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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居民參與度不高
調查發現:居委會不僅是社區成員在遇到生活問題或困難時重要的求助對象,也是居民社區參與的主要途徑,70%以上的居民是通過居委會反映社區生活方面的事情和意見,而且居委會本身在社區參與中發揮著重要的動員、組織作用。[2]目前,作為居民自治管理組織居委會,本應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服務的基層組織,如促進鄰里友誼,預防犯罪和災害,豐富社區文化生活,保障社區市容環境衛生等,卻過多地承擔了政府的行政職能、市場組織的職能和社會事業單位的專業職能,變成了一個依附于街道辦事處的、功能混淆重疊的全能主義組織。[3]其本位的自治職能反而較弱。同時,因為缺乏必要的渠道與制度保障,居民對居委會既不了解也不關心,對居委會的了解甚至僅限于開證明、辦理低保;參與社區管理較少,對社區缺乏認同感與歸屬感。
(二)非營利組織與營利組織介入社區管理混亂
營利組織與非營利組織介入社區管理混亂,企業或團體的素質、能力參差不齊,一些組織自我規范性不夠,自律性不強,缺失完善的監管機制,社會監督缺位,導致一些違法亂紀現象出現。例如物業管理中存在收費標準、管理標準不統一以及管理和服務普遍不到位等,而且,還有些物業公司對轄區居委會的管理不配合,增大了社區管理的難度。例如駐社區企業,往往擁有豐富的資源,可以提升社區管理層次,但很少履行自身應承擔的社會責任。企業認為,參與社區管理要出錢出力而對其發展無多大關聯,往往以各種借口拒絕配合社區工作。社區存在的很多問題需要企業配合共同解決,但社區對于企業沒有任何約束機制,社區管理被動。
(三)地方政府部門職責不明
社區內的市、區屬機關和企事業單位職能相互混淆,且往往各自為政,越位缺位現象普遍。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處在區(縣)政府與社區管理的核心,但職能不明確,承擔了過多的綜合管理職能,導致其政府職能向居委會轉移。地方政府各部門與社區職能錯位,沒有形成協調的、系統的、職能明確的管理體制,導致居委會“行政化”。居委會“行政化”意味著它對城市基層社會的代表性不足,與居委會行政管理功能的上升相對應的是它的自治功能下降,居委會在一定程度上疏遠了居民,不能獲得一個居民自治組織本應獲得的支持。[4]其化解基層社會矛盾的能力將會大大降低。我國1982年憲法和1989年《居民委員會組織法》明確規定了城市居民委員會的自治性質,是居民“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務”的自治組織。
二、城鎮社區管理困境的主要原因
(一)居民“免費搭車”心理
社區管理所提供的服務屬于公共產品,而公共產品具有非競爭性、非排他性。非競爭性,即社區服務的提供與改善,受益對象不存在利益沖突,所產生的利益不能為某個人或某些人所專有,要將一些人排斥在消費過程之外。非排他性,指任何個人即使不對社區管理付費、付出勞動,也能同樣享用。這就使得很多居民產生“免費搭車”心理。同時,我國城鎮社區管理過多地關注物質建設,忽略了人的建設,社區內干部素質參差不齊,人力資源開發不夠,使得社區居民自助、互助不夠;對社區管理參與不足;社區的凝聚力不大,無法實現對社區發展的支持、協助與合作。
(二)對營利與非營利組織缺乏制度化監管
目前,地方政府與社區組織沒有為營利與非營利組織創造寬松的職業環境。政務公開透明度不高,沒有完善的參與機制,居民對社區規劃、建設和管理上的知情權、參與權、監督權和管理權很弱。制度不完善,使營利與非營利組織介入社區管理混亂。且一些社會組織是在政府管理部門培育和推動下產生的,很難擁有獨立的意志和活動,更多的時間和精力用于政府交辦的工作上。例如,以行業管理為主要特征的各類協會性組織、服務性組織,如社區業主委員會、社區服務中心和社區志愿者組織等。例如駐社區企業,驅利性是其基本特點。只有讓企業意識到參與社區管理的重要性并能實際獲利,才能獲得企業支持。但企業與社區之間往往缺乏良性互動,企業較少參與社區管理,有時甚至違背社區管理制度。
