到價格調整方面因素的影響,出現虛報問題,進而影響指標計算準確性。另一種方法是根據稅基進行計算,企業為了降低稅負,通常不會對稅基進行虛報,但在一些特殊情況下,比如發電企業在上市準備階段,也會盡可能上調稅基。因此,對碳排放強度統計指標的選擇十分重要,相比于企業產值和稅基計算方法,采用單位供電量作為計算指標,可以提升碳排放強度統計指標的可靠性。供電量指標屬于發電企業常規統計指標,具有可校核性,而且不會受到電價波動的影響。同時供電量指標也是發電企業的重要計劃指標,方便后續監控措施的制定與實施。
(三)碳排放交易指標碳排放交易統計指標是基于碳市場交易形式制定的碳排放控制指標。從目前國際碳市場發展形式來看,碳交易主要分為三種形式,一是基于項目的交易方式,即清潔發展機制(CDM),一般為發展中國家向發達國家出售經過核準的減排量,在可持續發展前提下實現減排目標,在獲益的同時通過清潔發展機制項目取得排放減量權證(CERs)。二是以歐洲交易體系為主的量化目標貿易機制(QELRO),其交易價格一般高于CDM項目,主要買賣歐盟排放指標。三是聯合履約機制(JI),在監督委員會的監督下完成減排單位核證、轉讓。結合我國CDM項目的實踐情況,在構建碳排放交易指標的過程中,可以在核定發電企業碳排放總量指標、強度指標的基礎上,制定碳排放節余指標和預收預期節余指標,確認貿易額,由獨立機構對交易額進行審核確認。然后根據CDM項目方法制定減排量,采用發電量、耗煤量等指標進行監測。
(四)碳排放指標調控在發電企業碳排放統計指標體系的構建過程中,需要明確統計職能,增加碳排放指標調控措施。基于碳排放統計指標的特殊性,不僅要將其運用到企業自身統計、行業統計,還要為國家宏觀調控政策的制定提供依據。因此,應做好國家有關部門、行業管理部門以及企業之間的銜接,制定統一的碳排放統計標準,完善統計手段,做好相關數據校核工作。此外,碳排放統計指標的構建與調整,也需要結合國家土地政策、財政政策等的調控措施,對碳排放強度指標進行合理分配,發揮其宏觀經濟調控作用,消除過剩產生,加快整個發電行業的結構轉型發展。通過制定綜合調控措施,對碳排放指標體系進行動態調整,可以確保其監督職能的有效發揮。
三、結語
綜上所述,發電企業碳排放統計指標體系的構建有利于推動低碳經濟發展,促進發電企業生產技術條件的優化和改善。通過詳細制定各類碳排放統計指標,能夠全面反映發電企業在生產過程中的二氧化碳排放情況,并通過與指標限值進行比對,分析并解決發電企業生產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從而強化發電企業碳排放控制管理力度。
參考文獻:
[1]王慶華.火力發電企業碳排放成本核算研究[J].低碳世界,2019,9(08):142-143.
[2]李云,陳斌.構建發電企業碳排放統計指標體系[J].中國電力企業管理,2018(29):22-24.
作者:王曼 單位:龍源碳資產管理技術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