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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收法律政策不僅是國家財政的保障,還是被廣泛用來作為推行國家經濟政策、社會政策等的手段。市場經濟體制改革愈深化,稅收杠桿作為政府宏觀調控手段對經濟的影響愈大。我國有穩定的稅收法律法規,也有靈活的稅收政策,兩者共同服務于國家對經濟的稅收調控。實行稅收中性手段,可以有效發揮稅收促進科技進步和技術創新的推動作用;采取稅收優惠手段,可以通過稅收的減免,以經濟利益誘導資金進入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區域發展政策的行業及地域;運用稅收法律政策抬高企業進入門檻,可以限制相關產業部門的發展;稅收作為國家宏觀調控的杠桿,依靠方式各異的手段發揮其獨特有度的調控力,發展戰略性新興產業需要稅收支撐。
我國現行的稅收法律政策對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的影響
通過對與戰略性新興產業直接相關的稅種及稅收扶持政策的梳理可得,國家通過不同稅種,用不同方式,從多方面扶持支撐戰略性新興產業的發展。科技、教育、環保、資源、可持續發展等的思想在這些稅收法律政策中得到了一定程度的體現和貫徹,但如何讓稅收杠桿更有力地發揮推動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的作用,還有很多問題亟待完善。
(1)國家通過支持科技進步來推動戰略性新興產業的發展。表現為有直接企業所得稅低稅率的支持,有對國家重點高新技術企業的突出扶助,有符合條件的企業所得稅免征,以及對于無形資產入股的營業稅優惠、個人科技貢獻獎金免納個人所得稅等等。但關于稅收法律政策如何具體支持以及如何有效支持科技發展仍然存在著問題,如混淆高新技術企業與自主創新企業,稅收法律政策沒有規定如何具體支持自主創新;如中小企業發展障礙重重,難以推動整體經濟繁榮;再如對自主創新的主體——人的創新積極性激勵不足等等。
(2)國家通過支持環保產業來推動戰略性新興產業的發展。如上,有國家對于重點扶持和鼓勵發展的產業和項目給予的企業所得稅優惠,還有對資源綜合利用的鼓勵及專項風力發電增值稅減半征收政策,以及個人環境保護貢獻獎金免納個人所得稅等等的鼓勵。但這些舉措是我國剛剛開始鼓勵節能降耗、走可持續發展和環保道路的表現,發展戰略性新興產業和做好環保產業仍任重道遠。資源稅改革已經啟動,但仍亟需發展完善;與環保產業政策目標背離的產業缺少有效制止手段;能源扶持的稅收法律政策仍集中于傳統能源,太陽能、潮汐能等新興能源缺乏具體扶持等等都是存在的問題。
(3)國家發展戰略性新興產業缺少鼓勵金融資本多樣性和靈活性的稅收法律政策且中小企業融資困難。雖然《國務院關于加快培育和發展戰略性新興產業的決定》、《促進生物產業加快發展的若干政策》、《關于促進新能源產業加快發展的若干政策》等政策性文件中都有資金支持的手段,但多數是針對政府的公用資本、中央及地方財政預算等,無法充分調動社會和民間資本的積極性,也沒有有效刺激金融業進入戰略性新興產業的舉措。再者,戰略性新興產業具有技術要求高、風險系數大、資本投入多的特點,一般企業要進入該產業在融資上都要遇到一定困難。
(4)與戰略性新興產業相關的稅收法律政策龐雜散亂、條文效力等級低、文件變動頻繁、部分稅收條文解釋權模糊。與戰略性新興產業相關的稅收法律政策分散在各個稅種的單行條例以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下發的零散的稅收政策中,且更新頻率高,條文龐雜無序,缺少系統性協調性,經濟活動中運用起來易缺漏不全或舊文當新文;另一方面,與戰略性新興產業相關的稅收法律政策效力層級比較低,解釋權模糊混亂,條文缺乏系統性,無法全面實現稅收宏觀調控的作用。
發展戰略性新興產業需對稅收法律政策進行適當調整
我國已經開始關注并重視發展戰略性新興產業,也制定了一些政策、文件等助其成長,其中稅收政策占有重要地位。但這些手段具有覆蓋面窄、單一零散不成體系、無法凸顯國家關于戰略性新興產業的產業導向,以及遠遠不足以體現戰略性新興產業的科技、環保、可持續發展等的內涵。
1完善科技稅收
科技創新是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的源動力,科技的發展趨勢在很大程度上決定了戰略性新興產業的領域和發展方向。所以要發揮稅收法律政策對科技創新的推動作用,從而正確引導戰略性新興產業的發展。
