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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因為裝配式建筑具有工期短、節能、環保等優點,其發展一直受到國家的高度重視。各地方政府也根據當地的發展目標,在用地面積、容積率和資金方面給予優惠政策。但上升到法律層面,與裝配式建筑相配套的規定、規范缺失,司法解釋空白,地方政府規章超越法律,裝配式建筑合同性質界定模糊等情況不容小覷。因此,當務之急是加快制定相關規范和標準,統一各地關于放寬“裝配式建筑項目”招標方式的做法。只有解決好法律體系與建筑體系的融合問題,才能為裝配式建筑實現大跨越發展保駕護航。
關鍵詞:裝配式建筑;法律;立法
裝配式建筑是指用預制部品部件在工地直接裝配而成的建筑。把傳統建造方式中需要大量現場作業的工作轉移到工廠進行,在工廠加工制作好建筑構配件,如:樓板、墻板、樓梯、陽臺等之后,再運輸到建筑施工現場,通過可靠的連接方式在施工現場直接配置安裝。[1]與傳統建造方式相比,裝配式建筑具有建筑工期相對較短、人力要求相對較低、更為綠色環保等不可替代的優勢;也有建筑成本更高、技術含量和施工難度更大等劣勢。技術含量、施工難度對于以勤勞刻苦著稱的中華民族從來不是問題。針對成本過高的特點,經測算,如果裝配式建筑的建設總量足夠大,能夠使得裝配式構件產量上到一個比較大的規模,完全可以做到攤薄建設成本。因此,我們的著眼點和著力點更應該側重于如何發展裝配式建筑。
一、裝配式建筑法律環境現狀分析
2016年,國務院以及國務院辦公廳分別在《關于進一步加強城市規劃建設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見》和《關于大力發展裝配式建筑的指導意見》中提到:“力爭用10年左右時間,使裝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的比例達到30%。”[2]“以京津冀、長三角、珠三角三大城市群為重點推進地區,常住人口超過300萬的其他城市為積極推進地區,其余城市為鼓勵推進地區,因地制宜發展裝配式混凝土結構、鋼結構和現代木結構建筑。”[3]從這兩則部門規章中可以看到,大力發展裝配式建筑已然成為國家節能減排、環境保護、生態城市建設、建筑工業化和可持續發展戰略的必然要求。然而,裝配式建筑所面臨的法律環境現狀卻不容樂觀,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合同性質及爭議主體關系發生變化
裝配式建筑進入建筑市場以后,建設合同的性質界定比較混亂。除原先的建設工程合同外,合同性質還分化為買賣合同、承攬合同、定做合同等。在“中國判決文書網”上以“裝配式建筑”為事實與理由進行搜索,共檢索到131篇訴訟文書。發現存在如下案由不一致的情況:有的界定為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如:《江西A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江西B高新技術產業園區管理委員會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2020)最高法民終115號;有的界定為承攬合同糾紛,如:《黃山C網球培訓有限公司、安徽D裝配式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承攬合同糾紛管轄民事裁定書》(2020)皖01民轄終324號;有的直接定為合同糾紛,如:《全某、浙江E裝配式建筑有限公司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2021)湘08民終257號;也有的定為買賣合同糾紛,如:《吉林H醫藥物流有限公司與長春I裝配式建筑發展有限公司、吉林J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再審審查民事裁定書》(2021)吉民申265號等。建設工程承包人優先受償權原本是建設工程合同中所特有的裁判規則,裝配式建筑的出現使得建設工程合同發生進一步分化,該優先受償權在法律上的適用范圍理應有縮小的趨勢。
