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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營改增政策的不斷推進,給建筑施工企業的會計核算、企業稅負等帶來了一定影響。基于此,本文圍繞建筑施工企業營改增后的納稅籌劃這一主題,在分析了營改增給建筑施工企業帶來的影響后,對納稅籌劃措施做了詳細的探究,并結合具體案例進行了分析和闡述。
關鍵詞:建筑施工企業;營改增;納稅籌劃
一、引言
2016年5月1日起,我國已全面實施營改增政策,這是自1994年分稅制改革以來的又一次財稅體制變革。2016年,金融業、建筑業等的減稅規模接近4000億元,營改增政策減稅總規模接近6000億元。建筑施工業作為推動國家發展的重要產業,更要抓住這次機遇,全面落實營改增政策,合理合法地制定納稅籌劃方案,使企業更好地享受營改增政策的福利,促進企業的良性運轉和長足發展。
二、營改增給建筑施工企業帶來的影響
(一)稅法要素不同
營改增政策的實施讓建筑施工企業的稅法要素發生了改變。首先,課稅對象不同。營改增之前,建筑施工企業應當按照營業稅的稅目計算繳納營業稅。營業稅是以營業額為課稅對象而征收的一種價內稅,它不受成本、費用的影響;而增值稅是價外稅,是以增值額為課稅對象而征收的一種流轉稅,實行的是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抵扣政策。其次,稅率不同。營改增之前,建筑業統一按照3%的稅率計算繳納營業稅,而實施增值稅政策以后,一般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一般是按照不含稅銷售收入的11%計算銷項稅額,抵扣相應的進項稅額后就是本期應繳納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則按照3%的增值稅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相應的進項稅額不得抵扣。當然,營業稅改征增值稅后,納稅地點、納稅申報的相關要求都會發生改變,納稅人應按照增值稅的政策要求和最新的稅收規定做出相應的調整。
(二)稅負不同
營改增之后,由于課稅對象、稅率等稅法要素的變化,給建筑施工企業的稅負帶來了一定程度的影響。如果不考慮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費附加的影響,假設企業的含稅應稅收入為a,可以抵扣的進項稅額為b,那么營改增之前企業的稅負為3%*a,營改增之后企業的稅負變為a÷(1+11%)×11%-b,如果要保持營改增前后的稅負相等,即3%*a=a÷(1+11%)×11%-b,就要求b=7%*a,也就是說,當可抵扣的進項稅額為應稅收入的7%時,企業前后的稅負才能保持一致。很顯然,在多數的情況下,營改增會導致企業基礎稅負的變化,從而也會影響附加稅的稅負高低。
三、建筑施工企業營改增后的納稅籌劃探究
(一)合理選擇購貨對象
實施營改增之后,合理的進項稅額可以從當期的銷項稅額中抵扣,建筑施工企業通過合理選擇購貨對象,可以增加進項稅的抵扣額度,從而幫助企業減輕稅負。例如,A建筑施工企業目前打算購入一批存貨。目前有兩個方案可供選擇,方案一:從小規模納稅人B處購買材料,共計2000元,由于小規模納稅人在價格上給予了一定程度的優惠,最終,A公司以1800元的買價購入貨物,并取得了稅務機關代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注明的不含稅銷售金額為1800元。方案二:從一般納稅人C處購買材料2000元,取得銷貨方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并注明不含稅價格為2000元。A企業如果選擇方案一,本期可抵扣的進項稅額就是1800×3%=54(元);如果選擇方案二,進項稅額就是2000×17%=340(元),因此,方案二可以幫助企業節稅286元,應該選擇方案二。根據這一小案例可以發現,購貨對象的選擇對于增值稅納稅人來說非常關鍵,在質量、單價、數量等因素相差不大的情況下,應盡可能地選擇一般納稅人作為供貨方,這樣可以增加本期的進項稅額,進而減輕企業的稅收負擔,如果無法選擇一般納稅人,那么應該要求小規模納稅人在價格上給予更大程度的優惠。
