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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園林綠化企業的營業范圍廣,涉及多個企業所得應稅項目,不同的應稅項目在計算企業所得時享受的稅收優惠不同。本文通過分析園林綠化企業經營的不同項目可以享受的優惠政策,對企業所得稅稅負進行探討,以期得出在經營過程中合理進行稅收籌劃,達到最優。
【關鍵詞】園林綠化;減稅免稅;企業所得稅;小型微利企業
一、園林綠化企業所得免征、減征優惠及運用
(一)具體優惠政策
園林綠化企業的營業范圍包括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多個項目所得,適用于不同的稅收優惠政策。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一百零二條規定:企業同時從事適用不同企業所得稅待遇的項目的,其優惠項目應當單獨計算所得,并合理分攤企業的期間費用;沒有單獨計算的,不得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對于花木種植銷售所得,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可以進行稅前減免。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十六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的企業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的所得,可以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其中免征企業所得稅項目的第4條為林木的培育和種植;其中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項目的第1條為花卉、茶以及其他飲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種植。
(二)優惠政策運用分析
根據此項規定,園林綠化企業從事的花卉種植銷售和林木種植銷售需進行單獨核算,并按規定分攤企業的期間費用。例如,某一園林綠化公司銷售一批花卉和苗木,合同價為200萬元,其中花卉銷售60萬元,苗木銷售140萬元。該園林綠化公司對花卉種植銷售和林木種植銷售在財務上進行了單獨核算,成本能夠獨立準確核算,期間費用按照收入占比進行分攤,其中花卉成本45萬元,分攤期間費用6萬元,苗木成本100萬元,分攤期間費用14萬元。則該園林公司的花卉銷售所得9萬元(60-45-6)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按25%征收企業所得稅1.125萬元(9/2*25%),苗木銷售所得26萬元(140-100-14)免征企業所得稅。在上例中,如果該園林綠化公司對花卉種植銷售和林木種植銷售在財務上進行了統一核算,但與其他應稅項目單獨核算,則在企業所得稅申報中苗木銷售所得不能享受免稅,應與花卉銷售所得一并享受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的優惠,征收企業所得稅4.375萬元[(9+26)/2*25%]。
二、園林綠化企業所得稅稅率優惠
(一)具體優惠政策
園林綠化企業涉及的工程勞務及花木租賃不在減免所得項目范圍內,一般情況下只能按照應納稅所得額的25%進行企業所得稅的征收,在滿足特定條件下,這一部分所得也能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吉林省延邊朝鮮族自治州,可以比照西部地區的稅收優惠政策執行,這些地區的園林綠化企業如果主營業務為國家鼓勵類產業,符合《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中規定的產業項目,且主營業務收入占企業總收入70%以上,則可以在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間享受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二)優惠政策運用分析
由于國家大力提倡小型企業、微型企業的發展壯大,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的園林綠化企業也不斷增加,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無地域限制,該項政策旨在減輕小型微利企業在初期成長階段的稅負,進一步發揮小型微利企業在推動經濟發展、促進社會就業等方面的積極作用。如果園林綠化企業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標準,在進行所得稅申報時將能享受林木銷售所得免稅、花卉銷售所得減半征收,其應納稅所得額按照10%的綜合稅率進行征收企業所得稅。例如,某一園林綠化企業為小型微利企業,在2016年取得林木銷售所得5萬元,花卉銷售所得3萬元,園林綠化工程所得20萬元,則2016年應納所得稅為2.15萬元[(3/2+20)*50%*20%]。隨著園林綠化企業的經營擴張,部分園林綠化企業已經不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標準,大中型園林綠化企業的企業所得稅享受的優惠政策有所不同。例如,某一園林綠化企業在2016年取得花卉銷售收入100萬元,苗木銷售收入150萬元,園林工程收入1200萬元,花木租賃收入30萬元,該企業這四項收入進行了單獨核算,期間費用按照收入比例進行攤銷,進行2016年年度匯算后發現花卉銷售所得10萬元,苗木銷售所得15萬元,園林工程所得105萬元,花木租賃所得5萬元,2016年應納稅所得額為135萬元。顯然,該企業的應納稅所得已經超過小微企業標準,不能享受小微企業優惠。如果該企業處于非西部地區,適用25%的企業所得稅稅率,那么2016年應繳納企業所得稅為28.75萬元[(10/2+105+5)*25%]。如果該企業這四個項目未進行單獨核算,那么則不能享受免征、減征優惠,全部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2016年應繳納企業所得稅為33.75萬元(135*25%)。如果該企業處于西部地區,園林工程符合《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中國家鼓勵類產業,且主營業務收入占總收入比例為81%,可以享受西部大開發政策,適用15%的企業所得稅稅率,那么2016年應繳納企業所得稅為17.25萬元[(10/2+105+5)*15%]。就上述案例來說,企業對各項目進行單獨核算時可以享受減征、免征的所得稅優惠,在主營業務收入占總收入比例超過70%時符合西部大開發政策條件時,可以享受西部大開發政策優惠,這種情況下同時享受所得優惠和稅率優惠,企業所得稅稅負最低。企業在實際經營過程中可以通過平衡所得優惠和稅率優惠,以期降低企業所得稅稅負。對地處西部地區的園林企業來說,由于西部大開發政策有主營業務收入占總收入比例需要超過70%的規定,在企業業務開展中,林木銷售屬于免稅所得,不需繳納企業所得稅,其余應稅業務如果符合西部大開發政策,這部分所得企業所得稅稅率為15%,花卉銷售屬于減半征收所得,企業所得稅綜合稅率為7.5%;其余應稅業務如果不符合西部大開發政策,這部分所得企業所得稅稅率為25%,花卉銷售屬于減半征收所得,企業所得稅綜合稅率為12.5%。這就需要通過主營業務收入占比來判斷是否符合西部大開發政策。園林綠化企業在承接園林綠化工程時合同內容主要包括花木銷售和工程建設兩部分,在實際經營中如何平衡花木銷售和工程建設的比例將是稅收籌劃的關鍵。就企業所得稅來說,由于林木銷售可以享受所得免征的優惠,那么林木所得越多就能享受更多的所得優惠,但是林木銷售收入比例一旦達到30%,其余非減免所得業務將不能享受西部大開發政策,在稅率上將有10%的差距,這會造成企業非減免所得業務的稅率增加。企業在進行稅收籌劃時需要考慮各項業務的利潤率以及增值稅稅負,以期達到最優。
參考文獻
[1]紀宏奎.園林綠化公司應該如何規范納稅[J].注冊稅務師,2015,02.
[2]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稅法[J].北京:經濟科學出版社,2016,03.
作者:鄧仁敏 單位:重慶理工大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