高新技術企業與自主創新是兩個不同概念,不能等同。高新技術企業只是表明其現有技術是高新技術,并不代表其目前的創新能力和未來創新趨勢[1]。我國對高新技術企業已另有不少稅收法律政策扶持,以《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為代表并有一些稅收規范性文件。發展戰略性新興產業中我們需要界分高新技術企業和自主創新企業,貫徹落實國家扶持高新技術企業的政策,同時積極扶助各類企業的自主創新行為,明確自主創新稅收政策具體鼓勵哪些方面和限制何種行為等等;同時支持企業自主創新的時候,也要具體區分企業自主創新的類型,屬于原始創新、集成創新還是引進消化吸收再創新,根據創新程度不同給予不同的稅收政策支持,推動企業自主創新。
企業是社會創新的主要力量,如果政府缺失對企業創新的支持,將導致社會創新不足。在戰略性新興產業中,中小企業所占比例極高,且善于技術創新又有極高的管理效率,在所有企業中作用巨大。但基于其與大企業之間各方面的差距,例如規模小、技術人才不足、資金緊缺等,使其發展障礙重重,國家對中小企業的扶持很重要,尤其是稅收政策的扶持。《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第23條,明確提出“國家在有關稅收政策上支持和鼓勵中小企業的創立和發展”,為國家制定、完善和實施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稅收優惠政策提供了法律依據,鼓勵中小企業發展可以對該類企業在自主創新、人員聘任、借貸融資、土地使用等方面給予優先支持;此外,我國企業所得稅法對小型微利企業進行了專項稅收優惠,是國家扶持中小企業的典型,但小型微利企業僅僅是中小企業中的一小部分,此條文也沒有具體規定扶持小型微利企業的產業導向,這樣產業導向性不明確、手段單一,且未形成體系的稅收扶持無法為中小企業的深層次發展提供支持,從國外促進中小企業的稅收法律政策來看,應有體系完整、內容全面的稅收法律政策貫穿中小企業創辦發展的始終[2]。
科技進步、社會創新的關鍵在于參與其中的人,對科技創新的稅收激勵最終還要反映到對創新主體的激勵上來。我國現有的這方面的稅收法律政策不多,且大多與科研機構、高等學校掛鉤,有一定的局限性。再者對科技創新的人的創新行為和創新成果的個人所得稅激勵不夠,嚴重影響企業自主創新人員的創新積極性。發展戰略性新興產業時要充分調動人們的積極性、創造性,首先必須放寬稅收優惠創新人員的范圍,不論身份,不管行業,不分地區,只要有自主創新成果,就應該享受相關稅收法律政策的支持,以充分調動社會各方面的創新力量。另外,需要完善激勵措施、做到鼓勵方式多樣化,加快完善期權、技術入股、股權、分紅權等多種形式的激勵機制,充分發揮科研創新主體的積極性和創新性。
2發展環保稅收
戰略性新興產業與資源能源利用和經濟的可持續發展息息相關,構建完善的資源稅制勢在必行。2011年11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實施表明我國呼吁良久的資源稅改革進入了實際運行階段,之前一刀切的“從量計征”正逐步轉向“從價計征”。雖然這種轉變僅是從石油、天然氣開始,對煤炭、有色金屬行業等調整力度有限,但卻是我國資源稅稅制改革的一大步,待石油和天然氣行業的資源稅改革成熟之后,有望擴大到其他領域,也可以通過部分省份試點的方式擴大從價征收的范圍繼而擴大到全國。
我國有推動環保產業發展的很多規范性文件,這些文件對于推動環保產業的發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卻沒有做好獎勵與懲罰并行并用。在經濟發展指數成為多數人至高追求的當下,大力度懲罰高能耗高污染企業很難做到,但卻相當重要。可以在發展科技、鼓勵創新的稅收支持同時,對高能耗、高污染等淘汰限制使用的落后技術,實施重稅限制,也可以按照國務院關于限制“兩高一資”(即高能耗、高污染、資源性)產品出口的原則,取消或者降低這些高污染高能耗產品的出口退稅率[3],從反面推進環保產業的發展和凸顯創新稅收政策的積極效應。
環保產業是環境保護的重要物質基礎和技術保障,是戰略性新興產業的題中之義。通過上文對相關稅收法律政策的梳理,能看出國家支持能源產業發展的意圖,特別是風能的專項規定也體現了國家支持環保產業的傾向,但我國現行關于能源扶持的稅收法律法規仍集中于石油、天然氣、礦山、煤炭等傳統能源,表明國家對于能源產業的支持還沒有體現出應有的重點,也沒有非常明確地對能源產業的方向給予規定。這些缺憾可以通過稅收法律政策進行彌補。可以通過稅收法律政策的規定調整國家能源產業的發展方向,進行有效引導。《國家中長期科學和技術發展規劃綱要(2006~2020)》將能源問題置于急需解決的重點領域,將可再生能源低成本規模化開發利用作為優先主題。該產業政策具體到戰略性新興產業中,需要我們大力落實國家風力發電增值稅優惠政策,同時積極研究制定扶持太陽能、潮汐能、波浪能等新能源產業發展的財政稅收優惠,支持這些產業的發展,推動戰略性產業。