(二)相關政策規定及行業規范仍有進一步深化完善的空間
裝配式建筑作為我國建筑行業的新興事物,目前尚無與之相配套的法律和行政法規,有關內容多是以部門規章的形式出現。如:國務院辦公廳2016年出臺的《關于大力發展裝配式建筑的指導意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2017年出臺的《“十三五”裝配式建筑行動方案》以及《裝配式建筑產業基地管理辦法》等。除此之外,繼《裝配式混凝土結構技術規程》(2014年行業標準)后,住建部連續發布4個國家標準和9個行業標準。國家標準分別是:《裝配式混凝土建筑技術標準(2017)》《裝配式鋼結構建筑技術標準(2017)》《裝配式木結構建筑技術標準(2017)》和《裝配式建筑評價標準(2017)》;行業標準分別是(以下按照出臺年份由近及遠排列):《裝配式內裝修技術標準(2021)》《裝配式住宅建筑檢測技術標準(2020年)》《裝配式鋁合金底層房屋及移動屋(2020)》《裝配式鋼結構住宅建筑技術標準(2019)》《裝配式整體廚房應用技術標準(2019)》《裝配式整體衛生間應用技術標準(2019)》《廚衛裝配式墻板技術要求(2018)》《裝配式環筋扣合錨接混凝土剪力墻結構(2018)》《裝配式勁性柱混合梁框架結構技術規程(2017)》。即便如此,裝配式建筑市場依然會出現混亂和無序的狀況。首當其沖的便是沒有統一的計價規范。當前在全面推進裝配式建筑的大背景下,統一計價規范的缺失對投標、報價、測算和結算等各個環節都會產生影響,給司法實踐及司法鑒定帶來難題。從法律依據的層面來講,涉及“裝配式建筑”的法律法規、裁判規則、司法解釋依舊空白,缺少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裝配式建筑糾紛的指導案例。
(三)知識產權保護問題
在建筑業轉型升級的宏觀戰略背景下,裝配式建筑應運而生。實務操作中必然會基于預制構配件產生發明或實用新型專利技術,而在預制構配件的制作和安裝過程中存在未經權利人授權許可,擅自使用他人的專利技術或產品,從而構成專利侵權的情況。在“中國判決文書網”上以“知識產權糾紛”為案由,以“裝配式”進行全文搜索,共檢索到64篇訴訟文書。從2016年和2017年分別為1篇和3篇,變為2018年、2019年的13篇和14篇,再躍升到2020年的27篇。由此推斷,知識產權糾紛從之前的零星散見,到如今的大量涌現,與裝配式建筑的出現密不可分。如:劉某健訴湖南省K高速公路建設開發有限公司、成都L公路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湖南M公路環境建設有限公司、湖南N工程建設有限公司專利侵權一案中,原告主張四公司未經其許可,在K高速建設工程中實施了其專利號為ZL20112009××××.X的名稱為“斜交預制裝配式鋼筋混凝土涵洞”的實用新型專利,要求四公司賠償損失2503545.26元并支付其制止侵權的合理開支80000元。
(四)下位法與上位法發生沖突
《招標投標法》第三條對必須招標的工程項目范圍進行了詳細規定;可以不進行招標的具體情況詳見《招標投標法》第六十六條以及《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九條;《招標投標法》第十一條以及《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八條羅列了允許采用邀請招標的具體情形。以上法律和行政法規就是我國立法法中所謂的上位法,效力等級理應高于地方政府規章。但現實中,下位法超越上位法的情形也會出現。以下僅以三則實例說明,舉例一:某市人民政府辦公廳文件規定,如果是政府投資的裝配式建筑項目,采用專利或成套建筑技術建造的,可以不進行招標。然而,《招標投標法》以及《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中的“專利或專有技術”有“不可替代的”為其前置定語,所以并非所有涉及專利或專有技術的項目都可以不進行招標,該市人民政府辦公廳的地方規章屬于擴大解釋。