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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基于我國老年服務機構經營現狀以及養老服務發展現狀,對有關稅收政策在支持老年服務機構中存在的問題進行深入分析,并提出一系列促進老年服務機構發展的有關稅收政策建議,總結的建議希望能夠更好地引導養老服務業發展,確保社會穩定、經濟可持續發展。
關鍵詞:老年服務;服務機構;稅收政策;人口老齡化
從我國老年人口數量與結構來看,2021年,60歲以上的老年人口數量達到26402萬人,占據總人口的18.70%,人口老齡化程度的加深,人們對養老服務業的需求勢必會增加,為老年服務機構經營帶來更加廣闊的發展前景。相關稅收政策作為政府以及相關部門優化養老服務體系的重要工具,應適當增強財政投入力度,擴大稅收優惠范圍,以此為老年服務機構經營發展,提供更加有力的支持。
一、我國老年服務機構有關稅收政策現狀
社會的進步、經濟的提升,伴隨著社會人口老齡化局面的出現。《中國發展報告2020:中國人口老齡化的發展趨勢和政策》顯示,我國人口老齡化存在不可逆轉的趨勢,預計到2030年,中國人口將進入到負增長階段,各地區人口老齡化呈現區域差異、城鄉差異明顯,隨年齡增加健康狀況惡化的特點,65歲及以上老年人口主要依靠家庭贍養,養老金、個人勞動是其次要生活來源。人口老齡化給經濟社會帶來一定的挑戰,為更好地滿足養老需求,在提高我國各地區公辦、民辦老年服務機構在服務質量的同時,還應加稅收優惠力度、擴大覆蓋面。針對老年服務機構經營發展的稅收政策,主要包括投資建設方面的稅收優惠、經營過程中的稅收優惠、資產處置中的稅收優惠,但在扶持社區、居家養老服務方面存在一定不足。從長遠角度來看,增強有關稅收政策的穩定性、持續性與多元化,有利于養老市場潛力的充分釋放,促進養老服務消費市場穩定。[1]
二、有關稅收政策在支持老年服務機構中存在的問題
(一)稅收政策科學性不足
首先,針對老年服務機構中供給主體的優惠公平性有所不足。現階段,我國養老服務稅收政策的供給主體甚少涉及居家養老服務機構,房產稅、增值稅、企業所得稅等供給數量較為單薄,并且稅收優惠范圍幾乎不包括營利性老年服務機構,極大地制約了老年服務機構潛力的釋放。其次,有關稅收政策較為側重“硬件”的支持,在“軟件”建設方面的支持相對不足。“互聯網+”時代的到來,促使老年服務機構應建立能夠詳細記錄老年人健康狀況、家庭情況等信息的系統,以此保障養老服務供給與需求相匹配。最后,稅收政策科學性與稅收優惠方式的多樣性密切相關,單一的稅收優惠方式將影響整個體系的引導性,進而不利于針對老年服務機構扶持力度的增強。
(二)稅收政策扶持不到位
養老服務與其他產業發展相似,需要投資、生產、經營等環節的相互促進,需要稅收優惠多方面的支持。現階段,我國老年服務機構有關稅收政策覆蓋面相對狹窄,主要集中于人壽保險、醫療保險、健康保險等,對于老年機構投資、生產環節的支持力度有待進一步提升,老年用品、娛樂、教育等方面幾乎空白。一方面,針對老年人個體、家庭方面需求的稅收政策優惠有所缺乏。隨著社區養老、居家養老、機構養老需求的增加,針對老年人家庭的稅收優惠不足,大部分沒有工資、薪金來源的老年群體,沒有足夠能力購買相關的養老服務產品,從而影響了老年服務機構經營情況。另一方面,老年服務機構有關稅收政策優惠性及激勵性不足。從現階段情況來看,現存民營老年服務機構與養老需求呈現失衡的狀況,以機構收費高、空床率高等現象表現出來,并且老年服務機構投資的閑置,無法從根本上滿足部分市場養老需求。[2]
(三)稅收政策優惠差異大
現階段,我國針對養老服務事業建立的稅收優惠分析、評估制度存在不足,稅收優惠管理存在缺位,營利性老年服務機構不在享受稅收優惠的范圍之內,特別是車船稅、房產稅、企業所得稅等,許多老年服務機構并沒有享受到相應的稅收優惠,加之稅收管理法律不規范、管理措施落實不到位、政府部門協調不佳等問題,在很大程度上影響了稅收征管水平的提升。此外,部分微小型老年服務機構所得減按照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企業所得稅20%的稅率顯然不夠,大多數PPP、民辦公助、公辦民營等形式的稅收優惠難以滿足現實養老需求。因此,老年服務機構稅收政策的較大差異性,使得許多稅收優惠難以在第一時間實現,加之養老資源銜接不當,制約了老年服務機構的經營與發展。
三、促進老年服務機構發展的有關稅收政策建議
(一)合理界定稅收優惠對象,擴大稅收政策優惠覆蓋面