(三)地方政府部門職能缺乏法律依據
我國目前實行的社區管理是區街兩級政府、三級管理體制,其行政色彩太濃,缺乏公眾參與機制。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在社區管理中的職能不明確,行政、執法、街道經濟發展等各項任務都下放到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使它從一級基層政權的派出機構逐步演變為一個集行政管理、社區管理與服務為一身的綜合性機構。尤其在城市,社區內的市、區屬機關和企事業單位存在職能相互交叉,與街道辦事處的關系缺乏有效的政策和法律依據,越位缺位現象普遍。街道辦(鄉鎮政府)在職責過多的情況下部分職能轉移向居民委員會,結果導致了居委會的“行政化”,居委會應有的自治管理功能卻日益萎縮。
三、改進城鎮社區管理的路徑選擇
(一)居民自治全員化
居民是社區的主體,居民自治能使居民在參與社區公共事務管理中發展和諧的人際關系,加強對社區的認同感和歸屬感。在此基礎上,有利于引導居民政治參與,促進政府政策制定和執行的合法化,增進政府與公民之間相互了解和信任。居民的政治參與大多是從解決日常生活中涉及自己切身利益的問題入手的。通過引導居民參與社區管理,能有效提高居民的參政意識與參政能力。因此,以解決生活問題為切入點,如社區環境的改善,古跡建筑的保存,地方生活文化的展現等,引導居民政治參與,增進地方特有產業、合作事業的開發與文化內涵的提高。而居民參與社區活動最主要的動力源泉是受自身利益的驅動。因此實現公、私利益相互嵌套,才能使居民產生參與社區管理的動力。而且,一般而言,社區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務供給好壞與居民對社區認同歸屬心理強弱成正比。為此,社區應根據居民的需求,引入相關文化團體、購買相應的文化產品、添置應有的文化設施。具體的運作應該是,首先規定財政預算在文化生活方面支出的具體金額,然后公開向外招標。組織業主委員會甚至聘請相關專家對競標團體進行各項考核調查。結合居民意見,引入最合適的文化團體、文化產品。其內容的選擇應以興趣性與普遍性并存為設計方向,走高水準、易普及的道路。社區應建立完整的制度,確保機構、人員、經費、場地、制度和工作到位,形成各類社區服務團體、各類文藝組織等,全面承擔起開發社區就業、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服務、倒閉國企職工社會化服務、城鄉低保和優撫、文化娛樂等事務性工作的職能,從源頭上化解各類社會矛盾。對于困難群眾,居委會主導、地方政府出資,進行免費就業培訓或給予創業政策支持。同時,應在政府引導下暢通居民參與平臺,建立社區志愿網絡。既滿足社區成員的多樣化需求,又把社區中分散的個人聯合起來使他們融入社區管理生活,使每一個居民都成為社區管理中的積極主動因素。建立社區志愿服務網絡,一是加大宣傳力度,使社區居民普遍樹立自助互助意識,在活動中構建新型鄰里關系。一項調查顯示,在城市40%的人不熟悉自己的鄰居。可以通過發放鄰里親情卡、舉辦談心會開通博客群等方式將分散的居民聯合起來,建立和諧友好的鄰里關系,形成自發的自我服務、自我管理機制。二是志愿服務與居民生活緊密結合,使之成為居民日常生活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三是公開居委會政務、財務、服務等內容,健全居民參與制度、監督系統,通過網絡、意見箱、聽證會等及時的傾聽民意,使得國家的財政投入用在最需要的地方。[5]四是加強社區管理隊伍的建設和培育。社區管理會不斷地遇到許多新情況、新問題,對干部隊伍應加強新事務、新知識的學習培訓,以便創造性地開展工作。發展居民自治是發展和諧城鎮的中心任務與重要手段,是社會管理重心下移的關鍵。它使社會矛盾治理關口前移,治理主體和格局從一元走向多元、從政府走向民間,形成官民協作共治框架;實現政府管理與社區自治互補、行政資源與社會資源整合、政府力量與社會力量互動的政府和社會共同治理結構。
(二)非營利與營利組織監管全面化