3稅收支持融資
戰略性新興產業的投融資是一種以高新技術為基礎的風險投資,其投資機制的創新是戰略性新興產業可持續發展的動力[4]。
近年,我國經濟不斷發展,戰略性新興產業也漸漸成為經濟增長的新亮點,這與國家對產業的投資引導和市場的調節緊密相連。戰略性新興產業的投資模式有三種:一是政府投資,即政府完全通過財政支持來投資公共物品,保證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的經濟環境和自然環境;二是政府引導的、企業參與的投資,政府給與優惠政策和投資準入制度,由企業和社會出資;三是完全按照市場的需求去引導投資[5]。基于戰略性新興產業高技術、高投入和高風險的特點及國家一些政策性文件的引導,我國的戰略性新興產業的投資現狀是大多數企業或民間資本無法和無力進入該產業,最終無法實現我國戰略性新興產業投資主體的多元化和投資機制的靈活性。結合戰略性新興產業的特點,現階段它的投資主體首先應該是政府,但社會和民間資本在未來新興產業投資中有較大的發展潛力。我們可以通過稅收法律政策引導戰略性新興產業投資機制的多樣性,鼓勵社會和民間資本進入該產業的投資;同時政府要對企業從事戰略性新興產業進行稅收扶持,例如,可以對企業從事戰略性新興產業的投資進行減免稅收,鼓勵企業把更多的資金投入到該產業上[6]。
在戰略性新興產業中,中小企業所占比例極高,搞活中小企業利于繁榮經濟。中小企業特別是小型微利企業在成立初期,資金、人員、經驗、技術等往往不足,同時由于其風險成本、信用成本等比較大,一般金融機構不愿對其開展融資業務。雖然企業所得稅法對創業投資企業從事國家需要重點扶持和鼓勵的創業投資給予特別的稅收優惠,允許按照投資額的一定比例抵扣應納稅款,但投資方向的限制,使得不在國家重點扶持和鼓勵行業投資的中小企業無法享受創業上的直接稅收優惠,大部分的中小企業在創業初期只能依賴加速折舊等其他稅收優惠的輔助。需要通過稅收政策引導鼓勵各種金融機構進一步改善金融服務,積極創新對中小企業的信貸支持,拓展信貸品種多樣化,提高中小企業整體素質和競爭力。
稅收法律政策整理
1清理匯編稅收法律政策
發展戰略性新興產業需要統籌梳理相關稅收法律政策,以便于宏觀引領和歸類清理。但現實經濟活動中,各部門不同的規范性文件、部門間各自的規范性文件、后文取代前文或前文部分廢止的規范性文件并行存在,使得一個行業一個產業一個區域的稅收法律政策散亂無序、不成體系,為稅收法律政策的調控和企業等主體的使用帶來不便。建議相關政府部門緊跟稅收法律政策變化動態,群策群力、及時更新,將雜亂無章、零散無序的稅收法律政策清理歸集、分類匯編,使其便于操作、實用公開。
2明晰稅收條文解釋
戰略性新興產業所涉稅收法律政策中一些條文含混不清、無法操作。以企業所得稅法為例,《企業所得稅法》第25條規定:國家對重點扶持和鼓勵發展的產業和項目,給予企業所得稅優惠,概括了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的一個原則。但這個關于國家重點扶持和鼓勵的產業和項目的規定只是一個原則性規定,對于什么時候給予優惠,給予何種優惠,都沒有具體闡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也沒有對此做出具體規定。雖本法第35條有“本法規定的稅收優惠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也不能說是明確規定授權國務院進行規定。從我國現行稅收法律法規政策來看,這種法律空白比比皆是,給市場經濟主體開的只是空頭支票,只看到卻得不到;另外,從相關稅收法律政策的解釋來看,主要稅種的稅收優惠政策都是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通過部門規章和其他規范性文件來規定的,效力級次低,缺乏系統性。當然在我國當前的形勢和體制下,稅收法律政策的解釋不可避免而且作用巨大,但其帶來的一些弊端也亟待解決。
結語
本文在分析我國戰略性新興產業現狀和梳理與其相關的稅收法律政策的基礎上,分析了與推進我國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不協調的相關稅收法律政策存在的問題,最終提出了推動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的相關稅收法律政策完善的建議,力求為我國戰略性新興產業的發展和經濟的繁榮墊石鋪路。(本文作者:費茂清 單位:西南財經大學財稅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