政府部門在對老年服務機構性質(營利和非營利性質)進行定義的同時,中央及地方政府部門應相互協調配合,將老年服務機構建設、發展作為我國養老服務事業的重點工作,推動老年人服務、老年人保健、養老保險等方面稅收優惠體系的建立健全。政府及相關部門在對養老產品或服務的稅收優惠進行落實的過程中,應多多給予值稅、消費稅、營業稅和關稅方面的稅收優惠。隨著老年人對養老服務需求的增加,相應的消費水平也隨著提升。因此,老年服務機構增加與老年人需求相符的服務,上級部門可將老年人服務納入現代增值稅服務中,進一步增加老年服務機構針對老年人群體的特殊福利、老年人日常護理、老年人法律援助等。與此同時,為老年人提供服務的機構的稅收優惠應該擴大到營利性養老機構,應該免除船舶稅、城市土地使用稅、企業所得稅等。就退休機構購買的康復設備、老年人健身器材而言,允許加速折舊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此外,建議實行老年人特殊產品的資格制度,稅務或有關部門應特別承認部分老年服務機構的資格,如果機構被確認為能夠為老年人提供特殊的服務產品,就可以享受相應的稅收優惠。從事生產和銷售老年人專用產品的機構或個人,應該提供低稅率稅務優惠,以降低老年人生產和銷售特殊產品的成本,并舉辦老年工業博覽會和老年人特別展覽會,通過產品展覽會等展覽服務,見面老年服務機構所得,可暫時免稅,以推廣機構研發、銷售的老年人專用產品。[3]
(二)加大財政稅收扶持力度,建立長久的財政投入機制
切實加大財政稅收扶持力度、建立長久的財政投入機制,應該在政府和社會資本之間建立標準化的合作關系,減少對建造和經營老年人護理設施的直接財政投資,充分發揮政府資本身的作用。政府直接投資于養老院和其他政府投資項目由于老年服務機構前期建設成本很高,不同之處在于這一高成本將伴隨整個業務流程,相當于財務背景,會產生長期的經濟負擔。而社會資本的介入可以解決效率問題。因此,未來老年服務機構的建立,應盡量避免代表政府投資于老年人護理機構的建設,適當促進公私合作的建設,達到改善政府對養老服務機構財政補貼的選擇機制,逐步減少對養老服務機構的財政補貼。與此同時,選擇財政補貼的條件應從所有權形式改為項目類型。老年人護理機構的財政補貼可以是建筑補貼和社會援助補貼。由于中國老年人護理設施設備建設不足,現階段正在進行經濟補償,有關稅收政策落實工作應側重于補充資本建設資金不足的問題,并將未來的老年服務機構規模、服務質量、服務類型的提升,以此更好地滿足服務群體的某些要求,支持的貧困老年人和五項保障措施的老年人等弱勢群體的養老服務,在確定初步標準方面應該有一定的靈活性,應當為支助工作提供補貼。只要公益財政補貼要解決問題,當政府充分投入并逐步退出退休機器,如果政策目標具有正當合理理由表明其應該具有差別待遇,經權衡后更值得保護,則不違反平等原則。所以,在給予養老服務業稅收優惠時,政府應充分考慮給予其稅收優惠的緣由,應有正當合理理由表明營利性老年服務機構應受到保護,并根據對未來財政資源的預測制定下一個步驟,以此更好的支持我國養老服務的發展。
(三)加大養老服務人才建設,建立配套服務的標準體系
要想進一步提高中國各地區老年服務機構建設的質量,不僅僅要在“硬件”方面提供支持,而且要進一步增強“軟件”方面的支持,以此更好地滿足滿足老年人的需要,靈活的服務能夠更好地解決老年問題以及需求。在改善養老金服務的過程中,服務人員接管服務老年人在一定程度上決定了老年服務機構的質量。現階段,大多數國家內的高校已經開設了與養老服務建設相關的專業,國家和社會急需,要求老年服務機構從業人員應具備大量的、靈活的服務技巧。因此,稅收政策可以具體制定到,鼓勵和吸引相關職業學生畢業后,選擇到老年服務機構工作,從而達到提升整個服務團隊水平、質量的目的。同時,幫助養老服務機構招聘下崗失業人員,嚴格把技術職業培訓和引入養老金服務證書,積極鼓勵老年服務機構加強服務人員的培訓,為其提供與時俱進的服務培訓,產生的培訓和鑒定費用可以在企業所得稅前全額扣除。因此,老年服務機構招聘的老年人服務專業人員,應以技能為基礎橫向分類,這都受益于個人所得稅前不同級別的抵扣政策。
四、結語
綜上所述,中央政策層面出臺了多項支持老年服務機構發展的稅收政策,內容日益豐富,覆蓋的人群更加廣泛,對緩解部分老年人對老年服務機構的需求發揮重要作用。與此同時,建立長久的財政投入機制以及配套服務標準體系,多方位、全角度支持老齡事業的發展,投資項目包括敬老院、福利院以及居家養老服務中心、農村綜合性老年福利服務中心等,充分釋放了老年服務市場的潛力。
參考文獻
[1]馬靜,余迎昕.老齡化背景下促進我國養老服務業發展的稅收政策探究[J].現代商貿工業,2021(11).
[2]何小偉,董曉龍.我國養老服務業財稅支持政策探析[J].中國保險,2020(10).
[3]鄭軍,張璐.稅收政策支持養老服務業發展的國際比較及啟示[J].南華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20(2).
作者:謝云香 單位:福建省龍巖市社會福利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