(二)分別核算不同類型的收入
如果納稅人兼有不同稅率的貨物或應稅勞務,應盡可能地分別核算不同類型的收入,目的是規避從高適用稅率。例如,某建筑施工企業兼有銷售貨物和應稅勞務兩項主要業務,2016年,企業銷售貨物取得的不含稅銷售收入共計700萬元,提供應稅勞務取得的不含稅銷售收入共計450萬元。目前有兩個方案可供選擇,方案一:對兩類收入分別進行核算,銷售貨物適用的是17%的稅率,提供增值稅應稅勞務適用的是11%的稅率,從而計算出方案一情況下的應納增值稅稅額700×17%+450×11%=168.5(萬元)。方案二:不對兩類收入分別核算,統一計算稅額,從高適用稅率17%,由此可以計算出方案二情況下企業的應納增值稅稅額(700+450)×17%=195.5(萬元),根據計算結果可知,方案一能為企業減少稅負27萬元,從減輕稅負的角度看,應該選擇方案一。
(三)利用納稅人的資格認定
納稅人的資格包括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不同的納稅人資格,承擔的稅負高低也不同,稅法上也明確規定,納稅人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自愿申請資格認定。以建筑施工企業提供應稅勞務為例,一般納稅人適用11%的低稅率,而小規模納稅人適用3%的增值稅征收率。例如,X是一家建筑施工企業,對外提供應稅勞務,年應稅勞務的總收入共計550萬元。目前有兩個方案可供選擇,方案一:把現在的X公司拆分成M和N兩個公司,分別承擔350萬元和200萬元的應稅勞務收入,M公司和N公司均符合小規模納稅人的認定標準,在不考慮附加稅的前提下,M公司應納的增值稅稅額=200÷(1+3%)×3%≈5.83(萬元),N公司應納的增值稅稅額350÷(1+3%)×3%≈10.19(萬元),合計應納增值稅16.02萬元。方案二:以X公司整體為納稅主體,按照11%的增值稅稅率計算繳納,那么應納的增值稅稅額550÷(1+11%)×11%≈54.50(萬元)。根據上述的計算結果可知,如果選擇將一般納稅人拆分成多個小規模納稅人,那么會大大降低企業的稅負,從而達到合理避稅的目的。
(四)利用增值稅的稅收優惠政策
建筑施工企業還可以利用增值稅的稅收優惠政策來制定企業的納稅籌劃方案。如,國家為倡導節能環保、為促進小微企業發展等,出臺了一系列減稅、免稅政策,對于業務重整和業務出口等,也給予企業一定的選擇空間。在此過程中,建筑施工業納稅人應熟悉并全面掌握這些稅收優惠的具體內容,并適時加以籌劃,利用地點流動為企業創造條件,或按照一定期限享受稅收優惠,使企業能夠更好地從營改增政策中獲利。但納稅籌劃的基本特點之一是合法性,這是它與偷稅、逃稅、抗稅、騙稅最本質的區別,因此,企業利用稅收優惠政策進行納稅籌劃的關鍵在于得到稅務當局的承認,在保證合理、合法的同時,應盡量挖掘信息源,從多個渠道來獲取信息,為企業制定詳細的納稅籌劃方案,利用合規手段減稅避稅。
四、結語
營改增是國家在財稅體制方面的又一次改革。隨著這次改革的深入,越來越多的企業享受到了稅收政策帶來的福利。這對于很多國內企業來說也是很好的發展機遇,對建筑施工企業這一傳統化行業來說,自然也不例外。作為納稅人之一,應關注和了解有關稅法的最新政策,熟悉并掌握最新的知識,在確保合理合法的前提下,進行納稅籌劃。可以通過合理選擇購貨對象、分別核算不同類型收入、利用納稅人的資格認定和各項增值稅的稅收優惠政策等多個方面制定企業的納稅籌劃方案。以上方法主要是從減少銷項、增加進項的角度考慮,但事實上,納稅籌劃的方法遠遠不止這些,建筑施工企業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進行延伸和拓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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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陸中華 單位:廣東光大企業集團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