舉例二:某市在推進裝配式建筑發展工作時規定,裝配式建筑項目工程總承包招標后,總包范圍內涵蓋的勘察、設計、采購、施工可不再通過招標形式確定分包單位。我國《建筑法》第二十四條僅僅是提倡建筑工程總承包,但并未規定總承包后建設工程各階段可直接分包。舉例三:某省住房城鄉建設廳文件規定,居住建筑、公共建筑、鋼結構住宅、木結構建筑等,預制裝配率達到一定比例的建設項目的設計和施工,都可以采用邀請招標方式。然而《招標投標法》以及《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中關于邀請招標的情形并無此規定。從以上文件可以看出,各地方政府制定的規章對于工程的招標范圍和招標形式均有不同程度的放寬趨勢。但即使為了推進裝配式建筑的新建占比率,也不應與《建筑法》《招標投標法》及《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這些上位法中的硬性規定相違背。
二、裝配式建筑立法對策分析
針對目前我國裝配式建筑存在的法律問題,可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完善。
(一)修訂完善《建筑法》
有關裝配式建筑合同性質的界定,本應在《民法典》中予以展現,但鑒于我國《民法典· 合同編》剛出臺不久,修訂成本過高,當務之急是修訂完善《建筑法》。《建筑法》自1998年施行至今已有20多年歷史,2011年雖然經歷過修正,但在全新的建筑業發展形勢面前顯得力不從心。明顯落后的法條制約了其所能發揮的規范作用和指引作用,鉗制了裝配式建筑發展的腳步實屬尷尬。并且從法的形式上來看,《建筑法》和《民法典· 合同編》同屬于法律;從法的效力等級上,《建筑法》作為規范建設市場的特殊法,有關建設工程合同的規定應優先于《民法典· 合同編》這一一般法。借修訂《建筑法》之契機,不但可以將與裝配式建筑配套的全產業鏈(設計、施工、安裝等)中具體合同性質進行全面梳理和界定,還可對建設工程承包人優先受償權這一裁判規則適時加以調整。
(二)提高知識產權保護意識和能力
隨著裝配式技術的廣泛應用,相關企業和個人不僅要提高對自身專利技術的保護意識,也要防止在設計、生產、施工、安裝過程中侵害他人的專利權。目前,絕大多數項目在勘察、設計、施工階段都會采用招投標形式,加強標書編制軟件對專利數據的自動檢索檢查功能,軟件自動提示用戶進行問題檢查或者向專利機構咨詢,可以有效控制勘察、設計圖紙以及施工圖紙中的專利侵權問題。同時,政府也應加大對知識產權特別是涉及裝配式新技術保護的宣傳和培訓力度,公共資源交易中心作為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和市場參與各方利益的服務機構,更應擔負起自己應有的責任,在專家評標、定標時,將裝配式技術侵權行為消除在工程項目建設的初期階段。
(三)加快制定相關規范和標準
裝配式建筑以構件為單位,對預制構配件標準化要求較高。但也應當考慮到不同地區和環境條件下,不同區域特點的建筑標準。例如,在潮濕炎熱的重慶,應考慮連接件的防潮性能提升問題。針對沒有統一計價規范的問題,應加快研究制定通用標準和計價定。另外,預制構配件單價中除了諸如人工、材料等基本費用外,還應包含專利、租賃等隱性費用成本。此外,為了更好地發揮法律的引領作用,最高人民法院應發布有關“裝配式建筑糾紛”的指導性案例。
(四)統一各地關于放寬“裝配式建筑項目”招標方式的做法
規范性法律文件在適用時如果發生矛盾沖突,應以效力等級較高的文件為準,這是《立法法》中上位法優于下位法的原則。因此對于各地方政府放寬承發包程序的政策性扶持規定和做法,應當立即予以規范,方能化解《招標投標法》和《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作為上位法的尷尬。也可將上位法進行修訂,以適應當前對裝配式建筑需求較高的形勢,當然這都需要立法者統籌考慮。
三、結語
相較于美國裝配式建筑近百年的歷史,目前國內的裝配式建筑還處在起步推進階段。所謂融合,即裝配式建筑體系的發展與我國相關法律法規能夠保持協調一致,達到互相促進、共同發展、和諧共生的狀態。只有加快推進各項措施,才能為裝配式建筑實現大跨越發展保駕護航。
作者:施佳 單位:南通職業大學