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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市場經濟體制下,我國經濟發展迅速,維護經濟市場的秩序,保證市場經濟的穩定發展是目前重點研究的問題。維護經濟市場的秩序通常采用法律的手段,其中民商法和經濟法就是市場經濟穩定發展的重要法律保障。民商法即民法和商法,主要有:民法通則、合同法、債權法等;經濟法主要包括:價格法、金融法、社會保障法等。民商法與經濟法之間既存在著相互聯系又有明顯的差異,本篇文章主要探討市場經濟背景下民商法與經濟法之間的關系。
關鍵詞:市場經濟;民商法;經濟法;關系
市場經濟快速發展的背景下,維護經濟市場秩序需要多項法律政策的共同作用,我國的相關法律體系不斷地完善,保證市場經濟穩定發展的主要有民商法和經濟法。民商法和經濟法都是為了維護經濟市場的秩序而制定的,在市場經濟的條件下,兩者之間存在一定的區別和聯系,只有了解民商法和經濟法之間的具體聯系和區別,才能在運用的時候協調好兩者之間的關系,共同保障市場經濟的平穩發展。
一、市場經濟背景下民商法與經濟法之間的聯系
(一)存在內容重疊
民商法和經濟法都作為一種法律手段保證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兩者所包含的法律內容存在著很多的差異,但是兩者之間并不是相互平行的關系,而是在有些法律內容上會出現交叉。比如,在民商法中所包含的合同法和公司法的內容在經濟法中也存在。經濟法是從國家的宏觀角度進行的資源配置與管理,維護的是社會的整體利益,雖然民商法主要是維護個體的利益,但個體利益得到保障最終促進的是社會經濟的整體發展,兩者之間在內容上存在重疊。
(二)法律要素一致
在學習與運用經濟法和民商法的過程中通常會發現看似沒有關聯的兩部法律的內容中所體現出來的制度與原則相似度比較高,對市場經濟進行調整是運用的手段也很相似。民商法中的法人制度在經濟法中也有相應的體現,民商法所體現出的誠實守信的原則,在經濟法中同樣有所體現。因此,民商法與經濟法在制度、原則等法律要素上存在一致性。
(三)本質相同
在觀察問題的時候不能只看表面現象,要全面了解問題,掌握問題的本質,在探究民商法與經濟法的關系上也是如此。不能只看到民商法與經濟法的法律條令所表達出來的表面含義,要看到兩者之間本質上的聯系。民商法和經濟法都是用來維護市場經濟穩定發展的法律,在市場經濟下運用民商法與經濟法都是為了維護市場秩序,促進國民經濟又快又好的發展。所以,民商法與經濟法從本質上看是相同的,兩者在發揮作用的過程中是相互促進、相互作用的關系,彌補彼此的不足,共同發展。
二、市場經濟背景下民商法與經濟法之間的區別
(一)調整方法不同
民商法和經濟法雖然都是一種調節市場經濟的法律手段,但調整方法存在一些差異。應用民商法解決問題的時候注重的是個體的特殊性,通過調整當事人雙方之間的關系,解決雙方的經濟糾紛,維護個體的經濟利益;然而在應用經濟法進行市場調整的時候具有一定的社會性和獎懲性,體現出的是多維性和綜合性。
(二)調整對象不同
民商法與經濟法的調整對象是不同的,民商法注重維護人權,因此民商法的調整對象是平等主體之間的人身關系和財產所有權關系等;經濟法注重維護社會的整體利益,因此經濟法的調整對象是國家與企業、企業與企業等具有社會公共性的經濟關系,是關系到國家整體市場運行狀況的經濟關系,經濟法中沒有調整人身關系的內容。
(三)價值取向差異
雖然民商法與經濟法都是為了促進國家經濟整體的發展,但其直接目的存在差異,即價值取向不同。就民商法而言,在市場經濟背景下的主要目的是維護個體的利益,保障個體的權利不受侵害,個體利益實現最大化,能夠調動市場中個體發展的積極性;經濟法是由國家制定用以市場宏觀調控的法律手段,以維護社會的整體利益為主要目的,在應用的過程中調整市場中各部分之間的關系,實現社會經濟的穩定發展。
(四)主體關系差異
民商法與經濟法因所包含的主體不同導致主體關系存在差異,民商法的主體是公司或者企業的自然人、法人或者行管組織,民商法保障人權的平等,因此所有的民商法主體之間是平等的關系,任何主體之間沒有級別的高低差異和隸屬的管理關系;經濟法的主體是社會組織、國家機關、企業單位、事業單位及其內部組織、個體戶、工民等,經濟法主體范圍較廣,涉及不同的階層,因此經濟法所有主體之間并不都是平等的關系。
(五)內容存在不同
民商法規范的是市場中民事主體的權利、義務和責任等,保證交易的自由與平等,主要包括:民法通則、物權法、合同法、公司法等;經濟法規范的是市場的整體秩序,維護市場的平衡,主要有:價格法、反壟斷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社會保障法等。
(六)社會職能不同
民商法與經濟法雖然在本質上存在一定的聯系,但在市場經濟的環境下,兩者因價值取向的不同,致使兩者的社會職能不同,本質上存在差異。民商法中更多地體現出對人權的維護,主要保證市場交易中的等價交換,即遵循自由、平等的原則,其社會職能是維護民事主體的有關權利;經濟法中不僅涉及民事主體也涉及刑事主體,并且兩者之間存在明顯的分界線,經濟法的主體更多,社會職能的范圍包括了維護民事、刑事等主體的相關權利。
三、結語
通過探究民商法與經濟法的聯系與區別發現,民商法與經濟法的內容、法律要素以及本質等方面在一定程度上存在著相似性,在調整方法、調整對象、價值取向、主體關系、內容、社會職能等方面存在著明顯的差異。正確認識民商法與經濟法之間的聯系與區別,才能將兩者更好的結合在一起,共同促進國家經濟的平穩發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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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何翠萍 單位:西華師范大學法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