通過健全制度,分類管理,激勵與約束并存的方式,使社會組織規范化、協調化、高效化運作,切實解除各社會組織之間職能不清造成的服務“盲點”,形成地方政府、社區、非營利與營利組織之間的良性互動,使這類組織在社區中發揮出重要作用。在堅持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雙重管理體制的前提下,地方政府應根據實際情況,取消其進入社區的政策性障礙,從財政、稅收、準入登記等方面對其提供政策及資金上的支持。通過政策導向和項目競標及過程管理等形式,引導更多優秀的非營利與營利組織參與社區管理服務活動。通過激勵制度推動社會組織廣泛深入開展社區服務,尤其是非公募基金會、非社會意識形態和非政治敏感性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等慈善類、公益類的社會組織等,實現社會性事務的成功轉接。例如,通過加大對社會服務項目的投入推動行業協會、民辦學?;饡兔褶k非企業單位等“志愿性”和“公益性”民間團體發展。建立評估指標;明確怎么監管,完善監管的方式和監管渠道,使社區組織進入有規可循、有制度可依。[7]對于商會或行業協會這類組織,要以引導自律性建設為主,逐步提高這類組織自我約束、自我發展能力。目前,最容易與社區管理產生矛盾的是物業管理,直接影響居民生活質量,而物業企業的良莠不齊是造成沖突的重要原因。因此,地方政府可采取市場招標的方式引導品牌物業管理進駐小區。在競標的過程中,讓業主委員會根據自身需要選聘出最合適的物業企業。建立詳盡的規則制度明確其社會角色與具體職責,規范物業管理行業行為,提升社區管理的檔次和水平。
(三)地方政府部門職能制度化
地方政府是社區建設中兼具規劃者、裁判者與執法者的行政管理者角色,發揮著指導、支持、調控的作用。我國目前實行的社區管理是“兩級政府、三級管理、四級網絡”,常出現越位缺位現象。因此,必須通過法律制度明確規定市、區各部門、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的職能范圍、時限和要求,理順各級地方政府部門之間的關系。同時,按“政企分開、政事分開、政社分開”、“小政府、大社會、大服務”的原則,促進政府職能的轉變,由“替民做主”走向“讓民做主”。健全購買公共服務制度。地方政府應根據轉移出去的社會職能的數量與質量要求,建立具體的公共服務購買機制,通過同級財政支付,將這部分社會職能交由專業化、高效化的社會組織承擔。例如,將法律服務、宣傳培訓、統計分析、資產項目評估等技術服務性職能委托給社會組織承擔并規定相關社會組織必須達到的層級。只在地方政府各部門成功實現職能轉變、社會職能轉移,并形成協調系統的、職能明確的管理體制,才能將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從過多的社會事務中撤離出來,才能真正使居委會“去”行政化,實現社區自治。地方政府尤其是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更應發揮貼近群眾的優勢,對于社區進行宏觀調控:完善社區規劃、合理配置社區資源、完善社區基礎設施、建立公共服務設施等,發揮好引導作用。引導居民自治,完善社區管理參與機制、渠道,促使社區居民以理性合法的方式表達利益訴求,實現社區自我管理、自我發展,切實維護社區和諧穩定;為社區提供足夠的財政支持,并引導企業、社會組織等對社區建設進行投入,實現社區建設資金來源的多元化,建立地方政府、社區居民與社會組織的友好合作關系。選派具有社區管理專業知識、專業技能的人員進入社區,培訓現有社區服務人員,建設一支高水平的社區管理及服務人才隊伍。拓寬社區服務領域,盡量滿足居民在勞動就業、治安保衛、醫療衛生和文體娛樂等方面的基本需求,解決困難群眾和特殊群體生產生活困難。加快社區基礎設施建設,如社區活動中心、社區服務中心、社區游樂健身設施等。積極培育并引導社區內外非政府組織進入社區提供公共服務。目前社區社會組織種類繁多,隸屬部門不一,職能定位不清,與政府、居民的關系不暢。因此地方政府應通過制度,對社會組織進行分類管理,確保所購買公共服務的質量與數量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